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9-21 00:33:55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預付款申請書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1)需要提供紙質資料如下:
a.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結售匯申請書(空白銀行有)
b. 境外匯款申請書(空白銀行有)
c. 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d. 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e. 承諾函(預付款時需要提供)
f. 報關單
(2)付款流程
1)需要付款時先在GS系統上提交借款單或者報銷單,待審批流程完成后,按照合同及發票上的信息填寫結售匯申請書和境外匯款申請書,填寫完成后,連同報銷單拿到財務,a項和b項蓋財務專用章和法人章,蓋章后拿回。
2)合同復印件、發票復印件、承諾函需提交用印審批蓋公司章
3)上述資料準備好后到浦發行進行付款
注意:1. 付款前聯系財務確保賬戶上有錢
2. 填寫結售匯申請書和境外匯款申請書時注意字跡工整,一筆寫好,不可涂、抹、擦。
3. 蓋章時注意區分西安航空制動和中航飛機章,以防財務蓋錯。
2、銀行保證金購匯業務(A286材料款,特點:量大,金額大)
(1)需要提供紙質資料如下:
a.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結售匯申請書
b. 進口通知書回執
c. 背書申請書
d. 承諾函(承諾報關后給關單)
e. 承兌通知書
上述五項資料提用印審批,加蓋公章,拿浦發銀行13樓進行付款
(2)付款流程
付完材料款后,在浦發行拿正本提單(提單有背書銀行章),將正本提單快遞到天津港進行貨物發放行。
報關所需資料:
a. 正本提單3份
b. 發票(invoice)
c. 報關委托書
d. 箱單(Packing list)
e. 手冊前兩頁
后四樣均為掃描件。
注意:正本提單特別重要,千萬不能丟。
(3)付錢后銀行回單
a. 購匯通知書(銀行返一聯)
b. 承兌通知書(浦發行13樓拿)
c. 匯率兌換小樣(付完錢銀行出)
d. 背書手續費(過兩天去銀行拿)
乙方(受托方):杭州中邦企業咨詢有限公司
甲方因業務發展需要欲成立公司,現全權委托杭州中邦企業咨詢有限公司辦理公司注冊相關手續,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內容條款,達成以下內容條款:
一,甲方必須向乙方及時提供真實有效的資料,法人身份證(或護照)復印件,個人住址(或通信地址),聯絡電話等公司注冊必需的材料.
二,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資料必須確認真實無誤,保證所注冊公司不從事違法違規行為,并承擔該公司的債權債務和法律責任,有從事違法違規行為的,引發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擔.
三,注冊流程
內資公司注冊辦理流程圖
1,咨詢領表 2,查詢名稱 3,入資驗資 4,打印章程 5,材料受理 6,領取執照
內資公司創辦流程圖(不含專業性前置審批)
辦理機關:市,區工商局
企業名稱預先登記
辦理時限:5個工作日
提交名稱預先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或委托書,股東身份證明等
材料
指定銀行入資
會計師事務所驗資
辦理機關:市,區工商局
企業登記
辦理時限:10個工作日
提供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名稱預
先核準通知書,公司住所證明等材料
審批機關:公安局特行科
刻制印章
審批時限:5個工作日
提供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等材料到公安局特行科審批后,刻
制印章
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辦理機關: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辦理時限:3個工作日
提供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公章等材料
統計登記
辦理機關:市,區統計局 辦理時限:即時辦理
領取工商營業執照起15日內,持營業執照,公章,建設項目批準文件等材料辦理
開立銀行帳戶
轉帳資金
稅務登記
國稅登記
辦理機關:區國稅局 辦理時限:6個工作日
填寫稅務登記表,提供營業執照,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銀行帳號證明,居民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明等材料辦理國稅登記,一般納稅人認定,發票種類核定.
地稅登記
辦理機關:區地稅局,稅務所 辦理時限:即時辦理(不含初始納稅申報)
填寫稅務登記表,提供營業執照,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銀行帳號證明,居民身份證明,房產完稅證明或租房協議等材料辦理地稅登記和發票核定.初始納稅申報在企業開始納稅前核定.
四,費用和付款方式
(1)辦理總費用人民幣________ 元,付款方式:簽訂協議即日預付人民幣______元,核名過后付總款50%即________,余款即_________元在完成工商局企業登記后,刻制印章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前付清.
(2)甲方需在規定時間內按額付清款項,未在規定時間內按額付清款項者,引起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擔.
五,本協議雙方訂立后,如乙方無法完成甲方委托之業務,甲方此前所交的款項乙方給予退還,甲方簽署協議后單方面停止履行或違反本協議內容,乙方有權不予返還部分預付款.
