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1-30 03:32:29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境外投資管理辦法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大家上午好!我們為今天的培訓班作了很久的準備工作,培訓班的目的新主要是三個:一是認真學習商務部新出臺的《境外投資管理辦法》;二是認真總結我省境外投資的經驗;三是認真研究和部署下一步更好的做好境外投資管理和服務工作。首先請允許我代表省商務廳對大家為*“走出去”發展所付出的努力表示衷心的感謝!希望你們再接再歷,提振信心,在新的對外投資便利化條件下取得新的更大的成績。
一、新的《境外投資管理辦法》意義重大
今年3月16日,商務部舉行新聞會,正式對外《境外投資管理辦法》。辦法于5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在當前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形勢下,此舉將進一步擴大中國的對外投資,對調整結構,振興產業,促進與世界經濟一體化意義重大。與現行規定相比,新《辦法》主要有以下五個特點:
一是下放核準權限?!掇k法》規定,商務部僅保留對少數重大、敏感的境外投資的核準權限,包括1億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資、特定國別的對外投資等。以2008年核準申請件數估算,將有85%左右的境外投資核準事項今后將交由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
二是簡化核準程序?!掇k法》規定,對于中方投資額1000萬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資企業只需遞交一張申請表,即可在3個工作日內獲得《企業境外投資證書》。
三是突出管理重點。《辦法》規定,商務主管部門主要對是否影響雙邊政治和經貿關系、是否損害國家經濟安全、是否違反國際義務、是否存在惡性競爭等企業的境外投資進行核準。境外投資經濟技術可行性由企業自行負責。
四是強化引導服務?!掇k法》規定,商務部門要加強對境外投資的引導、促進和服務工作,《對外投資合作國別(地區)指南》,建設“對外投資與合作信息服務系統”,駐外經商機構及時提供咨詢和信息服務。建立和完善多雙邊經貿合作機制等。利用多雙邊經貿磋商機制或投資促進工作機制,促進對外投資,與有關國家簽訂了雙邊投資促進保護協定和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加強政府間溝通交流,創造良好國際環境。
五是提出行為規范?!掇k法》規定,企業應遵守東道國法律法規,承擔社會責任,依據自身條件、能力和東道國投資環境,積極穩妥開展境外投資。
二、我省境外投資相關情況
2008年,對于我省的境外投資工作來說,是豐收的一年。2008年我省共核準境外企業機構家,總投資額億美元,實際發生額億美元,同比增長62%,在全國排名第四位。
2009年1-4月,全省累計新批境外投資企業41家,累計合同投資額51億美元,中方投資額為億美元,較上年同期分別增長143倍和36倍。充分顯示了我省境外投資企業積極性越來越高,特別是一些有較強實力的企業對境外資源性項目的開發興趣高,手筆大。此次*鋼鐵集團有限公司收購集團公司億股〔占股權〕,總交易價格億元(約合億美元),總交易投資額為1元(約合億美元)每年將收獲得噸的鐵礦石供應資源。
截至2009年4月,我省共有境外投資企業家,總投資額億美元,中方投資額億美元。從境內投資主體所在的地區來看,其中省直家,市45家市48家,市25家,市16家,市10家,市7家,市5家,市4家,市4家市3市1家,1家。
三、關于做好境外投資管理工作的有關要求
為進一步做好全省境外投資管理工作,根據商務部的《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和《商務部關于做好境外投資管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我們下發了《*省商務廳關于做好境外投資管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并特地舉辦此次培訓班,希望通過這次培訓我們的商務主管部門和企業能更加了解有關境外投資方面的政策,我們的境外投資企業隊伍越來越壯大,境外投資的工作開展得越來越順利。
內容提要: 我國境外投資核準制度有助于維護我國的安全和利益,保證境外投資健康發展。但是,這一制度也存在某些問題,如核準范圍模糊,核準條件采取肯定列舉式不盡合理,以及核準機關及其權限存在沖突或重疊等,對中國企業境外投資構成了障礙。為進一步適應我國經濟發展和境外投資的需要,對這一制度進行改革勢在必行。境外投資核準制的改革方向是縮小境外投資核準的范圍,避免雙重核準,逐步向自動許可制及登記備案制過渡,并健全、完善其他相應的配套制度和措施。
我國境外投資核準制度是規制境外投資的重要手段,實質上是對我國企業境外投資權利(機會或資格)的一種再分配,是對企業經濟活動的一種政府管理。我國對企業境外投資從早期的嚴格審批制到2004年確立的核準制,經歷了一個逐步放松管制的發展歷程,基本適應了我國經濟發展和企業“走出去”的客觀需要。我國現行境外投資核準制度包括商務部主管的企業境外投資核準制度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發改委)主管的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制度兩部分。其相關規章制度主要包括:2009年商務部《境外投資管理辦法》、2004年國家發改委《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以及2011年國家發改委《關于做好境外投資項目下放核準權限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等。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外匯儲備的迅速增長,我國需要進一步鼓勵企業“走出去”,發展境外投資,而現行境外投資核準制度無論是在核準范圍還是在核準機關和程序方面均存在一些問題,對投資者境外投資構成一定的障礙。本文擬從境外投資核準范圍、核準機關、建立和完善登記備案制,以及健全和完善其他配套制度和措施等四個方面,來討論我國境外投資核準制度的改革問題。
一、境外投資核準范圍與條件及其改進
(一)境外投資的核準范圍與條件
我國對境外投資核準分為兩種,一是由商務部及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企業境外直接投資進行核準,凡屬規定情形的企業境外投資均須報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準,[1]企業憑商務部門頒發的《企業境外投資證書》辦理外匯、銀行、海關、外事等相關手續,并享受國家有關政策支持。另一種主要是由國家和省級發改委對境外投資資源開發類和大額用匯類項目的核準,可稱之為項目核準。資源開發類項目指在境外投資勘探開發原油、礦山等資源的項目,中方投資者的投資額以限額(2004年為3000萬美元,2011年放寬到3億美元)為界,分別由國家發改委和省級發改委核準。大額用匯類則指資源開發領域外的項目,中方投資額以限額(2004年為1000萬美元,2011年放寬到1億美元)為界,分別由國家發改委和省級發改委核準。[2]投資主體也須憑發改委的核準文件,辦理外匯、海關、出入境管理和稅收等相關手續。
核準條件包括形式條件和實質條件兩個部分。商務部《境外投資管理辦法》采用否定式列舉的方式規定核準的實質性條件,即凡是有規定的情形的境外投資都不予以核準;[3]國家發改委《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則采用肯定列舉的方式規定了核準條件,即境外投資必須符合規定的情形才能予以核準。[4]
