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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綠色貿易壁壘是當今國際貿易保護主義的新動向,是非關稅壁壘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對國際貿易的發展產生了很大程度的影響。文章在探討綠色貿易壁壘的相關概念的基礎上,系統地闡述了綠色貿易壁壘產生的原因、基本形式、特征及發展趨勢,詳細論述了它對我國對外貿易的影響,在此基礎上,從政府和企業兩個層面上提出了應對綠色貿易壁壘的對策建議。
一、綠色貿易壁壘
(一)綠色貿易壁壘的含義
所謂綠色貿易壁壘,也稱綠色壁壘,是指在國際貿易活動中,一國以保護環境為由而制定的一系列環境貿易措施,使得外國產品無法進口或進口時受到一定限制,從而達到保護本國產品和市場的目的。由于發達國家的產品科技含量和公眾的環境意識普遍較高,他們對環境標準的要求非常嚴格,不僅要求末端產品符合環保要求,而且規定從產品的研制、開發、生產、包裝、運輸、使用、循環再利用等整個過程均需符合環保要求。這無疑會給廣大發展中國家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及出口帶來很大的障礙。這一概念的界定基本上立足以下兩點:一是綠色壁壘的外在表現形式是各國采取的法規、政策與措施;二是綠色壁壘的性質,即以保護生態環境或人類和動植物的健康為由而采取的一種技術性貿易壁壘,是非關稅壁壘的一種形式。如果進口國是以保護生態、人身健康和可持續發展等社會進步為動機,制定與實施相應的政策、法規及技術標準,則被可稱之為善意綠色壁壘,是在貿易中應提倡和遵守的。如果進口國是以環境保護為名、行貿易保護之實,目的在于利用其擁有的技術優勢阻止發展中國家的產品進入本國市場的一種貿易壁壘措施,筆者認為這就是惡意綠色壁壘,是在貿易中要加以抵制和防范的。
(二)綠色貿易壁壘的表現形式
目前綠色壁壘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①強制性技術水平標準。發達國家依賴其科技和環境水平,通過立法手段,制定嚴格的強制性技術標準以將來自發展中國家的產品拒之門外。②環境措施。由于我國出口的大多為勞動密集型產品,受環保因素的影響較大,加之我國企業的環境意識不強,使我國越來越多的出口產品受發達地國家環保法規的影響。③認證制度。除了ISO14000系列認證外,發達國家還有各國的實驗認證以及某個行業的認證,對我國出口商品的壓力越來越大。④綠色包裝和標簽制度。
二、綠色貿易壁壘對我國國際貿易的影響
發達國家為維護其長期以來在經濟和資源上的霸主地位,一方面利用自己在經濟和科技方面的優越地位,設置環境壁壘措施,限制其他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產品的出口,從而影響國際競爭,限制貿易自由;另一方面將被污染的廢棄有害物品和污染型產業越境轉移到發展中國家,造成對發展中國家生態資源的大肆掠奪和破壞,加劇全球環境惡化的同時,進一步削弱了發展中國家產品的國際競爭力。
1、影響我國的出口市場。目前中國主要貿易伙伴有美國、日本、歐盟、韓國、東南亞以及中國的香港和臺灣地區,與他們的貿易額占中國進出口總額的85%以上。而這些國家和地區大多數是世界貿易組織“貿易與環境委員會成員”,也是綠色貿易保護主義最為盛行的地區。由于我國長期忽視環保產業的發展,出口產品很難在短時間內達到發達國家制定的環境標準。如果發達國家憑借自身在環保方面的優勢,制定對發展中國家過于苛刻的環境標準,并通過世界貿易組織將貿易與環保緊密掛鉤,這將使我國的外貿出口市場面臨縮小的可能,對我國的外貿出口造成十分不利的影響。
2、削弱我國出口產品的國際競爭力。一些發達國家對我國出口貨物征收綠色關稅和反補貼稅,將使我國出口產品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喪失競爭優勢。此外,綠色貿易壁壘的制定實施必然會涉及到產品從生產到銷售、使用乃至報廢各個環節的監督和檢測。這樣,我國出口產品的各種中間費用和附加費用將大幅增加,使產品的出口成本大為增加,進而削弱我國出口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同時,也使我國出口產品的生產企業和外貿企業的經濟效益下降。3、影響雙邊或多邊貿易關系,引發貿易摩擦。近年來,發達國家以保護環境為名經常采取單方面的貿易措施,限制外國商品的進口,由此引發雙邊或多邊貿易摩擦日益增多。當前世界經濟區域化和集團化趨勢的不斷加強,像歐盟和北美自由貿易區這一類區域性經濟組織的成員基本上都是發達國家,他們的環保水平和環境標準大致接近,個別成員國存在的差距也在趨于協調一致。
三、應對綠色貿易壁壘的措施和建議
1、依據原則,積極抗辯。我國在面對無理的綠色貿易壁壘時,應沉著應戰、據理力爭。我國可根據雙邊或多邊貿易協定所確定的國民待遇原則和最惠國待遇原則提出抗辯,充分利用環境條約協議對發展中國家的特殊照顧原則,通過采取雙邊磋商、談判解決。
2、加強國際合作。中國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應與其他發展中國家保持密切聯系,在國際事務中代表發展中國家的利益。
3、加強宣傳教育,提高環保意識。我們必須要有清醒的認識,要通過多種途徑和形式,加大宣傳教育力度,使綠色經濟意識融入每一個人的生產、生活中。建立綠色貿易制度,把綠色貿易思想作為開展國際、國內貿易的一個基本思想和基本原則,順應世界綠色潮流。
4、大力推行環境標準制度和環境認證制度。ISO14000體系是國際標準化組織頒布的關于環境管理的標準體系,該體系由國際標準化組織的專門機構—環境管理技術委員會(TC207)負責起草制定。
5、嚴禁國外污染產品和產業流入我國。發達國家在設置綠色貿易壁壘的同時,正將污染產品和產業轉移到發展中國家。我國對此應提高警惕,加強對進口產業的環境監測。
【參考文獻】
[1]李培良.中美綠色壁壘的法律比較[J].對外經貿實務,2004,(5).
[2]李樹.技術性貿易壁壘下我國政府的行為選擇[J].經濟問題探索,2004,(2).
【論文關鍵詞】 綠色壁壘紡織品影響對策
一、綠色貿易壁壘的產生及其兩面性 1.綠色貿易壁壘的產生及法律依據 (1)綠色壁壘的產生。綠色壁壘又稱環境壁壘,它產生于20世紀80年代后期,20世紀90年代開始興起,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生產力水平的不斷提高,人類在最大限度的滿足自身物質、文化需要的同時,也使得世界各個角落都面臨著日益嚴重的生態危機。于是出于保護生態環境和人類安全問題的需要,就出現了綠色壁壘,與此同時,消費者環境意識的提高和全球綠色消費運動的興起也促進了綠色壁壘的發展,近幾年來綠色貿易壁壘日益盛行。
(2)綠色壁壘的法律依據。綠色壁壘在法律上的依據,可追溯至1947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后被《關貿總協定1994》代替)其第20條。該條款賦予WTO成員國以“環保例外權”,即各成員有權以“保障人民,動植物生命健康”或“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天然資源”為理由,而采取限制貿易的措施,這正是綠色壁壘存在的依據。以該條款為基礎,1994年《技術貿易壁壘協議》和《衛生與植物檢疫措施協議》都賦予各國為保護環境而采取措施的合法性。
2.綠色貿易壁壘的兩面性
(1)可持續發展。實施正當綠色壁壘的進口國,是出于保護人類健康或生態環境的動機。正當的綠色壁壘反映了各國對環保的普遍重視,是世界貿易可持續發展的需要,是人類社會走向文明和進步的標志。我們要想在激烈的國際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就必須“苦練內功”,提高貿易領域的環保水平以適應它。發達國家動輒設置不正當的綠色壁壘以排斥發展中國家的產品,掩蓋模糊了綠色壁壘固有的正當、合理的一面。該辯證的看待綠色壁壘,善于利用正當的綠色壁壘,從而在國際貿易中掌握主動。
(2)貿易保護主義。實施不正當綠色壁壘的進口國,是指進口國借環境保護之名,行貿易保護之實,其抬高本國環保標準實際上是為了構筑阻擋外國產品進入本國市場的障礙。其行為主要有兩種表現:其一,對特定國家的相同產品給予歧視性待遇。其二,對國內產品與國外產品實行雙重標準。因此,我們必須提高貿易領域的環保水平以適應它。
二、綠色壁壘對我國紡織品貿易的影響 我國紡織品出口貿易的發展一直受到國際紡織品貿易體制的嚴重制約,配額品種不斷增多,且配額品種的設置主要是針對我國出口的強項。加入WTO后五年的過渡期即將結束,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紡織品、服裝貿易領域的一體化待遇,其中包括美國、歐盟、加拿大、土耳其等設立配額限制的國家和地區分別對我國出口的部分類別的紡織品及服裝產品取消配額限制。當然,國內現行的外貿體制、出口產品結構、產品質量等問題也影響我國紡織品及服裝出口的發展。
