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1-16 08: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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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訴訟費用救助 弱勢群體 社會公平
一、概念及現狀
民事訴訟費用救助制度主要是指當事人在提起訴訟時如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或支付訴訟費用后將造成顯著的生活困難,則國家可通過一定的程序允許當事人緩、減、免交該費用的司法救濟制度,亦可簡稱“訴訟救助”制度。
我國的訴訟費用根據現行《交納辦法》第6條,界定為“民事訴訟當事人向法院交納的為進行訴訟所必需的法定費用,具體包括以下幾項:第一,案件受理費。第二,申請費。第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边@正是從狹義角度定義。德國、法國等大陸法系發達國家由于實行律師強制主義,敗訴的當事人必須承擔勝訴當事人的律師費用,律師的費用包含于訴訟費用中。而我國實行本人訴訟主義,法律并未要求一定要通過律師進行訴訟,律師報酬不包含在訴訟費用中。因而,嚴格意義上說我國的民事訴訟費用救助的費用范圍比德法等國家小。
另外,我國的訴訟費用救助與法律援助屬不同概念。在我國,訴訟費用救助是當事人依據民事訴訟費用救助相關法律的規定,直接向法院提出救助申請,由法院進行審查并批準給予訴訟費用的救助,其經費渠道主要是法院經費。而法律援助制度主要依據《法律援助條例》(2003年通過)等規定,由法院之外的專門的法律援助機構來運作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監督管理,經費來源是財政支持和社會捐助。法律援助的提供主體是法律援助機構的專職人員、律師、基層法律工作者和社會組織志愿人員,其著眼點是解決訴訟當事人的律師費用。當事人提起訴訟時,直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法律援助申請,由機構對其申請進行審查,決定是否給予法律援助。
我國現行《交納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依照本辦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的司法救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規定》(2005年修訂,以下均簡稱《救助規定》)第二條規定,“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對于當事人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訴訟,但經濟確有困難,實行訴訟費用的緩交、減交、免交。”由此可知,我國的司法救助可以認為是訴訟費用救助。
二、存在的問題
民事訴訟費用制度的完善到正常發揮功效,勢必要有針對性地解決如下問題:
(一)救助適用對象方面:排除部分法人、組織的救助權利
我國民事訴訟費用救助的適用對象在不同時期有不同的變化。1989年的《收費辦法》中未明確規定適用對象。1999年《補充規定》和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救助規定》中規定了民事訴訟費用救助的緩交、減交或免交的適用對象:第一,當事人為社會公共福利事業單位的,如福利院、孤兒院、敬老院、榮軍休養單位、精神病院、SOS兒童村等;第二,當事人是沒有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的;第三,當事人因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國家救濟或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第四,當事人根據有關規定正在接受法律援助的;第五,人民法院認為其他應當進行司法救助的。2007年實施的《交納辦法》又將社會福利機構和救助管理站排除在免交的適用對象外。至此,筆者通過對上述法規總結,只有自然人和社會公共福利事業單位為適用對象,除此之外的機關法人、企業法人等法人和其他組織都不能夠作為民事訴訟費用救助的適用對象。
在德國,除了自然人以外,對于職務當事人(破產管理人)、法人和有當事人能力的社團(如無限公司)都可以是訴訟費用救助的適用對象,還規定外國人與本國人一樣可得到訴訟費用救助。日本民事訴訟費用救助的適用對象有兩類:(1)對于沒有財力支付準備及進行訴訟所必要的費用的人、或者因支付費用而造成生活顯著困難的人;(2)因訴訟費用的支付將給事業的繼續發展造成顯著障礙的法人。在法國,只要以其自己的收入不能應付訴訟的費用,不論是原告還是被告,都可申請民事訴訟救助。
可見,德日法三國普遍的做法是,只要符合一定的條件自然人和法人或組織都可以是民事訴訟費用救助的適用對象。然而《交納辦法》的釋義將其解釋為“只有自然人才有人權可言,把救助對象擴大到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缺乏理論依據”,把人權的保護框定在最表面的對自然人的保護,而忽視了保護法人和組織的利益亦是最終體現了自然人權利的保障。
(二)裁判救濟方面:欠缺獨立的救濟機制
民事訴訟費用救助制度作為一種人為的制度,必然存在著缺陷,包括程序設計與適用的誤差以及人為的失誤。應當為當事人提供救濟手段來釋放不滿。司法的多方參與性原理亦要求法院作為案件裁判權的人格化代表,應當保證當事人有表達己見的救濟手段。
