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6-23 05:23:27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公務員處分條例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考上公務員的不可以做生意,理由如下:
1、公務員法明文規定禁止公務員參與經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九章《懲戒》的第五十三條: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2、對公務員違法參與經商行為的處理。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第二十七條: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3、對公務員違法參與經商取得的收益的處置?!缎姓C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得到第五十三條: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取得的財物和用于違法違紀的財物,除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由處分決定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來源:文章屋網 )
關鍵詞:公務員權利;救濟;完善機制
中圖分類號:D922.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3)11-0134-02
我國《公務員法》第2條規定: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總的來說,其權利從廣義上可以一分為二:其一,是公務員作為人,與其他人同應享有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例如,平等權、人身自由、工作權、財產權、請愿、訴愿及訴訟等權利。其二,是一般人民所無法享有,而系公務員基于職位所生之權利。有學者認為,公務員的權利,是指公務員法規定或者認可的公務員在執行公務的過程中可以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并要求他人做出某種行為或者抑制某種行為的權利和權力[1]。其實,公務員作為我國的一個特殊主體,被賦予了很多意義,雖然其實質上和普通群體一樣是勞動者,但由于其是所代表的國家公權力的直接行使者,又不可避免地被視為擁有特殊權利的強勢群體,因此,在談及公務員權利救濟時,公眾往往表示出難以理解的態度和疑問,這與我國長久以來的“官本位”思想不謀而合,實則是重權利輕義務的傳統思想荼毒不淺,所以,長期以來,公務員權利處分的救濟一直未受到應有的重視。
一、我國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公務員制度在我國正式確立的時間并不長,1957年,國務院了《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的暫行規定》,確立了公務員不服行政處分的救濟制度,而1993年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頒布實施標志著公務員制度在我國的正式確立,但公務員內部處分的救濟制度在現實運行中仍存在著許多問題。
1.救濟途徑單一
《公務員法》第56條規定: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第90條中規定,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處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30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15日內,按照規定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人事處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復核,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30日內直接提出申訴;對省級以下機關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上一級機關提出再申訴。申訴的途徑十分單一,并且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2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學界的通說認為對公務員的處分屬于內部行政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且不說內部行政行為一說,在學理上是否存在爭議,單就受案范圍的問題,公務員被處分所引發的不服實質已然對公務員所作為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造成實質影響,完全符合《行政訴訟法》第11條中的“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但其并不屬于法院的受案范圍。
2.救濟力度不夠,程序存在瑕疵
《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中雖然存在一定的救濟程序,但是乏善可陳,缺少聽證程序。而聽證作為我國規范行政行為的一種有力的促進手段,不僅僅是可以應用于所謂外部行政行為,更加應當的作為一種內部救濟或者說是一種程序性權利,其實并沒有在有關救濟的規定中有所體現,更為嚴重的是,所有對于公務員的調查、決定等程序并不公開,公務員的陳述和申辯權利,在不公開不透明的情況下實則為形同虛設。
3.救濟地帶存在空白
