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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保證人(以下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傳 真:__________________
保證人(以下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 真:__________________
鑒于甲方與______(以下簡稱承包商)就____________項目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簽訂編號____________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為甲方以保證方式向承包商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定義
1.1 本合同所稱業主支付擔保是指,乙方向承包商保證,當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約定支付工程款時,由乙方代為支付的行為。
1.2 本合同所稱主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約定的除工程質量保修金以外的合同價款。
第二條 保證的范圍及保證金額
2.1 乙方保證的范圍是主合同約定的工程款。
2.2 乙方保證的金額是主合同約定的工程款的________%,金額最高不超過______人民幣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 )。
第三條 保證的方式及保證期間
3.1 乙方保證的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3.2 乙方保證的期間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之日后______日內。
3.3 甲方與承包商協議變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經乙方書面同意后,保證期間按照變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應調整。
第四條 承擔保證責任的形式
4.1 乙方承擔保證責任的形式是代為支付。
4.2 甲方未按主合同約定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的,由乙方在保證金額內代為支付。
第五條 擔保費及支付方式
5.1 擔保費率根據擔保額、擔保期限、風險等因素確定。
5.2 雙方確定的擔保費率為:。
5.3 本合同生效后______日內,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擔保費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反擔保
甲方應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擔保,由雙方另行簽訂反擔保合同。
第七條 乙方的追償權
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了保證責任后,即有權要求甲方立即歸還乙方代償的全部款項及乙方實現債權的費用,甲方另外應支付乙方代償之日起企業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罰息,并按上述代償款項的______%一次性支付違約金。
第八條 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8.1 乙方在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擔保費之日起______日內,向承包商出具《業主支付保函》。
8.2 甲方如需變更名稱、經營范圍、注冊資金、注冊地、主要營業機構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發生合并、分立、重組等重大經營舉措應提前______日通知乙方;發生虧損、訴訟等事項應立即通知乙方。
8.3 甲方不得擅自將工程轉讓給第三人。甲方與承包商有關主合同的修改、變更,應告知乙方;如發生結構、規模、標準等重大設計變更,應經乙方書面同意。
8.4 甲方保證對已經落實的工程款項實行??顚S?,及時向乙方通報工程款項的支付和合同履行情況,積極配合乙方進行定期或隨時檢查和監督。必要時乙方可要求甲方將已落實的工程款項打入乙方指定的賬戶,實行??顚S帽O督。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發生爭議或糾紛時,甲乙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通過第 款約定的方式解決:
9.1 向____________法院起訴;
9.2 向____________提起仲裁。(寫明仲裁機構名稱)