六,本協議一式兩份,甲方雙方各執一份,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 乙方
一、案例簡介
日本開證行開立以中國A公司為受益人的自由議付信用證,到期地點中國,受UCP600約束。受益人按照信用證的要求發貨制單后,在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期內向中國B銀行交單議付。中國B銀行審核后認為單據合格,遂向受益人出具書面承諾“同意預付款項”。然后中國B銀行按照信用證要求的方式將單據寄往日本開證行,并在面函上聲明“已議付相符單據”。數日后,日本開證行來電稱未收到該套單據,中國B銀行查實該套單據在郵寄途中遺失,于是電告日本開證行單據遺失,并聯系受益人補寄副本單據。受益人補交副本單據后,中國B銀行便將款項打入受益人賬戶。日本開證行在收到副本單據后,來電稱該套單據為副本單據,進口方拒絕接受,要求中國B銀行承擔單據遺失責任;同時提出單據存在不符點“一是發票中受益人地址為上海,與信用證規定的地址太倉不符,二是副本單據的議付日期及交單期限已超過信用證規定的期限”,其將保留單據等待中國B銀行指示。對此,中國B銀行立即予以駁回。后日本開證行又以申請人聲稱受益人涉嫌欺詐為由,以“欺詐例外原則”拒絕。中國B銀行拒不接受,要求開證行償付。
二、案例分析
(一)日本開證行提出的不符點是否成立?
本案中日本開證行提出的兩個不符點都不成立。第一,“發票中受益人地址與信用證不符”,不構成不符點。因為,本案中雖然發票中受益人地址為上海與信用證中規定的地址太倉不同,但都在同一個國家中國,根據UCP600第14條j款“當受益人和申請人的地址出現在任何規定的單據中時,無須與信用證或其他規定單據中所載相同,但必須與信用證中規定的相應地址同在一國……”。因此,日本開證行提出的“發票中受益人地址與信用證不符”,不構成不符點。第二,“副本單據的議付日期及交單期限已超過信用證規定的期限”不能作為逾期交單的理由。根據UCP600第7條a款 “只要規定的單據提交給指定銀行或開證行,并且構成相符交單,則開證行必須承付……”,交單時間是以受益人向指定銀行提交正本單據的時間為準,而不是以副本單據提交的時間為準;也不是以指定銀行向開證行交單的時間進行判斷。由于本案中受益人是在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期內向議付行交單的,因此逾期交單不成立。
(二)中國B銀行是否要承擔單據遺失的責任?
由于本案信用證是自由議付信用證,到期地點為中國,根據UCP600第2條“……如信用證可在任一銀行兌用,則任何銀行均為指定銀行”,因此中國B銀行是日本開證行授權的指定銀行,其按照信用證要求的方式將單據寄往日本開證行的行為是得到開證行授權的行為。另根據UCP600第35條“當……單據按照信用證的要求傳輸或發送時……,銀行對……單據的遞送過程中發生的……遺失……概不負責”,因此,中國B銀行無須承擔單據遺失的責任。
(三)受益人、議付行有無補交副本單據的義務?
本案中受益人將相符單據交給指定銀行就算履行了交單義務,無補交副本單據的義務。因為UCP600第7條a款規定:“只要規定的單據提交給指定銀行或開證行,并且構成相符交單,則開證行必須承付……”。
議付行也無補交副本單據的義務,因為根據UCP600第35條“當……單據按照信用證的要求傳輸或發送時,或當信用證未作指示,銀行自行選擇傳送服務時,銀行對……單據的遞送過程中發生的……遺失……概不負責” ,議付行只要“按照信用證要求的寄單方式”傳送,即履行了交單義務。
因此,除非另有約定,受益人和議付行都無補交副本單據的義務。而本案中議付行聯系受益人提交了副本單據,卻給開證行挑剔單據不符提供了機會。
(四)日本開證行是否可以欺詐例外原則拒絕償付中國B銀行?
