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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評估異議申請書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杭政辦〔2003〕33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爭議裁決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實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OO三年十一月三日
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爭議裁決辦法
為及時公正地處理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爭議(簡稱房屋拆遷爭議),依法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一、本市市區范圍內(蕭山區、余杭區除外)已領取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項目,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的房屋或其他設施拆遷爭議的裁決,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房屋拆遷爭議,是指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對房屋或其他設施的拆遷補償形式、補償金額、安置人口、安置方式、安置面積、安置地點、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宜,經協商達不成協議而產生的爭議。
二、杭州市國土資源局是杭州市區范圍內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爭議的裁決機關;杭州市征地拆遷辦公室受市國土資源局委托,負責杭州市區范圍內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的具體工作。
三、裁決房屋拆遷爭議,必須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確保爭議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平等,保障爭議當事人平等行使權利。
四、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的房屋拆遷爭議,可按本辦法申請行政裁決,也可就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事宜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后,因被拆遷人拒絕搬遷而發生爭議的,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五、當事人申請裁決,應當在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期限或者經批準的延期期限內向裁決機關遞交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書正本1份,并按照被申請人的數量遞交申請書副本。
申請人為拆遷人的,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書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基本情況;
(二)被申請人基本情況;
(三)拆遷依據;
(四)被拆遷房屋及人口情況;
(五)爭議內容;
(六)拆遷爭議的協商過程和協商結果;
(七)裁決的要求和理由。
申請人為被拆遷人的,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書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基本情況;
(二)被拆遷房屋及人口情況;
(三)爭議內容;
(四)裁決的要求和理由。
六、申請人應當就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提出的主張提供證據和有關材料。提供的證據和有關資料是復印件、影印件的,需向裁決機關提供原件以供核對。
申請人為拆遷人的,應當提供以下證據、資料:
(一)房屋拆遷許可證;
(二)被拆遷房屋合法有效的權屬權源文件;
(三)被拆遷房屋評估報告;
(四)經批準的拆遷方案;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
(六)裁決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證據、資料。
申請人為被拆遷人的,應當提供以下證據、資料:
(一)被拆遷房屋合法有效的權屬權源文件;
(二)戶籍資料;
(三)被拆遷房屋評估報告;
(四)合法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
(五)裁決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證據、資料。
授權委托書必須寫明委托的事項和權限,并由委托人簽名蓋章。
申請人提供虛假證據、資料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七、裁決機關應當在收到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書和有關證據、資料進行審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決定,并在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送達房屋拆遷爭議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書。
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屬《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的受理范圍的;
(二)爭議事項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或者已經作出判決、裁定的;
(三)同一事實和理由已經裁決再次申請的;
(四)超過經批準的拆遷范圍或者拆遷期限拆遷的;
(五)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書不符合要求,或者提供的證據、資料明顯不全或不符,且申請人拒絕補正的;
(六)已經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
(七)拆除自有房屋,與使用人之間的爭議;
(八)依據有關規定決定不予受理的其他爭議。
裁決機關受理一方當事人的房屋拆遷爭議申請后,發現另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且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裁決機關應當終止裁決。
八、裁決機關決定受理申請的,應當在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房屋拆遷爭議答辯通知書及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書副本發送給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房屋拆遷爭議答辯通知書之日起7日內向裁決機關提交答辯狀和有關證據、資料。被申請人不答辯不影響裁決的進行。
九、裁決機關在作出房屋拆遷爭議裁決之前,應當先行調解。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按照本規定作出裁決。
十、調解以調解會議的形式進行。裁決機關應當在調解會議召開前2個工作日向當事人發出調解會議通知。裁決機關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參加調解會。
申請人不參加調解的,視作撤回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被申請人不參加調解的,終止調解,裁決繼續進行。
十一、調解會議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主持人宣讀會場紀律和調解工作要求;
(二)聽取申請人陳述意見;
(三)聽取被申請人陳述意見;
(四)聽取有關單位意見;
(五)質證證據,核實資料;
(六)主持人依據拆遷法規和有關規定,提出調解意見;
(七)詢問爭議當事人是否愿意按照主持人提出的調解意見,由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爭議事項,或者終止調解。
十二、當事人在主持人的調解下,就爭議事項達成一致意見的,雙方應在5日內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申請人應當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后3日內,向裁決機關遞交終止裁決申請,裁決機關終止裁決。
當事人經調解達不成一致意見,或者終止調解的,裁決機關向有關當事人發出《催促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通知書》。