我國之所以對上述范圍內的境外投資實行核準,主要涉及以下考慮因素:
1.國家主權、安全和公共利益。境外投資可能會涉及到國家主權、安全和公共利益。例如,如果中國企業到那些與中國未建立外交關系、或者受到國際制裁的國家去投資,就可能影響到中國的國家主權和利益,涉及到中國承擔的條約義務和國際聲譽,或者可能影響我國與其他國家的關系。又如,如果中國企業將國家禁止出口的特有工藝和技術(特別是涉及軍事和國防的技術)用于境外投資時,可能會造成這些特定工藝和技術的泄漏和外流,從而影響到中國的安全和公共利益。[5]
2.國家的外匯管理。境外投資會直接影響到國家的國際收支平衡,因此對于實行外匯管理的國家來說,對境外投資用匯也會采取某些限制措施。例如,韓國以前也曾經對境外投資依據用匯額度進行審批。我國人民幣目前還不能自由兌換,資本項目還存在一定程度的管制。一國的貨幣自由兌換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包括匯率和利率市場化、宏觀經濟健康穩定、金融市場及監管體制完善、企業具有國際競爭力等。我國目前仍處于經濟轉軌時期,還必須循序漸進地推行有關改革措施,為人民幣自由兌換創造條件。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我國政府對境外投資根據用匯限額進行核準具有必要性。隨著我國近些年來外匯儲備的增長,對境外投資用匯限額的核準范圍也在逐步放寬。
3.產業政策。為使境外投資符合我國的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需要,就必須對境外投資實行產業政策導向,促使境外投資有效、有序、協調、健康發展。[6]實行核準制,可以有效地防止企業境外投資時投向我國法律禁止經營的行業、或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禁止投資的其他產業。對于資源開發類產業來說,通過核準制,可以引導企業有序、協調的進行境外投資,防止中國企業海外競標時可能發生的內部相互傾軋和惡性競爭,影響我國國內經濟發展。
(二)核準范圍與條件方面存在的問題及其改進
境外投資核準范圍和條件涉及到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的平衡問題。公共利益一般被認為是相對于私人利益的概念,具體是指“在分配和行使個人權利時決不可以超越的外部界限,否則全體國民就會蒙受嚴重損害”。[7]當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發生沖突時,一般認為公共利益優先于私人利益。公共利益優先性的確立在一定意義上就為政府規制經濟活動提供了理論上的支持。正是基于此,中國境外投資核準制度實際上確立了一種公共利益優先于企業的境外投資權利(機會或資格)的預設,即國家對境外投資者投資權利(機會或資格)進行限制,是為了維護國家的公共利益。但是,對這種以維護公共利益為目的的政府規制,也必須予以限制,沒有限制的政府干預既會損害私人利益,也會最終侵害公共利益。[8]因此,現行的境外投資核準范圍和條件還需要改進或改革,限制和縮小其范圍,明確其條件,增加透明度。
例如,境外投資大額用匯類項目的核準應加以明確和限定。國家發改委《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只是規定大額用匯類項目要實行核準,但對何謂“大額用匯”卻沒有定義。依據此規定,中方投資額1000萬美元以上的由國家發改委核準,1000萬美元以下的由省級發改委核準;《通知》中雖然將限額放寬到1億美元,但兩個文件均沒有規定下限,即從多少數額的外匯額起才構成大額用匯類項目。由于沒有用匯下限額的規定,實際上就變成所有的境外投資都必須經發改委核準,無論你用匯額度多少,哪怕你只用1美元,也同樣需要省級發改委的核準。顯然,這一核準事項需要修改。商務部《境外投資管理辦法》規定中方投資者在1000萬美元至1億美元的投資者要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準,這似乎表明1000萬美元以上即為大額用匯類,但1000萬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資仍要經過核準,只不過形式簡便了些。可見,這些規定并沒有體現僅對大額用匯類境外投資進行核準的立法初衷,降低了政府核準的效率,給企業境外投資增加了負擔和成本。
又如,從產業政策上看,須經核準的應該主要是那些法律禁止境外投資的產業,以防止危害國家的安全和利益。對于鼓勵境外投資的產業,原則上沒有必要實行核準制。從2006年7部委聯合的《境外投資產業指導政策》看,資源開發類產業屬于鼓勵境外投資的,但目前對此類境外投資項目要求核準。這樣做在很大程度上是為了防止資源開發類項目境外盲目投資與自相競爭。通過核準制對資源開發類項目予以協調與監控,從目前來看具有必要性,但是也要看到,這種協調與監控不一定非得采取核準制的手段。從市場經濟的角度看,通過完善公司治理制度,推行行業協會管理,結合政府的備案制和事后監管制度,也可以達到同樣的效果。因此,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完善,對境外投資產業的核準范圍也應逐步縮小。
此外,對于境外投資核準條件來說,采取肯定列舉的方式和否定列舉的方式的效果明顯不同。如果采用肯定列舉式,即要求境外投資符合某些公共利益的要求才能獲得核準,這就不僅要經過較長時間的實質審查才能作出判斷,而且也將能獲得核準的境外投資限定在符合公共利益的較小的范圍內,范圍外的其他投資則不能獲得核準;而若采用否定列舉式,即境外投資只要不違反公共利益的要求就能獲得核準,這就不僅程序更為方便快捷,而且也把不能獲得核準的境外投資限定在一個很小的范圍內,其它的大部分投資只要符合條件即可獲得核準。核準制不同于審批制,相對而言,核準條件采用否定列舉式能擴大企業境外投資自由權利的范圍,限制政府規制境外投資活動的范圍,并使核準制更為簡便和具有效率。
二、境外投資核準機關及其改革
(一)核準機關及權限
依據前述規定,中國企業境外投資核準和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分別由商務部和國家發改委兩個政府部門行使核準權。
對于企業境外投資來說,依據2004年商務部《關于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核準事項的規定》,商務部是境外投資開辦企業的核準機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受商務部委托對中央企業之外的其他企業在附件所列國家投資開辦企業進行核準。而2009年商務部《境外投資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了“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企業境外投資實行核準”,[9]而且對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的權限劃分作了較為明確的規定。[10]
對于境外投資項目而言,根據2004年國家發改委《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核準機關為省級發改部門、國家發改委和國務院,并對核準機關權限進行了明確的劃分。這一規定在2011年的《通知》中得到了沿用,并對《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中核準機關的權限進行了改進:(1)明確區分了地方企業和中央管理企業;(2)提高核準投資額上限,即省級發改部門的核準項目限額由原來的資源開發類項目3000萬美元以下修改為3億美元以下,非資源類項目1000萬美元以下修改為1億美元以下。
商務部和國家發改委對境外投資實行分級核準,不僅給企業提供了便利,而且有利于提高核準的工作效率,還為企業進行行政復議以及行政訴訟提供了便利。
關鍵詞: “走出去”戰略 機會因素 制約因素
