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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的提出
中國已經進入老齡化國家行列,為了解決日益加劇的人口老齡化問題,中國對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已建立了由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養老保險組成的多支柱養老保險制度。近年來,作為第一支柱的基本養老保險支出逐年增加,給國家財政帶來巨大的負擔。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鄭秉文主編的《中國養老金發展報告2012》顯示,2011年中國基本養老金收人為16895億元,基本養老金支出為12765億元,結余4130億元,但如果剔除2272億元的財政補貼和1511億元因擴大覆蓋面而補繳的款項,余額僅為347億元,再扣除預繳和清理歷史欠費之后,結余幾乎為零。為了緩解基本養老保險支出的財政壓力,提高職工的退休生活質量,政府大力提倡發展企業年金制度,使中國企業年金得到一定的發展。
截至2011年底,中國企業年金的參保人數達1577萬人,比上年增長18.13%;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已達4.49萬個,比上年增長21.02%,基金規模達3570億元,比上年增長27.09%。盡管2011年企業年金規模大幅提高,但其覆蓋面仍然極其狹窄。從企業參保率來看,盡管從2010年的0.33%增加到2011年的0.36%,但顯然絕大多數企業仍然沒有建立企業年金計劃;從城鎮就業人口參保率來看,雖然這幾年不斷提高,但目前只有不到5%的城鎮就業人口參加了企業年金計劃。遠遠沒有擔負起構建中國多支柱養老保障體系的重任。其中一個主要原因就是中國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不完善,稅收優惠模式不清晰,對企業年金參加者的激勵不足,難于激發企業和職工參與企業年金的積極性。
二、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稅模式
政府在對企業年金計劃征稅時,通常面臨三個涉稅環節:(1)在繳費環節,職工個人的企業年金繳費是否允許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免征個人所得稅;(2)在投資環節,當企業年金計劃取得投資收益時,是否對其征收個人所得稅;(3)當退休職工領取企業年金時,是否對領取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三個涉稅環節實行不同的稅收政策,可以形成三種不同類型的征稅模式,即“遞延模式”、“非遞延模式”和“特殊模式”,具體如表l所示,其中T(Tax)表示征稅,E(Exempt)表示免稅。
(一)三種征稅模式組合的比較分析
在三種不同征稅模式組合中,遞延模式與非遞延模式之分主要是指繳費階段是否給予免稅。而特殊模式屬于極端模式,EEE模式在所有環節都免稅,需要政府有強大的財力支撐,容易造成福利水平過度;TIT在所有環節都征稅,企業年金參加者必須承受沉重的稅負,不利于企業年金的發展。目前選擇特殊模式的國家少之又少,所以,我們比較分析的重點為遞延模式和非遞延模式。
1 從企業年金計劃的激勵效果來看,遞延模式超過了非遞延模式。因為在企業年金政策中,對企業年金繳費階段是否可以減免個人所得稅,直接關系到企業年金計劃中誘導機制的形成。有了第一個環節的減免,就容易形成誘導個人參與企業年金的積極機制,帶來企業年金的迅速發展。如果再考慮通貨膨脹及職工退休時因收入減少而導致邊際稅率下降的因素,遞延模式調動職工參與企業年金的積極性具有更大的優勢。當然,如果繳費環節和投資環節都能給予減免,效果會更好。非遞延模式則恰恰相反,由于這種模式給企業和個人提供的稅收優惠幅度較小,對企業和個人參與企業年金計劃的激勵作用不大,國家發展企業年金計劃的目的很難得到參加者主動的配合和全面的落實。而且非遞延模式在前期征稅,往往使個人難以接受,削弱了個人參與企業年金計劃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2 從政府財政承受的即期壓力來看,遞延模式超過了非遞延模式。遞延模式由于在第一個環節或第一、第二環節都給予免稅,毫無疑問,將使政府減少一部分即期稅收收入,給政府帶來即期財政壓力。但遞延模式只是推遲了取得征稅收入的時點,將當期收入轉換為遠期稅人,改變的只是政府稅收的現金流,并沒有減少遠期稅收收入,從長遠來看,并不會對政府稅收造成損失。非遞延模式雖然有利于增加政府當前的稅收收入,緩解當期的財政壓力,但該模式也使政府放棄了職工退休后的征稅機會,隨著人口老齡化的日趨嚴重,政府在以后階段的稅收收人會因稅基的縮小而不斷下降,其未來的財政狀況很可能出現惡化。
(二)三種遞延模式組合的比較分析
遞延模式有三種不同的組合,即EET、ETE和ETY,它們各自所產生的經濟效應各不相同。
1 從個人稅收優惠程度看,EET模式高于ETE和ETT。EET模式使得處于某一生活水平的納稅人的勞動所得納稅額不會高于靠資本收益保持同樣生活水平的納稅人,因此,比ETE和ETT等模式更具有公平性。實際上,由于個人所得稅實行的是累進稅率,個稅適用稅率隨收入水平的變動而變動。職工在退休后的收入水平比在職時的收入水平低,從而導致他們在領取企業年金階段適用的稅率比繳費階段的稅率要低,因此,采用EET模式可以給個人帶來低稅率低稅收優惠效應。另一方面,在EET模式下,只對領取的企業年金課稅,而對積累期的投資收益或資本增值實行免稅,這樣可以為個人帶來不課稅資本的增值。
2 從對政府財政產生的壓力來看,EET低于ETT和ETE。第一,在EET模式中,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可能會使政府在短期內承受一定的稅收損失,但政府在職工退休后還享有征稅權,隨著人口老齡化日趨嚴重和企業年金規模的不斷擴大,政府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的稅收收入不會因為稅基的縮小而下降,有時反而會增加。ETT雖然也在第三環節征稅,但由于在第二環節征稅導致征管成本很高而沖抵了所獲得的財政收入。第二,采用EET模式雖然會減少當期稅收收入,但從長期來看,這種當期稅收損失可以通過實施企業年金計劃后所減少的對基本養老金的支出來獲得平衡,在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具體設計中,加入一些限制條件,如減免稅比例、最高繳費限額、最大領取限額等,也可將稅收收入損失數額控制在一定范圍內。
3 從政府的管理視角看,實施EET的成本較低。一般而言,籌資環節和領取環節的稅收優惠政策容易設計和管理,因為這只是政府的宏觀政策決策問題,不存在技術上的障礙。而對企業年金投資環節的投資收益實施征稅,一方面難以掌握參加者個人確切的投資收益信息,另一方面對投資收益進行稅收管理存在諸多技術性的困難,從而使得征稅成本變得難以估測。EET模式在投資環節沒有征稅,避免了對投資收益進行征稅管理而帶來的管理成本,減輕政府的財政負擔。而ETE模式和ETT模式均對投資收益征稅,無疑會增加政府的征稅管理成本。
三、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優惠模式的國際經驗借鑒
在大多數國家的實踐中,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優惠模式采用EET模式,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美國的401(K)計劃和英國的職業年金計劃。
美國的401(K)計劃是按美國聯邦政府1978年頒布的《國內稅收法》中第401條第K款而建立起來的一種養老金計劃,401(K)計劃已成為美國諸多雇主和雇員首選的社會保障計劃,它的迅猛發展得益于優惠的稅收政策。英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層次由基本養老金計劃和國家收入關聯養老金計劃構成;第二層次是由雇主向雇員提供的職業年金計劃;第三層次是自愿性個人養老儲蓄。英國第二層次的職業年金計劃比較普及,已經成為第一層次的基本養老金計劃的重要補充。美國的401(K)計劃和英國的職業年金稅收優惠模式如表2所示。
從國外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優惠模式的比較中,我們可以得到以下幾點借鑒:
