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5-11 15:30:24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書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長春市雙陽區宏源中小企業擔保公司:
本人申請流動周轉資金萬元,期限一年。
一、項目名稱:
項目簡介:雙陽區鹿鄉鎮是國務院命名的“中國梅花鹿之鄉”,是中國梅花鹿產品經銷集散地和養殖基地,養殖梅花鹿12萬頭以上,年產梅花鹿鹿茸15噸左右,產值可達到2.5億,產品銷往全國各地及港澳臺、東現亞、日本、韓國等地,長期以來產品銷售一直比較穩定。
位于鹿鄉鎮中心地帶,現有經營門
市樓房平方米,有梅花鹿養殖場鹿產品加工廠占地面積平方米,梅花鹿頭左右,鹿產品經銷多年來一直較好。今年為了擴大經營項目規模,增加效益,解決資金不足困難,特申請流動資金貸款萬元,用于鹿產品收購周轉流動資金。
二、現有經營情況
我公司去年鹿茸經銷額為萬元,收購鹿茸公斤以上我公司養殖場年產梅花鹿鮮茸公斤左右,還經營其他一些鹿副產品。收購的鹿產品已經全部銷售完畢,產品供不應求,取得了較好的經濟效益,實現利潤萬元,還安置20個就業人員。
三、投資計劃
今年計劃擴大鹿產品收購規模,總投資萬元,其中自籌萬元,需要申請流動資金貸款萬元,增加經濟規模及效益。
四、經濟效益
該項目完成后預計增加年銷售收入萬元,年利潤可達萬元以上,還能帶動下游養殖戶的發展。
本人在此鄭重承諾,所提供資料真實合法有效。若所提供資料失真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如需其他資料本人將在貴單位貸款調查時提供。無論貴單位決策結果是否同意為我提供貸款,所提供資料除特殊聲明外一律留存貴單位存檔,不必退還。
敬請貴單位根據上報資料派人員進行時間調查核實。
此致
申請人(簽字):
年月日
貸款擔保申請書二:
企業貸款擔保申請書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日期:_____ 年 _____月 _____日
一、申請擔保貸款情況 申請擔保貸款金額(萬元)申請擔保期限自 ____年____ 月 ____日至 ____年 ____月 ____日擔保貸款資金用途:還款資金來源:還款計劃:反擔保措施:(其中包括法人代表抵、質押的個人財產)申請企業意見: 申請企業蓋章:------------- 法人代表簽字:(蓋章) ____ 年____ 月____ 日經辦人(簽字):
二、擬貸款銀行意見擬貸款銀行 擬貸款銀行簽署意見: 擬貸款銀行(公章): ___年___ 月___ 日
三、市信保中心意見會員服務部初審意見: 初審人: ___年___ 月___ 日擔保業務部復審意見: 復審人: ___年___ 月___ 日市信保中心意見: 主 任: ___年___ 月___ 日申請擔保企業需提供以下文件
1、具體經辦人受權委托書及身份證復印件;
2、企業近期財務報表。
3、借款申請(復印件);
4、評定資信等級所需要的材料。
市金鳳區勞動就業服務局:
小額擔保貸款服務中心:
我叫××× ,男,現年33歲,現住××××××301室,家中有3人,我、妻子和女兒。XX年下崗一直在外打工,打工以來,家庭經濟明顯拮據。于XX年8月接手經營××××××,地址:銀川市××××××,經營范圍:××××××等。
自接手經營以來,遵紀守法、經營狀況尚有小利,維持家庭生活基本支出。并帶動再就業人員3名,我(××)下崗失業人員(失業證號碼:××)、兩個店員均為××區的失業人員:××(失業證號碼:××)、××(失業證號碼:××)。
現因擴大經營,由于資金困難,故申請小額擔保貸款伍萬元,保證2年時間歸還。請貴局(中心)給予解決為盼!
