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6-05 02:5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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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落實我市就業援助扶持政策,推動我市就業困難人員實現穩定就業,促進和諧建設,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就業援助工作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就業援助對象的認定辦法
本市范圍內,有就業愿望符合條件的城鎮就業困難人員為就業援助對象:1、男滿50周歲、女滿40周歲的下崗失業人員;2、零就業家庭成員;3、一戶兩代下崗失業人員;4、夫妻雙方下崗失業人員;5、撫養未成年子女的單親下崗失業人員;6、下崗失業滿1年以上且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員。
申報就業困難人員,納入社區管理的由社區勞動保障機構上報;未納入社區管理的,由市屬企業、原破產改制企業留守人員或戶口所在單位負責上報。申報人員需如實填寫《市城鎮就業困難人員情況登記表》,在居住區域或單位內公示3天,審核合格后集中上報行業主管部門,由行業主管部門匯總上報市勞動保障部門。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等有關部門進行復核認定。
由于本人原因,3次以上拒絕由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提供就業機會的,不再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不再享受就業援助政策。
二、就業援助內容
(一)鼓勵企業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就業
全市各類生產經營正常的企業,每年要按職工總數2%的比例,為就業困難人員提供援助崗位。市政府每年按比例向企業下達援助指標。對不落實援助任務的企業,每年每少安置1名就業困難人員,捐助6000元的幫扶資金,納入再就業資金管理,用于開發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對我市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商貿、服務及加工性質的小實體企業,符合條件的,按照實際招用人數,在相應期限內定額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并給予社會保險補貼。社保補貼按單位為所招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三項保險費計算,個人應繳的部分仍由個人繳納。稅收減免及社保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二)鼓勵開發社區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
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要優先安置我市就業困難人員,特別是“零就業家庭”成員。對單位利用公益性崗位安置我市就業困難人員,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核準,按實際安置人數在相應期限內給予單位崗位補貼和社保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崗位補貼標準為每人420元/月,社保補貼按單位為所招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三項保險費計算,個人應繳的部分仍由個人繳納。
(三)鼓勵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
對持《再就業優惠證》、屬于我市管理的就業困難人員,在我市范圍內靈活就業(指通過自謀職業和自愿組織起來的方式,從事社區便民利民服務、城市管理服務、家政服務、為企事業單位提供各種臨時性勞務以及家庭手工業、工藝作坊等形式進行生產自救,并獲得合法收入,但又無法建立或暫時無條件建立長期穩定勞動關系的一種就業形式)后,申報就業并參加社會保險的,經個人申請,市勞動保障部門認定,市財政部門審核后,按當地最低繳費基數和規定繳費比例,給予60%的社會保險補貼(僅適用養老、醫療保險)。靈活就業人員自申請批準當月起開始享受社保補貼,時間最長不超過3年。
(四)鼓勵就業困難人員自主創業
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外,對我市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就業困難人員自主創業的,免收屬于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在稅收扶持政策規定范圍內的人員,在規定限額內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有關部門和單位新建、改建或擴建商貿市場時,要安排一定比例的新增攤位或相對集中的經營場所,用于安置就業困難人員就業。
(五)實施就業技能援助和職業介紹援助
市勞動保障部門要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技能援助和職業介紹援助,免費提供就業技能培訓,免費提供職業介紹服務。對有創業愿望的就業困難人員,免費開展創業培訓并提供就業指導等各項服務。
三、崗位補貼、社保補貼辦理程序
公益性崗位社保補貼和崗位補貼資金由崗位提供單位申領。靈活就業人員社保補貼資金直接支付給本人。社會保險補貼按照“先繳后補”的原則,不繳費不補貼。
(一)公益性崗位補貼及社保補貼
1.各行政事業單位和公共服務部門設置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必須在勞動保障部門辦理招用登記手續。未辦理登記手續的,不給予社保補貼和崗位補貼。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工資發放標準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資標準。
2.提供公益性崗位的單位,在市勞動保障部門領取并填報《公益性崗位社保和崗位補貼申領表》、《公益性崗位安置補貼花名冊》。市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并報財政部門復核后,由市財政部門將補貼資金劃入市勞動保障部門在銀行開設的指定帳戶。申領單位持相關資料到市勞動保障部門辦理申領手續,補貼資金由市勞動保障部門直接劃入申領單位提供的銀行帳號。
3.社保補貼每年、崗位補貼每半年申領一次。二次及以后申領時,如無變動,只需提供《公益性崗位安置補貼花名冊》、繳費憑證原件及復印件、財務收據等必備資料。有變動的,應提供相關資料。
(二)靈活就業人員社保補貼
1.靈活就業人員的申報材料由所在地勞動保障服務所(站)初審,初審通過后,填寫《市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社保補貼申請表》。并報市勞動保障部門。市勞動保障部門在會同市財政等有關部門入戶入點實地調查復核后予以確認。每個家庭只能推薦一名家庭成員享受靈活就業社保補貼(“4050”失業人員家庭除外)。
