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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房屋評估申請書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爭議裁決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實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二OO三年十一月三日
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爭議裁決辦法
為及時公正地處理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爭議(簡稱房屋拆遷爭議),依法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一、本市市區范圍內(蕭山區、余杭區除外)已領取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項目,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的房屋或其他設施拆遷爭議的裁決,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房屋拆遷爭議,是指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對房屋或其他設施的拆遷補償形式、補償金額、安置人口、安置方式、安置面積、安置地點、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宜,經協商達不成協議而產生的爭議。
二、杭州市國土資源局是杭州市區范圍內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爭議的裁決機關;杭州市征地拆遷辦公室受市國土資源局委托,負責杭州市區范圍內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的具體工作。
三、裁決房屋拆遷爭議,必須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確保爭議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平等,保障爭議當事人平等行使權利。
四、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的房屋拆遷爭議,可按本辦法申請行政裁決,也可就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事宜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后,因被拆遷人拒絕搬遷而發生爭議的,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五、當事人申請裁決,應當在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期限或者經批準的延期期限內向裁決機關遞交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書正本1份,并按照被申請人的數量遞交申請書副本。
申請人為拆遷人的,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書應載明下列內容:(一)申請人基本情況;(二)被申請人基本情況;(三)拆遷依據;(四)被拆遷房屋及人口情況;(五)爭議內容;(六)拆遷爭議的協商過程和協商結果;(七)裁決的要求和理由。
申請人為被拆遷人的,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書應載明下列內容:(一)申請人基本情況;(二)被拆遷房屋及人口情況;(三)爭議內容;(四)裁決的要求和理由。
六、申請人應當就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提出的主張提供證據和有關材料。提供的證據和有關資料是復印件、影印件的,需向裁決機關提供原件以供核對。
申請人為拆遷人的,應當提供以下證據、資料:(一)房屋拆遷許可證;(二)被拆遷房屋合法有效的權屬權源文件;(三)被拆遷房屋評估報告;(四)經批準的拆遷方案;(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六)裁決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證據、資料。
申請人為被拆遷人的,應當提供以下證據、資料:(一)被拆遷房屋合法有效的權屬權源文件;(二)戶籍資料;(三)被拆遷房屋評估報告;(四)合法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五)裁決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證據、資料。
授權委托書必須寫明委托的事項和權限,并由委托人簽名蓋章。
申請人提供虛假證據、資料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七、裁決機關應當在收到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書和有關證據、資料進行審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決定,并在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送達房屋拆遷爭議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書。
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不屬《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的受理范圍的;(二)爭議事項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或者已經作出判決、裁定的;(三)同一事實和理由已經裁決再次申請的;(四)超過經批準的拆遷范圍或者拆遷期限拆遷的;(五)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書不符合要求,或者提供的證據、資料明顯不全或不符,且申請人拒絕補正的;(六)已經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七)拆除自有房屋,與使用人之間的爭議;(八)依據有關規定決定不予受理的其他爭議。
裁決機關受理一方當事人的房屋拆遷爭議申請后,發現另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且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裁決機關應當終止裁決。
