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10-18 10:20:01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市場規制法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一、宏觀調控法與市場規制法的產生
(一)現實基礎
市場經濟是用價格機制、供求機制和競爭機制等市場機制對資源進行優化配置的一種經濟運行方式,具有競爭性、趨利性、自發性、平等性和開放性的特點。
它是一個歷史現象,是相對于封建經濟而言的一種經濟形式,是發達商品生產階段的產物。隨著資本主義發展階段的變化,資本主義國家的市場經濟體制也相應地經歷了早期市場經濟體制、近代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市場經濟體制三個階段。
國家干預的出現具有必然性,各個國家的不同條件只會影響國家干預經濟的時間、方式及程度,卻不能排除國家干預。國家干預的程度和方式必須隨著市場機制的發展而不斷調整。
(二)理論基礎
宏觀經濟調控法律制度的建立主要源于市場經濟調控理論,其法理基礎是脆弱的。目前法學界普遍從國家干預市場的角度,定位宏觀調控,形成有限干預、適當干預和謹慎干預等不同觀點,這些觀點為宏觀調控立法模式的創立提供了理論學說。
在市場經濟發展的不同階段,出現了與時代對應的幾種不同的學說和理論,它們分別是:經濟自由主義;凱恩斯主義;后凱恩斯主義。
二、混合經濟制度中的宏觀調控法與市場規制法
國家調節和市場機制調節的結合,可稱為國家宏觀調控下的市場調節,現代市場經濟也可叫“混合經濟制度”。根據市場與國家宏觀調控在各國市場經濟體制中的組合方式,混合經濟又表現為三種具體的市場經濟類型,在這三種經濟類型基礎上產生了三種經濟法類型:
(一)市場主導型經濟的宏觀調控法與市場規制法
絕大多數國家是介于純粹統制經濟和純粹市場經濟這兩種極端模式之間的,英國和美國屬于偏向純粹市場經濟。支配“自由的市場經濟”的原則是:只要能不限制個人的經濟自由,就不允許國家或文化因素去限制這種自由。
市場主導型市場經濟的主要特征是:(1)經濟調節強調多市場、少政府。(2)采用經濟政策進行宏觀調控。(3)以穩定增長為經濟調控的目的。(4)宏觀調控的透明度較高,政府、市場和企業在市場經濟運行中的地位與活動,一般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二)社會市場經濟的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制法
社會市場經濟的基本含義和理想目標就是在資本主義私有制的基礎上鼓勵和發展自有競爭的市場經濟,同時通過各種經濟立法和經濟政策等政府干預措施,來防止市場自有競爭可能引起的壟斷、貧富分化和經濟社會的無政府狀態,以便達到經濟的持續、均衡發展,幣值穩定、充分就業和國際收支平衡,實現大眾的福利。
社會市場經濟的直接起因是對戰爭期間嚴厲的經濟統治的反感。
聯邦德國之所以把它的市場經濟稱為“社會”市場經濟,是因為德國人認為他們的市場經濟必須具有“社會意識”。他們力圖在個性自有與社會公平、個人積極性與社會平等之間建立平衡,使市場經濟具有“社會意識”。
(三)政府主導型經濟的宏觀調控法與市場規制法
政府主導型市場經濟強調企業與政府的合作,為此建立了二者直接對話和協調的機制,企業在政府調控的直接規范下自主程度相對較低。企業決策既受市場支配,又受政府影響,具有雙重決策參數,而最終決策在長時間內與政府意圖相一致。政策宏觀調控直接指向企業時,實際上開辟了資源配置的另一通道,市場機制配置資源的作用有所下降。宏觀調控手段側重于經濟計劃和產業政策,追求力度和時間效應,由于存在政府對企業大量隨機監督與指導的緣故,宏觀調控的透明程度較低。政府主導型市場經濟主要代表國家為法國和日本。
三、完善中國宏觀調控與市場規制法律的構想
完善中國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制法的構想,應該從五個方面出發:
第一,立足國情借鑒西方成功立法經驗。
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個特殊時期,中國市場經濟的法律化進程更多地表現為對西方相關法律制度的移植。歐美發達國家市場經濟發展經歷了數百年的時間,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制法也比較完善,如果吸收借鑒這些發達國家的成熟制度,正是研究西方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制法的意識所在。
第二,制定一部宏觀調控基本法。
第三,按現代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晚上宏觀調控專項法,包括:關于經濟計劃法、關于產業政策法、關于財稅宏觀調控法、關于金融宏觀調控法。
第四,對反壟斷執行機關的構架:反壟斷機構設立應當遵循科學合理、精干高效、權威獨立原則,以及專家化和專業化標準。我國應當設立類似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的準司法反壟斷專門機構――“國家公平貿易監督委員會”與“證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相對應。
參考文獻:
[1] 劉翠紅.資本主義發展趨勢的研究[J].學周刊, 2011,(24)
[2] 何志鵬.西方國際經濟法研究:重點、方法與立場[J]. 國際經濟法學刊, 2009,(1)
[3] 葉秋華.西方宏觀經濟法與市場規制法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201
作者簡介:
【關鍵詞】經濟法;消費者保護;問題和對策
引言
在經濟法視野下,消費者是社會經濟管理和發展的重要主體,消費者的正當權益是否得到了有效的保障是決定社會經濟能否繼續健康發展下去的基本前提,這就要求有關人員必須要在經濟法的視野下加強對消費者保護的重視[1]。然而就當前我國發展現狀來看,經濟法視野下對于消費者的保護還存在較多的不足,必須要求有關單位和部門能夠根據問題進行具體分析,切實保障消費者的正當利益,推動本國經濟的有序、健康發展。以下本文就經濟法視野下的消費者保護進行簡要探析。
1. 經濟法視野下消費者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1.1 市場規制不夠完善
經濟法視野下對于消費者的保護還存在較多的問題,其中之一表現為市場規制法不夠完善,給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帶來更大的難題。市場規制法是經濟法的重要內容,其主要的目的就是根據本國的經濟發展實際情況,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規條例等,規制市場的發展秩序。其中,加強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就是市場規制法的主要內容之一[2]。因此,要加強對消費者的保護必須要求能夠建立完善的市場規制法,市場規制法足夠完善,消費者得到的保護就更加全面。但是就目前我國市場規制法的制定還存在較多的不足,其中之一表現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的規定中存在明顯的漏洞。以反不正當競爭法為例,其主要的作用實現制市場中的不當競爭方式,但是采用的方法確實以列舉的方法,這其中就存在多種可能性,容易給不當競爭以可乘之機,從而威脅到消費者的正當利益。
