時間:2022-04-19 14:3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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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方:_______________(簡稱甲方)
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攬方:_______________(簡稱乙方)
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加工承攬合同條例》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下列條款,共同信守:
品名或項目
規格、型號
單位
數量
單價
價款或酬金元
金額: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一、產品的質量、包裝、加工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原材料的提供以及規格、數量、質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驗收標準和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結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違約責任: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都要承擔違約責任。
1.承攬方的違約責任:不能交付定作物或完不成工作,償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價款總值___%或酬金總額____ %的違約金。
其余違約行為按《加工承攬合同條例》第二十一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2.定作方的違約責任:中途變更定作物的數量、規格、質量和設計等,賠償承攬方因此造成的損失,中途廢止合同,屬承攬方提供原材料的,償付未履行部份價款總值_____%的違約金;不屬承攬方提供原材料的,償付承攬方以未履行部分酬金_____%的違約金。
其余違約行為按《加工承攬合同條例》第二十二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雙方約定的其它條款:________________
八、以上條款如有未盡事宜,應以書面協議,作為附件。
九、本合同執行中發生糾紛,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正本雙方各執___________份,副本送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存查。
十一、本合同有效期限:從雙方簽章之日起到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十二、本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定作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
承攬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
訂立合同雙方:
承攬方:__________________
定作方:__________________
定作方委托承攬方加工________________,經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加工成品:
─────┬─────┬──────┬───────┬──────
│品 名│規 格│單 位 │數 量│備 注 │
├─────┼─────┼──────┼───────┼──────┤
│ │ ││ ││
├─────┼─────┼──────┼───────┼──────┤
│ │ ││ ││
─────┴─────┴──────┴───────┴──────
第二條 加工成品質量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加工定作物品,需要封存樣品的,應當由雙方代表當面封簽,并妥為保存,作為驗收的依據)
第三條 原材料的提供辦法及規格,數量,質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用承攬方原料完成工作的,承攬方必須依照合同規定原材料,并接受定作方檢驗。承攬方隱瞞原材料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原材料而影響定作物的質量時,定作方有權要求重作,修理,減少價款或退貨。2,用定作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合同應當明確規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額。定作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數量,質量,規格提供原材料。承攬方對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要按合同規定及時檢驗,不符合要求的,應立即通知定作方調換或補齊。承攬方對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換,對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換零部件。3,原材料等物品交(提)日期計算,參照第七條規定執行。)
第四條技術資料,圖紙提供辦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承攬方在依照定作方的要求進行工作期間,發現提供的圖紙或技術要求不合理,應當及時通知定作方;定作方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回復,提出修改意見。承攬方在規定的時間內未得到答復,有權停止工作,并及時通知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損失,由定作方賠償。
2, 承攬方對于承攬的工作,如果定作方要求保密,應當嚴格遵守,未經定作方許可不得留存技術資料和復制品。
3,定作方應當按規定日期提供技術資料,圖紙等。).
