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10-09 08:17:25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合同審計報告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等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委托目的和內容
甲方委托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
1.甲方承擔會計責任(管理當局的責任),即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保護資產的安全,并保證其提供的全部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2.乙方承擔審計責任,即依據《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的規定,對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承擔責任。
第三條 甲方義務
1.按協議時間提供審計業務所需全部資料,包括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
2.協助乙方查看業務現場,并提供其他必要的協助;
3.按協議條件及時足額支付審計費用,不以足額支付審計費用為條件影響報告意見;
4.按委托目的正確使用審計報告,不給使用人關于審計報告理解的誤導。
第四條 乙方義務
1.嚴格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執行業務;
2.應于_________________前出具審計報告;
3.對在業務執行過程中獲悉的商業秘密保密。
第五條 審計收費
1.根據北京市物價局最新規定和委托項目的工作量、難易及風險程度確定審計費用。
2.經協商,雙方確定本項目的審計費用及付款時間如下:審計費用:______________;付款時間:簽訂合同之日支付審計費用總額的_________%,即大寫_________元,交付審計報告時支付剩余的審計費用,即大寫_________元。
3.因業務需要由乙方墊付的費用,如差旅費等,由甲方另行全額支付,不計入上述費用。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由于甲方變更計劃,或未及時提供審計所需全部資料(或工作條件)而造成乙方返工、窩工或修改報告,乙方可合理延期出具審計報告或拒絕出具審計報告,甲方應根據乙方實際消耗的 工作量另行支付相應費用;
2.如因甲方原因導致本項目中途停止,乙方所收費用不再退還甲方;
3.除因甲方原因以外,乙方未在合同規定期限內提交審計報告,甲方可以拒絕支付服務費用;
4.如合同任何一方違反上述條款,都應負責賠償由此而給對方造成的合理損失。
第七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及時友好協商解決。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時,合同任何一方可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 附則
本合同自雙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權代表簽字簽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1. 發票:
①開票時間;
②開票單位或個人前后是否一致,是否與合同一致;
③是否全額掛賬。
2. 合同:
①合同要素是否齊全;
②是否在合同中規定付款方式或條件;
③招投標、合同簽訂、驗收、審計的時間,前后順序是否合理;
④追加或補充協議是否超過原合同數額的10%;
⑤超過10萬元的工程是否進行政府統一招標。
3. 審計報告:
①超過5萬元的工程是具有審計報告;
②是否按照審定值付款;審定值是否與財政統計數據一致。
4. 決算書:
決算書必須由施工單位確認金額并蓋章,村兩委及監委簽字確認蓋章。
5.付款:
①是否為財政撥付??顚S?;
②是否按照合同規定的付款條件進行支付;
③無審計報告前提下,支付款項是否超過合同值的70%.
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的范圍
(一)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包括:全部使用財政預算內投資資金、專項建設資金(含各類所有制的企事業項目)、非稅收入資金、政府債務資金等政府資金的項目。
(二)未全部使用政府資金,但政府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超過50%;或者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項目。
(三)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等方面依法給予優惠政策的公益性項目(含政府保障性住房、拆遷安置房等項目)。
(四)由政府投資建設的縣鄉公路、橋涵、水利工程及城市基礎設施配套項目等。
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的程序
(一)下發通知書。縣審計局在實施審計前,選派審計人員組成審計組,進行審前調查,編制審計實施方案,并在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二)收集證明材料。被審計單位根據審計通知書的要求,向審計組及時提供與政府投資項目有關的完整資料,并對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其他相關情況作出書面承諾。
(三)實施審計??h審計局根據政府投資項目的情況,采用不同的審計方式。1.對投資較大、建設周期較長或者關系國計民生的重大政府投資項目進行跟蹤審計;2.對一般項目(2000萬元以下)進行竣工決算審計;3.對與項目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四)審計復核。項目審計質量復核實行跟蹤復核和結果報告復核。復核人員根據實際情況對審計項目選擇進行一般復核或重點復核,并出具復核意見書;對符合聽證條件的處罰事項,在作出審計決定前組織聽證。
(五)審計報告。審計組向縣審計局提交審計報告前,應當征求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并由審計人員予以注明。