我國實施“走出去”戰略以來,對外直接投資的規模迅速擴大。據聯合國貿發會議的數據顯示,2011年中國對外直接投資的總體規模達到651億美元,相當于十年前的26倍。經濟危機發生以后,“走出去”的外部環境發生了一系列變化,其中既蘊含著重要的發展機遇也存在著一些制約因素。面對新變化,企業“走出去”需要有關部門進一步的扶持和協助,以實現其全球化的資源配置和經營發展,從而成長為具有實力的跨國公司。
一、中國企業“走出去”的機會因素
1.人民幣國際化。2009年,我國開始在上海、廣州、深圳、珠海、東莞五城市試點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2011年央行、外管局會同商務部等部門出臺《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試點人民幣進行境外直接投資以及境外投資的企業或項目人民幣貸款。
長期以來,我國企業開展境外直接投資,必須使用東道國貨幣。匯率波動的風險由我國企業承擔。金融危機爆發以來,全球主要貨幣匯率都經歷了劇烈波動,匯率風險進一步加大。境外人民幣直接投資試點的推行使企業能夠采用人民幣直接投資,并獲得人民幣貸款,這將大大降低企業境外直接投資的匯率波動風險。
2.全球企業“非核心資產”剝離。經濟危機導致全球企業臨前所未有的經營壓力和資金短缺。為了擺脫困境,許多企業采取了剝離非核心資產以增強核心競爭力的策略。被剝離的資產中有一些具有較高國際知名度的品牌、相關產業的領先技術以及完善的銷售網絡等。我國企業可以借助危機后跨國公司低價剝離非核心資產的機會,通過并購實現企業競爭力的迅速提升。
3.跨國公司“持幣觀望”。受金融危機影響,全球跨國公司的現金持有水平持續升高并創歷史記錄,然而“超額”的現金持有卻并未轉化為投資。《2012年世界投資報告》顯示,2011年全球100家最大的跨國公司的現金和短期投資比2008年增長了1/3??鐕粳F金總資產比率從2005-2008年的平均7.6%到2010年的9.1%。相對于持續增長的現金水平,跨國公司的投資卻大幅下降。2008-2009年,全球100強跨國公司的資本支出和收購縮減了23%,其中跨境收購的支出規??s減高達60%。跨國公司的“持幣觀望”對于正待走出國門的中國企業而言是難得的機會。我國企業可以利用全球各大跨國公司削減投資支出的時機積極開展海外投資,通過新建投資和跨國并購建立企業的海外研發、生產和銷售網絡,實施企業跨國經營的戰略布局。
4.東道國外資政策自由化。持續的投資自由化和投資促進是近年國際投資政策的重要特征。UNCTAD投資政策監管數據庫數據顯示,2000年以來全球共通過了1258條影響外國投資的政策措施,其中開放和促進投資的措施1021條,占81%。一方面,為了擺脫金融危機帶來的負面影響,促進本國的經濟增長并降低失業,西方發達國家普遍降低了對外國企業的投資門檻,并放松了監管和審查要求。另一方面,新興經濟體的投資環境進一步開放。印度于2011年允許部分農業部門采取外國獨資形式經營。巴西取消了外資有限電視運營商股權比例49%的上限,并授權電信運營商提供包括語音、寬帶和電視服務的綜合業務。俄羅斯則放寬了對開采地下資源的公司的外資股權審批要求,股權比例由10%提高到25%。東道國的投資自由化和投資促進政策減少了我國企業海外投資的政治障礙和隱性成本,拓寬了我國企業海外投資的領域,為企業開展海外投資創造了寬松的政策環境。
二、中國企業“走出去”的制約因素
1.國內層面:融資制約和管理制約。(1)融資制約。第一,民營企業難以獲得資金支持。中國貿促會2011年的《中國企業對外投資現狀及意向調查報告》(以下簡稱《報告》)顯示,超過70%的受訪企業存在資金方面的困擾。這主要體現在:其一,財政專項投資基金少。目前國家支持企業境外投資的8類專項資金中,能夠惠及民營企業的只有“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外經貿區域協調發展資金”、和“對外承包工程保函風險資金”等,比例不到一半。其二,為企業海外投資提供政策性金融服務的國家開發銀行和進出口銀行,其服務對象以國有大型企業為主。由于門檻較高,民營企業一般較難獲得其信貸支持。其三,受央行《貸款通則》的政策限制[],民營企業無法向銀行申請貸款用于境外設立子公司、境外股權并購、境外大型項目資本金等。最后,我國出口信用保險對出口及對外投資的支持與發達國家有很大差距。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對出口及對外投資的支持率大約為3%-5%,而韓國為14%,英國45%,日本50%。
國務院日前頒布《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支持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根據需要不斷拓寬保險資金運用的渠道和范圍,為國民經濟建設提供資金支持。
這意味著國內保險機構將由此獲得ODI,(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同時為保險資金的投資渠道將得到拓展,有利于豐富和提高保險公司的資金管理經驗。
境外投資渠道
根據《保險資金境外投資辦法),保險資金境外投資品種可以包括:一是貨幣市場產品,如商業票據、大額可轉讓存單、回購與逆回購、貨幣市場基金等:二是固定收益產品,如銀行存款、結構性存款、債券、可轉債、債券型基金、證券化產品、信托型產品等三是權益類產品,如股票、股票型基金、股權、股權型產品等。
根據規定,保險機構境外投資總額不超過上年末總資產的15%。委托人根據資產配置和風險管理需要,可以按照投資品種或者不同工具,自主配置和安排境外投資比例。單一信用主體或者產品的投資比例,應當符合保監會有關規定。委托人實際投資總額,不得超過保監會和國家外匯局核準的投資付匯額度等。
鑒于資金性質的特殊,保險資金的出海策略較銀行、基金等其它金融機構更為慎重。根據《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其境外投資品種限于:銀行存款;外國政府債券、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和外國公司債券;中國的政府或者企業在境外發行的債券;銀行票據、大額可轉讓存單等貨幣市場產品等。
此次頒布的新法規,較原有法規有了很大突破:投資品種柘寬,保險資金可投資范圍幾乎囊括了國際資本市場的主流投資產品和所有成熟資本市場;允許為了避險目的而進行衍生品交易:給予委托人、受托人更多互相選擇的空間;對賬戶管理、風險管理、信息披露、監督管理等方面,做了更為全面、科學的安排。在新的政策支持下,保險公司將可以在海外投資上有所作為。
QDII帶來的投資渠道擴展對保險業的好處顯而易見,新辦法允許保險資金投資于全球發展成熟的資本市場,配置主要國家或地區貨幣,也允許為避險目的而做的對沖交易,這為保險公司積極管理匯率風險提供了法規上的支持。
多幣種、多品種的投資許可,鼓勵保險公司進行全球化的投資配置,避免集中投資于某一單一市場、單一品種而可能導致的風險積聚。有助于保險機構引進國際一流機構的成熟理念和先進技術,提升資產管理能力,分散運作風險,提高投資收益,增強競爭實力。
可投資海外股市
保險公司運用資金的渠道將大大拓寬。在投資范圍上,保險公司將獲準由投資香港市場為主拓寬到全球市場,而首當其沖的則是倫敦、紐約等成熟金融市場,投資產品方面,除了可以投資貨幣市場產品和固定收益類產品。
另外,根據新辦法,允許保險公司通過購買外匯進行境外投資,而此前保險公司只能通過自有外匯投資,保險資金運用有了更大的拓展空間,保險公司有了更多選擇。
目前中國A股市場漲勢喜人,而且人民幣升值預期強烈,導致很多機構可能沒有購匯投資的動力。但是長遠來看,必須關注國際成熟資本市場,這些市場具有收益穩定、投資品種多元化等優勢。
目前國內資本市場的“盤子”比較小,保險公司只有開拓更多的渠道才能提高投資收益,境外投資不失為一種好的選擇。保險資金境外投資對于資本的向外擴張無疑是一大利好,在人民幣升值的過程中,境外資產用人民幣衡量相對便宜,因此保險資金QDII出臺有利于國內資金的境外投資。
此外,這是對國內過剩資金的一種釋放,有助于緩解“流動性過剩”。