第五條價款或酬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價款或酬金,按照國家或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當事人雙方商定。)
第六條驗收標準和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1,按照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圖紙和樣品作為驗收標準。2.定作方應當按合同規定的期限驗收承攬方所完成的工作。驗收前承攬方應當向定作方提交必需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對短期檢驗難以發現質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項目,應當由雙方協商,在合同中規定保證期限。保證期限內發生問題,除定作方使用或保管不當等原因而造成質量問題的以外,由承攬方負責修復或退換。3,當事人雙方對承攬的定作物和項目質量在檢驗中發生爭議時,可由法定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提供檢驗證明。)
第七條 交(提)貨的時間和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 交(提)定作物期限應當按照合同規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應當在事先與對方達成協議,并按協議執行。2,交(提)定作物日期的計算:承攬方自備運輸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方接收的戳記日期為準;委托運輸部門運輸的,以發運定作物時承運部門簽發戳記日期為準;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攬方通知的提取日期為準,但承攬方在發出提取定作物的通知中,必須留給定作方以必要的途中時間;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的方法計算。)
第八條包裝要求及費用負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運輸辦法及費用負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結算方式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1.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定作方可向承攬方交付定金。定金數額由雙方協商確定。定作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承攬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2.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當事人雙方約定,定作方可向承攬方給付預付款。承攬方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擔違約責任外,必須如數返還預付款。定作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把預付款抵作違約金和賠償金;有余款的可以請求返還。等等。)
第十二條承攬方的違約責任:
一,未按合同規定的質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方同意利用的,應當按質論價;不同意利用的,應當負責修整或調換,并承擔逾期交付的責任;經過修整或調換后,仍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定作方有權拒收,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承攬方賠償。
二,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數量少于合同規定,定作方仍然需要的,應當照數補齊,補交部分按逾期交付處理;少交部分定作方不再需要的,有權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損失由承攬方賠償。
三,未按合同規定包裝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裝的,應當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并承擔因此而支付的費用。定作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裝而要求賠償損失的,承攬方應當償付定作方該不合格包裝物低于合格包裝物的價值部分。因包裝不符合同規定造成定作物毀損,滅失的,由承攬方賠償損失。
四,逾期交付定作物,應當向定作方償付違約金________元;(合同中無具體規定的,應當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價款總額計算,向定作方償付違約金)以酬金計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總額的千分之一償付違約金。
未經定作方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方有權拒收。
五,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的,應當償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價款總值的_____%(10%--30%幅度)或酬金總額的_____%(20%--60%幅度)違約金。