第一,確立合理的稅收優惠模式,促進企業年金發展。美國和英國采用EET稅收優惠模式,而且對享受稅收優惠待遇的條件與限制性要求、企業年金稅收監管等方面進行詳細的規范。通過對前端繳費和中端投資收益免稅,調動企業和個人參加企業年金計劃的積極性,減輕政府的基本養老金支付的壓力,而且合理的制度設計保證了企業年金稅收管理有章可循,促進了企業年金發展。2009年12月,中國國家稅務總局的《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了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政策:一是企業年金的個人繳費部分,不得在個人當月工資、薪金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扣除;二是企業年金的企業繳費計入個人賬戶的部分,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單獨計算個人所得稅,不扣除任何費用,并由企業在繳費時代扣代繳。但對企業年金投資積累環節以及領取環節,個人所得稅政策卻只字未提,這表明我國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不完整,稅收優惠模式不清晰,在中端的投資環節和后端的領取環節,稅負層面無章可循,形成混亂。我國應該借鑒美國和英國的做法,明確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模式,并對企業年金在繳費、投資和領取三個環節的征稅方法、限制條件和稅收比例進行設計。
第二,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的實行離不開嚴格的監管。美國和英國均制定多項法律對企業年金稅收進行監管,并設置了監督的主體。我國已經頒布的《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對舉辦企業年金的條件、企業年金的方案內容、企業年金的投資范圍、企業年金的運作與管理等方面都作了規定,但沒有涉及到企業年金的稅收政策。我國企業年金的稅收政策大多以政策性文件的形式出現,缺乏與國家立法層次相關的企業年金稅收政策。所以,應首先建立健全企業年金稅收法律和監管機構。我國應建立完善的企業年金稅收法律體系,對現行的稅收法律法規進行修改與完善,增加有關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的條款,也可制定專門的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法律法規,明確稅收優惠的模式、限制條件和審查制度等。其次,建立和完善企業年金稅收監管機構。我國可參照美國和英國的做法,在中央一級的稅務監管層面上,專門設立一個企業年金稅收監管部門,對企業年金稅收進行監管。再次,應建立企業年金稅收信息披露機制。
第三,建立多元化的企業年金投資機制,有利于規避投資風險。美國和英國的企業年金計劃為參加者提供多種投資產品組合,并利用發達的資本市場以及多元化的投資機制,通過投資組合分散和規避投資風險,而且對投資收益實行免稅,極大地促進企業年金制度的發展。
四、中國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優惠模式選擇
(一)最優模式EET
1 采取EET的預算成本和跨期收入分析。第一,預算成本分析。采取EET模式對當期稅收確有一定影響,其未繳的當期稅收損失會產生一定的預算成本,一般不超過GDP的2%,如英國為1.68%,美國為1.18%,瑞士為1.56%,瑞典為0.56%,丹麥為1.17%,日本為0.18%,西班牙為0.30%,葡萄牙為0.45%。根據我國目前的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企業年金繳費必須在繳納環節征收個人所得稅,如果放棄這種非遞延型模式而采用EET,所導致的當期稅收損失主要包括個人繳費的個人所得稅和企業繳費計入個人賬戶部分的個人所得稅兩部分,每年造成的當期稅收損失大約在100億元左右,這部分稅收損失對預算成本產生的影響僅占GDP的0.3%,政府完全可以承受。第二,跨期收入分析。EET模式只是推遲了取得征稅收入的時點,并沒有減少遠期稅收收入。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和養老保障制度的完善,EET可使當期未征的稅收轉移到未來經濟進入穩態時期,使未來的財政收入具有穩定性。因此,EET可視為一個遠期稅收收入的儲備工具。
2 DC型企業年金計劃對應的個人所得稅優惠模式應是EET。2004年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首次確定我國企業年金制度為DC型信托制。2011年修訂后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仍然保留這種模式,DC型企業年金計劃最大的特點是職工未來領取的企業年金是不固定的,取決于進入個人賬戶的繳費多少以及投資收益情況。如果實行EET模式,就能夠在前端的繳費和中端的投資積累免稅,從而進入個人賬戶的資金就多,企業年金參加者退休時可支配的資金也多,其激勵效應也大。因此,DC型信托制的企業年金計劃對應的稅收優惠模式應是EET,由此可以擴大企業年金的參與率。
3 EET稅收優惠模式符合國際慣例。國外經驗表明,EET模式是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主流發展模式。目前實IDC型企業年金計劃的絕大多數國家采用的稅收優惠模式是EET。在OECD的30個成員國中,采取純粹EET模式的國家有12個,如美國和英國等;另有9個國家在EET稅收優惠模式框架下,根據國情對模式的相關項目進行調整,如韓國、墨西哥等;在前端有征稅行為的國家僅為5個,如匈牙利實行TEE模式,捷克和奧地利實行TET模式,新西蘭采用TTE模式,澳大利亞實行EET模式;另外4個國家實行其他模式,如土耳其采用的是EEE模式,意大利、丹麥和瑞典采取EET模式。由此可見,EET是大多數國家認可的稅收優惠模式,采用EET模式符合國際慣例。
(二)變體的EET
從長遠看,EET是我國最優的個人所得稅優惠模式。但在現階段采用可能不現實,主要原因有二:一是EET模式與中國目前實行的分類個人所得稅制存在較大沖突,若采用EET模式將面臨著如何克服該模式與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相矛盾的巨大難題,執行成本高。二是EET后端征稅模式與中國的社會文化存在沖突。在中國特有的儒家文化和傳統美德等社會軟環境中,國民的思維定勢一般是“退休皆免稅”,而且我國老齡化形勢日趨嚴峻,每年都有相當一部分企業年金參加者已達到退休年齡,如果實行EET,尤其是對于那些個人賬戶積累余額較多的領取者來說,按較高稅率納稅,其稅負是難以接受的。
因此,當前比較現實的選擇是變體的EET模式,這種模式包括三層含義:
1 前端設定免稅比例,部分免除企業年金參加者的稅負。在前端的繳費環節給予企業年金計劃參加者一個免稅限額或免稅比例,非完全免除其稅收責任,至于是免稅限額還是免稅比例應需權衡。如果實行免稅限額,可能存在兩個困難:一是隨著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社會平均工資增長率也會不斷變動,免稅額則需隨著工資增長而頻繁調整,工作量大,難于操作;二是由于我國地區間的經濟發展不平衡,工資水平差距較大,如果實行統一免稅額則有失公平。因此,采用免稅比例不僅可操作性強,而且比較公平。由于設定免稅比例,超過部分則要征稅,因此,可以避免企業年金成為高收入的參加者進行避稅的工具。
時下,一些有經濟實力的企業依據《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0號)的規定,相繼為其職工建立了企業補充養老保險。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規定,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同時對個人按照上述規定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但企事業單位或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準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等于說,基本養老保險的個稅計算,只要是按照國家規定比例和標準繳納,無論是單位繳納還是個人繳納的部分均免征個稅;但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的部分則應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具體算法可參看案例1。