第二條經縣人民政府批準,設立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基金。小額擔保貸款基金是為本縣具備一定勞動技能的失業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或合伙經營、組織起來就業的,其自籌資金不足部分,獲得人民幣小額擔保貸款而提供的信用保證資金。
第三條小額擔保貸款工作按照政府組織、市場運作、擴大就業、增加收入、促進經濟發展的方針,以擔保貸款為手段,以實現就業、穩定就業為目的,以按時還款為保障。
第四條機構設置。成立*縣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管委會)和*縣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中心(以下簡稱“擔保中心”),“擔保中心”設在縣勞動就業服務局,作為下崗失業人員小額貸款的擔保與服務機構?;鸸芪瘯闹饕氊熓牵?/p>
(一)負責籌措和逐步增加基金;
(二)審議批準“擔保中心”運行規程、管理辦法和發展計劃;
(三)聘任“擔保中心”主任;
(四)聽取和審議“擔保中心”的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
(五)對“擔保中心”的呆壞帳核銷和增減資金規模做出決議;
(六)對“擔保中心”的業務實行監督管理;
(七)審議和決定“擔保中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條擔?;鸬膩碓?。
(一)縣財政從再就業資金中列支;
(二)自治區財政對縣財政擔?;鸬难a助;
(三)貸款擔?;鸬睦⑹杖?;
(四)社會各界對小額貸款擔?;鸬木柚?。
第六條擔?;鸫娣庞诮涋k銀行,實行專戶管理,封閉運行,專項用于失業人員小額貸款的擔保,不得挪作他用。小額貸款總額不超過擔?;疸y行存款的5倍。“擔保中心”業務經辦費用由縣財政撥付。
第七條貸款的對象。
(一)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人員。是指持有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再就業優惠證》的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集體企業下崗失業人員以及被征地的農轉非人員。
(二)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是指持有軍人退出現役的有效證件的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
(三)高校畢業生。是指持有從大中專技工學校畢業有效證件的應屆畢業生。
(四)其他各類失業人員(持有《失業證》)。
(五)經縣有關部門認定的回鄉創業人員。
第八條貸款的條件。具有本縣戶口,符合條件的貸款對象,年齡在男60歲、女50歲以內,誠實信用具備一定勞動技能,屬于自謀職業、自主創業或合伙經營、組織起來就業的(建筑業、娛樂業、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國家限制性行業除外),其自籌資金不足,持有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再就業優惠證》以及其他有效證件和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的《工商營業執照》,在“擔保中心”承諾擔保的前提下可以向經辦銀行申請小額擔保貸款。
申請小額擔保貸款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明確的經營范圍、經營場所和合法有效的證件。
(二)所借資金的使用方向與經營范圍相一致。
(三)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人員,應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自有資金不低于貸款本金的50%。
(四)合法經營、資信程度良好,有按期還本付息能力。
(五)向“擔保中心”提供反擔保的保證人、抵押物或質押物。
(六)愿意遵守本辦法。
第九條貸款額度與期限。失業人員自謀職業的小額擔保貸款金額單筆不超過2萬元,對組織起來就業或合伙經營的,貸款金額不超過5萬元。貸款期限不超過兩年。當小額擔保貸款到期,貸款人申請展期的,經擔保中心和經辦銀行同意,可按規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條貸款用途。貸款人應將貸款用作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合伙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個人的流動資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條貸款利率。小額擔保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水平執行,不得向上浮動。