欺詐例外原則是信用證獨立抽象原則的例外,即如果賣方利用信用證機制中單證相符即予以付款的規定,提供表面記載與信用證要求相符,但存在實質性欺詐行為時,銀行可以不按信用證付款, 以構成信用證關系與基礎交易相獨立的例外。UCP對跟單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并沒有做出規定,對該問題的處理主要適用于各國法律的規定。我國現在處理該類案件的主要適用2006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根據《規定》第9條,如果本案中受益人確實存在信用證欺詐行為,即使單據相符,日本開證行可以根據欺詐例外原則拒付。但為了保護信用證下付出對價的善意第三人,各國法律都對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的適用進行限制。我國《規定》第10條列舉了適用欺詐例外原則的四種除外情形,其中一種是“議付行善意地進行了議付”。
根據上述分析,本案中日本開證行償付中國B銀行的前提是中國B銀行必須已經做到了議付。那么中國B銀行是否做到了議付呢?根據UCP600第2條“議付是指指定銀行在相符交單下,在其應獲償付的銀行工作日當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預付或者同意預付款項,從而購買匯票(其付款人為指定銀行以外的其他銀行)及/或單據的行為”, 議付包括“預付或同意預付”。本案中中國B銀行審單后認為合格(并且之后日本開證行提出的不符點都不成立),向受益人出具書面承諾“同意預付款項”, 根據UCP600對議付的規定,中國B銀行事實上已經取得議付行地位;并且數日后又將款項打入受益人賬戶,向受益人實際履行預付款項。因此,本案中國B銀行已經做到了議付,具備議付行身份,即是“善意第三人”,日本開證行不能以欺詐例外原則拒絕償付中國B銀行。
三、幾點啟示
本案折射了議付信用證業務中的部分問題,下面筆者結合案例對議付信用證業務涉及的主要當事人如何有效防范議付信用證風險進行探討,從而使議付信用證更好地為我國進出口貿易服務。
(一)開證申請人的風險防范
根據上述分析,議付信用證業務中,如果“單據相符”并且“議付銀行按照信用證規定傳遞單據”,則單據遺失責任由開證行承擔,最終由申請人承擔;并且如無相反規定,受益人和議付行都無補交單據的義務。因此,開證申請人在指示開證行開證時,盡量開立限制議付信用證,選擇管理比較規范的指定銀行作為議付行,并明確銀行的寄單方式,防范單據遺失給開證申請人帶來的損失。
案例分析中雖然指出銀行可以利用“欺詐例外原則”對存在欺詐行為的受益人進行拒付,但是在實際業務中,銀行一般不會主動啟用“欺詐例外”,因為若銀行動輒行使拒付權, 那么它所開立的信用證便不會被商人樂于接受, 銀行的信譽必將大受打擊。所以在實踐中,通常由開證申請人向法院尋求司法救濟阻止銀行對信用證的付款,并且開證申請人具有欺詐的舉證責任。由于受益人欺詐的風險最終是由開證申請人承擔的。因此,議付信用證業務中開證申請人在申請開證之前必須對受益人進行充分的資信調查,盡量選擇資信好的貿易商成交。
(二)開證行的風險防范
信用證項下,開證行承擔第一性付款責任,只要單據符合信用證要求,開證行必須承擔付款責任。開證行的付款是終局性的,即使申請人倒閉或無理拒付,開證行也不能向議付行或受益人追索,只能通過開證申請書約束申請人,而這個契約是建立在申請人的商業信用的基礎上的,開證行可能面臨追討無果的風險,因此,開證行在開證之前一定要嚴格審核申請人的資信、必要時要求其交押金;優先給在本行有授信額度的客戶開證。開證時,開證行應明確交單等細節。因為上述案例分析指出,議付信用證項下,開證行承付受益人的前提是受益人將相符單據交至開證行或議付行;開證行償付議付行的前提是議付行對相符單據進行議付、并按照信用證規定的寄單方式將單據發往開證行。因此,只有受益人和指定銀行按照信用證的規定行事后,開證行才需兌現承諾。因此,開證行在開證時,可以通過對單據標準、寄單方式、以及是否補寄副本單據等做出詳細規定,約束受益人和指定銀行的行為。
當單據與信用證規定不符時,開證行可以拒付,但拒付必須合理,否則即使單據不符,開證行也必須付款,而根據開證申請書,申請人對不符單據無償付的義務,開證行必須自行處理貨物,由于開證行并不擅長此事,必然遭受較大損失。反之,開證行付款后,只要單據相符,開證行沒有過錯,即使存在受益人欺詐,申請人也必須付款贖單。開證行合理拒付,要做到如下幾點:首先,根據UCP600第14條a款,開證行提出拒付必須“僅基于單據本身確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構成相符交單”。其次,根據UCP600第16條c款,開證行拒付時 “必須給予交單人一份單獨的拒付通知”,并且該通知必須“聲明銀行拒絕承付或議付”、“列舉所依據的每一個不符點”及“對不符單據的處理辦法”。再次,根據UCP600第16條d款,拒付通知必須以“電訊方式(如不可能則以其他快捷方式)”、“在不遲于自交單之翌日起第五個銀行工作日結束前發出”。否則根據UCP600第16條f款開證行“則無權宣稱交單不符”。
(三)議付行的風險防范
