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2-11 19: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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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阿里小貸為案例,闡述其交易結構、風險收益及風險管理措施,發現在我國互聯網金融背景下資產證券化存在的問題,并針對這些問題提出創新性的啟示,以期為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提供理論依據和現實參考。
關鍵詞:
互聯網金融;阿里小貸;資產證券化
一、引言
我國互聯網金融起步較晚,2013年3月在時任國家總理的大力推行下才有了互聯網金融的產生和發展。阿里小貸聯合上海東方證券推出了國內首單互聯網金融下的資產證券化項目,并通過自身的努力和政府的扶持走出了一條較為成功的道路。然而該創新性的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發展并非一帆風順,理論與實踐經驗的缺乏、各項制度的不完善、整個經濟環境和投資者落后的經營觀念,都給互聯網金融下的資產證券化帶來了非常大的阻礙。但也不能以此為借口,放緩了該創新項目的發展。因此,本文通過分析阿里小貸案例,為我國其他行業或企業進行資產證券化提供非常寶貴的經驗和指導,為我國未來的“互聯網金融+大數據+信用評價+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指明方向。
二、基于互聯網金融的資產證券化開展的必要性及發展現狀
(一)必要性分析
我國資產證券化在2014年得到了跳躍式的發展,并在互聯網金融的強勢推進下,資產證券化市場在未來很長一段時間內會持續升溫,存在著巨大的創新性發展空間。因此,對于開展互聯網金融下的資產證券化項目的必要性分析非常有必要。
(1)互聯網金融下的資產證券化項目能有效盤活我國互聯網金融市場中的優質小微資產。近年來,我國的電商平臺在所有交易平臺中所占比重越來越大,其中的龍頭企業有京東、阿里巴巴、蘇寧易購和騰訊等。僅阿里巴巴旗下的天貓國際在2015年11月11日當天的總成交額就達到500億元人民幣。這些電商平臺上主要是小微企業和個人消費者,其小額貸款的需求非常大。而互聯網金融下的資產證券化項目則以互聯網的大數據為依托平臺,為眾多的中小微企業提供了融資平臺,充分盤活互聯網金融市場中的優質小額資產。
(2)互聯網金融下的資產證券化項目能有效降低小微企業的融資杠桿。中國現階段的企業中有95%以上都是中小企業,但由于自身資質的影響獲得融資的難度很大,難以從傳統的銀行貸款渠道獲得融資,限制了這些企業的快速發展。而互聯網金融下的資產證券化項目恰恰能為中小企業解決這方面的問題。
(3)互聯網金融下的資產證券化項目有利于直接融資的快速發展。電商平臺中的中小企業由于各種監管政策的融資規模的限制難以發展壯大,只能通過銀行貸款進行間接融資,但這樣的融資方式對于這些企業而言融資成本相對較高,且入門標準較高。而互聯網金融下的資產證券化項目能為這些企業提供一種直接融資的渠道,有效解決融資困難的問題。
(二)互聯網金融下資產證券化項目的發展現狀
2013年3月,時任國務院總理的在兩會上首次提出大力發展“互聯網金融”,成功揭開了互聯網金融迅速發展的大幕。2014年,國家正式大力推進經濟體制轉型,金融財富重點由原先的房地產開發逐漸轉向金融市場領域,“互聯網+”帶來了更多的發展機遇,同時利率的市場化也傳來了利好消息。這些都使得我國互聯網金融市場的整體規模不斷增長,且涉及更多非傳統的領域。同時互聯網金融市場的迅猛發展也極大地促進了金融市場的體制改革,進一步使資源得到更優的配置,且互聯網金融下資產證券化項目能將風險進行有效的分散,充分保證小額投資者的利益。
(1)資產證券化發展現狀。中國建設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于2005年被確定為資產證券化的發展試點,并分別開展了住房抵押貸款和信貸兩方面的資產證券化。該階段我國主要應用資產證券化的主體為銀行、證監會合作并主導的部分企業,但由于監管制度和風險管理機制的不完善曾停止過一段時間。直至2012年《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的頒布,資產證券化項目才由試點轉變為常規業務。2015年起,國家層面對資產證券化項目大力扶持,各種利好政策不斷推出,刺激了國內該項業務的迅猛發展,規模不斷擴大,截止2015年底,我國共發行資產證券化項目1386個,涉及金額近6000億元。
(2)互聯網金融下資產證券化項目發展現狀。政策方面:2005年確定建行和開發銀行為第一批互聯網金融下的資產證券化項目發展試點;2014年頒布《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為互聯網金融下的資產證券化項目提供充足有力的法律依據。市場發行方面:2013年7月,阿里小貸與上海東方證券聯合推出國內首單基于互聯網金融的資產證券化的創新產品“東證資管———阿里巴巴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首次將互聯網金融與資產證券化進行有效的融合;2015年9月,京東京東白條,成為國內首例以個人消費小額貸款作為基礎資產的互聯網金融下資產證券化項目;2015年12月,新興電商發行“嘉實資本分期樂1號資產支持專項計劃”資產支持證券,為國內首單登陸上海證券交易所的互聯網金融下資產證券化項目,主要面向年輕群體。
三、案例分析
(一)項目簡介
“東證資管———阿里巴巴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由阿里小貸和上海東方證券于2013年7月份聯合推出的國內首單基于互聯網金融的資產證券化的創新產品,是響應同志“互聯網金融”的領先企業。該項目共注資16億元人民幣,但因國家證監部門的融資杠桿不得高于金資產一半的規定,特利用證券化項目進行了五十億元的融資,解決了資金的缺口問題。截止2014年7月,該項目累計循環貸款額達400億元,參與接待人員數量超過160萬人。
(二)阿里小貸資產證化的收益分析
(1)優先劣后的分層收益分析。根據資產風險和利益的不同,專項管理者采取優先劣后的利益分配模式,并將投資者分為優先級、次優先級和次級投資者,其認購分配比例為0.75:0.15:0.1。在這種利益和風險均分層級的分配機制下,當回收資產只達到總發行量的六成時,次優先級投資者的本金將得不到保證;回收資產達到總發行量的110%時,優先級和次優先級投資者的本金與利益均能得到保證,并能保證阿里小貸的本金支出。因此,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阿里小貸選擇的證券化項目一般要將不良率控制在2%以下。從中也可以看出,阿里小貸和投資者雙方保證共同利益的關鍵是獲得穩定且高質量的基礎資產。在20%-50%的借貸利率環境下,所有收益中要有6.5%和11.5%的利益優先分配給優先級和次優先級投資者,再加上3%左右的管理等其他費用支出,會使得資金的使用成本相對較高。因此,阿里小貸的資產證券化很好地解決了這一問題,提高了阿里小貸的資金周轉率和循環利用率,從而大大降低了資金的使用成本。
(2)不良率的壓力測試。根據前文所述,不良率的控制是非常重要的。本文通過基礎資產分別在理想和悲觀兩種極端狀態下對不良率進行壓力測試。其中,理想狀態是指資金的使用率為98%,利率為18%;悲觀狀態是指60%的資金使用率和10%的利率。理想狀態下,當不良率達到9.2%時,次級投資者的收益將得不到保證;達到40%以上,次優先級投資者的利益才會受到損害。在悲觀狀態下,即使不良率為0,次級投資者的本金也不會得到保證,不良率達到8%時,其本金將全部損失;當不良率超過36%時,次優先級投資者的收益會見損;不良率達到54%時,次優先及投資者的本金將全部損失,同時優先級的收益也得不到保證。但在實際的項目發行中,這兩種極端狀態出現的幾率很小。阿里小貸通過對基礎資產不良率的動態監控,會隨時對基礎資產進行調整。當不良率超過5.5%時,會及時調整項目的入池最低標準;當不良率超過8.5%時,將進行不良基礎資產的催收工作;當不良率超過10.5%時,將停止項目的發行,并提前回收款項并進行利益的分配。
(3)相應的風險管理舉措。資產證券化運行中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因素主要有信用風險、現金流預測風險和利率波動風險等。針對這些風險,阿里小貸主要采取以下措施進行自身的風險管理:一是嚴格審核基礎資產,對平臺上的阿里巴巴、天貓和淘寶等的經營活動進行實時的檢測,充分了解借款人的資金動向,詳細評估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和信用程度,從源頭上遏制風險。二是信用的雙重增級,該項目在內部采取優先劣后的層級制度,次級投資者只能進行最大10%比例的投資,且只能是阿里小貸定向發行,從源頭開始注重基礎資產的高質量性和穩定性;在外部由專業擔保公司作為擔保和資金的補充支付方,優先保證優先級和次優先級投資者的利益。三是基礎資產的實時監控,阿里小貸建立了較為完善的風險預警機制,并對超出設置的預警的部分進行資產的重新整理,同時還有充足的風險撥備資金作為預備保障。四是投資者準入門檻的逐步提高,優先級、次優先級和次級投資者分別對應不同的證券投資認購的起點,優先級的認購起點為500萬元人民幣,次優先級投資者的認購起點是2000萬元人民幣,次級投資者的投資只能由阿里小貸進行定向發行,不同層級的投資者匹配不同的風險承擔和利益分配。
(4)阿里小貸成功實施的意義。阿里小貸實施的意義總結起來有四點:有利于推進資產證券化的快速發展、解決了互聯網金融市場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創業者融資困難的問題、利用互聯網平臺大數據充分發揮了金融創新的重要作用以及盤活了互聯網金融市場中優質的個體和小微企業的沉淀資金。
四、案例揭示的問題及創新啟示
(一)揭示的問題