1.2 執法力度有待加強
就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國執法機構的執法力度還存在加大的提高空間。首先,執法人員在專業素質上還有待提高,如執法人員對法律知識了解的不夠清晰,或者執法人員的職業道德有待提高等,導致執法人員提供的服務質量不足,這就嚴重影響了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執行力度,使得消費者保護成為空談;其次,少數地方政府以及單位存在形式化處理的情況。例如,對于機構單位認為情節較輕的違反消費者權益行為會進行簡單的處理,對于情節嚴重的則進行從輕處理,這樣不僅無法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還會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風氣,引起廣大消費者的強烈不滿。
1.3 消費糾紛處理方法不當
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不僅要依靠法律和政府,更要依靠消費者自己。消費者在日常的生活和工作中應該要增加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經濟法等相關法律的了解,以便在產生市場糾紛時能夠通過正當的法律程序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這樣也可以避免市場上違反消費者權益事件的大量發生[3]。但是就當前我國消費者在消費糾紛中的處理方法來看,大部分消費者采用的方法均為暴力處理法或直接忍受傷害,這在無形中鼓勵了違反消費者權益的行為,也是導致當前消費者保護難度加大的重要原因。
2. 經濟法視野下加強消費者保護的策略
2.1 完善市場規制
完善市場規制法需要從以下幾點著手:第一,要求能夠完善競爭法規的目標。立法部門必須要充分認識到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重要性,并在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原則下進行法律法規的完善,提高消費者保護力度;第二,要求能夠建立健全懲罰機制和賠償機制,對于違反法律規定,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主體要進行嚴厲的懲處,以便達到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目的。
2.2 加大執法力度
要加強對消費者的保護不僅要求國家能夠制定完善的經濟法和消費者權益保障法,更要求執法人員能夠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辦事,對于違反有關操作、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單位、個人等進行嚴厲的懲處,并時刻提倡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4]。為了做到這點,執法機構應該要從兩方面著手:第一,要提高執法人員的綜合素質,以便發揮執法人員的崗位職能,維護消費者的具體利益;第二,對于瀆職的官員,單位應該要進行嚴厲的懲處,因此要求執法機構內部能夠制定必要的懲罰性措施,以便督促執法人員嚴格執法。
2.3 拓寬糾紛處理渠道和方法
為了妥善解決消費糾紛,政府必須要拓寬糾紛處理渠道和方法,支持消費者訴訟。例如,政府可以開辟司法途徑,給消費者訴訟提供更多的便利。不少消費者在自身利益被侵害時不選擇進行訴訟,主要是由于訴訟費用較高以及程序較為馱櫻因此政府可以制定消費者訴訟費用支援制度,并盡量簡化司法程序,為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提供司法基礎。
3.結語
綜上所述,消費者是市場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主體,為了維護社會經濟的穩定發展,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十分重要,這就要求我國政府能夠加強對消費者保護的法制建設。但是從經濟法視野角度來看,當前我國的消費者保護依然存在較多的問題,需要政府有關部門能夠采取必要的措施如加大執法力度、完善市場規制法等方式進行應對,切實保證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1]李勇堅. 互聯網金融視野下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J]. 經濟與管理研究,2016,(09):54-61.
[2]張碩. 論經濟法視野下消費者知情權的有效保護[J]. 現代營銷(下旬刊),2016,(05):162.
關鍵詞:追溯歷史;經濟法概念;調整對象;經濟法體系
一、破除“凡事追溯歷史”的觀點
學術界有這么一種慣例,即討論某個問題或現象的起源都要追溯歷史,乃至于奴隸制社 會和原始社會。經濟法也不例外。有學者認為,“不論在奴隸制國家、封建制國家、資本主 義國家,還是在社會主義國家,都有各自的經濟法?!豹僖灿袑W者認為,“當人類 社會進 入階級社會時,隨著國家和法律的產生,經濟法也就產生了。在奴隸制與封建制社會中,它 是包括在‘諸法合體’的法律之中的。”②也有學者認為,“奴隸主階級和封建地主階 級 為了確保奴隸主和封建地主階級的所有制不受侵犯,為了維護有利于它們統治的經濟秩序, 也制定了許多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豹鄣鹊取*?/p>
從經濟法的起源來看,經濟法產生的經濟基礎是市場經濟。市場經濟是較為發達的商品經 濟的一種形態,是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市場經濟是在資本主義產業革命后商 品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才有的經濟形態。因此,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產生于19世紀末20世紀 初的 西方資本主義社會,尤其是產生于資本主義經濟危機后。而在奴隸制和封建制社會,主 要以自然經濟為主導,缺乏商品經濟的經濟土壤;至于 資本主義社會初期,市場缺陷尚未充分顯露出來。因此,當時國家調控經濟的土壤尚不 存在,因而也無法產生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雖然,在資本主義社會前的歷史階段或許有關 于國家經濟性調節的法律規范,但多體現于刑法或行政法性質,還不能上升為現代意義上的 經濟法,也無必要在討論經濟法時去苛求那些沒有關聯且無實質意義上的所謂歷史淵源。關 于經濟法的起源應主要著眼于較為成熟的商品經濟發展的階段。至于其他一般法律的起源則 著眼于人類社會商品經濟產生的階段,如古希臘和古羅馬時期等。