八、裁決機關決定受理申請的,應當在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房屋拆遷爭議答辯通知書及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書副本發送給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房屋拆遷爭議答辯通知書之日起7日內向裁決機關提交答辯狀和有關證據、資料。被申請人不答辯不影響裁決的進行。
九、裁決機關在作出房屋拆遷爭議裁決之前,應當先行調解。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按照本規定作出裁決。
十、調解以調解會議的形式進行。裁決機關應當在調解會議召開前2個工作日向當事人發出調解會議通知。裁決機關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參加調解會。
申請人不參加調解的,視作撤回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被申請人不參加調解的,終止調解,裁決繼續進行。
十一、調解會議按以下程序進行:(一)主持人宣讀會場紀律和調解工作要求;(二)聽取申請人陳述意見;(三)聽取被申請人陳述意見;(四)聽取有關單位意見;(五)質證證據,核實資料;(六)主持人依據拆遷法規和有關規定,提出調解意見;(七)詢問爭議當事人是否愿意按照主持人提出的調解意見,由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爭議事項,或者終止調解。
十二、當事人在主持人的調解下,就爭議事項達成一致意見的,雙方應在5日內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申請人應當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后3日內,向裁決機關遞交終止裁決申請,裁決機關終止裁決。
當事人經調解達不成一致意見,或者終止調解的,裁決機關向有關當事人發出《催促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通知書》。
當事人不能在《催促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通知書》規定的限期內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由裁決機關依法作出房屋拆遷爭議裁決。
十三、裁決機關可以向有關單位或個人查閱與案件有關的檔案資料和原始憑證,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材料,協助調查,需要時應出具證明。有關單位或個人出具偽證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裁決機關認為有必要進行現場勘查的,應當通知爭議當事人到場,必要時可邀請有關單位派人協助?,F場勘查應當制作勘查記錄,并由參加勘查的人員簽字或蓋章。
十四、對房屋用途、面積和常住戶口人數的異議,裁決機關可以依據有權機關提供的有效文件確認。
當事人對評估金額有異議,應當先由原評估機構進行復核,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由裁決機關委托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價格評估技術委員會進行鑒定或者重新評估。
對房屋結構及其他專門性問題需要鑒定的,由裁決機關委托法定部門鑒定;沒有法定部門的,由裁決機關委托有鑒定資質的部門鑒定。
重新評估和鑒定的結果經裁決機關審查認可,作為裁決的依據。
當事人要求復核、鑒定或者重新評估,必須書面申請,相關費用由提出申請的一方承擔。
十五、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決定應當自決定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在裁決過程中因發現新的事實需要查證或者需要爭議當事人補充證據,經裁決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中止案件審理。中止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裁決機關應當將中止決定書面通知當事人。
十六、裁決機關作出裁決決定的,必須制作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書。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書應載明下列內容:(一)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單位名稱)、?。ǖ兀┲返然厩闆r;(二)拆遷審批基本情況;(三)爭議的內容、爭議各方的陳述和提供的證據;(四)調解的過程和結果;(五)裁決機關認定的事實和證據;(六)裁決的依據;(七)裁決的具體內容;(八)訴權;(九)裁決機關;(十)裁決時間。
因被拆遷人拒絕評估造成無法確定被拆遷房屋面積和價值的,可裁決搬遷的具體期限,并就補償安置事項作出原則性裁決。
十七、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書等有關文書應加蓋裁決機關公章或者裁決機關拆遷爭議裁決專用章。
十八、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書由裁決機關采取以下方式送達:(一)直接送達;(二)留置送達;(三)委托送達;(四)郵寄送達;(五)公告送達。
送達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書須有送達回證或者其他有效憑證。
十九、爭議當事人對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已給予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提供過渡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被拆遷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且已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由裁決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被拆遷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且在訴訟期限內未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裁決機關可以在訴訟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十、申請法院先予執行、強制執行或者申請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實施強制拆遷的,拆遷人必須依照《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向被拆遷人提供過渡用房或者作出安置措施,并由裁決機關對拆遷補償安置款向公證機關辦理提存手續。
