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2-10 07:15:56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社區環境調查報告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通過社區環境的調查,了解造成環境污染的原因,提出針對性的解決措施,從自身做起,為了保護環境建設美好家園貢獻一份力量。
2 調查范圍
城市各街道小區,垃圾處理點,人群聚集點。
3 調查方法
實地調查、問卷調查
4 調查情況
通過對各街道小區的調查,我發現以前的隨處所見的垃圾現象明顯減少,但不完全排除,在綠化帶邊角上依稀可見有少量包裝袋舒坦地曬著太陽,很多是由居民行走時亂丟棄的,更有甚者的是從商處房內扔出來的。道路兩旁的垃圾箱由于清潔工沒有及時清理,而導致垃圾溢出垃圾箱,還有很多人把垃圾扔在垃圾箱附近,散落的垃圾是固體廢氣物污染的主要來源,在炎熱夏天會發出一陣陣的惡臭味嚴重影響社區的環境空氣質量,也能招來許多蒼蠅、蚊子,從而有可能引起某些昆蟲媒介傳染病的散發和流行。影響整個社區的形象。如果有些老年人經過而沒有注意散落的垃圾,有可能使老年人滑到從而會造成傷害。通過調查還發現有些建筑垃圾散落無人及時清理,以及某些建筑單位引起的粉塵污染嚴重,造成社區空氣中粉塵濃度增高,從而造成人們某些呼吸系統的疾病,影響人體健康。除此之外,在當今社會人們的生活節奏不但提高,汽車以是人們出行的主要工具,但是其尾氣對空氣的污染不容忽視,還有汽車的喇叭聲在社區對還在休息的人們所產生的噪音污染。特別是在中午休息期間會使一些人煩躁不安,從而影響睡眠質量。
4.1 在對隨機抽取的20人進行的問卷調查中
4.1.1 請問你平時注意保護環境嗎?
回答會的有9人,占45%,回答不會的有4人,占25%,回答有時會有時不會的有7人,占35%。
4.1.2 平時關注關于保護環境的新聞嗎?
大多數回答不會,占55%,回答會的占5%,覺得于己無關占40%。
4.1.3 你將廢棄的電池怎么處理?
選擇隨手扔掉的占30%,選擇扔進專門的垃圾箱的占17%,無所謂的占5%
4.1.4 你實行垃圾分類了嗎?
選擇實行的占20%,不實行的占80%
4.1.5 你贊成用塑料袋嗎?
贊成占37%,不贊成占20%,無所謂占43%
4.1.6 你是否知道“白色污染”的危害性?
知道的占75%,不知道的占25%
4.1.7 你有沒有隨地吐痰或扔煙頭的習慣?
有的占20%,沒有的占50%,有其中一項的占30%
4.1.8 你有沒有隨時亂扔垃圾的習慣?
有40%人說不太在意,25%說偶爾,25%說不亂扔垃圾。
4.1.9 你認為環境是怎么一回事?
對于這個問題多數人沒有明確的概念,不清楚自己應該怎么做,有些人認為環境就是簡單的不亂扔垃圾,少數人認為應該從自身做起提高環保意識。
5 結果分析
5.1 造成環境污染的原因
5.1.1 人們的環境意識淡薄是主要原因,多數人對環境問題并不關注,認為與己無關,不自覺的亂扔垃圾、吐痰,對于別人破壞環境的行為更是熟視無睹,對于保護環境的活動也未能身體力行地參加,認為保護環境是政府的事與老百姓無關。
5.1.2 小區規劃不力,管理不嚴格不科學,任意倒垃圾造成嚴重污染,處理不及時致使臭氣熏天,有些部門對房地產建設用地管理不到位,致使粉塵污染嚴重,政府及相關部門采取措施未能達到各階層,環境保護部門整體能力欠缺,不能進行有力及具體的規范,出現政策方面的漏洞是環境保護工作陷入癱瘓,阻礙工作的整體進度。
5..1.3 人們思想道德水平不一,素質有差距,對環境保護的看法不一,所采取措施不同對孩子的環保教育也不同,增加了環境工作的難度。
5.2 社區的環境問題,對居民的生活造成的危害
5.2.1 環境污染嚴重影響居民身體健康,隨地亂扔垃圾滋生了大量細菌,冬季尚好,尤其是夏季大量的蒼蠅,蚊蟲等,傳播疾病,污染空氣,工廠排放廢氣混合著大量的木屑和有毒氣體,使得很多的居民患有呼吸道疾病。
5.2.2 使土壤惡化,影響農作物生長,垃圾中含有大量的塑料袋及其難以降解的物質,造成土壤板結,影響土壤透氣性,阻礙水分流動,抑制農作物的生長發育,造成農作物減產。
5.2.3 垃圾填滿,降低了垃圾填埋廠處理垃圾的能力,垃圾中有細菌,病毒等物深入地下污染地下水,危害周圍環境。影響居民的健康。
5.2.4 垃圾焚燒對環境造成的嚴重二次污染,焚燒時產生大量黑煙,有毒氣進入大氣,造成大氣污染危害居民身體健康。
6解決措施及建議
解決環境污染問題,對于改善居民生活環境,建設和諧家園具有重要意義
6.1 加強思想道德建設,提高居民素質及環境保護意識,使居民自覺保護環境,積極參加環境保護的多種活動,減少破壞環境的行為。
6.2 實行垃圾分類,加強對廢棄物的再回收,再利用,提高資源利用率,加 強廢棄物的處理,避免垃圾焚燒。
6.3 環境部門應建立各種保護機制及體系,加強對環境監督力度,各階層要深入貫徹環境保護政策及措施。
6.4 加強對環境保護的宣傳力度,鼓勵人們參與環境保護活動,加強對學生教育,在學校開展環保知識講座,提高學生環保意識。
6.5 實行環保獎罰制度,獎勵對環保有突出貢獻的人,對工廠任意排放行為進行治理管制。
6.6 發揮政府職能,加大建設城市污水及城市污染廢棄物的回收處理機構,
6.7 個人要加強學習,自覺提高環保意識,從我做起,從身邊小事做起,積極參加環境保護活動,為環保貢獻自覺的力量。
內容提要: 量刑調查報告在西方國家有160多年的歷史,我國開始于1989年,現在,已經有10多個地方法院實施這一制度。其理論基礎是刑罰個別化理論、教育刑理論和罪犯人權理論。在我國實施這一制度的前提是量刑程序與定罪程序分離,調查對象應當適用于可能判處所有刑罰的、所有未成年和成年被告人。調查的主體來看,應當由社區矯正機構進行量刑調查。調查的內容來看,應當包括個人情況、犯罪情節、犯罪前后表現、行為人的性格特征、家庭背景、教育環境、社區環境、幫教條件等8個方面。為了法官無須解讀冗長的文字就可以直接獲得所需的信息,調查報告應當簡短化和表格化,形成“量刑調查表”。
媒體曾報道,2007年4月19日,豐臺區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故意傷害案。與以往不同的是,被告人住地的司法所所長來到法庭,坐到公訴人邊上宣讀了一份“社會調查報告”,證明了被告人的一貫表現?!皳私猓谛淌掳讣斨幸浴吧鐣{查報告”的形式證實被告人的平時情況,并作為法官量刑參考依據,在本市尚屬首次?!雹偈聦嵣?,這并不“首次”,近年來,我國一些地方司法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借鑒域外經驗,進行了審前調查制度(有的地方稱“人格調查”或“品行調查”)的探索和嘗試。
所謂“社會調查報告”、“量刑引入社會評價”、“人格調查制度”,其標準的名稱是“量刑前調查報告”制度(pre-sentence investigations report,英文縮寫為“psi”),為簡便起見,我們通常也可以稱其為“量刑調查”。如今天美國的量刑前調查報告由兩大部分組成,一部分為“犯罪人情況報告”,一部分為“犯罪行為情況報告”,其信息來自于被告人本人、被告人的家庭成員、被害人、其他與被告人經歷有關的重要的個人。兩個報告的具體內容包括:以前的犯罪和少年違法情況、犯罪行為的描述、被告人職業和工作歷史,被告人的從軍經歷、經濟狀況、社區居住期限、教育背景、和其他相關資料,吸毒史、濫用藥物史、心理和精神病史,被害人是否對其有傷害、被害人陳述一、被告人本人陳述、可能適用的量刑指南條款、被告人是否能夠適應社區生活,量刑建議。②以上兩部分情況,都將作為量刑時的參考。
量刑調查制度的存在有其深刻的理論基礎和現實基礎。
一、量刑調查制度的理論基礎
正如評論者指出,“法律講究的是以事實為依據,丁就是丁,卯就是卯,犯多大事就該承擔多大的責任?!雹勰菫槭裁丛谖鞣絿視a生一種包括了很多與犯罪事實無關的因素的“量刑前調查報告”作為量刑的依據之一呢?這有幾個方面的原因:
(一)刑罰個別化理論
在資產階級思想啟蒙時期,作為刑事古典學派最具生命力和代表性的原則:罪刑相適應,在報應刑理念的支持下,要求刑罰應當與犯罪所侵犯的法益大小相適應,要求有罪必罰,無罪不罰,重罪重罰,輕罪輕罰,而此處的罪,是指犯罪行為。報應刑建立在每個人的犯罪都是因為自己的自由選擇的前提下,認為犯罪是道德惡劣的表現;犯罪人個人應當承擔責任;應當承擔與自己行為相當的責任。這就是所謂刑事古典學派在犯罪行為哲學哲學觀念上的自由意志論、犯罪原因觀念上的道德原因論、犯罪概念觀上的行為論、刑罰責任上的個人責任論、刑罰根據和目的上的報應論。
但是,這一觀念的問題是,只認識到了問題的一個方面,因為每個人的犯罪都有社會的原因;個人不是完全有選擇自由的;犯罪也不一定是道德惡劣的表現,社會也應當承擔責任;犯罪概念只考慮行為而不考慮行為人的情況是不妥當的;刑罰的根據除了報應,還應當考慮預防。于是,19世紀中后期,刑事古典學派日漸衰落,刑事社會學派在批判古典學派之基礎上逐漸壯大起來?!皯芴幜P的是罪犯,而不是犯罪?!薄俺C正可以矯正的罪犯,不能矯正的罪犯不使為害?!雹茈S著李斯特這一著名的口號的提出,出現了刑事社會學派關于犯罪和刑罰的新觀念:犯罪行為哲學哲學觀念上的社會決定論(意志不自由)、犯罪原因觀念上社會原因論(而不是道德原因)、犯罪概念觀上的行為人論(而不是行為論)、刑罰責任上的社會原因論(而不是個人責任)、刑罰根據和目的上的預防論(而不是報應論)。
進入20世紀,無論是古典學派還是實證學派都意識到各自的理論不能很好的遏制犯罪、預防犯罪,所以都取對方之長。因此,現代各國在刑事政策上表現為一般預防與個別預防并重,報應主義與功利(預防)主義兼有,客觀行為與主觀惡性統一,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與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結合。在此基礎上體現刑罰的一般預防與個別預防。其中,刑罰的個別預防要求刑罰的個別化,要求刑罰應當與罪犯的個人情況相一致。
行為的社會原因決定論認為:“犯罪并非意志力的驅使,而是個人長期或暫時處于自然環境、道德條件下,內部、外部的因果鏈條使他們傾向于犯罪”,“任何足以使人類社會不誠實、不完全滿意的社會條件,都是引起犯罪的社會因素”,因此,社會和其他非個人意志因素對犯罪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根據各種人格的罪犯,則需要實施不同的處遇方案”。⑤
1898年法國學者雷蒙?薩雷伊在他的《刑罰個別化》一書中正式提出刑罰個別化理論。薩雷伊對刑罰個別化作了如下表述:刑罰個別化包括法律上的個別化、裁判上的個別化和行政上的個別化。所謂法律上的個別化是指法律預先著重以行為作為標準,細分其構成要件,規定其構成要件,規定加重或減輕情節等。所謂裁判上的個別化是指法官根據犯罪分子的主觀情況適用不同的制裁方式。所謂行政上的個別化指刑罰執行機關根據罪犯具體情況執行刑罰。刑罰個別化思想為近代實證學派所倡導,經過他們的努力得到了很大的發展,明確了以下兩個觀點:第一,適用刑罰應當以犯罪的個別預防為出發點;第二,刑罰個別化是根據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險性決定刑罰的適用。⑥
