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7-28 05:42:34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預先核名申請書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委托流程
1、 簽訂協議,預付核名費兩百元作為定金;
2、 領取工商登記表格、準備注冊所需要材料;
3、 名稱預先核準(代辦,2個工作日);(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我們準備)
4、 銀行開立驗資帳戶,以股東的名義存入驗資款;(時間客戶決定)
5、 入資,驗資(代辦,2個工作日);
6、 向工商局申報注冊、刻章、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國地稅稅務登記證;(代辦,3個工作日后),全部證照辦完;
7、辦照完畢,領取委托的執照等證件,并結清費用;
8、開立銀行基本帳戶(3個工作日);轉出注冊資金;(時間客戶決定)
9、最后由提供后續增值服務,兼職會計;代辦建筑資質;商標注冊、建立新公司網站等;
需要做的事項
1. 提交公司的名稱:3-5個名稱字號(最好3個字以上);
2. 提供股東身份證明材料:
a.自然人股東的身份證;
b.企業法人股東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公司鮮章;
3、準備注冊資金存入新公司開戶銀行的驗資帳戶內;
3. 親筆簽名:章程、企業設立申請表、委托書等材料上需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全體股東、董事、監事的親筆簽名;
4. 法定代表人的要求: 公務員、以前注冊的公司被吊銷執照的人員不能擔任
5. 注冊場所地址證明:(如果沒有可以免費為客戶提供)
6.擬定公司經營范圍。
自己到工商局辦理的注冊程序
1.咨詢后領取并填寫《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同時準備字號、授權書、委托書等相關材料,股東或者有資格的人申請公司名稱;
2.領取《企業設立申請書》;經營范圍涉及前置審批的,辦理前置審批;
3.股東之一到銀行開立驗資專戶 ,辦理入資手續;到會計師事務所辦理驗資,出具驗資報告。
4.向工商局遞交合格申請材料,3個工作日后交納登記費并領取企業營業執照、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等。
5..到銀行開立企業銀行基本帳戶;辦理網上報稅和稅款扣繳協議;轉出注冊資金。
6.工商局注冊公司程序完成,可以開業經營;涉及后置審批或財產轉移的,辦理相關手續。
7.聘任會計,將公司的稅務、記賬等事宜交與會計辦理。
8.請注意節約開支,創業不容易,但是請不要使用假發票做賬,如果貴公司的財稅支出比較大,請咨詢稅收籌劃方面的專家。
注冊成功后客戶所得證照
1: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
2:組織機構代碼證正副本原件;
3: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
4:驗資報告書;
5:公司章程;
6:銀行進帳單或現金交款單原件
報關注冊登記許可
注冊登記許可的條件
申請人申請海關報關企業注冊登記許可應具備下列條件:具備境內企業法人資格條件;企業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150萬元;健全的組織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報關員人數不少于5名;投資者、報關業務負責人、報關員無走私記錄;報關業務負責人具有五年以上從事對外貿易工作經驗或者報關工作經驗;無因走私違法行為被海關撤銷注冊登記許可記錄;有符合從事報關服務所必需的固定經營場所和設施;海關監管所需要的其他條件。
申請需要提交的文件材料
申請人確認自己符合上面所列的九項條件的,則可以準備申請材料,向海關提出許可申請。提交材料包括:報關企業注冊登記許可申請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企業章程;出資證明文件復印件;所聘報關從業人員的《報關員資格證》復印件;從事報關服務業可行性研究報告;報關業務負責人工作簡歷;報關服務營業場所所有權證明、租賃證明;其他與申請注冊登記許可相關的材料。上述文件材料需要注意的是:
關于報關企業的名稱。海關2005年第18號公告規定:報關企業(名稱中含有“國際貨運”字樣的除外)的企業名稱中應當含有“報關”字樣。但鑒于商務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范國際貨運企業名稱尚需逐步實施,海關執行時暫放寬為:報關企業(國際貨運企業除外)的企業名稱中應當含有“報關”字樣。申請人提交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應當使用符合上述要求的企業名稱。如果企業已經成立,申請時《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名稱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則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一個符合規定的名稱,并將《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與《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作為申請材料一同提交。
關于《報關員資格證》復印件。申請人提交的《報關員資格證》復印件持有人應當是未在海關注冊報關員的人員。如果申請人申請時《報關員資格證》持有人已經在海關注冊為報關員的,申請將不被海關受理。此時,申請人必須更換為未在海關注冊人員的《報關員資格證》復印件,或者申請海關注銷其報關員注冊后再向海關提出申請。
受理機關
受理機關為申請人所在地直屬海關或者受委托的隸屬海關。申請人應當到受理機關提出申請并遞交申請材料。
許可的實施機關是申請人所在地的直屬海關。是否準予申請人報關企業注冊登記許可的決定由直屬海關作出。
報關企業跨關區分支機構的注冊登記許可
報關企業如需要在注冊登記許可區域以外從事報關服務的,應當依法設立分支機構。設立報關企業跨關區分支機構與設立報關企業一樣,都屬于海關行政許可事項,需要報關企業向擬注冊登記地海關提出申請。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報關企業都可以申請設立跨關區分支機構,它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報關企業自取得海關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企業報關注冊登記證書》之日起滿2年;報關企業自申請之日起最近兩年未因走私受過處罰。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報關企業每申請一項跨關區分支機構注冊登記許可,應當增加注冊資本人民幣50萬元。
符合上述條件的報關企業跨關區設立的分支機構擬取得注冊登記許可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符合境內企業法人分支機構設立條件;報關員人數不少于3名;有符合從事報關服務所必需的固定經營場所和設施;分支機構負責人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從事對外貿易工作經驗或者報關工作經驗;報關業務負責人、報關員無走私記錄。
報關企業認為自己符合上述設立跨關區分支機構條件的,向海關提出申請的,應當到跨關區分支機構所在地海關提交下列材料:報關企業跨關區分支機構注冊登記許可申請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企業報關注冊登記證書》復印件;分支機構從事報關服務業可行性研究報告;擬聘的報關從業人員《報關員資格證書》復印件;分支機構負責人、報關業務負責人工作簡歷;報關服務營業場所所有權證明、租賃證明;由報關企業注冊登記地直屬海關出具的該報關企業符合《規定》第17條的證明材料;申請設立報關企業分支機構注冊登記許可的其他材料。需要注意的是:
此處提交《報關員資格證書》復印件的要求與報關企業的要求一致。
報關企業申請開具跨關區分支機構注冊登記許可證明時,如果企業注冊資本已經超過150萬人民幣,超過部分達到規定要求,可作為分支機構設立時的增加資本。例如,報關企業的注冊資本為200萬元,其超過150萬元的部分為50萬元,超過的部分符合設立一個跨關區分支機構的增加資本規定,因此,其申請設立一個跨關區分支機構時,不用實際增加50萬元資本,海關就可以為其出具符合已增加資本50萬元的證明。
報關企業注冊登記許可限制
報關企業獲得許可后,可以在取得許可的直屬海關關區內各口岸地或者海關監管業務集中地從事報關服務;跨關區報關企業分支機構取得許可的,應當在所在地口岸或者海關監管業務集中的地點從事報關服務。
報關企業及其跨關區分支機構注冊登記許可期限均為2年。
報關企業獲得海關行政許可后的注冊登記
根據《規定》:申請人獲得許可后,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許可經營項目登記,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之日起90日內到企業所在地海關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報關企業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直屬海關注冊登記許可文件復印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分支機構提交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書副本復印件;銀行開戶證明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復印件;《報關單位情況登記表》、《報關單位管理人員情況登記表》;報關企業與所聘報關員簽訂的用工勞動合同復印件;其他與報關注冊登記有關的文件材料。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條為了加強飼料生產企業管理,保障飼料產品質量安全,促進飼料工業和養殖業可持續發展,維護人民身體健康,根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設立飼料生產企業的審查,但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和動物源性飼料生產企業除外。