2.對確認的靈活就業人員,市勞動保障部門據實核算出應發放補貼資金數額,并報市財政部門審批。市財政部門審核無誤后,按應發放金額,將資金劃入勞動部門設立的專門帳戶。靈活就業人員憑本人《身份證》和《再就業優惠證》直接到市勞動保障部門領取。市勞動部門在發放社保補貼的同時,在靈活就業人員《再就業優惠證》中享受扶持政策情況欄內作詳細記錄。
四、申領補貼應提供的資料
(一)申領公益性崗位補貼及社保補貼應提供資料
1.《公益性崗位社保和崗位補貼申領表》;#p#分頁標題#e#
2.《公益性崗位安置補貼花名冊》;
3.安置對象的《再就業優惠證》原件及復印件;
4.安置對象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5.與安置對象簽訂的《勞動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6.安置對象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繳費原始憑證及復印件;
7.由安置對象簽字領取后的工資發放原始憑證及復印件。
(二)申報靈活就業人員領取社保補貼應提供資料
1.個人申請書一份(注明家庭成員及困難情況、經濟收入狀況、技能特長,靈活就業情況);
2.身份證、家庭全部成員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
3.夫妻雙方結婚證明(結婚證復印件)或單親撫養子女證明;
4.夫妻雙方有《低保證》、《殘疾證》、《解除合同證明》、《再就業優惠證》的,提供復印件;
5.就業困難人員的其他證明(如:出具的家庭無業證明);
6.加蓋所在務工單位公章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職工工資發放表》復印件;
7.與務工單位簽訂并經勞動仲裁機構鑒證的《勞動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8.社會保險費繳納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9.《再就業優惠證》、《勞動保障事務合同書》原件及復印件;
10.屬于務工的人員提供與用工單位或家庭簽訂的靈活就業協議;屬于有固定經營場所的人員提供相關從事的服務項目、房屋租賃等證明材料;屬于無固定經營場所的人員要提供從事的服務項目、工作地點、聯系電話、勞動時間和收入證明等詳細材料。
五、監督管理
(一)加強對公益性崗位安置困難就業人員的管理
市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大對公益性崗位安置人員《勞動合同》簽訂、最低工資標準執行等重點環節的監察執法力度,切實保障就業困難人員合法權益。實施公益性崗位人員定期核查制度,堅決杜絕冒領、騙領補貼資金現象。
(二)重點做好對享受社保補貼靈活就業人員的監督管理
1.實行屬地管理。市勞動保障部門將納入靈活就業社保補貼的人員情況和相關資料及時反饋給其所在的勞動保障服務所(站)。勞動保障服務所(站)要對轄區內靈活就業人員所從事的服務項目、工作地點、勞動時間、收入等情況進行核實登記,建立基礎臺帳,對靈活就業人員實行動態管理,據實確認社保補貼享受資格。
2.做好信息上報。勞動保障服務所(站)要每季度一次實地了解轄區內靈活就業人員的就業狀況,及時填寫靈活就業人員聯系表,按規定準確上報有關統計信息與數據。
3.靈活就業人員在享受社保補貼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享受社保補貼:
(1)終止靈活就業的;
(2)已實現穩定就業的;
(3)已享受政府其他幫扶政策的;
(4)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5)享受社保補貼已滿3年的;
農民轉戶有些啥子好處
一、轉戶居民退出承包地,可以按照本輪土地承包期內剩余年限和同類土地的年平均流轉收益標準得到相應補償。
二、退出宅基地使用權和農房的,將獲得三筆補償資金。一是參照同時期區縣(自治縣)征地政策對農村住房及其構筑物、附著物給予的一次性補償;二是參照地票價款分配政策給予的一次性宅基地使用權補償;三是參照地票價款分配政策給予的一次性購房補助。
三、在住房方面,可申請公租房居住,條件成熟時,還可以轉為購買。同時,符合條件的可納入廉租住房保障。
四、在養老方面,可參加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險,到年齡后可領取城市居民養老金。
五、在醫療方面,可自愿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享受相應醫療保障。
六、在教育方面,轉戶居民子女可按照就近入學的原則就讀城市學校,享受與現有城鎮學生的同等待遇。
七、在就業方面,勞動年齡段的轉戶居民可以享受免費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自主創業可以享受城鎮創業扶持政策,就業困難人員還可以享受“一對一”的就業幫扶,以及公益性崗位的托底安置政策。
八、在社會救助方面,符合條件的困難家庭,可按規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哪些人可以轉戶
一、若進入主城九區,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轉戶:
(一)購買商品住房。
(二)務工經商五年以上,具有合法穩定住所。
(三)投資興辦實業,三年累計納稅十萬元或一年納稅五萬元以上的,具有合法穩定住所。
二、若進入遠郊31個區縣城,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轉戶:
(一)購買商品住房。
(二)務工經商三年以上,具有合法穩定住所。
(三)投資興辦實業,三年累計納稅五萬元或一年納稅兩萬元以上,具有合法穩定住所。
三、若進入鄉鎮,本鄉鎮農村居民本著自愿原則,可就近就地轉戶。
四、其他規定。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轉戶:
(一)農村籍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
(二)農村籍成年子女自愿投靠城鎮身邊無子女的年老父母。
(三)本市高等學校、中職技校學生可遷入學校集體戶或就地轉為城鎮居民。
(四)優秀農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
(五)農村籍五保對象。
(六)農村籍義務兵和服役期未滿十周年的士官退役。
農民轉戶需要哪些材料
一、必備材料:
(一)入戶申請書。
(二)本人及隨遷人員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其他證明材料:
(一)務工經商證明。
(二)住房證明。
(三)結婚證及親屬關系證明。
(四)被投靠人員戶口簿。
(五)納稅額度證明。
(六)就學證明。
(七)優秀農民工證明。
(八)農村集中供養五保對象證明。
(九)農村退役士兵證明。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農民轉戶如何辦理
一、農民轉戶要向入戶地派出所農轉城窗口提出書面轉戶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二、派出所在受理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并通知農村居民到入戶地派出所農轉城窗口辦理轉戶手續。
宅基地如何補償
一、整戶轉為城鎮居民的,可在三年內繼續保留宅基地;部分家庭成員轉戶的,其家庭承包土地可繼續保留。
二、轉戶后退出宅基地及房屋的,參照退出時區縣(自治縣)征地政策對農村住房及其構筑物、附著物給予一次性補償,并參照地票價款分配政策一次性給予宅基地使用權補償及購房補助。今后征地時不再享有補償權利。
