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7-20 20: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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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證券監管體制內在機理發展完善
一、證券監管體制的歷史演變
中國證券監管體制的演進是伴隨著中國證券市場的產生和發展而建立起來的,并隨之不斷變化的動態過程,其體制變遷及其特征與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不同階段與格局相適應,并與市場發展的客觀需要和內在的政府監管目標相吻合。我國政府對監管體制的選擇和調整決定于我國特殊的經濟、政治、文化、市場發展的客觀要求,經歷了以下3個階段:
1.1981—1985年,無實體監管部門階段
這是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萌芽期。除了國債發行之外,基本上不存在股票市場和企業債券市場。雖然于1984年公開發行了股票,但股份制試點與股票交易僅限于極其狹小范圍。該階段不存在真正的監管體制或明確的管理主體。
2.1986—1992年,監管體系雛形階段
總體上,我國證券市場仍處于規模極小的“嬰兒期”,與之相對應,在政府管理層面上出現了若干監管上述證券市場領域的部門主體,但未形成統一、有序、通暢的集中管理體系。監管體制框架中的政府部門和自律組織等若干因素已出現,但仍表現出明顯的初創特征和摸索性質。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管理企業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管理金融市場”被正式法規確立為證券市場主管機關。但監管職責不明確,實踐中的管制權力缺乏集中型模式所要求的權威性和管制力度。地方政府體現出監管框架中的分權性和非集中性。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政府管制。多部門介入的管理格局略見雛形。行業自律監管組織尚未擔負實質性自律職能。
3.1992一l998年,初級集中型監管體制階段
1992年l0月,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標志著我國證券市場步人了集中型監管體制階段。從有關資料可以看出,1996年以后,市場取得飛速發展,無論是日均成交金額還是日均開戶數都是呈現上升的趨勢,這充分說明了證券市場的蓬勃發展。與此相呼應,集中型管理體系逐漸形成。確立中央監管機構,一部分權力根據證券活動性質和歸口的不同劃分給國務院各部委。地方政府相當程度地介入證券市場管理,形成了中央與地方相結合的市場管理體系。首次確立獨立于其他部門的專門性證券主管部門,擺脫了依附于財政或中國人民銀行的舊模式。一定程度上兼顧了我國證券市場發展與規范進程中所牽涉到的錯綜復雜的諸多方面的難題。但是,仍表現出權力分散、獨立性和權威性弱、缺乏覆蓋全國性的監管機構的動態特征。總體上,這個階段表現出多層次的、多元化以及部門分工協作的中國特色,且明顯地顯示出過渡期的特征。
二、我國證券監管體制的現狀及其內在機理
目前我國證券市場實行的是集中統一的監管體系,即以政府監管為主導,集中監管和市場自律相結合的市場監管框架。
1.監管主體
1998年國務院批準了中國證監會的職能、內部機構和人員編制的“三定”方案,確定了證監會是國務院直屬機構,負責全國證券期貨市場,并成為取代國務院證券委員會職能的惟一最高證券監管機構。根據該方案的規定,證監會將建立集中統一的證券期貨監管體系,在全國各地設立派出監管機構并實行垂直管理,但在現實中,我國監管主體存在多元化現象,主管部門之間關系較為復雜和不協調。
2.自律組織是資本市場監管體制中不可或缺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自律組織有兩種形式,即社會性的監督組織和行業自律。前者主要包括證券業的中介服務組織如會計師事務所。后者包括兩方面:一是證券交易所的場內自律,二是場外交易的自律,即中國證券業協會進行的自律監管。
3.監管法規體系
1998年以前我國證券市場和監管是通過一系列的行政法規,包括全國性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的行政法規。1998年《證券法》的通過標志我國證券市場依法治市進入一個嶄新的階段。《證券法》和《公司法》作為我國證券監管的法律基礎和其他證券法規共同構成證券監管法規體系?,F行證券監管體制具有集權性和一元化、權威性和獨立性高、兩級管理垂直化以及自律性弱的特征。雖然仍存在自律管理作用未得到足夠重視的問題,但這個體制框架與我國證券市場現在高速發展相適應?,F行證券監管體制的形成原因主要是針對如何克服原體制存在的內在弊病和矛盾。
三、未來證券監管體制的進一步完善
在全球化程度加快的大環境下,我國證券監管體制應當立足國情,放眼世界,不斷健全、完善。證券監管體制的建設,不僅關系到證券市場的發展,更關系到經濟安全,國民經濟的長遠發展。進一步完善證券監管體制必須全面考慮,放眼未來,對證券監管體制進行有效的改造。
1.加強證券監管體制的自身建設,逐步健全與完善
證券市場是變化無窮的,只有依據客觀規律,制定完善制度才能保障市場健康運行。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樹立科學監管理念。監管理念主要包括:第一,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第二,確保公平、高效、透明;第三,降低系統風險;第四,樹立國際化意識。
(2)明確監管職能,提高監管水平。監管機構作為規則的制定者和執行者,其職能就是保障市場的公平、公開以及公正地對待所有市場參與者,體現了監管理念和目標。相應的權限,應當依據其職能而定,即僅能作為“裁判員”。并非事無巨細一概全攬,不能把“運動員”兼于一身,應減少證監會在監管中的行政干預色彩,增強其對上市企業以及證券市場的各參與者的監管手段和能力。尤其要注意的是,在監管過程中,要加強對行為和過程的監管,而不僅僅是對結果的監管,對監管者而言,行為本身比結果更值得關注。同時,改善監管手段,提高監管水平,努力實現手段的間接化、多樣化、市場化,減少政府對市場的操縱。此外,應當提倡監管行為的科學化、民主化,保證公正地權衡各方利益,保護投資者信心。(3)完善監管體系,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監管。隨著證券市場的成熟,政府主導和行業自律相結合的監管體系日益成為大多數國家選擇的主流。充分發揮兩者的優勢,避免各自的缺憾,對于完善監管體系是十分重要的。自律監管具體而言包括三個方面:第一,加強自身監管機構的組織建設;第二,要盡快完善自律管理規則;第三,要理順證券交易所管理制度。
2.改善證券監管的外部環境,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1)健全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建立良性的立法、司法環境。證券市場的發展,要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監管,這就要求首先要完善立法,去掉或者完善一些與現有政策和法規相矛盾的條文,法律是要不斷向前發展的,結合目前市場需求不斷完備證券監管的法律制度,盡快細化證券法的相關規則,出臺相關的法律條文,形成完善的證券法規體系。其次是要加強執法,如果沒有強有力的執法措施,再完善的法律條文也無用,因此我們不能忽視有法必依的重要性。
(2)重構社會信用體系,恢復我國證券市場的公信力。
論文摘要:證券發行審核制度是解決發行人及其證券市場準入問題的基礎性制度?;诒O管理念和監管體制等方面的差別,世界各國(地區)實行的證券發行審核制度大體可劃分為注冊制和核準制,美國是實行注冊制的典型代表,我國則實行核準制。本文旨在比較分析中美證券發行審核制度的差異與優缺點,以對完善我國現行的證券發行審核制度提供借鑒。
論文關鍵詞 證券發行 審核制度 注冊制 核準制
證券發行是指發行人以籌集資金和調整股權結構為目的做成證券并交付相對人的單獨法律行為。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快速發展,深化證券發行體制改革越來越成為完善資本市場的重要任務之一,而證券發行審核制度的改革則是證券體制改革的重中之重。比較分析美國證券發行審核制度與我國證券發行審核制度的差異,對如何立足當前并進一步完善我國現行證券發行審核制度具有借鑒意義。
