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8-28 19:56:54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環境法學論文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一、環境法博士生培養之特點
在高等教育體系中,針對本科生、碩士生、博士生都具有不同的培養要求。比如本科生的階段,應當主要強調對其綜合素質的培養;在碩士生的階段,應當更注重對學生的專業教育;在博士生的階段,學生一般為有志于從事科研工作的群體,除了需要繼續加強專業教育外,培養其學術科研能力是最主要的目標。
環境法學作為新興的法學二級學科,其博士生培養相對于法學本科生、碩士生的培養,也具有以上特點。除此之外,它還具有明顯的“實踐導向”性 ——必須緊密結合實踐,以“環境問題的解決”作為研究目的。因此環境法博士的培養,要兼顧“理論”與“實踐”。這就決定了環境法學博士點在制定培養方案時,必須立足于自身的特點。
我國環境法博士生培養已有二十年,但整體效果仍不理想。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在歷次全國法學一級學科評估排名中均排第一,是國內較早設立環境法博士點的法學院系,因此通過對其培養方案進行考察、反思,將有利于提供普遍性的借鑒。
二、中國人民大學環境法博士生培養方案之簡介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在每個招生年度都會出臺環境法博士生的培養方案,筆者在2010年9月入學時,也收到了學院教務下發的《法學院2010級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培養方案》(內含環境法的具體方案)。這一培養方案與筆者入學前、后年的方案相比,在細節上或有區別,但大體保持了穩定。
2010年中國人民大學環境法博士生培養方案的內容共分十一項,它們分別是:適用學科專業;培養目標;學科專業研究方向:學習年限;培養方式及主要培養環節學習進度要求;知識結構和課程學習的基本要求;資格考試;學術講座、社會實踐;學位論文開題報告;科學研究和學術:學位論文工作及要求。這十一項中,除了“適用學科專業”、“培養目標”、“學科專業研究方向”、“學習年限”等目標性、概括性規定外,其余項分別以強制、非強制要求兩種方式,對環境法博士生的課內、課外培養進行了規定。
根據以上培養方案的規定,一個已正式被中國人民大學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專業錄取的博士研究生,一般來說需要在3年內完成所規定的學業任務—— 其中第一學年需要完成所有的課程學習:第二學年之初,在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試后,教研室會組織論文開題,之后博士生即進入畢業論文的具體寫作過程;第三學年的第一個學期末,環境法教研室將組織博士論文的“預答辯”工作,博士生將根據“預答辯”中老師所指出的問題,繼續完善博士論文,并預備第二學期5月份的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如順利通過答辯,則將獲授博士學位。
上述3學年的安排可謂緊湊。在此期間,一個中國人民大學環境法博士生除了必須通過博士論文答辯外,還應當修滿包括公共課、方法課、專業課、選修課等在內的23個課程學分并通過考核,應當在學校承認的期刊雜志上發表至少2篇的學術論文,并應當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試。無法滿足這些要求的,將無法順利畢業。除了這些強制性規定外,環境法的博士生還可以進行許多自主學習安排,比如積極爭取國外聯合培養機會、參與導師主持的研究課題、自主申請學校研究課題、努力發表更多學術論文,等等。
由于中國人民大學環境法博士生的培養方案區分課內、課外,區分強制、非強制,因此博士生的最終培養質量,一方面固然與培養方案有莫大關聯,另一方面也與博士生在培養方案“管轄”之外的個人能動性密切相關。
三、中國人民大學環境法博士生培養方案之評價
中國人民大學環境法博士生的培養目標,是使博士生“掌握的基本理論和專業知識,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嚴謹的科學態度和敬業精神;掌握本學科領域全面而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具有獨立從事創造性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可以說,這一目標囊括了政治、道德、專業素養等全面的要求。雖然尚難看出這一目標是否能與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躋身世界一流法學院行列”的自身定位相符,但可否實現這一目標,卻是對培養方案進行評價的首要依據。
從整個培養方案的具體設計來看,中國人民大學環境法博士生的培養方案形式和程序均規范、完整,對于3年的學習期而言,它強制要求的任務量適中,而培養內容也體現了較高的針對性,比如要求完成的23個課程學分中,環境法方法論、法學方法論、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主文獻研讀課、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前沿問題研究、能源法等專業課程占據了絕大部分,因此在課堂教學上給專門教授環境法專業知識提供了較大空間,體現了將培養重點集中于環境法的“專業性”要求。如果能嚴格按照該培養方案完成學業任務,那么中國人民大學的環境法博士生基本上都能達到上述培養目標。
但結合自身的學習經驗,筆者認為目前中國人民大學環境法博士生的培養方案仍然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1.仍未做到“高標準、嚴要求”。作為在教育部2004、2009年兩次正式公布的全國一級學科評估排名中均排第一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本應是“最高標準、最嚴要求”的,但是從培養方案本身,尚難看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的環境法博士生培養是“高標準、嚴要求”的。比如除了通過論文答辯外,博士生只需要修滿學分、發表2篇論文、通過學位候選人資格考試,即可順利畢業,這相對于更為“高標準、嚴要求”的兄弟院校,可能還是寬松的。
2.專業課程設計有待優化。目前中國人民大學環境法的博士生必修的專業課程包括環境法方法論、環境法學主文獻研讀、環境法學前沿、法學方法論、法學前沿等,它們涵蓋了方法、文獻、前沿課幾大類,因此結構安排基本合理。但是目前這些課程的功效并不明顯,比如其中的方法課,由學院開設的“法學方法論”主要由本院各學科教授進行“講座”式大課教學,而“環境法方法論”的授課體系也尚未成熟,博士生其實很難從這些課中領會一套明晰、行之有效的研究 “方法”;此外專業文獻課對基礎、經典文獻的重視程度仍然不足,其實不利于扎實學科基礎。因此,為了提高培養針對性,有必要優化課程設計。
3.“教學相長”的格局仍未形成。目前中國人民大學環境法專業承擔教學任務的主要有三位老師,其中兩位博導、一位碩導。雖然教師人數少,但卻需要同時為本科、碩士、博士生開課,此外還必須指導學生論文等等,可謂任務繁重。但是如果教學任務過于繁重,確實不利于老師們更游刃有余地安排教學、科研工作,也不利于學生們更好地從老師長年的科研沉淀中充分汲取知識精華。因此確實有必要減輕教師負擔、提高學生學習質量,實現“教學相長”。
4.培養及考核機制仍流于形式。目前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對博士生培養進行強制要求并直接干預的有三個事項——修滿課程學分、通過候選人資格考試、通過畢業論文答辯。其實鮮有學生因未修滿學分、未通過資格考試而無法畢業,因此這兩個機制恐有“流于形式”之嫌。較有實質意義的考核機制其實是論文答辯,但由于論文答辯已到培養“末端”環節,萬一學生無法順利通過答辯,那么學院即便想再加大培養力度,也已經有些“于事無補”。因此如果學生培養質量不佳,那么培養及考核機制流于形式可能也是部分原因。
5.自主學習的引導機制仍然不足。高質量的博士生培養,固然與教師的課堂教學,以及學校、學院的考核機制密不可分,但在3年時間里,畢竟仍然主要依靠學生的自主學習。學生的自主學習,一方面與每個學生的自覺性有關,但另一方面也與學習氛圍有關系。目前中國人民大學環境法博士生的培養方案中,在強制考核機制之外,對于如何采取必要的措施來引導學生們“勤學、好學”的良好學風的生成,其實關注不夠。這必然直接影響大環境中學生們的求學狀態以及最終的培養質量。
以上問題如不解決,固然可能無礙于方案“目標”之實現,也無礙于博士生們順利畢業,但如果要提高環境法博士生的培養質量,就必然還有許多方面需要改進。
四、如何完善中國人民大學環境法博士生培養方案?
