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2-16 10:43:45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商標異議申請書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組織名稱:
被異議商標:
初步審定號:
類別:
異議申請人章戳(簽字): 組織章戳:人簽字:
注:
1、未委托的,不需填寫項目。
臺灣商標法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商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依本法或本細則所為之各項申請,應使用商標主管機關印制之書表,備齊附件,向商標主管機關為之。
申請書或其它對象應注明商標名稱、指定使用之商品類別、名稱及申請人姓名、名稱、住所、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其已審定或注冊者,并應注明其審定或注冊號數。 第3條 商標之各項申請違反有關法令所定之程序或程序而得補正者,商標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
申請人于前項限期內補正者,其申請日仍以原申請日為準。
第4條 關于商標注冊之申請,商標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檢附身分證明或法人證明文件。
前項證明文件或其它書件系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
第5條 本法第二條所定之營業,得參酌左列事項認定之:
一 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
二 商業登記之營業項目。
三 營利事業登記之營業項目。
四 具體營業計畫。
五 股東會決議。
六 其它相關事證。
依法令或事實無須為營利事業之登記者,得依其檢附之相關文件認定之。
第6條 主張優先權成立者,以其首次在他國提出申請注冊商標之日,視為在中華民國申請論冊商標之日;在他國之申請案審查結果,對已成立之優先權,不生影響。
第7條 商標注冊之申請人主張有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情事者,應提出相關事證證明之。
第8條 受任為商標人者,應檢附委任書,載明其權限。
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委任之商標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而委任人未另行委托他人者,商標主管機關得通知期限另行委任商標人,逾期未另行委任者,對其應送達之書件,得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處理。
依本法第九條第三項通知申請人更換商標人時,并應通知原委任商標人。
本法第十條所稱之一切必要行為,包括代為收受商標主管機關送達之書件及通知。
第9條 本法第十五條所稱書件無法送達,指向應受送達人在商標主管機關登載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送達而不能送達者。
第10條 商標注冊證應黏附商標圖樣,由商標主管機關蓋印發給。
第11條 商標注冊證遺失或毀損,商標專用權人得敘明事由,加具證明,申請補發。
依前項規定補發注冊證時,舊注冊證應同時公告作廢。
第12條 凡由商標主管機關抄給之書件,摹繪之圖樣,應注明與原本無異字樣。
第13條 關于商標之證據及對象,檢附人預行聲明領回者,應于該案確定后三十日內領取。
第13-1條 申請商標審定、注冊或其它事項之變更登記者,除第十七條及第十七條之一規定情形外,應檢附左列書件:
一 申請書。
二 變更證明文件。
三 變更事項須于注冊證上加注者,并應檢附商標注冊證。
第14條 本法第二十條所定須守密者,由商標主管機關就左列事項認定之:
一 屬于營業機密或有關個人隱私者。
二 主管機關內部之簽注及批示。
第15條 商標圖樣之近似,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購買人,于購買時施以普通所用之注意,有無混同誤認之虞判斷之。
類似商品,應依一般社會通念,市場交易情形,并參酌該商品之原材料、用途、功能、產制者、行銷管道及場所或買受人等各種相關因素判斷之。
類似服務,應依一般社會通念,市場交易情形,并參酌該服務之性質、內容、提供者、行銷管道及場所或對象等各種相關因素判斷之。
性質相關聯商品或服務,以在工商經營上,有無申請注冊防護商標或服務標章之必要關系判斷之。
第16條 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申請聯合商標或防護商標注冊,其正商標已審定或注冊者,應檢附審定書或注冊證影印本。
聯合商標或防護商標之注冊證,應記載正商標之注冊號數。
申請防護商標注冊,主張其為著名商標者,應舉證證明之。
正商標撤銷或無效者,其聯合商標及防護商標應一并撤銷。審定聯合商標或審定防護商標未與正商標一并移轉者,應撤銷其審定。
第17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所稱商標種類之變更,指左列情形:
一 正商標變更為聯合商標或防護商標。
二 聯合商標或防護商標變更為正商標。
三 聯合商標變更為防護商標。
四 防護商標變更為聯合商標。
申請商標種類之變更,應檢附申請書注明相關號數;其已審定或注冊者,并應檢附審定書或注冊證。
商標種類變動,其專用權范圍及存續期間以原注冊者為準;變更后之聯合商標或防護商標專用期間超過正商標專用期間者,以正商標之專用期間為準。
第17-1條 聯合商標或防護商標申請變更其正商標,應檢附申請書注明相關號數;其已審定或注冊者,并應檢附審定書及注冊證。
前項變更正商標之聯合商標或防護商標,其專用權范圍及存續期間以原注冊者為準;其專用期間超過變更后正商標之專用期間者,以變更后正商標之專用期間為準。
第18條 (刪除)
第19條 申請商標專用期間延展注冊,應檢附左列書件:
一 申請書。
二 注冊證。
三 商標圖樣十張。
四 于商標專用期間屆滿前申請者,申請前三年內有使用商標相關事證之聲明;于商標專用期間屆滿后申請者,專用期間屆滿前三年內有使用商標相關事證之聲明。如有正當事由未使用者,應載明之。
五 其它必要書件。
