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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3-02-18 09:23:03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分公司名稱 營業場所 街道/鄉鎮 郵政編碼 負 責 人 聯系電話 公司名稱 注冊號 經許可經營項目:營 范 圍 一般經營項目: 申請副本數量 個執照有效期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申請分公司設立登記,提交材料真實有效。謹此對真實性承擔責任?!?nbsp; 公司蓋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注:手工填寫表格和簽字請使用黑色或藍黑色鋼筆、毛筆或簽字筆,請勿使用圓珠筆。
負責人信息
姓 名 聯系電話 職 務 任免機構 身份證件類型 身份證件號碼 (身份證件復印件粘貼處)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申請 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事項及權限:
1、辦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業名稱)的
設立變更注銷備案 手續。
2、同意不同意核對登記材料中的復印件并簽署核對意見;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業自備文件的錯誤;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關表格的填寫錯誤;
5、同意不同意領取營業執照和有關文書。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人或者經辦人信息簽 字:固定電話:移動電話:(指定代表或委托人、具體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粘貼處)
(申請人蓋章或簽字)
年 月 日
注:1、手工填寫表格和簽字請使用黑色或藍黑色鋼筆、毛筆或簽字筆,請勿使用圓珠筆。
2、設立登記,有限責任公司申請人為全體股東;國有獨資公司申請人為國務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人為董事會;非公司企業申請人為出資人;變更、注銷登記申請人為本企業;企業集團登記申請人為母公司。
3、委托事項及權限:第1項應當選擇相應的項目并在中打√,或者注明其它具體內容;第2、3、4、5項選擇“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整合信息化基礎建設資源,實現三省市工商部門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信息的共享共用,加強有關外商投資企業市場主體準入政策性規定、工作信息以及行政許可方面的行政訴訟、復議案例的溝通和交流,共同開展相關課題的研究與合作。
二、建立三省市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數據定期交換制度,為地區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提供科學參考依據
通過定期交換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統計月報、季報、半年報、年報等數據,加強對區域內外商投資企業行業(產業)、區域發展狀況和發展趨勢的統計、綜合分析和專題分析,及時掌握各種類型外商投資企業市場準入及準入后的動態情況,為地區政府宏觀決策、企業理性投資提供科學依據。
三、建立三省市規范、有序的外商投資企業市場準入環境,為地區謀求更大的發展空間
在依法履行登記注冊職能的基礎上,統一和規范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條件和登記注冊程序,明確外商投資企業在三省市間跨省市設立分公司、辦理跨省市遷移的登記注冊條件和程序,營造地區規范、有序的外商投資企業市場準入環境。
四、建立三省市統一、開放的外商投資企業市場競爭機制,努力提高地區的國際競爭力
統一和協調好三省市工商部門給予外國投資者的各項優惠政策和服務,在登記注冊條件、時限、方式等方面在區域內逐步給予外國投資者相同的待遇,統一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申請材料的審查標準。
五、建立三省市間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文件互認制度,打造地區暢通無阻的投資通道
已在三省市中的某一省市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在其主體資格有效期內,如需在三省市中的其他省市再投資的,外國投資者在提交主體資格(身份)證明時,只需憑當地工商部門出具的主體資格(身份)證明原件已收取的證明及主體資格(身份)證明復印件即可,無需再辦理公證、認證或者轉遞。
六、建立三省市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定期聯絡互通制度,打造地區便捷高效的登記注冊流程
三省市工商局指定專人為外資登記聯絡員,具體負責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中相關問題的溝通和協調,負責有關工作方案的組織和實施,定期召開會議推進地區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合作進程。
附件:1.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在三省市間跨省市設立分公司、辦理跨省市遷移時應提交的材料
2.三省市外商投資企業數據月度交換表
3.三省市外商投資企業數據季度、年度交換表
附件1
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在三省市間
跨省市設立分公司、辦理跨省市遷移時應提交的材料
一、外商投資企業跨省市設立分公司,應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和國家工商總局的規范要求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的公司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章程;
3.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復印件;
4.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5.公司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加蓋公司印章);
6.其他有關文件。
設立下列分公司,還應提交有關審批機關批準文件: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國家有關外商投資限制類項目以及服務貿易領域特殊類型或行業的專項規定,設立分公司需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加蓋公司公章的許可證(許可證明)的復印件。
二、外商投資的公司在三省市間跨省市遷移,應根據《關于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第十四條的規定辦理遷移手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應向原登記機關提交的材料
