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7-11 11:53:35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社會團體成立申請書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文化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同方式,分為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三種。
第四條文化行政部門是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設立須經文化行政部門審查,并依照《條例》和民政部《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的規定進行登記。
第五條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注銷登記前的審查;監督民辦非企業單位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指導其按照章程開展業務活動;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的初審;協助有關部門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會同有關機關指導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財產清算事宜。
第六條文化部負責全國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指導工作。負責在民政部登記的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設立審查工作,具體辦法由文化部制定。
縣級以上(含縣級)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指導和設立審查工作。
第七條申請設立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除符合國家和登記管理部門規定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擬定名稱需經登記管理機關預審。
(二)業務活動范圍屬于文化行政部門的職能權限。
(三)有符合文化行業從業資格的業務人員;
(四)有開展業務活動必需的設備、器材、場所和其他設施。
第八條文化部審查、民政部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最低開辦資金不低于30萬元人民幣。縣級以上(含縣級)文化行政部門審查、民政部門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最低開辦資金不低于3萬元人民幣。
第九條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按其所從事的業務范圍,劃分為以下類型:
(一)從事舞臺藝術創作、演出和傳統藝術整理、加工和保護的民辦藝術表演團(隊);
(二)從事藝術人才培養和教育的民辦藝術院(校);
(三)從事老年文化活動、輔導、培訓的老年文化大學;
(四)從事文化藝術輔導及豐富群眾文化生活業務的民辦文化館或活動中心(站);
(五)從事圖書、資料、文獻情報借閱及社會教育工作的民辦圖書館(室);
(六)從事文物宣傳、保護、展覽等活動的民辦博物館(院);
(七)從事藝術收藏、展覽及交流的民辦美術館(室)、書畫雕塑館(室)、名人紀念館、名人故居紀念館、收藏館(室);
(八)從事藝術發掘、整理、研究、咨詢及藝術科技開發的民辦藝術研究院(所);
(九)從事文化傳播、交流的文化網絡中心(站);
(十)從事文化藝術活動的其他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十條申請設立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辦人應當向文化行政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設立申請書;
(二)場所使用權證明;
(三)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報告或銀行資信證明及每年收入支出的估算情況材料;
(四)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申辦地戶籍證明及固定住址和聯系方式;
(五)章程草案;
(六)主要業務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
(七)與開展業務活動相關的設備、器材和其他設施清單;
(八)文化行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文化行政部門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對審查合格的,向申請人出具審查文件;對審查不合格的,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依照法律、法規,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或登記,已經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的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需經文化行政部門復查認定后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登記事項,應向文化行政部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簽署并加蓋公章的變更登記申請書,申請書應載明變更事項、變更理由及變更方案等,并按審查登記要求,出具相應變更文件。
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業務活動超出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業務范圍,應辦理業務主管單位變更手續。
文化行政部門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答復。
第十四條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注銷登記的,應向文化行政部門提交以下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簽署并加蓋單位公章的注銷登記申請書,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因故不能簽署的,應說明理由,提交證明文件;
(二)登記證書副本;
(三)依法成立的清算組織出具的清算報告;
(四)注銷登記的善后情況;
(五)文化行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條文化行政部門自收到注銷登記申請書及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內出具審查意見。注銷登記手續完成前,文化行政部門應繼續履行業務管理職責。
第十六條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可以依法通過以下方式獲得發展資金:
(一)接受捐贈、資助;
(二)接受政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的委托項目資金;
(三)為社會提供與業務相關的有償服務獲得報酬;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條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接受捐贈、資助,應當向文化行政部門報告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財政部《關于對明確民辦非企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等問題的函》的規定,參照文化事業單位財務制度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用人一律實行聘用制。
第二十條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每年3月31日前,向文化行政部門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報告內容包括: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情況、履行登記手續的情況、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人員和機構變動情況以及財務管理情況等。文化行政部門自收到報告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初審意見。3月21日之后成立的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參加下一年度年檢。
第二條《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私營企業雇工,是指投資者外的受雇于企業的人員。
第三條《條例》第十一條所列人員中:
(一)農村村民,指農民個人,不含農村中的非農業居民。
(二)城鎮待業人員,包括城鎮待業青年和其他無業人員。
(三)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指個體工商戶業主,含個人合伙的合伙人。
(四)辭職、退職人員,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辭職退職人員。
(五)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其他人員主要包括:
(1)離退休科技人員;
(2)停薪留職科技人員;
(3)企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
(4)符合國家規定的黨政機關、團體離退休人員。
第四條《條例》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中的二人,是指資產獨立的兩個投資主體。
第五條《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私營企業可以經營的行業,還包括營利性的文化、藝術、旅游、體育、食品、醫藥、養殖等行業。
私營企業可以一業為主,兼營他業。
第六條私營企業可以設立分廠、分店、分公司等,投資者可以到異地辦企業。
第七條有限責任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
第八條私營企業登記管理機關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第九條凡符合《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人員申請開辦私營企業,申請人應當向辦理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有關證件:
(一)申請人身份證明。
獨資企業申請人是指投資者本人,合伙企業申請人是指合伙人推舉的負責人,有限責任公司申請人是指投資者推舉的企業負責人。
合伙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申請登記時,除提供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外,還應當提供其他合伙人、其他投資者的身份證明。
(二)場地使用證明。
(三)驗資證明。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金數額按照企業法人注冊資金數額的規定執行。