(1)監管制度尚未完善。阿里小貸基于互聯網金融下的資產證券化的法律依據是《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中將資產的證券化正式轉為常規業務,而不再只是試點業務。但是該項管理規定對互聯網金融平臺下的資產證券化并沒有較為完善的詳盡規定,同時阿里小貸作為國內第一單資產證券化的成功試點,是以小額貸款作為基礎資產的。由于小額貸款存在極大的特殊性,監管制度更應完善。同時,隨著互聯網金融的不斷推進,資產的證券化項目會越來越多,更需要不斷完善監管機制和相關法律法規,引導資產證券化健康、良性的可持續發展。
(2)信用評價體系有待進一步完善。我國現階段的資產證券化項目針對的目標群體主要集中在中小微企業和個體企業,他們的信用評價對基礎資產的質量有關鍵影響。但是我國征信體系的發展起步晚,并且不完善,這使主要的目標群體在傳統的融資領域中很難獲得發展。而信用評價體系的構建則是互聯網金融的重要目標,因此需要不斷完善信用的評價機制。
(3)基礎資產的“數據+客戶”化程度較弱。數據及其分析運用是互聯網金融的核心內容,對互聯網的大數據進行分析處理,了解基礎資產的信用等級,完成高質量的融資網絡模式。對于我國的互聯網金融平臺而言,其自身發展相對較晚,并且受眾范圍較小,缺乏足夠的基礎資產,合適的資產證券化項目工作很難開展。但在互聯網發展迅猛的大環境下,我國互聯網金融平臺實現“數據+客戶”的模式指日可待。
(4)產品流動性不足?;ヂ摼W金融的資產證券化項目創新性高,隨之而來的就是高的未知風險。阿里小貸優先級投資者僅為國內信用良好的投資者,且只能在深交所進行業務交易,產品的流動性大大降低。這就需要投資者不斷更新互聯網金融風險意識,理性投資。
(二)阿里小貸成功的創新啟示
(1)小額貸款作為基礎資產。我國傳統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大多由信貸資產組成,如信用卡業務、住房抵押貸款及高速路回收款項等,其周期較長,資金周轉率和使用率都較低。而阿里小貸則開創了以小額貸款為基礎資產的資產證券化項目的先河,其資金周轉率和使用率相對較高,能有效盤活互聯網金融平臺中的優質的小額貸款。
(2)交易結構為循環購買模式。阿里小額貸款為債權性資產,其周期相對較短,為方便客戶隨借隨還,和傳統的長期性資產證券化的產品很難匹配。因此阿里小貸的交易結構為循環購買模式,即有回款時再經審核通過后繼續為基礎資產進行循環使用,以此來保證基礎資產總額的相對平衡,方便投資者的頻繁交易。以小微個體為主要目標群體的互聯網金融最顯著的特點就是范圍廣、單位量小和流動性較強,因此互聯網金融資產的證券化中會產生限期錯配的現象,阿里小貸的循環購買模式較好地解決了證券周期長而還款周期短的錯配現象。從另一方面講,同質性的基礎資產有利于標準化,從而進一步提升資金的使用率和周轉率。
(3)業務模式是基于“互聯網+大數據”。阿里小貸通過自動資產篩選系統進行常規管理,對不良資產及時反饋并進行處理,充分保證了基礎資產的安全性,并通過支付寶平臺進行歸集和支持服務。此外,“互聯網+大數據”也應用到基礎資產的信用評價上。利用“互聯網+大數據”方便快捷地列示出借款人的訂單情況,諸如歷史交易記錄、資金使用記錄和信用評價等信息,對借款人的借款信用和還款能力有著較為直觀的感受。阿里小貸的成功也對風險管理有所啟示,例如應將參與項目的基礎資產的不良率控制在2%以下;應對投資人和借款人的信用情況進行具體詳細的評價;必須重視整個環境中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政治平衡的重要影響力。
作者:李佳珂 單位:湖南科技學院
參考文獻:
資產證券化產生于上世紀七十年代的美國,是近數十年來國際金融領域一項重要金融創新,具有增強資產流動性、分散投資風險和融資成本低等作用。通常來說,資產證券化是指發起機構將其缺乏即期流動性,但具有可預期的穩定未來現金流量的資產轉移給受托機構設立的特定目的主體(Special Purpose Entity,SPE),由SPE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資產支持證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ABS),以該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量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結構性融資活動。資產證券化的基本業務流程見圖一。
資產證券化是一項參與主體多、市場化程度高、風險集中、結構復雜的金融創新,其會計處理與信息披露一直是國內外會計理論與實務界研究的難題。國際會計準則并未對資產證券化制定準則規范,主要在《國際會計準則第32號—金融工具披露和列報》(IAS32)、《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IAS39)中作了相應規范。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還處于以信貸資產證券化為試點的起步階段,資產證券化所涉及的會計處理尚無明確、具體的規定,主要可以參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CAS23)等準則。
目前,隨著溫州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和深圳出臺系列金融創新措施,資產證券化在我國也受到進一步的關注,研究其會計處理辦法對反映其經濟實質和提示風險有著重要意義。在資產證券化業務流程中,資產證券化發起人處于核心地位,其會計處理也是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的主要內容,因此本文主要以發起人的會計處理為研究對象。筆者主要結合現行準則規定探討資產證券化中發起人的會計處理,并提出相應的改進建議。
二、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處理
(一)資產證券化的會計確認
資產證券化中會計確認的核心問題就是發起人是否可以在將準備證券化的資產轉讓時,從原始權益人的賬戶和資產負債表內將金融資產予以轉銷,即終止確認問題。CAS23借鑒國際會計準則,引入了風險與報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及后續涉入法三種終止確認的方式,作為金融資產終止確認的判斷標準。
對證券化資產如何判斷是否進行終止確認,CAS23首先運用風險與報酬分析法,第七條規定“企業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轉入方的,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保留了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的,不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根據CAS23第九條的規定,如果發起人既沒有轉移也沒有保留該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則運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判斷,發起人放棄了對該金融資產控制的,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如果發起人保留對該金融資產的控制,則采用后續涉入法,即應當按照其繼續涉入所轉移金融資產的程度確認有關金融資產。
CAS23采用了風險與報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與后續涉入法相結合的綜合標準,但該標準在實務中未必適用,因為風險和報酬的轉移以及控制權的轉移難以量化?!缎刨J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中將“95%”作為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轉移的判斷標準,CAS23又進一步說明以企業面臨的風險是否因金融資產轉移發生實質性改變來判斷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是否發生轉移,但這些標準操作起來十分困難,這都依賴于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不僅會給發起人提供一定的操縱空間,使發起機構達到調整業績或增加資本充足率的目的,而且可能會告知不同企業相同經濟性質的交易卻采用不同的會計處理,會計信息可比性差。為了提高會計信息的一致性及實務中的可操作性,我國應該在會計準則中進一步明確各種方法的使用標準以減少方法選擇上的隨意性,并完善各種方法的具體要求。
考慮到我國目前會計人員的職業能力,筆者認為對證券化資產終止確認直接采用后續涉入法更為合適。后續涉入法“以沒有后續涉入”作為確認標準,放棄了基于“控制權轉移”的終止確認標準,這就回避了量化問題。只要轉讓方對被轉讓資產的全部或部分存在任何的后續涉入,不考慮其后續涉入的程度,與后續涉入有關的這部分資產不符合終止確認的條件,視為擔保融資;不涉及后續涉入的那部分資產則應終止確認,視為銷售。
(二)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計量
根據現行規定,發起人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轉移時,將該金融資產以賬面價值從資產負債表內轉出,收到的對價(包括獲得的新金融資產和承擔的新金融負債)按照轉讓日的公允價值計量。將收到的對價和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益。發起人保留了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時,則不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轉讓金融資產收到的對價,按其公允價值確認為一項金融負債。當不屬于上述兩種情況且發起人仍保留對該金融資產控制的,即金融資產部分轉移滿足終止確認條件的,將該金融資產整體的賬面價值在終止確認部分和未終止確認部分之間,按轉讓日各自的相對公允價值進行分攤。將終止確認部分收到的對價(包括因轉讓取得的新金融資產和承擔的新金融負債)與終止確認部分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未終止確認部分的資產按照賬面價值計量并保留在發起人資產負債表中。