當事人不能在《催促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通知書》規定的限期內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由裁決機關依法作出房屋拆遷爭議裁決。
十三、裁決機關可以向有關單位或個人查閱與案件有關的檔案資料和原始憑證,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材料,協助調查,需要時應出具證明。有關單位或個人出具偽證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裁決機關認為有必要進行現場勘查的,應當通知爭議當事人到場,必要時可邀請有關單位派人協助?,F場勘查應當制作勘查記錄,并由參加勘查的人員簽字或蓋章。
十四、對房屋用途、面積和常住戶口人數的異議,裁決機關可以依據有權機關提供的有效文件確認。
當事人對評估金額有異議,應當先由原評估機構進行復核,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由裁決機關委托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價格評估技術委員會進行鑒定或者重新評估。
對房屋結構及其他專門性問題需要鑒定的,由裁決機關委托法定部門鑒定;沒有法定部門的,由裁決機關委托有鑒定資質的部門鑒定。
重新評估和鑒定的結果經裁決機關審查認可,作為裁決的依據。
當事人要求復核、鑒定或者重新評估,必須書面申請,相關費用由提出申請的一方承擔。
十五、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決定應當自決定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在裁決過程中因發現新的事實需要查證或者需要爭議當事人補充證據,經裁決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中止案件審理。中止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裁決機關應當將中止決定書面通知當事人。
十六、裁決機關作出裁決決定的,必須制作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書。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書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單位名稱)、?。ǖ兀┲返然厩闆r;
(二)拆遷審批基本情況;
(三)爭議的內容、爭議各方的陳述和提供的證據;
(四)調解的過程和結果;
(五)裁決機關認定的事實和證據;
(六)裁決的依據;
(七)裁決的具體內容;
(八)訴權;
(九)裁決機關;
(十)裁決時間。
因被拆遷人拒絕評估造成無法確定被拆遷房屋面積和價值的,可裁決搬遷的具體期限,并就補償安置事項作出原則性裁決。
十七、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書等有關文書應加蓋裁決機關公章或者裁決機關拆遷爭議裁決專用章。
十八、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書由裁決機關采取以下方式送達:
(一)直接送達;
(二)留置送達;
(三)委托送達;
(四)郵寄送達;
(五)公告送達。
送達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書須有送達回證或者其他有效憑證。
十九、爭議當事人對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已給予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提供過渡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被拆遷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且已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由裁決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被拆遷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且在訴訟期限內未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裁決機關可以在訴訟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十、申請法院先予執行、強制執行或者申請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實施強制拆遷的,拆遷人必須依照《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向被拆遷人提供過渡用房或者作出安置措施,并由裁決機關對拆遷補償安置款向公證機關辦理提存手續。
實施強制拆遷前,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依法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二十一、裁決機關承辦人員在履行公務活動時,應當向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繼承房產證明書怎么寫茲有我轄區居民/單位員工,姓名 ,身份證, /縣區/村/居委會路 弄號室(無具體門牌號,房屋坐落于東鄰 、南鄰 ,西鄰 、北鄰 )擁有房屋一套。
產權屬于面積為2 特此證明
證明機構名稱:
證明機構聯系電話:
經辦人: 證明機構: 日期: (蓋章)
一、辦理房屋繼承過戶的流程:
第一,辦理房屋繼承過戶需要的證明材料如下:
1、被繼承人的遺產證明材料。
2、如果是多個繼承人,就要按遺囑或法定繼承對共有財產進行分割,并簽訂協議書,只要每個繼承人同意并簽字,即可產生效力。
3、如果每個繼承人對繼承的共有財產分割無異議,就可以憑此協議辦理過戶手續。
第二,房屋繼承登記步驟。
辦理房產繼承手續必須經過房屋評估、繼承公證、申請產權登記等辦理過程。凡領取《房地產權證》的房屋,當房屋的權屬人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就可以申請辦理該房屋繼承登記。
1、房屋評估。首先必須由評估公司根據房屋所處的路段、坐向、樓層、樓齡等對房屋作出專業的價格分析和樓價評估,定出準確的物業市值價格。
2、繼承公證。申請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領取繼承公證書。在辦理公證時,必須提供房屋權屬人的死亡證明書、合法機關出具的合法繼承人名單證明,以及原房屋權屬人立有的遺囑(原件)。若部分合法繼承人自愿放棄繼承權,必須出具放棄財產承諾證明。
3、房屋測繪。申請人須到房地產測繪部門申請辦理房屋面積測繪或轉繪手續,領取測繪成果或者附圖,以便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4、繼承登記。申請人持房地產權證、繼承公證書、房屋測繪等證明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繼承登記手續。填寫《房地產產權登記申請書》,并遞交上述資料后,辦案人員將收件立案受理,并核發回執。待一切資料審核后,即發放已更改權屬人的房產證明。
5、規定需遞交的其它資料。如涉及該房屋權屬等事項是法院判決、裁定或調解的,必須遞交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如該房屋經實地測繪,發現已經改建或存在違法建設的,必須提交規劃部門的報建審核書或處理決定書。
二、辦理房屋繼承過戶所涉及的費用
為了更好的實施國家信貸政策,防止不良貸款的發生,特制定本檢查措施:
一.農戶小額信用貸款
1有無戶主的身份證、戶口簿等復印件,審查是否為非農貸款、跨區貸款
2是否為已入股社員,并持有股金證(有無股金證復印件)
3有無綠色貸款證,并審查是否超信用發放貸款
4查看其有無不良貸款記錄
5登陸信貸管理系統,查看其信用等級和實際是否一致
6有無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和協管員的介紹及推薦意見
7是否存在借新還舊貸款(查看以前貸款記錄,是還后貸,還是貸后還)
8貸款利率是否符合規定
9核對綜合門柜系統檢查日1246科目的數據與信貸管理系統是否一致
10貸款合同有關事項是否完整,有無涂改遺漏的重要事項
二、農戶貸款
1貸款資料是否齊全(有無借款申請書、借款人家庭財產證明、借款人身份證明、借款人提供的抵(質)押物產權證明)
2是否存在借新還舊貸款(查看以前貸款記錄,是還后貸,還是貸后還)
3貸款利率是否符合規定
4核對綜合門柜系統檢查日貸款科目的數據與信貸管理系統相應科目的數字是否一致
5貸款合同有關事項是否完整,有無涂改遺漏的重要事項
6有關信用社評級資料是否完整
7保證人提供的資料是否完整合規(身份證明,營業執照,特殊行業生產經營許可證,企業資質等級證書,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同意保證意見書》、財務報告等)。
8抵押人提供的資料是否完整合規(身份證明,抵押物權利證書,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的《同意抵押意見書》,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同意抵押函等。)
9質押人提供的資料提供的資料是否完整合規(身份證明身份證明,質物鑒定和價值評估報告,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的《同意質押意見書》等。)
10審查調查報告是否合規有無未調查事項(抵質物的所有權是否進行了調查、抵質物的變現能力及價值是否進行了調查,并發表了調查意見)