第三條設立飼料生產企業,應當經省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規定審查合格后,方可辦理企業登記手續。
設立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依照《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設立動物源性飼料生產企業,依照《動物源性飼料產品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飼料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企業設立條件
第五條飼料生產企業應當有與所生產飼料相適應的廠房、工藝、設備及倉儲設施:
(一)廠址避開化工等有污染的工業企業,與養殖場、屠宰場、居民點保持適當距離;
(二)廠房、車間布局合理,生產區與生活區、辦公區分開;
(三)工藝設計合理,能保證飼料質量和安全衛生要求;
(四)設備符合生產工藝流程,便于維護和保養;
(五)倉儲設施與生產區保持一定距離,滿足儲存要求,有防火、防鼠、防潮、防污染等設施;
(六)兼產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的,應當有專用生產線。
第六條飼料生產企業應當有與所生產飼料相適應的專職技術人員:
(一)技術、質量負責人具備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職稱;
(二)生產負責人熟悉生產工藝并具備相應的管理能力;
(三)檢驗化驗、中控等特有工種從業人員持有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第七條飼料生產企業應當有必要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檢驗人員和檢驗設施:
(一)有質檢室(區),包括儀器室(區)、操作室(區)、留樣室(區);
(二)檢驗人員不少于2人;
(三)有與需要檢驗的原料、成品相適應的檢測設備和儀器。
第八條飼料生產企業應當建立下列制度:
(一)崗位責任制度;
(二)生產管理制度;
(三)檢驗化驗制度;
(四)質量管理制度;
(五)安全衛生制度;
(六)產品留樣觀察制度;
(七)計量管理制度。
第九條飼料生產企業生產環境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要求,污染防治措施符合國家環境保護要求。
第三章審查程序
第十條申請設立飼料生產企業,應當向生產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提交《飼料生產企業設立申請書》和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企業名稱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預先核準。
省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核,并提交評審組評審。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十一條評審組由省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組織,由3-5名飼料行業管理人員和有關專家組成。
評審組應當對申請人的生產條件進行實地考查。
第十二條省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可以委托下級飼料管理部門承擔申請材料的接收、受理和審核工作。
第十三條省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評審意見后5日內做出審查決定。符合條件的,應當在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飼料生產企業審查合格證》,并予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飼料生產企業設立申請書》可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免費領取或者從中國飼料工業信息網(網址)下載。
《飼料生產企業設立申請書》、《飼料生產企業審查合格證》格式由農業部統一規定。
第十五條申請人持《飼料生產企業審查合格證》,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第十六條辦理《飼料生產企業審查合格證》,不得向申請人收取費用。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飼料生產企業應當于每年3月底前將企業生產狀況報省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備案。備案表由省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免費提供,企業也可從中國飼料工業信息網下載。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對飼料生產企業進行現場檢查。
第十八條在備案和現場檢查中,發現飼料生產企業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存在安全衛生隱患或者產品質量安全問題,或者有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情形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調查,并及時做出處理決定。
第十九條飼料生產企業名稱、生產地址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飼料生產企業增加生產線或者遷移生產地址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請辦理《飼料生產企業審查合格證》。
飼料生產企業設立分廠的,應當另行辦理《飼料生產企業審查合格證》。
第二十一條飼料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應當收回、注銷其《飼料生產企業審查合格證》,并予公告:
(一)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不再具備本辦法第二章規定條件的;
(二)停產兩年以上的;
(三)破產或者被兼并不再生產飼料的;
(四)遷址未通知主管部門的;
(五)買賣、轉讓、租借《飼料生產企業審查合格證》的;
(六)連續兩年沒有上報備案材料,經督促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二條從事飼料生產企業審查、監督檢查的單位及人員,應當為企業提供的技術資料保密;現場檢查時,不得妨礙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收受財物,不得牟取其他利益。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三條飼料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和評審人員不依法履行審查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通過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飼料生產企業審查合格證》的,由省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撤銷其《飼料生產企業審查合格證》,并予公告,三年內不再受理該申請人提出的同類申請。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
(一)買賣、轉讓、租借《飼料生產企業審查合格證》的;
(二)未取得《飼料生產企業審查合格證》生產飼料的;
(三)假冒、偽造《飼料生產企業審查合格證》生產飼料的。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沒有辦理變更手續繼續生產的,給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再次出現同類違法行為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飼料生產企業條件不符合本辦法第五至第八條規定,尚未達到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程度的,給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再次出現同類違法行為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經營未取得《飼料生產企業審查合格證》的飼料產品的,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二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飼料管理部門依法注銷、撤銷《飼料生產企業審查合格證》的,應當及時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支持服務微型企業發展,為充分發揮工商行政管理職能作用。根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市微型企業創業扶持管理辦法(試行)通知》渝辦發〔〕192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對微型企業進行后續幫扶指導的實施意見》渝辦發〔〕341號)精神,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支持服務微型企業發展的重大意義