前項第四款規定,于防護商標不適用之。
延展注冊經核準者,由商標主管機關于商標注冊證上注明延展事項,發還申請人。
第20條 申請登記授權他人使用商標,應檢附左列書件:
一 申請書。
二 授權使用契約影印本。
申請登記再授權他人使用商標,應檢附左列書件:
一 申請書。
二 再授權使用契約影印本。
三 商標專用權人同意再授權之證明文件。
申請人得檢附商標注冊證,請求加注授權使用或再授權使用事項。
授權使用之商品及授權期間,以商標專用權范圍為限。所約定授權期間超過專用期間者,以專用期間屆滿日為授權期間之末日。專用期間如經延展注冊,應另行申請授權登記。 再授權使用之商品及再授權期間,不得逾原授權使用商品之范圍及授權期間。
第21條 商標授權期間屆滿前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檢附相關證據,申請終止授權使用登記:
一 當事人雙方同意終止者。其經再授權者,亦同。
二 一方表示終止,他方無異議者。
三 契約明定得由一方不附理由任意終止,而為終止之表示者。
四 經法院判決確定或和解、調解成立,授權關系已消滅者。
五 經商務仲裁判斷授權關系已消滅者。
第22條 申請登記商標專用權移轉,應檢附左列書件:
一 申請書。
二 受讓人身分證明文件暨營業相關事證。
三 移轉契約或其它移轉證明文件影印本。
四 注冊證。
前項移轉登記者,由商標主管機關于商標注冊證上,注明移轉事項,發還申請人。
第23條 申請設定商標專用權質權之登記,應檢附左列書件:
一 申請書。
二 質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 質權設定契約影印本,應載明商標名稱、注冊號數、債權額度及存續期間。
四 注冊證。
前項質權經登記者,由商標主管機關于商標注冊證上,注明設定質權事項,發還申請人。
質權設定期間,以商標專用權期間為限。所約定質權設定期間超過專用期間者,以專用期間屆滿日為質權期間之末日,專用期間如經延展注冊,應另行申請質權登記。
申請質權消滅登記,應檢附商標注冊證及債權清償證明或雙方同意涂銷質權設定登記證明文件。
第24條 申請撤銷他人商標專用權,應檢附左列書件:
一 申請書 (含副本) 。
二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 相關證據二份。
前項第一款之申請書,應載明構成撤銷商標專用權之原因事實。
商標主管機關通知商標專用權人或其商標人答辯時,應檢附申請書副本及相關證據等附屬文件。
第25條 商標主管機關就申請撤銷案所為之處分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 商標之注冊號數、名稱及指定使用之商品。
二 申請人姓名或名稱及住所、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其為法人者,并應記載代表人姓名。
三 商標專用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其為法人者,并應記載代表人姓名。
四 委任商標人者,其姓名及住所?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五 主文及理由。
六 處分之年、月、日。
第26條 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商標專用權當然消滅者,其消滅時日如左:
一 未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延展注冊者,商標專用期間屆滿之次日。
二 商標專用權人死亡而無繼承人者,其死亡時。
認定商標專用權是否當然消滅,適用事實發生時之規定。
第27條 凡依本法申請商標注冊者,應檢附左列書件:
一 申請書,應依第四十九條規定指定商品類別,并列舉商品名稱。
二 商標圖樣十五張,其為彩色者,并應附加黑白圖樣三張,以堅韌光潔之紙料為之,其長及寬不得超過五公分。
三 申請人營業之相關事證。
前項第三款規定于防護商標不適用之。
商標注冊之申請,以備具商標圖樣及載明商品類別、商品名稱之申請書送達商標主管機關之日為申請日;如系交郵,以交郵當日郵戳為準。 審定前申請變更指定使用商品名稱或商標圖樣,以申請變更之日為申請日。但縮減指定使用商品者,不影響其申請日。
第28條 商標圖樣中包含說明性或不具特別顯著性之文字或圖形者,若刪除該部分則失其商標圖樣完整性,而經申請人聲明該部分不在專用之列,得以該圖樣申請注冊。
前項圖樣于審查有無與他人之商標圖樣相同或近似時,仍應以其整體圖樣為準。
第29條 本細則修正施行前,已審定或注冊之商標,其指定使用之商品類別,以已審定或注冊者為準。
本細則修正施行前,已申請注冊而尚未審定之商標,其指定使用之商品類別,以申請時指定之類別為準。
第30 條 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須由各申請人協議者,商標主管機關應指定相當期
間通知各申請人協議,逾期不能達成協議時,商標主管機關應指定期日及
地點通知各申請人抽簽決定之。
第31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七款所稱著名之商標或標章,指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該商標或標章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者。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七款但書所稱授權人,指經商標或標章所有人同意得授權他人申請注冊之人。
第32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法人及其它團體或全國著名商號之名稱,指其特取部分而言。商號或法人營業范圍內之商品,以商號或法人所登記之營業項目為準;如登記之營業項目未載明具體商品者,參酌實際經營之項目認定之。
登記在先之法人,以其名稱之特取部分作為商標圖樣申請注冊,而與登記在后之法人名稱特取部分相同,且指定使用之商品與該登記在后之法人所經營之商品為同一或類似者,仍應征得該登記在后之法人之承諾。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全國,指中華民國現行法律效力所及之領域。
第33條 (刪除)
第34條 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移轉申請權者,應檢附左列書件:
一 申請書。
