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8-04 09:49:27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銀行理財論文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一)個人理財業務的概念
個人理財是指個人資產通過銀行專家的理財服務實現保值增值的過程。而個人理財服務是指銀行利用掌握的客戶信息與金融產品,通過發掘客戶需求,幫助客戶分析自身財務狀況,制定個人財務管理計劃,并幫助客戶選擇金融產品的一系列服務過程。具體的講,我國當前個人理財業務,就是專家根據客戶的資產狀況和對風險的承受能力,為客戶提供專業的個人投資建議,幫助客戶合理而科學地將資產投資到股票,債券,保險和儲蓄等金融品種中,以實現個人資產的保值增值,從而滿足客戶對投資回報與風險的不同要求。
商業銀行的個人理財是商業銀行利用其網點、技術、人才、信息、資金等方面的優勢,以自然人(或個人客戶)為服務對象,為其提供包括投資理財、代收代付、保管、轉賬匯兌結算、資金融通、信息咨詢等在內的全方位的綜合性金融服務。
(二)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發展現狀
長期以來,我國銀行對個人的金融理財服務僅僅局限于儲蓄、代收代付等簡單的業務。可是隨著個人財富的增長和金融市場的發展,各家商業銀行的個人理財業務迅速發展起來。以1996年中信實業銀行最早推出的“私人理財中心”為開始至今的10年期間,在以銀行、基金公司、保險公司為主體的基礎上,各家機構紛紛推出相應的理財產品和服務。2001年6月,上海出現了以楊韶敏等6位理財員命名的理財工作室,這標志著我國銀行業在個人理財服務上進入了一個新階段。近幾年來,國內商業銀行經過對個人理財業務的研究和探索,已經普遍認識到了開展個人理財業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個人理財中心”“理財工作室”在紛紛設立,新的金融產品也在不斷地推出,國內幾乎所有商業銀行都將該業務的開展作為競爭優質客戶的重要手段核心的經濟效益增長點。
二、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存在的問題
(一)理財產品單一,存在同質化
目前國內各商業銀行盡管都有各自不同的理財品牌,如招商銀行“金葵花”理財品牌,中信實業銀行的“理財寶”品牌,工行的“理財金賬戶”等。但它們的業務范圍更多的只是把現有的業務進行重新整合,大都集中在個人信貸、代收代付、信息服務等基礎性理財產品上,關于投資類理財產品相對較少,更談不上結合客戶的投資偏好和資金實力,為客戶提供個性化的理財計劃。同時,我國各家商業銀行的個人理財業務趨同現象嚴重,一家能做的業務,別人可以很快“復制”,一家銀行剛剛開發出新產品,其他商業銀行立刻就能跟進,盡管名目互不雷同,但功能特點類似、投資收益相當,各行間的差異就主要表現在代客理財的重點略有不同。
(二)金融分業經營的政策體制,限制了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發展空間。
由于目前國內金融業尚處于分業經營階段,銀行、證券、保險三大市場相互割裂使得銀行無法利用證券和保險這兩個市場為客戶實現增值,這大大制約了個人理財業務的發展空間,導致個人理財業務過程中的個性化服務只能在較低的層面操作,因而,目前的銀行個人理財業務基本上還是停留在咨詢、建議或投資方案設計等層面上,還不算是真正意義上的理財。
(三)專業理財人員的缺乏
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是一項知識性、技術性相當強的綜合業務,涉及到市場、資本、金融、投資、貿易、法律等各個領域,對從業人員的專業素質要求非常高。它要求理財人員不僅要全面了解銀行個人業務的各項產品和功能,還應掌握資本、證券、保險、投資、期貨、房地產等相關金融知識,具有綜合性強、靈敏度高、涉及面廣等特點。但我國商業銀行現有的個人理財服務人員,多是原來從事傳統銀行業務的員工,對證券、保險等專業知識知之不多,文化素質也普遍不高,理財建議還只是停留在為客戶提供儲種選擇、個人存單質押等與傳統儲蓄業務相關的服務上,而未能真正為客戶提供適當的理財建議,不能讓客戶了解理財的核心和含義,只會讓客戶感到自己離理財服務越來越遠。
(四)營銷宣傳渠道單一
國內商業銀行目前在經營管理上基本上都將對公業務和個人業務分開,在對外營銷中,還是個人歸個人的,公司歸公司的,沒有形成聯動營銷,資源未能得到充分的利用。對于個人理財產品的推介,僅限于柜臺、少數的個人理財中心、理財室,分銷渠道建設落后,未能將客戶經理、物理網點、電話銀行、網上銀行等多種有形無形的營銷渠道有效地整合在一起,難以形成交互式、立體式的營銷網絡。在個人理財服務方面所做的宣傳,也極其有限,即使做了一些廣告,也是零打碎敲,沒有很好地策劃。
三、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發展對策
(一)理財產品以及服務多樣化原則
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必須滿足不同層次客戶的需要,不同年齡、職業客戶,其理財要求各不相同,因此要有針對性地研究、開發、設計出不同的理財產品,并由單一的儲蓄業務向多元化的銀行資產、負債、中間業務一體化發展,不僅要提供銀行結算、授信、咨詢、業務等“一攬子”服務,還要提供保險、稅務等銀行的社會綜合,以滿足客戶要求的多樣性。
(二)做好市場細分,實行差別化服務
隨著市場競爭的加劇,國內銀行逐步引入市場細分理念,確立以客戶為中心的經營理念,以目標客戶為基礎,為客戶“量身定做”個人理財產品,有差別地、選擇性地進行金融產品的營銷和客戶服務,把有限的資源用于能為自身業務帶來巨大發展空間和市場的重點優質客戶。我們不僅可以根據客戶收入高低進行市場細分,還可通過客戶的年齡層次進行市場細分。在市場細分中,抓住目標客戶群,進行更進一步的細分,以便提供更好的服務
(三)加強復合型個人理財人才的培養