第十條 甲乙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一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和解除
11.1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字或加蓋公章生效。
11.2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關本合同的補充、修改、變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并訂立書面協議。
第十二條 附則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申訴人:單某等8人,河南省某期貨經紀有限公司某代辦處員工。
被訴人:河南某期貨經紀有限公司某代辦處(以下簡稱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某,河南某期貨經紀有限公司經理。
1995年3月30日,申訴人單某等八人以某公司未按合同規定支付報酬,克扣工資為由,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請求仲裁。仲裁委員會根據申訴人的申訴,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于1995年3月31日立案調查審理。
調查過程
經調查,認定事實如下:
1. 申訴人張某、夏某、黃某、王某、劉某5人,單某、栗某、崔某3人,分別與1994年12月26日、27日與某公司訂聘用合同,試用期為二個月。
2. 根據行業特點,合同規定,月基本工資為300元,某公司實際每月工作20天為滿勤,日工資為15元。
3. 試用期滿,某公司未通知單某等八人是否續聘,單某等八人分別從2月27日、28日繼續到公司簽到至3月13日,某公司認可單某等八人簽到、但不提供簽到原始記錄。 4.元月27日,某公司支付單等八人元月份工資。二月份春節期間,某公司放假至2月12日,2月13日正常上班,2月26日,張某等s人,2月27日單某等3人,試用期滿,某公司未支付工資。張某等5人,單某等3人自2月27日、28日起簽到至3月31日止,公司未發給工資。
4. 經查某公司考勤及核實本人,元月26日、27日至3月13日單等八人出滿勤分別為27天和26天(含法定假日)。期間,張某請假3天,栗某請假6天、遲到2次,王某請假2.5天、遲到2次,崔某請假2天,黃某、劉某、單某各請假0.5天,夏某為滿勤,栗某、單某春節各加班一天。
分析意見
某公司隨意招聘人員,勞動合同簽定后也未經勞動部門鑒證,是不符合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試用期滿后,某公司未明確是否續聘,單某等八人繼續到公司簽到上班,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某公司扣發其工資是錯誤的。依據《勞動法》第三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勞部發(1994)481號文件關于《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之規定和某公司考勤制度,仲裁庭做出裁決
調查結果1. 某公司應補發單某等八人工資及經濟補償金共計3831.27元;
2. 本案仲裁受理費30元由申訴人負擔,處理費300元由被訴人負擔。 ]
經驗教訓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需要提前通知勞動者,因此,也不需要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金。只要協商一致,可以馬上解除勞動關系也可以協商勞動合同再履行一段時間后解除。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1.1預付款計量支付
(1)開工時的預付款。所謂的開工時預付款就是指工程業主為工程承包人所提供的用于開工時所使用的費用,其是無息貸款形式,通常而言比例是合同價的10%。在工程承包商簽訂過施工合同,并且交付開工預付款保函之后,相關監理工作者應該在付款證書上給工程承包商提供工程開工時預付款總額之中的70%;在工程承包商與工程前期施工要求相符的主要機械設備進入施工現場之后,再將剩余的30%價款支付清。(2)建設材料與設備的預付款。工程建設材料與設備預付款主要是由業主所負責提供的一種無息貸款,是由工程業主根據相關規定給工程承包商所提供的一定比例的建設材料與設備的預付款,從而用來支付購置所需使用的材料與設備款項。不過其有一定的預付條件,主要有:①工程施工中所需要的設備與材料一定要與相關規范要求相符合,并且得到相關建立人員的認可;②工程承包商需要出示購買或租賃所花費費用的有關證明;③施工機械設備與材料應該在工程現場進行交貨,而且應該予以妥善保存,采取的相關存儲方法一定要與相關要求相符。
1.2清單內工程的計量支付
工程量的計算主要是計算工程承包商所完成的工程量。在工程進場的時候,工程承包商一定要認真核算工程量清單以及有關施工圖紙,從而保證沒有勘誤的發生。若發現工程量清單之中有遺漏項或者計算誤差,一定要根據新的清單數量對建設與監理單位進行上報并且審核。在審核通過之后,根據新的合同工程量來開展計量支付工作。