第十二條貼息。從事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由財政據實全額或部分貼息,小額擔保貸款展期和逾期不予貼息。
(一)對持有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再就業優惠證》的人員、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從事個體經營以及組織起來就業或合伙經營的,從事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按照基準利率由中央(自治區)財政據實全額補貼,展期不帖息。
(二)提倡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開辦創辦項目,自有資金不足時,可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從事微利項目的,財政予以50%的貸款貼息,展期不貼息。
(三)其他失業人員小額貸款不予貼息。
(四)微利項目是指失業人員在社區、街道、工礦區等從事的商業、餐飲和修理等個體經營項目,具體包括:家庭手工業、修理修配、圖書借閱、旅店服務、餐飲服務、洗滌縫補、復印打字、理發、小飯桌、小賣部、搬家、鐘點服務、家庭清潔衛生服務、初級衛生保健服務、嬰幼兒看護和教育服務、殘疾兒童教育訓練和寄托服務、養老服務、病人看護、幼兒和學生接送服務,種養殖業、中介服務。
第十三條貸款擔保程序。小額擔保貸款按照自愿申請、鄉鎮街道(社區)推薦、擔保機構審核并承諾擔保、經辦銀行核貸的程序,辦理貸款手續。自收到擔保申請及符合條件的資料之日起,有關部門應在規定時間內給予貸款人正式答復。
貸款人需提交下列資料并保證其真實性:
(1)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書;
(2)貸款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再就業優惠證》原件及復印件;
(4)個體經營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5)提供反擔保及聯保人資料;
(6)“擔保中心”及經辦銀行需要的其他資料。由于貸款人身份不同,需提供《復員證》或《畢業證》等其他有效證件。
第十四條對小額擔保貸款建立聯合審核制度,“擔保中心”和經辦銀行對貸款申請人應聯合進行調查和現場審核,實行“一站式”辦公、“一條龍”服務。
第十五條經辦銀行要簡化手續,為申請貸款的失業人員提供開戶和結算便利。因貸款人不符合貸款條件而不能提供貸款的,經辦銀行應及時向貸款人說明理由。貸款期間,經辦銀行要定期與貸款人聯系,了解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提供必要的財務指導。發現信貸風險時,應及時采取應對措施,避免資金損失。
第十六條擔保賠付與責任。當小額擔保貸款到期不能償還,經經辦銀行與“擔保中心”研究不同意展期的,首先由經辦銀行組織催收與追償,“擔保中心”予以協助。三個月后,對仍無法收回的貸款由經辦銀行處理抵押物、質押物,以清償貸款,不足部分銀行提出代償通知書,經“擔保中心”調查核實后,由其承擔代償責任。
第十七條“擔保中心”履行代償義務后,具有依法追償權,追回的貸款本息及滯納金全部進入擔?;饘?。
第十八條小額擔保貸款存在下列情況時,“擔保中心”不承擔保證責任。
(一)經辦銀行與貸款人變更合同未經“擔保中心”書面同意的。
(二)經辦銀行允許貸款人轉讓債務未經“擔保中心”書面同意的。
(三)經辦銀行允許貸款人延長償還期限未經“擔保中心”書面同意的。
第十九條貸款和擔保的風險控制?!皳V行摹睒I務風險控制基本目標是:控制風險,減少損失;擔?;疬m當分擔貸款損失。當貸款擔?;饘涋k銀行小額貸款擔保代償率達到基金總額的20%時,應暫停對該行的擔保業務。在與經辦銀行協商采取進一步的風險控制措施后,報基金管委會批準,再恢復擔保業務。
一、問題的提出
農地融資是指農民以自己所掌握的資源土地權利向金融機構進行借貸以解決資金問題。中國最早開始農地融資探索的地區有重慶、寧夏和福建,到目前為止全國大多數省都展開了農地融資試點,雖然如此,但與此相關的制度安排卻并不完善。從現有文獻來看,國內學術界對于農地融資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從立法層面探析中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可以進行融資。王利明認為立法肯定農地抵押能適應農村經濟發展需要,發揮農地的經濟價值以便融資,滿足農民資金需求。但梁慧星卻認為現有農村土地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如果允許農地進行抵押融資,農民可能面臨失去土地的巨大風險。