我國沒有對民事訴訟費用救助的處理結果不符的獨立救濟機制,《收費辦法》中明確規定“當事人不得單獨就人民法院關于訴訟費用的決定提出上訴。”法院和民事訴訟費用救助申請人作為利益關系的雙方,救濟機制是申請人表達意見的重要方式,有必要對其進行規定。而德國民事訴訟法典第127條第二款第2句:針對拒絕申請的裁定可提起即時抗告;第127條第三款:如果沒有確認應付份額而批準了訴訟費用救助,則只能由國庫在該裁定被公布的一個月內提起即時抗告,并附“受益人依其人身或經濟關系應支付應付份額”的理由。在法國,對司法援助辦事處、其科室及主任做出的決定可以向法院的院長提出申訴,若對院長的決定不服,不得再申請。提出不服申請的期限為1個月。在日本,對民事訴訟費用救助的決定不服的,亦可以提出即時抗告。
論文摘要:由于缺乏民事公訴制度,我國的民事公益在受損日趨嚴重的情況下因此得不到應有的救濟,這與建立和諧社會的目標顯然是不相符的,因此,本文擬從民事公訴的必要性方面來談論我國建立該制度的必要。
一、民事公訴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公訴是民事公益訴訟中的一種形式,是相對刑事公訴而言的一種表述。具體是指檢察機關在法定情形下,為維護公共利益,以國家名義將特定的民事案件提交人民法院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形式。
一般而言,民事公訴具有以下特征:提起民事公訴的主體是檢察機關,這也是與民眾公訴的重要區別之一。民事公訴是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對民事實體活動的一種監督形式,這有別于檢察機關對民事訴訟活動的監督。民事公訴是檢察機關以國家名義代表國家提起的,目的是維護公共利益,而不是維護本機關利益或者其他個別人的利益。民事公訴只針對特定的侵犯公共利益的民事違法行為提起。民事公訴不是獨立于民事訴訟的一種制度,而是民事訴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除特別規定外,其他都受民事訴訟的法理、基本原則等約束。
二、建立民事公訴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民事公訴制度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我國正處于體制轉型時期,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需要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共同發揮作用,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和諧社會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檢察機關是法律的守護人,其職責除了追訴犯罪、司法監督以外,更重要的還在于保障民權。民事公訴就是檢察機關保障民權的一個重要體現。構建民事公訴制度,是保障社會公平正義、實現社會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重要要求。
(二)建立民事公訴制度是由檢察機關的性質和特殊地位決定的。針對我國目前國情,由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訴,對解決重大侵犯公共利益的案件有著明顯的優勢:一是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是公共利益的維護者,有責任對任何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另外,當群體性公共利益受到侵犯后,若無任何公民、團體組織提訟,或者無能力提訟,或者基于某種原因不便提訟,豈不是造成了訴訟主體的缺位?二是基于檢察機關的職權和特殊地位,無論是從訴訟能力、訴訟條件,還是從訴訟效率、訴訟結果以及案件執行的角度來看,檢察機關都有著明顯的優勢,這對解決重大侵犯公共利益的案件和維護國家、社會的整體利益都有著巨大作用。當然,民事公訴的范圍必須受到嚴格限制。只有從制度上建立由檢察機關、行政機關、公民、法人、團體組織均可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機制,即將提起民事訴訟的主體范圍擴大,才會更好的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三、我國民事公訴制度構建的幾點設想
(一)拓寬資格的范圍。民事公訴的檢察機關并不與民事案件有直接的利害關系,這就導致司法實踐中,一些法院以檢察機關原告不適資格為由拒絕受理案件,嚴重影響了民事公訴工作的開展,因此,突破我國傳統民事訴訟中原告資格的范圍,是構建民事公訴制度的首要問題。現代各國民事訴訟理論已將當事人范圍從傳統的直接利害關系人擴展到非直接利害關系人,非直接利害關系人基于實體權利人的信托而享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檢察機關代表國家提起民事公訴,就是一種法定的訴訟信托。檢察院提起民事公訴,已經成為世界各國的通例。在我國,必須突破現有原告資格范圍,否則,不可能構建民事公訴制度。
(二)賦予檢察機關在公益訴訟中充分的權利。建立民事公訴制度的重點,就是要賦予檢察機關充分的權利。我國應借鑒美國的成功經驗,在民事公訴中,賦予檢察機關如下主要權利:(1)調查取證權。檢查機關在訴訟程序開始之前,可以通過民事調查令的方式,要求任何“人”,包括公司、團體、合伙等法律實體以及自然人,提供有關民事調查的一切書面材料。(2)優先審理權。對于檢察機關提起的民事訴訟,法院應優先盡快審理。(3)和解權。在民事公訴訟中的檢察機關可以和被告就案件的處理和訴訟費用開支的方法達成和解協議。