一、中美證券發行審核制度的比較
世界各國(地區)由于在證券監管理念和監管體制等方面的差異,導致所實施的證券發行審核制度各不相同,但從一般意義上講,各國(地區)均通過法律形式加以規范,任何證券發行人公開發行證券,均應事先向本國(地區)的證券監管部門申報注冊報表,嚴禁未經注冊或未獲注冊豁免的證券流通。從當前世界各國(地區)通行的證券發行審核制度來看,基本可劃分為形式審查主義的注冊(申報)制和實質審查主義的核準(審批)制。
(一)美國證券發行審核的注冊制
1.美國證券發行審核注冊制的內涵及法理基礎
注冊制又稱申報制、登記制,美國證券發行審核實行注冊制的規定及相關內容主要集中于1933年的《證券法》。依據該法律,發行人在公開發行前,依法遵循完全公開原則,全面準確地將投資者作出決策所需要的公司財務、業務等重要信息資料予以充分完全的披露,并向證券監管機構申報;證券監管機構對其所申報信息資料作形式審查而實質性審查,即僅審查信息資料的全面性、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而不對證券自身的價值做出任何判斷;發行人公開和申報有關信息材料后,證券監管機構未提出補充或修訂意見或未阻止注冊生效者,即視為已依法注冊,發行人即可發行證券。美國證券發行審核實行注冊制的法理基礎是:信息披露制度是美國證券市場的核心和基石,也是保護證券投資者利益最為有效的手段之一,只要發行人披露的信息真實可靠且符合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監管機構就履行了審核職責;對于發行人的證券是否具有投資價值等實質性問題,應由投資者依據公開的信息自行判斷、自負風險,這樣就可以在盡量減少政府對證券市場干預的前提下,保護公眾投資者的合法利益。美國證券發行審核注冊制的程序和特征分析
依據美國1993年《證券法》第5節有關規定,證券發行審核注冊制的程序分為三個階段:(1)注冊登記之前階段。根據法律規定,注冊申報書送達證券交易管理委員會之前,發行者、承銷商和自營商不得有任何推銷證券的行為。(2)等待階段。根據法律規定,注冊生效前有為期20天的注冊等待期,在此期限內,證券交易管理委員會對注冊申報書進行審查,如發現重大缺陷,通知發行人補充修訂;如發現重大虛假、遺漏或誤導等情況,該委員會不再予以審核,發出拒絕命令,申報就此終結。(3)生效階段。證券交易委員會對注冊申報書審查后,如未發現問題,即給予注冊。注冊生效后,發行人即可從事證券發行。由此可以看出,美國證券發行注冊制的主要特征(1)美國證券監管機構履行監管職能主要通過強化信息披露的公開透明來實現。(2)美國證券監管機構對發行人信息披露文件主要依據行業報告、信用評級報告、新聞媒體、網絡信息等公開的信息來源進行復核,旨在協助發行人向公眾投資者充分公正地披露信息。(3)美國證券監管機構對發行人信息披露文件主要采取書面復核的方式,堅持不與發行人公司管理層面對面溝通,不進行現場核查,不評價發行人或推薦某一證券等,旨在確保復核的公開、公正、公平。(4)美國證券監管機構對信息披露文件復核時不對證券的投資價值作出實質性評判,以免誤導公眾投資者。(5)美國證券監管強調事后查處。事前通過強制性的信息披露對申報文件僅作形式審查,但對造假欺詐者嚴格的事后處罰更具強制約束和威懾作用,有效保護了公眾投資者的利益。美國證券發行審核注冊制的優缺點分析
美國證券發行審核注冊制的優點主要表現在:(1)簡化審核程序,降低監管成本。(2)提高市場效率,減少政府風險。(3)體現公正公平,促進良性競爭。(4)倡導理性投資,提高市場水平。美國證券發行審核注冊制的缺陷主要表現在:(1)依靠公開信息源和書面復核方式,難以完全確保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可能導致虛假陳述和欺詐行為。(2)信息披露的前提是投資者能自由獲取發行人公開的信息并據此自行決定投資行為,但在實踐中發行人有時不能全面獲取發行人的公開信息從而導致投資失誤。(3)注冊制強調降低門檻強化懲處,可能放任一些質量較差的企業進入市場,加大了證券市場的投機性。
(二)中國證券發行審核的核準制
1.中國證券發行審核核準制的內涵及法理基礎
核準制又稱實質審查主義或實質管理原則,是指發行人不僅要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實質條件前提下依法將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所需的信息資料予以充分準確披露,而且必須在得到證券監管機構的核準后才能發行證券;證券監管機構不僅審查發行人所公開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而且要對證券的投資價值進行實質性審查,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發行人將被否決。我國資本市場建立以來,證券發行審核制度在實質上一直采用核準(審批)制,但其具體形式則經歷了三個階段的演變:第一階段是《證券法》頒布以前的審批制,核心在于通過行政審批分配指標;第二階段是《證券法》實施后的通道制,系核準制的最初實現形式,核心在于由主承銷商推薦,發行審核委員會表決,最終由證監會核準;第三階段是2004年起實行的保薦人制度,核心在于保薦人負責發行人的上市推薦和輔導,協助發行人建立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審核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實完整性,向證監會出具保薦意見。公司上市后,保薦人還要繼續協助上市公司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等事項,并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承擔連帶責任。參照核準制的內涵可以看出,保薦人制度僅是對核準制的某一方面作了改革,也可以看作是在某些方面向注冊制的一種過渡和靠攏,但并未改變我國現行證券發行審核制度中的實質審查原則,因此,保薦人制度仍屬核準制范疇。我國證券發行審核實行核準制的法理基礎是:堅持實質管理原則,強調國家行政權力對證券監管的干預,由特定機構審查發行人的資格,并對證券的投資價值進行評估,力求通過事前干預和事后查處,增強證券市場的進入限制,降低證券市場的整體風險,有效維護公眾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2.中國證券發行審核核準制的程序和特征分析
根據中國證監會的《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我國現行證券發行審核的程序主要包括:(1)保薦人進行上市輔導并促進公司規范運作。擬上市公司在完成改制設立后,由保薦人負責對日常經營的規范運作、法人治理結構、賬務等問題進行輔導,以完善改制遺留問題,并消除影響公司通過發行審核的潛在隱患;(2)保薦人與發行人共同制作申報材料并報批,保薦人負責對招股說明書、財務審計報告等需要公開披露的材料信息進行把關,并向證券監管機構出具保薦書。(3)證券監管部門進行發行審核,主要通過見面會、書面溝通、對外聯系、專項復核、舉報核查等方式進行初審,再經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后核準發行。由此可以看出,我國證券發行審核核準制的主要特征(1)核準制是行政權力的有形之手干預證券發行的具體體現,發行人的發行權是由證券監管機構以法定的形式授予。(2)核準制強調形式審核與實質審核并重,證券監管機構既對信息公開情況進行形式審查,也要對證券發行條件和標準進行實質審查,并據此作出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要求的價值判斷和是否核準申請的決定。(3)核準制主張事前與事后并舉。實質審查是證券監管機構事前審查的重要內容,但核準制同時賦予監管機構事后審查權和撤銷權。(4)核準制也強調發行人信息的公開披露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實、完整、準確,并對虛假披露進行處罰。我國證券發行審核核準制的優缺點分析
