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2-08 18:49:46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續聘申請書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為加強人事檔案管理,保證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人事檔案材料及時完整地收集歸檔,現就人事檔案材料送交事宜通知如下:
一、送交的范圍
機關、事業單位的公務員、工勤人員和所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勤人員形成的應歸檔的人事檔案材料。
二、應歸檔的材料
1、履歷材料:軍隊轉業干部、新錄用公務員、新提拔的正副科級干部需填寫履歷表。
2、自傳材料:軍隊轉業干部、新錄用的公務員和沒有自傳材料的需撰寫自傳。
3、鑒定、考核、考察材料:民主評議干部的綜合材料、年度考核表、年度考察材料、轉正考察材料、鑒定材料、后備干部登記表(提拔使用后歸檔)等材料。
4、審計材料:審計工作中形成的審計報告或審計意見書、離任審計考核材料等。
5、學歷(位)材料:國民教育、成人教育(大中專)、黨校、軍隊院校的學生登記表、入學考試成績、成績表、鑒定表、畢業生登記表、授予學位材料、證書(復印件)、干部學歷(學位)更改呈報審批表等材料。
6、職稱材料:評審(考核)材料技術職稱(資格)和聘任專業技術職務工作中形成的評審表、申報表、證書(復印件)以及創造發明、科研成果鑒定材料,各種著作、譯著和在重要刊物上發表的獲獎論文或有重大影響的論文等材料。
7、培訓材料:參加各級黨校、行政學校等培訓機構學習的培訓學員登記表、鑒定表等材料。
8、政審材料:干部入黨、入團、參軍、出國等政審材料。
9、更改年齡和參加工作時間等時間的個人申請、組織審查報告及所依據的證明材料、上級批復等材料。
10、入黨(團)以及加入派的材料:入黨(團)志愿書(已批準轉正的)、入黨(團)申請書、入黨轉正申請、自傳、綜合性政審材料及有關證明、黨(團)員登記表、民主評議黨員中認為不合格黨員被勸退或除名的組織審批意見及主要事實的依據材料、取消預備黨員資格的組織意見、退黨材料、加入派的有關材料等。
11、獎勵材料:縣級以上單位批準的各種表彰、獎勵材料、事跡材料、登記表、審批(呈報)表、證書(復印件)及嘉獎通報材料等。
12、處分材料:處分決定、免予處分的意見、上級批復、核實(調查)報告、撤銷處分材料、通報批評材料、法院判決書、復查甄別報告、決定(結論)、上級批復、離婚材料等。
13、干部任免材料:干部任免審批表(包括所附的考察、表現情況材料)、干部調動鑒定、公務員過渡登記表、軍隊轉業干部審批表、授予(晉升)軍(警)銜審批表、轉業鑒定、定級定工資材料、退(離)休審批表等材料。
14、錄(聘)用干部材料:錄用審批表、考察材料、聘用審批表和合同書、政審結論、續聘材料、解聘材料、辭退材料、辭職審批等材料。
15、工資、待遇材料:轉正定級審批表、各種工資變動審批表、登記表、提職晉級和獎勵工資審批表、解決各種待遇問題的審批表、批復等材料。
16、出國(出境)審批材料:審批表、備案表、在國外表現材料或鑒定材料、因私出國(出境)審批材料等。
17、代表會議材料:黨代會、人代會、政協會議和工青婦等群眾團體代表會、派代表會的代表登記表、委員簡歷、政績材料等。
18、其他可供組織上參考的材料:殘疾體檢表、傷殘等級材料、因公負傷的證明等材料。
三、有關要求
(一)歸檔的材料必須是辦理完畢的正式材料,有形成材料的日期。
(二)歸檔的材料,需經組織(單位)審查蓋章或本人簽字。
(三)檔案材料統一使用16開紙張(規格:長26cm,寬19cm)。文字須是鉛印、膠印、油印或用藍黑墨水、黑色墨水、墨汁書寫。不得使用圓珠筆、鉛筆、紅色墨水、純藍墨水和復寫紙書寫。不得用復印件代替原件存檔。
第一條 為給城市居民創造文明、整潔、安全、方便、優美的工作和生活環境,加強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維護物業管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適用本辦法。
具有一定規模并屬多個業主共有或共用的住宿、辦公、商貿混合區的物業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小區,是指實行城市綜合開發,基礎設施配套比較齊全,具有一定規模的住宅區域或住宅組團。
本辦法所稱物業,是指用于居住、辦公、商貿的各類建筑物及其配套的公用設施、公用設備、公用場地和必要的安全、衛生、綠化等環境。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自治組織及其委托的企業,對物業的正常使用、維護、修繕實施綜合管理服務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業主,是指物業的所有權人及合法使用人。
第四條 本市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實行業主自治管理與物業管理企業專業管理服務相結合、合同約定公共服務內容與特約服務相結合的原則,積極推行物業管理企業化、專業化、市場化、社會化。
第五條 本市及各縣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未設房產管理部門的縣市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公安、規劃、市政環衛、園林綠化、供水、供氣、供電、通訊、廣播電視等管理部門及其行政執法組織和居民自治組織,應當充分發揮物業管理企業的作用,合力推行物業管理工作。
第二章 業主委員會
第六條 住宅小區成立代表全體業主、對物業實施自治管理的業主委員會。
一個住宅小區成立一個業主委員會。
第七條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選舉或推舉產生的委員組成,可以選聘所在地居民委員會的人員參加。
業主委員會一般由7至11人組成,其中業主擔任委員的比例應與其所代表的群體相適應,且總數不能少于全部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業主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2至3年,可以連選連任。
業主委員會設專職或兼職主任委員一名,由業主委員會委員選舉或推舉產生,負責召集、主持業主委員會會議及其授權范圍的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業主委員會組建的具體辦法、程序和業主委員會章程示范文本,由本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條 業主委員會自成立之日起15日內,應當持下列文件到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
(一)業主委員會登記申請書;
(二)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
(三)業主委員會章程。
第九條 業主委員會代表和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審定《物業管理公約》和業主委員會章程;
