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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保險國際化進程的不斷推進,許多保險機構已經和正在迅速拓展它們的國際業務活動。為了在這種環境中維護全球保險市場的有效、公正、安全和穩定,在更大范圍內實現保護投保人利益的監管目標,各國保險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越來越成為必要。
一、跨境保險業務經營活動的監管原則
為了指導各國保險監管當局在監管國際保險機構和保險集團的國外業務經營時進行有效合作,以增強保險監管的有效性,讓投保人和潛在投保人了解保險機構的財務狀況和償付能力,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于1999年12月頒布了國際保險機構和保險集團跨國業務的監管原則。
(一)任何外國保險機構都不得逃避監管。各國保險監管機構之間合作的主要目的是確保沒有任何保險機構逃避監管。在注意避免重復監管的同時,每一個監管機構都有義務確保其轄區內所有的外國保險機構均受到有效監管。
對子公司和分支機構的監管是有不同之處的,子公司一般應由東道國轄區監管,并受到東道國對資本充足性和償付能力規章的約束。分支機構通常也由東道國轄區實施日常監管,但分支機構的償付能力既可由母國轄區,也可由東道國轄區適用的條款來評估,東道國轄區的監管當局也可以借助母國轄區監管當局的評估結果得出自己的判斷。
(二)所有國際保險集團和國際保險機構都應受到有效監管。在決定是否給轄區內外國保險機構的子公司或分支機構授予許可證或延長許可證時,東道國轄區監管當局需要對國外保險機構在母國轄區被監管的有效性進行仔細評估,必要時須向母國監管當局咨詢。這種評估應考慮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的一般監管原則和標準以及母國監管當局應用處罰條款限制與有效監管沖突的保險機構的能力。
傳統的保險監管方式一般把重點放在對每個保險公司的單獨監管上,因為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相比,保險機構不那么容易受到傳染性連鎖風險的危害,它們也不那么容易對大范圍的金融體系造成系統風險,保險監管當局盡量對其轄區內設立的單個保險公司筑起一道“籬笆”,以便把它與同一集團的其它機構隔離開來。然而,當保險機構的母公司對其他保險機構或金融機構有實質性的參股時,在評估母公司和整個集團的財務能力時,把由于集團的存在而可能造成的潛在風險考慮進去顯得非常重要,如對償付能力的可能影響、集團內關聯交易、以及大額風險等。關于如何謹慎對待這種情況的討論一直在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國際證券監管委員會以及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等論壇上進行著。
(三)設立跨國界保險機構應由東道國和母國監管者協商決定。當某一保險機構提出在國外建立新機構的申請時,東道國和母國監管當局之間進行的最初合作就開始了。批準許可證的過程為東道國和母國國監管當局提供了良好的合作機會,也為他們未來進一步的合作打下了基礎。
東道國監管當局需要就許可證申請的某些方面向母國監管當局咨詢,它在授予許可證之前應該進行必要的核實工作,以確保申請者的總部或母公司所在國的監管當局沒有不同意見。這一過程為母國監管當局提供一個機會,使它能夠把不同意其所監管的保險機構跨境設立子公司或分支機構的理由告知東道國監管當局,并可以建議東道國監管當局拒絕頒發許可證。東道國監管當局在沒有得到母國監管當局的肯定答復,或在收到有保留的答復時,應考慮選擇拒絕許可證申請、加大監管力度、或對授予許可證提出附加條件等,東道國監管當局應該將自己所采取的措施通報給母國監管當局。
東道國監管當局在對那些償付能力在母國轄區沒有受到謹慎管理的國外保險機構,或者沒有明確的母公司對其負責的合資公司進行許可審查時,應特別謹慎。是否授予許可證的最終決定,應由東道國監管當局根據非歧視性標準作出。同時,母國監管當局也應當掌握它們的保險機構所屬的所有跨境機構的情況。
(四)提供跨境保險服務的國外保險機構應該受到有效監管。是否允許國外保險機構在某一轄區提供跨境保險服務,通常涉及該轄區的法律問題。當消費者能不受任何約束,自愿尋求國外保險服務時,一般認為他們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然而,當允許積極推銷跨境保險產品時,東道國監管當局通常需要了解該國外保險機構在其轄區內推銷保險產品的真實動機,并進行核實,以確保該保險機構的償付能力在母國轄區受到了謹慎的監管。另外一種方式是通過專門的許可證審核程序,或采用具體的安全措施,來保護本國投保人的利益。
如果允許積極推銷跨境保險產品,母國監管當局對確保保險機構的償付能力負有主要責任,而東道國監管當局則應非常認真地考慮母國監管當局對保險機構擬開展的跨境經營活動提出的保留或反對意見。母國監管當局如果認為其轄區內的保險機構沒有充足的財務能力、或者沒有對其業務進行有效管理所必需的專業知識,它就應該阻止該保險機構到境外推銷其保險產品。
二、跨境保險活動相關國家保險監管當局之間的監管信息交流
如果監管當局之間相互信任,監管信息就可以在大致對等的基礎上實現雙向流動。在不斷改進對國際保險機構和國際保險集團的監管的同時,還必須加強保險機構和監管當局之間、以及監管當局之間的信息交流。這樣做的目的是針對實質性的監管措施,而不僅僅是交流一般的日常信息,所以母國和東道國監管當局對監管信息的需求也是各有側重的。
(一)母國監管當局的信息需求。母國監管當局主要希望能夠及時、充分地得到保險機構總部或母公司的有關信息。為此,需要建立一個完善而又可以核實的報告體系,要求任何一個境外的子公司或分支機構都應向其總部或母公司報告,而且還必須有滿足特別信息需求的可行辦法。為了實現這一目標,母國監管當局應要求保險機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設在國外的機構應向總部或母公司定期提交綜合性的報告,從而使得母國監管當局能夠對該保險機構的總體財務狀況及其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進行比較準確的評估。
如果東道國監管當局有理由懷疑某一外國保險機構出現比較嚴重的問題,就應主動通報母國監管當局,母國監管當局也應向東道國監管當局通報這些問題嚴重程度的詳細情況,以引起它們必要的關注。然而,東道國監管者通常處于發現問題的最佳位置,因此應該主動采取措施。母國監管當局有可能希望對其國外保險機構上報的資料進行獨立核實,當母國監管當局需要跨境檢查時,東道國監管當局應當允許,并持歡迎態度。如果母國監管當局暫時不能進行跨境檢查或者不擬啟動跨境檢查程序,它可以向東道國監管當局提出咨詢,請求東道國監管當局對該保險機構跨境活動的情況進行核實或做出評價。東道國和母國監管當局最好都能得到彼此所獲得的信息。
一旦國外保險機構出現嚴重問題,東道國監管當局可以向其總部或母公司查詢,也可以尋求母國監管當局的支持,以便提出可行的補救方案。當東道國監管當局決定撤消某國外保險機構的許可證或采取類似行動時,它應在可能的和適當的時候事先向該機構的母國監管當局發出預警。東道國監管當局在征得母國監管當局同意的情況下,雙方可以分擔監管責任,并協調各自的監管活動。東道國監管當局應該向母國監管當局通報任何由于提供跨境保險業務活動引起的問題。
(二)東道國監管當局的信息需求。如果對母國監管當局對母公司或整個集團的審慎監管能力和政策措施有充分了解,那么東道國在對國外保險機構實施監管的效果就會更好。為此,母國監管當局應向東道國監管當局通報對其保險機構跨境經營活動有重大影響的監管措施,讓東道國監管當局根據自己的判斷行事。母國監管當局應積極回復東道國監管當局提出的各種信息要求,如當地機構的業務活動范圍、在集團內的作用和內部控制情況,以及東道國監管當局進行有效監管的其他相關信息要求。
當母國監管當局對某一特定轄區的監管標準有疑問,并因此而準備采取可能對該轄區國外保險機構產生重要影響的措施時,它應事先與東道國監管當局溝通和協商。一般來講,母國監管當局應盡可能地讓東道國監管當局對跨境保險機構保持信心。即使在敏感時期,如某一保險機構將發生產權變化或面臨問題時,母國監管當局與東道國監管當局之間的充分溝通也會對雙方都有利。母國監管當局應積極回復東道國監管當局提出的有關在東道國提供跨境保險服務的保險機構的各種信息要求。
(三)信息交流的保密。能自由地進行監管信息的交流可以增強監管者之間的有效合作。當然,這種自由要受到一些旨在保護信息提供者和接收者的條件限制。不同轄區有不同程度的保密規則,這對監管信息的傳遞可能造成一定障礙。如果轄區的保密要求限制了不同保險監管當局之間的信息共享,或者有的監管當局不能對其他監管當局提供的信息予以保密,那么這些轄區的監管當局則應考慮著手審查其保密要求,總的原則是獲得的信息只能用于與監管金融機構有關的目的;應允許信息雙向流動,但不能要求信息的形式和詳細特點嚴格對等;所傳遞信息的秘密性應受到法律保護。當然,所有保險監管當局都應該遵守職業保密制度,對其活動過程中,包括進行現場檢查時所獲得的信息保密。