個人理財服務是一項知識密集型產品,從業人員若沒有豐富
的相關專業知識,是不能夠勝任這項工作的。因此,商業銀行應培養一批高素質的理財客戶經理和熟悉多方面金融業務的理財專家,他們具有相關的金融理論知識和財務分析知識,具有市場分析能力和市場投資技巧,在個人理財業務中,能夠為顧客提出詳盡具體的規劃,并根據客戶的實際財務狀況、風險偏好、個人目標等因素,對投資工具的種類和投資的回報率做出詳盡的分析說明,使理財服務能真正立足于理財。
(四)加強橫向聯合,降低分業限制影響
當前,由于政策、法律的限制、我國金融機構只能分業經營,銀行不能涉及證券、保險業務,也就不能給客戶提供綜合理財業務。因此,在這種形勢下,銀行應積極參與,加強與證券、保險和基金管理公司以及房產商、汽車商等高檔消費品商家的合作,一方面可以設計更多適應理財業務的新產品,另一方面,可以利用網絡優勢,依托信用資源,拓展基金業務,推進保險,加強銀企合作,從而促進個人理財業務的發展。
四、結束語
總之,我國商業銀行的個人理財業務正處于新興階段,需要在未來的一段時間內,實現從單一的銀行業務平臺向綜合理財業務平臺轉變,從單一網點服務向立體化網絡服務轉變,通過一系列不斷的完善和發展為我國的銀行業帶來收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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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劉珊,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探討[J],價值工程,2005,(2)
[3]孫艷榮,我國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存在的問題[J]科技情報開發與經濟,2005,(6)
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國民經濟處在高速發展時期,隨著經濟增長帶來了個人經濟收入增長,現有的銀行保本收息的傳統理財方式已經不滿足個人投資理財需求,銀行為適應社會個人的投資欲望,引進了國外理財業務。由于銀行理財業務能實現個人收益增長,在經濟利益驅動下,投資者將銀行保本收息的存款投資到銀行理財產品中,許多人見到其他人投資銀行理財產品獲得增值收益,也盲目跟隨投資銀行理財產品,由于人們缺乏應有金融理財知識,對購買銀行理財風險估計不足,許多投資者看不懂銀行理財產品合同,有的投資者甚至于不看合同,單方面聽取銀行專業理財人員口頭宣傳,投資者問起購買理財產品的有沒有風險問題時,銀行理財人員拍著胸脯對投資者說沒有風險,由于經濟和市場環境發生變化,理財產品收入達不到預期收益,有的還出現虧損,銀行理財人員就把責任推向投資者。由于投資者盲目跟隨其他人投資理財產品,導致許多投資者資金損失和法律糾紛。
二、投資理財業務風險控制
1.要明確自身理財需求。投資者在投資銀行理財業務時,要結合自身家庭經濟狀況和承受風險能力,不能盲目追求理財產品高預期收益,雖說投資者在投資銀行理財產品時,銀行專業理財人員對投資者家庭經濟狀況和承受風險能力作了詳細了解,并針對投資者情況推薦理財產品,但是,投資者在投資銀行理財產品過程中,還要有清醒認識,拿多少錢投資理財產品,是否有承受能力,不能影響家庭生活,投資理財產品是保本類型,還是高收益類型,高收益附帶高風險,保本類理財產品也有風險。所以,投資者在投資理財過程中,需要達到什么投資目的,這都是投資者自身必須要明確的,投資者明確方向才能有效控制投資理財風險。
2.要了解投資產品特點。投資者在參入投資銀行理財業務時,首先要了解銀行理財產品是保本收益類,還是非保本收益類,在選擇投資銀行理財產品前,必須要看清理財產品合同條款,注意保本收益類產品于銀行普通存款是有區別的,銀行理財產品的風險要高于普通存款,但其收益要高于普通存款,所以保本收益類產品的保本收益一般合同都有附加條件,附加條件可能是銀行具有提前終止權,并含有風險內容,是投資者要承擔理財風險,購買保本收益類理財產品前,必須要詳細咨詢銀行專業理財人員,附加條件中含義和帶來的風險。投資者投資非保本收益類理財產品,要知道最高收益和預期收益不等于實際收益,無論是最高還是預期收益率,銀行沒有保本理財產品保本支付義務,最終的實際收益率可能與最高收益和預期收益是有偏差,投資者如果購買的非保本收益類理財產品,應要求銀行提供令人信服的預期收益率估計依據,同時還應要銀行專業理財人員揭示理財產品的全部風險,介紹理財產品可能發生的最不利的投資結果,以及規避風險的各種可能方式,投資者就要判斷銀行專業理財人員在理財投資中站在什么角度推薦理財產品,只有了解理投資財產品全部風險,才能避免投資風險。
3.要加強投資風險評估。銀行對理財產品進行風險評估,看上去是銀行的責任,實際上跟投資者緊密相連,當投資者有意愿購買理財產品時,銀行理財專業人員會指導投資者填寫投資理財風險評估報告,并充分了解投資者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在結合了解情況向投資者推薦相適應銀行理財產品,銀行理財負責人還要再次確認,看專業理財人員是否有誤導投資者購買理財產品,作為投資者對銀行理財人員推薦的理財產品風險估計,不能聽之任之,要拿出自己最后判斷,是購買還是不購買,決定購買理財產品同時,還要了解銀行理財產品一旦出現風險,采取什么方式化解理財產品風險,將理財產品風險控制在最小范圍內。
4.要認清自身理財目標。投資者到銀行是購買理財產品,銀行有義務為投資者提供優質服務,并向投資者推薦銀行開辦的理財產品,介紹理財產品收益和風險情況,對投資者作投資風險評估。雖然,銀行對投資者作了詳細了解,而投資者對投資銀行理財產品也要作詳細了解,銀行推選理財產品適不適應自身理財目標要求,是否于自身承擔風險相適應理財產品,如果不適應自身理財產品,就要求銀行理財人員重新選擇適應自身理財產品,如果適應自身理財產品,就要實施有計劃投資理財目標,合理配置家庭資源,養成長期投資的習慣,及時根據市場變化做出策略性調整,才能有效控制投資理財風險。
三、對投資者理財幾點建議