我國證券發行審核核準制的優點主要表現在:(1)核準制有利于保護我國新興的資本市場,避免證券市場的動蕩。(2)形式和實質上的雙重審查,有利于防止不良證券進入市場,提高證券市場的品質信用。(3)對證券的投資價值作出預判斷,可以有力地保護公眾投資者的利益。(4)保薦人制度有利于促進中介機構的發育成熟。我國證券發行審核核準制的缺陷主要表現在:(1)審核程序復雜,增加監管成本。(2)實質審查使市場效率降低,政府風險增加。(3)容易造成投資者對監管機構的依賴心理,不利于投資人群的成熟。(4)市場門檻較高,不利于新興事業的發展壯大。
二、美國證券發行審核制度對我國的啟示
取其精華,去其糟粕,采取揚棄的態度,因地制宜地改進我國證券發行審核制度,才是本文進行比較分析的真正落腳點。筆者認為,借鑒美國的證券發行審核制度,我國的證券發行審核制度可以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改進和完善。
(一)進一步強化證券監管部門對發行審核資料信息的形式性審核
一是拓寬審核資料信息的范圍,除審核公司申報材料外,將公司日常運營狀況、法人和股東違法犯罪記錄、信用評級等一并納入;二是改進審核資料的方式,除審閱公司申報材料外,綜合運用新聞媒體、網絡信息、輿論監督等方式進行審核;三是及時公開經過審核的資料信息,確保公眾投資者的知情權。
(二)進一步弱化證券監管部門對證券發行條件和標準的實質性審核
實質性審核機制不僅增加了行政成本,降低了市場效率,而且意味著每家上市公司都得到了證券監管部門的信用擔保,而一旦上市公司發生質量問題,監管部門要承擔相關責任,相應卻減輕了保薦人的責任。因此,證券監管機構一方面應弱化對證券發行條件和標準的實質性審核,另一方面應將證券發行條件和標準的審核職責交還給市場,由市場將不符合證券發行條件和標準的公司拒之門外。
(三)進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健全證券市場的根本,也是公眾投資者對上市公司建立長期信任的重要手段。一是要強制規范信息披露的內容和范圍,該披露的必須披露;二是要強制規范信息披露的方式方法,通過網絡、媒體等多種渠道同時披露,確保投資人能自由獲知所披露信息;三是要加大對虛假披露的處罰力度,以事后威懾的方式反促信息披露的真實有效。
(四)進一步轉變證券監管機構的監管重點
論文關鍵詞:證券市場監督管理法律制度
我國證券市場自建立以來,在近20年間獲得了飛速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據中國證監會2009年8月25日的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09年7月底,我國股票投資者開戶數近1.33億戶,基金投資賬戶超過1.78億戶,而上市公司共有1628家,滬深股市總市值達23.57萬億元,流通市值11.67萬億元,市值位列全球第三位。證券市場作為我國資本市場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實現我國市場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同時,由于監管、上市公司、中介機構等方面的原因,中國證券市場。這些問題的出現使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備受困擾,證券市場監管陷人困境之中。因此,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監管、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已經成為當務之急。
一、我國證券市場監管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監管者存在的問題
1.證監會的作用問題
我國《證券法》第178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市場實行監督管理,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睆默F行體制看,證監會名義上是證券監督管理機關,證監會的監管范圍看似很大:無所不及、無所不能。從上市公司的審批、上市規模的大小、上市公司的家數、上市公司的價格、公司獨立董事培訓及認可標準,到證券中介機構準入、信息披露的方式及地方、信息披露之內容,以及證券交易所管理人員的任免等等,凡是與證券市場有關的事情無不是在其管制范圍內。而實際上,證監會只是國務院組成部門中的附屬機構,其監督管理的權力和效力無法充分發揮。
2.證券業協會自律性監管的獨立性問題
我國《證券法》第174條規定:“證券業協會是證券業的自律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證券公司應加入證券業協會。證券業協會的權力機構為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同時規定了證券業協會的職責,如擬定自律性管理制度、組織會員業務培訓和業務交流、處分違法違規會員及調解業內各種糾紛等等。這樣簡簡單單的四個條文,并未明確規定證券業協會的獨立的監管權力,致使這些規定不僅形同虛設,并且實施起來效果也不好。無論中國證券業協會還是地方證券業協會大都屬于官辦機構,帶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機構負責人多是由政府機構負責人兼任,證券業協會的自律規章如一些管理規則、上市規則、處罰規則等等都是由證監會制定的,缺乏應有的獨立性,沒有實質的監督管理的權力,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自律組織,通常被看作準政府機構。這與我國《證券法》的證券業的自律組織是通過其會員的自我約束、相互監督來補充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的初衷是相沖突的,從而表明我國《證券法》還沒有放手讓證券業協會進行自律監管,也不相信證券業協會能夠進行自律監管。在我國現行監管體制中,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監管作用依然沒得到重視,證券市場自律管理缺乏應有的法律地位。
3.監管主體的自我監督約束問題
強調證券監管機構的獨立性,主要是考慮到證券市場的高風險、突發性、波及范圍廣等特點,而過于分散的監管權限往往會導致責任的相互推諉和監管效率的低下,最終使抵御風險的能力降低。而從辨證的角度分析,權力又必須受到約束,絕對的權力則意味著腐敗。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監管者也是經濟人,他們與被監管同樣需要自律性。監管機構希望加大自己的權力而減少自己的責任,監管機構的人員受到薪金、工作條件、聲譽權力以及行政工作之便利的影響,不管是制定規章還是執行監管,他們都有以公謀私的可能,甚至成為某些特殊利益集團的工具,而偏離自身的職責和犧牲公眾的利益。從法學理論的角度分析,公共權力不是與生俱來的,它是從人民權利中分離出來,交由公共管理機構享有行使權,用來為人服務;同時由于它是由人民賦予的,因此要接受人民的監督;但權力則意味著潛在的腐敗,它的行使有可能偏離人民服務的目標,被掌權者當作謀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在證券市場的監管活動中,由于監管權的存在,監管者有可能,做出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所以必須加強對監管主體的監督約束。
(二)被監管者存在的問題
1.上市公司股權結構和治理機制的問題
由于我國上市公司上市前多由國有企業改制而來,股權過分集中于國有股股東,存在“一股獨大”現象,這種國有股股權比例過高的情況導致政府不敢過于放手讓市場自主調節,而用行政權力過多地干預證券市場的運行,形成所謂的“政策市”。由此出現了“證券的發行制度演變為國有企業的融資制度,同時證券市場的每一次大的波動均與政府政策有關,我國證券市場的功能被強烈扭曲”的現象。證監會的監管活動也往往為各級政府部門所左右??傊?,由于股權結構的不合理,使政府或出于政治大局考慮,而不敢放手,最終造成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管出現問題。
2.證券市場中介機構的治理問題