二是從法理層面探討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的可能性和可行性。楊立新認為農村土地經營權是用益物權,只要擴大用益物權的權限就可以將農地經營權進行抵押收益。孟國勤認為土地經營權是財產利用權,可以充分利用與財產歸屬權地位相當的土地經營權進行融資。三是從金融制度層面對農地融資進行探討。李延敏認為應該由政府推動建立專門的農地融資金融機構,對業務資金來源進行規范。丁振京認為可以通過設立土地銀行對農地進行抵押融資,鄧大才等則認為可以采用證券化的方式進行農地融資??偟恼f來,國內學術界對于農地融資制度的研究仍顯不足,尤其是缺乏國內外農地融資制度的比較分析。基于此,筆者擬對農地融資制度成熟的德、美、日三國進行比較分析,剖析其不同的做法及其利弊,并結合中國農地融資實踐,探索符合中國國情的農地融資制度。
二、中國農地融資初步實踐及其問題
目前阻礙中國農業發展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資金短缺,而農村地區金融產品少、金融服務方式單一、金融服務質量和效率又難以適應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農民多元化的金融服務需求,農民迫切希望能利用自身的唯一資源——農地來獲得資金支持。但中國立法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原則上持否定態度,只允許經發包方同意的“四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和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并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權證或林權等證書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梢缘盅旱霓r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范圍過小,加之目前中國現行農地制度在權利流轉方面的規定過于僵化,為農民的融資、資源的合理配置和農地利用效率的提高設置了重重障礙,阻礙了農村經濟的發展。
2008年10月,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聯合下發了《關于加快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意見》,并選擇山東、寧夏等9個省(區)部分縣(市)作為試點,聯手共同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工作,農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屬于農村金融產品創新試點類別之一。2009年3月,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提出“有條件的地方可試行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此后,試點在全國逐步推開,多個省份進行了種種嘗試。例如,湖南省在2009年省委省政府的1號文件中明確規定“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權能,在長沙、株洲、湘潭三市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試點?!倍=?、浙江、遼寧、江西、河南、重慶等地也有類似的文件出臺。2010年7月, 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聯合了《關于全面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指導意見》,對農村土地流轉融資進行了肯定。2011年農業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農辦、國務院法制辦、國家檔案局等六部門組織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工作,確定50個縣(市、區)為全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地區,農地融資迅速推進。至今,全國出現了多種農地融資模式:
(1)土地信用合作社(亦稱土地銀行)。土地信用合作社出現得比較早的是寧夏平羅縣,它把存貸機制引入農地經營,以促進農地流轉和規模經營。具體做法就是在一定的地域范圍內成立土地信用合作社,農民將自己不耕種的農地存入土地信用合作社,土地信用合作社給予其一定的利息即土地存入費;需要擴大經營的農戶支付一定的費用從土地信用合作社中貸出土地。土地信用合作社也可以將自己目前擁有的土地與其他的企業合作經營或者是轉包。土地信用合作社制度緩解了農村目前土地拋荒與規?;洜I之間的矛盾,有利于農村經濟的發展,但是無法根本解決農民對生產資金的需求。
