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3-11 06:03:04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商品房購銷合同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2.本合同所稱現房是指已經過工程質量監督部門驗收,并取得質量合格證明文件,可以立即交付使用的商品房。
3.本合同所稱預售商品房是指尚處于建設期,不能立即交付使用的商品房。
4.本合同第一條,必須填明土地使用權是以出讓方式還是以劃撥方式取得。以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填原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但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轉讓中已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則應填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5.本合同第二條、第四條所稱實得建筑面積是指與商品房購買方獨立使用的空間相應的房屋建筑面積,其共用墻從墻體中線計算,非共用墻從墻體外側計算。
6.[]中內容為并列的選擇項,須根據實際情況選擇√。
7.本合同的部分條款,當實際情況未發生或當事人雙方不作約定時,應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刪除。
8.乙方在簽訂本合同前,有權要求甲方出示本合同提及的甲方有關證書、證明文件和物業管理規定。
9.本合同條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商品房購銷合同
(合同編號:)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職務: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職務: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
委托機構: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職務: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國籍:___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國籍:_____電話: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商品房,甲乙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用地依據及商品房坐落位置
甲方以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____、編號為____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號][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號]為______。
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批準文件號為__________________。
土地使用權證號為______,土地面積為________。地塊規劃用途為_______,土地使用權年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甲方經批準,在上述地塊上建設商品房,[現定名][暫定名]_____,主體建筑物的性質為_____,屬______結構,建筑層數為_____層。工程建設規劃許可證號為__________。
第二條乙方所購商品房的面積
乙方向甲方購買商品房(以下簡稱該商品房)建筑面積共_______平方米(其中實得建筑面積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_______平方米),共__[套][間]。(該商品房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房號以附件一上表示為準)。
該商品房分別為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項目中的:
第_____[幢][座]___層________號房,
第_____[幢][座]___層________號房,
第_____[幢][座]___層________號房,
第_____[幢][座]___層________號房。
上述面積為[甲方暫測][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面積。如暫測面積與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的面積有差異的,以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面積(以下簡稱實際面積)為準。
根據法律規定的房屋所有權與該房屋占用土地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一致的原則,該商品房相應占有的土地使用權,在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時由政府主管部門核定。
第三條該商品房銷售特征
該商品房為[現房][預售商品房]。
預售商品房批準機關為_________,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為______。
該商品房為[內銷][外銷]商品房。
外銷商品房批準機關為___________,外銷商品房許可證號為_____。
第四條價格與費用
該商品房[屬于][不屬于]政府定價的商品房。按實得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位[售價][暫定價]為(幣)每平方米____元,總金額為(幣)___億___千___百___拾___萬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除上述房價款外,甲方依據有關規定收取下列稅費:
1.代收____,計(幣)___億___千___百___拾___萬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2.代收____,計(幣)___億___千___百___拾___萬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3.代收____,計(幣)___億___千___百___拾___萬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4.代收____,計(幣)___億___千___百___拾___萬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5.代收____,計(幣)___億___千___百___拾___萬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6.代收____,計(幣)___億___千___百___拾___萬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上述代收稅費合計(幣)___億___千___百___拾___萬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第五條實際面積與暫測面積差異的處理。
該商品房交付時,房屋實際面積與暫測面積的差別不超過暫測面積的±___%(不包括±___%)時,上述房價款保持不變。
實際面積與暫測面積差別超過暫測面積的±___%(包括±___%時),甲乙雙方同意按下述第__種方式處理:
1.乙方有權提出退房,甲方須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天內將乙方已付款退還給乙方,并按___利率付給利息。
2.每平方米價格保持不變,房價款總金額按實際面積調整。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價格與費用調整的特殊約定
該商品房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房價款和代政府收取的稅費可作相應調整:
1.由于該商品房屬于政府定價的預售商品房,有權批準單位最后核定的價格與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價格不一致,按政府有關部門最后核定的每平方米價格調整。
2.預售商品房開發建設過程中,甲方代政府收取的稅費標準調整時,按實際發生額調整。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付款優惠
乙方在____年__月__日前付清全部房價款___%的,甲方給予乙方占付款金額___%的優惠,即實際付款額為(幣)__億__千__百__拾__萬__千__百__拾__元整。
第八條付款時間約定
乙方應當按以下時間如期將房價款當面交付甲方或匯入甲方指定的______銀行(帳戶名稱:_______,帳號:_______);
1.____年__月__日前支付全部房價款的___%,計(幣)__億__千__百__拾__萬__千__百__拾__元;
2.____年__月__日前支付全部房價款的___%,計(幣)__億__千__百__拾__萬__千__百__拾__元;
3.____年__月__日前支付全部房價款的___%,計(幣)__億__千__百__拾__萬__千__百__拾__元;
4.____年__月__日前支付全部房價款的___%,計(幣)__億__千__百__拾__萬__千__百__拾__元;
5.____年__月__日前支付全部房價款的___%,計(幣)__億__千__百__拾__萬__千__百__拾__元。
第九條交接商品房時的付款額約定
在雙方交接該商品房時,乙方累計支付的款額應當占全部房價款的___%,計(幣)__億__千__百__拾__萬__千__百__拾__元。其余房價款在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辦完權屬登記手續之日起__天內付清。
第十條乙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時間付款,甲方對乙方的逾期應付款有權追究違約利息。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計算。逾期超過___天后,即視為乙方履行本合同。屆時,甲方有權按下述第___種約定,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乙方按累計應付款的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乙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乙方據實賠償。
2.乙方按累計應付款的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交付期限
甲方須于____年__月__日前,將經竣工驗收(包括建筑工程質量驗收和按規定必須的綜合驗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二所規定的裝飾和設備標準的該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甲、乙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外,甲方可據實予以延期。