1.3工程變更的計量支付
為了有效增強對高速公路的管理,對工程整體造價進行有效控制,在工程施工中產生變更時,一定要由設計單位、建設單位代表以及現場監理三方共同簽署確認之后,才可以開展計量變更。若原本清單之中沒有相同或類似單價可以利用,變更項目時需要重新對新增單價進行上報,并通過建設與監理單位的認可;若合同之中沒有明確的規定,就需要將變更金額算入結算合同總價之中。
1.4質量保證金的抵押與返還
所謂的質量保證金就是指工程發包人與工程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之中形成的約定,在應付的工程款項之中預留一部分,用來作為工程承包商在合同中所規定的缺陷任期之中對建筑工程所出現缺點予以維修的資金,通常而言都是以合同中規定價格的5%為最高限度。在缺陷期過后,工程承包商根據合同相關要求向工程發包人申請返還這一款項向。
1.5農民工工資的抵押與返還
為了使得農民工工資的及時性與可靠性得到有效確保,在進行每期工程款項支付時,都應該根據結算時價格款項的1%當作農民工工資的保障金。若在工程施工期間,工程發包人或者監理人收到農民工工資拖欠投訴,一旦查實,工程監理人就會從保障金之中取出部分款項金額,對欠薪農民工進行工資結算。此外,還應該依照工程承包人所拖欠金額的具體金額予以適當的賠償,通常而言會以所拖欠薪資的2倍作為標準予以扣除,將這項資金當作工程的違約金,而且不會再予以返還。若工程承包商在工程施工期間累計拖欠農民工工資兩次及其以上,那么不僅要予以賠償而且還要予以批評,把相關記錄交至工程主管單位,并且將其記錄到工程承包商的誠信檔案之中。
2加強高速公路工程合同管理中的計量支付措施
2.1提高監理人員的素質水平
在高速公路工程合同管理中計量支付相關監理工作人員上崗之前,一定要擁有由相關單位所頒發的專業監理工程師證書;在開展工程監理工作時,應該對工程整體施工相關資料與工程合同予以充分了解,而相關單位也應該對監理工作人員開展定期的考核與培訓,使得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得以有效提高。此外,工程監理單位還應該對所有從事計量支付工作的人員開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審核,開展公開監督管理機制,從而使得整個計量支付工作公開、公正、公平得以有效確保。
2.2保證計量支付工作的規范化與制度化
為了使得高速公路工程合同管理中計量支付工作的順利開展得以有效確保,在工程建設初期,建設單位相關部門應該根據建設工程項目的具體情況制定出科學的計量支付管理辦法,從而給工程計量支付工作的上報時間、支付報表、支付流程以及支付依據等予以規范、詳細的規定,并且對各個單位的計量支付工作人員熟悉計量支付程序、學習相關文件等予以統一的組織,使得計量支付工作在工程開展過程中可以更加規范化與制度化。
2.3遵守計量支付原則,嚴格控制超支冒支
在開展高速公路工程合同管理中計量支付工作時,相關工作人員與管理人員都要嚴格根據計量支付工作的相關原則,對那些不能滿足工程合同支付條件或者與計量支付辦法相關內容不符的,一定要予以嚴格的治理,決定不可以支付有關款項;對每期計量支付臺賬進行按時更新,對工程計量支付情況予以全面、準確的了解,從而有效避免工程建設超支與冒支現象出現。在有效杜絕超支、冒支現象的基礎上,計量支付工作的相關工作人員還應該不斷提高計量支付工作的速度,盡量縮短計量支付工作的周期,使得工程承包商的資金壓力得以有效緩解。
3結束語
律師: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钡摪傅膭趧诱咴谟萌藛挝煌ㄖ炗唲趧雍贤蠼韫释涎硬缓炗啎鎰趧雍贤?,之后又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兩倍工資差額,于理于法均無依據,故法院判決用人單位無需承擔支付兩倍工資的責任,這符合《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精神。
本案看似勞動合同關系,但實質是利用法律程序進行惡意訴訟的行為。那么什么是惡意訴訟呢?惡意訴訟是指當事人利用訴訟規則或者法律的空白與漏洞,以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為目的,以虛假的法律關系或法律事實提訟,并期望這種侵害行為經法院或仲裁機構裁決而達到合法的目的。
與正常訴訟相比,惡意訴訟具有隱蔽的特點,當事人為達到非法目的,往往對法律有深入的了解,其主體資格、事實理由等往往具備法律規定的要求,當事人能夠準確判斷審判進程和判決結果,因此在立案及審理過程很難發現。
本期案例中,陳廠長利用《勞動法》及相關法律知識,明知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后果,故意不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然后在工作幾個月后向單位索要雙倍工資、經濟補償金、加班費,是典型的“欺詐型虛假訴訟”――行為人虛構民事法律關系和案件事實,提供虛假證據,將被害人作為被告騙取法院裁判文,以合法形式從被告處獲取本屬被告權益的行為。欺詐型虛假訴訟除了欺騙法院外,還欺詐另一方當事人。法院在充分了解案情后,對陳廠長的訴訟要求作出不予支持的判決是完全正確的。
編輯:法律對惡意訴訟有哪些制裁措施?