為了提高博士生培養水平,近來中國人民大學已經開始著手進行改革,比如限制招生人數、限制在職人數、更注重考生綜合科研能力等。相信這些舉措將在不同程度上提高環境法博士生的培養質量。但是為了更具針對性地應對分析指出的問題,筆者認為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在完善培養形式的同時更注重培養質量。目前中國人民大學環境法博士生的培養除了仍未做到“高標準、嚴要求”外,更在一些重要培養及考核機制上“流于形式”。因此,形式規范固然需要繼續堅持,但在此前提下,仍然需要注重培養品質。真正高質量的博士生培養,可能并非在于是否修滿學分、是否通過候選人資格考試、是否記誦了更多知識點,而主要在于是否開拓了知識廣度和深度、是否在學風做派上更為嚴謹和扎實、是否提高了獨立思考和科研的能力,如果答案為“否”,那么就無異于是在“低水平重復”前階段教育。因此,在繼續完善培養形式的同時,應當更為注重博士生的培養質量。
2.將課堂教學與課外學習更好地結合。針對目前課程方案中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首先應當改革目前法學院內的“講座式”大課教學(尤其是方法課),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將其分為小班,由多位較為固定老師分班講授,再由學生根據自身情況選擇授課班級;此外環境法各專業課也可以繼續優化,方法課的授課體系應當更為成熟,并真正能夠將老師們多年的科研經驗傳授給博士生,此外環境法主文獻課應注重基礎、經典文獻的研讀,著力于提高學生的“讀書能力”以及 “分析、利用材料”的能力,而非僅僅開闊視野。除了課堂教學外,還可以考慮在專業內、兄弟院校之間開展“環境法博士生沙龍”等活動,努力培育優良學風以帶動博士生的學習質量。
3.減輕教師負擔,提高學生科研參與度。從各方面考慮,如果要提高博士生培養質量,就有必要考慮減輕教師負擔。由于筆者碩士階段也就讀于中國人民大學環境法專業,因此發現博士生與碩士生,甚至與本科生的課程之間多有交叉,因此對于一些較為靈活的課程,比如熱點前沿課,其實可以面向不同學生群體統一開設,在強調博士生主導、主動的前提下,一個班里既可以有博士生,也可以有碩士、本科生,思維靈活的本科生、具有專業基礎的碩士生、需要追求精專的博士生之間,完全可以互動、互助,也可以避免因為授課重疊而給教師帶來不必要的負擔。但是除了前沿課之外,基礎理論課、文獻課等“精專”課程,仍然應當堅持博士小班授課,在這些課程中,要強調博士生的參與程度,比如要求開展專題研討、專題演講等等。如此,才可以使“教、學”都更精煉、更分層次、更靈活。
五、結語——關于完善環境法博士生培養方案的啟示
以上對中國人民大學環境法博士生培養方案所做的評介,難免不全面、不深入。但是該方案存在的優缺點,能折射出當前我國環境法博士生培養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唯有繼續立足于環境法學科的特性,繼續在各環境法博士點培養方案中貫徹質量要求、促進課堂與課外的結合、促進“教”與“學”的良好互動,方可從整體上提高我國環境法博士培養的質量。
【論文關鍵詞】:排污權;排污權交易;環境法
【論文摘要】:排污權交易從理論探討階段發展到實踐應用階段,已逐步走向成熟。文章從權利構成、經濟學原理和經濟分析法學等角度來思考排污權交易,并力求在環境問題以及環境法調整對象等方面得出新解。
排污權交易,從理論發展的成熟到實踐應用的成功,為我們提供了一種全新的角度來看待環境問題與環境法,乃至法與其調整對象的整個社會關系。
排污權作為一種新的權利,是與產生排污權的制度緊密相聯。如果說,自然權利比如自由平等這些固有權利,即使法律不對其進行規定,也不失為權利之一種。但是排污權屬于法律規定才享有的一種權利,它的存在是與法律規定的特別制度相依存的。
一、排污權的產生背景
排污權最早產生于美國,美國早期在限制排放污染物方面在法律上的規定主要集中在技術方面,要求工廠用"最佳實用技術"和"最佳可行技術"來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這種規定最大的問題是在執行之中成本過高,因為這種技術性的規定很少考慮限制排放的成本,而且是按每一種污染物的特點專門制定,法律規定難以貫徹就在所難免。所以,就產生了在總量控制下可以對個別排污口靈活調整的變通性想法。這種想法付諸實踐,最初只限于同一工廠內不同排污口之間的調整,只要總量不增加,某一排污口多排一點或少排一點是可以容許的。后來,總量控制的范圍不斷擴大,允許在同一區域內不同工廠之間調整,在此基礎上產生了排污權交易的構想。最典型的有"折抵"制度和"氣泡"制度。它們反映了排污權交易的一個最基本的思路,即在總量控制下,利用各企業減排成本的不同,調整企業的減排任務。
二、排污權的制度構建
(1)制訂確保排污權順利交易的相應辦法、規則和制度在排污權初始配置的拍賣和市場交易過程中,都需要按照一定的規則進行,才能確保交易秩序。政府要根據排污權拍賣市場的運行機制和排污權交易的市場機制分別制訂合理的規則。
(2)排污權配置。排污權初始配置是在制定排污總量的基礎上,對環境容量這一公共資源的使用權實行公正的分配,排污權初始配置直接涉及到排污單位的經濟利益,并且影響到環境容量資源的配置效率。如何在現有污染源之間、以及現有污染源與將來污染源之間進行合理有效的排污權分配,成為排污權交易的首要問題。
(3)政府監督。在排污權交易的整個過程中必須有政府的監督行為,政府要利用各種自動的連續的監測手段對污染源實行技術監測。如排污單位提出排污權出售申請,則政府就要通過對其排污源的技術監測核實該單位削減額外污染物的能力,在確認后才能批準出售申請。三、排污權交易反映環境法調整方法上的新特點
首先,它從實際出發,肯定了排污是法律主體所享有的一項權利。有些人,現在談"排污"色變,認為只要是排污就是對環境的破壞,為法律所不容,實際上混淆了排污與污染的概念。排污偏重事實評價,是對生產、生活中附帶產生污染物這個過程的描述,而污染側重價值評價,是在排污達到一定程度,超過環境的自凈功能而對環境造成破壞的定義。正常的排污是生產生活所必須,也是法律所允許,而污染則是法律所禁止,對生產生活產生過量、超標污染物的限制。所以承認排污權,并不意味著承認污染權,而是法律規定法律主體在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進行排污的可能性,并且滿足主體的利益,這符合權利構成的兩個方面。