二 受讓人身分證明文件暨營業相關事證。
三 移轉契約或其它移轉證明文件影印本。
第35條 本法第四十一條之核準審定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 申請人姓名或名稱及住所、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 委任商標人者,其姓名及住所、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 商標名稱。
四 申請案號:有正商標者,其號數。
五 審定主旨及說明。
六 審定之年、月、日。
第36條 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為撤銷審定之申請者,準用第二十四條規定,商標主管機關為撤銷審定之處分者,準用第二十五條規定。
第37條 本法第四十三條之核駁審定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 申請人姓名或名稱及住所、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 委任商標人者,其姓名及住所、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 商標名稱、圖樣及指定使用商品類別。
四 申請案號。
五 核駁審定主旨及說明。
七 核駁審定號數及年、月、日。
一 異議書 (含副本) 。
二 異議人證明文件。
三 相關證據二份。
前項第一款之異議書,應載明異議之事實及理由。
商標主管機關通知注冊申請人及其商標人答辯時,應檢附異議書副本及相關證據等附屬文件。
異議之事實及理由有不明確或不完備者,商標主管機關得通知異議人限期補正;于審定商標公告期間內,異議人得變更或追加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
商標主管機關就前項之變更、追加或補正事項,應通知注冊申請人及其商標人答辯。
第39條 依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申請評定者,準用前條規定。
異議審定書及評定書準用第二十五條規定。
第40條 商標異議、評定及撤銷案件之處理,適用本法新舊規定之原則如左:
一 商標異議案件適用異議審定時之規定。
二 商標評定案件適用注冊時之規定。但其申請或提請評定之程序適用評決時之規定。
三 商標撤銷案件適用撤銷處分時之規定。
第41條 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申請評定商標專用權范圍,指請準注冊之商標及所指定之商品專用權范圍不明,有申請商標主管機關認定之必要者。
第42條 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必要時,指評定委員就書面審理之結果,認為尚不足據以評決,有經當事人言詞辯論,以補強其心證者。
第43條 申請注冊證明標章者,應提出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
一 證明之商品或服務。
二 證明標章表彰之內容。
三 標示證明標章之條件。
四 申請人得為證明之資格或能力。
五 控制證明標章使用之方式。
六 申請人本身不從事所證明商品之制造、行銷或服務提供之聲明。
證明標章于申請注冊時已有使用者,應檢附使用之證明;未使用者,應檢附使用計畫書。
第44條 證明標章之使用,指以證明商品或服務之特性、品質、精密度或其它事項之意思,于商品或服務之相關物品上,標示該標章以為證明者。
第45條 申請注冊團體標章者,應提出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
一 申請人之組織及其成員之資格。
二 控制團體標章使用之方式。
團體標章于申請注冊時已有使用者,應檢附使用之證明;未使用者,應檢附使用計畫書。
第46條 團體標章之使用,指為表彰團體或其成員身分,而由團體或其成員將標章示于相關物品或文書上。
第47條 本法第七十六條所稱不當使用,指左列情形:
一 證明標章作為商標或服務標章使用,或專用權人于自己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該標章。
二 證明標章專用權人對于申請證明之人,予以差別待遇,或未經查驗或明知不合證明條件而同意標示證明標章者。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 團體標章之使用造成社會公眾對于該團體性質之誤認。
四 違反本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而為移轉、授權或設質。
五 違反控制標章使用方式。
六 意圖影射而使用標章。
七 其它不當方法之使用。
第48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取得之商標專用權,其商標專用其間仍以原核準者為準。
第49條 申請注冊,應依商品及服務分類表,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類別并具體列舉商品或服務名稱。
附件:商品及服務分類表
商品:
第一類
用于工業、科學、攝影、農業、園藝、林業之化學品;未加工之人造樹脂,未加工之塑料;肥料;滅火制劑;淬火和金屬焊接用制劑;保存食品用化學物品;鞣劑;工業用粘著劑。
第二類
油漆 (顏料) 、亮光漆、天然漆;防銹劑和木材防腐劑;著色劑;媒染劑;未加工之天然樹脂;涂漆用、裝潢用、印刷用及藝術用金屬箔與金屬粉。
第三類
洗衣用漂白劑及其它洗衣用物品;清潔、亮光、洗擦 (去污) 及研磨用制劑;肥皂;香水 (香料) 、香精油;化妝品;美發水;潔齒劑。
第四類
工業用油及油脂;劑 (油) ;吸收、濕潤、凝聚灰塵用品;燃料 (包括馬達用) 及照明用油,蠟燭、燈心。
第五類
藥品、獸醫及衛生用制劑;醫用營養品,嬰兒食品;膏藥、敷藥用材料;填牙材料、牙蠟;消毒劑;殺蟲劑;殺菌劑、除草劑。
第六類
普通金屬及其合金;金屬建筑材料;可移動金屬建筑物;鐵軌用金屬材料;非電氣用纜索和金屬線;鐵器、小五金器材;金屬管;保險箱;不屬別類之普通金屬制品;礦沙。
第七類
機器及工具機;馬達及引擎 (陸上車輛用除外) ;機器用聯結器及傳動零件 (陸上車輛用除外) ;農具;孵卵器。
第八類
手工用具及器具 (手操作的) ;剪力及刀叉匙餐具;佩刀;剃刀。
第九類