同上市公司一樣,我國的證券市場中介機構的股權結構、治理機制等也有在著上述的問題。證券公司、投資公司、基金公司等證券市場的中介機構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雖然也成長起來,但在我國證券市場發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相關發展經驗不足的境況下,這些機構的日常管理、規章制度、行為規范等也都存在很多缺陷。有些機構為了牟取私利,違背職業道德,為企業做假賬,提供虛假證明;有的甚至迎合上市公司的違法或無理要求,為其虛假包裝上市大開方便之門。目前很多上市公司與中介機構在上市、配股、資產重組、關聯交易等多個環節聯手勾結,出具虛假審計報告,或以能力有限為由對財務數據的真實性做出有傾向性錯誤的審計結論,誤導了投資者,擾亂證券市場的交易規則和秩序,對我國證券市場監督管理造成沖擊。
3.投資者的問題
我國證券市場的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離理性、成熟的要求還有極大的距離。這表現在他們缺乏有關投資的知識和經驗,缺乏正確判斷企業管理的好壞、企業盈利能力的高低、政府政策的效果的能力,在各種市場傳聞面前不知所措甚至盲信盲從,缺乏獨立思考和決策的能力。他們沒有樹立正確的風險觀念,在市場價格上漲時盲目樂觀,在市場價格下跌時又盲目悲觀,不斷的追漲殺跌,既加劇了市場的風險,又助長了大戶或證券公司操縱市場的行為,從而加大了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的難度。
(三)監管手段存在的問題
1.證券監管的法律手段存在的問題
我國證券法制建設從20世紀80年展至今,證券法律體系日漸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以《證券法》、《公司法》為主,包括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四個層次的法律體系,尤其是《證券法》的頒布實施,使得我國證券法律制度的框架最終形成。但是從總體上看,我國證券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首先,證券市場是由上市公司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及其它市場參與者組成,通過證券交易所的有效組織,圍繞上市、發行、交易等環節運行。在這一系列環節中,與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規應當是應有俱有,但我國目前除《證券法》之外,與之相配套的相關法律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托法》、《證券信譽平價法》等幾乎空白。其次,一方面,由于我國不具備統一完整的證券法律體系,導致我國在面臨一些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時無計可施;另一方面,我國現有的證券市場法律法規過于抽象,缺乏具體的操作措施,導致在監管中無法做到“有章可循”。再者,我國現行的證券法律制度中三大法律責任的配制嚴重失衡,過分強調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而忽視了民事責任,導致投資者的損失在事實上得不到補償。以2005年新修訂的《證券法》為例,該法規涉及法律責任的條款有48條,其中有42條直接規定了行政責任,而涉及民事責任的條款只有4條。
2.證券監管的行政手段存在的問題
在我國經濟發展的歷程中,計劃經濟體制的發展模式曾長久的站在我國經濟發展的舞臺上,這種政府干預為主的思想在經濟發展中已根深蒂固,監管者法律意識淡薄,最終導致政府不敢也不想過多放手于證券市場。因此在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中,市場的自我調節作用被弱化。
3.證券監管的經濟手段存在的問題
對于證券監管的經濟手段,無論是我國的法律規定還是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均有體現,只不過這種經濟的監管手段過于偏重于懲罰措施的監督管理作用而忽視了經濟獎勵的監督管理作用。我國證券監管主要表現為懲罰經濟制裁,而對于三年保持較好的穩定發展成績的上市公司,卻忽視了用經濟獎勵手段鼓勵其守法守規行為。
二、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
(一)監管者的法律完善
I.證監會地位的法律完善
我國《證券法》首先應重塑中國證監會的權威形象,用法律規定增強其獨立性,明確界定中國證監會獨立的監督管理權。政府應將維護證券市場發展的任務從證監會的工作目標中剝離出去,將證監會獨立出來,作為一個獨立的行政執法委員會。同時我國《證券法》應明確界定證監會在現行法律框架內實施監管權力的獨立范圍,并對地方政府對證監會的不合理的干預行為在法律上做出相應規制。這樣,一方面利于樹立中國證監會的法律權威,增強其監管的獨立性,另一方面也利于監管主體之間合理分工和協調,提高監管效率。
2.證券業自律組織監管權的法律完善
《證券法》對證券業自律組織的簡簡單單的幾條規定并未確立其在證券市場監管中的輔助地位,我國應學習英美等發達國家的監管體制,對證券業自律組織重視起來。應制定一部與《證券法》相配套的《證券業自律組織法》,其中明確界定證券業自律組織在證券市場中的監管權范圍,確定其輔助監管的地位以及獨立的監管權力;在法律上規定政府和證監會對證券業自律組織的有限干預,并嚴格規定干預的程序;在法律上完善證券業自律組織的各項人事任免、自律規則等,使其擺脫政府對其監管權的干預,提高證券業自律組織的管理水平,真正走上規范化發展的道路,以利于我國證券業市場自我調節作用的發揮以及與國際證券市場的接軌。
3.監管者自我監管的法律完善
對證券市場中的監管者必須加強監督約束:我國相關法律要嚴格規定監管的程序,使其法制化,要求監管者依法行政;通過法律法規,我們可以從正面角度利用監管者經濟人的一面,一方面改變我國證監會及其分支機構從事證券監管的管理者的終身雇傭制,建立監管機構同管理者的勞動用工解聘制度,采取懲罰和激勵機制,另一方面落實量化定額的激勵相容的考核制度;在法律上明確建立公開聽證制度的相關內容,使相關利益主體參與其中,對監管者形成約束,增加監管的透明度;還可以通過法律開辟非政府的證券監管機構對監管者業績的評價機制,來作為監管機構人事考核的重要依據。
(二)被監管者的法律完善
1.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
面對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治理機制出現的問題,我們應當以完善上市公司的權力制衡為中心的法人治理結構為目標。一方面在產權明晰的基礎上減少國有股的股份數額,改變國有股“一股獨大”的不合理的股權結構;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能夠使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法律環境,并在其內部建立一種控制權、指揮權與監督權的合理制衡的機制,把充分發揮董事會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積極作用作為改革和完善我國公司治理結構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
2.中介機構治理的法律完善
我國證券市場中的中介機構同上市公司一樣,在面對我國的經濟發展的歷史和國情時也有股權結構、治理機制的問題。除此之外,在其日常管理、規章制度、行為規范、經濟信用等方面也存在很多缺陷。我們應當以優化中介機構的股權結構、完善中介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為根本目標,一方面在法津上提高違法者成本,加大對違法違規的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的處罰力度:不僅要追究法人責任,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相關責任人的經濟乃至刑事的責任。另一方面在法律上加大對中介機構的信用的管理規定,使中介機構建立起嚴格的信用擔保制度。
3.有關投資者投資的法律完善
我國相關法律應確立培育理性投資者的制度:首先在法律上確立問責機制,將培育理性投資的工作納入日常管理中,投資者投資出問題,誰應對此負責,法律應有明確答案。其次,實施長期的風險教育戰略,向投資者進行“股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的思想灌輸。另外,還要建立股價波動與經濟波動的分析體系,引導投資者理性預期。投資者對未來經濟的預期是決定股價波動的重要因素,投資者應以過去的經濟信念為條件對未來經濟作出預期,從而確定自己的投資策略。