1.《外商投資的公司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2.遷入地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批復)復印件;
3.遷入地工商部門同意遷入的意見;
4.依法作出的決定或決議;
5.稅務和海關完稅證明或同意遷移證明;
6.營業執照正、副本;
7.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要求遷移的申請報告。
(二)應向遷入地登記機關提交的材料
1.《外商投資的公司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2.遷入地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批復和批準證書副本一);
3.遷出地工商部門的遷移證明;
4.依法作出的決定和決議;
5.章程修正案或新章程;
6.住所使用證明;
(一)、行政許可的概念
《行政許可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二)、行政許可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法律禁止的活動。行政許可是在特定對象符合相關法律條件的情況下,對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所設定的禁止內容的解除,允許其從事某項特殊的活動,使其享有特定權利和資格。例如:為了保證公共安全、維護交通秩序,國家通過考試等方式給符合一定技術的人發給駕駛證,賦予其駕駛汽車的權利。
2、行政許可是一種應申請的行為。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許可相對人以從事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禁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所為的行為,作為行政許可相對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獲得對此種禁止的解除,就必須具備相應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規定的特定條件,并向行政機關作出相應的意思表示,這種意思表示的形式就是許可申請書,如《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公司注冊登記申請書》。申請人通過申請書向行政機關提出自己的許可請求,并說明自己所具備的相應法定條件。行政機關通過審查申請人的請求,并確定其具備了相應的條件后,才能授予許可。
3、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賦予行政相對人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機關賦予政行相對人的這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通常只在一定的期限內有效。此種行政行為必須具備某種特定的形式要件,這種特定的形式要件就是許可證、執照,具體名稱包括準運證、通行證、批準書、資質證書等等。
4、行政許可的事項必須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許可的范圍不得超出法定界限。許可是建立在普通禁止基礎上的解禁行為。如行政機關發放營業執照,是允許相對人從事某種經營活動,但同時也是禁止其他人隨意從事經營活動,其他人非經行政機關允許,如從事相應經營活動即屬無照經營的違法行為,將依法受到行政處罰。
(三)行政許可程序
許可程序是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步驟、方式、順序和時限。它是影響行政效率和申請人的一個重要因素;也直接影響相對人權益的得失。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申請的批準或不批準,關系到相對人能否取得某種權利或資格,能否從事某種活動。從程序上對行政許可進行規范,是保證行政許可公正、合理的前提條件。現《行政許可法》的出臺實施,對行政許可程序做了程序規定,行政許可程序,大致包括以下幾個步驟:1、申請與受理;2、審查與決定(頒發或拒絕頒發許可證),及期限的規定;3、行政許可的變更與延續。
1、申請與受理。
申請是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前提條件。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申請人)要取得某項行政許可,首先要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書需載明申請人的姓名或組織名稱、住址或組織地址、申請許可的內容、理由及相關條件等。申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許可,除提交申請書以外,法律、法規通常還規定應同時提交有關文件材料,如申請從事食品服務的營業執照,必須同時提交衛生許可證和個人身體健康證。在申請某些附條件許可,即取得某一許可必須以擁有另一許可證為前提時,除提交上述有關文件、材料外,還必須提交作為取得相應許可前提的許可證(前置審批)。如動植物及產品入境時,在向海關申請前必須獲得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許可,否則海關對此申請不予接受。
行政許可申請的表現方式一般以書面材料提出,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視其具體情況,分別作出處理。(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其他行政機關申請;(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5)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書面憑證,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2、審查與決定(頒發或拒絕頒發許可證),及期限的規定。
行政許可機關收到申請后,依照法定標準及程序對申請人及申請事項進行全面審查。審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申請人的資格。申請人必須有行為能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行政責任。(2)申請書及附錄材料。行政許可機關確定申請人符合資格后還須對申請書的形式加以審查,如果認為申請書不規范,有權要求申請人補正或重新申報。(3)申請事項。行政許可機關應確定申請事項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有明確法律依據、是否具備法定條件等。(4)有關資格的許可還須審查申請人是否通過規定的考試、考核。(5)行政許可機關在書面審查申請合格的基礎上,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一步進行調查核實(實地考察)。
行政許可機關通過以上的步驟對申請審查之后,一般作出兩種決定。
一是決定準予行政許可。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行政許可證件:(1)許可證、執照或者其他許可證書;(2)資格證、資質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書;(3)行政機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證明文件;(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證件。行政機關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行政許可機關認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及時頒發許可證、營業執照。許可證、營業執照應載明:許可證名稱、許可事項(許可的范圍)、被許可人姓名、住址、許可有效期限、許可證編號(注冊號)、許可日期等。