律師:《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規定了對惡意訴訟的懲治,第一一二條規定:“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一三條規定:“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簡要案例:我國某出口企業與香港某企業簽定了一份進出口貿易合同,金額較小,未使用預付定金,并在合同條款規定:價格FOB,港商指定貨代,shipper為進口方,支付條款為T/T 30 days against the B/L。待出貨后,我方發貨后30天憑B/L收取貨款,發現船方無單放貨,導致我出口方錢貨兩空。雖事后我出口企業向船方進行追償,但船方以服從shipper為由拒絕我方要求,致使我方承受了較大的損失。
一、合同支付條款的規定
T/T作為一種支付方式,主要在支付性條款中進行規定,然而很多國內出口商卻不能完整對該條款進行規定,是形成收匯的風險的重要原因。如案例中僅規定T/T 30 days against the B/L,甚至一些企業對該條款簡單規定為payment by T/T,為避免風險在該條款的規定中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具體的支付時間
在案例中雖然付款時間規定為提單30天,但是對于這樣的時間從何時算起并未明確規定,雙方可能就是收到提單后30天還是提單簽發后30天產生爭議,所以在規定時首先要明確具體的電匯時間,可以結合發貨日期、裝運日期、交單日期等來進行說明或直接規定付款的期限,如The buyers shall pay the total value to the sellers in advance by T/T not later than Oct.20.2009,即支付條款需表明具體的支付時間。
(二)選擇合適的支付方式
對于T/T來講,出口方風險的大小取決于選擇的支付方式,常見的有2種形式:一是在安排生產或交貨前,買方先將全部貨款以電匯的方式匯付給賣方,即“前T/T”,也叫做“預付貨款”;二是在交貨或裝運后,買方將全部貨款以電匯的方式匯付給賣方,即“后T/T”;
就賣方風險比較而言,前T/T最為穩妥,后T/T風險最大。就實際應用而論,前T/T適用于金額較小的生意,或樣品,或試單之類的小生意;后T/T則適合于買方是多年的貿易伙伴,且信譽極好。案例中,我出口方選擇100%的后T/T,顯然就處于不利的地位,但現在競爭越來越激烈,買方對付款方式的規定往往有主動權,即會要求使用后T/T,因此為了達成交易并降低風險,賣方在支付方式的上可以有兩種選擇:
1.前T/T加后T/T的混合支付。國際貿易中,平衡貿易雙方的利益,并使賣方獲得一定的付款保證,可以對分別有利于單一一方的方式進行折中,所以這樣的混合支付方式就是一種比較好的選擇,尤其對于買方的貨物為定制的、賣方很難尋找其他貨主的或鮮活貨物等。這時合同中的支付條款可以規定為:by T/T in advance, and balance pay against delivery after days,在實踐中,一般T/T預付的比例是30%,如2009年出口形勢的惡化導致我國沿海很多中小企業選擇T/T30%預付。同時,當預付的百分比較大時,對于賣方而言有可能保證基本的成本或買方拒付后能將貨物運回,從而降低風險;