獲得信息的監管當局如果準備根據所獲得的信息采取行動,應在可能的情況下與提供信息的監管當局協商。至于被監管機構的信息被監管當局之間交流以后,是否應把監管當局之間溝通的情況通報給被監管機構,目前仍是討論之中的問題,在監管實踐中往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三、金融集團模式下對被監管機構高層管理人員和重要股東的資格考察
在金融集團模式下,對被監管機構高層管理人員和重要股東的資格考察的目的在于確保金融集團內部有關機構的監管當局能夠有效行使他們的職責,對這些機構是否得到審慎的監督和指導,以及主要股東是否對這些實體構成損害等問題做出評估。同時也可以促進不同監管機構之間的磋商和信息交流,從而實現有效監管。
(一)金融集團模式下對被監管機構高層管理人員和重要股東的資格考察的目的和主要內容
銀行、證券和保險機構高層管理人員的品行和能力是審慎監管的重要內容之一。確保被監管機構得到審慎穩妥的管理和指導的責任根本上屬于被監管機構自身,監管當局期望這些機構采取必要措施,確保經理、董事以及持股超過一定數額或者對業務有重大影響的股東能夠達到監管當局提出的稱職、適當以及其它要求。
一個有效和完整的機構運作機制應包括各種控制措施,以促進這些機構持續滿足監管當局提出的稱職、適當和其它方面的要求,并使得監管當局在必要情況下進行干預。對經理、董事和主要股東在這些方面進行考察是監管當局為了確保被監管機構能夠以穩妥和審慎的方式進行經營的常用監管機制。如果經理、董事和主要股東不能達到稱職、適當或其它資格方面的標準,監管當局一般可以動用各種制裁手段,促使其采取補救措施。
金融集團所屬的不同機構,往往要分別接受不同監管機構的監管,各監管機構分別依據相應的法律和規定對管轄范圍內的機構進行稱職、適當或其它資格方面的考察。在行使他們的法律職責時,不同監管機構之間應當進行積極的協調與溝通。監管當局在試圖考察被監管機構高層管理人員的稱職、適當或其它資格時,金融集團不同的組織和管理結構可能會給他們的工作增加復雜因素,特別是當這些機構受監管范圍之外的實體或個人影響較大時,問題更為突出。
稱職性考察通常要評估經理和董事的才能以及他們完成崗位職責的能力,而適當性考察則主要是評估他們的品行操守。在確認能力方面,監管機構通常審核其正式的資格證書、以往經歷和一貫表現。在評估品行和操守時,重點是犯罪記錄、經濟狀況、因債務引起的民事訴訟、拒絕加入專業組織或被專業組織開除,其它相似行業監管當局的處罰,以及過去的不良商業行為。有關評估主要股東稱職、適當或其它資格的因素包括商譽、財務狀況,以及他們的權益是否會對被監管機構構成負面影響。金融集團內處于監管范圍之外的機構(通常處在被監管機構的上層)的經理和董事可以對被監管機構的許多方面造成重大影響,而且可以在控制整個集團內不同機構的風險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上述因素導致了監管權限的一些問題,因為某一監管當局的權限往往不能延伸到集團內受其它監管機構監管的范圍,或者集團內不受監管的機構。這個因素還引起了不同監管者之間分享有關某些個人的信息的困難,而且涉及到監管當局通常應該遵守的職業保密規定。大多數國家都制定了保護個人隱私權的法律,因此在這個問題上,監管機構之間自由交換信息可能會受到一些影響。
(二)對金融集團中有關機構高層管理人員以及重要股東的稱職和適當性考察的基本原則
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提出了一些基本原則,有關監管當局可以參考:
1.為了確保金融集團內的被監管機構能夠審慎穩妥地經營,如果集團內其它機構的經理和董事能夠對被監管機構的經營活動行使重大或控制性的影響,就應該對他們進行稱職、適當或其它資格的考察。
2.持股超過規定數額,并可能對被監管機構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應該滿足監管當局提出的稱職、適當或其它資格方面的要求。
3.稱職及適當或其它資格考察應該在委任階段進行,以后發生變化還需要重新考察。
4.監管當局期望被監管機構采取必要措施,以確保持續達到稱職、適當或其它資格方面的要求。根據經理、董事和主要股東對被監管機構的影響程度和他們職責的不同,對他們的稱職、適當或其它資格的考察也有所不同。
5.如果一個經理或董事被認為對一個被監管機構經營能夠實施重大影響,而且他曾經在集團內部另外一個被監管機構擔任過經理或董事,那么監管當局應該在評估過程中咨詢另外一個機構的監管者。
6.如果一個經理或董事被認為對一個機構的經營能夠實施重大影響,而且他曾經在集團內部另外一家未受監管的機構擔任過經理或董事,那么監管當局應該在評估過程中咨詢其它曾經和該機構發生來往的被監管機構的監管者。
存款保險制度是由政府或法人出資組建保險機構、以存款銀行及其所吸收的存款為參保對象和保險范圍,并由政府對參加保險的形式、保險費率、賠償方式等作出相應規定的一種保險制度。存款保險制度作為金融安全網絡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西方發達國家早已建立并發揮著穩定金融市場的重要作用,但我國目前尚未建立這項制度。本文擬就建立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必要性及其方案選擇作一探討。
一、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迫切性和重要性
1983年設立中央銀行之前,我國的銀行都是國有“專業”銀行,沒有股份制銀行或民營銀行,更無合資銀行或外資銀行,銀行信貸資金實行統存統貸,財務管理實行統收統支,國家對銀行及其債權人承擔無限責任,當然不需要存款保險制度。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進行和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形成了以中央銀行為中心,商業銀行為主體,多種金融機構并存的金融體系,優勝劣汰這一市場機制已經引入金融市場,商業銀行作為經營貨幣信用的企業實體也會因經營不善而破產倒閉,“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因解散、撤消和被法院宣告破產時,應優先支付存款人本息,因此儲戶的利益得到保障。然而,當商業銀行因嚴重虧損等原因破產時,已很難有足夠資金支付所有儲戶的本息。目前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比例已經很高,有的已出現支付困難,而其負債的一半以上是儲蓄存款,一旦出現銀行倒閉,最大的受害者將是廣大儲戶,這無疑會給廣大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國民經濟的運行造成嚴重損害,甚至引發社會動蕩和危機。因此,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保障存款人的利益、穩定金融秩序,已是十分迫切和重要。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高速增長的居民儲蓄需要有效的制度保障。長期以來,居民儲蓄一直是大多數人的首選投資方式,到目前為止,全國居民儲蓄存款已超過10萬億元,而作為信貸資金主要來源的儲蓄存款,也是銀行對億萬儲戶的硬負債,到期必須還本付息。然而,商業銀行資產運用中的風險及風險程度一般存款人并不知曉,這種信息不對稱使得存款人的利益可能變得沒有保障,若銀行倒閉,首當其沖的受害者將是普通存款人。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當商業銀行因種種原因而發生支付困難或倒閉時就能較充分地保護存款人、特別是小額儲戶的利益,避免其遭受重大經濟損失,從而有利于社會經濟生活的正常運行。
(二)銀行業的穩定運行需要存款保險。自有資本是銀行抵御金融風險的重要屏障,是衡量銀行信譽的重要指標,銀行經營發生損失,最終只能以自有資本來抵補。一般而言,自有資本比重越高,銀行經營的安全系數越大。我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雖資產規模龐大,但資本金嚴重不足,遠遠低于《巴塞爾協議》規定的8%的最低資本充足率,且其資產質量較差,據估計,我國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高達25%,某些地區甚至達到40%,銀行業的經營已經出現了高風險的趨勢,一旦因其經營不善論文格式而倒閉,將直接威脅存款人的利益,且極易對社會產生連鎖性的破壞影響。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后,投保銀行出現經營困難時通過存款保險拯救,可以避免擠提風潮,進而避免整個金融體系受個別破產銀行的影響出現大的震蕩,將銀行經營失敗的社會成本降低到最小,實現銀行業的穩定運行。