并且,權利的交易符合了經濟學原理。經濟學原理之一就是"交易能使每個人狀況更好"。因為,通過與其他人交易,人們可以按較低的成本獲得各種各樣的物品與勞務;交易可以專門從事自己最擅長的活動,并且可以享有擅長其他活動的人為自己提供的服務,從而實現雙贏甚至多贏。在排污權交易中,我們清楚地看到了這一原理的體現。那些有著先進污染處理技術的企業,可以通過出賣、存儲排污量而獲得利益,減少排污可以實現效益,從而鼓勵了先進排污技術的開發利用的積極性。而那些因為技術原因或者生產需要,需要超標排放,當然是在當地環境指標允許的范圍內時,可以通過購買排污權,實現生產,創造價值,實現自身和社會的雙重發展。排污罰款和排污權交易雖然目的都是為了限制污染物的排放,然而前者是懲罰機制,后者是獎勵機制,排污權交易更能夠被接受,并且符合環保的需要。排污權交易的產生是有著深厚的經濟學基礎的,其中經濟學基礎是環境納污能力的商品化,市場化和外部不經濟的內化。在人們傳統觀念中普遍認為,環境的納污能力是無限的,其實這是非常錯誤的,環境納污能力作為地球生命支撐力的一部分,它是有一定限度的,這就是部分學者所說的"安全閥"。在市場經濟下,環境是一種資源,一種公共性很強的資源,它對經濟的發展起著不可或缺的作用。它的所有權應該歸屬于代表公眾的國家,在實行總量控制的前提下,由政府出面通過發放可交易的許可證,將一定量的排污指標賣給污染者。
另外,排污權的交易,還體現了經濟分析法學的理論。經濟分析法學的產生,是經濟學對法學的滲透,也是經濟基礎作為法的本原之一的體現。經濟分析法學很重要的目的就是實現效率,將效率作為法的價值之一,那排污權交易是如何實現效率的呢?那些掌握先進排污技術和設備的企業,可以通過減少排污來實現效益,這在排污權交易制度之前是不可能的,因此污染少的企業效率提高了;那些需要滿足較大生產,較多排污的企業,不會因為排污超標而停產,在繼續生產中實現效益;因為排污權交易,較之過去單純依靠行政執法來實現排污量達標的做法,依靠企業間的交易實現的方式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執法成本和資源,而實現公共利益。這就是經濟分析法學所追求的結果。經濟分析法學派認為,法律規范的是一種交易的規則,最典型的是美國司法中的辯訴交易制度,犯罪人可以在檢察官不能肯定其是否犯有某罪的情況下承認其罪,而獲得減免。
但是,排污權交易并不是不需要成本的,按照經濟分析法學的理論,一項制度能否有效的執行,同它施行前的成本投入是有關的。排污權交易的主體需要在政府相關部門的主持之下,并且充分考慮到當地環境的實際情況,避免"禍水東引",并且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做出是否允許排污交易的決定,并且這樣的成本投入也直接影響著污染物能否得到有效的控制。
論文摘要:目前,資源與環境法課程已經在資源環境類專業中開設,這門課程雖說是法學類專業的核心課程,但是對于資源環境類專業而言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開設資源與環境課有利于豐富教學授課形式,有利于學生了解常識,有利于強化學生的法制教育,有利于完善資環類專業的科學體系,有利于大學生參與保護環境的實踐活動等等。
一、引言
由于城市化,工業化的迅速發展,世界人口的迅速膨脹,全球的環境急劇惡化,由此引發的環境問題越來越嚴重。比如:土地的退化,水資源的缺乏,大氣污染,溫室效應等……中國作為全球的一個發展大國,更是面臨這樣的環境問題,我國的水土流失面積已達到了367萬平方千米,并且還在增加?;哪苍谘杆贁U展,每年由于酸雨的破壞造成50億美元的損失,并且殃及其他相鄰的國家。1997年,世界銀行的一項研究表明,我國每年由于水、氣的污染,經濟損失高達540億美元,這還僅僅只是間接損失。若是更為詳細全面的考慮,直接經濟損失2-3倍,甚至10倍。環境問題影響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的生活和健康,國民尤為關注。為此,我們國家將保護環境制定為一項基本國策。
資源與環境法是一門新興的學科,是一種邊緣學科,也是交叉學科。其內容涵蓋了倫理,生態,環境等多方面的知識,所以在高校中開設資源與環境法是很有必要且具有意義的。
二、開設資源與環境法課的作用
(一)開設資源與環境法課程有利于幫助大學生了解環境法常識
資源環境法中有許多基本的常識問題,人們通過資源環境法了解到保護環境的重要性,自覺加入到環境保護的行列中來。了解了這方面的常識,詳細分析我國目前的環境問題如此惡劣,開設資源與環境法課程對于實現可持續發展有著重大的積極
意義。
(二)開設資源與環境法課程有助于強化學生的環境法制教育
開設資源與環境課有助于強化學生的法制教育。環境問題如此的嚴重,進行保護和管理必須采取有效的手段:法律手段用其強制性,權威性等特征,成為主要手段。當代大學生應該具備較高的法律意識,更容易的約束其破壞行為,在高校開展能起到很好的宣傳作用。
(三)開設資源與環境法課程有助于完善資源環境類專業的學科體系
開設資源與環境課有助于完善資環類專業的科學體系,資環類專業課程開設多方面學科,而資源與環境法內容與其密切相關。如環境管理制度制定,農用保護,總體規劃等解決環境問題,涉及了自然科學的諸多領域。要加強這方面的專業人才的相關知識學習……要想保護環境,純粹的自然學科知識遠遠不夠,因為它涉及到了人口、經濟、政治、文化、技術等方面。所以,社會科學的知識學習也是必不可少的。法律手段是一項非常重要的手段,以及資源與環境法教育對人們的思想觀念的改變,法律意識,知識水平等能力的提高等重要作用。資源與環境法應該作為高校的一門必修課開設,去增強大學生的保護環境的意識。