貫徹落實中央五中全會精神,大力發展微型企業是市委三屆七次全委會確立的十大民生工程之一。實現國富轉民富的重要途徑。大力發展微型企業對于促進創業帶動就業、增進社會和諧、增加全市經濟總量、彌補企業和社會服務缺位、激發民間活力和全民創業熱情、實現科學發展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為政府主管市場監管、行政執法的綜合職能部門和發展微型企業的牽頭責任單位,肩負著服務地方經濟發展的重要職責,肩負著牽頭完成全市十大民生工程之一的重任。全系統要充分認識大力發展微型企業在全市“十二五”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意義,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市委、市政府的決策部署上來,不辜負市委、市政府的重托,切實增強支持服務微型企業發展的自覺性和緊迫感,把支持服務微型企業發展工作擺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充分發揮工商行政管理職能作用,努力在支持服務微型企業發展工作中作出積極貢獻。
二、大力支持服務微型企業發展.切實發揮工商職能作用。
一)放寬微型企業申請準入和資金使用條件
1.大中專畢業生(含普通教育、成人教育、自學考試等國家承認的學歷)下崗失業人員、殘疾人、城鄉退役士兵持畢業證、下崗失業證、殘疾證、退役士兵證等相關證件可申請創辦微型企業。證件遺失的可憑教育部門、街道或就業部門、殘聯、民政局、武裝部出具的證明申報創辦微型企業。
持戶口簿或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的轉戶證明申報創辦微型企業。2.參與戶籍制度改革的農轉非”人員。
或戶籍所在地村委會出具的外出務工經商證明均可申報創辦微型企業。3.返鄉農民工憑在外地務工經商的任何一個證明材料。
可在高校微型企業創業指導站申請以信息技術人員、文化創意人員的身份,4.校大學生、碩士研究生、博士生申請創辦信息技術、文化創意、高新技術等產業的憑所在高校出具的證明。進入高校微型企業創業孵化基地創辦微型企業。
申請創辦微型企業的可適當放寬年齡限制,5.獲得國家專利技術、行業領域有特長或知名度、身體健康的申請者。男性放寬至70歲,女性放寬至65歲。
相關資料由工商部門定期交當地文廣新局、經信委備案。6.信息技術人員、文化創意人員可直接到工商所申請創辦信息技術、文化創意類微型企業。
微型企業經轄區工商所實地巡查簽署意見,7.創業評審結束后。即可申請使用財政補貼資金,財政補貼資金可用于支付房租、購買設備、加盟費、采購貨品等生產經營方面。
二)降低微型企業核準登記門檻
申請注冊登記時,8.微型企業創業者利用自有的住宅從事計算機系統服務、數據處理、軟件開發、電子商務、動漫游戲開發、廣告策劃、工程管理服務、裝飾設計業務。登記機關可以只收取房屋產權證明和申請人承諾的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不收取所在地業主委員會或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相關企業在成立后變更經營范圍,從事其他業務的應當補交相關證明文件或者同時變更住所(經營場所)
9.微型企業的住所(經營場所)設在商場、賓館、酒店內的可以將租賃協議和該商場、賓館、酒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作為場地使用證明。微型企業的住所(經營場所)設在合法經營的市場內的可以憑與市場管理方簽訂的租賃協議直接辦理登記。
且“九類人群”投資比例不低于50%,10.微型企業申請登記的注冊資本(出資額)與核名申報不一致的只要申請人實際出資金額與《市微型企業創業申請書》中“申請人出資金額”欄目所載明的一致。登記機關可以直接辦理注冊登記,不需修改《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中的相關事項。
因故需要修改名稱或者改為申辦普通企業的可以報名稱核準機關撤銷已核準的名稱,11.已預先核準名稱的微型企業在辦理注冊登記前。重新申報核名。
其中既有前置許可項目、又有一般經營項目,12.微型企業同時申請多個經營項目。并且前置許可項目不是企業名稱表明的主要經營項目的取得前置許可手續之前,可以先登記一般經營項目,核發營業執照,待取得前置許可后,再變更企業經營范圍。
且經營范圍與登記注冊的經營范圍相一致的不再重新登記注冊。對于只從事網上經營活動的微型企業,13.凡已經登記注冊取得營業執照的微型企業從事電子商務經營活動。其經營范圍可根據經營的具體項目核定為“利用互聯網經營×或“利用互聯網提供×服務”對于既開展網下經營又兼有網上經營活動的微型企業,且網上的經營范圍沒有超出網下的也可只按網下經營的具體項目核定其經營范圍,不必添加網上經營的相關表述。對于只在網上從事經營活動的微型企業,可以在符合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將其自有或租用的住宅作為住所(經營場所)進行登記。
對申請從事廣告經營的微型企業,14.放寬微型廣告企業經營主體登記條件。突破《市工商局辦公室關于規范廣告經營主體登記工作的通知》渝工商辦發〔2006〕3號)有關規定。其經營范圍可核定為“設計、制作、、招牌、字牌、燈箱、展示牌、霓虹燈、電子翻板裝置、充氣裝置、電子顯示屏廣告,報刊廣告、影視、廣播廣告”
三)依法合理使用行政執法職權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一般不予罰款。15.對年檢中發現微型企業有逾期申報年檢等輕微違法行為。
全面推行行政指導,16.對微型企業的輕微違法行為。廣泛采用行政提示、行政預警、行政告誡、行政約見、行政建議等非強制性手段,著力規范經營行為,有效防范市場違法,提高執法效能。
研究制定微型企業從事電子商務的監督管理規范,17.依據電子商務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對電子商務經營主體及經營行為的監測體系,微型電子商務企業中全面推行行政指導聯系點和行政指導聯絡員制度,采取行政建議、勸告、提醒、警示、輔導、協調、培訓、調解、約談、走訪、公示等多種方式,促進微型電子商務企業健康發展。
加強與各行業、各領域微型企業的聯系溝通,18.建立與轄區微型企業的聯系機制。建立完善市場違法行為社會防范機制。
建立微型企業信用信息庫,19.依托市企業聯合征信系統。開發微型企業信用功能模塊,征集、記錄微型企業經營活動中的信用信息,為微型企業信用監管、查詢、評價等應用需要提供數據支持。
配置相應的設施、設備,20.幫助微型食品流通企業建立食品質量自檢機構。開展經營食品自檢活動,主動防范食品事故風險。協助微型企業委托有檢驗能力和資質的檢驗機構開展食品質量檢測。
充分履行法定義務,21.督促微型企業建立健全產品銷售內部管理制度。保證和提高產品質量。日常監管中發現微型企業產品存在質量問題,應及時告知微型企業,并在后續處理中積極幫助微型企業進行整改,促進微型企業主動規范、自我完善和不斷提高。
四)強化扶持發展微型企業措施
指導創業者選擇符合自身特點的企業類型,22.加強微型企業登記服務。協助創業者準備注冊登記所需的文件、材料。對微型企業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或注冊登記,材料齊全、符合法定條件的一律在受理當日核準辦結。
指導其盡早申請商標注冊,23.幫助微型企業樹立自主創新的品牌意識、加強商標注冊的保護意識和正確使用商標的法律意識。對新成立的微型企業。獲得專用權保護;對規模較大,經營較好的微型企業,指導其對將來可能涉足的行業先行注冊商標,擴大保護范圍。
加強微型企業宣傳,24.依托“市微型企業發展網”企業信用網”中介網”等網站。免費微型企業產品和服務信息,搭建微型企業信息服務平臺。
以大帶小,25.鼓勵支持大中專畢業生和廣告公司的專業人才申辦微型廣告企業。積極組織微型廣告企業申請者到大型廣告經營企業實習、培訓。鼓勵支持微型廣告企業與各類媒體以及大中型廣告企業進行業務對接。促進共同發展。鼓勵支持微型廣告企業參加市內外廣告創意設計大賽,提升創意設計水平。
積極開展多層次的農村微型中介企業人員培訓,26.結合農村經紀執業人員培訓。對有申辦農村微型中介企業需要的人員及時開展入門引導培訓;對已經申辦成功的農村微型中介企業的人員開展繼續教育培訓。加大市場營銷、經紀知識、法律知識、職業道德等方面的培訓力度,增強農村微型中介企業人員的市場意識,提高其專業水平和執業能力。
采取專人定點的方式開展合同幫扶,27.確定一批重點微型企業。幫助微型企業完善合同管理制度,規范簽約行為。制定《微型企業“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動評價推薦規則》對信譽度較高、確有發展潛力的微型企業進行“守合同重信用”公示。發揮動產抵押融資的職能,多形式,多渠道加強與金融機構的溝通,開展銀企對接,為微型企業搭建融資平臺。
大力支持“兩翼”區縣和農村微型企業的發展,28.充分發揮微型企業在助推“兩翼”萬元增收工程中的作用。引導大型商業企業到農林產品生產微型企業直接采購農林產品,支持區縣局組織開展農林產品批發市場與農林產品生產微型企業的產銷對接活動。引導微型企業參與大中型全市性品牌會展活動,推動微型企業產品拓展產品銷售市場。
開展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29.食品流通領域微型企業中開展“創建食品安全示范店”活動。指導食品流通中微型企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微型企業自律管理意識。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內水路運輸市場管理,維護水路運輸經營者、旅客、貨主的合法權益,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水路運輸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內從事營業性運輸的企業和個人的經營資質管理。
港口作業區內為船舶、旅客和貨物提供服務的駁運和拖輪經營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國內水路運輸經營按照航行區域分為沿海運輸和內河運輸。
國內水路運輸經營按照經營船舶的種類分為貨船運輸和客船運輸。貨船運輸分為普通貨船運輸和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分為液化氣體船運輸、化學品船運輸和油船(含瀝青船)運輸。客船運輸分為普通客船(含客渡船、旅游客船)運輸、客滾船(含車客渡船、載貨汽車滾裝船)運輸和高速客船運輸。
第四條從事國內水路運輸的企業和個人,應當依照本規定達到并保持相應的經營資質條件,并在核定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水路運輸經營活動,不得轉讓或者變相轉讓水路運輸經營資質。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對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實施管理,其設置的航運管理機構可以承擔具體工作。