在《公務員法》等關于懲戒及其救濟的法律法規中,只規定受處分公務員對于警告、記過、記大過等“具體行政行為”可提出申訴,而對于“抽象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卻不可提出申訴,這就在法律救濟上出現了空白和漏洞,而在現實中,抽象的行政行為對于公務員的影響可能是巨大的,但這一塊“法治國陽光尚未照到的從林地帶”[2]卻不可因循其應有的途徑加以救濟,不得不說是立法的疏漏。
二、對外國公務員內部處分救濟制度的考察
借鑒國外公務員不服內部處分的救濟,可以得出,主要國家多可以采取行政上的救濟手段和司法上的救濟手段。
1.行政救濟手段
法國的公務員不服紀律處分可以按照行政組織原則,向有紀律處分權限的行政機關或其上級行政機關申訴,在特殊情況下,公務員還可向國家公務員或地方公務員最高委員會提出申訴[3]。德國公務員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懲戒時,可以向聯邦人事委員會申訴,聯邦人事委員會的地位受法律保障,并且是獨立的,只服從于法律[4],倘若不服委員會申訴決定,可以向聯邦紀律處分法院。美國的救濟制度中規定,倘若公務員不服行政處分,可向功績制保護委員會提出申訴,委員會、有審理申訴經驗的雇員或行政法官審理涉及公務員免職處分的案件,而且審理申訴應當舉行聽證。
2.司法救濟手段
在法國的公務員制度中,行政機關處分公務員的權力,受到行政法院的監督,公務員不服行政機關的紀律處分,可依照法律的不同規定,向地方行政法庭和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撤銷之訴和損害賠償之訴。在德國,對聯邦紀律處分法院的非最終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對聯邦紀律處分法院的判決不服,可向聯邦行政法院提出上訴?!睹绹ǖ洌☉椃ㄅc行政法卷)》第7703條規定,一個雇員或者雇員申請人受到功績保護委員會的最后命令或裁定的不利影響或委屈時,可以獲得對此命令或者裁定的司法審查,即為美國公務員在其權利受到侵害時,窮盡行政救濟原則,仍然不服處理結果,可以向法院。
三、我國公務員內部處分救濟制度的完善
1.完善救濟途徑
公務員作為國家公權力的直接行使者,在社會管理中扮演的是一個行政人的角色,而在接受內部處分時,他與自然人受到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影響本質上是一致的,可以說,公務員是一個行政人與自然人的雙重身份持有者,立法不能因為其行政人的身份而鉗制其作為一個自然人應受保護的權利,也不可因為公務員為行政機關之內部人士,而懈怠行政機關義務之履行,所以,在現有救濟途徑的基礎上,應當增加司法救濟,作為保護受處分公務員權利的最后一道防線。因為即使在行政機構行使活動中,公民仍擁有公民應擁有的權利和義務,不是機構內部控制的對象[5]。臺灣地區目前受理公務人員權利救濟(人事行政)的機關就包括對該公務人員作成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以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6]。顯然,排除司法救濟,已然不適合當今法治社會發展和建設的需要,公務員作為一個獨立的主體,其權利受到侵害時理應受到司法的救濟和保護,但為保證公務員權利之保障與行政機關之正常運轉之間的平衡,也基于司法不過分干預行政之原則,應當確立司法救濟為最終救濟的原則,即當事人沒有用盡行政救濟以前,不得訴至法院要求司法救濟。
2.加大救濟力度,引入聽證制度
聽證制度作為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在確保行政機關規范行使權力,保障相對人程序性權力等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顯著的作用。內部處分作為行政機關行使權力的一個重要領域,應當借鑒和引入聽證制度,聽證制度的缺失,往往會使本就薄弱的公務員陳述和申辯環節流于形式,更何況在中國傳統思想中君君臣臣等級本位的影響之下,公務員內部處分過程中的程序性權利就更加不會受到重視,這不但與我國依法治國的政策相悖,更不符合依法行政的宗旨,倘若行政機關對本機關工作人員的處置都有失偏頗,程序欠妥,又怎能保障在對外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會嚴格依循法律,照章辦事。
3.彌補立法空白,完善現行立法
成文法因其固有的滯后性,或多或少的會對實際生活中出現的情況難以完全規制,現有的制度中對公務員權利義務產生影響的行為,已遠遠不止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這些方面,許多抽象文件,也會對公務員的權利義務造成實質影響,但立法目前對此尚未進行有效規制,而鑒于抽象文件的行政性和抽象性,司法機關又無法在其職能范圍內加以過多干涉和審查,造成抽象文件侵犯公務員權利現象屢有發生,但并未得到及時有效的制止,因抽象文件而受處分的公務員權利并未得到很好的保障與救濟。另外,法律責任的缺失也是造成如今公務員內部處分隨意性和偏差性較大的原因之一。在法治國家之中,不論公民權利的行使,還是國家權力的行使,都應當承擔違法違規行使之責任與后果,即使是國家行政機關內部處分的行為,也應遵循這一法理。而現有立法中,僅《公務員法》第103條和第104條規定,機關因錯誤的具體人事處理對公務員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處分。《行政監察法》第48條和第49條規定,監察人員、、、泄露秘密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立法層面的法律法規缺失,實屬法律之空白與漏洞,應當引起立法機關的重視,并加快立法的步伐。
參考文獻:
[1]應松年.當代中國行政法[M].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2005:351.
[2]胡逸文.我國公務員權益保障與救濟制度的研究[D].上海:復旦大學,2009.
[3]王名揚.法國行政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233.
[4]衛芳.試論公務員受到不利處分后的救濟[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4,(2).