(二)選聘、續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三)審定物業管理企業擬訂的物業管理計劃、目標和大中修理、更新改造方案;
(四)根據價格管理部門核定的標準,確定本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的具體收費項目和標準;
(五)檢查、監督、考核物業管理企業的工作,督促業主遵守《物業管理公約》,調解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之間的糾紛;
(六)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合理使用物業維修金和物業管理用房、經營性用房;
(七)組織實施行政機關委托管理的事項;
(八)《業主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條 業主委員會自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應當擇優選聘有相應專業資質證書的物業管理企業。建筑面積超過3萬平方米的住宅小區,應當通過招標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
業主委員會只能選聘一個物業管理企業統一負責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住宅小區的業主不得自行委托物業管理企業。
第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選聘、續聘物業管理企業應當與其簽訂《物業管理合同》,明確物業管理的事項、標準、費用、期限、違約責任、爭議處理及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物業管理合同》示范文本由本市房產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統一印制。
第十二條 新建住宅小區在業主委員會成立并選聘物業管理企業以前,由住宅小區開發建設單位聘請物業管理企業負責過渡性物業管理。
過渡性物業管理期間,住宅小區開發建設單位應當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過渡性物業管理合同,物業管理服務費由開發建設單位和房屋買受人依照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承擔。
過渡性物業管理期間不得使用物業維修金。
第三章 物業管理企業
第十三條 設立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資質,依法登記注冊,取得法人資格。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的具體辦法由本市房產管理部門制定。
物業管理企業可以享受國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關第三產業發展的優惠政策。
失業人員、企業下崗職工興辦或參加物業管理企業的,依照《宜昌市再就業工程實施辦法》的規定給予特別扶持。
第十四條 物業管理企業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物業管理合同》制定受托范圍內的物業管理措施;
(二)依照《物業管理合同》、《物業管理公約》實施管理,制止管理范圍內的違章行為;
(三)依照《物業管理合同》收取管理服務費用和根據有關專業管理部門的委托代收水、電、氣等費用;
(四)選聘專業人員承擔專項管理服務業務;
(五)請求業主委員會督促業主遵守物業管理規定;
(六)無償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優先租用經營用房開展與物業管理服務有關的經營活動;
(七)在履行《物業管理合同》規定義務的前提下開展其他特約服務。
第十五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法經營,全面履行《物業管理合同》;
(二)不間斷地為業主提供服務;
(三)超出《物業管理合同》規定采取重要管理措施時征得業主委員會同意;
(四)自覺接受業主委員會和業主的監督;
(五)自覺接受物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行政管理和監督。
第四章 物業管理活動
第十六條 物業管理企業根據《物業管理合同》和有關專業管理部門的委托,負責下列管理事項:
(一)房屋的使用管理及房屋公用部位的維修、養護;
(二)道路、路燈、停車場(庫)、供水、供電、供氣、排水、有線電視、消防、安全等公用設施、設備的管理和維護;
(三)小區容貌、綠化、環保、衛生的管理、維護;
(四)小區安全、治安、交通、鄰里秩序的維護;
(五)代收代繳房租和水、電、氣、通訊、有線電視等費用,代辦房屋裝修和水、電、氣增容手續。
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根據業主要求,有償提供房屋修繕、保管、運輸、購物、信息中介、接送子女、代購車船機票等特約服務。
第十七條 住宅房屋的維修,室內部分由業主承擔費用;公用部位由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業主委員會批準的維修計劃維修,其費用從已收取的物業維修金中支付或由共用人分擔,但屬房屋保修期內的按規定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八條 住宅小區內市政、綠化、電力、通訊等公用設施、公用設備的維修,屬有關專業管理部門投資的,由有關專業管理部門承擔費用;屬開發建設單位投資的,所需費用從物業維修金中支出。
第十九條 城市供水、供電、供氣、通訊、廣播電視等專業管理部門在小區內進行建設、檢修活動的,應當事先通知物業管理企業配合,并遵守該區域物業管理的規定。因建設、檢修活動損壞房屋、道路、場地、綠化及其他公用設施的,應當負責恢復原狀或作價賠償。
第二十條 業主裝飾、維修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先經物業管理企業同意,并報規劃、建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一)改變房屋結構的;
(二)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三)影響有關公用設施和消防安全的;
(四)影響相鄰房屋使用的;
(五)影響景觀容貌的。
業主裝飾、維修房屋,必須及時清運廢棄物。
第二十一條 業主轉讓、出租房屋時,應當辦理或委托物業管理企業辦理房屋交易手續,并將《物業管理公約》作為轉讓或者租賃合同的附件。
房屋轉讓或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當事人應當將轉讓或租賃的有關情況書面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