(四)申請從事資源開采、建筑設計、施工、交通運輸、食品生產、藥品生產、印刷、旅店、外貿、計量器具制造等行業生產經營的私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交有關部門的審批證件。
(五)合伙企業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供合伙人的書面協議。
合伙人的書面協議應當載明合伙人的出資形式、出資數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伙、合伙終止等事項。
(六)有限責任公司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供公司章程,章程內容應當符合《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
第十條申請開辦私營企業,申請人應當在企業所在地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經核準發給營業執照后,始得營業。
私營企業申請開辦分廠、分店、分公司的,應當在分廠、分店、分公司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經核準發給營業執照后,始得營業。
有限責任公司投資者超過三十人的,應當經地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
第十一條私營企業登記的主要事項應當包括企業名稱、企業負責人、經營地址、資金數額、經營范圍、經營方式、企業種類、雇工人數以及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姓名、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者姓名等。
私營企業的名稱應當按照工商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規定辦理。
企業負責人:獨資企業是指投資者本人;合伙企業是指合伙人確定的負責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姓名須與身份證相符,不得使用別名。
經營地址,指企業所在市、縣(區)、鄉(鎮)、村、街道、門牌等。
資金數額,包括企業的固定資產和自有流動資金。
經營范圍,指經核準登記的生產經營項目和商品類別。
經營方式,指自產自銷、代購代銷、來料加工、來樣加工、來件裝配、零售、批發、批零兼營、客運服務、貨運服務、代客儲運、裝卸、修理服務、咨詢服務等。
企業種類,指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
第十二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做出審核決定。符合條件的,經核準登記后,發給營業執照;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私營企業憑營業執照刻制圖章,開立銀行帳戶,在核準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私營企業改變企業名稱、企業負責人、經營地址、經營范圍、經營方式、企業種類等主要登記事項,應當向原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私營企業因分立、合并而保留的企業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因分立、合并而新辦的企業應當辦理開業登記;因分立、合并而終止的企業應當辦理注銷登記。
私營企業轉讓時,轉讓方應當辦理注銷登記,受讓方應當辦理重新登記。
私營企業遷移到原登記管理機關管轄區域之外,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原登記管理機關根據企業申請,收回營業執照及其副本,撤銷注冊號,開出遷移證明,并將企業檔案移交企業新址所在地登記管理機關。企業憑遷移證明,向新址所在地登記管理機關重新申請名稱和注冊號,領取營業執照。
合伙企業增加或減少合伙少,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辦理變更登記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私營企業辦理變更登記時,應當提交申請書及有關證件。合伙企業的申請書應當經合伙人簽署,有限責任公司的申請書應當經董事會簽署。
第十六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自受理私營企業變更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做出審核決定。
第十七條根據《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私營企業歇業,應當向原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資產清理和處分證明、債務清理證明、完稅情況證明,經核準后,收繳營業執照及其副本、圖章,并通知其開戶銀行。
合伙企業歇業時,應當提交合伙人的歇業申請書。有限責任公司歇業時,應當提交董事會決議或其他有關證件。
第十八條根據《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私營企業破產時,應當向原登記管理機關提交破產證明、資產清理證明、債務清理證明,經核準后,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因行政處分、法院裁決而終止營業的私營企業,應當到原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二十條私營企業遺失營業執照,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掛失,并申請補發。
第二十一條私營企業與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舉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登記。
第二十二條私營企業申請承攬來料加工,來樣加工、來件裝配,從事補償貿易,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與外商簽訂合同,經有關部門審批,報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
第二十三條私營企業與香港、澳門、臺灣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舉辦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承攬來自這些地區的來料加工、來樣加工、來件裝配,從事補償貿易,可參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及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私營企業經批準使用的經營場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需要拆遷的,拆遷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承擔拆遷費用,并合理安排遷移地址。因侵占造成經濟損失的,由侵占單位和責任人負責賠償。
第二十五條私營企業開業、分立、合并、轉讓、遷移、歇業,均應當在辦理開業登記、變更登記、重新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或注銷稅務登記。
第二十六條根據《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私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嚴格執行財務管理規定,不得瞞報收入,亂攤成本費用。
第二十七條私營企業不得抽逃企業資金,轉移資產,隱匿財產,逃避債務。
第二十八條私營企業的外匯收入和支出按國家有關外匯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按照《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私營企業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辦理開業登記、變更登記、重新登記、注銷登記;
(二)監督私營企業依照登記事項和核準的經營范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三)制止和查處私營企業的違法經營活動;
(四)保護私營企業的合法經營,制止對私營企業的攤派;
(五)指導私營企業協會的工作;
(六)國家授予的其他管理職責。
《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對私營企業進行業務指導、幫助和管理的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是指工業、礦產資源、建筑、交通運輸、商業、能源等部門。
第三十條私營企業應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內向原登記管理機關呈報上一年度生產經營年檢報告書、資金平衡表或者資產負債表。年檢報告書式樣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制定。
第三十一條根據《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對私營企業的下列違法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一)未經核準登記擅自開業的;
(二)登記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超出核準登記的范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四)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重新登記和注銷登記的;
(五)出租、轉讓、出賣、偽造、涂改或者擅自復印營業執照的。
罰款、沒收非法所得超過一定數額和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長審核批準。具體罰款、沒收非法所得的數額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本辦法規定的范圍內決定。
第三十二條私營企業從業人員阻撓、抗拒行政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私營企業違反財政稅務管理規定的,按財政稅務管理規定處罰。
第三十四條私營企業違反勞動管理規定,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按有關勞動管理法規處罰。
第三十五條根據《條例》第五條規定成立的私營企業協會是由私營企業聯合組成的社會團體。私營企業協會可以有團體會員、個人會員。
成立私營企業協會,經同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同意,按有關規定辦理社會團體登記。
各級私營企業協會接受同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指導。
第三十六條私營企業職工成立工會組織,依照中華全國總工會有關規定執行。
申請書是個人或集體向組織、機關、企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表述愿望、提出請求時使用的一種文書。那么關于會計員工的轉正申請書可以怎么寫?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會計財務人員轉正申請書2021最新五篇,歡迎大家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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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會計轉正申請書1各位同仁大家好!
