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2-24 15:09:39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搬遷申請書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一、變更注冊商標的幾種情況
1.變更商標注冊人的名義
商標注冊人是商標專用權的權利主體,也是《商標法》保護的主體,商標注冊人的名義是商標注冊的重要事項。商店恢復了老字號,或是啟用了新名稱,企業改變了稱謂等等,就需及時辦理變更注冊手續,否則就會影響到商標注冊人權利的保護。
2.變更商標注冊人的地址
商標注冊人的地址,是商標注冊的另一項重要內容,是商標管理機關需要掌握的重要欄目。企業搬遷,改變了原地址,要及時申報變更,否則,會給商標管理機關的管理工作帶來不便,使有關書件無法送達。
3.變更注冊商標核準使用商品的范圍
變更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圍,只限于商品的減少。
上列三個方面內容的變更,不發生商標專用權的轉移,是否發生商標專用權的轉移是注冊商標的變更與注冊商標的轉讓的根本區別。
二、下列情況不屬注冊商標的變更
1.改變商標的文字、圖形的
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有可能與其他人的注冊商標相同或相近,因此應視同為另一商標。如果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就應當重新申請注冊。變動后的商標已脫離了原核準注冊的商標專用權范圍,因而原來核準注冊的商標對改變了的商標元效。
2.擴大核定使用商品范圍的
商標注冊人要求在其原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范圍的基礎上,擴大使用商品范圍,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不屬注冊商標變更,需要另行提出注冊申請,作為一個新的商標辦理注冊。
三、變更注冊商標的要求
申請安裝網絡請示范文一尊敬的各位領導:
您們好!
鑒于公司目前網絡網速情況滿足不了辦公需要,并且資費方式每月68元也不是最優惠的一種,因此建議公司采納電信寬帶169套餐。套餐內容:寬帶20兆(大大加快了上網的速度),每月共享話費169元(包含1-3部座機話費及1-3部手機話費)。年資費1930元,返1690元話費。相比之前的網絡費用,座機話費費用總和要經濟適用很多。
希望領導采納并批準。
此致
敬禮!
xuexila
20xx年x月x日
申請安裝網絡請示范文二尊敬的各位領導:
您們好!
鑒于公司目前網絡網速情況滿足不了辦公需要,并且資費方式每月68元也不是最優惠的一種,因此建議公司采納電信寬帶169套餐。套餐內容:寬帶20兆(大大加快了上網的速度),每月共享話費169元(包含1-3部座機話費及1-3部手機話費)。年資費1930元,返1690元話費。相比之前的網絡費用,座機話費費用總和要經濟適用很多。
希望領導采納并批準。
此致
敬禮!
xuexila
20xx年x月x日
申請安裝網絡請示范文三X科技中心:
因辦公室搬遷,原網絡不能使用,近期因辦公室文件與XX政府文件傳輸加多,到其他辦公室傳輸,一是影響他人,再是安全性問題,因寬帶沒有接入,造成工作中諸多不便,特申請接入寬帶網絡,接入網絡后,辦公室計算機將堅決按照科技中心的要求,做好系統防病毒工作,確保計算機系統安全運行,請審批。
現今社會公眾的追求意識不斷提升,很多事項都需要使用申請書,寫作層面上,申請書下級向上級的行文方式。寫申請書真像想象中那么難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推薦的關于一些崗位調整申請書,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崗位調整申請書1尊敬的公司領導:
我是__部門__崗位的___,于____年_月_日入職,并于____年_月_日開始在這個崗位上工作,至今有_個月的時間了。
在這個崗位的工作中,我始終堅持努力工作、勤奮刻苦的工作作風,把每項工作都做的井井有條。
因為我非常熱愛我們這個大家庭,熱愛我們這個部門,我希望能夠在這里得到長遠的發展,所以我想了解公司更多部門的工作,__部門是公司的主要部門,負責著公司的__工作,我希望公司領導能夠同意我前往這個崗位工作、學習,我決不會辜負領導對我的期望,像在我現在這個部門一樣努力、盡力的開展工作。
是否同意,請領導批示!
此致
敬禮!