二是決定不予行政許可。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如果行政許可機關在受理申請后的法定期限內未作出任何表示的,可視為不予批準或拒絕頒發許可證照(行政不作為)。
《行政許可法》同時規定行政許可機關應在法定的期限內(二十日),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特殊情況,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3、行政許可的變更與延續。
取得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變化要求變更許可內容,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行政許可機關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行政許可不適當的,亦可主動變更,這種變更實質上是對原許可證的修改,一般需要許可機關審查后重新核發許可證。如果許可所依據的法律對許可的范圍、條件或期限進行了修改或變更,許可機關應及時修改或更換許可證。
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四)特殊規定
1、《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
2、《行政許可法》還規定: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行政機關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具體程序,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政機關按照招標、拍賣程序確定中標人、買受人后,應當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依法向中標人、買受人頒發行政許可證件。
行政機關違反本條規定,不采用招標、拍賣方式,或者違反招標、拍賣程序,損害申請人合法權益的,申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行政許可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賦予公民特定資格,依法應當舉行國家考試的,行政機關根據考試成績和其他法定條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賦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特定的資格、資質的,行政機關根據申請人的專業人員構成、技術條件、經營業績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公民特定資格的考試依法由行政機關或者行業組織實施,公開舉行。行政機關或者行業組織應當事先公布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報考辦法、考試科目以及考試大綱。
4、《行政許可法》規定: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行政許可,應當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依法進行檢驗、檢測、檢疫,行政機關根據檢驗、檢測、檢疫的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行政機關實施檢驗、檢測、檢疫,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進行檢驗、檢測、檢疫。不需要對檢驗、檢測、檢疫結果作進一步技術分析即可認定設備、設施、產品、物品是否符合技術標準、技術規范的,行政機關應當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行政機關根據檢驗、檢測、檢疫結果,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不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技術標準、技術規范。
5、《行政許可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有數量限制的行政許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申請人的申請均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先后順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五)行政許可的撤銷
《行政許可法》規定: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以下行政許可:(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5)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6)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被許可人基于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二、法律賦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適用行政許可的范圍。
從現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來看,適用行政許可的范圍主要涉及以下內容:1、市場主體申請準入,申請退出的行政許可;2、申請廣告經營的行政許可;3、其他方面申請的行政許可。
(一)市場主體申請準入,申請退出的行政許可。
這主要包括。1、企業名稱預先登記的行政許可;2、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3、分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4、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開業、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5、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6、合伙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7、個人獨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8、個體工商戶開業、變更、歇業登記的行政許可;9、企業年度檢驗的行政許可。