在我國,雖然在立法上沒有明確規定刑罰個別化原則,但立法體現了刑罰個別化的精神。例如,我國刑法第5條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边@里所說的“刑事責任”,就包括了行為人的個人情況的內容。我國刑法第61條規定:“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痹谶@里,“情節”與“犯罪事實”是并列的,且“情節”前并沒有犯罪二字的限定,“情節”包含著反映行為人人身危險性大小的有關內容,如作案動機、一貫表現、悔罪態度等。因此,立法精神體現了刑罰個別化的意蘊。
刑罰個別化要求對于不同的犯罪人,因其個人情況不同適用不同的刑罰,要實現立法上的制刑個別化、量刑個別化和行刑個別化,所以要對可能判處刑罰人進行量刑調查,以確定適當的刑罰。
(二)教育刑理論
刑事近代學派的犯罪與刑罰理念同樣包括了教育刑理論。
意大利憲法第27條第3款規定:刑罰不能有與人道相悖的處遇,必須以對被判刑人的再教育為目的?!敖逃秊橹鳌钡奶幱隼砟?,自然引申出審前調查制度的必要性。因為教育的有效性要求“因人施教”,在每一個具體的犯罪案件中,行為人的人格特征、所處環境、平時表現、致罪原因等各有不同,只有通過細致而周密的調查,查明上述各種因素,才能幫助法官選擇最具有針對性的處遇措施,進而使矯正機構實施有效的教育和矯正活動。
自19世紀末的刑事近代學派提出教育刑理論后,便形成了20世紀50年代在歐美轟轟烈烈展開的重返社會或再社會化思潮。罪犯再社會化的思想,以使犯罪人順利地重返社會為刑事政策的基本理念。對于犯罪未成年人而言,強調再社會化理念尤為重要。未成年人之所以涉足犯罪,就是因為基本社會化過程中出現了問題,通過審前調查活動,弄清問題的癥結,對癥下藥,實施有效的教育、感化和挽救,才能幫助其順利完成社會化進程,成長為健全而負責任的社會成員,從而促進社會和諧及人類的可持續性發展。
但是,再社會化原則即指刑罰權的界限與行使,應以犯人再社會化的需要為依據,刑罰的宣告與執行應能作為犯人再社會化的手段。因此,唯有符合再社會化原則的刑罰,才是有意義而必要的刑罰,一切足以阻撓犯人再社會化之目的的構想的刑罰,應盡量避免。在一些國家或地區的刑法典或監獄法典中,明文規定了罪犯再社會化的原則。
罪犯再社會化是人的社會化的一種特殊形式。人的社會化是指個體在與社會相互作用中,將社會所期望的價值觀、行為規范內化,獲得社會生活所需要的知識和技能,以適應社會、認識社會,從而達到改造社會,不斷完善自己人格之目的的過程。罪犯再社會化這一命題是在教育刑理論的基礎上引發出來的。行刑社會化要求針對不同人格和自身情況的犯罪人適用不同的刑罰和行刑方式,需要進行社會調查,以確定其需要獲得何種需要的知識和技能,需要從哪些方面進行人格完善。
(三)罪犯人權理論
聯合國《囚犯待遇基本原則》第5條規定:“除了監禁顯然所需的那些限制以外,所有囚犯應保有《世界人權宣言》和——如果有關國家為締約國——《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所規定的人權和基本自由,以及聯合國其他公約所規定的其他權利?!比藱嗍聞瘴瘑T會要求成員國在他們的報告中提供他們執行聯合國罪犯待遇標準的情況,參照聯合國制定和通過的一系列有關監獄管理和罪犯待遇方面的標準和規則,例如1955年在第一屆聯合國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上通過的《聯合國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就是其中之一,另外,還有《囚犯待遇基本原則》、《執法人員行為守則》、《保護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監禁的人的原則》、《關于醫務人員特別是醫生在保護被監禁和拘留的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懲罰方面的任務的醫療道德原則》等。
刑罰人道化思想體現在刑罰執行過程中,是指要把罪犯當做人看待,充分尊重其人格尊嚴,不體罰虐待罪犯,實行文明管理,保證其享有各項法定權利,切實關心日常生活并給予相應的物質保障。當代西方監獄學理論強調犯人的法律地位,認為應將犯人視為具有權利義務和責任的人,應保障犯人生活、學習條件和探視權、申訴權以及信仰自由的權利等。
實現這些權利要根據罪犯的不同情況對罪犯作不同的權利保障,而這也需要以量刑調查為基礎。所以,在美國,量刑調查是被告人應當知道的重要權利。關于量刑前調查報告的介紹,出現在有些社會組織網站“知道你的權利”(know your rights)的欄目中。可見,量刑調查制度,對于選擇適當的刑罰以使罪犯在行刑過程中的基本人權得到保障,同樣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量刑調查制度的起源和發展
量刑調查報告并非中國法官的創造,而是在西方國家早已有之。
早期“量刑前調查報告”的雛形起源于美國的1820年代,最初目的是為法院提供被告人個人的歷史和犯罪行為的信息以便于提高量刑的個別化?,F代量刑報告制度開始于1840年代,它首先由波斯頓鞋匠約翰?奧古斯圖(john augustus,1841-1859)提出。奧古斯圖生于1785年,1859年7月21日于波斯頓去世,是一個著名的慈善家。他將他一生的智慧和勞動奉獻給了窮人和犯罪人。1840年代,他的是風行美國的戒酒運動的參加者。作為華盛頓戒酒總會的成員,他曾經致力于使男人戒酒,在他的家鄉波斯頓,他的主要的工作則是到法院要求暫?;蛘哐舆t給予刑罰,他說服法庭和警察局允許他支付罰金和提供友善的監管。在1841-1858年的20多年中,他不斷地來往于警察局和法院,保釋了近2000名犯罪人。⑦
他相信:“法律的目的是為了改造和阻止犯罪,而不是惡意復仇和報應”,他常出現在法庭的量刑聽證程序中。他花了大量的精力去確定哪些人是可以假釋的,為法官提供祥細的被告人“個人行為報告”。⑧今天,奧古斯圖被稱為“現代緩刑之父”,也被認為是現代刑罰個別化措施中假釋制度、量刑前調查報告制度、量刑建議制度、社區矯正制度的創始人。
奧古斯圖的努力導致了麻省于1878年頒布了美國第一部緩刑法,該法授權波斯頓市長指定警察作為緩刑監督官,當然這在1894年的紐約州法院和1916年的最高法院都曾經受到挑戰,兩個法院都認為法律并沒有授權法院延緩量刑。但改革的潮流不可阻擋,到1925年美國聯邦緩刑法出臺之日,美國大多數州已經頒布了緩刑法,而與之相配套的量刑建議、量刑調查、社區矯正制度,也已經在美國形成了完整的制度體系。
這些制度中的前提性制度是量刑前調查報告制度,因為對被告人的信息是運行其他量刑措施的前提。到1930年代,當年的緩刑監督警察的任務發生了變化,他們的調查任務不再僅僅為了調查是否應當處緩刑,而且要為整個量刑提供“量刑前調查報告”(pre-sentence investigations,英文縮寫為“psi”)。經過多次改革,到1980年代,量刑報告在美國已經成了量刑的標準形式,有固定的表格。⑨
在美國紐約南區的一份量刑調查報告表格中,對量刑調查的具體內容作了祥細的要求⑩。根據這一表格,一個量刑調查表必須具備以下內容:a.犯罪行為:描述行為與法律規定中典型案件的差異。b.對被害人的影響:如果被害人是確定的,緩刑監督官舍以給機會讓被害人說明犯罪對其影響。c.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如果是共同犯罪,必須描述每一個其他共同犯罪人在案件中的作用從而確立本案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位。d.被告人對司法判決的妨礙:如果被告人曾經企圖影響政府的調查,或者有其他妨害司法公正行為,緩刑監督官將建議對該被告人課以更重的刑罰。e.認罪后的刑罰調整:因為認罪給國家的調查和審判節約了時間,作為一種獎勵,國家可以對其減輕處罰。 f.犯罪檔次計算:根據犯罪的嚴重程度,以《美國量刑指南》為依據,確定犯罪應當適用的量刑檔次。g.犯罪歷史:即在過去是否犯罪,過去犯罪對量刑的影響,根據美國聯邦量刑指南第四章解釋。h.犯罪人性格:這部分要求描述犯罪人的家庭情況和在社區的社會關系。i.藥物濫用:即在犯罪前有無藥物濫用的歷史及其具體情況,這個內容對量刑影響很大,美國國會曾經制授權聯邦監獄局,對于在聯邦監獄局接受過500小時戒毒治療的罪犯,可以減刑一年。j.身體狀況:包括罪犯是否有病、身體是否健康、醫療條件如何等。k.教育與技能訓練:緩刑監督官將與罪犯過去的教師談話,調查其是獲得某種文憑,緩刑監督官還將對其實際文化水平進行檢驗,不能證明受過高教育的人將接受一馬當先40個小時的培訓而且在監獄勞動中的報酬也相應減低。l.從業記錄:了解其職業和工作習慣,這對刑期的決定影響較小,但是其經歷中顯示其是否是一個敬業的公民,將會對量刑法官的印象產生影響。m.經濟狀況:即罪犯的債權債務情況,大多數犯罪將會導致罰金處罰,所有有罪的人都涉及到犯罪評估費和關押費,量刑法官了解這些情況以確定是處以一定的罰金還是一定期限的監禁。n.量刑選擇:根據情況,能否適用小時拘禁、社區矯正或者監獄關押。
英國緩刑制度與美國緩刑制度的形成有著驚人的相似之處。一般認為,英國的緩刑始于1876年,一名叫德赫福德的印刷工人向英格蘭禁酒協會教堂的主席埃利森建議,將該協會的活動擴大到警察法庭,向因酒精致罪的犯罪人提供幫助。這個建議很快被采納,警察法庭開始任命牧師監護因酒精致罪的緩刑犯,向他們提供幫助,并以慈善之心拯救他們的靈魂,從而使緩刑具有了社區矯正的意義。英國《2003年刑事司法法》規定:“法庭在判處監禁刑、社區刑時必須獲得判刑前報告,法庭有責任獲得并考慮判刑前報告,如果法庭認為沒有必要,也可以在沒有報告的情況下量刑?!痹谟⒚绹覄撛O這一制度后,德、法、日等大陸法系國家也設立了這一制度。11
日本1948年《少年法》第9條規定:家庭法院調查少年事件時,“務須就少年、保護人或關系人之現狀、經歷、素質、環境等,運用醫學、心理學、教育學、社會學及其他專門知識,努力為之?!?/p>
2005年1月18日,作為韓國總統咨詢機構的“司法制度改革推進委員會”(以下簡稱為“司推委”)成立。司推委是一個為期兩年的臨時性機構。其2005年工作重點主要集中在法學院制度的引進與否和刑事司法改革的領域。一年來,司推委經8次委員會會議形成了諸多決議,其中與刑事訴訟相關的內容最終形成了“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目前正在國會審議中。法務部檢察方面主張使用現有的保護觀察官。而法院方面則認為,量刑是法院的固有業務,量刑調查官為法官的輔助者,因此量刑調查官應隸屬法院。司推委最終選擇了折中的方案,即量刑調查官原則上屬于法院,但在偵查程序中,保護觀察官可以進行量刑調查。12