(四)開設資源與環境法課程有利于大學生參與保護環境的實踐活動 人類要可持續發展下去,必須推進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大學生扮演著主要角色,通過開設資源與環境法課程樹立大學生價值觀、環境觀、倫理觀。積極開展資源與環境法,有助于實現大學生的全面發展,推進素質教育。而如今,許多高校正在擴招,校園就得增設面積,校園就得規劃,其中包括環境規劃,環境影響評價。通過多方面的措施,引導大學生保護環境的意識。比如說,愛護花草樹木,垃圾分類投放,盡量少使用一次性餐具和塑料袋,節約用水,用電等等。在實踐過程中養成保護環境的日常行為習慣。
(五)開設資源與環境法有助于優化校園環境,創建“綠色大學”
“綠色大學”的創建,需要我們每個人自覺的保護環境,保護我的的校園。在環境幽雅,有著豐富文化底蘊的校園環境下我們能夠更好的學習知識。古語曾說“一屋不掃何以掃天下”。創建好的校園環境,將可持續發展的理念和和諧價值觀有機的結合,也有利于提高大學生的綜合素質。不可以只讓創建“綠色大學”只注重形式,要付出實際行動,讓校園成為學生們發展的良好平臺。
總之,在高校中開設資源與環境課程非常有必要。在資源與環境法課中,有些比較抽象的理論,所以可以采用非富多彩的方式授課,寓教于樂。大學生代表著祖國的希望,進一步加強校園環境的改善,推進學生的素質教育。在我們加大立法執法和宣傳力度的同時,在高校的教學過程中,加入提高大學生的環保意識,改善客觀生態環境也是必不可少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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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國著名環境法學家蔡守秋先生1982年在《中國社會科學》上發表《環境權初探》以來,關于環境權的討論至今已有25年。眾多學者都加人了環境權的大辯論,而且大部分關于環境權的論文都涉及到公民環境權論題。關于公民環境權的權利形態,我國學者于20世紀80年代初將公民環境權定位為法律權利;90年代,又有學者將公民環境權的權利形態定位為人權、應然權利和基本權利;21世紀初,又有學者認為公民環境權本質上是習慣權利。
1.20世紀80年代的法律權理論
20世紀80年代公民環境權的法律權利論的代表是蔡守秋。論文百事通早在1982年,蔡先生就分析了環境權的產生過程,并得出下述三個結論:第一,從社會發展的歷史看,環境權的提出是人類環境問題發展的必然產物;把環境權規定為國家和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是各國憲法、環境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的一種發展趨勢;環境權這個規范深深地扎根于人類社會的物質生活之中。第二,環境權是環境法的一個核心問題,是環境訴訟的基礎;環境法律關系的主體的環境權表現為權利和義務兩個方面。第三,有關環境權的理論正處于發展時期,我國的法學工作都應該為建立環境權的科學理論作出貢獻??傊?,蔡先生將環境權視為一種“法律上的權利”,弱勢地承認了環境權與人權的關聯。在他看來,環境權只是在發生學上與人權相連,其在社會生活中主要是一種“法律上的權利”。
2.20世紀90年代的應然權利論
20世紀90年代應然權利論的代表是呂忠梅教授和陳泉生教授。呂教授從傳統法律在環境保護方面所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出發,將環境權視為一種應有權利。用她的話來說:“環境權是為克服和彌補傳統法律理論和法律制度在環境保護中的缺陷和不足而產生的一項新的權利?!眳谓淌谥鲝?,環境權應該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是現代法治國家公民的人權。呂教授的環境權利理論設計傾向于將環境權具體化,在具體化的過程中她實質上將環境權民事權利化。
3.21世紀初期的公民環境權學說
公德近是21世紀公民環境權論的一位代表,在谷德近看來,環境權的實質是調整國家與公民的關系;他因而反對把自然、后代和人類整體視為環境權的主體。他認為,公民環境權本質上是一種習慣權利。他眼中的習慣權利是一種制度事實,由約定俗成的生活規則支撐。公民環境權只能是習慣權利的理由有:(1)環境權一直存在于人類社會中;(2)環境權依靠社會習慣得以保障。
徐祥民教授是義務先定論的代表,義務先定論者則從根本上否定公民環境權的存在,主張環境權是一種以環境義務的先行履行為存在條件的人類權利。。在徐教授看來,公民環境權論者所論述的以對環境要素和環境功能的使用為內容的環境使用權,都可以歸人財產權和人身權;公民環境權論者所主張的公民環境權不能構成對那些可能造成環境損害的權利的制約。徐教授主張,環境權是一種自得權,它產生于環境危機時代,是以自負義務的履行行為實現手段的保有和維護適宜人類生存繁衍的自然環境的人類權利。在他看來,人權發展的歷史經過了初創期、發展期和升華期,三個時期的核心性人權分別是自由權、生存權和環境權。自山權的實現要求國家履行消極不妨礙的義務,生存權的實現要求國家或社會積極地提供保障,而環境權是自得權,是保有和維護適宜人類生存繁衍的自然環境的人類權利。所謂自得就是自己滿足自己的需要,而不是等待其他主體來提供方便,也不需要排除來自其他主體的妨礙。它的實現以人類履行自負的義務為條件。因此,在徐教授看來,現有的環境保護法以確認義務和督促履行義務為實現保護環境目的的手段是正確的。新晨
二、關于公民環境權研究的反思
[關鍵詞]復合型;法律專業碩士;培養機制;創新
[中圖分類號] G64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2095-3437(2017)04-0184-03