(三)存款保險是完善銀行業監管的重要方面。銀行監管的目的在于保障銀行業安全經營,其監管措施有三類,即預防性措施、臨時救援措施和事后補救措施,后兩類措施則主要是指存款保險制度。商業銀行參加存款保險后,存款保險機構必然要對被保險銀行的資產運用進行監管,促使其按照穩定性原則開展經營活動;而當投保銀行經營破產或支付困難時,則由存款保險機構進行拯救或直接代為兌付存款,提供事后補救。存款保險制度也就成為銀行業監管體系的最后一道屏障。
(四)銀行業的對外開放需要存款保險。我國的金融市場正處于對外開放的進程中,按照我國加入WTO的承諾,2006年底前全面開放金融市場,越來越多的外資銀行將進入中國市場開拓業務。這些外資銀行,大多是私營銀行,其經營狀況除受自身業務的影響外,還受母國的政治、經濟以及其總行和其他分支機構經營狀況的影響。為了保護存款人的利益,保證我國金融體系的正常運轉,有必要由境內存款保險機構對其存款進行保險,而外資銀行為了自身業務的更好發展,也希望中國盡快與國際慣例接軌,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五)頻繁發生的各國銀行危機給我們以警示。20世紀90年代以來有關國家頻繁發生的銀行危機充分說明市場經濟條件下金融機構因經營不善而發生困難以至于破產的事情將難以避免,且其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危害和破壞作用極其巨大。我國應吸取其教訓,盡快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防止因銀行擠兌而導致社會動蕩的悲劇在我國發生。
二、建立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思路
我國的存款保險制度應在借鑒發達國家行之有效之處的基礎上,根據我國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它應該既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又能監督投保銀行的經營活動,以確保金融機構不濫用存款保險制度去進醒過度風險經營,把銀行的信用風險降低到最小,促進銀行業的穩定發展,保證整個金融體系的正常運轉。建立我國存款保險制度應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一)首先明確存款保險機構的職能。存款保險機構的職能可分為單一職能型和復合職能型。單一職能是指存款保險機構只擔負著保護存款人利益的職責。復合職能則是指存款保險機構除保護存款人利益以外,還對參加保險的投保銀行進行監督、檢查,對經營失敗或有問題的投保銀行提供資金援助等拯救措施。從世界各國存款保險機構的職能演化過程為看,復合職能正在逐步取代單一職能。因此,我國存款保險機構應采取復合職能模式,其基本職能應包括:11保險救助職能。即當投保銀行出現經營或清償力危機時,存款保險機構動用保險基金對其進行救助,防止銀行出現擠兌、破產倒閉和引發“多米諾骨牌效應”而導致銀行業出現系統性風險。這是存款保險機構最為重要的職能。21保險補償職能。如果救援無望或救援失敗,存款保險機構通過保險基金補償存款人損失,保護存款人利益,重振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31接管破產銀行職能。即存款保險機構采取轉移投保存款、購買承擔和資助兼并收購等方式構接管破產銀行。41監督職能。包括要求投保銀行定期提供有關報表和資料、對其風險狀況進行稽核監測,其目的在于對投保銀行的經營狀況和有關存款保險的風險狀況進行準確評估。及時防范和發現銀行有無違規經營行為或經營管理不善,并要求其改正。若投保銀行拒絕“道義勸告”或改進不力,存款保險機構有權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和終止對該銀行的繼續保險,并及時向有關監管部門通報。
(二)設立存款保險機構的一般存款保險機構由政府出資創辦并管理或政府與銀行共同出資創辦并管理、或由銀行業出資創辦行業性質的存款保險機構等三種類型。由政府出資創辦并管理的存款保險機構,其優點是便于政府有關部門的領導,有很大的權威性,但政府獨資建立存款保險機構會進一步加重國家財政壓力,也不利于調動各大銀行參與的積極性。完全由銀行業自行出資創辦存款保險機構,可以減輕國家財政負擔,但存款保險機構的信譽和宏觀調控能力將會削弱,并且不便于政府的介入。鑒于存款保險制度的重要性,采用政府和銀行業共同出資組建的形式比較好,存款保險機構的業務活動接受政府監管部門的監督和控制,同時,參股的各大銀行有權享受存款保險。這樣,既可以提高存款保險機構的信譽和實力,又可進一步完善金融監管工具,強化其宏觀調控能力。
(三)確立存款保險的對象和范圍。實施存款保險制度的大多數國家確定保險對象時以其所在空間地域為原則,即包括本國領土內的全部存款金融機構。就我國銀行業狀況而言,國有獨資商業銀行雖然規模龐大、實力雄厚,但其資產質量低下,與龐大的風險資產相比,自有資本嚴重不足,承擔金融風險沖擊的能力實際上很弱;區域性商業銀行、城市合作銀行及信用合作社規模較小,經營風險十分巨大。顯然,內資銀行是存款保險的主要對象。而為了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及銀行業的穩定運行,中外合資銀行及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也應成為存款保險機構的投保人。因此,存款保險的對象應為我國境內所有經營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存款保險的范圍應確定為居民儲蓄存款和企業單位存款,居民儲蓄是我國銀論文格式行存款資金的最主要部分(占銀行存款的50%以上),也是存款保險的重點所在;銀行存款的另一個重要內容是企業單位存款,目前企業存款約占金融機構存款總額的37%。兩者之和占金融機構存款總額的90%以上,這兩部分存款有了保障,銀行業的穩定也就有了保證。超級秘書網
(四)選擇存款保險的形式。存款保險的形式可分為:11強制保險方式,即依法規定金融機構必須向存款保險機構投保,如日本、加拿大等國;21自愿投保方式,即是否參加存款保險由銀行自行決定,法律并無強制規定,如德國、意大利等國;31強制與自愿相結合方式,如美國法律規定所有聯邦儲備體系成員的州銀行必須參加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存款保險,非聯邦儲備體系的銀行以及其他金融機構可自愿參加。鑒于我國銀業自律比較差,加之我國居民及銀行的風險意識不強,采取自愿參加的形式,許多銀行為了降低經營成本極有可能不參加存款保險,存款保險制度預期目的將無法達到。因此,宜采取強制性保險的方式,即國家通過相關法律規定,要求境內包括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銀行、區域性商業銀行、城市合作銀行、信用合作社、民營銀行、外資銀行和合資銀行在內的所有銀行業機構均須參加人民幣存款保險,從而實現保障存款人的利益和金融業穩定的目的,同時也使得所有的銀行在同一水平上競爭。
(五)明確存款險的標的、金額和賠償方式。不同國家的存款保險制度中規定了各自的保險標的和各不相同的最高保險金額,而存款保險的賠償則有三種不同方式:即全額賠償、部分賠償和分段比例遞減賠償?;谖覈用竦慕鹑陲L險意識尚不很強,單項存款規模小、結構簡單的現狀,遵循保護小額存款、促進存款增長、穩定金融市場的原則,采取分段比例遞減的賠償方式較為適宜,即規定存款保險理賠最高額(現階段可暫定為20萬元),在這一額度內的部分給予100%的賠償,超過最高點的增加額分段按遞減比例賠償。這種全額賠償與部分賠償相結合的方式,可以使存款銀行與存款人之間形成一種聯合保險,促使存款者關注銀行的經營狀況,謹慎選擇銀行,同時督促銀行加強內部控制與管理,增強競爭能力,穩健經營。
(六)合理確定保險費率。存款保險費率有固定費率和浮動費率之分。固定存款保險費率是指保險費率一定,保險費金額取決于存款總額的大小,而與銀行自身的經營狀況、資產風險無關。固定存款保險費率即保險費是按存款規模確定一個固定額。雖然簡便易行,但存在著風險控制缺陷,沒有體現銀行經營的風險狀況,經營好的銀行和經營差的銀行、資產質量好的銀行與論文格式資產質量差的銀行在保險費率上沒有差別。浮動保險費率是依據銀行經營狀況和資產的風險程度不同實行差別費率。保險費率不固定、根據參加存款保險的金融機構的風險評估來確定保險費率,對資本充足率較高、資產質量好的銀行給予較低的保險費率,而對風險程度較大的銀行實行較高的保險費率,可以促進銀行加強自身業務和風險控制,強化銀行的風險意識和穩健運營,并減少商業銀行因參加存款保險而產生的道德風險。浮動保險費率取代固定保險費率已成為存款保險費率的發展方向,考慮到我國銀行業信用風險評估制度尚未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初期可實行固定費率,待到建立起一套完善的銀行信用風險評估制度后,再逐步改行浮動費率。