縣審計局根據審計署規定的程序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審議,提出縣審計局的審計報告。
(六)審計結果處理。審計人員要樹立“依法審計,服務大局”的意識,以督促建設單位自行糾正為主,審計處理、處罰為輔的原則,對一般性違規行為,縣審計局向項目建設單位發出《建設項目跟蹤審計意見單》予以糾正;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有關基本建設程序和國家財政、財務收支規定,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縣審計局可向其上級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建設工程準備階段審計
1.建設項目程序審計:主要對立項審批、各項許可、建設管理和竣工交付等內容審計,督促政府有關部門按規定程序辦理審批業務,促進依法行政。
2.內控制度建設審計:主要關注內控制度是否建立、是否健全、是否落實,防止制度形同虛設,避免出現重大問題。
3.征地拆遷情況審計:主要對拆遷程序、拆遷承包合同的簽訂以及拆遷補償資金結算的真實性、合法性審計。
4.工程招投標及合同審計:主要對招投標程序、招投標文件、招標辦法及施工招標中的工程量清單審計,對建設合同主要審查是否全面反映招標文件的精神、是否充分體現中標單位的投標承諾、是否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合同的執行風險、是否明確了國家審計條款等,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可行的審計建議,避免虛假招標或暗箱操作問題的發生。
5.工程造價預算審計:主要審查工程造價預算編制依據是否充分、準確。重點關注工程量的增減變動及真實性、合法性,杜絕虛假簽證、重計工程量和偷工減料等行為;關注招標項目工程量清單內容增減變動及調整情況,防止不按圖紙施工、不按規格、標準用材、隨意變更項目等;關注增加工程情況,防止施工單位虛列增加工程、多計工程價款、隨意增加工程項目、多加隱蔽工程量問題的發生;關注價格變化因素,遏制低價中標排擠出競爭對手后,采取軟硬兼施手段向招標人“磨價”,如停工、拖延工期、賄賂等現象。
(二)建設工程實施階段審計
1.合同履行情況審計:主要關注招標合同和監理合同的履行情況;設備、材料采購合同和施工合同中的隱蔽工程。重點加強對工程變更和現場簽證環節的管控,防止損失浪費及腐敗現象的發生??h審計局研究制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簽證管理辦法》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跟蹤審計操作規程》。政府投資跟蹤審計建設項目的工程變更與現場簽證必須由現場跟蹤審計人員認可并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簽發“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變更簽證單”,未經縣審計局簽發的,工程竣工決算審計時不認可工程造價。
2.合同外工程審計:主要對合同外工程(變更工程、增加工程、額外工程、工程索賠等)、合同未涵蓋或未明確的工程項目是否履行相關程序和涉及的工程費用進行審計。
3.建設經費支出審計:定期或不定期對建設經費的支出情況進行審計,主要審查財務收支的合法性、經費支出的合規性、會計資料的完整性、支出進度和比例是否受到合同的約束等。
(三)建設工程竣工決算階段審計
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包括從籌建到竣工的全部實際支出費用。主要包括:建安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和其他投資。
1.工程結算審計。重點審查工程類別劃分是否合理,有無多計工程量、高套錯套定額,采用的清單綜合單價是否準確,設計變更、工程簽證和索賠等重大事項是否真實,材料差價調整、計算準確與否等。
2.竣工決算審計。主要審查待攤投資的真實性、合法性,核實工程建設配套設施費用,有無擠占工程投資支出;建設資金使用的手續是否健全;建設單位管理費的記取范圍和標準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等。建設單位在項目竣工后20日內,按縣審計局書面要求提交真實、完整的工程決算資料,縣審計局收到資料后要按照審計程序組織人員依法實施審計,提供便捷、高效、優質的服務,60日內(1000萬以下30日內)提出審計局的審計報告。
四、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管理
政府投資審計資金量大,專業性強,涉及門類雜,變化因素多,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工作中堅持“以工程造價審計為突破口,以跟蹤審計為主要形式,以計算機審計和設備儀器輔助審計為重要手段,以提高績效為目標開展投資審計”的原則,加大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
(一)實行政府投資項目必審制??h審計局是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的主管部門,依法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建立政府投資審計中心,加強政府投資審計人員力量配備,實現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全覆蓋。一是被列入審計監督范圍之內的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決算,必須接受縣審計局的審計,未經縣政府同意和縣審計局委托,中介機構不得審計。二是簽訂施工合同時,必須在合同中明確,工程價款以縣審計局依法作出的審計決定作為最終結算依據。三是縣審計局出具工程竣工決算審計決定之前,財政和建設部門對工程撥款不得超過工程實際進度的80%。
(二)實施重大投資項目跟審制。對投資多、影響大的重點項目,縣審計局要提前介入,采取階段跟蹤、環節跟蹤、現場跟蹤等多種方式,對重大投資項目進行全過程跟蹤審計。一是建立審計組與項目建設管理單位定期聯系制度。項目建設管理單位定期將建設過程中發生的對項目有重大影響的基礎開挖、設備材料采購、隱蔽工程、重大設計變更、工程款支付等情況及時通報給審計組,審計人員及時深入項目現場對重大事項進行跟蹤審計,為后期竣工結算審計奠定基礎。二是推行跟蹤審計意見書制度。對在跟蹤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出具《跟蹤審計意見書》,建立起“即查即糾”的處理機制,做到及時發現問題、及時提出建議、及時督促整改,發揮審計處理的前瞻性、預防性和時效性作用。三是落實階段跟蹤審計報告制度。定期反映項目建設階段狀況和資金管理運行情況,做到階段性審計報告和最終審計報告有機結合,提升審計效益。