一、年人事工作的主要內容
(一)進一步加強人事工資管理工作
1.做好工資正常晉級、晉檔的統計上報核算工作。一是認真領會工資晉級、晉檔相關文件政策精神,把好標準關;二是認真統計符合晉級、晉檔條件人員,確保不漏報、錯報;三是積極指導縣(區)地稅局人教部門工資正常晉級、晉檔工作,保證按時、按質完成上報核算工作。
2.抓好退休人員的工資信息管理工作,確保退休人員的工資準確、按時發放。
3.及時辦理申請提前退休、正常退休、晉升職務、新錄用、轉正定級、安置、技術等級晉升等人員的工資核算、上報工作。
4.按時完成人事處安排的各項臨時性工作任務。
(二)進一步做好人事檔案管理工作
1.做好新錄用人員、安置人員的檔案整理、收集裝訂工作。
2.對涉及工資變動、職務變動等人員的表格,及時進行歸檔裝訂。
3.進一步加強對在職干部職工、退休人員等的檔案規范性管理工作,并做好查缺補漏。
(三)進一步加強干部人事管理工作
1.嚴格落實黨組中心組理論學習制度。一是結合年度工作實際、理論學習的相關要求,認真制定好黨組中心組理論學習計劃;二是根據計劃安排,做好相關學習材料、資料的準備工作;三是做好黨組中心組理論學習記錄、統計工作。
2.認真落實干部職工政治理論學習制度。一是制定好干部職工政治理論學習計劃,并依據計劃安排,組織好各項理論學習;二是做好干部職工政治理論學習的痕跡管理工作。
3.組織好年度專題學習教育和“五五”普法教育工作。一是按照年度專題學習教育方案、嚴格落實規定的階段、方法、內容、實踐及步驟,并結合實際,創造性組織開展好專題學習教育活動。二是利用干部職工政治理論學習日,組織好“五五”普法教育工作的落實,并結合實際,組織好“五五”普法教育的專題講座,培訓及考試工作。
4.進一步加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公務員處分條例》、《領導干部任用工作條例(試行)》等人事管理法規性文件的學習,在吃透精神、把握標準、規范程序上下功夫。
5.認真做好公務員錄用審批、登記;干部安置、工作崗位調整、職務變動、干部任用、人員調動等各項工作。
6.按照省局人事處的安排,及時做好各項人事管理、統計、上報、審批工作。
(四)做好年度人事、工資報表和公務員、機關技術工人的年度考核工作。
1.根據省局的安排,及時組織好年度人事、工資、機構編制報表的統計、匯總、上報工作。
2.根據《公務員年度考核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按照權限認真抓好在職公務員、機關技術工人的年度考核管理工作。
二、相關要求
關鍵詞:財政違法行為;責任;法律后果
一、引言
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已于2004年11月公布,并即將于2005年2月1日開始施行,1987年國務院的《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將同時廢止?!稐l例》對《暫行規定》在財政違法行為的范圍、內容、執法機關、審查程序等方面都作了較大調整。而作為對行政處罰、行政處分進行規范的法律文件,《條例》與《暫行規定》的核心即在于對作出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與違法行為產生的法律后果的規范。本文將集中分析、比較《條例》與《暫行規定》對于財政違法行為的責任與法律后果的規定,討論其思路與依據,并指出《條例》存在的一些問題。
二、財政違法行為的責任
法律責任主要由兩方面要素構成,即責任主體與責任方式,也就是由什么主體來承擔責任、如何承擔。
與《暫行規定》相類似,〈條例〉中規定的責任主體主要是兩類,即實施了財政違法行為的“單位”及其“責任人員”。由單位和個人作為承擔違法行為責任的主體,首先源于財政違法行為本身的特性。財政行為的作出大多以國家公權力為基礎,從廣義上來說屬于國家行為,因而財政違法行為通常是以代表公權力的國家機關的名義作出的,如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國庫機構、財政預決算的編制部門和預算執行部門等,這決定了這些單位是承擔違法行為責任的主體。另外,《條例》中將企業、事業單位的某些行為也歸入調整范圍,但同樣這些行為也是以法人的名義作出的,單位自身應當是責任主體的一部分。
但同時,盡管我國立法實務中采用法人的獨立人格論,認定法人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但行政處罰、處分的性質與普通的債務、侵權責任等民事責任不同。民事責任基于主體之間的平等,以對價或補償損失為原則,目的在于實現對等的利益或恢復原狀,責任的承擔方式最終歸于財產;而違法行為的責任則帶有追究性質,以懲罰、警誡為目的,責任的承擔不僅以財產為基礎,更重要的是精神的懲戒。因而民事責任可以由單位獨立承擔,而行政處罰、處分的責任則要歸于以單位名義作出違法行為的個人。
但具體分析,《條例》對責任主體的規定與《暫行規定》又有著根本的變化?!稌盒幸幎ā分姓J定的財政違法行為基本上均屬于國家行為,除公務員非法占有公共財物一項外,均為特別的國家財政機關才能實施的行為。而《條例》中則增加了很多普通企業、事業單位的也可能從事違反國家財政法律法規的行為。其中比較典型的是第十七條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即所謂的“小金庫”問題,另外還有企事業單位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騙取財政資金、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等行為。應當說,將這些行為一并規定在《條例》中,適用同樣的審計、監察制度,對于加強對此類的行為的監察強度有相當的益處。
對于承擔責任的方式,《條例》和《暫行規定》均混合使用了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兩種手段。具體說來,《條例》較《暫行規定》在單位的在單位的責任方面基本一致,行政處分主要是警告或通報批評,行政處罰為罰款;而對個人則很大的轉變?!稌盒幸幎ā穼€人的行政處分分為記過以下處分和記過以上處分,分別適用于同類違法行為的不同嚴重程度,同時處以相當于若干月工資的行政罰款。而《條例》則將個人的違法財政行為分為兩類。一類是作為國家機關作出違法行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這一類個人由于并不直接從違法行為中獲利,因而只處以行政處分,通常規定為“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另一類則是在企業、事業單位從事違法行為或個人從違法行為中獲利的,對這一類個人則只處以行政處罰并直接規定罰幅,如果同時是公務員則并處行政處分。這樣的區分顯然比《暫行條例》要明晰科學,盡管國家公務員以國家機關名義從事財政違法行為必然是為獲得某種利益,但畢竟不是通過其行為本身直接獲得而是通過其他途經收受非法財產,應當以其他規范公務員行為的法律法規加以調整,而不應與財政違法行為混淆處理。