但主要表現有兩個方面:一是市場準入,二是競爭力。
1.對市場準入的影響 “綠色壁壘”限制了不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的紡織品及服裝進入市場,特別是發達國家憑借其雄厚經濟實力和先進技術優勢,通過國內立法或特定區域性環境標準,限制別國產品的進入。目前,發達國家對不符下列合標準的產品限制進入市場:PH值、甲醛含量、偶氮燃料、顏色堅牢度、重金屬殘留物、農藥殘留物、防霉變物質、防靜電劑等。我國紡織品或服裝由于重金屬殘留物超過標準,或因未取得環境標志等原因,被限制進入市場的情況也很多。
2.對競爭力的影響 “綠色壁壘”在很多場合下,并不表現對產品市場準入的直接限制,而是通過環境標準的設置或提高原有環境標準,從而提高產品成本,削弱產品的國際競爭力。據報道,深圳出口下滑其中的一個原因就是企業對非關稅技術壁壘形式估計不足。這種非關稅技術壁壘已讓深圳企業嘗到苦頭。
另一方面,技術壁壘的制定者也為其本國企業找到了賺錢機會,如一家深圳制衣廠反映,歐盟進口商要求出口產品必須使用歐盟國家生產的“環保染料”。與市場準入相比,“綠色壁壘”對產品競爭力的影響更為廣泛和深刻。因為受某種環境標準制約而影響市場準入的產品,往往是具體的、個別的,而因“綠色壁壘”而涉及到產品競爭力的卻是普遍的 、經常的。 3.給紡織品出口帶來的不利影響 環保問題一直是我們的薄弱環節,與周邊地區相比,我國紡織企業在Oeko-Tex Standard 100認證方面顯得較為落后,這成為我國紡織品出口的障礙,中國每年的紡織品出口量,2005年據中方的統計是110億,而美國方面由于加入了經香港轉外銷的數量,統計為136億。顯然,紡織品作為中國對美國出口的重要產品,在外貿出口上占非常重要的地位。但是美國特殊保障的門檻一設立,紡織品出口已大幅下降。
三、應對我國紡織品綠色貿易壁壘的對策建議
1.走可持續發展的紡織業之路 對工商企業來說,可持續發展意味著采取滿足當前企業及其利益關系者需要的工商策略和活動。同時,保護使之持續并增加未來所需要的人力資源和自然資源。概念的實質放在工商企業的特殊利益領域及其關注上,也意識到經濟發展須滿足工商企業及其利益關系者的需求,還強調了企業經濟活動對人及自然資源(包括固定資本和金融資本)的依賴,并強調指出經濟活動不應使自然和人類資源受到不可彌補的退化或毀滅,紡織品將來出口的趨勢一定是可持續性的。
2.轉變觀念,提高紡織企業的環境意識 在我國,人們的環境保護意識已有很大提高.但對與貿易有關的環境問題,認識還較差.例如,近年來,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進程,出現了一般宣傳WTO熱.許多專家、學者和政府官員出書、寫文章、做報告介紹WTO知識,研究入世對我國社會經濟和產業部門的影響和對策.然而,其中很少涉及貿易與環境問題的內容.此外,我們有些企業在擴大投資時,往往優先考慮用于擴大生產經營,很少會考慮用于改善環境的目的.原因是環境投資和產品競爭力的關系有兩重性.從長遠來說,環境投資可以提高產品競爭力,但在短期內特別是投資初期,卻有可能削弱產品競爭力.
綠色貿易壁壘的表現形式
(一)綠色關稅和市場準入
發達國家以保護環境為名,對一些污染環境,影響生態環境的進口產品課以進口附加稅、或者限制、禁止其進口,甚至實行貿易制裁。例如:美國食品與藥品管理局規定,所有在美國出售的魚類都須來自經美方證明未受污染的水域。
(二)綠色技術標準
發達國家的科技水平較高,處于技術壟斷地位。它們在保護環境的名義下,通過立法手段,制定嚴格的強制性環保技術標準,限制國外商品進口。這些標準都是根據發達國家生產和技術水平制定的,對于發達國家來說,是可以達到的,但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是很難達到的。因而勢必導致發展中國家的產品被排斥在發達國家市場之外。歐盟啟動的ISO14000環境管理系統,要求進入歐盟國家的產品從生產準備到制造、銷售、作用以及最后處理階段都要達到規定的技術標準。ISO14000系列標準提供了以預防為主,減少和消除環境污染的管理辦法,是解決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的有效途徑,為世界各國在統一的環境管理標準下平等競爭提供了條件,但同時也為發達國家設置環境壁壘提供了依據。
(三)綠色環境標志
環境標志也稱綠色標志、生態標志。它由政府管理部門或民間團體按照嚴格的程序和環境標準頒發給廠商,附印于產品及包裝上,以向消費者表明:該產品從研制、開發到生產、使用直至回收利用的整個過程均符合生態和環境保護要求。綠色標志產生的時間不長,但發展十分迅速,發展中國家的產品只有得到“綠色環境標志”才能進入發達國家市場,因而綠色標志又有“綠色通行證”之稱。從1978年德國率先推出“藍色天使”計劃以來,許多發達國家紛紛效仿,如:北歐四國的“白天鵝制度”、歐洲聯盟的“EU制度”、加拿大的“環境選擇制度”、日本的“生態標志制度”等。環境標志制度對環境保護的獨特作用是勿庸置疑的。但其也為構成貿易壁壘提供了可能。
(四)綠色包裝制度
綠色包裝是節約資源,減少廢棄物,用后易于回收再用或再生,易于自然分解,又不污染環境的包裝。它在發達國家廣泛流行。目前,世界各國在環保包裝方面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以立法形式規定、啤酒、軟性飲料和礦泉水一律使用可循環使用的容器;制定強制包裝再循環或利用的法律,如日本的“再利用法”、“新廢棄物處理法”等;稅收優惠或處罰,即對使用可再循環包裝材料的廠商征收較高的稅賦,以鼓勵使用可回收再生的材料。
(五)綠色衛生檢疫制度
基于保護環境和生態資源,確保人類和動植物免受污染物、毒素、微生物、添加劑等的影響,許多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制定了嚴格的環境與技術標志。由于各國環境與技術標準的指標水平和檢測方法不同,以及對檢驗指標設計的任意性,而使環境和技術標準可能成為綠色貿易壁壘。1986年,素以“陶瓷王國”著稱的我國,在美國陶瓷市場的占有份額僅及日本同期同類產品的1/10,致使我國輸美產品大幅下跌的主要原因是:美國認為我國產品中對人體有害的重金屬鉛含量嚴重超標。
(六)綠色補貼
為了保護環境和資源,有必要將環境和資源費用計算在成本之內,使環境和資源成本內在化。發達國家還將嚴重污染環境的產業轉移到發展中國家,以降低環境成本。使發展中國家的環境成本卻因此而提高。更為嚴重的是,發展中國家絕大部分企業本身無力承擔治理環境污染的費用,政府有時只能為此給予一定的環境補貼。發達國家又以這種“補貼”違反關貿總協定和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定為由,限制發展中國家向發達國家進口。
綠色貿易壁壘對我國對外貿易的影響
由于世界經濟的不平衡,發達國家對環保的標準和認識往往超過發展中國家。發達國家運用綠色保護來實施其對發展中國家的貿易限制和歧視行為,使發展中國家的產品被排斥在世界市場之外。我國處在發展階段,綠色保護對我國產品出口已經產生很大的影響。主要有:(一)對產品出口市場范圍的影響
1995年我國主要的外貿出口市場是香港、日本、美國、東盟、臺灣省、韓國等,對它們的出口份額約占我國外貿出口總額的4/5。這表明我國出口市場主要集中在發達國家和部分新興工業化國家和地區。這些國家多數都是世界貿易組織與環境委員會的成員,環保行動起步早,成效大,公眾環保意識強,環保技術位居世界前列,目前從環保立法進入了環保執法階段。如果這些國家和地區憑借自身在環保方面的優勢,在世界貿易組織中極力要求將貿易與環境兩者緊密掛鉤,并制定對發展中國家過于苛刻的統一環境標準,這將使得我國產品出口市場范圍面臨縮小的可能。
(二)對產品出口增長速度的影響
1994年我國工業制成品出口達1013.3億美元,占總出口比重的83.7%,其中機電產品出口320億美元,比上年增長40.9%,高于總出口增長速度6%,1995年我國機電產品出口總額為438.6億美元,比十年前增長25倍,在出口總額中的比重達到29.5%,成為我國第一大類的支柱性商品。我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加快機電產品出口是今后我國擴大對外貿易,躋身世界貿易強國之列的必然選擇和重要依托。但面臨的困難之一就是發達國家制定的產品進口標準,例如防污標準、噪聲標準、電磁輻射標準等,為我國機電產品進入發達國家市場增加了難度。另外,烏拉圭回合談判最后簽署的文件不僅包含工業品貿易,而且還包括農產品貿易、服務貿易、知識產權和投資等方面的環境保護問題。如果發達國家在新的多邊自由貿易體制中肆意推進環境壁壘,以保護本國市場為目的而提高產品的環境標準,對于實現我國加快出口的戰略目標將產生影響,產品出口增長速度勢必減緩。
(三)對出口產品成本和企業效益的影響
