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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土地制度論文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土地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最珍貴的自然資源,是一切勞動過程得以實現的必要條件和物質基礎,是農業最基本的生產資料,也是工業生產的場所。我國總土地面積為960萬平方公里(折合144億畝),其中有耕地14.9億畝、草地42.9億畝、林地18.3億畝,其它面積為67.9億畝。應當說我國國土遼闊,土地資源是豐富的,但是人口眾多,人均耕地僅有1.2畝左右,遠遠低于世界人均耕地4.8畝的水平。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大中城市的城鄉結合部都成為經濟社會化和土地利用變化最為頻繁和快速的地區,流動人口增加導致的房屋、土地租賃為主要形式的土地市場發展較快。土地利用非農化速度加快,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越來越普遍,隨著體制改革,結構的調整與資產的重組,現在進行的結構調整就是通過產權的交易、轉讓,依靠資本市場來進行的。
本文先后闡述了我國土地管理法中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制度;我國集體土地的五項征用原則;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使用權出讓、出租、作價入股和劃撥的形式。并著重介紹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四種形式:一.以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二.以招標方式出讓土地;三.以拍賣方式出讓土地;四.以協議方式出讓土地。在最后介紹了目前我國閑置土地的認定方法及國家對其處置的方案。
關鍵詞:集體土地國有土地土地使用權
一.中國現行土地制度的內容
(一)我國土地目前的利用現狀
土地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最珍貴的自然資源,是一切勞動過程得以實現的必要條件和物質基礎,是農業最基本的生產資料,也是工業生產的場所。我國總土地面積為960萬平方公里(折合144億畝),其中有耕地14.9億畝、草地42.9億畝、林地18.3億畝,其它面積為67.9億畝。應當說我國國土遼闊,土地資源是豐富的,但是人口眾多,人均耕地僅有1.2畝左右,遠遠低于世界人均耕地4.8畝的水平①。再加上長期以來,人們無法使用土地,對科學開發和利用土地問題重視不夠,亂占濫用等現象很普遍,土地資源遭到破壞,耕地面積逐年減少,土地問題的矛盾將日益尖銳。為了管好和用好土地,必須制定和完善土地管理法規,以便更好地用法律手段調整土地關系,保護土地資源。
為了適應土地管理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需要,提高土地的集中節約利用水平,緩解建設用地指標不足的壓力,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對土地資源的需求,近年來開封市政府按照河南省政府常務會議關于開展磚瓦窯場、工礦廢棄地整治工作的指示精神,依據國務院加強耕地保護的要求和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全市范圍內開展磚瓦窯場、工礦廢棄地的整治工作,并取得可喜成績,這樣,不僅提高了土地的集中節約利用效率,減少耕地占用,降低用地成本,減少閑置浪費,更能促進小康社會的建設。
(二)土地的所有權制度
土地的所有權,是指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占有、使用和處分土地,并從土地上獲得利益的權利。土地所有權制度是保護土地所有制的法律工具我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確規定我國土地所有制為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集體所有,即農民群眾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的土地的所有權。
目前我國存在兩種土地所有制形式,即土地的國家所有制和土地的農村集體所有制?!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蓖瑫r,《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憋@然,我國現行的土地所有權制度與國家推行的社會制度即公有制是相適應的。
(三)土地的使用權制度
土地的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人依照法律的規定,對占有的土地進行合理利用的權利。所有權的內容是由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能組成的。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我國的土地使用權制度,應視使用者使用土地的所有權性質而定。一般情況下,農民使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是無償的。不僅如此,由于歷史原因引起的非農業人口使用的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也是無償的,比如宅基地,對于國有土地來說,除了法律規定的無償使用者外,就連中國公民住宅使用的國有土地都是有償的?!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五款規定:“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土地使用權的除外?!?/p>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大中城市的城鄉結合部都成為經濟社會化和土地利用變化最為頻繁和快速的地區,流動人口增加導致的房屋、土地租賃為主要形式的土地市場發展較快。土地利用非農化速度加快,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越來越普遍,隨著體制改革,結構的調整與資產的重組,現在進行的結構調整就是通過產權的交易、轉讓,依靠資本市場來進行的。
二.我國集體土地的征用原則
我國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在征用土地時,土地管理部
門和用地單位必須嚴格遵守以下原則:②
(一)珍惜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則
土地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生活的基礎,我國耕地具有明顯的特點:人均占有耕地少、耕地總體質量差、生產水平低、退化嚴重、后備資源不足。但是,隨著城市建設的發展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必然還要占用一部分耕地,因此,在征用地時必須要堅持“一要吃飯、二要建設”的方針,必須堅持精打細算,能少占土地就不多占,能利用荒地就不占用耕地,堅決反對征而不用、多征少用、浪費土地的做法。
(二)保證國家建設用地原則
在征用土地時應反對兩個極端:一是以節約土地為理由,拒絕國家征用;二是大幅度提高征地費用,以限制非農業部門占用土地。因此,既要貫徹節約用地的原則,又要保證國家建設項目所必須的土地。
(三)妥善安置被征地單位和農民的原則
由于中國土地遼闊,各地情況差異較大,補償、補助標準很難確定,更不易統一,但補償、補助要求適度。所謂適度,是既不要因為征用土地而降低被征地生產單位的生產水平和農民個人的生活水平,也不要因征地而過大的提高農民的生活水平或超過當地的生活水平。
(四)有償使用土地的原則
有償使用土地,是管好土地、促進節約用地和合理利用土地、提高經濟效益的經濟手段。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土地使用制度將實行雙軌制,既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和土地使用權劃撥兩種制度長期并存。
(五)依法征地的原則
建設單位征用土地,必須依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和要求,持有國家主管部門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證書和文件,并按照征用土地的程序和法定的審批權限,依法辦理了征用手續后,才能合法用地③。凡無征地手續或無權批準使用土地的單位批準使用的土地或超權限批準使用的土地,均屬非法征地,不受法律保護。
三.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形式
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是指國家將一定時期內的土地使用權提供給單位和個人
使用,而土地使用者一次或分年度向國家繳納土地使用費的行為。目前,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形式如下: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協議、掛牌交易的方式。商業、旅游、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采取拍賣、招標方式;沒有條件,不能采取拍賣、招標方式的,可以采取雙方協議的方式④。出讓的最高年限是由國務院規定,應當簽定書面合同,合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定;使用者要改變土地用途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規劃主管部門的同意,簽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重新簽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
金。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屆滿前不得收回。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在我國土地使用者如果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土地的,不得出租土地使用權;在土地使用權出租時,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定租賃合同,其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出租人必須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規定的義務;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出租時,出租人必須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
對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實行授權經營或國家控股公司試點的企業方可采用授權經營或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配置土地。經國務院改制的企業,土地資產處置方案應報國土資源部審批;其他企業的土地資產處置方案應報土地所在的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
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后,在土地使用者依法繳納了土地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國家將該幅土地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或國家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我國下列幾種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須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劃撥:⑴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⑵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⑶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⑷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特殊用地⑤。在這里需要說明,對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項目,可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但是對于以營利為目的,非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項目的,應當以有償使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
四.土地取得的程序及有關規定
(一)集體土地征用的程序