1、企業名稱預先登記的行政許可,《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三條:企業名稱在企業申請登記時,由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定。企業名稱經核準登記注冊后方可使用,在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第十八條: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企業提交的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核準或者駁回的決定。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預先單獨申請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后,核發《企業名稱登記證書》?!镀髽I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三條:企業應當依法選擇自己的名稱,并申請登記注冊。企業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稱權。
可以提起企業名稱預先登記的申請人是:第
一、內資企業(1)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投資資格的公司、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自然人。(2)內資非公司企業:具有投資資格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登記的企業)。(3)私營企業(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具有投資資格的自然人。第
二、外資企業:外方為公司、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自然人;中方為公司、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第
三、個體工商戶:具有投資資格的自然人或家庭?!镀髽I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三十條:在登記主管機關登記注冊的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開辦的經營單位的名稱和個體工商戶的名稱登記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2、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取得企業法人資格;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公司登記機關”已作了明確的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核準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公司變更登記事項主要涉及公司名稱的變更、公司住所的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變更、公司注冊資本的變更、公司經營范圍的變更、公司類型的變更、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變更。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織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2)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3)股東會決議解散;(4)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5)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注銷登記,公司終止。
3、分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分公司設立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縣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核準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
分公司變更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分公司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公司撤銷分公司的,應當自撤銷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該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和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公司登記機關核準注銷登記后,應當收繳分公司的《營業執照》。
4、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開業、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開業登記的行政許可,《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經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審核,準予登記注冊的,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第三十五條:企業法人設立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由該企業法人申請登記,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镀髽I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條:登記主管機關根據申請單位的申請和所具備的條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規范化要求,核準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企業必須按照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的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
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變更登記的行政許可,《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企業法人改變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范圍、經營方式、注冊資金、經營期限,以及增設或者撤銷分支機構,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企業法人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注銷登記報告、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后,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收繳公章。