第二章經營資質條件
第六條除經營單船600總噸以下的內河普通貨船運輸外,經營國內水路運輸應當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自然人經營單船600總噸以下的內河普通貨船運輸應當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
第七條從事國內水路運輸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經營資質條件:
(一)擁有與經營區域范圍、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自有并經營的適航船舶,且上述船舶總運力規模滿足第八條的要求;
(二)有滿足經營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經營、海務、機務、船員管理等組織機構、固定辦公場所和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以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安全管理與生產經營管理制度,并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規定》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體系;
(四)有與經營船舶種類、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海務、機務專職管理人員,相關專職管理人員應當滿足本規定第九條的要求;
(五)經營客船運輸的,應當落實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務設施和安全設施。
第八條除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封閉通航水域經營客船運輸外,國內水路運輸企業自有并經營的適航船舶總運力規模應當分別滿足下列最低要求:
(一)經營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以下簡稱“省際”)沿海普通貨船運輸的:普通貨船2000總噸;
(二)經營省、自治區、直轄市內(以下簡稱“省內”)沿海普通貨船運輸的:普通貨船1000總噸;
(三)經營內河普通貨船運輸的:普通貨船600總噸;
(四)經營省際沿海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的:危險品船2000總噸,其中經營液化氣體船運輸的:艙容3000立方米;
(五)經營省內沿海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的:危險品船1000總噸,其中經營液化氣體船運輸的:艙容1000立方米;
(六)經營省際內河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的:危險品船1000總噸,其中經營液化氣體船運輸的:艙容500立方米;
(七)經營省內內河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的:危險品船500總噸,其中經營液化氣體船運輸的:艙容300立方米;
(八)經營省際沿??痛\輸的:普通客船400客位,高速客船200客位,客滾船3000總噸并且400客位;
(九)經營省內沿海客船運輸的:普通客船200客位,高速客船100客位,客滾船1000總噸并且100客位;
(十)經營省際內河客船運輸的:普通客船200客位,高速客船100客位,客滾船1000總噸并且50客位;
(十一)經營省內內河客船運輸的:普通客船100客位,高速客船50客位,客滾船300總噸并且50客位。
同時經營油船和化學品船運輸或者同時經營普通客船和高速客船運輸的,總運力規模可以合并計算,但每一船舶種類應當至少擁有一艘自有并經營的適航船舶。
交通運輸部可以針對因市場需求有限,致使從事水路運輸的企業運力規模無法滿足第一款要求的情況,公布低于第一款規定的總運力規模的特定區域。
第九條從事國內水路運輸的企業應當至少配備1名經營專職管理人員,并配備滿足下列數量要求的海務、機務專職管理人員:
(一)經營沿海普通貨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別配備4人;
(二)經營內河普通貨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1人;11至5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2人;51至10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3人;100艘以上的,至少分別配備4人;
(三)經營沿海散裝液體危險品船或者客船1至5艘的,至少分別配備1人;6至1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2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3人;20艘以上的,至少分別配備4人;
(四)經營內河散裝液體危險品船或者客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別配備4人。
前款規定的專職管理人員應當與企業簽訂一年以上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在合同期限內不得在船上或者其他企業兼職。
經營普通貨船運輸企業的海務、機務專職管理人員應當具有與所經營船舶種類和航區相對應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輪任職的從業資歷。
經營客船、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企業的最高管理層中至少有1人專職負責安全管理工作并具有與所經營船舶種類和航區相對應的船長或者輪機長任職的從業資歷;其海務、機務專職管理人員應當具有與其所經營船舶種類和航區相對應的船長、輪機長任職的從業資歷。
第十條從事國內水路運輸的企業可以將其所屬船舶的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委托具有國內船舶管理業經營資格的船舶管理企業代管。
在有效代管期內,委托企業可以不按照第九條第一款中要求的按照經營船舶的規模配備相應數量的海務、機務專職管理人員,但是應當至少分別配備1人。
第十一條從事國內水路運輸的個體經營者應當擁有自有并經營的適航船舶,并取得與其經營船舶相對應的有效內河船員適任證書。
第十二條經營國內水路運輸的船舶應當持有配發的《船舶營業運輸證》,并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檢驗證書》或者《船舶入級證書》、《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規定》適用范圍內的船舶還應當持有有效的“安全管理證書”或者“臨時安全管理證書”。
第三章經營資質審批
第十三條申請經營國內水路運輸業務的企業和個人,應當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提交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要求的相應申報材料。
第十四條受理申請的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在核實申報材料中的原件和復印件后,蓋章確認復印件的內容與原件一致,將材料原件退還申請人;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審批權限,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逐級轉報至有審批權的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五條申請經營國內客船、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報或者轉報材料后的10個工作日內,根據申報材料和實地調查情況,對申請人是否符合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條件進行評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束后,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評估報告和申報材料一并轉報至有相應審批權限的交通主管部門。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對評估的過程進行監督檢查,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組織復評。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評估辦法由交通運輸部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具有相應審批權限的交通主管部門在收到申報或者轉報材料后,應當按照本規定要求的經營資質條件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作出許可決定,并且向申請人頒發《水路運輸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決定,并且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許可的理由。
第十七條應當事人申請,具有相應審批權限的交通主管部門可以參照本規定要求的經營資質條件,對于籌建期的企業頒發《水路運輸許可證(籌建專用)》。企業憑籌建批準文件和《水路運輸許可證(籌建專用)》辦理購建船舶、工商注冊登記等手續。
第十八條符合下列情形并經交通運輸部批準,中國企業可以租用外國籍船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從事不超過兩個航次或者期限為30日的臨時運輸或者拖航:
(一)確實沒有滿足所申請的運輸或者拖航要求的中國籍船舶;