嚴密可行的工作程序,對于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失誤、保證工作質量有著重要的作用。征用集體土地一般按照下列工作程序辦理:先申請用地,建設單位持經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初步設計、年度基本建設計劃以及地方政府規定需提交的相應材料、證明。凡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建設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建設用地的申請、審查、報批工作,對應受理的建設項目在30日內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編制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上一級土地管理部門審查,經批準的建設用地,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建設用地批準后直至頒發土地使用證書之前,應進行跟蹤和管理。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后,用地單位向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經測繪部門測繪,核定用地面積,確認土地權屬界限,地籍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后由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證,作為使用土地的法律憑證。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形式
為了進一步對國有土地的管理,體現市場經濟中的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在我國除涉及國家安全和保密外,都必須向社會公開。招標、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僅集中體現了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時可以實現政府按規劃統一開發、統一供地,以供應引導和制約需求,實現土地優化配置,還可以有效防止土地出讓中的不正之風和腐敗行為,保障依法行政。
1.以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主要適用于:高科技項目用地;福利住宅用地;國家機關、部隊、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科研和市政公共設施等非營利性用地;政府批準的其他用地。土地使用者需要按協議出讓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時,可向土地使用權出讓方索取地塊的有關資料和文件,并于規定的時間內提交包括土地開發建設方案、出讓金數額及付款方式等內容的文件。出讓方在收到上述有關文件后,應于規定期限內給予答復。如果雙方均有意向,就可進一步協商,直至達成協議。土地使用者可與土地管理部門簽定合同并支付定金。土地使用者支付出讓金后,可向土地管理局或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
2.以招標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在規定的期限內,由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以書面的形式投標,競投某一地塊的使用權,由招標人經過開標、評標,最后擇優中標者的出讓方式。其程序是依據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機關根據社會經濟發展計劃、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擬訂招標公告,包括出讓地塊的用途、年限、出讓方式、時間等內容,邀請有意向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定向招標。投標人提出申請后,招標人對其資格能力等方面進行審查,然后向符合條件的投標人發出招標文件,投標人在拖表結束前將標書投入標箱,并交納保證金,標書投入標箱后不可撤回,如果撤回投標書,則投標人喪失保證金,但在投標截止日期前如果需要修改標書可另投修改好的標書,原標書歸于無效。招標人按照招標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推選代表檢查標箱的密封情況,應當開啟標箱,宣布招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主要內容(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應重新招標)最后由評標小組進行評標,中標者保證金可轉為定金,亦有地方規定可抵作出讓金,未中標者可退還保證金,中標者在拿到中標通知書之后,在一定時間內和招標人簽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支付規定數額的定金,在簽約后60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過期不全部支付的,招標人有權解除合同,并請求違約賠償。
3.以拍賣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一種財產權利,可以通過拍賣這種競爭易方式得到較為充分的對價。其程序是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的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土地估價結果和政府產業政策確定底價,在拍賣前七日,拍賣人應通過報紙和其他新聞媒體拍賣公告。公告內容包括:拍賣時間、地點、出讓地點的編號、位置、面積、用途、使用條件、出讓年限;競拍人應當具備條件,并辦理相關手續⑥。拍賣當天,由主持人介紹有關拍賣的情況,宣布起叫價,競買人競價,最高應價者為競得人,應當注意競買人不足三人,或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達到底價時,主持人應當終止拍賣。拍賣成交后,雙方應當簽署成交確認書,買方應當持拍賣出具的成交證明和有關材料向土地管理部門辦理證照變更手續。
4.國有土地使用權通過協議方式出讓給土地使用者。在我國只有除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外才可采取。出讓金不得低于新
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征地補償費用以及按照國家規定應當交納的有關稅費之和;有基準地價的土地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于出讓地塊所在級別基準地價的70%。實行授權經營、作價出資方式取得應按政府收取出讓金額計作國家資本金或股金。以協議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將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改變為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途的,應當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部門的同意,簽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按變更后的土地用途,以變更時的土地市場價格補交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五.我國閑置土地的處置辦法
閑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經原批準政府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
在我國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書未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自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設用地批準書頒發之日起滿一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準終止開發建設連續滿一年的都認定為閑置土地。
目前我國的處置方案有:(1)延長開發建設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2)改變土地用途,辦理有關手續后繼續開發建設;(3)安排臨時使用,待原項目開發建設條件具備后,重新批準開發,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價;(4)政府為土地使用者置換其他等價閑置土地或者現有建設用地進行開發建設;(5)政府采取招標、拍賣等方式確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對原建設項目繼續開發建設,并對原土地使用者給予補償;(6)土地使用者與政府簽訂土地使用權交還協議等文書,將土地使用權交還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時,政府應當依照土地使用權交還協議等文書的約定供應與其交還土地等價的土地。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兩年未動工開發時,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
工開發必須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延遲的除外。
綜上所述,大家都能看出,土地作為重要的生產資料,無論在什么樣的社會,無論在什么樣的經濟結構下,都是一樣重要的。為此,我國政府在近年來也出臺了一些相關的法律、法規,只有管好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土地,進行科學的土地規劃,合理利用和征用土地,建立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和生態環境,才能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協調發展。
[注釋]:
①參見《經濟法學》主編潘靜成,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出版,2000年8月。
②參見1988年8月29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一章第四條。
③參見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
五章第二十二條。
④參見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章第十二條。
⑤參見《房地產基本制度與政策》主編陸克華,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出版,2003年5月第49頁。
⑥參見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四章第二條。
[參考文獻]:
1.《土地利用管理文件匯編》地質出版社出版,2004年12月。
2.《土地利用管理調研報告匯編》國土資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編,2004年11月。
3.《經濟法學》主編潘靜成,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出版,2000年8月。
4.《房地產政策與法規》主編孫辛勤李勝利,中國物資出版社出版,1998年11月。
5.《房地產法學》主編程信和,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2001年2月。
土地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的最珍貴的資源,是一切勞動過程得以實現的必要條件和物質基礎,是農業最基本的生產資料,也是生產的場所。我國總土地面積為960萬平方公里(折合144億畝),其中有耕地14.9億畝、草地42.9億畝、林地18.3億畝,其它面積為67.9億畝。應當說我國國土遼闊,土地資源是豐富的,但是人口眾多,人均耕地僅有1.2畝左右,遠遠低于世界人均耕地4.8畝的水平。隨著我國主義市場的發展,大中城市的城鄉結合部都成為經濟社會化和土地利用變化最為頻繁和快速的地區,流動人口增加導致的房屋、土地租賃為主要形式的土地市場發展較快。土地利用非農化速度加快,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越來越普遍,隨著體制改革,結構的調整與資產的重組,現在進行的結構調整就是通過產權的交易、轉讓,依靠資本市場來進行的。
本文先后闡述了我國土地管理法中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制度;我國集體土地的五項征用原則;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使用權出讓、出租、作價入股和劃撥的形式。并著重介紹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四種形式:一.以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二.以招標方式出讓土地;三.以拍賣方式出讓土地;四.以協議方式出讓土地。在最后介紹了我國閑置土地的認定及國家對其處置的方案。
關鍵詞:集體土地國有土地土地使用權
一.現行土地制度的
(一)我國土地目前的利用現狀