1.人力不可抗拒的火災、水災、地震等自然災害;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甲方逾期交付的違約責任
除本合同第十一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價款向甲方追究違約利息。按本合同第十一條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___個月內胺_____利率計算;自第__個月起,月利息則按____利率計算。逾期超過__個月,則視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權按下列第__種約定,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甲方按乙方累計已付款的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甲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甲乙方據實賠償。
2.甲方按乙方累計已付款的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設計變更的約定
預售商品房開發建設過程中,甲方對原設計方案作重大調整時,必須在設計方案批準后___日內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應當在收到該通知之日起__天內提出退房要求或與甲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乙要求退房的,甲方須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天內將乙方已付款退還給乙方,并按__利率付給利息。
第十四條交接通知與乙方責任
預售商品房竣工驗收合格后,甲方應書面通知乙方辦理交付該商品房手續。乙方就在收到該通知之日起__天內,到甲方指定地點付清本合同第九條規定的應付款項。若在規定期限內,乙方仍未付清全部應付款,甲方有權按本合同第十條規定向乙方追究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交接與甲方責任
在乙方付清本合同第九條規定的應付款之日起__天內,雙方對該商品房進行驗收交接、交接鑰匙,簽署房屋交接單。若因甲方責任在乙方付清全部應付款之日起__天內仍未進行驗收交接,乙方有權按本合同第十二條的約定追究甲方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甲方關于裝飾、設備標準承諾的違約責任
甲方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裝飾、設備標準達不到本合同附件二規定的標準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補償雙倍的裝飾、設備差價。
第十七條質量爭議的處理
乙方對該商品房提出有重大質量問題,甲、乙雙方產生爭議時,以_______出具的書面工程質量評定意見作出處理爭議的依據。
第十八條甲方關于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運行的承諾
甲方承諾與該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關聯的下列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投入正常運行:
1.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九條關于產權登記的約定
乙方在實際接收該商品房之日起,在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向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登記手續,甲方給予協助。如因甲方的過失造成乙方不能在雙方實際交接之日起___天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乙方有權提出退房,甲方須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天內將乙方已付款退還給乙方,并按已付款的__%賠償乙方損失。
第二十條關于物業管理的約定
該商品房移交后,乙方承諾遵守小區(樓宇)管理委員會選聘的物業管理公司制定的物業管理規定;在小區(樓宇)管理委員會未選定物業管理機構之前,甲方指定_______公司負責物業管理,乙方遵守負責物業管理的公司制定的物業管理規定。
第二十一條保修責任
自乙方實際接收該商品房之日起,甲方對該商品房的下列部位和設施承擔建筑施工質量保修責任,保修期內的保修費用由甲方承擔:
1.墻面保修月;
2.地面保修月;
3.頂棚保修月;
4.門窗保修月;
5.上水保修月;
6.下水保修月;
7.暖氣保修月;
8.煤氣保修月;
9.電路保修月;
10保修月;
11保修月;
12保修月;
13保修月;
14保修月;
保修期內,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其他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損壞,甲方無須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二十二條乙方的房屋僅作__________使用,乙方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商品房之房屋結構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規定者外,乙方在使用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享用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面積承擔義務。
甲方不得擅自改變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設施、公共用地的使用性質。
第二十三條甲方保證在交接時該商品房沒有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保證在交接時已清除該商品房原由甲方設定的抵押權。如交接后發生該商品房交接前即存在的財務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二十四條自該商品房交付之日起,[____號劃撥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甲方與___簽訂的___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規定的甲方權利、義務和責任依法隨之轉移給乙方。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并簽定補充協議。
第二十六條本合同之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第二十七條甲、乙一方或雙方為境外組織或個人的,本合同應經該商品房所在地公證機關公證。
第二十八條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由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甲、乙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九條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經_____公證(指外銷房)]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條本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要求終止合同的,除雙方簽訂補充協議外,責任方須按本合同及其補充協議的有關條款之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并按實際已付款(已收款)的__%賠償對方損失。
第三十一條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__天內,由甲方向___申請登記備案。
第三十二條本合同連同附件共__頁,一式__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___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代表人]/[人]:[代表人]/[人]:
(簽章)(簽章)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
甲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規定,通過_________方式,取得北京市_________區(縣)_________地塊的土地使用塊,土地面積為 ____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 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國有土地使用證號為_________.甲方在上述地塊上建設的_________現已竣工,取得房屋所有權證(證號為_________)。經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審核,準予上市銷售,北京市商品房銷售許可證號為_________.乙方自愿購買甲方的 _________房屋,房屋用途為_________.甲方出售該房屋時亦同時將該房屋分攤的土地使用面積轉讓給乙方。雙方經協商,就上述房屋的買賣事宜,訂立本契約。
第一條 _________房屋,建筑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積),房屋狀況詳見附件,土地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積),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產權過戶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上述面積已經_________房地局測繪。
第二條 雙方同意上述房屋售價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幣_________元,價款合計為(大寫)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萬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 _________元整(小寫:_________元)。乙方預付的定金_________元,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時轉為購房價款。
第三條 乙方同意在本契約簽定_________日內將購房價款全部匯入甲方指定銀行。
甲方指定銀行:_________
銀行帳號:_________
第四條 甲方同意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將房屋交付給乙方。交付時,甲方提交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出具的《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合格證書》,并辦妥全部交接手續。交付地點:_________.