在我國香港地區,為了對未成年犯罪人適用最適合他本人的矯正措施,法律要求法官在判決時要充分考慮青少年犯罪人的個性、體能、精神狀態等情況。在開庭之前,一般由社會福利署的工作人員先對違法青少年的有關個人情況進行調查,調查內容包括犯罪成因、身心發育狀況、情感類型、興趣愛好、成長環境、學業情況等,并起草調查報告向法庭提供。另外,香港還建立了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該小組由懲教署及社會福利署的專業人員所組成,專責就年齡介乎14至不足25歲的男性罪犯及14至不足21歲的女性罪犯的個案,向裁判官或法官提供關于判刑的綜合專業意見。專案小組成員通過研究法庭轉介的個案,在其后遞交法庭的報告中,推薦最適合的自新計劃供法庭參考,以協助對定罪的青少年罪犯作出判刑。13
在我國臺灣地區,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定,在少年法院專設少年調查官,其主要職責是調查、搜集關于少年保護事件之資料。少年法院在接受移送、請求或報告少年事件后,應先由少年調查官調查該少年與事件有關之行為、其人之品格、經歷、身心狀況、家庭情形、社會環境、教育程度以及其它必要之事項,提出報告,并附具建議。少年法院依少年調查官調查之結果,參酌事件之性質與少年之身心、環境狀態,作出最合適的處分措施。14
1955年8月在日內瓦召開的聯合國第一屆防止犯罪及罪犯處遇會議上,各國代表及專家均認為:“實行個別處遇,應從人格之調查分類著手,必先根據精密的調查,由是進而決定個別處遇之方法,始便于分類收容?!边@是規定量刑調查的第一個國際文件。
三、我國量刑調查制度的立法化設想
盡管量刑調查制度在我國尚未實現立法化,但有關的司法解釋涉及一些這方面的內容。如2001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21條規定:“開庭審理前,控辯雙方可以分別就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以及實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現等情況進行調查,并制作書面材料提交合議庭,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關社會團體組織就上述情況進行調查或者自行進行調查。”這被認為是我國第一次用司法解釋這樣的規范法律文件的形式確立量刑調查制度。
我國在1989年蘇州市平江區的“少年刑事案社會調查制度”15以后,后來實行這一制度的有:青島市法院系統的“人格調查制度”16、合肥市中院的“量刑前人格調查制度”17、北京門頭溝法院的“社會評價報告”制度18、連云港市連云區法院“刑事案件審前調查制度”19、北京市豐臺區法院的社會調查報告”20
根據以上各地的實踐,我們可以列下表加以比較:
從以上表格可以看出,我國的量刑調查制度具有以下特點:第一,從名稱來看,很不規范,表述不一。第二,從調查的適用對象來看,除了豐臺區法院以外,其他地方都只適用于未成年人。第三,從可能判處的刑罰來看,大多數法院沒有要求只針對輕刑,只有蘇州市平江區法院要求只對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具有管制、緩刑的被告人適用量刑調查。其目的很明顯,是為了“由社區矯正機構根據對未成年被告人的綜合調查情況及再犯可能性大小,提出是否對其判處非監禁刑罰進入社區矯正的建議。”21第四,調查的主體來看,有社區矯正機構指定工作人員、社區矯正工作機構、被告人住地的司法所,各地沒有統一的機構和人員進行量刑調查。第五,調查的內容來看。家庭背景、個性特點、案件情況、自我認識這四個方面都是調查對象。但只有一個地區要求考慮“社區評價”(北京門頭溝法院),只有一個地我法院要求考慮“幫教條件”(蘇州市平江區法院),都沒有考慮酒精史、藥物史(吸毒史)和心理診斷。而以上所有內容,恰恰都是量刑中要考慮的因素。
在我國實行的、有著各種名稱的“量刑前調查報告”是既符合現代刑法理念,具有科學的理論基礎。判決前調查報告,對于法官決定是否適用緩刑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對這一制度,急需上升到立法高度進行規范化。
(一)量刑調查制度的前提
在我國,量刑與定罪程序是沒有分開的。從我國現行的《刑事訴訟法》第二章“第一審程序”的第一節“公訴案件”中,我們找不到一個“量刑”的字眼。在權威的教科書對法庭審判的闡釋中,也極少單獨提及量刑。實際情況正是這樣,我國的刑事訴訟在程序上對定罪和量刑根本就沒有作什么劃分。其主要表現是:
首先,對證據的審查在形式上并不明確的區分哪些是定罪的證據哪些是量刑的證據。其次,在合議庭評議和隨后的宣判中,定罪和量刑也是被捆綁在一起的;而且合議庭評議是處在外人不知的秘密狀態下的,即使先前法庭質證和辯論中即使存在過受關注的量刑問題,也很難知曉它們對量刑的影響力。關于英美法國家為什么要將量刑與定罪程序分開,我沒有看到有相關的國內文獻進行論證,英文文獻對此也未見論述:因為定罪與量刑完成不同的任務,牽涉到不同的人的參與,所以被認為自然而然的。
在這樣一個程序中,牽涉到大量的被告人品格的信息。而這些品格事實是在定罪即判斷被告人犯罪事實是否成立時所禁止的。例如有關被告人平時自私、愛占便宜的品格證據,不應作為被告人犯盜竊罪的根據。22
在英美法中,可采性是指是否被允許在開庭或者審判中作為證據進入的性質或者狀態,指證據能否在事實的審理者面前暴露或者出現。也就是說可采性是指一項證據是否具有在法庭上提出并讓認定事實的法官知道的資格。如果一項證據根據證據法規定不具有可采性,則不能在法庭上提出,不能被事實的審理者看見和聽見,如果被事實審理者看見或者聽見,則相當于該證據具有了可采性。事實的審理者不僅僅指陪審團,也指庭審中的法官。因此,證據可采性規則產生的原因和陪審團有關,但是并不僅僅適用于陪審團審判,美國聯邦證據規則、各州證據法典適用于一切在法院進行的訴訟。
由于量刑調查報告中涉及的內容有很多是與犯罪無關的,但是又影響量刑的,而這些量刑情節如被告人的品格和習慣,容易在事實問題的判斷上造成事實認定者的偏見,所以,將量刑程序從定罪程序中分離出來,是保障法官既不會因為與犯罪無關的事實影響自由心證,又能適當量刑的前提。為此,我們應當將我國刑事訴訟中的定罪程序與量刑程序分開。在定罪程序中,確立品格證據制度,不允許品格證據進入定罪程序影響法官心證;在確定之后,進入量刑程序,量刑聽證時,應當提交包括了與犯罪無關的信息的量刑調查報告。
(二)名稱可以確定為“量刑調查”。
我國現有的多種名稱,有的只強調“社會評價”、“社會調查”,但實際上,這是不確切的,因為量刑調查報告雖然包括社會評價,但還要考慮的是家庭情況、性格特征、教育情況等內容,而這些情況不僅包括社會評價,還有一些與社會評價相反的,只有專業調查人士才能理解的情節。如家庭環境和吸毒史,這些是自身道德品質以外的因素,就吸毒而言,如果對此規定為犯罪,很多吸毒者最初是因為被欺騙、引誘甚至于被強廹吸毒,后來無法戒掉毒癮的人的行為作為犯罪處理。在生活中真正自己主動希望吸毒的是少數。所以對于吸毒者,各國法律往往把他作為治療對象而不是犯罪主體。而一旦吸毒后引起犯罪,不僅不是重點打擊的對象,恰恰應當通過治療其毒癮,才能真正防止各種可能由吸毒者從嚴的犯罪。但是,在這個問題上,社會評價卻可能是相反的,認為吸毒者品質很差,應當加重打擊。也有的叫做“人格調查制度”,但是除了考慮本人人格以外,家庭情況、文化水平、職業技能等是否有利于于選擇社區矯正,也是量刑要考慮的因素,“人格調查”只是這個調查的一項重要內容。
所以, “量刑調查報告”這個名稱比較合適,因為這一名稱能夠概括所有需要調查的內容,抽象的叫做“量刑前調查報告”或者“量刑調查報告”,不會出現以偏概全或者遺漏的情況。這也符合國際上的做法,英國、美國、加拿大等國家,都是叫做,pre-sentence investigations report,即“量刑前調查報告”,英文縮寫為“psi”,但考慮到這個調查報告目的是為量刑,當然是發生在量刑之前,不必加上時間定語,就可以直接叫做“量刑調查報告”。
(三)調查對象應適用于可能判處所有刑罰的被告人
我國各地的量刑調查,除了豐臺區法院以外,其他地方都只適用于未成年人。量刑調查到底適用于什么人,要看調查的目的是什么。調查的目的是為了讓犯罪人得到適當改造,重新回歸社會。針對未成年人的量刑調查特別重要,但是,從理論基礎來看,成年人,同樣需要回歸社會,其存在的依據并無不同。因此,要在對未成年人實施量刑調查制度的基礎上,推廣到所以成年被告人。
如前所述,我國有的法院規定,量刑調查只適用于輕刑。其目的很明顯,是為了“由社區矯正機構根據對未成年被告人的綜合調查情況及再犯可能性大小,提出是否對其判處非監禁刑罰進入社區矯正的建議?!?3但問題是,量刑調查的目的不僅是為了考慮是否適用社區矯正。刑罰個別化在外延上包含:制刑個別化、量刑個別化和行刑個別化三個方面,而行刑個別化則是其中之一。在行刑方式上,矯正刑的執行,以受刑人的不同特點為根據,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執行,以適應矯正犯罪人的需要,即實現行刑個別化。如:將成年犯與未成年犯、累犯、慣犯與初犯、偶犯分別行刑,以免其互相感染,對少年犯予以高于成年犯的待遇,并予以特殊的教育、感化等等”24。“矯正刑又對人身危險性不同的受刑人以不同的方式予以教育、感化與矯正,從而實現行刑方式的個別化”25“科學界定分級處遇等級、規范分級處遇設置,完善分級處遇制度,增強分級處遇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26。
以上個別化措施說明,量刑調查報告不光是為是否進行社區改造提供依據,其任務要廣泛得多。另外,量刑調查的除了“提出是否對其判處非監禁刑罰進入社區矯正的建議”外,還要從量刑公正的角度,考慮對被告人刑罰的輕與重,這些因素可能根本就與“如何改造的”問題無關。
因此,量刑調查針對的對象應當是已經被定罪、可能判處任何刑罰人,而不能僅限于可能處輕刑的被告人。
(四)應當由社區矯正機構進行量刑調查
委托社會上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的退休老干部、團市委、街道司法所等民間機構擔任社會調查員進行調查,雖然有利于發動社會力量參與,體現司法民主化理念,但這種由一般公民進行的調查顯然專業性不夠,難以保障調查結論的科學性,也很難保證其公正性。比較而言,社區矯正工作機構進行調查更為合理。