環境壁壘的制定實施必然會涉及產品從生產到銷售乃至報廢處理的各個環節。它要求將環境科學、生態科學的原理運用到產品的生產、加工、儲藏、運輸和銷售等過程中去,從而形成一個完整的無公害、無污染的環境管理體系。因此產品在流通過程中,制造商為了達到進口國的環境標準,不得不增加有關環境保護的檢驗、測試、認證和簽訂等手續并產生相關費用。產品的外觀裝潢、出口標簽和商品廣告也將作大幅度調整。因此,出口產品各種中間費用及附加費用的增多,將使我國目前出口產品日益上漲的生產成本進一步提高。作為出口產品生產企業的經濟效益將因此受到影響。
(四)對雙邊或多邊貿易關系的影響
近年來,發達國家以保護環境為名經常采取單方面的貿易措施,限制外國產品的進口,由此引發的雙邊或多邊貿易摩擦日益增多。歐盟和北美自由貿易區這兩大區域性經濟組織成員基本上都是發達國家,它們的環保水平和環保標準大致接近,個別成員國存在的差距也在趨于協調一致。因此發達國家可以通過區域自由貿易的形式,以低于區域環境標準為由將來自于區域以外的產品,包括中國產品排斥在巨大的區域市場之外。隨著世界經濟區域化和集團化趨勢的不斷加強,中國也會不可避免地與其它發達國家或區域性經濟組織因為環境問題產生雙邊或多邊的貿易摩擦。
綠色保護除對我國出口有深遠影響外,還對我國招商引資產業導向產生影響。由于發達國家推行貿易壁壘,其本國環境標準已日趨嚴格,在這些國家已被限制或淘汰的重污染產業正在向發展中國家轉移,這種轉移污染行為使發展中國家環境狀況更為惡化,國家利益受到損害,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受到影響。中國作為一個經濟正在快速發展的國家,在伴隨外資大量涌入的同時,少數海外投資者為了獲取可觀的經濟利益和逃避本國高額的污染處罰,利用我國寬松的環境標準,投資興建污染密集型企業(在化工、印染、電鍍、農藥等行業尤為明顯),應引起我國有關方面的注意。
此外,我國也是進口方面環境保護的受害者。近年來,國外一些廢舊的工業垃圾的進口嚴重污染了環境;舊服裝、舊磁帶等生活垃圾的進口嚴重影響了人民的生存環境和健康。國目前存在的環保問題
我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大國,環保法規與標準尤其是與經貿有關的尚不健全,與發達國家距離甚遠。特別是近年來,由于亂上項目,盲目開發,嚴重影響了生態環境的質量。同時我國外貿行業還存在環保意識淡漠、行政管理簿弱、外貿發展戰略存在嚴重缺陷、政策不完善、環保投入不足等問題。這些問題已經危及對外經濟貿易及整個國家經濟的健康發展。具體表現在:盲目開發一些出口產品,造成對生態環境的破壞。據不完全統計,1993年對生態環境影響較大的初級產品的出口額達60億美元;污染較重的中間產品和制成品的出口額達200多億美元;其中農藥、制革、染料等高污染產品的出口額達78.5億美元,尤其是一些外向型鄉鎮企業通過土法煉焦、煉鋅、小電鍍、小造紙等,盲目開發高污染產品的出口給生態環境帶來了可怕的災難。三資企業的控制不嚴導致環保工作失控。一些國家和地區乘機把高污染產業向我國轉移,特別是港澳臺一些企業將保護臭氧層的國際公約限制和禁止的物質的生產轉移到大陸,1991年在沿海地區建立的生產泡沫塑料的企業達29家,投資額為2032萬美元,生產滅火劑、清洗劑、制冷劑等的企業有46家,投資金額達2500萬美元,這給我國履行國際公約增加了難度。據我國外經貿部公布,我國出口產品受影響的主要是以下環境標準:1.陶瓷產品含鉛量。2.皮革中五氧苯酚殘留量。3.為保護臭氧層,對使用受控的物質產品,如冰箱、空調、泡沫塑料及制品的限制,發膠將于1999年停產、禁用,這將沖擊我國50億美元的出口貿易。4.環境標志的廣泛使用沖擊我國40億美元的出口。5.我國一些食品的出口因質量特別是農藥殘留量和其它有害物質超標問題而受到嚴重影響。更為重要的是標準的差異或空白還為某些企圖保護本國市場,對我國實施貿易歧視的國家提供了可乘之機。
針對綠色貿易壁壘我國的對策與思考
(一)加強宣傳教育,提高環保意識
全民環境意識的提高離不開廣泛的宣傳、教育。對外經濟貿易與環境保護方面的宣傳,特別是在國際環保公約,環境標準等法規上做文章,使得各級經貿工作者充分認識到環境在我國外經貿工作中的重要現實意義。我們應做好對外貿易與環境保護負面情況的報導,把環保導入企業的經營決策,樹立危機感、緊迫感。山東省凍雞肉由于農藥殘留量超標而失去國際市場,造成經濟損失。這些教訓應該使我們清醒地意識到環保已不僅僅是影響企業的發展,而是企業生存的必要條件。
(二)建立、健全保護環境的法律、法規,強化貿易環境執法
在污染防治方面,我國雖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規,但因與現實需要不相適應,可操作性差,處罰力度不夠;在征收污染物超標排污費與治理成本倒掛,實際上是用經濟手段誘導排污單位購賣排污權,而不是促使其治理。因此,今后應逐步完善各項環保法規,以預防為主,強化監督管理。要強化政府的環境管理職能,對經貿活動中違反環境法規的行為要依法懲處,發揮綠色產品和環境標志的示范作用,加強廣大消費者的社會監督作用,推動綠色產業成為支柱產業,綠色產品成為對外貿易的拳頭產品。
(三)盯住國際標準,適應世界潮流
國際上各種環保法規層出不窮,我國應及時掌握信息,以便盡早采取對應措施,盡量減少損失。對于國際公認的標準、制度更要積極遵守。國際標準化組織于1993年6月正式成立了ISO/TC207環境管理委員會,開展環境管理體系方面的標準化工作,制定ISO14000系列國際標準,這一方面將使不符合該標準的產品排斥在國際貿易之外,另一方面也為發達國家設置環境壁壘提供了冠冕堂皇的理由。為了適應國際市場對出口產品環境標準的要求,我國質量認證和環境保護部門應抓緊對該標準在我國的實施進行可行性研究,并通過行政立法程序將該國際標準轉化為國家標準,在全國范圍推廣使用,與該國際標準有關的國內配套法規亦應盡早制定。該標準的采納實施,有利于促進我國出口產品在環境標準方面達到國際要求,減少國際貿易摩擦,擴大產品出口,積極參與國際市場競爭。(四)推行環境標準制度,開發環境標準產品
環境標準顯示的是人類知識和解決環境與發展問題的一個巨大進步。目前世界上,約有20個國家和地區推行了環境制度,我國應盡快完善并實施“國內綠色標志”工作,在出口產品的質量標準、制造工藝和產品認證方面,應參照國際標準和準則,爭取國際社會承認。我們要認真研究主要貿易伙伴綠色產品、綠色標志方面的規定。要積極鼓勵企業爭取國際綠色認證,積極發展無污染的高科技產品出口,嚴格限制乃至禁止高污染、高能耗產品的生產出口。
(五)發展綠色市場、開發綠色產品、開展綠色營銷
隨著保護環境與保護資源意識的不斷加強,一個以環境與資源保護為目的新興行業——綠色產業正方興未艾。同時,它帶動了綠色產品的開發和綠色市場的形成。據估計,未來10年內綠色產品將主導世界主要市場。我國應適應這一綠色潮流,改造產品設計、包裝、提高產品質量,增加環保因素,努力達到各種技術、安全、衛生、環境標準以及包裝提高產品質量,增加環保因素,努力達到各種技術、安全、環境標準以及包裝、標簽規范,順應綠色消費的需求,同時開發環保成本低、質優,符合國際環境標準的綠色產品。在這一新的國際貿易領域打開市場。
(六)加強國際交流合作,利用國際力量,抵制貿易壁壘
雖然烏拉圭回合作出一項《關于貿易與環境的決定》,以提高環境保護意識,并規定一些基本條款,但其中也包含保護發展中國家在國際貿易中免受發達國家歧視的保障條款。因此,我們可以利用相關的一些條款和國際組織的協議,聯合發展中國家,抵制發達國家利用綠色保護而采取歧視政策,以保護我國對外貿易的順利發展。
(七)財政金融部門要向綠色產業傾斜,加大對綠色產業資金投入
要使我國的環境問題得到有效控制,同時增強我國綠色產業的國際競爭力,使綠色產品和技術走出國門,離不開財政金融部門的扶植。財政部門應給予綠色產業以優惠的鼓勵政策,加大對綠色產業的資金投放。金融部門應在信貸資金上給予大力支持,具體做法是:1.把環保因素作為銀行信貸的重要條件,審慎對待每一筆借款,拒絕有污染的產品和項目的信貸支持;2.大力扶持那些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低耗、少污染的產品和產業的出品;3.運用外匯儲蓄引進急需的環保技術和設備;4.試辦中國的“綠色銀行”。
(八)采取適當的環境貿易措施,嚴禁國外污染嚴重產業和不合標準的產品向我國轉移
[關鍵詞] 綠色貿易壁壘;非正當性;發展中國家
Abstract:The green trade barrieris the strict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measure in the international trade.Thisbarrier with strong elusiveness, low transparency and unpredictability has become the very big barrier for developing nations’ foreign trade, particularly for China’s foreign trade. This article has and analyzed the invalidity of the green trade barrier form perspective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proposed countermeasures according to China’s current situation. Key words: green trade barrier;invalidity;developing countries