土地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最珍貴的自然資源,是一切勞動過程得以實現的必要條件和物質基礎,是農業最基本的生產資料,也是工業生產的場所。我國總土地面積為960萬平方公里(折合144億畝),其中有耕地14.9億畝、草地42.9億畝、林地18.3億畝,其它面積為67.9億畝。應當說我國國土遼闊,土地資源是豐富的,但是人口眾多,人均耕地僅有1.2畝左右,遠遠低于世界人均耕地4.8畝的水平①。再加上長期以來,人們無法使用土地,對開發和利用土地重視不夠,亂占濫用等現象很普遍,土地資源遭到破壞,耕地面積逐年減少,土地問題的矛盾將日益尖銳。為了管好和用好土地,必須制定和完善土地管理法規,以便更好地用手段調整土地關系,保護土地資源。
為了適應土地管理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需要,提高土地的集中節約利用水平,緩解建設用地指標不足的壓力,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對土地資源的需求,近年來開封市政府按照河南省政府常務會議關于開展磚瓦窯場、工礦廢棄地整治工作的指示精神,依據國務院加強耕地保護的要求和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全市范圍內開展磚瓦窯場、工礦廢棄地的整治工作,并取得可喜成績,這樣,不僅提高了土地的集中節約利用效率,減少耕地占用,降低用地成本,減少閑置浪費,更能促進小康社會的建設。
(二)土地的所有權制度
土地的所有權,是指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占有、使用和處分土地,并從土地上獲得利益的權利。土地所有權制度是保護土地所有制的法律工具我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確規定我國土地所有制為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集體所有,即農民群眾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的土地的所有權。
目前我國存在兩種土地所有制形式,即土地的國家所有制和土地的集體所有制?!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憋@然,我國現行的土地所有權制度與國家推行的社會制度即公有制是相適應的。
(三)土地的使用權制度
土地的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人依照法律的規定,對占有的土地進行合理利用的權利。所有權的內容是由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能組成的。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我國的土地使用權制度,應視使用者使用土地的所有權性質而定。一般情況下,農民使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是無償的。不僅如此,由于原因引起的非農業人口使用的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也是無償的,比如宅基地,對于國有土地來說,除了法律規定的無償使用者外,就連中國公民住宅使用的國有土地都是有償的?!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五款規定:“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土地使用權的除外?!?/p>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大中城市的城鄉結合部都成為經濟社會化和土地利用變化最為頻繁和快速的地區,流動人口增加導致的房屋、土地租賃為主要形式的土地市場發展較快。土地利用非農化速度加快,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越來越普遍,隨著體制改革,結構的調整與資產的重組,現在進行的結構調整就是通過產權的交易、轉讓,依靠資本市場來進行的。
二.我國集體土地的征用原則
我國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在征用土地時,土地管理部
門和用地單位必須嚴格遵守以下原則:②
(一)珍惜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則
土地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生活的基礎,我國耕地具有明顯的特點:人均占有耕地少、耕地總體質量差、生產水平低、退化嚴重、后備資源不足。但是,隨著城市建設的發展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必然還要占用一部分耕地,因此,在征用地時必須要堅持“一要吃飯、二要建設”的方針,必須堅持精打細算,能少占土地就不多占,能利用荒地就不占用耕地,堅決反對征而不用、多征少用、浪費土地的做法。
(二)保證國家建設用地原則
在征用土地時應反對兩個極端:一是以節約土地為理由,拒絕國家征用;二是大幅度提高征地費用,以限制非農業部門占用土地。因此,既要貫徹節約用地的原則,又要保證國家建設項目所必須的土地。
(三)妥善安置被征地單位和農民的原則
由于中國土地遼闊,各地情況差異較大,補償、補助標準很難確定,更不易統一,但補償、補助要求適度。所謂適度,是既不要因為征用土地而降低被征地生產單位的生產水平和農民個人的生活水平,也不要因征地而過大的提高農民的生活水平或超過當地的生活水平。
(四)有償使用土地的原則
有償使用土地,是管好土地、促進節約用地和合理利用土地、提高經濟效益的經濟手段。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土地使用制度將實行雙軌制,既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和土地使用權劃撥兩種制度長期并存。
(五)依法征地的原則
建設單位征用土地,必須依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和要求,持有國家主管部門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證書和文件,并按照征用土地的程序和法定的審批權限,依法辦理了征用手續后,才能合法用地③。凡無征地手續或無權批準使用土地的單位批準使用的土地或超權限批準使用的土地,均屬非法征地,不受法律保護。
三.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形式
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是指國家將一定時期內的土地使用權提供給單位和個人
使用,而土地使用者一次或分年度向國家繳納土地使用費的行為。目前,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形式如下: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協議、掛牌交易的方式。商業、、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采取拍賣、招標方式;沒有條件,不能采取拍賣、招標方式的,可以采取雙方協議的方式④。出讓的最高年限是由國務院規定,應當簽定書面合同,合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定;使用者要改變土地用途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規劃主管部門的同意,簽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重新簽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
金。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屆滿前不得收回。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在我國土地使用者如果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土地的,不得出租土地使用權;在土地使用權出租時,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定租賃合同,其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出租人必須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規定的義務;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出租時,出租人必須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
對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實行授權經營或國家控股公司試點的方可采用授權經營或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配置土地。經國務院改制的企業,土地資產處置方案應報國土資源部審批;其他企業的土地資產處置方案應報土地所在的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
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后,在土地使用者依法繳納了土地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國家將該幅土地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或國家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我國下列幾種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須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劃撥:⑴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⑵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⑶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⑷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特殊用地⑤。在這里需要說明,對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項目,可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但是對于以營利為目的,非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項目的,應當以有償使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
四.土地取得的程序及有關規定
(一)集體土地征用的程序
嚴密可行的工作程序,對于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失誤、保證工作質量有著重要的作用。征用集體土地一般按照下列工作程序辦理:先申請用地,建設單位持經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初步設計、年度基本建設計劃以及地方政府規定需提交的相應材料、證明。凡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建設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建設用地的申請、審查、報批工作,對應受理的建設項目在30日內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編制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上一級土地管理部門審查,經批準的建設用地,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建設用地批準后直至頒發土地使用證書之前,應進行跟蹤和管理。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后,用地單位向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經測繪部門測繪,核定用地面積,確認土地權屬界限,地籍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后由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證,作為使用土地的法律憑證。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形式
為了進一步對國有土地的管理,體現市場經濟中的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在我國除涉及國家安全和保密外,都必須向社會公開。招標、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僅集中體現了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時可以實現政府按規劃統一開發、統一供地,以供應引導和制約需求,實現土地優化配置,還可以有效防止土地出讓中的不正之風和腐敗行為,保障依法行政。