三、家庭部分成員轉為城鎮居民,保留其在以后整戶退出時獲得宅基地及建(構)筑物的相應補償的權利,不再享有取得宅基地的權利,待家庭成員整戶轉為城鎮居民時,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筑物并按整戶退出時的標準補償。
四、農村五保對象轉為城鎮居民,轉戶后由民政部門統一安排集中供養的,由農村土地整治機構建立專戶、專賬管理,所取得的土地利用增值收益按有關規定支付給民政部門,專項用于農村五保對象的集中供養。
五、符合城鎮保障性住房準入條件的轉戶農村居民,轉戶進城后可納入保障性住房的保障范圍。另外,具備條件的區縣(自治縣)政府可在城鎮規劃區內統一規劃建設轉戶居民集中居住點,轉戶居民可按區縣(自治縣)的規定申請購買。
承包地如何處置
一、整戶登記為城鎮居民的,可在三年內繼續保留承包地;部分家庭成員轉戶的,其家庭承包土地可繼續保留。
二、轉戶后退出承包地的,補償標準按照本輪承包期的剩余承包年限和同類土地的年平均流轉收益確定,退出的承包地面積以承包經營權證上登記的面積為準,由收回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出資補償。集體經濟組織確實不能出資的,可按程序審核后由農村土地整治流轉中心支付補償,具體標準和辦法由各區縣政府制定。
三、退出的承包地,無論由誰出資補償,其土地的所有權和用途都不能改變,仍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用于農業生產。
第一條為了加強就業服務和就業管理,培育和完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為勞動者就業和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提供服務,根據就業促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勞動者求職與就業,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辦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的職業中介機構從事就業服務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用人單位,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及招用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第三條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就業服務和就業管理工作。
第二章求職與就業
第四條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的權利。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等不同而受歧視。
第五條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享有與城鎮勞動者平等的就業權利,不得對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設置歧視性限制。
第六條勞動者依法享有自主擇業的權利。勞動者年滿16周歲,有勞動能力且有就業愿望的,可憑本人身份證件,通過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職業中介機構介紹或直接聯系用人單位等渠道求職。
第七條勞動者求職時,應當如實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中介機構、用人單位提供個人基本情況以及與應聘崗位直接相關的知識技能、工作經歷、就業現狀等情況,并出示相關證明。
第八條勞動者應當樹立正確的擇業觀念,提高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
國家鼓勵勞動者在就業前接受必要的職業教育或職業培訓,鼓勵城鎮初高中畢業生在就業前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
國家鼓勵勞動者自主創業、自謀職業。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簡化程序,提高效率,為勞動者自主創業、自謀職業提供便利和相應服務。
第三章招用人員
第九條用人單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權利。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
第十條用人單位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自主招用人員:
(一)委托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中介機構;
(二)參加職業招聘洽談會;
(三)委托報紙、廣播、電視、互聯網站等大眾傳播媒介招聘信息;
(四)利用本企業場所、企業網站等自有途徑招聘信息;
(五)其他合法途徑。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委托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中介機構招用人員,或者參加招聘洽談會時,應當提供招用人員簡章,并出示營業執照(副本)或者有關部門批準其設立的文件、經辦人的身份證件和受用人單位委托的證明。
招用人員簡章應當包括用人單位基本情況、招用人數、工作內容、招錄條件、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社會保險等內容,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應當依法如實告知勞動者有關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的要求,及時向其反饋是否錄用的情況。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的個人資料予以保密。公開勞動者的個人資料信息和使用勞動者的技術、智力成果,須經勞動者本人書面同意。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招聘信息,虛假招聘廣告;
(二)扣押被錄用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
(三)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四)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員;
(五)招用無合法身份證件的人員;