上述案例分析指出,開證行只對其授權的銀行的議付承擔償付責任,因此欲意對受益人進行議付的銀行必須首先確認其是否是開證行授權的指定銀行。自由議付信用證項下,任何一家銀行都是開證行授權的指定銀行,所以銀行可以優先議付自由議付信用證。對于限制議付信用證,必須先確認自己是否是授權的指定銀行,如果不是,可以和開證行聯系,獲得其授權后再進行議付。當然,根據UCP600第12條a款“議付行并不因為開證行的指定而承擔必須的議付的責任”,因此如果議付行不愿意對某開證行開立的規定在其處議付的信用證進行議付,只要其“未明確表示同意并且告知受益人”,其可以拒絕議付該信用證。
在確認開證行授權的指定銀行的身份后,指定銀行要仔細審單、確認單據相符;然后按照信用證規定的寄單方式寄單;并根據UCP600對議付的定義做到議付。這樣指定銀行就取得了議付行地位,在單據相符的情況下,即使存在受益人欺詐,議付行可以“欺詐例外原則的排除適用”維護自己作為善意第三方的權益。
當然,議付行議付后,如果開證行提出不符點拒付,議付行可以向受益人追索,但可能面臨追索無果的風險,因此議付行要應優先議付資信好的、最好在本行具有授信額度的客戶。另外,議付行議付后,
(四)受益人的風險防范
根據UCP600第7條a款,開證行承擔付款責任的前提是 “單據相符”和“將單據交給指定銀行或開證行”。因此,議付信用證項下,受益人應做到:第一,嚴格按照UCP600繕制相符單據。如果單據不符,即使單據在傳遞中遺失,開證行也不負責任,單據遺失的責任最終由受益人承擔。第二,在規定的交單期內將單據交給議付行或開證行。如果受益人將單據交給自己的交單行,而非開證行指定的議付行,即使單據相符,單據遺失責任要受益人自己承擔。為便于受益人交單,受益人最好要求開立以受益人當地銀行作為議付行的信用證,如果是自由議付更加有利。當然,在遇到銀行無理拒付時,受益人應該充分利用UCP600條款駁斥不符點的成立。
另外,在實踐中,存在濫用欺詐例外原則的現象,一些銀行動輒以存在欺詐為由不履行在信用證中的承諾,法院頻發禁令禁止銀行支付款項,對不構成實質性欺詐的一般違約行為也被控為欺詐,使受益人不能得到信用證項下的款項。因此,受益人盡量選擇信譽較好國家、資信較強的銀行開立的信用證。如果濫用欺詐例外原則對受益人造成的損害,受益人要有效抗辯,并要求相關當事人做出損害補償。
總之,議付信用證作為實踐中使用較多的信用證之一,由于涉及問題的復雜性,對相關當事人影響較大。因此,實務中相關當事方應充分了解議付信用證的特征及相關規定,有效規避議付信用證業務中的風險。
參考文獻:
[1]《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2007年修訂本,國際商會第600號出版物.
關鍵詞:跟單信用證; UCP600; 實務操作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4428(2012)06-83 -02
自19世紀以來,伴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發展,各國之間的貿易往來越來越密切,從而帶動了國際結算業務的飛速發展。跟單信用證作為一種常規的國際結算方式,由于其卓越的銀行信用、安全的收匯途徑正越來越廣泛的為進出口企業所接受。而作為解釋跟單信用證業務有關當事人權利義務的重要規則——《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簡稱UCP)是由國際商會根據長期的貿易實踐發展制定的一套國際慣例,業已成為跟單信用證結算方式下被各方當事人普遍接受的一套實務規則。
隨著銀行、運輸、保險各行業的發展,從1994年開始生效使用的UCP500已顯出不足,其條款的內容已不能滿足實際操作的需要。因此從1929年制定至今歷經七次修改,最新的版本UCP600與2007年7月1日正式生效,取而代之運作了13年之久的UCP500。對于進出口企業而言,積極掌握和靈活運用新慣例來拓展業務,規避風險以便順利結算意義重大。對于銀行而言,有了審核單據的統一規則使單據標準化,從而促進信用證業務規范快速的發展。
UCP600是銀行審核受益人提供的單據是否符合信用證規定的理論基礎,但是實踐中還是存在UCP600理論內容與銀行實際操作的差異之處。本文將探討幾個實踐中碰到的問題。
一、UCP600中第2條關于申請人的定義,申請人指申請開立信用證的一方
該定義指出了申請人在信用證中承擔的地位,是信用證的原始指示人,承擔著按照與賣方簽訂的合同申請開立信用證、接受相符單據并據以償付開證行的責任。但是UCP600未明確規定申請人是否是信用證的當事人。
如果開證行認為受益人所提交單據符合信用證要求,對受益人有不可撤銷的付款責任,這是開證行與受益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獨立于申請人與開證行之間的開證申請書。如果開證行認為受益人提交單據有不符點,開證行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決定是否提出拒付,并不一定需要聯系申請人。