1.要注意加強學習。隨著我國投資環境不斷改善,投資者投資品種越來越多,作為投資者要注重投資方面學習,特別要加強金融理財理論知識學習,平時要多關注國內與國際經濟發展形勢,了解宏觀經濟政策變動,掌握金融市場信息和各個行業發展信息,才能適應投資理財要求,為防范和控制投資理財風險打下良好基礎。
2.要注意盲目跟隨。銀行理財業務發展至今,投資的理財產品品種熱來熱多,銷售量越來越大,如果投資者看到其他人購買理財產品獲得了理財收益,就跟隨購買同樣理財產品,不考慮自己承受能力,一旦市場發生變化,就會產生理財風險,所以,投資者在參與理財過程中,不能盲目參與投資理財,注意投資理財中各種風險,加強控制和防范。
3.要注意風險鑒別。投資者投資銀行理財產品時,特別要注意理財中風險識別,一方面銀行理財人員推薦理財產品,要注意了解理財產品性質及風險問題,不能單聽銀行理財人員宣傳,要有自己分析和判斷。另一方面就是注意理財產品合同內容,合同中有“保本”二字,其實“保本”也具有重重風險,因為,在市場經濟形勢好時,理財產品可能保本,如果市場經濟形勢發生變化,理財產品可能就不能保本,還會出現投資虧本。這就要投資者研究投資環境和經濟形勢來鑒別理財風險。
四、結束語
目前,商業銀行在理財產品的銷售方面存在很多突出的問題,這些問題涉及到定位、理念、人才、方法以及文化等,具體分析如下:
(一)產品定位不準目前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普遍存在定位不準確的問題,即產品定位中沒有充分地考慮到客戶的理財要求,更多的只是從銀行盈利的角度來進行理財產品的設計,而對于客戶具體理財要求卻沒有一個正確的預測和把握,其結果就是理財產品只能是泯然眾人,只能在現有的理財產品領域展開激烈競爭。
(二)營銷理念滯后良好的營銷理念是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創新的觀念基礎,目前商業銀行理財營銷理念方面比較滯后,在具體理財產品的營銷中,陳舊營銷理念成為了理財產品的營銷創新的巨大阻力。商業銀行營銷理念滯后的主要表現就是很多商業銀行管理者將理財產品的營銷等同于做廣告,于是采用一些媒體進行理財產品的銷售推廣,這些營銷廣告很容易淹沒在海量的信息之中,難以達到目標受眾群體。
(三)營銷人才匱乏目前我國各個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專業人才極度欠缺,缺少一支素質高、能力強的理財產品營銷隊伍,結果導致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處處掣肘,效果不理想也就是順理成章的事情。我國商業銀行營銷人才匱乏,一方面與商業銀行對于理財產品營銷人才引進不力有關,另外一方面的原因主要在于對營銷人才培養投入不夠,雙重因素導致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營銷人才嚴重匱乏,理財產品營銷創新喪失了人才層面的保障。
(四)營銷手段單一從營銷手段方面來看,當前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的銷售手段非常單一,從4P營銷理論產品、價格、促銷、渠道等方面來看,基本上就是以單一價格營銷為主,即主要宣傳本銀行理財產品收益率,忽視其他方面的創新。
(五)營銷文化落后商業銀行在營銷文化方面落后,不能為理財產品銷售策略的創新提供文化支撐,商業銀行營銷文化方面的落后主要表現在沒有樹立創新導向、客戶至上營銷文化,在保守落后的營銷文化氛圍中,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的銷售創新不足,保守有余,結果導致商業銀行創新動力不足,難以達到預期營銷效果。
二、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策略創新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策略創新是一項系統性的工作,針對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問題,本文提出以下幾個方面的營銷創新策略。
(一)加強理財產品創新產品定位是產品創新的基礎,產品定位是產品在目標市場的位置選擇,企業根據自身產品的質量、特點,考慮到競爭對手的產品定位,結合消費者的需求特點,塑造出與眾不同的品牌形象,并將通過合適的渠道傳達給消費者,謀求消費者認可的一個過程。商業銀行要在準確市場定位的基礎之上不遺余力地進行理財產品創新,通過不斷地創新,才能夠做到人無我有,人有我優,提升產品的不可替代性。
(二)及時更新營銷理念在營銷理念方面,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人員要顛覆既有的陳舊的銷售理念,及時學習,把握理財產品營銷領域出現的各種新的營銷理念,做到理財產品營銷理念的與時俱進,樹立網絡營銷、事件營銷等理念,在這些新的營銷理念的指導下,更好地推動理財產品銷售工作的正常開展。
(三)注重人才培養引進針對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專業人才匱乏的現實,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強相關人才的引進以及培養,為理財產品銷售創新夯實人才層面的基礎,是商業銀行必然之舉。為了確保能夠打造一支能力過硬的專業人才隊伍,銀行在人才的引進方面要嚴格把關,根據理財產品發展相關崗位的勝任要求,制定相關人才選拔標準,同時要加強人才培養力度,選擇內部有潛力的員工進行重點培養。
(四)完善理財營銷手段在營銷手段方面,商業銀行要采用更加多元化的營銷手段,改變營銷手段單一的狀況,不僅僅要運用好價格這一營銷手段,同時還要在產品、促銷等方面發力,根據4P營銷理論的要求,做到上述幾個方面齊頭并進,從而促進理財產品銷售工作能夠達到預期效果。
