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7-13 04:3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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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編制、審批項目建議書和設計任務書,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選址和布局的規劃管理工作。
第四條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了解建設項目建議書階段的選址工作。各級人民政府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項目建議書時,對擬安排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要征求同級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五條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加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階段的選址工作,對確定安排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從城市規劃方面提出選址意見書。設計任務書報請批準時,必須附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選址意見書。
第六條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
主要是建設項目名稱、性質,用地與建設規模,供水與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運輸方式與運輸量,以及廢水、廢氣、廢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二)建設項目規劃選址的主要依據
1.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
2.建設項目與城市規劃布局的協調;
3.建設項目與城市交通、通訊、能源、市政、防災規劃的銜接與協調;
4.建設項目配套的生活設施與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設施規劃的銜接與協調;
5.建設項目對于城市環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響,以及與城市環境保護規劃和風景名勝、文物古跡保護規劃的協調。
(三)建設項目選址、用地范圍和具體規劃要求。
第七條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按建設項目計劃審批權限實行分級規劃管理。
縣人民政府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地級、縣級市人民政府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該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中央各部門、公司審批的小型和限額以下的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國家審批的大中型和限額以上的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并報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一條 為了加強村莊、集鎮的規劃建設管理,改善村莊和集鎮的生產、生活環境,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務院頒發的《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境內的村莊和集鎮,都應當制定和實施規劃。
制定和實施村莊、集鎮規劃,及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條例》和本辦法。
第三條 村莊和集鎮建設逐步實行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和以組織村(居)民集資統建的形式進行。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內的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鄉級人民政府負責本鄉(鎮)行政區域的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村莊和集鎮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組織查處違法行為。
(二)指導、推動村莊和集鎮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三)負責村莊、集鎮建設項目選址定點審批工作,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四)負責村莊、集鎮建設用地的規劃管理,核發建設項目建設許可證。
(五)負責村莊、集鎮建設勘測設計、建筑施工和房屋產權產籍的管理。
省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村莊、集鎮建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及統計工作,并對村莊、集鎮規劃設計單位專項工程設計資質進行審定(六)負責建立健全村莊、集鎮規劃與建設的檔案管理制度。
第六條 鄉級人民政府在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方面的主要職責是:
(一)按所轄范圍檢查、督促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工作,依法處理違章建筑。
(二)具體組織所轄村莊和集鎮規劃的編制、審核、報批和實施。
(三)辦理鄉鎮建設單位和個人在本轄區進行建設的申請、審查工作。
(四)負責本轄區鄉鎮及個人進行建設開工的定點放線和施工質量監督工作。
第二章 村莊和集鎮規劃的編制
第七條 村莊和集鎮規劃布局和空間安排要因地制宜、靈活多樣,突出地方特色和民族特點。
第八條 編制村莊、集鎮規劃,一般分為村莊、集鎮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建設規劃兩個階段進行。
總體規劃期限一般為10年。建設規劃期限應與總體規劃期限相同,近期建設規劃應為5年。
第九條 編制村莊、集鎮規劃,應當具備勘測、地質、自然資源、歷史、現狀及有關的社會經濟等基礎資料。有關部門應當提供規劃資料。村莊、集鎮規劃的內容、深度和要求、質量標準和定額指標應符合有關技術規定。