對客戶的影響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對于客戶來說是十分利好的消息,保險公司可以推出更多的理財產品供客戶選擇,廣大客戶可以依托保險公司參與國際資本投資從而獲得投資利益最大化。
保險資金放寬了境外投資的渠道,從全球資產配置角度來說,保險資金可以規避一定的風險。畢竟如果保險資金只能在國內運用,就面臨著雞蛋放在一個籃子里的風險。保險資金在全球范圍內的投資配置,可以規避系統風險。
與銀行系和基金系QDII類似的是,保險資金境外投資也比較青睞香港市場。
對于保險公司而言,在政策允許的諸多境外資本市場中,香港市場的風險相對最小。比如一些國內保險公司在去年也曾獲特批購買在香港上市的中行、工行股票,已經積累了一定的實踐經驗。許多內資保險公司已在香港成立資產管理公司。特別是一些在國內的外資保險公司通過這個政策的出臺依靠本身分布在全球的營銷體系和豐富的資產管理經驗,為客戶提供更好地服務。
“37號文”是國家外管局在其之前已實施的相關政策基礎上出臺的文件,進一步完善了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從事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活動所涉及的外匯管理制度,應更便利于境內居民進行跨境資本交易。
可以說,中國政府對于境內居民境外投融資并返程投資的管理有一個從無到有、從限制到適當放開納入有效監管、再到逐步完善的過程。事實上,中國公民境外投資并返程投資最早應該可以追溯到上世紀80年代。其時國門剛剛打開,各級政府紛紛出臺優惠政策吸引外資。當時的國家法律和許多地方政策均賦予外商投資以各種優惠待遇,主要有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待遇、各種營業稅附加免除、土地使用稅免除、地方留存部分返還等等。廣東等沿海地區的創業者得風氣之先,為享受外資優惠、降低創業成本,紛紛到香港等地設立企業,然后以外資身份返回內地投資設廠。這是最早期的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融資返程投資的模式。
上世紀90年代后期到本世紀初,中國互聯網興起,互聯網企業及其創始人為了進行境外融資和境外上市也基本采取這種模式。最典型的新浪模式也是這種模式的變體。當時國家法律和政策對這種境內居民境外投融資并返程投資的商業行為缺乏管理,在境內個人出境投資方面沒有審批、登記,而對其再返程投資則按外商投資處理。
國家發改委于2004年10月頒布并實施的《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規定,“自然人和其他組織在境外進行的投資項目的核準,參照本辦法執行”,首先試圖將個人境外投資納入監管,但在實踐中鮮有案例可循。商務部同年頒布、實施的兩份文件《關于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核準事項的規定》和《商務部、國務院港澳辦關于印發〈關于內地企業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開辦企業核準事項的規定〉的通知》則對個人境外投資只字不提,實踐中也不受理個人境外投資。 外管局介入
2005年,國家外管局開始對境內個人境外投資進行管理。國家外管局于2005年1月24日和4月21日分別《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完善外資并購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11號文,“11號文”)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登記及外資并購外匯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29號,“29號文”)。
“11號文”開始將境內個人的境外投資納入監管,但管理過于嚴厲:
一是個人境外投資要按照當時生效的適用于企業法人的《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辦理審批、登記手續;
二是涉及返程投資并購境內企業的,要取得外管局核準;
三是境內居民通過境外企業并購境內企業所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登記申請,要由各地外管局上報總局批準。而且各地外管局要對該類企業的驗資詢證、轉股收匯外資外匯登記、股東貸款登記、利潤匯出、利潤再投資、股權轉讓等情況實施重點監控。
“11號文”的出臺與實施對個人境外投資及返程投資構成了極大障礙。之后出臺的“29號文”對“11號文”做了微調,個人境外投資及返程投資改由境內被并購企業所在地外管局辦理登記,但卻僅僅對“11號文”實施日前已完成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的個人境外投資辦理補登記,相當于禁止了“11號文”實施日后的個人境外投資。
因此,“11號文”和“29號文”對境內民營企業的海外融資與上市構成了極大障礙,在業界引起廣泛爭議。但“29號文”首先提出了特殊目的公司的概念。 “75號文”由來
國家外管局應該是實時關注著其所出臺文件對境內民營企業尤其是科技企業境外融資與上市所可能造成的負面影響,并且及時地糾正其不盡合理的規定,于2005年10月25日了影響深遠的“75號文”,即《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75號)。
“75號文”廢止了“11號文”和“29號文”,構建了境內居民主要境內個人境外融資及返程投資、支持民營企業發展的基本監管框架。
“75號文”的總體思路是將境內個人的跨境融資納入監管,不再是簡單地限制或禁止,以準確把握個人外匯資金的跨境流動。通過這種方式,將境內個人的跨境資金流動主要是資金流入管理日常化、規范化、合法化,有利于降低民營企業和企業家融資成本和風險,推動民營企業尤其是民營高科技企業的發展。
“75號文”主要通過以下幾個方面對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進行管理:一是事先登記,即在設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前需要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二是境外融資境內登記。境外特殊目的公司進行境外股權融資要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變更手續,所融資金按商業計劃書要在境內使用的應調回境內;三是控制資金外流。境內居民按規定完成境外投資外匯登記及變更手續后,方可對特殊目的公司支付利潤、紅利、清算、轉股及減資所得,由此控制其資金外流。境內居民因此在境外取得的外匯收入需要在180日內調回境內;四是重大事項登記。特殊目的公司發生重大資本變更事項的,如增資、減資、股權置換或轉讓、合并分立、對外擔保或股權、債權投資等,要及時在外管局辦理變更或備案手續。
可以說,“75號文”對特殊目的公司在設立、變更、資本變化對外投資、境內資金對外支付等各個方面均進行監管,要求對相關事項進行及時的登記或備案;同時,也要求境內居民及時將其從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所取得的外匯收入調回境內。
國家外管局出臺“75號文”之后,就其操作涉及的具體問題先后于2005年11月、2007年5月和2011年5月下發了操作規程,指導各地外管局的工作。這些規程細化了“75號文”的一些概念和規定,保證“75號文”具有操作性。比如,明確申請設立、控制特殊目的公司的主要居民自然人應為計劃境外融資的境內企業的實際控制人;境內居民中非中國公民自然人的身份按稅法的規定認定;申請登記可以在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直至最后一層境外公司)設立后、返程投資前進行;如境外融資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特殊目的公司,要一并登記;登記辦理地為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所在地外管局;等等。 規范投融資