(二)??康母劭诨蛘咚驗橹腥A人民共和國對外開放的港口或者水域。
第十九條租用外國籍船舶進行臨時運輸或者拖航的中國企業應當向交通運輸部提交申請書及能夠證明符合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相關材料。申請書應當說明該申請事項的理由、承運的貨物、運輸航次或者期間、停靠港口、船舶名稱、船舶類型、船舶國籍及船舶的適航狀況等。
交通運輸部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核。符合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作出許可決定并且頒發許可文件;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決定,并且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許可的理由。
第二十條從事國內船舶運輸或者拖航的外國籍船舶,應當遵守國內水路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并應當按照交通運輸部批準的范圍和期限進行運輸或者拖航。
第二十一條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的審批程序和期限,本規定未作要求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申請經營國內水路運輸或者擴大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范圍,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相應申報材料:
(一)申請書,包括申請的經營范圍、運力規模及其來源;
(二)可行性報告,包括客貨源市場分析及落實情況、資金來源及落實情況、營運經濟效益分析;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籌建的提供《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即可)及其復印件;
(四)企業股東的基本情況和說明股東投資情況的證明文件,法人股東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其復印件,自然人股東提供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五)公司章程及其復印件,固定辦公場所使用證明及其復印件;
(六)組織機構的設置和本規定第九條要求的專職管理人員配備情況的證明文件,包括專職管理人員名單、任職文件、身份證、任職資歷材料、勞動合同(籌建的提供意向協議即可)等及其復印件;
(七)包括生產經營管理與安全管理制度在內的企業基本管理制度;
(八)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規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體系的,應當提供有效的“符合證明”或者“臨時符合證明”證書及其復印件;符合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應提供其與船舶管理企業簽訂的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協議、船舶管理企業的《水路運輸服務許可證》和有效的“符合證明”或者“臨時符合證明”證書及其復印件;
(九)擬由其經營并投入國內水路運輸的船舶來源證明文件和有效的《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檢驗證書》或者《船舶入級證書》、《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及其復印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規定》適用范圍內的船舶還應當提供有效的“安全管理證書”或者“臨時安全管理證書”及其復印件;
(十)經營客船運輸的,應當提供與經營航線??空军c的港口經營人達成的靠泊港航協議及其復印件,或者已經對客船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務設施、安全設施作出安排的其他證明文件;
(十一)個體運輸經營者,提供本人身份證及其復印件和本規定第十一條要求的相關證明文件及其復印件。
企業籌建應當提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七)項、第(十)項規定的申報材料。
企業開業應當提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十)項規定的申報材料,有籌建環節的需要提供《水路運輸許可證(籌建專用)》及籌建批準文件復印件。
已經取得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的企業擴大經營范圍,應當提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至第(十)項規定的申報材料及原批準文件復印件和《水路運輸許可證》(副本)。個體運輸經營者申請從事國內水路運輸應當提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九)項、第(十一)項規定的申報材料。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從事國內水路運輸的企業和個人的經營資質進行監督檢查。
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日常監督檢查工作,對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經營資質的有效維持進行監督。
第二十四條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取得經營資質后,應當有效保持經營資質條件。達不到本規定要求的經營資質條件的,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視情況確定,其中運力規模達不到經營資質條件的,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其他情況最長不超過3個月。
經營企業在整改期間已開工建造但尚未竣工的船舶可以計入運力規模。船舶竣工后,如果該船舶并未由該經營企業實際擁有并經營的,應當繼續進行整改。
第二十五條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積極配合交通主管部門開展的運輸經營資質監督檢查,并如實提供有關憑證、文件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發生下列情況后,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報備,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一)企業主要股東及其股份構成情況、注冊資本發生變化;
(二)公司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發生重大變化;
(三)企業海務、機務、經營、船員管理等部門及其職責發生變化;
(四)企業主要負責人以及本規定第九條要求的相關專職管理人員發生變化;
(五)經營的船舶運力規模發生變化;
(六)經營的船舶發生安全責任事故;
(七)符合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其委托的船舶管理企業或者委托管理協議發生變化。
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收到有關報備材料后,應當逐級轉報至原審批機關。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監督檢查制度,對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的經營資質實施動態管理,建立預警制度。對于經營資質水平下降或者存在違反本規定行為的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加強監管措施。
第二十八條經營資質監督檢查包括經營資質定期核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九條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將其經營資質維持情況通報當地海事管理機構。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將有關國內運輸船舶重大以上安全事故情況及結論意見及時書面通知該船舶經營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國內水路運輸經營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且可以對其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且可以對其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對取得經營資質后不能保持,經整改后仍然達不到經營資質條件的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負責審批的交通主管部門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準的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規定應當進行處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執行。
第三十四條交通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等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定義:
(一)不得轉讓或者變相轉讓水路運輸經營資質,是指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允許他人以其名義從事或者變相從事國內水路運輸經營活動。