5、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豆痉ā罚弧豆镜怯浌芾項l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外資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以上十個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相關的條款對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作了具體的規定。
6、合伙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合伙企業設立的行政許可,《合伙企業法》第十六條: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登記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應當給予書面答復,說明理由。《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條:合伙企業經企業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合伙企業應當在企業登記機關核準的登記事項內依法從事經營活動。
合伙企業變更的行政許可,《合伙企業法》第五十六條:合伙企業登記事項因退伙、入伙、合伙協議修改等發生變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記的,應當于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合伙企業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規定:合伙企業因(1)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的;(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合伙企業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7、個人獨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的行政許可,《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個人獨資企業經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在登記機關核準的登記事項內依法從事經營活動。
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的行政許可,《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變更企業名稱、企業住所、經營范圍及方式,個人獨資企業變更投資人姓名和居所、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應當在變更事由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予以核準的,換發營業執照或者發給變更登記通知書;不予核準的,發給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
個人獨資企業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個人獨資企業因:(1)投資人決定解散;(2)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3)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個人獨資企業申請注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予以核準的,發給核準通知書;不予核準的,發給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
8、個體工商戶開業、變更、歇業登記的行政許可。
個體工商戶開業的行政許可,《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七條: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的個人或者家庭,應當持所在地戶籍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經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
個體工商戶變更的行政許可,《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九條:個體工商戶改變字號名稱、經營者住所、組成形式、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經營場所等項內容,以及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改變家庭經營者姓名時,應當向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
個體工商戶歇業登記的行政許可,《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一條;個體工商戶歇業時,應當辦理歇業手續,繳銷營業執照。自行停業超過六個月的,由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繳營業執照。
9、企業年度檢驗的行政許可,《企業年度檢驗辦法》第十六條:登記主管機關對通過年檢的企業,簽署通過年檢的意見。在其營業執照上加貼帶有A、B標記的年檢標識和加蓋年檢戳記后,企業取得繼續經營的資格。
(二)、申請廣告經營的行政許可。
《廣告法》第二十六條:從事廣告經營的,應當具有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制作設備,并依法辦理公司或者廣告經營登記(申請廣告經營許可),方可從事廣告活動。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的廣告業務,應當由其專門從事廣告業務的機構辦理,并依法辦理兼營廣告的登記。
從《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及相關行政規章的規定,申請廣告經營的行政許可涉及以下幾個方面,1、店堂廣告的行政許可;2、房地產廣告發的行政許可;3、廣告顯示屏的行政許可;4、戶外廣告的行政許可;5、化妝品廣告的行政許可;6、酒類廣告的行政許可;7、臨時性廣告的行政許可;8、食品廣告的行政許可、9、印刷品廣告的行政許可、10、醫療廣告的行政許可、11、煙草廣告的行政許可。
1、店堂廣告的行政許可,《店堂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為推銷商品、服務,在店堂建筑物控制地帶自行設立的店堂牌匾廣告(僅以企業登記核準名稱為內容的標牌、匾額除外),應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同時提交下列證明文件:(1)營業執照或者其他關于法定主體資格的證明文件;(2)含有廣告地點、形式的申請報告;(3)廣告樣件;(4)廣告管理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齊備后予以受理,并在1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對批準設立的店堂牌匾廣告核發《店堂牌匾廣告登記證》。