我自今年2月份到公司上班,現在已有__月的時間,這期間在公司各位同任的大力支持下,在其他相關人員的積極配合下,我與大家一道,團結一心,踏實工作,較好地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下面我將近幾個月年來自己的工作、學習等方面的情況向大家做簡要匯報:
一、嚴于律己,嚴格要求,遵章守紀,團結同志。
自到公司上班以來,我能嚴格要求自己,每天按時上下班,能正確處理好公司與家庭的關系,從不因個人原因耽誤公司的正常工作;同時我也能嚴格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從不搞特殊,也從不向公司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對公司的人員,不管經理還是工人,我都能與他們搞好團結,不搞無原則的糾紛,不利于團結的事不做,不利于團結的話不說。
二、盡職盡責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職責
我在公司主要從事財務工作,為此我從以下方面做了一些工作:
1、建立健全公司財務制度。
公司成立以來,我是兼職會計,所以只負責每月的帳務處理和財務報表的報送,使得公司財務上的制度不夠健全。自到公司正式上班后,我將財務人員的工作合理劃分,在公司的財務方面按規定進行了要求,特別是發票管理方面,嚴格要求正確填開和索取,減少不必要的麻煩。在財務收支方面,嚴格執行公司的財經制度。
2、正確核算,按時結算,及時報送稅務相關報表。
在日常財務工作中,我能嚴格按財務規定正確核算公司的經營情況,按時結算有關帳務,每月末及時將財務報表和納稅申報表報送稅務機關,沒有因個人原因耽誤報送時間。
3、及時將財務狀況匯報于公司,積極為經理當好參謀。
每個月我都將公司的財務情況給公司經理進行匯報,使經理能及時了解、掌握公司的經營狀況,對經營中出現的問題我能及時提出合理化建議,發揮財務在公司經營中的作用,為建立當好參謀和助手作用。另外,對其他人員在銷售、采購中有關不符合要求的做法,我也能及時提醒和指出。
4、認真負責,積極配合稅務部門的稽查工作。
10月初,稅務部門對我公司進行稽查,在這期間,我能積極配合,并加強和稽查人員的配合,發揮自己的優勢,多與他們溝通,對存在的問題與他們交流,爭取他們的寬容,使公司的利益得到最大保護。
三、存在的問題
一年來,圍繞自身工作職責做了一定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與公司的要求和期望相比還存在一些問題和差距,主要是:自己來公司時間短,一些情況還不熟悉,尤其是對每個銷售人員的核算,工程部分和零售部分沒有明確劃分清楚,給銷售人員帶來了麻煩,同時也給公司對每個銷售人員完成任務的情況掌握不夠準確。對這些問題,我將在今后的工作中認真加以解決。
最后,還想說三點:一是我的述職報告還不全面,有的具體的工作沒有談到,就今天我所談的,希望大家多提寶貴意見。二是我工作能順利的開展并取得較好的成績,首先要感謝我的助手張曉莉,她對我的工作能積極給予配合和支持,任勞任怨,特別是在有身體不便的情況下,堅持上下班,幫我做了許多工作。同時,我還要感謝公司其他人員,沒有你們的支持和配合,就沒有我們今天的工作成績,你們是公司金字塔的基礎。特別是在公司生產經營,銷售盈利方面,你們精誠團結,積極為公司出謀劃策,充分反映出我們公司員工是一支能吃苦、能奉獻、能戰斗、有進取精神的隊伍。三是希望大家在明年,能一如既往地支持配合我的工作,我將一如既往地與大家一道,為公司獲得更好的經濟效益做出努力。
此致
敬禮!
申請人:haoword
__年__月__日
2021會計轉正申請書2尊敬的領導:
我于20__年7月6日分配到____分公司工作。半年來,在公司領導和同事們的關心支持下,我很快完成了從學生到職員的轉變,在較短時間內適應了公司的工作環境,現將半年來的工作情況總結如下:
半年來我主要在結算科工作,我將學校中所學到得專業知識在工作中加以運用,較快熟悉了公司財務處理流程,并主要參與了經濟合同的管理工作;學會了每個月的報稅工作,運輸發票的開具,報賬記賬工作,熟悉了管理軟件的應用;學會了利用OA平臺閱讀、傳達和處理集團公司的各類文件、通知、信息和公告等,了解了公司各科室的工作流程。在領導和同事的耐心指導下,我積極學習新知識,不懂的問題虛心向同事學習請教,學到了很多學校不曾學到的知識,提高和充實了自己。我時刻嚴格要求自己,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關心、團結同事,和公司同事關系相處融洽而和睦。
通過六個月的學習和實踐,我學到了很多,也感悟了很多。從原來在學校中被動的學習轉變為在工作中發現問題主動的學習,團隊合作意識有了很大的提高,能夠在規定時間內出色的完成任務,做到讓領導、自己都滿意。當然,我還有很多不足,處理問題的經驗方面有待提高,團隊協作能力也需要進一步增強,需要不斷繼續學習以提高自身綜合能力。
在試用期即將期滿之際,我鄭重提出我的轉正申請,請上級領導給予批準。在今后的工作中,我會用謙虛的態度和飽滿的熱情做好我的本職工作,為公司創造價值,與公司同呼吸、共命運。
申請人:haoword
__年__月__日
2021會計轉正申請書3尊敬的領導:
您好!在此我先對領導和同事對我一直的指導和幫助表示感謝!