科學、航海、測量、電氣、攝影、電影、光學、計重、計量、信號、檢查 (監督) 、救生和教學用具及儀器;聲音或影像記錄、傳送或復制 (再生) 用器具;磁性資料載體、記錄磁盤;自動販賣機及貨幣操作 (管理) 器具之機械裝置;現金出納機、計算器及數據處理設備;滅火器械。
第一類
外科、內科、牙科和獸醫用器具及儀器,義肢、義眼、假牙;整形用品;傷口縫合材料。
第一一類
照明、加熱、產生蒸氣、烹飪、冷凍、干燥、通風、給水及衛生設備裝置。
第一二類 車輛 (交通工具) ;陸運、空運或水運用器具。
第一三類
火器;火藥及發射體;爆炸物;煙火。
第一四類
貴金屬及其合金以及不屬別類之貴重金屬制品或鍍有貴重金屬之物品;珠寶、寶石;鐘表及計時儀器。
第一五類
樂器。
第一六類
不屬別類之紙、紙板及其制品;印刷品;裝訂材料;照片;文具;文具或家庭用黏著劑;美術用品;畫筆;打字機及辦公用品 (家具除外) ;教導及教學用品 (儀器除外) ;包裝用塑料品 (不屬別類者) ;紙牌;印免用鉛字;印刷板。
第一七類
不屬別類之橡膠、古塔波膠 (馬來樹膠) 、樹膠、石棉、云母以及該等材料之制品;生產時使用之射出成型塑料;包裝、填塞和絕緣材料;非金屬軟管。
第一八類
皮革與人造皮革 (仿皮革) 以及不屬別類之皮革及人造皮制品獸皮;皮箱旅行箱;傘、陽傘及手杖;鞭及馬具。
第一九類
建筑材料 (非金屬) ;建筑用非金屬硬管;柏油、瀝青;可移動之非金屬建筑物;非金屬紀念碑。
第二類
家具、鏡子、畫框;不屬別類之木、軟木、蘆葦、藤、柳條、角、骨、象牙、鯨骨、貝殼、琥珀、珍珠母、海泡石制品,以及該等材料之代用品或塑料制品。
第二一類
家庭或廚房用具及容器 (非貴金屬所制,也非鍍有貴金屬者);梳子及海棉;刷子 (畫筆除外) 、制刷材料;清潔用具;鋼絲絨;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 (建筑用玻璃除外) ;不屬別類之玻璃器皿,瓷器及陶器。
第二二類
纜、繩、網、帳篷、遮篷、防水布、帆、袋 (不屬別類者) ;襯墊及填塞材料 (橡膠或塑料除外) ;紡織用纖維原料。
第二三類
紡織用紗、線。
第二四類
不屬別類之布料及紡織品;床單或桌布。
第二五類
衣服、靴鞋、帽子。
第二六類
花邊及刺繡、飾帶及緶帶 (發辮) ;鈕扣、鉤扣、扣針及縫針;人造花。
第二七類
地毯、草墊、席類、油氈及其它鋪地板用品;非紡織品墻帷。
第二八類
游戲器具及玩具;不屬別類之體育及運動器具;圣誕樹裝飾品。
第二九類
肉、魚、家禽及野味;肉精;腌漬,干制及烹調之水果和蔬菜;果凍,果醬;蛋、乳及乳制品;食用油脂。
第三類
咖啡、茶、可可、糖、米、樹薯粉、西谷米、代用咖啡;面粉及榖類調制品、面包、糕餅及糖果、冰品;蜂蜜、糖漿;酵母、發酵粉;鹽、芥末;醋、調味用香料,冰。
第三一類
農業、園藝及林業產品及不屬別類之榖物;活得動物 (活禽獸及水產) ;鮮果及蔬菜;種子、天然植物及花卉;動物飼料,麥芽。
第三二類
啤酒;礦泉水及汽水以及其它不含酒精之飲料;水果飲料及果汁;糖漿及其它制飲料用之制劑。
第三三類
含酒精飲料 (啤酒除外) 。
第三四類
煙草;煙具;火柴。
服務:
第三五類
廣告;企業管理;企業經營;事務處理。
第三六類
保險;財務;金融;不動產業務。
第三七類
營建;修繕;安裝服務。
第三八類
通訊。
第三九類
運輸;商品捆扎及倉儲;旅行安排。
第四類
材料處理。
第四一類
教育;訓練;娛樂;運動及文化活動。
第四二類
餐、宿之提供;醫療、衛生及美容服務;獸醫及農藝之服務;法律服務;科學及工業之研究;計算機程序設計及不屬別類服務。
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經雙方友好協商,就辦理注冊商標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甲方向中國國家商標局在第_________類(商品/服務)上申請注冊_________件商標,該注冊商標詳細內容見本協議附件《商標注冊申請書》及《商標委托書》。二、權利與義務
1.甲方向乙方提供商標注冊所需要的文件、證件,并保證提供文件、證件的真實、有效、合法性,甲方應積極協助乙方商標注冊工作,確保萬無一失;
2.乙方接受委托后,乙方會在約定時間內,完成商標注冊、設計、制作等事項,因注冊材料被核駁或需刪改的,領?渡癱曜⒉嶂な欏返氖畢匏逞櫻?br>3.乙方責任:
(1)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保護甲方委托商標注冊材料的完整性,予以保護知悉的商業秘密;
(2)乙方應在甲方提供的商標注冊材料齊備后_________個工作日商標局受理,_________個月內下受理通知書,_________個月內完成商標注冊業務;
(3)如甲方提供虛假材料的,乙方有權利終止商標注冊業務,依約所收的預付金不予退還。三、甲方支付乙方的費用(幣種:人民幣)
1.商標注冊申報費:_________元/標/類、十項;
2.查詢費:
中文查詢:_________元/標/類、十項;
英文查詢:_________元/標/類、十項;
圖形查詢:_________元/標/類、十項;
3.注冊商標的制作費:_________元整;
4.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商標注冊規費和費合計為:_________元整。四、如果乙方甲方申請的注冊商標被國家商標局駁回或需要刪改的,由甲方決定是否向國家工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駁回復審或刪改;如果甲方決定申請駁回復審或刪改,甲乙雙方可另行簽定委托協議。五、雙方違約責任
1.合同一經依法簽定,甲乙雙方應認真自覺遵守,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不得擅自更改、終止合同,業務完成后本協議自動無效;
2.合同履行期間,如與法律、法規及政策相抵促的,而不能繼續履行的,委托合同自動解除。六、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此協議在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七、附件 (《商標注冊申請書》、《商標委托書》)是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附件委托書我/我廠_________是_________國籍、依_________國法律組成,現委托__________________商標如下“√”事宜。商標注冊申請
商標異議申請
變更商標申請人/注冊人名義/地址申請
刪減商品/服務項目申請
變更商標人申請