115萬以上的農戶貸款是否執行了按季收息對于未按季收回的貸款利息是否執行了相關掛賬制度是否進行利息催收對于以后收回的掛賬利息是否按規定記收復利復核利息計算是否正確?
12抵押物是否進行公證表外入賬是否正確是否視同現金管理
13貸款審批程序是否合規對于超權限貸款是否進行了上報審批
三、自然人貸款
1是否超限額發放(30萬,20**年新增)
2貸款資料是否齊全?(有無借款申請書、借款人家庭財產證明、借款人身份證明、借款人提供的抵(質)押物產權證明),對于貸款資料復印件是否進行了核對?(由核對人注明的與原件核對一致字樣)
3貸款主體資格是否為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擔保人的主體資格是否合規?有無60歲以上無經濟能力人的貸款人或擔保人
4是否執行了審貸分離制度貸款的審批程序是否合規貸款的用途是否符合國家政策
5有無貸前調查報告貸前調查報告是否規范(是否按68號文件要求調查)
6貸后管理是否到位(進否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貸后調查,有無首次跟蹤貸后調查,有五級分類認定表及工作底稿)
7貸后檢查的內容是否包括貸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的經營情況和償債能力的變動情況
8每次檢查是否有文字報告或記錄
9貸款利率是否符合規定
10貸款合同是否完整(68號文件)
合同是否采用鋼筆或碳素筆書寫,內容填制必須完整,不得涂改
相關條款是否與貸款業務審批的內容一致
客戶部門是否當場監督客戶、擔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在信貸合同上簽字、蓋章或蓋指模,核對預留印鑒,確保簽訂的合同真實、有效(檢查借款合的筆跡和印跡等)
11抵押、質押是否合規抵押、質押物權憑證是否按規定進行登記和保管抵押物是否進行公證
12貸款的主體是否合適有無借名、冒名貸款
13對于及將到期的貸款是否發出了到期貸款通知書
14貸款利利率應用是否正確?對于按季收息貸款未按時收回的是否進行了催收利息計算是否正確?未按時付息等到其異常情況是否作了貸后檢查分析
15對于大額自然人貸款,有無人民銀行核準發放并經過年檢的貸款卡?
16貸款程序是否合規?有無逆程序發放貸款?
17貸款展期是否合規(展期期限是否符合規定有無展期貸款申請書抵、質押人是否在貸款展期申請書上簽署“同意展期”的意見有無展期調查報告與貸款人、擔保人是否簽訂了《貸款展期協議書》
四、農戶聯保貸款
1貸款資料是否齊全(聯保協議、聯保貸款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戶口簿復印件,各聯保農戶近三年的家庭收入證明、其他證明材料)
2通過各聯保農戶近三年的收入證明,計算年均收入,確認該成員的最高貸款額度,看是否存在超信用發放貸款
3是否根據單個聯保小組成員貸款實際需求、生產經營情況、還款能力、信用記錄等核定其信用額度聯保小組的貸款額是否超過各成員的信用額之和的50%
4檢查各聯保戶成員有無不良記錄聯保小組是否為直系親屬是否在5戶以上是否單獨立戶有無固定住所有無本地戶口最高貸款期限是否超過3年
5農戶聯保貸款是否實行按季收息有無貸款臺賬
6對種養專業戶、多種經營戶的聯保貸款,每季度是否有一份貸后檢查報告
五、企業貸款
1檢查借款人提供的資料是否齊全借款人身份是否真實并符合申請貸款的條件
有無注冊登記或批準成立的有關文件復印件,會(審)計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特殊行業的生產經營許可證、企業資質等級證書或專營證件。相關復印件是否經有關信貸調查人員核實
有無客戶的經濟或財務狀況資料有無近三年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業益變動表以及銷量情況,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戶,提交自成立以來年度的報表,申請借款前一期的財務報告
有無企(事)業法人單位的章程,或個人合伙企業的合同或協議復印件
有無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身份證明
有無開戶許可證、預留印鑒卡和有效貸款卡
有無法人營業執照,特殊行業的企業須提供有權部門頒發的特殊行業生產經營許可證或企業資質等級證書,及其年檢證明
有無合資、合作的合同和驗資證明
有無人民銀行頒發的有效貸款卡,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
有無公司制企業法人的公司章程,董事會成員和主要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名單和簽字樣本,若為有限責任客戶、股份有限客戶、合資合作客戶或承包經營客戶,要求提供董事會或發包人同意申請授信業務的決議、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證明,股東大會關于利潤分配的決議
有無本年度及最近月份存借款及對外擔保情況(指的是貸款申報時)
有無現金流量預測及營運計劃
有無稅務部門年檢合格的稅務登記證明和近二年稅務部門納稅證明資料復印件
有無中長期貸款項目,必須提供各類合格、有效的相關批準文件,預計資金來源及使用情況、預計的資產負債情況、損益情況、項目建設進度及營運計劃
有無中長期貸款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有無客戶的印鑒卡、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人)簽字式樣
有無保證人公司章程對法定代表人提供借款擔保業務有限制的,需提供董事會決議、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證明
有無保證人提供的資料(身份證明,營業執照,特殊行業生產經營許可證,企業資質等級證書,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同意保證意見書》、財務報告等。)
有無抵押人提供的資料(身份證明,抵押物權利證書,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的《同意抵押意見書》,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同意抵押函等。)
有無質押人提供的資料(身份證明身份證明,質物鑒定和價值評估報告,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的《同意質押意見書》等)
2有無貸前調查報告貸前調查報告是否規范(是否按68號文件要求調查)
3有無首次跟蹤檢查表首次跟蹤檢查表的是否在規定的時間內(15日)作出
4檢查借款人提供的財務報告是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5檢查借款人各項資料的相關性和一致性,判斷其真實程度
6檢查擔保人是否符合擔保條件、具備擔保能力
7檢查對借款人的信用評級是否符合規定程序
8貸款程序是否合規?有無逆程序發放貸款?對于需報備的貸款是否進行了報備
9檢查《保證合同》是否與《借款合同》中的保證條款相一致,是否合法有效
10檢查《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是否經過評估,最高可貸額是否在規定的折扣比例內,抵押物是否經過有關部門登記,抵押物有無《擔保法》中禁止的抵押擔保物;
11抽查貸后檢查報告及記錄,測試貸后檢查制度的執行情況
檢查貸后檢查報告是否及時、全面客觀地反映了借款人及保證人的信用狀況,充分反映借款人信用風險的預警信息;
檢查是否對借款人因改組、改制造成貸款變化情況進行詳細檢查和落實;
檢查展期原因是否真實,展期是否符合規定;
檢查“借新還舊”是否符合區聯社的條件和標準,有無自定標準情況。
12檢查貸前報告和記錄
①檢查調查報告質量,包括了解信貸員政策水平、業務水平和道德水準,報告內容是否客觀真實、內容充足、條理清晰、觀點鮮明、結論準確;
②了解貸前調查報告是否實地考察借款人的經營狀況;
③了解信貸人員是否對借款人資產、負債及投入資本進行實質性審查。
13檢查貸款的審貸分離情況。有無初審、復審人員簽字,對貸款風險是否進行了復測并提出明確意見;
14貸后檢查是否到位有無定期的貸后檢查報告
15對于出現逾期、欠息、信用等級降級或按五級分類貸款形態降級等風險預警信號的客戶,客戶經理、信貸員是否在當期及時進行了跟蹤檢查
五、不良貸款的檢查
1檢查新增不良貸款貸款資料的有無缺失
2檢查新增不良貸款的貸后管理情況。
3有無《信貸業務發生后定期檢查表》或《項目貸款檢查表》
4在不良貸款出現逾期、欠息時是否在當期作了跟蹤檢查并發出風險預警報告
5檢查其貸后檢查報告及貸后檢查提供的資料,看有無風險預警情況貸后檢查人是否發現了風險預警信號是否填制了《風險預警信號處理表》
6對于成為不良貸款前發現填制的風險預警信號是否采取了措施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7有無信貸管理部門填制的《貸后管理檢查表(按單位)》
8有無到期貸款通知書和《貸款逾期催收通知書》
9有無新的催收措施措施的落實情況
10借款人有無異議原貸款手續上有無漏洞
11看以前有不良記錄
12核對綜合門柜系統檢查日貸款科目的數據與信貸管理系統相應科目的數字是否一致
六、貸款總的方面
1是否建立貸款臺賬
2是否按要求劃分并如實反映貸款形態
3查有無化整為零貸款有無一戶多貸情況
4計算分析不良貸款占比、新增不良貸款占比,對于新增不良貸款較多,不良貸款占比較高的信用社加大抽查量,分析不良原因(并作出合適評價、建議)
5檢查有無相互擔保、連環擔保現象(聯保貸款除外)
6對大企業、大項目是否建立了貸款專管員制度
7對去年的不良貸款是否進行了對賬(到期貸款催收書、貸款人簽字的貸后檢查表也算對賬),其簽字是否與預留印鑒相符(進行了法律訴訟的除外)
8借款憑證的借款日期是否在信貸業務合同生效日期之后?借款憑證與借款合同的簽章是否一致?