1.以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主要適用于:高項目用地;福利住宅用地;國家機關、部隊、文化、、衛生、、科研和市政公共設施等非營利性用地;政府批準的其他用地。土地使用者需要按協議出讓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時,可向土地使用權出讓方索取地塊的有關資料和文件,并于規定的時間內提交包括土地開發建設方案、出讓金數額及付款方式等內容的文件。出讓方在收到上述有關文件后,應于規定期限內給予答復。如果雙方均有意向,就可進一步協商,直至達成協議。土地使用者可與土地管理部門簽定合同并支付定金。土地使用者支付出讓金后,可向土地管理局或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
2.以招標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在規定的期限內,由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以書面的形式投標,競投某一地塊的使用權,由招標人經過開標、評標,最后擇優中標者的出讓方式。其程序是依據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機關根據計劃、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擬訂招標公告,包括出讓地塊的用途、年限、出讓方式、時間等,邀請有意向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定向招標。投標人提出申請后,招標人對其資格能力等方面進行審查,然后向符合條件的投標人發出招標文件,投標人在拖表結束前將標書投入標箱,并交納保證金,標書投入標箱后不可撤回,如果撤回投標書,則投標人喪失保證金,但在投標截止日期前如果需要修改標書可另投修改好的標書,原標書歸于無效。招標人按照招標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推選代表檢查標箱的密封情況,應當開啟標箱,宣布招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主要內容(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應重新招標)最后由評標小組進行評標,中標者保證金可轉為定金,亦有地方規定可抵作出讓金,未中標者可退還保證金,中標者在拿到中標通知書之后,在一定時間內和招標人簽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支付規定數額的定金,在簽約后60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過期不全部支付的,招標人有權解除合同,并請求違約賠償。
3.以拍賣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一種財產權利,可以通過拍賣這種競爭易方式得到較為充分的對價。其程序是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的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土地估價結果和政府產業政策確定底價,在拍賣前七日,拍賣人應通過報紙和其他新聞媒體拍賣公告。公告內容包括:拍賣時間、地點、出讓地點的編號、位置、面積、用途、使用條件、出讓年限;競拍人應當具備條件,并辦理相關手續⑥。拍賣當天,由主持人介紹有關拍賣的情況,宣布起叫價,競買人競價,最高應價者為競得人,應當注意競買人不足三人,或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達到底價時,主持人應當終止拍賣。拍賣成交后,雙方應當簽署成交確認書,買方應當持拍賣出具的成交證明和有關材料向土地管理部門辦理證照變更手續。
4.國有土地使用權通過協議方式出讓給土地使用者。在我國只有除、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外才可采取。出讓金不得低于新
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征地補償費用以及按照國家規定應當交納的有關稅費之和;有基準地價的土地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于出讓地塊所在級別基準地價的70%。實行授權經營、作價出資方式取得應按政府收取出讓金額計作國家資本金或股金。以協議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將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改變為商業、、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途的,應當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部門的同意,簽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按變更后的土地用途,以變更時的土地市場價格補交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五.我國閑置土地的處置辦法
閑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經原批準政府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
在我國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書未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自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設用地批準書頒發之日起滿一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準終止開發建設連續滿一年的都認定為閑置土地。
我國的處置方案有:(1)延長開發建設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2)改變土地用途,辦理有關手續后繼續開發建設;(3)安排臨時使用,待原項目開發建設條件具備后,重新批準開發,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價;(4)政府為土地使用者置換其他等價閑置土地或者現有建設用地進行開發建設;(5)政府采取招標、拍賣等方式確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對原建設項目繼續開發建設,并對原土地使用者給予補償;(6)土地使用者與政府簽訂土地使用權交還協議等文書,將土地使用權交還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時,政府應當依照土地使用權交還協議等文書的約定供應與其交還土地等價的土地。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兩年未動工開發時,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
工開發必須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延遲的除外。
綜上所述,大家都能看出,土地作為重要的生產資料,無論在什么樣的社會,無論在什么樣的經濟結構下,都是一樣重要的。為此,我國政府在近年來也出臺了一些相關的法律、法規,只有管好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土地,進行的土地規劃,合理利用和征用土地,建立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和生態環境,才能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協調發展。
[注釋]:
①參見《經濟法學》主編潘靜成,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出版,2000年8月。
②參見1988年8月29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一章第四條。
③參見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
五章第二十二條。
④參見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章第十二條。
⑤參見《房地產基本制度與政策》主編陸克華,建筑出版社出版,2003年5月第49頁。
⑥參見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四章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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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利用管理文件匯編》地質出版社出版,2004年12月。
2.《土地利用管理調研報告匯編》國土資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編,2004年11月。
3.《經濟法學》主編潘靜成,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出版,2000年8月。
4.《房地產政策與法規》主編孫辛勤李勝利,中國物資出版社出版,1998年11月。
5.《房地產法學》主編程信和,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2001年2月。
土地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最珍貴的自然資源,是一切勞動過程得以實現的必要條件和物質基礎,是農業最基本的生產資料,也是工業生產的場所。我國總土地面積為960萬平方公里(折合144億畝),其中有耕地14.9億畝、草地42.9億畝、林地18.3億畝,其它面積為67.9億畝。應當說我國國土遼闊,土地資源是豐富的,但是人口眾多,人均耕地僅有1.2畝左右,遠遠低于世界人均耕地4.8畝的水平。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大中城市的城鄉結合部都成為經濟社會化和土地利用變化最為頻繁和快速的地區,流動人口增加導致的房屋、土地租賃為主要形式的土地市場發展較快。土地利用非農化速度加快,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越來越普遍,隨著體制改革,結構的調整與資產的重組,現在進行的結構調整就是通過產權的交易、轉讓,依靠資本市場來進行的。
本文先后闡述了我國土地管理法中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制度;我國集體土地的五項征用原則;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使用權出讓、出租、作價入股和劃撥的形式。并著重介紹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四種形式:一.以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二.以招標方式出讓土地;三.以拍賣方式出讓土地;四.以協議方式出讓土地。在最后介紹了目前我國閑置土地的認定方法及國家對其處置的方案。
關鍵詞:集體土地國有土地土地使用權
一.中國現行土地制度的內容
(一)我國土地目前的利用現狀
土地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最珍貴的自然資源,是一切勞動過程得以實現的必要條件和物質基礎,是農業最基本的生產資料,也是工業生產的場所。我國總土地面積為960萬平方公里(折合144億畝),其中有耕地14.9億畝、草地42.9億畝、林地18.3億畝,其它面積為67.9億畝。應當說我國國土遼闊,土地資源是豐富的,但是人口眾多,人均耕地僅有1.2畝左右,遠遠低于世界人均耕地4.8畝的水平①。再加上長期以來,人們無法使用土地,對科學開發和利用土地問題重視不夠,亂占濫用等現象很普遍,土地資源遭到破壞,耕地面積逐年減少,土地問題的矛盾將日益尖銳。為了管好和用好土地,必須制定和完善土地管理法規,以便更好地用法律手段調整土地關系,保護土地資源。
為了適應土地管理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需要,提高土地的集中節約利用水平,緩解建設用地指標不足的壓力,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對土地資源的需求,近年來開封市政府按照河南省政府常務會議關于開展磚瓦窯場、工礦廢棄地整治工作的指示精神,依據國務院加強耕地保護的要求和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全市范圍內開展磚瓦窯場、工礦廢棄地的整治工作,并取得可喜成績,這樣,不僅提高了土地的集中節約利用效率,減少耕地占用,降低用地成本,減少閑置浪費,更能促進小康社會的建設。
(二)土地的所有權制度
土地的所有權,是指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占有、使用和處分土地,并從土地上獲得利益的權利。土地所有權制度是保護土地所有制的法律工具我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確規定我國土地所有制為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集體所有,即農民群眾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的土地的所有權。
目前我國存在兩種土地所有制形式,即土地的國家所有制和土地的農村集體所有制?!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蓖瑫r,《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憋@然,我國現行的土地所有權制度與國家推行的社會制度即公有制是相適應的。