2.T/T與其他支付方式相結合。國際結算方式可以歸結為銀行信用和商業信用,匯付作為典型的商業信用如與銀行信用的信用證相結合,不失為較好的規定方法。如,一部分貨款用 L/C 支付,另一部分通過T/T預付,就能較好的降低風險,賣方在收到預付款和信用證后開始備貨,保證了收匯的安全性;或者貨款的70%-80%由 L/C 支付,余款待貨到目的地若干天內由買方通過 T/T方式支付給賣方,這樣即使買方未在約定期限內支付余款,損失對賣方造成的影響也不是很大。當然匯付也可以與托收相結合,但是注意在選擇時,最好能夠對交單的方式進行說明,D/P的風險相對D/A較小,所以一定明確指出何時交單。
(三)制定約束性條款
雖然國際貿易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礎上,但是對于可能發生的違約賣方必須有所防范,尤其是選擇T/T一種基于商業信用的支付方式,賣方在支付條款中為保護自身的利益最好加入約束性或預防性條款。這方面的條款可以從兩方面進行規定。
1.通過對貨物的控制來約束對方的付款時間。一方面可以控制實際的貨物,如在T/T advance下,賣方在合同中明確,收到貨款再進行生產或發貨,如果買方違約,賣方可以提出終止合同的要求;另一方面可以控制代表貨物的物權憑證,如賣方規定收到電匯后多少天后再進行交單。
2.要求買方提出擔保。在后T/T下,賣方的利益可以通過要求買方開立銀行保函,保證收到貨物后按期付款,這樣既充分利用買方銀行提供的擔保,又不給買方增加額外的壓力,畢竟銀行的信用更可靠一些。
二、合同價格條款的貿易術語規定
利用合同條款避免風險,必須要使各種相關條款相互協調一致。合同的價格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際貿易術語,關于術語的選擇,考慮的因素較多,其中結算方式也會對其產生影響。
在國際貿易中,如同我們在案例當中看到的,我國的很多企業習慣采用FOB,認為按照INCOTERMS 2000的規定,賣方貨交船上以后風險和責任轉移買方承擔,相比較CIF和CFR賣方采用這種術語與買方簽訂合同,責任義務較少。正是FOB的這些優勢,在實際操作中風險相對較大,當該術語與T/T相結合時,使風險更加增大。
首先,FOB存在無單放貨的風險。按照2000通則的規定運輸由買方安排,國外進口商指定船公司的少,絕大部分是指定境外貨運,便于其辦理清關、獲得優惠運價,當然也不排除少數不法商人利用貨代或與貨代串通騙取國內出口商貨物,如案例當中由買方指定貨代,導致賣方可能無法控制物權,產生船方無單放貨,從而容易遭致損失。
其次,國際貿易運輸風險較大,貿易雙方往往需進行保險購買來防范風險。按照INCOTERMS 2000,FOB下買方承擔貨物自裝運港越過船舷之后的一切風險或損失,但賣方如果采用后T/T,先出后結,一旦貨物在運輸途中發生損失,無論買方是否投保,都有可能不來贖單,此時由于賣方未投保,自然不能向保險公司索賠,只能向承運人追究貨損的責任。但是,一方面承運人可能免責或者責任限制,另一方面訴訟也費時費力。同時,由于FOB項下,貨物在越過船舷之前的風險仍是由國內出口商承擔的,如果在從國內出口商倉庫到越過船舷這段時間發生貨損,那么損失只能由國內出口商來承擔。
因此T/T方式下,出口合同應盡量使用CIF(或CIP)貿易術語成交。同時,出口商最好投保賣方利益險或出口信用險,一旦貨物在運輸途中發生風險造成客戶拒付,出口商可以獲得相應的賠償。
三、運輸條款方面的規定
運輸條款包括的內容比較多,在收匯方式中如選擇T/T,為規避風險須在以下內容中做好規定。
(一)運輸方式
國際貿易的運輸方式主要有5種,常用的、傳統的為海洋運輸,這種方式同時也是T/T安全收匯較為可選的方式。因為該運輸方式通常使用海運提單,其代表物權的特性,使出口商在收匯中能約束進口方,等到貨款到帳再提交提單,可以更好的控制物權。
隨著國際多式聯運的逐漸發展,對于出口方也可選擇,因其使用的國際多式聯運單據也具有物權性質。相比較而言,不宜采用航空、鐵路運輸方式,因為Waybill并非物權憑證,出口方無法掌握貨權,貨到后進口方就可以提貨,這對于出口方較為不利。因此,采用其他運輸方式的交易如果涉及金額較大,則不應采用T/T結算。