作為一個剛到公司的新員工,曾經很擔心不知該怎么與人共處,該如何做好工作;但是公司寬松融洽的工作氛圍,團結向上的企業文化,與時俱進的經營理念,讓我受益匪淺。公司規范的一個管理制度和完善的工作模式,也讓我學習到了很多,培養了自己一個很好的工作習慣和職業素養。
在試用期間,我先在工廠---科技廠實習了一周,是的,我們必須從基層做起,堅持從群眾中來到群眾去的方針。在此期間,我真正懂得了吃苦耐勞所帶來的價值,從而也磨練了我的毅力。隨后我接到人力資源部門新的調令先后去了總經辦,直銷部,經管二部,經管一部,客服中心幾個部門實習財務,古人說的好“紙上得來終覺淺,絕知此事要躬行”我們在學校大多是學習的理論知識,來到公司就要與公司的具體業務結合起開。剛開始感覺手忙腳亂的,但在部門領導和師傅的耐心指導,使我在近兩個半月的時間里適應了公司的工作環境,在經管二部我還參加了一周的強化培訓課,經過幾位師傅的耐心講解和題海戰術,我們更加全面地掌握了公司的整個操作流程以及工作中的注意事項。
我深知做財務人員一定要謙虛謹慎、誠實守信,所以我從身邊小事做起,嚴格要求自己,培養自己良好的習慣,認真及時做好領導布置的每一項任務,同時主動為領導分憂;專業和非專業上不懂的問題虛心向同事學習請教,不斷提高充實自己,希望能盡早獨當一面,為公司做出更大的貢獻。當然,初入職場,難免出現一些小差小錯需領導指正;但前事之鑒,后事之師,這些經歷也讓我不斷成熟,在處理各種問題時考慮得更全面,杜絕類似失誤的發生。在此,我要特地感謝部門的領導和同事對我的入職指引和幫助,感謝他們對我工作中出現的失誤的提醒和指正。公司的企業文化,對員工的重視,對團隊建設的重視,也讓我看到了公司無比巨大的發展潛力,也更加迫切的希望以一名正式員工的身份在這里工作,實現自己的奮斗目標,體現自己的人生價值,和公司一起成長。20__年1月25日我又接到新的調令,于是我于26號抵達___售后服務部,擔任財務一職。算起來我從入司至今天也近兩個半月了,今后我會在我的工作崗位上更加努力工作。在此我提出轉正申請,懇請領導給我這次機會。我會用謙虛的態度和飽滿的熱情做好我的本職工作,同公司一起展望美好的未來!轉正之后,我將一如繼往地保持高度的工作熱情和責任心,不斷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增長自己的知識體系,爭取在今后的工作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再次感謝公司給我實現人生價值的平臺和同事對我的幫助、關心與支持!
此致
敬禮
申請人:haoword
__年__月__日
2021會計轉正申請書4尊敬的公司領導:
我于__年1月18日進入公司試用財務部會計一職,至今已兩月余。期間在財務財務總監的悉心指導和主管會計一個多月的幫助下,我對公司的發展概況、行業情況和業務范圍都逐漸熟悉了起來。而在與集團、公司內部各部門人員工作配合和與外部稅務、財政、統計、施工隊等各單位的工作接觸中,我也學到了很多不同以往的工作經驗。
集團公司每周的學習例會和每月一次的學習分享會,對我來說也是一種全新的體驗,從入職至今每次我都做到積極參加,并向講課老師和分享心得的同事學習自己所欠缺和未能領悟到的知識和道理,這樣的學習氛圍對我來說很是難得,我一定會始終融入其間。
公司現在處于投產前的基建尾聲階段,大部分土建工程面臨竣工結算,主要設備已陸續進場安裝或調試,接下來就是生產線的試生產。此時正是公司發展的關鍵關鍵時刻,我定會嚴格遵守集團和公司的規章制度,作為財務人員,嚴于律己,時刻站在公司的立場考慮和處理問題,并第一時間向直屬和公司領導匯報工作中遇到的特殊情況,以便公司能夠及時酌情處理,絕不在財務工作方面拖公司發展的后腿。
根據我的工作態度、能力和表現,現特向公司申請轉為正式員工,請領導審批。謝謝!
此致
敬禮!
申請人:haoword
__年__月__日
2021會計轉正申請書5尊敬的領導:
您好!
我于20__年4月1日成為公司的試用員工,在本部門的工作中,我一直嚴格要求自己,認真及時做好領導布置的每一項任務。不懂的問題虛心向別人學習請教,不斷提高充實自己,希望可以為公司做出更大的貢獻。當然,初入職場,難免出現一些小差小錯需領導指正;但前事之鑒,后事之師,這些經歷也讓我不斷成熟,在處理各種問題時考慮得更全面,杜絕類似失誤的發生。在此,我要特地感謝部門的領導和導師對我的入職指引和幫助,感謝他們對我工作中出現的失誤的提醒和指正。
下面我將這幾個月的工作、學習等方面的情況總結如下:
一、自到公司上班以來,我能嚴格要求自己,從不因個人原因耽誤公司的正常工作;同時我也能嚴格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從不搞特殊,也從不向公司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對公司的人員,不管經理還是工人,我都能與他們搞好團結,不搞無原則的糾紛,不利于團結的事不做,不利于團結的話不說。
二、非常留心的向周圍的老同事學習,在工作中處處留意,多看,多思考,多學習,以較快的速度熟悉著公司的情況,較好的融入到了我們的這個團隊中。
三、這四個多月我先后在銀行出納、現金出納、倉管、成本組、費用會計這些崗位學習,導師的悉心指導使我的專業技能有了很大的提升,使我能夠獨自完成這些財務工作。
總之,在這四個月的工作中,我深深體會到有一個和諧、共進的團隊是非常重要的,有一個積極向上、大氣磅礴的公司和領導是員工前進的動力。黎明給了我這樣一個平臺和發揮舞臺,我就要珍惜這次機會,為公司的發展竭盡全力。
在此我提出轉正申請,希望自己能成為公司的正式員工,懇請領導予以批準。
此致
敬禮!