從大多數國家或地區的做法看,審前調查大都是由一個專門的機構負責,而這一機構一般就是社區刑罰執行機構,因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植根于社區,在調查的開展上有著其他機構不具備的諸多便利。如英美的緩刑官的職責之一就是為法官提供判決前的報告,就對犯罪人適用監禁還是社區方案提出意見。英美國家的緩刑官雖然也是警察的一種,但是并不進行刑事偵查,而我公安機關的警察則是打擊違法犯罪為已任,不能與他們相提并論。
其實,從其具體職能來看,由公安機關進行調查也是不可取的。審前調查主要是一種人格調查、社會調查,同公安機關進行的刑事偵查在性質和內容上有很大的不同。從實踐看,公安機關著力于對案件的偵破和對犯罪事實的認定,因而對行為人人格狀況的考察普遍重視不夠,即便是考察人格狀況,也往往只重視考察那些法定情節,尤其是從重處罰情節,如是否累犯等,而對被告人的成長背景、一貫表現、犯罪原因等很少涉及。盡管有時為了偵破的需要,公安機關也會考察行為人的作案動機,但這種考察仍是淺層次的,并不會系統、深入地考察、分析犯罪的深層次原因。另外,公安機關作為偵查機關,是刑事訴訟中的的控方,由它進行調查,容易出現偏見和不公正。因此,公安機關難以代行審前調查的職責。
在我國目前正在開展的社區矯正試點工作中,基層司法行政機構是實際上的工作主體,當然,由于立法不健全等原因,當前的社區矯正工作存在執法主體與工作主體相脫節的不正?,F象。我們可以以現有的司法行政機構為基礎,構建專門的社區行刑機構。將來可通過立法形式,賦予基層司法行政機構審前調查的職能,由該機構的專業人員進行調查。
(五)量刑調查報告包括的具體內容
在我國已經有的、不同地區的量刑調查報告中涉及到了家庭背景、個人特點(包括個人經歷、生理、心理特征)、案件情況、自我認識、社區評價、幫教條件6個方面的的某些內容,其實,這些內容都應當是量刑中要考慮的因素,因為以上情況都會影響刑罰的輕重、刑罰個別化的具體措施,也會影響教育的方式,還會影響人道對待罪犯的具體方式,至于幫教條件,則影響社區中能否使某一種刑罰方式變成現實可行問題。所以,以上內容,都應當是量刑調查報告的內容。在美國紐約南區的一份量刑調查報告表格中,其內容實際上也涉及到了上述6個方面27。
參考以上內容,量刑調查的目的有兩個方面,一是查清楚犯罪原因,看是否有從寬或者從嚴處罰的理由。這些原因在犯罪學上整體概括為家庭、學校與社會環境的原因及在個案中被害人的原因。二是查清楚適合何種處罰進行教育改造的條件,才能達到教育改造和保障人權的雙重目的,而與此相關的條件包括:自身生理、心理特征、工作技能,悔罪表現、家庭環境、社區環境、社會評價和容忍度。以上內容有些既是從寬或者從重處罰時框考慮的理由,也是是否適合某種刑罰的理由,有交叉的地方,是兩者同時要考慮的因素。綜合起來看,應包括以下方面:
1、個人情況。包括具體年齡、受教育程度、健康狀況、生活經歷,以及案發前的身份和社會經濟地位,如是在校學習還是務工、務農,是否有輟學、流浪等情況。
2、犯罪情節。包括犯罪的起因、同被害人的關系、被害人是否有過錯,以及犯罪的目的、動機、手段,等等。
3、犯罪前后表現。包括平時的一貫表現、有無違法犯罪的前科或其他不良行為、犯罪后的認罪、悔罪態度等。
4、性格特征。尤其要注意是否有生理和心理疾?。òň癫。⑽?、酗酒、賭博、早戀、網癮、夜不歸宿等不良表現,是否接觸不良的閱讀物、光碟、網站等,是否同具有不良表現的人進行交往,等等。
5、家庭背景。包括家庭成員的構成,監護人的職業、收入、健康情況,父母的個性與和睦情況,父母對孩子的管教情況,等等。尤其要注意,涉案未成年人的家庭是否完整,是否存在父親或母親去世、父親或母親被判刑入獄以及父母離異等情況;父母是否存在對孩子虐待、體罰或管教不當等情況;父母是否具有賭博、酗酒等不良行為;父母之間是否因感情不和而經常發生吵罵、廝打現象;等等。
6、教育環境。包括學習成績如何,對學習、對老師的態度,是否有退學、逃學等情況,學校管理秩序如何,學校是否重視品行教育、法制教育及心理健康教育,是否存在歧視差生、體罰學生等現象,學校周邊環境如何等等。
7、社區環境。包括家庭遷移的情況、所在社區的治安秩序好壞、鄰里是否和睦、社區評價等等。
8、幫教條件。這是一種現實的考慮,由于緩刑的適用還要在具體的地區具有可行性,所以不得不考慮這個問題。
判決前調查報告的內容要求簡明扼要,它能夠在較短的時間里讓法官捕捉到重要的信息,所以,調查報告的簡短化和表格化是它的一個趨向,目前,在一些國家和地區通行格式化的調查報告,調查報告不再是敘述性的文字,而是經過精心設計的標準化的表格,法官無須解讀冗長的文字就可以直接獲得所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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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袁定波:少年刑事案社會調查制度需完善,2007年04月24日,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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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檢察機關;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適用
掌握涉罪未成年人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以及實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現等情況,為檢察機關確定是否采取強制措施,是否繼續適用羈押措施,是否適用附條件不,以及采取何種矯治和教育措施提供了重要參考,在司法實踐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而要掌握這些必須通過社會調查。本文試圖對檢察機關適用社會調查制度作一粗淺的分析。
一、檢察機關適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法律依據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以下簡稱社會調查制度)是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在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時,由有關部門、社會團體組織對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以及實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現等情況進行專門調查分析,并在對其人身危險性進行系統評估后制作出書面社會調查報告,該報告將會成為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作出決定或者裁決的重要參考因素。
新《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睆姆蓪用婵隙ú⒊珜Я宋闯赡耆诵淌掳讣鐣{查制度。
2013年1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四百八十六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并制作社會調查報告,作為辦案和教育的參考。”“人民檢察院開展社會調查,可以委托有關組織和機構進行。”“人民檢察院應當對公安機關移送的社會調查報告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進行補充調查。”“人民檢察院制作的社會調查報告應當隨案移送人民法院?!?/p>
綜上,我國有關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都充分強調了社會調查制度在保護和關愛未成年方面的重要作用,這些規定體現了社會調查制度在檢察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適用。
二、檢察機關適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階段
(一)社會調查制度在審查逮捕中的適用
審查逮捕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捕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決定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逮捕的制度。《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根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實、主觀惡性、有無監護與社會幫教條件等,綜合衡量其社會危險性,確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
因此,在涉嫌犯罪的前提下,是否采取羈押的措施,取決于該未成年人是否有現實的社會危害性。而所謂的社會危害性是指犯罪人的存在對社會所構成的威脅,也就是再犯的可能性。影響社會危險性因素包括本人的素質特征和犯罪前后的態度,其關鍵是個人的素質特征,即年齡、性格、愛好、以往的一貫表現、為人處事的方式、道德等一系列的品格特質。個人的素質特征必須依靠社會調查來體現,通過對未成年未成年人在家庭、學校、村委會、社區的表現情況、個性特點和社會的認可度,確認其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為其作出是否需要羈押提供依據。
(二)社會調查制度在審查中的運用
審查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進行全面審查,依法決定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提起公訴的活動?!度嗣駲z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審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聽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人、辯護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人的意見??梢越Y合社會調查,通過學校、社區、家庭等有關組織和人員,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長經歷、家庭環境、個性特點、社會活動等情況,為辦案提供參考?!钡诙臈l第二款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可以免除刑罰處罰的未成年人,可以作出不決定。”