對于未終止確認部分的公允價值,CAS23第十四條規定“(一)企業出售過與未終止確認部分類似的金融資產,或發生過與未終止確認部分有關的其他市場交易的,應當按照最近實際交易價格確定。(二)未終止確認部分在活躍市場上沒有報價,且最近市場上也沒有與其有關的實際交易價格的,應當按照所轉移金融資產整體的公允價值扣除終止確認部分的對價后的余額確定。該金融資產整體的公允價值確實難以合理確定的,按照金融資產整體的賬面價值扣除終止確認部分的對價后的余額確定?!?/p>
目前存在問題主要集中在公允價值的取得上,我國資本市場不成熟,金融工具缺少活躍的市場作為公允價值的依據,操作有難度。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多為流動性較差、有穩定的預期現金流的資產,因此,筆者認為其價值用預期現金流貼現法來確定具有客觀性和科學性。同時參照國際會計準則,對新增金融資產與金融負債公允價值無法確定作出規范。新增金融資產無法確定時,這些資產價值記為零,當新增金融負債公允價值無法確定時,轉讓方不應確認利得。
(三)資產證券化的會計信息披露
資產證券化結構復雜、參與主體多,為了更好保護投資者在內的財務報告使用者的利益,發起人應當對相關信息予以充分披露?!缎刨J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與《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的相關規定較為概括,筆者認為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應進一步細化,發起人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詳細說明以下內容:(一)對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披露:1.發起人進行資產證券化的目的,及其與企業整體業務活動的關系。2.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3.資產證券化結構安排的信息,披露結構設計情況以及結構設計中與資產相關的風險,并且對關鍵的風險因素進行詳細說明,同時還應披露、參與主體及各自的權利和義務、SPE設立的方式及其與發起人的關系。此外,由于我國信用評級機構發展較晚,所以應當充分披露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所用的信用增級手段,以使相關人員了解相關的信用風險。4. 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情況,包括發行數量、面值、期限等,若在非活躍性市場中,需要采用估值模型對產品進行估值定價,對估值模型采用的假設條件、主要參數、估值方法進行詳細披露。(二)對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的披露:1.與資產證券化交易相關的會計政策,即對資產證券化采用的有關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采用的會計政策和方法。2.證券化資產是整體實現銷售還是部分實現銷售,證券化收到的現金金額,實現銷售部分和未實現銷售部分各自的公允價值及分配到的賬面價值,新形成的金融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各公允價值取得的方法和相關信息。3.與后續涉入資產有關的信息。包括后續涉入資產的成因、種類、金額及與此有關的證券化條款。(三)資產證券化業務對發起人當期損益及未來現金流的影響,應披露損益確認的方法與金額;應結合對發起人信用風險、市場風險的分析來揭示對未來現金流的影響。
資產證券化交易中,需要通過設立SPE來實現法律和會計上的“真實銷售”,SPE還行使管理證券、定期向投資人還本付息的職能。那么,SPE是否屬于發起人的合并報表范圍? SPE有兩種設立方式,一種信托型特殊目的實體,由具有經營信托業務資格的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擔任,另一種是公司型特殊目的實體,是由發起人專門為資產證券化交易組建的子公司。我國企業會計準則中規定的合并報表范圍是以控制為基礎,公司型特殊目的實體顯然應屬于合并報表的范圍。一般來說,SPE被認為是一種特殊的會計主體,信托型特殊目的實體與發起人存在緊密的聯系,當發起人將資產真實銷售給 SPE 時,SPE 的資產僅限于從發起人處受讓的金融資產以及由該金融資產產生的現金流,業務活動僅限于購買資產證券化以及發行由此支持的證券。《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第六條規定“控制,是指一個企業能夠決定另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并能據以從另一個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的權力。” 發起人實質獲取了SPE在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大部分利益的決策權與權力,因此,信托型特殊目的實體也應納入發起人合并報表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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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銀行 資產證券化 會計處理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資金實現了大規模的迅速流動,效率就是金錢,資產證券化業務應運而生,清晰銀行業對該業務的會計處理是加強金融市場監管的關鍵。
一、資產證券化概況
信貸資產證券化是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信托給受托機構,由受托機構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受益證券,以該財產所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結構性融資活動。其實質是將缺乏流動性但預期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轉變為可在資本市場上轉讓和流通的證券,為發起人轉移風險、創造信用、提高金融資源配置效率。
20世紀70年代以來,信貸資產證券化已成為國際資本市場上發展最快、最具活力的一種金融創新產品。在西方國家資產證券化多年的實踐中, 已產生了資產證券化業務會計確認問題的一系列財務會計準則,目前,在我國資本市場下,探索和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對推進金融市場建設具有積極意義。2005年3月,經國務院批準,開發銀行和建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正式啟動,并于2005年12月和2006年4月共發行了130億元資產支持證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流通。試點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果,建立了適合我國國情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政策框架和風險防范機制。《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的公布,為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多個參與機構的會計處理問題的規范掃清了障礙。
二、銀行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
當前我國資產證券化實踐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最多,發展最為迅速。在信貸資產證券化眾多的參與主體中,銀行作為發起人參與了證券化交易的構造、SPE的設立,對轉讓資產提供內部信用增級,并以服務人的身份對基礎資產提供服務等,下面將從發起人的角度分析銀行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
我國目前采用風險報酬分析法為主,金融合成分析法為輔的會計處理原則。國際上的會計處理分為:風險報酬分析法和金融合成分析法。我國早期采用的是風險報酬分析法,隨著資產證券化的不斷發展,確認風險報酬的實質性轉讓越來越困難,我國開始采用風險報酬分析法為主,金融合成分析法為輔的會計處理原則。對于資產轉移是否終止確認,應該首先判斷資產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的轉移程度,根據其不同的轉移程度采取不同的確認方法。對于金融資產的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和尚未轉移的,用風險報酬分析法進行確認;對于仍保留重大風險和報酬的金融資產,用金融合成分析法進行確認。