三、財政違法行位的法律后果
《暫行規定》的一個嚴重漏洞在于,只規定了財政違法行為的責任而沒有規定這種行為導致怎樣的法律后果,也就說,規定了如何處罰違法者而沒有考慮如何處理違法行為造成的問題。
《條例》在這一方面作出了重要的補充,對于各項財政違法行為均規定了事后處理的方法。如對于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要“責令改正,補收應當收取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之一的,要“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違反有關投資建設項目規定的,要“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騙取的國家建設資金,沒收違法所得,核減或者停止撥付工程投資”等。
盡管《條例》對每項違法行為均作出了規定,相對《暫行規定》無疑是巨大的進步,但《條例》的規定還是存在重要的弊端。問題在于,《條例》只規定了追回、退還國家被非法侵占、使用的財產,而沒有考慮這些財產于發現違法行為時所處的狀態,更進一步說,考慮了違法行違法者與國家兩方的問題,而沒有考慮潛在的第三人。例如,《條例》第八條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要“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國有資產”,卻沒有考慮,如果已經有第三人善意的取得了該“被侵占的國有資產”又該如何處理?國家或者該違法行為人是否有權向第三人主張該財產的返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如何得到保障?又如《條例》第十條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擅自提供擔保的”,要“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卻沒有規定該擔保是否有效?現實中已經出現了類似的案例,企業出于對政府信用的信任才接受其擔保作出投資決定,事后發現該擔保行為屬超越職權,投資的企業利益得不到保障。行政法強調信賴保護原則,政府作出的行為即使存在錯誤也不能輕易改變,即使因重大的公共利益而改變也要給予相對人以合理補償。而由于法律法規往往有意無意忽視第三人這個重要的問題,只規定國家追回財產的絕對的權力,而不規定對第三人的補償方法,實際上造成第三人因政府的過錯行為而遭受損害卻又無法通過復議、訴訟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一、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職責。
為進一步推進機關作風建設,鞏固已有的成績們爭取更大成效,我辦對作風建設這項工作高度重視。成立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加強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央“八項規定”和省、市、區有關作風建設的文件精神,定期召開機關作風建設專題會議,研究部署相關工作。
二、建立健全機關作風建設工作機制
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區政府辦公室工作作風,轉變工作方式,增強機關干部責任意識、大局意識和服務意識,提升工作效率和工作執行力,制定下發了《區政府辦公室關于開展機關作風大整頓專項行動的通知》,要求全辦上下要仔細對照機關作風專項整頓活動的主要內容,通過個人自查、單位自查等方式,深入查找單位及個人存在的主要問題,形成問題清單、制定整改措施,堅持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切實通過整改措施的落實推動辦公室長效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風。
1、全面宣傳推廣普法教育先進典型經驗和做法,發揮典型示范作用。
2、研究制定農業普法規劃。根據國家、省、市普法規劃要求,開展農業普法調研工作,廣泛征求意見,制定出臺我市農業普法規劃,大力貫徹落實。
3、充分利用各種現代傳媒和普法載體,全方位、多渠道集中宣傳“”普法成果和普法的新內涵、新要求、新舉措,大力選樹一批農業普法先進代表,進一步掀起我市農業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新。
二、緊扣中心,服務大局,加強法律法規學習宣傳工作
4、以“農資打假專項治理行動”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推進年活動為載體,組織開展大規模的法制宣傳和現場咨詢,充分利用社會資源開展農業法律法規和農資購買、使用及識假辯假知識宣傳普及,擴大宣傳的覆蓋面。各地要集中組織2次以上的宣傳教育或現場咨詢活動。
5、以法律法規頒布或實施紀念日為契機,認真組織3·15消費者權益日、18法制廣場、12·4法制宣傳日等活動,采取印發宣傳資料、送法下鄉流動宣傳車、在重要集市駐點宣傳等形式宣傳農業法律法規,做到電視有畫面、電臺有聲音、報紙有專欄、網站有頁面。
6、以農資違法案件查處和農業生產事故調解為抓手,進行以案釋法,增強法制宣傳效果。各地要將近年來查處的農業行政違法案件進行梳理總結,選擇部分有代表性的案件,制作成宣傳小冊子,發放到農資生產經營戶和農民手中,增強法制宣傳的針對性。
7、深入開展促進農業經濟轉型升級、突出農業科技創新、城鄉統籌發展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學習宣傳,服務農業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突出宣傳學習涉農法律法規,以新頒布施行的農業專門性法律法規為普法重點,抓住重要農事季節,采取送法下鄉、法律現場咨詢、開展培訓等多種形式,深入基層、深入農村廣泛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三、把握關鍵,項目引領,加強重點對象學法用法工作