隨著WTO在國際貿易中的作用越來越大,關稅和非關稅貿易壁壘的使用遭到越來越多的限制,綠色貿易壁壘在國際貿易中的作用越來越突出,它成為發達國家限制發展中國家產品市場準入的常用和有效手段,而中國作為一個貿易大國,也成為遭受綠色貿易壁壘最嚴重的國家之一。面對綠色貿易壁壘,思考如何理性和辯證地看待,探尋積極利用的方式來完善我國的綠色貿易壁壘法律制度,具有現實意義。 一、綠色貿易壁壘的概念 綠色貿易壁壘(Green Trade Barrier),又稱“環境貿易壁壘”,是在國際貿易中環境問題日益突出,甚至威脅到人類生存的歷史背景下產生的一個概念。到目前為止,國內外學者由于立場不同,對綠色貿易壁壘的含義有不同的觀點,有關國際公約或條約也未對其作出官方的界定。
總結起來有以下幾種: 環境名義說:綠色貿易壁壘是進口國以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人類和動植物健康為由而制定的一系列環境貿易措施,禁止或限制外國產品進口,從而達到保護本國產品和市場的目的[1]。
嚴格標準說:綠色貿易壁壘是作為一個市場準入的障礙,進口國政府通過制定一系列嚴格的環保技術標準、復雜的衛生檢驗檢疫制度或采取綠色環境標志、綠色包裝制度等,對外國產品或服務加以阻止或限制的貿易保護主義新措施[2]。
綜合說:綠色貿易壁壘是指一國以保護有限的自然資源、環境和人類健康為由,通過制定一系列苛刻的環保標準,對來自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產品、服務直接或間接加以限制的貿易手段和環境措施[3]。
本人趨同于第三種觀點。對于綠色貿易壁壘應該全面、客觀地加以界定,不能僅僅因為綠色貿易壁壘目前給發展中國家的貿易帶來了種種不利影響而一味強調其消極性,全盤否認它。從實施的結果上看,無論進口國真正目的是保護環境還是保護本國產品和市場,或者兩者都有,在客觀上提高外國產品或服務的市場準入門檻,構成了貿易壁壘,形成一種新的非關稅壁壘,從而逐步成為國際貿易政策措施的重要組成部分[4]。
但是不能否認的是客觀上也都采取環境保護措施,從而有利于保護生態環境、人類的健康和動植物的安全。因此綠色貿易壁壘具有諸多不合理性和合理性,應該根據具體的情況客觀而全面地作出分析和判斷。
二、綠色貿易壁壘的特征
綠色貿易壁壘作為一種新興的貿易保護方式和環境保護措施,具有很明顯的雙重性。和傳統的貿易保護方式相比,有以下突出的特征:
1.名義的合理性 全球經濟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全球環境的惡化,直接威脅到人類的生存和發展,環境保護的呼聲越來越高。人們關注生態環境,追求綠色消費,迫使各國通過 立法滿足國民的綠色需求。尤其是發達國家紛紛制定相關的法律和政策,在貿易政策上采取綠色貿易壁壘。這種做法不可否認符合可持續發展的要求,保護國民的利益,順應時展的潮流。
2.形式的合法性 綠色貿易壁壘一般是以國際條約、多邊協議和國內立法為依據,特別是充分援引了“一般例外條款”,通過制定行政程序立法的方式加以規定和實施。各國綠色貿易壁壘制度是建立在國家行使對內最高權的國際法主權原則上,是行使國家主權的表現,因而其具有合法的外衣和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
3.支持的民眾性 隨著人類的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環境保護意識的增強,人們對產品品質的環保要求與日俱增。尤其是近年來,有關產品安全問題不斷顯現,直接威脅到人類的健康。綠色貿易壁壘的實施不僅正好迎合人們的綠色消費心理,而且通過制定強制標準來保障安全,得到了民眾的廣泛支持。
4.應用的廣泛性 綠色貿易壁壘涉及的內容和保護的范圍廣。從產品來看,無論是整個產品周期的哪個環節,都要受到綠色貿易壁壘的影響。從領域來看,綠色貿易壁壘不僅涉及產品領域,而且涉及服務領域和技術領域,還呈現擴大的趨勢。從國家來看,各國都紛紛采用綠色貿易壁壘措施,來保護本國的產品和服務,而且還不斷地效仿他國。
5.實行的靈活性 對綠色貿易壁壘的實行,國際上沒有統一的標準和明確的規定,而且是一國行使主權的表現,各國政府可以根據本國的實際情況和環保要求,設置與之相應的綠色貿易壁壘措施。而且各國的綠色貿易壁壘措施由不同位階的行政法規、政府規章構成,這樣不僅修改程序簡單,制定也迅速,各國政府還能隨時根據具體情況來選擇最合適的貿易措施,凸現其靈活性。
6.方式的隱蔽性 綠色貿易壁壘是一國根據本國的環境保護標準和科技發展水平而設置的,以國際條約和國內立法為依據,以保護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人類和動植物健康為名,將貿易保護的目的巧妙地隱藏在具體的操作和實施過程中,很難被明確地辨別和有力地反對。 7.技術的歧視性 綠色貿易壁壘在外在的表現上應該是非歧視性的,許多貿易措施一視同仁,然而各國的經濟實力和科技發展水平存在很大的差異,對不同發展水平的國家設置同樣的市場準入條件,實質是帶有客觀的歧視性。 三、綠色貿易壁壘非正當性的法律分析 綠色貿易壁壘在保護生態環境、人類的健康和動植物的安全起了積極的作用,國際條約、多邊協議有關環境和貿易立法也為其提供了法律依據,有其正當性的一面。但是由于一部分國際規則規定模糊抽象,缺乏法律約束力,被新貿易保護主義者濫用,設置綠色貿易壁壘,變相貿易保護,對國際貿易法律體系和國際法基本原則帶來了沖擊和挑戰,具有非正當性。非正當性具體分析如下:
1.綠色貿易壁壘對WTO基本原則的挑戰
(1)綠色貿易壁壘對非歧視原則的挑戰。非歧視原則是WTO法律制度中最為重要的原則,是世界貿易組織的基礎和核心,是指WTO各成員之間應在無歧視的基礎上進行貿易,相互的貿易關系中不應存在差別待遇。它通過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等條款體現出來[5]。從環境保護的角度出發,用不同生產或加工方法生產出的相同產品盡管最終用途和物理特性一樣,對環境的影響卻可能大相徑庭。很多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以保護生態環境為名,根據《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和《衛生與動植物檢疫措施協議》,對采用嚴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生產方法生產的產品或生產過程中嚴重損害環境的產品制定一定的環境標準,來限制或禁止國外產品的進口。由于在世貿組織成員之間,基于各成員方的經濟技術實力不同,實施的環境標準、環境標志、工藝和生產方法等也存在差異,這種辦法無疑是有悖于非歧視原則的,構成了對相同產品的差別待遇。
(2)綠色貿易壁壘對WTO透明度原則的挑戰。透明度原則是實現WTO總體目標的重要保證,也是維護各成員方正當權益,避免貿易爭端,確保貿易公平、開放、無扭曲地競爭。WTO在《GATT1994》第10條、《SPS協議》第2條、《TBT協議》第7條和附件B中規定各成員方應迅速通知其相關措施的改變,并公布現行的或將施行的有關進口貿易的政策、法令、條例,以及簽訂的影響國際貿易政策的現行協定,以使有利益的成員方對其知悉。然而WTO各協議對一些貿易措施是否應受WTO透明度機制約束尚有爭議,而且對透明度的程度有不同要求,這增加了透明度管理的難度。WTO各協議都規定了事前公布和通 知,建立國內咨詢點對其他成員所提出的相關問題作答復等形式多樣實施方式,但是許多國家以環境保護為名,在不事先通知出口商所應遵循的具體要求的情況下,采取各種綠色壁壘措施,要求進口產品遵守國內的環保技術以及衛生檢疫措施等方面的法令條例,從而為國外產品進入本國市場設置貿易障礙,顯然是違背了透明度原則。
(3)消極環境補貼及污染產業轉移對公平貿易原則的挑戰。公平貿易原則要求成員方和出口經營者不應采取不公正的貿易手段進行國際貿易競爭或扭曲國際貿易競爭。為創立維護公平競爭的國際貿易環境,WTO特別強調各成員不應實行補貼的貿易戰略,出口商不得以傾銷的方式在他國銷售其商品。有些國家制定和實施相對寬松的環境標準,并對企業及其產品提供消極的環境補貼, 本應由企業承擔的環境成本轉嫁給全社會,違背污染者付費原則,從而使本國生產產品無法反映產品的環境成本,而獲得國際競爭優勢,有悖公平貿易原則。一些發達國家企業利用發展中國家的低環境標準,通過對外直接投資的方式,將一批污染嚴重,能耗過高的夕陽產業向發展中國家轉移,從而在獲得產品市場競爭優勢的同時,既大量消耗東道國的資源,又對其環境保護造成極大的損害,不公正地剝奪了發展中國家發展經濟與保護環境的機會,更有悖于公平貿易原則。