2、房地產廣告的行政許可,《房地產廣告暫行規定》規定:房地產廣告的,必須具備(1)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權利人、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營業執照或者其它主體資格證明;(2)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3)土地主管部門頒發的項目土地使用權證明;(4)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5)房地產項目預售、出售廣告,應當具有地方政府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預售、銷售許可證證明;出租、項目轉讓廣告,應當具有相應的產權證明;(6)中介機構所的房地產項目廣告,應當提供業主委托證明;(7)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規定的其它證明(房地產廣告的行政許可),方可廣告。
3、廣告顯示屏的行政許可,《廣告顯示屏管理辦法》第三條;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任何單位不得設置廣告顯示屏。
4、戶外廣告的行政許可,《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第四條: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任何單位不得戶外廣告。
5、化妝品廣告的行政許可,《化妝品廣告管理辦法》第二條:凡利用各種媒介或者形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化妝品廣告,均屬本辦法管理范圍(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任何單位不得化妝品廣告)。
6、酒類廣告的行政許可,《酒類廣告管理辦法》第三條:酒類廣告,應當遵守《廣告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任何單位不得酒類廣告)。
7、臨時性廣告的行政許可,《臨時性廣告經營管理辦法》第三條:下列活動涉及臨時性廣告經營的,主辦單位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1)體育比賽、體育表演活動;(2)文藝演出、文藝表演活動;(3)影視片制作活動;(4)展覽會、博覽會、交易會等活動;(5)評比、評選、推薦活動;(6)紀念慶典活動;(7)廣告管理法規規定應當經過批準的其他活動。
8、食品廣告的行政許可,《食品廣告暫行規定》第一條:食品廣告,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等國家有關廣告監督管理和食品衛生管理的法律、法規。
9、印刷品廣告的行政許可,《印刷品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印刷品廣告。
10、醫療廣告的行政許可,《醫療廣告管理辦法》規定: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任何單位不得醫療廣告。
11、煙草廣告的行政許可(國家限制性廣告),《煙草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煙草廣告。第五條:在國家禁止范圍以外的媒介或者場所煙草廣告,必須經省級以上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或者其授權的省轄市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批準。煙草經營者或者其被委托人直接向商業、服務業的銷售點和居民住所發送廣告品,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批準。
(三)、其他方面申請的行政許可。
主要有以下幾點:1、經紀資格認定的行政許可;2、申請開辦商品展銷會的行政許可;3、開辦商品交易市場的行政許可。
1、經紀資格認定的行政許可,《經紀人管理辦法》第五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對經紀人進行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1)經紀資格的認定;(2)經紀人的登記注冊;(3)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經紀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保護合法經營,查處違法經營;(4)指導經紀人自律組織的工作;(5)國家賦予的其它職責。第六條: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考核批準,取得經紀資格證書后,方可申請從事經紀活動:(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具有從事經紀活動所需要的知識和技能;(3)有固定的住所;(4)掌握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5)申請經紀資格之前連續三年以上沒有犯罪和經濟違法行為。
2、申請開辦商品展銷會的行政許可,《商品展銷會管理辦法》第五條:舉辦商品展銷會,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商品展銷會登記證》后,方可進行。未經登記,不得舉辦商品展銷會。
關鍵詞:上市公司、公司分立、小股東、公司法
一、 上市公司分立的法律涵義
上市公司分立,俗稱“公司拆分”或者“公司分家”,指一家上市公司不經過清算程序,分設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上市公司的法律行為。上市公司分立是現代公司開展資產重組、調整公司組織結構、降低投資風險、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的重要經營戰略之一。雖然目前國內多數上市公司脫胎于母公司的拆分行為,但絕大多數母公司多為國有獨資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而非上市公司。由于我國上市公司拆分經驗不足,公司上市資源極度稀缺,致使我國證券市場中上市公司拆分的先例尚屬罕見。但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成熟、公司上市額度的取消、公司經營的多角化(尤其是向高科技行業的滲透和轉移),將會有更多的上市公司拉開分拆型資本重組的序幕,從而有更多的年輕公司脫穎上市。在美國,上市公司分立(corporate spinˉoff)有廣狹二義。狹義的公司分立,即純粹的公司分立(pure spinˉoffs),指母公司將其在子公司中持有的100%的股份全部作為股利分配給母公司的現有股東。拆分后,將會出現兩個相互獨立的上市公司;但這兩家公司的股東基礎完全相同。廣義的公司分立還包括部分拆分(partial spinˉoffs,carveˉouts),即:母公司向社會公眾出售其在子公司中持有的低于20%的股份,同時母公司仍然保留對子公司的部分股份?!稓W盟第6號公司法指令》將公司分立區分為新設分立與取得分立。新設分立(divisions by the formation of new companies),指一家公司不必經過清算程序而解散,然后將其全部資產和負債轉移給一家以上的新設公司;作為對價,被分立公司的股東獲得接受公司的股份;還有可能獲得不超過分配股份的票面價值(在無面值股份的情形下,為記賬價值)10%的現金。取得分立(divisions by acquisition),指一家公司不必經過清算程序而解散,然后將其全部資產和負債轉移給一家以上的公司;作為對價,分立公司的股東獲得接受分立公司資本的公司(接受公司)的股份;還有可能獲得不超過分配股份的票面價值(在無面值股份的情形下,為記賬價值)10%的現金。比較而言,歐盟和中國規定的公司分立僅指由一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公司分解出一個或者數個新公司,脫穎而出的新公司往往是原公司內部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或者業務部門;而美國的公司分立還包括本來均具有法人資格的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持股臍帶的全部或者部分斷離。由于這一區別,致使我國目前有關公司分立的法律規范不能完全囊括美國的這種公司分立。公司分立產生以下法律效果:(1)被分立公司的資產和負債,移轉于新設公司,這種移轉不僅在被分立公司與新設公司之間生效,而且對第三者也生效;(2)被分立公司的股東按照公司分立決議確定的內容變成一家或者多家存續公司或者新設公司的股東;(3)視公司分立的具體形式,原公司終止其存在或者存續;(4)分立后的新設公司之間、新設公司與存續公司之間互相獨立,均為獨立法人。