(三)改革訴訟成本制度。訴訟成本直接影響、制約檢察機關行使民事公訴權的力度。可以從兩方面入手:(1)強化訴訟費用緩交、減交或免交的權力。根據我國現有的訴訟費用的有關法律,訴訟費用可緩交、減交、免交的范圍中有一條是當事人為社會公共福利組織的。檢察機關雖不是社會公共福利組織,但其為公眾利益提起民事公訴,顯然具有維護社會公共福利的職能,應規定其可以享受一定限度的訴訟費用緩交、減交、免交的權力。(2)訴訟費用外的訴訟成本由被害人承擔。檢察機關在進行公益訴訟前,有一個前置程序:征求被害人是否;當被害人放棄,請求檢察機關民事公訴時,勝訴仍然會給被害人帶來賠償,這樣可以約定勝訴后從被害人所獲賠償中拿出一部分,來支付訴訟費用外的訴訟成本開支,由于受害人自行時將付出更大的訴訟成本,從而能為被害人所接受,這樣也能防止被害人怠于而難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情況發生。
(四)確定民事公訴的范圍。為使公益訴訟體制更加高效和順暢,在我國現階段,由檢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應有一定的范圍限制,主要限于:(1)侵犯國有或集體所有財產的案件;(2)環境污染和嚴重破壞自然資源的案件;(3)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案件;(4)擾亂社會市場經濟秩序和國家宏觀經濟管理的案件。
參考文獻:
論文摘要 我國的環境公益訴訟剛剛起步,制度建設面臨著巨大的考驗。如何構建一個完善的環境公益訴訟體系,發揮這一制度在保護環境、恢復生態方面的效用非常關鍵。而作為美國公益訴訟制度之一的公民訴訟制度經過四十多年的實踐,已有數百起判例經驗,在保護環境方面取得了實證的效果,可以作為我國構建環境公益訴訟的參照。本文擬從公民訴訟的角度,對我國環境公益訴訟相關問題進行探討。
論文關鍵詞 公民訴訟 公益訴訟 原告資格 環境保護
公民訴訟制度誕生于20世紀70年代,是美國環境保護運動的產物。美國國會為了彌補政府在治理環境中的失靈現象,規定了公民訴訟制度。1970年的《清潔空氣法》和1972年的《清潔水法》以公民訴訟條款的形式規定了環境公民訴訟?,F在,大部分美國聯邦環境法律都規定了公民訴訟制度,在保護環境方面發揮了制度價值,值得我國借鑒。
一、 公民訴訟制度
公民訴訟沒有統一的概念,歸納總結為:美國聯邦或者州法律、行政規章中規定了公民訴訟條款的,為了維護該法律的實施,依公民訴訟條款的授權,任何美國公民有權代表自己對違反該項環境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人或者機構(包括政府機構)提起訴訟。
(一)公民訴訟的原告
公民訴訟的原告資格范圍較為廣泛。法律規定公民訴訟的原告是“任何人”,不同的法律對“任何人”的界定范圍不同。如《資源保護和再生法》把“任何人”界定為包括個人、信托基金機構、商號、合股公司、公司、法人(包括政府法人)、合伙、社團、州政府、市、鎮等市政當局、州委員會、州政府機構、任何洲際法律實體(包括所有的部門和機構)和美國聯邦政府的任何機構 。1986年最高法院在一個判例中將美國政府排除在原告范圍之外,所以在公民訴訟中,原告主要是除政府和政府機構以外的私主體,這與公民訴訟制度以公眾監督、公眾參與的立法目的一致。
(二)公民訴訟的案件范圍
哪些案件可以提起公民訴訟?美國的公民訴訟可訴范圍受到法律嚴格界定,美國公民或者組織只能在規定了公民訴訟條款的法律領域提起公民訴訟,沒有規定公民訴訟條款的法律領域就不存在公民訴訟制度,即只有《清潔空氣法》《瀕危野生動物法》等包含了公民訴訟條款的16部法律領域存在公民訴訟可能,而在《聯邦殺蟲劑、殺真菌劑和滅鼠劑法》等法律領域不存在公民訴訟制度,因為這些法律沒有公民訴訟條款。公民訴訟條款所規定的可以提起公民訴訟的案件包括:(1)針對違反授予公民訴訟的聯邦或州環境法律條款和依據該法授權頒布的任何行政規章的行為 ,包括針對污染者提起的公民執行之訴和針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提起的“司法審查訴訟”。(2)針對行政機關的“督促履職之訴”是以聯邦或州環境法律的行政執法機關的不作為違法行為提起的公民訴訟。
(三)被告和訴訟類型
公民訴訟的被告由法律明確規定。一般來說,公民訴訟的被告包括了私主體和公主體,即個人、民間組織和美國政府、政府機構都有可能稱為公民訴訟的被告,具體范圍由每一部法律具體規定。美國的訴訟類型劃分與我國不同,公民訴訟的屬于美國法律制度體系中的“民事訴訟”。在美國的法律制度體系中,“訴訟”分為“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兩類。刑事訴訟指依據刑事法律提起的訴訟,而民事訴訟則是指除刑事訴訟外,在美國法院提起的其他所有訴訟。美國的民事訴訟不僅包括私法領域內的侵權、合同或其他民事糾紛等普民事訴訟,還包括屬于公法領域內的涉及公共利益的訴訟 即行政訴訟。
(四)公民訴訟的限制
美國法律對公民訴訟的提起設置了一定的限制。公民訴訟的提起受到前置通知程序的限制。在美國聯邦法律的公民訴訟條款中規定了前置通知程序。前置通知程序是指如果公民訴訟的原告有提起公民訴訟之意圖,首先應該在起訴前將被控違法行為以及自己起訴之意圖向違法行為人和政府主管部門發出通知,在原告發出通知之日起一定期限內,任何人不得提起環境公民訴訟。
公民訴訟還會受到行政機關勤勉地實施法律的限制。也就是說,如果聯邦環境法律的執行機構或違法者針對符合公民訴訟條款可訴范圍的違法行為,已經或正在采取一定的實施法律行為,那么,公民訴訟將會受到阻止。