8、繼續開展“法律進機關、進單位”活動,強化領導干部和單位負責人學法用法。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年度集中學法不少于2次,舉辦法制講座不少于1次,中心組成員全年學法筆記不少于6篇。學習的篇目主要有:《憲法》、行政法律(包括行政訴訟法、行政監察法、行政復議法、公務員法、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國家賠償法等)、經濟法律(包括農業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民事法律(包括民法通則、合同法、物權法、條例等)。
9、機關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員工要以和本職工作關系密切的法律法規學習為主要內容,進一步增強運用法律手段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和水平。積極參加各類法律法規宣傳培訓活動,每日學法30分鐘,完成《公務員學法習題集》學習任務,全年學法筆記不少于12篇。學習的主要篇目有: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農技推廣法、種子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動物防疫法、畜牧法等法律法規及其實施條例、細則等。
10、農業行政執法人員要以農業專業法律法規學習為主要內容,進一步增強綜合運用法律法規開展農資市場監管和農業行政執法的能力。學習的主要篇目有:行政訴訟法、行政監察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國家賠償法、農技推廣法、種子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動物防疫法、畜牧法等法律和農藥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種畜禽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以及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部門規章制度。
11、所有事業單位都納入普法范圍,所有單位員工都納入普法考核范圍。把依法治理的要求貫穿到行業管理和服務指導工作中,細化目標要求,分解落實指標,使普法與依法治理互為融合,互為促進,不斷深化,努力創建法治合格單位。
12、對外強化農資生產、經營者、農民群眾學法用法。開展農資生產、經營者法制培訓,特別是針對省、市近年來新出臺的法規規章,及時做好涉農新法規宣貫工作。開展“誠信守法企業”創建活動,不斷提高涉農企業人員法制觀念和守法誠信經營意識。發揮法制講座、說理式辦案文書、辦案信息公開等活動載體的作用,提高農資生產、經營者的法律意識。開展形式多樣的適合農民特點的法制宣傳活動,深入推進“農業法制進鄉村”,進一步探索針對農民群眾法制教育的形式和途徑。
四、加強領導,完善機制,確保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任務落到實處
13、將農業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納入“十二五”規劃,納入績效考核體系,切實做到與經濟社會發展同部署、同規劃。進一步完善領導機制,著力構建部門、單位和個人的責任體系,做到任務清、責任明。
14、推進農業綜合執法標準化,強化陣地載體建設。深入學習貫徹農業部《關于全面加強農業執法,扎實推進綜合執法的意見》(農政[]2號)精神,嚴格按照省農委提出的標準化建設的目標要求,嚴密組織創建農業綜合執法標準化單位活動。開設法制宣傳欄并適時更新,在部門網站開設普法網頁、發送普法短信等,利用現代媒體充實普法載體。
(一)充分認識加強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加強依法行政事關鞏固黨的執政基礎,有利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加強政府自身建設。近年來,我縣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依法行政已取得了重大進展,為我縣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法治環境。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我縣依法行政與經濟社會快速發展、人民群眾民主法治意識和政治參與積極性日益提高、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要求日益強烈的形勢發展要求還有一定的差距,一些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政意識有待于增強,依法辦事能力和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基層依法行政的基礎還比較薄弱,推進依法行政的任務仍然十分艱巨。因此,縣、鄉鎮政府及其部門要切實把加強依法行政作為一項基礎性、全局性工作,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緊抓好,抓出成效。
(二)認真抓好《決定》的學習??h、鄉鎮政府及其部門的領導要將學習《決定》作為當前一項重要工作,制訂學習計劃,組織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原原本本學習《決定》,舉辦學習專題講座,進一步統一思想,明確任務,增強做好依法行政工作的責任感和自覺性??h政府法制部門要牽頭組織各級法制機構工作人員參加《決定》專題培訓,為貫徹落實《決定》打下良好基礎。
(三)加大宣傳力度,營造依法行政的良好社會氛圍。要充分運用各種形式在全社會廣泛宣傳《決定》內容,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弘揚法治精神,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努力營造學法守法用法、推進依法行政的良好社會氛圍。
二、明確工作任務,全面落實依法行政的各項要求
貫徹《決定》精神,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h、鄉鎮政府及其部門要認真對照《決定》所確定的工作任務和要求,采取有力措施,突出工作重點,有計劃地扎實推進本地區、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確保實現建設法治政府的工作目標。