參考文獻
[1]國家統計局1中國經濟景氣月報,2003(12)1
關鍵詞:存款保險制度;道德風險;法律制度
存款保險制度是指由經營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依照規定的費率向專門的存款保險機構繳納保險費進行投保,當投保金融機構出現支付危機或面臨破產時,由該專門保險機構提供資金援助或者直接向儲戶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保險制度。存款保險制度的根本作用在于保護小額存款者的利益,同時也是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的補充,是構成一個國家金融安全網的三項重要制度之一。
存款保險制度增強了人們對金融體系的信心,維護金融穩定,但是該制度帶來的道德風險問題往往會影響其運行成效,減弱其基本作用。所以應認真研究存款保險制度中道德風險產生和存在的根源,從而找到防范道德風險的辦法,進而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控制道德風險的法律制度。
一、存款保險制度中的道德風險
(一)存款保險制度和道德風險
1.存款保險制度
一個國家或地區政府為了保護存款人的利益,維護該國金融業的安全與穩定,往往通過法律形式在金融體制中設立專門的存款保險機構。
該制度規定有吸收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必須或自愿按照法定的比例向存款保險機構繳納保費,存款保險機構對其投保人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將其財務狀況限定在相應的范圍之內,當投保的金融機構發生支付危機或倒閉時,由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資金援助或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
存款保險源于美國。20世紀30年代的經濟大蕭條嚴重影響了金融機構的經營,危害了存款人的利益。所以,1933年美國銀行法就明文規定在聯邦層面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旨在重振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保護儲戶利益的同時監督銀行的經營。
我國迄今尚未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但是中國人民銀行在其公布的《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06》中曾對此作了闡述并肯定了其積極意義。該報告將存款保險制度定義為:存款類金融機構按照規定的標準參加存款保險并繳納保費,當某個存款類金融機構倒閉或破產時,由管理保費的存款類保險機構按規定向存款人予以賠付。
存款保險制度功能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首先是保護功能。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首要的最初的目的就是保護小額儲戶的利益,在銀行破產時免遭損失或減少損失。其次是穩定功能。如果沒有存款保險制度,在某一銀行破產倒閉的情況下,由于信息不對稱,儲戶不僅對該銀行喪失信心而且還會對其他銀行也產生疑慮,進而容易出現擠兌,導致危機蔓延。存款保險制度的存在使得儲戶的損失得到及時的賠付,很大程度上就截斷了危機的傳導。再次是救助功能。當銀行面臨支付危機時,存款保險機構可以向投保銀行提供支持,幫助投保行度過危機。另外是監管功能。存款保險機構時刻關注投保銀行的經營和安全,對銀行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監督。
盡管存款保險制度的作用明顯,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兩面性,存款保險制度也不例外,它在發揮作用的同時也會帶來道德風險。
2.道德風險
道德風險的概念源自保險學的研究。它最早是由Arrow(1962)在研究醫療保險問題是提出的。他認為道德風險是指在保險關系中,被保險人利用自己掌握的信息優勢,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時做出損害被保險人利益的行為,或是在保險關系中,人利用信息優勢做出損害被人的行為。
簡單的來理解就是從事經濟活動的理性人在最大限度的追求自身效益的同時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為。道德風險生成的原因在于不恰當的激勵機制。
(二)存款保險制度中道德風險的體現
在存款保險制度中,道德風險是指由于信息不對稱,存款保險機構對銀行提供保護和救助時,改變了存款者、投保銀行和存款保險機構甚至金融監管機構所面臨的激勵和約束機制,使得各方都有可能產生道德風險。具體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存款人的道德風險。在沒有存款制度的情況下,存款的安全性缺乏保證,因此存款人需要慎重選擇銀行同時積極的對銀行的風險和經營狀況進行了解和分析,甚至還會對銀行進行適當的監督。但當存款保險制度建立以后,在銀行無法支付時將由存款保險機構負責支付存款人的存款,這就導致存款人的監督責任放松,存款人則不在關注銀行的經營狀況,只是關注哪家銀行的利率更高,得到的收益更多。
第二,銀行的道德風險。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意味著銀行倒閉時存款人可能獲得來自存款保險機構的賠償,這樣就解除了銀行的顧慮,放松自我風險控制,增大了其經營的風險。
第三,存款保險機構的道德風險。存款保險機構的宗旨是維護中小儲戶的利益,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但是它的非營利性質也可能會存在管理上不盡責的情況。比如對投保銀行的監督審查不到位,形成失誤沒最后動用保險基金來賠付存款人。
第四,金融監管機構的道德風險。存款保險機構的建立可能使得監管機構對該制度過度依賴,放松自身監管職責,為銀行危機的產生埋下隱患。
綜合上面四個方面,存款保險制度下相關各方都會產生道德風險。所以,建立相應的法律制度來控制其中的道德風險顯得尤為必要。
二、存款保險制度下的道德風險控制法律制度的國際經驗
世界上有近百個國家都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來維護本國金融體系的穩定性,也都采取了相關措施和辦法來防范控制道德風險。世界上存款保險制度運行最為成功的國家是美國和德國,它們對于道德風險的控制封面的成功經驗值得其他國家借鑒和思考。
(一)美國對于存款保險制度中道德風險的防范控制
1.關于美國存款保險制度的介紹
當今世界上存款保險制度建立最早、運行機制最為完善,當數美國的聯邦存款保險制度。20世紀30年代的經濟大蕭條是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制度產生的直接原因。為了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與保護存款人的利益,美國國會于1933年通過了《格拉斯-斯蒂格爾法》建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確立了強制性的存款保險制度。
2.道德風險控制的法律制度安排
FDIC是政府存款保險的典型模式。良好的法律制度設計是道德風險控制的前提保障。
第一,確定建立該制度的目標。FDIC的第一要務是保護小額存款人切身利益,維護金融體系穩定運行,從而增強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
第二,監管有針對性。FDIC是美國銀行業的忠言監管者,它監管所有被保險的銀行。在對參保機構實施非現場檢查、定期檢查、專項檢查,一旦發現問題,就在第一時間實施一系列正式或非正式的強制措施。