第三章 村莊和集鎮建設規劃的實施
第十條 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公共建筑、生產建筑、基礎設施,必須符合村莊、集鎮規劃。
第十一條 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各項建設用地、必須依法辦理用地手續,不得以建設規劃代替用地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農村村民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修建住宅,按照下列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一)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后,向鄉級人民政府提出選址定點申請。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非耕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發給選址意見書并劃撥用地。使用耕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鄉(鎮)人民政府,發給選址意見書;申請人持選址意見書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鄉(鎮)人民政府也可到縣土地管理部門統一辦理。
(三)開工前,須持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向鄉級人民政府提出開工申請。由鄉級人民政府對設計、施工條件進行審核后,發給建設許可證,并在現場定點放線后,方可開工。
第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興建鄉(鎮)村企業,按照下列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一)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其他批準文件,向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選址定點。經審查批準,發給選址意見書。
(二)建設單位或個人持選址意見書,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持選址意見書和用地批準文件,經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后,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開工申請,經批準發給建設許可證后,方可開工。
第十四條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的建設,按下列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一)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給選址意見書。
(二)建設單位持選址意見書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三)建設單位持選址意見書和用地批準文件,經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開工申請,經審查批準發給建設許可證,由鄉級人民政府按照批準的地址和范圍在現場定點放線后,方可開工。
第十五條 選址意見書和建設許可證的內容,不得擅自變更,嚴禁買賣和轉讓。確需變更的,必須經過核發單位審查同意,并辦理變更手續。
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取得選址意見書后,一年內未辦完用地手續,或取得建設銀行許可證一年內未開工,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選址意見書和建設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十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鄉人民政府從收到建設單位或個人申請辦理選址意見書和建設許可證之日起20日內必須給予批復。
第十七條 村莊、集鎮規劃區內的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不得影響村莊、集鎮規劃的實施。嚴禁在臨時使用的土地建設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
臨時建設須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查批準,發給臨時建設許可證。
臨時用地,須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發給臨時選址意見書,并向批準建設用地部門申請臨時用地。
第四章 村莊和集鎮建設的設計、施工管理
第十八條 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凡建筑跨度,跨徑超過9米,高度超過6米、建筑面積超過500平方米的鄉(鎮)村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的建筑工程,以及二層(含二層)以上的住宅,必須由取得相應的設計、施工資質證書的設計,施工單位進行設計、施工。也可以選用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推行的通用設計圖。
第十九條 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建筑工程施工單位,必須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等級證書,到工程所在地的鄉級人民政府辦理審查登記手續,并按照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施工任務,接受施工質量的監督、檢查。
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從事建筑施工的個體工匠,除承擔房屋修繕外,必須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資質證書,方可從事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標準以下的建筑施工任務。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或個人應及時拆除各種臨時工棚,清理平整施工現場。
第五章 公共設施管理