(六)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不得以詆毀其他用人單位信譽、商業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聘人員。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在招用人員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應當依法對少數民族勞動者給予適當照顧。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歧視殘疾人。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鑒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外,不得強行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的招用人員簡章或招聘廣告,不得包含歧視性內容。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從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殊工種的勞動者,應當依法招用持相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招用未持相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人員的,須組織其在上崗前參加專門培訓,使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招用臺港澳人員后,應當按有關規定到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并為其辦理《臺港澳人員就業證》。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招用外國人,應當在外國人入境前,按有關規定到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為其申請就業許可,經批準并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后方可招用。
用人單位招用外國人的崗位必須是有特殊技能要求、國內暫無適當人選的崗位,并且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第四章公共就業服務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就業服務工作,根據政府制定的發展計劃,建立健全覆蓋城鄉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根據政府確定的就業工作目標任務,制定就業服務計劃,推動落實就業扶持政策,組織實施就業服務項目,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就業服務,開展人力資源市場調查分析,并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托經辦促進就業的相關事務。
第二十五條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勞動者提供以下服務:
(一)就業政策法規咨詢;
(二)職業供求信息、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信息和職業培訓信息;
(三)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
(四)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就業援助;
(五)辦理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等事務;
(六)其他公共就業服務。
第二十六條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積極拓展服務功能,根據用人單位需求提供以下服務:
(一)招聘用人指導服務;
(二)招聘服務;
(三)跨地區人員招聘服務;
(四)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咨詢等專業;
(五)勞動保障事務服務;
(六)為滿足用人單位需求開發的其他就業服務項目。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從事勞動保障事務業務,須經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
第二十七條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加強職業指導工作,配備專(兼)職職業指導工作人員,向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職業指導服務。
職業指導工作人員經過專業資格培訓并考核合格,獲得相應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方可上崗。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為職業指導工作提供相應的設施和條件,推動職業指導工作的開展,加強對職業指導工作的宣傳。
第二十八條職業指導工作包括以下內容:
(一)向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國家有關勞動保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人力資源市場狀況咨詢;
(二)幫助勞動者了解職業狀況,掌握求職方法,確定擇業方向,增強擇業能力;
(三)向勞動者提出培訓建議,為其提供職業培訓相關信息;
(四)開展對勞動者個人職業素質和特點的測試,并對其職業能力進行評價;
(五)對婦女、殘疾人、少數民族人員及退出現役的軍人等就業群體提供專門的職業指導服務;
(六)對大中專學校、職業院校、技工學校學生的職業指導工作提供咨詢和服務;
(七)對準備從事個體勞動或開辦私營企業的勞動者提供創業咨詢服務;
(八)為用人單位提供選擇招聘方法、確定用人條件和標準等方面的招聘用人指導;
(九)為職業培訓機構確立培訓方向和專業設置等提供咨詢參考。
第二十九條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指導下,組織實施勞動力資源調查和就業、失業狀況統計工作。
第三十條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針對特定就業群體的不同需求,制定并組織實施專項計劃。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根據服務對象的特點,在一定時期內為不同類型的勞動者、就業困難對象或用人單位集中組織活動,開展專項服務。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托,可以組織開展促進就業的專項工作。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建立綜合場所,集中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一站式就業服務,并承擔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安排的其他工作。
街道、鄉鎮、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建立基層服務窗口,開展以就業援助為重點的公共就業服務,實施勞動力資源調查統計,并承擔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安排的其他就業服務工作。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使用全國統一標識。