(2)土地金融公司。土地金融公司是國家開發銀行在重慶進行的試點。2005年,國家開發銀行重慶市分行在重慶實踐銀行、政府、社會中介和企業“四位一體”的信貸新模式,即由各區縣政府組織專管機構、擔保機構以及經辦行等機構搭建融資平臺,農民利用其承包經營權入股成立土地公司,向開發銀行進行貸款。貸款的擔保方是政府組建的農業擔保公司,土地公司以其股權向農業擔保公司進行反擔保。這種抵押貸款方式的好處是既能繞開目前的法律困境,又能為農民籌措到生產資金。但這種方式也存在明顯的缺陷:一是運作繁雜,二是由政府出面組建的農業擔保公司進行擔保,政府就存在金融風險,而政府作為行政機構是不宜介入市場行為的。
(3)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目前,全國大部分省都存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地區,但在實踐探索中,各地的做法又有一些區別,主要有以下三種做法:一是土地抵押協會制度。2010年,寧夏回族自治區同心縣農村信用聯社在河西鎮農民自發搞起的“土地抵押”的基礎上,嘗試開展了以“農戶土地協會”為紐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業務。農民在村隊的領導下自主聯合成立農地抵押協會,協會會員多戶互相擔保,一戶向銀行進行借貸,由互相擔保的多戶進行擔保,貸款人若未能及時還貸,則由協會擔保人進行還貸,而貸款人則將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給協會和代為還款的擔保人。這種制度是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用益的突破,賦予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可抵押的效力,農民獲得了資金,而且在無法還款的情形下,銀行并不直接處理農地,而是由協會成員來還款并處理貸款人的土地經營權,這樣就不會改變農地的用途。二是土地協會結合第三人擔保制度。在目前的實踐中,采用這種方式的有黑龍江大慶等地。其具體運作方式就是成立土地協會,會員之間聯保,增加第三方擔保,第三方在貸款人向銀行進行貸款時用自身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向銀行進行抵押,作為第二保證。貸款金額不超過所抵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價值的80%,由縣一級農業管理部門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進行登記,銀行對抵押物的價值進行評估。因為存在第二保證,這種抵押制度相對單純的土地抵押協會制度而言,銀行風險更為減少。三是個人直接借貸制度。目前采用此種制度的地區較多,如湖北、湖南、福建等省都有地方采用這種制度。具體做法是:農戶個人直接向銀行(多為農村信用合作社和郵政儲蓄銀行)進行貸款申請,在證明其土地權屬、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存在權利瑕疵后,由政府主管農村事務的行政機構進行登記備案;再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價值進行評估,銀行在進行審核后,如果條件符合則發放貸款,如果農民在規定期限不能償還貸款,則土地承包經營權歸銀行所有。這種制度在貸款過程中,手續較為簡便,效率較高,農民也比較歡迎這種制度。但是這種融資制度存在一些問題,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缺乏法律依據;當農民無法償還貸款后,土地承包經營權歸銀行所有,農民面臨失地危險;土地承包經營權歸銀行所有后也會面臨土地用途改變的問題。
以上分析表明,中國現有農地融資實踐雖然能較好地解決一些現實需求,但也暴露出幾個主要問題:一是法律缺失。目前中國并沒有從法律上承認農地融資抵押。作為一個法治國家,要保持制度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就必須從立法上規范農地融資,而不能僅以部門或地方政府的紅頭文件進行規定。二是制度不完善。目前對農村土地經營權的價值認定和土地經營權抵押登記都缺乏權威部門來規范操作,尤其是實踐中各地對于價值認定標準不統一。實踐中存在的農地融資運作模式,如土地銀行模式、銀行抵押貸款模式等,都屬于各地的一種探索,因此一些具體的規章制度(比如抵押權人的資金來源、抵押人的還款方式)都不健全。三是缺乏監管。農地融資實踐中實施農地經營權抵押的機構不統一,缺乏農地經營權抵押監管,這就可能造成抵押人無法還款時帶來其他的風險。
三、德、美、日農地融資制度及其經驗
(一)農地融資制度確立背景