從我國來看,雖然自明清以來有了商品經濟的萌芽,但我國長期以來乃是自然經濟為主 導,缺乏商品經濟的基礎,因而我國天然地缺乏法律產生的經濟土壤,包括經濟法。即使所 謂的法律,乃是封建專制色彩的刑律占據主導地位,缺乏現代意義上的法律。自清末以來, 我國就形成了法律移植的歷史傳統。我國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歷史主要包括兩個階段:一是 民國時期;二是改革開放以來。因此,探討我國經濟法的起源追溯于奴隸制和封建制社會, 包括計劃經濟時期,未免有生搬硬套之感覺,沒有任何實際價值。就如同我們研究經濟法歷 史非要從“”時期尋找經濟法的痕跡一樣荒唐可笑。因為,無論奴隸制、封建制社會還 是我國計劃經濟時代,缺乏商品經濟的土壤,無現代意義上的法律精神可言,運用地多是強 權政治和行政手段,充其量往往是政策或政治主張的代名詞,至多可以說具有一些行政法的 性質,即使那時所謂的經濟方面的“法規”也是 如此。其實,這也是經濟法與行政法“打架”的原因之一,也正是我們探究兩者關系需要予 以注入的新視野之一。
從學術研究角度,追溯歷史本無過錯,也是必須的。但問題是,是否任何問題或現象的 產生只有追溯至奴隸制社會甚至原始社會,才算是正本清源呢?如果考證的確如此,則是學 術研究的科學態度使然。但若不是如此,則未免有牽強附會之嫌。比如:我國票據法、保險 法等,有學者認為我國奴隸制社會即產生,顯然有生搬硬套之嫌。這種做法就連作者本 人也有牽強附會之感,但仍為之,究其原因,乃是某種陳舊學術慣例作祟。似乎只有追溯 到最早歷史,才能體現學術價值的含金量。其實這不僅沒有任何學術價值研究之必要,而且 浪費時間和精力,同時也極易帶來無謂的爭議。如果關于經濟法起源說純粹是一種 學術 觀點,則可以理解;但若讓僵化的學術風氣興風作浪,則是我們今天學術界的一種悲哀。
二、經濟法概念、調整對象及其體系的再思考
1、關于經濟法概念的再思考
關于經濟法的概念,可謂是眾說紛紜,目前主要有如下幾種觀點:第一,經濟法是調整 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④第二,經濟法是 調 整需要由國家干預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⑤第三,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調節社 會 經濟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規范和保障國家調節,促進社會經濟協調、穩定和發展的 法律規范的總稱;⑥第四,經濟法就是調整調制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⑦第五,經 濟法 是調整經濟管理關系、維護公平競爭關系、組織管理性的流轉和協作關系的法;⑧第六 ,經濟法是調整經濟管理和經濟協作過程中產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⑨等等 。
通過研究經濟法的起源,我們不難看出,上述概念都強調了對國家調節經濟關系的規范,其 中第五、六概念受到了蘇聯“縱橫統一說”的影響,即在強調規范國家調節的同時,又提出 了規范橫向的流轉協作關系。其實,無論“國家協調”、“國家干預”、“國家管理”、“ 國家調控”,還是“國家調節”等說法,雖然字面有歧義,但其本質是相同的。因此,筆 者認為,無論何種提法,只要其本質是相同的,都符合經濟法起源的實質,經濟法學界可以 保留各自觀點,不必為此展開無謂的爭論,讓其順其自然的統一,否則容易陷入“文字游戲 ”的泥潭,浪費時間和精力。這是學術界應予杜絕的不良學術風氣。
2、關于經濟法調整對象及其體系的再思考
關于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目前學術界主要有如下幾種觀點:第一,“二分法”,如張守 文教授提出“宏觀調控關系”和“市場規制關系”,⑩邱本教授提出“調整市場競爭關 系和宏觀調控關系”等。b11第二,“三分法”,如漆多俊教授提出“市場障礙 排除關系、 國 家投資經營關系和宏觀調控關系”。b12第三,“四分法”,如楊紫〖fjf〗?〖 fj〗教授提出“企業組織 管理關系、市場管理關系、宏觀調控關系和社會保障關系”,b13李昌麒教授提 出“市場主 體
調控關系、市場秩序調控關系、宏觀經濟調控關系和社會分配調控關系”等。b14 不管 哪種觀點,至少說“宏觀調控關系和市場規制關系”作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已成為共識。
如何界定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筆者認為,討論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必須著眼于經濟法的起 源。如前所述,經濟法產生的范式如下:市場經濟市場調節市場失靈國家調節政府 失靈經濟法。因此,分析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必須從市場經濟入手,這也是經濟法區別于有 些部門法學的重要因素。經濟法規范國家調節經濟,國家調節是因市場失靈而產生的。因此 ,國家調節經濟的內容構成了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而國家調節經濟的內容又取決于市場失靈 的情形。關于市場失靈的情形,漆多俊教授概括為市場障礙、市場調節機制作用的被動性和 滯后性以及市場唯利性。b15對此,筆者認為,市場失靈主要包括市場障礙、市 場調節機制 作用的被動性和滯后性這兩種情形,至于“市場唯利性”已包含在內,原因就在于“ 市場 唯利性”容易產生不正當競爭和壟斷等情形,而這已包含在“市場障礙”中;同時,“市場 唯利性”也容易導致市場主體不愿意投資一些無利可圖、投資周期長、風險大且國家和社會 又需要的行業,而這顯然屬于“市場調節機制作用的被動性和滯后性”的一部分。因此, 相應的國家調節經濟主要包括:第一,針對“市場障礙”的市場規制關系,這是國家從微觀 上對市場失靈的調控;第二,針對“市場調節機制作用的被動性和滯后性”的宏觀調控關系 ,這是國家從宏觀上對市場失靈的調控。相應的經濟法體系主要包括市場規制法和宏觀調控 法。
至于有學者提出的“三分法”,即經濟法的調整對象還包括基于“市場惟利性”的“國 家投資經營關系”,筆者已經提出“市場唯利性”已包含在上述兩種市場失靈情形中,相 應 的調控關系也應包含其中。同時,筆者還認為,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深化,國家應 當逐步退出競爭性領域,相應的國家投資經營范圍也愈益縮小,且更多地體現了非市場因素 ,這是其一。其二,國家投資經營的組織從事的市場活動仍需要微觀上的“市場規制”。其 三,國家投資經營范圍更多地存在于非競爭性領域,主要致力于提供公共物品、政府采購、 轉移支付等,此乃屬于宏觀上的“宏觀調控”范疇。多屬于非市場因素的國家投資經營關系 決定其更多地屬于宏觀調控關系范疇。相應的,國家投資經營法不應作為經濟法體系的單 獨部分,而應基本納入宏觀調控法范疇,至于其中涉及的特殊的國有企業法部分可以考慮納 入經濟法主體制度部分。
