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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3-02-12 03:43:30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學校教育行政工作計劃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1.建立由政府直接管理的教育督導機構
衡量一個機構設置是否合理的標準之一,就是考察該機構的層級關系是否清楚,是否符合統一領導與統一指揮的原則,避免多頭領導與多頭指揮。我國的教育督導機構雖然在形式上是由人民政府設立的,實際上卻是由教育行政部門代管,其初衷是在“督政”時由人民政府指揮,在“督學”時服從教育行政部門指揮,兼顧“督政”與“督學”兩方面工作。但在實踐中這種情況常使教育督導機構處于十分尷尬的地位,教育督導機構與教育行政部門、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的關系很難處理,導致教育督導機構難以有效地履行自己的職責。鑒于此,應改變教育督導機構由教育行政部門代管的體制,推行教育督導委派制,教育督導部門應直接對同級政府負責,同時接受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并在政府主管教育的行政首長領導下,與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協同工作、互通情報。這樣,在行政隸屬關系上,教育督導機構作為人民政府的一級機構,直接受人民政府管轄;在教育督導業務上,教育督導機構受上級教育督導部門的指導,與教育行政部門并列,教育行政部門以實施和執行為主,而教育督導部門以評價和監督為主。
2.合理劃分教育督導機構與教育行政管理機構的職責
教育督導機構專門負責監控任務,行使國家督導教育的權力,對下進行監督、檢查、評估、指導,對上進行反饋、參謀,其工作內容是廣泛和綜合的,但不參與日常行政工作的推動和執行。教育行政機構則專門負責決策和執行任務,行使國家管理教育的權力。由于教育督導機構和同級教育行政機構的性質、任務、職責范圍各不相同,工作的角度、內容和方式也不盡相同,因此可以通過劃分彼此職責,做到明確分工,各負其責。教育督導機構在督導檢查前應與教育行政機構溝通信息,交流工作計劃和安排,努力做到在工作內容和時間上不重疊。教育督導機構應主動邀請同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職能處(科)室負責同志參加教育督導檢查工作。包括對于口頭的或書面的回復意見、督導報告、督導通知書等督導檢查的結果,教育督導機構要主動聽取同級教育行政機構主管領導及有關職能處(科)室負責人的意見,力求取得認識上的一致,以形成正確的督導意見。教育督導機構和同級教育行政機構對各自了解和掌握的基層工作信息和動態,對一些重大的或帶有傾向性的問題的評估與分析意見及準備采取的對策,要定期互通情況,交換意見。
二、確立平等合作的教育督導主客體地位
1.更新思想,確立教育督導新觀念
長期以來,我國的教育督導表現為一種居高臨下的行政視察,目的在于檢查和考核學校和教師工作的優劣,造成教育督導人員與學校、教師的矛盾與沖突。借鑒國外教育督導的有益經驗,我們應更新教育督導觀念,確立督導主體與督導對象平等合作的教育督導觀。為此,必須改革憑借等級的職位和權力進行督導的舊觀念,以合作意識和集體參與代替強制和命令,以權力平衡代替消極的服從;必須改革單純以檢查監督或獎懲為手段的舊觀念,用熱情的關懷和激勵、內行的指導或輔導,真心實意地與被督導者共同研究探索并鼓勵其自我改進、自我成長的創新精神。
2.重視教育督導過程中教育督導主客體之間的協調與合作