(一)大力增強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
1、健全領導干部學法制度。各級政府要堅持政府常務會議學法制度,縣政府常務會議每半年安排一次學法活動,各鄉鎮政府根據自身實際,定期安排學法活動;縣政府各部門的領導班子成員每年參加一次行政法律知識的培訓。各級政府及部門每半年要舉辦一次法制講座,要把法律知識學習作為理論中心組學習的重要內容。堅持自學制度,領導干部要結合自身工作性質和特點,聯系工作實際,加強與本職工作密切相關的法律知識的學習,注重實效。
2、加強對領導干部任職前的法律知識考查。對擬任鄉鎮政府及縣政府各部門領導職務的干部,在任職前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相關部門進行法律知識考試和行政執法實績的考核,把考試和考核的情況作為考察、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據和條件。
3、加大對公務員法律知識測查力度。在公務員考試時,應當增加法律知識在相關考試科目中的比重。對從事行政執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公務員,還要進行專門的法律知識考試。建立公務員年度依法行政學習培訓制度。各級行政機關要健全完善公務員培訓激勵約束機制,將公務員參加法制培訓的情況,納入管理、考核、評議體系中。
4、強化對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縣政府及其部門要定期組織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依法行政知識培訓,培訓情況、學習成績應當作為考核內容和任職晉升的依據之一。新增、輪崗人員需要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必須按照省政府有關規定,參加政府法制部門組織的統一考試,取得行政執法資格。已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還要參加日常依法行政知識和行政執法的培訓。各鄉鎮、縣政府各部門對所屬的行政執法人員的依法行政知識培訓要進一步制度化、規范化,保證行政執法人員每年必須參加不少于40小時的法律知識學習。
(二)完善行政決策機制,推進科學、民主和依法決策。
1、建立和完善重大決策聽取意見制度??h、鄉鎮政府及其部門要探索擴大公眾參與行政決策的機制和途徑,增強行政決策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制定與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政策,要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2、推行重大行政決策聽證制度。要擴大聽證范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眾切身利益的決策事項,都要進行聽證。要規范聽證程序,科學合理地遴選聽證代表,確定、分配聽證代表名額要充分考慮聽證事項的性質、復雜程度及影響范圍。聽證代表確定后,應當將名單向社會公布。聽證舉行10日前,應當告知聽證代表擬做出行政決策的內容、理由、依據和背景資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確保聽證參加人對有關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平等、充分的質證和辯論。對聽證中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要吸收采納,意見采納情況及其理由要以書面形式告知聽證代表,并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布。
3、實行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論證制度。凡提請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先經縣政府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或有關專家論證。各鄉鎮政府、縣政府各部門研究重要事項,亦應先經本級政府法制部門和本單位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論證的,不得做出決策。
4、堅持重大行政決策集體研究制度??h政府重大決策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鄉鎮政府、縣政府各部門重大決策也應當采取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程序,杜絕擅權專斷、濫用權力。
5、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評價制度??h、鄉鎮政府及其部門做出重大行政決策,從實施之日起兩年內,應當對實施情況進行檢查、評估,對評價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糾正,減少決策失誤造成的損失。
6、建立行政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各級紀檢監察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對行政決策的監督力度,對應當聽證而未聽證的、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未經集體討論做出決策的,要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對負有領導責任的公務員給予處分。對依法應當做出決策而未做出決策,、貽誤工作的行為,要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三)建立健全規范性文件監督管理制度,確保政府抽象行政行為合法有效。