案例1
補充養老金如何繳納個稅
某電信企業職工李某2009年5月取得工資、薪金5000元(不考慮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費等),當地政府規定基本養老保險繳納比例,單位繳納的比例為工資總額的20%,個人為8%。
該企業實際按工資總額40%的比例為李某繳付養老保險2000元(5000元x40%),按當地政府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應為工資的20%,也就該企業為李某的基本養老保險應繳納1000元(5000元x20%)。這意味著該企業超標準為李某支付了養老保險1000(2000-1000)元。
按照財稅[2006]10號文件的規定,李某養老保險個人負擔部分不超標可按規定扣除,但對單位超過規定比例為其負擔的1000元養老保險應并入其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合并計征個人所得稅。
為更形象地計算,假設不考慮各類社保扣費,李某該月實際上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為:“5000+1000)(應納稅總額)-2000(個稅費用扣除額))×15%(對應的個稅稅率檔次)-125(該檔速算扣除數)=475元。
商業性養老險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算個稅
還有一些企業會為職工向商業性保險公司購買商業性補充養老保險,作為一種員工補充福利,提升團隊凝聚力。
根據規定,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項目之外的保險金,包括為職工個人購買商業性補充養老保險等,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即該保險落到被保險人的保險賬戶)并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負責代扣代繳。
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94號)也明確規定,對個人取得該通知規定之外的其他補充養老保險收入,應全額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如某單位在2009年12月,分別為其公司五位高層人員向當地一家保險公司辦理了10000元的商業補充養老保險,這10000元就應并入該福利享受人員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年金個稅計算“四不”原則
和前兩種補充養老保險不同的是,企業年金的個稅繳納有特殊的處理方式。
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基金通常由企業繳費、職工個人繳費和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組成。
為此,企業應區分上述基本養老保險與商業養老保險的個稅繳納規定,結合國稅函[2009]694號文件精神,對年金中的企業及個人繳費部分的個稅計算著重把握以下“四不”原則。
首先,企業年金的個人繳費部分,不得在個人當月工資、薪金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扣除。其次,企業年金的企業繳費計入個人賬戶的部分,不與正常工資、薪金合并,應單獨視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再者,企業年金的企業繳費計入個人賬戶的部分,不得扣除任何費用。最后,企業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繳費的,在計稅時不得還原至所屬月份,應均作為獨立一個月的工資、薪金。
還需要特別說明的一點是,企業為職工一次性繳納的年金,不屬于一次性獎金,不能將一次性繳納的年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的辦法來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只能作為單筆單月收入計算。
案例2
企業年金如何繳個人所得稅
某公司從2009年1月份起建立企業年金基金,企業繳費部分為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4%,個人繳費部分為4%?!≡摴締T工趙先生,2009年12月份工資、薪金收入為6000元(為方便計算,不考慮社會保險費等的扣繳),企業為其代扣企業年金240元,企業繳費的企業年金為240元,則越先生的個人所得稅應根據上述原則做如下計算扣繳。
2009年12月當月,趙先生的工資、薪金收入6000元(為方便計算,不考慮社會保險費等的扣繳),企業應為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為:6000-2000(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額為2000元)×15%(對應的稅率等級)-125(對應的稅率等級的速算扣除數)=475(元)。
顯然,趙先生的工資(薪金)與企業年金部分是分開作為兩筆工資(薪金),單獨計稅的。
企業為趙先生繳納的年金部分為240元,因為企業年金沒有費用扣除額的優惠,240元對應的是個人所得稅第一檔稅率5%,該檔速算扣除數為0,因此這部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240x5%=12(元)。
【關鍵詞】 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激勵
一、我國現有關于企業年金的主要稅收優惠政策
(1)繳費環節的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年金繳費由企業繳費和個人繳費兩部分構成。企業繳費部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保險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的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在企業繳費和個人繳費計入個人賬戶時,根據《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94)的規定,明確對個人繳費部分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得在個人當月工資、薪金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扣除;對企業繳費計入個人賬戶部分作為個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單獨征收個人所得稅,不享受工資的免征額優惠,按實際繳費額征收,無論是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繳納企業繳費,均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征稅。(2)投資收益的稅收優惠政策。目前國家沒有專門出臺關于年金投資收益方面的稅收政策。由于現階段我國的資本市場不夠健全,企業年金可供選擇的投資品種主要有:國債、股票等,年金基金投資收益率不高,在實際操作中,對年金的投資收益暫不繳稅。由但于稅法沒有明確該部分可以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實際操作存在政策風險。(3)給付時的稅收優惠政策。由于稅法已經在企業年金繳費環節和收益分配環節進行了規范,為避免重復納稅,在受益人待遇給付環節不重復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目前我國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存在的問題