(三)土地的使用權制度
土地的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人依照法律的規定,對占有的土地進行合理利用的權利。所有權的內容是由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能組成的。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我國的土地使用權制度,應視使用者使用土地的所有權性質而定。一般情況下,農民使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是無償的。不僅如此,由于歷史原因引起的非農業人口使用的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也是無償的,比如宅基地,對于國有土地來說,除了法律規定的無償使用者外,就連中國公民住宅使用的國有土地都是有償的?!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五款規定:“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土地使用權的除外?!?/p>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大中城市的城鄉結合部都成為經濟社會化和土地利用變化最為頻繁和快速的地區,流動人口增加導致的房屋、土地租賃為主要形式的土地市場發展較快。土地利用非農化速度加快,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越來越普遍,隨著體制改革,結構的調整與資產的重組,現在進行的結構調整就是通過產權的交易、轉讓,依靠資本市場來進行的。
二.我國集體土地的征用原則
我國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在征用土地時,土地管理部
門和用地單位必須嚴格遵守以下原則:②
(一)珍惜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則
土地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生活的基礎,我國耕地具有明顯的特點:人均占有耕地少、耕地總體質量差、生產水平低、退化嚴重、后備資源不足。但是,隨著城市建設的發展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必然還要占用一部分耕地,因此,在征用地時必須要堅持“一要吃飯、二要建設”的方針,必須堅持精打細算,能少占土地就不多占,能利用荒地就不占用耕地,堅決反對征而不用、多征少用、浪費土地的做法。
(二)保證國家建設用地原則
在征用土地時應反對兩個極端:一是以節約土地為理由,拒絕國家征用;二是大幅度提高征地費用,以限制非農業部門占用土地。因此,既要貫徹節約用地的原則,又要保證國家建設項目所必須的土地。
(三)妥善安置被征地單位和農民的原則
由于中國土地遼闊,各地情況差異較大,補償、補助標準很難確定,更不易統一,但補償、補助要求適度。所謂適度,是既不要因為征用土地而降低被征地生產單位的生產水平和農民個人的生活水平,也不要因征地而過大的提高農民的生活水平或超過當地的生活水平。
(四)有償使用土地的原則
有償使用土地,是管好土地、促進節約用地和合理利用土地、提高經濟效益的經濟手段。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土地使用制度將實行雙軌制,既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和土地使用權劃撥兩種制度長期并存。
(五)依法征地的原則
建設單位征用土地,必須依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和要求,持有國家主管部門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證書和文件,并按照征用土地的程序和法定的審批權限,依法辦理了征用手續后,才能合法用地③。凡無征地手續或無權批準使用土地的單位批準使用的土地或超權限批準使用的土地,均屬非法征地,不受法律保護。
三.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形式
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是指國家將一定時期內的土地使用權提供給單位和個人
使用,而土地使用者一次或分年度向國家繳納土地使用費的行為。目前,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形式如下: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協議、掛牌交易的方式。商業、旅游、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采取拍賣、招標方式;沒有條件,不能采取拍賣、招標方式的,可以采取雙方協議的方式④。出讓的最高年限是由國務院規定,應當簽定書面合同,合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定;使用者要改變土地用途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規劃主管部門的同意,簽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重新簽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
金。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屆滿前不得收回。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在我國土地使用者如果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土地的,不得出租土地使用權;在土地使用權出租時,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定租賃合同,其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出租人必須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規定的義務;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出租時,出租人必須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
對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實行授權經營或國家控股公司試點的企業方可采用授權經營或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配置土地。經國務院改制的企業,土地資產處置方案應報國土資源部審批;其他企業的土地資產處置方案應報土地所在的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
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后,在土地使用者依法繳納了土地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國家將該幅土地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或國家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我國下列幾種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須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劃撥:⑴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⑵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⑶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⑷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特殊用地⑤。在這里需要說明,對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項目,可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但是對于以營利為目的,非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項目的,應當以有償使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
四.土地取得的程序及有關規定
(一)集體土地征用的程序
嚴密可行的工作程序,對于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失誤、保證工作質量有著重要的作用。征用集體土地一般按照下列工作程序辦理:先申請用地,建設單位持經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初步設計、年度基本建設計劃以及地方政府規定需提交的相應材料、證明。凡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建設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建設用地的申請、審查、報批工作,對應受理的建設項目在30日內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編制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上一級土地管理部門審查,經批準的建設用地,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建設用地批準后直至頒發土地使用證書之前,應進行跟蹤和管理。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后,用地單位向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經測繪部門測繪,核定用地面積,確認土地權屬界限,地籍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后由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證,作為使用土地的法律憑證。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形式
為了進一步對國有土地的管理,體現市場經濟中的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在我國除涉及國家安全和保密外,都必須向社會公開。招標、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僅集中體現了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時可以實現政府按規劃統一開發、統一供地,以供應引導和制約需求,實現土地優化配置,還可以有效防止土地出讓中的不正之風和腐敗行為,保障依法行政。
1.以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主要適用于:高科技項目用地;福利住宅用地;國家機關、部隊、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科研和市政公共設施等非營利性用地;政府批準的其他用地。土地使用者需要按協議出讓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時,可向土地使用權出讓方索取地塊的有關資料和文件,并于規定的時間內提交包括土地開發建設方案、出讓金數額及付款方式等內容的文件。出讓方在收到上述有關文件后,應于規定期限內給予答復。如果雙方均有意向,就可進一步協商,直至達成協議。土地使用者可與土地管理部門簽定合同并支付定金。土地使用者支付出讓金后,可向土地管理局或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
.以招標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在規定的期限內,由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以書面的形式投標,競投某一地塊的使用權,由招標人經過開標、評標,最后擇優中標者的出讓方式。其程序是依據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機關根據社會經濟發展計劃、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擬訂招標公告,包括出讓地塊的用途、年限、出讓方式、時間等內容,邀請有意向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定向招標。投標人提出申請后,招標人對其資格能力等方面進行審查,然后向符合條件的投標人發出招標文件,投標人在拖表結束前將標書投入標箱,并交納保證金,標書投入標箱后不可撤回,如果撤回投標書,則投標人喪失保證金,但在投標截止日期前如果需要修改標書可另投修改好的標書,原標書歸于無效。招標人按照招標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推選代表檢查標箱的密封情況,應當開啟標箱,宣布招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主要內容(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應重新招標)最后由評標小組進行評標,中標者保證金可轉為定金,亦有地方規定可抵作出讓金,未中標者可退還保證金,中標者在拿到中標通知書之后,在一定時間內和招標人簽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支付規定數額的定金,在簽約后60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過期不全部支付的,招標人有權解除合同,并請求違約賠償。