(五)加強營銷文化建設在營銷文化建設方面,商業銀行要在物質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等方面不斷努力,構建良好的客戶至上、創新導向的銷售文化,讓理財產品銷售人員在這樣一個文化氛圍中能夠不斷地根據客戶的各種需求進行銷售手段的創新,提升銷售效果。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快速發展,我國居民的財富也快速增長,投資理財意識逐步增強。尤其是面對我國的高通貨膨脹率,大眾對于保值增值的需求更加旺盛,這推動了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理財業務的快速發展。據普益財富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3年12月31日,國內商業銀行共發行47008款理財產品,較2012年增長29.58%。從發行主體來看,各類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的發行量均上升,同比漲幅最大的是國有銀行。而從總發行量來看,股份制商業銀行發行產品數量以絕對優勢位居首位,國有商業銀行緊隨其后,城市商業銀行位列第三。從理財產品的到期情況來看,2013年到期的理財產品為41643款,其中披露到期實際收益率的產品為28708款,披露率為68.9%。在披露到期收益率的產品中,達到預期收益率的產品為28535款,達標率為99.4%,如表1所示。從表1可以看出,無論是發行數量還是發行規模,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保持了逐年遞增的趨勢,商業銀行理財業務已逐步發展成為商業銀行新的利潤增長點,投資期限短、收益率高的的特點使其吸引了大量的儲蓄存款客戶。在我國金融市場持續發展和漸進改革的大背景下,2013年我國銀行理財市場迎來了發展的第10個年頭。銀行理財可以將“無風險”的銀行存款與“高風險”的權益投資聯系起來,在二者之間建立一個風險-收益程度適中的固定收益理財市場。較低的投資風險、豐富多樣的投資期限、穩定的投資收益等優點使其贏得了市場的青睞,為廣大居民投資者提供了一個安全可靠的投資渠道。2012年,全國開展理財業務的18家主要銀行為客戶實現投資收益2464億元,有效提高了居民財產性收入。
2理財業務發展對儲蓄市場影響的實證研究
銀行理財業務是指通過收集整理客戶的收入、資產、負債等數據,傾聽客戶的希望、要求、目標等,為客戶量身打造投資組合、儲蓄計劃、保險投資對策、繼承及經營策略等財務方案,以求客戶的資金實現最大限度地增值。但在我國,商業銀行理財業務起步較晚,目前處在發展的初級階段,其主要模式仍然是發行理財產品。其中,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在我國銀行理財業務中規模較大,比較具有典型代表性。為了驗證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發展對于儲蓄市場的影響,本文采用理財產品的發行數量,選取月度數據,通過實證分析,研究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的快速增長對于儲蓄市場的影響。
2.1模型解釋與變量說明(1)VAR模型。在該模型中,變量之間的關系并沒有特定的經濟理論基礎。模型基于數據的統計性質,將系統中的每一個內生變量都作為系統中所有內生變量的滯后期值的函數,通過這種構造方法,從而將傳統的單變量自回歸模型推廣到了多元時間序列組成的“向量”自回歸模型這樣一種非結構化模型。在VAR模型中,每個方程的右邊都是前定變量并且都相同,不存在非滯后的內生變量,因此使用普通最小二乘法(OLS)或廣義最小二乘法(GLS)估計方法就可以得到一致有效的估計量。關于滯后長度p和r的確定,一般是希望其足夠大,以能夠更好地反映所構造模型的動態特征。但是滯后階數越大,模型中需要估計的參數也就越多,對模型的自由度會產生限制。通常是根據AIC信息準則和SC準則取值最小的原則來確定模型的滯后階數。(2)變量說明。對于理財市場,選取了當月理財產品發行數量(m)作為理財產品市場的動態規模,數據來源于和訊網;對于儲蓄市場,則選取全國儲蓄存款月余額(sa)作為參考,數據來源于中國人民銀行網站。
2.2變量的平穩性檢驗對時間序列進行分析時,不可避免地會遇到偽回歸的問題,這就需要首先對時間序列進行平穩性判斷。在眾多的檢驗統計量中,最常用的就是單位根檢驗(Dickey-Fuller檢驗)。但考慮到本文中的時間序列存在高階滯后相關性,不能滿足隨機干擾項是白噪聲的假設,因此本文使用擴展的DF檢驗法,即ADF檢驗來對m、sa序列進行平穩性檢驗。該方法是通過對3個模型(模型1不含有常數項和時間趨勢項,模型2含有常數項但沒有趨勢項,模型3同時含有常數項和趨勢項)進行檢驗,只要其中任何一個檢驗模型中ADF值大于臨界值,就可以認為該序列是平穩的。借助統計分析軟件EVIEWS7.2,根據施瓦茨準則設定變量的滯后階數,得到檢驗結果,如表2所示。由表2可以看出,在各個置信水平之下,2個原始時間序列都是非平穩的。而進行過一階差分后,在5%的置信水平下,2個序列都是平穩的。這說明這2個時間序列都是一階單整I(1)序列,滿足協整分析的條件。下面就在單位根檢驗的基礎上,進一步通過協整檢驗,來判斷2個時間序列否具有單階同整的協整關系,分析二者在長期是否具有穩定的均衡關系。
2.3變量的協整檢驗恩格爾(Engle)和格蘭杰(Granger)在20世紀80年代提出了協整的概念。它的基本理念是認為,雖然2個或者2個以上的變量是非平穩的,但其經過線性組合后,有可能成為一個平穩的變量,即在2個或2個以上非平穩變量之間存在一種均衡關系。協整檢驗根據檢驗對象可以分為2種:①Johansen協整檢驗,即基于模型回歸系數的協整檢驗;②E-G兩步法,即基于模型回歸殘差的協整檢驗。本文選用的是第2種檢驗方法,其思想是對二者回歸方程的殘差序列進行平穩性檢驗,若殘差序列是平穩的,則表明2個變量之間存在協整關系,反之則不存在。所以協整檢驗分為以下兩步:首先用普通最小二乘法估計m和sa之間的方程,計算其非均衡誤差;第二步,檢驗殘差et的單整性,看殘差是否是平穩序列。其殘差序列檢驗結果,如表3所示。通過表3可以看出,ADF的檢驗值小于顯著性水平為1%的臨界值-2.5980,可以認為殘差序列e是平穩序列。即m和sa是一階協整關系,也就是說二者之間存在長期穩定的均衡關系。