我國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計量標準是公允價值計量。發起人通過轉讓資產,獲得了現金和一些新的資產和負債,同時也可能保留了部分基礎資產上的權利或負債,對于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產生的新的資產和負債,以及損益的確認,我國采納了公允價值作為資產證券化會計計量的標準。因此,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的關鍵是對于發行人獲得的新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按照公允價值進行初始計量。對于資產轉移中因為未放棄控制權等原因未終止確認的資產,仍以賬面價值予以計量。
發起機構對特定目的信托具有控制權的,應當將其納入合并會計報表。我國合并財務報表準則中規定的合并范圍也是以控制為基礎予以確定,可見我國對于SPV的合并要求與其他子公司是沒有區別。另外,發起機構未終止確認所轉讓信貸資產,或者按繼續涉入信貸資產程度確認某項資產的,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按照規定作出披露。銀行作為發起機構在《信托公告》中應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有關基礎資產池的內容:設為信托財產的貸款合同編號;上述貸款的筆數、本金余額;上述貸款借款人所在地區、行業分布情況,包括貸款筆數及占比、本金余額及占比信息。
三、國家開發銀行首例abs淺析
國家開發銀行“2006年第一期開元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當期計劃發行總量為57.2988億元,其中優先A,B檔及次級檔證券分別為42.9741 億元10.02729億元4.29714億元,加權平均年限分別為1.79年3.35年,4.29年 其中優先A,B兩檔債券固定面值,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發行,次級檔通過定向方式發行。
首先,判斷金融資產是否轉移。從“2006年第一期開元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說明書中我們可以判斷,該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所涉及到的金融資產符合CAS23中規定的第二種情形:
1、金融資產轉移給另一方 在信托財產交付日(2006年4月28日),國家開發銀行向SPE交付57億信貸資產;金融資產轉移給另一方。
2、保留收取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權利國家開發銀行將作為本次證券化過程中的“貸款服務機構”履行信托財產的管理權,即有權收取貸款本息。
3、有義務將收取的現金流量及時支付給最終收款方作為“貸款服務機構”,國家開發銀行需要按照合同規定,將收取到的貸款本息劃付至信托財產資金賬戶。該賬戶即為SPE的獨立賬戶也即實質上的最終收款方。
其次,判斷金融資產轉移的類型。CAS23將金融資產轉移分為整體轉移和部分轉移兩大類。“2006年第一期開元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案例中,轉移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為截止4月28日(資產交付日)的57.2988億元,轉移而收到的對價為此次的實際發行額57.2988億元,這里由于涉及轉移的金融資產不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故不存在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額。以上分析表示,國家開發銀行此次證券化操作記入當期損益的金額為0。此次轉移為整體轉移。
最后,相關會計處理。2006年第一期開元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符合終止確認條件,因此在信貸資產轉移日國家開發銀行應做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存放同業 XXX(公允價值)
貸:金融資產 XXX(賬面價值)
金融資產轉移收益 XXX(公允價值-賬面價值)
在信貸資產轉移后,國家開發銀行行應在資產負債表日對已確認資產可能發生的減值損失予以確認,應作如下賬務處理:
自2014年起,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呈現爆發式增長,根據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數據,2014年和2015年兩年,我國共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逾9000億元,是前9年發行總量的6倍多。截止2015年,我國資產證券化發行規模為5930.39億元,同比增長79%,其中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發行額為4056.33億元,同比增長44%。在規??焖贁U容的同時,參與金融機構的主體、發行品種、證券化的支持資產也更趨多元化。隨著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發展,對其相關會計處理的要求也越來越高,研究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處理問題對營造健康的會計環境并促進其業務良性發展具有重要的實用價值。
從國外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歷程看,會計處理不僅僅是資產證券化該類經濟行為的計量和記錄,而且規范的會計處理對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處理上,最核心的兩個問題是特殊目的實體(SPV)合并問題和資產的終止確認問題。各國的會計準則也重點放在這兩個問題的界定上。
一、國際上關于資產證券化的相關會計準則
“證券化之父”Frank J Fabozzi,認為資產證券化為一個金融過程,通過該手段,可將流動性較低的資產轉化為高流動性且具有一定投資價值的收益證券。他認為,資產證券化中的會計確認應客觀計量轉移金融資產的整體風險與報酬,該思路奠定了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的風險和報酬分析模式的基礎。
(一)國際會計準則中有關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規定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簡稱IASB)負責國家會計準則的制定。2008年金融危機之前,國際會計準則關于SPV的合并問題主要由《國際會計準則第27號―合并財務報表和單獨財務報表》(簡稱IAS27)和《解釋公告第12號―合并:特殊目的實體》(簡稱SIC12)來規范;而資產的終止確認問題則是由《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簡稱IAS39)來規范。金融危機后,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對相關會計準則進行了修改。
1、對特殊目的實體控制權的判斷是其合并的主要標準。2011年5月12日,IASB了新的《國際會計準則第10號―合并財務報表》(簡稱IFRS10),取代了IAS27和SIC12中關于SPV的合并的規定,IFRS10在對SPV合并問題上,以是否掌握SPV的控制權為原則,對擁有控制權的SPV應合并報表,而不論對SPV的控制是通過股權或其他合約安排形成,不過IFRS10規定,即使SPV需要合并,但證券化中轉讓的資產仍可以終止確認。同時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還了《國家財務報表準則第12號―涉入其他主體的披露》(簡稱IFRS12),規定了有關SPV合并主體和未合并主體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僅要披露報告主體和合并的SPV的信息,也要披露未合并的SPV的信息,便于投資者了解對SPV控制的基礎、對合并資產和負債的限制以及未合并SPV的風險敞口。
2、風險和報酬的轉移是資產終止確認的主要標準。IASB根據美國次貸危機的經驗教訓,對金融工具準則進行了大量研究,推出了《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簡稱IFRS9)用以取代IAS39,不過IFRS9中關于資產終止確認的規定與IAS39基本相同,資產終止確認測試的流程如圖:
(二)美國關于資產證券化的相關會計準則
1、美國會計準則中也以控制權作為特殊目的實體合并的主要判斷標準。美國會計準則《財務會計準則公告第167號―可變利益實體的合并》(簡稱FAS167)是特殊目的實體合并問題的主要依據。雖然不是所有的SPV都符合FAS167中可變利益實體(簡稱VIE)的定義,但在資產證券化中使用的SPV幾乎都是VIE。FAS167主要圍繞“主導對VIE經濟表現產生最重大影響的活動的權力”,來確定SPV是否需要合并,相關確認流程如下:
2、美國會計準則對整體和部分資產的終止確認都做了相關規定。美國會計準則中關于資產轉讓的終止確認問題,主要依據的是《財務會計準則公告第166號―金融資產的轉讓和服務》(簡稱FAS166)。FAS166對資產證券化中一個、一部分或一組資產的終止確認有兩個前提,一個轉讓方放棄了對資產的控制權,二是轉讓方收到了現金或其他對價??刂茩嗍荈AS166中的一個核心概念,FAS166規定只有同時滿足,資產在法律上被隔離、資產的轉入方有權出售資產或將其作為抵押物、資產的轉讓方不再對資產保持有效控制三個條件時,控制權才算被放棄。