3.以拍賣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一種財產權利,可以通過拍賣這種競爭易方式得到較為充分的對價。其程序是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的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土地估價結果和政府產業政策確定底價,在拍賣前七日,拍賣人應通過報紙和其他新聞媒體拍賣公告。公告內容包括:拍賣時間、地點、出讓地點的編號、位置、面積、用途、使用條件、出讓年限;競拍人應當具備條件,并辦理相關手續⑥。拍賣當天,由主持人介紹有關拍賣的情況,宣布起叫價,競買人競價,最高應價者為競得人,應當注意競買人不足三人,或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達到底價時,主持人應當終止拍賣。拍賣成交后,雙方應當簽署成交確認書,買方應當持拍賣出具的成交證明和有關材料向土地管理部門辦理證照變更手續。
4.國有土地使用權通過協議方式出讓給土地使用者。在我國只有除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外才可采取。出讓金不得低于新
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征地補償費用以及按照國家規定應當交納的有關稅費之和;有基準地價的土地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于出讓地塊所在級別基準地價的70%。實行授權經營、作價出資方式取得應按政府收取出讓金額計作國家資本金或股金。以協議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將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改變為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途的,應當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部門的同意,簽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按變更后的土地用途,以變更時的土地市場價格補交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五.我國閑置土地的處置辦法
閑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經原批準政府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
在我國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書未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自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設用地批準書頒發之日起滿一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準終止開發建設連續滿一年的都認定為閑置土地。
目前我國的處置方案有:(1)延長開發建設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2)改變土地用途,辦理有關手續后繼續開發建設;(3)安排臨時使用,待原項目開發建設條件具備后,重新批準開發,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價;(4)政府為土地使用者置換其他等價閑置土地或者現有建設用地進行開發建設;(5)政府采取招標、拍賣等方式確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對原建設項目繼續開發建設,并對原土地使用者給予補償;(6)土地使用者與政府簽訂土地使用權交還協議等文書,將土地使用權交還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時,政府應當依照土地使用權交還協議等文書的約定供應與其交還土地等價的土地。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兩年未動工開發時,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
工開發必須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延遲的除外。
綜上所述,大家都能看出,土地作為重要的生產資料,無論在什么樣的社會,無論在什么樣的經濟結構下,都是一樣重要的。為此,我國政府在近年來也出臺了一些相關的法律、法規,只有管好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土地,進行科學的土地規劃,合理利用和征用土地,建立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和生態環境,才能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協調發展。
[注釋]:
①參見《經濟法學》主編潘靜成,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出版,2000年8月。
②參見1988年8月29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一章第四條。
③參見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
五章第二十二條。
④參見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章第十二條。
⑤參見《房地產基本制度與政策》主編陸克華,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出版,2003年5月第49頁。
⑥參見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四章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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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農村集體土地產權現狀
(一)我國農村集體土地產權的基本構成
一是我國農村的集體土地所有制,是在一定的范圍內由勞動群眾共同占有土地的一種共有制形式。二是我國實行集體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的制度。我國農村集體土地的用益物權除地役權外分三個部分:農用地;宅基地;集體企業建設用地以及農村集體公益事業用地。
(二)我國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現狀
截至末,全國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覆蓋率66%,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發證覆蓋率46%,宅基地登記發證覆蓋率80%。
(三)我國集體土地征收和流轉中的收益分配現狀
目前,我國集體土地的收益主要產生于征收和流轉過程中。國家對農村土地進行征收后,政府通常得給予四種補償費用,即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收益分配主要包括:集體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設定的收益分配和集體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收益分配。
1、農戶的承包地被征用后,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這兩項主要費用是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而個人承包經營戶在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同時卻不能直接作為受償主體,而只能在集體經濟組織或基層農村的村民委員會那里受償。
2、集體建設用地流轉過程中的收益大致有以下幾種類型:政府-集體分享型、集體獨享型、限制性集體獨享型、政府-集體-農戶分享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補償型。對于集體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再轉移收益分配大致有以下幾種類型:增值收益由集體和土地使用者分享型;增值收益由土地權利人和政府共享型;土地權利人包括集體和集體建設用地原使用權人、再轉移收益由原土地使用人和政府分享型。
(四)我國農村集體成員資格認定的現狀
農村集體成員資格認定大體上可分為三種:以第一輪或第二輪土地承包時的承包地或劃地人口為依據;以現有集體經濟組織的在冊人口為依據;以第二輪土地承包日期起為時限的年齡段為依據,包括死亡人員、新生嬰兒、遷出、遷入人口。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集體成員資格界定越來越困難,一是部分地方的戶籍制度改革,使戶籍的遷移變得相對容易和簡單,使原來單純以戶籍作為判斷集體成員資格的標準難以適用;二是身份變化所引起的農民集體成員資格取得和喪失界定難。
二、我國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存在的問題
(一)農村集體土地的產權主體的虛位
“農民集體”只具有抽象的意義,很難成為實踐層面上的所有者主體。而事實上的“集體所有”則表現為無實際內容的集體“空殼”,集體所有使所有者處于“虛位”狀態;同時,農民集體常隨行政村組的存廢、變更而存廢、變更的狀態,產權主體的地位極不確定。
(二)農村集體土地產權權能殘缺
國家只是在名義上和法律上承認農村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而事實上可以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征用集體土地。實踐中,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基本權能事實上由土地使用權所代替,“農民集體”只能是有限的土地所有權人,國家才是農村土地的終極所有者。因此,作為集體的農民和“農民集體”實質上都沒有對土地的最終處置權。
(三)征地補償標準低,使用和分配也不規范
一是征地補償標準低,政府在土地征收過程中所獲收益比重過大。二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無法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三是征地補償收益使用、分配不規范。四是集體土地流轉中國家與集體、集體與農民利益分配關系不確定、不規范。
(四)產權的激勵功能不明顯
由于農民的土地使用權沒有長期化保證,土地承包期短,政府又可以對已經用承包制承包的土地隨意調整、限制土地使用權的繼承以及采取行政方式更改土地承包經營,使農民難以形成長期的生產積極性,限制了經營預期,結果對農民而言沒有形成必要的土地投入激勵機制,影響到農業的可持續發展。
三、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總體思路及框架
改革和完善我國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應當從我國實際出發,根據我國農地資源及人地關系的特點,在保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不變的前提下,尋求建立以新型的產權關系為特征的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實現形式,構建和明確農村集體土地產權主體,顯化農村集體土地產權權能,使農民擁有有效的土地產權。
(一)明確農民與土地所有權的關系
首先是農民集體與農民個人的關系。農村集體應當是為一定物質、經濟的利益而聚集形成的,集體的意志應當是其成員的共同的意愿指向,農民集體的成員應當能夠享有所在集體的權益。其次是村民委員會與農村經濟組織的關系。村民委員會具有管理組織的性質,具有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的職能。集體經濟組織作為農民發展生產經營的合作經濟組織,是農戶及其相關產業組織之間的自愿合作或者聯合,不應成為帶有行政化色彩的組織。最后是政府管理權和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關系。國家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側重于土地資源的宏觀調控和行政監管;而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所有權的行使則應側重于對本集體內部土地資產的具體管理和對農戶行使土地使用權的監督。
(二)確保農村集體產權權能的實現