(五)管轄法院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公民訴訟由被控違法行為發生地或其他被控事項發生地所在區域的聯邦地區法院。在訴訟費用的承擔方面,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于1796年基于公平、正義理念確立的“美國規則”,規定訴訟當事人無論其是勝訴方還是敗訴方均需各自承擔訴訟費用。公民訴訟中,訴訟費用一般比較高昂,有些公民訴訟案件長達十幾年的審理過程中,當事人支付各項訴訟費就達到百萬美元。嚴格適用“美國規則”會使美國公眾對公民訴訟望而卻步。為了激勵、促進公共政策的私體執行,國會規定了公民訴訟的“律師費轉移制度”。即法官可以根據案情在有合適的理由的情況下,將訴訟費判由任何一方當事人承擔,或將勝訴方或實質勝訴的律師費判由敗訴方負擔。突出和激勵公眾參與的積極性。
二、我國環境公益訴訟的構建
我國是成文法國家,法律作為司法機關和公民行為的指引必須明確具體,法律模糊帶來的弊端會導致實施障礙,最終影響法律的威信,我國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正面臨這一狀況,有必要完善之。借鑒美國的環境公民訴訟制度,構建我國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應當從立法上完善一下幾個方面:
(一)明確環境公益訴訟案件范圍
環境公益訴訟在訴訟主體資格上明顯區別于其他私益訴訟,基于此特點該制度所采取的訴訟程序等也會異于私益訴訟,明確環境公益訴訟的案件范圍即哪些案件可以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可以適用公益訴訟特別程序非常重要。我國的訴訟程序法都規定了相應的案件范圍,作為原告起訴和法院受理的依據,進行法律的適用。
美國的公民訴訟是在法律中直接規定公民訴訟條款,通過授權進行公民訴訟的公民訴訟條款明確相受案范圍。我國立法可以參考這一模式,立法機關可以針對相關法律進行修訂,在《環境保護法》等環境資源法律和民訴法、行政訴訟法中添加環境公益訴訟條款。通過法律條文授權具體的環境損害可以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如在我國《水污染防治法》的中規定:第九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公民或者社會團體可以對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標準的排污單位或個人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又如在《環境保護法》中可以規定“為了保護本國的空氣、水、土地或其他自然資源等環境公共利益免受污染、損害或破壞,任何公民或社會團體可以對損害環境公共利益或則將會損害環境公共利益的行為提起環境公益訴訟?!?/p>
依照公民訴訟條款所制定的環境公益訴訟條款受案范圍明確、具體,公民或社會團體只有在環境法律規定環境公益訴訟條款時才能救該法依據該條款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沒有環境公益訴訟條款的授權則不能提起環境公益訴訟,避免了案件范圍的模糊性,指引性和可操作性強。法律修改壓力下,值得借鑒。
(二)突出公眾參與,擴大原告主體范圍
美國的公民訴訟制度是在公眾大規模的環境保護運動中誕生的,公眾參與、公眾監督是這一制度的特色。環境公共利益本身涉及廣泛的社會公眾,構建這一制度必然以公眾參與為核心,否則就失去了其本來的價值。環境公益訴訟的性質決定了它的原告范圍較為廣泛,我國的環境法和訴訟法對公益訴訟的原告并沒有做明確的規定,僅是《環保法》第58條對社會團體提起公益訴訟作出了規定,沒有涉及其他原告。造成司法實踐中不同法院對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同一原告態度不同。參照美國公民訴訟制度,突出公眾監督、公眾參與,我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原告:
1.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的原告范圍。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是針對污染環境、破壞環境、降低環境價值等侵權行為進行的損失賠償訴訟,通過訴訟獲得環境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可以用于生態恢復和補償,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范圍應當盡量廣泛,增強社會監督,彌補政府執法不足和行政罰款的數額過低等缺陷。另外我國現階段信息公開不足也要求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范圍廣泛。應當包括公民、社會團體、對自然環境負有監管職責的國家行政管理機關。
2.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原告范圍。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是針對國家行政管理機關侵害環境公益的行政違法行為所提起的行政訴訟,行政訴訟的被告特定為國家機關或授權行政行政權的組織,在原告范圍上略窄于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應當包括公民、法人、社會團體等私主體。
在我國的環境公益訴訟實踐中,檢察機關也可以作為原告提起環境公益訴訟,越來越多學者認為檢察機關并不是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最佳主體。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代表環境公共利益的國家機關并非檢察機關。如《環境保護法》明確規定國家環境保護的代表是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資源管理的代表是法律授權的代表國家行使國家所有權的機關。而且根據憲法、檢察院組織法等法律,檢察機關的主要工作職能是負責刑事公訴和法律監督,它應當從打擊犯罪和監督法律實施領域維護公共利益。如果賦予檢察機關環境公益訴訟原告資格,不僅會加大檢察機關的工作負擔,而且會使其自身即擔任原告又擔任法律監督者,造成權力體系混亂。在法律專業化時代,檢察機關相對于其他主體不具有環境保護專業知識優勢,所以,不應當賦予檢察機關原告資格。