此次外管局的“37號文”在總結實施了近九年的“75號文”所積累經驗的基礎上,對境內居民的跨境投融資及返程投資管理做了進一步梳理和規范。
首先,“37號文”將管理的范圍從境內居民設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進行股權融資”擴大為“以投融資為目的”,將境內居民通過設立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投資納入監管。
《外匯管理條例》和《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概括性地規定境內個人可以對外直接投資,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并辦理相應的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但目前仍然缺乏具體法律文件對個人境外投資進行規范。在國家有關個人境外投資管理規定缺失的情況下,“37號文”將境內個人通過特殊目的公司進行境外投資納入監管,可能為境內個人開展境外直接投資開辟了一條通道。
其次,設立特殊目的公司的資產來源更加多元化。根據“37號文”規定,境內居民可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設立特殊目的公司,也可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資產或權益設立特殊目的公司。外管局于2007年5月出臺的關于“75號文”的操作規程,即《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綜發[2007]106號)一度允許境內居民自然人將境外權益注入特殊目的公司并返程投資,但其2011年5月出臺的操作規程則刪除了這一內容。
第三,“37號文”簡化了登記手續、減少了登記事項并縮短了登記時間。一是秉承了“75號文”實踐中形成的,以及之前規程確立了的境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申請登記的原則,即可以在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后、注入境內外資產或權益前辦理登記,而且申請文件中不再包含境外融資商業計劃書,僅需要提交書面申請、身份證明、境內企業決議文件,以及合法持有境內外企業資產或權益的證明文件。此次“37號文”明確廢除對境外融資商業計劃書的要求,有利于減輕企業的負擔,還原“設立”的本色。二是明確僅對第一層境外特殊目的公司進行登記,不再對其他下設特殊目的公司登記。三是調整了需要辦理變更登記的重大事項范圍,不再對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增資、減資、股權置換或轉讓、對外擔保或股權、債權投資等事項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變更手續。變更登記事項主要集中在境內居民個人股東一般信息或持股發生變化方面,同時也取消了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期限要求。四是縮短了登記辦理時間。各地外管局之前辦理“75號文”相關登記的時間一般在四周至六周,而“37號文”所附業務操作指引明確規定辦理的時間為十個工作日。
第四,不再強制要求境外所融資金、境內居民從特殊目的公司分配所得收入等調回境內。
第五,允許境內居民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境內企業按規定向其已登記的特殊目的公司放款、補充營運資金。
國家外管局自2009年以來出臺了一系列規定,允許境內企業向境外與其具有股權關聯關系的企業進行外匯放款。另外,央行于2013年7月出臺銀發(2013)168號文《關于簡化跨境人民幣業務流程和完善有關政策的通知》,允許境內企業向具有股權關系或同由一家母公司最終控股的境外企業進行人民幣放款。根據“37號文”,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控制的境內企業可以按照央行和國家外管局的規定向其境外關聯企業進行人民幣或外匯放款,支持境外企業的發展,開辟了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內融資的渠道,有利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進行進一步的跨境投資或跨境并購整合。
第六,將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的員工股權激勵計劃納入外匯登記范圍。外管局之前僅受理境外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涉及的外匯登記。在實踐中,不少紅籌架構的公司都在特殊目的公司層面上制定并部分實施了員工股權激勵計劃,但上市前無法辦理相應的外匯登記。這也構成這類境外企業在上市時的一個不可回避的法律瑕疵。這一次將非上市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員工股權激勵計劃納入管理范圍,完善了境內個人參與境外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外匯登記制度,消除了潛在的法律風險,應有利于發揮未上市境外企業境內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第七,針對具體的違規情形明確了相應的處罰措施和法律依據,不再像“75號文”那樣只是籠統地規定按“《外匯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監管手段更加明了。 “37號文”缺憾
“37號文”的出臺將有利于推動民營企業的跨境投融資、并購與上市,但其實施仍存在一些需要進一步厘清的問題。
一是和“10號文”銜接的問題?!?0號文”即《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規定境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司名義并購與其有關聯關系的境內公司,即俗稱關聯并購,要報商務部審批。實際操作中,在“10號文”自2006年8月出臺以來,除個別境外上市公司和中資國有控股企業返程并購外,商務部未批準一例境內個人及民營企業關聯并購案例?!?7號文”規范的境內居民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活動中難以避免關聯并購。因此,“10號文”和“37號文”的協調是個值得關注的問題。
二是“37號文”僅對第一層特殊目的公司進行登記,而第一層特殊目的公司一般是境內企業實際控制人設立的公司,未來上市主體一般是第二層公司,而員工股權激勵計劃實施也會落在未來上市主體層面上。因此,在辦理員工股權激勵計劃登記時會存在目標公司沒有辦理外匯登記,其員工股權激勵計劃能否登記的問題。
三是“37號文”規定境內居民可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設立特殊目的公司,也可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資產或權益設立特殊目的公司,并辦理相應的境外投資外匯登記。
金融危機以來,國際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rivet Equity,下稱PE)出現了新的發展趨勢和監管動向。
在關注這些趨勢和動態時,更深層次的思考是:對中國而言,這意味著什么?有什么值得借鑒的經驗教訓?中國PE行業面臨怎樣的發展機遇?