本科為非法學的法律專業碩士培養目標是為法律職業部門培養具有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德才兼備、高層次的復合型、實務型法律人才。[1]與本科為法學的法律專業碩士或法學碩士相比,本科為非法律專業的法律碩士培養重在突出復合型特點。在20多年的法律專業碩士人才培養中,復合型法律人才培養目標并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這導致人才培養質量不高,社會認可度低。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員會在《關于實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的若干意見》中也明確指出,我國法學教育在應用型、復合型法律職業人才培養方面存在不足,不能完全適應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需要。[2]這直接影響到法律專業碩士教育未來的發展。如何加強法律專業碩士復合型人才的培養,應成為高校法律碩士研究生教育的重要n題。
一、培養復合型法律專業碩士是法律人才培養的內在要求
(一)依法治國、全面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需要復合型法律人才
法治社會的建設有賴于法律復合型人才。[3]過去,一些政府部門在行使職權時,沒有依法辦事,嚴重影響了政府的形象。造成這一局面的原因就是政府及其他部門領導或工作人員依法執政能力不足。隨著我國依法治國的深入,法律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司法機關及社會各行各業都需要法律人才。法律專業碩士教育的初衷就是培養立法、司法、行政執法、法律服務與法律監督以及經濟管理、社會管理等方面需要的高層次法律專業人才和管理人才。[4]不同行業對法律人才的要求有所不同,有行業專業背景的法律人才更是各行各業所急需。要依法行政,行政人員不僅要懂得行政管理的理論、方法和技巧,還要懂得法律理論和知識。這樣,他們在行政執法的過程中才不會違反法律,才能維護行政權威。我國從非法學本科生中招收法律碩士研究生的意義才會突顯出來。
(二)是培養法律理性和科學思維的需要
法律是理性的產物,法律人更應該具有對法律理性的認知。[5]法律的理性認知不僅需要全面的法律知識和基本理論,還需要其他科學知識的輔助,包括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環境法的研究離不開環境科學理論的支持。對同一個法律規定或法律事件,為什么不同的人會有不同的理解,這與每個人的知識結構、社會閱歷有關。有一種普遍的觀點,即任何其他學科知識對法律的理解都是有益的。運用其他學科對法律的理解已經成為法學研究的新領域,如法律經濟學、法律社會學,正是這種多學科知識的融入使我們對法律的理解更加理性、科學。
(三)是法律職業發展的需要
現代科學的發展既高度分化又高度綜合,呈現出以高度綜合為主的整體化趨勢。[6]隨著法律科學的發展,許多法律部門對法律人才的知識 、能力結構提出了新的要求。法律與其他學科的關聯性逐漸增強,如科技法、知識產權法、環境法與自然科學密切相關。就是在刑法中,也涉及科學技術的運用。法律職業者在處理這些法律問題的時候,沒有相關的科學知識是很難勝任的。李昌鈺在為史密斯涉嫌案(1991)辯護中,為了證明史密斯沒有實施,他就運用了法國洛卡德提出的微量物質轉換定律。德國2002 年公布的《法學教育改革法》確定法學教育目標為培養“具有全方位工作能力的法律人”。這體現了法律職業的發展趨勢。
社會對復合型法律人才的需求越來越高。法律專業碩士教育在培養高層次、復合型法律人才方面具有優勢。許多國家的法律人才培養是通過在其他本科非法律專業畢業的學生中招收法律專業的學生來實現的。徐顯明教授認為,法律職業的高素質要求和目前法學教育的低起點之間,存在著不可克服的矛盾。[7]我國進行法律專業碩士培養正是為了解決這一矛盾,并順應了國際上這種法律人才的培養模式。
二、當前復合型法律專業碩士人才培養面臨的困境
我國法律專業碩士教育經過20多年的發展,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培養了大批法律人才,積累了許多寶貴的經驗。但我們也必須正視其存在的問題,特別是對復合型人才的培養重視程度不夠,難以實現當初設立法律專業碩士教育的初衷。
(一)各學校在培養目標定位上沒有突出復合型特點
我們從各學校制訂的培養方案中看到,有的按照本科為法學專業的法律專業碩士培養方案進行,有的甚至就照搬學術型研究生培養目標,即使有在培養方案中突出復合型的,也在實施過程中走了樣。這些學生在學術上達不到法學碩士的要求,在實踐能力上又不能與本科為法學的專業碩士相比,處于一種尷尬的境地。實際上,非法學本科的法律專業碩士的優勢就在于他們具有復合型的特點。如果這種優勢在培養過程中得不到體現,那他們的就業空間和發展空間就會很有限。
(二)在教學內容和環節上沒有突出本科專業背景的內容
培養方案中的課程設置不太合理,與本科專業的結合不足,本科專業知識在法學的專業學習中被忽略甚至被舍棄,不能像培養目標中所規定的那樣將兩個專業的知識進行有機結合。法律碩士培養方案中的課程設置以法學一級學科為基礎,缺乏復合型課程的安排。對學生本科專業背景在法律學習中如何運用還沒有好的方法,本科專業與法律專業出現兩張皮現象,兩者沒有融合到一起,有違培養目標。現實是將法律專業碩士向“純法律人才”方向培養,無法滿足社會對人才知識能力的多方面要求。
(三)教學方法和手段沿襲法學碩士教育模式,甚至是照搬法學本科的教學模式
法律專業碩士與法學碩士在學位上處于同一層次,但規格不同,各有側重。這就要求我們在培養方法和手段上進行改革,注重復合型和實務型人才培養方法和手段的創新。傳統的法學教育重理論,輕實踐,脫離社會實際,學生普遍缺乏解決現實問題的能力。我們不僅要為法律職業培養人才,還要為政治、經濟、管理等崗位培養人才,這是法治國家的需要。復合型不是兩個學科知識的簡單相加,而是強調真實的融合,做到學科知識的融會貫通?,F在教師講課是就法律講法律,沒有引導學生將知識融合,本科優勢沒有得到發揮。
(四)目前高校復合型法律師資嚴重不足
復合型法律人才培養需要復合型法律師資。過去,在培養應用型法律人才方面,即使教師不具備“雙師型”資格,學生的法律職業能力培養也可以通過“雙導師”制加以彌補,即由實務部門導師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而復合型人才的培養,需要一個導師在兩個知識領域融會貫通才能做到,而由兩個不同專業的導師共同培養很難達到實際效果。沒有復合型教師的指導,完全靠學生自己去領悟,復合型法律人才培養的目標是很難實現的。