__
20__年_月_日
崗位調整申請書2尊敬的分廠領導:
本人__系分廠一名普通員工,于九五年調入工具室至今已整整十四個年頭。在這五千多個日子里,我兢兢業業任勞任怨,不管嚴寒酷暑、白晝黑夜加班加點,十多年如一日隨叫隨到。
從二十出頭的丫頭起只今快奔四十的中年,我一直都默默奉獻在這個平凡的崗位上,敬業愛崗、勤學多問、節能創新,處處為分廠名譽利益放在第一位,從不記個人得失。
然而人非圣賢、熟能無過。去年,由于我工作中的疏忽大意以至造成不可彌補的過失。我日夜反思自責,一直性情變的反復無常、家庭出現矛盾、夫妻感情破裂。九齡幼子與七十有余的多病老人皆落得我一人照顧負擔,重任壓肩還需風雨兼程,一時間力不從心,時常出現精神恍惚、記憶下降。加上去年的慘痛教訓時刻在心里鞭策著我的每一根神經。我感覺自己到了快要崩潰的邊緣。
為此,經過深思熟濾再三斟酌,我還是決定為了分廠的利益,本人忍痛割愛特申請調離原崗位工作,望各位廠領導體察民情、給予寬容理解盡快批準我的申請并能安排適合我的崗位。
此致
敬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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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__年_月_日
崗位調整申請書3尊敬的領導:
感謝您在百忙中審閱我的工作調動申請書!
我于20__年7月21日進入深圳龍華富士康,在CHG成型部門從事小件全檢。在20__年2月份調入CNP成型部門,從事機動。20__年9至20__年8月份從事備品管理與請購。在這期間由于公司部門搬遷,我隨部門調動到煙臺,從20__年至今從事印刷產線管理。在這7年的工作生活中,我很喜歡我們公司,在公司里面工作感覺很幸福,我也很喜歡自己的這份工作。在這7年工作中,無論是做基層還是管理,我都是努力把自己的工作做到最好,兢兢業業,吃苦耐勞,愛崗敬業,兢于奉獻。我的工作能力和各方面的業績有很大的提高,為公司創造了很多的效益。同時也要感謝領導對我的培養,感謝同事們對我的幫助。
人生有許多無奈,我也有不得已的苦衷,這才向您提出內調,我丈夫也在我們公司工作,我們去年有了孩子,但為了還能繼續在這里上班,我們不得已只能把才出生幾個月的孩子留在家里讓母親照料,現在孩子一歲多了,我都沒見幾次,孩子學走路了,學說話了,更難照料了,母親也年邁多病更難照料那淘氣的孩子了,孩子也得不到很好的照看和教育,時常聽母親說孩子生病了,沒帶好,摔了。為人父母我甚是心疼。而母親還要忙于農活,每天不知有多么的狼狽,疲勞。抱怨和無耐只能裝在心里,我自己很清楚。為人子女,我甚是慚愧。每個家庭都有老人,每個人也都會老。古語云:“百行以孝為先”。
而我們作為兒女的又為父母做了些什么,我沒有盡到做兒女的責任,沒時間照顧老人也就算了,還要老人去照料年幼的孩子。沒辦法,誰讓我們都出生在一個貧窮的地方,我們不能沒有這份工作,這是我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而現在的父母和孩子都需要我在他們身邊。我曾想過辭職回家另從業,好照顧家里,可現在的就業壓力很大而且我又很喜歡我們公司的工作。無耐的我開始盲目了。。。。。。
就在前幾天我跟朋友說起這些事,朋友這才建議我說,現在我們家鄉也有我們公司的分公司,建議我申請內部工作調動,我這才看到了希望,所以今天提出了申請。
以上問題的存在,給工作和生活也帶來了諸多的`困難,為了能照顧年邁多病的母親,也為了能照顧孩子的生活和有個良好的教育,更為了不因家庭耽誤自己的工作或舍棄自己熱愛的工作,懇請領導照顧我的實際困難,免除后顧之憂,將我調入成都富士康工作,讓我有更多的精力投身于工作。
我保證我會在新的公司工作做得更加出色的。懇請能得到領導的諒解,并殷切盼望領導對于我的申請能夠給予批準。再次對您在百忙中抽空閱讀本人的申請書表示感謝!
此致
敬禮!
__
20__年_月_日
崗位調整申請書4尊敬的領導您好:
首先感謝領導在百忙中審閱我的申請報告!
我是__的一名基層員工,于___年__月_日由___調入___工作。在這半年的時間中,我虛心學習,服從工作安排,在領導的關心下、在同志們的幫助下,培養了我吃苦耐勞、兢兢業業的工作精神,學到了很多的業務知識,學到了很多做人的道理。在此,感謝單位領導對我的培養,感謝同事們對我的幫助。
我在___站主要負責產地檢疫及相關報表、流調監測、流通監管執法、五個村屯免疫相關指導,由于屠宰檢疫員身體原因,每月負責屠宰檢疫工作10天及相關月報表,由于檔案員休產假,也負責其檔案報表及管理工作。
我的家在___,離___比較遠,早上乘坐五點五十發車的客車上班,晚上的客車五點半到達___,到家六點左右。一個來回需要大約四個小時車程,耗費了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再加上白天工作任務多,工作量大,身心都很疲憊,而且每月屠宰檢疫工作加上周末值班有半個月的時間不能回家,與去年剛結婚的妻子聚少離多,也沒有時間孝敬年歲已高的父母,更沒有時間和精力去與妻子生育一個全家人都在殷切盼望出生的小孩。我一再堅持,盡量保持生活與工作之間的平衡,不影響工作,不過現在實在難以維持。
雖然在___工作時間不算太長,但因為工作的需要,我對相關工作的業務知識的學習和掌握有了極大的提高,相信通過自己的不斷學習與努力,會在新的工作崗位做出更多更好的成績。
所以,懇請領導考慮我的實際情況,對我的工作地點進行適當的調整,盡可能距離住家近一點,這樣也有利于我個人把更多的精力與時間投入到工作之中,為__系統、為___建設多做一些奉獻。
懇請組織和領導批準。
如果因工作調動帶來諸多不便,懇請領導諒解,對此深表感謝!