FAS166不僅對一個或一組金融資產的轉讓進行了規定,對部分金融資產的轉讓也規定了評定和終止標準。比較常見的部分金融資產轉讓,如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共同參與對一個企業或項目的貸款或投資,則每個參與者都持有該資產的一部分收益,對該部分資產的終止確認,FAS166規定必須以下四個條件同時滿足才能實現資產的轉移終止,一是該資產的每個持有方按照相同的優先權按比例享有該資產的所有權;二是該金融資產的所有現金流收益,每個持有方也應按比例分配,且不存在先后順序;三是每個持有方無論持有份額多少,無優先等級之分和從屬之分;四是除非所有持有權同意,沒有任何一方有權對金融資產進行交易或擔保。
二、我國關于資產證券化的相關會計準則
(一)我國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的主要法規依據
由于我國關于資產證券化的會計還處于試點、研究和調整階段,現行的會計法規還比較粗放,主要依據的法規是財政部2006年印發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以下簡稱“第23號準則”),第23號準則中要求“企業對金融資產轉入方具有控制權的,除在該企業財務報表基礎上運用本準則外,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的規定,將轉入方納入合并財務報表的范圍”。但我國并沒有專門制定針對SPV合并的相關準則或處理辦法,特別是對SPV的定義、操作和會計處理都沒有很明確、詳盡和一致的指導和規定。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會計中關于資產終止和資產計量規定
第23號準則是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會計處理的主要依據。第23號準則主要是參照《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制定的,其基本原理和具體的會計測試和計量規定都套用了國際會計準則。按照IAS39的精髓,第23號準則采用了“風險和報酬+控制”的框架對資產轉移的終止確認進行衡量。
1、主要采取“后續涉入法”對資產終止確認。所謂后續涉入法,是根據發起人對該資產是否存在后續涉入,來判斷資產終止確認或是繼續合并報表,發起人對證券化的全部或一部分資產存在后續涉入,不論其涉入程度如何,均應將該部分資產合并報表。后續涉入法允許資產的部分終止轉移,即證券化的一組資產中,一部分不滿足后續涉入的條件,可將其終止確認,而剩余仍存在后續涉入情況的資產,仍合并計入發起人的報表中。按照第23號準則,我國資產終止確認的具體流程如下:
第一步關于是否合并SPV。參照第23號準則主要依據以下原則:對經營活動,考察是否是為了特定經營業務需要直接或間接設立SPV;在控制方面,考察是否具有控制或獲得控制SPV或其資產的決策權;在經濟利益方面,考察是否通過章程、合同、協議等具有獲取SPV大部分利益的權利;在風險承擔方面,考察是否通過章程、合同、協議等承擔SPV的大部分風險。
第二步關于確認是轉移全部或是部分資產。第23號準則中規定將金融資產所產生現金流量的以下三種轉移情況,應視為部分資產轉移:特定、可辨認部分轉移;一定比例轉移;特定、可辨認部分的一定比例轉移。
第三步關于資產是否已確認轉移。第23號準則規定滿足以下兩種情況才能確認資產轉移:一種情況為將該金融資產和獲得金融資產所產生現金流量的權利全部轉移;另一種情況為雖已將該金融資產轉移,但未將獲得金融資產所產生現金流量的權利轉移,并承擔將收取的現金流支付給最終收款方的義務,同時此情況下需滿足三個條件,一是履行將現金流支付給最終收款方的義務,是在從該金融資產獲得對等的現金流情況下,二是不能出售該金融資產或將其作為抵押擔保物,三是應及時將獲得的金融資產現金流支付給最終收款方。
第四步確認風險轉移的程度,采取不同的會計處理方式,如表1。
2、主要按照公允價值對資產進行計量。在金融資產的計量上,第22號準則和第23號準則都采取了按公允價值進行計量的原則。初步建立了借鑒國際會計準則的成熟經驗,與國際金融市場接軌并結合我國實際的資產計量方法。
第23號準則規定,金融資產整體滿足終止確認條件下,應當將終止確認資產的賬面價值減去,因轉移而收到的對價與原直接計入所有權權益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額之和,所得的兩者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同時第23號準則還規定,因金融資產轉移而取得新的資產或負債時(包括但不限于遠期合約、互換、看漲看跌期權等),應依照公允價值確認轉移日的金融資產或負債,并計算新資產和負債的差額,作為上述對價的組成部分。另外,如果金融資產轉入方和銀行簽訂了與證券化相關的服務合同,例如銀行提供將證券化產品產生的現金流劃轉給指定的資金管理機構等服務,也應按照公允價值計量方式,將涉及服務金額確認為服務資產或服務負債,作為上述對價的組成部分。
對于金融資產部分轉移的情況,應根據轉移部分和未轉移部分的比例,結合全部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并按照各自的相對公允價值分攤,將轉移部分的賬面價值減去,該部分的對價與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額中對應轉移部分資產的金額之和,所得的兩者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三、對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中會計處理的思考
(一)出臺針對SPV的專門會計制度,完善資產證券化的會計體系
我國目前有關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主要依據第22號準則和第23號準則,而這兩個準則主要針對金融資產的確認計量和轉移進行了總體的規定,是一個指導性的原則,而不是針對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專門性準則,特別是我國目前尚沒有對SPV的相關法規。所以建議我國參照國際會計準則,盡快出臺適合我國實情的針對SPV的會計處理準則,特別是合并問題給以專門性的明確和規定,從而適應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快速發展的現狀。
(二)繼續采用后續涉入法對資產終止進行確認,并在會計報表中反映涉入資產性質
對資產終止確認依據后續涉入法是當前國際較常用的方法,也符合我國目前的實際。今后一段時期,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仍可采用后續涉入法進行確認。不過,后續涉入法也有一些局限,比如不能更詳細現實不同后續涉入方式下不同資產和負債的性質,我國可以通過在“繼續涉入資產”或“繼續涉入負債”一級科目下,增設二級科目,報表反映更多的信息。同時,為促進使用者更客觀分析報表,可將后續涉入資產或負債的性質、分項金額和對銀行財務指標的影響等信息給以進一步說明。
(三)結合我國現狀,采用靈活多變手段提高公允價值計量金融資產的可操作性
由于目前我國金融市場還不夠成熟,在我國會計準則中對金融資產的采取公允價值計量法的情況下,根據金融市場來確定公允價值還存在一定的困難。比如采取公允價值計量金融資產時需要獲得現值和重置成本,并且試點的不同,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也不同,而我國尚沒有就公允價值的試點計量出臺相關的操作細則,另外對于部分資產終止確認的情況,目前是根據終止確認部分和未終止確認部分的賬面比例來確定金額,也沒有更科學恰當的分配方法。
所以,在遵照基本理論情況下,應總結出適合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現狀和未來業務發展要求的計量模式,完善公允價值計量的估價技術。比如,發起人可以與SPV協商,在本著公允價值原則和客觀公正的基礎上,參考證券化產品的預期現金流、評級和對未來市場利率的預期等因素,吸收資產定價模型的原理,來更靈活確定證券化產品的價格,或是采取按照公允價值初始定價和機構詢價相結合的方式確定最終價格。另外,可以根據發起人持有金融資產的目的和期限采取不同的計量方式,如打算產期持有,可將最初確認價值作為主要參考指標,適當考慮以后公允價值的變動因素,如打算短期持有,則應主要根據公允價值計量。
(四)豐富信息披露內容,增加信貸資產證券化透明度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終止確認;后續涉入法;公允價值
資產證券化于20世紀70年代起源于美國,90年代迅速向全球擴展,現在已成為各個國家和地區的企業進行融資的新手段。資產證券化的出現對傳統財務會計產生了巨大的沖擊,迫使人們對財務會計的基本概念進行重新考慮,對會計確認、會計計量以及會計信息的披露方式等方面進行探索。美國先后由FASB了FASNO.77、FASNO.125《金融資產的轉移、服務權以及金融負債解除的會計處理》、FASNO.140《金融資產的轉移、服務權以及金融負債的解除》等數條規范性文件來確認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一系列會計問題。IASC則是通過制定有關金融工具確認、計量和披露的綜合性會計準則來規范、指導資產證券化業務,即IASNO.32《金融工具:披露和列報》和IASNO.39《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我國財政部首次了對資產證券化所涉及的會計問題進行詳細闡述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同時,在2006年頒布的新準則中也包含一系列的金融會計準則,即《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金融資產轉移》、《套期保值》及《金融工具列報和披露》四項金融工具會計準則,這些會計準則雖非專門的證券化會計規定,甚至沒有直接提及證券化,但對資產證券化所涉及的會計問題提出了明確的規定和會計處理方法。