(4)綠色貿易壁壘對發展中國家特殊和差別待遇原則的挑戰。WTO基本原則中的“鼓勵發展與經濟改革”原則無疑體現了給予發展中國家優惠待遇的含義。因此,特殊和差別待遇可被視為處理發展中國家問題應遵循的一項基本原則。
對此,WTO除了在《GATT》第36條和第37條作了核心規定之外,還在《TBT協議》序言和第11、12條、《SPS協議》第9、10條、《農產品協定》等專門協定中加以明確,并把該項待遇不僅涉及國際貨物貿易領域,而且擴大到了服務貿易領域和與貿易有關的其他領域??墒窃趯嵺`中,協議的實際履行情況只不過是協議制訂者當初的美好愿望而已,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和差別待遇無法實現。WTO要求發展中國家和地區采用國際環境標準,提高環保力度。這種沒考慮到不同成員之間由于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而導致不同的環境保護水平的客觀要求,簡單地實行“一刀切”的做法,勢必影響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速度和水平,進而制約發展中國家環保水平的提高,形成一種惡性循環。而且許多發達國家根本不考慮發展中國家的實際情況,憑借強大的經濟實力和先進的技術優勢,對進口產品不分國別一律規定非常嚴格苛刻和復雜的環境標準,形成一道道無法逾越的綠色屏障。
2.綠色貿易壁壘對國家主權原則的挑戰 國家主權原則是國際法中的最基本的原則。國家主權是指國家有獨立自主地處理其內外事務的權力。雖然自近代以來,對主權有不同的理論解釋,但各國在實踐上都十分重視自己的主權,并特別強調主權平等的重要性[6]。一國以保護生態環境為目的,依據國際條約和國內立法而采取綠色貿易壁壘措施,對他國主權的最大挑戰主要表現在其國內環境標準或措施的域外管轄權問題上。如果承認了國內綠色貿易壁壘措施的域外效力的合法性,必然會導致對其他成員國國內事務的粗涉,違反了國際法上的國家主權原則。最早涉及環境標準域外效力問題的案例是1991年墨西哥等國與美國之間的金槍魚——海豚案①。繼金槍魚案后,印度等四國訴美國禁止蝦及蝦制品進口案也同樣涉及了國內環境措施的域外適用問題②。WTO爭端解決機構總體上傾向否定了一國國內綠色貿易壁壘措施的域外效力。不過讓人擔憂的是,雖然美國以敗訴告終,但是上述機構最終確認了美國法律的合法性,只是因其在實施過程中存在一定的武斷和歧視,無法滿足《GATT1994》第20條序言的要求,而判決美國敗訴。這樣的判決無疑為利用以保護環境之名,行貿易保護之實的綠色貿易壁壘提供了先例,是對國家主權原則的巨大挑戰。 ① 根據美國的《海洋哺乳動物保護法案》的規定,如商業性捕魚技術導致了對海洋哺乳動物的伴隨性殺害,或伴隨性嚴重傷害超過了美國標準,則禁止那些與該捕魚技術有關的商用魚類或者魚類制品的進口。這一規定為那些在太平洋該地帶進行黃鰭金槍魚捕撈的國家設定了海豚保護標準。 ② 為了保護珍稀動物海龜,美國國務院于1996年4月19日修正并頒布了新版《瀕危物種法》的第609條款實施指導細則,禁止從在捕蝦時不使用名為TED的海龜隔離器國家進口海蝦及蝦制品,并將第609條款延伸適用到境外所有國家和地區。1996年5月,印度、巴基斯坦、馬來西亞和泰國請求WTO成立專家組審理此案。
四、應對綠色貿易壁壘的法律對策 面對綠色貿易壁壘變相貿易保護的不正當性,我們應該充分利用國際公約、法規,援引WTO中的貿易與環境條款從國際和國內層面上找出我國應對綠色貿易壁壘的主要法律對策,以此突破綠色貿易壁壘,保護我國的環境和對外貿易,最終實現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可持續發展。
1.國際層面的對策
(1)加強同發展中國家的國際合作,積極參加國際談判。我國必須與廣大發展中國家同舟共濟,加強與發展中國家的國際立法合作,積極參與國際環保公約、條約的談判和國際環保標準、法規的制定,通過各種談判機制加強與發達國家的對話磋商,謀求發展中國家的利益訴求,在切實保證發展中成員方依照WTO各協定享有特殊和差別待遇的前提下,最終制定真正顧及包括我國在內的廣大發展中國家現狀與合理要求的公平的多邊環境貿易規則,堅決反對發達國家濫用環保借口實行貿易保護主義的企圖,建立公平有序的國際經濟新秩序。
(2)根據透明度原則的要求,建立“綠色貿易信息網”。因綠色貿易壁壘而導致的貿易摩擦,有很多是由于信息不對稱造成。因此,我國應該根據透明度原則的要求,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建立一個加速綠色貿易壁壘有關信息傳遞的“綠色貿易信息網”,提供快捷而且全面的信息咨詢,包括各國綠色貿易壁壘有關的法規、典型案例、環境標準、環境標志、衛生檢疫、綠色產品、綠色包裝、綠色消費等信息,尤其是針對我國主要的或大宗的出口產品,及時而全面本國的該類信息,達到溝通的目的,以此減少綠色貿易壁壘的發生概率,認真履行WTO的透明度義務。
(3)認真研究有關綠色貿易壁壘的經典案例,善于靈活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訴諸WTO爭端解決機制是解決綠色貿易壁壘糾紛的一種非常好的方法。首先應認真、深入研究有關綠色貿易壁壘的經典案例,不斷地總結別國的經驗教訓,利用談判機制,主動申請磋商、斡旋、調解和調停程序,盡量把涉及我國的綠色貿易壁壘爭端控制在磋商階段解決。其次要善于靈活運用WTO爭端解決機制,建立投訴和應訴的快速反應機制。再次,要針對所訴的問題進行自我審查,若我國確實存在違反協定的政策或措施,應及時修改或撤銷。在平等互利的原則上,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使對方在專家組報告通過前撤訴。最后,必須培養熟悉WTO實體規則和爭端解決機制且辯術高超的專業律師隊伍,配合政府參與爭端解決程序,以維護我國在國際貿易中的合法權益。
(4)加強綠色貿易壁壘有關政策和法規的研究,建立綠色貿易壁壘跟蹤預警機制。突破綠色貿易壁壘的前提是享有完整而準確的有關國際貿易的信息,因此,我國應建立綠色貿易壁壘跟蹤預警機制。我國可以利用世貿組織成員按WTO透明度原則設立的國家級咨詢點,及時收集與綠色貿易壁壘有關的公約、法規、技術標準的信息按照行業或產品分類研究,對大型出口創匯的重點企業實行服務跟蹤機制。同時,建立網上在線實時咨詢平臺,及時依據不同影響程度而設置的不同級別的預警信息,及時地將相關信息有針對性地反饋給相關部門和企業。最后,綠色專家咨詢委員會,就國外的政策、法規對我國的影響,提供咨詢意見和相應對策。
2.國內層面的法律對策
我國與綠色貿易壁壘相關的法律法規仍然存在空白,已有的法律法規明顯地存在立法落后、可操作性差、保護力度弱、多頭立法、法律法規之間存在矛盾和重復等問題。我國應根據國際環境公約和國際多邊貿易協定,盡快完善我國的綠色貿易壁壘的法律制度[7]。具體而言,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1)完善我國《對外貿易法》中的環保例外法規。2011年4月6日新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是我國對外貿易的基本法,也是我國首次較為系統地將一般例外和特殊例外以國內法的形式確定下來?!秾ν赓Q易法》第十六條第2、4項規定以及第二十六條第2項的規定,相當于《GATT》第20條項下的環保例外條款,但其中也有些不太妥善的地方,與《GATT》的環保例外條款不相符。首先,違反了非歧視原則。
該法第十六條第4款“國內供應短缺或者為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自然資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中不符合《GATT》第二十六條g款的“同限制國內生產與消費一道實施”這一要求,造成了內外差別待遇,違反了非歧視原則。建議在該條第4款中增加g款的內容,防止該項環保例外權被濫用,以更好地遵循WTO的非歧視原則。其次,法律用語不嚴謹。該法第十六條和第二十六條前言的用語都是“可以”,屬于授權性規定,而不是強制性規定。各國政府為 保護環境而采取貿易措施,這既是該國的權利,同時也是該國的義務,顯然應將“應當”來代替“可以”。最后,缺乏《GATT》環境例外規則的客觀要件,容易造成權利濫用。該法第十六條和第二十六條前言中沒有規定采取貿易措施的客觀要件,建議應當加上《GATT》環境例外規則中的客觀要件,即增加“不在情形相同的國家之間構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視的手段或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防止權利濫用,才能使執法機構謹慎運用。