三、復合型法律專業碩士培養機制創新
以培養高層次的復合型和實用型法律人才為目標的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從開始試辦時就要求“學位獲得者應具備較堅實和系統的法學基礎理論素養,掌握較寬廣的法律實務知識 具有寬口徑、復合型、外向型的知識和能力結構”。復合型法律人才培養目標應將法律知識與本科所學的知識有機融合,培養多種職業能力。復合型人才培養的難點在于學科壁壘的突破和不同學科知識邏輯的整合,以構建學生復合型知識體系與能力。[8]可見,改革的方向就是如何將本科所學的知識運用到對法律的理解中,即在本科知識與法律知識之間架起一座橋梁。這要求我們必須建立符合復合型法律專業碩士的培養機制。
(一)招生體制改革要體現復合型
招生單位要根據師資和專業優勢,確定人才培養方向,選擇有相關專業背景的學生。招生考試應采取全國性統一考試和學校選拔相結合的方法,適當放寬學校和教師的選擇權。在考試內容上,要將本科知識與法律知識結合,注重考查學生的思維能力和實踐能力。最后根據本人意愿 、專業興趣、就業方向等因素,以及社會需要和學校專業發展實際等情況,確定所招的學生。
(二)課程體系要體現復合型
課程體系決定學生未來的知識結構是否合理。為了實現培養復合型人才目標,需要進一步完善基礎課程整合、專業課程的銜接,需要突破按照學科設置專業方向的傳統思維,突出課程內容的綜合性與基礎性的相互融合,創建一個有機銜接、結構合理的課程教學體系。在法律專業碩士研究生的教學中,應當充分利用他們在本科所學的專業背景。應根據學生的知識結構和專業學位的培養目標,針對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復合型”這一特點設計課程體系,確定教學內容,并結合優勢資源開設突出學校特色的課程,實現課程設置的專業化、多樣化和功能化。
為適應復合型法律人才培養的需要,在課程體系的設計和每門課程教學內容的取舍上,應注重基礎性、實踐性、選擇性、先進性的結合;應拓寬學生的知識面,在加強專業教育的同時,注重學生對現代科技知識的掌握;培養學生應用理論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特別是要強調學生學習知識的能力和創新知識的能力。[9]首先,應開設法學通識課程,重在培養學生的法律素養,包括法律信念、法律精神、法律基本理論。其次,要針對非法律本科W生的特點,根據學生興趣和本科專業情況,開設特定方向課。特定方向課要結合本科專業特點,如本科為環境科學專業的學生選擇環境法方向。在環境法教學中,要有意識地引導學生運用環境科學有關的理論分析環境法是否科學、合理,環境法是否反映了環境科學的最新成果,環境法能否有效保護環境等問題。通過這一過程,學生對本科知識學有所用,對環境法也會有更深刻的理解。這就是設立非法學本科的法律專業碩士的初衷。
(三)教學方法和手段要體現復合型
作為職業化教育,法律碩士的培養目標就是要讓學生獲得一名法律職業人所必須具備的獨立處理法律事務的思維能力?,F在,許多學校法律專業碩士教學仍是大班上課,不分方向,只是到寫畢業論文的時候,才根據指導教師的要求,確定論文的方向。由于學生本科教育背景不同,我們認為應盡早劃分專業方向,以便于在教學中發揮學生本科專業的優勢。這樣有利于因材施教,為學生的個性發展創造條件。由于法律專業碩士生源絕大部分來自應屆畢業生,他們沒有法律實踐經歷,對理論需求不強烈,對學習理論也沒有興趣,反倒對實踐有濃厚的興趣。因此,我們建議采取實踐―理論―實踐的教學模式,即在第一學期到實習基地先實習,再回到學校進行理論學習,在學習的過程中,結合在實踐中遇到的問題學習理論,這樣針對性強,效果會更好。
課程教學內容應以問題為導向,設若干專題,針對每一個專題,要求學生寫一個專題報告,作一次專題演講,分析一個案例,做到理論與實踐有機結合,這樣能達到提高理論水平與實踐能力的目的。在學習《環境影響評價法》時,我們設立一個環評項目,將環評的內容、程序、評價方法、存在問題、如何處理等一系列知識貫穿起來,訓練學生自覺地將環境科學知識運用到環境法律的理解中,同時在具體案例中對法律加以運用,這種理解會更深刻、全面。這樣的學習,不僅能使學生學到知識,還能使學生建構自己的知識體系,完成書本知識向自己知識的轉化。
(四)實踐環節要體現復合型
在法學實踐中,要強調多學科知識的運用和多種能力的培養。為此,在實踐部門的選擇上,我們除了要求學生在法院、律師事務所等部門實習之外,還要求學生到有相關學科背景的行業部門實習,如有環境科學背景的學生,要求到環境企業、環境執法部門進行實踐。我們安排環境法學生到市環保局實習,跟隨環保局執法人員到現場執法,讓學生了解環境執法的真實情況;安排學生到企業協助參與環境管理工作,讓學生理解企業對環境保護的好做法以及存在的問題。這種多方面的實踐有利于促進學生復合型能力的培養。
(五)師資的培養要體現復合型
在教師隊伍中,有一些是跨學科的教師,他們具有復合型知識結構,但也有許多教師從大學本科到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都是學法學的,知識結構單一。學校要鼓勵教師跨學科攻讀學位或進修,教師要主動學習相關知識,擴大知識面,改善知識結構。如經濟法教師要熟悉經濟學知識,把握經濟學在經濟法立法中的運用,這樣有利于教師對經濟法的理解。這樣,教師在指導學生經濟學與法學方面,才能得心應手。
復合型法律碩士培養就是要發揮他們本科所學的非法學知識的優勢。如果本科知識沒有得到運用,那么學生的水平達不到本科生的要求。法律碩士只有把所學的法律知識與原有專業知識整合起來,融會貫通,并運用于社會實踐,才能在將來的職業生涯中具有競爭力。我們應通過創新培養機制,使復合型培養目標得到落實,為社會主義法治培養出卓越的法律人才。
[ 參 考 文 獻 ]
[1]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指導性培養方案[Z].學位辦[2006]39號.