第二十一條 在村莊、集鎮規劃區范圍內進行建設的單位,應當繳納村莊、集鎮基礎設施配套費,用于村莊、集鎮配套設施建設。收費標準和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級有關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鄉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村莊、集鎮的公共設施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公共設施。
第二十三條 村莊和集鎮建設必須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村莊應當搞好路旁、水旁、宅旁、公共建筑物旁的綠化,集鎮應當達到規劃要求的綠化標準。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四條 凡執行《條例》和本辦法成績顯著,同違法行為斗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五條 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未按規劃審批程序批準或違反規劃的規定進行建設,造成村、鎮地下管網受損、阻礙道路交通、改變規劃功能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賠償損失。限期拆除或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影響村莊、集鎮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可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處以5至10元的罰款。
農村居民未經批準或違反規劃規定建住宅的,鄉級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二十六條 村莊、集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工程設計、施工的單位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設計或施工,限期改正,并可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設計資質證書,或超出設計資質證書規定的規模和業務范圍,承擔設計任務的;
(二)未取得施工資質等級證書或未按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施工任務的;
(三)不按有關技術規定施工或使用不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構件的;
(四)未按設計圖紙施工或擅自修改設計圖紙的;
(五)擅自出賣、轉讓設計、施工資質證書的,除罰款外并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級人民政府責令其停止施工,并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責令予以賠償:
(一)損壞村莊、集鎮的房屋、公共設施的;
(二)工程竣工后,逾期不清理施工現場的;
(三)亂堆糞便、垃圾、柴草,破壞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的。
第二十八條 擅自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的街道、廣場、市場和車站等場所修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由鄉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者,可強行拆除,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鄉人民政府執行處罰時應出示《陜西省收繳罰沒財物許可證》,并出具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罰沒財物收據。罰沒財物一律上繳財政,不得截留。
第三十條 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凡違反《條例》和本辦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未設鎮建制的國營農場場部、國營林場場部及其基層居民點的規劃建設管理,分別由國營農場、國營林場主管部門負責,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縣以上國家建設項目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建設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一、主要職能:
1、組織開展城鄉規劃的研究,參與全縣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參與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論證。
2、組織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及重要地區修建性規劃的修訂和調整工作,負責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審批工作,綜合平衡與城市規劃相關的專業規劃、專項規劃。
3、管理指導縣城各類建設項目的規劃實施,負責審批《建設項目工程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規劃方案的審定工作、負責項目工程的放線、驗線和規劃驗收工作。
4、負責對縣城規劃實施進行檢查,對各類建設項目實施規劃監督管理、查處各類違法建設行為。
二、服務內容:
1、規劃選址、用地紅線、建筑紅線服務;
2、規劃方案許可各類技術指標控制服務;
3、用地許可服務;
4、設計方案設計許可服務;
5、項目規劃工程許可服務;
6、審批后規劃服務。
三、服務對象:
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縣城居民,在我縣城鄉規劃范圍內的工業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等。
四、服務承諾:
實行限時審批,提高工作效率;文明熱情,規范工作行為;依法依規行政,公正廉明執法;堅持陽光操作,接受社會監督;自覺嚴格守紀、勤政廉潔敬業
1、規劃設計方案報審和《建設項目用地選址意見書》的核發:對報來的規劃設計方案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形成書面反饋意見,對符合規劃條件的規劃設計30個工作日內提交規委會議審定,原則通過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報批材料并組織專家評審后辦理選址審批手續。(不含規委會審定時間)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核發:對具備發證條件并符合用地規劃要求的建設項目,經正式受理2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審批手續。