此致
敬禮!
__
20__年_月_日
崗位調整申請書5尊敬的領導:
您好!
我是___。于20__年6月進入偉星工作至今。目前在金屬二車間后道工序擔任組長一職。
現申請調到天津偉星管業分公司工作。
在加入偉星這三年,我由一名普通的新員工,成長為參與車間生產管理者里面的一員。在這段時間里,通過公司的培訓以及領導的培養。我努力把自己的工作做到最好,兢兢業業,吃苦耐勞,用心做事。帶領組里員工積極配合車間領導的各項工作,及時完成調度下達的生產任務訂單,為提高車間的效益貢獻出自己的微薄之力。在此期間,我的工作能力和各方面的專業知識有很大的提高。自己虛心求學,踏踏實實的工作態度得到車間領導的肯定。自己的工作成果得到領導的認可!
感謝領導對我的信任和培養;感謝工友對我的關心和幫助!
由于個人家庭原因,現在自己不能繼續擔任此項工作,自己的家人一直都在天津工作生活,而自己只身一人在臨海,家人牽掛,自己倍感孤獨!最為主要的原因就是自己身負高額的房貸壓力。必須全方面考慮,前往天津,集全家之力還貸!為解決自己實際困難,免除后顧之憂,更好地投身工作。我希望調到天津工作。
懇請上級領導考慮本人的實際情況,解決我的工作難題。希望各位領導同意本人的工作調動申請,請給予批準,謝謝!
此致
敬禮!
我們強調“精準扶貧、精準脫貧”,關鍵要做到對癥下藥、精準到戶,在扶貧對象、產業項目、資金安排和規劃措施等方面,要做到因人、因地、因致貧原因,有針對性地精準扶貧。
自加入保德縣脫貧攻堅戰以來,駐村工作隊先后與保德縣委、南河溝鄉政府、貧困戶簽訂了單位幫扶責任書、脫貧攻堅責任書,并在村內成立了駐村工作隊脫貧攻堅辦公室。
一、村級資料
在精準識別方面:填寫2016、2017年度扶貧手冊一式三份,貧困戶申請書、農戶家庭經濟收支測算表、貧困戶登記表、“回頭看”摸底表、貧困戶信息采集表、精準識別入戶普查表、貧困戶基本信息表、收入測算表、脫貧目標任務計劃表、五保貧困戶名單、60歲以上貧困戶名單、取水點照片、戶主與其安全住房合影、戶脫貧目標任務表、退出花名分批計劃表、脫貧情況統計表、產業增收幫扶項目入戶摸底調查表、發展特色產業種植以村逐戶核實統計表、低保兜底申請審核表、建檔立卡貧困戶危房改造摸底表、參加新型合作醫療貧困戶名單等扶貧資料的方式,對貧困戶進行了詳細的調查,掌握了貧困戶的真實信息。
在精準幫扶方面:針對以上貧困戶致貧原因,我們按照政策兜底、產業幫扶、異地搬遷、生態扶貧、教育扶貧,“五個一批”幫扶項目首先制定了村脫貧計劃、村幫扶措施、戶脫貧計劃、戶精準幫扶措施、年度扶貧計劃、脫貧攻堅三年規劃,補充了體現農戶幫扶措施及成效的整村退耕還林信息表、發放種羊信息表、農機具補貼表、貧困戶銀行卡信息等證明幫扶收入的相關資料。
在精準退出方面:完善了體現“兩不愁、三保障”的危房整改圖片、每戶供水點圖片、村醫療衛生室照片等信息。以及整村退出登記表、戶退出登記表、戶退出申請書、民主評議會議紀要及簽到表。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個人經依法批準,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體所有土地。
第三條農村村民建房用地,必須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村鎮規劃要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村民建房用地應嚴格遵守村鎮規劃。
第四條農村村民建房用地,必須貫徹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針,認真執行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禁止亂占耕地、濫用土地,村內有空閑地的不得批準使用耕地,有劣地的不得使用好地。農村村民建房盡量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廢棄地、荒坡地,嚴禁擅自占用自留地。
村鎮規劃編制要立足現狀,著眼長遠,堅持“高起點、高標準、高質量、遠目標”的原則,按照城鎮化和節約集約用地的要求,積極開展“空心村”改造、拆舊建新、撤小并大、移村上山和鼓勵農村村民住宅由自然村向中心村、集鎮集聚。為了加快集鎮建設步伐,根據區集鎮規劃要求,各鄉鎮原則上不允許農民在集鎮規劃區內原有村莊建房,下村工業平臺16平方公里規劃范圍內嚴禁村民建房,正確引導村民建房向小集鎮集聚。對中心村、集鎮地理位置優越的地段,其宅基地使用權可采取招標、拍賣等方式確定給具備申請宅基地條件的本村村民。招標、拍賣宅基地使用權收取的資金由鄉鎮政府或村民委員會專項存儲,??顚S?,主要用于本村基礎設施、公益事業建設。到集鎮建房的村民,其占用的土地建設指標在“增減掛”項目中解決。
第五條農村村民建房用地必須符合公路法的有關規定,公路兩旁建房嚴格按照《區規范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實施意見》(府發號及《市人民政府督查通知》(府辦督字號)執行:距高速公路和省道均不少于30米(清宜線不少于50米);縣道區別對待,歐里至、觀巢至界水、哲山至劃江、觀巢至分宜、河下至良山、白沙至萬福、鄧家至羅坊均不少于15米,其它縣道不少于12.5米;鄉道不少于7.5米。
第六條農村村民建房用地,嚴格實行一戶一宅。建筑占地面積占用耕地每人25平方米,每戶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內(含100平方米);占用非耕地每人30平方米,平原地區每戶控制在140平方米以內(含140平方米),山區每戶控制在200平方米以內(含200平方米)。因地形條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每戶控制在240平方米以內。占用非耕地建房的允許建施庭院,但庭院面積不得超過每戶控制總面積,庭院面積不計標準面積,獨生子女及純女戶可增加一個人指標。
第七條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一)確無宅基地的;
(二)原宅基地未達到規定面積的;
(三)農村村民戶成年子女已領取結婚證書(包括男到女家)確需另立門戶,已有宅基地不能分割或雖能分割但新分割的宅基地面積低于規定面積的;
(四)國家、集體建設和村鎮規劃需要搬遷的;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申請宅基地的。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準宅基地:
(一)未列入當年住宅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的;
(二)不服從村鎮統一規劃的;
(三)將原有住房出租、出賣或贈與他人的;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宜批準建房的。
(五)不具備第六條條件之一的;
第八條農村村民建住宅使用土地(包括新建、改建、擴建),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依法分批次上報市政府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建房審批程序:
(一)申請
建房戶依法申請,由建房戶到所在鄉鎮國土資源中心所領取村民建房審批表和用地申請書,申請書由建房戶如實填寫。審批表應按表上欄目逐級填寫。建房戶填好申請書后,上交村民小組。
(二)初審
村民小組在接到村民建房申請后,對其申請的建房條件、占地面積和位置等內容進行初審,召開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進行集體討論,對符合條件的將初審意見張榜公示,公示滿7日無異議的,由村民小組組長在審批表對應的欄目中簽好意見,2天內將全部材料交村委會。
村委會應及時召開村委班子會議進行集體研究,然后由村委主任或分管主任在審批表欄目中簽署意見并加蓋村委會公章,7天之內將材料全部交國土資源中心所。
(三)勘查
國土資源中心所接到有關材料后,應會同所在鄉鎮規劃所對申請建房戶實地勘查,勘查的內容主要包括人口、原宅基地處數、面積、申請宅基地的位置、地類以及是否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等,并分別簽署勘查意見,加蓋公章。7天之內將材料交鄉鎮政府審核。
(四)審核
鄉(鎮)政府對國土資源中心所上報的村民建房每季度末審核一次,召開鄉鎮辦公會或班子成員會,并在建房審批表上簽署審核意見并加蓋公章。
(五)審批
1、國土資源中心所在鄉鎮政府審核后,及時將建房戶申請表、審批表、登記表一并交國土資源分局。
2、分局按照“一戶一宅”、“控制面積”、“保護耕地”、“用地計劃指標”等進行審核,并到實地進行抽查,召開局長辦公會議,對初審意見進行研究。然后簽署審批意見、加蓋公章。報區人民政府審批,涉及農用地的,應按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