此外,有學者提出的“四分法”,經濟法的調整對象還包括市場主體調控關系(或企業 組織管理關系)或社會保障關系(或社會分配調控關系)。對此筆者不敢苛同。首先,從市 場主 體調控關系或企業組織管理關系來看,筆者認為,任何一個部門法都有法律主體,但不能因 此就認為法律主體也成為該部門法的調整對象,比如:民法的調整對象為平等主體之間的人 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并沒有否定民事主體;刑法的調整對象為犯罪和刑罰關系,并沒有否定 犯罪主體等等。雖然部門法的調整對象往往成為該部門法體系構成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不一 定能夠涵蓋該部門法體系的整個構成。也就是說,調整對象并不必然否定法律主體可以成為 該部門法的單獨構成部分。換言之,法律主體與調整對象并沒有必然聯系,這是其一。其二 ,關于經濟法的主體 ,比如公民、法人(包括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等,其市場主體資格等相關問 題實際上已經在憲法、民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中予以規定,已非經濟法 特有內容,故不可成為經濟法特有的調整對象。
至于市場主體法或經濟法主體制度能否成為經濟法體系單獨部分,筆者認為,雖然法律 主體并不必然成為調整對象,但并不能因此而否定法律主體可以成為該部門法體系的單獨部 分。比如:行政法的行政法主體制度、刑法的犯罪主體制度等。但是否所有部門法學的法律 主體都可以成為該部門法學體系的單獨部分呢?恐怕還有待于進一步研究。這關鍵要取決于 關于該法律主體的研究是否屬于該部門法的特有特征以及是否符合該部門法的本質。如果我 們對公民、法人(包括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等從該部門法的本質及其特 征予以研究,從而有別于其他部門法關于該法律主體的基礎性規定,并有別于其他部門法關 于該法律主體的特有含義,則它就具有作為該部門法體系單獨構成部分研究價值之必要。比 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行政法中從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角度研究,在刑法中從犯罪 主體角度研究等。然而,從目前有些經濟法教材來看,市場主體法或經濟法主體制度部分主 要羅列了企業法、公司法、三資企業法等。上述內容乃是民商法內容,不能成為經濟法主 體制度或市場主體法部分的研究對象。與其如此,經濟法的主體制度就沒有必要作為經濟法 體系單 獨部分加以研究。而且這種體系編排極容易混淆經濟法與民商法等相關部門法的關系,應當 予以糾正。目前,有些經濟法教材中涉及特殊企業制度,并作為經 濟法體系單獨部分研究。b16筆者認為,這可以作為經濟法主體制度研究。應當 說,目前關 于經濟法主體制度研究還不成熟,這也正是市場主體法或經濟法主體制度能否作為經濟法體 系單獨構成部分存在爭議的理由之一。此外,目前有學者提出調制主體和調制受體的概念。 b17筆者認為,如果借鑒行政法的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的研究視野,把公民、 法人和其他 組織從調制主體和調制受體的角度系統研究經濟法的調制主體和調制受體問題,則市場主體 法或經濟法主體制度有作為經濟法體系單獨構成部分的研究價值所在。當然,這還有待于進 一步實證研究。
其次,從社會保障關系來看,雖然市場失靈也會產生貧富差距、社會分配不公等社會性 問題,但這并不是市場經濟社會所獨有的社會問題。其實,在計劃經濟和自然經濟社會中也 同樣存在上述問題,甚至有過之而不及。這是任何一個經濟社會都有可能出現的社會性問題 。只不過近現代社會以來,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進步,民主政治和人權保障意識的逐步提高, 愈益需要專門的立法予以解決和規范上述社會性問題,此乃屬于社會法范疇。從經濟法起源 來看,經濟法的調整對象限于市場經濟特有的 市場失靈而需要國家調節經濟的部分,如前所述,雖然市場失靈也會產生社會問題,但并非 市場經濟特有的市場失靈情形,因此,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就不能包含社會保障關系。相應的 ,社會保障法不應成為經濟法體系的組成部分,而應作為狹義上的社會法體系的組成部分。 至于有學者提出的“社會分配調控關系”中涉及的財政稅收 法理應納入宏觀調控法范疇,這已成為共識;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應當納入社會法 體系。這實際上為分析經濟法與社會法及其他相關部門法學之間的關系提供了新的路徑。
由此可見,經濟法體系的構成目前主要包括市場規制法和宏觀調控法。至于市場主體法 或經濟法主體制度能否作為經濟法體系的單獨部分,還有待于進一步實證研究。但至少說目 前有些經濟法教材關于市場主體法或經濟法主體制度作為經濟法體系的編寫內容值得商榷。 當然,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深化 和經濟法的進一步發展,經濟法體系也會相應的發展和完 善。此外,關于市場規制法和宏觀調控法之間的交叉領域(如價格法、產業政策法等)究竟 屬于哪個構成部分范疇?筆者認為,本著劃分的相對性、內容的主要性以及法的體系的完整 性原則來劃分。比如:產業政策法的內容主要屬于宏觀調控范疇,盡管其中部分內容可能涉 及市場規制范疇,但不能將產業政策法從立法體系上肢解為部分屬于宏觀調控法、部分屬于 市場規制法,而應將其歸屬于宏觀調控法范疇。其實,這本身 就說明傳統部門法學理論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果放眼整個法律體系,隨著社會的發展,法 律社會化和法律體系的愈益豐富,交叉領域愈益增多。某種意義上說,這種“模糊性地帶” 反而有助于各部門法學以開放、包容精神為主旨的充分發展;如果局限于傳統部門法學 劃分理論,反而自我封閉各部門法學,并限制了各部門法學的發展。
關于市場規制法和宏觀調控法在目前經濟法體系中孰輕孰重的問題,有學者認為,“在 資本主義國家,以反壟斷法為主的市場規制法長期居于經濟法體系的核心地位;但后來都在 發生變化,20世紀末期,各國的宏觀調控法迅速發達,正在逐漸上升為各國經濟法體系的主 導和核心?!豹┆18誠然,最早的典型意義上的現代經濟法來自于美國1890年的關 于反壟斷方 面的《謝爾曼法》。因此,就此意義上說,我們又將反壟斷法稱為經濟法的“母法”或“經 濟”。反壟斷法作為市場規制法的重要組成部分,突出了市場規制法在當時的主導地位 和作用。后來,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深化,國家職能的轉變,宏觀調控法應運而生并大量 出現。但我們能否因此就認為宏觀調控法已成為當今經濟法體系的主導或核心呢?不可否認 ,市場規制法和宏觀調控法在奉行自由市場經濟國家、社會市場經濟國家和東亞一些國家等 ,以及歷史不同時期,兩者是有所側重的。但我們不能因為兩者產生的先后不同以及歷史上 有所側重,就一定認為兩者在當今經濟法中有輕重之分。如果從經濟法起源來看,經濟法 起源于市場失靈,市場規制法和宏觀調控法的地位大小主要取決于市場失靈的表現程度。只 要現代市場失靈的表現形式沒有發生相應的變化,市場規制法和宏觀調控法就應當置于同等 重要的地位。這是現代市場經濟的應有之義,也是現代各國發展經濟時所應予以關注和努力 的,兩者不可偏廢。市場規制法的實施有賴于宏觀調控法,宏觀調控法的實踐也有賴于市場 規制法,兩者相輔相成,共同推動市場經濟的良性循環。當然,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 及其市場失靈表現形式的變化,經濟法體系及其相關構成部分的重要性也可能會發生相應的 變遷。注 釋:
①楊紫〖fjf〗?〖fj〗.經濟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6.