甲方同意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及有關規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對乙方購置的房屋進行保修。
第五條 乙方同意在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或業主管理委員會未選定物業管理機構之前,其購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業管理公司負責管理。
第六條 雙方同意在簽定本契約后三十日內,持本契約和有關證件到北京市_________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房屋買賣立契過戶手續,并按有關規定申領房地產權屬證件。辦理上述手續時發生的稅費,由雙方依照有關規定繳納。
第七條 本契約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按期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權向甲方追索違約金。違約金自約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價款金額的萬分之_________(大寫數字)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_________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甲方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權終止本契約。契約終止自乙方書面通知送達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契約終止后30日內向乙方雙倍返還定金外,并須將乙方已付的房價款及利息全部退還給乙方。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固定資產貸款利率人民幣計算。
第八條 本契約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按期付款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索違約金。違約金自本契約約定付款之日第二天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價款的萬分之_________(大寫數字)向甲方支付延期違約金。逾期超過_________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權終止本契約。契約終止自甲方書面通知送達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納的定金甲方不予返還,甲方將乙方已付的房價款退還給乙方。
第九條 本契約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雙方可另簽補充協議。本契約的附件和雙方簽定的補充協議,為本契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條 本契約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_(大寫數字)種方式解決糾紛。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本契約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副本_________份,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壹份,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人:_________ 人:_________
[關鍵詞]房屋買賣合同 一事不再理 舉證責任分配
一、案情介紹
1999年5月11日,甲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與乙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簽訂了一份“商品房購銷合同”。該合同約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購買某花園網點房一處,建筑面積327平方米。合同第四條約定,該商品房單價為人民幣每平方米2000元,總金額為65、4萬元。合同第八條約定,1999年5月20日前支付全部房價款的23%,計15萬元。合同第三十二條約定,本合同一式肆份,雙方各執兩份。合同簽訂后,乙公司于1999年5月20日向甲公司支付了15萬元房款,當日,甲公司將房屋交付給乙公司。后乙公司于2002年將房屋出租給案外人楊某。
2005年7月27日,乙公司向青島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甲公司為乙公司購買的上述房屋辦理產權登記。庭審中,乙公司提供的上述合同原件上的建筑面積、單價、總金額是用涂改液涂掉原先的數額后寫上的,首付款的比例為在原先的數額上直接改動的。甲公司以其手中沒有合同原件為由,未向法院提供合同。甲公司認為該合同因主要內容都被涂改且未經雙方重新確認而不生效,乙公司認為合同合法有效。青島仲裁委員會認為雙方的商品房買賣關系依法成立,但認為在沒有先裁決付清購房余款的情況下即只裁決甲公司為乙公司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不符合辦證的程序和公平合理的原則,于2005年11月10日裁決駁回了乙公司的仲裁請求。乙公司不服該裁決,向法院要求撤銷該仲裁裁決,法院裁定駁回了乙公司的申請。
2005年12月28日,甲公司與劉某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將上述房屋以3000元/平方米的價格賣給了劉某。2006年2月23日,劉某取得了上述房屋的房地產權證。2006年3月,乙公司向青島某法院,要求甲公司繼續履行與乙公司之間的商品房購銷合同,要求法院以惡意串通為由判令甲公司與劉某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為無效合同。法院判決完全支持了乙公司的訴訟請求。甲公司以一審判決事實認定存在多處錯誤、惡意串通證據不足、一審判決存在“明顯一案兩審的錯誤”為由上訴至二審法院,二審法院最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乙公司至一審法院同時,劉某于2006年3月向青島某地方法院,以其為上述爭議房屋產權人為由要求承租人楊某房屋遷讓,最后以劉某撤訴告終。與此同時,乙公司又于2006年3月16日再次向青島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甲公司繼續履行合同,受領購房余款50余萬元,并提供其所買房屋辦理產權登記的全部相關手續;甲公司提出反請求,要求裁決乙公司支付拖欠房款80余萬元及延期付款利息60余萬元。仲裁委員會于2008年6月13日裁決乙公司支付給甲公司購房余款70余萬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上述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以四次訴訟、兩次仲裁最終結案。