教育督導的過程同時也應該是協調與合作的過程。督導主體只有發動督導對象積極參與,鼓勵他們提出自己的意見和建議,才能保證教育督導工作的客觀性和結論的科學性、全面性,最大限度地避免主觀隨意性。現代教育督導不應把督導對象置于被指責、控制的地位,不應用文件、指示、指標等對他們的工作進行簡單的干預和限制,不應把督導對象作為檢查、評價、調節、糾偏的主體,而應以合作意識、內行的指導或輔導對他們進行幫助和導向。這樣,“督”與“被督”之間才會目標一致、情感相通,“督”的導向作用和“被督”的主體作用才能達到最優結合。在教育督導的過程中,督導人員要廣泛聽取督導對象的意見,與他們坦率真誠地交換意見,允許不同觀點的爭鳴,允許不同意見的爭論。只有這樣,才能增強“認同”感,激發自覺“參與”的積極性,使整個督導過程成為共同探討教育思想、教育方針、培養目標、教學方法的過程,才能取得預期的效果。
三、建設內行專業的教育督導隊伍
1.建立教育督導資格證書制度,確定教育督導職務系列
教育督導資格證書制度的建立是教育督導隊伍專業化的必備條件。教育督導資格證書制度在我國幾乎還是空白,因此,必須盡快建立我國教育督導資格證書制度,對教育督導人員的任職條件、獲得資格的程序、在何種情況下取消其資格以及資格獲得者的權利與義務等做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在此基礎上,確定教育督導人員的職務系列。教育督導專業職務系列的設立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應該在充分征求勞動、人事、編制等部門意見的前提下,在不違背政策與職業分工原則的基礎上設立。在設立教育督導專業職務系列時,應充分考慮教育督導人員兼具行政與專業的性質,適當兼顧兩者的特點,先行試點,待取得經驗后再行推廣。
2.強化教育督導人員的專業意識,加強教育督導人員的隊伍建設
教育督導專業化是教育督導人員個體專業社會化的連續過程,教育督導人員的信念、情感、態度和價值觀是其專業化的內在動因。教育督導人員應對自身從事的督導工作有一個清醒的認識,培養專業意識和敬業精神,以主人翁的態度提高自身專業素質,進而促進教育督導隊伍的整體建設。為此,要適當加強對教育督導專業精神的宣傳教育,營造教育督導人員專業發展的氛圍,為教育督導人員的專業發展創設必要的條件。
3.建立有效的培訓機制,重視教育督導人員的培訓工作
在培訓方式方面,應以有利于工作、有利于教育督導人員的專業發展為著眼點,既可以與高等學校合作搞培訓,也可以安排教育督導人員在專業的培訓機構接受培訓,還可以實行“當地為主”的培訓方式;在培訓內容方面,應區分不同從業人員的需要,提供相應的教育基本理論、教育督導理論、教育管理理論、教育政策與法規、教育督導技術與方法等方面的幫助;在培訓時間的安排方面,應結合工作實踐舉辦形式多樣的短期培訓和研修班,并為教育督導人員提供適宜的學習條件,創設學習氛圍,鼓勵教育督導人員養成邊工作邊學習、積極自學的習慣,使“工作——學習——研修”一體化,形成良好的學習機制。
四、實施科學合理的教育督導方式
1.形成性督導與終結性督導相結合
形成性督導即對中小學校教育過程的督導,其主要特點是注重過程的每一環節、每一崗位、每一階段,而對活動的結果則較少注意。其主要目的是,在中小學校實施教育的過程中,邊施教邊督導,及時發現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時改進工作和調整教育目標;終結性督導即對中小學校教育結果的督導,其主要目的是了解中小學校教育目標和管理目標實現的程度,為教育行政部門實施獎懲提供依據。這種督導不能改進本期工作,只能提供本期工作結果的反饋信息,但它對下一期工作的改進和提高具有借鑒和指導意義。
鑒于形成性督導與終結性督導各有優缺點,在對中小學校的教育督導中,要把兩種形式結合起來。如果只從結果督導的角度衡量一所學校為社會提供人才的質量,就難以很好的指導學校的發展。因為結果是既成事實,不能改變。因此,教育督導除了考察學校教育活動的結果,還要考察其活動的過程,了解其原有的基礎,從而準確地判定督導評估對象的進展狀況,對活動結果做出更為客觀的判斷。