(1)稅收優惠政策單一,優惠限額偏低。企業年金作為養老保險的支柱之一,國家制定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應當激勵企業積極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只有企業普遍實施了企業年金,其保障作用才能得到充分發揮,才能真正實現建立年金的目的。迄今為止,我國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只明確了企業繳費在工資總額5%以內的部分可稅前扣除,遠遠低于人保部《企業年金試行辦法》規定的“企業繳費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1/12”的比例。在個人繳費方面,企業年金對于個人沒有稅收優惠,職工為自己的未來養老而繳納的企業年金須全額從稅后支付,且明確要求對以前未扣繳的個人所得稅必須補繳,這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企業和職工參與企業年金的積極性,導致企業為職工建立年金計劃的動力嚴重不足。這種單一的、低優惠額的稅收優惠政策,難以真正起到激勵企業為職工建立年金計劃的作用。(2)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門檻低,加劇了行業間的不公平。按照27號文件的規定,企業為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由于不和人均工資總額掛鉤,也沒有更為嚴格細致的執行條件限制,就導致企業年金成為高薪行業變相增加職工收入的途徑,加劇了不同行業間職工收入的不平等。目前建立年金計劃的企業大都是優勢性行業和企業,這些富裕行業的員工工資福利待遇本來就很高,加上開展企業年金,又分享了部分企業利潤,如果再實行稅收優惠的話,無疑享受稅收補貼的是這些原本收入就很高的優勢行業的員工,加劇了行業間的不公平。
一、我國企業年金市場及稅收政策概述
(一)企業年金市場現狀
《中國社會保險發展年度報告2014》(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顯示,截至2014年底,全國7.3萬戶企業建立企業年金,比上年增加0.7萬戶,增長10.9%;累計結存7 689億元企業年金基金,比上年增加1 654億元,增長27.4%;比2009年增加5 156億元,年均增長24.9%。2014年,2 740個企業年金組合數得以建立,實際運作資產金額7 403億元,實現581億元投資收益,加權平均收益率9.30%;47.6萬人領取企業年金,領取金額141.3億元。由此可見,我國企業年金計劃參與度持續增加、資金長期屬性凸顯,發展潛力和空間巨大,但與世界發達國家相比,我國企業年金發展極不平衡,存在規模小、覆蓋面窄以及嚴重的結構性問題,主要體現在:年金計劃參與形式以單一計劃為主,多覆蓋于國有大型企業及高薪人士,中小企業參與度不高;從區域來看,在規模上存在東、中、西梯度分布,在發展增速上呈現出區域性差異。
(二)企業年金稅收政策概覽
學界普遍認為,在影響企業年金發展的諸多因素中,推動企業年金發展的根本動力是稅收優惠政策。我國企業年金制度建立較晚,稅收政策還不完善,這是我國企業年金發展緩慢的重要原因。2000年以來,我國制訂了一系列關于企業年金的稅收政策,均不同程度地適應和滿足了當時的實際需要,推動了年金市場的發展。主要包括:(1)《關于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國發[2000]42 號),這是第一個規定對建立年金并繳費的企業給予相關稅收優惠的文件,并首次使用企業年金提法,替代補充養老保險稱謂;《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確認了年金企業繳費比例稅前扣除;《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企業繳費稅前扣除標準由4%提高到5%。(2)《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94號),規定個人繳費的相關稅收政策;《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補充規定的公告》(國稅公告[2011]9號),規定企業年金繳費時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3)《關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規定在繳費階段對個人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于2014年1月1日正式實施。
(三)對現行企業年金稅收政策的簡要分析
對企業年金征稅,其稅收優惠主要針對所得稅,體現在繳費、投資和領取三個環節,根據對不同環節是否征稅,可分為EEE、ETE、EET、TEE、ETT、TTE、TET、TTT 8種稅收模式,其中T表示征稅,E表示免稅。2014年之前,我國僅對繳費環節的個人繳費征稅,企業繳費部分按員工工資總額5%為限作為企業成本列支,從2014年起,稅收政策發生實質性改變,對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實行延期征稅政策,也就是繳費環節免稅,對領取環節按照個人所得征稅,即由TEE型轉為EET型。在當前我國年金市場不發達情況下,EET模式符合國家鼓勵發展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政策導向,成為推動普及企業年金計劃的新動力。
EET稅收模式實施后,對國家、企業、個人均產生了重大影響。在國家層面,雖然導致政府當期財政收入直接減少,但從長期來看,有利于調動企業和個人參加年金計劃的積極性,擴大全國補充養老計劃的覆蓋率,從而大大降低國家未來基本養老保險支付的壓力,減輕政府的財政負擔;隨著企業年金計劃的成熟,既可以間接增加政府在以后階段的稅收收入,又可以促進資本市場的發展。在企業層面,企業年金可以從稅前利潤中按成本費用扣除,使得這部分資金不用納稅,不但提高了員工滿意度,還增強了員工凝聚力,年金計劃轉變為人才激勵手段,成為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重要內容。在個人層面,員工在企業年金繳費和獲得投資收益時免稅,領取時雖然要交稅,但因退休金較低,適用的所得稅稅率低于在職時,所交納的個人所得稅也少,這使得員工因參加企業年金計劃,既獲得了延遲交稅的優惠,又增加了退休后的養老保障。
二、基于稅收公平效率原則的EET稅收模式問題探討
在諸多稅收原則中,“公平、效率”是最重要的原則,本文基于這兩個原則,對我國企業年金EET稅收模式在實施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和探討。
(一)從稅收公平原則角度分析
稅收公平原則,是指政府征稅應確保公平。企業年金的社會再分配屬性,要求其必須兼顧公平性,但從實施情況和效果看,我國企業年金EET稅收模式,依然存在較為嚴重的不公平性問題。首先從國家和企業層面來看,目前我國企業年金計劃主要覆蓋優勢行業和大型企業,如石油、電力、電信、國有商業銀行等,且大多分布在東部發達地區和重要城市,在不同行業、地區間,乃至不同規模企業間,表現出極大的不公平性。其次從個人角度來來看,不公平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參與企業年金計劃群體之間存在不公平;二是不同收入水平群體之間存在不公平。具體地講,無論是從獲得延遲交稅的優惠利得看,還是從年金替代率看,參與年金計劃可以獲取未參與者享受不到的稅收優惠,不同收入水平群體獲取的稅收優惠水平差異較大,高收入群體明顯高于低收入群體。
(二)從稅收效率原則角度分析
稅收效率原則,是指政府征稅應講求效率。從EET稅收模式實施以來的激勵效果,以及對企業年金的推動作用來看,我國企業年金EET稅收模式存在以下兩大問題:
1.優惠力度不夠。優惠力度不夠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繳費比例偏低,按照財稅[2013]103號的規定,個人享受年金繳費環節免稅的額度僅為繳費基數的4%,超過部分依法納稅,企業繳費在工資總額的5%部分可以稅前列支計入成本,此比例遠遠低于美國、加拿大、法國等西方國家的繳費比例,難以實現我國最初設想的20%的年金目標替代率。二是在領取環節征稅時,優惠程度大打折扣,力度明顯不夠,既不允許扣除繳費環節個人未用的生計費標準,又不允許扣除退休后未用的生計費標準,也就是基本養老金低于生計費標準部分,而是全額計稅。