2.4Granger因果關系檢驗經過上述協整檢驗,雖然可以確定m和sa之間存在協整關系,但對于理財產品市場與儲蓄市場之間的因果關系并沒有明確地結論。為了檢驗二者之間的相互影響關系,使用格蘭杰因果關系進行檢驗,設定模型。由表4可知,當滯后期為2時,得到了sa不是m的格蘭杰原因的P值為0.0316,在5%的置信區間下拒絕了原假設,說明sa在滯后二期是m的Granger原因;當滯后期為3時,得到了sa不是m的格蘭杰原因的P值為0.0840,在10%的置信區間下拒絕了原假設,說明sa在滯后三期是m的Granger原因。這表明銀行理財產品發行量的增加,會對儲蓄余額產生單方向的影響,且這種影響有滯后效應。
2.5研究結論通過以上VAR模型分析的結果表明:理財產品的發行量與儲蓄存款的余額存在顯著的長期均衡關系,即理財產品發行量的增加會對儲蓄市場產生影響。這就驗證了本文在第二部分的理論分析,即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的大量發行和銷售吸引了較多的市場資金。如果考慮到其他的理財業務,如互聯網金融等,那對儲蓄市場的影響作用將會更加顯著。
3政策及建議
關鍵詞:商業銀行;個人理財;問題;建議
一、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主要存在的問題
(一)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服務的層次有待提高
近年來,國內各家中資銀行紛紛成立了“個人理財中心”、“理財工作室”,但只有在一些大城市才有一些針對高端客戶的服務,而大多數理財中心只是停留在概念上,提供較低層次的服務。一些銀行提供的個人金融業務基本還停留在原來的存貸業務層面上,即使增加了,也只不過是如代買國債、金融業務咨詢等簡單的業務。銀行做的只是把自己的產品展示出來供客戶選擇,而并非是為客戶量身裁衣,進行專業的理財咨詢服務和投資組合建議。
(二)金融產品(包括理財產品)單一,且同質化現象嚴重
目前我國各商業銀行推出合規的金融產品只有幾十種,與世界各大銀行兩萬多種金融產品相比簡直是滄海一粟,根本不能滿足廣大個人的理財需求。同時,各商業銀行金融產品同質化比較嚴重,產品的開發和設計能力很弱。在金融產品的開發上,好的就一哄而上,缺少創新意識和特色,只是照搬照套,令顧客無所適從。
(三)個人理財服務對象門檻過高,缺乏適合普通大眾和工薪階層的金融品種
金融品種缺乏廣泛的適應性。雖然近年來銀行開拓的個人理財品種在不斷增加,同時為不同的客戶開發不同的產品,但是能向大眾普及的產品并不多,例如有些銀行的人民幣理財產品的起點需要達到5萬元甚至10萬元才能辦理,個人通知存款的起存點也要在5萬元以上,服務范圍狹小,沒有適用普通大眾和工薪階層的金融品種。
(四)商業銀行提供的是金融產品,而不是金融服務
大部分商業銀行都是把產品的宣傳單分別展示在架子上供客戶任意選擇,而缺乏個性化服務。因為客戶不能單憑自已對一些宣傳單上的介紹而全面了解這些產品的功能和效用,而客戶需要的不僅僅是各種擺出來的理財產品,而是銀行的理財人員在詳細了解分析其需求后,再根據客戶的特點來設計的個性化的理財方案。
(五)現有商業銀行的普通員工和專業理財人員理財專業素質急需提高,高素質專業理財人員非常缺乏
在目前商業銀行中,很多銀行的普通員工都不知道什么是“個人理財”,又怎樣去開展個人理財市場的營銷?有些銀行理財人員只是經過銀行內部挑選,沒有經過任何培訓和學習就直接上崗。而對于一些資深的理財專業人員又缺乏行業規范管理和職業道德約束,例如一些客戶資料保密、產品風險提示等風險管制等。高素質專業理財人員非常缺乏。
(六)部分客戶個人理財觀念不正確,個人理財市場有待培育
由于國內普及性金融教育嚴重滯后,客戶對風險收益沒有正確的認識,許多顧客在很大程度上把理財等同于發財,只求利潤最大化,而忽視了投資的風險;部分銀行理財營銷側重于收益的宣傳,沒有嚴格履行風險提示義務,使個人理財金融產品的預計(設計或宣傳)收益率與顧客的實際收益率差距很遠,其結果是絕大多數客戶不在銀行開辦個人理財業務。
二、關于改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的建議
(一)加強對客戶需求的調查研究,尋找和開發市場
有需求就有市場,有市場就有效益。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網站公布的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05年9月,金融機構人民幣各項存款余額29.26萬億元,儲蓄余額達到14.23萬億元。在對北京、上海、天津、廣州等四個城市進行的專項調查顯示,74%的被調查者對個人理財服務感興趣,41%的被調查者表示需要個人理財服務(曹文,銀行個人理財市場問題凸顯)。這說明了我國目前開展個人理財服務的社會需求很廣泛,越來越多的普通客戶渴望得到銀行提供的個人理財“一站式”服務。但是現在中資商業銀行一般都和外資銀行一樣,把著眼點放在20%的重點客戶市場上,而把80%的普通、工薪階層客戶忽略掉。外資銀行這樣做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基于他們所擁有的網點資源、經營金融業務品種范圍等條件的限制,而這正是中資商業銀行所擁有的優勢。根據以上的調查和現在的實際情況,城市大部分家庭特別是經濟較發達地區家庭都有數額不等的儲蓄存款。如何對這些存款進行保值、增值、投資和理財?這是客戶和中資銀行須共同考慮研究的。中資銀行要實現由經營產品向經營服務、品牌、文化方面轉變,就絕不能對中低端客戶“一棄了之”。反而,更應該把它作為重點開發的市場。
(二)以客戶為中心,加強對中低端客戶理財的服務