②關乃凡.中國經濟法[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88:23—26.
③李成建,李昌庚等.新編經濟法學[m].北京:北京工業大學出版社,20__:5.
④楊紫〖fjf〗?〖fj〗.經濟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3 5.
⑤李昌麒.經濟法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32.
⑥漆多?。洕ǎ踡].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__:4.
⑦張守文.經濟法理論的重構[m].北京:人民出版社,20__:212.
⑧潘靜成,劉文華.經濟法[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55.
⑨徐杰.經濟法概論[m].北京: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__:3.
⑩張守文.經濟法理論的重構[m].北京:人民出版社,20__:208.
b11邱本.再論經濟法的調整對象[a].中國經濟法學精萃(20__年卷)[c].北 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__:45.
b12漆多?。洕ǎ踡].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__:15.
b13楊紫〖fjf〗?〖fj〗.經濟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 999:28—31.
b14李昌麒.經濟法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34;
b15漆多俊.經濟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__:28—29.
b16潘靜成、劉文華.經濟法[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174—179.
[關鍵詞]經濟審判庭 審判 經濟法訴訟 重建
一、經濟審判庭撤銷及其評價
《人民法院組織法》明確規定除基層法院外的各級法院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經濟審判庭和其他需要設的審判庭。撤銷經濟審判庭在法理上也缺乏支撐。首先,大民事格局下審判庭與我國現行三大法律體系并不能一一對應。刑事審判庭并不僅僅適用刑事訴訟法,且還要適用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不僅只是民事審判庭適用、立案庭、審判監督庭、刑事審判庭均要適用;法院審理行政訴訟仍也可以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其次,與國際接軌之前提假定錯誤。基于歷史和現實的諸多原因,各國的法院體制往往千差萬別,相去甚遠,當年我國法院改革時所提出的“同國際接軌”其實幾無可能,因為各國的路軌和發展軌跡畢竟不同,離“書同文,車同軌”的境界還相去甚遠。即使國際上有通行的或一國有成熟的審判機構設置模式,在進行制度移植的時候仍要考慮到底是借鑒還是本土培育的問題。最后,經濟審判庭受案范圍多數為民商法案件的分析。在經濟審判庭撤銷以前,其受案范圍主要是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財產糾紛,應該屬于民事訴訟范疇,上述受案范圍暗合了當時的“大經濟法”觀點,但是隨著經濟法理論研究的成熟和經濟法體系的不斷完善,經濟審判庭受案范圍可以通過重新梳理將民商糾紛除去,使經濟審判庭真正成為審判經濟法糾紛的機構。局部完善即可,何須徹底撤銷?
二、反壟斷法實施對現有審判格局的突破
(一)反壟斷法訴訟的特殊性。依據《反壟斷法》,反壟斷法訴訟可以分為三個部分:反壟斷刑事訴訟、反壟斷民事訴訟和反壟斷行政訴訟。反壟斷法與傳統法律的理念、原則和適用上都有很大區別,反壟斷案件審判也具有新的特征:首先,由于市場壟斷行為的復雜性,使得反壟斷法具有較強的原則性和抽象性,我國反壟斷法在執法程序、執法手段和救濟措施等方面主要針對行政執法作出規定,法院審判工作方面的規定較少;其次,反壟斷法具有很強的經濟性,經濟與法律問題相互交織,具有較強的專業性,既涉及社會經濟領域,又涉及政府行政管理領域,有些案件還涉及國家的經濟安全,因此要求審判人員要同時具備法律知識及經濟學知識;再次,反壟斷法具有很強的規制性,即鼓勵促進具有經濟效益的壟斷,又限制禁止妨礙自由競爭的壟斷,這就要求審判人員有深厚的法學和經濟學功底來認識和判斷案情。
(二)現行壟斷糾紛解決機制。自2008年起實施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將不正當競爭、壟斷糾紛納入知識產權糾紛部分。之所以將壟斷糾紛與各種不正當競爭糾紛納入知識產權糾紛范圍,并不是為了“機構設置合理,職責劃分清晰”,而是在遷就目前人民法院內部機構設置的“大民事格局”。此舉有如下弊端:
首先,不能有效實現對消費者的傾斜性保護。傳統民商法假定所有市場主題之間地位平等,但實際上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由于經濟實力、信息偏在等原因,二者并非地位平等的對抗者。如果由民事審判庭審判壟斷糾紛,法官慣有的民事案件審判思維和經濟法追求實質公平的理念可能并不兼容,這樣就不能有效實現對消費者的保護。
其次,反壟斷訴訟主要分為反壟斷行政訴訟和反壟斷民事訴訟兩類,通常情況下,反壟斷民事訴訟由知識產權審判庭審理,反壟斷行政訴訟由行政審判庭審理。但是壟斷糾紛引起的訴訟可能存在同一案件即包括民事訴訟又包括行政訴訟的情況,這勢必導致一個案件同時由兩個審判庭進行審判。壟斷糾紛同時涉及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將帶來一系列的審判難題,比如兩庭同時審理和某一庭先行審理的選擇、兩種訴訟舉證責任分配的不同等等。
(三)壟斷糾紛解決機制的探索及反思。為了應對上述問題,某些法院成立了反壟斷案件專項合議庭。不可否認,成立反壟斷專項立案庭可以集中具有經濟法專業知識的法官進行審判,也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同一案件由兩個審判庭進行審理的窘境。但是,反壟斷案件專項合議庭可以解決審判壟斷糾紛案件的一時只需,但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以及本土市場與國際市場的進一步融合,會有數量更多、案情更復雜、專業化程度更高的反壟斷案件出現,專項合議庭仍不能應對日益增加案件數量。為審判壟斷糾紛便設立反壟斷專項合議庭,那么經濟法其他領域是否也需要設立相應的專項合議庭以便更專業的解決這些糾紛?