第二十二條 業主應當遵守《物業管理公約》,自覺維護供水、排水、供氣、供電、消防、通訊等公用設施的安全正常使用,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二十三條 業主和進入住宅小區的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拒不繳納或無故延期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二)擅自改變房屋的使用性質、結構和外貌;
(三)損壞或擅自占用、移裝公用設施、公用設備;
(四)擅自在道路、空地、屋頂搭建建筑物、構筑物、廣告牌和擺設經營服務攤點;
(五)占用房屋的公用部位堆放雜物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
(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超標排放噪聲;
(七)踐踏、占用綠地和損壞花木;
(八)亂倒垃圾、亂排污水、亂扔廢棄物;
(九)在建筑物、構筑物和樹木上張貼、涂寫、刻畫;
(十)違規行車、停車、嗚喇叭;
(十一)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物業管理公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 《物業管理合同》終止或解除后前15日內,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向業主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并向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對預收的物業管理服務費據實結算;
(二)移交物業檔案資料及有關財務帳冊;
(三)移交物業管理用房、經營性用房、場地及其他財物。
第五章 物業管理保障
第二十五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其提供下列物業管理資料:
(一)住宅小區綜合驗收批準文件及有關資料;
(二)住宅小區規劃圖、竣工總平面圖;
(三)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
(四)地下管網竣工圖;
(五)業主分布情況;
(六)其他有關物業管理的資料。
第二十六條 新建住宅小區,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建設工程總投資2%的比例,繳納住宅小區物業維修金。物業維修金由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小區綜合驗收前代收,并在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組建后三個月內交歸其所有。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交付使用而未積累物業維修金的住宅小區,由業主委員會依照價格管理部門核定的標準,按房屋建筑面積向房屋所有權人收取物業維修金。共有房屋由共有人按產權比例分擔;因住房制度改革形成共有關系的,共有人中的原售房單位應繳納的物業維修金,可以從售房款中列支。
第二十八條 物業維修金由業主委員會在當地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金融機構專戶儲存,專項用于房屋公用部位、公用設施、公用設備的維修及購置經營用房,不得挪作他用。
使用物業維修金必須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年度維修項目計劃,經業主委員會討論同意并報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核準。
業主委員會應當定期公布物業維修金的使用情況,接受業主監督。
第二十九條 物業管理企業向業主收取公共性管理服務費,必須依照價格管理部門核定的標準和《物業管理合同》,并用于受托管理范圍的公共服務項目支出。
物業管理企業為業主提供特約服務的費用,由雙方商定和清結。
第三十條 新建住宅小區,開發建設單位在住宅小區綜合驗收時,應當向業主委員會無償提供建設工程總面積3‰的物業管理用房,但最多不超過100平方米;以成本價提供建設工程總面積4‰的經營用房,但最多不超過200平方米。
物業管理用房、經營用房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代為接收,屬業主委員會所有,但不得轉讓、抵押。
物業管理企業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和《物業管理合同》的約定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并可優先租賃經營用房。
第六章 獎懲
第三十一條 對在物業管理中取得顯著成績的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及其個人,由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物業管理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其物業管理的經營項目;業主委員會可以據此解除與其簽訂的《物業管理合同》:
(一)不履行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物業管理義務之一的;
(二)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或者不按規定用途使用物業管理經費的。
第三十三條 業主和進入住宅小區的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一的,物業管理企業有權依照《物業管理公約》給予經濟制裁,并提請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驗收手續。
第三十五條 對不按規定交納物業維修金、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按日加收應交納費用3‰的滯納金或按合同約定加收滯納金。
第三十六條 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及其他有關當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和《物業管理公約》、《物業管理合同》,應承擔民事責任的,受侵害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有關專業用語的含義:
房屋公用部位,是指由全體業主共同使用的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水泵間、電表間、電梯間、電梯機房、傳達室、內天井、房屋承重結構、外墻面、屋面等部位。
公用設施,是指業主共同使用的道路、停車場所、化糞池、窨井、安全設施、環衛設施、照明路燈、綠地等設施。
公用設備,是指業主共同使用的給排水管道、水泵、水箱、落水管、垃圾道、電梯、避雷器及消防等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