但在實務中,信用證的開立是為了讓進出口之間的貿易達成,開證行根據申請人的要求開立或修改信用證,開證行的費用和風險由申請人承擔,以上都表明申請人應該是信用證的一方當事人。特別在國內銀行的進口業務處理中,一般是出現貨物價格波動導致申請人不想要貨或貨物有瑕疵時,開證行才根據申請人的指示提出拒付,而拒付所列出的不符點常常是極具爭議或者無中生有的,這就給以銀行信用為基礎的信用證結算業務蒙上了一層陰影。長此以往,銀行信用便不復存在,信用證結算也將走向末路。因此我們的開證行必須嚴肅認真地對待這一問題,牢牢記住信用證獨立于基礎合同之外,開證行的付款責任只能基于受益人提交了與信用證完全相符的單據。同時開證行也應該認真履行開證前的盡職調查和落實必要的擔保措施,比如是否有足額的保證金,開證人的資信狀況是否良好,貿易合同是否有瑕疵,信用證條款是否有漏洞等。只有從源頭做起,我們的開證行才能更好地控制風險,才能獨立地處理信用證業務,從而獲得各方當事人的信任,更好地促進信用證結算業務健康有序發展。
二、UCP600中第2條關于議付的定義,議付指指定銀行在相符交單的情況下,在其應獲償付的銀行工作日當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預付或者同意預付款項,從而購買匯票(其付款人為指定銀行以外的其他銀行)或單據的行為
該定義指出了議付的要求條件。議付是一種購買行為,購買人是指定銀行,購買對象是匯票或者單據,購買前提是單證相符,購買時間是應或償付的當天或之前。
但在實務中,銀行將在信用證項下向受益人付款的行為認為就是議付,認為都是銀行墊付資金購買單據并保留追索權,符合上述定義要求,實際銀行這一也常稱為“押匯”的行為與UCP600中議付的規定還是有差異。
出口押匯是一種信用證項下對受益人的資金融通方式, 何謂“出口押匯”, 我國法律、法規未作規定, UCP600 也未涉及。筆者認為即使UCP600對議付的定義有上述的改進, 出口押匯并不等同于出口議付。對于議付而言,一是信用證必須是“議付信用證”;二是要在被指定銀行辦理議付;三是要憑與信用證相符的單據。而出口押匯操作中并不一定針對信用證,對信用證的付款方式也沒有規定,議付、付款、承兌都可以接受,存在不符交單也可予以融資,在此情況下,融資行不是真正的議付行,無權得到開證行的償付,也不是信用證意義上的善意持有人,從而就不能享有議付信用證下善意第三方的權利。因此,如何將“押匯”變為“議付”,如何能實現議付信用證真正的價值,如何使受益人真的從議付信用證中受益(享受快捷便利的銀行融資),我國銀行和國際著名銀行相比還有很長的路要走,這也值得每一個中國銀行界的人士去探索、去思考。
三、UCP600中第37條關于被指示方行為的免責C款有兩條內容,一條是如果信用證規定費用由受益人承擔,而該費用未能收取或從信用證款項中扣除,開證行依然承擔支付此費用的責任。另一條為信用證或其修改不應規定向受益人的通知以通知行或第二通知行收到其費用為條件
貸款人(抵押權人):
分行
法定地址:
電話
法定代表:
電話
借款人(抵押人)
電話
住址:
本人有效身份證編號:
借款人為購買
(以下稱“房產商”)的
(以下稱“房產”),向貸款人申請貸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以及交通銀行有關業務辦法的規定,經雙方協商同意,訂立以下條款,共同遵守。
第一條 貸款幣種、金額和期限
1.1 貸款幣種:
1.2 貸款最高額為
元(大寫
元)整。
1.3 貸款期限:
貸款期限為
年。自一九
年
月
日至一九
年
月
日止。分
期等額歸還。
第二條 利率和利息的計算
2.1 貸款利率為“倫敦銀行同業拆放利率”加
個百分點(LIBOR+?。ィ?。每期計息日的
的LIBOR為
貸款利率的LIBOR,但每筆放款的第一個計息期的LIBOR為該貸款發放日的LIBOR。LIBOR采用
個月浮動。
2.2 貸款利息以貸款的實際發放天數計收,以360天為一年。
2.3 結息方式:
第三條 貸款條件
3.1 借款人必須向貸款人提供下列資料:
a.《房產抵押貸款申請書》和《貸款申請人資料》;
b.與房產商簽訂《預購房屋合同正本》或《購房契約》;
c.房產商出具的購房預付款的憑證。
3.2 借款人到貸款人指定銀行開立購房專戶,今后有關購房費用,均通過該帳戶結算。
第四條 提款
借款人不可撤銷地授權貸款人,根據“預購房合同”規定,當貸款人收到房產商付款通知書后,主動將貸款劃入房產商在貸款人處開立的帳戶,并借記借款人帳戶。向借款人發出付款通知書。
第五條 還款
5.1 借款人應遵照本合同1.3條款規定,按時償還。
5.2 每次還款日前十五天之內,借款人應將本期歸還的貸款和支付的利率存入購房專戶。由貸款人在還款到期日,主動在購房專戶中扣除其款項,無須事先通知借款人。
第六條 提前還款
6.1 借款人如果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貸款,必須在三十天前書面通知貸款人。
6.2 提前還款只限于還款期序的倒序進行,而不能抵沖即將到期的貸款或下期的還款。
6.3 借款人提前還款,應向貸款人支付提前還款金額的0.5%至1%補償金。
a.借款人在貸款不足一年(含一年)內提前還款,應向貸款人繳付提前還款金額的百分之一補償金;
b.借款人在獲得超過一年后提前還款,應向貸款人繳付提前還款金額0.5%的補償金。
第七條 手續費及其他費用