中資商業銀行應加大在中低端客戶理財的服務力度,例如大力開發一些“基金定投”的業務,讓更多普通工薪階層客戶參與其中。而對于一些中高端客戶還可以細分產品以供客戶選擇,比如銀行傳統人民幣理財產品區,外匯理財區,基金區,保險區等幾大板快。這樣使所有的客戶就對金融理財產品的分類一目了然,便于選擇。
(三)實行差異化服務,不同的客戶配備不同類型的理財服務
首先,對于絕大多數客戶來講,太多的產品會導致其不能選擇而失去興趣。銀行理財人員可以針對每一款產品做個標簽。這個標簽從六個指標來評定該產品的特性,即:安全性、收益性、流動性、加入門檻和成本、接受服務的便捷性和提品商的背景。絕大多數理財產品都具有復雜性、虛擬性、未來性和風險性,但通過上述6個評價指標,基本上”鎖定”了理財產品的特性,當然還有一部分產品特性只有市場和時間才能告訴我們答案。如此一來,客戶在獲取相關信息的同時可以對不同產品加以優、劣勢比較,從而找到適合自己的理財產品。
其次,理財群體有不同的層次,有的只需要購買一種或幾種理財產品就可以,有的需要對自己大筆資金進行理財規劃,這時我們就需要實行差異化服務。一些單一的,小額的理財服務可以由一線或大堂經理代為解答,而一些大額的、復雜的、多種理財產品組合的應由金融理財師(簡稱AFP)和國際金融理財師或注冊金融理財師(簡稱CFP)等高級理財規劃師對其進行一對一的服務了。
(四)以市場為導向,加大開發產品力度,增加理財產品種類,開拓理財渠道
1.對于商業銀行來說,選擇理財產品的開發方向是非常重要的,設計產品首先考慮的是市場需要,市場才是風向標,因為沒有市場的產品設計得再好也沒用。2.設計和開發理財產品要全方位地運用風險判斷技術和收益測算技巧,要求開發人員對所有金融產品,對各類金融市場了如指掌,并能夠進行綜合運用,測試的程序也非常復雜。所以應該長時間地大力投入。3.銀行除了自行開發產品外也可以加大與其它金融機構的合作從而增加理財產品的種類和渠道。商業銀行由于受金融、證券和保險分業經營政策的限制而無法開展一些業務,但卻可以通過代銷或的渠道來彌補這方面的不足。例如商業銀行可以與一些保險公司、基金公司、證券、信托公司合作設計一些靈活多變的理財產品放在銀行代銷代售,從而填補了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的某些空白。由于現行的個人理財市場的格局是銀行搭臺、多家唱戲,但其主角仍然是銀行,銀行憑借龐大的客戶資源和銷售渠道,以及快速的銷售能力,會進一步加強其在個人理財市場的主導地位。
(五)建設有特色和競爭力的理財品牌產品,實行多層次品牌戰略
1.各商業銀行應開發和建設有特色的理財品牌產品,防止產品同質化現象,增加市場競爭力,更好地服務于自己的顧客。2.從整體發展趨勢看,今后的理財品牌將會有三個層次:第一層次是創新能力強、產品差異大、服務能力強、成長性好的成熟品牌,包括光大銀行“陽光理財”、招商銀行“金葵花”理財、工商銀行的“理財金賬戶”,中國銀行“中銀理財”等;第二層次是創新一般、產品差異較小、服務差異化程度較低的品牌;第三層次是投入有限、創新差、服務能力差的品牌。商業銀行應實行多層次品牌戰略,吸引和服務多層次的顧客,擴大顧客群。3.在品牌建設中,商業銀行應多運用公眾媒體等資源傳播和塑造品牌,增加這方面的投入和營銷。因為提供技術含量高、設計差異高、服務個性化的理財產品對于提高品牌競爭力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同時也為整個銀行業務轉型提供良好的基礎條件。(六)提高理財從業人員的專業水平,壯大理財專業資格人員的隊伍
與國內外的外資銀行理財從業人員相比,國內中資銀行的理財人員缺乏專業培訓和專業素質,部分從業人員專業水平較低,具備專業理財資格的人員很少。要改善這種狀況,應同時從兩個方面開展工作:第一,加強對目前在崗理財從業人員的培訓。2005年3月,我國的《金融理財師考試認證暫行辦法》開始實施?,F在已經有很多關于金融理財師(簡稱AFP)和國際金融理財師或注冊金融理財師(簡稱CFP)的課程開辦,各商業銀行可以對其在崗理財從業人員進行培訓,以提高其從業人員的專業素質和專業水平。第二,要求和支持鼓勵理財經理層或業務骨干通過考試具備金融理財師(簡稱AFP)資格,少數優秀的已經具備金融理財師資格的,再去通過培訓考試具備國際金融理財師(簡稱CFP)資格,使整個理財隊伍具備專業從業資格人員從無到有不斷增加。尤其是要注重第二個方面的工作,注重理財類高端人才的培訓和培養。只有從業人員具有過硬的專業水平技能,才能令客戶信服,讓銀行為其理財。
(七)應加強理財從業人員和理財行業的職業道德和誠信
與外資銀行相比,我國商業銀行的理財行為或者說銷售行為不夠規范和缺乏規管。因為個人理財產品嚴格來說是風險產品,而風險的承擔者是客戶,而現在商業銀行的理財人員大多數是一味強調收益保證,而在談到風險時往往含混其辭,過多過高的承諾不符合金融產品的客觀規律。因此,商業銀行應該作出內部指引,從風險提示到產品設計再到收益說明,全面規范和引導金融產品的銷售行為,用規則和流程科學地防風控險。只有講究理財的道德和誠信,才能令客戶放心,并讓其為自己理財。
(八)倡導正確的理財觀念,追求收益風險均衡,不斷培育和開發個人理財市場
目前很多客戶的理財觀念只是追求收益的最大化,從而背離了理財的真正意義和作用;還有些客戶只是求安全,任何投資都不參與,只會把金錢長期放在一些風險低收益低的產品上,缺乏有效的理財配置。理財的真正目的是合理地安排資金,使資金保值增值,從而達到人生的收支風險的平衡。
每個客戶的理財目標不同,對收益和風險的追求都有不同。銀行應該針對不同的客戶需求進行不同的產品分配。對于一些保守型的客戶應為他們提供一些存款型、保障型為主的理財產品,而對于一些投資型的可以為其配備一些基金、外匯或信托投資型的產品。對于一些長期投資的客戶可以配一些中長線產品,對于一些短期投資型的客戶則要為他們配些流動性強的產品,讓客戶各取所需。在此基礎上,不斷培育和開發個人理財市場。
【主要參考文獻】
[1]賀坤.關于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幾個問題[J].中國金融,2005,(24).
[2]仲巖.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市場細分的問題與對策[J].中國市場,2005,(36).