第三十二條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不斷提高服務的質量和效率。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內部管理,完善服務功能,統一服務流程,按照國家制定的服務規范和標準,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優質高效的就業服務。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工作人員的政策、業務和服務技能培訓,組織職業指導人員、職業信息分析人員、勞動保障協理員等專業人員參加相應職業資格培訓。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公開服務制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勞動保障信息化建設的統一規劃、標準和規范,建立完善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絡及相關設施。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逐步實行信息化管理與服務,在城市內實現就業服務、失業保險、就業培訓信息共享和公共就業服務全程信息化管理,并逐步實現與勞動工資信息、社會保險信息的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三十四條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人力資源市場信息服務體系,完善職業供求信息、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信息、職業培訓信息、人力資源市場分析信息的制度,為勞動者求職擇業、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以及培訓機構開展培訓提供支持。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信息化建設統一要求,逐步實現全國人力資源市場信息聯網。其中,城市應當按照勞動保障數據中心建設的要求,實現網絡和數據資源的集中和共享;省、自治區應當建立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省級監測中心,對轄區內人力資源市場信息進行監測;勞動保障部設立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全國監測中心,對全國人力資源市場信息進行監測和分析。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加強管理,定期對其完成各項任務情況進行績效考核。
第三十七條公共就業服務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根據財政預算編制的規定,依法編制公共就業服務年度預算,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后執行。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可以按照就業專項資金管理相關規定,依法申請公共就業服務專項扶持經費。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接受社會各界提供的捐贈和資助,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管理和使用。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為用人單位提供的服務,應當規范管理,嚴格控制服務收費。確需收費的,具體項目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規定。
第三十八條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舉辦的招聘會,不得向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三十九條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所屬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是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組成部分,負責為殘疾勞動者提供相關就業服務,并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托,承擔殘疾勞動者的就業登記、失業登記工作。
第五章就業援助
第四十條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制定專門的就業援助計劃,對就業援助對象實施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
本規定所稱就業援助對象包括就業困難人員和零就業家庭。就業困難對象是指因身體狀況、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以及連續失業一定時間仍未能實現就業的人員。零就業家庭是指法定勞動年齡內的家庭人員均處于失業狀況的城市居民家庭。
對援助對象的認定辦法,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就業援助對象范圍制定。
第四十一條就業困難人員和零就業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就業援助。經街道、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確認屬實的,納入就業援助范圍。
第四十二條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就業困難人員幫扶制度,通過落實各項就業扶持政策、提供就業崗位信息、組織技能培訓等有針對性的就業服務和公益性崗位援助,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
在公益性崗位上安置的就業困難人員,按照國家規定給予崗位補貼。
第四十三條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建立零就業家庭即時崗位援助制度,通過拓寬公益性崗位范圍,開發各類就業崗位等措施,及時向零就業家庭中的失業人員提供適當的就業崗位,確保零就業家庭至少有一人實現就業。
第四十四條街道、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對轄區內就業援助對象進行登記,建立專門臺賬,實行就業援助對象動態管理和援助責任制度,提供及時、有效的就業援助。
第六章職業中介服務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鼓勵其提高服務質量,發揮其在促進就業中的作用。
本規定所稱職業中介機構,是指由法人、其他組織和公民個人舉辦,為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和勞動者求職提供中介服務以及其他相關服務的經營性組織。
政府部門不得舉辦或者與他人聯合舉辦經營性的職業中介機構。
第四十六條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誠實信用、公平、公開的原則。
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利用職業中介活動侵害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七條職業中介實行行政許可制度。設立職業中介機構或其他機構開展職業中介活動,須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并獲得職業中介許可證。