7.1 手續費:貸款合同簽訂后,借款人應在本合同簽訂后
日之內向貸款人支付貸款金額的
%手續費。
7.2 在購房與貸款過程中所涉及的契稅、保險、法律手續、抵押登記、抵押物的處置等費用,均由借款人支付。
7.3 由于借款人違約行為使貸款人遭受損失及由此產生的一切有關費用,均由借款人承擔。
第八條 保險
借款人必須按貸款人規定的時間和指定的險種到
保險公司
分公司辦妥 抵押物的保險手續,投保金額不得低于抵押物的總價值,投保期限應長于貸款期限1-3個月,保險單正本須注明貸款人為第一受益人,并將保險單正本送交貸款人。
第九條 借款人的保證
9.1 保證按合同規定,按時按金額還本付息。
9.2 向貸款人提供一切資料真實可靠,無任何偽裝和隱瞞事實。
9.3 抵押房產的損毀,不論任何原因,均須負責賠償貸款人的損失。
第十條 貸款人的責任
10.1 按合同有關規定,準時提供貸款予借款人。該貸款人以購房者的名義轉入房產商在貸款人處的帳戶。
10.2 借款人按合同規定,付清貸款總額,利息以及其它應付款項之后,將抵押的《房產買賣契約》或《房產權證書》交還給借款人。
第十一條 違約及處理
11.1 下列事項構成違約:
(1)借款人在付息日、還款日未能或未能足額支付應歸還的本金及應付的利息,造成貸款逾期和欠息;
(2)借款人失去執行合同的能力或某些事件之發生使得本合同之執行成為違法或不可能;
(3)借款人違反本合同或附件的其他條款。
11.2 違約的處置:
(1)當借款人發生上述11.1(1)的行為時,貸款人從借款人違約之日起按逾期和欠息金額在原定利率的基礎上加收20%的罰息;
(2)當借款人發生上述11.1(1)和/或11.1(3)的行為時,經貸款人書面通知后從違約之日起60天內借款人仍不糾正;或借款人發生11.1(2)行為,貸款人有權宣布全部貸款到期,同時,要求借款人償還已發放的貸款金額及利息。
第十二條 適用法律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并按其解釋。
關鍵詞:水利合同;后期執行;解決措施;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3520(2014)-07-00-01
一、水利合同后期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建設單位不能按合同提供施工條件:《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中規定,發包人應該按照合同的規定委托監理人把建筑物結構圖、配筋圖、體形圖、設計圖、澆筑圖、加工圖等,按照規定的時間和數量交給承包人。但有些建設單位,一方面由于其水利工程的設計方案和建設方案沒有明確,不能把施工圖紙按照規定的時間提供給施工單位。另一方面,由于征地拆遷問題沒有解決好,群眾干擾和阻撓施工,以至于施工用地不能及時地提供給施工方。另外,提供勞務人員和機械設備也不能很好的滿足施工的要求,以至于施工達不到相應的標準。
(二)施工單位自行更換駐地管理人員:《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中規定,工程項目中的項目經理,應由承包人指派。但項目經理指派和更換,均應事先征得發包人的同意。如果項目經理短期離開工地,應事先同時承包人,并委托其他的代表替其行使職責。但有的工程項目承包人沒有按照合同的規定,在沒有經過發包人同意的情況下,將項目經理人員全部更換。
(三)施工單位不按工期完成任務:《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中規定,工程項目承包人如果沒有按照合同規定的日期完成工程項目,應該向監理人報送趕工計劃,并制定趕工措施報告交由監理人進行審批。工程項目的承包人制定的趕工措施要保證工期能按照后來制定的計劃完工,如果制定趕工計劃后執行趕工措施后仍不能按照約定的工期完成,那么項目承包人不僅要承擔工期延誤的費用,而且還應支付項目違約金。雖然合同條件對上述條款做了規定,但是有些施工單位并沒有按照《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中的規定,向項目承包人報送修訂進度計劃,并及時采取有效的趕工措施,以至于造成工期嚴重被延誤。
(四)不按合同提交付款申請單和支付工程款:《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中規定,工程項目承包人應在工程移交證書頒發后的28天之內,向監理人提交包括全部工程價款和其它應支付的工程價款的詳細證明文件的完工付款申請單,完工付款申請單要求一式四份,并且工程有關價款是在移交證書注明的完工日期之內的。但有些施工單位沒有按照規定時間提交完工付款申請單。另外,《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中規定,監理人應在28天內完成承包人提交的付款申請書復核,在于承包人共同協商不妥之處,并進行完善修改后,監理人進行簽字,并把完整的完工付款證書交由發包人進行審批。發包人應在收到付款證書的42天內完成審核,并把工程款項及時交給承包人。但有些建設單位并沒有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工程款項,以至于現實中出現水利工程項目拖欠工程款的問題比較多。