第三,法律法規的完善。FDIC自成立以來以及后來實施的改革,這一過程都有法律法規提供強大的支持。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對FDIC的職能和組織結構做了詳盡的規定;到了1950年,《聯邦存款保險法案》更是賦予了FDIC前所未有的權力;為了加強應付倒閉銀行的權力,1982年通過了《加恩-圣-杰爾曼存款機構法》來提供法律支持。
(二)德國對于存款保險制度中道德風險的防范控制
1.關于德國存款保險制度的介紹
德國的存款保險制度是由政府強制性的存款保險體系和非官方自愿存款保險體系構成,以后者為主,其建立于20世紀50年代。那時最初出現了一些地區性的存款保險組織。1974年,當時德國最大的私人商業銀行赫斯塔特銀行由于清償力不足而被迫關閉,引起了社會大眾對金融機構的信任危機,于是其他德國銀行集團建立了自己的存款保險體系從而形成了現行的自愿存款保險制度體系。
2.德國對于道德風險控制的法律制度安排
德國作為大陸法系最具代表性的國家,其法律制度環境尤為精良。德國存款保險制度下道德風險控制法律制度的特點尤為鮮明,表現如下:
首先,反破產法和所有權結構形成的法律環境。在德國企業破產被認為是經營者個人的失敗,甚至還可能會受到法律制裁。因此,反破產法與存款保險結合起來能防止金融機構冒險,因而降低了金融機構道德風險。
其次,銀行部門的所有權結構在降低道德風險上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在德國因為很多銀行是在管理者而非股東的控制之下,并且不以股權價值最大化為目標,這就降低了銀行從事高風險業務的可能。
再次,建立了存款風險公示制度。根據德國相關法律的要求,金融機構需讓客戶了解該機構加入了何種存款保險機制,以供存戶了解存款風險。
最后,金融安全網中各監管部門的密切有效配合也是德國對道德風險控制有效的原因。
三、我國建立道德風險控制法律制度的思考和建議
若我國將來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話,必然也面臨道德風險的問題。因此,德國和美國等先進的國家經驗是值得我們參考借鑒的。筆者認為這些經驗和建議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建立有效降低道德風險的外部環境,完善對應的法律法規。最大限度的降低存款保險制度中的道德風險問題,不僅要求合理的設計存款保險體系,同時還要求建立能使存款保險制度高效運行的外部環境。只有存款保險制度運行所處的大環境得到改善,保障存款人利益、構建國家金融安全網、建立有效的銀行市場退出機制的作用才能更有效的發揮。
第二,完善商業銀行治理結構。推進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的改革,完善商業銀行的治理結構將其改造成經營目標明確、運行機制健全、財務狀況良好、治理結構完善、具有較強國際競爭力的現代金融企業對防范道德風險十分重要。
第三,完善銀行風險評級制度。我國也可以成立一家國家級信用評級機構,評估金融機構的信用級別,為我國存款保險機構經營決策提供依據。同時,還要會同有關部門對投保銀行依據風險監測的結果進行檢查,及時發現財務問題并監督采取相應措施,將風險盡可能消除在萌芽狀態,以降低整個金融系統風險。
第四,提高公眾風險意識,加強金融安全網的信息共享和協調配合,強化銀行審慎監管。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并不能因此而削弱銀行監管,更不能代替銀行監管。審慎的金融監管以及金融安全網的協調配合,會使得監管更加有效,也就會使存款保險制度真正的發揮作用效,同時也有利于克服了道德風險,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實質上也就維護了存款者的利益。
注釋:
構成金融安全網三項制度的另外兩項分別是銀行監管制度和中央銀行最后貸款人制度。
《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06》第八章.
李賢.論存款保險制度中的道德風險.山東大學2007年碩士學位論文.第16頁.
論文摘要:隨著社會進步和社會保障體系的不斷完善,醫療保險已經和我們每個人的關系越來越密切。作為醫療保險機構支付和理賠醫療費用重要依據的病案,必須對其進行科學合理的管理,才能使其發揮作用。本文從病案書寫質量、病案的完整性,病案的供應和保存等幾個方面,從病案管理的角度,簡單闡述了其在醫療保險理賠中的作用。
隨著社會進步和社會保障體系的不斷完善,醫療保險(Medicalcare)作為國家和社會向法定范圍內的勞動者提供預防和治療疾病、傷殘的費用和服務的一種社會保險,已和我們的生活越來越密切。按醫療保險的實施方式分為2種:一種是國家強制的法定保險,由政府醫療保險管理機構統籌管理,其目標是廣覆蓋,低保障;另一種是自愿保險,由商業保險機構負責接保和理賠個人自愿投保的醫療保險。
病案(MedicalRecord)作為一種醫療檔案是醫務人員對病人的診斷、檢查、治療、護理所做的客觀真實的文字記錄,對病案科學合理的管理至關重要,它已成為醫療保險機構支付和理賠醫療費用的重要依據。
1病案的書寫質量管理直接影響醫療保險機構的支付和理賠
1.1病案首頁是病人結束住院診治的總結其所反應的信息為測算醫療保險費率提供較完善的統計數據。為社保機構考評、監督醫院的服務質量、技術水平提供了量化指標。其書寫要點是應填項目必須填寫正確,完整,特別是正確的疾病和手術操作分類的編碼,關系到理賠的費率。例如臨床上“畸胎瘤”的性質一定要根據病理報告的描述進行良、惡性腫瘤,包括交界惡性腫瘤的區分。這就要求醫生要書寫規范的疾病診斷名稱,疾病編碼人員也要有高度的責任心和熟練的編碼技術。
1.2入院記錄包括主訴、現病史、既往史、個人史、家族史、體格檢查、實驗室檢查與特殊檢查結果、診斷、診斷討論、治療計劃討論。其中現病史、既往史的描述對涉保理賠至關重要。現病史以主訴為主線進一步闡述疾病發病癥狀、體征、時間和病歷中記錄的重要陽性和陰性表現,治療、檢查經過,治療效果等,不應出現邏輯性失誤,這樣為鑒定病案的價值做好基礎準備。既往史是記錄病人既往的一般健康狀況,急、慢性傳染病史,藥物不良反應及過敏史,手術和嚴重創傷史及其他重要病史。按發病時間順序記載,凡與現病診斷和鑒別診斷有關的疾病,更應詳細記載。所有這些臨床醫生都應認真填寫不得有誤。有時因臨床醫生沒有做有關的病史采集或筆誤,以及患者故意隱瞞造成保險理賠時出現糾紛。
1.3手術和麻醉記錄是手術全過程的詳細記錄包括手術經過,麻醉方法和深度,術中輸血、輸液,及其他藥物使用情況。在此注意的有兩點,一是記錄要正確、及時和完整,如麻醉單上術中輸血情況的記錄是目前血液中心對輸血引起的丙型肝炎保險賠償的重要依據之一;二是對人工材料的植入必須填寫“植入醫療材料使用登記表”,并詳細寫明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生產批號、生產單位等信息,因為不同的人工植入材料在醫保的支付中是不同的。
1.4醫囑單是醫囑的執行記錄分為長期醫囑和臨時醫囑。為醫保部門審核醫療費用提供準確信息,有利于患者和醫保部門共同對醫院醫療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也為統籌基金的支付和管理提供客觀依據,以使社保機構能有效控制醫療費用的開支,杜絕浪費,確保統籌基金的合理使用。醫囑單的書寫要做到:(1)正確填寫醫囑上端病人姓名、病房、床號、病案號和頁次。(2)長期醫囑和臨時醫囑的時間應準確、具體到分。(3)遇有手術或分娩病例時,在醫囑單上劃一紅線,表示線上醫囑停止執行。(4)對部分醫囑作廢時應及時加蓋作廢章,以免引起重復記帳。
2病案的完整性管理使醫療保險機構理賠有了可靠依據
殘缺不全的病案,不僅反映在醫療質量上不夠嚴謹,也為臨床診斷和治療的合理性帶來困難,還使教學和科學研究工作得不到可靠的資料,同時對醫療事故、醫療糾紛的處理和法律責任鑒定造成困難和不必要的損失。一份完整的病案是發揮其使用價值的必然要素,也是醫療保險機構進行理賠的重要依據。隨著醫療體制的改革,為了合理使用有限的醫療衛生資源,各醫院都普遍提高了病床周轉率,減低了病人平均住院天數,但是,由于一些檢驗報告滯后歸檔,在病人出院時有時正式的病理診斷報告還未完成。這就需要醫生在得到各種檢驗報告后必須及時歸入病人的病案中,以使病案的完整性得到保證。例如醫保機構在對病人使用白蛋白時,決定是否支付報銷的依據就是病人的血液報告里的白蛋白指標。又如醫療保險文件規定,應用抗霉菌藥物必須有霉菌檢出的陽性結果,否則按自費處理。這些都需要從病案中相應的檢驗報告結果作為依據
3病案的供應和保存也影響醫療保險的理賠
3.1保證病案及時提供病案作為保險理賠和支付的重要依據,如在醫保機構和保險公司需要查閱時不能及時提供必將影響理賠速度。因此要求病案管理人員做到病案的及時收回,及時歸檔(包括整理,裝訂,首頁電腦錄入,上架),堅持和完善病案借閱制度,杜絕病案遺失。病案管理工作中的任何疏忽大意,都會影響病案的正常供應,進而影響病案的使用包括保險理賠。為此,我院專門制定了一系列獎懲制度,責任到人,保證病案的及時收回和避免遺失,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3.2病案的保管也會影響保險理賠如沒有完善、科學的病案管理,不能提供病案資料將直接影響患者得到合理的賠償。病案保管工作的好壞,直接影響病案的供應和使用。因此,運用科學的管理方法,合理地規定病案保管期限,并做到病案上架及時,排列有序,整齊清潔,查找方便,完整無缺,防止損壞丟失。