實施強制拆遷前,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依法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二十一、裁決機關承辦人員在履行公務活動時,應當向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1、房屋評估:首先必須通過評估公司對房屋進行市值評估。評估公司會根據房屋所處的路段、樓層、樓齡等因素,準確的判斷出物業市值價格。
2、繼承公證。申請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領取繼承公證書。在辦理公證前,要到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銷戶籍,辦理死亡證明。若部分合法繼承人自愿放棄繼承權,必須出具放棄財產承諾證明。
3、房屋測繪。申請人必須到房地產測繪部門申請辦理房屋面積測繪或轉繪手續,領取測繪成果或者附圖,以便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4、繼承登記:申請人持房地產權證原件、繼承公證書、身份證明復印件、契稅完稅憑證原件、房屋測繪等證明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繼承登記手續。
2、繳納費用。房產贈與過戶免除贈與人營業稅,但是受贈人仍然要繳納契稅等過戶費。繳納過戶費用的時候需要贈與雙方憑借房屋所有權證和贈與合同等材料在房產交易部門辦理費用繳納事宜;
3、辦理公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房屋贈與必須辦理公證。手續收費情況:贈與公證費是評估價的2%;
4、辦理產權權轉移。在房產贈與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過程中,贈與雙方應該同時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交易中心進行產權轉移申請與登記,同時提交相應的材料(過戶申請書、身份證件、房地產權證、贈與書及公證書和稅費收據);
房屋征收管理工作是城市建設的重要基礎性工作,“房屋征收信息化”,就是利用計算機技術、網絡技術和通信技術等手段,實現政府對上述房屋征收過程的信息化、數字化管理,并通過公告公示、網絡服務等平臺為被征收人提供公共服務。按照國家規定房屋征收拆遷檔案移交包括下列主要檔案資料:(1)綜合資料:拆遷許可證;拆遷申請書;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含規劃定點紅線圖);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選擇評估公司征求意見表;意見匯總表;選定評估公司公告;拆遷調查通知書;委托拆遷合同;委托評估合同;房屋拆遷公告;拆遷安置補償匯總表(明細目錄);直管公房拆遷補償協議;直管公房拆遷注銷通知書;其他相關材料(2)被拆遷戶檔案資料: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房屋拆遷評估報告;房屋裝修評估表;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租賃協議;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聽證、行政裁決、行政強拆、法院判決、司法強拆等相關材料(由市拆管辦單獨移交);照片(評估報告中附照片);其他相關材料。
2拆遷檔案移交要求
(1)綜合資料:拆遷許可證;拆遷申請書;選擇評估公司征求意見表;意見匯總表;選定評估公司公告;拆遷調查通知書;委托拆遷合同;委托評估合同;房屋拆遷公告;拆遷安置補償匯總表(明細目錄);直管公房拆遷補償協議;直管公房拆遷注銷通知書。(2)戶檔資料: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房屋拆遷評估報告;房屋裝修評估表;房屋租賃協議;聽證、行政裁決、行政強拆、法院判決、司法強拆等相關材料(由市拆管辦單獨移交);照片(評估報告中附照片)。以上移交文件應為原件,應采用耐久性強的書寫材料,如碳素墨水、藍黑墨水,不得使用易褪色的書寫材料,如:紅色墨水、純藍墨水、圓珠筆、復寫紙、鉛筆等;文件應字跡清楚,圖樣清晰,圖表整潔,簽字蓋章手續完備;破損皺折的文件要修復和整平。
3房屋征收檔案管移交時限及流程
(1)各拆遷單位和拆遷實施單位應在拆遷工作結束3個月內向市城建檔案館移交拆遷項目檔案。(2)移交拆遷檔案時,應先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辦理查閱無誤并蓋章后方可移交。
4房屋征收檔案管移交手續
移交檔案時,各移交單位應認真填寫檔案移交清單,清單一式三份,經交接雙方簽字蓋章后各留存一份,另一份交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
5房屋征收檔案管理信息化建設技術問題
房屋抵押貸款需要什么條件和手續
1、需要擁有合法的身份;
2、需要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有償還貸款和本息的能力,并且無不良信用記錄;
3、需要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
4、以新購住房作高額抵押的,須具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房齡在10年以內,且備有或已付不少于所購住房全部價款30%的首付款;;
5、已購且辦理了住房抵押貸款的,原住房抵押貸款已還款一年以上,貸款余額小于抵押住房價值的60%,且用作抵押的住房已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房齡在10年以內;
6、能夠提供貸款行認可的有效擔保;
7、貸款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8、抵押貸款的抵押物是你的房子;
9、需要你有固定的工作來償還你的貸款;
10、多找類似于招商銀行發展銀行這種商業銀行可能會對你的收入要求門檻底一些;
11、貸款額度是銀行評估額的50%,評估是由銀行指定的評估公司來做的,評估值是按照你房子的年代,附屬設施,小區項目的度等相關因素產生的,一般的評估價都會低于房子的市場價,因為銀行要控制風險。
房產抵押貸款的手續怎么辦?