未成年人主觀惡性的大小直接反映了犯罪情節的輕重程度,而犯罪原因和動機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主觀惡性的大小,這些可以通過未成年人的道德品質、個性特點、身心狀況和家庭關系等進行綜合判斷。社會調查報告恰恰為檢察機關考察未成年人是否需要判處刑罰、犯罪情節是否輕微或者免除刑罰提供了參考資料。一般而言,作出不決定中的“犯罪情節輕微”應從主客觀兩方面來評判,客觀方面體現在對被害人,對社會實際造成了的傷害,主觀方面主要體現在未成年人的主觀惡性程度,可以從犯罪原因、犯罪動機及其成長背景、一貫表現、家庭和社會關系、人格特性等方面來綜合分析。因此,在審查階段,社會調查報告是作出是否需要提起公訴決定的重要依據,也是尋找未成年人最佳處罰方式的重要依據。
(三)社會調查制度在緩刑建議中的運用
緩刑建議是指人民檢察院根據未成年被告人的特定情況,依法對人民法院提出適用緩刑的建議。人民檢察院提出對未成年被告人適用緩刑建議的,應當將未成年被告人能夠獲得有效監護、幫教的書面材料一并于判決前移送人民法院。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所反映未成年被告人人身危險性的大小有利于人民檢察院決定是否提出適用緩刑的建議;同時,調查報告所反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家庭和社區的情況也是未成年罪犯具有有效監護、幫教條件的證明材料,能保證緩刑的正確實施,從而在社區內實現矯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在檢察機關的運用
(一)檢察機關社會調查的啟動時間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四百八十六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并制作社會調查報告,作為辦案和教育的參考?!睓z察機關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承擔著審查批捕、審查職責,因此在受理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查批捕、審查案件后,檢察機關可以啟動社會調查,檢察機關可以自行開展社會調查,也可以委托有關部門或組織開展社會調查,將社會調查的結果作為辦事案件的參考。
(二)完善檢察機關社會調查流程
檢察機關不管是自行開展社會調查,還是委托有關部門或組織開展社會調查,社會調查工作要規范,應制定一套完整的調查程序,指導規范調查行為,從程序上保證調查工作的公正、客觀、真實。在肯定社會調查制度積極意義的同時,我們也應當對其公正性給予充分關注,完善一系列的監督制約措施。一是必須有2人參與調查行為。必須指派二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調查,以確保調查過程的公正。二是回避制度。調查人員與未成年被告人之間存在親屬或其他利害關系時,應自行回避。三是嚴格按照我國有關證據的規定進行收集,在收集社會調查報告內容過程中,嚴格按照我國法律中有關證據的規定進行。調查的內容采用書面形式,必要時要有音像、視頻等資料,盡量減少對口供內容的依賴。四是保密制度。調查人員不得泄露在開展調查、參與訴訟中獲取的案情及未成年人隱私等信息。五是明確調查時限。在審查逮捕階段,調查人員要在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后五日內完成社會調查工作,并制作完成《社會調查報告》。在審查階段,調查人員要在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后十日內出具《社會調查報告》。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的方式和內容
社會調查一般由社會調查人員直接到未成年人生活、學習、工作的地方進行調查,調查方式如調查問卷、談話、觀察、電話、書信、委托;不定期地對未成年人進行訪談;見未成年人的父母或所在單位的領導;深入學校、社區、村委會了解未成年人的平時表現等等。然而,這些方式很難準確把握調查對象的人格特征,分析和預測其以后的行為。因此,應當完善調查方法,既要發揚傳統調查方法的優勢,又要積極采用人格理論、人格心理學等領域的優秀研究成果,通過人格測量等方式來更好地進行人格調查。同時注重各種方法應相互配合使用,通過綜合分析,使調查內容客觀、真實、完整、準確、實用。新刑訴法明確了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而我國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更細化了這一規定,社會調查的內容包括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以及實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現等情況。
(四)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
社會調查僅憑借原始的調查材料是不夠的,應當制作專門的書面報告。報告既要對調查的過程予以介紹,也要對調查取得的材料予以梳理,并最終根據調查材料形成一定的結論。社會調查報告內容要和當事人所犯案件性質相結合,注重個案的特殊性,重點收集與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刑事責任確定、刑罰裁量以及教育矯治相關的有效材料,而不要把它變成空洞的陳述。社會調查報告內容應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方面是社會調查的書面記錄和書面材料等原始資料,有時還可能包括心理、生理、人格等方面的測評結論;另一方面就是對有關原始材料進行整合、分析得出概括性調查結論,然后依據調查結論提出針對性的處理意見。社會調查報告中應當盡量附有證明這些客觀事實情況的相關文件。
區創衛辦:
為了解廣大人民群眾對市區衛生狀況的客觀評價,改善XX區人居環境,全面提高創衛水平。根據創衛工作要求,XX區統計局于近期2017年11月20日至11月25日組織開展了2017年城區衛生狀況群眾滿意度調查。調查結果顯示:95.22%的被訪者對我區開展的創衛工作表示滿意,另外4.78%的被訪者表示基本滿意,希望市區的環境衛生狀況能有更大的提升?,F將具體情況報告如下:
一、調查的組織實施
關于城市衛生狀況群眾滿意度調查報告關于城市衛生狀況群眾滿意度調查報告
為確保調查質量,區統計局按照抽樣調查的相關要求制定了《XX區2017年城市衛生狀況群眾滿意度調查工作方案》。調查對象為城區10個樣本社區(村)年齡在16周歲以上人口,樣本量核定為500戶。
本次調查全部采用問卷形式,以調查員入戶、入單位、入賓館組織填寫問卷調查為主,輔以少量的隨機攔截式現場發放問卷調查。要求由調查對象直接填寫調查問卷后,再由調查員收回,對不便填寫的調查對象可采用調查員訪問記錄的辦法進行。
調查主要包括如下幾個方面的內容:市民對創衛的了解、支持情況,市民對城區環境、公共場所衛生、交通管理、食品衛生、城市綠化、除四害效果等各方面情況評價,市民對當前創衛工作的總體評價,市民對當前創衛的意見或建議等,共四大項,19小項。
二、調查結果
根據調查數據顯示,市民群眾對我區開展的創衛工作總體評價較高,95.22%的受訪群眾對我區的創衛工作表示滿意,市民對創衛活動知曉度也很高,所有受訪者都表示知道我們的創衛工作或對創衛工作有所了解,對創衛工作亦非常支持,支持率為94.4%。但群眾對我市設立的衛生問題投訴熱線知曉率偏低,有26%的受訪對象表示不知道政府的衛生投訴熱線,有關部門在這方面應加大宣傳,讓更多的群眾能參與到我們的創衛工作中來。
從分項來看,市民對市區各方面環境衛生狀況評價較高(滿意或較滿意)的為:健康教育宣傳(96.8%),飲水衛生(95.8%),城市三化(95.6%)。市民對市容環境、除四害效果、公廁衛生、城郊衛生、市場衛生的總體評價也有了很大提升,滿意率分別為:93.82%、93.63%、93.63%、91.83%、90.84%。受訪者對交通狀況、餐飲衛生和內河衛生狀況滿意程度相對較低,排在最后三位,滿意率分別為:84.26%、85.46%、86.45%。市民希望政府能加強河道治理、交通秩序與車輛停放治理與餐飲店衛生監督、管理,營造更加良好的生活環境,使市民在日常休閑、飲食與通勤方面能有更加優越的體驗。
根據調查結果,我們建議:
1、加強老大難問題的解決力度。內河整治與交通問題是市民關心的重點與難點。有關部門應加強執行力度,實行長期有效的整治。
2、加強對食品安全的監管。食品安全是民生之本,從源頭開始就要嚴格把關。另外無證經營的小攤小販也要加強監管力度。
一、未成年人刑事檢察中社會調查的主體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的主體只能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因為,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對未成年人案件的辦理結果設定的義務,不承擔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辦理職能的機構不是社會調查的主體。當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的具體工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相關機構進行。至于有的人認為,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可以進行社會調查,并未排斥相關機構、人員進行社會調查。那么,本文認為,這種觀點中的“社會調查”,充其量只能是廣義的社會調查,或者是學術性社會調查,而不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社會調查。因為,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社會調查后形成的社會調查報告,應當是一種不具有普遍約束力的非規范性法律文書,具有一定法律效力。