申請人:haoword
一、荷蘭的消費者團體訴制度
荷蘭是社會團體極度發達的國家,這些團體在社會生活各個領域發揮著重要作用。自20世紀80年代,荷蘭通過不同的立法賦予了某些團體提、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或團體成員利益的權利。20世紀90年代初通過修改《民法典》,消費者團體也獲得了這一權限。根據《民法典》規定,具有完全權利能力的財團或社團,只要于章程中規定促進某一利益,則可以為了保護他人的該種利益提。應當說這一規定從一般概念上廣泛認可了團體訴權,未將團體訴權僅限于特定的領域。在消費者保護領域,除消費者團體外。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共機關也可以為了保護消費者利益提,對此,《民法典》第305b條規定,《民法典》第二編第一條記載的法人(主要是公共機關)可以為了保護他人利益提。從消費者團體訴權范圍看,目前,荷蘭消費者團體尚不可以直接提起損害賠償訴,僅能夠提起請求禁止使用格式條款或者停止不當經營行為之類的禁令訴。之所以未賦予消費者團體損害賠償請求權,主要原因在于計算集團成員的賠償額存在困難。不過,由于荷蘭允許合格的團體可以基于他人的債權回收授權,以個別消費者的名義提起損害賠償訴,故消費者團體也能夠在獲得授權情形下,以消費者個人名義提起損害賠償訴,但這一制度已經不屬于消費者團體訴范疇。
依據荷蘭《民法典》,能夠提的消費者團體并不需要事前獲得訴資格登記,這一點與歐洲很多國家的規定不同。但消費者團體必須具有法人資格,因為只有法人資格的團體才具備《民法典》規定的“具有完全的權利能力”這一要件。消費者團體提前應努力與經營者進行交涉,盡量使糾紛通過協商得以解決,避免訴所帶來的一些問題。對此,《民法典》第三編第305a條第二款規定:原告應努力與被告通過交涉達成一致意見,否則,將被認為原告不適格。只有在被告收到原告記載著詳細請求內容的協議書之日起兩周后,方可以提。
若無特別規定,消費者團體訴應向被告住所地的地方法院提起,高等法院則對上訴案件具有管轄權。消費者團體可以通過提請求法院確認以下格式條款無效并命令經營者停止使用:第一,根據簽約種類、契約成立經過、雙方當事人利益以及其他諸種情形??梢哉J為格式條款給一方當事人造成了損害;第二,格式條款提供者未給予對方當事人認知條款內容的充分機會。法院在確認格式條款無效的同時,可以命令經營者停止使用、也可以命令格式條款制定者停止推薦使用行為。
一般認為,消費者團體提,應當在提時,消費者實際使用了格式條款,但并不要求該格式條款的使用已造成消費者的實際損害。因此,消費者團體無需就損害給予實質性舉證,從這一點看,不當格式條款禁令訴能夠防止消費者未來遭受損害。預防功能更為明顯。
判決的效力僅及于訴的雙方當事人。判決生效后,不禁止其他消費者個人基于新的證據和事實提起同樣的訴?!睹穹ǖ洹返?05a條第四款也規定,個人可以通過主張異議否定訴結果。也就是說,在荷蘭,消費者個人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團體訴的結果。法院判決停止使用不當格式條款后,若經營者不履行法院判決,可以依據《民事執行法》的規定,命令經營者停止所有業務活動或者凍結經營者的賬戶。判決內容可以通過報紙向社會公布,但實際上出于社會利益的考慮,只有在法院認為適當時才在報紙上進行公布。一般來說,經營者敗訴時,往往會主動通過報紙公告不當格式條款。
荷蘭經濟部認為,消費者團體訴制度的作用是不容忽視的,呼吁國家應當強化行政手段制止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利益現象。一直以來,荷蘭是個以市民社會主導的國家,在消費者保護方面甚至還沒有建立起公共政策執行機構。因此,政府必須加強行政規制,過分依賴社會團體通過民事訴手段實現保護全社會消費者利益,實際上已經超越了消費者團體任務的范圍。
二、荷蘭的消費者集團和解制度
荷蘭于2005年通過修改《民法典》和《民事訴法》建立了“集團和解制度”。根據規定,當經營者的行為造成群體性消費者損害時,符合民法規定的成立要件的財團或社團可以代表全體消費者與經營者進行談判而達成損害賠償的合意,對于成立的和解協議,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具有法律約束力。申請法律效力宣告應于和解協議書中記載如下事項:受害消費者集團的損害性質和損害程度;受害消費者集團所屬人數;對作為集團成員的受害消費者支付的損害賠償金數額;受害集團成員個人獲得損害賠償金的條件:受害集團成員個人證明及獲得損害賠償金的程序;向集團成員進行訴程序通知時的具體地址和收信人姓名等。如果和解協議書中未包含以上事項將被法院駁回申請,此外,若和解協議書存在以下情形也不被法院受理:協議的損害賠償金額總額不合理;對確保損害賠償金支付的擔保措施不充分;對受損害的消費者的利益保護不充分;財團或社團在與經營者交涉中未能充分代表受損害消費者的利益;支付賠償金主體不是和解協議書的當事人。
申請確認和解協議書的法律效力必須由締結和解協議書的當事人共同向阿姆斯特丹高等法院提出申請。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的,該申請具有中斷訴時效的效果。對和解協議的內容在法院未給予法力效力宣告前,當事人可以對協議內容進行修改。確認和解協議須開庭審理,一旦確定開庭日期,申請人必須向受到損害的消費者個人告知開庭日期,對于申請人能夠知曉具體地址的消費者。應采用信件通知方法(普通郵件),對申請人不知曉具體地址的受害消費者,應以在法院指定的報紙上進行公告的方式通知。此外,還應將開庭日期通知以保護消費者利益為目的的其他財團或社團,這些財團或社團可以就和解內容提出意見書。審理過程中,法院為了解當事人在協議書中提出的論點,可以委托相關專家提出參考意見。另外,若此期間存在法院已受理的消費者個人提起的損害賠償訴,則個人訴應當中止,即使法院已確定了宣告判決日期亦如此。
法院經過審理作出判決后,和解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該效力對所有的受害消費者集團成員具有法律約束力,其后消費者可以依據和解協議申請損害賠償。判決書應向申請人、消費者個人及提出過意見書的財團或社團進行送達,送達方式為普通信件送達,對無法知曉具體地址的消費者成員則應通過法院確認的報紙進行判決內容的公告。通知和公告費用由申請人負擔,通知或公告的內容必須包括損害賠償方法、個別消費者請求損害賠償的期間、宣告判決的效果、消費者申請退出集團的方法和期間等。
受判決約束的損害賠償權利人(消費者)申請脫
離判決的約束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提交于判決書中指定的人。法律規定自判決宣告后,法院須確定不低于三個月的申請脫離判決約束的期間。受到損害的消費者原則上應在法院規定的期間提出脫離申請。但如果消費者在法院公布判決時不知道自己受到損害的,亦可以自知道受到損害后提出脫離申請。脫離判決約束的消費者不受和解協議書內容的約束,可以單獨提。
為了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法律允許在和解協議書中規定,損害賠償權利人自知道可以請求即時支付損害賠償的權利后超過一年不行使權利的,則喪失協議書中確定的損害賠償權。另外,法院宣告和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后,若發現受和解協議書約束的具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消費者數量過于微少時,法律允許解除和解協議書。于此情形下,必須在兩種報紙上解除公告,并向保護消費者利益的財團或社團進行通知。
三、對我國的啟示
我國群體性消費者受害現象比較嚴重,因經營者使用不當格式條款或實施不當經營行為致使不確定的多數消費者權益受損害現象時有發生。但由于缺乏相關權利救濟機制,故經營者的違法行為得不到及時、有效規制,損害了消費者對市場經濟的信心。而對于群體性消費者受到經濟損害的案件來說,由于可能每個消費者損失額較小,面對高額的訴費用和時間消耗,其訴諸法律尋求救濟的欲望被嚴重壓抑,致使經營者非法獲利。因此,確有必要在傳統的民事訴制度之外,建構一種有效的群體性糾紛解決機制。荷蘭建立的旨在解決群體性消費者糾紛的制度。其立法經驗和司法實踐給我國帶來了有益的啟示。
第一條為了規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保障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成立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登記。
第四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
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第五條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國務院或者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有關行業、業務范圍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以下簡稱業務主管單位)。
法律、行政法規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章管轄
第六條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同級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
第七條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與其管轄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民辦非企業單位住所地的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負責委托范圍內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登記
第八條申請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二)有規范的名稱、必要的組織機構;
(三)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
(五)有必要的場所。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務院民政部門的規定,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
第九條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舉辦者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
(三)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驗資報告;
(五)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六)章程草案。
第十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名稱、住所;
(二)宗旨和業務范圍;
(三)組織管理制度;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產生、罷免的程序;
(五)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終止程序和終止后資產的處理;
(八)需要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成立登記申請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一)有根據證明申請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宗旨、業務范圍不符合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
(二)在申請成立時弄虛作假的;
(三)在同一行政區域內已有業務范圍相同或者相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沒有必要成立的;
(四)擬任負責人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條準予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由登記管理機關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辦資金、業務主管單位,并根據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同方式,分別發給《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登記證書》。
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規規定,經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審核或者登記,已經取得相應的執業許可證書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應當簡化登記手續,憑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發給相應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第十三條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四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憑登記證書申請刻制印章,開立銀行帳戶。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將印章式樣、銀行帳號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民辦非企業單位修改章程,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十六條民辦非企業單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銷登記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民辦非企業單位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十七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辦理注銷登記,須提交注銷登記申請書、業務主管單位的審查文件和清算報告。