(三)實行政府審計主導與社會中介機構參審制。為保證實行政府投資項目必審制的審計質量和效率,采取以政府審計為主導、中介機構和社會專業人員參與相結合的方式,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聘用投資審計專家、中介機構和社會力量參與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加大對工程造價咨詢的預算審計和工程竣工決算審計力度??h審計局研究制定社會中介機構和人員參與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管理辦法、質量控制與考核辦法、參審人員行為準則等操作規章,加強對外聘審計人員和中介機構的管理和監督??h審計局要對所委托的中介機構業務質量和出具的審計結果負責。縣審計局委托社會中介機構或者聘請專業人員參加審計工作的費用,由縣財政列入預算予以保證,或縣政府依據審減金額的5%撥付縣審計局,專項用于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
五、責任追究
(一)項目建設實施單位有截留、侵占、挪用、騙取政府投資項目資金,虛列建設成本,隱匿結余資金,未經法定程序審批擅自變更設計、虛假簽證等行為的,審計、財政、監察等部門建立聯動、協調機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處罰,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二)項目建設單位故意拖延或者拒不辦理竣工結算或決算審計的,縣審計局將依照《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責令其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和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三)縣審計局應加強對投資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和廉政紀律教育。審計部門審計人員及聘請的專業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索賄、受賄或者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職務不當利益的;
2.隱瞞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財經法紀行為的;
3.泄露國家秘密或被審計單位商業秘密的;
4.對委托中介機構或人員工作未盡督導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
5.與聘請的專業人員或受托機構串通舞弊的;
6.有其他、行為的;
關鍵詞:公路工程 業主審計 效力 認定
近年來,公路工程項目業主審計越來越多也越來越嚴格,如果審計中審計報告核減工程款比較多,就會對被審計單位造成影響,嚴重時甚至催跨一個企業,如何認定業主審計的效力對施工單位非常重要,為了說明這個問題,筆者先介紹處理過的兩個案例:
1.案例一
2002年8月,廣東某施工單位(以下稱施工單位)中標一南方城市公司(以下簡稱業主)組織實施標的高速公路路面工程M合同,并于同年8月13日雙方簽訂《合同協議書》,合同總價為人民幣262764438元。隨后,施工單位組建項目經理部,于2002年9月至2003年11月按照業主和工程監理單位的要求,完成了所有工程施工任務,并與2003年12月交付業主管理。2006年9月,業主所在市審計局對施工單位所完成的工程進行審計,最終審減工程總造價4415437元。施工單位不同意業主根據審計決定扣減工程款,在與業主多次協商無效的情況下申請仲裁解決。仲裁請求包括1、要求業主支付未付工程款4911097元;2、 要求業主支付工程款利息;3、要求業主承擔仲裁費及律師費。
仲裁結果為:第一、業主支付施工單位工程款4911097元;第二、業主承擔仲裁費44158元。裁決庭評議的意見為:第一、認定雙方合同合法有效應認真履行;第二、審計結論不作為結算依據;第三、業主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應承擔仲裁費。
2.案例二
2002年1月,施工單位A公司和業主B公司簽訂了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約定由施工A公司承包全長3757.14米工程施工,工程項目分道路工程、雨污水管道工程、橋梁工程和駁岸工程四部分,工程造價為人民幣85060529元。合同還對工程的開工竣工日期、工程款的支付、質量與驗收、合同價款及調整、工程變更、竣工驗收、竣工決算、爭議的解決等事宜,作出了明確的約定。合同簽訂后,施工單位即嚴格按合同要求開始組織施工,于2003年6月,A公司完成了全部工程的施工,并于2004年1月14日通過了竣工驗收,工程竣工質量等級評定為優良。A公司送審的工程決算總造價為人民幣 99213715.89元,B公司累計支付的工程款為87692289元(含工程質量保修金),根據決算總款尚差11521426.89元。2004年11月業主B公司根據合同約定委托C工程造價事務所進行審計,2006年11月C事務所審計報告核減變更造價11521427元。2007年4月A公司將爭議提請W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請求①業主支付工程款11521426.89元;②業主承擔逾期付款利息及仲裁費。仲裁庭意見為:第一、確認雙方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嚴格遵守并履行;第二、不能推定業主認可了決算報告造價;第三、關于委托審計的問題,C事務所審計報告沒有得到A公司的確認,審計報告對A公司不發生效力。仲裁庭為了得出一個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的造價鑒定結果,決定由仲裁庭另行委托合格的審計單位進行審計。
裁決結果為:①業主B公司支付施工單位A公司工程款5683316.83元(其中確認的變更工程造價為10101454.41元);②仲裁費73145元,由A、B公司各半承擔。
以上兩則案例均是發生在施工單位與業主間,糾紛引起的原因都是由于業主審計執行審計結果進行扣款而施工單位不同意扣款,以上兩案例可以將業主審計分為以下兩類:國家審計機關對業主的直接審計;業主合同約定的社會審計。對兩種審計的效力,可以從以下方面進行認定:
2.1國家審計的效力
國家審計只是審計工作的一種形式。審計工作一般分為三種:國家審計、內部審計、社會審計,與之對應的職能部門為審計機關、內部審計機構、審計事務所。審計機關、內部審計機構、審計事務所三者存在的區別主要是: ①設置的法律依據不同。審計機關是根據憲法設置的。內部審計機構是根據法律(審計法)設置的。審計事務所是依法批準組織成立的。 ②組織機構的性質不同。審計機關是各級政府的組成部分。內部審計機構是各單位的職能部門。審計事務所是具有集體組織性質的事業單位,具有法人資格。 ③法律地位不同。三者的法律地位集中表現在作出《審計結論和決定》這一關鍵性環節上。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和決定》對外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公證證明作用。內部審計機構的《審計結論和決定》則不能對外,不具有公證證明作用。審計事務所對承辦審計機關委托的審計事項所作的《審計報告》,應當報送委托的審計機關審定?!秾徲嫿Y論和決定》,則由委托的審計機關作出。④任務或者業務不同。審計機關的任務,是代表國家實行外部審計監督。內部審計機構的任務,是對本單位進行內部審計監督。審計事務所的業務,是向社會承辦審計查證和咨詢服務。審計機關、內部審計機構、審計事務所三者的關系是:在國家審計體系中,審計機關是領導管理機關,同內部審計機構是指導與被指導的關系,同審計事務所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審計機關在業務上指導內部審計機構,在行政上管理審計事務所。審計機關可以將其審計范圍內的事項,委托內部審計機構和社會審計組織審計。
在前面的案例一中,仲裁庭認定審計結論不能作為建設單位(業主)與施工單位間的工程款結算,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2號電話答復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已確認的工程決算價款與審計部門審計的工程決算價款不一致時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電話答復意見([2001]民一他字第2號 2001年4月2日)原文如下:
第二條縣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單位(包括項目法人)以及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應等單位與政府投資項目直接有關的財務收支,均應依照本辦法接受審計監督。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國家專項資金、縣本級預算內資金,其他財政性資金(含國債資金)、政府統一借貸資金或以國有企事業單位、國有控股單位投入資金為主要資金來源的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政府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政府特許的融資項目;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及其機構的援助貸款項目。
第三條審計機關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總預算或者概算的執行情況、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項目竣工決算的真實、合法、相關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并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審計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對專項建設資金的征集、管理、使用情況以及與政府投資項目有關的重要事項或者傾向性問題進行審計或者專項審計調查。
對重大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及時報送有關資料,審計機關對其前期準備、建設實施、竣工驗收的全過程進行跟蹤審計。隱蔽工程施工前,項目建設單位要及時通知審計機關。由審計機關和城建部門共同對隱蔽工程進行現場監督。
縣發改、財政、建設、規劃、國土資源、國有資產管理、城市管理、交通、水務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審計監督。
第四條財政部門根據項目進度進行審核、撥付工程款、撥付總額不能超過工程合同價的80%??h審計機關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直接審計工作。審計機關實施政府投資項目審計,遇有審計力量不足或者相關專業知識局限等情況時,由審計機關或政府投資審計中心采取聘請具有法定資格、資質的人員或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
審計機關依法對社會中介機構的審計結果進行監督。
第五條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實施審計的,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建設項目投資和預算執行情況及概算調整的合法性、真實性;
(二)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報表和說明書以及工程決算報表編制依據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項目建設規模及總投資控制情況;
(四)建設資金到位情況和資金管理、使用的合法性;
(五)未到位資金對該建設項目產生的影響;
(六)合同簽訂及合同履行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
(七)建設項目的建設程序、招標投標程序及其結果的合法性;
(八)建設項目成本的真實性、合法性;
(九)工程價款結算的真實性、合法性;
(十)與建設項目相關的其他財務收支核算的真實性、合法性;
(十一)交付使用的資產及其手續的真實性、完整性;
(十二)建設項目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預留投資資金的真實性;
(十三)對竣工建設項目投資效益的評審;