9檢查貸后管理。有無貸款到期通知書、逾期催收通知書、貸款展期協議書、貸款展期申請書、客戶財務報表(月季)、貸后檢查報告、經辦信貸員的日常貸后檢查記錄、處分抵押物通知書、貸款呆滯、呆賬認定表、有價單證止付、查詢書等資料
第一條為了規范區裝備制造業科技合作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省科學技術廳、市人民政府、市區人民政府三方簽定的《市區裝備制造業發展科技合作協議書》和《省應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市人民政府每年各安排資金50萬元人民幣,市區人民政府每年安排資金100萬元人民幣,即三年共安排600萬元人民幣設立“市區裝備制造業發展科技合作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
第三條成立由省科技廳、市人民政府、市區人民政府組成的“市區裝備制造業發展科技合作專項資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下設“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在區科技局。由省科技廳和市科技局、區科技局具體協調相關合作事宜,合作專項的日常工作由區科技局具體負責。省科技廳對合作專項進行指導并負責項目指南的審批,參與項目評審、驗收及資金監管等工作。
第二章專項資金的使用方向及開支范圍
第四條專項資金主要為申報省級(含省級,下同)以上中小企業創新基金培育和儲備新項目。專項資金僅支持中小企業申報的科技類項目,對未承擔過省級以上創新基金項目任務的企業、未接受過省級以上創新基金支持的新項目給予支持。
專項資金重點支持高、中、低壓電器元件及成套設備和汽車及汽車零部件兩個方向的新產品(新品種、新技術)研究、試制、中間試驗等科研項目以及知識產權創造和運用能力方面的項目;區為中小企業創新服務的裝備制造和科技信息平臺建設。
第五條科技合作專項資金的開支要符合應用技術研究開發經費開支的相關規定??萍己献鞴芾砦瘑T會及辦公室的工作經費在本專項資金中提取,比例控制在總經費3%以內。
第三章項目及專項資金管理
第七條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主要職責:受理申報專項資金項目;聘請專家對申請資金的項目進行審查、評估;根據專家評審建議提出專項資金年度支持項目意見,報科技合作管理委員會審批;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對開發性項目和重大項目進行中期監理與評估,以及項目完成后的驗收鑒定;向科技合作管理委員會報告專項資金的年度使用情況并接受管理委員會的監督。
第八條專項資金項目原則上每年受理申報和審批一次,項目申報受理時間一般為1月1日至3月31日。申報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提交《區裝備制造業科技合作專項資金項目申請書》及相關材料;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組織由3-7名有關專家組成的評審小組對項目進行評審;經評審的項目,在當地政府媒體進行7天公示后,無異議的項目,報管理委員會批準立項,并簽訂《區裝備制造業科技合作專項資金項目任務書》,項目實施期限一般為2年。
第九條項目管理實行項目負責人制,項目負責人對項目享有充分的自并同時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或技術依托單位須提供項目合同中確立支持的工作條件。項目負責人與其所在單位或技術依托單位之間的責、權、利須在項目任務書中予以明確。
第十條項目負責人按要求于每年的11月20-30日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提交當年的《區裝備制造業科技合作專項資金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報告》。因客觀原因,項目承擔單位需要對項目的目標、進度、經費進行調整或撤銷時,項目負責人應提出書面申請,由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報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核準后方可執行。
第十一條在項目執行過程中應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與管理,項目實施過程中所形成的知識產權、儀器設備等資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形成的新技術、新成果需要進行技術成果鑒定的,按照科技成果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實施項目完成后,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項目任務書的要求,提交《區裝備制造業科技合作專項資金項目結題申請書》,編報項目經費決算,并提供工作總結、技術總結等相關資料報科技合作辦公室,由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組織驗收工作。
一、科研創新計劃的組織與管理
企業與高?;蚩蒲性核蜒芯可逃齽撔掠媱澕{入研究生教育整體工作計劃,為研究生科研創新項目的實施創造良好的條件與環境,加強對項目申報與實施工作的指導、管理、檢查和監督,精心組織,規范管理。
研究生科研創新項目的組織管理工作是在企業與高?;蚩蒲性核墓餐I導下,由研究生所在院(系)具體實施,包括項目的申報、初步評審。高?;蚩蒲性核芯可汉透髌髽I共同建立的實驗室或工程技術中心負責跟蹤檢查、結題、接受和處理有關異議事項以及研究、處理工作中的其他問題等。企業與高?;蚩蒲性核鶎Y助項目的評選工作應該遵循“科學公正、注重創新、嚴格篩選、寧缺毋濫”的原則。
二、項目申報和立項的分析
研究生科研創新項目一般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請,研究生所在院(系)組織評審推薦(排序),研究生處組織專家組(產學研聯合評審組)審核,推薦上報教育廳,教育廳組織項目評審委員會審定。該類型項目的資助對象一般是在校一年級和二年級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的研究生(包括產學研合作培養的研究生)。符合以下條件者,可申報研究生科研創新項目:
(1)申請項目應是研究生在導師的指導下獨立設計的創新選題。課題應在理論、實驗、方法上具有突出的原創性或創新性。
(2)研究課題論證比較客觀、充分,技術路線清晰,可行性強。預期可取得創新性成果,具有理論和實踐意義。
(3)申請者應具有較強的從事創新性研究工作的能力。
(4)申請者的導師、所在學科和院(系)應積極支持其創新課題研究工作,能為申請者研究工作的開展提供相應的條件保障。
研究生處按省教育廳當年度規定的日期辦理研究生科研創新項目的申報工作??蒲袆撔马椖揩@得立項后,研究生處留存一份已被批準立項的申請書,并通知項目負責人簽訂協議書。同時建立相應的管理檔案。并定期向高校上級部門及企業相關負責人匯報項目申報的情況。
三、項目中期管理
研究生處配合項目負責人所在產學研聯合實驗室或工程技術中心主管應對有關項目進行中期檢查。各產學研聯合實驗室或工程技術中心主管要有相對固定人員負責監督本單位課題具體進展情況,并定期將《課題進展報告書》交研究生處。項目負責人應按要求及時準確地匯報項目進展情況。項目負責人如因學習需要長期不在學校無法親自參加項目檢查的,要委托課題組其他人員配合檢查。對于項目執行嚴重不力者,研究生處將提出警告,并對當事者導師指導的其他各級研究生的未來課題申報予以限制。
項目進行過程中,如果確實需要改變原研究計劃(如延期、更改研究內容等)必須由項目負責人提出書面申請,導師和所在產學研聯合實驗室或工程技術中心、研究生處、分管校領導簽字同意后,報研究生處備案,并由研究生處上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四、項目結題
獲資助的項目原則上不得更換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自覺嚴格按申請書的計劃完成課題。項目負責人所在產學研聯合實驗室或工程技術中心主管在收到結題材料后,要檢查材料是否符合申請書的申報計劃并簽署審核意見。結題材料如有問題,應及時通知項目負責人更改處理。各產學研聯合實驗室或工程技術中心主管應在結題截止日期前將結題材料交研究生處。
研究生科研創新項目的完成時間一般為一到兩年,均應于研究生學位授予之前結題。資助項目完成或終止后,項目負責人同時向研究生處提交一份成果簡介(含經費決算),著重介紹課題的創新點、主要觀點等。
研究生處將定期統計各類項目的結題情況,對于結題率低的產學研聯合實驗室或工程技術中心要進行通報,在攻讀碩士或博士學位期間,對長期不結題或不能通過驗收的項目負責人,研究生處原則上不受理其提出的畢業申請。
研究生科研創新項目的研究成果歸研究生學籍所在單位所有,本課題的研究內容不得以其他單位的名義發表。、出版專著或申報有關科研成果時,均應標明“研究生教育創新計劃資助項目”等項目來源的說明。
五、經費的使用與管理
基于產學研合作培養的研究生科研創新項目資金應由本區域的學位委員會、教育廳資助、學?;蚩蒲性核推髽I配套組成。經費資助額度以本區域的學位委員會、教育廳當年度下達金額為準,學?;蚩蒲性核推髽I按配套與專項資助按照一定合適的比例落實配套經費。
資助經費應由研究生導師負責管理,開支范圍主要為:
(1)收集與課題相關的資料及復印的費用;
(2)購買課題相關的圖書及中外期刊;
(3)進行與創新項目有關的、必須的調研及學術交流所產生的差旅費、協作費;
(4)在國內期刊和國外學術刊物發表學術論文的版面費;
(5)課題所需的耗材及軟件的購置費,理工科課題進行試驗所需的材料費及分析費;
(6)進行成果鑒定時專家的評審、評估等費用。
資助經費只能用于與創新項目直接有關的開支,不能用于購買儀器設備(包括計算機、照(攝)像機等)、出國考察、與創新計劃項目無關的差旅費、個人補貼等各項開支。資助經費的使用,應由研究生本人提出開支申請,導師簽字同意,產學研聯合實驗室或工程技術中心主管領導審定后,報研究生處批準。項目立項后,項目組應切實保證??顚S茫岣呤褂眯б?。發現違反本管理辦法和有關規定的,除責成有關人員做出檢查外,要追回違規使用的經費。