登記管理機關準予注銷登記的,發給注銷證明文件,收繳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第十八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注銷以及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公告。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成立、變更、注銷登記;
(二)對民辦非企業單位實施年度檢查;
(三)對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本條例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對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業務主管單位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注銷登記前的審查;
(二)監督、指導民辦非企業單位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按照章程開展活動;
(三)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的初審;
(四)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
(五)會同有關機關指導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清算事宜。
業務主管單位履行前款規定的職責,不得向民辦非企業單位收取費用。
第二十一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來源必須合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
民辦非企業單位開展章程規定的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
民辦非企業單位接受捐贈、資助,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必須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告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并應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民辦非企業單位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資助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應當組織對其進行財務審計。
第二十三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經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后,于5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工作報告內容包括:本民辦非企業單位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情況、依照本條例履行登記手續的情況、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人員和機構變動的情況以及財務管理的情況。
對于依照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發給登記證書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對其應當簡化年度檢查的內容。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四條民辦非企業單位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業務主管單位撤銷批準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撤銷登記。
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五)設立分支機構的;
(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活動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有關國家機關認為應當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
第二十七條未經登記,擅自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或者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繼續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十八條民辦非企業單位被限期停止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封存其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第一條為建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制度,確認企業法人資格,保障企業合法權益,取締非法經營,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具備法人條件的下列企業,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企業法人登記:
(一)全民所有制企業;
(二)集體所有制企業;
(三)聯營企業;
(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
(五)私營企業;
(六)依法需要辦理企業法人登記的其他企業。
第三條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經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審核,準予登記注冊的,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依法需要辦理企業法人登記的,未經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章登記主管機關
第四條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以下簡稱登記主管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級登記主管機關在上級登記主管機關的領導下,依法履行職責,不受非法干預。
第五條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部門批準的全國性公司、企業集團、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注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注冊。
全國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批準設立的企業、企業集團、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注冊。
其他企業,由所在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注冊。
第六條各級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建立企業法人登記檔案和登記統計制度,掌握企業法人登記有關的基礎信息,為發展有計劃的商品經濟服務。
登記主管機關應當根據社會需要,有計劃地開展向公眾提供企業法人登記資料的服務。
第三章登記條件和申請登記單位
第七條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三)符合國家規定并與其生產經營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數額和從業人員;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五)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范圍。
第八條企業辦理企業法人登記,由該企業的組建負責人申請。
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聯營企業辦理企業法人登記,由聯營企業的組建負責人申請。
第四章登記注冊事項
第九條企業法人登記注冊的主要事項:企業法人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范圍、經營方式、注冊資金、從業人數、經營期限、分支機構。
第十條企業法人只準使用一個名稱。企業法人申請登記注冊的名稱由登記主管機關核定,經核準登記注冊后在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
申請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應當在合同、章程審批之前,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企業名稱登記。
第十一條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和簽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注冊資金是國家授予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法人自有財產的數額體現。
企業法人辦理開業登記,申請注冊的資金數額與實有資金不一致的,按照國家專項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企業法人的經營范圍應當與其資金、場地、設備、從業人員以及技術力量相適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一業為主,兼營他業。企業法人應當在核準登記注冊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第五章開業登記
第十四條企業法人辦理開業登記,應當在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準后三十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沒有主管部門、審批機關的企業申請開業登記,由登記主管機關進行審查。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后三十日內,做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核準登記的決定。
第十五條申請企業法人開業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二)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三)組織章程;
(四)資金信用證明、驗資證明或者資金擔保;
(五)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六)住所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七)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第十六條申請企業法人開業登記的單位,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企業即告成立,企業法人憑據《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可以刻制公章、開立銀行帳戶、簽訂合同,進行經營活動。
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企業法人開展業務的需要,核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第六章變更登記
第十七條企業法人改變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營性質、經營范圍、經營方式、注冊資金、經營期限,以及增設或者撤銷分支機構,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企業法人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在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準后三十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企業法人分立、合并、遷移,應當在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準后三十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開業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第七章注銷登記