3、《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核發:對具備條件的報建項目提交規委會議審定,正式受理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手續后,辦理發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含規委會審定和其它相關部門審查時間及工程地質勘察、工程測量、規劃設計、建筑設計等技術審查和服務時間以及社會公示時間)
近年來,我市的村鎮規劃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人居環境得到明顯改善,村鎮面貌發生了巨大變化。但是,目前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有的地方村鎮規劃編制滯后,村鎮建設和管理缺乏科學的依據,有些地方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隨意違反村鎮規劃,盲目建設,導致土地資源浪費和城鄉建設布局失調;村鎮的規劃與管理力量薄弱,規劃實施缺乏監督機制,違法建設屢禁不止。這些問題嚴重影響了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發展。
小城鎮和村莊規劃建設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加強農業基礎地位,促進農村經濟與社會發展,實現廣大農民安居樂業,都具有重要意義。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提出的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戰略決策,整頓村鎮規劃建設秩序,健全村鎮規劃監督管理制度,促進村鎮建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通知》(國發[20*]13號)“各級人民政府要健全城鄉規劃管理機構,把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公共財政預算,切實予以保證”的文件精神,現就加強村鎮規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科學編制村鎮建設規劃。
村鎮建設規劃是小城鎮與村莊建設的“龍頭”,是實施小城鎮建設與管理的“憲法”,各縣(市、區)必須高度重視村鎮建設規劃的編制工作。小城鎮與村莊建設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規劃編制要按照《江西省村鎮規劃編制與審批暫行規定》的要求合理布局,精心設計,融經濟、適用、美觀于一體,與自然景觀和鄉風民俗相統一;要克服以路代街的規劃建設模式,實現城鎮布局棋盤式,村(居)民小區組團化,努力營造現代氛圍,不斷提高文化品位。
二、嚴格執行規劃許可制度。
建制鎮規劃區內的各項建設,要按照《城市規劃法》的規定,向縣級建設部門依法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集鎮和村莊規劃區內的各項建設,要按照《江西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的要求,向鄉(鎮)政府依法辦理《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憑《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辦理用地手續。興建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設施、生產經營性設施和單位內的其他建設工程,以及高度在2層以上,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投資金額在3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還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于未取得相關許可證件的,規劃建設部門不得批準建設,國土資源部門不得辦理用地手續,不得提供建設用地。
三、強化規劃實施的監督管理。
村鎮規劃經法定程序批準后,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嚴格執行,不得隨意更改。規劃區內的一切建設活動必須堅決服從規劃要求,對任何違反規劃建設的行為,要堅決制止、及時糾正,并按照“誰批準、誰負責、誰賠償”的原則,追究機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對未批先建、少批多建、亂批亂建,尤其是在基本農田開“天窗”的,必須依法堅決拆除,切實維護村鎮規劃的權威性、嚴肅性和連續性。
市城鄉規劃建設局要針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村鎮規劃編制、審批與實施情況,不定期開展檢查督促,堅決查處和及時糾正各種違法違規建設行為,對典型案例要公開曝光??h、鄉兩級人民政府要加強監督檢查,嚴厲查處各種違規建設行為。
四、健全規劃管理機構。
為加強村鎮規劃管理工作,各鄉(鎮)設立“村鎮規劃管理所”,與新農村建設辦公室合署辦公,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h(市、區)建設局對其實行行業管理。本著不增加人員編制,不增加鄉(鎮)財政負擔的原則,按照2萬人以下的鄉(鎮)配2至3人,2萬人以上的鄉(鎮)配3至4人的標準,配備村鎮規劃管理所工作人員。所需編制使用現有事業編制,人員從鄉(鎮)現有事業編制中調劑解決。落實的人員名單在9月底前報市城鄉規劃建設局。