更正商標申請/注冊事項申請
轉讓申請/注冊商標申請
商標續展注冊申請
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申請
商標注銷申請
注冊人死亡/終止注銷商標申請
補發變更/轉讓/續展證明申請
補發商標注冊證申請
提供商標注冊證明申請
提供優先權證明文件申請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申請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變更/提前終止申請
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申請
撤回商標注冊申請申請
撤回商標異議申請
1、提交法律文件
①、以公司名義申請需提供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蓋公章;以個人名義申請的需要提供個人身份證及個體戶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身份證要簽字,個體戶執照要蓋章。
②、商標注冊申請書。
③、確定的商標字樣或圖樣。
④、委托書經個人或企業簽字。
⑤、對商品的類別和服務進行確認。
2、受理通知書
在保健品商標注冊申請上報商標局后,商標局接收到商標申請資料后,會先詳細檢視申請表格及所有附件,以查看表格內須填寫的部分是否已經填妥、有關資料是否正確、所需資料是否不全,費用是否交齊,如無意外,1個星期左右會有受理通知書。
3、審查
進入實質審核需要約10-12個月左右的時間。商標局會查核有關商標注冊是否具有顯著性,是否符合中國商標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如果審核順利通過,則申請程序將進入初審公告階段。
4、初審公告的異議期
第一條為規范*市知名商品的認定和保護工作,維護知名商品所有人的合法權益,準確、及時地制止假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等不正當競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浙江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指的知名商品,是指在本市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本規定所指商品適用于服務。
本規定所指的特有,是指商品名稱、包裝、裝潢非為相關商品所通用,并具有顯著的區別性特征。
本規定所指的特有的名稱,是指知名商品獨有的與通用名稱有顯著區別的商品名稱。
本規定所指的包裝,是指為識別商品以及方便攜帶、儲運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輔助物和容器。
本規定所指的裝潢,是指為識別與美化而在商品或包裝上附加的文字、圖案、色彩及其排列組合。
由經營者營業場所的裝飾、營業用具的式樣、營業人員的服飾等構成的具有獨特風格的整體營業形象,視為“裝潢”。
第三條*市知名商品的認定和保護,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市知名商品的認定堅持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和科學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工商部門)負責*市知名商品的認定和保護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市知名商品認定委員會(以下稱認定委員會),具體負責做好*市知名商品的認定工作。
第二章認定條件
第六條凡本市生產、經營的商品,符合以下條件的,申請人可以依據本規定提出知名商品認定申請:
(一)申請人是在*市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并持有營業執照或其他相應資格證明的企業、個體工商戶或農民專業合作社;
(二)申請認定的商品投放市場在兩年以上,并為本市相關公眾所知悉;
(三)申請認定的商品在同類同檔商品中質量優良、穩定,具有較高的市場認知度和信譽度;
(四)申請認定的商品不屬于國家限制生產或淘汰的產品,所提供的服務屬于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經營的項目;
(五)建立了較完善、科學的產品質量管理體系,近兩年內無重大質量事故。
第七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認定:
(一)申請認定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中:
1.僅直接使用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
2.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以及其他特點的;
3.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以及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
(二)該商品近兩年內曾被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判定為質量不合格的。
(三)該商品系國家禁止或限制生產(經營)或者淘汰的產品。
(四)其他依法不予認定的情形。
第三章認定程序
第八條申請知名商品認定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知名商品認定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其他相應合法資格證明復印件;
(三)申請人及認定商品的基本情況說明;
(四)申請認定的商品商標注冊證或相關資料;
(五)商品質量檢測報告及相關榮譽證明;
(六)商品銷售地縣(市、區)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就商品質量的消費者投訴情況說明;
(七)申請認定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有否受到仿冒情況的說明;