第二十條企業法人歇業、被撤銷、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營業,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二十一條企業法人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注銷登記報告、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后,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收繳公章,并將注銷登記情況告示知其開戶銀行。
第二十二條企業法人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滿六個月尚未開展經營活動或者停止活動江一年的,視同歇業,登記主管機關應當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收繳公章,并將注銷登記情況告知其開戶銀行。
第八章公告、年檢和證照管理
第二十三條企業開業、變更名稱、注銷,由登記主管機關企業法人登記公告。未經登記主管機關批準,其他單位不得企業法人登記公告。
第二十四條企業法人登記管理實行年度檢驗制度。企業法人應當按照登記主管機關規定的時間提交年檢報告書、資金平衡表或者資產負債表。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對企業法人登記的主要事項進行審查。
第二十五條登記主管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企業法人憑證,除登記主管機關仍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繳或者吊銷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押、毀壞。
企業法人遺失《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必須登報聲明后,方可申請補領。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和擅自復印。
第二十六條企業法人辦理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年度檢驗,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登記費、年檢費,開業登記費按注冊資金總額的1‰繳納;注冊資金超過一千萬元的,超過部分按0.5‰繳納;注冊資金超過一億元的,超過部分不再繳納。登記費最低額為五十元。變更登記費、年檢費的繳納數額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
第九章事業單位、科技性的社會團體從事經營活動的登記管理
第二十七條事業單位、科技性的社會團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設立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由該企業申請登記,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八條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實行企業化經營,國家不再核撥經費的事業單位和從事經營活動的科技性的社會團體,具備企業法人登記條件的,由該單位申請登記,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登記主管機關對企業法人依法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監督企業法人按照規定辦理開業、變更、注銷登記;
(二)監督企業法人按照登記注冊事項和章程、合同從事經營活動;
(三)監督企業法人和法定代表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
(四)制止和查處企業法人的違法經營活動,保護企業法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況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業整頓、扣繳、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處罰:
(一)登記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或者未經核準登記注冊擅自開業的;
(二)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項或者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
(三)不按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或者不按照規定報送年檢報告書,辦理年檢的;
(四)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或者擅自復印《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六)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
對企業法人按照上述規定進行處罰時,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責任、經濟責任;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登記主管機關處理企業法人違法活動,必須查明事實,依法處理,并將處理決定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二條企業法人對登記主管機關的處罰不服時,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復議。上級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報的,可以在收到復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逾期不提出申訴又不繳納罰款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按照規定程序通知其開戶銀行予以劃撥。
第三十三條企業法人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登記主管機關應當收繳其公章,并將注銷登記情況告知其開戶銀行,其債權債務由主管部門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
第三十四條主管部門、審批機關、登記主管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索賄受賄或者侵害企業法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企業法人設立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由該企業法人申請登記,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由國家核撥經費的事業單位、科技性的社會團體從事經營活動或者設立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由該單位申請登記,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具體登記管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各級計劃部門批準的新建企業,其籌建期滿一年,應當按照專項規定辦理籌建登記。
第三十七條本條例施行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的,不再另行辦理企業法人登記。
市長 李憲生二ОО三年九月十五日
武漢市土地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土地登記行為,加強土地登記管理,保護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以及土地他項權利(以下簡稱土地權利)的設定、變更、終止,依照本辦法進行登記。
第三條 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是全市土地登記的主管部門,直接負責江岸、江漢、硚口、漢陽、武昌、青山、洪山區及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和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內的土地登記工作。本市其他區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土地登記工作。
第四條 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和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相互配合,本著便民、利民的原則,簡化辦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共同做好土地權利和房屋所有權的登記工作。
第五條 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對申請人申請的土地權利依法進行審查和確認,由本級人民政府核發土地證書。土地證書是權利人依法使用和處分土地的法律憑證。
依法登記的土地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 未經依法登記的土地,不得轉讓、出租或者抵押。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登記包括初始登記、設定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
初始土地登記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市人民政府印發通告,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第八條 土地登記以宗地為基本單元。
宗地是指由土地權屬界址線封閉的地塊。
擁有或者使用兩宗以上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應當分宗申請登記。
土地使用權類型、終止日期和用途不同的,應當分別劃宗。
兩個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應當分別申請登記。
第九條 土地登記應當記載土地權利人名稱、土地的位置、面積、用途、權屬性質、使用權類型、取得時間、終止日期、他項權利狀況等。
第十條 土地登記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 土地登記申請;
(二) 地籍調查;
(三) 權屬審核;
(四) 注冊登記;
(五) 頒發或者更換土地證書。
土地登記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有關費用。
第十一條 土地權利人可以自己申請土地登記,也可以委托他人申請土地登記。委托他人申請土地登記的,人應當提交委托書和人身份證明。
境外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土地登記的,人應當提交經公證或者認證的委托書和人身份證明。
第十二條 依法買賣、交換、贈與、抵押、出租土地使用權辦理土地登記的,應當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當事人一方申請土地登記:
(一) 繼承土地使用權的;
(二) 執行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
(三)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土地權利人應當以下列名稱申請土地登記:
(一) 企業法人,為該企業法人名稱;
(二)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該機關、單位的法定名稱或政府確認的名稱;
(三) 非法人組織,為該組織依法登記的名稱或政府批準的名稱;
(四) 自然人,為合法身份證明上的姓名。
第十五條 土地登記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暫緩土地登記:
(一) 申請文書需要修正或補齊的;
(二) 土地權屬爭議尚未處理的;
(三) 土地違法行為尚未處理的;
(四) 依法限制土地權利或者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而限制土地權利的;
(五) 法律、法規規定應予暫緩土地登記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情形消除后,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準予土地登記。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不予土地登記:
(一) 申請登記的土地不在本行政區內的;
(二) 土地登記申請人不能提供合法身份證明的;
(三) 土地權屬來源不明的;