要充分實現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權能,必須要以法定的形式賦予農民集體真正的所有權和農民個人真正的使用權,要保證土地所有權在經濟上得以充分體現,要維護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權益;要在服從國家或集體全局利益的前提下保持集體土地所有者對其所擁有的土地的處置權。
(三)逐步建立和規范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
首先要明確集體所有制中“集體”的內涵,創新保障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法律制度,建立新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其次要通過具體的法律制度設計解決和規范農村集體土地的流轉問題,實現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的同地、同權、同價,合理分配收益。
(四)拓展國家宏觀調控權
農村集體土地產權除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及他項權利外,還包括規劃權、管理權、發展權等。國家應強化對農村集體土地的管理權、規劃權、發展權。一方面通過制定相關法律,不斷規范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建設中的問題;另一方面,要加強監督和管理,使相關土地政策落到實處。
(五)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具體框架
根據改革的總體思路,結合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現狀,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具體框架如圖1所示。
四、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重點
(一)明確界定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
在法律上界定產權主
體,保障農村土地所有權人的主體地位,是農村土地所有權改革的關鍵。一是應對集體成員的資格予以確認。允許各地以戶籍為基礎、經由嚴格的村民自治程序自主決定,并承認所有成員有平等占有和使用集體土地的權利。二是明確界定土地所有權主體,并以土地所有權證書這一法律形式予以體現。三是明確農民與土地所有權的關系,穩定農村土地關系。四是明確村民小組與村委會的關系,保障土地所有權的行使。(二)集體成員享有平等的集體土地所有權
可以考慮把集體土地所有權細分為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權以及農民個體成員權益,兩者產生連帶法律關系,成員人的權益依附于所有權,所有權由各成員人的權益組成。集體成員在征地補償安置、集體資產處置等重大問題上都有相應的、平等的收益權、表決權等。對承包經營權的處置,由三分之二以上集體成員表決決定。
(三)賦予集體土地所有權完整的權能
一是承認農村土地所有者的排它占有權,以便有效抵制對土地的侵權行為。二是推動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物權化。將農民的集體土地使用權法定化、固定化、可繼承化和市場化。三是強化權利主體對集體土地的收益權能。國家只有因公共利益才能征用農村土地。四是實現集體土地所有權完整的處分權能。
(四)依法保障實現集體土地所有權
一是配套改革國家土地征用制度。嚴格控制政府征地行為,強化集體所有權主體地位。二是建立農村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制度。對集體土地參照國有土地使用制度實行土地使用權有償、有期限、有限地流轉的制度,并對其出讓、出租、轉讓、抵押等加以明確規范。三是放開并規范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顯化農民財產權價值。四是合理分配集體土地流轉收益,保護國家、集體、農民共同利益。
【關鍵詞】土地勘測;質量;措施
國土資源局土地勘測工作承擔著縣域新增建設用地報批、土地招拍掛勘測定界和城鎮地籍信息系統維護等涉及國土資源管理的業務工作,我們為提高勘測工作對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的服務水平,采取了多項措施,加強對土地勘測工作的管理,確保了土地勘測工作的質量,為提高對社會發展的服務質量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1.土地勘測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從近幾年的項目來看,乃至國家投資項目,規劃設計均存在深度不夠的問題。項目規劃不符合當地工農業生產習慣,道路等建筑物的布置脫離實際,地形情況不能滿足經濟發展的要求,對項目施工中的實際困難沒有全面考慮。出現這些問題,主要是由于以下幾方面的原因:測圖比例尺不能滿足施工圖設計的要求;在項目勘測設計過程中,沒有進入項目區內及群眾當中開展認真細致的調研工作。沒有摸清楚項目區的實際地形情況,沒有摸清楚項目區內現有基礎設施的利用情況,沒有摸清楚項目區內工農業生產的實際。確定項目的時間較晚,往往在項目需要上報前的一個月或更短的時間內才委托進行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及規劃設計工作,為了不耽誤項目的正常上報,只能在這有限的時間內完成規劃設計工作,自然造成規劃設計報告的質量低劣,深度不夠;得不到政府的配合,經常憑借經驗“閉門造車”。在這些情況下出現勘測質量問題是在所難免的。
2.提高土地勘測質量的措施
2.1 充分認識土地勘測質量的重要性
土地勘測繪工作是推進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的一項基礎性工作,是監測地理國情、提高決策水平的重要手段。提供土地測繪公共服務是國土資源局測繪工作的重要職能。近年來,很多所轄范圍內基礎測繪中長期規劃、基礎測繪“十二五”規劃已全面實施,測繪科技水平也在不斷的提高,土地測繪服務保障作用也在不斷的增強。針對在土地勘測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如勘測質量不高、勘測任務備案管理制度不落實、勘測誠信體系尚未建立等,應提升對土地勘測質量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從基礎勘測工作入手,提高勘測質量。提高認識,加強宣傳,不斷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切實增強全系統人員做好土地勘測工作的責任感、使命感,并對進一步做好測繪管理工作,更好地為縣域經濟建設提供測繪保障服務,提出了具體的要求和目標。為增強全民知法、懂法、守法意識,全方位、多渠道宣傳《測繪法》等法律法規,并與其它法律法規宣傳統一安排,統一部署,并形成宣傳合力,不斷增強勘測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通過加強測繪宣傳工作,不僅能夠營造良好的測繪法制環境,取得各級領導和政府部門對土地勘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同時也能夠使各項勘測法律制度真正落實到實處。增強服務意識,提供土地勘測服務水平。土地勘測是一項基礎性工作,勘測工作的重要性往往不被人們認識和理解。因此,一定要增強服務意識,認真謀劃,主動服務,及時為政府宏觀經濟決策、規劃管理、應對突發事件等提供勘測保障服務,使勘測成果成為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支撐和保障。
2.2 強化土地勘測質量的監督
加強土地勘測質量監督的檢查工作,強化土地勘測成果匯交,提高勘測服務保障能力。按照《測繪質量監督管理辦法》規定,根據要求,進一步加強測繪產品質量管理,完善測繪項目監理制度。結合盤縣實際,完善年度測繪質量監督檢查流程和評定標準,健全測繪質量監督檢查機制,建立市級測繪質量監督檢查專家庫,開展常態的質量監督檢查。加強土地勘測成果匯交工作,提高土地勘測服務保障能力。加大對土地勘測產品質量的檢查力度和抽查比例,及時發現問題,做到及時解決。
2.3 加強行業自律,建立誠信體系
建立健全可量化的土地勘測誠信體系和評估標準,形成政府監管、社會監督、行業自律“三結合”的有效監管模式。一是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測繪行業服務標準和測繪單位誠信評估辦法,量化指標值,明確評估指標。二是簽訂《測繪單位誠信服務承諾書》。三是建立土地勘測誠信信息公開制度,四是開展土地勘測誠信服務調查工作,填寫《測繪單位誠信服務用戶調查表》,并在項目完成后,將其作為勘測成果匯交的要件。
2.4 規范土地勘測項目管理工作,完善本單位土地勘測管理制度
按照有關條例的要求,規范土地勘測項目備案工作。進一步優化工作流程,明確工作責任,建立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建立了測繪成果統一對外提供制度,確立對外提供土地勘測成果資料的嚴肅性、權威性。對外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測繪成果均需統一加蓋測繪資質專用章。完善內部各項規章制度。制定土地勘測管理制度、勘測質量管理制度、勘測技術管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勘測管理工作制度,為生產優秀土地勘測成果提供制度保障。
2.5 加強土地勘測業務培訓提高勘測成果質量
大力實施人才戰略,著力改善人員結構。改善從事勘測工作人員的知識、年齡結構,提高技術人員業務素質,提升勘測技術服務水平。不斷提高土地勘測隊員業務培訓力度,確保土地勘測成果質量。從學習內容上,認真組織學習《城鎮地籍調查規程》、《土地勘測定界規程》等業務行規;從學習方法上,采取書面學習與野外工作實踐相結合的辦法,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從學習形式上,采取老手帶新手,技術熟練的組長帶組員的辦法。通過采取這些措施,使每個勘測隊員的業務工作能力在短時間內得以迅速提高,從而提升土地勘測隊伍的整體素質。創優服務理念,增強服務效能,提高職工政治思想素質。在做好業務工作的同時,進一步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加強職工的政治理論學習,根據工作性質和崗位職責,加強對職工的政治思想教育,進一步增強職工的服務意識,真正讓服務理念和效能意識深入人心。
2.6 健全土地勘測機構機制,構建和諧土地勘測發展環境
加強土地勘測隊伍建設,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保障有力的基礎勘測隊伍,為全縣公益性勘測和政府應急勘測提供隊伍保障。充實土地勘測管理人員,注重測繪專業技術人才培養和引進,努力構建和諧土地勘測的發展環境。
2.7 認真做好測量標志普查、管理及維護工作
一是全面普查,摸清底數。組織人員通過全面、徹底地普查,全面掌握縣域擁有的永久性測量標志數量以及狀況。二是登記造冊,建立檔案。對完好的測量標志分別建立檔案,利用《測量標志管理系統》軟件,全部實施微機化管理,同時詳細拍攝各測量標志的點位、標志及附近現狀照片,做到底數清楚,現狀明白。三是明確責任,加強保護。對各個水準點、三角點、B級GPS點全部委托測量標志所在地鄉鎮國土資源所(站)保管,將測量標志保護工作落實到所(站)、責任到人,并要求各責任人增強責任意識,定期進行檢查,切實加強保護。
3.結束語
在土地勘測工作中,應做到在思想上高度重視,強化土地勘測質量監督和業務培訓,建立土地勘測誠信體系,規范土地勘測項目管理工作,完善本單位土地勘測管理制度,為提供高質量的土地勘測服務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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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村土地;土地征收;補償;對策
Analysis on the Legal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Rural Land Expropriation Compensation
Xie Peng,Zhang Da-jiang
(Jinan City Land Reserve CenterJinanShandong250099)
【Abstract】With the speeding up of the process of urbanization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public facilities, the rural land expropriation is becoming an important problem in land management. On the one hand, rural land, which includes agricultural land, housing plot and construction land, is the most basic means of production, which is the foundation of farmers' social stability and stability; on the other hand,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urbanization causes rural land Conflicts of Interest Distribution. So, how to deal with rural land expropriation in the compensation problem? 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further improve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is the basic solution.