2.激勵性不足。激勵性不足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低收入職工激勵不足。在原TEE型稅政下,由于低收入職工在繳費環節,當期應稅工資薪金低于3 500元/月法定費用扣除標準,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實際稅收負擔為零。在EET 型模式下,領取環節全額適用七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稅,不做任何扣除,稅負至少為3%,這對低收入職工來說,稅負不降反升,導致延期征稅的激勵效果不明顯。二是對于部分超標準繳費的職工激勵不足,按照財稅[2013]103號文的規定,年金個人繳費比例超過4%以上的部分,需要并入職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依法計繳個人所得稅,即超標準繳費部分沒有享受稅收優惠要照常納稅,但到年金領取環節,無論以前是否享受稅惠政策,均要全額納稅,導致重復納稅,嚴重挫傷了這部分職工參加年金計劃的積極性。
三、對改進和完善我國企業年金稅收政策的建議
針對上述對EET稅收模式實施中存在問題的分析和探討,為了充分發揮EET模式的高效率優勢,同時最大限度地避免不公平性,筆者提出以下改進和完善建議。
(一)完善相關限制性規定,加強公平性
1.關于年金覆蓋面的相關規定。提高企業年金覆蓋率,將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全部納入企業年金計劃,保障職工的應有權益;同時,為防止員工頻繁流動,可以對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年金參與者,設置一定的工作年限要求,達到規定年限才有資格享受稅收優惠。此項規定,既可以解決上述參加年金計劃者與不參加年金計劃者的公平性問題,也考慮了企業現實的人力資源管理問題。若全員覆蓋難以達到,至少也應對企業年金最低覆蓋率進行限定,達不到企業規定要求的,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同時逐年進行覆蓋面測試,以保證在企業規模發生變化時,其年金覆蓋率始終符合要求。此項規定可以有效防止有的企業利用年金優惠政策不考慮基層職工僅為企業高管謀取福利,解決企業內部不公平問題。
2.關于提前支取年金的相關規定。毋庸置疑,提前支取企業年金,既造成不合理避稅,也背離了企業建立年金的初衷。因此,國家特別需要對提前支取企業年金進行嚴格規定,比如,規定只有在符合經濟困難、出國定居等條件的情況下,年金參與者才可提前支取限額內的年金金額,并且根據提前支取的不同情況,適用不同的扣除標準和稅率,等等。
3.關于最高稅前扣除額度的相關規定。為解決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年金不公平性問題,在實際操作中,應規定年金最高稅前扣除額度,比如,繳費基數不能超過本地區上年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超出部分由企業和個人按規納稅,等等。
(二)提高稅收優惠力度,增強激勵性
為增強EET稅收模式的激勵性,鼓勵企業建立年金,應適當提高稅收優惠力度,筆者認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進一步提高企業年金優惠稅率,擴大企業年金稅收優惠覆蓋范圍。目前,我國規定的企業年金稅收優惠稅率,企業繳費部分為5%,個人繳費部分為4%,二者均普遍偏低,該比例離我國企業年金20%的目標替代率尚有很大差距。考慮到我國企業年金建立的實際情況,可以采取循序漸進的辦法,逐步提高企業年金的優惠稅率。
2.在年金領取環節,區別不同情況納稅。
(1)對低收入職工,應允許扣除生計費用,改全額計稅為差額計稅。針對目前我國現行的EET稅收模式對退休后的年金收入“一刀切”全額計稅,不得有任何扣除的情況,筆者認為,如果職工在退休前,還有尚未用完的費用扣除標準,可以改全額計稅為差額計稅;此外,領取時納稅還應顧及到職工退休后的不同收入現狀,考慮退休時生計費與繳費時扣除標準的差異。這樣做可解決低收入職工實施EET模式后稅負不降反升問題,體現了年金稅收優惠對高低收入者納稅的公平性,有利于激勵低收入職工繳納年金的積極性。
具體差額計稅方式有兩種:第一,領用時,若職工基本養老金低于費用扣除標準部分,應允許從年金收入中扣除,計算公式為:應納稅所得額=年金月收入-(3 500-月基本養老金)。第二,退休前繳費環節沒有用完的費用扣除標準,允許從年金收入中補扣,計算公式為:應納稅所得額=年金月收入-未用完的費用扣除標準。例如:某職工月工資薪金4 000 元,三險一金扣除率為22%,年金個人繳費率4%,不考慮其他因素,則該職工當月未用完的費用扣除標準=3 500-4 000×(1-22%-4%)=3 500-2 960=540(元),退休后領取年金時,其應納個人所得稅=(年金月收入-540)×適用的個人所得稅率。
(2)對超標準繳費職工,在領取年金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應扣除其繳費時已納稅部分,這樣可解決重復征稅問題,有利于激勵這部分職工繳納年金的積極性。
采取以上措施必須取得職工在職時費用扣除標準、已納稅款等資料,為此,為了做到有據可查,在年金繳費環節,企業應及時建立職工工資薪金費用扣除標準使用情況檔案,以及已納稅款等情況的相關記錄。
論文關鍵詞:企業年金,稅收優惠,國際比較
一、背景介紹
2009年底,國稅函[2009]694號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2]:
一、企業年金的個人繳費部分,不得在個人當月工資、薪金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扣除;
二、企業年金的企業繳費計入個人賬戶的部分,應視為個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與正常工資、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當期應納個人所得稅款。
同時,財稅[2009]27號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中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企業年金是養老保障體系“三大支柱”中的第二支柱,是對基本養老保險的補充。但一段時期以來,我國一直存在著是否需要大力發展企業年金制度的爭論。該條例的推出,對我國企業年金制度發展的確有一定的指導作用,但也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討論。
二、企業年金中的稅收制度
企業年金即補充養老保險,國外或稱私人養老金計劃(privatepension)。發達國家經驗表明,運用稅收優惠政策可以激勵雇主雇員雙方積極建立企業年金。稅收作為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而企業年金本身作為一種稅源,因此,稅收制度對企業年金計劃的影響是多方面的:
第一,如果政府對經營企業年金的保險公司施行較高的營業稅或所得稅,那么必會減少保險公司的稅后利潤,降低其償付能力與長期的發展能力。第二,如果投保人因為稅收而減少購買企業年金,將會導致全社會的保障水平降低,從而嚴重影響社會的穩定與發展。由此看來,稅收政策的主要目的(增加政府收入)與企業年金的主要目標(維持社會穩定)出現了矛盾。因此,如何在保證社會福利水平的前提下制訂企業年金稅收政策成為應解決的關鍵問題。
三、國外比較以美德日為例
目前,人口老齡化(agepopulation)已成為全球普遍的趨勢,美國已有13%的人口達到或超過65歲;德國為16%;日本為14%。[4]在這樣的背景下,一些國家給予企業養老保險計劃全面的稅收優惠,相應的稅收模式較為成熟,這在客觀上促進了本國企業為職工舉辦養老保險的積極性。
(一)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
1.模式選擇:EET模式占據主要地位。