(四) 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超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的;
(五) 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土地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土地證書實行查驗制度,土地權利人應當按照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期限辦理土地證書查驗手續。
第十八條 土地證書不得涂改,涂改的土地證書無效。
土地證書破損,經查驗后可以換發。換發土地證書時,同時將原土地證書注銷。
第十九條 土地證書滅失的,土地權利人應當及時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報失并向社會公開聲明。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在查實土地權屬后,應當受理滅失補發登記,并在報刊上滅失補發土地證公告,公告期為30天。公告期內,無人提出異議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公告期滿之日起3日內予以補發。
第二十條 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全市土地登記資料實行專業管理,并建立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制度。
第三章 設定登記
第二十一條 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土地權利人應當自取得該項土地權利之日起30日內,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土地設定登記。
第二十二條 依法出租或者抵押土地使用權的,土地權利人應當自土地使用權租賃或者抵押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持土地證書、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或者抵押合同,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出租或者抵押登記。
其他土地他項權利的取得,當事人應當在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15日內,持土地證書、合同或協議,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他項權利登記。
第二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需臨時用地的,應當自臨時用地申請被批準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批準文件,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臨時用地登記。
第二十四條 申請土地設定登記時,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 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 單位、法定代表人證明,個人身份證明或者戶籍證明;
(三) 土地權屬來源證明;
(四) 地上附著物產權證明;
(五) 具有相應資質的測量機構出具的地籍測繪成果;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五條 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對申請人的設定登記申請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予以核準設定登記,并核發土地證書。經審查不符合規定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由使用單位或者個人申請登記。
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登記;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鄉、鎮人民政府申請登記。
集體土地使用權由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登記。
使用國有農用地的,由使用該農用地的單位申請登記。
公用設施用地,由政府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
第二十七條 土地使用權、所有權首次設定登記,應當進行公告。登記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的,土地行政 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公告。公告期為30天。
公告期內,無人提出異議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公告期滿之日起3日內予以核準登記,并向申請人核發土地證書。
第二十八條 對設定登記公告提出異議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書面異議之日起7日內,將書面異議的副本送達土地登記申請人。土地登記申請人應當自接到書面異議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書面答復。逾期不答復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駁回土地登記申請。
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經過調查核實,認為異議成立,構成土地權屬爭議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并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后,視處理結果受理登記。
第四章 變更登記
第二十九條 已經登記的土地權利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權利人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自簽訂合同或有關文書生效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一) 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
(二) 抵押、出租等他項權利發生變化的;
(三) 出讓土地使用權年限屆滿后,經批準續期使用的;
(四) 土地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土地座落或者門牌號發生變化的;
(五) 土地使用權面積、用途變更的;
(六) 其他原因引起土地權屬變更的。
第三十條 申請土地變更登記時,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 土地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 與變更事實相關的協議書、合同等證明文書;
(三) 申請變更登記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四) 有關批準文件,非法人企業、組織的土地轉移,還應提交其主管部門同意轉移的批準文件;
(五) 土地證書原件;
(六) 具有相應資質的測量機構出具的變更地籍測繪成果;
(七) 需要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三十一條 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對申請人的變更登記申請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予以核準變更登記,并核發土地證書。經審查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二條 預售商品房的,預售人應當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日起30日內,持土地證書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商品房預售土地登記,領取商品房用地宗地分割轉讓證明,并將商品房用地宗地分割轉讓登記證明的用途告知購房人。購房人應當自領取房屋所有權證之日起30日內,持商品房用地宗地分割轉讓登記證明、房屋所有權證,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門領取土地證書。
第三十三條 出售公有住房的,出售單位應當自購買方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日起30日內,持公有住房售房合同、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證書,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四條 城鎮居民住宅用房上市交易的,當事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土地證書、房屋所有權證、交易合同,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第五章 注銷登記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權利人應當在土地權利終止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注銷登記,并交回土地證書:
(一) 土地出讓年限屆滿,未申請續期或續期未獲批準的;
(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權決定的;
(三) 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依法作出土地使用權轉移決定的法律文書生效的;
(四) 因不可抗力造成土地滅失的;
(五) 土地使用權出租、抵押合同終止的;
(六) 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或者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屬成員依法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的;
(七) 土地權利終止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土地權利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辦理注銷登記;逾期不辦理的,可以直接注銷登記,并自注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土地權利人,限期收回土地證書。
第三十六條 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對申請人的注銷登記申請進行權屬狀況審核,符合規定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予以核準注銷登記,收回并注銷原土地證書。
第三十七條 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或土地權利人發現土地登記結果錯誤或者漏登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經核實后應當予以更正,并重新辦理登記手續,注銷原土地證書,將更正登記結果書面通知土地權利人,并重新核發土地證書。
第三十八條 依法注銷的土地證書自注銷登記生效之日起失效,并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土地權利人無正當理由未按本辦法規定申請土地設定登記、變更登記和他項權利登記的,由登記機關根據《湖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責令限期辦理,并可處以登記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拒不辦理的,按非法占地處理。
第四十條 當事人偽造土地證書的,其偽造的土地證書無效,由登記機關依法沒收偽造的土地證書;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非登記機關或個人擅自受理土地登記或擅自制作、發放土地證書的,該土地證書無效,并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四十二條 因申請土地登記的當事人提交虛假申請登記文件騙取土地證書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注銷其土地證書。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對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四條 因土地登記人員的過錯,造成土地登記錯登、漏登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更正或者補登;給權利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四十五條 土地登記人員在土地登記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應當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