1、嚴格規范性文件制定權限和制定、程序。縣、鄉鎮政府及其部門制定規范性文件要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內容要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違法創設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權力,不得含有地方保護、行業保護的內容,不得違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義務。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廣泛聽取意見,并由制定機關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未經聽取意見、合法性審查并經集體討論決定的,不得施行。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規范性文件,要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和本地新聞媒體等向社會公布,未經公布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2、完善規范性文件審查和備案制度??h政府規范性文件后,應當自之日起15日內報市政府和縣人大常委會備案。鄉鎮政府規范性文件后,應當自之日起15日內報縣政府備案。縣政府各部門制定以縣政府名義下發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在提交政府討論前將規范性文件文本以及起草說明和制定依據等材料一并提交縣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審核把關。具體事項按《*縣地方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及備案管理辦法》(大政辦發〔2006〕16號)文件執行。
3、建立規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h、鄉鎮政府及其部門每兩年要進行一次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文件規定,或者相互抵觸、依據缺失以及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規范性文件,特別是對含有地方保護、行業保護內容的規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廢止。清理后要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媒體等向社會公布繼續有效、廢止和失效的規范性文件目錄。未列入繼續有效的文件目錄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逐步建立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在規范性文件的附則中可以直接規定有效期。
(四)嚴格行政執法,不斷提高行政執法水平。
1、完善行政執法經費保障機制。各行政執法機關履行職責所需經費,要統一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嚴格執行收(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所有非稅收入必須全額繳入財政,納入財政綜合預算管理。對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沒指標、違反罰繳分離的規定以及將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與行政執法機關業務經費、工作人員福利待遇掛鉤的,要依照《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的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2、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執法??h、鄉鎮政府及其部門要完善行政執法程序,對行政執法環節、步驟進行具體規范。行政執法機關查處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堅持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深入推進規范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裁量權細化工作,避免行政裁量權的濫用。各行政執法部門要科學設置、執行行政裁量指導標準,并根據法律依據的修改、變動情況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及時修訂、調整指導標準,及時向社會公開。
3、加強對行政執法的監督檢查。重點圍繞加強軟環境建設、經濟開發區建設以及維護社會穩定,開展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情況的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向上一級政府報告。要建立對行政執法機關的監督檢查記錄制度,進一步完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征收等行政執法案卷的評查制度??h政府及其部門每年要統一組織行政執法檢查和案卷評查。
4、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實行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合法性審查制度,嚴格依照《遼寧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行政執法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和考試,經考試合格取得行政執法證件后方可上崗。要改進培訓方式、嚴格考試紀律,對考試不合格者要重新培訓和補考,對重新培訓、補考仍不合格的人員,由所在單位調離執法崗位。在加強對新上崗行政執法人員培訓考試的同時,還要加強對在崗的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知識考核工作,對到期的行政執法證件實施注冊考試制度,通過考試的方予以注冊行政執法證件??h、鄉鎮政府及其部門要加強對所屬的行政執法隊伍管理,健全紀律約束機制,加強作風建設,強化執法監督,嚴禁無證執法和聘用合同工、臨時工從事行政執法活動。