村鎮規劃管理所的具體職責為:1、在上級業務部門指導下,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內貫徹實施村鎮規劃建設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2、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的村鎮規劃的編制、修編、調整和實施,建立健全本行政區域的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檔案。3、受縣(市、區)建設部門委托,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住宅建筑通用圖集》的推廣應用、村民建房規劃、戶型設計審批工作,發放《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4、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鎮建房節能、節地、節水、節材的推廣應用和環境保護工作。5、受縣(市、區)建設部門的委托,負責小城鎮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的審查與報批工作,發放“一書兩證”,即:《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6、受縣(市、區)主管部門委托,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小城鎮與村莊規劃區內市政公共設施和村容鎮貌、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的管理工作。7、受縣(市、區)建設部門的委托,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工匠進行管理。8、協助縣(市、區)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督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工程質量安全進行監督。9、協助縣(市、區)建設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違反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10、完成縣(市、區)建設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加強規劃管理組織領導。
為進一步規范城鎮建設、新區開發、建設項目配套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管理,明確相關職能職責,根據《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市都市區配套綠地管理技術規定》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園林綠化規劃
(一)新區開發、城鎮建設在進行總體規劃、詳細規劃時,應將園林綠化納入規劃,并邀請園林綠化方面專家參加評審,總體規劃要按建設規模規劃明確園林綠化的相關指標,在詳細規劃上應明確園林綠化的具置和紅線面積。縣城建成區和鄉鎮要根據實際條件,制定改造計劃,增加園林綠化,改善城鎮環境。
(二)建設項目在辦理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凡涉及占用園林綠地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出具園林部門的書面審查意見。建設項目在方案評審及施工圖設計中,必須有園林綠化的設計內容,并有綠化總平面布置圖。園林部門對項目的園林綠化指標、設計圖進行審查,并出具綠化審查意見書,規劃建設部門方可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工程建設許可證。
(三)建設項目配套綠化的規劃、指標核定嚴格按《市都市配套管理技術規定》執地行。
二、園林綠化建設
(一)市政園林主管部門對新區開發的市政管網、路燈、環衛設施、園林綠化等工程的建設實施全過程進行監督和指導,并參與工程的竣工驗收。鄉鎮公園、游園、綠化廣場和城市道路綠化等項目的設計方案,需報市政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批,市政園林綠化部門要加強技術指導和監督實施。
(二)建設項目園林綠化投資應按建筑安裝工程費用的0.5%至2%的比例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在規劃驗收時,先由市政園林部門對配套的綠化工程出具綠化指標核定意見書后,方可發放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
三、園林綠化管理
為全面掌握我縣“放管服”改革任務分工方案工作落實情況,推進各項改革措施落地生效,按照縣職轉辦《關于全面總結我縣年度深化“放管服”改革任務推進落實情況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及時開展了相關工作,現將2020年工作情況總結如下:
一、落實文件精神,著重部署行業改革
(一)、按照《2020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點》的要求:對于第(二十四)項:深化規劃用地審批改革。
1、落實“多規合一”、“多證合一”、“多測合一”,成立驗收組織。按照“多規合一”的要求,目前我縣空間規劃正在編制中,預計明年6月完成。根據上級文件要求,我局現已經將原自然資源部門所發放的原《用地預審》及原規劃部門所發放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合并,統一發放《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一證即可;同時也將《建設用地批準書》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進行了兩證合一后,將用地項目直接發放《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一證即可;借助通化市自然資源局“多測合一”平臺,企業可以直接入庫,開展相關業務,同時我局正在進行“多測合一”的電子政務信息化平臺建設。按照上級文件要求,我局已開展由我局行政審批辦牽頭,成立由空間規劃科、用途管制科、自然資源管理科、不動產登記局、監察大隊組成的聯合驗收組,將規劃核實、土地核驗、不動產測繪等合并為一個驗收事項的“多驗合一”工作。
2、建立多信息平臺,壓減審批材料和時限。目前正在建設我局的電子政務信息管理平臺,加強信息共享,同時貫徹落實“多證合一”改革,現已合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和用地批準,統一發放《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合并《用地預審》和《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統一發放《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并按照上級文件要求壓減材料,并將審批時間,在材料齊備的條件下,由10日縮減至3個工作日。
3、對土地礦產相關業務要求,予以市場主體單獨評估。已實施在依法設立的開發區、新區和其他有條件區域,土地供應環節不再就區域內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地質災害危險性等事項對市場主體進行單獨評估。
(二)、對于第(二十七)項:深化推進不動產登記領域“最多跑一次”改革。
1、繼續健全不動產登記機制規范化、標準化、便民化,最終實現企業群眾‘最多跑一次’”。提供“一窗受理”和“一站式”服務,申請人材料齊全后持一套材料叫一次號到一個窗口即可申請完畢。業務資料進行內部流轉,不動產、房產和稅務并行辦理,實現了“只進一個門”、“只排一次隊”、“只提交一次資料”,節省時間少跑腿,有效提高辦事效率,所有業務已經100%實現‘最多跑一次’。