六,異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規定,暫由定作方代保管時,應當償付定作方實際支付的保管,保養費。
七,實行代運或送貨的定作物,錯發到達地點或接收單位(人),除按合同規定負責運到指定地點或接收單位(人)外,并承擔因此多付的運雜費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責任。
八,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設備、包裝物及其它物品毀損、滅失的、應當償付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損失。
九,未按合同規定的辦法和期限對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進行檢驗,或經檢驗發現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通知定作方調換,補齊的,由承攬方對工作質量,數量承擔責任。
十,擅自調換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作方有權拒收,承攬方應賠償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損失。如定作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應當按定作方要求辦理,并承擔逾期交付的責任。
第十三條 定作方的違約責任:
一,中途變更定作物的數量、規格、質量或設計等,應當賠償承攬方因此造成的損失。
二,中途廢止合同,屬承攬方提供原材料的,償付承攬方的未履行部分價款總值的____%(10%--30%幅度)的違約金;不屬承攬方提供原材料的,償付承攬方以未履行部分酬金總額的__________%(20%---60%的幅度)違約金。
三,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向承攬方提供原材料、技術資料、包裝物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輔助工作和準備工作,承攬方有權解除合同,定作方應當賠償承攬方因此而造成的損失;承攬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順延外,定作方應當償付承攬方停工待料的損失。
四,超過合同規定期限領取定作物的,除按本條第五款規定償付違約金外,還應當承擔承攬方實際支付的保管、保養費。定作方超過領取期限六個月不領取定作物的,承攬方有權將定作物變賣,所得價款在扣除報酬、保管、保養費后,退還給定作方;變賣定作物所得少于報酬、保管、保養費時,定作方還應補償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變賣,應當賠償承攬方的損失。
五,超過合同規定日期付款,應當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向承攬方償付違約金;以酬金計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總額的千分之一償付違約金。
六,無故拒絕接收定作物,應當賠償承攬方因此造成的損失及運輸部門的罰款。
七,變更交付定作物地點或接收單位(人),承擔因此而多支出的費用。
第十四條 不可抗力: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內,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毀損、滅失的,承攬方在取得合法證明后,可免予承擔違約責任,但應當采取積極措施,盡量減少損失,如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以外發生的,不得免除責任;在定作方遲延接受或無故拒收期間發生的,定作方應當承擔責任,并賠償承攬方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十五條 糾紛的處理: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自一九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畢即失效。本合同執行期間,雙方不得隨意變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定作方和承攬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交_______(如經簽證或公證,則應送簽證機關或公證機關)各留存一份。
定作方:____________________(蓋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蓋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攬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蓋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蓋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訂立合同雙方:
定作人:(以下簡稱甲方)
定作人法定代表(負責)人: 簽約人:
定作人承辦單位: 聯絡人: 聯系電話:
定作人機構地址: 傳真電話:
承攬人:(以下簡稱乙方)
承攬人法定代表(負責)人:簽約人:
承攬人營業執照:生產報刊亭許可證明:
承攬人機構地址: 聯系人: 聯系電話:
銀行開戶許可證: 開戶行: 帳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我國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按省局要求,雙方議定乙方承攬甲方報刊亭的加工與安裝,此項承攬合同雙方本著平等、公平、互惠的原則,訂立如下合同條款:
第一條 標的
乙方承攬甲方所需報刊亭的加工與安裝合同標的額為:_____萬元。
第二條 制作報刊亭的數量、規格、價格(價款單位:每個/人民幣萬元)
1、
2、
3、
注:整個承攬加工合同按每個報刊亭的單價為結算價,該結算價格含:包工、包料、包裝運輸、安裝費、及其他相關的稅費。
第三條 加工、制作與安裝、要求
1、 報刊亭安裝后穩定、可靠,空間利用充分,使用面積不小于_____平米。
2、使用材料:所有外表面使用大于_____mm厚不銹鋼板,結構采用不銹鋼柱、不銹鋼方鋼骨架,透明部分不少于_____%,使用_____mm弧型熱彎加強度有機玻璃,頂部硬塑料玻璃鋼壓模一次成型,內設圖書報刊架。附件包括:推拉窗、電源接線板、電表一塊,藍色陽光板封頂,并有通風口一處。
第四條 驗收標準和方法
①、乙方將報刊亭樣品(按照甲方要求的規格、材質)制作成品后,交甲方進行初驗,初驗合格后方可生產。
②、甲方驗收采用樣品驗收與成品交付驗收相對比,也可采取隨機抽驗 。
第五條 交貨時間和地點及包裝運輸要求
①、交貨時間:乙方必須保證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全部交貨。
②、交貨地點:乙方負責送到甲方指定的安裝位置,并安裝完畢。
③、包裝運輸:乙方在交貨時,應對成品進行包裝,并保證信報箱在運輸過程中不被損壞,如有損壞或變型、劃漆等由乙方負責保修。
第六條 報刊亭安裝及驗收與售后服務
①、乙方對制作的報刊亭進行安裝;
②、經乙方安裝的報刊亭,必須經甲方驗收,遇有驗收不合格的,乙方應在_____日內予以整改,不予整改、或兩次整改不合格的甲方按該報刊亭價值扣除_____ %做為另行維修費用,并不返還乙方(按雙方預定的標準和技術要求驗收);
③、乙方承諾為甲方制作的報刊亭因質量出現問題,_____年內免費進行保修,超過_____年或屬甲方原因損壞進行維修的,需付工本費;
④、乙方承諾對甲方使用的報刊亭進行終身維護。
第七條 結算方式、期限及安裝費用
①、甲、乙雙方簽訂的合同生效后15日內,甲方應向乙方指定的帳戶撥付合同標的額30%的預付款。
②、乙方交貨后15日內,甲方再向乙方帳戶撥付合同標的額30%的價款,累積達到合同標的額的60%。
③、乙方按期安裝完畢,并經甲方驗收合格后15日內,甲方再向乙方指定的帳戶撥付合同標的額35%的價款,累積達到合同標的額的95%。
④、剩余的合同標的額 5%(_____元)價款,作為乙方向甲方預留的質量保證金,一年后經甲方正常使用確無質量問題,甲方主動將乙方剩余的質量保證金,一次性撥付乙方。
第八條 甲方違約責任
①、甲方在乙方為其制作報刊亭期間隨意改變數量或到貨無故拒收,甲方支付乙方合同的標的額_____ ‰的違約金;
②、甲方未按合同規定時限向乙方撥付貨款,每逾期一天,除補交貨款外,應向乙方支付_____ ‰的違約金。
第九條 乙方違約責任
①、乙方未按甲方的質量要求,隱瞞原材料的缺陷、使用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原材料、偷工減料、以次充好等,甲方除按質論價外,甲方從應撥付乙方合同貨款中扣除_____‰違約金;
②、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轉包或分包,如發現轉包或分包,甲方有權終止合同,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③、乙方未按合同要求的時間交付報刊亭,每逾期一天,甲方從應撥付乙方合同貨款中扣除_____ ‰的違約金。
第十條 糾紛的處理
當事人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第_____種方式,作為本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①、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邯鄲仲裁委員會仲裁;
②、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一條 附則
①、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期間,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和解除合同。
②、合同執行過程中甲、乙雙方對具體制作報刊亭數量有變更的以書面文字通知為準,口頭通知無效,報刊亭規格的變動以雙方共同協商后,作出補充條款為準,補充條款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承攬方:_____________電鍍廠(乙方)
1.加工的項目、產品名稱、規格________數量________價格、交貨期:
項目
產品名稱、規格
單位
數量
單價 (元)
總價(元)
交貨日期
一季度
二季度
鍍鋅
綜架_________以上
只
_____萬
_____
__________
_____萬
_____萬
淬火
綜條
支
_____萬
_____
__________
_____萬
_____萬
合計
2.質量標準:乙方根據甲方提供圖紙規定的技術要求和質量標準進行加工。在加工工藝過程及運輸中甲方提供的加工件允許損壞千分之_____,但損壞件必須歸還甲方。
3.原料供應:加工用鋅塊由甲方供應。
4.交貨方式:由乙方負責往返運輸,運費由乙方自負。
5.質量驗收方法:完成加工后由甲方按質量標準驗收。