本文比較《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以下簡稱準則),對資產證券化中發起人的主要會計處理作初步的探討。
一、資產轉移的確認
1資產轉移的確認標準
在資產證券化業務中,發起人與特殊目的實體間的資產轉移的會計確認涉及到采用表外處理還是表內處理,而兩種處理方法對發起人的財務報表的影響重大,這使得證券化會計中資產轉移的確認問題,成為資產證券化會計業務處理的核心。
資產轉移可以確認為擔保融資或資產出售,其主要的確認依據是終止確認標準。如果證券化資產的轉移滿足終止確認標準,發起人應將其視為出售,將該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轉銷,轉讓利得確認為收入或損失,即為表外處理方法;如果不滿足終止確認標準,發起人應將其視為擔保融資,該資產保留在資產負債表中,而獲得資金應列入負債,同時,不確認轉入利得,即為表內處理方法。資產轉移如果采用表外處理方法,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中資產項目會發生變動,一般表現為風險資產減少和現金資產增加,而負債項目不變,同時,因資產轉移所得確認為收入或損失,故發起人的損益表中項目會發生變化;如果采用表內處理方法,則發起人的資產項目除現金外其他資產金額不變,而負債總額增加,同時,不得確認轉移利得因而損益表中的項目沒有變化。在兩種處理方法中.發起人的現金流量表中除了現金來源不同外,其他項目都相同。顯然,資產轉移的兩種會計處理方法對發起人財務報表有著完全不同的影響。
2規定和準則的比較
對證券化資產的終止確認標準,規定和準則采用的方法是相同的。首先,用風險與報酬法進行判斷:如果發起機構已將信貸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通常指95%或者以上的情形)的風險和報酬轉移時,應當終止確認該信貸資產;如果發起機構保留了信貸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時,不應當終止確認該信貸資產。其次,發起人既沒有轉移也沒有保留該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時.則使用金融合成法判斷控制權是否轉移,如果發起人放棄對該信貸資產控制權的.終止確認該信貸資產;如果發起人保留對該信貸資產控制權的,不終止確認該信貸資產。最后,發起機構仍保留對該信貸資產的控制權時,則采用后續涉人法判斷發起人的繼續涉入程度,按在轉讓日的繼續涉入程度確認有關資產和相應的有關負債。
但在一些具體問題上,準則以規定為基礎進行了一些補充。準則對如何判斷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是否已經轉移作了進一步說明。在出現后續涉人情況下的金融資產出售問題準則,具體說明了附回購協議情況下、保留次級權益情況下和提供信用擔保情況下如何進行終止確認。而規定則具體說明在提供擔保方式進行后續涉人情況下的會計處理。
規定和準則充分借鑒了IASC和FASB的判斷方法,運用風險報酬法、金融合成法和后續涉入法來進行判斷證券化資產的終止確認。準則第23號總則第3條提及的“企業對金融資產轉入方具有控制權的,除在該企業財務報表基礎上運用本準則外,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合并財務報表》的規定,將轉入方納入合并財務報表范圍”,采用的是金融合成分析法;準則第23號第7條中的“企業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轉入方的,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叉體現了現行終止轉移確認標準的依據是風險報酬分析法。資產轉移確認標準的評價
雖然看來將這三種方法綜合運用會更加嚴謹,但是,有關的各個標準都存在難以量化的問題。風險報酬分析法適用于較簡單的資產轉移交易方式的會計處理.確認原則主要依賴于發起人是否保留著證券化資產的全部收益與風險。隨著新型金融工具的不斷涌現,使得證券化資產的風險與收益被分散在各方持有人的手中,這使得風險報酬分析法在實務中帶有形式重于實質的傾向,這使判斷標準的重要性日益突出。雖然規定中給出判斷風險和報酬轉移的標準,準則又進一步說明以企業面臨的風險是否因金融資產轉移發生實質性改變來判斷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是否發生轉移.但這些標準還是比較籠統和模糊,比如,對企業面臨的風險的判斷、如何界定風險和報酬的95%、判斷風險和報酬實質上發生的轉移。這些規定不僅不利于實際操作,而且還會給發起機構提供一定的操縱空間。
對資產證券化的終止確認,后續涉人法更符合我國的國情。首先,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還處于起步階段,業務人員專業判斷能力較弱,而后續涉入法巧妙地回避了具體量化的難題,在實際運用中簡便易行。后續涉入法的判斷標準是控制與有效經濟控制,準則從控制權的角度來定義控制的內涵,即對控制的概念仍采用表決權識別的方法,業務人員從股權的變化中可以輕易的判斷出控制權的轉移。其次,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從一開始就具有發起人后續涉入的特征,如開元和建元都采用分檔次發行證券并持有次級證券的方式來對證券化資產繼續涉入。后續涉入法則著重考慮了后續涉入的問題。而且在以后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發展過程中,為了增強證券的投資價值,發起人會普遍運用持有次級證券等后續涉人方式來對證券進行內部增級。因此.后續涉入法會更適應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發展。
二、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計量
1規定和準則的比較
規定和準則對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計量標準主要運用公允價值。準則在規定基礎上做了一些補充。在金融資產部分轉移滿足終止確認條件下,準則規定將發起人所保留的服務資產視為未終止確認金融資產的一部分。這種做法與FASB和IASC的做法相同。在確定因轉移收到的對價時,準則結合《企業會計準則——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考慮了涉及轉移的金融資產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情形,將原來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額也作為對價的組成部分。實現與《企業會計準則—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協調一致。這種規定也與IAS39的相關規定相同。在部分實現銷售情況下,準則補充規定了未終止確認部分的公允價值如何確定。準則對轉移的金融資產采取財務擔保方式繼續涉人的會計處理單獨進行規定。這主要是因為提供財務擔保是我國金融資產交易中較多采用的提高信用度的方式,在證券化過程中應用較多。在這種情況下,準則不對資產整體進行終止確認,而是在轉讓日按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和財務擔保金額兩者中較低者確認繼續涉入形成的資產,同時,按照財務擔保金額和財務擔保合同的公允價值(提供擔保的取費)之和確認繼續涉入形成的負債。在隨后的會計期間,財務擔保合同的初始確認金額應在該財務擔保合同期間內按照時間比例攤銷,確認為各期收入。準則對因持有或賣出期權,使所轉移金融資產不符合終止確認條件的情況,分轉讓前按照攤余成本計量該金融資產和按公允價值計量該金融資產兩種情況對會計處理方法進行規定。
2計量標準的評價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后續涉入法
中圖分類號:F230 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1)05-0125-02
資產證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是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夠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的現金流量的資產(基礎資產)集中起來形成一個資產池,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資產中的風險與收益進行分離組合,進而轉換成可以在金融市場中出售和流通的證券的過程,是一種結構性融資方式。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新興的金融工具,發起人在進行融資方面可以從中獲得很大的益處。首先,資產證券化能夠提高企業資產的流動性,從而更有效地進行融資。通過資產證券化,發起人可以將流動性較差的資產轉化為可流通的證券,提高了企業資產的流動性和企業資產使用率,也擴大了融資渠道。其次,資產證券化有利于改善企業的資產負債表的結構。當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表外融資時,資產需要從資產負債表中剔除,降低了企業的資產負債率,有利于企業再融資,起到了積極的財務作用。資產證券化還有利于降低融資風險,更好地進行風險管理。資產證券化在我國還沒有相應的會計準則和相關制度與其配套,因此在會計處理中存在一定的問題,其中會計確認是其核心問題,而對會計確認進行規范是對外提供資產證券化信息的必然選擇。