對于基于產學研合作培養的研究生科研創新項目管理的問題還涉及到很多方面,有一些可能是傳統委托培養或定向培養的研究生科研創新項目管理涉及不到的問題,如科研基地建設不到位、產學研聯合培養研究生的法律體系不健全、管理體系不健全、政府投放的力度不夠等諸多問題。但是從科研創新項目管理的角度出發,是可以給我們研究生教育工作者在改革創新研究生培養機制過程中一個較完備的切入點和落腳點。因此基于產學研結合科學化的研究生科研創新項目管理方法是非常必要的,而本方法基本覆蓋解決了基于產學研合作培養的研究生科研創新項目管理中所出現的大多數問題,當然這也是如何提高研究生科研創新能力過程中不可避免地需要解決的問題之一。在經濟全球化、科技飛速發展的背景下值得我們更深入地探究研究生教育發展過程中的相關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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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維護對外貿易秩序和公平競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進口產品存在補貼,并對已經建立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威脅,或者對建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阻礙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調查,采取反補貼措施。
第二章補貼與損害
第三條補貼,是指出口國(地區)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機構提供的并為接受者帶來利益的財政資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價格支持。
出口國(地區)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機構,以下統稱出口國(地區)政府。
本條第一款所稱財政資助,包括:
(一)出口國(地區)政府以撥款、貸款、資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資金,或者以貸款擔保等形式潛在地直接轉讓資金或者債務;
(二)出口國(地區)政府放棄或者不收繳應收收入;
(三)出口國(地區)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礎設施以外的貨物、服務,或者由出口國(地區)政府購買貨物;
(四)出口國(地區)政府通過向籌資機構付款,或者委托、指令私營機構履行上述職能。
第四條依照本條例進行調查、采取反補貼措施的補貼,必須具有專向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補貼,具有專向性:
(一)由出口國(地區)政府明確確定的某些企業、產業獲得的補貼;
(二)由出口國(地區)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某些企業、產業獲得的補貼;
(三)指定特定區域內的企業、產業獲得的補貼;
(四)以出口實績為條件獲得的補貼,包括本條例所附出口補貼清單列舉的各項補貼;
(五)以使用本國(地區)產品替代進口產品為條件獲得的補貼。
在確定補貼專向性時,還應當考慮受補貼企業的數量和企業受補貼的數額、比例、時間以及給與補貼的方式等因素。
第五條對補貼的調查和確定,由商務部負責。
第六條進口產品的補貼金額,應當區別不同情況,按照下列方式計算:
(一)以無償撥款形式提供補貼的,補貼金額以企業實際接受的金額計算;
(二)以貸款形式提供補貼的,補貼金額以接受貸款的企業在正常商業貸款條件下應支付的利息與該項貸款的利息差額計算;
(三)以貸款擔保形式提供補貼的,補貼金額以在沒有擔保情況下企業應支付的利息與有擔保情況下企業實際支付的利息之差計算;
(四)以注入資本形式提供補貼的,補貼金額以企業實際接受的資本金額計算;
(五)以提供貨物或者服務形式提供補貼的,補貼金額以該項貨物或者服務的正常市場價格與企業實際支付的價格之差計算;
(六)以購買貨物形式提供補貼的,補貼金額以政府實際支付價格與該項貨物正常市場價格之差計算;
(七)以放棄或者不收繳應收收入形式提供補貼的,補貼金額以依法應繳金額與企業實際繳納金額之差計算。
對前款所列形式以外的其他補貼,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確定補貼金額。
第七條損害,是指補貼對已經建立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威脅,或者對建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阻礙。
對損害的調查和確定,由商務部負責;其中,涉及農產品的反補貼國內產業損害調查,由商務部會同農業部進行。
第八條在確定補貼對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時,應當審查下列事項:
(一)補貼可能對貿易造成的影響;
(二)補貼進口產品的數量,包括補貼進口產品的絕對數量或者相對于國內同類產品生產或者消費的數量是否大量增加,或者補貼進口產品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三)補貼進口產品的價格,包括補貼進口產品的價格削減或者對國內同類產品的價格產生大幅度抑制、壓低等影響;
(四)補貼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的相關經濟因素和指標的影響;
(五)補貼進口產品出口國(地區)、原產國(地區)的生產能力、出口能力,被調查產品的庫存情況;
(六)造成國內產業損害的其他因素。
對實質損害威脅的確定,應當依據事實,不得僅依據指控、推測或者極小的可能性。
在確定補貼對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時,應當依據肯定性證據,不得將造成損害的非補貼因素歸因于補貼。
第九條補貼進口產品來自兩個以上國家(地區),并且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可以就補貼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造成的影響進行累積評估:
(一)來自每一國家(地區)的補貼進口產品的補貼金額不屬于微量補貼,并且其進口量不屬于可忽略不計的;
(二)根據補貼進口產品之間的競爭條件以及補貼進口產品與國內同類產品之間的競爭條件,進行累積評估是適當的。
微量補貼,是指補貼金額不足產品價值1%的補貼;但是,來自發展中國家(地區)的補貼進口產品的微量補貼,是指補貼金額不足產品價值2%的補貼。
第十條評估補貼進口產品的影響,應當對國內同類產品的生產進行單獨確定。不能對國內同類產品的生產進行單獨確定的,應當審查包括國內同類產品在內的最窄產品組或者范圍的生產。
第十一條國內產業,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同類產品的全部生產者,或者其總產量占國內同類產品全部總產量的主要部分的生產者;但是,國內生產者與出口經營者或者進口經營者有關聯的,或者其本身為補貼產品或者同類產品的進口經營者的,應當除外。
在特殊情形下,國內一個區域市場中的生產者,在該市場中銷售其全部或者幾乎全部的同類產品,并且該市場中同類產品的需求主要不是由國內其他地方的生產者供給的,可以視為一個單獨產業。
第十二條同類產品,是指與補貼進口產品相同的產品;沒有相同產品的,以與補貼進口產品的特性最相似的產品為同類產品。
第三章反補貼調查
第十三條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關組織(以下統稱申請人),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部提出反補貼調查的書面申請。
第十四條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名稱、地址及有關情況;
(二)對申請調查的進口產品的完整說明,包括產品名稱、所涉及的出口國(地區)或者原產國(地區)、已知的出口經營者或者生產者等;
(三)對國內同類產品生產的數量和價值的說明;
(四)申請調查進口產品的數量和價格對國內產業的影響;
(五)申請人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申請書應當附具下列證據:
(一)申請調查的進口產品存在補貼;
(二)對國內產業的損害;
(三)補貼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第十六條商務部應當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及有關證據之日起60天內,對申請是否由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提出、申請書內容及所附具的證據等進行審查,并決定立案調查或者不立案調查。在特殊情形下,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
在決定立案調查前,應當就有關補貼事項向產品可能被調查的國家(地區)政府發出進行磋商的邀請。
第十七條在表示支持申請或者反對申請的國內產業中,支持者的產量占支持者和反對者的總產量的50%以上的,應當認定申請是由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提出,可以啟動反補貼調查;但是,表示支持申請的國內生產者的產量不足國內同類產品總產量的25%的,不得啟動反補貼調查。