第九條經依法批準的宅基地,由申請人所在的村委會或村民小組張榜公布。經批準占用耕地的建房戶,必須按標準到所在鄉鎮交納有關稅費:
1、耕地開墾費每平方米8元(代財政收);
2、耕地占用稅每平方米12.5元(財政收);
3、防洪保安基金每平方米0.75元(代財政收)。
建房戶依法交清有關稅費后,到國土資源中心所領取村民建房建設用地許可證。
第十條農村宅基地申請實行分批次統一報批。占用非耕地的每季度報批一次,占用耕地的每年分二次報批,即上半年五月份報批一次,下半年十月份報批一次。
第十一條在村民建房審批過程中,只要符合建房用地條件的都要按要求逐級上報,不允許扣壓或拖延。
第十二條宅基地批準后,從批準之日起應在一年內動工興建,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收取土地閑置費。超過兩年不建住房的,原批準文件無效,宅基地收回集體另行安排。
山西省最新拆遷條例全文第一條 為實施國務院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均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以下統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拆遷工作。
第四條 各級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職責是:
(一)監督檢查有關房屋拆遷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
(二)審核房屋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房屋拆遷公告;
(三)負責房屋拆遷單位(含被委托人)的資格審查;
(四)調解和裁決拆遷房屋的補償、安置爭議。
第五條 城市房屋拆遷單位,須持有省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房屋拆遷單位向當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拆遷申請,需提交下列資料:
(一)規劃用地許可證和選址意見書;
(二)建設項目的計劃批準文件;
(三)土地使用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實施委托拆遷的,還須提交委托拆遷合同。
第六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在收到拆遷申請書之日起二十日內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或作出不予發證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報省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一)拆遷居民超過三百戶或臨時過渡安置超過一百戶的;
(二)拆遷居民自行過渡超過二百戶的;
(三)拆遷房屋涉及外國組織和外國人的。
第八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確定拆遷范圍后,有關部門應暫停辦理戶口遷入、分戶、營業登記、房屋改建、擴建,房地產交易等手續,但停辦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個月。需要延長期限的,拆遷人應在期滿三十日前提出延期申請,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暫停期滿或者拆遷人逾期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暫停措施自行解除。
第九條 拆遷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擅自變更拆遷范圍、拆遷期限或停止拆遷,確需變更的,應重新辦理有關手續;
(二)與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和安置書面協議;
(三)安置用房應符合《住宅建筑設計規范》的規定;
(四)一般住宅工程的過渡期限不超過二年;
(五)就被拆遷人安置房屋的房號、面積、層次張榜公布;
(六)將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權證交原發證部門;
(七)拆遷安置工作完結后,書面報告當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
第十條 被拆遷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時搬遷,不得借故拖延阻礙建設施工;
(二)如實提供家庭常住人口和出具房屋及其設施的合法產權證件或使用證件;
(三)自拆遷公告之日起,不得建筑施工、改變房屋用途或進行房地產交易;
(四)與拆遷人簽訂補償和安置協議;
(五)按期進戶并及時騰退周轉房。
第十一條 拆遷私有房屋作價補償的金額按下列規定補償給房屋產權所有人:
(一)被拆遷人要求保留產權的,拆遷人可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用新建房屋或者其他房屋互換產權,按照互換房屋面積、質量差異結算差額價款。
(二)被拆遷人不保留產權,要求用公房安置的,按所拆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的原則給予補償;不要求用公房安置的,除合理補償外,可再給房屋所有權人不超過補償金額百分之五十的獎勵。
第十二條 拆除公有房屋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單位自管住宅以產權調換的形式補償,償還建筑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相等的,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與建筑造價結算差價;償還建筑面積超過原建筑面積的部分,按標準價格結算;償還建筑面積不足原建筑面積部分,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二)房管部門管理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調換安置房屋擴大面積或提高結構質量所增加的費用不另行結算。
(三)政府代管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也可以按重置價格補償,補償金額由代管部門代管,并保存被拆遷房屋的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拆除非住宅房屋引起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付給房屋使用人補助費,補助標準以拆遷時被拆遷人在職人數月工資額為基數,補助期限不得超過十五個月。
第十四條 拆遷安置應以拆遷時的戶口人數為準。一房內多戶簿的,屬同輩兩對以上(含兩對)夫妻者分產安置;不同輩者,按一戶安置;空掛戶口的,不予安置。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也予以安置:
(一)原有常住戶口的現役軍人(不含外地結婚定居;
(二)夫妻一方支援省外、國外工作的;
(三)戶口在學校的學生或在本地單位的職工;
(四)出國留學生在簽證期內的(不合國外定居);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應予安置的。
第十五條 對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按下列標準安置:
(一)就地安置的,以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原居住面積或使用面積加輔助面積為安置標準。
(二)從區位好的地段遷入區位差的地段,或被拆遷人主動要求到區位差的地段安置的,增加的安置面積原則上不超過應安置面積的百分之三十和百分之五十。
為鼓勵被拆遷人自愿搬遷,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安置標準。
第十六條 被拆遷私房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分屬兩人的按下列規定安置:
(一)所有人不保留產權,部分出租、部分自住的,應按實際情況對所有人和使用人分別安置;全部出租的,應安置使用人,對所有人進行作價補償,不再安置。
(二)所有人要求保留部分產權的,按保留產權部分的面積互換房屋,對放棄產權部分予以估價補償,安置房屋使用人。