國家在對企業年金計劃進行稅收制度安排時要面臨三個環節的問題:繳費環節的問題、投資收益環節的問題、年金領取環節的問題。對此三個環節的稅收,借助字母E(Exempt免稅)和T(Tax征稅)來表示政府在上述環節的課稅情況,年金計劃的征稅情況可表述為8種類型:TTT、EEE、EET、ETT、TEE、TTE、ETE、TET。(如圖)
類型 是否征稅
繳費環節
投資收益環節
年金領取環節
TTT
√
√
√
EEE
EET
√
ETT
√
√
TTE
√
√
ETE
√
TET
√
√
[5]
(2)德國
在德國,政府規定2005年1月1日前購買的年金可列支一定金額。2005年1月1日后購買的,只有滿足規定的年金產品才可列支,最高限額為20000歐元。在年金領取階段,如果是按年領取,則采用征稅或部分稅收扣除或豁免,若一次性領取,則采用全部征稅的方式。
(3)日本
為應對老齡化社會,日本在1984年建立了年金保險費得扣除制度,個人年金保險的保費能享受最高扣減稅額50000日元。2001年10月,日本還通過了“確定繳費年金法案”(日本401k計劃)。在日本,絕大多數企業年金基金計劃都有一次性給付選擇,而更多的人會選擇這種方式而不是年金給付方式,就是因為它有稅收優惠。日本退休者可以將他們的一次性給付在一定的金額內稅前列支。稅前列支的金額隨著雇員的工作年限而增長。一旦工作年限超過20年,其增長的速度就會更快。
日本免稅年金的最大水平列表單位:百萬日元
領受養老金者
最大的免稅年金額
65歲以下
單身
1.05
已婚
1.75
65歲和更年長的
單身
2.25
已婚
2.95
配偶在70歲或以上
3.05
因此有人提出,應該大力發展企業年金,發揮其“社會穩定器”的作用,所以財政應該予以支持,對企業年金實行稅收優惠政策。然而我國現階段究竟是否適合對企業年金進行稅收優惠呢?下文將會做一個簡單的假設論證。
(三)我國企業年金是否適用稅收優惠政策條件分析
1.提出假設
如果僅僅是考慮財政收入的問題,對企業和個人進行稅收減免的確會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國家的財政收入。但是,稅收優惠這種舉動又會調動企業和個人參保的積極性,最終可能導致的結果是投保的數額更多,也就是說,經營企業年金的保險公司收到的相關保費就更多。保險公司在經營的過程中,應該按規定繳納相應的營業稅和所得稅,其保費增多,收入也就增多,那么該保險公司應該繳納的稅費也就相應增加。由此看來,財政收入從需求方減少的部分,是可以通過供給方很好的彌補回來,順利的實現稅負轉移。但是這個想法是否能夠實現呢?下面,本文對此問題進行詳細的數理學分析。
2.企業年金稅收效應的數理學分析
此處我們考慮三個市場主體,個人、企業,以及經營企業年金的保險公司。
假設條件為:企業所得稅稅率M%,個人所得稅稅率N%,速算扣除數為X元),保險公司所得稅率為M%。
①實施稅收優惠前,企業以增加工資形式發放給員工而不購買企業年金,對三個市場主體的影響分析如下:
假設企業打算給職工增加工資Y元(假定員工為個人所得稅可扣減2000元工資的員工,初始工資2000元)。對于工資Y元,情況分為:
企業所得稅=Y÷(1-M%)×M%
個人所得稅=Y×N%-X
假設在稅惠政策正式實施前,企業個人不愿意購買企業年金,故保險公司保費收入中屬于企業年金的部分為零,不用對此部分繳納所得稅。
故,政府稅收總額=Y÷(1-M%)×M%+Y×N%-X
此處,N%為對應的所得稅率、X為對應的速算扣除數)
②對個人企業購買企業年金實施稅收優惠,保險公司保費收入增加
由于我國目前對經營企業年金的保險公司就企業年金所收取保費部分是不征營業稅的,在此處我們只考慮保險公司的所得稅影響,其所得稅率為M%,費用為C。在避稅動機下,企業決定將原來以直接增加薪金方式發放給員工Y元改為以養老金方式發放,應納稅所得額減少Y。則有企業納稅為:
企業所得稅=(Y÷(1-M%)-Y)×M%
企業繳納減少額為Y×M%
經營年金的保險公司企業所得稅=(Y-C)×M%,其中C為成本
可見,EET模式下的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有明顯激勵作用,企業從合理避稅角度將盡可能地將對員工的加薪投入企業年金中。
③EET模式下的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對政府影響的分析
在這種假設下,政府減少的即期稅收收入為:
Y÷(1-M%)×M%+Y×N%-X-(Y÷(1-M%)-Y)×M%-(Y-C)×M%
=Y×N%+Y×M%-X-(Y-C)×M%
=Y×N%-X+C×M%
其中,Y×N%-X是個人所得稅部分,C為保險公司經營的成本費用,M%為企業所得稅稅率。
從上式看來,只要保證該式=0,那么就能夠實現稅負轉移,如果上式,那么政府的稅收將是增加的。但是,由于個人所得稅部分(Y×N%-X)是恒大于零的,保險公司的成本費用又不可能小于零,所以Y×N%-X+C×M%一定是大于零的,換句話說,從政府稅收角度考慮,政府對于企業年金計劃實施稅收優惠的話,一定會導致政府的稅收收入減少的。
3.可行性分析基于經濟學視角
稅收效應是多方面的,我們不能僅僅只考慮財政收入穩定的問題,稅收公平原則才是設計和實施稅收制度的最重要或首要的原則。這種公平應該是使國家在利益分配時達到合理,不會使一部分人感到輕松,而另一部分人卻感到負擔沉重無比,或是滿腹怨言。
(1)我國現階段實施稅收優惠制度有違“受益原則”
所謂受益原則,是指富有的公民應該比貧窮的公民多納稅,因為富人從公共服務中的受益多。這也是西方稅收界普遍認同的一個觀點。
但我國目前的狀況是公共養老保險尚未全民普及,參與企業年金的企業為數甚少。一般來說,自愿為職工參保企業年金計劃的企業,大多都是經營效益好的國有企業或是部分壟斷企業,比如電信、石油行業等。這些行業的員工本身薪資福利待遇已經比大部分社會成員好很多,如果再對這部分員工實施企業年金的稅收優惠,那帶來的結果可能是使這部分員工購買企業年金的數額增加,在幾十年以后,可以養老無憂。但是在社會的另一端,還有很大一部分人連基本的養老保險都沒有參與,他們當期的生活也許都不能保證,怎么奢望保障今后的生活呢?
(2)我國現階段實施稅收優惠將導致稅收分攤有違“帕累托最優”效率
“帕累托效率”指的是:資源配置已達到這樣一種狀態,即任何重新調整都不可能在使其他人境況變壞的情況下而使任何一人的境況更好,那么這種資源配置的效率就是最大的。從資源配置的角度講,稅收的安排應該是可以有利于資源的有效配置,使社會從可用資源的利用中獲得最大利益。
只要政府的稅收對市場經濟的運行沒有不良影響,不會干擾私人消費和生產的正?;蜃罴褯Q策,那么這種政策就是正面的。
但是我國現階段的國情就是兩極分化呈現嚴重趨勢,倘若對參與企業年金的富有人群進行稅收減免,那么國家損失的財政收入將會由全民買單,也就是說,那些沒有參與企業年金的成員,甚至可能連沒有參與基本養老保險的社會成員都要為這群“富人”共同來分攤國家的稅收。由此看來,這樣的稅收制度安排似乎嚴重的造成了社會的不公,對市場經濟的運行必然會造成嚴重的不良影響。
四、小結
在看待企業年金的問題上,我們不能孤立地說稅收優惠對社會公平的影響如何,而應該把它放在整個社會保障制度中加以分析??赡芨髯躁P注的側重點不同,會導致實施的政策制度的不同。
(一)國際經驗
從工業國家養老金制度發育史來看,由于經濟發展的較早、較成熟,國家管理的養老金計劃已經蓬勃發展起來,一定程度地促進結果的公平,起到了調節收入差距的作用,使社會成員在社會發展中的不公平縮小。其對企業年金提供稅收優惠政策正是在政府強調在社會保障制度中應更多考慮效率的因素的背景下推行的,也就是從單純的強調收入分配均等到也贊同收入分配與過去的貢獻相聯系。從各國的養老金制度的設計來看,是企圖實現公平和效率在社會保障體制中的有機統一。
(二)我國具體國情
然而,我國兩極分化的特殊國情,加上基礎的公共養老保險金的普及廣度和深度欠佳,我們不能盲目的照搬國外的成功經驗,要知道企業年金在國外的發展也是為了在更大的程度上保證國民的生活,促進社會的穩定。如果我們在現階段就不加消化地照抄經驗,那么帶來的問題可能有:第一,與社會穩定相悖,加劇兩極分化,與“共同發展”的戰略目標相斥,會帶來負的外部性;第二,盲目實施的結果可能會使政府另謀對策,去解決由此帶來的社會公平公正的成本更大。因此,中國的實際情況必會注定企業年金的發展與國際主流模式有所差異,但在這種異同中又相互學習,共同成長。