二、相關問題的法律思考
1.關于“一事不再理原則”的思考
一事不再理原則是指同一糾紛經人民法院終審裁判或仲裁機構裁決后,當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同一理由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訟,人民法院也不得重復立案和審理,以維護裁判的穩定性和司法權威;同時,它是我國民事訴訟的一項基本制度,指的是當事人之間就某一特定的訴訟請求所有訴訟程序進行完畢后,敗訴一方無權重新提起該訴訟,也無權另行要求對該爭議事實進行重新審理。我國司法實務中適用該原則存在的突出問題是缺乏明確具體的司法標準而導致適用中的矛盾問題大量存在。一事不再理原則作為民事訴訟一項重要規則在我國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中卻鮮有明確規定,這不能不說是立法的一大缺憾。立法的缺位造成了在司法實踐中大量問題的出現。這里面主要的一點就是缺乏統一的標準,造成了司法尺度的不統一。
就本案來說,二審法院對本案是否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的判決理由是:乙公司向青島仲裁委員會提出的仲裁請求是要求甲公司為乙公司購買的房屋辦理產權登記,而本案審理的是甲公司與劉某之間的合同效力問題,不是乙公司與甲公司之間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糾紛。筆者認為:二審法院的判決理由不正確,其一是法院對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購銷合同”糾紛沒有管轄權;其二是法院審理該案違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則”。理由如下:首先,一審和二審法院審理的其中一部分訴求是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購銷合同”的效力問題,因為一審法院的第二個判決結果是:被告甲公司繼續履行與原告乙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購銷合同”,而二審法院完全維持了一審判決。因此二審法院判決書中“所謂的沒有審理甲公司與乙公司因履行合同發生的糾紛”難以自圓其說。其次,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的合同中明確約定“如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同意提交青島仲裁委員會仲裁”。乙公司在前已向青島仲裁委員會申請過仲裁,要求履行其與甲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購銷合同”,仲裁機構也作出了合法有效的裁決,對同一事實法院再次作出了相反的判決,明顯違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則。
2.關于舉證責任分配標準的思考
第一,凡主張權利或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只須對產生權利或法律關系的特別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而阻礙權利或法律關系發生的事實 則作為一般要件事實,由否定權利或法律關系存在的對方當事人負舉證責任。
第二,凡主張已發生權利或法律關系變更或消滅的當事人只須就存在變更或消滅的特別件事實(如變更合同的補充協議、修改遺囑、債務的免除等事實)負舉證責任,一般要件事實的存在由否認變更或消滅的對方當事人負舉證責任。
就本案來說,一審判決認為:就乙公司與甲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購銷合同”看,雖然乙公司提供的合同原件中的建筑面積、單價、總金額、首付款比例等主要條款均存在明顯涂改現象,但乙公司與甲公司雙方均已在合同上蓋章簽字,且甲公司持有合同原件卻拒不向法院提交,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理后果。筆者對此不敢茍同。乙公司作為仲裁案的申請人和訴訟案的原告,應對自己主張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而其提供的合同原件是經明顯涂改且未經合同雙方當事人重新確認的,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審法院將此舉證責任轉嫁給甲公司明顯違反了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
參考文獻: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為購銷________渡假村商品宜,經洽商簽訂合同條款如下,以便共同遵守。
一、乙方向甲方購買座落在________渡假村________組團內________樓房________棟。建筑面積為________平方米。其面積以________省《建筑面積計算規則》為準。
二、商品房售價為人民幣________元。其中包括配套的配電室、臨時鍋爐房、道路、綠化等工程設施的費用,但不包括建筑稅和公證費。
三、付款辦法:
預購房屋按房屋暫定價先付購房款40%,計人民幣________元,(其中10%為定金)。待房屋建設工作量完成一半時再預付30%。房屋竣工交付乙方時按實際售價結清尾款。房屋建筑稅款由甲方代收代繳。 四、交房時間:
甲方應于一九____年____月將驗收合格的房屋交付乙方。
五、乙方在接到甲方接房通知后的十天內將購房款結清。屆時乙方若不能驗收接管時,須委托甲方代管,并付甲方代管費(按房價的萬分之一/日計取)。
六、乙方從接管所購房屋之日起,甲方按照國家規定,對房屋質量問題實行保修(土建工程保修一年,水電半年,暖氣一個采暖期)。
七、違約責任:
1.本合同生效后,如乙方違約,乙方已繳定金不退;如甲方違約,則應雙倍退還定金。
2.甲方如不能按期交付乙方所購房屋時(除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外),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承擔應交房屋售價萬分之一的罰金。甲方通過努力交付房屋,乙方又同意提前接管時,以同等條件由乙方付給甲方作為獎勵。
八、乙方需要安裝電話,由甲方解決,費用由乙方承擔。
九、乙方對所購房屋享有所有權,但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房屋管理規定及渡假村管理辦法。
十、甲乙雙方如在執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執,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應提交有關仲裁機關進行仲裁。
十一、本合同一式九份,正本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副本六份,雙方各執三份,正副兩本具有同等法律約束力。
十二、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經公證后生效。本合同未盡事宜另行協商。
十三、本合同附件:
1.房屋平面位置及占用土地范圍圖(略)