經批準獲得職業中介許可證的職業中介機構,應當持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未經依法許可和登記的機構,不得從事職業中介活動。
職業中介許可證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一印制并免費發放。
第四十八條設立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開展業務必備的固定場所、辦公設施和一定數額的開辦資金;
(三)有一定數量具備相應職業資格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九條設立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向當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文件:
(一)設立申請書;
(二)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
(三)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注冊資本(金)驗資報告;
(五)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六)具備相應職業資格的專職工作人員的相關證明;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接到設立職業中介機構的申請后,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理完畢。對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批準;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經批準設立的職業中介機構實行年度審驗。
職業中介機構的具體設立條件、審批和年度審驗程序,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規定。
第五十一條職業中介機構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終止的,應當按照設立許可程序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手續。
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在征得原審批機關的書面同意后,由擬設立分支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
第五十二條職業中介機構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為勞動者介紹用人單位;
(二)為用人單位和居民家庭推薦勞動者;
(三)開展職業指導、人力資源管理咨詢服務;
(四)收集和職業供求信息;
(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事互聯網職業信息服務;
(六)組織職業招聘洽談會;
(七)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準的其他服務項目。
第五十三條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在服務場所明示營業執照、職業中介許可證、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監督機關名稱和監督電話等,并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建立服務臺賬,記錄服務對象、服務過程、服務結果和收費情況等,并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五條職業中介機構提供職業中介服務不成功的,應當退還向勞動者收取的中介服務費。
第五十六條職業中介機構租用場地舉辦大規模職業招聘洽談會,應當制定相應的組織實施辦法和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并向批準其設立的機關報告。
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對入場招聘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真實性和招用人員簡章真實性進行核實。
第五十七條職業中介機構為特定對象提供公益性就業服務的,可以按照規定給予補貼。可以給予補貼的公益性就業服務的范圍、對象、服務效果和補貼辦法,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五十八條禁止職業中介機構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就業信息;
(二)的就業信息中包含歧視性內容;
(三)偽造、涂改、轉讓職業中介許可證;
(四)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
(五)介紹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就業;
(六)為無合法身份證件的勞動者提供職業中介服務;
(七)介紹勞動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
(八)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或者向勞動者收取押金;
(九)以暴力、脅迫、欺詐等方式進行職業中介活動;
(十)超出核準的業務范圍經營;
(十一)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對經審批設立的職業中介機構開展職業中介活動進行監督指導,定期組織對其服務信用和服務質量進行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指導職業中介機構開展工作人員培訓,提高服務質量。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在誠信服務、優質服務和公益等方面表現突出的職業中介機構和個人,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十條設立外商投資職業中介機構以及職業中介機構從事境外就業中介服務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就業與失業管理
第六十一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就業登記制度和失業登記制度,完善就業管理和失業管理。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就業登記與失業登記工作,建立專門臺帳,及時、準確地記錄勞動者就業與失業變動情況,并做好相應統計工作。
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實行統一的就業失業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向勞動者免費發放,并注明可享受的相應扶持政策。