病案管理工作的根本目的是為醫院與社會提供服務。病案利用是病案管理各項工作的出發點和歸宿。因此必須努力提高病案書寫質量,科學合理的管理和保存病案資料,以使病案更好的為醫院、社會和患者服務。
論文關鍵詞 存款保險 銀行破產 金融風險
一、關于我國是否應該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不同觀點
(一)反對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觀點
1.由于我國制度不允許銀行破產,因此不需要存款保險制度來保證。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是為了包括存款者的切身利益,但是我國制度決定了銀行不可能破產,因此這項制度的建立可謂是多此一舉。我國商業銀行的產權是國有產權,政府充當著最終付款人的角色,因此存款者在存款過程中更多的相信的是政府,而不是單個的銀行。相反,一旦存款保險制度確立很有可能會讓儲戶覺得銀行存在破產的可能。退一步說,即使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由于政府對銀行的干預,該制度也不能發揮其應有的效果。例如,在八十年代,韓國曾經提出過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想法,但是由于其巨大的保險基金金額無法保證,更重要的是韓國政府對其干預過大,使得該機構的設立價值不復存在,該構思在實際操作之前就流產了。
2.人民銀行負責對金融風險進行監管,不必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我國人民銀行對金融風險具有監管職責,一旦某銀行出現了破產或者是信用危機,人民銀行會對其進行接管或者破產清算,存款人的利益不會因此而受到損失,那么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意義何在呢?相反,在我國具體國情情況下,一旦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會讓人民銀行的監管職能處在十分尷尬的地位。
(二)支持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觀點
1.存款保險制度可以有效地穩定金融體系。墨西哥金融危機、巴林銀行的倒閉、日本金融市場中很多保險公司的倒閉,這些都無疑給我過經濟的正常運行帶來了影響,還擾亂了一定的社會安定性。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各種金融機構的不斷完善,很多中小型的商業銀行如雨后出筍般拔地而起,但是這些商業銀行的內部監管制度并不完善,導致了銀行內部的風險比較大,我國近幾年銀行的不良資產持續增長就是很好的印證,因此我國要做好防范風險的措施,穩定金融體系。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就是為了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提供流動性的援助,實行有效的金融監管,預防銀行的風險發生,對于銀行破產之后的財產和債務進行清算處理,保護儲戶的切身利益,這些都可以有效的穩定金融體系。
2. 存款保險制度提供了一種有效的市場退出機制。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國市場退出機制存在的缺陷一經慢慢顯現,比如,有些金融機構存在著很大的問題,但是卻沒有一個良好的退出機制來保證他們隨著市場變化而自我淘汰。實際生活中,很多金融機構的準入和退出依然是靠著政府的力量在進行。但是存款保險制度的確立恰恰可以提供這種有效的市場退出機制,對于某些出現問題的金融機構尤其是銀行可以依據存款保險制度規定的步驟進行退出,確保經濟損失的降低。
二、 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實際效果
(一)可以有效的凈化中央銀行基本職能
我國人民銀行的職能是兼有宏觀調控和金融監管兩大項。或者說人民銀行是我國金融監管和宏觀調控的綜合體,但是在實際當中,這兩項職能確實互相矛盾的,因為人民銀行在金融監管方面投入過多,就很難進行宏觀方面的大局調控。比如,人民銀行對一家即將破產的金融企業宣布破產,但是又要負責對其接管等等善后工作,這明顯是相互矛盾的。但是存款保險制度的確立就可以有效的凈化中央銀行的基本職能——金融監管職能,當人民銀行根據一個金融企業的信用危機或者資不抵債的程度宣布其破產之后,可以由存款保險機構進行后續的善后工作,這樣就可以有效的避免中央銀行兩項職能的矛盾發生,有利于人民銀行的宏觀調控職能發揮。
(二)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可以有效的回避國家信用
我國商業銀行目前有嚴重的依賴國家信用的現象,我國應該盡快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來扭轉這種局面,使商業銀行盡快歸隊到市場金融機制當中。我國四大商業銀行有著其他金融機構不具備的先天優勢:第一,國家信用使其最有利的后盾;第二,壟斷地位很高;第三,轉有價值比較高。但是同樣存在著一定的劣勢;第一,歷史包袱比較沉重;第二,經營機制過于老化,缺乏生命力。想要很好的解決,就必須盡快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撤銷四大銀行享有的國家信用特權,降低他們的優越感和專有價值,促使他們盡快融入到金融市場當中。
(三) 有效保障存款人的經濟利益
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國金融深化程度不斷加深,金融市場也有了很大的發展潛力。雖然金融工具在數量上不斷增加,種類也是開始多樣化,但是由于傳統思想的影響和金融工具的限制,人們更多的還是選擇以存款的方式管理自己的資金。因此,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主要是從存款者的利益出發的,為存款人建立起了一道堅固的風險屏障。
三、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可能出現的弊端和完善
(一)弊端
1.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會造成現有相關資源的浪費局面,也會消弱相關機構的監管職能,由于我國金融監管機構有限,能力有限,資源更加緊缺,一旦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也沒有條件實現它的監管職能,嚴重的話,還可能造成對已有資源的分散,降低他們本應由的監管智能,并且,如果存款保險機構不負責監管,那么就一定要和相關的監管部門做好溝通,這樣的保證雖然可以確保存款保險部門職能的發揮,但是難度卻很大。
2.存款保險制度不一定能夠促進中小銀行的發展 建立存款保險機制,不得不注重中小銀行的發展是否能在此機制下得到推動。但是我國中小型銀行中有很多銀行的資金狀況比較好,甚至會超過其他大銀行的資金狀況,但是一旦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就會出現金融風險的轉嫁,比如,很多國有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會將自身在資金狀況方面的劣勢帶來的副作用轉嫁到這些小銀行中,造成市場不公平的現象發生。雖然人民銀行兼具金融監管的職能,但是卻沒有資金做以保障,也就無法真正實現對于金融風險的監督管理,這就是我國金融防范體系中的一個大漏洞,如果人民銀行對于即將破產的金融企業進行救助,就必須通過再貸款的形式,但是這種方式無疑會增加基礎貨幣投放,這樣不利于貨幣政策的穩定性,尤其是當全國性的信用危機發生時,如果人民銀行通過投入大量的再貸款來救助這些企業,勢必會引起嚴重的通貨膨脹現象,阻礙中小型銀行的發展。