2.________渡假村別墅暫行管理方法(略)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代表:代表:
地址及電話: 地址及電話: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法定代表人:方潤安,董事長。
委托人:王建輝,廣東省汕頭市銀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郭經緯(KOK CHENG WAI),男,1954年5月1日出生,新加坡籍,高級工程師,住新加坡大牌79克羅赫斯通道。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梁愛珍(ELENA LEONG OICHUN),女,1955年5月16目出生,新加坡籍,品質協調員,住新加坡大牌79克羅赫斯通道。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韓祥豐(HAN SIANG FONG),男,1945年3月29日出生,新加坡籍,保險人,住新加坡大牌329實龍崗3道門牌08-364.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思亮(CHONG SER LEONG),男,1955年8月24日出生,新加坡籍,工程師,住新加坡大牌132芽籠東1道門牌02一239.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周美姬(CHOW MAY KEE),女,1958年12月25日出生,新加坡籍,自雇人員,住新加坡大牌132芽籠東1道門牌02一239.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郭金龍(ANDY QUEK KIMLENG),男,1964年3月31日出生,新加坡籍,教師,住新加坡大牌127芽籠東1道門牌03-99.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鄭賽娥(TAY SAI NGOH),女,1942年11月18目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婦,住新加坡大牌127芽籠東1道門牌03-99.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蘇秀華(SOH SIEW HUA),女,1951年5月8日出生,新加坡籍,圖書管理員,住新加坡大牌7馬林風景路門牌07-15.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蔡清偉(CHUA CHENG WEE),男,1948年11月27日出生,新加坡籍,公司經理,住新加坡大牌7馬林風景路門牌07-15.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蔡秋河(CHUA CHIEW HOE),男,1957年6月21日出生,新加坡籍,公司董事長,住新加坡大牌526后港6道門牌05-153.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必光(LEE AH KONG),男,1919年4月20日出生,新加坡籍,公司董事長,位新加坡大牌25明地迷亞路門牌05-555.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俊龍(LEE CHIN LEONG),男,1947年7月5日出生,新加坡籍,自雇人員,住新加坡大牌101武吉寶美路門牌09-02.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秀妹(TAN SIEW MUI),女,1956年4月13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婦,住新加坡大牌101武吉寶美路門牌09-02.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高強(LEE KAU KIANG),男,1959年10月7日出生,新加坡籍,船務營業經理,住新加坡大牌46明地迷亞路門牌03-66.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高超(LEE KAU CHAU),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新加坡籍,住新加坡大牌46明地迷亞路門牌03-66.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松喜(LEE WENG CHUA),男,1959年2月17日出生,新加坡籍,點心廠經理,住新加坡大牌106阿裕尼灣門牌07-203.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蘇燕君(SOH YAN KOON),女,1966年12月19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婦,住新加坡大牌106阿裕尼灣門牌07-203.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永良(LEE WENG LEONG),男,1956年2月9日出生,新加坡籍,股票經紀人,住新加坡大牌252碧山22街門牌11-416.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開春(CHONG HAI CHOON),男,1956年5月20日出生,新加坡籍,財政管理總監,住新加坡大牌252碧山22街門牌11-416.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林寶玉(LIM POH GEOK),女,1935年3月5日出生,新加坡籍,零售助理,住新加坡大牌166史德林路門牌02-1233.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鄭麗玲(TAY LAY LING SYLVIA),女,1971年6月26日出生,新加坡籍,教師,住新加坡大牌1656史德林路門牌02-1233.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盧耒發(LOH LYE HUAT),男,1961年8月28日出生,新加坡籍,技師,住新加坡大牌960后港9道門牌09-564.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黃玉鶴(NG GEOK HO),女,1928年12月29日出生,新加坡籍,退休,住新加坡大牌1謙道門牌06-08.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黃書村(NG SOO CHUAN),男,1930年7月27日出生,新加坡籍,退休,住新加坡121達曼百馬達。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蓮玉(ONG LIAN GEOK),女,1956年5月14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婦,住新加坡大牌97凱秀路門牌06-08.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潘合耀(PHUA HAK YAU),男,1952年7月29日出生,新加坡籍,技師,住新加坡大牌721勿洛水池路門牌14-4683.