三、重建經濟審判庭的初步構思
盡管經濟法學界對經濟法體系的認識并沒有完全統一,但是基本都承認市場規制法和宏觀調控法是經濟法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重建可以以此作為主線,將重設的經濟審判庭分為市場規制庭和稅收金融庭。市場規制庭和市場規制法相對應。稅收金融庭和宏觀調控法中的稅法和金融法對應,但不能和整個宏觀調控法相對應,因為宏觀調控法中的許多法律可訴性不強,雖然對此學者們仍然有爭論,但目前一些宏觀調控糾紛還不能進入訴訟程序,故經濟審判二庭受案范圍只限定在稅收金融領域。
經濟審判一庭,也可稱作市場規制庭。主要適用的實體法是市場規制法。受案范圍大致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案件、反壟斷案件、消費者保護案件及產品質量責任案件。需要說明的是它不僅審理作為經濟法受制主體的市場主體之間的訴訟,而且審理受制主體對作為調制主體的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訴訟以及行政壟斷訴訟,即不僅審理“民事性質”的經濟法案件又審理“行政性質”的經濟法案件。經濟審判二庭,也可稱作稅收金融庭。主要受理稅收糾紛案件和金融糾紛案件。金融糾紛案件主要是指對金融機構監管過程中發生的行政訴訟案件和金融機構破產案件,但并不包括平等主體之間的金融糾紛案件。
作為出口商品檢驗和監督管理的法律依據,商檢法突出了國家對出口商品檢驗的重視。商檢法主要包括商檢的時間和地點、商檢的標準和方法、商檢的機構和檢驗證書等方面。貨物買賣的商品檢驗主要是針對商品的品質、種類、重量、標記、產地、殘損等進行檢驗和鑒定,根據商品檢驗的目的可分為法定檢驗和公證檢驗。法定檢驗是指政府法律規定實施的強制性檢驗,法定檢驗的主要對象是關系國計民生的重點進出口商品、涉及安全衛生的進出口商品、容易發生質量問題的進出口商品以及國家制定由商檢統一進行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等。公證檢驗與法定檢驗不同的是非強制性的,主要是根據國際貨物買賣的有關當事人的申請,由公證檢驗機構進行的出口貨物的檢驗。
商檢法的主要目的是加強出口商品的檢驗,以保證商品質量,從而保護對外貿易有關的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對外經濟貿易關系的順利進行。商檢法的實施,保證了進出口商品的質量,維護了對外貿易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對促進中國對外開放和外貿事業的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伴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國家進出口商品的檢驗管理體制也在不斷地完善。
二、商檢法與經濟法關系
明確商檢法與經濟法的關系,能夠有助于說明兩種法律體系的協調,以及各自不可替代的地位。商檢法致力于加強商品的進出口的檢驗工作,規范進出口商品檢驗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進出口貿易有關的各方的合法利益,從而促進對外經濟貿易關系的順利發展。商檢法執行主體是商檢機構和行政管理相對人,商檢機構依法對進出口商品實施檢驗和管理,行使的是國家的行政管理權。商檢法為進出口商品檢驗提供了可靠的執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明確了做出了為什么檢、檢什么,怎樣檢的規定,促進了經濟的協調發展。而經濟法調整的對象主要是經濟管理關系以及和經濟管理關系密切有關的經濟關系,在主體方面經濟法的主體比較廣發,使用的方法也比較綜合,經濟法主體之間的經濟糾紛,一般要經過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解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經濟法主要致力于調節國家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直接作用于市場經濟,從而促進資源的優化、提高經濟效益,發展國民經濟。在基本功能方面,商檢法與經濟法都是以經濟功能為主。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和對外貿易的改革和發展,我國的經濟法與商檢法制度也得到了不斷完善。2002年修改后的商檢法秉著與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相統一的原則,政事分開、政企分開的原則,立法角度轉換更加完善等原則,適應了我國商檢工作的改革和發展的需要。而經濟法實現了宏觀規制與宏觀調控手段的結合,使國家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調控社會經濟,使社會經濟良性運行協調發展。隨著商品經濟由低級到高級發展,交易費用成本的提高,商檢法、經濟法的產生,有效地降低了交易成本,節約了交易費用,有效地保障社會經濟健康發展?,F代市場經濟是市場調節與國家干預密切結合的混合經濟,商檢法和經濟法共同扎根于市場經濟,分別是這種混合經濟的兩個方面的必然產物和法律表現,同時市場經濟的本身特點也要求了商檢法與經濟法必須相互配合。商檢法與經濟法對于社會經濟的發展來說,兩者缺一不可。
三、經濟法體系的構成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已初步建立,經濟法作為規范市場經濟運行的法律規范受到人們越來越多的重視。經濟法體系是由經濟法各子部門所構成的統一整體,各經濟法子部門內外協調一致,保證了經濟法與其他法律部門的和諧統一,體現了國家調控經濟的意志性。當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主要利益關系有國家和市場經濟主體的利益關系、市場經濟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國家對外經濟利益關系、人民群眾與市場經濟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以及國家對國有資產的管理和投資的利益關系等。對各種利益關系綜合起來可分為一是國家和市場經濟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二是市場經濟主體之間的關系,因此經濟法體系主要可分為市場規制法和宏觀調控法兩個子部門。