第十八條在特殊情形下,商務部沒有收到反補貼調查的書面申請,但有充分證據認為存在補貼和損害以及二者之間有因果關系的,可以決定立案調查。
第十九條立案調查的決定,由商務部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請人、已知的出口經營者、進口經營者以及其他有利害關系的組織、個人(以下統稱利害關系方)和出口國(地區)政府。
立案調查的決定一經公告,商務部應當將申請書文本提供給已知的出口經營者和出口國(地區)政府。
第二十條商務部可以采用問卷、抽樣、聽證會、現場核查等方式向利害關系方了解情況,進行調查。
商務部應當為有關利害關系方、利害關系國(地區)政府提供陳述意見和論據的機會。
商務部認為必要時,可以派出工作人員赴有關國家(地區)進行調查;但是,有關國家(地區)提出異議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商務部進行調查時,利害關系方、利害關系國(地區)政府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利害關系方、利害關系國(地區)政府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或者沒有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嚴重妨礙調查的,商務部可以根據可獲得的事實作出裁定。
第二十二條利害關系方、利害關系國(地區)政府認為其提供的資料泄露后將產生嚴重不利影響的,可以向商務部申請對該資料按保密資料處理。
商務部認為保密申請有正當理由的,應當對利害關系方、利害關系國(地區)政府提供的資料按保密資料處理,同時要求利害關系方、利害關系國(地區)政府提供一份非保密的該資料概要。
按保密資料處理的資料,未經提供資料的利害關系方、利害關系國(地區)政府同意,不得泄露。
第二十三條商務部應當允許申請人、利害關系方和利害關系國(地區)政府查閱本案有關資料;但是,屬于按保密資料處理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在反補貼調查期間,應當給予產品被調查的國家(地區)政府繼續進行磋商的合理機會。磋商不妨礙商務部根據本條例的規定進行調查,并采取反補貼措施。
第二十五條商務部根據調查結果,就補貼、損害和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決定,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條初裁決定確定補貼、損害以及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成立的,商務部應當對補貼及補貼金額、損害及損害程度繼續進行調查,并根據調查結果作出終裁決定,予以公告。
在作出終裁決定前,應當由商務部將終裁決定所依據的基本事實通知所有已知的利害關系方、利害關系國(地區)政府。
第二十七條反補貼調查,應當自立案調查決定公告之日起12個月內結束;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但延長期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補貼調查應當終止,并由商務部予以公告: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存在補貼、損害或者二者之間有因果關系的;
(三)補貼金額為微量補貼的;
(四)補貼進口產品實際或者潛在的進口量或者損害屬于可忽略不計的;
(五)通過與有關國家(地區)政府磋商達成協議,不需要繼續進行反補貼調查的;
(六)商務部認為不適宜繼續進行反補貼調查的。
來自一個或者部分國家(地區)的被調查產品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針對所涉產品的反補貼調查應當終止。
第四章反補貼措施
第一節臨時措施
第二十九條初裁決定確定補貼成立,并由此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可以采取臨時反補貼措施。
臨時反補貼措施采取以保證金或者保函作為擔保的征收臨時反補貼稅的形式。
第三十條采取臨時反補貼措施,由商務部提出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由商務部予以公告。海關自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一條臨時反補貼措施實施的期限,自臨時反補貼措施決定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不超過4個月。
自反補貼立案調查決定公告之日起60天內,不得采取臨時反補貼措施。
第二節承諾
第三十二條在反補貼調查期間,出口國(地區)政府提出取消、限制補貼或者其他有關措施的承諾,或者出口經營者提出修改價格的承諾的,商務部應當予以充分考慮。
商務部可以向出口經營者或者出口國(地區)政府提出有關價格承諾的建議。
商務部不得強迫出口經營者作出承諾。
第三十三條出口經營者、出口國(地區)政府不作出承諾或者不接受有關價格承諾的建議的,不妨礙對反補貼案件的調查和確定。出口經營者繼續補貼進口產品的,商務部有權確定損害威脅更有可能出現。
第三十四條商務部認為承諾能夠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決定中止或者終止反補貼調查,不采取臨時反補貼措施或者征收反補貼稅。中止或者終止反補貼調查的決定由商務部予以公告。
商務部不接受承諾的,應當向有關出口經營者說明理由。
商務部對補貼以及由補貼造成的損害作出肯定的初裁決定前,不得尋求或者接受承諾。在出口經營者作出承諾的情況下,未經其本國(地區)政府同意的,商務部不得尋求或者接受承諾。
第三十五條依照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中止或者終止調查后,應出口國(地區)政府請求,商務部應當對補貼和損害繼續進行調查;或者商務部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對補貼和損害繼續進行調查。
根據調查結果,作出補貼或者損害的否定裁定的,承諾自動失效;作出補貼和損害的肯定裁定的,承諾繼續有效。
第三十六條商務部可以要求承諾已被接受的出口經營者或者出口國(地區)政府定期提供履行其承諾的有關情況、資料,并予以核實。
第三十七條對違反承諾的,商務部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可以立即決定恢復反補貼調查;根據可獲得的最佳信息,可以決定采取臨時反補貼措施,并可以對實施臨時反補貼措施前90天內進口的產品追溯征收反補貼稅,但違反承諾前進口的產品除外。
第三節反補貼稅
第三十八條在為完成磋商的努力沒有取得效果的情況下,終裁決定確定補貼成立,并由此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可以征收反補貼稅。征收反補貼稅應當符合公共利益。
第三十九條征收反補貼稅,由商務部提出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由商務部予以公告。海關自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執行。
第四十條反補貼稅適用于終裁決定公告之日后進口的產品,但屬于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一條反補貼稅的納稅人為補貼進口產品的進口經營者。
第四十二條反補貼稅應當根據不同出口經營者的補貼金額,分別確定。對實際上未被調查的出口經營者的補貼進口產品,需要征收反補貼稅的,應當迅速審查,按照合理的方式確定對其適用的反補貼稅。
第四十三條反補貼稅稅額不得超過終裁決定確定的補貼金額。
第四十四條終裁決定確定存在實質損害,并在此前已經采取臨時反補貼措施的,反補貼稅可以對已經實施臨時反補貼措施的期間追溯征收。
終裁決定確定存在實質損害威脅,在先前不采取臨時反補貼措施將會導致后來作出實質損害裁定的情況下已經采取臨時反補貼措施的,反補貼稅可以對已經實施臨時反補貼措施的期間追溯征收。
終裁決定確定的反補貼稅,高于保證金或者保函所擔保的金額的,差額部分不予收??;低于保證金或者保函所擔保的金額的,差額部分應當予以退還。
第四十五條下列三種情形并存的,必要時可以對實施臨時反補貼措施之日前90天內進口的產品追溯征收反補貼稅:
(一)補貼進口產品在較短的時間內大量增加;
(二)此種增加對國內產業造成難以補救的損害;
(三)此種產品得益于補貼。
第四十六條終裁決定確定不征收反補貼稅的,或者終裁決定未確定追溯征收反補貼稅的,對實施臨時反補貼措施期間已收取的保證金應當予以退還,保函應當予以解除。
第五章反補貼稅和承諾的期限與復審
第四十七條反補貼稅的征收期限和承諾的履行期限不超過5年;但是,經復審確定終止征收反補貼稅有可能導致補貼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反補貼稅的征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第四十八條反補貼稅生效后,商務部可以在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決定對繼續征收反補貼稅的必要性進行復審;也可以在經過一段合理時間,應利害關系方的請求并對利害關系方提供的相應證據進行審查后,決定對繼續征收反補貼稅的必要性進行復審。
承諾生效后,商務部可以在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決定對繼續履行承諾的必要性進行復審;也可以在經過一段合理時間,應利害關系方的請求并對利害關系方提供的相應證據進行審查后,決定對繼續履行承諾的必要性進行復審。