(2)完善我國的環境標志制度。目前,我國的環境標志工作已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在實施過程中也發現我國的環境標志制度尚存在諸多不足的地方。本人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來著手進行完善:首先,盡快通過立法建立環境標志法律法規,并盡快出臺環境標志制度實施細則和管理條例;其次,加速更新環境標志產品的技術指標,盡量與國際接軌。再次,建立國家級的統一認證機構,對產品進行最高級別的統一環境標志認證。同時開展與國際權威認證機構的合作,相互承認對方制定的環境標志,并積極參與國際環境標志會議,以便從制度上消除綠色貿易壁壘對我國的消極影響;最后,將環境標志制度中的“自愿申請”原則改為“自愿和強制相結合”原則。對于那些綠色含量極低并直接危害人類健康的產品,應該采取強制認證的方式。對于綠色含量一般的產品,可以采用自愿認證的原則。
(3)建立健全綠色包裝制度。目前,我國制定了一些有關包裝和標簽的法律、法規。如《清潔生產促進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和第三十七條對包裝物的使用、強制回收、不履行包裝強制回收義務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也做了規定。但是,我國沒有獨立的有關綠色包裝制度。對我國制定綠色包裝法規提出幾點建議:首先,應明確限期禁止使用嚴重污染環境的包裝材料、包裝技術和設備;其次,制定減少使用包裝物的措施;再次,明確責任,實施“誰污染誰治理”原則,推行回收再生標志。在實施中包裝物的強制回收制度可結合押金制度來實現強制回收;最后,制定優惠措施和懲罰機制相結合制度,對采用新技術生產綠色包裝材料的企業、在包裝材料上使用可再生資源、使用可重復使用包裝的企業給予稅收方面的優惠;對違反包裝物使用、處置等強制性規定的行為應制定嚴厲的懲罰機制。
(4)完善稅收法律制度,建立健全綠色稅收和綠色關稅制度。為了更好地發揮稅收對環境問題的調節作用,應在稅法中增加綠色稅收和綠色關稅制度。雖然實施綠色稅在一定程度上會增加產品成本,使產品失去國際競爭力,但從長遠角度來看,綠色稅收體制將促進資源的合理利用,促進貿易與環境的協調發展。本人認為應從以下兩大方面著手: 建立健全綠色稅收制度。首先,增加綠色稅種。我國應“清費立稅”,開征污染物排放稅、污染產品稅等稅種,以更好地發揮稅收對企業環保行為的調節作用和資源配置的優化作用;其次,明確納稅主體。涉及污染行為的市場主體(法人、非法人與自然人)都應納入環境稅收的納稅主體范圍;再次,稅款??顚S?。國家應將征收的環境稅收全部用于預防和治理環境污染,開發、示范和應用于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以及改善生態環境等方面;最后,采取稅收優惠政策,推動環保節能產業發展。我國應在稅法中體現對實行清潔生產、生產綠色產品等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構建綠色關稅制度。當前,我國的進口關稅結構存在著缺陷,應實施環境關稅制度,實現關稅綠化[8]。
具體措施有:首先,我國可以對進口的相同產品征收同類環境稅收。如環境關稅、環境附加稅等。同時對國內資源型產品,包括原材料、初級產品和半成品征收出口關稅。其次,實行綠色稅率。對于會給消費或生產帶來污染的產品和容易產生污染的加工生產設備應提高進口關稅,而對于資源型產品、環保產品和先進環保生產設備應大幅度降低甚至是取消進口關稅。這樣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嚴重污染環境的產品和設備進口,又可以推動國內環保節能產業發展。最后,所征收的綠色關稅必須符合非歧視性原則。應對進口產品和國內相同產品征收相當的稅費,不搞差別待遇。 (5)完善我國的綠色檢驗檢疫制度。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出臺了一系列的調整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政關系的法律法規,我國已初步建立了食品安全、動植物檢驗檢疫法律制度體制,并制定了具體實施規章。我國的檢驗檢疫行政執法機構體系已實現“三檢”合一(由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主管出入境衛生檢疫、動植物檢疫以及商品檢驗)和“兩局”合一(將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合并為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然而作為執法基礎的法律法規卻仍然陳舊落后,沒有及時做出相應的調整和修正。
有關檢 驗檢疫的法律及其實施細則存在著十分明顯的交叉和沖突,導致各部門職能存在著大量的交叉和重疊,在“法規競合”的情況下享有過大自由裁量權,缺乏行之有效的責任和制約機制。新修訂的《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2005年)作為出入境檢驗檢疫的一項基本行政法規,在質檢法律體系“三法分立”的框架范圍以內進行了最大限度的調和,但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因此,建議應當徹底拋棄“三法分立”與修修補補的立法現狀,改為采用統一立法的模式,即將調整出入境衛生檢疫、動植物檢疫和商品檢驗行政關系的法律規范集中在一部法律之中,制定統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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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隨著經濟的不斷增長,環境逐漸被作為一種新的貿易資源以及貿易產業來認識,然而環境與國際貿易的關系還遠遠沒有達到協調與完善,一些國家就利用環境因素來構筑新的綠色貿易壁壘。本文主要分析了當前綠色貿易壁壘的特征、發展趨勢以及中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應該怎樣來應對綠色貿易壁壘。
引言
“綠色貿易壁壘”簡稱為綠色壁壘,又稱環保壁壘,生態壁壘等,指的是一個國家以保護生態環境和人類健康為名,以限制進口、保護貿易為目的,對外國商品進口專門設置的帶有歧視性或對正常環保并無必要的貿易障礙,或通過頒布、實施嚴格的環保法規和苛刻的環保技術標準,以限制國外產品進口的貿易保護主義措施。綠色壁壘是經濟全球化、競爭日趨激烈、的產物。隨著我國對外貿易依存度的不斷提高,綠色貿易壁壘對我國的對外貿易也造成了越來越為嚴重的影響。所以,如何突破這一綠色壁壘,就成為我國外貿持續發展的重點。
一、綠色貿易壁壘的特征
綠色貿易壁壘具有以下一些特征:第一,虛假性。綠色貿易壁壘以保護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人類健康為名,順應了全球范圍內保護環境的趨勢,但它實際上是限制進口地制造貿易障礙的貿易保護主義行為。第二,不平衡性。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發展狀況已表現出了極大的不平衡性。而發達國家忽視發展中國家的現實情況,以其先進的技術、雄厚的資金提出過高的標準,導致更多的不平衡。發達國家甚至提出遠高于國內標準的標準,搞雙重標準,這更加劇了不平衡性。第三,隱蔽性。種種綠色貿易壁壘借環境保護之名義,隱蔽于具體的貿易法規規定、國際公約的執行過程之中,成為進口國拒絕外國產品的借口。第四,廣泛性。綠色保護的內容非常廣泛,不僅涉及與人類健康有關商品的生產、銷售方面的規定以及限制,對那些需要達到一定安全、衛生、防污等標準的工業制成品亦產生巨大的壓力。這些綠色保護措施還有不確定性以及可塑性,在實施時的過程中容易受發達國家的刁難和抵制。第五,堅固性。即根據本國市場和消費者的情況超高標準制定,先入為主,制造進口品的消費障礙,具有堅固地限制進口的堡壘作用。發達國家突出了“環保例外權”,把保護環境作為基本規則之一,試圖通過多邊協議來限制貿易保護政策。
二、應對國際綠色貿易壁壘的對策
第一,加強宣傳教育,順應綠色潮流,提高環保意識。
我國企業要沖破綠色壁壘,就必須充分認識到,低環境標準國家的資源會加速退化,環境污染加劇,并最終導致競爭力的進一步下降。而高環境標準國家將會從善待環境的技術和產品中獲利,從而在環境保護產業領域占據強勢地位,在國際貿易中更具競爭力。所以,我們更應該全面認識綠色貿易的性質,既要認識綠色貿易規范條件的積極作用,又要分清某些國家寄寓于其中的綠色貿易壁壘,在保護自身正當權益的同時,使我國的發展順應歷史潮流。當然,順應這股綠色潮流必須提高全民環保意識,而這離不開廣泛的宣傳和教育。 轉貼于
第二,積極推進環保產業的發展,并將環保納入外貿發展戰略。