(五)監理單位不能公正的履行職責:《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中規定,監理人在工程項目中應公正的履行職責,在審批文件、確定價格、做出指示的時候,應遵守合同的規定。在涉及到其它工程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的時候,應對事實進行查明,并與雙方進行充分的協商,以做出公正的決策。但是有些監理單位,不僅沒有按照合同的規定派出監理人員,而且有些駐地監理人員也沒有相應的資格證書。另外,有些建立人員對工程質量和工期管理和控制不嚴,驗收資料和工程結算表簽字不及時,或有些不具備資格的監理人員進行驗收簽字,以至于水利工程工期延誤或質量不達標。
二、水利合同后期執行的解決措施
(一)對簽訂合同進行規范:對簽訂的合同進行規范是后期合同順利執行的基礎。水利工程項目主管部門要建立和完善合同范本,對簽訂主體、合同編號、單位印章、違約條款等方面進行明確的規范,并通過對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進行監督,檢查合同的簽訂情況,及時發現和解決合同簽訂中出現的問題。
(二)加強合同履行的監督和管理:水利工程的監督機構和監理單位,要做好水利工程合同履行期間的工程質量、進度、工程款項審批等,保證工期、質量和工程款項都按照合同履行到位。防止出現不按照合同規定延誤工期、質量監管不嚴、工程款項不到位等現象出現。
(三)加強合同有關知識的宣傳和學習:水利工程有關的項目單位各方要加強合同有關知識的學習,認真了解《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中的各項條款。在合同談判和簽訂過程中,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并在項目進程中,完全按照合同的條款認真執行,并在出現違約現象時,按照規定的條款進行索賠。
(四)建立合同備案和檔案制度:水利工程項目的行政主管部門要做好水利工程合同的登記、備案制度,加強對合同簽訂的條款進行監督和檢查,對不合法行為進行及時的糾正。對水利工程項目有關的單位建立誠信檔案,并做好工程項目主體單位的誠信記錄,通過記錄約束項目主體行為,從而規范工程市場秩序。
(五)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合同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機制,對于合同設立損害對方的利益或不履行工程合同的行為要進行及時的糾正,并對項目有關單位的違法行為進行嚴懲。比如,《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中規定工程預付款的總金額應不低于合同約定價款金額的10%,并分兩次支付給承包人。第一次預付的金額應不低于工程預付款的40%。當有建設單位不按照規定進行付款時,主管部門應進行責任追究和懲罰。
三、結語
隨著國家在水利方面的投資建設力度的不斷加大,水利合同在工程建設中起的作用越來越大。水利工程主管部門不僅要建立合同管理和監督機制,規范各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而且還要加強合同有關知識的宣傳和推廣,以便減少水利工程的糾紛,提高水利工程市場的公平公正性,促進水利工程市場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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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劉淑梅,王洪軍.水利建設施工合同管理淺析[J]. 科技信息(學術研究). 2008(24)
[3]吳曉燕.水利工程合同管理實踐與體會[J].經營管理者.2010(09)
關鍵詞:建筑工程跟蹤審計方法
近年來,部分工程建設項目逐步開展了跟蹤審計工作,以有效的控制工程造價,節約投資。但是,目前我國的跟蹤審計尚處于初級階段,很多制度和程序還不健全,因此,加強跟蹤審計工作探討,尋找更行之有效的審計方法,就顯得必要了。
一、如何進行招投標程序與合同審查
審查招投標程序與合同主要是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和施工招投標程序及其合同進行審查。內容包括:
1、招標方式是否符合規定;工程總承包單位以及招標機構是否均通過招標相關要求;投標保證金額收取是否合理。