(三)環境公益訴訟的被告與訴訟類型
美國公民訴訟的被告既包括了普通民事主體,也包括了美國政府機構等行政機關。由于美國的訴訟類型與我國不同,所以美國公民訴訟屬于“民事訴訟”范疇。我國是依據被告以及適用法律不同將訴訟劃分為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刑事訴訟三種類型。依據公民訴訟中的被告不同,按照我國法律分別適用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所以我國的環境公益訴訟依據被告的不同可以劃分為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和環境行政公益訴訟。
(四)設置環境公益訴訟前置程序
公民環境訴訟中,為了提高解決糾紛的效率,防止無意義的訴訟,對公民訴訟作了限制。在我國《環境法》修正案的審議過程中,立法機關沒有賦予公民原告資格,主要出于防止濫用訴訟權利的情況。為防止濫訴情況,可以借鑒公民訴訟中的限制條款,為我國的環境公益訴訟設置前置程序。
對于原告提起環境公益訴訟設置提前通知程序和勤勉地執行法律的督促程序。
1.在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原告在提起公民訴訟前,必須向違法行為人、當地環境保護行政機關發出通知,告知將要對違法者的行為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在通知發出之日起六十日內,不得提起環境公益訴訟。通知程序是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不可逾越的,如果公益訴訟原告沒有履行通知程序直接提起公益訴訟,法院可以拒絕受理。起訴前的通知程序可以是違法者知曉其即將被起訴的情況,及時糾正其違法行為,減少對環境的損害,同時可以彌補政府的執法漏洞,加強行政監管。
2.在環境行政公益訴訟中,設置提前通知程序和勤勉執法督促程序。公益訴訟原告針對行政侵權行為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應當提前60天通知作出違法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可以及時的糾正其違法行為,消除不良影響。如果行為機關在通知期限內,完全消除不良影響,原告不能針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再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環境公益訴訟原告對負有相應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的不作為提起公益訴訟,必須先提起勤勉執法督促程序,原告提前60天通知不作為行政機關,如果行政機關在通知期限內積極作為,履行監管職責,原告不能針對不作為行政行為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法制與社會
在我國環境侵權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現有訴訟程序法中僅涉及案件受理費的負擔,通常律師費用由雙方當事人各自負擔。環境公益訴訟的特點案件本身復雜、取證難、鑒定費用高、律師費用高,由與案件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社會團體負擔這筆費用不僅會造成實質的不公平,還會打擊公眾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積極性??梢越梃b公民訴訟的“律師費用轉移制度”,建立我國環境公益訴訟的“訴訟費用轉移制度”,即在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中,法院可以依法律規定,將訴訟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律師費、鑒定費等)判由一方當事人承擔,或依據法律規定將訴訟費判由實質的敗訴方承擔,一方當事人或者實質敗訴方通常是污染行為人。
三、 結語
論文關鍵詞:產品質量;公益;公益訴訟
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產品數量和品種的日俱增多,消費者在購買產品中所出現的產品質量糾紛的可能性也增大。然而,現有的訴訟機制并不能高效的解決此類糾紛。因此,在產品質量領域內引進公益訴訟,對維護社會整體利益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一、產品質量糾紛公益性分析
(一)公益訴訟的特點
從實質上來說,公益訴訟是保障公共利益而形成的新型訴訟方式和手段,它的出現符合了現代社會對訴訟的需求。公益訴訟與私益訴訟相比,具有以下特點:
1、追求的目的具有公益性。較私人利益而言,公益性是指保護社會整體公共利益,并不只是為了維護某一個人或者某一少數群體的利益,也不是多個個人利益的簡單相加。公益訴訟產生的目的就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受益主體具有不特定性。