(八)申請認定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的目錄及其實物樣品、圖片資料;
(九)申請認定的商品廣告等任何宣傳資料;
(十)其他應提交的有關文件、資料。
具有中國馳名商標、省著名商標稱號的商品申請認定*市知名商品的,可不提供前款第(五)、(六)、(七)、(九)項規定的資料,只須提交有關馳名(著名)商標認定文件和證明。
第九條知名商品按照“個別申請、集中認定”和“個案認定”兩種方式進行。
“個別申請、集中認定”是指申請人向工商部門提出“*市知名商品”認定申請,由認定委員會于每年10月份對申請進行集中審查,將符合條件的商品認定為“*市知名商品”,并頒發《*市知名商品認定證書》。
“個案認定”是指工商部門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為時,根據案件的證據,由認定委員會對被保護商品個別認定為“*市知名商品”,并在集中認定時補發《*市知名商品認定證書》。
第十條知名商品認定的一般程序為:受理、初審、評審、公告、發證。
本規定如無特別說明,認定的一般程序僅適用于“個別申請、集中認定”方式。
第十一條縣(市)工商部門(含分局)收到有關申請材料后,按照本規定的認定條件進行初審,符合要求的,將申請材料報送認定委員會;不符合要求的,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并報認定委員會備案。
第十二條申請人對工商部門初審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認定委員會請求復核,經認定委員會復核后,認為請求理由成立的,轉原工商部門再審查,或者由認定委員會直接受理;認為請求理由不成立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認定委員會對受理的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后,對通過評審認定為知名商品的,在市級相關媒體上認定公告,并向申請人頒發《*市知名商品認定證書》;未予認定的,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知名商品自公告之日起,有效期為兩年。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或因特殊原因在有效期滿后三個月內,知名商品所有人可向認定委員會申請延續認定,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確認,并換發《*市知名商品認定證書》;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換發《*市知名商品認定證書》。每次續延認定的有效期為兩年。
第十五條對具有馳名(著名)商標稱號的知名商品,如其馳名(著名)商標被撤銷或失效的,申請人應在申請延續認定時,按照一般認定條件重新辦理認定手續。
第十六條知名商品所有人因合并、分立或其他原因發生變更的,應當由知名商品的繼受者向認定委員會申請確認。認定委員會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確認,換發《*市知名商品認定證書》。
知名商品所有人有變更名稱、住所或其他注冊登記事項的,應當在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變更事項報認定委員會備案。
第四章異議與撤銷
第十七條對已經認定公告的知名商品提出異議的,異議人應當向認定委員會提交《知名商品異議書》一式兩份,寫明明確的請求和具體的事實依據,并附送相關證據材料。
第十八條認定委員會應當在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三日內,將異議書副本送交被異議人,限其自收到異議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答辯。被異議人不答辯的,不影響認定委員會的異議裁定。
第十九條當事人在提出異議申請或答辯后需要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書或答辯書中聲明,并在提交申請書或答辯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未聲明或期滿未提交的,視為當事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
第二十條認定委員會在綜合審查的基礎上,對異議申請作出最終裁定,并將異議情況予以備案。
經裁定異議成立的,由認定委員會作出撤銷知名商品認定的決定,并予以公告。
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的,由認定委員會駁回異議,并通知異議人。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認定委員會撤銷知名商品認定,并予以公告:
(一)在申請、評審、認定知名商品的過程中,有弄虛作假、偽造證據或者以其他手段串通有關人員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二)知名商品未按照本規定要求申請延續或重新認定的;
(三)知名商品已不符合本規定的認定條件或出現本規定第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
(四)知名商品所有人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經縣級以上工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五)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在經營知名商品活動中存在不正當競爭和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的;
(六)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受到立案查處應當予以撤銷的。
第二十二條知名商品所有人因違法被撤銷知名商品稱號的,該企業在兩年內不得再次提出知名商品認定申請。
第五章使用與保護
第二十三條工商部門對已認定的知名商品及其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在認定范圍內實施保護。