用房產證抵押貸款的流程和材料準備以及各種注意事項,房產證抵押貸款所需要的具體資料如下:
一、房屋抵押貸款所需資料:
1、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證、戶口簿;
2、婚姻狀況證明,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證、已離婚的需出具法院民事調解書或離婚證(注明離異后未再婚);
3、已婚需提供配偶的有效身份證、戶口簿及結婚證;
4、借款人的收入證明(連續半年的工資收入證明或納稅憑證當地);
5、房產的產權證;
6、擔保人(需要提供身份證、戶口本、結(未)婚證等)
三、擔保人;貸款需要支付、抵押登記費、房產的評估費等。一般審批時間在5個工作日,放款時間在抵押證件歸行后3個工作日內。
四、貸款額度:多可以貸到評估值的7成。
五、貸款的期限:長還款期限一般20年。
六、房屋抵押貸款的程序如下:
1、向銀行提出貸款申請,并簽訂相關合同
2.銀行下批貸通知書,然后去房管局做抵押登記,拿出他項權證
3、將他項權證交給銀行,銀行放款
一般款:
1、借款合同
2、抵押合同
3、房產證、土地證原件
4、抵押登記申請書
5、產權人身份證
100萬的房子抵押能貸多少錢
就目前來看,房產抵押貸款的貸款額度通常最高是房子評估價值的七成。100萬元的新房,評估價值相信也在100萬元左右,最高可貸額度就應該是100萬元的70%,也就是70萬元左右。
50歲的王劍生沒想到自己會以燒傷面積達90qo的殘破身體迎接自己“知天命”的年紀。
2014年8月19日,遼寧省北鎮市有關政府部門對位于該市鼓樓廣場東側區域的房屋進行征收。在當地攻府有關領導的安排下,北鎮市公安局和北鎮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的工作人員參與了拆遷工作。由于身體有殘疾的被拆遷戶王劍生認為其房屋每平方米5000元的征收補償標準低于市場價格,也低于與之一路之隔的其他房屋每平方米上萬元的征收補償標準,便歪絕搬遷。沒想到的是,拆遷現場燃起大火,導致以下嚴重后果:王劍生被燒傷,王劍生的妹妹三淑珍割腕,房屋被抓鉤機推倒、鏟平。
王劍生被燒傷后,現場無人給予救治。約20分鐘后,圍觀群眾幫忙撥打了“120”救護電話,他才被送到北鎮市中醫院。醫生說該院無法救治,王劍生又被送到錦州市解放軍205醫院重癥監護室搶救。據醫院診斷,王劍生燒傷面積達90%,屬于三度燒傷。 北鎮市公安局和北鎮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在事發當天的拆遷行為是否屬于合法拆遷?王劍生的行為是否屬于暴力抗法?身體被嚴重燒傷的王劍生為了討個說法,將北鎮市公安局和北鎮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告上法庭,要求對方賠償自己的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
庭審
2015年3月29日,遼寧省錦州市北鎮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該案。原告為王劍生,第一被告為北鎮市公安局,第二被告為北鎮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王劍生的訴訟請求為:一是由二被告支付搶救費、誤工費、護理費等暫計55800元;二是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記者到庭旁聽了該案審理的全過程。
在庭審時,王劍生的委托人、遼寧鋼城正大律師事務所律師邊萬紅強調,房屋強遷應由人民法院依法進行。二被告未依法律程序,違法擅自進行強遷且給原告帶來極大的身心傷害,導致其無家可歸,二被告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懇請法院主持公道,依法維護原告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對此,二被告表示,“我們的行為是領導安排的,應該是合法拆遷。其他具體情況,如強遷的法律根據或者法院的裁判等,我們都不清楚”。 在舉證質證階段,法官請原告方進行舉證。邊萬紅律師代表王劍生首先列舉了二被告強制拆遷所造成的傷害及其后果:(1)事件發生后,王劍生被燒傷,且被擱置在地上20多分鐘,后被送往錦州市解放軍205醫院。到醫院后,拆遷方的辦事人員僅丟下100元錢就離開了。(2)王劍生的妹妹王淑珍胳膊處的動脈及筋腱被割傷,流血不止。她被送往北鎮人民醫院后,無人管理,也無人支付搶救費。(3)暴力拆遷將王淑珍(殘疾人)作為唯一生活來源的鞋棚點燃,當事人撥打火警電話,卻無人出警。(4)強拆后,原告及其姐妹共三人均無家可歸,有關部門沒有給他們安置臨時住房,也沒有安置就業,讓他們失去生活來源。(5)在此次強拆的前幾天,多次有人往原告家中扔石頭、瓦塊等雜物,干擾和侵襲原告及家人的正常生活。
對上述原告的陳述和舉證,被告方均沒作任何說明。法官讓原告方繼續舉證。原告方先后向法庭出具了殘疾證、北鎮市政府房屋征收辦的通知、政府催告書、法院行政裁定書、北鎮市政府執行通知、北鎮政府公告等證據。
同時,邊萬紅律師還請二被告出示相關公證處人員現場公證情況。因為根據相關法律,依法進行強制拆遷時,應該有公證人員在場。但二被告均未說明和舉例公證人員是否在現場、現場如何進行公證的任何細節。
求償
在法庭上,律師邊萬紅還闡述了相關賠償訴求的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規定:“申請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除提供《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8條規定的強制執行申請書及附具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一)征收補償決定及相關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二)征收補償決定送達憑證、催告情況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關系人的意見;(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材料;(四)申請強制執行的房屋狀況;(五)被執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址及與強制執行相關的財產狀況等具體情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由申請機關負責人簽名,加蓋申請機關印章,并注明日期。強制執行的申請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p>