2、訴訟主體范圍具有廣泛性。公益訴訟的起訴主體不限于直接利害關系人。只要加害人做了侵害社會利益的行為,那么無論是否直接受到違法行為危害的組織或者個人都有權提起訴訟。但相較于私益訴訟中,起訴主體只能是與此危害行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或者組織。
3、訴訟作用預防性。傳統的私益訴訟具有一定的事后性,其是對特定糾紛進行的一種事后解決方法,是為了使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得到有效的實現。而公益訴訟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一定的預防性。公益訴訟的一大特征就是不以公共利益的實際損害為訴訟前提,一旦國家組織、社會團體或者個人發現有實際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發生或者有潛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時,均可以代表社會起訴侵犯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這種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使后期用來損害莫不的成本費用降低,有效的防止了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的再發生。
4、判決具有擴張性。對于一般訴訟來說,判決結果一般不具有對世效力,即其效力僅僅及于當事人,對訴訟以外的其他人并沒有約束力。但對于公益訴訟來說,判決的效力具有擴張性,對社會所有成員都有效力。例如,轟動一時的“三鹿奶粉事件”中,據保守估計管過潛在受害者超過三萬。有的受害者正在使用二未發生損害,或有的受害者還未開始使用。所以,若等到每一個受害者遭受帶損害后再訴至法院,不僅受害者受到了損害而且大量的受害人的單個訴訟也會給法院帶來負擔。因此,公益訴訟的判決具有擴張性的特點就能很好的解決此類問題,受害者可以直接適用該案件的判決結果。這樣一來,不僅減輕了法院的負擔也更好的維護了全社會的公共利益。
(二)產品質量糾紛公益性體現
1、產品質量糾紛數量多,涉及到的利益也是關乎社會中大多數人的
而且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消費品批量生產的幅度也不斷提高,催生出的消費者的范圍也不斷擴大。所以,糾紛發生的可能性也不增大。目前很多產品質量糾紛中的被侵害對象很少會是單個個體,很多時候被侵害的對象都是一大批的人群,因此很多產品質量糾紛到頭來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侵害也是顯而易見的。因此在產品質量中設立公益訴訟,使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人”提起訴訟,可以有效的保護被侵害的消費者的利益和潛在被侵害消費者以及社會公共利益。
2、產品質量糾紛的處理影響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
提高經濟效益是人們從事一切經濟活動的基本原則,是人類社會賴以尋在和發展的客觀基礎。有些居心不良的企業所生產出的產品屬于低質量或者假產品在市場中流通,使產品的使用價值不能得到很好的體現,這樣一來使廣大消費者對購買的產品失去信心,同時對企業的信任度開始降低,消費者和商家兩者之間融洽的關系被破壞,導致市場經濟的惡性循環,最終會造成我國經濟發展速度的降低。因此,想要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就要有效解決產品質量糾紛,打擊廠商們不正當競爭行為,使廣大已受損害的消費者和潛在消費者的權利得到有效保護。此外,由于具體的產品質量糾紛不僅會影響到企業的名譽,而且久拖不決的糾紛處理方式可能會影響企業的正常運轉,使企業遭受到重大的損失。因此,一次性解決產品質量糾紛的公益訴訟能使企業受到應有的懲罰,也能早日恢復生產,同時也可以使我國市場經濟能過正常運行。
二、產品質量公益訴訟在我國建立的價值
我國對產品質量方面的保護先后出臺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但這兩部法律主要是為了保護單個人的利益,而且在執行力較弱。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生產者與消費者的糾紛日益增多并且復雜化,很多廠商為了牟利生產出低質量、假冒的產品,這樣一來不僅侵害了消費者的權益,也危害可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經濟秩序。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在我國建立產品質量公益訴訟是十分具有價值的,主要包括以下三種價值:
(一)降低訴訟成本
訴訟成本是指訴訟法律關系主體在訴訟過程中對象化的,以貨幣表現的為為達到一定訴訟目的應當或者可能發生的各種經濟資源的價值犧牲和代價。結合我國當前實際來看,消費者和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區域跨度之大,交易次數之頻繁,同一產品被不同地區的不同人群購買。如果每一個消費者都向法院提起訴訟,那么就可能造成大量人力、物力、財力的浪費。例如,近期出現的“圣元奶粉激素風波”,有資料顯示廣東四個寶寶因喝此奶粉而導致性早熟,江西一對龍鳳胎出現腹瀉的情況,廣東湛江一男嬰因喝此奶粉被查出雌激素超標。如果這些嬰幼兒的家長均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那么就會出現法院訴訟資源的浪費、訴訟成本的提高的現象。因此,若某一國家組織、社會團體、個人代表整個社會來起訴圣元國際,那么就可以為受害者家屬減少訴訟糾紛的同時也保護了受害者的利益。