德國農地融資的相關制度誕生于18世紀,其目的是為了抑制日益嚴重的農村高利貸對農民的壓迫;進入19世紀,適應的需要,德國農地融資制度不斷發展,農民可通過農地融資獲得資金以進行土地平整和配套設施的修建。農地融資幫助農民在必要時滿足基本的生存需要和獲得農業生產所需的資金,使得農村經濟得到進一步提升。德國現行有關農地融資的法律制度是《德意志農業地產銀行法》,此法律于1949年制定,2003年進行修訂。
美國有關農地融資的制度最早出現在19世紀。當時為了開發西部地區,政府采取無償贈送土地等形式吸引國民拓荒進行農業生產,家庭農場成為主要的生產單位。由于家庭農場普遍資金不足,農地融資制度應運而生。發展到20世紀,經濟危機周期呈現,農業生產受到很大的打擊,長期得不到恢復,于是政府牽頭對農村經濟進行扶持,相繼制定了《聯邦農業貸款法》、《農業信用法》、《聯邦農業抵押公司法》等,通過設立土地銀行來解決農業生產的資金難題。
日本的農地融資制度建立于二戰后。當時農業生產資金匱乏,政府將原有的不系統的有關法律和制度進一步整理健全,以解決農業發展中最為關鍵的資金問題。日本現行有關農地融資的法律制度是《農業協同組合法》、《農林中央金庫法》等,雖然不是專門的農地融資法律制度,但是里面的內容對農地融資的主要方面做出了較為詳盡的規定。
比較這些國家農地融資法律制定的背景不難發現,其共同點就是為了解決農民農業生產發展中的資金難題。
(二)農地融資模式
德國、美國、日本三個國家的農地融資雖然都是通過抵押或類似的方式來解決資金難題,但是各國的具體操作制度還是有所區別的。
德國農地融資采取的是土地信用合作社加土地銀行模式。這是一種典型的自下而上建立起的融資制度。有地農民自發組建土地信用合作社通過農地抵押解決資金問題,土地信用合作社發展到一定數量和規模的時候出現土地銀行。土地銀行經歷了一個從民間到政府主導的過程,其主要作用仍然是為農民的發展獲取資金。土地銀行發行抵押債券融資,手段有了很大的突破。這樣既能為農村基礎設施的建設和農業機械化的變革帶來較為充足的資金,又能為金融流通領域帶來新的投資渠道。抵押權人制作債券進行發行能較為迅速地獲取資金,債券購買者可以因此獲得潛在的利益。
美國農地融資采取的是政府土地管理局加聯邦土地銀行模式。這是一種典型的自上而下建立的融資制度。政府出面建立農業信用管理局,設立專門的部門管理土地銀行。因此,土地銀行的資金主要來源于政府資金。相當于土地銀行暫時“購買了”農民手上的土地,再將其轉化為債券進行發行,以從資本市場收回資金。顯而易見,政府在農地融資制度的建立中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日本農地融資采取的是農協帶領下的農業信用合作社加中央農林金庫模式。日本農協是一個介于民間和官方之間的農民組織,其業務內容非常廣泛,綜合來說就是解決農民在生產生活中遇到的各種性質的困難和問題,其中突出解決的重點問題就是農村農民資金緊張的問題。基層信用合作社、信用聯社和中央農林金庫都屬于日本農協。農業信用合作社是由農民自發組織,共同解決自己困難的民間金融組織。從信用合作社到信用合作聯社再到最高級的中央農林金庫,三者之間存在資金往來,一步一步地將融資的規模和渠道拓寬,中央農林金庫具有儲蓄貸款和發行債券的功能,屬于半官方的金融組織。
(三)農地融資中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德國涉及農地融資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德意志農業地產抵押銀行法》以及《德國民法典》和《德國擔保法》。它們對融資制度中的當事主體即農民、信用合作社、土地銀行之間的權利義務有較為詳細的規定。農地融資最早的最重要的目的就是農民抵押土地獲得資金。在融資過程中,農民作為抵押人,土地信用合作社和土地銀行是抵押權人,向農民發放貸款獲得抵押權。農民作為抵押人遵循的義務是將土地所有權證交付給合作社或者銀行,先要保證所有權證的真實性以及不存在重復抵押的情況,然后填寫貸款申請書,寫明貸款的金額年限和還款方式以及利息,并向合作社繳納一定的費用作為入會費或者是手續費,通過合作社銀行貸款審核以后才能獲得資金。這里實際上包含一個抵押權的登記公示過程,農民將土地作為抵押物,根據德國法律農民不得再任意轉讓土地,如有需要必須得到抵押權人的同意,合作社和銀行成為抵押權人,獲得相應的權利。在此,德國農地融資法律制度中的特色凸顯出來——抵押權可以流通,甚至可以獨立于債權,抵押權人為了收回資金獲取不斷的資金來源,可以將抵押權作為證券進行流通買賣。美國涉及農地融資制度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聯邦農業貸款法》、《緊急農業抵押貸款法》、《農業信用法》、《農業抵押公司法》。美國農地融資的主要手段同樣是農地抵押,比較有特色的就是土地登記制度和地籍管理制度。Erik Stubkjaer認為:“抵押貸款的安全性取決于是否有一個良好的土地登記和地籍管理制度”。政府部門對農地進行登記造冊,其登記內容包括面積,用途、所有權。當農地所有權要進行抵押融資時必須進行抵押登記,這樣可以保證抵押物農地上不存在他人的抵押權,保證抵押權實現的安全性。另外與抵押權最終實現相關的重要制度就是對農地價值的評估。評估是由第三方專業機構來作出的,使得抵押物價值的確定科學、公正合理,這樣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對抵押權的價值就不會存在爭議,使抵押融資這一制度能良性發展并很好地運作下去。在抵押權人發放貸款后,抵押權也可以制作成抵押債券進行發行,與德國的土地債券不同的是,抵押債券的性質為債權、其流通領域更廣,投資的潛力更大,但投資的風險也相應增加。