邊萬紅律師請被告方向法庭出示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有關他們認為合法強拆的材料。二被告未作任何解釋。同時,邊萬紅律師在庭審中向法庭列舉了下列情況:
一、原告被征收的房屋是門市房,而不是民宅。原告的房屋是歷史形成的門市房,其家族三代人在此生活居住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他們曾將房屋出租給經營日雜店、小吃部、房產中介、經營聯通業務的商家,租金頗豐。王劍生也在給媒體請求信中有如下說明:該房屋于2004年辦理了工商營業執照,且水、電費均按門面房的商用標準進行繳費。
二、“同地段,同價格”的征地補償才合理合法。據邊萬紅表示,此次拆遷出現了“同地段不同價格”的現象,王劍生的房屋補償價格每平方米僅有5000元,低于市場價格,顯失公平,明顯違背公平補償原則。
三、剝奪了原告的選擇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房屋征收補償一是可通過產權置換形式進行,二是可通過貨幣補償的形式進行。王劍生曾提出產權置換的愿望,但二被告方的相關負責人對被拆遷房房主王劍生的訴求不予答復,剝奪了王劍生的選擇權。
四、法院沒有依法給原告方指派法律援助律師。因原告方有兩名殘疾人士,依法應給其提供法援律師。
對原告提出的上述事實和問題,主審法官問二被告有何意見和說明時,二被告均答沒有、不知道或不清楚。
在一段拍攝于強拆當天的錄像中,可以見到一些強拆人員進入王劍生居住的房屋后不久,屋內就有大火燃起。邊萬紅律師認為對于到底是誰點燃的火,是誰造成了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等問題,鑒于二被告方是行政執法人員,對事故起因負有舉證責任。
邊萬紅律師在最后陳述時表示,二被告的拆遷行為是一起典型的“形式合法,實質不合法”的非法拆遷,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是一起嚴重違反“公平補償”原則征收房屋非法強遷的案件。二被告必須對自己的非法行為所帶來的一切損失和影響承擔責任,故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上訴
2015年5月18日,北鎮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 2015)北民初字第0027號,以“原、被告不屬于平等主體,故本案不屬于民法的調整范圍”為由,裁定駁回原告王劍生的起訴。
第一條 根據《寧波市城市建設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在寧波市場城市總體規劃劃定的寧波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按批準的規劃進行城市建設需要征用集體所有土地而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以及安置、補償等事宜,均應遵守《辦法》和本細則。
第三條 寧波市土地管理局及鎮海區、北侖區、鄞縣土地管理部門分別是本市及相應行政區域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有關土地征用房屋拆遷管理的法律、法規,貫徹上級有關土地征用房屋拆遷管理的規章、政策;
(二)暫停辦理拆遷范圍內戶口遷入和分戶、房屋買賣和增與、工商登記等手續的通知;
(三)審核拆遷方案,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四)查處房屋拆遷中違反《辦法》的行為,裁決拆遷爭議;
(五)指導、直轄市、檢查、監督拆遷工作;
(六)對房屋拆遷單位進行資質審查,核發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七)對被拆遷單位或個人,收回土地使用權。
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寧波保稅區區域內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工作,按《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公安、房地產、城建、規劃、市政公用、電力、郵電、勞動、工商行政管理、財稅、物價等部門及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鎮(鄉)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協同征地拆遷主管部門做好拆遷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一般規定
第五條 寧波市征地拆遷辦公室及經市征地拆遷主管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具有房屋拆遷資格的單位為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的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單位。寧波市征地拆遷辦公室統一分配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范圍內的拆遷任務。