2、招標單位是否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投標截止日期內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刊登媒介是否達到相關要求;對已發出文件是否私自進行更改或減刪;投標單位是否已經過資質審查,審查結果是否已通知各申請投標者;是否向投標合格的單位發放了正規圖紙、資料等;是否組織投標單位對現場進行了勘查,是否建立了投標評審組織,并制定了評標、定標的準則辦法,及時對招標文件進行問答解疑;在申請過程中是否向招投標負責機構申提招標申請書,對招標文件是否進行過整編并通過審定,是否對招標進行最高限價。
3、中標單位是否符合相應條件。
4、開標中是否舉行正式儀式,是否有必需成員單位或部門參加;項目工程承包單位是否組建正式評標機構或委員會,組成成員不得存在與投標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情況;評標定標是否按照公平、公正、合理的相關原則擇優確定;開、定標期限是否符合國家相關規定;中標單位確定后,招標單位是否在7天內向各未中標單位發出并抄送通知書,報知招投標負責機構;未中標單位接到通知后是否退回招標文件及相關資料;招標單位是否按時退還未中標單位投標交付款項;中標單位與建設單位簽訂工程承發包合同是否在國家規定期限內。
二、項目前期建設中需要開展哪些審計工作
項目前期建設審查在審計工作占有非常重要地位,它將影響到后期一些工作的順利進行。這一時期主要是審查項目建設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各項規定,手續是否齊全。包括:建立項目法人,完善的機構設置,項目管理制度;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書面文件及其批復相關事宜是否符合國家規定,手續是否完整;初步設計是否已經在開工前報由國家部門批準,是否存在邊設計邊施工情況;設計變更是否已重新報經國家有權部門批準并有批準文件;審查項目是否形成了詳細準確的設計概算,概算的調整是否依照國家規定并經過批準;工程建設項目進程是否及時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進行了報建,是否領取了施工許可證;項目開工前是否在當地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辦理過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三、跟蹤審計進入現場后如何開展工作
進入現場后首先要按照事先確定的審計實施方案和工作計劃安排收集工程相關資料。主要有:工程項目各階段(主要有審批、勘察、設計、監理、施工招投標)形成的與造價相關的各文件、報告資料等;工程項目的施工圖紙、施工組織設計、變更、工地會議紀要等;建設單位的造價審批流程、規章制度。
跟蹤審計一般在工地設立現場跟蹤審計組,常駐1-2人。在收集資料的同時,要根據項目特點和收集到的資料將進場前初步擬定的審計方案,參照委托方的要求,制定詳細的審計實施方案和工作流程,報請批準后實施。
四、如何做好項目工程變更審計工作
項目工程變更時有可能,那么應該如何做好項目工程變更見證記錄呢?就需要跟蹤審計項目組來做好工作了。首先,蹤審計項目組要督促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將工程變更及時進行報送;工程發生變更時,建設單位也要及時通知跟蹤審計項目組到現場進行共同確認;在去工程變更現場之前,建設單位最少需要提供以下這些資料:設計單位提供的工程變更圖紙和情況說明;承包人制定的變更施工方案;建設單位和監理工程師的審核意見;監理單位簽批的工程變更令。
另外,跟蹤審計人員還要對以上資料進行認真確認分析,了解變更工程的發生地點、變更理由、價款調整和需要現場收集的數據。對變更相關事項有了詳細了解后,才可到現場進行實際測量;測量中要注意結合規范與計算規則,運用正確的計算測量方法,要避免發生違反規范的情形;測量后,首先要對測量數據的準確性進行現場復核,并對照施工單位的自測資料,如有誤差,應重新復核;復核后,各方要在測量記錄上簽字確認,相關資料要及時整理歸檔。
五、月進度款項支付如何做好審計
在工程開工初期,建設單位就要組織施工和監理單位將施工圖進行清單復核,并由各方確認作為日后計量依據。
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計量、工程隱蔽驗收時要提前通知跟蹤審計項目組,共同參與;跟蹤審計項目組如收到經業主與現場監理工程師簽認的工程量和質量合格的初審工程進度款申請文件后,要及時與工程進度情況、合同執行情況、工程質量驗收情況、材料等預付款扣款情況進行核對;并將所完成工程進行計量核價,出具審計意見報經主審批準,之后,建設單位可支付相關款項。
六、結束語
總而言之,跟蹤審計工作需要不斷地實踐、探索與創新,需要逐步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以在實踐中更大的發揮它的優勢,造福社會。
參考文獻:
[1]鄧萬金.建筑工程跟蹤審計的方法[J].審計與理財.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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