第十七條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實際安置的房屋面積超過應安置面積的部分,由使用人繳納超面積安置費。住宅房屋按建筑造價計算;非住宅房屋按成本價計算。不交納超面積安置費的,拆遷人可減少其安置面積,使用人自愿放棄或自愿減少安置面積的,拆遷人可適當給予獎勵。
第十八條 由于拆遷人的責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長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
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為:半年以內增加百分之二十五;半年至一年增加百分之五十,一年以上至二年以內的增加百分之七十五,二年以上的增加百分之百。超過過渡期限三年以上的,由當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責令拆遷人限期予以安置。
第十九條 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或者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可責令其停止拆遷,并可按拆遷面積每平方米處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委托未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拆遷的,對委托人予以警告,責令其停止拆遷,可以對委托人處以五千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直接責任者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補償、安置標準或者擴大和縮小補償、安置范圍的,對拆遷人可處以五千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直接責任者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當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報省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吊銷其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 拆遷人無正當理由超過拆遷期限或者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的,當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因拆遷人責任造成的,可以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超過拆遷期限或延長過渡期限六個月以上不足一年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超過拆遷期限或延長過渡期限一年以上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被拆遷人違反搬遷協議,拒絕騰退周轉房的,當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限期退還周轉房,并可從逾期之日起按周轉房使用面積,每平方米每日處以零點一元以上零點三元以下的罰款,直至騰退周轉房。
第二十四條 按照本細則收繳的罰款全部上繳財政。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由省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規范城市房屋拆遷行為,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合法有序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拆遷當事人包括拆遷人、被拆遷人、被拆遷房屋承租人,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
第四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城市舊區改造,有利于改善城市環境和居民居住條件,有利于保護城市歷史文化特色和文物古跡。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省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負責管理房屋拆遷工作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第六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城市舊區改造控制性詳細規劃,并依法報經批準。城市房屋拆遷的街區應當具有批準的修建性詳細規劃。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舊區改造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根據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制定城市房屋拆遷的中長期計劃和年度計劃。房屋拆遷年度計劃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對涉及拆遷的建設項目,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前,應當以適當形式予以公示,充分聽取擬拆遷范圍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建設項目規劃一經批準,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重新審批。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批準其變更前,應當重新進行公示。
不符合前三款規定的,不得實施房屋拆遷。
第七條 拆遷房屋的單位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向房屋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六)產權清晰、無爭議的安置用房證明。前款第四項規定的拆遷計劃,應當包括拆遷范圍、拆遷方式、拆遷期限、工程開工和竣工時間;拆遷方案應當包括拆遷補償安置資金預算、臨時周轉用房和用于產權調換安置用房的安排。
第八條 拆遷房屋的單位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時,其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不得低于拆遷總預算的百分之八十,拆遷房屋的單位提供的用于安置的現房價值可以折價計入,但不得高于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百分之三十,安置用房的價值依據拆遷房屋的單位提供的評估機構的評估報告確定;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不足部分由拆遷房屋的單位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規定的期限內補足。
第九條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當??顚S茫疬w房屋的單位不得以抽逃、轉移等方式挪作他用。