二、未成年人刑事檢察中社會調查的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檢察中社會調查的程序應當包括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的啟動、社會調查的運行、社會調查結果的使用、社會調查報告的移送等。《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486條第1款、第3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制作社會調查報告,作為辦案和教育的參考;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的社會調查報告,進行審查。如重慶市市人民檢察院、聯合重慶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高級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共青團重慶市委員會等單位聯合制定了《重慶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暫行辦法》,進一步規范全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工作,推進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夯實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基礎。
三、未成年人刑事檢察中社會調查的內容
人民檢察院要加強對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研究,提出普遍適用的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要求和工作標準的社會調查內容,并抓好檢查落實。檢察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案件中建立社會調查制度,針對未成年人的身心特征、家庭環境、成長經歷、社會日常表現以及犯罪原因等進行資料收集、歸類、分析等,為因勢利導地進行思想教育,最大限度地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重要的材料,也可為處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依據?!按_定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是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是否具備監護條件和社會幫教措施以及涉嫌犯罪前后表現等情況?!苯Y合司法實踐,本文認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會調查報告可以采用“3+4”模式,即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三項,和道德品德、身心特征、家庭環境、社會日常表現等四項內容。
四、未成年人刑事檢察中社會調查的法律屬性界定
(一)從證據的概念分析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生活會調查報告不符合證據學上的證據標準。證據學說中最有影響的是以下幾種:一是事實說,就是把證據界定為一種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事實;二是根據說,就是把證據界定為證明案件事實的根據;三是材料說,認為證據是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四是統一說,認為證據是以法律規定的形式表現出來的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不管采納何種學說,證據必須是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與案件事實本身存在客觀必然的聯系。實踐中,社會調查報告一般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以下情況:家庭結構,其在家庭中的地位、遭遇和家庭教育管理方法;性格特點、道德品行、智力結構、身心狀況、成長經歷等;在校表現、師生及同學關系;社區表現及社會交往情況;就業情況及工作表現;犯罪后的行為表現;分析犯罪原因;就量刑及后期的幫教矯治措施提出建議等。由此可見,報告主要體現的是有關被調查人的性格、成長經歷、家庭環境、悔罪態度、幫教措施等方面的情況,與案件事實之間并不存在客觀的、必然的聯系。
(二)從證據的本質特征分析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報告不完全符合證據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的特點。在對未成年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等進行調查時,會涉及相關社會關系人對未成年人的看法和評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員收集未成年人性格特點、家庭情況、成長經歷、教育背景以及犯罪前后的表現后,還要形成自身觀點,最終出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報告,這些評價顯然具有相當強的主觀性,不具有客觀性;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報告所反映的內容只是與未成年人犯罪成因有一定聯系,一定程度上反映未成年人的犯罪動機和主觀惡性,對證明案件事實沒有實質意義,不具有關聯性; 同時,目前立法并沒有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報告的主體、制作程序、相關人員的權利義務等作出具體的規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社會調查報告只能說是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規定的、一種符合立法精神的保護未成年人的措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與犯罪事實是否存在、是否有罪、罪責輕重等均無關聯。
(三)從證據形式分析
第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報告并不歸屬于《刑事訴訟法》第42條第2款規定的七種法定證據形式的任何一類。有人認為,可以把未成年人犯罪背景調查報告視為鑒定結論。然而,新《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鑒定意見是鑒定人從科學技術的角度,對專門性問題提出的分析判斷意見,如法醫學鑒定、司法精神病學鑒定、痕跡鑒定等,而調查報告是調查主體搜集相關資料后,對直接感知或傳聞的案件事實的客觀陳述、主觀評價及建議意見,不涉及技術問題,不屬于鑒定意見。
第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報告也不是一種特殊的證人證言。對于有人認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報告可以視為一種特殊證人證言的觀點,本文認為,雖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報告與證人證言有一定共同點,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員與證人對于案件處理結果均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但存在本質的不同,表現在一是證人證言是證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而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體現的則是未成年人案件外的其它情況,反映了社會對未成年人的人格評價;二是證人是通過刑事訴訟以外的途徑了解案件有關真實情況的人,證人出具證言具有法律上的義務要求,但調查員開展調查則是基于司法機關的委托或聘任,是因為參加訴訟才了解到案情,不符合證人的條件。
綜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報告不屬于刑事訴訟中的證據。當然,如果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中,發現未成年人尚有前科等情況,可以通過報告司法機關以法定的取證程序固定,作為證據在法庭上質證,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報告本身并不是證據。
五、未成年人刑事檢察中社會調查的結果運用
(一)在審查逮捕中的運用
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應當認真審查公安機關移送的時候調查報告或者無法進行社會調查的書面說明、辦案期間未成年人的表現等材料,全面掌握案情和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作為辦案的參考。然而,確定是否有逮捕必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對于罪行較輕,具備有效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沒有社會危險性或者社會危險性較小,不會妨害訴訟正常進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批準逮捕;在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前,應當審查其監護情況,參考其法定人、學校、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意見,并在《審查逮捕意見書》中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備有效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進行具體說明。對于公安機關沒有提送案件社會調查材料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公安機關應當提供。