第二十四條知名商品經認定公告后,具有下列情形的,知名商品所有人可以請求工商部門予以查處:
(一)他人以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作相同或近似使用的;
(二)制造、銷售與知名商品相同或近似的特有的包裝、裝潢的;
(三)銷售明知或應知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和裝潢的商品,足以使購買者誤認的。
第二十五條知名商品所有人可以在其牌匾、商品包裝、說明書上等標注“*市知名商品”字樣。
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依法認定不得在其商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上等使用“*市知名商品”的字樣。
第二十六條知名商品所有人應當加強對商品的管理和自我保護,提高商品質量,維護知名商品的聲譽。
第二十七條各級工商部門應當加強對知名商品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檔案,依法查處損害知名商品所有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定期下發“*市知名商品保護名錄”,并抄告全市各級工商部門。
第二十九條違反知名商品保護有關管理規定的,由工商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六章附則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借款人為發展出口商品生產基地,增加外匯收入,組建聯營(合作)企業,向貸款人申請聯營股本貸款。雙方協商簽定本合同并共同恪守下列條款。
第一條貸款金額:本合同項下貸款最高金額為人民幣____萬元。
第二條貸款期限:本合同項下貸款期限為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上。
第三條貸款用途:本合同項下貸款限用于借款人與____組建(合作)____廠的投資股本。
第四條貸款利率及利息計收:
1.本合同項下貸款利率為月息____‰(一個月以30天計算)。
2.貸款使用期間,若中國人民銀行或中國銀行總行調整貸款利率,本合同規定利率將作相應調整。
3.本合同項下貸款利息按季計收,每季最后一個月的20日為結息日。
4.貸款利息由貸款人在結息日主動從借款人在貸款人及其分支機構開立的專用基金存款戶中或其他帳戶中收取,或由借款人在結息日前三個工作日前將利息匯入貸款人指定的帳戶。
第五條貸款支用:
1.本合同所列貸款,借款人應按照貸款申請書所列使用時間支用,如有改變,應事先征得貸款人同意。
2.借款人未向貸款人提出改變支用時間的申請并取得貸款人同意,其超過貸款申請書所列使用時間未支用貸款金額的一部分或全部,應視為自動取消,未支用金額不得再繼續支用。
3.借款人在支用貸款時,應在實際支用日三個工作日前向貸款人提交有關貸款憑證,貸款人憑以發放貸款。
第六條貸款的償還:
1.本合同項下貸款應按申請書所列還款計劃償還。由于客觀原因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借款人應向貸款人提出延期申請,經貸款人同意后,才能延期償還。
2.借款人以貸款投資的聯營企業分得的稅前利潤歸還貸款。
第七條貸款保證:
1.借款人用企業自有的折舊、生產發展基金及其他企業基金作為還款保證,借款人不能按合同期限償還貸款,貸款人有權在借款人專用基金帳戶中扣收。
2.本合同項下的貸款由____出具的無條件不可撤銷擔保書作為償還貸款的保證。
第八條違約及違約處理:借款人發生下列情況中一項或數項時即構成違約。上一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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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給乙方_________ 型主機零配件的成品,由乙方包裝并標貼與原樣相同的商標和標簽。
3.乙方每月銷售不少于_________ 套/ 箱。
4.若乙方6 個月不能銷售雙方同意的數量,本合同在任何時候可予以作廢。
5.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未經乙方同意前,不得指派另一家公司或工廠在_________ 地區銷售_________ 型主機零配件。
6.若乙方每月銷售量達到規定的數量,乙方有權永久擔任。
7.廣告費由乙方負擔。
8.經雙方同意后,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9.本合同用中英文簽署,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如中文本與英文本發生異議時,以英文本為憑。
10. 本合同遇有修改,需經雙方同意。
甲方(蓋章):_________ 公司 乙方(蓋章):_________
公司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A.將少數民族文字作品翻譯成漢字出版發行
B.將他人已出版的教材復制后賣給學生
C.為介紹某一作品而適當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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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公司在其一種商品上使用的商標,用了漫畫家楊某的一幅漫畫的圖案,既沒有征得楊某的同意,又未向其支付報酬。2003年5月12日,甲公司就該商品的商標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2003年5月30日,商標局經初步審定后,公告該商標。至2003年8月30日,無人提出異議,商標局遂于2003年9月1日核準注冊,發給甲公司以商標注冊證,并予以公告。以下說法正確的是: [ ]
A.商標局的注冊程序違反了商標法的規定