鎮海區、北侖區的房屋拆遷單位經市征地拆遷主管部門審核其資格后,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鄞縣的房屋拆遷單位經縣征地拆遷主管部門審核其資格后,由鄞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六條 根據《辦法》的有關規定,房屋拆遷應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建設單位應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征用協議、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建設和地批準文件及拆遷聯系單、房屋拆遷的計劃方案,向房屋拆遷單位提出委托拆遷申請。
(二)房屋拆遷單位接受委托拆遷后,向當地征地拆遷主管部門報送《房屋拆遷凍結戶口申請表》,征地拆遷主管部門根據規劃紅線,結合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現狀確定房屋拆遷范圍,《房屋拆遷有關事項的通知》。當地公安部門接到《房屋拆遷有關事項的通知》后,應及時向征地拆遷主管部門提供戶籍資料。
(三)房屋拆遷單位持《房屋拆遷有關事項的通知》,向當地有關單位申請提供拆遷范圍內的房屋分層分間平面圖,進行拆遷調查。
(四)建設單位與房屋拆遷單位根據拆遷調查情況,共同修訂拆遷計劃方案,簽訂拆遷委托合同,向征地拆遷主管部門繳納拆遷管理費,并持建設項目、建設用地批準文件,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
(五)征地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在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5日內拆遷公告。
(六)房屋拆遷單位在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應主動向拆遷房屋所在地的縣、區、鎮(鄉)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通報拆遷情況,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并根據拆遷公告,在拆遷范圍地段內公布實施拆遷有關具體事宜的通告。
(七)實施折遷期間,房屋拆遷單位與被拆遷人應簽訂拆遷協議。拆除依法代管、無主代管房的拆遷協議應當辦理公證、證據保全,補償金統一匯繳市、鄞縣、鎮海區、北侖區土地管理部門專戶存儲。
(八)拆遷需作價補償的房屋,房屋拆遷單位應申請經征地拆遷主管部門指定并按規定取得評估資格的單位在實施房屋拆遷前進行房屋評估。
(九)拆遷安置房屋在正式安置有,建設單位應向房屋拆遷單位提供拆遷安置用房的套形圖及所在的地理位置和配套情況,經房屋拆遷單位核實同意接收后再向當地房地產管理等部門辦理房屋驗收和產權交接手續。拆遷安置用房的套形圖須經征地拆遷主管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同意。
(十)被拆遷人屬調產安置的,憑拆遷協議等資料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登記發證。
(十一)房屋拆遷單位在拆遷結束后的60日內,向當地征地拆遷主管部門和房地產管理等部門報送《非住宅拆遷處理清冊》、《住宅拆遷戶安置清冊》。
第七條 征地拆遷主管部門在《房屋拆遷有關事項的通知》后,當地公安、房管、城建、工商行政管理、公證等部門應暫停辦理拆遷范圍內居民的戶口遷入、分戶,房屋買賣、交換、析產、分割、贈予、租賃,房屋改建、裝飾,臨時建筑審批,核發營業執照等手續。
對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項目拆遷以及非住宅用房為主在30000平方米以上(含30000平方米),住宅用房為主在50000方米以上(含50000平方米)建設項目拆遷,上款所述暫停辦理的期限為12個月;其他建設項目拆遷,暫停辦理的期限為6個月。需要延長暫停辦理期限的,應在期滿前15日內向征地拆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可予延長,延長期限不超過3個月。在上術規定期限內尚未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暫停辦理各種手續的通知自行終止。
第八條 拆遷當事人因拆遷爭議經協商不成,申請征地拆遷主管部門裁決的,應當提交裁決申請書及其副本。裁決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及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申請裁決的要求和理由;
(三)申請裁決的有關證據材料;
(四)提出裁決申請的日期。
第九條 征地拆遷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裁決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條 征地拆遷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裁決申請之日起5日內將裁決申請書副本發送給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副本之日起7日內向征地拆遷主管部門提出答辯,并提交有關的證據材料。逾期不答辯的,不影響裁決。
第十一條 拆遷爭議的裁決實行書面審理方式,但征地拆遷主管部門認為必要的,也可采取其他審理方式。
第十二條 征地拆遷主管部門審理拆行爭議案件,應以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為依據。
第十三條 征地拆遷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并制作拆遷裁決書;有特殊情況的,可以延長15日。裁決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及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和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裁決的事實;