因此,就中國現階段來說,對企業年金進行稅收優惠限制應該更有利于社會穩定與發展。等到經濟發展的更為成熟,國民生活水平有了進一步的提高,基本養老保險真正覆蓋了絕大部分城鄉居民時,再考慮我國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或許更為合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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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老齡化加劇的背景下,中國為更好地促進養老年金市場的發展,2014年1月1日起對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實行個稅遞延優惠政策。由此,首先介紹了中國企業年金發展情況,并通過對年金市場的國際比較指出中國年金市場規模較小,發展滯后,單純實行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的個稅遞延難以有效發揮稅收優惠對企業年金的促進作用。然后介紹了美國以及日本的企業年金計劃,旨在學習借鑒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最后根據中國具體實際情況提出建議。
關鍵詞:稅收優惠;年金;國際比較
中圖分類號:
D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4)24-0200-02
2013年12月6日晚,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實施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優惠政策?!锻ㄖ芬幎?,對單位和個人不超過規定標準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繳費,準予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對個人從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基金取得的投資收益免征個人所得稅;對個人實際領取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按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如果用T和E分別表示政府對年金運營計劃的繳費階段、投資階段、領取階段征稅與否,那么自2014年1月1日起,我國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的稅收實行EET模式,即遞延納稅。
眾所周知,人口老齡化不僅僅是某些個別國家的問題,它已經成為21世紀全球面臨的挑戰,中國作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國家,妥善的解決好養老問題將為解決世界人口老齡化問題做出巨大貢獻。實行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的納稅遞延目的是促進我國年金市場的發展,充分發揮年金在養老保障體系中第二支柱作用,美國、加拿大、德國等多數發達國家均實行的EET模式,《通知》的出臺表明我國年金市場的發展將進入一個嶄新的階段。但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實行EET的稅收優惠模式,能否有效的促進年金作為第二支柱的發展,還取決于我國年金市場的現實國情。在我國第二支柱尚未形成,年金整體覆蓋率低的背景下,單純實行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的稅收優惠將加大貧富差距、導致兩極分化,有悖公平。要真正促進我國年金市場的發展,完善我國的養老保障體系,需要借鑒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的經驗,結合我國具體實際,使稅收優惠政策惠及全體國民。
1 年金市場現狀
1.1 我國年金市場的發展情況
圖1 我國年金市場基本發展情況(2007-2013年)
資料來源:2013年全國企業年金基金業務數據摘要。
2004年新的企業年金制度確立,標志著我國企業年金制度進入了實際運營階段,雖然到目前為止已經經歷了近十年的時間,但與發達國家相比,依然處于起步階段。從圖1我國企業年金基本發展情況表可以看出,近年來我國企業年金發展迅速,呈直線增長,設立企業年金的企業從2007年的3.2萬家增長到2013年的6.61萬家,參與職工人數從2007的9百多萬翻倍到2013年的兩千多萬,與2007年相比,2013年的基金積累額更是增長了3倍多。上述各項數據表明,我國企業年金市場一直處于不斷的發展之中,設立企業年金的企業數量、參與職工人數、基金積累值都保持穩定的增長,已具有一定的規模。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近年來企業年金一直保持著穩定增長的態勢,但距離企業年金作為我國養老保障體系的第二支柱還相差甚遠。截止到2013年底,中國參加企業年金計劃的企業只有6.61萬戶,占全國一千多萬戶企業不到1%,覆蓋職工人數2056萬人,僅占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的6.5%,年金覆蓋率極低。
1.2 年金市場規模的國際比較
表1 2010年OECD國家和其他主要國家
企業年金資產規模及其占GDP的比重
國家年金資產
(百萬美元)占GDP
比重(%)國家年金資產
(百萬美元)占GDP
比重(%)
OECD成員國
澳大利亞1,089,72390.9新西蘭19,57213.8
奧地利19,7515.3挪威32,1237.8
比利時17,6273.8波蘭73,98015.8
加拿大1,017,67264.7葡萄牙26,12511.4
智利136,25467.0斯洛伐克共和國6,4667.4
捷克共和國12,1826.3斯洛文尼亞1,4372.5
丹麥154,38049.7西班牙111,2427.9
愛沙尼亞1,4197.4瑞典43,9049.6
芬蘭196,10182.1瑞士595,793113.8
法國5,2980.2土耳其17,2422.3
德國171,3525.2英國1,990,93588.7
希臘700.0美國10,597,64572.7
匈牙利19,08214.6OECD3419,239,816
冰島15,606123.9
愛爾蘭100,00049.0其他主要經濟體
以色列106,37648.9阿根廷....
意大利93,7884.6巴西306,47714.7
日本1,388,32925.2中國41,4920.7
韓國40,1464.0印度....
盧森堡1,0581.9印度尼西亞....
墨西哥130,36212.6俄羅斯聯邦51,3063.4
荷蘭1,006,775134.9南非....
資料來源:OECD Pensions Outlook 2012-OECD 2012。
企業年金的發展及其在整個經濟中的地位如何,其能否成為我國養老保障體系的第二支柱,還有賴于一國企業年金的資產規模及其占GDP的比重,這涉及到企業年金對一國經濟的影響作用。從上表可以看出,2010年OECD國家企業年金總資產高達19.2萬億美元,其中最高的是美國10.6萬億美元,占GDP的12.7%,其次是英國,2010年企業年金資產2萬億美元,占GDP的88.7%,日本居第三位,企業年金資產規模達1.4萬億,占GDP的25.2%。澳大利亞、加拿大、荷蘭這三個國家2010年企業年金資產規模也均超過1萬億美元,企業年金資產占GDP的比重也相對較高,分別為90.9%、64.7%、134.9%,尼德蘭的企業年金資產規模甚至超過了其國內生產總值。
除了上述不論是企業年金資產規模還是占GDP比重都很高的六個國家之外,一些國家雖然年金資產的規模不算大,但其占GDP的比重卻相當高,比如智利、芬蘭、冰島、瑞士,他們年金資產占GDP的比重都在60%以上,其中冰島的企業年金占GDP的123.9%,瑞士的企業年金占GDP的113.8%,智利67.0%,芬蘭82.1%。這些國家幾乎都引入了強制性或半強制性的企業年金制度,積累了大規模的養老金資產。此外,丹麥、愛爾蘭、以色列這三國企業年金資產占GDP的比重也較高,分別有49.7%、49.0%、489%,幾乎占到了國內生產總值的一半。
與上述企業年金發達的國家相比,中國的企業年金發展還相對滯后,2010年企業年金資產規模近400億美元,占GDP的比重也僅為0.7%,還不到我國國內生產總值的1%,截止到2013年底我國企業年金參保人數僅占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的6.5%,設立企業年金的企業不到全國一千多萬戶企業的1%。在此背景下,實行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的納稅遞延一方面有悖效率與公平的原則,另一方面也難以有效發揮稅收優惠對我國養老保險的促進作用。我國目前有一千多萬家企業,設立企業年金的企業只有5萬多家,而且多是效益較好的國企、央企,一旦實行企業年金的納稅遞延,獲益的只有設立企業年金的企業,99%以上的企業職工并不能通過企業年金的形式延遲納稅,反而只能加大貧富之間的差距。而且,要發揮延遲納稅對養老保險的促進作用,就必須以企業年金在我國的養老保障體系中已經有相當的地位為前提,否則難以起到影響作用。