2.靜態督導與動態督導相結合
靜態督導就是對學校的已有條件和已經達到的實際水平的督導,如,對學校的校舍、設備、經費、現有領導結構、教師的素質、學生的質量等的評估;動態督導就是對學校正在發展的運動狀態的督導,如,學校的發展規劃、學校現有條件的運用和管理、各項工作的籌劃和安排、學校教育教學的改革、師生積極性的調動等。
靜態督導是對學?,F有辦學條件的督導,評價學校的已有成績;而動態督導則是評估學校在已有條件下是如何運動發展、如何運用已有條件創造最大價值的。靜態督導和動態督導在現實中都是不可或缺的,應該結合起來進行。如果不進行靜態督導,就難以看出學校的教育活動的實施背景及其客觀價值的大小,就會影響督導的客觀性和準確性;如果不進行動態督導,就難以看出學校的發展和被督導對象的人為努力程度以及積極性的大小。因此,必須將兩者結合起來,以獲得對中小學教育教學工作的全面認識。
3.定性督導與定量督導相結合
定性督導是對事物的質的確定,即根據督導者的認識和經驗對被督導者的狀況從性質上進行分析和評價,它能夠有效地處理教育過程中那些難以用客觀方法定量描述的因素,突出事物的特點,使人們認識事物的性質和特點;定量督導是對事物量的描述,即對教育過程及其結果從數量分析的角度進行督導,其特點是資料翔實可靠,分析客觀精確,因而具有較高的客觀性和可靠性,也具有較強的說服力。
學校教育活動是一種培養人的社會活動,其效用既有許多可測性,又有大量的不確定性。因此,在教育督導中,對于能量化的內容可以做量化處理,而對于一時難以量化的要素,則不必勉強量化,可以只做出定性分析。如果一味追求量化,勢必使督導有失科學,并可能挫傷學校領導和教師的積極性。
4.定期督導與經常督導相結合
定期督導是以中小學的教育周期為時限進行的督導,如,學期督導、學年督導等,其特點是系統全面,結果可靠;經常督導則是在學校工作進行中,隨時組織專項的督導,如,課堂教學督導、體育衛生督導等,其特點是簡單明了,易于推行。為使學校教育督導工作正常、持久地開展,并取得相應的成效,在教育督導的過程中,應將兩者有機結合。平時可不定期地進行一些經常性的、小型的單項督導,在此基礎上,定期進行全面綜合督導。定期督導工作結束后,要在一定范圍內公布督導結果,幫助學校總結經驗,汲取教訓,研究改進措施。
[論文關鍵詞]教育督導教育督導制度教育督導機構教育督導隊伍教育督導方式
[論文摘要]我國教育督導制度的恢復重建,有效地推進了基礎教育的改革與發展。但總體而言,我國的教育督導工作依然存在一些明顯的弊端。只有組建權威高效的教育督導機構,確立平等合作的教育督導主客體地位,建設內行專業的教育督導隊伍,實施科學合理的教育督導方式,才能有效地發揮教育督導的積極作用,貫徹教育方針、政策與法規,推動我國基礎教育事業健康發展。
教育督導是在長期的教育管理實踐中逐步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對教育、教學和管理活動進行檢查、監督、評價和指導的一種基本制度,是現代教育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隨著我國教育督導制度的恢復重建,教育督導工作不斷得到加強和改善,有效地推進了基礎教育的改革與發展。但總體而言,我國的教育督導工作依然存在一些明顯的弊端———教育督導機構設置不合理、教育督導隊伍專業化程度不高、教育督導主客體地位不平等、教育督導方式不科學等,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教育督導功能的充分發揮。為加強和改進教育督導工作,有效貫徹教育方針、政策和法規,推動我國基礎教育事業健康發展,必須進一步加強我國教育督導制度建設,使其與我國的教育決策、執行相協調,以適應教育督導實踐的需要。
[參考文獻]
[1]黃崴.現代教育督導引論[M].廣州:廣東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