二、 上市公司分立采取的主要形式
上市公司分立可以采取兩種形式:(1)新設分立;(2)存續分立。新設分立,又稱解散分立,指公司全部資產分別劃歸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新公司,原公司解散。新設分立實質上是對新設合并的逆向操作。當公司股東或者管理層圍繞公司的投資和經營決策產生重大分歧、或者公司業務過于繁雜致使股東很難對公司各項業務的投資價值作出判斷時,公司股東或者管理層往往傾向于公司分家。存續分立,又稱派生分立,指公司以其部分資產另設一家或者數家新公司,原公司存續。存續分立實質上是對吸收合并的逆向操作。在實踐中,總公司為了實現資產擴張,降低投資風險,往往把其分公司改組成具有法人資格的全資子公司。此時總公司亦轉化為母公司。母公司僅以其投資額為限對新設子公司債務負有限責任。上市公司也可以劃出部分資產作為投資,與其他股東共同發起設立新公司。以其發生原因為準,上市公司分立可分為自愿分立與非自愿分立。自愿分立基于上市公司董事會與股東大會的主觀意志而進行;而非自愿分立則基于國家公權力的干預而進行。在西方市場經濟國家,政府為了貫徹反壟斷法和競爭政策,經常采用強制拆分即非自愿分立的方式,把違反反壟斷法的大公司分割為若干互相競爭的小公司。本節側重研究自愿型的公司分立。
三、上市公司分立的法律依據
我國《公司法》允許公司分立的存在。該法第7章用4個條文(第182、183、185、188條)對公司分立的條件和程序作了原則規定?!豆镜怯浌芾項l例》、原國務院證券委與原國家體改委聯合頒發的《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也都明文允許上市公司的分立行為。原外經貿部和國家工商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合并與分立的規定》更是明確適用于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間的分立。這里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顯然包括外商投資的上市公司在內。此外,根據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69條之規定,上市公司可以在其章程中載明公司可以依法進行分立的條款。與美國各州、歐盟主要成員國的相關立法和判例法相比,我國上市公司分立的法律規范過于原則,可操作性較差,有待于進一步完善。當然,在立法機關制定出比較完善的公司合并法律法規之前,上市公司開展公司拆分活動也是受法律保護的。但由于公司分立涉及公司、股東、債權人、職工和稅務部門等各種利害關系人,因此,上市公司分立的法律文件應當由專業律師妥為擬訂,確保公司分立計劃的順利、穩妥實施。上市公司分立的法律實踐反過來也會促進我國上市公司分立立法的進一步健全。
四、上市公司分立應當履行的法定程序
(一)董事會擬訂上市公司分立方案董事會擬訂的上市公司分立方案是股東大會討論和審議的基礎。分立方案的擬訂應當建立在充分搜集和分析有關公司分立信息的基礎之上,符合股東利益和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經營目標,內容應當盡量詳細、可行。公司分立方案中應當解釋公司分立合同條款草案,說明擬訂這些條款的法律與經濟理由,尤其是股份交換比例以及分配股份的標準。在該環節需要留意的法律問題是,董事會在這方面扮演著“守門員”的角色。如果董事會通過的上市公司分立方案具有欺詐、違法情形,對此怠于提出異議的董事有可能對公司或者股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二)股東大會依照章程的規定作出決議公司分立將會影響全體股東的根本利益。因此,《公司法》第182條規定,公司分立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根據《公司法》第106條之規定,股東大會作出公司分立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而非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1/3以上通過。需要注意的問題是:公司應當向全體股東(包括有表決權股東與無表決權股東)發出召集股東大會的通知,并在通知中載明審議公司分立方案、通過公司分立決議的議題。從完善立法角度言之,我國應當參照《歐盟第6號公司法指令》第8條之規定,由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指定或者批準一名或者一名以上的專家,負責審查董事會擬訂的上市公司分立方案,并向股東提交書面報告。專家代表涉及分立的各方公司的利益,但獨立于這些公司之外。
(三)各方當事人簽訂公司分立合同根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70條與原外經貿部和國家工商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合并與分立的規定》第22條之規定,公司分立時,應由分立各方簽訂分立合同。公司分立合同在公司股東大會作出公司分立決議后簽訂,因此,合同內容實質上是對股東大會決議的具體化。分立合同中應當對原公司資產的分割、分立后各方公司對原公司債權債務的繼受、分立后各方公司營業范圍的劃分及其他相關問題作出明確約定。具體而言,公司分立協議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1)分立合同各方擬定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2)分立后公司的注冊資本;(3)分立形式;(4)分立合同各方對擬分立公司財產的分割方案;(5)分立合同各方對擬分立公司債權、債務的承繼方案;(6)職工安置辦法;(7)違約責任;(8)解決爭議的方式;(9)簽約日期、地點;(10)分立合同各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值得注意的是,在公司分立完成之前,新設公司尚未辦理登記手續取得法人資格。從法理上看,至少在新設分立的情況下,由于新設公司尚缺乏締約能力,不存在簽訂公司分立合同的問題。在存續分立的情況下,雖然原公司存續,但新公司也尚未誕生。因此,存續公司也無法與尚未誕生的新公司簽訂分立合同。有鑒于此,建議立法者在完善公司分立立法時,取消公司分立合同的要求。至于公司分立合同的內容則體現在股東大會通過的公司分立決議,以及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制定的具體公司分立條款。