一方面,國際PE行業出現的趨勢,發展出的新實踐,對中國的基金投資者和基金管理機構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另一方面,需要將相關的國際經驗進行本土化的創新改造,以適應發展初期的中國PE市場的實際。
中國PE行業把握發展機會,也許可在如下方面借鑒國際經驗。
穩固純人民幣基金發展之基
雖然相關的配套規定仍有待完善,但中國國內PE市場現在已是一派欣欣向榮的景象。據報道,2007年新修訂的《合伙企業法》實施以來,全國已成立了上千家有限合伙制的人民幣基金。
在當前的市場形勢下,值得重視的是:
一、如何出臺鼓勵政策,加快培育高質量的本土基金管理機構。從品牌、經驗、歷史業績和內控、流程、人員素質等方面綜合來看,目前市場中大部分本土基金管理機構還沒有經歷足夠的市場檢驗,也沒有形成足夠強大的品牌。這也是銀行、保險、國企等特定機構投資者遲遲不能“解放”的原因之一。中國PE的長遠發展,需要培育一大批優秀的、高質量的基金管理機構,這本身是對基金投資者的保護,也是降低行業風險、提高行業效益的需要。
二、如何借鑒國際PE積累的先進經驗,保障各參與方的權益。國際PE多年運行的成功,與其動輒數十頁細致而嚴謹的協議安排是分不開的,與管理費條款、利益沖突條款、LP的監督權條款等一系列的法律架構是分不開的。而在中國,很多投資者和管理人恐怕對PE募集和設立的精妙處和復雜性仍缺乏足夠了解。
三、如何健全“私募”的基礎性規范,促使PE在發展中規范。目前,有關部門正在起草《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辦法》,部分地方政府也出臺了鼓勵PE發展的優惠政策。但隨著實踐的發展,“私募”基礎性規范的缺失導致的不良影響,已經或將會逐步顯現。因此,我們建議在鼓勵PE發展的同時,對于達到一定條件的PE及PE管理機構逐步規范。
2005年《公司法》和《證券法》的修訂,首次在中國法律層面確立了非公開發行(私募)的原則性規范。但在目前中國法律環境中,有限合伙制PE的合伙企業權益或份額,信托制PE的信托份額都不構成《證券法》下的證券,也不受《證券法》及相關證券發行規則的約束。
因此,中國缺乏“私募”的基礎性規范,PE的募集設立須依照其組織性質(如公司制、有限合伙制、信托制)援引各自的法律規定(如《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等),沒有統一的“私募”發行規范。關于“私募”的一系列基礎性問題,在目前的中國法律環境中仍無法找到答案。
注重中外合作互通
業內普遍認為,未來三年至五年,外資PE仍然會占據優勢地位。但是,本土人民幣PE開始興起,海外募集環境正在惡化,同時,2006年“10號令”以來,“兩頭在外”運作模式的式微,這些因素已經讓海外基金管理人越來越關注如何吸引中國投資者的出資,設立合資基金或純人民幣基金。
3月5日,商務部了《關于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審批事項的通知》,調整了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和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的審批制度,規定資本總額1億美元以下的(含1億美元)創投企業的設立和變更,將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審核管理,并要求相關部門在收到全部上報材料之日起30天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萍疾恳灿?月30日配套規定(國科發財[2009]140號),要求科技部門會同商務部門做好對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的服務工作,引導其加大對國家、地方鼓勵發展的高新技術產業領域,以及處于初創期、成長期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投資力度。
上述審批制度的調整,預計會降低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的審批難度,減少審批等待時間和不確定性,為中外合資PE提供更大的操作便利,尤其有利于外資PE與地方政府或企業合資設立側重當地項目的基金。
允許部分具有業界公認的較強投資管理能力、擁有豐富投資中國企業經驗的外資基金管理機構作為普通合伙人,在華設立面向境內有限合伙人的人民幣PE,有利于國內基金管理人市場的競爭,有利于國內基金管理人學習良好的國際經驗。同時,國內的投資者也有了更多的投資選擇余地。外資基金管理機構作為普通合伙人在華開展人民幣PE業務,依靠的是其專業的投資管理能力,并不涉及大量外匯的涌入,不會沖擊當前的外匯管制政策。
中資海外收購之利器
近期,中國企業海外并購受到廣泛關注,中鋁收購力拓、五礦收購OZ礦業,華菱收購FMG成為市場熱議的焦點。國內企業既關注被收購方的監管和審批政策,也在探索海外并購的成功業務模式。
中國企業海外收購可借力PE,至少可以考慮以下兩種模式:一是有實力的中國企業可以作為發起人,聯合其他企業或PE組建專項海外收購基金;二是在海外收購中可以尋求PE的支持,這種情況下PE的支持作用,主要可以體現在:(1)財務支持:減少自有資金出資,降低風險;(2)借助海外PE對當地市場的熟悉,提高投資針對性和可行性(如可以進行更有效的盡職調查);(3)借助海外PE的管理經驗,加快業務整合;(4)降低政策和監管風險,例如減少在當地勞工政策、外資審批方面遇到的障礙。
同時,商務部境外投資新規將對中國企業聯合PE海外投資產生積極影響。2009年3月16日,商務部出臺《境外投資管理辦法》,自2009年5月1日起實施。該《辦法》從下放核準權限,簡化核準程序和企業申報材料,縮短核準時限等三方面推進境外投資便利化。例如商務部僅保留對少數重大的、涉及多國利益的境外投資,以及在未建交國、特定國家或地區的境外投資等,地方企業其他境外投資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該辦法將對中國企業與PE合作開展海外投資產生積極的影響,為相關投資架構的設計提供更多的操作空間。
監管還是自律?