2 國外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介紹
401(k)s計劃是美國從上世紀70年代后期開始實施的養老金計劃,最早出現的是1978年開始實施的傳統401(k),為了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設立企業年金計劃,美國隨后又推出了簡易401(k)計劃,相較之下,簡易401(k)計劃在設立、年檢、程序等方面少了很多限制,除企業年金計劃之外,美國還設有IRAs-個人儲蓄賬戶。
傳統401(k)和簡易401(k)都是由雇主發起設立的,參加401(k)計劃的個人必須是受雇于有401(k)s計劃的企業;而IRAs是個人儲蓄賬戶,任何滿足條件的個人都可以參加。上述三種養老計劃的繳費都是稅前列支,領取養老金時再繳納個人所得稅,具有延遲納稅的性質。由于401(k)s是由雇主發起設立的,雇主通常會有一定比例的匹配繳費,但不超過一定限制;IRAs只有個人繳費。在最高繳費限制方面,傳統401(k)計劃個人每年的最高繳費為17,500美元(2013和2014年),50歲及以上的老人可以選擇每年多繳5,500美元(2013和2014年)。
2001年10月,日本國內通過了《確定繳費年金法案》,并于2002年4月生效。日本DC型企業年金計劃與美國的401(k)計劃有很大的類似性,計劃管理同樣采取信托模式,雇員可以參與養老金投資決策,繳費稅前列支等。但日本年金計劃與美國401(k)計劃又不完全相同,日本版年金計劃分為企業年金計劃和個人年金計劃兩種。企業年金計劃主要面向受雇雇員,個人年金計劃主要面向20到60歲的農民和個體工商戶等非受雇人群,兩者在資金來源、繳費上限等方面都不盡相同。
3 中國企業年金稅收優惠的建議
首先,設立簡易企業年金計劃。根據我國企業年金市場欠發達、年金覆蓋率低、第二支柱尚未形成的實際情況,要真正發揮稅收優惠對年金市場的促進作用,必須擴大企業年金的覆蓋范圍,可參考借鑒美國,推出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簡易企業年金計劃,簡化設立程序、降低準入門檻,以吸引更多的中小企業設立簡易企業年金計劃。
[關鍵詞]企業年金 養老保險 稅收優惠
一、西方主要國家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發展現狀及其有關政策
(一)西方主要國家企業年金概述
根據目前國際對年金優惠政策在年金籌資繳費環節、投資積累環節和領取給付環節是否免稅(征稅為T,免稅為E),將年金優惠政策予以劃分為8種類型。目前國際上各個國家采用最多的稅制是EET稅制,即允許雇主與雇員從他們的稅前收入中扣除養老金繳費額,并減免養老金投資收益所得稅,但對養老金領取時則和其他應納稅所得額一樣,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英國企業年金稅制類型與內容
英國政府在建立社會保障體系的過程中,為吸引和保護人才,激勵雇員,保障企業長遠發展和減輕政府的財政負擔,建立不同形式的企業年金計劃。
根據資金籌集和運作模式將企業年金分為待遇確定性和繳費確定性。待遇確定性一般是根據工資按一定的比例來計算養老金,由于稅收原因,一般養老金總數不能超過最后工資的2/3;繳費確定型不能預先確定養老金待遇的工資比例,雇員只按工資收入的一定比例進行繳費。
在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下,企業年金計劃才可以獲得免稅許可,即對雇主和雇員所繳納的保險費用和其基金投資的收益不征收任何收入稅、公司稅或資產增值稅。在企業年金給付環節,無論采取什么方式均需繳納收入稅,僅對一次性領取養老金的收入免稅。
(三)美國企業年金稅制類型與內容
從20世紀50年代開始,美國企業年金計劃發展迅速,對鼓勵居民儲蓄、緩和勞資矛盾、吸引優秀人才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在1974年過會頒布了《雇員退休收入保障法》規范了企業年金計劃,此后又出臺了一系列的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
美國采用基金制來積累企業年金,特點是退休者養老金領取金額的來源是賬戶資金的積累。在基金制模式中,給每一位勞動者建立個人的賬戶,要求雇主和雇員分別向該個人賬戶繳費,這樣個人賬戶資金會在勞動者工作期間逐年積累,并對雇主與勞動者的繳費實行免稅優惠政策。
對雇主與勞動者繳費形成的養老基金的投資方式不同,將基金制分為A、B和C計劃,A是將所有的養老基金共同投資于資本市場,B是由勞動者自主選擇投資于資本市場,C是A、B兩種方式的綜合。
在企業年金給付環節,無論采取什么方式均需像其他應納稅所得一樣繳納收入稅。
二、對我國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發展與制度設計的啟示
(一)籌資繳費環節
在籌資繳費環節,我國現行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的繳費進行限額免稅扣除,但對個人的繳費卻沒有稅收優惠,無形中增加雇員的稅收負擔。
考慮到企業年金稅收成本和收益,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3年以基本養老保險和企業年金之間的關系為基礎的測算,說明企業年金作為一種重要的養老保險補充形式,作用不斷增強,積累額均高于基本養老保險。并在此基礎上,伴隨著累計稅收減少額的逐年增加,企業年金積累增加額始終保持在稅收累計減少額的5-6倍,這表明國家每投入1元資金將導致企業年金積累額增加5-6元。通過橫向比較可以發現西方許多國家采用EET模式對建立和發展企業年金有著重大的推動作用。我國也可對企業年金籌資繳費環節參考西方多個國家實施的EET模式,予以更多的稅收優惠,如對個人繳費也實行一定程度上的減免優惠,能夠以較低的稅收成本來獲取較大的企業年金累計增長額,降低為保證養老金替代率所帶來的壓力。
(二)投資積累環節
我國目前有關企業年金的稅收政策僅限于繳費階段,而沒有涉及投資和待遇領取階段。各國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表明,給與企業年金運營環節一定程度的免稅是政府為養老金改革所支付的成本,這一成本是政府減緩自身養老負擔,以隱性轉移支付的方式轉化為員工退休后收入增加的一種必要支出,同時這種成本同時也帶來了促進國內儲蓄率提高、推動資本積累、加快資本市場發展、刺激經濟增長的正外部性。而我國企業年金投資收益不免稅,因此在投資階段沒有企業年金的稅收優惠政策帶來的稅收隱性支出。在目前稅收制度下,我國企業年金稅收支出是較低的,企業年金的發展狀況與目標相差很遠。我國可以考慮對企業年金的投資收益予以免稅優惠,增加國家在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方面的隱性支出來減少自身養老負擔,推動資本積累和刺激經濟增長。
(三)領取給付環節
我國對企業年金的領取給付環節沒有相關的稅收優惠規定,但實際上對領取的養老金沒有進行征稅。如果參照EET,對企業年金的籌資繳費和投資積累環節給予免稅優惠,有利于鼓勵企業雇主和雇員繳費,但會使政府減少一部分眼前的稅收收入,給政府帶來即期的財政壓力,所以需要在企業年金領取給付環節征收個人所得稅,來增加政府稅收收入,緩解政府的財政壓力,但是這種模式在財政狀況不佳的國家很難實行。從各個實行EET國家的經驗來看,相對充足的財政收入和持續積累的財政盈余是支持養老保險改革的重要基礎之一。從我國個人所得稅占稅收總收入的比例可以看出個人所得稅在我國稅收中比重不大,平均比例為6.75%,因此在企業年金籌資繳費環節對個人繳費予以一定的免稅優惠,對我國的財政收入影響不大。
我國擁有充足的財政收入和持續積累的財政盈余,可以實行從TTE稅制向EET稅制的轉變,設計和建立全面系統的稅收政策,明確企業年金領取環節征稅的征稅對象,征稅范圍和征稅稅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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