(二)自有并經營的適航船舶,是指取得船舶所有權登記且由船舶所有人經營并處于適航狀態的船舶,其中船舶屬共有的,經營人所占該船舶共有份額的比例應當不低于50%。
第三十六條已經取得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資質的中國企業,要求兼營國內水路運輸業務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取得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
第三十七條載客12人以下的客船運輸以及相鄰鄉鎮、村之間為當地群眾生產生活提供直接服務的鄉鎮船舶(含鄉鎮客渡船)運輸經營資質不適用本規定,由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三十八條經營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臺灣地區之間的水路運輸,其經營資質條件不適用于本規定。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登記的船舶,申請從事內地港口之間臨時運輸或者拖航的,比照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定辦理。
第一條為進一步適應改革開放的需要,加強對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管理,促進我國醫療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是指外國醫療機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稱合資、合作外方),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主管部門批準,在中國境內(香港、澳門及臺灣地區除外,下同)與中國的醫療機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稱合資、合作中方)以合資或者合作形式設立的醫療機構。
第三條申請在中國境內設立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正當經營活動及合資、合作雙方的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
第五條衛生部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稱外經貿部)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全國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含中醫/藥主管部門)和外經貿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設置條件
第六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設置與發展必須符合當地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并執行衛生部制定的《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第七條申請設立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中外雙方應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合資、合作的中外雙方應當具有直接和間接從事醫療衛生投資與管理的經驗,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一)能夠提供國際先進的醫療機構管理經驗、管理模式和服務模式;
(二)能夠提供具有國際領先水平的醫學技術和設備;
(三)可以補充或改善當地在醫療服務能力、醫療技術、資金和醫療設施方面的不足。
第八條設立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必須是獨立的法人;
(二)投資總額不得低于萬人民幣;
(三)合資、合作中方在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中所占的股權比例或權益不得低于30%;
(四)合資、合作期限不超過20年;
(五)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九條合資、合作中方以國有資產參與投資(包括作價出資或作為合作條件),應當經相應主管部門批準,并按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有關規定,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的評估機構對擬投入國有資產進行評估。經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的評估結果,可以作為擬投入的國有資產的作價依據。
第三章設置審批與登記
第十條設置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應先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設置醫療機構申請書;
(二)合資、合作雙方法人代表簽署的項目建議書及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合資、合作雙方各自的注冊登記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和銀行資信證明;
(四)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擬投入國有資產的評估報告確認文件。
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并根據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提出初審意見,并與申請材料、當地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一起報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
第十一條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對申請材料及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初審意見進行審核后報衛生部審批。
報請審批,需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向衛生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人設置申請材料;
(二)設置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的《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及設置地設區的市級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關于擬設置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是否符合當地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的審核意見;
(三)省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關于設置該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審核意見,其中包括對擬設置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名稱、地址、規模(床位、牙椅)、診療科目和經營期限等的意見;
(四)法律、法規和衛生部規定的其它材料。
衛生部應當自受理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申請設置中外合資、合作中醫醫療機構(含中外合資、合作中西醫結合醫療機構和中外合資、合作民族醫醫療機構)的,按本辦法第十條和第十一條要求,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初審和所在地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審核后轉報衛生部審批。
第十三條申請人在獲得衛生部設置許可后,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向外經貿部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設置申請申報材料及批準文件;
(二)由中外合資、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表簽署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合同、章程;
(三)擬設立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董事會成員名單及合資、合作各方董事委派書;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機構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五)法律、法規和外經貿部規定的其它材料。
外經貿部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予以批準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獲得批準設立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應自收到外經貿部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之日起一個月內,憑此證書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申請在我國中西部地區或老、少、邊、窮地區設置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或申請設置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所提供的醫療服務范圍和內容屬于國家鼓勵的服務領域,可適當放寬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條件。