6.結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7.違約責任:甲方委托乙方加工鍍鋅、淬火等,乙方應按規定日期完成;逾期由乙方負擔甲方的經濟損失,每天按加工產品總值千分之______交納罰金。甲方未按規定的時間和數量交付乙方加工物品,因而造成乙方停工損失,應按實際損失賠償。
甲方:____________紡織器材廠
法定代表人:(蓋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帳號: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電鍍廠
法定代表人:(蓋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李素花訴稱:XX年8月8日,原告李素花與被告劉學義友好協商達成民房建筑合同,合同工期約定45天,但是被告劉學義至今仍未完工,且房屋存在有嚴重質量問題,請求判令被告劉學義賠償原告李素花經濟損失6萬元整,現要求被告將四樓屋頂維修的不漏水,一到四樓的內屋頂空的地方進行維修,樓梯上的外墻磚只要是滲水的地方都需要維修的不滲水,一到四樓的架眼滲水的都要維修,四樓北墻上兩個窗戶東邊的一個窗戶上的檐瓦全部維修完,落水管6個安好,二樓東窗戶臺上掉的外墻磚要求粘上,二樓南墻上東間和西間下面的面磚要求修成一致,屋內內粉空裂處要維修,三、四樓水泥地坪維修,三樓東墻、西墻和后墻高低不一樣,要求修平,能修的修,不能修的賠錢。四樓上的外墻沿大磚換成小磚,兩個陽臺二樓、三樓陽臺和主墻有裂縫,要求維修,二、三樓夾山要求裝上。
被告劉學義辯稱:原來做屋頂時天下雨了,我也同意給原告李素花修屋頂,我去維修了幾次,雙方都未達成一致意見。現雙方經核帳,原告李素花還欠我1760元工錢沒付,可以折算維修屋頂的費用,不足的部分我同意再給她錢。在建一、二樓的時候,原告李素花讓用的都是好磚,建三、四樓的時候她讓用的都是孬磚,墻空鼓是磚的問題造成的;原告李素花讓將地坪做成毛地平面的,毛地平面都起土,且她買的水泥沒有合格證,質量有問題,不是我施工的事;層高錯的是二分,而不是八分;窗臺的外墻磚是安窗戶時打掉一塊;四樓窗沿的瓦是掉了一塊;屋頂大面積空的可以修,小面積的修不成,屋頂沒有啥空的;外面磚不齊沒法修,一到四樓就四樓北墻窗戶下面有滲水,同意修;陽臺裂縫有一點,不存在大問題;二、三樓的夾山是當時原告李素花同意不讓裝了,她兒子也同意了,要是她不同意的話,帳就不會給我結;落水管上面都安裝好了,就差下面的小彎頭了,當時她家沒有。我方在法庭調解過程中去原告李素花家,對墻體空鼓的地方已進行了維修。
原告李素花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以及本院對該部分證據認證如下:
XX年8月8日建房協議一份、圖紙2張、收到條及核算單共4大張,被告劉學義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本院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予以采信。
被告劉學義未提交證據。
本院出示XX年4月9日、4月10日、4月22日、5月4日、6月15日的詢問筆錄,XX年6月24日的現場勘驗筆錄,原告李素花與被告劉學義對此均無異議。
本院根據當事人的陳述、舉證及訴辯意見,對本案事實確認如下:XX年8月8日, 原告李素花(甲方)和被告劉學義(乙方)簽訂建房協議,其中約定:甲方新建三層住宅一座,由乙方承包施工,包工不包料,工價每層按板上好甲方付款8000元,竣工余款1000元一月內付清,甲方保證材料供應,乙方保證工程質量,如果質量問題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乙方負擔。協議簽訂后,被告劉學義按協議的約定履行建房義務,原告李素花自XX年9月1日起至XX年11月10日分8次向被告劉學義支付建房款,共計69400元。經雙方核算,均認可建房總面積為530.5平方米,總建房款為71565元,被告劉學義認可該建房款可減去維修時使用原告李素花水泥錢400元,結合已支付的建房款,原告李素花應再支付給被告劉學義建房款1765元。被告劉學義認可四樓房頂漏雨屬質量問題,同意維修。原告李素花與被告劉學義均認可屋頂漏雨維修費用可每平方米為25元,左右可不超過2元的范圍。原告李素花提交的圖紙上顯示,二樓西南屋有東墻夾山。經現場勘驗,該處沒有此夾山。另經現場勘驗,雙方無爭議的是:四樓北墻上兩個窗戶東邊的一個窗戶上的檐瓦掉了一片;四樓三間屋的北墻上架眼滲水;四樓西間窗戶下沿有空鼓;二樓東南屋屋頂有裂縫;二樓東窗戶臺下外墻磚掉有二塊左右;四樓屋頂的面積為69.5平方米,加上四周女兒墻面積為92.33平方米。在庭審期間,被告劉學義對一到三樓室內墻體空鼓的地方進行了維修。原告李素花與被告劉學義均認可在建三到四樓時,原告李素花讓使用存在質量問題的磚壘墻。
依據上述確認的事實,本院認為:原告李素花與被告劉學義簽訂的建房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真實合法有效,雙方應嚴格履行各自的義務,被告劉學義對房屋存在的質量問題應負維修的義務。被告劉學義認可四樓房頂漏雨屬質量問題,同意維修。因被告劉學義幾次去維修,雙方對維修方式都有歧義,故對該部分維修可折算成維修費,由被告劉學義支付給原告李素花。結合雙方對屋頂的維修價格能夠基本達成一致意見,對維修價格按每平方米25元。現對平方數意見不同,對于平方數的計算,鑒于屋頂做防水,應在離地面50cm處做泛水,該房屋已建成,原做防水仍漏雨,故原告李素花要求將防水做在女兒墻上端也不違反技術規定,故維修屋頂面積按92.33平方米計算,應為2308.25元,沖減去原告李素花應再支付給被告劉學義建房款1765元,被告劉學義應再賠償給原告李素花屋頂維修費543.25元。對一些明顯存在質量問題的地方:四樓北墻上兩個窗戶東邊的一個窗戶上的檐瓦掉了一片;四樓三間屋的北墻上架眼滲水;四樓西間窗戶下沿有空鼓;二樓東南屋屋頂有裂縫;二樓東窗戶臺下外墻磚掉有二塊左右,被告劉學義對這些問題無異議,應由其負責維修。