(三)監管手段的法律完善
1.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
我國證券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雖然已經日漸完善,形成了以《證券法》和《公司法》為中心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四個層次的法律法規體系,但我國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無論從總體上還是細節部分都存在諸多漏洞和不足。面對21世紀的法治世界,證券監管法律法規在對證券監管中的作用不言而語,我們仍需加強對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重視與完善。要加快出臺《證券法》的實施細則,以便細化法律條款,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補一些《證券法》無法監管的空白;制定與《證券法》相配套的監管證券的上市、發行、交易等環節的相關法律法規,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托法》、《證券信譽評價法》等等;進一步完善法律責任制度,使其在我國證券市場中發揮基礎作用,彌補投資者所遭受的損害,保護投資者利益。
2.證券監管行政手段的法律完善
政府對證券市場的過度干預,與市場經濟發展的基本原理是相違背的,不利于證券市場的健康、快速發展。因此要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手段,正確處理好證券監管同市場機制的關系,深化市場經濟的觀念,減少政府對市場的干涉。盡量以市場化的監管方式和經濟、法律手段代替過去的政府指令和政策干預,在法律上明確界定行政干預的范圍和程序等內容,使政府嚴格依法監管,并從法律上體現證券監管從“官本位”向“市場本位”轉化的思想。
3.證券監管其他手段的法律完善
證券監管除了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外,還有經濟手段、輿論手段等等。對于經濟手段前面也有所提及,證券監管中的每個主體都是經濟人,我們利用其正面的作用,可以發揮經濟手段不可替代的潛能,如對于監管機構的管理者建立違法違規的懲罰機制和監管效率的考核獎勵機制等,促進監管者依法監管,提高監管效率。在法律上對新聞媒體進行授權,除了原則性規定外,更應注重一些實施細則,從而便于輿論監督的操作和法律保護,使輿論監督制度化、規法化、程序化,保障其充分發揮作用。
論文關鍵詞 證券發行 審核制度 注冊制 核準制
證券發行是指發行人以籌集資金和調整股權結構為目的做成證券并交付相對人的單獨法律行為。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快速發展,深化證券發行體制改革越來越成為完善資本市場的重要任務之一,而證券發行審核制度的改革則是證券體制改革的重中之重。比較分析美國證券發行審核制度與我國證券發行審核制度的差異,對如何立足當前并進一步完善我國現行證券發行審核制度具有借鑒意義。
一、中美證券發行審核制度的比較
世界各國(地區)由于在證券監管理念和監管體制等方面的差異,導致所實施的證券發行審核制度各不相同,但從一般意義上講,各國(地區)均通過法律形式加以規范,任何證券發行人公開發行證券,均應事先向本國(地區)的證券監管部門申報注冊報表,嚴禁未經注冊或未獲注冊豁免的證券流通。從當前世界各國(地區)通行的證券發行審核制度來看,基本可劃分為形式審查主義的注冊(申報)制和實質審查主義的核準(審批)制。
(一)美國證券發行審核的注冊制
1.美國證券發行審核注冊制的內涵及法理基礎
注冊制又稱申報制、登記制,美國證券發行審核實行注冊制的規定及相關內容主要集中于1933年的《證券法》。依據該法律,發行人在公開發行前,依法遵循完全公開原則,全面準確地將投資者作出決策所需要的公司財務、業務等重要信息資料予以充分完全的披露,并向證券監管機構申報;證券監管機構對其所申報信息資料作形式審查而實質性審查,即僅審查信息資料的全面性、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而不對證券自身的價值做出任何判斷;發行人公開和申報有關信息材料后,證券監管機構未提出補充或修訂意見或未阻止注冊生效者,即視為已依法注冊,發行人即可發行證券。美國證券發行審核實行注冊制的法理基礎是:信息披露制度是美國證券市場的核心和基石,也是保護證券投資者利益最為有效的手段之一,只要發行人披露的信息真實可靠且符合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監管機構就履行了審核職責;對于發行人的證券是否具有投資價值等實質性問題,應由投資者依據公開的信息自行判斷、自負風險,這樣就可以在盡量減少政府對證券市場干預的前提下,保護公眾投資者的合法利益。美國證券發行審核注冊制的程序和特征分析
依據美國1993年《證券法》第5節有關規定,證券發行審核注冊制的程序分為三個階段:(1)注冊登記之前階段。根據法律規定,注冊申報書送達證券交易管理委員會之前,發行者、承銷商和自營商不得有任何推銷證券的行為。(2)等待階段。根據法律規定,注冊生效前有為期20天的注冊等待期,在此期限內,證券交易管理委員會對注冊申報書進行審查,如發現重大缺陷,通知發行人補充修訂;如發現重大虛假、遺漏或誤導等情況,該委員會不再予以審核,發出“拒絕命令”,申報就此終結。(3)生效階段。證券交易委員會對注冊申報書審查后,如未發現問題,即給予注冊。注冊生效后,發行人即可從事證券發行。由此可以看出,美國證券發行注冊制的主要特征(1)美國證券監管機構履行監管職能主要通過強化信息披露的公開透明來實現。(2)美國證券監管機構對發行人信息披露文件主要依據行業報告、信用評級報告、新聞媒體、網絡信息等公開的信息來源進行復核,旨在協助發行人向公眾投資者充分公正地披露信息。(3)美國證券監管機構對發行人信息披露文件主要采取書面復核的方式,堅持不與發行人公司管理層面對面溝通,不進行現場核查,不評價發行人或推薦某一證券等,旨在確保復核的公開、公正、公平。(4)美國證券監管機構對信息披露文件復核時不對證券的投資價值作出實質性評判,以免誤導公眾投資者。(5)美國證券監管強調事后查處。事前通過強制性的信息披露對申報文件僅作形式審查,但對造假欺詐者嚴格的事后處罰更具強制約束和威懾作用,有效保護了公眾投資者的利益。美國證券發行審核注冊制的優缺點分析
美國證券發行審核注冊制的優點主要表現在:(1)簡化審核程序,降低監管成本。(2)提高市場效率,減少政府風險。(3)體現公正公平,促進良性競爭。(4)倡導理性投資,提高市場水平。美國證券發行審核注冊制的缺陷主要表現在:(1)依靠公開信息源和書面復核方式,難以完全確保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可能導致虛假陳述和欺詐行為。(2)信息披露的前提是投資者能自由獲取發行人公開的信息并據此自行決定投資行為,但在實踐中發行人有時不能全面獲取發行人的公開信息從而導致投資失誤。(3)注冊制強調降低門檻強化懲處,可能放任一些質量較差的企業進入市場,加大了證券市場的投機性。
(二)中國證券發行審核的核準制
1.中國證券發行審核核準制的內涵及法理基礎
論文摘要:目前,在我國對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監管作用越來越重視,本文在分析自律監管的優勢,以及我國證券交所自律監管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后,對我國完善證券交所的自律監管提出了自己的建議和思考。
我國證券市場起步較晚,發展10多年來取得了許多令人矚目的成就。我國現行證券監管模式是以政府監管為主導,市場自律監管為補充的監管制度。但由于現在政府監管沒有發揮應有的功能,致使出現政府監管失靈的現象,同時自律監管的作用發揮很小,所以大力加強自律監管在我國證券市場監管中的作用。我國自律監管體系主要有三方面組成,即證券交易所、證券業協會以及其他相關的行業協會和各種證券市場參與機構。筆者認為我國的自律監管應以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監管為主要力量,本文將主要對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有關問題進行探討。
一、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的必要性和優勢