【Key words】Rural land;Land expropriation;Compensation;Countermeasures
1. 農村土地征收的立法現狀
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并依法給予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我國征收集體土地的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目前,是在國家根本大法《憲法》的指導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為主,同時根據各省、市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一些法律規章、地方法規。
2. 農村土地征收存在的問題
2.1公共利益界定不清,土地征收濫用嚴重。
我國《憲法》第10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然而何為公共利益?我國相關法律并沒有作出規定,這無疑擴大了政府的自由裁量權,易造成濫用土地征收權力的現象。
2.2補償收益主體不明確,補償分配不合理。
首先,我國的《憲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等規定,中國農村的土地歸農村集體成員共同所有,同樣“集體”的具體內容也沒有明確規定,這就導致了農村土地的集體產權實際上是“一種無確定主體的產權”,進而導致在征地補償費的利益歸屬上存在著很多問題。[1];其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的標準不統一,補償費在被征地農民個體之間分配混亂。村委會根據村規民約確定被分配人員資格及分配辦法。在發放數量上,有的全部發放,有的村集體先提留一部分,提留的比例各不相同。[2]
2.3土地征收程序不完善,缺乏有效監督管理。
我國土地征收程序主要包括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以及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等,但從實際操作上看仍存在諸多不足:
(1)征收補償程序可操作性不強,關于土地征收程序的一些重要事項上規定的模糊不清。例如《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 25條規定:“征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 3個月內全部支付”,但在實踐中,并未參考這一期限,大都滯后發放。
(2)補償糾紛發生后,缺失救濟程序。對于補償決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規定由政府行使裁決權,缺乏應有的中立性。
(3)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偏低,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堪憂。土地對于農民而言具有生產資料和社會保障兩種功能,征地與拆遷補償定價時應當引入市場機制充分考慮土地自身價格和未來社保價格,應當按照市場基本價值規律科學確定征地與拆遷補償標準。[3]現有的征地a償標準在于用過去的物權數值測算未來的物權權益,沒有包含未來社會保障價值。
(4)據國家統計局對2942戶的農民調查,耕地被征收前人均純收入平均為2765元,土地被征收后人均純收入為2739元,約下降了1%。再看支出,土地被征前農戶的家庭消費支出相對較低,有些農產品如糧食、蔬菜等還可以自給自足;土地被征后農戶面臨與城鎮居民相同的消費環境,生活支出大大增加,不僅所有商品都需要從市場購買,一些大項消費如住房、子女入學、大病就醫等更增加了普通農民的生活負擔。由此可見,征地后農民的生活水平總體是下降的。[4]
(5)補償方式簡單趨同,缺乏長效性。我國現行的法律中,關于土地征收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但兩法對于土地征收補償問題僅一筆帶過,沒有明確規定,造成以下問題:各征收補償單位在實踐中基本上都是以現金補償為唯一方式,未考慮到被征地人的長遠利益。一夜暴富后的失地農民的生存都將面臨嚴重困難。
3. 對我國農村土地征收過程中出現問題的對策
筆者認為,解決上述問題,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3.1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圍。
筆者認為,應當通過概括的基礎上加以列舉的方式明確“公共利益”的范圍。梁慧星在其主編的《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中,對公益作出了列舉式的解釋:“所謂公共利益,指公共道路交通、公共衛生、災害防治、科學及文化教育事業、環境保護、文物古跡及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公共水源及引水排水用地區域的保護、森林保護事業,以及國家法律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5]
3.2嚴格土地征收程序與監管。
(1)建立土地征收部門對征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認定程序。以法律形式大致明確其內涵和外延。
(2)提高征地信息的公開程度。征地政府應當通過多種渠道普及征地法律政策和征地公告。公告內容應包括征地原因、征地單位、征地范圍、征地時間、補償方式等,以增強征地工作的公開性和透明度。
(3)引進司法救濟程序。在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中應賦予在征地糾紛案中保持相對中立的法院或其他仲裁機構對案件的管轄權,在案件的審理中,確保農民的合法權益的到保護,確保審判結果的公正。[6]
3.3提高補償標準。
就補償標準而言,應充分考慮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要求確保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1)提高補償標準最根本的是需要建立市場化的土地評估制度,制訂區片綜合地,考慮地類、產值、地區位、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市場因素合理確定土地價格。
(2)創新農地使用制度。嘗試讓集體經濟組織保留部分土地產權進行流轉,通過辦市場、建標準廠房和商業用房、造停車場等予以出租,也可以在國家、省、市重點工程及企業集團用地中,把集體土地產權作價入股收取年租金,使農民有穩固的收入和就業機會。[7]
3.4S富土地征收補償方式。
豐富土地征收補償方式能夠進一步確保農民獲得充分的安置。筆者建議采取以下幾種補償方式:
(1)貨幣安置。主要有分期、一次性和終身貨幣安置。相比于一次性貨幣安置方式,終身和分期貨幣安置更適合農民利益的保護,采取終身和分期貨幣安置方式能夠避免由于物價上漲而產生的問題,按照物價變化情況定期調整補償費用。
(2)農業安置。劃分一定面積或質量較好的土地給農民,使其能夠繼續開展農業活動,自給自足,或者轉變為其他農業方式。
(3)提供免費的職業技術培訓或提供工作崗位。只有將生存技能教給農民,才能實現真正的脫貧。
(4)企業補貼安置。若是為了建設鄉鎮企業而占用農村土地,可以提供當地農民就業機會。
4. 結語
土地征收事關失地農民之生存,事關社會之穩定。在不斷推進城市化、加速推進和諧社會的進程中,我們必須從根本上保障農民權益,結合本國國情,結合各地實際情況,通過完善法律法規、政策調整,彌補和改進當前土地征收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土地征收補償制度。
參考文獻
[1]農村土地征收問題研究 [期刊論文]《建筑工程技術與設計》,2015年 張雅娜.
[2]農村土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存在的問題及法律規制 [期刊論文]《法制與社會》,2015年 黃洪強 等.
[3]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問題、原因及對策 [期刊論文]《武漢商業服務學院學報》,2013年 余鑫 等.
[4]非理性征地補償的制度誘因 [期刊論文]《改革與戰略》,2009年 左靜.
[5]《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梁慧星 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03.
[6]科學發展觀視域下的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思考 [期刊論文]《湖南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年 吳傳毅.
關鍵詞: 市場運作,中低收入人群,經濟適用房制度,住房用地市場化,住房補貼,貨幣直補政策
“市場運作提高效率,貨幣直補保證公平”是指日照市在解決中低收入人群住房問題上,改革現有的經濟適用房制度,政府將國家規定的經濟適用房用地通過市場拍賣給開發商,制定透明而規范的制度、標準和辦法,將土地收益以貨幣的形式直接補貼給具備資格的中低收入家庭,讓其直接通過市場購買相應層次的住房制度。這一制度和措施不僅有利于資源的有效配置和供求的時空均衡,而且降低了政府的監管成本,也減少了政府的尋租和腐敗,同時確保了應補盡補,初步實現公平和效率的最佳兼容。
一、住房用地市場化
日照市將每年確定的經濟適用房建設用地,交由國土資源部門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出讓,然后將土地出讓所得的所有凈收益作為經濟適用房購房戶的專項補貼費用劃歸財政專戶管理。日照市經濟適用住房的市場化運作,徹底打破了過去經濟適用房政策下的房地產業土地供應的 雙軌制 。所有房地產商公平競爭,在市場上獲得土地資源,避免了土地供應中的暗箱操作和尋租行為。經濟適用房的市場化運作,促進了市場經濟的完善,推動了日照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
為了解決拍賣經濟適用住房用地招拍掛價格不一,資金收繳時間長,來源不穩定的問題,從2006年開始,新《辦法》規定不再每年單獨拍賣經濟適用住房用地,經濟適用住房補貼資金直接從政府土地出讓收益中列支,建立經濟適用住房補貼專項資金。資金預算以上年度補貼總額為基礎,根據每年房地產平均價格指數調整。相比其他地方經濟適用房投入不足甚至逐年減少,日照市此舉既保障了補貼資金的來源,又保證了補貼資金不會因房價上漲而相對減少。
二、住房補貼貨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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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貼運作透明化一是嚴格補貼對象審批程序
補貼對象按照“個人申請、單位核實、張榜公示、公眾監督”的程序進行審批。二是實行全過程的公開。對中低收入家庭標準線每年向社會公布,全市每年補貼戶數、每戶補貼標準,市里都公開計算公式。補貼對象的確定實行申請公示、標準公示、輪候搖號公示、許可證發放公示。三是加大監督力度,其措施有:與申請人簽訂法律合同責任書,要求申請人中號交保證金,并找擔保人;利用房管局房產檔案查詢申請人及親屬相關情況;對舉報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補貼條件的中號者,查實后,獎勵舉報人1000元等等。四是建立經濟適用住房補貼退出機制。退回的補貼納入經濟適用住房補貼基金,用于向其他低收入家庭發放住房補貼,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運作的透明化使那些謊報實情的人無法得逞,也杜絕了托關系、走后門的可能。2003年被舉報查實取消資格的有7戶,到2007年359戶因超收入或已有住房被取消了申請資格。這與許多地方經濟適用房流入“富人”和“投資者”之手,甚至出現炒“房號”的情形無疑有天壤之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