對原告李素花訴求的一到四樓的內屋頂空,樓梯上的外墻磚滲水,屋內內粉空裂、兩個陽臺二樓、三樓陽臺和主墻有裂縫的,二樓南墻上東間和西間下面的面磚要求修成一致,三、四樓水泥地坪維修,三樓東墻、西墻和后墻高低不一樣,要求修平,能修的修,不能修的賠錢。被告劉學義對此有異議,認為屋內內粉空裂處已經進行了維修,水泥地坪是原告李素花讓拉的毛地坪面,其余的都不屬于質量問題,不同意維修。原告李素花未在法定期間內對上述問題提出司法鑒定,對上述問題是否屬質量問題及需花費維修費用的具體數額,需要有專業機構做出有效的認定后,才能認定其主張是否能成立,故其該部分請求缺乏有效證據證明,對此不予支持,其有有效證據后可另行起訴。對原告李素花訴求的落水管6個安好,四樓上的外墻沿大磚換成小磚,二、三樓夾山要求裝上,被告劉學義對此有異議,認為落水管僅剩下面的小彎頭沒安,原因是由于當時原告李素花家沒有。根據合同的約定,原告李素花負責供應材料,故該責任不在被告劉學義方;對四樓外墻沿大磚換小磚的問題,雙方無明確約定,原告李素花也未舉出有效證據證明其在被告劉學義建筑時提出反對意見并阻止被告劉學義用大磚建外墻沿了,原告李素花的此項主張缺乏事實根據及法律依據;二、三樓夾山的問題,從雙方認可的圖紙上顯示,二樓圖紙上顯示有夾山,被告劉學義陳述“不安夾山的原意是因為一樓北屋是個大廳,大廳上有個大梁,大梁上安夾山承受不了,原告的兒子也同意了,要不原告不會給我工錢”。原告李素花陳述“當時被告劉學義答應安個單胚墻,我同意了,但一直沒有裝”,現要求按圖紙做,并提出對大梁的質量進行鑒定。從上述雙方的陳述,可以印證在施工中對該大梁如何建筑產生了實際變更,但當時是如何約定的,雙方對自己的陳述均無有效證據印證,對該大梁的承重性能如何也無有效證據印證,原告李素花可待有有效證據后可另行起訴,本院對原告李素花該部分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百六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學義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賠償給原告李素花屋頂維修費543.25元。
二、被告劉學義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維修好原告李素花房屋四樓北墻上兩個窗戶東邊的一個窗戶上掉的一片檐瓦;四樓三間屋的北墻上架眼滲水處;四樓西間窗戶下沿有空鼓處;二樓東南屋屋頂有裂縫處;二樓東窗戶臺下掉的外墻磚。
一、定作人和承攬人姓名、住所、電話等信息。
二、加工物品的數量、質量、規格、交貨期限、報酬等。
三、定作人提供的材料。
四、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的檢驗標準、時間及提出異議的期限。
五、承攬人對定作物質量負責的期限及條件。
六、加工物的包裝要求及費用負擔。
七、定作人提供技術資料、圖紙的時間、辦法及保密要求。
八、定作人(是/否)允許第三人完成加工物的主要工作。
九、加工物的檢驗標準、方法、交付方式、地點、期限。
十、報酬的結算方式及期限。
十一、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的,承攬人(是/否)可以留置加工物。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四、定作人和承攬人簽名及日期。
【法律依據】
買賣合同與承攬合同都是我國合同法規定的有名合同,在現代市場經濟活動中大量出現,而在人民法院受理的合同類糾紛案件中,這兩種類型的合同均為數不少,屬于“案件大戶”。自從合同法頒布以來,對買賣合同和承攬合同的研究、探討甚多。但是對買賣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別,特別是從確定地域管轄角度的研究還有待繼續。
例如,甲與乙公司之間簽訂了一份關于機械零部件的買賣合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了爭議,甲公司以承攬合同糾紛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乙公司,而乙公司則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甲乙之間是買賣合同,并且約定甲公司將產品運至乙公司進行交付,應當由合同履行地及乙公司所在地人民法官管轄。如何正確確定案件性質成為處理本案管轄異議的核心。在審判實踐中,類似情況不在少數。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于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應當采用裁定方式作出回應,且賦予了當事人上訴權,只要是啟動了管轄權異議程度的案件基本都會進行到二審的終裁。即便是原受理法院享有管轄權,當事人雙方如此這般的異議、上訴使得案件審理期限拉長,既造成了當事人自身的訟累,又浪費了司法資源影響了司法的效率。如果受理法院對無管轄權的案件作出裁判則屬于重大程序違法,既浪費了司法資源,又造成司法公信力的下降,也未能徹底的解決糾紛。本文將帶著確定地域管轄的目從合同的性質出發進行研究,盡可能的為司法實踐中區分承攬合同與買賣合同提供多視角,從而正確確定案件的地域管轄。
二、探尋二者的本質區別科學確定案件案由