關鍵字:信托委托個人理財法律性質
信托制度源于英國中世紀的用益物權歷經百年在英美法國家成熟成型,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轉移給受托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財產的關系。[1]這就牽扯到三方當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大體來說,整個信托法就是在對三方進行權利義務的分配與經濟利益的平衡。
信托制度與委托制度具有相似之處,首先兩者都是通過委托行為而產生,其次都以信任為建立之基礎。再次,兩者均為諾成合同、雙務合同。委托人和受托人既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承擔相應的義務。但是他們之間又存在著明顯的區別。首先信托可以因合同、遺囑等其他委托方式設立,而只能通過委托合同設立。其次信托中的受托人享有充分的權限處理信托事務,不受委托人或受益人肆意干涉,而只能根據委托人的授權進行活動,權利受限。再次,委托關系成立后雙方當事人可以任意終止即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但信托關系成立后受托人不得隨意辭任,受托人辭任須經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信托存續具有穩定性和連貫性,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等緣故而終止,而這種情況下委托合同即行終止。[2]第四,信托中受托人是以自己名義處分信托財產并直接承擔法律后果,而除特殊情況一般須以被人名義從事相關活動,行為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擔。另外英美法中信托財產權須移轉,所有權與受益權分離,而委托中財產所有權是不移轉的,此為信托法引入國內最大的爭議。
當前銀行業的個人理財業務正遍地開花,然而多家銀行在這項中間業務上卻不同程度地面臨“零收益”、“負收益”的困境。剔除金融領域的制度障礙,我們發現就連理論基礎——理財業務的法律性質在不同文件中定性模糊甚至相沖突,一個制度的法律性質決定和影響著其所涉及的各方的權利義務,從而使其具有不同的風險特征和監管要求,“皮之不存,毛將焉附”,結合我國當前的法規政策找準“是什么”這一理論起點非常必要。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9條規定:“綜合理財服務,是指商業銀行在向客戶提供理財顧問服務的基礎上接受客戶的委托和授權,按照與客戶事先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的業務活動。在綜合理財服務活動中,客戶授權銀行代表客戶按照合同約定的投資方向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投資收益與風險由客戶或客戶與銀行按照約定方式承擔?!蔽?、授權、風險本人承擔,這一規定就明確將銀行與客戶之間的法律關系定性為委托法律關系。后來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辦法》和《指引》明確界定了個人理財業務是建立在委托關系基礎之上的銀行業務”,[3]從而進一步支持了這種觀點。但是《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第9條又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將銀行資產與客戶資產分開管理,明確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管理、調整客戶資產方面的授權。對于可以由第三方托管的客戶資產,應交由第三方托管?!睆娬{了屬于信托關系中很重要的財產獨立性,與《信托法》第16條規定“信托財產與屬于受托人所有的財產相區別不得歸入受托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相契合。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口號“受人之托,代人理財”也從某種程度上表明了銀行與客戶之間的信托法律關系。但是還須針對個人理財業務進行相應分類具體分析,綜合得出結論。
按照管理運用方式不同,可以分為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按照銀行是否承諾保證收益可以分為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和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而根據《暫行管理辦法》第13條“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可以分為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和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p>
如前所述,《暫行管理辦法》第9條對綜合理財服務的理解是委托關系,而理財顧問服務則不同。銀行從客戶利益角度出發,利用自己在理財投資領域中的信息優勢和理財經驗,向特定的客戶提供咨詢的一種專門化和個性化服務。但銀行不為客戶做出具體決策,不管理和處分客戶的資金,有權做出最終的投資決定的仍是客戶本身,并承擔由此產生的收益和風險,銀行只有權獲取一定的傭金收入。[4]這是典型的技術咨詢合同,依合同法應屬委托關系。
對于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因為“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承諾支付固定收益”,與銀行儲蓄存款保本并承諾利息的性質頗為相似,為防止引發銀行借用這一理財業務變相高息攬儲,惡性競爭,所以有必要將“固定收益”限制在相應的存款利息以下。雖然“其他投資收益由銀行和客戶按照合同約定分配,并共同承擔相關投資風險的理財計劃”,似乎表明本金之外的投資風險和收益共擔共享,與單純儲蓄不同,但所占比重過小,此理財業務以保值為主要目的,所以依然應定性為借貸法律關系。
信托法上受托人僅對因“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損的”,須以自己財產補足信托財產。但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依然承諾保證本金支付,沒有信托法上的條件限制,所以也無法解釋為信托法律關系,只能作借貸關系解釋為當。
但是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就不同了,“商業銀行根據約定條件和實際投資收益情況向客戶支付收益,并不保證客戶本金安全的理財計劃”在該業務的實際運作中,客戶將資金賬戶的管理權全部授予了銀行,銀行成為了名義上的所有人,自主管理和處分的權限很大,其與委托制度中,人必須嚴格按照委托授權的內容和范圍來處理相關事務否則就構成無權或越權的規定存在很大不同。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在以下三點上面符合信托關系特征:一是所有權與利益分離,二是信托財產獨立,三是受托人只承擔有限責任。所以將其解釋為信托法律關系更為妥當,同時還能有效保護弱勢地位的客戶利益。
綜上所述,在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法律性質上,立法規范本身就模棱兩可,態度搖擺不定,開展的具體業務內容又大相徑庭,很容易因為一個細節變動引致其法律性質的變化,所以有必要理順目前紛繁的個人理財業務,以法律性質為起點探討法律規制和監管措施。
參考文獻:
《銀行理財產品法律性質辨析》李勇
《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監管法律制度研究》宋佩
《信托法論——中國信托市場發育發展的法律調整》吳弘賈希凌
(一)立法層次過低,法律體系不健全我國目前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法律規范主要有:2005年11月1日銀監會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與《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2006年4月18日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的《商業銀行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2006年6月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于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2007年11月的《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調整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2008年4月的《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有關問題通知》;2009年4月的《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報告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2009年7月的《中國銀監會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2011年9月的《中國銀監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及2012年開始實施的《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上述法律規范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健康發展,但是由于這些法律規范的立法層級太低并且不系統不全面,還遠不能滿足我國目前理財業務的健康發展所需的規范需求。