5、強化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加大責任追究力度。對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違反法定權限和程序實施行政行為的,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對直接責任人給與處分。需要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的,由任免機關、監察機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處理;取消責任人行政執法資格、予以暫扣或收繳行政執法證件的,由政府法制部門處理。
(五)強化對行政行為的監督,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
1、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h、鄉鎮政府及其部門要在自覺接受人大、政協監督和司法機關依法實施監督的同時,更加注重接受輿論和人民群眾的監督。要完善群眾舉報投訴制度體系建設,拓寬群眾監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眾對行政行為實施監督的權利。對群眾檢舉和新聞媒介反映的問題,要認真調查、核實,及時依法做出處理;對社會影響較大的問題,要及時將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
2、加強行政復議工作。要充分發揮行政復議在行政監督、解決行政爭議、化解人民內部矛盾和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的重要作用。依法應當受理的行政復議案件必須受理。要改進行政復議審理方式,綜合運用書面審查、實地調查、聽證、和解、調解等手段辦案。要依法公正做出行政復議決定,對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該撤銷的堅決予以撤銷,該變更的堅決予以變更。推行行政復議人員資格管理制度,切實提高行政復議能力。
3、認真做好行政應訴工作。鼓勵、倡導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自覺履行人民法院做出的判決和裁定。按照《遼寧省行政應訴程序規則》規定,建立和完善行政應訴工作制度,完善以“專人承辦、集體研究、領導負責”為基本內容的應訴工作機制。對行政機關違反《遼寧省行政應訴程序規則》,或者應訴敷衍等原因造成行政訴訟案件敗訴的,根據《盤錦市行政執法錯案和行政違法行為責任追究暫行辦法》追究行政機關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4、積極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要認真學習貫徹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做好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的編制、修訂工作。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的機制,加強政府網站的建設,大力推行電子政務,進一步充實網上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規范政府公報、新聞會、政務公開欄、電子觸摸屏等公開載體建設,推行社會公示、社會聽證、專家咨詢等適應現代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公開形式,增強政府信息公開的針對性、有效性。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社會評議、年度報告、責任追究等制度。
(六)增強社會自治功能。
縣、鄉鎮政府及其部門要建立政府行政管理與基層群眾自治有效銜接和良性互動的機制,縣、鄉鎮政府要深入貫徹落實《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擴大基層群眾自治范圍,充分保障基層群眾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的各項權利。不得要求群眾自治組織承擔依法應當由政府及其部門履行的職責。要加強對社會組織的培育、規范和管理,鼓勵、引導社會組織有序參與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h政府及其部門要進一步轉變職能,把適宜社會組織行使的職能委托或者轉移給社會組織。
三、加強領導,健全機構,明確責任,確保全縣依法行政工作扎實推進
(一)切實加強對依法行政工作的領導。推行依法行政是涉及政府工作方方面面的全局性工作。各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都要切實加強對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綜合協調,主要領導要切實擔負起依法行政第一責任人的責任,要親自抓,負總責;領導班子其他成員要根據分工,認真負起責任??h、鄉鎮政府和縣政府各部門依法行政領導機構,要切實發揮領導機構的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作用,定期研究和部署本地區、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確保把依法行政的各項要求落實到政府工作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認真扎實地加以推進。
(二)實行依法行政年度計劃和報告制度。縣政府每年要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決定》所確定的任務和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全縣推進依法行政的年度工作要點,各鄉鎮政府、縣政府各部門也要結合自身實際,制定本地區、本部門推進依法行政的年度計劃和方案,明確年度推進依法行政任務,確保依法行政有序推進??h政府每年要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和市政府報告推進依法的進展情況、主要成績、突出問題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各鄉鎮、縣政府各部門每年要分別向鄉人大和縣政府報告依法行政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