第四十九條根據復審結果,由商務部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補貼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由商務部予以公告;或者由商務部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作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承諾的決定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條復審程序參照本條例關于反補貼調查的有關規定執行。
復審期限自決定復審開始之日起,不超過12個月。
第五十一條在復審期間,復審程序不妨礙反補貼措施的實施。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對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作出的終裁決定不服的,對依照本條例第四章作出的是否征收反補貼稅的決定以及追溯征收的決定不服的,或者對依照本條例第五章作出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五十三條依照本條例作出的公告,應當載明重要的情況、事實、理由、依據、結果和結論等內容。
第五十四條商務部可以采取適當措施,防止規避反補貼措施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任何國家(地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出口產品采取歧視性反補貼措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該國家(地區)采取相應的措施。
第五十六條商務部負責與反補貼有關的對外磋商、通知和爭端解決事宜。
引言
傳統刑事申訴機制以級別管轄、部門管轄為依據,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為原則,存在著上下級檢察院案件量不均衡、大量案件集中在上級院;重復申訴、多頭申訴,服判息訴難,司法資源占用量大;控申部門專業人才缺乏,專業化待加強。刑事申訴一體化旨在解決這些問題。
一、刑事申訴一體化概述
(一)含義
刑事申訴一體化辦案機制,是指在上下級檢察院之間的組織領導、人員調配、職能配合等方面形成一體化的辦案機制,是檢察一體化的延伸,是檢察機關優化配置司法資源的重要舉措,也是當前刑事申訴工作不斷深入發展的切實需要?!耙惑w化辦案機制旨在依法合理調動上下級檢察院分別擁有的實際權限和檢察資源,從而形成高效聯動的檢察機關整體合力,以提高辦案成效?!雹?015年3月出臺的《上海檢察機關控申部門規范司法行為專項整治工作指導意見》提出:“市院業務處在帶頭辦案的同時要積極探索構建規范化的刑事申訴一體化辦案機制,在堅持分級管轄、分級辦理的基礎上,通過交辦、轉辦、參辦等方式,整合三級院刑事申訴辦案力量和辦案資源,形成上下聯動、協作配合、注重效果的一體化辦案格局。”
二、刑事申訴一體化的理論基礎
(一)申訴一體化的模式
1.下行一體化
(1)目的下行一體化是指上級檢察院將屬于自己管轄的刑事申訴案件交由下級院辦理,但案件權責不發生轉移的一種辦案模式。實踐發現,刑事申訴的案件多數已經過二審程序,案件多“堆積”于上級院,呈“倒三角”:級別越高,刑事申訴案件的數量就越多。而上級院配備的刑事申訴辦案人員數量有限,加之必要的釋法說理答復工作,導致上級院的辦案負荷量過大。同時,基層院每年受理的刑事申訴案件屈指可數,故將部分刑事申訴案件交基層院辦理,在緩解上級院辦案壓力的同時,既提高了辦案效率,又能增加基層院司法資源的利用效率。(2)考慮因素下行需要考慮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案件本身是否適合下行,二是哪些下級院適合辦理。下行一體化的目的是緩解上級院的案件積壓,并使下級院在辦案中積累辦案經驗,所以在確定下行一體化的刑事申訴案件時應適當減少限制條件,只要下級院有能力辦理的原則上皆可采下行一體化。當然,上級院在案件分配時,可設定科學的案件分配規則,可優先分配案件事實清楚的。這樣上級院集中精力辦理疑難復雜案件,及時化解矛盾糾紛。上級院在分配案件時先對案件的事實部分和申訴人的訴求進行初步審查,如果原案的事實和證據在一審和二審過程中都已查清,且案件重點在于對申訴人進行釋法說理、善后息訴及化解其訴求矛盾,則此類案件可交由下級院辦理。在選擇適合的下級院時,上級院需要考慮下級院的承受力:一是下級院控申部門近年來刑事申訴辦案量,二是下級院控申部門的總工作量及辦案人員充裕度。考慮“下級院控申部門近年來刑事申訴辦案量”是因為刑事申訴是控申部門的一大職能,有的下級院的刑事申訴案源有限,導致其辦案數量較少,經驗不足。將刑事申訴案件下行至案源較少的下級院,能使其在辦案過程中積累經驗,增加業務能力??紤]“下級院控申部門的總工作量及辦案人員充裕度”是因為有的下級院控申部門案多人少,可能無法有充裕的司法資源去辦理下行的案件。
2.上行一體化
(1)目的上行一體化是指下級檢察院將屬于自己管轄的刑事申訴案件提請上級院辦理,或上級院收到屬于下級院管轄的案件時直接提辦的一種辦案模式。對于重大、疑難、復雜的刑事申訴案件,或者案件影響較大,因為特定情況下原辦案的檢察機關控申部門不再適合再繼續辦理,為保障案件處理結論的權威性和公信力進行上行。(2)考慮因素上級院人案矛盾突出,從實際出發,下級院應當在確有必要或特定情形下才能提請上行一體化。特定情形包括案件的社會影響力大,需要及時作出權威決定;基層院辦案經驗、力量不足,影響案件及時公正處理等情況。上行一體化的另外一種情形是申訴人越級申訴,對于越級申訴的,上級院應初步審核申訴案件的性質、實際情況以及申訴人的要求,符合特殊情形的可直接提辦。特定情形主要是:(1)下級院久拖不決的:如申訴人向有管轄權的下級院提交刑事申訴書,但是下級院在七日內未決定是否受理①或受理后超期未作決定,②申訴人多次詢問都沒有得到合理答復的。(2)申訴人向上級院反映下級院有其他消極辦案、拒不受理等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經調查屬實的。在這兩種情形下,上級院直接提辦并告知下級院和申訴人。
3.橫向一體化
(1)目的橫向一體化是指在共同的上級檢察機關協調下,兩個同級檢察機關之間的一體化辦案模式,特別是原管轄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公正性可能受到質疑時,為保證案件公平公正辦理,采取區域回避,實行異地審查。刑事申訴橫向一體化的目標和刑事申訴異地審查制度具有一致性:均是為了打破對某類案件的地方保護和干預,有效排除地緣人際關系網的束縛,保障復查案件的承辦人員遠離各方面的壓力和影響,在案件管轄上確保申訴案件公正辦理并依法作出申訴決定。①(2)考慮因素橫向一體化重在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但它會增加案件辦理的工作量。因此在確定可采用橫向一體化模式辦案的申訴案件時,應該兼顧公平與效率,對可采用橫向的案件做出條件限制,以防申訴人濫用權利。采用橫向一體化的限制條件為“公正性受質疑”,只有在案件的公正性明顯受質疑的情況下才能提起橫向一體化。公正性受質疑主要包括:(1)該檢察機關的工作人員與案件有利害關系。例如在原案被告人提出的刑事申訴案件中,被害人是有管轄權的檢察機關的工作人員或其親屬,申訴人有合理理由懷疑其公正性。(2)該檢察機關工作人員犯罪的案件。(3)案件涉及該區域同級公安、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在這類刑事申訴案件中,申訴人可能以“官官相護”為由提出異議。上述情況的存在,一旦檢察機關作出不利于申訴人的決定,可能使得承辦人員的釋法說理工作難度加大,無法使申訴人信服,而采用橫向一體化能較好地化解這一矛盾。
(二)申訴一體化的原則
1.辦案的質量與效率相統一
《人民檢察院復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以下簡稱《復查規定》)第2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復查刑事申訴案件的任務,是通過復查刑事申訴案件,糾正錯誤的決定、判決和裁定,維護正確的決定、判決和裁定,保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司法公正,保障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毙淌律暝V的案件是當事人對司法決定有異議的案件,其中一些是經年沒有息訴罷訪的積案?;饷?、解決糾紛始終是刑事申訴工作的重心。刑事申訴一體化辦案只是辦案機制或方式,其最終目的在于更好地化解矛盾、實現社會公平正義,這是一體化的本質和核心。如前所述,當前申訴案件大量集中在上級院,人案矛盾嚴重影響了刑事申訴辦案效率和矛盾的化解率。為充分合理利用檢察資源,解決案多人少的矛盾,當前的一體化探索應堅持以需求為導向,辦案模式以下行一體化為主,上級院著重加強對辦案的業務指導,嚴格上行一體化的辦理條件,防止深陷于大量案件的辦理。對某些案件,如對本級檢察機關作出的訴訟終結性處理決定不服,由原決定檢察機關受理申訴進行審查,違背了“不得做自己案件法官”的程序原則備受“自我糾正”的詬病,通過上行一體化與橫向一體化,移轉案件辦理管轄,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公平正義。
2.權益保障與申訴經濟統一
與審判管轄一樣,《刑訴規則》、《復查規定》確立了刑事申訴的屬地、分級管轄與分級辦理原則。分級辦理是有管轄權檢察機關對申訴案件受理后決定立案復查,由分級管轄的檢察院依法辦理。之所以實行上述原則,除了行政層級外,另一個重要原因是保障申訴案件在基層得到辦理,矛盾就地及時化解,方便當事人,降低司法成本。刑事申訴的管轄辦理通常要求基層檢察機關受理本轄區內的申訴案件,但是受理檢察院(包括上級院)對不具有管轄權的申訴案件不能拒之門外,而應轉交有管轄權的檢察機關辦理。代收申訴材料不需進行受理前的審查,而需根據爭議地點,按照分級管轄、分級辦理的原則,轉交有管轄權的院受理,在檢察機關內部完成流轉。
3.分工負責與權責明晰統一