美國和歐洲PE監管的新動向,特別是加強監管的呼聲,讓中國的監管機構有了對PE更多“不放心”的理由。美國現在監管提案中一些加強監管的提議,可能恰恰反映了中國監管機構原本的監管態度。盡管PE行業應當監管,有些對基金管理人注冊監管的要求確實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但PE存在的本質屬性在于:它面向有能力識別控制風險及承擔損失的合格投資者,這些合格投資者相對于公募市場中的中小投資者而言,有更強的風險識別控制能力和承擔損失的能力,并不是監管機構保護的重點。因此,在美國法律環境中,面向特定投資者的基金可以獲得監管豁免,這樣既保障了投資者的利益,又促進了融資的效率。
例如,出臺PE行業的監管辦法(下稱《辦法》),可以設置一定的“監管豁免”條件,將不符合監管豁免條件的PE和PE管理機構納入《辦法》監管的范圍,要求其符合規定的設立條件、設立程序、治理結構等,并對其實行備案式管理;對于符合監管豁免條件的PE和PE管理機構,不納入《辦法》監管的范圍,仍可依照其他法律法規設立,由其他基本的民商事法律,如《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等規范。參照歐美等國家的成熟立法例,監管豁免的標準可以是:(1)對基金而言,“基金投資者不超過#個”“基金資本規模在#億元以下”等條件;(2)對基金管理人而言,“在一定期限內客戶數目少于#個”“未以基金管理機構的身份出現在公眾面前”等條件。
此外,對于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的監管是分開的,對二者應采取不同的監管態度和標準,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管才是監管的重心所在。監管機構需要考慮每個監管規則是出于什么樣的目的,能否達到這一目的。例如對于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和報告要求,是為了使監管機構掌握足夠的信息,以監測和評估私募基金行業的風險,增強其風險控制和危機處理能力。如果將同樣的規則用于基金本身,就需要考慮是否也能實現同樣的目的,否則可能矯枉過正,“為了監管而監管”。
一、我國的對外投資政策促進體系
當前,我國對外直接投資的促進政策體系主要有以下四方面內容:
(一) 信息和技術支持
我國政府機構自身或政府出資創辦的對外投資信息咨詢機構為對外直接投資提供信息和技術支持服務,方便企業降低對外投資的前期成本。
2004年投入運行的“中國對外經濟合作指南網”是商務部設立的服務境外經濟合作的專業網絡,建有包括政策法規、促進服務、國別環境、統計資料、政策解讀、合作信息庫、政務公開、“走出去”戰略、企業名錄在內的信息服務板塊和包括國外經濟合作業務統計系統、對外直接投資統計系統、境外投資批準證書網上發放系統、對外勞務合作企業經營資格管理系統、境外礦產資源項目開發備案系統、國別投資障礙報告系統在內的政務服務板塊,具有強大的服務功能。
商務部投資促進事務局設立的“中國投資指南”網,作為專為外商來華投資和中國企業對外投資服務的網站,提供大量統計數據、研究報告、政策分析等服務。該網站還不定期《中國對外投資促進國別/地區系列報告》、《國別貿易投資環境報告》、《對外投資國別產業導向目錄》和《國別投資經營障礙報告制度》,提供國別和行業方面的信息。
各駐外使領館經商參處作為中國政府駐外的經濟代表機構,負責對所在國家或地區的中國企業進行管理和服務。各國中國商會也不定期舉辦各類投資洽談會,組織招商團,提供境外項目信息和投資境外培訓課程等服務。
國家發改委、外交部、國家稅務總局、各行業協會以及各地方商務部門等也提供有關東道國的宏觀經濟狀況、投資環境、法律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和要素成本等信息。
另外,國家還通過財政扶持、人員安排等手段,在不同層面設立了一些中介服務機構,為企業境外投資提供便利。還有一些專業服務機構,包括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投資機構等也為企業境外投資提供大量的信息服務。
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針對境外項目的特點,為投資者提供免費或有償的項目級咨詢服務,包括國別風險、投資環境、稅收政策、法律制度、行業與投資項目信息、合作伙伴資信調查等,還不定期《國家風險分析報告》,對各國風險進行實時監測和研究分析。
(二) 直接的財政金融支持
一是政府專項資金支持。為了鼓勵和引導企業到國外投資,我國先后推出了多項涉及促進境外投資的專項資金:1995年,外經貿部和財政部設立了中央對外貿易發展基金,用于在全國范圍內調節和促進對外貿易發展。2000年10月,外經貿部和財政部聯合制定了《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管理(試行)辦法》對中小企業“走出去”到海外投資辦企業予以前期費用等資金補助。2003年,商務部、國土資源部針對資源類企業設立了“境外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專項資金”。財政部、商務部2004年10月聯合下發了《關于做好2004年資源類境外投資和對外經濟合作項目前期費用扶持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政部2005年10月了《國外礦產資源風險勘查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2005年12月,商務部、財政部聯合出臺了《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決定自2006年起對境外投資,境外農、林和漁業合作,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境外高新技術研發平臺,對外設計咨詢等對外經濟合作業務給予直接補助或貼息等專項資金支持。
二是產業投資基金支持。為支持中國企業走出去,1998年以來,作為中國政策性銀行的國家開發銀行與其他國內外機構合資設立了四只產業投資基金,即中瑞合作基金、中國一東盟中小企業投資基金、中國比利時直接股權投資基金和中非發展基金有限公司。對到境外開展投資和經貿活動的中國企業和項目進行投資參股,幫助企業解決資本金不足問題,并提供咨詢服務。
三是信貸支持。中國為境外直接投資提供直接金融支持的機構主要包括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中國進出口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作為專業外經貿政策性銀行,對各類對外投資合作給予信貸支持,并設立了境外投資專項貸款。國家開發銀行則在世界50多個國家設立了工作組,為各類投資項目提供信息咨詢。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主要為境外投資提供投資保險服務、擔保服務和各類咨詢服務。在國務院1999年《關于鼓勵企業利用援外優惠貸款和援外合資合作項目基金開展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意見》的基礎上,2004年10月,國家發改委、中國進出口銀行頒布了《關于對國家鼓勵的境外投資重點項目給予信貸支持的通知》,每年安排“境外投資專項貸款”,享受出口信貸優惠利率。2005年9月,國家發改委、國家開發銀行頒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對境外投資重點項目融資支持有關問題的通知》,每年安排專項“境外投資股本貸款”,支持國家鼓勵的境外投資重點項目擴大資本金,提高融資能力。2005年1月,國家發改委、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頒布了《關于建立境外投資重點項目風險保障機制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向國家鼓勵的境外投資重點項目提供投資咨詢、風險評估、風險控制及投資保險等境外投資風險保障服務。2005年8月,為推動非公有制企業“走出去”開拓國際市場,商務部和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做出了《關于實行出口信用保險專項優惠措施支持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企業開拓國際市場的通知》。
在中央財政對境外投資給予資金支持的同時,部分有條件的地方財政也給予相應資助。如北京市財政根據《北京市企業境外投資項目貸款貼息管理辦法》,對北京市企業赴非洲開展資源領域合作的中長期貸款、投保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保險的保險費、境外設立生產性項目和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類項目的中長期貸款和周轉金貸款利息等給予補貼,同時對于以推進對外投資為重點工作的北京市中介機構舉辦的境外投資環境考察活動給予適當的資金補貼。
(三) 放松外匯管制
在外匯管理方面,我國逐步放開了對境外投資的外匯管理,有力地促進了我國企業的對外直接投資。