拆遷房屋的單位應當與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钍褂脜f議,并在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時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房屋拆遷單位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本條例第七、八、九條規定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不符合其規定的,不予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并應當作出書面答復,說明理由。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拆遷人實施拆遷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5日內,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在拆遷范圍內予以公告。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二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據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確定拆遷范圍后,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屬物;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賃關系。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拆遷范圍內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停止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新建、改建和擴建。
第十三條 拆遷人應當自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5日內,在拆遷范圍內公示下列內容,公示時間不得少于30日:
(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二)房屋拆遷許可證;
(三)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四)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落實情況;
(五)其他需要公示的內容。
第十四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法簽訂書面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依法簽訂書面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人應當自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之日起15日內,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實行貨幣補償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被拆遷房屋的地點、建筑面積、結構型式、層次、戶型、朝向和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等基本情況;
(二)貨幣補償金額及其支付辦法和期限;
(三)搬遷期限;
(四)搬遷補助費、其他拆遷補償費用及其支付辦法和期限;
(五)違約責任與爭議解決方式;
(六)當事人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除載明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一)、(三)、(四)、(五)、(六)項事項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安置用房的地點、建筑面積、結構型式、層次、戶型和朝向等情況;
(二)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三)周轉用房地點、建筑面積、結構型式、層次及水、電、氣、暖等生活設施情況;
(四)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結算辦法和時間;
(五)臨時安置補助費支付辦法和期限。
第十七條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和對被拆遷人的安置不落實的,不得實施拆遷。
第十八條 在拆遷期限內,拆遷人不得實施造成未搬遷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用水、用電、用氣、取暖中斷以及排污、交通阻斷等影響生產、生活的行為。
第十九條 被拆遷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遷人提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
(一)有產權糾紛的;
(二)產權人下落不明的;
(三)暫時無法確定產權人的。房屋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第二十條 拆遷人應當依法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被拆遷人可以依法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根據其區位、用途、結構型式、建筑面積、裝飾裝修等因素,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房屋拆遷價格評估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條 被拆遷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
(二)拆遷范圍確定并公告后,新建房屋和擴建、改建房屋的部分。
第二十二條 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依據房屋所有權證的記載確認。
被拆遷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權證的記載為準;房屋所有權證未記載用途的,由設區的市、縣(市)房屋所有權登記管理部門依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進行確認。
第二十三條 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經營者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拆遷范圍內產權性質為住宅,拆遷許可證頒發前已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拆遷人應當根據其經營年限及納稅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前兩款規定的具體補償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條 拆遷學校、醫院、體育場館、幼兒園等用于社會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五條 房屋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房屋拆遷中涉及古樹名木的,應當依法予以保護;其他花木、綠地,按照城市規劃不能保留的,拆遷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補栽、補種或者補償。
第二十六條 城市房屋拆遷需要遷移公共設施或者各種管線的,由所有權人按照城市規劃自行遷移,所需遷移費用,由拆遷人給予補償。補償金額和支付方式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
第二十七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有權要求拆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不小于被拆遷房屋原建筑面積。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結算被拆遷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價。
被拆遷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價格按照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拆遷人應當協助被拆遷人辦理安置用房的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八條 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被拆遷人,僅有一處住宅房屋且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小于45平方米,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提供建筑面積不小于45平方米的成套住宅作為安置用房,安置用房45平方米以內的部分不結算差價,超過45平方米的部分,按房地產市場價格結算。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將享受前款規定條件的被拆遷人,在拆遷范圍內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九條 拆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有關技術、質量、安全標準。