一、我國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現狀
2005年5月16日財政部頒布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其重點規范了發起機構信貸資產終止確認的條件及其會計核算。2006年財政部新出臺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和第23號準則,對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起到了指導作用。
我國對證券化資產轉移終止確認的標準,《規定》與《準則》采取的方法是相同的,只是對某些細節部分做了相互補充。用風險與報酬分析法進行判斷:《規定》中第四條指出如果發起機構已將信貸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通常指95%或者以上的情形)的風險和報酬轉移時,應當終止確認該信貸資產。如果發起人既沒有轉移也沒有保留該信貸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則再運用金融合成法判斷?!兑幎ā返诹鶙l指出,發起機構放棄了對該信貸資產控制的,應當在轉讓日終止確認該信貸資產。此外,《規定》也考慮了后續涉入的情況:發起機構仍保留對該信貸資產控制的,應當在轉讓日按其繼續涉入該信貸資產的程度確認有關資產,并相應確認有關負債。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存在的問題
從《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我國證券化資產轉移終止確認的方法充分借鑒了國際中的風險與報酬分析法、金融合成法和后續涉入法。雖然如此,但其會計確認還存在如下問題。
1.在判斷風險與報酬和控制權是否轉移上存在難以確認的問題。雖然在規定中給出在風險與報酬分析中95%的定量標準,但如何界定所有權上的95%的風險和報酬,在規定中并沒有明確說明,也沒有統一的風險測量方法給予界定?!?3號準則》說明,以企業面臨的風險是否因金融資產轉移發生實質性改變,來判斷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是否發生轉移。然而,風險和報酬實質性轉移如何判斷,在實際操作中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和主觀判斷性,不利于實際操作。在對控制權是否發生轉移進行判斷時,需要對證券業務的整體經濟環境和合約條款進行更為細致的分析和辨別,這使得對控制權是否發生轉移的判斷更為困難,而且對于控制概念,不同方都有其自己的見解,這些都為控制權轉移的確認帶來了不確定的因素。在這兩方面的難以確認都會容易造成對相同性質的業務做不同會計處理的問題。
2.資產轉移在做銷售業務確認時存在很大的不準確性。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的關鍵問題是將資產證券化發起人的資產轉移作為銷售業務處理還是將其作為擔保融資業務處理。前者將轉移的資產作為表外處理,即將證券化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剔除,所得的現金作為收入計入損益表;后者將轉移的資產作為表內處理,即將證券化資產保留在資產負債表中,發起人作為借款人,將募集的資金計入負債,交易成本作為融資成本資本化。大多數企業為了提高業績水平,傾向于將資產轉移做銷售處理,由于做銷售還是融資確認不同方法有不同的判斷標準,導致其劃分標準并不明確,存在很大程度的主觀判斷性。
3.三種確認方法供企業選擇使信息缺乏可比性。就每一種確認方法而言,每種方法都有自身的確認依據,如果采用不同的確認方法可能會產生相同業務不同處理的情況,使得存在相同業務選擇不同確認方法的企業,在會計信息上無法可比。
二、資產證券化國際會計確認的方法
國際上主要有三種確認方法,即風險與報酬分析法、金融合成法和后續涉入法。
風險與報酬分析法是1991年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公布第40號征求意見稿《金融工具會計》首次明確提出的,以風險與報酬來作為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終止確認標準。這種方法認為資產的風險和報酬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資產證券化發起人在把關于資產組合的風險和收益全部轉移給受讓方后,可以作為銷售業務處理,將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消除,所獲得的資金作為收入計入損益表中并同時確認相關損益。如果還保留部分風險和收益仍然要作為融資業務處理,證券化資產組合仍然保留在資產負債表中,所募集的資金作為負債處理。
金融合成分析法是1996年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頒布的第125號財務會計準則提出的。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核心在于控制權決定資產證券化業務做銷售處理還是融資處理,而并不像風險與報酬分析法那樣強調資產所有權與風險。這種方法在金融資產出售過程中,應將已經確認的金融資產的再確認和終止確認問題與金融資產轉讓合約的金融工具的確認問題區分開來,通過對轉讓后所產生的資產和負債的各個組成部分來分析金融資產轉讓的本質。發起人所保留的部分風險和報酬可看做是轉讓合約的產物,應按新的工具予以確認。
后續涉入法是2002年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39修改意見的征求意見稿提出的,對證券化資產終止確認標準作出重大的修改,提出以沒有后續涉入代替控制權轉移為核心的后續涉入法,為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提供了新的方法。該方法指出不考慮所涉入的程度,只要轉讓者對所轉移的資產全部或部分存在任何的后續涉入的,其所對應的全部或部分資產的轉移業務做融資處理,不予終止確認;不涉及后續涉入的全部或部分資產則作為銷售處理,進行終止確認。
三、我國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的現實選擇
從資產證券化的三種會計確認方法可以看出,每一種確認方法的創新都克服了前一種方法缺陷,都比前一種更為準確地反應交易的實質,可以說,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方法是一個與時俱進、不斷完善的過程。我國應該充分借鑒國際上采用的確認方法,集合風險與報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和后續涉入法三種方法的優點,并針對其存在的問題加以改進。
根據國外的經驗,風險與報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及后續涉入法都是針對資產證券化會計發展的不同階段所提出來的,每一種方法都是適應其發展階段而存在的,而且針對我國采用的綜合方法存在的問題,應盡可能減少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的方法。就我國現階段而言,由于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還處于初級階段,業務結構并不復雜,資產上的控制權和與其對應的風險與報酬分離的情況或者基礎資產上的風險與報酬被分解為若干性質的風險與報酬的情況尚未出現,因此,對現階段涉及簡單業務的處理應采用風險與報酬分析法。隨著我國資產證券化會計的發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逐步復雜化,使得風險和報酬能夠有效地分離,并以各種相互獨立的衍生金融工具為載體分散到各個持有者,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固有的缺陷使其不適用于這個階段。在這個階段應該選擇后續涉入法進行確認,比風險與報酬分析法更加科學。后續涉入法將轉讓者對所轉移的資產是否有涉入作為終止確認的判斷標準,只需解決有還是沒有,不需要解決有多少程度的問題,避免了對涉入程度的判斷,應用起來較為簡單清晰,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該種方法比較折中且不會那么絕對,容易被實務界所接受,并且有詳細的規范,還加快了資產證券化會計研究的步伐。
我國的會計準則沒有關于資產證券化會計的準則,應建立專門的資產證券化會計準則。在建立相關會計準則時,應對會計要素進行改進。在我國會計準則中沒有對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作出明確詳細的定義,在現今的會計準則中對資產和負債也僅僅劃分為傳統的幾項,同時,證券化資產也不是一般的資產,而是能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建議從資產證券化角度引入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明確的概念,規范資產證券化會計終止確認標準。借鑒國際上的經驗,后續涉入法是終止確認的必然趨勢,建議制定以后續涉入法為資產證券化會計的終止確認方法,這樣,才能更好地規范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問題。
參考文獻:
[1] 陶瑩.資產證券化會計問題研究[D].上海:華東交通大學,2009.
[2] 吳梅蘭.資產證券化會計相關問題研究[D].蘭州:蘭州商學院,2009.