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蔡翠娥(CHUA CHUI NGOH),女,1952年10月27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婦,住新加坡大牌721勿洛水池路門牌14-4683.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沈妙嫦(SIM MIAW CHAN),女,1937年10月26日出生,新加坡籍,教師,住新加坡36尼藍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林貴庠(LIM KUI HSIANG)男,1973年4月30日出生,新加坡籍,網際網絡制作人,住新加坡36尼藍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維深(TAN JUI CHIN),男,1955年7月23日出生,新加坡籍,工程師,住新加坡大牌48A多實路門牌13-123.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鄭秀蘭(TAY SIEW LANG),女,1955年2月20日出生,新加坡籍,助理工程師,住新加坡大牌48A多實路門牌13-123.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黃良天(WAN LIANG TIN),男,1936年11月6日出生,新加坡籍,公務員,住新加坡27惹蘭因丹。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袁美玉(BIN MUI JOKE)女,1940年7月4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婦,住新加坡27惹蘭因丹。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葉建德(YIP KIAN TECK),男,1935年7月21目出生,新加坡籍,退休,住新加坡大牌837后港中路門牌12-525.?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國祥(ONG KOK EONG HENRY),男,1954年10月6日出生,新加坡籍,高級技術主管,住新加坡大牌254武吉巴督東4道門牌08-364.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朱進來(CHOO CHIN LYE),男,1944年5月17日出生,新加坡籍,工程師,住新加坡23華瑪通道。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慶宗(LEE KENG CHONG),男,1938年1月26日出生,新加坡籍,退休,住新加坡大牌3立達道門牌04-18.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林作佳(LIM CHAK KIA),男,1949年4月23日出生,新加坡籍,經商,住新加坡大牌286武吉巴督東3道門牌15-415.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惜鳳(TEO SIOK HONG),女,1952年7月3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婦,住新加坡大牌286武吉巴督東3道門牌15-415.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林樹雄(LIM SEE YONG),男,1937年1月7日出生,新加坡籍,教師,住新加坡99凱秀路門牌15-01凱秀嶺。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符玉梅(FOO JEE BUEY),女,1935年8月4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婦,住新加坡99凱秀路門牌15-01凱秀
嶺。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吳順吉(GOH SOON KIAT),男,1946年8月16日出生,新加坡籍,公司董事長,住新加坡大牌177大巴窯中路門牌04-136.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顏金豐(GAN KIM HONG),男,1954年2月3日出生,馬來西亞籍,部門經理,住新加坡大牌366武吉巴督31街門牌04-267.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亞順(TAN AH SOON PE-TER),男,1955年1月11日出生,新加坡籍,顧問,住新加坡83博明通道。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萍珠(TAN PENG CHOO),女,1950年10月15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婦,住新加坡454實乞納路門牌01-03.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黃亞安(OOI AH AUNRAY-MOND),男,1945年5月28日出生,新加坡籍,經理,住新加坡454實乞納路門牌01-03.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龍昌明(LIANG CHONG BENG),男,1926年9月7日出生,新加坡籍,退休,住新加坡大牌18馬林臺門牌02-104.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信?。═IEN SIM LENG),男,1956年5月20日出生,新加坡籍,醫生,住新加坡17-B禾山通道。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曾燕芳(CHAN EE WANGYVONNE),女,1958年11月3日出生,新加坡籍,會計師,住新加坡17-B禾山通道。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利穎(TAN LAY ING),女,1949年2月4日出生,新加坡籍,保險助理經理,住新加坡大牌128碧山12街門牌11-235.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愛朱(TIN AI CHOO),女,1951年5月13日出生,新加坡籍,電腦部門經理,住新加坡大牌128碧山12街門牌11一235.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黃奕鵬(NG YIK PENG),男,1960年8月6日出生,新加坡籍,電腦工程師,住新加坡大牌460宏茂橋10道門牌03-1576.
訴訟代表人:郭經緯、韓祥豐、張思亮,代表上列52位被上訴人。
委托人:高燧濤,廈門英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人:王桂英,廈門英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香港太平洋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別行政區灣仔港灣道18號中環廣場59層。