日本涉及農村土地融資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農業協同組合法》、《農林中央金庫法》、《臨時利率調整法》。在農地融資方面,政府起到了很大的主導作用。作為抵押權人的銀行有專門的農林金庫,也有非專業的商業銀行。抵押過程中的資金來源不是直接從市場上募集,而是大部分由政府財政進行資助,因此,日本政府對抵押融資實施雙重監管,既包括政府金融部門的監管,又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農林部門的監管,可以說,在農地抵押融資中,日本的監管制度是最為復雜和嚴格的,正是這樣的監管法律制度使得抵押權人和抵押人的利益能很好地得到保障。
比較德國、美國、日本的農地融資法律制度可知,它們采用的主要方式都是抵押,但在具體做法上又有各自的特點,都是結合本國的具體情況而形成的,以有利于本國農業的發展。
四、加快中國農地融資制度建設的建議
(一)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法律制度
農民在生產中遇到資金瓶頸,現行的小額擔保貸款并不能很好地解決。農民能夠進行融資的重要工具就是農地承包經營權。目前來看,各地農民對農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融資的需求是很強烈的。如果立法部門一直不能出臺符合實際的法律法規,而對目前各地開展的各種試點和探索保持沉默,這將會不利于中國經濟安全穩定地發展。借鑒德國、美國的做法,結合實踐,筆者認為應對目前有關農地承包經營權方面的法律進行修改,比如在《物權法》、《擔保法》、《土地承包法》中明確規定農地承包經營權可以進行抵押,并針對農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融資建立專門的法律法規,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法》、《農地抵押監管法》,出臺一系列的配套法律法規可以使得這一融資方式更安全更具有活力。
(二)建立健全農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登記制度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如果要能夠進行抵押融資,那么首要的就是產權明晰,要有完善的土地管理制度和抵押登記制度。美國、德國等對農地有嚴格的登記管理制度,這樣既能保障農民的權利,又可以防止濫用農地融資。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應該對每一農戶擁有的農地使用權進行詳細描述登記,使得使用權行使的對象明確。
(三)構建科學的農地承包經營權價值評估制度
對抵押物進行合理科學的評估,對其價值進行確定,是關系到抵押貸款數額的關鍵。德國在將農地抵押權制作成證券進行流通時非常重視對農地本身價值進行評估。一般由專門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如評估存在不實,評估機構需承擔民事責任進行賠償。參照發達國家的做法,中國應建立專門的農地承包經營權價值評估制度,并且農地承包經營權的評估應該由專業的第三方機構來進行,如專門的農業管理部門或者是社會中介結構,而不是由抵押人或者抵押權人來確定,這樣才能保證抵押物價值的穩定性,保證抵押權最后實現。
(四)規范農地承包經營權融資運作規程
農地融資制度需要對運作過程和運作細節進行科學細致的設計。農地融資中抵押權人的借貸資金來源渠道可以多樣化,可以先由政府出資借貸一部分作為啟動資金,其他的資金可以通過農民自由集資、農村信用合作社資金或集合社會資金來解決。為了防止農民失地,可以規定其只能抵押一部分農地承包經營權或者規定最高抵押貸款的限額。農民還款方式應采取多種形式,如可以考慮分期還款。這些具體的運作措施要符合中國的具體情況,而不能照搬國外的某些做法。比如將抵押權制作成債券進行流通融資就不符合中國目前的狀況,但隨著金融市場的成熟,中國也可以逐步發行債券進行融資。
(五)建立農地融資金融監管制度
為了維護農地融資金融機構的安全性、穩定性,防范金融風險,政府有關部門應該對其進行監管。可以借鑒日本的做法,設立雙重監管,一方面由專門的金融監管部門來監管銀行的農地融資業務,另一方面由農業管理部門來監管農地融資過程中有關農地承包經營權抵押中抵押登記、價值評估、回購等方面的事項,以保證此項融資制度能夠良性發展。
(六)完善農地融資的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