(三)裁決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及理由;
(四)裁決結果;
(五)告知申請人及被申請人對裁決不服的訴權;
(六)裁決部門的全稱、作出裁決的時間,并加蓋裁決部門的印章。
第十四條 拆遷爭議裁決的期間以日計算。期間開始日不計算在期間內。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
第十五條 送達拆遷裁決書必須有送達回證。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證日期為送達日期。受送達人拒絕接受裁決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人員到場,在送達回證上說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把裁決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處,即視為送達。
第十六條 根據《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由征地拆遷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進行。
由征地拆遷主管部門依法實施強制拆遷的,被拆遷人所在單位和房屋所在地的公安等部門及鎮(鄉)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等應當根據征地拆遷主管部門的通知派人協助執行。強制執行的過程和拆遷的財物,執行人員應當記入筆錄,由執行人員、被執行人和協助執行人員及其他參加執行的人員簽名或蓋章。被執行人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強制拆遷的執行。
強制拆遷的執行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
第十七條 對被拆遷單位或個人,在正式安置以后或臨時過渡期間,公安、教育、郵電、供水、供電等部門,應及時辦理戶口遷移、子女轉學轉托、信件投遞、電話移機以及用水、用電等事宜。
第十八條 《辦法》所指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戶面積以《集體土地使用證》記載的面積為準,未領取《集體土地使用證》的或《集體土地使用證》未記載的,以實際丈量并經征地拆遷主管部門認可的面積為準。具體計算規則參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拆遷范圍內的違章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和無合法產權證的房屋必須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期限內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征地拆遷主管部門依法強制拆除,以料抵工。
對占用拆遷范圍內的道路作臨時性經營點、攤位的,拆遷人不予拆遷安置和補償。
第三章 住宅用房拆遷
第二十條 《辦法》第十九條所指住宅用房包括臥室、客廳、閣樓、陽臺、房間內廁所、廚房、房間內走道和樓梯等。
第二十一條 被拆遷人需拆遷人提供周轉用房的,海署區、江東區、江北區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1-2人戶,安排周轉用房面積不超過55平方米;3人戶,安排周轉用房面積不超過60平方米;4人以上(含4人)戶,安排周轉用房面積人均不超過18平方米;但人均安排周轉用房面積不得低于15平方米;
(二)被拆遷人實行調產安置的,應自新房交付之日起3個月內將周轉用房歸還拆遷人;被拆遷人實行遷建安置的,應在拆遷協議規定解決安置用房之日將周轉用房歸還拆遷人;
(三)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簽訂周轉用房安置協議;
(四)被拆遷人使用周轉用房,應與周轉用房管理部門簽訂臨時租賃合同。
被拆遷人也可自行臨時過渡。
第二十二條 《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所稱進行住宅建設,是指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界定的拆遷范圍內,拆遷后新建住宅用房面積占總面積50%以上(不含50%)的建設項目。但上述住宅用房如系公寓、別墅的,對被拆遷人作就近安置。
回遷安置是指在拆遷范圍內所作的安置。
就近安置一般是指在同一鎮(鄉)范圍內所作的安置。
第二十三條 《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舊房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再增加比例,原舊房系磚混、鋼混結構的,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五級地段以內(含五級)的按50%,五級地段以外的按40%,鎮海區五級地段以內(含五級)的按50%,五級地段以外的按30%;北侖區新■鎮范圍內的按40%,新■鎮范圍以外的按30%;原舊房系其他結構的,海署區、江東區、江北區五級地段以內(含五級)的按100%,五級地段以外的按80%,鎮海區五級地段以內(含五級)的按100%,五級地段以外的按70%,北侖區新■鎮范圍內的按80%,新■鎮范圍以外的按70%。
《辦法》第二十三第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再增加比例,原舊房系磚混、鋼混結構的,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五級地段以內(含五級)的按100%,五級地段以外的按80%,鎮海區五級地段以內(含五級)的按100%,五級地段以外的按50%,北侖區新■鎮范圍內的按60%,新■鎮范圍以外的按50%;原舊房系其他結構的,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五級地段以內(含五級)的按200%,五級地段以外的按180%,鎮海區五級地段以內(含五級)的按200%,五級地段以外的按100%,北侖區新■鎮范圍內的按110%,新■鎮范圍以外的按100%。