2、簡化流程,“最多跑一次”,“一次不要跑”。我中心將權籍調查、預審咨詢、受理等10個工作流程14個步驟壓縮為3個工作流程3個步驟,辦理時限從10個工作日壓縮至5個工作日。重點縮減了與企業需求密切相關的產權首次登記辦理時限,有力降低了企業和群眾辦事的時間成本。
3、開辟綠色通道,增設企業服務窗口。抽調骨干力量,設立代辦員,建立營商工作區,專門辦理企業登記及加急件,即來即辦,即辦即結。對重大項目和重點企業提供預約跟蹤和全方位服務,解除群眾、企業的燃眉之急。
4、加強窗口建設,建立服務制度舉措。不動產登記中心堅持“服務理念求新,服務內涵求深,服務業務求精,服務態度求好,服務形象求優”的宗旨。把做優窗口工作、提升窗口服務形象作為優化營商環境的主要內容。窗口服務切實做到紀律嚴格、透明公開、規范管理、高效便民。
5、升級助企措施,多方位服務企業。優化權籍調查流程,開展工程建設項目“一次權籍調查”,企業在用地范圍不變的情況下,只需開展一次權籍調查和成果更新,就可以在不動產交易和權屬登記環節多次利用權籍,提升項目審批效能和辦事效率。
6、打造新型服務系統平臺,提升服務效率。投資約180萬資金開發新系統,創新業務辦理方式,優化登記功能,簡化系統入口和辦理步驟,信息錄入更加簡單快捷,運行速度加快,同時實現全籍、辦理和繳費等信息整合與共享。系統最后的調試工作在本月即將結束,屆時全面應用,以優質的系統流程提供優質的服務。
7、加強隊伍建設,合理充實登記人員。新聘用合同制人員19人到崗到位,現已基本完成業務的學習,充分緩解了人員不足的問題,較大程度解決“辦證慢”的問題,加快辦件速度,增加群眾滿意度。
8、創新推動企業“無還本續貸”登記業務,強化企業續貸不動產抵押登記的保障措施。我中心外派人員去通化市學習,將與輝南縣農村商業銀行合力推進“不動產登記+金融服務”新模式,已開啟試點工作,密切銜接續貸業務與不動產登記,有效緩解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等問題,為企業健康發展提供強有力支持。
二、突出工作亮點,增強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質量。
(一)、觀念改變,梳理新思想。在疫情期間,能夠結合群眾和企業復工復產的實際情況,積極開展“最多跑一次”、容缺辦理、延時、預約、辦件郵寄等服務項目,進一步解放思想,改變觀念,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結合自身實際工作特點,根據服務事項、業務范圍,對有利于群眾和企業復工復產的事情,做到主動落實,主動服務。
(二)、做好內部協調,實行“容缺審批”模式?,F我局全面落實“一窗受理,內部流轉,限時辦結,窗口出件”,協調局各業務科室,加強內部溝通,后臺分類審批辦理,優化辦事流程,確保限時辦結。重新梳理行政審批事項的辦事程序,進一步優化辦事流程。進一步精簡審批前置要件事項,對于確需保留的審批前置要件事項,能夠推行“容缺審批”工作模式的,一律實行“容缺審批”,切實提高審批效率。
(三)、善始善終,做好工作基礎情況匯總。目前窗口受理各類業務咨詢130余件,受理國有土地租賃28宗,發放建設項目預審與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竣工核實通知書共計32件,各類辦件均在法律規定的承諾時限內辦結,按時辦結率達到100%,群眾滿意率達到100%。其中,主動上門服務7次,受到企業和群眾的一致好評。
不動產登記中心所有窗口協同共進,接待咨詢4300余人次,辦理業務量達1998件,移交各類檔案15825件,上門服務200余次,全面做好服務工作。
疫情期間,全面做好防疫工作,及時上報全體人員出行軌跡,避免人員聚集,采取了輪班值守制,合理展開登記工作,涉企服務保障機制,做好信息公開、值班值守、摸排分析、業務學習,投訴處理,跟蹤督辦、事后反饋、匯總反映等各項工作,確保復工復產企業辦事訴求“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保證服務“不掉線”,服務“不打烊”,服務“不間斷”,為企業復工復產以及經濟社會平穩運行提供有力支撐。
規范開展權籍調查,準確界定登記,共享調查成果;窗口受理人員持續強化崗位意識,以“穩、準、快”的標準服務群眾,遇到困難及時協調、及時解決,沒有與群眾發生不愉快的事件,同時配合新系統技術公司完善平臺登記系統;開設“綠色通道”,創新服務模式,不斷優化營商環境,服務企業;“一窗受理”之下,辦理手續得以簡化,辦理時限得以壓縮,辦理流程得以優化,將“只跑一次”改革落到實處;同時確保簡單登記業務可以通過專線電話保證到現場就一次辦結,嚴格落實首問負責制和一次性告知制;不僅順利完成登記發證工作,還為異地回遷和加快宅基地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確權工作作出突出貢獻。
三、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不動產權登記工作的宣傳廣度和深度不夠,造成群眾對我中心的工作在存在一定的不理解和安全隱患,未得到社會各界廣泛認知。
(二)、全體工作人員的業務能力、紀律作風及面對緊急和突況的處理能力都有待提高。
(三)、登記方式有待創新,還未形成網上預約、網上辦理的模式,沒有讓群眾真正足不出戶就能完成業務辦理。
(四)、新系統平臺的應用細節還有待完善,技術人員和我中心工作人員還在陸續解決受理提件審件、權籍無凍結功能、部分調整無授權等問題。
四、下步工作打算
(一)、我們將進一步加強自身建設,不斷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和業務水平,強化執政為民的理念和服務意識,努力做好行政審批工作,逐步完善行政審批業務,積極參加政務服務事項4.0審批平臺以及工改系統平臺的培訓和學習,熟練操作應用平臺系統,推動行政審批改革的進一步深化,為服務全縣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做出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新貢獻。
(二)、全體人員將持續改進自身,提高業務能力,加強學習,推進“放管服”改革任務各項工作。
(三)、加大網絡平臺服務力度,加強信息平臺建設,進一步完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平臺功能,繼續創設不動產登記信息網上查詢服務的環境,逐步推動實體大廳向網上大廳延伸,探索“互聯網+不動產登記”模式,爭取做到線上線下功能互補、融合發展。
第一條為加強村鎮農民建房管理,保障農民建房質量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省建設廳《*省農民建房質量控制管理導則》(試行)及其他有關法規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城區行政管理范圍內的農民建房。
第三條農民建房應堅持科學規劃、節約用地的原則。
第四條農民建房應堅持安全第一、質量為本的原則。
第二章審批管理