首先,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的具有更高的監管效率。證券交易所直接貼近市場,熟知市場變化,能夠及時的了解證券市場中的股票的交易信息、股價的波動,發現上市公司的具體情況,可以強制上市公司進行持續信息披露,減少信息的不對稱性,同時可以根據市場反饋的信息,結合證券市場的實際情況,對自律監管及時作出調整、改變規則和措施。
其次,自律監管在作用空間上更為寬泛。法律具有剛性,政府監管必須依賴法律規范對市場進行管理,而法律不能完全調整到市場中的全部間題,由于這種性質就決定了政府監管不可能面面俱到,照顧到市場中的每個角落,肯定會存在政府監管的灰色區域。所以在這些政府監管與法律規范無法調整的領域內,政府監管的效果不言而喻。而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的優點之一就在于它可以在政府的剛性管理之外,施加道德、行業和倫理標準的約束。
再次,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的專業性。證券市場具有高風險性和不穩定性,證券交易所處于市場的前線,要有效迅速的處理市場的各種情況,就決定了自律組織必須儲備著大量的專業人才,這些專業人才必須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和實際的證券市場操作經驗,同時要具有敏銳的市場嗅覺,對市場中瞬息萬變的具體情況,能夠熟練的運用證券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有效的規避市場風險,達到利益的最大化。這些都決定了自律組織相對于政府監管更具有專業性。
最后,自律監管還更符合成本一收益原則。證券交易所處于市場的第一線,可以迅速及時地隨市場作出反應,采取行動,從而降低監管的成本,提高社會公共資源的利用效率。
二、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監管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筆者認為,在現階段應具體根據我國實際國情,充分發揮證券交易所的獨有的自律監管,把證券交易所作為我國證券自律監管的主導力量。然而現實中的證交所的自律監管職能非但沒有得到有效的發揮,而且存在很多阻礙其有效發揮的障礙:
(l)由十證監會與證交所之間的職責劃分不明確,而法律對證交所的性質、地位沒有一個明確的規定,證交所很多職能在很大程度上都要證監會的授權,證監會也代替證交所行使了一部分自律監管職權,致使證交所看起來像一個證監會的“派出機構”。
(2)由于股市的發展能給當地政府帶來巨額的稅收,可以大力推動當地相關產業的發展,加上當地政府的大力支持,滬深兩地交易所之間競爭激烈,相互搶奪上市公司的現象相當嚴重。
(3)證交所本身在組織形式即會員制上存在很大缺陷,實行會員制不利于證券交易的公正性、投資者的投資風險隨之加大,容易形成市場壟斷,這些都導致證交所的很多自律監管職能到不到有效的發揮。
(4)上市協議不是由證交所和上市公司商議決定,而是政府部門硬性規定的產物,不能體現為市場參與主體相互競爭和相互妥協的產物,而是游離于利益關系之外的產物,也就不能發揮市場高效配置資源的職能。
三、關于加強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作用的思考
正如由上所闡明,加強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監管職能,使之成其為我國證券市場自律監管體系中的中堅力量,將有助于我國證券市場監管體系的和諧構建。具體來說可以作以下方面的嘗試:
(1)要強化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監管地位,必須從監管理念上人手,從根本上消除證監會把證交所作為自己的“派出機構”的監管理念,樹立證交所是我國自律監管體系中的主要力量。
(2)完善證券方面的法律法規,從法律上明確規定證券交易所自律機構的性質、法律地位、組織形式,對證交所的權利實行法定授權,進一步明確證監會與證券交易所之間的職能分工,明確證交所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真正將證交所作為一層獨立的監管主體。
(3)賦予證券交易所更多的權力。證券交易所自主決定其人事安排,比如證券交易所的總經理,由其理事會選擇后再報證監會批準;給與證交所更多收益方面的自主權。
(4)從我國具體實際出發,充分借鑒境外的先進經驗,改革我國證券交易所現行的組織形式,由會員制改為公司制。
(5)為了消除地方政府對證交所的控制和干預,建議考慮在合適的時機逐步取消地方政府的稅收分成,切斷地方政府對證交所干預的根本源泉。
一、引言
會計政策選擇的恰當與否,對企業財務信息的質量和信息使用者據以進行決策的正確程度有著直接的影響,進而關系著經濟資源的優化配置與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因此,研究企業會計政策選擇及其經濟動機,對于規范地進行會計政策選擇,確保會計信息的質量,更好地為財務信息使用者服務,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理論意義。
二、盈余管理與上市公司會計政策的關系
(一)盈余管理與會計政策之間的共性
盈余管理的一個重要方法就是會計政策選擇,而會計政策選擇的結果可能會影響到公司的盈余。會計政策選擇屬于典型的盈余管理手段,盈余管理是會計政策選擇的目的。從長期來看,盈余管理并不增加或減少企業實際的盈利,但會改變企業實際盈利在不同會計期間的分布。
(二)盈余管理與會計政策之間的差異
1.盈余管理與會計政策選擇的主要區別在于管理當局的動機。如果管理當局試圖通過收入確認等判斷來達到明確的、事前設定好的目標的話,這種行為就應當屬于盈余管理。
2.盈余管理除了采用會計方法外,也可以采用非會計方法,如安排交易發生及交易方式等,這顯然超出了會計政策選擇的范圍。
三、不同盈余管理動機下上市公司會計政策的選擇
(一)融資動機下會計政策的選擇
為滿足融資動機,上市公司選擇利于盈利的會計政策,往往進行所謂資產剝離重組并按剝離后的結果對前三年虛擬一個會計主體進行模擬經營,達到上市目的。這是由于我國會計準則關于資產剝離的規范性操作程序的研究明顯滯后,對資產重組中涉及到的資本計價、固定資產、長期投資減值等有關損失的確認尚無明確規定。因此許多上市公司便充分利用這個機會進行有效的盈余管理。
(二)規避債務契約約束動機下會計政策的選擇
為達到規避債務契約約束的動機,上市公司會選擇一些降低契約成本的會計政策。債權人與企業簽訂債務契約是為了限制管理者用債權人的資產為企業獲利但卻有損于債權人利益的行為。債權人處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往往在契約中規定一些限制性條款,這些條款在一定程度上會限制企業的經營,作為債務人的企業管理當局則會選擇可增加資產或收入以及減少負債或費用的會計政策來完成上述會計數據指標和避免產生違約行為。
(三)維護管理者當局利益動機下會計政策的選擇
為了維護管理著當局利益的動機,上市公司會選擇利于業績提高的會計政策。大多數企業都通過盈利來衡量管理當局的業績,并由此計算報酬。在這種利益驅動下,管理當局必然通過會計政策選擇,采取將一些費用資本化或減少預提費用等會計政策,使企業獲得較高的會計收益,來提高自身報酬。如果管理者當局的報酬中包括了認股權,管理當局則會選擇能平滑收益的會計政策,以保持其股票價格的穩定。
(四)避免發生政治成本動機下會計政策的選擇
為了避免發生政治成本,我國《公司法》、《證券法》等法規對配股和暫停上市的條件做規定,上市公司為避免摘牌或取得配股資格而進行會計選擇甚至會計操縱的行為。如常用的策略是集中一個會計年度提前確認損失和費用、延期確認收入,另外利用關聯方交易、資產重組或債務重組等方法轉移不良資產,獲取暫時收入。
四、盈余管理動機下會計政策選擇的應對措施
(一)健全公司的治理結構
由于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存在的問題大多是由國有股權占據優勢或控制地位所引發的,因此要健全公司的治理結構,首先,必須通過各種途徑進行國有股減持,改變股權結構嚴重失衡的局面。其次,建立和完善獨立董事制度。再次,建立和健全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使管理者的個人利益與企業的利益掛鉤。最后,大力發展機構投資者。
(二)深化監管政策的市場化改革