當前司法改革的一項重要舉措是實行司法責任制,司法責任制是基于司法屬性而產生的一種責任體系,不僅包括司法人員的責任擔當與責任追究,還包括司法人員享有充分的司法裁判權,并對裁判結果終身負責。司法辦案責任制的前提和基礎是司法人員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其核心是“誰辦案誰負責,誰決定誰負責”,通過適度地去行政化,最大限度地體現檢察機關的司法屬性,突出辦案檢察官的辦案主體地位,解決“辦者無權”、“定者不辦”、“責任虛置”等檢察實踐中遇到的突出問題。刑事申訴一體化改革是整個檢察改革中的重要環節。在刑事申訴案件辦理過程中,既要堅持檢察一體化原則,又要賦予承辦檢察官相對獨立的地位,尊重其檢察權的依法獨立行使,構建權責清晰的辦案責任體系,調動承辦檢察院、辦案檢察官的積極性與責任心,提升辦案效率,實現刑事申訴案件的有效辦理。
三、刑事申訴一體化的流程構建
(一)辦案流程
1.申請程序
(1)下級院申請
在上行一體化和橫向一體化中,基層檢察院都可以提請案件上行或橫向轉移管轄權?;鶎訖z察院應當向上級院提出書面申請,并闡明理由,經上級檢察院審批,上級批準同意的,可以上提辦理或者指定其他基層檢察院辦理。若上級院認為提請一體化理由不成立的,則應當書面駁回。上級院駁回上行或橫向一體化的,基層院應當按照辦理本院其他刑事申訴案件一般的程序和要求,依法規范辦理。
(2)申訴人申請
依申請啟動可適用于上行一體化和橫向一體化。申訴人有理由認為有管轄權的檢察院(可以為基層檢察院或分院)不宜辦理該申訴案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檢察院或其上級院申請,申訴人應當提交書面申請書,寫明案件事實和提請一體化審查的理由。有管轄權的檢察院審查后認為理由成立的,提請上級院批準,上級院批準同意的,由其指定下級院將案件移送上級院或其他同級院辦理。有管轄權的檢察院應當及時告知申訴人申請一體化審查的結果,若駁回的,告知理由;若同意的,告知申訴人權利義務。
2.啟動程序
根據《復查規定》第11條變通管轄的規定,上級人民檢察院有權決定變更管轄級別和決定異地管轄。刑事申訴一體化申訴程序的最終啟動與否應當由上級院決定。
(1)下行一體化
下行一體化的啟動者是上級檢察院。申訴人不服下級檢察院的申訴審查處理決定向上級檢察院申訴。上級檢察院經初步篩選認為,事實清楚或者雖然疑難復雜但下級檢察院有能力辦理的,可以交由下級院辦理。下級檢察院接受案卷并做好案件登記和卷宗流轉工作。若下級院認為本院不易辦理的,應向上級院口頭說明理由,上級院認為理由成立的,重新分配案件。
(2)上行一體化
上行一體化案件分為兩類,其啟動程序也應分為兩種:第一種為基層院申請。基層院在受理當事人刑事申訴后,審查認為案情重大、疑難、復雜或者專業性強,承辦人向上級院請示是否采取上行一體化辦案機制,經上級院審查后作出是否啟動上行一體化的決定。第二種為上級院啟動。上級院發現符合提辦的申訴案件時,可以自行提辦。因此刑事申訴上行一體化程序啟動者上級檢察院或者下級院均可。無論是上級檢察院提辦啟動一體化程序的還是經下級院申請啟動,下級院均應將所有案卷材料移交上級院,并書面告知申訴人管轄權轉移及權利義務。
(3)橫向一體化
橫向一體化的啟動程序發起者主要是刑事申訴人。刑事申訴人是指對司法機關在訴訟過程中作出的終結訴訟的刑事處理決定或者對已經發生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不服,有權提出申訴的人。刑事申訴人應當是法定的、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是與案件當事人在血緣上或者生活上有密切聯系的,或者負有法定保護責任的人或者單位。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能夠成為刑事申訴主體的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人。當申訴人認為某檢察院辦理申訴案件可能產生不公正的結果時,申訴人書面提出異議,該檢察院將書面異議申請書提交上級檢察院,上級檢察院認為異議成立的,可以指定原檢察院的同級院管轄,原檢察院應當將所有案件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轄檢察院,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并告知權利義務。
3.辦案方式
(1)確定辦案主體
刑事申訴一體化辦案機制首先要明確申訴案件的辦理主體。刑事申訴案件的辦理分為受理環節和審查辦理環節。下行一體化中,上級檢察院受理,實際審查辦理是下級院;上行一體化中,下級院受理,實際審查辦理是上級院;橫向一體化中,受理的是基層院,實際審查辦理的是同級院。
(2)確定辦案形式
2013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加強和改進刑事申訴檢察工作的意見》提出:刑事申訴一體化辦理應當采取交辦、轉辦、督辦、參辦等形式。交辦是指上級控告申訴部門代表本級檢察院向下級檢察院以及各級檢察院的檢察長向本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交辦的各類刑事申訴案件。①交辦著重在于匯報案件辦理結果。關于交辦,應注意兩個問題:第一、交辦案件必須由被交辦的檢察院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處理決定并對外送達文書。案件辦理的結果必須經由該院部門負責人或檢察長批準,辦理結果必須以該院的名義向上級院匯報。第二、交辦必須符合管轄規定,否則不僅有悖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同時可能剝奪了申訴人申訴權利。如在刑事申訴下行一體化中,就不適用于交辦。原因是申訴人對于基層檢察院作出的審查或復查決定不服,根據《復查規定》,申訴人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如果以交辦的方式,交由下級檢察院辦理,實際上損害了申訴人向上級檢察院申訴的權利。督辦,即督促辦理,是案件交辦之后一系列反饋、追蹤、催促活動,督辦的目的是確保交辦案件得以快速認真的辦理,是推動交辦事項順利落實的活動。①督辦相對于交辦,沒有交辦就沒有督辦,督辦更加強調上下級的聯動、配合,查找問題。轉辦是指上級檢察院根據刑事申訴管轄權,認為屬于下級院管轄的,交由下級院辦理,下級院直接做出處理決定,無需向上級院匯報。轉辦是最為常見的一種的工作方式,因為申訴人對于申訴審查級別管轄不明確,存有上級院級別高、權力大的觀念,喜歡向上級院上訪、寫信,上級院審查后根據級別管轄轉交下級院。參辦是上級檢察院從下級檢察院中抽調人員參與一同辦理刑事申訴案件。參辦是解決刑事申訴“倒三角”、上級檢察院辦案人員短缺的問題。下行一體化采用參辦方式。下行一體化中,雖然實際審查的是下級院,但最終決定權和對外承擔責任的是上級院。在下行一體化中權責是不發生轉移的:參與辦理的下級檢察院的承辦人向上級院提出審查意見,上級檢察院對于案件審查結論具有最終決定權。對外,文書上由上級檢察院簽章;對內,下級檢察院所辦理的案件在內部考核時可以計算為其承辦人的辦案量。橫向一體化采用交辦和督辦方式。交辦案件權責轉移:由實際審查院在對外文書上簽章,對案件辦理的結果負責。承辦檢察院遵循交辦案件的原則,獨立辦案。承辦檢察院上報關于交辦案件辦理情況的報告,上級院即交辦檢察院負責審查,提出審查意見,承辦檢察院經交辦檢察院審閱同意后方可結案。
4.監督配合
2013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加強和改進刑事申訴檢察工作的意見》提出:“建立上下一體、分工協作、密切配合的刑事申訴案件辦理機制……”在刑事申訴案件一體化辦理中,存在以下幾個需要相互配合、監督的情況:A.市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設立若干名聯系人。聯系人負責協調、監督,負責協調案件卷宗借閱、聽取匯報、督查,參與申訴人會面與答復。B.案件卷宗借閱。原刑事案件審查的檢察院和原申訴案件辦理的檢察院應當配合借閱檢察、偵查、審判。借閱卷宗似乎在整個辦案環節中顯得微不足道,但是刑事申訴承辦人需要借閱的包括公安、檢察卷宗、法院三級審判卷宗,如果承辦人逐一借閱,所費時間和精力不少。建議市檢察院聯絡人統籌協調,由原申訴案件辦理檢察院負責借閱并匯總到市院聯絡人處。C.匯報制度。在刑事申訴下行和橫向一體化辦案機制中,承辦人應當向市院的聯系人定期匯報案件審查情況。下行一體中,承辦人約見當事人必須以上級檢察院的名義,上級檢察院聯系人必須參與一同會見。案件審查完畢,應當由聯系人負責審批并以上級院的名義制發法律文書。D.建立備案制度。根據現行刑事申訴案件備案制度,結合市院2013年制定的《關于進一步加強控申部門有關業務備案工作的通知》的規定要求,對于刑事申訴案件審查結案和復查結案的,應當在10日向市院報送《刑事申訴審查報告》等文書。市院應對刑事申訴一體化辦理的刑事申訴案件建立數據庫。
5.決定答復
在刑事申訴下行一體化中,決定環節可以歸納為復決分離,即由下級檢察院對案件全面復查,提出處理意見,上級檢察院根據復查情況,作出決定維持或改變檢察機關院處理決定,提請抗訴或不予抗訴及檢察建議。在刑事申訴上行和橫向一體化中,決定環節可以歸納為復決一致,即由上級檢察院或被指定管轄檢察院對案件全面復查,并作出最終決定。
6.異議處理
(1)當事人異議
申訴一體化的異議處理主要包括當事人異議及檢察機關內部不同意見的處理。刑事申訴人的答復工作應當由承辦檢察官負責。在下行一體化中,上級院聯系人應當一同參與答復。案件事實清楚類案件辦理的重點和難點在于如何對當事人釋法說理,如何做好息訴罷訪工作。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承辦人會將較多地時間和精力花費在說服申訴人上,案件答復前要做好執法風險評估,制定答復預案。在刑事申訴上行一體化和橫向一體化中,原檢察院應當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便利。例如考慮到方便申訴人,可以在原屬地檢察院處答復,該檢察院負責提供場地、答復會議保障等工作。
(2)內部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