[2] 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員會.關于實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的若干意見[Z].教高[2011]10號.
[3] 林泰,黎學基.中國法律碩士教育目前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黑龍江高教研究,2010(8):70.
[4]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開展法律專業碩士學位試點工作的通知[Z].學位辦[1995]36號.
[5] 卓澤淵,法律人的價值精神、法律信仰和法律理性[J].中國法律評論,2014(3):53.
[6] 吳云助.地方高校復合型人才培養模式的探索[J].教育與職業,2009(5):49.
[7] 蔣安杰.法學教育是一個國家法治建設的基礎工程――專訪新一屆教育部高等學校法學類專業教學指導委員會主任委員徐顯明[N].法制日報,2013-06-19(09).
論文關鍵詞 環境司法 環境法 價值
環境司法指的就是與環境息息相關的司法活動,也就是指司法機關在環境法律指導下做出的對程序、權限與職責的明確規定,以及對案件糾紛的解決、矛盾的化解等過程。換而言之,就是指司法在環境保護過程中所發揮出的功能和作用。而環境法價值指的是,作為社會規范的一種,環境法在其社會作用發揮的過程中表現出的對生存環境和人類社會的可用性與滿足性。同時環境法也是所有環境法律活動的理論基礎與思想先導,對我國司法機關對正確方向的堅持、對環境司法實現公正的思想來說,其起到了價值指引與保障的作用,對我國環境司法的實踐來說,其指導意義十分重大。
一、環境司法的含義
環境司法指的就是各種與環境相關的司法活動,也就是司法機關在環境法律指導下做出的對程序、權限與職責的明確規定,以及對案件糾紛的解決、矛盾的化解等過程?;蛘哒f是在司法在環境保護過程中所發揮出的功能和作用。在我國生態環境保護事業中廣泛的應用司法救濟途徑與方法,不僅對增強司法權威來說十分有利,還對環境的權利與利益起到了有利的保護作用,補救所遭受的損害,懲處違法行為,及時、合理、合法的將矛盾沖突進行化解與處理。作為解決糾紛與化解矛盾的特殊通道,環境司法能夠將環境行政執法過程中出現的各種不足加以彌補,任何解決糾紛的方式方法都不能超越其權威性與強制性的特質。因生態環境污染以及破壞導致的各種行政、刑事以及民事沖突與矛盾急切需要使用環境司法手段,將其能動性充分的發揮出來,進而使生態環境的持久良性發展以及人類社會永續安寧得到保障。
二、 環境法價值的含義
環境法價值實際上意義上指的是,作為社會規范的一種,環境法在其社會作用發揮的過程中表現出的對生存環境和人類社會的可用性與滿足性。首先,它強調的是作為調整人與自然之間、人與人之間關系的一種社會規范,環境法應當將其具有的“有用性”這一功能發揮出來。然而這種有用性的體現需要以環境法的實施、適用、實際效果的獲取為依據,實際上是對環境法外在價值的反映。另外,環境法律發展具有的一般規律,以及自身具有的內在特質與基本精神都會在環境法價值中得以體現。并且環境法天然的特質就是體現在這些本質與基本精神上,在其本身上就將實施與使用環境法時帶來的必要性的實際意義與效果排除了??偠灾?一方面環境法價值可以通過環境法在對外部現實社會的作用下,將其功效體現出來,另一方面,又會以自身的內在精神特質為立足點,與內外價值相融合進而形成整體并將其功效發揮到極致。
三、環境法價值對環境司法具有的意義
作為所有環境法律活動的理論基礎與思想先導,環境法價值對我國司法機關對正確方向的堅持、對環境司法實現公正的思想來說,其起到了價值指引與保障的作用,對我國環境司法的實踐來說,其指導意義十分重大。首先,環境司法的先覺醒性因素就是環境法具有的價值精神以及其內在的規律。環境法能夠得到良好適用的一個基本前提就是環境法本身上具有的那些良好價值精神。環境司法活動在惡法下是不會真正良好的。另外,司法過程以及結果判斷的狀態在很大程度上都會受到環境司法者內心確認以及價值認知的影響。徒法是不能自己運行的,就算環境法律規范制定的再好,沒有司法機關和司法審判人員對適用性的實踐,就不能使其制定的初衷與期待的效果在社會中得到實現。
四、我國環境司法對環境法價值背離的表現
論文關鍵詞:環境權 法理基礎 獨立性
國際上對環境權的研究肇始于20世紀60年代,聯邦德國的一位醫生向歐洲人權委員會提出向北海傾倒放射性廢棄物是侵犯人權的行為。由此,環境權是否應當是公民基本權利成為各國研究的重要問題。美國和日本的發達國家先后肯定了公民的環境權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之一,應當在法律上予以確認和保護。這種觀點,在1972年斯德哥爾摩的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上通過的《人類環境宣言》中得以確認。在我國,環境法作為經濟法體系中的重要的部門,其產生的根本原因源于隨著環境問題的惡化,民法等傳統的法律在保護環境上的不力。經筆者統計,至2009年6月中國現行的各類各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多達7500多個。另外國家環??偩钟媱澰凇笆晃濉逼陂g就將修訂100余項重要的國家環境保護技術法規。從基礎性的《環境保護法》到大量單行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資源保護法》、《森林法》、《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環境評估法》、《清潔生產促進法》等等,法律規范和標準不可謂不多。然而當前中國的環境問題依然形勢嚴峻。究其根源,在于我國環境保護的立法理念和立法技術缺乏先進性。從宏觀上,雖然學界對環境倫理價值觀念的研究已有了較大突破,從對人類中心主義倫理觀的反思,到生態中心主義倫理觀的提出,再到當前主流的可持續發展環境倫理觀,中國已有了構建先進的環境保護法律體系的新的邏輯起點。然而,對構建具體的環境法律制度具有重大意義的核心理論——環境權的研究,仍然存在較大爭議。我國經由蔡守秋先生于20世紀80年代引入環境權概念,蔡先生、呂忠梅先生、唐澍敏先生以及陳泉生先生等對環境權的性質的認識各不相同,在環境權具體內容體系上也有各自看法。甚至有部分學者對環境權作為環境法基礎概念的地位提出質疑,認為“環境權作為環境法體系的基礎概念地位也正被逐漸淡化?!边€有學者“從‘權利——法益’的關系”的角度進行追問,認為環境權并非權利,而只是法益。