2009年7月,國家外匯管理局了《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進一步簡化了審核程序,改革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資金來源事前審查為事后登記,并取消了境外直接投資資金匯出核準。境內機構可使用自有外匯資金、符合規定的國內外匯貸款、人民幣購匯或實物、無形資產、留存
境外利潤等多種資產來源進行境外直接投資。同時,允許境內機構在其境外項目正式成立前的籌建階段,經外匯局核準匯出投資總額一定比例的前期費用。
(四) 投資保險與雙邊或多邊投資保護
目前中國的海外投資保險由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承辦,主要承保對外直接投資中的匯兌限制、征收、戰爭及政治暴亂、政府違約等政治風險及部分商業風險,屬于政策性保險業務。投資保險期限最長可達20年,賠償比例高達90-95%。為強調對境外投資重點項目給予優惠融資和保險支持,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于2005年會同國家發改委聯合《關于建立境外投資重點項目風險保障機制有關問題的通知》,于2006年會同國家開發銀行聯合《加大對境外投資重點項目金融保險支持力度有關問題的通知》。
雙邊投資保護協定是以兩國政府為主體做出的關于保護雙邊投資的承諾。截至2009年,中國已經與世界上10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雙邊經貿混委會機制,簽署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超過127個,與一些國家正在商簽自由貿易區協定,與20多個國家和地區就加強互利合作簽訂了政府間協定。
1965年,世界銀行董事會通過《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之間投資爭端公約》(又稱《華盛頓公約》),其目的在于提供解決國家和外國私人投資者爭議的調節和仲裁的便利,促進相互信任,并鼓勵私人資本的國際流動。公約決定在華盛頓成立“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ICSID),作為解決締約國與其他締約國國民爭議和實施公約的常設機構。截至2003年12月3日,該公約簽字國已經發展到154個。我國于1990年簽署了該項公約,中國企業對外投資在遇到爭端時,可依據該公約將爭端提交ICSID申請調解或仲裁。
《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又稱《漢城公約》)于1985年10月11日在世界銀行年會上通過,于1988年4月12日正式生效,中國是該公約的締約國和主要出資國之一。根據該公約建立了多邊投資擔保機構(MIGA),屬于世界銀行集團的成員,但它同時又是獨立的國際組織。設立該機構的目的,是鼓勵向發展中國家成員國融通生產性投資,為向發展中國家的海外私人投資提供非國際經濟合作2011年第3期商業風險(政治風險)擔保。除MIGA外,世界銀行還向私營部門和公共部門項目提供部分風險擔保和部分信用擔保,以幫助投資者減小投資風險,這些也都可以支持中國企業進行海外投資。
(五) 稅收支持
我國在促進對外直接投資的稅收支持方面,主要措施有:納稅人在與中國締結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國家所納稅收給予抵免,對承擔援助項目的企業實行稅收饒讓,對在境外遇到不可抗風險而造成損失的企業給予所得稅優惠。截至2007年4月,我國已經與89個國家簽訂了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國家稅務總局在2007年了《關于做好我國企業境外投資稅收服務與管理工作的意見》,對國內企業和個人到境外從事跨國生產經營的稅務處理問題做出了規定。
二、存在的問題和改進的建議
(一) 加強有關對外直接投資促進政策的宣傳和培訓
近些年來,我國政府根據實際的要求,借鑒國際經驗,已經初步形成了適應當前需要的對外直接投資促進體制。但是由于宣傳和培訓不到位,許多政策還停留在紙面上,無法被企業了解,企業對政府的印象還停留在舊觀念上,對政府所能提供的服務和幫助也不甚了解,不知道從哪里找機遇和信息,遇到困難也不愿去找政府尋求幫助。所以,必須要加大政策的宣傳和培訓力度,建立專門的宣傳機制。形成政府與企業間良性的互動,促進我國對外直接投資的發展。
特別要加強宣傳、培訓有關國際公約、雙邊和多邊約定建立的有關投資保護、擔保和爭端解決機制,以及各個東道國為吸引外資而設立的投資促進機制,使企業明白如何利用這些國際經濟秩序中現成的機制發現投資機會、實現投資目的、保護投資權益。
(二) 建立促進對外直接投資的專門協調機制
我國目前對外直接投資的管理和服務,有多個部門參與:商務部是國務院授權的對外直接投資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擬定境外投資的管理辦法和具體政策,起草對外直接投資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核準國內企業對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類除外)并實施監督管理。發改委負責安排國家撥款的境外資源開發類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國資委為對外直接投資的協助管理部門,負責與對外投資有關的外匯匯出入、資金投放、境外國有資產管理等事務。各地方政府和有關部委為其境外企業主辦單位的政府主管部門,并根據本地區、本行業的綜合優勢和特點,確定本地區本行業的重點投資方向和領域。同時商務部授權其駐外使領館商務處對中方在其所在國開辦的各類企業進行一線監督管理。多個部門參與管理的好處是有利于對外直接投資促進機制向開放、服務方向的良性演化;缺點是實際操作中會受到短期行為、部門利益的干擾,容易產生矛盾。鑒于現階段對外直接投資對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作用,應盡快設立有上述各個部門參加的專門協調機制,在宏觀層面上統一規劃和組織協調全國的對外投資活動。
(三) 加大對技術開發型對外直接投資的政策支持力度
當前,配合我國產業結構調整、升級的需要,應將技術開發型對外投資作為我國對外直接投資的主要戰略之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轉變政府目前僅把優惠政策集中于邊際產業轉移和境外礦產資源開發等領域的做法,把更多的資源和優惠政策傾斜于此類投資項目。同時,也要改變政府僅將國有企業作為扶持對象的做法,將扶持范圍擴展到其他所有制投資主體,特別是發展潛力巨大的民營企業上來,集中力量支持國內各種所有制投資主體的技術開發型對外投資,從戰略上統籌考慮技術獲取方式的轉變,促進國家自主創新能力的提高和技術進步的提速。
我國現階段應特別注意智力資源的對外直接投資問題,這是一個具有戰略意義的問題。當前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發達國家的優勢主要建立在兩個基礎之上,一個就是高新技術,特別是以尖端軍事技術為代表的高科技,這是硬實力;另一個就是以美元為本位的世界金融體系,這是軟實力,而金融霸權的基礎說到底還是軍事霸權這一硬實力,沒有這個硬實力,這是制定和改變“游戲規則“的決定力量。所以,當務之急,是要發展戰略性的新興產業,立足點當然是自主研發,自主研發活動才是我國企業提升技術水平和增強引進技術吸收能力的基本途徑,只用通過自主研發投入的增加和效率的提高,才能改善我國企業海外技術獲取的績效。但是,也要注意獲取外部的智力資源,為我所用。
(四) 加大對民營企業對外直接投資的管理和政策支持力度
我國的民營企業正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而發展壯大。目前,民營企業在工業總產值、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稅收貢獻以及競爭力指數等方面,都開始超過國有企業,而且在對外貿易和投資方面出現了良好的發展勢頭。事實表明,民營企業對外直接投資的成功率要高于國有企業。這是因為民營企業的產權清晰、機制靈活,更能滿足市場經濟的要求,更適合于某些需要高度關切和快速靈活反應的對外直接投資領域。
盡管民營企業逐漸成為對外投資的重要力量,而制度和政策設計上尚未對其有合理的定位,出現了對外直接投資管理的盲區。許多中小型非公企業在沒有辦理對外投資相關手續的情況下,就自行對外投資,而且日益普遍。應盡快規范民營企業和自然人的對外投資的政策和制度。2005年8月,商務部和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曾了《關于實行出口信用保險專項優惠措施支持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企業開拓國際市場的通知》,這類對民營企業的“走出去”的金融支持和服務應該進一步加大。
(五) 注意培育服務于對外直接投資的中介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