第十五條獲準設立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應當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關于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所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執業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類別和規模,確定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或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受理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申請。
第十六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命名應當遵循衛生部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名稱由所在地地名、識別名和通用名依次組成。
第十七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不得設置分支機構。
第四章變更、延期和終止
第十八條已設立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變更機構規模(床位、牙椅)、診療科目、合資、合作期限等,應按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的審批程序,經原審批機關審批后,到原登記機關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涉及合同、章程有關條款的變更,由所在地外經貿部門轉報外經貿部批準。
第十九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合資、合作期20年屆滿,因特殊情況確需延長合資、合作期限的,合資、合作雙方可以申請延長合資、合作期限,并應當在合資、合作期限屆滿的90天前申請延期。延期申請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外經貿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請衛生部和外經貿部審批。審批機關自接到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二十條經批準設置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應當在審批機關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完有關登記注冊手續;逾期未能完成的,經審批機關核準后,撤銷該合資、合作項目。
第五章執業
第二十一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作為獨立法人實體,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應當執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關于醫療機構執業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必須執行醫療技術準入規范和臨床診療技術規范,遵守新技術、新設備及大型醫用設備臨床應用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五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聘請外籍醫師、護士,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發生重大災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況時,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及其衛生技術人員要服從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
第二十七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本機構醫療廣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醫療廣告管理辦法》辦理。
第二十八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醫療收費價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稅收政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監督
第三十條縣以上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每年校驗一次,《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校驗由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機關辦理。
第三十一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規定,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律和規章,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查處。對于違反本辦法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和外經貿部門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罰。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互聯網文化產品是指通過互聯網生產、傳播和流通的文化產品,主要包括:
(一)專門為互聯網傳播而生產的網絡音像(含VOD、DV等)、網絡游戲、網絡演出劇(節)目、網絡藝術品、網絡動漫畫(含FLASH等)等互聯網文化產品;
(二)將音像制品、游戲產品、演出劇(節)目、藝術品和動漫畫等文化產品以一定的技術手段制作、復制到互聯網上傳播的互聯網文化產品。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互聯網文化活動是指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主要包括:
(一)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制作、復制、進口、批發、零售、出租、播放等活動;
(二)將文化產品登載在互聯網上,或者通過互聯網發送到計算機、固定電話機、移動電話機、收音機、電視機、游戲機等用戶端,供上網用戶瀏覽、閱讀、欣賞、使用或者下載的在線傳播行為;
(三)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展覽、比賽等活動。
互聯網文化活動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向上網用戶收費或者電子商務、廣告、贊助等方式獲取利益,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向上網用戶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互聯網文化單位,是指經文化行政部門和電信管理機構批準,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五條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應當遵守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弘揚民族優秀文化,傳播有益于提高民族文化素質、推動經濟發展、促進社會進步的思想道德、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豐富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六條文化部負責制定互聯網文化發展與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劃,監督管理全國互聯網文化活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實行備案制度;對互聯網文化內容實施監管,對違反國家有關法規的行為實施處罰。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對申請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單位進行初審,對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單位進行備案,對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違反國家有關法規的行為實施處罰。
第七條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符合《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單位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確定的互聯網文化活動范圍;
(三)有適應互聯網文化活動需要并取得相應從業資格的8名以上業務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100萬元以上的資金、適應互聯網文化活動需要的設備、工作場所以及相應的經營管理技術措施;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審批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互聯網文化單位總量、結構和布局的規劃。