第三十條 安置用房為期房的,低層和多層房屋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2年;中高層和高層房屋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3年。過渡期限應當自被拆遷人搬遷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一條 在房屋拆遷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決住房的,拆遷人應當自被拆遷人搬遷之月起3個月內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按照當地租賃與被拆遷房屋相當面積、區域的住宅房屋所需費用的平均價格確定。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解決住房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拆遷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規定標準的3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拆遷人已提供周轉用房的,除繼續提供周轉用房外,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二條 被拆遷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在支付被拆遷人房屋補償安置資金時,一并支付搬遷補助費;被拆遷房屋有承租人的,拆遷人應當將搬遷補助費支付承租人。
被拆遷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搬遷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從周轉房遷往安置用房時,拆遷人應當再次支付搬遷補助費。
第三十三條 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章 拆遷評估第三十四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房屋拆遷價格評估辦法,每年制定并公布一次當地不同區位的房屋拆遷評估指導價。
第三十五條 拆遷人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應當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依據房屋拆遷評估指導價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確定拆遷范圍內被拆遷房屋補償標準參考價格,并將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因素、評估依據等主要情況在被拆遷范圍內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不得少于10日。
第三十六條 被拆遷房屋的評估應當由具有房地產價格評估資質的機構依據房屋拆遷評估指導價進行評估。
房地產價格評估應當遵守房地產估價規范,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房地產價格評估報告應當由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并經其所在評估機構蓋章。
第三十七條 設區的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房地產價格評估技術鑒定專家庫。
技術鑒定專家應當具備連續從事房地產價格評估工作5年以上執業經歷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資格。
第三十八 條房屋拆遷價格評估的估價時點為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延長拆遷期限的,估價時點為批準延長拆遷期限之日。
第三十九 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房屋拆遷補償價格達不成協議的,應當在10日內協商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協商不成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拆遷人、被拆遷人隨機抽取具有房地產價格評估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前款規定的評估費用由拆遷人支付。
第四十條 房屋拆遷當事人應當協助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提供有關資料,配合實地勘察。
第四十一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認可的,依照該評估結果進行補償。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委托其他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重新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委托方支付。
重新評估結果與原評估結果的誤差范圍在3%之內的,采用原評估結果。重新評估結果與原評估結果的誤差范圍超過3%的,房屋拆遷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所在地設區的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拆遷人、被拆遷人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5人以上的專家組成房地產價格評估技術鑒定專家委員會,對評估結果進行鑒定。經鑒定維持其中一個評估結果的,鑒定費用由申請鑒定的當事人承擔;經鑒定需要重新評估的,重新評估的費用和鑒定費用由原來兩個評估機構分攤。
第五章 拆遷糾紛裁決第四十二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四十三條 房屋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當事人可以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申請裁決。
第四十四條 申請裁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是拆遷當事人;
(二)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三)有具體的裁決請求、事實與理由;
(四)申請人提出申請的時間最遲不得超過拆遷期限屆滿前30日。
第四十五條 申請裁決的當事人,應當向裁決機關提交書面申請,同時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申請書副本。
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身份證明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裁決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身份證明和住所;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第四十六條 申請人是拆遷人的,還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房屋拆遷許可證;
(二)被拆遷房屋和安置用房的結構、建筑面積、平面示意圖以及相應的評估報告;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因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絕配合,拆遷人無法提供被拆遷房屋結構、建筑面積、平面示意圖及其評估報告的,可以在申請書中做出說明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裁決機關經核實情況屬實的,可以受理。