在我國資本市場上,誘發盈余管理的主要動機是應付證券監管機構的監管政策,而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政策之所以成為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誘發因素,原因就在于市場監管沿用了計劃行政型的管理體制,因此要降低甚至清除這些誘發公司盈余管理的政策因素的影響,就必須繼續推進監管政策的市場化改革。
(三)建立較為科學的指標控制體系
對于控制上市公司上市、配股、摘牌等行為的限定條件,不應局限于單純依賴于某項指標,比如衡量配股資格時,不應將凈資產收益率作為唯一控制參數,而應建立一個更科學的多變量的控制參數體系,并改絕對數控制為絕對數控制與相對數控制相結合。對于股票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也要改變以連續三年虧損作為衡量的充分條件,應結合其他一些因素結合加以判斷。
(四)完善企業會計準則
對于監管者來說,會計方法選擇范圍和條件的規定應該嚴些還是應該靈活些,是一項兩難選擇。一方面強調會計準則的統一性,有助于減少企業操縱會計數字的機會主義行為,加強證券監管,提高企業之間會計信息的可比性;但另一方面又有可能因此使企業喪失靈活的會計選擇權,難以因地制宜地向投資者提供更有價值的信息。
(五)完善證券監管法規
論文摘要:我國股市長期處于一種混亂和大幅波動的狀態,自2001年7月初以來,我國股市暴跌903.22點。造成這種局面的根本原因就是我國股票市場一系列有缺陷的制度安排。因此,必須從制度分析的角度,對造成我國股市混亂和波動的根源進行徹底的剖析,使其得以變革和完善。
2001年7月初我國股市連續下跌,滬指從2242.42的最高點跌至1339.20的最低點,下跌903.22點,跌幅達40.27%。有人認為本輪股市暴跌的第一塊多米諾骨牌是從烽火通信等四家按發行價高市盈率減持國有股推倒的;有學者認為本次股市下挫是自2000年底開始的有關中國股市大辯論的延續;還有人認為是上市公司增發新股的“圈錢”行為招惹眾怒,以及央行查處違規資金入市.美國發生的恐怖襲擊事件等影響,大盤終于熬不住了;甚至有人認為股市大跌是上半年業績不理想的私募基金故意打壓,迫使政府出臺利好政策,以便在低位撿到籌碼造成的。對于我國股市的下跌,上面提到的各種說法都有一定道理,但筆者認為這些只是造成股市下跌的表面現象。本文力圖以這些表面現象為背景.從制度分析的角度,著眼于針對性、現實性、前瞻性,對我國股票市場混亂和大幅波動的根源進行徹底剖析。
一、有缺陷的制度安排是導致股市暴跌的根源
1.制度安排不完善問題。所謂制度是指一系列規則或規定,主要由法律,組織安排,政策以及習俗,社會慣例等組成。在制度經濟學家看來,制度的起源與變遷主要是為了形成有效的激勵機制,減少外部性,降低交易費用,提高資源的配置效率,促進經濟增長。制度一方面起到減少不確定性的作用,同時制度與不確定性還存在著特定的關系,即制度本身具有不確定性。這是相對于嚴格確定的制度而言的?,F實生活中許多人鉆制度的空子,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不少制度存在著不明確、不肯定的性質或狀態。中國的股票市場如此混亂,其根本問題就是一個制度安排不完善問題,其表現形式有制度缺陷和制度不確定性。制度缺陷即作出的制度安排將帶來更多的負效應,如產權模糊問題,發行規模行政分配化問題,流通股與非流通股分裂問題。制度的不確定性即存在不明確的制度安排,如國有股、轉配股的流通問題,從制度上并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再如稅收.上市額度等政策具有明顯的隨機性。證券法律制度,證券監管制度也有睨顯的漏洞和不確定性。制度問題使得我國股票市場在本來就充滿不確定性的基礎上又增加了一層因素,這給整個股票市場帶來較大的制度性風險。
2.產權模糊問題是一個典型的制度缺陷問題。簡單地說產權就是對財產的權利,它包括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這種權利能夠從法學的觀點去解釋,電能從經濟學的觀點去解釋。從法學的觀點去解釋,產權具有排他性,即法律界定了是誰的產權,就是誰的產權,其他人不能擁有。法律是社會公眾的協定,界定為誰所有也就取得了社會公眾的承認,社會公眾的承認也就得到了人們的相互認可。從經濟學的觀點去解釋,產權具有相對性,即需要比較獲得這種權利的收益與成本,只有當獲得這種權利付出的代價與獲得權利后帶來的收益在邊際上相等才具有意義。這種權利能夠從企業外部去解釋,也能夠從企業內部去解釋,從企業的外部去解釋,即“誰投資,財產的權利就屬于誰”;從企業內部去解釋,即“誰把握著財產的保值增值,財產的權利便屬于誰”。從法學和經濟學角度去研究產權具有理論規范意義,從企業外內部去考察產權具有實際操作意義。我國的上市公司大部分是經過改制包裝的國有企業,其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所有者權益包括自有資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利公積等。其中的負債主要來自銀行,而股份制改革上市后又沒有銀行的股份,那么銀行資產的產權哪里去了不清楚,還算作企業對銀行的負債合理嗎?所謂自有資本實際上是國家財政投資的累積,這部分產權到底是國有股或法人股也不清楚,國有股的資產到底應該屬于誰?
是屬于中央財政還是地方財政,或屬于國資局?這些都不清楚,國有股缺乏最終的所有者,也無人對國有股負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有多少屬于國家,有多少屬于銀行,有多少屬于企業法人,有多少屬于公眾股東沒有明確的界定。企業產權的明晰性既是對投資人合法權益的一種有效保護,也是市場經濟正常有效運行,促進社會資源合理配置和優化組合的必要條件。由于產權模糊這一制度缺陷問題的存在,導致上市公司只是一種形式,而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產權明晰,權益分明,政企分開,管理科學,運作規范”的股份制企業。由于產權關系沒有理清,誰是所有者不能落實,從而導致所有者對企業的關切度降低;權利責任不明確,所有者不能正確評價經營者的業績,經營者的敗德行為時常發生;政府干預企業的現象不可避免;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很難確定,也就是難以做到管理科學。管理科學的核心是建立多種約束機制和激勵機制,其中要特別防止企業所有者對企業經營者的權力失控的局面出現,經濟學家把這種現象稱為“內部人控制”。內部人控制意味著經營者的權利在企業內缺乏制衡,在企業外缺乏約束,可任意支配企業財產,這是與現代企業制度不相容的。“內部人控制”現象的存在又導致上市公司運作不規范,損害所有者利益的行為難以避免.募集資金使用效率低下。由此可見產權不清晰最終導致股票市場提高資源配置效率的基本功能不能得以發揮,也是導致股市混亂和大幅波動最根本的根源。
3.發行規模行政分配化,股權結構不合理,又是一個較為突出的制度缺陷。我國企業通過股份制改造實現了資本的股份化,但上市發行股票的規模是通過行政手段分配的,并人為地分化出國有股,法人股,個人股和外資股。我國股票市場有一個特殊的現象,那就是國有股和法人股約占總股本的6o%70%,而其中的國有股約50%,法人股約20%;向社會公開募集的個人股份僅占30%左右。如此集中不合理的股權結構,使得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的法人治理結構難以推行和落實。股權結構主要指的是作為一種具有決策權的股票在投資者中的分布形態。股票的決策權在各國的公司法中都有明文規定,包括選舉董事,參加股東大會等權利。行使這些權利,對于一個經濟人來說是一種經濟行為,必然在行使動機、行使方式上體現出經濟人的目標要求。這樣,股權的分布狀態如何就會形成不同的決策權結構,進而對經營權形成不同的約束力度。在我國股權結構中,由于國家股在絕大部分上市公司中處于絕對控股地位,使得國家股的代表“一票定乾坤”,中小股東的權益無法在公司的決策和實際運作中得到體現,他們所能做的只能是通過證券市場上的“用腳投票”來表達自己的意志,從根本上造成了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根基塌陷。同時,國家股的控股地位使國家股的代表理所當然地控制了董事會并成為公司的董事長,甚至身兼總經理,這樣經營管理機構不可避免地要體現國家股的代表——行政部門的意志,從而造成股東大會無機能化,董事會,監事會虛擬化的現象。事實上,上市公司的重要人事安排,即公司高層經理人員的任免權仍然牢牢地控制在政府手中。