第五條農民建房審批必須符合“一戶一宅”和“戶籍所在地”的要求。
第六條農民單戶建住宅的用地面積,使用耕地的不得超過140平方米,使用非耕地的不得超過200平方米。
第七條農民建房不得影響電力、電訊、渠道、地下管線等公共設施,不得妨礙他人的正常生產生活,如通風、采光、通行等。
第八條在公路兩側建房必須符合道路紅線控制要求。建筑物離道路兩側邊溝外緣的距離為:國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縣道不少于10米,鄉道含村級公路不少于5米。
穿越建制鎮、鄉集鎮規劃區的過境公路,其兩側建筑物的控制距離以規劃文本規定的為準。
第九條農民申請在建制鎮規劃區、鄉集鎮規劃區、區內交通主干道兩側200米范圍內建房的,按如下程序辦理:
建房戶申請——村委會簽署意見——鄉鎮村鎮建設管理部門審查報建資料——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區建設局現場踏勘——區規劃委員會審批——區建設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區國土局核發《土地使用證》——區建設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區內交通主干道含106國道、*路。
第十條農民申請在村莊范圍內建房,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其辦理程序為:
建房戶申請——村委會簽署意見——鄉鎮村鎮建設管理部門現場踏勘——鄉鎮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區建設局核發《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區國土局核發《土地使用證》——區建設局核發《村鎮建設項目開工許可證》
第十一條各相關單位在辦理農民建房審核、審批、發證等手續時,必須限時作出許可或不許可的答復。
農民申請在第九條規定的范圍內建房的,村、鄉(鎮)的答復時限為,收到建房戶建房申請及其相關資料的10個工作日內。區建設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時限為10個工作日內。區國土資源局核發《土地使用證》的時限為15個工作日內。
農民申請在村莊內建房的,村、鄉(鎮)的答復時限為,收到建房戶的建房申請及相關資料的5個工作日內。區建設局核發《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村鎮建設項目開工許可證》的時,限為2個工作日內。需要辦理《土地使用證》的,區國土資源局核發《土地使用證》的時限為15個工作日內。
第十二條各鄉鎮人民政府在審核或審批農民建房規劃時,必須審查申請人的居住狀況、戶籍情況、選址與用地情況以及房屋設計圖紙,建房戶不符合規劃審批條件的不得批準。房屋開工前,各鄉鎮村鎮建設管理部門必須審查建房戶的施工承包合同簽訂情況、安全質量承諾書的簽訂情況、意外傷害保險的辦理情況。建房戶不符合開工條件的不得準予開工。
第十三條農民在建制鎮規劃區、鄉集鎮規劃區、區內交通主干道兩側200米范圍內建房的,由區規劃部門現場定位放線或委托鄉鎮村鎮建設管理部門現場定位放線。農民在村莊范圍內建房的,由鄉鎮村鎮建設管理部門現場定位放線。
第三章質量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農民建房選址應做到有適宜的衛生條件、良好的地形地貌、良好的工程地質條件、良好的場地穩定性。盡可能避免污染,避開不穩定土層,避開可能發生地質災害和自然災害的區域。
第十五條農民建房應注意結構選型,既要與當地建筑風格相結合,美觀適用,又要符合抗震設防、防災減災的要求。
第十六條農民建房選用的原材料、構配件,應為正規生產廠家生產,嚴禁采購和使用無生產廠家、無材質證明、無產品出廠合格證的“三無”建筑材料。
第十七條農民建房應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筑隊伍、建筑工匠施工。
第十八條農民建房在施工過程中要把好基礎處理關、墻體砌筑關、鋼筋綁扎關、模板支護關、現澆砼體關、預制構件關、屋面施工關、防水工程關、水電安裝關、裝飾工程關。
第十九條農民建房在腳手架搭設、臨時用電、起重設備、安全帽、安全網、安全帶的使用等方面必須符合規定。
第二十條農民建房應辦理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一條農民自建或聯建三層及三層以上,或投資30萬元以上,或建筑面積3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應符合建設項目招投標管理、建設項目工程質量監督方面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推行農民建房質量安全村委會負責制,村委會要負責村民住宅建設質量安全管理的監督工作,及時掌握情況,反饋信息。
第二十三條區、鄉(鎮)村鎮建設管理部門、村委會對村鎮農民建房中違反質量安全管理要求的行為,要及時發現,及時制止,及時處理。
第二十四條區建設局要加強對農村建筑工匠的管理,開展建筑工匠的培訓工作。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但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占用土地建房的,建設用地批準文件無效,占用的土地由區政府責令收回。
擅自改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用地范圍,或者非法轉讓《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由規劃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銷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村鎮農民在第九條規定的范圍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區建設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村鎮農民在村莊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二十八條建房戶以及施工單位接到停止違法建設行為的通知后,繼續強行施工的,規劃監察部門可通知供電、供水等部門,停供違法建設施工用電、用水,有關部門應協同實施。
第二十九條無權審批、越權審批、違反規劃審批以及其它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審批使用土地和住房建設的,其審批行為無效,依據該批準文件進行的建設,按違法建設處理,對違法審批的單位及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由區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違法審批的單位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