(十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對政府投資項目施工單位實施審計的,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有無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行為;
(二)工程價款結算是否真實、合法;
(三)是否按照有關規定繳納稅款;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對政府投資項目設計單位實施審計的,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設計是否按照批準的規模和標準進行,設計是否具有經濟性、合理性;
(二)設計單位資質情況;
(三)設計費用收取情況;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對政府投資項目監理單位實施審計的,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監理工作是否符合國家規定及合同要求;
(二)監理單位資質情況;
(三)監理費用收取情況;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對政府投資項目設備、材料采購供應單位實施審計的。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設備、材料采購供應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二)設備、材料采購供應的價格情況;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對其他與政府投資項目有關單位實施審計的,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履行職責的情況;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要求收取費用情況;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被審計單位應當配合審計機關做好審計監督,項目建設單位及時向審計機關提供有關需審計的資料,并對提供有關資料的真實、完整和其他情況作出書面承諾。項目實施中需變更的事項,應事先向審計機關備案。審計機關應派員進行現場取證予以核實。
第十二條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實行計劃管理制度??h發改、財政、建設等政府投資項目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年度項目建設計劃及有關文件抄送審計機關。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項目法人應當按季度將項目實施情況抄送審計機關,并在建設項目基本完工、竣工決算報表編制完成后,10日內向審計機關申請竣工決算審計。審計機關接到建設單位竣工決算審計的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組成審計組實施審計,于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遇有特殊情況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審計機關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
第十四條審計組實施審計后,應當出具審計報告,并書面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逾期未提出的,視為無異議,并由審計人員予以注明。
審計組應當將被審計單位的書面意見和審計報告一并報送審計機關。
第十五條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提出異議的,審計機關應進一步核實,對審計報告進行修改或者做出不予采納的說明。
審計機關對列入年度審計計劃的竣工決算審計項目,在具備審計條件的情況下,一般應在審計通知書確定的審計實施日起3個月內出具審計報告。特殊情況下確需延長審計期限時,應報經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第十六條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意見。
審計機關依法做出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應當送達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主管部門。審計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被審計單位及與項目建設有關的部門、單位應當自收到審計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書面報告審計機關。
第十七條審計機關應當自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送達之日起90日內,了解審計報告的落實情況。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對被審計單位超過90日內未執行審計決定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執行或者提請有關主管部門協助執行,仍不執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審計機關應當向縣政府報告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結果,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第十九條政府投資項目的施工合同,應載明審計機關出具的審計報告作為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和國有資產移交的依據。
第二十條政府投資項目竣工決算未經審計機關審計的,有關部門不得辦理工程價款最終結算和竣工驗收及國有資產移交手續。
第二十一條政府投資項目未按規定進行審計,建設單位、項目法人擅自辦理工程結算或竣工決算的,依法進行處理、處罰;對多付的工程款,全額收繳,并視情節輕重,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被審計單位違反規定,拒絕、拖延提供有關資料或阻礙審計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并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或者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責任:
(一)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的,向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監察機關提出給予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的建議;
(三)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審計機關提出的對被審計單位處理、處罰的建議或者對被審計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的建議,有關部門、單位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并將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
第二十四條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政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請縣人民政府裁決,縣人民政府的裁決為最終決定。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財務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審計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上級審計機關或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五條審計機關審計人員、、,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由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建設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政府投資審計中心聘請專業人員、社會中介機構和日常辦公所需費用,屬財政預算投資的由財政局按工程決算審減額5-%—8%予以撥付;屬專項資金和其他投資的根據有關規定按審減額10%從項目前期費用或審減額中支付。
[關鍵詞] 注冊會計師 產品缺陷 責任類推
根據我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因此產品可被理解為以銷售為目的,通過工業加工、手工制作等生產方式所獲得的具有特定性能的實物形態的物質產品。各國產品責任法中關于產品范圍的規定中,對智力產品等無形產品是否包含在產品范圍中,存在分歧,對服務是否應被納入產品范圍,多數國家未作明文規定或未直接排除。由此至少可以說明,將產品責任理論運用到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承擔的法律責任中,應當沒有實質性的障礙,二者不具有排異性。從法律上看,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委托人的信息時,出具的審計報告可以認為是一種公共的勞動產品,該勞動產品由會計師事務所銷售給委托人而獲得對價,即通常所說的審計成本(報酬),它的使用者也是委托人。筆者以為委托合同可以看作是一種特殊的買賣合同,合同的標的即是特定的服務。
討論產品就不能不涉及到產品質量,其中產品缺陷是指產品缺乏消費者或使用者有權期待的安全性而對消費者或使用者的人身或財產具有不合理的危險。使用者使用產品實際上是出于對國家產品質量秩序及監管的信任,認為在市場上公開流通的產品默示其為合格產品。所以市場上流通的產品本身就具有一種公信力。這與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提供的服務是相似的。審計是國家法律明文賦予會計師事務所的一種職責,實際上是國家將公權力私法化,審計報告因此在證券市場上具有一種公信力。審計報告不合格既是對其法定義務的違反,也是對公信力的打擊。審計實踐中,構成法律客觀要件的虛假陳述應同時具備兩個要件:一是內容上存在不實、誤導或遺漏;二是該不實、誤導或遺漏具有重大性。因此,完全可以將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虛假陳述視為具有缺陷的產品。
按照產品責任理論,產品責任是指經科學技術手段生產或加工的產品,在該產品進入流通領域后,因該產品具有缺陷而致他人人身或財產受到損害的,應由該產品生產和銷售環節中的諸多相關的人對受害者所遭受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從各國產品責任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來看,具有潛在索賠請求權人的范圍是較為廣泛的,既包括直接購買人、產品使用人,也包括購買人,使用人之外的因產品缺陷受到損害的其他人,他們都可因缺陷產品對其人身和財產造成了損害而向責任主體索賠 。虛假陳述的審計報告對利益關系第三人造成的損害,可以看作是產品的購買者在使用產品的過程中對社會不特定人造成的損害,索賠請求權人的范圍包括購買人之外的因產品缺陷受到損害的其他人。委托人使用虛假陳述的審計報告而給自己造成的損失,即可比對產品責任請求會計師事務所賠償。
產品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產品有缺陷、損害事實客觀存在、損害與產品缺陷之間有因果關系。出具虛假審計報告會計師事務所的法律責任構成要件包括:審計報告報告等構成虛假陳述、會計師事務所有過錯、委托人及利益關系第三人遭受了損失、虛假陳述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由此對比可見,二者法律責任構成要件的區別主要在于出具虛假審計報告會計師事務所的法律責任構成中包含有過錯,但這并沒有造成二者嚴重的分歧。因為在出具虛假審計報告,各國立法對會計師事務所適用過錯推定的歸責原則,如果會計師事務所不能證明其無過錯,則推定其有過錯。此歸責原則基本消除了二者在責任構成方面的差異。而就歸責原則而言,在英美法系國家產品責任歸責主要有合同關系責任、疏忽責任、擔保責任和嚴格責任四種歸責原則,大陸法系諸國則實行嚴格責任制,我國產品質量法規定了生產者的嚴格責任和銷售者的過錯責任和嚴格責任。這也基本不與出具虛假審計報告會計師事務所的法律責任所適用的歸責原則相沖突。