按規范的公司制度來講,擁有控股權的政府也的確有權決定公司重要人事安排和重大經營決策權,公司受政府行政命令的約束是理所當然的事。但政府肩負著多方面的社會政治和經濟職能,因而在實施國有資產管理時就很難儀專注于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而不受其他政府目標的影響,政府對管理人員的選擇標準也不全是經濟績效,從而兩權分離不能真正落實。企業缺乏必要的自主權,尤其是沒有真正獨立的財產權;資本運營、投資選擇上受到行政干預,企業就不可能真正承擔起經營風險或虧損的財產責任;缺乏承擔經營風險或虧損財產的責任,就不可能形成內在的自我約束機制;沒有內在的自我約束機制,企業的行為就必然不合理或不規范。我們看到不少上市公司并不是按照招股說明書所講的那樣進行實業開發,而是利用籌集來的資本進行消費或投機。募集資金使用與招股說明書的一致性及變更程序等方面存在嚴重問題,特別是資金管理的安全性問題尤其突出。嚴重地侵占了廣大中小投資者利益,直接威脅到上市公司的資產安全。行為不規范不僅表現在上市企業上,同時也表現在證券中介機構上,不少證券公司置風險投資的基本原理于不顧,利用自己雄厚的資金實力大肆地進行炒作活動,掀起一陣陣投機。綜合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發行制度的不完善,股權結構的不合理,法人治理結構的不完善是導致上市公司及證券中介機構的行為不規范,投機活動猖獗,股市波動劇烈的重要根源之一。
4.人為地將國有股,法人股和個人股分裂開來,劃分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這一缺陷制度安排是造成股市大幅波動的又一重要根源。大量的國有股,法人股不能流通,使這部分資本的作用受到極大的限制,從而使得作為所有者的國家和法人企業不能充分地享受股東的權益,卻要承擔比其他股東更大的風險。當公司經營狀況不好或受其它因素影響使股票價格呈下跌趨勢時,持有可流通股票的股東可以通過拋售股票使自己的損失得以減少,但持有非流通股票的國家和法人股卻要承擔股價下跌所帶來的損失;同樣,當股價上漲時,國有股及法人股的增值機制得不到體現。由于大部分股份不能流通,資本的自由流動屬性遭到破壞,通過證券市場調節產業結構的功能得不到充分發揮,這實際上也限制了市場機制對資源配置的作用。另一方面大部分股份不能上市流通也影響了股票市場的正常發育。中小股民們普遍認為反正上市公司是國家的,國家總不能讓自己的公司倒閉,國有企業的股票有國家頂著,用不著怕,這使得股民的風險意識在原本就不強的基礎上變得更加淡薄,連續虧損幾年并已經Sr和Pr的企業,一連炒你幾個漲停板,然后再炒你幾個跌停板的現象屢見不鮮,如此炒來炒去股市怎能不大幅波動呢?再者,大量的股份不能上市,等于減少了股市上股票供給量,股市很容易被證券中介機構或私募基金所控制,在行情看好的時候動輒用上億元的資金在股市上興風作浪,在一些小盤股上更是為所欲為、操縱市場、恣意哄抬或打壓股市,如此強烈的投機性,對于股市的破壞是很大的,這也是造成我國股市動蕩不安的真實所在。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人為地將股票劃分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這一缺陷制度安排不僅造成資本市場功能殘缺和扭曲,同時也極大地破壞了股市的穩定性。另外,大量的國有股、法人股不能流通,使這部分資金的作用受到極大限制,從而使得作為所有者的國家和法人企業不能充分地享受到股東的權益,卻要承擔比其他股東更大的風險。從而使整個市場處于一種畸形狀態,一遇風吹草動,市場劇烈波動,國家股無法在市場上發揮應有的作用,它們承擔的義務大于它們應得的權利,使國家在穩定股市方面缺少有力的杠桿工具,這也是造成我國股市劇烈波動的又一重要根源。
二、我國股市混亂波動的其它重要因素
1.證券法規不完善,不健全,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目前中國有關證券的法規只有兩部不完善的《公司法》和《證券法》,其它相關的法律法規根本沒有,如《證券交易法》,《信托契約法》,《投資公司法》,《投資咨詢法》,《公用事業控股公司法》,《證券投資者保護法》等等都沒有建立。之所以說我國的公司法不完善,原因就在于它對經理層管理人員的股份認購和某一股東的最大控股比例沒有明確規定,從而使得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的法人治理結構形同虛設,“內部人控制”現象嚴重,中小投資者的利益經常遭到侵害。證券法的不完善在于其自身的民事責任制度存在許多漏洞,致使證券法未能充分有效地發揮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懲治違法行為,規范證券市場發展的功能與目的。
2.執法力度不夠,造假欺詐行為有愈演愈烈之勢。我國的《公司法》和《證券法》明文規定上市公司要明確募集資金的用途,公司要依法定期不定期地披露企業經營和財務信息,接受持股者的監督。如果公司不遵守法規,不按照招股說明書規定使用資金,不完整、準確、及時地披露信息,甚至編造假賬欺騙投資者,公司高級經營管理人員就要受到依法查處。情節嚴重的,將使主要責任人或者被撤職,或者受法律懲處。然而事實上上市公司、中介機構違規違法后,大多只受到經濟處罰和行政處罰,有的連行政處罰都沒有,更沒有一家被罰出局,投資者的損失無法挽回,成為最大的受害者。瓊民源利用民源大廈造假利潤;銀廣夏演出一幕天津生物萃取公司點石成金的鬧??;紅光實業虛假上市被揭發之后,黎明股份和通海高科等后來者也紛紛登場;港澳實業和西藏圣地等虛假出資:藍田股份偽造政策公文和銀行票據;雅戈爾和三九醫藥披露虛假信息,不按規定使用募集資金;金馬油田,聯通國脈,長春長鈴三公司委托理財的違規行為;湖北立華會計師事務所和深圳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為上市公司造假賬等欺詐事件屢禁不止.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執法力度不夠,造假欺詐的收益遠遠大于成本,所以造假欺詐行為有愈演愈烈之勢。
3.中介機構信用制度欠缺,公信度降低,公信力喪失使股份公司和股票市場的制度基礎遭到削弱甚至破壞。股份經濟是一種秩序經濟,作為股份經濟及至整個社會經濟秩序的建設者和維護者,中介機構在運行秩寧、監管秩序和發展秩序中的作用都是不可替代的。它一方面要為經濟秩序的建立傳遞必要的和真實的信息,另一方面又要直接參與執法過程,并且要為秩序經濟的制度建設提供決策依據。如果執法者本身就目無法律,那么他們所涉及的領域就不可能是有序的,而沒有一個完善和有效的主體秩序、交易秩序、監管秩序和發展秩序,市場的發展進程和發展空間就將受到極大壓制。我國經濟學家,北京邦和財富研究所所長韓志國說得好:“中介機構為上市公司護短的實質就是藏污.幫上市公司造假的實質就是納垢,中介機構公信度的降低和公信力的喪失對股份經濟乃至整個國民經濟的負面作用將極為深遠,它不但會使股份公司和股票市場的制度基礎遭到削弱甚至破壞,而且還將使我們正在著力建設的以信用制度為基礎的市場經濟體制受到極大鉗制?!?/p>
4.證券市場監管體系不健全,監管效率低下。我國現行的證券監管體制屬于集中型監管體制模式,這種監管模式本身就存在著不足:一是容易產生對證券市場過多的行政干預;二是在監管證券市場過程中與政府主管機構的配合有時難以完全協調;三是當市場行情發生變化時,有時不能作出迅速反應,并采取有效措施。我國的證券監管機構是以國務院下屬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主體,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和財政部,國家計委,原國家體改委,地方政府及有關部委,地方證券監管部門共同組成的一個有機體系。如此龐大的管理體系和政出多門的管理機構,在監管證券市場過程中很難達到協調配合,同時幾乎所有證監會的政策都要受到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的影響及制約,行政干預太多,監管效率低下。當市場行情發生變化或查出問題需要重拳出擊時,往往不能密切配合.迅速作出反應,并采取有效措施。
證券法規不完善,不健全,無法可依,出了問題又以罰代法,一罰了之,有法不依;中介機構信用制度欠缺,公信度低下;造假、欺詐、投機行為愈演愈烈;證券市場監管體制殘缺,監管效率低下,是導致我國股市不能正常發展,以及股市混亂和劇烈波動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