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的具體程序和登記證的樣式,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第六十二條勞動者被用人單位招用的,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和與勞動者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應當到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備案,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手續。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后,應當于錄用之日起30日內辦理登記手續;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后,應當于15日內辦理登記手續。
勞動者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的,由本人在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登記。
就業登記的內容主要包括勞動者個人信息、就業類型、就業時間、就業單位以及訂立、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情況等。就業登記的具體內容和所需材料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對用人單位辦理就業登記及相關手續設立專門服務窗口,簡化程序,方便用人單位辦理。
第六十三條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處于無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員,可以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其中,沒有就業經歷的城鎮戶籍人員,在戶籍所在地登記;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和其他非本地戶籍人員在常住地穩定就業滿6個月的,失業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記。
第六十四條勞動者進行失業登記時,須持本人身份證件和證明原身份的有關證明;有單位就業經歷的,還須持與原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或者解聘的證明。
登記失業人員憑登記證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和就業扶持政策;其中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申領失業保險金。
登記失業人員應當定期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報告就業失業狀況,積極求職,參加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安排的就業培訓。
第六十五條失業登記的范圍包括下列失業人員:
(一)年滿16周歲,從各類學校畢業、肄業的;
(二)從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單位失業的;
(三)個體工商戶業主或私營企業業主停業、破產停止經營的;
(四)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當地規定條件的;
(五)軍人退出現役、且未納入國家統一安置的;
(六)刑滿釋放、假釋、監外執行或解除勞動教養的;
(七)各地確定的其他失業人員。
第六十六條登記失業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注銷其失業登記:
(一)被用人單位錄用的;
(二)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企業,并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
(三)已從事有穩定收入的勞動,并且月收入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四)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入學、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七)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被勞動教養的;
(八)終止就業要求或拒絕接受公共就業服務的;
(九)連續6個月未與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聯系的;
(十)已進行就業登記的其他人員或各地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罰則
第六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三)項規定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用人單位違反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的,按照國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用人單位違反第十四條第(一)、(五)、(六)項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崗位以外招用人員時,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八條規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從事經營性職業中介活動向勞動者收取費用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將違法收取的費用退還勞動者,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條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七條規定,未經許可和登記,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按照就業促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一條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五十三條規定,未明示職業中介許可證、監督電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未明示收費標準的,提請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處罰;未明示營業執照的,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處罰。