民事案件的案由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是將訴訟爭議所包含的法律關系進行的概括,確定案由的過程,就是確定合同性質的過程。由于合同性質的不同,我國民事訴訟法對兩種合同管轄的規定也是不盡相同的。作為法律工作者,我們應當遵循自己的基本思維方法,即我們的判斷須在具體法律條文中找到依據,不能脫離現行法。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而《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從法條的定義不難看出,買賣合同的實質在與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而承攬合同的實質特性在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標的物。雖然兩者都有交付標的物的要求,但是前者更加側重的是所有權的轉移,而后者則側重于加工定作的過程,即兩種合同的特征履行不同。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兩類合同除了特征履行不同外,對于其他權利義務的規定也是存在區別的。如,買賣合同中買方的主要權利就是接受、檢驗賣方所提供的標的物,至于標的物是怎樣進行生產、安裝的,是不是由賣方自行生產的,在所不問;但是承攬合同中,承攬人提供材料的其選料需要接受定作人的監督,承攬人在工作期間,應當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督檢驗,定作人不得因監督檢驗妨礙承攬人的正常工作,強調了定作人對加工承攬過程的控制監督,但是買受人并不去過多的過問出賣人的生產過程,只要標的物符合約定的質量、規格、材料等。承攬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質,定作人通常是基于對承攬人能力、設備、技術等方面的考慮并決定是否簽訂合同。非經定作人的同意,承攬人不得將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買賣合同中的買方只根據賣方現有標的物的性能、條件、是否可以滿足自己的需要,主要基于現有性能考慮購買。又如,《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而買賣合同的買受人則不可以隨時單方解除合同。再如,承攬合同的中如果定作人不按約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的,承攬人可以留置未完成的工作成果,而在買賣合同中則沒有法定留置權的規定。
三、現行法律關于買賣合同與承攬合同管轄的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關于被告住所地的確定往往比較容易,發生糾紛的可能較小。爭議主要集中在合同履行地的確定。合同履行地的確定會因為對合同定性的不同而導致分歧?!睹袷略V訟法若干意見》規定,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運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位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者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此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中進一步明確: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視為合同履行地。二、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在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者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后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當事人未以上述方式變更原約定,或者變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問題的,仍以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三、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四、司法實踐中的具體判斷角度
上述是從法條及理論的規定入手將買賣合同與承攬合同作了區別,但是在實踐中如何去區別兩者仍然需要從多個方面多個角度分析。筆者認為從以下的幾個角度著手較具操作性:
首先對合同內容,特別是對合同雙方的主要義務進行審查區分,案涉合同的實質是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還是更注重產品的加工生產過程,進而確定其特征履行的具體內容,并且要全面的聯系的審查合同,而不能片面的割裂的看,更不能簡單的看合同的名稱(有合同雖然名為購銷,但實為加工承攬);
其次,對于合同中所涉產品或者商品的規格、型號等進行甄別,確定其是通用定型產品(即市場上可以直接購買)還是按照定做人的特別要求進行加工的非標準產品(此類產品系按定做人的特別要求生產,市場上一般并無現成商品),標準化或者系列化的其他通用產品的質量、包裝、價格一般都有國家或者行業標準,而承攬合同的標的物,具有專門用途,只能為定作人所利用。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可以是種類物也可以是特定物,而承攬合同的標的物只可以是特定物。
再次,還可以從合同是否附有產品加工制作圖紙、模具等方面來判斷,一般加工承攬合同中定做人有時會提供己方的圖紙、模具,要求加工人按此生產,而買賣合同中則不會提供圖紙、模具等,僅會對產品的相關規格、質量等方面提出要求。
最后,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注重的是對生產過程的控制和監督,如果一個合同規定了定作人對生產過程的必要的控制權,而且這些控制權顯然屬于該合同的重要部分,則該合同應屬于承攬合同,反之則屬于買賣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