環保產業的發展,必然會提高企業防治污染的能力,為其產品沖破國際貿易中的綠色貿易壁壘提供硬件上的支持。此外,環保產業具有較強的關聯性,在自我發展的同時能夠帶動、使得許多相關產業的發展,很具潛力與市場。我們應根據綠色壁壘的發展趨勢,加快制定和完善各類商品生產和銷售中有關環境保護的技術標準和法律法規,強化環保執法,對外貿活動中違反環保法規的行為依法嚴格懲處,推行“綠色環境標志”制度。同時,推行以生態環境為中心的綠色增長模式,走可持續發展之路。另外,必須加強對各國環保法規、環境標志制度的研究和信息搜集,盡快建立外貿環境技術標準的信息系統,為出口企業和外貿部門提供及時、充分的信息咨詢,促進企業按照環保標準組織生產,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和損失。
第三,積極參與多邊貿易體制活動,共同抵制綠色貿易壁壘。
目前我國已成為WTO的正式成員,可利用有關條款聯合發展中國家,抵制發達國家利用綠色保護而采取的日益繁多的綠色貿易壁壘及歧視性政策,保護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一方面,我們應通過加強南南合作,推動制定公平合理的貿易與環境新規則。雖然在遭到發展中國家極力反對的情況下,發達國家仍堅持把環境問題納入新一輪的WTO談判中,但有一現狀是不能忽視的,即在WTO的140多個成員中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的數量已占3/4的絕對優勢。只要發展中國家齊心協力,共同協調和合作,拒絕接受超越自身承受力的環境條款,那么WTO是不能也不敢漠視絕大多數成員的這一要求和呼聲的。另一方面,我國應加強同國際環保領域的合作,開展和參與有關國際環境組織和貿易組織的活動和談判,擴大我國在國際環保和貿易立法方面的影響,并利用多邊合作和WTO的爭端解決機制,對抗那些不適當的綠色壁壘,減少因環保問題引起的貿易摩擦,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四,加強與環境有關的認證工作。
一是重視與環境有關的認證工作。IS014000認證和綠色標志認證是本國產品進入國際市場的“綠色通行證”;二是積極采用國際環境標準。只有符合國際標準的產品在國際市場上才是合格產品,才可能具有國際競爭力;三是加強宣傳與環境有關的認證制度。向企業與環境有關的信息,在認證程序上指導和幫助企業,不收費或低收費。
結束語
綜上而述,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和國際貿易自由化進程的加快和深入,綠色貿易壁壘呈現快速發展的趨勢。本文在對綠色貿易壁壘的特征進行分析的基礎上,針對性地提出并分析了我國應對綠色貿易壁壘的對策和措施。我們相信,在我們的努力下,中國一定會取得反對綠色貿易壁壘的勝利。
參考文獻
[1]黎友煥,新貿易壁壘浮出水面[J]經濟導刊,2008
[2]翁鳴,不可低估的綠色壁壘[J]國際貿易,2009
論文摘要 院在紡織品貿易中,由環保法規、安全衛生標準和綠色標志認證而形成綠色貿易壁壘。綠色貿易壁壘致使發展中國家紡織品失去低成本的優勢,從而給服裝輸出國帶來了很大的沖擊。我們應通過綠色營銷應對綠色貿易壁壘。
一、綠色壁壘的分析
1 綠色壁壘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綠色壁壘與傳統的貿易壁壘如關稅、配額等有著很大的區別,傳統的貿易壁壘由于違反了自由貿易原則越來越受到國際輿論譴責并易遭到對方報復,所以成為勢力日漸減弱的壁壘形式,而綠色壁壘之所以在國際貿易活動中非但不會被淘汰,反而在相當長的時間內還會不斷強化,是由于能保護進口國的經貿利益,同時綠色貿易壁壘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與合法性,綠色壁壘是對日益嚴重的環境危機的積極響應,環保問題已成為各國政府面臨的嚴峻挑戰,將環保措施納入國際貿易的目標和規則日益受到各國政府的重視和廣大消費者的認同支持,綠色壁壘是日益發展的綠色化浪潮的必然結果,人們的生活水平迅速提高,生態價值觀被廣泛接受,為滿足國內居民的綠色需求,保護本國產品在國內市場的競爭力,發達國家政府便在國內通過制定相關法律與政策約束和限制國外的非綠色產品進入本國市場,發展中國家也需要綠色壁壘,發展中國家一方面需要通過綠色壁壘提升自己的環保水平,另一方面也需要用它來阻擋發達國家將一些高消耗、高污染產業和產品向發展中國家轉移,綠色壁壘不僅有利于發展中國家自身的環境保護,也有利于全球環境的改善。
2綠色壁壘的不合理之處
在合理的外衣下綠色壁壘也掩藏著許多不合理,這些不合理自然成為人們懷疑甚至攻擊的切入點,其不合理主要有以下幾點:在經濟與科技發展的不同階段適用同一標準不合理,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經濟與科技上的差距使發展中國家在環保上始終處于被動局面,這極大的制約了發展中國家經濟的發展和環保步伐的加快。綠色壁壘是在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處于經濟與科技存在巨大反差的背景下施行的,在兩個發展水平不相等同的階段適用同一標準,這本身就不公平,而且從一開始就不公平。綠色壁壘造成的單邊貿易極不合理,在推行綠色壁壘時,發達國家利用發展中國家的環境標準落后于發達國家,過于強調對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的保護,通過制定與實施遠遠高于發展中國家可能達到的環保標準使發展中國家的出口產品處處碰壁難以進入發達國家,以致丟失了大量海外市場,而發達國家則利用發展中國家對環保的低要求低標準大肆在發展中國家兜售產品,擴大自己的市場份額,這種單邊貿易不僅制約了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而且給發展中國家造成了新的環境危機,把環境污染的責任完全推給發展中國家是極不公平的。首先,發達國家利用經濟技術優勢對發展中國家的自然資源進行掠奪性開發是造成發展中國家環境惡化的重要原因。其次,發達國家為了保護本土的環境和資源將國內的大量高能耗堯高污染產業轉移到發展中國家,給發展中國家造成了嚴重的環境破壞導致了發展中國家的環境成本大幅提高。
二、綠色壁壘對我國紡織服裝業的影響
首先影響的是我國紡織服裝產品對外貿易的市場準入,許多發達國家都已經針對我國的紡織品出口設置了嚴格的諸如技術標準等限制的貿易壁壘。其次使紡織品成本上升,影響產品的競爭力,出口的紡織服裝產品成本上升主要由兩方面的原因引起:一方面是因為廠家為了避免產品中含有禁用染料,不得不使用昂貴的進口染料替代國產染料,致使成本上升。另一方面是由于禁用染料檢測費用較高,根據檢測標準的要求,印花制品必須對每種顏色抽取樣品,并對每個樣品逐個進行檢測分析,而檢測費則根據色樣的多少來收取,從而又額外增加了產品的出口成本,綠色營銷對于色彩豐富的我國紡織絲綢服裝制品業的對策尤為明顯,面對日趨強化的綠色壁壘, 紡織服裝業必須采取積極的應對措施去迎接全球綠色化的挑戰,即大力開展綠色營銷,利用綠色營銷去融消綠色壁壘,具體而言應著重從以下幾方面入手:樹立綠色營銷觀念,紡織服裝企業應及早樹立綠色營銷觀念,從戰略的制訂到具體實施過程都應始終貫徹一種綠色理念而不是寄希望于消極回避或通過抗爭去減弱綠色壁壘的阻礙。產品包裝綠色化,綠色包裝正成為綠色營銷中引人注目且行之有效的一環。由于產品包裝占用了大量物質材料,污染了自然環境,損害了人體健康,而許多不可回收的包裝物更是又污染又浪費,所以推行綠色包裝的重要性日益上升,而且作為最外在表現的產品附加成分,包裝的綠色化無疑能最直接地向消費者傳遞綠色信息,在公眾心目中樹立綠色產品形象,所以綠色包裝對于綠色營銷的順利實施無疑具有重大意義,爭取獲得綠色標志,在當今的綠色社會中,綠色標志無異于企業打破綠色壁壘,立足國際市場,贏得顧客,獲得發展的金鑰匙。獲得綠色標志的產品,就等于拿到了市場準入證遙開展綠色促銷, 樹立綠色品牌形象,綠色促銷包括兩方面的含義:其一,是圍繞綠色產品而開展的促銷活動。傳遞有關綠色產品的綠色信息,其目的是通過綠色信息的傳遞來樹立企業和產品的綠色形象使之與消費者的綠色需求相協調,從而吸引消費者,增強其市場競爭力進而促進銷售。其二,綠色促銷即綠色的促銷,是指企業在促銷過程中注重環境保護,以“綠色”為指導原則,例如在促銷活動中不污染環境,節約資源等等。通過在國際市場上大力開展綠色促銷活動,樹立起我國紡織品服裝的綠色品牌形象,有利于改變我國紡織品服裝在國際市場上較低檔的形象與地位,提高檔次從而進一步提高其國際市場競爭力。綠色營銷是21世紀的營銷主題之一,在21世紀非綠色營銷企業將受到多重壓力而難以生存,綠色營銷企業將受到廣泛歡迎而發展壯大。
參考文獻
[1]陳依慧袁金毅. 綠色壁壘院國際貿易中的新障礙咱允暫. 改革月報,2001,(10)55