(二)喚醒消費者的民主意識
在現代民主社會中,公共事務管理職能不再專屬于政府所有,這一點已經在全世界各國達成了共識。吸引包括公民、社會團體在內的社會力量的參與到國家公共事務的管理和決策中,既迎合了政府職能轉變的要求,也關注了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在產品質量糾紛中設置公益訴訟,就等同于使個人通過一個正當合法的途徑參與到國家行政事務中去。因此,產品質量公益訴訟可以強化當事人的程序主體地位,以實現法治國家關于人民主權的主張,換而言之就是人民當家作主治理國家。因此,在產品質量中增加公益訴訟更能夠喚起消費者的民主意識,使自己的權利得到很好的保護。
(三)維護社會公共利益,體現社會正義
“公益”從字面上來理解就是社會全體成員的整體的利益,既區別去某一個社會成員的單個利益,也不同于社會成員利益的簡單相加。當今中國,民主的實現、平等的實現和法治國家的實現都呼喚著公益訴訟的建立。從產品質量糾紛角度來說,公益訴訟能夠保護社會中已買到產品或者即將要買產品或者正在使用產品的消費者的利益,其所要保護的范圍較為廣泛。因此,若有一個特定主體能夠提起訴訟來維護社會整體公共利益,就保證可市場秩序不會出現紊亂。產品質量公益訴訟制度的訴訟理念和司松形式無不體現著對公共利益的救濟,對消費者基本人權的尊重,同時也為社會正義提供了強有里的機制保障。
三、我國產品質量公益訴訟的制度構建
產品質量公益訴訟在我國屬于一個較為新鮮的概念,尚未在立法中體現。但隨著我國產品質量糾紛的多元化,社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的情況日益突出,建立產品質量公益訴訟的呼聲也越來越高,本文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論述:
(一)擴大原告資格
在我國,傳統觀念認為,為了防止公民濫訴,只有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才有提起訴訟的資格。這種做法在產品質量糾紛中并不適用。因為可能受到侵害的人群較為廣泛的影響,可能出現訴訟無門的現象。為了維護廣大消費者和社會公共利益,擴大原告資格是十分必要的。從我國國情出發,產品質量公益訴訟的原告應主要包括以下三種:1、公民個人。隨著我國民主化程度的提高,公民參與處理國家政治的愿望就越來越迫切,公民個人為了公共使用產品的利益庭審而出的也就不足為奇了。只要公民在提起訴訟中能夠提出確切的證據證明所提起的訴訟具有維護社會整體利益就可成為設個的當事人;2、社會團體。社會團體是為了維護公共事務而成立的非盈利性社會組織,通過借助社會力量來彌補國家力量的不足。這類社會團體在我國如消費者協會,其通過消費者的授權來提起產品質量訴訟。由于消協對我國法律較為熟悉,在處理產品質量糾紛時不僅能夠很好的保護特定受害人的利益,也能防止同類事件的再次發生;3、檢察機關。在我國,檢察機關為了社會公共利益可以作為原告,但這種情況不會發生在民事訴訟中。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產品質量糾紛所導致的社會利益的損害并不亞于刑事案件的損害程度。檢察機關涉入產品質量糾紛,能夠促使糾紛有效的解決,減低對社會利益的損害。
(二)設置產品質量公益訴訟的前置程序
擴大原告資格,雖然能夠幫助廣大民眾參與國家的政治事務,但不能排除個別公民對訴訟的濫用,從而不僅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負面影響而且也會給法院帶來不必要的負擔。根據外國的經驗來看,主管產品質量的是國家專門設立的機構,在此機構中有專業的操作人員也有嚴格的產品質量標準。當有產品質量糾紛時,率先交給此機構處理,此機構做出的解決方案若仍不能讓公眾所滿意的話再向法院提起訴訟。外國的這種方式是能夠被我國吸收并借鑒的。這樣的篩選方式,不僅能夠節省司法成本也能節約公民的人力、物力、財力的損害,而且能夠使訴訟到法院的產品質量糾紛訴訟價值有所提高。
(三)改變舉證責任的方式
傳統的糾紛解決的舉證方式是“誰主張,誰舉證”,這種方式用在雙方舉證能力相差不大的情況下還算合理。但對于產品質量糾紛,消費者與生產者和銷售者處于不平等的狀態,消費者由于對產品的認知不夠全面,處于弱勢地位。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再運用原告舉證的模式似乎并不能很好的維護消費者的利益。例如,2011年發生的云南白藥牙膏導致消費者口腔潰瘍的事件中,南京一消費者訴至法院要求云南白藥集團及其代言人濮存昕賠償并道歉,但云南白藥集團亮出牙膏是“國家保密配方不宜公開”的聲明。若在此時再要求受害者提出證據是云南白藥牙膏造成的損害就難上加難。普通公眾在面對產品質量糾紛時收集證據的能力較弱,實行舉證責任導致,有利于產品質量糾紛的公平、公正的解決。從國外立法來看,美國的環境公益訴訟較為發達,美國法律《密歇根州環境保護法》第三條就提出了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則。
(四)改變訴訟費用收取方式
訴訟費用的支付一直都是原告提起訴訟時必須要考慮的問題。傳統訴訟方式中一直都是“誰敗訴,誰支付訴訟費用”的模式。這就造成了很多消費者不愿去冒支付訴訟費用的風險,這樣一來使產品生產者便肆無忌憚生產低質量、假冒的產品。而且在產品質量訴訟中,原告可能是與本案毫無利害關系的人,其提起訴訟只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在讓原告冒付訴訟費用的費用,似乎不太公平。參照外國立法來看,我國在處理產品質量公益訴訟可采取以下方式:1、為此類糾紛的原告律師一定的補助。這樣的方式能夠為原告減少律師費用的負擔,從律師的角度來講,合理的律師費用也使其工作質量有了保障;2、摒棄傳統的“誰敗訴,誰支付訴訟費用”的方式,全國范圍內設立“產品質量公益訴訟基金”,資金來源可以是國家、社會組織或者個人的贊助。這種方式使原告在提起產品質量公益訴訟時無任何金錢方面的憂慮,任何需要與原告支付的費用均由“產品質量訴訟基金”提供。