1.宏觀調控法。主要是對調整國家在宏觀調控過程中發生的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宏觀調控是指的國家從經濟運行的全局出發,運用各種宏觀經濟手段,對國民經濟的總體的供求關系進行調節、控制。宏觀調控法也就是當社會經濟運行與市場主體發生經濟關系時,國家對此經濟關系的調控的法律規范的總和。主要的宏觀調控法包括:金融法、計劃法、產業機構調整法、財政法、稅法、價格法和涉外經濟管理法等。
1.低碳經濟的概念及經濟法保障的必要性
所謂低碳經濟,是指在可持續發展理念指導下,通過技術創新、制度創新、產業轉型、新能源開發等多種手段,盡可能地減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達到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雙贏的一種經濟發展形態。
經濟法是國家從整體經濟發展的角度,對具有公共性的經濟活動進行干預、管理和調控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經濟法的三大基本原則是:營造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合理分配經濟資源;保障社會總體經濟可持續發展。由此可以看出,發展低碳經濟是與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相適應的,經濟法可以用來調節低碳經濟,低碳經濟的發展需要經濟法為其進行保障和規范。在社會企業追求短期經濟利益,盲目進行高碳發展的今天,我國經濟發展狀況與低碳經濟的理念存在很大的差距,因此低碳經濟的發展需要經濟法為其提供保障。
2.發展低碳經濟的國外借鑒
西方一些國家早在20 世紀八九十年代已經開始對相關的碳排放問題征稅,比如丹麥、瑞典、挪威征收的二氧化碳稅,荷蘭征收的燃料稅、石油產品稅等。
英國于2001 年4 月開始實施征收氣候變化稅,屬于英國氣候總體戰略核心,是英國“氣候變化計劃”中一項實質性政策手段,實質是一種“能源使用稅”,根據企業使用化石燃料與用電所產生的數量調節稅值,如果使用再生能源與清潔能源則可減免此費用。
英國于2001 年成立了碳基金,它利用征收上來的氣候變化稅、垃圾填埋稅以及英國貿易工業部提供的少量資金用以低碳經濟的發展,取得了很好的成績。
英國政府還推出了一項針對能源密集產業的政策——氣候變化協議制度。該協議規定如能源密集型產業和政府簽訂氣候變化協議,并在最終能夠達到規定的溫室氣體減排目標,那么政府將給予免除其應征得的80%的氣候變化稅;假如企業不能實現約定的目標,政府也允許這些企業參加排放貿易機制,這些企業可以通過買賣其他公司排放配額的方式來實現自己在氣候協議中的承諾。
英國的碳排放貿易機制,各企業根據自身的實際排放能力去購買這種排放許可證,這是一種“基于市場的方法”對溫室氣體進行定價。
3.我國發展低碳經濟的經濟法思考
從外國發展低碳經濟的經驗來看,主要是通過稅收的手段經濟調節,規范經濟朝著低碳方向發展。就我國而言,低碳經濟作為新鮮事物,首先贏提高公眾的低碳意識,再通過法律手段逐步引導企業朝著低碳方向發展。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低碳經濟法律體系并不完善,并且我國目前低碳經濟立法的特點是主要集中在環境保護法領域對其加以規制,而在對經濟關系起調節作用的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制法方面還幾乎是一片空白,因此對經濟法方面的探究很有必要。
首先,從產業法方面來說,要根據低碳經濟的發展的需要,制定相應的產業計劃,調整產業結構,各類企業設定一定的排放標準。逐步淘汰一些高排放、高能耗的產業,發展低排放、低能耗的產業,并積極引導企業進行低碳技術的創新改進,發展低能耗的產品,促進產品的升級,實現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
第二,從市場規制法方面來說,低碳經濟作為一種新的經濟增長方式,在其發展的過程中,必然會受到壟斷、不正當競爭等問題的阻礙,所以就需要國家從市場規制法方面,使低碳行業免受壟斷、不正當競爭的危害,對低碳產業進行保護。
第三,從銀行信貸方面來說,要通過對低碳產業提供信貸優惠達到扶持目的,比如降低低碳產業或低碳產品的貸款門檻,或者為其提供貸款利率的優惠,為低碳產業優先提供融資環境,與此同時,嚴格進行限制高消耗、高污染項目的融資,這樣能有效地促進低碳行業的發展。
第四,從稅法方面來說,要充分發揮收稅這一經濟法特別的經濟職能,增添稅收法的內容,開征碳排放量限定稅來限制資源的浪費,加大低能耗和高能耗企業間的稅收差距,還要對低碳技術創新提供稅收優惠,以此引導企業朝著低碳方向發展。
參考文獻:
[1]張娟.經濟法調整特定的經濟關系.法制與經濟,2006.10
[2]賀漢魂.資本論.經濟倫理視閾下低碳經濟發展研究.中國發展,2010.3
[3]王立寬,謝軍安.關于發展低碳經濟的法律對策.科教文匯,2010.5
本文基于政府規制的視角對我國電子商務平臺假貨交易行為進行比較系統的探究。分析了政府對電子商務平臺假貨交易行為規制中存在的問題,并根據政府規制出現問題的原因,提出了對策建議。
關鍵詞:
電子商務平臺;假貨交易行為;政府規制