第七十二條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四條規定,未建立服務臺賬,或雖建立服務臺賬但未記錄服務對象、服務過程、服務結果和收費情況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三條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五十五條規定,在職業中介服務不成功后未向勞動者退還所收取的中介服務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一)、(三)、(四)、(八)項規定的,按照就業促進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五)項規定的,按照國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八條其他各項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情節嚴重的,提請工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十二條規定,未及時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手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章附則
本著“一切為了病人”的服務理念,貴州醫科大學第三附屬醫院神經內科的醫生立即對這名女孩進行診治,在與院內多名高年資醫師多番研究討論后,醫院確診女孩患有“蒼白球黑質紅核色素變性”,此診斷得到了北京市神經內科疑難病會診中心兩位特聘專家教授的認可。至此,困擾女孩多年的“怪病”終于褪掉神秘面紗,神經內科的醫生隨即采用高壓氧、針灸、理療、配合中藥和神經保護的方式展開治療。經過一個多月的連續治療,女孩的病情有了明顯好轉。
多年來,貴州醫科大學第三附屬醫院不斷傾情演繹著救死扶傷、濟世為民的大愛華章。同時,自2010年起,醫院的業務收入均保持著25%以上的年增長率。
砥礪奮進勇擔當
歷經風雨見彩虹
40余年櫛風沐雨,40余年春華秋實。
在黔南州,有一家醫院自上世紀70年代起便開始服務黔南人民,名字幾經變更,從1970年的中國人民第三二醫院,到1984年的電子工業部四一四職工醫院;從2002年的貴州省四一四醫院,到2008年的貴陽醫學院第三附屬醫院,再到2015年5月正式更名為貴州醫科大學第三附屬醫院。每次名號的更變,都是貴州醫科大學第三附屬醫院謀求突破的自我革新。
2009年,40歲的楊峰因其精湛的醫術和獨到的管理理念成為當時貴陽醫學院第三附屬醫院的院長,挑起了率領醫院改革發展的重擔,那一年醫院年營收4700多萬元。在他的帶領下,貴陽醫學院第三附屬醫院以“競爭意識、特色意識、質量意識、創新意識”為指導,積極開展各項工作,醫院年收益逐漸由千萬元邁向億元大關,2013年營業收入更是超過2.1億。
光陰荏苒,如今,在楊峰的帶領下,通過醫院同仁的共同努力,醫院的硬件條件得到了巨大的改善,醫院現設沙壩和平橋院區,總占地面積84501.46平方米,開設了40多個臨床醫技科室,是一所集醫療、教學、科研、預防、保健和康復于一體的國家三級甲等綜合醫院。醫院還率先在黔南州實行導診一對一全程服務,與時俱進的重新規劃急診科布局和推進預約診療服務。
同時,為了建立健全醫院緊急救援體系,在相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醫院設立了96999緊急救援黔南分站,這標志著貴陽醫學院第三附屬醫院急救診體系進入黔南州內領先水平。
從早年科室不健全,年營收僅幾百萬的醫院,發展成為科室健全,年營收過億,年診療量突破上萬人次的現代化醫院,貴陽醫學院第三附屬醫院的崛起,讓當地群眾享受到更多醫療資源的同時,也促進了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醫療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
營造良好就醫環境
以人為本服務患者
近年來,貴州醫科大學第三附屬醫院以建設“花園式單位”為目標,對平橋院區住院病區和沙壩院區環境進行改造,同時開展病區環境整治,配備和改善衛生設施;2011年率先按照國SDP標準分區,建成黔南州首家合格的血液凈化室中心,同時,通過不斷的探索和努力,實現了電子病歷書寫系統化管理。
為了配合都勻市建設發展的需要,醫院根據自定“十二五”規劃,籌建6萬多平方米的沙壩院區項目,同時為了更好地履行社會責任,醫院也在積極探索“保持醫院公益性不變,積極引進社會投資,實現雙方共贏共發展”的方式籌集建設資金。
醫務工作者是患者“健康所系,生命相托”的人,心系患者是該院職工的追求。
近年來,醫院先后實施了黔南州首列經臍單孔腹腔鏡手術、ERCP手術、腦動脈血管栓塞術;實行危重病人報告,醫療糾紛隱患報告制,有效的化解了醫療糾紛;成立“特殊病房”為在押服刑人員提供醫療服務;啟動了制氧機機房改造、放射科大C臂房間流程改造、新建多功能學術報告廳等建設項目;還投入使用了健康卡門診掛號系統,并及時修改不對稱的收費信息。
貴州醫科大學第三附屬醫院還實行“一站式”服務,在平橋院區增設門診掛號收費窗口,財務收費窗口實行檢驗科項目直接劃價收費;對70歲以上老人、軍人、殘疾人的掛號、就診、化驗、檢查、交費、取藥實行優先服務;實行雙休日及節假日門診;內外科門診設立專職坐診醫師,均由高年資副主任醫師和主治醫師負責。
同時,平橋院區門診大廳設置兩臺LED宣傳機,滾動播出醫院各??魄闆r及衛生行業規范等內容,并在兩院區門診大廳增設住院費用咨詢機來服務患者;檢驗、胃腸鏡、放射科設立檢查結果查詢電話及檢查報告發出時間承諾,患者還可通過手機掃描二維碼查詢體檢情況。
為了讓病患享受到家般的溫暖,這幾年醫院還積極完善護理三級管理體系,實現護理部―科護士長―病區護士長三級管理;實行非懲罰性護理安全(不良)事件報告制,建立相應的獎勵機制;堅持每月開展優質護理質量檢查,結合門診、急診、手術室、血透室等科室的特殊性制定優質護理活動方案;按照APN排班模式,實行三班8小時制,并根據患者的病情、自理能力為患者提供相宜的護理服務;執行護理績效考核,完善護理崗位設置,同時制定各層級護理人員的資質和崗位技術能力要求,修訂護理崗位說明書。
夯實醫學科研根基
更好服務黔南人民
2014年10月,胸外科唐廣松醫生,在院長楊峰等人的指導下,成功為一名患者實施了高難度的“前縱膈畸胎瘤切除、右上肺葉切除術”,這樣的成功案例在全國都極為罕見,體現了醫院醫療水平。
近年來,醫院陸續百余篇,還成立了中心、藥學、微生物等涵蓋各臨床學科的科研實驗室。2014年,貴州醫科大學第三附屬醫院組織申報的國家自然基金科研項目就有7項,貴州醫科大學省科技廳聯合基金科研項目15項,黔南州科研項目7項,黔南州科技成果獎2項,原省衛生廳科研項目14項。
醫院還成立了動物實驗室和分子生物實驗室;相繼引進頸椎前路椎體次全切椎骨減壓內固定術、關節鏡下脛骨平臺固定術、微創髖關節置換術、腎穿刺活檢術。2014年,該院還組織和推薦28人入選黔南州科技評價專家庫專家,推薦6人申報貴陽醫學院研究生導師遴選;為了提升科研水平,該院還制定了《院管科研項目指南》、《申報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計劃》、《院管科研項目指南申請書及追蹤表》;成立了醫學實驗研究中心,下設分子生物實驗室、中心實驗室、微生物實驗室、藥理實驗室、外科實驗室、神經內科實驗室、精神科實驗室,由留美博士后擔任中心主任,研究生擔任實驗員。
2014年,醫院與都勻經濟開發區招商局達成建設“國際大動物實驗基地”意向,并邀請中科院張興棟院士親臨醫院指導大動物實驗室的建設;醫院臨床帶教工作榮獲貴州省首屆醫學生臨床技能操作比賽二等獎;2012年全科教學受到省級專家好評,評估總分位列小組第一;完成14名住院醫師規培招生計劃,內、外、婦、兒、全科、骨科、神經內科申報成為貴醫附院規培基地協同醫院,成功舉辦“腦血管病的研究進展”、“首屆膝關節置換培訓班”、“2014貴州省性學會都勻論壇”等學術講座。
此外,為了踐行社會責任,醫院近年來多次選派骨干醫師分赴三都縣、羅甸縣、岑鞏縣人民醫院進行對口幫扶活動,定期或不定期的選派專家到受援醫院進行業務指導,還組織學術講座、業務培訓、疑難病例討論、手術示教,使受援醫院的技術水平得到了極大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