第八條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初審后,報文化部審批。
第九條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采用企業的組織形式,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者營業執照和章程;
(三)資金來源、數額及其信用證明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及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明和身份證明文件;
(五)工作場所使用權證明文件;
(六)業務發展報告;
(七)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對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上報文化部,文化部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條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在設立以后60日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備案材料包括以下內容:
(一)備案報告書;
(二)章程;
(三)資金來源、數額及其信用證明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及主要業務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明和身份證明文件;
(五)工作場所使用權證明文件;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條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經批準后,應當持《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按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到所在地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文化行政部門頒發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標明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
第十三條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改變名稱、業務范圍,合并或者分立,應當依據本規定辦理變更手續,并持文化行政部門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到當地電信管理機構辦理相應的手續。
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改變名稱、業務范圍,合并或者分立,應當在變更后60日內重新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四條互聯網文化單位變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或者終止互聯網文化活動的,應當在30日內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手續,并到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變更或注銷手續。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手續須報文化部備案。
第十五條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自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并依法辦理企業登記之日起滿180日未開展互聯網文化活動的,由文化部或者原審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請文化部注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同時通知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
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停止互聯網文化活動的,由原備案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注銷備案,同時通知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
第十六條互聯網文化產品進動由取得文化部核發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實施,并報文化部進行內容審查。
文化部應當自收到內容審查申請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不包括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批準文件;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經批準的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應當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的批準文號,不得擅自變更節目名稱和增刪節目內容。自批準之日起一年內未在國內運營的,進口單位應當報文化部備案并說明原因;決定終止進口的,文化部撤銷其批準文號。
互聯網文化單位運營的國產互聯網文化產品依照有關規定需要備案的,應當在正式運營以后60日內報文化部備案,并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備案編號。
第十七條互聯網文化單位不得提供載有以下內容的文化產品: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和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宣揚、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八條互聯網文化單位提供的文化產品,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九條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實行審查制度,有專門的審查人員對互聯網文化產品進行審查,保障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合法性。其審查人員應當接受上崗前的培訓,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
第二十條互聯網文化單位發現所提供的互聯網文化產品含有本規定第十七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關記錄,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報告并抄報文化部。
第二十一條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記錄備份所提供的文化產品內容及其時間、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記錄備份應當保存60日,并在國家有關部門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第二十二條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予以查處。
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逾期未辦理備案手續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互聯網文化活動,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
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提供含有本規定第十七條禁止內容的互聯網文化產品,或者提供未經文化部批準進口的互聯網文化產品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提供,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0000元;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提供含有本規定第十七條禁止內容的互聯網文化產品,或者提供未經文化部批準進口的互聯網文化產品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提供,處1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責令暫時關閉網站。
第二十六條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運營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未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批準文號或擅自變更節目名稱和增刪節目內容的,運營國產互聯網文化產品逾期未報文化部備案或未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備案編號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