(二)結合支付時間規定裝運時間
T/T收付的時間在規定中往往會結合交貨的時間進行規定,如案例中結合的就是B/L的時間。交貨時間有兩種類型,shipment time 和delivery time ,在實際貨和象征貨的術語下含義是有明顯差別的,所以當支付條款有這樣的規定時,在裝運時間的規定方面就要注意做何規定,為了提前獲得T/T貨款,最好將其規定為shipment time,以避免爭議。如果時間上規定為delivery time,在實際貨術語下,作為賣方應及時了解貨物運輸情況、掌握貨物到港情況、預計到港日期,最好在貨物到港前時時催促客戶支付貨款或余款,這是防范收匯風險、避免貨物到港后產生滯港費的關鍵。
另外,在裝運時間方面如果合同中允許分批裝運,這就意味著不能簡單規定支付時間為裝運時間,應結合分批情況對支付時間做出具體規定。
(三)裝船通知的規定
按照INCOTERMS 2000的規定,傳統的貿易術語如FOB、CFR及CIF,作為出口方應履行裝船通知義務。在該通知方面合同條款應對于通知時間、通知的對象、通知的內容作出明確規定,按照2000通則這是避免因此導致進口方漏保遇貨物損失的賠償、索賠要求。同時,出口商在使用T/T結算時,可借機催促客戶支付貨款,一舉兩得。
四、提單條款的規定
在國際貿易中如果我們選擇的貿易術語為FOB、CIF和CFR,此時賣方有義務向買方提交B/L。B/L是貨物所有權的唯一憑證,在買方未付清余款時,提單首先需牢牢的掌握在賣方手中。所以對于提單的shipper,賣方盡可能要求出具shipper為賣方的海運提單,如案例中,賣方按買方要求提交以買方為shipper的單據,便會使自己處于無法控制物權的境地,因此類似這樣的單據條款是不能接受的,同時貨代提單也需謹慎,最好選取船公司簽發的單據。
在單據的規定中,通常有正副本,往往賣方認為只要控制正本即可避免貨物被買方提取,但是對于由買方指定貨代,在FOB情況下很容易出現無單放貨。還有一些國家如美國、俄羅斯、印度(必須是記名提單的情形)、韓國等,還會出現憑提單副本提貨的情形,這樣在單據的交付方面,由于T/T?的風險較大,賣方需在合同中對于正副本的提交時間也必須作出明確規定。
李某、祁某上班的第一天,總經理給二人各自分配了一臺電腦。二人坐在電腦桌前正要開始工作,祁某卻發現分給自己的這臺電腦,由于缺少部件和存在質量問題,無法正常使用。總經理得知此事后,對外國的設備出口商非常不滿,一氣之下,將這臺壞電腦向設備出口商退了貨。當天下午4:00,總經理對祁某說:“你看,公司只剩下一臺制作動畫的電腦了,因此,你跟李某現在只需留下一人就夠用了。因為分給你的那臺電腦是懷的,已經退給了出口商,所以,公司只有讓你走,而留用李某了?!?/p>
“可是,我跟公司昨天剛簽完勞動合同,你今天就讓我走,這算不算是公司違約呀?” 祁某質問道。
“不能算違約,因為今天是你上班第一天,實際上,勞動合同并沒有真正開始履行,所以,現在讓你走,不存在違約問題。不過,如果你真不愿意走的話,公司也可以考慮再給你安排點兒別的工作做,只是不能做電腦動畫設計了?!?/p>
“讓別的我可不愿意,因為我來你們公司,就是為了搞電腦動畫設計,再說,干別的工作我也不會呀?!?/p>
“那公司也無能為力,現在就請你離開公司,到別處另謀高就吧。”
“我就是走也不能就這么白走,公司總該給我些經濟補償吧?”
“你這是訛詐。只上了一天班,憑什么要經濟補償金?”
那么——公司該不該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法》第二十六條中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