(二)現有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法律法規不完善1.個人理財業務法律性質界定不準確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將綜合理財服務的性質定位于“委托”,但是《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第九條又規定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中可以由第三方托管的客戶資產應交給第三方托管,這個規定體現出個人理財業務中客戶資產獨立于銀行自有資產,這與信托財產的獨立性的規定是一致的。上述兩種相互矛盾的規定導致人們對理財業務是屬于委托關系還是屬于信托關系產生了爭論。這種法律界定的模糊和實際業務操作的沖突使得法律風險的發生難以避免,也使得銀行難以判斷應當適用何種法規規制自身業務[2]。2.個人理財業務信息披露制度不夠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是指信息披露主體將反映其基礎素質、資產質量、經營狀況及其內在發展潛質等方面綜合素質的主要信息,如財務會計報告、各類風險管理狀況、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項等,以一定的方式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地向利益相關者予以公開而形成的一整套行為規范和活動準則”[3]。為了保護客戶的財產利益不受到侵害,商業銀行也需要對理財業務的相關信息進行及時和完整的披露,這既是保障客戶的知情權的需要,也便于監管機構對其進行監管。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了商業銀行的一些信息披露義務,如規定了商業銀行有向客戶提供相關資產的賬單、理財計劃投資以及收益報告義務等,2009年的《中國銀監會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問題有關問題的通知》在第六條細化了商業銀行向客戶披露的信息范圍。但是這些條款所提供的信息可以知道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信息披露僅僅局限于理財產品的相關信息,并不包括其他對于客戶進行投資選擇十分重要的信息,如商業銀行的相關財務狀況信息以及與理財產品類似的其他理財產品的相關信息,具體負責部門、經營管理人員情況,擬投資產品背景等。因此,進一步拓寬理財產品信息披露范圍十分必要。再者,在理財業務中,銀行與客戶雙方信息處于不對稱的狀態,只有建立完善的理財業務信息披露制度才能有效保障理財客戶的利益不受侵害。
(三)相關配套法律制度缺失首先,個人理財業務會給客戶帶來投資收益,因此其必然會涉及稅收問題,但是我國目前的稅法和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法律規范均未對理財產品收益的征稅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實務中,一些商業銀行對理財產品收益的稅收進行代扣,一些銀行則在理財協議中規定由客戶自行承擔申報職責。但是,理財業務類型多樣,不同的理財產品在理財期限、收益支付方式和法律性質等方面都存在差異,對理財產品進行征稅,其稅率、征收方式等是應當統一規定,還是應根據其類別不同而區別對待,均待有關法律作出明確規定。其次,我國缺乏對金融消費者進行保護的法律制度。雖然《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六十一條和第六十二條體現了對于個人理財業務投資者的保護,但是這兩條法規在法理上屬于準用性規則,它們的適用需要援引或參照其他法規的內容,法規本身欠缺確定性和指引性。理財業務客戶屬于金融消費者范疇,但是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并沒有針對金融的特殊性與專業性而對金融消費者進行相關保護,甚至沒有金融消費者這個概念[4],這就使得個人理財業務客戶在遭受損害時很難尋求法律救濟。再次,個人理財產品的破產清償問題缺乏規定。商業銀行在經營不善出現破產清算時,個人理財產品的清償應當如何排位,這個問題在破產法和商業銀行相關破產清算條款中都缺乏規定。因此在商業銀行進行破產清算時,個人理財產品應當排在什么清償順位也是相關法律需要完善的地方。
二、完善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法律制度的建議
(一)提高立法層級前述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和《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等規制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法律規范均是由銀監會主導制定的行政性文件。從立法的程序上講,規章性文件的制定沒有法律議案提出、審議、法律的表決和通過、公布等規范性程序;從邏輯性、規范性和穩定性上講,它們與法律文件相比也有很大的差距。當各金融機構面臨利益的誘惑,這些權威性不足的規章性文件就無法有效地對個人理財業務進行規制。因此,為了更加有效地規范銀行以及其他金融機構的行為,我們應當將對個人理財業務的規范上升到立法層面,以法律條文的形式規定個人理財業務中銀行以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遵循的法律原則、權利義務、操作標準以及法律后果,這對于個人理財業務中各類糾紛的解決和法律風險的防范尤為重要[5]。我們應當通過提高現行法律法規的位階,盡快將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納入商業銀行法,并在此基礎上制定相關的行政法規,進一步完善對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進行規制的法律體系。
(二)完善現有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法律法規1.準確界定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法律性質只有準確界定個人理財業務的性質,才能準確界定個人理財業務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屬性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內容,才能妥善解決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法律糾紛,同時也有利于監管部門實施正當有效的監管。根據《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的規定,理財顧問服務僅僅是提供一種咨詢,不涉及客戶資金的運作和管理,這種理財服務的屬性顯然既不是委托也不是信托。在綜合理財服務中,保證收益與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本質上與銀行存款業務相同,其法律關系應為借款合同關系。我國目前《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對于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法律性質不作區分地統一規定是不準確的,我們應該對各種理財業務在類型細分的基礎上準確界定其法律性質。2.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的信息披露不僅應當包括銷售理財產品時的產品信息告知義務,還應包括理財產品存續期間的相關信息持續披露義務。首先,在銷售理財產品時,商業銀行除需要向客戶披露理財產品的投資方向、具體投資品種以及投資比例等有關投資管理信息,還應當提供理財產品實際運作管理團隊人員的組成與資質等相關信息。其次,在理財合同有效期內,商業銀行應當持續向客戶提供與理財產品有關的所有信息,如理財產品的價值變動、收入和費用、期末資產估值等情況,商業銀行自身的重要經營情況、管理理財資產團隊的重要變化情況,以及可能對投資者權益或者投資收益等產生重大影響的突發事件等。對于非保本浮動收益性理財產品,由于其比其他理財產品投資風險大,商業銀行需要向客戶披露的信息還應當包括與客戶的理財計劃和規模相似的其他理財計劃的報表,以供客戶進行比較選擇。除此之外,商業銀行還應當定期向非保本浮動收益性理財產品客戶報告理財計劃各投資工具的財務報表、市場表現情況及相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