第四十七條 申請人是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還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房屋所有權證明或者租賃關系證明;
(二)戶口簿、身份證等合法身份證明;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四十八條 裁決機關應當自收到裁決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向申請人發送受理通知書;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向申請人發送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裁決機關應當自受理裁決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裁決機關提交書面答復。
第四十九條 裁決機關裁決城市房屋拆遷糾紛,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自受理申請裁決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
第五十條 裁決機關裁決城市房屋拆遷糾紛,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裁決機關工作人員與裁決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裁決機關裁決時,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裁決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第五十一條 拆遷當事人對裁決機關不予受理裁決申請的決定,或者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二條 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對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提供安置用房、周轉用房,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在拆遷期限內,因拆遷人的行為造成未搬遷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用水、用電、用氣、取暖中斷以及排污、交通阻斷等影響生產、生活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拆遷人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房地產評估價格顯失公正的,評估結果無效;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并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房地產評估機構給予警告、依法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五十條規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的;
(二)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后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三)未按本條例規定拆遷公告的;
(四)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實施房屋拆遷的;
(五)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強制拆遷的;
(六)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有前款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第五十七條 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外的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八條 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拆遷的重要意義由于城市規劃和專項建設工程的需要,對城市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實行再分配,從而達到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使土地利用效率最大化。這往往就需要拆除大量舊房,在原有土地上進行新的房地產開發建設。但是由于土地的地上附著物凝結了原用戶的資金與勞動力,并且是原用戶、住戶賴以生存和生產的基本物質條件,因而在再建設過程中,拆遷工作的主持者必須對原用戶、住戶的損失給予適當補償,并對其進行妥善的安置。
第二條 華僑在省內城鎮合法的私有房屋(以下簡稱華僑房屋),其所有權和繼承權以及宅基地(包括建筑物的附屬庭園地)的土地使用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三條 凡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廣東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規定,經國家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列入國家和地方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或者準許建設的國家建設項目,在征用土地中必須拆除華僑房屋時,建設用地單位應辦理如下手續:
(一)持建設項目的批準文件,向當地縣級國土管理部門提交申請書,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或地區行政公署批準。
(二)與華僑房屋業主(以下簡稱業主)簽訂補償合同,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拆除華僑房屋和占用其宅基地。違者,應賠償業主的損失,并由當地國土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對處理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條 經批準征地拆除華僑房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管理部門書面通知業主或人。業主或人從接到通知之日起,應會同建設用地單位在一年內辦理有關手續。因特殊情況不能按規定期限辦理的,業主或人應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管理部門提出延期申請。逾期不辦理的,由該國土管理部門通知同級房管部門代辦征地拆房手續和無息代管補償費。
第六條 建設用地單位與業主應共同協商,簽訂補償合同。雙方協商不一致的,由當地國土管理部門調解解決。調解不成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處理。對處理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 征地拆除華僑房屋,建設用地單位應給業主合理補償。補償可采取下列辦法:
(一)業主要回房屋產權的,補給業主相當于原有房屋建筑面積和質量的新建房屋。
(二)業主要求付給補償費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房管部門根據原房屋的質量、建筑面積以及建筑物的附屬庭園地和配套生活設施,核定相當于復建新房的費用和搬遷費,由建設用地單位給付。
第八條 征地拆除華僑出租房屋,原承租戶的住房由建設用地單位解決,或由建設用地單位與承租戶所在單位協商解決。
第九條 本規定適用于城鎮范圍內征地拆除歸國華僑合法的私有房屋、建國后用僑匯購建的私有房屋、依法繼承的華僑私有房屋,以及征地拆除港澳同胞、臺灣同胞合法的私有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