論文摘要:綠色壁壘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我國的對外貿易。從短期看,綠色貿易壁壘提高出口產品的成本,將會削弱產品的競爭力,影響企業出口經營效益。從長期看,則有利于提高產品的競爭力,有利于生產國和消費國的環境保護。我國要盡快建立外貿環境技術標準信息系統,加快制定和完善中國各類商品生產和銷售中有關環境保護的技術標準和法律規范。增加對綠色產業投入,推行清潔生產,加強環保教育,堅決抵制貿易保護主義,建立自身綠色壁壘,促使對外貿易的環境管理和國際環保法規的慣例接軌。
一、綠色壁壘的由來和發展
綠色壁壘。是指在國際貿易領域,一些國家憑借其科技優勢,以保護環境和人類健康為目的,通過立法或制訂嚴格的強制性技術法規,對國外商品進行準入限制的貿易壁壘。綠色壁壘起因于全球日益嚴重的生態災難。在初期,綠色壁壘的形成主要是出于保護生態環境和人類的安全的要求;同時,消費者環境意識提高和全球綠色消費運動的興起也促進了綠色壁壘的發展。綠色壁壘產生和發展的另一重要因素是貿易保護主義抬頭。
烏拉圭回合談判結束以后作為主要貿易壁壘形式的關稅逐步降低,同時傳統的非關稅壁壘也逐步拆除。因而,用關稅和傳統的非關稅貿易壁壘來限制進口的余地已經很小。于是,貿易與環境這兩個原本在世界貿易史上不相干的問題被一條綠色的紐帶捆綁在了一起,綠色壁壘就出現了。上世紀的最后5年,以1995年世貿組織專門成立貿易與環境委員會為標志,著綠色外衣的貿易壁壘,在國際貿易舞臺上不再扮演年輕的配角,而是躋身重要角色行列。到了1999年11月30日,在美國西雅圖召開的世貿組織第3屆部長級會議上,各成員國就環境與貿易問題展開廣泛的討論,這時環保這道綠色的貿易壁壘已是世界貿易中不能回避的現實。由于傳統的貿易保護措施既不合理又不合法,西方國家采用一些新的合理合法的貿易保護措施來保護本國利益。其中環保措施具有更大的隱蔽性和靈活性,容易受到公眾和世界各國的認同,成為貿易保護最有影響力的措施。發達國家以環境保護和保障人身安全及健康為由,通過立法或制定嚴格的技術標準,使得外國產品無法進口或進口時受到一定限制,成為國際貿易活動中的“綠色貿易壁壘”。發達國家將環境問題與貿易條約機制緊密掛鉤,從而抵消發展中國家資源與廉價勞動力方面的優勢,限制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以保持其在國際多邊經濟貿易領域的主導地位。這種以“環境保護“為名義,在國際貿易中限制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及其產品的市場準入的做法使綠色壁壘迅速發展。
二、綠色貿易壁壘存在的價值
當今世界已經進入“環保時代”,環境問題的全球化已經引起國際社會的高度關注,環保已經成為和平、發展相并列的世界主題,國際社會正力圖通過政治、經濟、法律等途徑解決全球環境問題。綠色壁壘形成的最初原因就是居于對環境保護重要性的深刻認識。它之所以存在并呈發展的趨勢,正說明它有其合理的價值內涵。生態環境不僅為自由貿易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同時也為經濟層長提供更大的發展空間,促進可持續發展??陀^上,綠色壁壘確實加快了全球環保進程,增強了人類的環保意識,也極大地促進了發展中國家環保技術水平的提高。從短期看,綠色貿易壁壘提高出口產品的成本,將會削弱產品的競爭力,影響企業出口經營效益。但從長期看,有利于提高產品突破綠色壁壘的實力,也有利于生產國和消費國的環境保護,因此便于進入國際市場參與競爭。全球經濟綠色化的浪潮已是不可逆轉的歷史潮流,但自由貿易與環境保護二者并無不可調和的沖突。
作為最大的發展中國家和進出口貿易大國,我國勞動密集型產業較多,環保形勢更加嚴峻,受綠色貿易壁壘的影響更大。但是,如果這種“綠色標準”代表了世界制造業的前進方向,與其進行被動或基本無效的抵抗,不如順勢而為,在制定和采取短期應對措施的同時,更多的從長計議,從根本上改變高污染、高能耗的生產方式和發展模式。
三、中國對待綠色壁壘的對策
(一)迎接綠色壁壘的法律對策
要認真學習研究WT0等國際組織關于環境和貿易問題的宗旨、原則、協定和議定書,借鑒外國建立綠色貿易制度的經驗,分析和把握全球綠色浪潮的新動向,遵守國際通行規則和慣例,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綠色貿易制度,促使綠色產品出口的法制化和規范化,把綠色貿易制度建設納入整個貿易體制改革的軌道,促使中國的貿易體制與國際貿易體制接軌;中國要盡快建立外貿環境技術標準信息系統,加快制定和完善中國各類商品生產和銷售中有關環境保護的技術標準和法律規范,促使對外貿易的環境管理和國際環保法規的慣例接軌。
(二)迎接綠色壁壘的政策對策
應把環保納入各級政府和各部門的發展計劃中,加強外貿、環保、生產企業之間的聯系和合作,改變大量消耗資源、污染環境的傳統發展模式,促進企業按照環保標準組織生產,推行可持續發展和生態環境為中心的綠色增長模式。
1.增加對綠色產業投入。綠色產業外部性和公益性強,技術含量高,需要投入大,因此面臨的一個突出問題就是缺少資金和其他優惠政策扶持。中國應該借鑒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正確發揮財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的作用,制定財政、信貸等方面的優惠政策,促使綠色產業走向社會化、市場化、專業化、企業化。突破傳統的融資模式,建立綠色產業的風險投資機制,開辟多層次、多渠道、多元化的社會融資渠道。
2.積極推廣綠色標志和IS014000等國際通行標準的認證制度,實施產品綠色化戰略,充分發揮通過認證產品的示范和導向作用,引導中國出口貿易向有利于生態環境綠色化方向發展。
3.推行清潔生產。調查表明,發達國家消費者對環境標志產品的認同度已經很高,在這種綠色消費意識的引領下,即使發達國家不進行綠色貿易壁壘的設置,沒有環境標志的產品要進入發達國家市場已經相當困難,更何況在實行綠色貿易保護主義的國家,環境標志所起的作用可想而知了。因此面對綠色消費的興起和綠色貿易壁壘,中國企業也必須走清潔生產的道路。開展清潔生產對于企業獲得環境標志認證有極大的推動力。
4.加強環保教育。政府有關部門、企業和新聞界應加大綠色消費的宣傳引導力度,努力倡導綠色消費。積極引導消費者在產品消費使用、廢棄物處置等方面盡量減少環境污染。為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企業應由被動、消極的角色轉變為主動、積極地通過改進管理方式,轉變生產經營方式來最終提高消費者環境意識,改變其消費習慣,以達到保護環境的目的。大力治理污染,強化環保執法,加強監督管理和檢查,對外貿活動中違反環保法規的行為依法嚴格懲處。
(三)突破綠色壁壘的產業對策
綠色產業的發展,反映著一國對環境保護的重視程度和環保水平,是一國經濟、科技和人民生活水平等綜合實力的一個縮影。綠色產業為解決環境問題提供重要的物質、技術保證,又隨著世界綠色消費浪潮不斷高漲。企業開發的環保概念產品成為各國、各地區以及各企業贏得國際市場的重要保障之一,環保產業本身也已經成為國際市場競爭的熱點。我國應該面向國際市場,確立綠色產業的發展目標和發展重點,分步驟,多梯次推進規劃的實施,把綠色產業培育成為帶動國民經濟發展的新增長點,成為綠色產品出口的牢固基礎。
(四)突破綠色壁壘的外貿對策
1.要堅決抵制貿易保護主義。中國可以根據雙邊或多邊貿易協定所確認的相互非歧視待遇和國民待遇的規定,向對中國產品的銷售采取歧視性做法的國家提出抗辯,以有關環境保護的國際公約、協議中對于發展中國家給予特殊照顧的有關規定為法律后盾,力爭通過磋商、談判解決此類貿易糾紛,同時也可以向有關國際組織提出申訴。
2.積極參加有關國際環保組織和貿易組織的活動與談判,擴大中國在一些國際環保立法和貿易立法方面的影響,阻止一切濫用環保法規、濫用貿易協議條款推行貿易保護主義的企圖。
3.對發達國家違反非歧視性原則對中國出口產品規定高于其本國產品的環境標準而設立綠色壁壘,中國可根據雙邊或多邊貿易協定所確認的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的規定提出抗辯,依據環保公約、協議對發展中國家的特殊照顧規定,通過磋商、談判解決;還可以團結、聯合發展中國家,利用相關的國際協議、公約的有關條款,突破發達國家的綠色貿易壁壘。此外,在資金技術允許下,我們也可以向進口國投資辦廠,就地生產,就地銷售,充分享受與東道國相同的自由流通便利,越過發達國家設置的綠色壁壘。
(五)建立自身綠色壁壘
1.建立自身的綠色貿易壁壘。為了防止國外利用中國環境標準低和環保意識薄弱的機會向中國出口不符合環境標準、污染重的產品和廢舊物資,中國應對三資企業進行調查和評估,嚴格把關,禁止興建高污染、難治理的項目,避免新的污染行業向中國轉移,防止一些外商為了獲得高額利潤和逃避所在國嚴格的污染治理規定,相繼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污染防治費用高、處理難度大的農藥、化工、印染、造紙、電鍍等企業。以免給中國生態環境帶來嚴重破壞,使綠色壁壘成為中國出口潛在的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