3.可能造成存款保險機構的管理權和歸屬不清晰。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之后的后續問題如果得不到及時的調整必定會影響整個機構的運行,尤其是機構的歸屬或者是管理權設定不明確,必定讓存款保險機構架空,無法發揮其應有的職能,因此,在存款保險機構構建時,建議以民間出資和政府出資共同共有的方式建立該機構,這是切實保護存款人利益的有效手段,但是該機構在這種情況下設立之后,如何發揮市場的調節機制又是一個問題,由于我國市場機制的不足,很有可能該機構最終還會落入到政府之下,形成一個附屬機構,最終流于形式,無法發揮作用。一旦這樣,該機構的管理權也就不會明確,在政府的管制下無法充分發揮管理權,這也會造成該機構無法發揮作用。
(二)完善措施
1.加強銀行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和治理結構的完善。商業銀行的措施和管理辦法,這種辦法和措施的綜合就是銀行的內部控制機制,商業銀行的內部控制機制為了是對金融風險進行事前的防范、事中的處理和事后的監督,以及對動態過程的糾正等等,想要做到對金融風險進行防范,就必須給予金融機構的內部管理部門一定的評估、監測、識別能力,這樣才有利于它控制自身的風險。
2.做好監管協調分工。存款保險制度的確立增加了監管機構,除了中央銀行、銀監會,還有存款保險機構做后盾,但是這三者想要發揮存款保險方面的功能就必須加強協調,不能出現相互推卸責任的現象,致使真正的組織處于一種放任不管的狀態。三者應該各盡其責,中央銀行是整體宏觀掌控的功能者,做好風險預警和穩定全局;銀監會主要負責管理和監督,建設并完善各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確立;存款保險機構則是具體的實施者,出臺適當的存款保險利率,確保在銀行倒閉之后負責后續工作,確保存款人的切身利益不受損失,或者是盡可能的將損失降到最低。
3.重視法律體系的完善。對于現有的法律體現需要按照實際情況進行調整,盡量做到公平,對于不完善的地方進行補充。建立存款保險法和保險機構,并且設立專門的解決問題部門,完善破產法、消費者權益法等配套法律制度,以確保存款保險制度的順利實施,當然一定要加強有效的市場約束機制,確保資金支付、運轉的安全。法律體系的建立是從根本上保障存款保險制度的實施,也能夠很好的保護我國存款者的切身利益。
論文關鍵詞:醫療保險道德風險,對策建議,信息不對稱
一、現行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道德風險的表現及成因
(一)道德風險的內涵
對于道德風險,從一般的經濟學觀點出發,將其定義為從事經濟活動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進自身效用時,做出不利于他人行動的可能性;從信息經濟學的角度分析,將其定義為簽約雙方由于目標的不一致、信息不對稱而引起的對最優契約的執行結果的偏離;站在保險的視角將其定義為人們以不誠實或故意欺詐的行為促使保險事故發生,以便從保險活動中
取得額外利益。
道德風險在各種保險市場中都存在,但由于醫療保險自身的經營特點,決定了在醫療保險市場上存在多個參與主體,主要包括保險機構、醫療機構和被保險人三個方面,加之醫療
保險市場本身就存在著嚴重的信息不對稱,致使醫療保險市場中道德風險的廣泛存在,尤其在醫療保險市場較其他保險市場更為復雜得多。它使醫療費用支出過度膨脹,城鎮居民對醫療保險的需求相對降低,甚至可能帶來整個社會道德水平的下降。在我國,醫療保險中的道德風險問題一直表現得非常突出,醫生和患者為了各自利益的最大化而過度提供或過度索取醫療服務,造成了醫療費用不合理的大幅度增長,也帶來了醫療資源的大量浪費,最終導致醫療費用節節攀升,保險機構利潤倒掛。
(二)現行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道德風險的表現及其成因
1.定點醫療機構的道德風險
對于定點醫院,國家允許醫院將藥品收入的15%-20%進行提成。所以醫院往往鼓勵醫生給患者多開藥;同時提供盡可能多的諸如醫療設備檢查等服務以提高醫院的營業額,從而增加醫院的經濟效益。而醫院為了本身的經濟效益經常會把任務分解到各個醫生身上,把醫生的工資獎金與醫生所開出的藥品的數量和為患者所作檢查的項目數掛鉤。
2.醫生的道德風險
在醫療市場經??煽吹结t療供給創造醫療需求的社會規律,由于醫生與患者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醫生在醫院的激勵和醫藥代表的高額回扣等多種壓力或誘惑下,借著自身的信息優勢以及患者對自己健康的關心,利用其處方權增加藥品量和診療項目、多用昂貴的治療手段,而為患者做不必要的醫療設備檢查、延長參?;颊叩淖≡簳r間、誘導患者進行盡可能
多的醫療消費。
3.醫療服務需求方面的過度消費引起的道德風險
被保險人的過度消費,是指患者在投保之后由于實際承擔的醫療費用下降導致其對醫療服務需求的上升,具體表現為:將本不屬于保險賠償疾病的就診或藥品、診療等費用通過私人關系或利用醫院管理的空子,采取“搭車開藥”、“掛床住院”等,以增大索賠金額;或者采取冒名頂替、移花接木的行為等占用醫療衛生資源,這必然會導致醫療費用的上升。
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道德風險的影響
(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道德風險對患者的影響
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中的道德風險造成了醫療費用的大幅度增長,雖然短期內有些患者可能從中獲利??墒牵瑥拈L遠來看,并不利于患者。醫療費用的大幅度增長勢必增加醫療保
險的給付水平,最終增加患者的負擔。
(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道德風險對我國醫療保險制度的影響
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道德風險的出現導致醫療保險制度的效率水平低下,醫患雙方過度消費醫療資源,破壞了醫療服務市場的均衡,導致了服務資源配置的低效率,醫生和患者雙方
通過道德風險增進了自身的利益,卻損害了醫療機構和社會的利益,并且造成的損害遠遠大于道德風險受益者得到的利益,最終導致我國醫療保險制度是低效率的,阻礙了社保制度
的發展。
(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道德風險對我國社會經濟的影響
1.違背了誠信原則,導致社會誠信水平降低,醫生提供過度的醫療服務,不是為了患者盡快恢復健康,而是為了自身的經濟利益;而患者消費過度的醫療服務,也不是僅僅為了盡快恢復健康,而是有想從醫療機構中獲取更多服務的傾向。這不僅違背了誠信原則,也嚴重地破壞了醫生與患者的關系。道德風險的存在使得醫藥衛生市場秩序混亂,醫生與患者合謀,藥價虛高等現象日益嚴重,阻礙了社會進步。
2.加重了國家、企業和個人的負擔。一方面,醫療保險機構在一定時期所收繳的醫療保險基金是有限的,而道德風險導致了醫療費用的增長,使得醫療保險基金出現差額,這一差額就要由財政來補貼,最終成為財政負擔。另一方面,醫療保險機構為了避免道德風險導致的赤字,就會相應地提高醫療保險繳費水平,而我國醫療保險的繳費主要是由企業和職工
來承擔的,因此,繳費水平的提高將加重企業和職工的負擔,并形成一種惡性循環,最終不利于國民經濟的發展。
三、控制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道德風險的對策建議
(一)從政府方面控制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道德風險
1.充分發揮政府的宣傳效應,大力發揮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的作用,多渠道地宣傳醫療保險相關政策,提高參保人員的法律意識。使參保人員明白套取醫?;鸩粌H僅是違背道德的行為,而是違反法律的犯罪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2.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檢查。建立一套完善的監督機制,從法規制度上確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的權利和義務,明確醫療機構的基本義務是必須對醫療保險的對象提供合理而且有效的醫療服務。對那些違背醫療機構基本義務的不規范、有不良記錄以及服務質量低的醫療服務機構,則要降低其信譽等級;并且提高對其的檢查概率和擴大檢查范圍,甚至終止其提供醫療服務的資格。
(二)從醫療保險機構方面控制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道德風險
1.國家或政府加強對醫療保險機構的補償。實行醫療保險后,很多費用都得到了控制,醫療保險機構收不抵支的現象時有發生,收入受到了很大的影響。這時可以給醫療保險機構進行合理的補償,以平衡其收支。