然而否認環境權,缺乏環境法律保護的基礎性權利的理論架構,必然使得目前我國保護環境的各法律規定之間缺乏內在的邏輯聯系,甚至存在出現制度上的沖突。因此環境權何以存在、如何存在是必須證明的問題。
一、環境權存在的法理基礎
現代法治國家憲法中權利體系的建立深受自然法思想的影響。自然法學思想從產生之初就包含了道德因素。自然法作為一種正義觀,為環境權的建立提供了支持。自然法學家認為自然法反映自然存在的秩序,是人類世界主義思想的根據。自然法把一切人聯系起來。環境秩序作為自然秩序具體表現的一種,也必然體現自然法上的正義。人與自然和諧、可持續發展觀念、代際原則以及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發展的觀念無一不是自然法上正義理念的體現。當這種環境秩序的正義需要有具體制度加以維護時,在環境問題上人與人之間的公正、人類與自然之間的公正必然產生對一種權利的渴求,即環境權。
有學者批評環境權其實是一種抽象的政治口號,難以冠以真正的權利之稱。對于這種觀點筆者不認同。我國憲法第九條、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植物;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憲法權利的豐富,是人類社會進步的體現。第九條和第二十六條,便是憲法為保護環境提供的制度基礎。憲法作為法治國家的根本大法,各法律部門所保護的具體權利,應當從中找到根據。但必須明確,憲法性的權利與各部門法對具體權利的規定是有區別的。例如人權是受憲法保護的權利,但人權不只是宣言,對人權的具體保護卻是通過諸多部門法的制定和實施得以實現。如果沒有憲法的規定,對人權進行保護的法律規范之間就可能失去內在的統一。同樣,將環境權作為憲法性權利予以規定,并非只是一種政治口號,而是為環境法律體系的建立提供憲法的制度基礎。因此,正如呂忠梅先生認為環境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
對于這樣一種被部分學者認為只屬于自然法正義觀,過于抽象而無法實現,進而否認其存在的權利,在當今發達國家是如何進行具體化保護的呢?“歐洲發達國家公民環境權的發展趨勢是:通過一系列程序性權利作為工具手段以加強道德性的集體共享權和限制財產性的個人權利?!崩纭栋柡箺l約(1998)》中規定的公眾在環境問題上獲得信息、參與決策與獲得司法救濟權是環境問題上的特殊程序權利。且美國對環境程序權利的確認與保護,為我國對環境權的保護提供了積極的參考。從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于1972年審結的塞拉俱樂部訴莫頓(SierraClubv.Morton)案到聯邦最高法院2000年對地球之友有限公司訴蘭得洛環境服務公司(Friends of the Earth,Inc,v.Laidlaw Environmental Services,Inc)案,逐漸放寬對環境訴訟的起訴資格的要求,從而實現對環境權的保護。這種變化,從根本上看,是自然法理念下的環境權向以義務為本位的環境法作出的挑戰。我國《環境保護法》第六條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睂Νh境的保護通過對法律義務強調來進行,而對檢舉和控告的具體司法操作程序并未作更細致的規定,主要通過政府管理權來實現對環境的保護,這無疑是一種以義務為主的立法模式。我國目前在環境保護上存在的諸多困難,正是由于缺乏以自然法理念為基礎的環境權。這恰恰是我國環境問題在法律保護方面長期得不到有效改善的根本原因之一。
二、獨立的環境權
批評環境權獨立性的觀點,主要有將環境權劃歸為人權,或者認為環境上的秩序和利益可以通過其他權利得以保護。對此,筆者也不認同。
環境權的確與人的生存和發展相關,與人權產生了聯系。但是因為環境權比人權更加具體,其對各種具體法益的保護,使得其享有了獨立于廣泛意義上人權的獨立地位。不能僅僅因為其具有人權的某些特點就將其局限于人權的一種。因為所有的法律權利,從最根本的意義上看,均具有保護人權的意義?!叭藱嗖⒉皇翘幵诟哂谄渌麢嗬男ЯΦ匚恢系囊环N權利”“包括環境權在內的所有種類的法律權利在很大的范圍內豐富著人權”。此外,即便有學者認為環境權是人權,如李艷芳先生在90年代初期對環境權與人權的關系進行的研究,那么即使從功利的角度,將具有獨特現實意義的環境權利從廣泛意義的人權中剝離出來,建立新的權利體系,是有利于實現建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的。并且從人權的角度看,人權不是抽象的,是實踐的具體的,那么它必然通過實踐中的權利加以保護。對環境權的保護便如同民法中對物權的保護一樣都是人權的具體實踐。
環境法律關系涉及人與自然,人與人的關系,并且通過人與人的關系得以實現,而最終又表達為人與自然的關系。即環境利益,作為一種公共利益,通過私人間利益的分配體現出來。有學者對公民環境權的獨立性提出質疑,認為公民環境權論者所述的環境使用權都可以歸入財產權和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及相關侵權理論盡管在發展,但并不能滿足對環境的全面保護。因為自然環境的破壞、動植物資源浪費對社會發展造成的后果,并不直接體現在某個公民的具體財產權上。例如:氣候變暖、酸雨、物種減少、臭氧層破壞。但是這些變化對公民利益的侵害是無可否認的。若根據財產權卻難以獲得有效保護。這正是環境權的社會性的一面。正如有學者提出,環境權具有公共意義的性質。社會利益是客觀存在的。傳統的民法是以保護私權為目的,強調意思自治。但是,民法作為不斷發展的開放的體系,從未放棄對社會利益的保護。如我國《民法通則》第七條規定了公序良俗原則: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那么建立環境權概念,并未沖擊民法的權利體系,其與民法的關系是協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