各國產品質量法內容盡管有很大的不同,但在舉證責任方面都無一例外地追求由受害人少承擔舉證責任,并采取舉證責任倒置。出于對處于弱者地位的消費者的保護,在嚴格責任下,合理的舉證責任分擔模式是:原告只須首先證明使用被告產品受到損害的事實,被告若想免責,就必須對自己產品不存在缺陷及產品缺陷與原告所受損害不存在因果關系等做出證明。如果被告不能做出充分的反證或免責證明,就應承擔不利的訴訟后果。在虛假陳述導致委托人受損的情況下,委托人由于缺乏必要的、專門的知識和手段,其在舉證過程中往往會遇到不可克服的困難。委托人因充分信賴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而遭受損失,由其證明會計師事務所存在過錯、審計報告有瑕疵、損害與審計報告之間具有因果關系都是不可能的和不合理的。因此,在出具虛假審計報告,委托人因“產品”使用而導致損害,包括可以合理預計的第三人受到損害,應減輕其舉證負擔。一般認為應由受害者證明損害事實的存在,而對于是否構成虛假陳述則采取舉證責任倒置,由會計師事務所對其不構成虛假陳述承擔舉證責任。根據過錯推定原則,會計師事務所應對其沒有過錯做出證明,否則推定其有過錯。
綜上所述,產品責任與出具虛假審計報告會計師事務所對利益關系第三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尤其是民事責任,在各個方面都具有相似的處理。盡管也有諸多不同,但筆者以為都不妨礙產品責任理論應用。當然,認為產品責任理論完全適用是不理性、不現實的。畢竟出具虛假審計報告會計師事務所對委托人和利益關系第三人承擔的民事責任具有其特殊性。所以,在借鑒產品責任的同時,也不能囿于產品責任理論的條條框框,應根據實際情況做一些修正和調整。
根據筆者的調查資料發現,近年來的虛假陳述案件與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直接相關,而且有逐年增長的趨勢。盡管內部成因十分復雜,但不能不引起會計學界和法學界的密切關注。應如何解決注冊會計師行業服務產品缺陷問題?會計上全面質量控制理論為我們提供了可行的途徑。 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應將每一個審計訂單設定為一個做業,加大質量成本投入,為保證“零缺陷”而花費的成本就是質量成本(cost of quality)。
預防成本(prevention costs),指審計服務項目的設計工程、質量工程、預防性維護、員工的技術培訓、客戶的評估、新材料應用、質量控制等方面的成本都屬于預防成本。鑒定成本(appraisal cost),指為了檢查、驗證、確定產品是否符合特定質量要求所發生的成本。比如服務質量的檢驗和測試,使用的試驗,報告的驗收檢測,質量的監督等。對服務的鑒定評價主要為防止不符合質量的產品銷售給客戶。內部故障成本(internal failure costs),指服務完全提供給客戶之前,發現不符合質量要求所發生的成本。比如次品及產品瑕疵修復、返工,廢品等,修復后的再測試、再檢驗,重新設計等成本。外部故障成本(external failure costs),指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服務,提供客戶以后所發生的成本。比如因質量問題客戶要求返工處理費,產品售后服務維修等保證費,因質量不佳的折讓、賠償費,以及企業信譽的損失等。由以上分析可見,內部故障和外部故障成本都是由于產品存在質量問題而發生的,如果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的審計服務產品沒有次品、瑕疵、廢品等,就不會發生故障成本。因此增加預防成本,可以減少故障成本。
預防和鑒定成本保持何種水平較為合適?國外質量管理專家認為,預防和鑒定成本同內部和外部故障成本之間存在最佳的均衡關系。通常預防和鑒定成本的增加將導致故障成本的減少,只要預防和鑒定成本的增加額小于故障成本的減少額,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就應繼續努力預防和發現不合格產品。當繼續努力使預防和鑒定成本轉而大于故障成本的減少額時,如果不改變審計技術,此時為質量成本的最低點,預防和鑒定成本之和等于故障成本之和??梢娰|量成本的計算和評價的目的并非為確定各類質量成本的一定比例,而是要以最低的質量成本向客戶提供最佳質量的商品,即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的公共服務產品無瑕疵,其法律責任出現理想的“零缺陷”狀態。要徹底解決我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中存在的種種弊端,應當考慮上文中“產品責任理論的類推”內容,把注冊會計師行業的各項業務確認為“服務產品”。按照會計上全面質量控制要求,以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零缺陷” 為目標,以提供服務過程的質量檢測為核心,把缺陷消滅于提品的過程之中,完成注冊會計師行業每一層次、每一階段的徹底法制化管理。
參考文獻:
[1]中注協:《中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案例與研究》,遼寧出版社,1998年,第208~211頁。
[2]余恕蓮:《管理會計》,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0年8月,第2版,第349―351頁。
[關鍵詞] 知識管理 審計報告 作用 要素
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知識管理作為重要的管理思想越來越多地受到組織的關注。但知識管理審計卻沒有受到相應的重視,致使知識管理項目的成功率大打折扣。而針對知識管理審計報告研究更是聞所未聞。筆者“小試牛刀”,以期拋磚引玉,豐富知識管理理論。
一、知識管理審計報告的定義
雖然知識管理審計已經開始在一些組織中實施應用, 但知識管理審計報告卻沒有一個嚴格的定義。審計報告是指“審計師根據審計準則的要求,在實施審計工作的基礎上對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發表意見或無法發表意見的書面文件。”根據這個定義,筆者認為知識管理審計報告也至少應該體現審計依據、審計對象、審計時間等基本要素。目前知識管理審計尚未形成統一的標準,使用較多有HyA-K-Audit、Delphi Group 的KM2、F. W. Horton 的InfoMap 法等。知識管理審計的對象是組織內的知識、知識工作者、知識環境、知識的收集、知識共享和知識創新。審計時間對于財務審計來講一般都是事后審計,而知識管理審計事前、事中、事后都可以。因此筆者認為,知識管理審計報告就是審計師依據一定的審計方法,在實施審計工作的基礎上對被審計項目發表審計意見或無法發表審計的書面文件。此處提到的“無法發表審計意見”是因為審計師可能受到主觀或客觀因素的影響而無法收集到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支持審計意見的情形。