第二十四條 拆遷私有住宅用房衽遷建安置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被征地單位持征地拆遷主管部門出具的聯系單到規劃等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二)拆遷人負責做好通水、通電、通路和場地平整等工作,上述工作如由被拆遷人在征地拆遷主管部門限定的時間內自行完成的,拆遷人應支付相應的建設經費;
(三)通水、通電、通路和場地平整工作完成后,被拆遷人自行建造安置用房的時間不得超過4個月。
第二十五條 對鰥寡孤獨等經濟確有困難的被拆遷人,由征地拆遷主管部門會同民政部門、鎮(鄉)人民政府、被征地單位酌情給予照顧。
第二十六條 被拆遷人家庭深住戶口人數,應以《房屋拆遷有關事項的通知》送達當地公安派出所之日為準,在上述通知后至拆遷公德規定拆遷期限內,因出生等特殊情況,經批準確需入戶的,可視作常往廢品的人數。
根據《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寄居、寄養、寄讀人員,不能作為戶口所在地的安置人口認定,但在其父母戶口所在地列入拆遷范圍后,可隨其父母視作安置人口認定。
第二十七條 《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舊房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再增加比例,原舊房系磚混、鋼混結構的,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五級地段以內(含五級)的按100%,五級地段以外的按80%,鎮海區五級地段以內(含五級)的按100%,五級地段以外的按50%,北侖區新■鎮范圍內的按60%,新■鎮范圍以外的按50%;原舊房系其他結構的,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五級地段以內(含五級)的按200%,五級地段以外的按180%,鎮海區五級地段以內(含五級)的按200%,五級地段以外的按100%,北侖區新■鎮范圍內的按110%,新■鎮范圍以外的按100%。
第二十八條 《辦法》第三十條、三十二條、三十三條規定私有住宅用房附屬物的補償標準以及住宅裝飾補償標準、搬家補貼費和臨時過渡補貼費標準,市區由市物價局、土地管理局、房地產管理局另行規定。
第四章 非住宅用房及其他拆遷
第二十九條 《辦法》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已辦理合法手續私有和集體所有的非住宅用房是指辦理過合法手續的營業用房、工廠、倉庫、辦公樓、農林牧業生產用房等。
該條所稱的市政公用設施項目是指經計劃、城建、財政部門專項審批列入市政公用設施項目建設年度計劃的道路、橋梁、供水、供熱、供電、供氣、通訊管網、輸變電站、排水泵站、公交場(站)、環衛、消防、園林綠化等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項目。
該條所稱的公益事業設施建設項目,是指敬老院、福利院、幼兒園、學校、醫院、體育館(場)、圖書館、閱覽館、博物館、群藝館及公共廁所等直接用于社會公益事業的非營利性建設項目。
第三十條 《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舊房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后再增加比例,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五級地段以內(含五級)的按150%,五級地段以外的按130%,鎮海區五級地段以內(含五級)的按150%,五級地段以外的按100%,北侖區新■鎮范圍內的按110%,新■鎮范圍以外的按100%。
第三十一條 《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因非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項目和非公益事業設施建設項目拆遷已辦理合法手續的私有或集體所有非住宅用房(不包括工農業、農林牧業生產用戶)的,對被拆遷非住宅用房原使用人一般應提供周轉用房,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需要臨時過渡的,安置新房建設項目總面積在50000平方米以下(含50000平方米)的,臨時過渡期限不超過30個月;50000平方米以上的,臨時過渡期限不超過36個月;拆遷人逾期提供的,每逾期1個月,按《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補貼范圍和標準,對原使用人增發半個月的經濟補貼,并按拆除舊房原租金對原所有人予以經濟補貼。
(二)原面積在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的,按不超過原建筑面積安置,原面積在10平方米以上至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的,超過10平方米部分按50%以內的比例安置,原面積在20平方米以上至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超過20平方米部分按40%以內的比例安置,原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上至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的,超過50平方米部分按35%以內的比例安置,原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上,超過100平方米部分按30%以內的比例安置。
(三)被拆遷人應自新房交付之日起3個月內將周轉用房歸還給拆遷人。
(四)被拆遷人使用周轉用房,應按規定繳納租金,并周轉用房管理部門簽訂臨時租賃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