B.若商標局駁回甲公司的申請,不予公告其商標并書面通知甲公司,甲公司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C.甲公司對前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D.楊某可以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三年內,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
答案:B
3.2004年5月3日,中國公民賈某以其發明的新型坐便器向國家專利局申請實用新型專利,7月3日,美國公民史密斯也向專利局提出了主要特征基本一致的坐便器的專利申請,并聲明其在2004年1月3日已向美國專利部門提出過相同的申請,之后在8月4日向專利局提交了其在美國的專利申請的副本。下列說法錯誤的是: [ ]
A.若專利局經過實質審查認為該坐便器符合專利法規定的條件,專利權應授予先提出申請的賈某
B.史密斯的專利申請日為2004年1月3日
C.史密斯應在1個月內提交首次提出的專利申請權副本
D.史密斯享有優先權
答案:AC
4.甲、乙兩企業都以生產燈具為主,甲企業在2001年申請注冊了“陽光”商標,其燈具受到廣大消費者的好評,“陽光”也成為該地燈具業小有名氣的商標。2004年,甲企業的經營出現問題,需要進行業務調整,于是與乙企業洽談轉讓“陽光”商標事宜。其法律顧問提出的法律意見中符合《商標法》規定的是: [ ]
A.甲、乙應簽訂書面轉讓協議
B.雙方應共同向商標局提交轉讓申請書,否則該商標將有可能被商標局撤銷
C.轉讓申請經商標局核準,乙即可取得該商標的專用權
D.甲應該將其在一系列燈具上注冊的商標一并轉讓給乙
答案:ABD
5. 依據《專利法》的有關規定,下列情形中應當授予專利權的是: [ ]
A.甲發明了某農作物新品種的生產方法
B.乙經過10年臨床診療發明了對艾滋病的特有治療方法
C.丙在核聚變實驗過程中制造了某種新物質
D.丁利用業余時間發明了某種可以使電表讀數少于實際用電度數的“節電器”
答案:A
6.根據我國專利法下列不可以享有優先權的情形是: [ ]
A.甲于2000年5月1日在法國第一次就自己的發明提出專利申請,在2001年4月1日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申請
B.乙于2000年7月1日在美國第一次就自己的外觀設計提出專利申請,在2001年1月1日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申請
C.丙于2000年5月1日在中國第一次就自己的實用新型提出專利申請,在2001年4月2日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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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以下主體中,依法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利的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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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沈老是某市畫協的成員,于2002年5月31日完成了一幅長達10米的描繪三峽風光的畫卷。沈老于2004年4月5日病故。關于沈老的此幅畫卷,下列說法中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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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若沈老生前一直未發表該作品,且未明確表示不發表該作品,則作品的發表權應由其繼承人、受遺贈人來行使
D.對該畫卷的展覽權終止于2054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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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技術轉讓合同,由乙公司支付使用費100萬元。后甲公司轉讓的技術被確認為系侵犯丙公司的技術秘密而取得,為此發生糾紛。經查,乙公司對此并不知情。 下列表述正確的有: [ ]
A.丙公司有權向甲公司主張侵權責任
B.丙公司有權要求乙公司停止使用該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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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乙公司有權繼續使用該技術,由甲公司向丙公司支付使用費
答案:AC
10.某街心公園管理辦委托甲制作一尊雕塑,約定由街心公園提供材料、費用,甲需按照街心公園的創作構思和意圖進行創作,街心公園將向甲支付一定報酬。在甲制作完成后,街心公園對雕塑的某些部分不滿意,另請乙對該雕塑進行了修改,乙修改后在雕塑的底部署上了自己和甲的名字。之后甲在街心公園看到了該雕塑,因而與街心公園交涉,認為其侵犯了甲的著作權。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
A.該雕塑是按照街心公園的構思和意圖創作完成的,著作權應屬街心公園
B.甲享有對該雕塑的著作權
C.乙侵犯了甲的保護作品完整權
D.乙侵犯了甲的署名權
答案:BCD
11. 某律師在向客戶介紹商標注冊審查程序時,有如下一些說法,其中哪些說法是不正確的? [ ]
A.“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后對提出的異議作出異議成立或不成立的裁定”
B.“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任何人都可以提出異議”
C.“申請注冊的商標,只要符合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并具有顯著性,商標局就會予以初步審定,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