2.加強醫療保險賠付手續的嚴密性,防止欺騙行為的發生。理賠手續一定要嚴密細致,程序一定要完整正規,要有醫學專業人員的認定審批才有效。這樣可以有效地避免小病大
治等現象的發生。
3.探索醫療服務與醫療保險的一體化建設。醫療保險機構可以自己開設醫院,將醫療服務和醫療保險縱向一體化,由此形成的醫療保險集團也將會有更大的動力去做好疾病的檢查和預防保健服務,同時,自己設立的醫院自負盈虧,自身不得不加強管理及醫療成本的核算,從而節約市場的交易費用,有效地規避醫療服務供方的道德風險行為
(三)從醫療服務供給方面控制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道德風險
1.實行醫藥的分離經營,建立一套科學合理的醫療服務價格體系。藥品銷售收入是醫院的一大經濟來源,如果把藥品經營從醫療機構中分離出去,實行外部化經營,將會減少醫院
的道德風險??梢詫嵭嗅t院開處方,藥店售藥,或者由社會醫療保險機構將藥品經營內部化。
2.建立醫生信用賬戶,加強信息披露制度。鑒于醫療機構對醫生的約束力過于軟化,建立醫生信用賬戶后,一旦發現醫生亂開處方等行為,就扣其信用分值。在一定時期內,醫生的信用分值被扣完后,就要取消其執業資格。此外,建立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是醫療保險機構和患者進行選擇的基礎,通過利用信息技術建立醫療服務信息系統,使得各方做出正確選擇,提高信息的透明度。
3.建立動態的薪酬系統,改善醫生目前不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目前,醫生收入和醫生為醫院創造的經濟價值直接掛鉤是導致道德風險的一個重要因素。因此,醫生的工資不能直接由醫療服務數量來決定,也不能實行固定工資??梢钥紤]建立一個由級別薪酬和可變薪酬組成的動態薪酬系統。
(四)從醫療需求方面控制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道德風險
1.按比例共付保險制。即醫療費用由患者和保險機構共同承擔,增強患者自覺降低費用的意識,個人承擔的比例越高,則道德風險發生的可能越小。共付比例可以因地區的經
濟差異而變化,對于濟條件好的地區可以把比例提高,條件不好的地區比例適當降低。
2.實行浮動費率制。應該針對不同的人采取不同的費率。比如按年齡、性別、工種、身體狀況等因素區分。對于一定時間內無理賠記錄的人,費率下調;反之亦然。這樣能促使
患者加強身體鍛煉,防治疾病發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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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保險人;發展;模式
一、我國保險人制度的發展現狀
我國的保險人分為專業人、兼業人和個人人三種。1992年友邦保險公司將保險人制度引進我國之后,保險人制度在我國得以迅速發展。據保監會《2010年保險中介市場發展報告》顯示:截止至2010年末,全國共有專業機構1853家,兼業機構189877家,其中銀行59.85%,郵政13.08%,鐵路0.23%,航空1.14%,車商12.57%,其他13.13%。保險營銷員3297786人,其中產險營銷員418746人,壽險營銷員2879040人。專業公司實現保費收入481.68億元,同比增長46.50%,占全國總保費收入的3.32%;兼業人實現保費收入5464.42億元,同比增長22.50%,占全國總保費收入的37.68%;保險營銷員實現保費收入4682.08億元,同比增長13.45%,占全國總保費收入的32.29%。
可見,保險人在我國的保險市場中有著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偟膩碚f,目前保險人制度是我國保險業發展的重要力量。但隨著我國保險業的快速發展,保險人暴露出的種種問題對我國保險業的發展產生了不利的影響,因此,完善我國的保險制度顯得越來越迫切,使保險人制度更好地服務于保險業,促進我國保險市場的健康、快速發展。
二、我國保險人制度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保險人的發展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一)保險人的失信問題嚴重
許多保險人由于缺乏專業的、正規的訓練,片面追求自身利益,夸大保險責任的宣傳,回避除外責任,利用欺騙的手段騙保,致使保戶在出險后,得不到經濟補償,嚴重影響了人的信譽和保險公司的整體社會形象。
(二)保險人制度的發展不均衡
保險人是我國保險市場上的一支生力軍,其發揮的重要作用是有目共睹的。不同的保險人模式對于一個國家保險業的發展有著直接的影響。現階段我國保險人的模式是以個人保險人發展最為迅速,兼業人也發揮著極為重要的作用,而專業人則發展緩慢。截止至2010年末,全國共有專業機構1853家,而兼業機構189877家。
(三)個人人法律地位不明確
個人人雖然參加保險公司培訓并接受保險公司管理,但他們不是保險公司的正式員工,他們一般沒有底薪,收入就是推銷保單所獲得的傭金。因此導致一部分個人人出于眼前經濟利益的考慮,不惜損害投保人和保險公司的利益,從而導致社會對個人人的印象整體滑坡。
(四)保險人缺乏約束機制
對于個人人來說,保險公司與人之間相對松散的“傭金制”關系,造成人隊伍流動性比較大。人的頻繁流動,導致產生了大量的孤兒保單,進而影響到壽險的售后服務。保險人對保險人的約束機制不夠,保險人可隨意退出保險市場,使得保險人只片面追求保險費收入并且頻繁跳槽,隨意變更職業,而保險人承擔責任卻很小。這種制度只鼓勵收取保險費,忽略了保險人應承擔責任的行為而導致的退保、投訴等風險。
其次,關于兼業人,目前我國的兼業人已經成為了保險市場中的主力軍,許多保險兼業機構無證或越權現象嚴重,保險兼業人缺乏誠信意識違規展業操作,強制搭售保單,保險公司對兼保監會缺乏對兼業機構的管理,這些問題不僅擾亂了保險市場秩序,損害了保險人和投保人的利益,也影響了兼業人的健康發展。
(五)專業人的發展舉步維艱
保險專業公司是我國保險人制度未來發展的必然趨勢,但其發展過程中卻困難重重,發展緩慢。僅從專業機構的數量、發展速度以及所占保費收入就能明顯看出我國專業機構發展缺乏動力。究其原因主要因為我國的保險公司實行大而全的策略,“包攬了保險經營的所有環節,且經營重點放在了保險產品的銷售上,而非產品的設計、承保風險、資金運用等方面,保險公司的生存空間被大大壓縮”,我國專業機構的經營缺乏特色,單純追求業務量,競爭手段單一也是重要原因。
三、完善我國保險人制度的對策
(一)健全保險人培訓體制,加強保險人素質的提升
我國雖然實行了保險人資格考試制度,但是保險人的學歷和素質偏低,大多為待業和下崗職工,保險公司單純注重業務量,對于保險人的培訓還很不健全,針對目前保險人員專業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有待提高的現狀,必須加強對保險人隊伍的培訓,并建立一套規范化、制度的培訓體系。對保險人的培訓除保險專業知識、保單條款外,還應重點加強對保險法規、職業道德等方面的培訓,不斷提升保險人的綜合業務素質。
(二)完善我國保險發展模式
我國的保險人制度是以個人人為主、兼業人和專業人的保險人為輔,其中專業人的發展最為緩慢?!笆濉币巹澲兄赋觥胺e極推動專屬保險機構和保險銷售公司的建立和發展,促進汽車服務企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保險業務的專業化、規模化、規范化發展?!币虼?,未來我國保險人的發展方向應該是大力發展專業保險機構,規范發展兼業機構,專業公司是我國保險人發展的未來方向。隨著專業人的發展,會逐步解決制度中的非誠信問題和管理混亂問題。
(三)加強對保險人的監管
為了提高保險人的整體素質和專業能力。保險自律組織和保險公司等相關部門應積極配合,實現對保險人的共同監管。
中國保監會應當加強監管力度,制定相應的保險人監管實施細則,規范實務程序,審核雙方的合同內容及業務收入和財務收支情況,加大對人的稽核及懲處力度。對誤導、欺詐消費者的人要進行嚴肅處罰。
保險人應加強對保險人的日常管理。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員工的全方位培訓,不能僅僅局限于營銷手段的介紹,更要著重進行職業道德、公司文化的宣傳,使得保險人對自己服務的公司有歸屬感和認同感,提高人的責任意識。
總之,隨著我國保險業的快速發展,我國保險人制度暴露出的種種問題對保險業的發展產生了不利的影響,改革現有的保險人模式顯得越來越迫切,以此來提高我國保險業的總體實力和面對外企保險公司的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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