【關鍵詞】 資產證券化; 真實銷售; 擔保融資
資產證券化是近三十年來國際金融領域中最重要的金融創新之一,上世紀70年代末產生于美國,90年代開始迅速向全球擴展。具體地說,資產證券化就是金融機構把具有預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打包成資產池,轉移到特殊目標機構(SPV)后以信托關系實現破產隔離,通過結構性重組發行證券,從而實現在資本市場上募集資金并提高流動性的過程,如圖1所示。傳統的融資方式是企業以自身產權為清償基礎,企業對債券本息及股息權益的償付以公司全部法定財產為限;資產證券化雖然也采用證券形式,但證券的發行依據不是公司的全部法定財產,而是公司資產負債表中的某項特定財產。證券權益的償還也不是以公司產權為基礎,而是以被證券化的資產為限。由于資產證券化具有創造流動性、分散風險以及降低融資成本等特性,自上世紀70年代推出以來,得到了迅速發展,在美國的金融市場上已經是三分天下有其一,被譽為20世紀以來金融市場上最重要、最具有生命力的創新之一。
2005年3月,我國開始試點資產證券化,中金公司專項理財計劃、國家開發銀行ABS以及中國建設銀行MSB真正開啟了中國資產證券化的進程。按照主導部門的不同,當前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可以分為證監會主導下的企業資產證券化和央行、銀監會主導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相對信貸資產證券化而言,企業資產證券化有其特殊性,交易過程中復雜的合約安排、獨特的現金流設計和創新的交易結構,給原始權益人帶來了全新的會計難題。
一、基礎資產的確認——初始確認問題
會計作為一個以提供財務信息為主的經濟信息系統,在經濟業務數據轉化為會計信息的過程中,需要經過確認、計量、記錄、報告四個步驟,其中確認又可分為初始確認和終止確認。在企業資產證券化運作中,遇到的首要問題是:原始權益人向專項計劃轉讓基礎資產的過程中,會計上應將這一轉讓認定為真實銷售還是擔保融資,即是否應該終止對基礎資產的確認。因此,在討論基礎資產轉讓的會計問題時,首先應從會計確認的角度對基礎資產的會計屬性進行探討。在企業資產證券化中,基礎資產往往是某項資產的收益權,如此在會計上就產生了新的難題,即對于這些收益權,會計上應該如何確認,也就是初始確認問題。
(一)資產的定義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對資產的定義,資產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在這一定義中,主要有三個要點:1.這一資源必須是企業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2.必須是企業擁有或控制的;3.未來可以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但是,隨著衍生金融工具的不斷出現,上述的資產定義已無法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因此在對金融工具的定義中,放寬了上述要點中的第一點。這樣,《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中拓寬了對資產的定義,將金融資產界定為:1.現金;2.持有的其他單位的權益工具;3.從其他單位收取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權利;4.在潛在有利條件下,與其他單位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權利;5.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權利,企業根據該合同將收到非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6.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權利,但企業以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換取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權利除外。其中,企業自身權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將來收取或支付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合同。
根據上述定義,金融資產又可分為兩類:一是基本金融資產,比如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二是衍生金融資產,比如利率互換、掉期等。
(二)基礎資產的分類
在企業資產證券化運作中,基礎資產大體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是現實的債權,如企業的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第二類是收益權,如高速公路的收費權、CDMA網絡租賃費、污水處理收費權等。
第一類基礎資產符合資產定義的三項要點,在會計上可以明確確認為一項資產,而且屬于金融資產的范疇,因此在判定該類基礎資產轉讓時適用金融資產轉讓的相關會計準則。但是,第二類基礎資產是否符合資產或金融資產的定義呢?從理論上看,收益權屬于未來債權,而未來債權主要包括三種:一是附生效條件或附始期的法律行為所構成的未來債權,即附生效條件或始期的合同債權,此種合同債權已經成立但尚未生效,必須待特定事實產生(如條件成熟或始期到來),才能成為現實的債權;二是已有基礎法律關系存在,但必須在將來有特定事實的添加才能發生的債權,如受委托將來為委托人處理事務支出費用的請求償還的債權、將來的租金債權等;三是尚無基礎法律關系存在的未來債權,被稱為純粹的未來債權。
從未來債權的分類可以發現,未來債權要么尚無基礎法律關系,要么即使存在基礎法律關系,也需待特定事件產生后才能成為現實債權,而在資產定義中首先強調了資產是“企業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這一原則。同時,在金融資產的定義中,雖然放寬了對過去交易或事項的限制,但是在定義的4-6點強調其至少應為一項有權從其他單位取得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權利”,如期權即為這樣一種“合同權利”。而未來債權中交易的任何一方要享有“從其他單位取得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權利,必須待特定事實產生或添加后方可以實現。如,高速公路收費權,車輛在進入高速公路后,甲乙雙方的合同方才成立,高速公路公司才取得對特定車輛收取通行費的權利。因此,從這一角度看,收益權在會計上無法滿足資產或金融資產的確認標準,那么也就無法在會計上確認為一項資產。此時,在資產證券化運作中,以收益權作為基礎資產進行轉讓時,討論是銷售還是擔保至少從會計角度而言缺乏基礎,即從會計角度看,無法確認到底轉讓了什么?
從經濟學角度看,當前企業資產證券化定資產的收益權屬于所有權的一部分,從概念上看似乎與無形資產較為接近。正是因為擁有這些收益權,企業才預期該資產能帶來未來的經濟利益,因此才能將其確認為企業的一項資產。但是,如果要對所有權中的收益權單獨確認并進行轉讓,至少需要解決以下幾個會計問題。
首先,收益權在會計上能否確認為一項資產并脫離特定資產單獨轉讓,會計上尚無明確規定,從理論上看面臨諸多難題。若將收益權單獨確認為一項無形資產,那么根據資產的定義,收益權所依附的特定資產的價值需要減記為零,否則將造成企業資產虛增。如此,將產生一個悖論,即當前企業所有有形資產的價值都可減記為零,全部有形資產都可確認為一個無形資產下“××收益權”的明細科目,這顯然不盡合理。
其次,按照上述邏輯,在轉讓收益權時,出售方在出售特定資產一定年限的收益權時,相當于企業收到了該資產一定年限未來收益的現值,則按照資產的定義,該特定資產應該計提減值準備。
最后,對于購買方而言,當買入該收益權后,是否應該借記這一科目?
實踐中能否按上述方法處理,從而在會計角度實現基礎資產的真實銷售?接下來,筆者從終止確認的角度進一步分析這一問題。
二、基礎資產的轉讓——終止確認問題
在討論基礎資產的終止確認問題時,筆者依然將基礎資產分為兩類進行分析。
(一)既有債權的轉讓
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當原始權益人以現實債權作為基礎資產,向專項計劃轉讓時①,其是否應該認定為真實銷售呢?下面,筆者以轉讓應收賬款為例加以說明。
1.轉讓不涉及追索權時:
在轉讓應收賬款的過程中,如果購買方未保留對出售方的追索權,按照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出售方可以認為已轉移了應收賬款上的絕大部分(超過95%)風險,因此可以將其認定為一項銷售行為,確認銷售收入,并將應收賬款從賬上注銷,即對應收賬款終止確認。
2.轉讓涉及追索權時:
在轉讓過程中,如果購買方保留對出售方的追索權,按照風險與報酬分析法,由于出售方保留了應收賬款上絕大部分的風險,因此不應將其確認為銷售。但是,如上所述,應收賬款等這些既有債權在會計上屬于金融資產的范疇,而按《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以下簡稱23號準則)的規定,此種方式下的應收賬款出售應該按照繼續涉入資產處理,并同時確認一下繼續涉入負債。
總之,在23號準則的規范下,在出售如應收賬款之類的既有債權時,在不存在追索權或后續擔保的情況下,出售方可以將其確認為一項銷售,對出售資產進行終止確認;在存在追索權或者提供擔保的情況下,則按繼續涉入處理。對于企業資產證券化而言,這意味著企業以該類資產作為基礎資產進行資產證券化融資時,應視交易安排對所轉移的基礎資產進行終止確認或按繼續涉入處理。
(二)收益權的轉讓
在以某項資產的收益權作為基礎資產進行資產證券化融資的過程中,原始權益人向專項計劃轉讓基礎資產的行為,在會計上應該如何認定呢?
根據上述分析,收益權并不符合金融資產的定義,因此對其轉讓的判定不適用23號準則。那么,對于企業資產證券化實踐中收益權的轉讓行為,應該如何處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