二、知識管理審計報告的作用
1.防護性作用
知識管理的實施已經掀起一股熱潮。然而當前的統計數據表明,知識管理項目的成功率最多只有15%。產業分析家預測, 到2003 年僅財富500 強就會因為知識管理項目的失敗損失315億美元。審計師通過出具不同類型審計意見的審計報告,可以提高或降低企業決策者對知識管理項目的依賴或期望程度。幫助組織了解到底需要哪些知識以及如何管理這些知識。因此,知識管理審計報告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對被審計單位的財產、債權人和股東的權益及企業利害關系人的利益起到保護作用,能夠對知識管理部門盲目的或缺乏效果、效率、經濟性的項目起到制約作用。
2.建設性作用
知識管理審計報告著眼于組織管理部門的戰略、控制、目標、結構及決策的最優性,它是在對公司知識資源進行系統的、科學的考察和評估的基礎上提出診斷性和預測性的審計意見。知識管理審計報告應該指出知識及其管理的癥結所在,如決信息超載、重復勞動造成的交流成本高、效率低下等問題,揭示信息供給方面的差別和信息流程中缺失的環節,幫助組織識別信息需求并將其與組織的信息資源相匹配,提高知識管理實踐,顯示價值鏈在人、組織和顧客中形成的過程,指出通過知識共享和組織學習應用杠桿作用的方式和途徑。
三、知識管理審計報告的要素
根據詳略程度,審計報告可以分為簡式審計報告和詳式審計報告;按照使用目的可以分為公布目的審計報告和非公布目的的審計。筆者認為知識管理審計報告主要用于指出知識及其管理存在的問題和幫助組織改善經營管理,故應當屬于詳式審計報告和非公布目的的審計報告。根據審計文書的基本要求,其要素應該包括以下八項:
1.標題。全面的知識管理審計報告的標題應該為“關于+(被審計單位)+(時間)+的+知識管理審計報告。專題知識管理審計報告的標題應在(時間)后面加上專題名稱。被審計單位的名稱應該寫全稱,避免引起誤解;時間可以是被審計事項已經或將要發生的時間,也可以是正在發生的時間。
2.收件人。審計報告的收件人一般是業務的委托人或授權人。如果是外部審計,委托單位與外部審計機構一般會簽署業務約定書(合同),此時的收件人應是審計師按照業務約定書的要求致送審計報告的對象;如果是內部審計,則審計項目往往是管理部門授權審計,此時審計報告的收件人為授權人。
3.引言段。知識管理審計報告的引言段應當依次說明審計立項的依據;被審計事項的性質和范圍;審計事項的要求和執行時間;其中審計對象的范圍至少應當指明知識管理項目實施的時間和部門;審計事項的要求和執行時間是業務約定書或授權人的具體要求。
4.范圍段。知識管理審計報告的的范圍段應當說明已經實施的審計工作;所依據的審計標準;審計責任等。審計工作應當按照相關的技術標準計劃和實施了審計程序,這些審計工作足以獲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支持審計師的審計意見。審計責任應當指出知識管理審計報告屬于診斷性的管理建議,僅供管理部門內部參考,因使用不當造成的后果與審計師和審計單位無關,即不承擔法律責任。
5.意見段。意見段應該是知識管理審計報告的核心部分,因而也就占據了審計報告的最大篇幅。一份審計報告的質量高低主要取決于意見段。這一段應該具體說明以下三個具體內容:
(1)對被審計事項的基本評價。審計師應當描述知識管理在組織中的戰略地位、知識管理的基礎建設、知識管理實施模式或戰略、知識管理實施現狀、知識管理部門的人力資源、知識管理實施的安全性和效益性等。進行了上述有關內容的說明以后,審計師對被審計事項做出了基本的評價,總括性的說明被審計事項的優劣。在基本評價的基礎上對成績、問題進行分析。
(2)主要成績和問題。知識管理的事后或事中審計要說明主要經驗和成績、不足和缺陷。審計報告應當描述知識收集、知識共享、知識創新的情況及意識;描述信息流的有序性和及時性;評價學習機制、商務智能和知識儲備途徑等;說明在知識管理實踐過程定的人對特定的知識資源擁有的安全和權限級別;評價知識獲取的安全性和及時性;評價知識管理人員素質和知識管理績效等。在分析的基礎上肯定成績,總結經驗;指出問題,吸取教訓。
知識管理的事前審計要分析組織的知識基礎和知識需求,找出知識差距和知識流,并判斷它們對經營目標的影響,以確定組織知識管理的戰略或知識管理的實施模型是否科學合理。報告最后要說明知識管理項目的可行性,提出預測性的報告。其目的是減少決策失誤,實現決策科學化。
(3)改進意見和建議。這部分內容不是必須的,即如果項目可行或實施效果良好,則可以省略。但如果知識管理項目存在重大缺陷,此處應該是知識管理審計報告的重要內容。此時審計師應該針對審計項目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之處提出意見和建議,包括:解決問題的辦法、可以采取的措施、可供選擇的方案等。但此處應當說明,這些建議僅供內部參考、不具備鑒證作用。
6.審計師簽名蓋章。知識管理審計報告應當由項目負責人(或審計組組長)簽名蓋章。社會審計還應該加蓋事務所合伙人或主任會計師的章。
7.審計機構及地址。審計報告應當載明審計機構的名稱及地址,并加蓋審計機構的公章。
8.報告日期。審計報告最后應當寫明審計報告日期。審計報告日期為審計工作完成日,即應當實施的審計程序均已經實施完畢。
四、知識管理審計報告的編制要領
知識管理審計報告的編制人應當是項目負責人或審計組組長。由于被審計單位的經營環境千差萬別,因此以上八個要素在審計報告中地位、所占篇幅不盡相同。審計師應該根據實際需要來表達這些內容。為了保證權威性,在寫作中應該注意以下要領:
1.要根據知識管理的審計目標進行嚴格選材。它包括陳述的真實性、優劣性、差距性和潛在性的各種題材。要有事實、有數據、有比較、有分析。
2.要依據審計報告的基本要素安排好報告的結構。因為結構是報告的骨架,是科學組織報告材料的必要手段,既要體現出完整性,又要順理成章。防止公式化傾向。
3.注意措辭。知識管理審計報告在本質上屬于管理審計范疇,其語言應體現出“評價和建議”。意見段的開頭應該使用“我們認為”的術語,而不宜使用“我們確信”或“我們保證”等絕對化的語言,“絕對可行”、“完全正確”會誤導管理部門的決策。同時也應避免使用模糊不清、態度曖昧的語言,如“大致可以”、“基本可行”等,這樣的語言會降低審計報告的權威性和可信性。
4.審計報告提交或出具之前,應充分聽取知識管理專家的意見,使審計報告的內容經得起推敲,更令人信服。
參考文獻:
[1]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審計[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5年第一版,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