(二)在審查中的運用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審查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進行全面審查,依法決定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提起公訴的活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報告有助于人民檢察院決定是否提起公訴、附條件不。人民檢察院要“注重調查,在審查階段,要注重調查未成年人的家庭情況、成長經歷、罪前表現、悔罪態度,從而對其進行人身危險性評估;并了解未成年人所處的家庭、學校及被害人方面的意見,本著教育挽救的原則對涉罪未成年人作出合理的處理意見?!比嗣駲z察院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可以免除刑罰的未成年人,可以作出附條件不決定。
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報告、辦理案件期間的表現等材料應當隨案件移送人民法院?!缎淌略V訟規則(試行)》第486條第4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制作社會調查報告,應當隨案移送人民法院,供人民法院在法庭教育和量刑時參考。人民檢察院制作社會調查報告,“要綜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犯罪后態度、幫教條件等因素,考量逮捕、的必要性,依法慎重作出決定,并以此作為幫教的參考和依據?!辈粌H如此,王新環 、鄭圣果在《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的法律屬性及其運用》一文中也指出,社會調查報告“除了作為法庭量刑參考之外,調查報告對司法機關對于涉案未成年人作出恰當處遇決定,例如檢察機關對情節輕微的涉案未成年人作出不決定、提出適用緩刑、從輕處罰等寬緩的量刑建議,以及采取適當的幫教矯治措施、參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也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p>
六、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檢察監督機制
(一)轉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檢察監督監督理念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檢察監督理念應該從注重打擊、懲處、追訴向注重保護、注重挽救轉變,真正落實“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強化對未成年人實行司法保護,摒棄對未成年人犯罪實行“報應懲罰為主”的落后執法觀念。加強對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監督職責,確保對未成年人刑事訴訟各個環節的法律監督,包括辦理未成年人案件少用慎用強制措施,輕用慎用刑罰制裁,適用分案、快審快結等處置原則。
(二)調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檢察監督監督重心
第一,健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立案監督和偵查監督制度。健全未成年人案件立案監督制度。要制定針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立案監督制度,切實履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監督職責,對于不應當立案的未成年刑事案件及時向公安機關提出糾正意見,以保證未成年人及時從刑事訴訟中解脫出來,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健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前介入偵查等偵查監督制度,切實防止誘供、騙供、刑訊逼供等違法行為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損害。
第二,加大對引誘未成年人犯罪、傷害未成年人權益、影響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各類犯罪的監督。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門應各司其職,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和引誘、教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行為,特別是對教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行為,引誘、容留、強迫未成年人女性的行為,拐賣兒童的行為和引誘、教唆未成年人賭博、吸毒的行為,進行嚴厲打擊。
(三)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的監督方式
第一,檢察機關全程監督制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報告的形成過程不可避免地要摻入人的因素。不同的人“通過書面審查、問卷調查、查問回訪等方式,向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所在學校、社區以及家庭了解其成長經歷、家庭環境等情況”,可能由于經驗、知識、思維等等因素會對同一件事、同一個人存在迥異的價值評判。人的因素導致的模糊性也是社會調查制度實施過程中必須關注和解決的。因此,必須明確檢察機關有權利也有義務對調查工作實施全程法律監督;
第二,兩人調查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必須指派二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調查,以確保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過程的公正性。
第三,回避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人員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間存在親屬或其他利害關系時,應自行回避;當其在庭審中被申請回避時,由法院決定是否采信其社會調查報告。
第四,保密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人員不得泄露在開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中獲取的社會調查信息及未成年人隱私等信息。
論文關鍵詞 社會調查員 未成年人 犯罪 幫教
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規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我院自2007年開始這項制度的試點,建立了社會調查員制度,由社會調查員對未成年嫌疑人的性格特點、家庭環境、社會關系、成長經歷以實施犯罪前后的表現等進行客觀、全面、公正地調查,實施因人而異的教育、感化、挽救措施,根據社會調查報告,我院實施相應的辦案機制;2010年實行了圓桌訊問、青少年維權工作室三分開、附條件不起訴、犯罪檔案封存、判決后的幫教等制度;今年,又設立了未成年刑事犯罪檢察科,履行涉罪未成年人審查逮捕、審查起訴、訴訟監督、預防犯罪等工作職責,成功辦理了全市首起未成年人報捕案件。通過社會調查員制度的構建與深化,有效維護了涉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減少了未成年人犯罪引發的不穩定因素,維護了社會和諧穩定。我院公訴科連年被評為省級優秀青少年維權崗,在今年省院舉辦的修改后刑訴法與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理論與實踐研討會,我院做了典型經驗介紹。
一、嚴格審核調查員身份,實現調查人員專業化
社會調查員隊伍的建設是社會調查員制度的關鍵。2006年9月,我院聯合區法院、教體局、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團區委等單位成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調查員組織,制定了《未成年人刑事審判案件社會調查工作實施細則》,規定社會調查員由我院和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及團區委共同聘任;團區委負責社會調查員的日常管理工作;公檢法司共同承擔社會調查員的培訓,每季度培訓一次。明確了社會調查員需的條件:一是思想品德高尚、作風正派、責任心強;二是具有??埔陨蠈W歷和基本法律知識,有較強工作能力;三是熟悉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點,熱心從事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四是工作認真,誠信記錄優良;五是社區矯正工作人員或社會調解員可以適當放寬學歷要求。
社會調查員聘期為二年,對工作認真、成績突出的給予以獎勵,有關經費由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和團區委建立專項基金列支。幾年來,我們先后進行了三次聘任,主要從教育、醫療、衛生、社會公益組織等單位選聘的基礎上,將鄉鎮司法調解員作為社會調查員的后備人選,承擔起對鄉鎮未成年人犯罪的調查職責。社會調查員隊伍逐步擴大,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更具針對性、專業化,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更具針對性、目的性、實效性。