法定代表人方潤安,董事長。
上訴人福建東山太平洋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山太平洋公司)為與被上訴人郭經緯等52人、原審第三人香港太平洋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太平洋公司)預售商品房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1999)閩民初字第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東山太平洋公司的委托人王建輝,郭經緯等52人的委托人王桂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1992年,香港太平洋公司有償取得福建省東山縣金鑾灣911.388畝土地使用權后,設立了東山太平洋公司并由東山太平洋公司經合法審批在該塊土地上開發建設金鑾灣廣場房屋。1993年3月3日,東山縣房產管理處批準東山太平洋公司在境外銷售其開發建設的房屋。
1993年6月,郭經緯等52人與香港太平洋公司在新加坡簽訂了43份《商品房購銷合同》,約定:郭經緯等52人(乙方)向東山太平洋公司(甲方)購買位于福建省東山縣金鑾灣百億新城內金鑾灣廣場房屋43單位,總價款新加坡幣2243461.71元,乙方在合同簽訂時付總樓價的10%,簽訂后30日內付總樓價的20%,其余樓價款于甲方發出入伙通知書后10日內付清;甲方須于1994年3月31日將物業交付乙方使用。如甲方未能按上述日期交付,須按上述日期起第六十天后按以乙方已付樓款之萬分之四向乙方支付利息;本合同書的訂立、變更、解除、終止,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及有關規定。合同簽訂后,郭經緯等52人按43份合同分別支付了定金、第一期、第二期購房款,共計新加坡幣673016.81元,其中:郭經緯、梁愛珍支付26908.5元,韓祥豐支付16048元,張思亮、周美姬支付26908元,郭金龍、鄭賽娥支付16677元,蘇秀華、蔡清偉支付32022元,蔡秋河支付11115元,李必光支付22509元,李俊龍、陳秀妹支付51000元,李高強、李高超支付16677元,李
松喜、蘇燕君支付65512元,李永良、張開春支付16677元,林寶玉、鄭麗玲支付16677元,盧耒發支付12276元,黃玉鶴支付12951元,黃書村支付13975元,王蓮玉支付16677.9元,潘合耀、蔡翠娥支付12276元,沈妙嫦、林貴庠支付11100元,陳維深、鄭秀蘭支付30016元,黃良天、袁美玉支付16677.9元,葉建德支付16677元,王國祥支付10103.71元,朱進來支付16677元,李慶宗支付11115元,林作佳、張惜鳳支付13828元,林樹雄、符玉梅支付23492元,吳順吉支付21921元,顏金豐支付13563元,陳亞順支付22509元,陳萍珠、黃亞安支付22509元,龍昌明支付8611元,陳信隆、曾燕芬支付16677元,陳利穎、陳愛朱支付16677元,黃奕鵬支付13975.9元。東山太平洋公司分別于1993年7月2日、29日向付款人出具收據、香港太平洋公司在收據上簽章。1994年年底,金鑾灣廣場工程停工,至今尚未恢復建設。期間,郭經緯等52人多次催促東山太平洋公司及香港太平洋公司按合同交付房屋并按合同約定賠償利息損失,東山太平洋公司曾于1995年8月23日函復購買東山縣金鑾灣廣場之新加坡買方,稱:將房屋交付使用日期延至1996年6月30日,如再不能如期交付,1996年6月30日以后之過期賠償,將按買家已付款項的日息萬分之八計算賠償,另1995年年底前之賠償按原合同規定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雙方在《商品房購銷合同》的第16條中約定:甲方同意該物業入伙起五年后的一年內以本合同所訂樓價之兩倍價格向乙方回購該物業,屆時乙方對該物業之出讓與否有自由選擇權。但合同簽訂后,雙方對該項約定如何實際履行未再作約定。
1999年2月,郭經緯等52人以東山太平洋公司未能在1994年3月31日交付房屋,已構成嚴重違約,請求解除合同,判令東山太平洋公司及香港太平洋公司返還郭經緯等52人購房款新加坡幣673016.81元、律師見證費新加坡幣126121元,并按東山太平洋公司1995年8月23日的書面承諾賠償利息損失,及其他損失新加坡幣48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東山太平洋公司經政府職能部門批準,在境外銷售其開發建設的東山金鑾灣廣場房屋,香港太平洋公司東山太平洋公司在新加坡與郭經緯等52人簽訂的43份《商品房購銷合同》,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應為有效合同,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東山太平洋公司未能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郭經緯等52人履行交房義務,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鑒于金鑾灣廣場工程已于1994年年底停建,經郭經緯等52人向東山太平洋公司催告,東山太平洋公司至今仍不能交付合同約定的房屋,郭經緯等52人購買房屋所預期的經濟利益不能實現,故郭經緯等52人請求解除雙方所簽訂的43份《商品房購銷合同》,應予支持。東山太平洋公司辯稱郭經緯等52人逾期支付購房款,雙方均違約,合同不應解除的理由不能成立。合同解除,東山太平洋公司應當返還其已收取郭經緯等52人的購房款新加坡幣673016.81元,并按合同及其于1995年8月23日給買方的書面答復,支付賠償金。東山太平洋公司關于按合同及1995年8月23日書面答復,其承諾按日萬分之八支付利息是以合同繼續履行為條件的辯稱,因與雙方的約定不符,不予采納。郭經緯等52人主張東山太平洋公司應支付其合同見證費,因未能提交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證明依據,該項費用不予確認。雙方所簽合同的第16條約定的內容,只是表明雙方的意向,因此郭經緯等52人主張的預期利潤沒有確定性,郭經緯等52人關于東山太平洋公司應賠償其取得該房屋后可實現的、東山太平洋公司回購房屋后的預期利潤新加坡幣48萬元的主張不予支持。東山太平洋公司辯稱,郭經緯等52人提出的見證費及預期利潤48萬元不應保護的理由成立。香港太平洋公司系東山太平洋公司的投資人,其未完全履行投資義務,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一)、(二)項、第十八條、第三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法復(1994)4號《關于企業開辦的其他企業被撤銷或者歇業后民事責任承擔問題的批復》第一條第(2)項之規定,判決:一、解除郭經緯等52人與東山太平洋公司簽訂的43份《商品房購銷合同》;二、東山太平洋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郭經緯等52人購房款新加坡幣673016.81元并賠償利息損失,其中:1994年5月31日起至1996年6月30日止按日萬分之四計算利息,1996年7月1日起至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止按目萬分之八計算利息;三、如東山太平洋公司以其自有資產不足以承擔上述還款義務時,香港太平洋公司應在其出資不足的范圍內,對東山太平洋公司履行上述還款義務承擔償付責任四、駁回郭經緯等52人的其他訴訟請求。