(四)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根據《公司法》第188條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含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分立必須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因此,從目前法律規定看,上市公司分立存在著一定程度的政府干預,并非由上市公司純粹依據意思自治原則作出決定。根據原外經貿部和國家工商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合并與分立的規定》第21條之規定,擬分立的公司應向審批機關報送下列文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關于公司分立的申請書;(2)公司股東大會關于公司分立的決議;(3)因公司分立而擬存續、新設的公司簽訂的公司分立合同;(4)公司合同、章程;(5)公司的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復印件;(6)由中國法定驗資機構為公司出具的驗資報告;(7)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8)公司的債權人名單;(9)分立后的各公司合同、章程;(10)分立后的各公司最高權力機構成員名單;(11)審批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從理論上說,審批部門有可能拒絕審批某些上市公司的分立申請;但在這種情況下,審批部門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審批的理由。從長遠看,隨著公司上市額度的取消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強化,可以參酌美國立法例,取消政府審批程序。
(五)處理債權、債務等各項分立事宜公司分立時,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根據《公司法》第185條第3款之規定,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協議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但該條并未規定分立后公司對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值得注意的是,1999年公布的《合同法》對此持有不同的態度。具體說來,根據《合同法》第90條之規定,上市公司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公司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從法理上看,依據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應當適用《合同法》的規定。上市公司依法履行債權人通知程序是保護債權人的關鍵。根據《公司法》第185條第2款之規定,公司應當自股東大會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擔保的,公司不得分立。因此,依法通知債權人,給予債權人必要的救濟手段,也是公司分立程序中的必要一環。 作為債權人的上市公司分立時,除了依據《公司法》通知債權人外,還要依據《合同法》通知債務人。否則,上市公司就要蒙受不利的法律后果。因為,根據《合同法》第70條之規定,債權人分立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
(六)辦理公司登記手續。根據《公司法》第188條、《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34、35條之規定,無論是新設分立,還是派生分立,有關上市公司都必須前往公司登記機關履行登記手續,包括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和設立登記。具體說來,因分立而存續的公司,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注銷登記;因分立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申請設立登記。自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收繳之日起,該公司喪失法人資格;自新設公司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日起,該公司取得法人資格。
五、上市公司分立過程中如何妥善保護反對股東
公司分立決議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這意味著,有可能出現這種情況:大股東擁護公司分立決議,而小股東反對公司分立決議。由于股東大會遵循資本多數決定原則,公司分立決議往往反映大股東的意志和要求,并與小股東的意志相左。為了預防大股東魚肉小股東,有必要對反對股東提供必要的法律救濟。《歐盟第6號公司法指令》、美國《模范商事公司法》和諸州公司立法均對反對股東的法律救濟作出詳盡規定??上В覈F行《公司法》對公司分立過程中對反對股東的保護問題未作規定。雖然《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73條規定:“公司分立時,董事會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護反對公司分立的股東的合法權益”;但“必要的措施”究何所指,仍然語焉不詳。為確保上市公司分立在法治軌道內順利推進,上市公司應當參酌有關國際慣例(美國《模范商事公司法》第13章和《歐盟第6號公司法指令》),采取切實措施保護反對股東的合法權益:
(一) 反對股東有權對擬議中的上市公司分立提出異議、并就其所持股份獲得現金支付以美國《模范商事公司法》第13.02條和《紐約州公司法》為代表的大多數美國各州公司立法認為,除非公司分立行為存在欺詐或者違法情況,小股東即使不同意擬議中的公司分立計劃,只能有兩種選擇:要么隨大流、實施股東大會通過的公司分立決議;要么拋棄所持股票,從公司獲得現金補償。對《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73條也應作如此理解。
(二) 上市公司應當告知反對股東的權利在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討論、通過公司分立計劃之前,上市公司應當在召集股東大會通知中告知眾股東均有權對該計劃提出異議。
(三) 反對股東應當將其要求現金補償的意向通知上市公司反對股東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之前,以書面形式將其要求現金補償的意向通知上市公司,說明如果公司分立計劃得以被股東大會通過并付諸實施,該股東愿意不再持有分立后各公司股份,并獲得相應補償。另外,反對股東不得在股東大會通過公司分立計劃時對該計劃投贊成票。違反上述任何一項義務的股東,都將喪失獲得現金補償的權利,只能取得分立后新公司的股票。
(四) 上市公司向符合前述條件的股東發出反對股東通知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通過公司分立計劃以后,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之日起法定期限(如10日)內,向符合前述條件的全體股東發出書面反對股東通知。該通知應當載明反對股東提交現金支付請求、提交所持股票或者其他持股憑證的地點和截止期限,并附有供反對股東使用的現金支付請求表格。
(五) 反對股東有義務提交現金支付請求在收到公司寄出的上述通知后,反對股東應當在公司載明的截止期限前提交現金支付請求及其所持股票或者其他持股憑證。否則,股東將喪失獲得現金補償的權利。
(六) 股份轉讓之限制在收到反對股東的現金支付請求后,上市公司可以限制反對股東所持的股票或者無券化股份的轉讓,一直到公司分立計劃被實施完畢。但反對股東的其他股東權利在該期限內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