二、完善社會調查員制度的適用范圍和程序,實現工作模式規范化
我院在2006年成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辦案小組”,對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選任三名業務素質高、熟悉青少年辦案規定、工作經驗豐富的主訴檢察官承擔此項工作,實行專案專辦,并由其中一名富有愛心、辦案細心的女檢察官專職負責。同時,在辦案機制上進行了規范和完善,制定了“三個必須”的辦案規定,即訊問未成年人時必須注意語言、語氣和態度,循循善誘、以情感人、以理服人;必須加強青少年犯罪心理學研究,充分利用社會調查報告,查找犯罪原因,找準感化點;必須及時總結未成年人犯罪特點、趨勢,提出防范對策,將教育融于辦案的全過程中,預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2006年9月,我院社會調查員制度開始適用于實施犯罪時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會調查對象的范圍為戶籍在淄川區的未成年人或犯罪地在淄川且已在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外地未成年人。符合條件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都由社會調查員進行社會調查,案卷中要有調查報告,作為對未成年人不訴、起訴,或者從輕、減輕等不同處理結果的重要證據,提起公訴時提交法庭。具體程序是:〔公訴部門受理未成人案件〕〔通知社會調查員小組〕〔小組隨機抽取調查員深入學校、社區、村莊、家庭對涉案人員進行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及犯罪前后表現的調查〕〔根據調查,分析犯罪原因〕〔出具書面調查報告及從輕或從重的意見〕——〔提交公訴部門〕〔公訴部門結合案情和意見,做出是否起訴的決定〕〔如起訴,開庭時向法庭提交社會調查報告,作為量刑依據之一〕。如展某伙同他人尋釁滋事一案,辦案人員通過社會調查報告了解到,展母雖然是下肢癱瘓的殘疾人,但展某與母親感情很好,非常孝順。于是,決定用親情促其真心悔罪,用親情感化犯罪。通過多次與展進行思想交流,終于使他深深認識到,自己的行為不但擾亂了社會秩序,傷害了他人,更是對母親的不孝和傷害,為了母親也要痛改前非,好好做人。
我院制定了回訪考評制度,加強對辦案人員的監督,定期給社會調查員、涉案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發放調查回訪表,征求他們對辦案人員的看法,提出建議和意見,促進了公正、廉潔、文明、規范執法。社會調查員制度構建以來,我院先后于2007年辦理了4起案件,2008年辦理了8起案件,2009年辦理了7起案件,2010年辦理了10起案件次,2011年辦理了10起案件,2012年辦理了7起案件,均受到了較好的效果。
三、組織動員社會力量,實現調查幫教社會化
我院依托社會調查員,推進了多項未成年人犯罪審查制度。一是建立完善了回訪幫教制度。引入社會調查員,不僅對犯罪前的相關情況進行調查,聘任社會調查員的范圍進一步擴大,富有社區工作經驗的人員被吸收進來,從事未成年人的社區矯正工作。對刑事案件中因情節輕微作出不批捕、不起訴決定、被判處拘役、管制的未成年人和被判緩刑的未成年罪犯進行考察。刑法修正案八和新刑訴法頒行后,我們積極與司法行政部門結合,展開社區矯正工作。按照“一人一檔案”,建立幫教檔案,將未成年人的基本情況、家屬聯系方式、涉嫌犯罪事實、處理情況等資料詳細登記在冊,設立回訪、教育期限,并適時組織未成年人及其家人參加庭審旁聽,集家庭、社會、學校等社會力量,對失足未成年人予以輔導和矯正,并及時記錄回訪教育的具體情況和實際效果。同時我們與相關單位建立了聯系會制度,對未成年人犯罪檔案進行封存,對除特殊情況下的檔案查詢外,其余均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查詢未成年人犯罪檔案。二是開展了附條件不起訴試點。我院探索構建了暫緩起訴制度,對行為已構成犯罪但情節較輕的未成年人,或初犯、偶犯以及被脅迫、誘騙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有幫教的條件下,暫不將其移送法院提起公訴,而是規定一定的考察期限,并根據考察結果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新刑訴法的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就是對暫緩起訴的完善。我們仍然依托社會調查員,對未成年人的行為進行品格認證,作為附條件不起訴的最重要依據。2012年3月,我院在辦理一起六人尋釁滋事案中,決定對其中的王某等四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暫緩起訴,并由社會調查員對其進行為期9個月的考察,并確定了不起訴的條件。我們將在考察期滿后,對社會調查員提交考察報告進行聽證,如果符合不起訴條件,將經檢委會審查決定對該四名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同時設定條件,在執行過程中還需要社會調查員的監督和考核,同時社區公安機關也將對其進行監督,直至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結束。
四、化解矛盾、創新社會管理,實現懲防結合一體化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大多數案由是故意傷害和尋釁滋事,司法實踐中,此類案件被告人能否賠償受害人損失是量刑的重要依據,未成年人有沒有經濟來源,賠償問題較難解決,實踐中,我們賦予了社會調查員具有調解的權利,作為民間調處組織,參與到刑事案件中來,在社會調查的同時幫助做好調解工作,彌補了檢察機關無權參與調解的漏洞。2010年我們辦理了一起未成年人故意傷害一案,因鄰里糾紛犯罪嫌疑人的母親,被鄰居打傷,嫌疑人糾合了自己要好的同學四人,將鄰居打致輕傷,五人全是在校學生,我們啟動了社會調查員,聘請該校老師一名,同時聘用本鄉鎮司法調解員作為社會調查員。兩名社會調查員在調查的時候同時積極調解鄰里矛盾,最終出具調查報告:五名學生無劣跡、學習成績較好,家庭教育以及生長環境都沒有不利的因素,屬于出于義氣激情犯罪,并且鄰居之間達成調解協議,雙方互相諒解,建議不作為犯罪處理。我們認真研究了調查報告,最終做出了建議公安機關撤案,同時檢察建議:建議學校加強對住校學生的管理。在通過此案的處理,為我們最大限度利用社會調查員來化解社會矛盾積累了經驗。
隨著素質教育的進一步實施,英語課堂教學的結構和模式正在發生內在的變革。國家基礎教育《英語課程標準》的總體目標確定為:培養學生的綜合語言運用能力,并且倡導體驗、實踐、參與、交流與合作的學習方式,強調學生要能用所學的英語做事情(教育部,2001)。《標準》突出了語言的實踐性,強調開展多種課外活動,發展學生的語言學習興趣;要求教師從學生的實際需要出發,積極探索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的行之有效的教學方式。筆者在多年的英語教學實踐中,將課外活動引入初中英語教學,收到了良好的成效。本文就英語課外活動教學案例談點粗淺的體會,以求教于同行。
·設計背影:
八年級下學期以后,隨著學生語言交際能力的增強,學生已經可以接受一些社會調查任務,通過他們與社會的接觸,了解掌握更多的信息。
·活動目標:
(1)學生通過閱讀材料(教師提供的小資料或是教材課文JEFC Book Ⅲ Unit 3 Make the World More Beautiful, Unit 11 Planting Trees),在實踐中激發學習英語的興趣,增強學生探究環境污染和環境保護的主動性。
(2)啟發學生積極思考解決有關問題的辦法,并且用英語通過不同方式表達出來。
(3)營造合作交流的氛圍,列舉周圍環境問題,培養學生的環保意識。
·活動形式:小組活動與個人調查
·活動過程:
(1)組織學生調查周圍環境情況
可根據學生所在社區、興趣小組或是個人意愿,將活動成員分為4-5組,對我們周圍的環境情況進行調查,并作好記錄,每小組選派1-2名代表向大家介紹各小組的調查情況。(可以從圖書館或互聯網上查找有關英文材料)如:我們的團隊有:名稱(Name),小隊長(Squad Leader),個人調查記錄 。
(2)了解調查對象對環境、人、動物和植物的危害
由于每組調查對象的不同、決定了調查報告形式的多樣性。該環節學生的自主性特別強、也樂于被他們所接受,所以對教師的指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例如:有學生問——“白色垃圾”是從哪兒來的?為什么一些地方能見到它們?對環境、人、動植物有何危害?知道了,那我們應該怎么做呢?還有同學自己設計了調查表:
雖然該表略顯稚嫩,但是為后面的用英語整理結果,進行口語匯報、討論提供了豐富的資料。
(3)匯總各小組調查成果,開展各種形式的交流討論
該環節重點突出了“做中學”、用英語做事情。各小組成員首先逐次口頭匯報調查報告,組內進行初步的交流。在每小組理清思路后,寫出小組報告,并推選一名報告人與其他各組代表進行陳述和交流討論。
·活動小結
通過學生交上來的調查報告,筆者感到欣慰。在他們的活動體會中,見到了許多這樣的句子:
Extra?鄄curricular activities in English will be of great help to our English study.
All these activities will make our oral English more fluent.
I was very much impressed by it.
新課程、新標準、新嘗試。這以任務活動為模式的課外活動教學自然有它的局限性,需結合教學實際去辯證地接受和運用。筆者認為以下幾個方面值得思考研究:
(1)活動成效受區域差異、教學設備、師資力量等諸多因素的影響。
(2)學生個體差異較大時,學生的參與度不均衡。
(3)英語課外活動的教學評價問題。
綜上所述,將課外活動與英語教學結合起來,選擇任務型模式于教學的始終,是素質教育發展的客觀要求,更是英語新課程改革的迫切需要。在新課程改革的機遇與挑戰面前,作為基礎教育一線的英語教師,我們要提倡課堂研究,大膽探索,不斷創新,在教學中反思,在反思中提高,進一步朝著教學藝術化的高水平、高境界邁進。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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