電子商務是指通過網絡進行產品和服務的商業交易的過程。經過快速發展電子商務已是我國大力培育的戰略性新興產業之一,成為企業降低成本、拓展市場規模和創新經營模式的有效手段,在經濟“新常態”下是企業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的重要途徑。但近年來電子商務平臺上的假貨交易行為卻越來越嚴重,已經成為阻礙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瓶頸。假貨泛濫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危害品牌廠商利益,長此以往甚至會動搖我國電子商務健康發展的基礎。這種問題的出現決定了政府必須對電子商務平臺實施適當規制,深入探討政府規制我國電子商務平臺假貨交易行為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解決對策,對于營造誠信、公正、放心安全的網絡購物環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政府規制我國電子商務平臺假貨交易行為中存在的問題
(一)政府規制法制建設滯后有關我國電子商務的各種法律法規條例政策一直在不斷被政府研究出來,但是卻始終沒有形成一套系統的針對規制電子商務假貨交易的政策立法。電子商務平臺假貨交易的法律規制缺失較多,體系不健全。法律的缺失直接導致規制質量和效果大打折扣。在法制功能上側重保障,忽視處罰。目前來看,我國現有的規制電子商務的法律法規,較多強調引導、促進,較少提及限制和處罰。這種在規制法律上對電子商務的保障與限制雙重作用之間的明顯偏頗,不僅不利于營造誠信公正的網絡購物環境,也極大地限制了法律規制本身的作用空間。
(二)政府規制體制缺位當市場出現失靈時就需要政府的及時治理才能保證經濟的有效運行。電子商務平臺假貨交易行為就屬于市場失靈,但我國政府對于這種行為的規制卻仍然缺位。目前我國主管部門缺少有效的規制手段來規制電子商務平臺假貨交易,只有平臺內部的信用評價體系來進行評估。這種既是規則制定者又是規則執行者的電子商務平臺為了自身的盈利難免在經營過程中會做出偏袒賣家有損買家的行為。沒有獨立的、權威的和穩定的規制機構,這使得無良電商有可乘之機,利用信用評價體系存在的漏洞大肆進行“售假”。體制的不完善使得“信用評價”千瘡百孔,對電子商務平臺規制無法有效進行。
二、政府規制電子商務平臺假貨交易行為存在問題的成因分析
(一)政府規制存在失靈政府作為市場的外部規制主體并非沒有問題,政府規制實施后所造成的效率損失即表現為規制失靈。從經濟上看,政府規制首先失靈在于政府部門面臨的不完全信息所決定的有限理性。電商賣家不會把它所知道的信息告訴政府,甚至還可能提供虛假信息。缺乏有效的激勵,規制者不一定有積極性去獲取有關信息。規制主體與受制主體之間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規制主體的規制措施缺乏針對性,受制主體也易于逃避與抗拒,規制效果欠佳。從政治上看,政府機構、政府官員存在自身隱形利益,存在規制權濫用的情形,由于其權利強大,并且明顯缺乏行之有效的社會監督以及其他部門權力的有效制約,市場難以與其抗衡,很可能會表現為尋租導向的規制腐敗現象,進而影響整體規制效果,降低了規制水平。尋租成本的產生使規制成本過高,造成社會資源的巨大浪費。
(二)地方保護主義的存在增加了政府規制執行阻力雖然假冒偽劣商品對社會的危害性很大,但在某些地方政府眼里,這些企業能為當地政府帶來不薄的財政收入、能增加當地居民的就業和收入、能帶動當地經濟的發展。另外,政府中一些腐敗的官員收受賄賂,出現故意縱容當地生產假冒偽劣商品企業的行為。上述情況都使得生產假冒偽劣商品的企業得以生存。政府規制電商的過程,也是政府和電商企業進行博弈的過程,地方政府為了經濟利益,與企業合謀尋租的概率變大,勢必會影響執法部門的公正,給產品質量規制執法設置了障礙。
(三)交易過程中信息不對稱導致逆向選擇由于電子商務平臺的虛擬性,交易中的信息不對稱包括買賣雙方之間的身份信息不對稱和商品信息不對稱。買家和賣家不能當面交易,同一款商品,往往很多商家報價差別很大,買者不能在購買前鑒別哪些商品質量有問題,而哪些沒有問題。某些缺乏誠信的賣家有可能描述時夸大商品優點或是通過技術美化產品圖片,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因此電商身份的真實性和商品質量往往得不到保證,導致電子商務平臺假貨交易行為的頻發,從而增加了政府執行規制的難度。
三、完善政府規制的對策建議
(一)完善商家入駐機制,加強進入規制對于被規制對象(電商經營者)應該制定與其生產能力相適應的市場進入規制。網店注冊過程中相關政府機構應該適當、適時的采取切實可行的方式介入。品牌商應該要求其有一定的生產能力,具備一定的資金實力并出具工商營業執照、品牌專利證書等。商的資格證書需要嚴格審核。至于以個人身份開網店的非品牌賣家,應該要求其證明貨源渠道的合法性。此外,相關部門應該制定賣家的注冊信息數據庫并嚴格貫徹實名制以方便消費者在交易過程中進行查詢。
(二)健全相應的法律體系建設,提高規制效率規制電子商務平臺假貨交易,政府應該立法先行,依法實施規制并有序推進規制變革,必須盡快建立及完善相應的法律體系,將規制的制定、執行和反饋都納入法治化運行的軌道,使規制行為具有堅實的法律依據和規范的實施程序,切實解決法制建設滯后于電子商務發展的問題。國家層面盡快出臺規范網絡交易的法律法規,建立電子商務信用體系和經營行為規則,并切實加大現實打假力度。進一步完善立法工作,擴大法規范圍。創建專業的第三方政府行政監管平臺,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
(三)提高網絡品牌廠商打假積極性電商假貨直接損害品牌廠商的利益,使廠商的經濟收益遭受損失;長此以往正品品牌將被民眾誤解,進而產生抵觸情緒,以致廠商難有作為。因此,品牌廠商應響應政府號召,一方面,當有消費者提出交易糾紛處理需求時,品牌廠商有必要提供正品鑒定服務,并提供鑒定結果。另一方面,正品廠商、電子商務公司與政府規制部門應組建協同打假的網絡平臺,保障打假信息的暢通,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核實和查處假貨信息、賣家及其店鋪并對其實行“黑名單”制度,強化網絡打假的威懾作用,凈化網絡購物環境。
參考文獻:
[1]張燕.治理我國電子商務平臺假貨交易行為的研究[D].哈爾濱商業大學,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