東山太平洋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我院上訴稱:1、本案涉及的43份《商品房購銷合同》,購房者應為53人,即1993年6月3目簽署的SA023《商品房購銷合同》的購房人為LEE AH KONG(李必光)及SOO SIEW ENG(蘇秀英),蘇秀英死亡后,應追加蘇秀英的合法繼承人參加訴訟,一審對此沒有調查,認定“郭經緯等52人分別按43份合同支付了定金”與事實不符,定金及購房款新加坡幣6730I6.81元,不包括蘇秀英的付款份額。2、東山太平洋公司雖承諾逾期交房,從1996年6月30目起按日萬分之八計息賠償,但是,該承諾的條件是在雙方履約交房的前提下對逾期交房的違約行為的損失賠償,不是解除合同的賠償。一審判決按日萬分之四及萬分之八賠償郭經緯等利息損失顯失公平,請求改判。郭經緯等52人答辯:SA023《商品房購銷合同》的共有人之一蘇秀英死亡后,其財產權益應由其夫李必光及兩個兒子繼承,現其兩個兒子均表示放棄繼承(二審期間提交了放棄繼承的公證認證證明),一審期間,李必光參與訴訟,東山太平洋公司對此未提出異議,故一審認定事實無誤,請求維持原判。香港太平洋公司未與應訴。
本院認為,郭經緯等52人與香港太平洋公司在新加坡簽訂的43份《商品房購銷合同》,已經福建省東山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且合同的內容不違反法律,一審判決認定合同有效正確。根據查明的事實,SA023合同的購房人李必光、蘇秀英(夫妻)已按合同約定支付了購房款,在郭經緯等52人起訴東山太平洋公司與香港太平洋公司違約時,蘇秀英因死亡未參加訴訟,但李必光參加了訴訟,對此東山太平洋公司與香港太平洋公司均未提出異議,且不因此損害東山太平洋公司與香港太平洋公司利益,東山太平洋公司上訴提出一審判決遺漏當事人、認定事實有誤沒有依據。二審期間,李必光及其兩個兒子提交了“繼承聲明書”,蘇秀英在SA023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已由李必光繼承,其二子放棄繼承,因而已不存在當事人主體資格的問題。本案所涉及的43份《商品房購銷合同》雖由香港太平洋公司與郭經緯等52人簽訂,但從合同內容看,甲方(賣方)為東山太平洋公司與香港太平洋公司,付款收據由東山太平洋公司出具,香港太平洋公司收款并在收據上蓋章,由此可以認定,向境外銷售房屋的行為是由東山太平洋公司與香港太平洋公司共同實施的,兩公司之間沒有委托合同,一審判決認定東山太平洋公司與香港太平洋公司系關系不妥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郭經緯等52人已按約定支付了購房款,但東山太平洋公司與香港太平洋公司沒有按約定交房,且從1994年底工程停工至今五年之久,屬嚴重違約行為,郭經緯等52人為維護自身利益提出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經濟損失,于法有據。一審判決依據東山太平洋公司1995年8月23日的書面承諾賠償郭經緯等損失并無不當。由于東山太平洋公司未被撤銷或歇業,一審判決適用最高人民法院(1994)法復4《關于企業開辦的其他企業被撤銷或歇業后民事責任承擔問題的批復》第一條第(2)項之規定有誤。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一)、(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變更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1999)閩民初字第3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解除郭經緯等52人與東山太平洋公司、香港太平洋公司簽訂的43份《商品房購銷合同》;
二、變更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1999)閩民初字第3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東山太平洋公司與香港太平洋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郭經緯等52人購房款新加坡幣673016.81元并賠償利息損失,其中:1994年5月31日起至1996年6月30日止按日萬分之四計算利息,1996年7月1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按日萬分之八計算利息;
三、撤銷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1999)閩民初字第3號民事判決第三項;
四、維持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1999)閩民初字第3號民事判決第四項。
2、買賣雙方接到交易所辦理過戶手續的通知后,應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圖章等,在交納了手續費、契稅、印花稅后就可以辦理過戶手續。交易所會給買方發放房產賣契,原則上房產證需買賣雙方共同辦理。買賣雙方或一方因故不能辦理買賣過戶手續和產權登記的,可出具委托書委托人代為辦理。
3、辦理完買賣過戶手續后,買方應持房地產交易所發給的房產賣契,在三個月內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區(縣)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記申請。辦理申請需要的證件和資料有:賣方所有的整棟樓的房屋所有權證、《商品房購銷合同》、商品房銷售發票存根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表》、《墻界表》、《面積計算表》。
4、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驗證后,買方可領取房地產權證。
茲有我公司客戶 ,現住址 身份證號 。
該客戶于 年 月 日與我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購銷合同》購買我公司開發的九龍明珠 號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積 m2,房屋總價款 元,業主自籌¥ 元,不足¥ 元,不足部份委托我公司向貴行推薦借貸個人住房貸款。
經我公司對該客戶以及其家庭成員的經濟狀況的了解,認為該客戶資信程度較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其月收入為 元,故推薦該客戶向貴行申請貸款。我公司承諾在該客戶的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未辦妥交押貴行之前,愿提供該客戶申請的個人住房貸款(大寫) ,(小寫) 元的經濟擔保。待兩證辦理后,交押貴行作為貸款抵押,同時解除我公司對該戶此項貸款的經濟擔保責任(兩證未辦妥前,辦理期房抵押登記手續)。
附公司有關情況:
法人營業執照號碼:
納稅號碼:
基本帳戶開戶行:
帳 號:
xx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有限公司xx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