論文關鍵詞 示范訴訟 群體性糾紛 代表人訴訟 訴訟經濟
一、示范訴訟概述
(一)示范訴訟的內涵
示范訴訟是指法院從存在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且事實與證據相同、所要解決的法律問題亦相同的數個案件中選出一個案件,經全體當事人同意,作出相當于合并審理的裁定,對該案件首先進行審理并作出裁判,全體當事人均受該裁決約束的訴訟制度?!?/p>
(二)示范訴訟的特征
1.采用個案審理的方式
示范訴訟的特殊之處體現在其采用常用的一對一訴訟模式解決群體性糾紛的共通性事實和法律問題,很好的避免了對行為的違法性、因果關系、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等事實性問題的重復審理,既節省了有限的司法資源,又提高了訴訟的效率。
2.示范案件的典型性及代表性
在示范訴訟中,案件的個性問題通過個案審理解決,所有案件均具有的共同爭議,通過對典型性及代表性的示范案件的審理進行解決,實現了司法的統一與訴訟經濟。
3.示范訴訟進行的程序性
示范訴訟的程序可概括為兩步:第一步,審理示范案件,其他的案件暫時停止進行;第二步,示范案件審理完結,若原告勝訴,被告與其他原告間無需就自己的責任進行爭辯,其應按裁判結果對其他原告應進行相應的賠償。若原告敗訴,判決生效后,其他原告就無權向被告提出索賠請求。
4.示范裁判效力上的擴張性
在法院示范案件進行審理期間,其他案件暫時停止訴訟程序。如果示范案件審理后勝訴,對其他訴訟原告訴請的審理將產生積極效應——被告不得在后訴中作出相反陳述,但其在前訴中未作出有利陳述由正當理由支持的除外。如果示范案件審理后敗訴,對于后續訴訟原告在心理上起到了極大預警作用,有助于他們作出是否起訴的正確判斷。
二、示范訴訟制度的價值
(一)促進民眾接近正義
示范訴訟中,訴訟當事人以費用分攤的形式承擔訴訟成本,且當事人均可適用示范判決的結果,實現了風險共擔、收益共享,既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使民眾真正體會到正義的存在。
(二)符合訴訟經濟原則
示范訴訟以審理個案的程序解決具有共同爭點的多個訴訟請求,實現了公正與效率的完美結合,應當說,群體性紛規模越大,示范訴訟實現訴訟經濟的優勢更能得到發揮。
(三)有利于維護司法權威
示范訴訟有助于避免同類紛爭在法院有著截然不同的審理結果,從而有利于實現司法的統一、維護司法的權威。
(四)有利于實現社會穩定和構建和諧社會
在我國司法政策中,以社會穩定作為群體訴訟處理的基本原則和尺度已經取得了法院的普遍認同。示范訴訟的個案先行審理機能,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促進正在發生中的群體糾紛和解,使尚未走上訴訟途徑的群體糾紛自然消滅,既緩解了法院的案件壓力,又避免了事件升級,影響社會穩定與和諧。
三、我國構建示范訴訟的必要性
(一)群體性糾紛解決方式多元化的現實需求
當下中國,由同一起或同一類事件引起涉及大批人利益的群體性糾紛多發已經成為一大社會問題。法諺有云:“有救濟才有權利”,出于保護民眾權益以及維護良好秩序的需要,我國處理群體糾紛的方式亦需要實現多元化。聯系我國現狀,代表人訴訟是解決群體糾紛的法定方式,但是由于制度本身的不完善,不僅達不到群體性糾紛解決機制多元化的要求,而且造成了民眾的合法利益得不到及時有效地保護。利用我國現有的基礎構建示范訴訟制度,為群體性糾紛的當事人提供更多的程序選擇,是實現群體性糾紛多元化解決的有效方式之一。
(二)示范訴訟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代表人訴訟的弊端
示范訴訟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代表人訴訟的弊端,具體來說,體現在以下幾點:
首先,示范訴訟的突出特征在于從眾多同類案件中剝離出典型的個案,回歸到傳統的一對一訴訟模式審理中,由此訴訟結果作為同類案件的示范。這就使得示范訴訟在程序啟動上較代表人訴訟更為容易,僅對少數個案的示范審理,也可使得程序因規模獲得輕減而大大提高效率。另外,由于示范訴訟在程序規則上與傳統訴訟模式差異不大,使其更方便操作,易于為法院接受。
其次,示范訴訟較好地解決了“代表人難產”這一問題?!睹袷略V訟法》規定代表人訴訟需要選出2-5名代表人。一般來說,人數確定的群體性糾紛人數較少而且相互熟悉,信任感相對較強,因此當事人往往能夠較為順利地選出代表人。而人數不確定的群體性糾紛因人數極多且大家互不相識,彼此之間缺乏信任以及存在利益博弈,常常會出現當事人不愿意擔任代表人、難以就選舉代表人達成一致意見的現象,法官不得不花費大量的時間與當事人商定代表人事宜,大大影響了訴訟效率。為什么會頻頻出現“代表人難產”?因為代表人具有雙重地位,其訴訟行為不僅代表自己,而且對其所代表的其他當事人發生法律效力,加之當事人如對選定的代表人有異議,則有權親自參加訴訟,造成了代表人可有可無,代表人訴訟的價值也就無法發揮。示范訴訟中,法院兼顧大多數原告的意見以及賠償標的的大小依職權確定的示范案件原告,具有充分的典型性與代表性,并且賦予非示范案件當事人以聽審權、異議權保障其權益,避免了因當事人之間的不信任造成“代表人難產”的弊端。
再次,我國代表人訴訟存在的又一不足之處就是未參加訴訟的受害人可在他人勝訴后通過一紙裁定適用生效判決,促使許多受害當事人產生了“搭便車”的心態,不愿適用代表人訴訟程序。究其原因,主要是群體性訴訟中多數人一方在敗訴時需要負擔所有訴訟成本,即便是勝訴,也不代表不需承擔任何費用,按照現行規定,聘請律師、調查取證等產生的費用是無權向對方主張。訴訟費用既是訴訟成本又是潛在的訴訟風險承載體,受害人會盡可能地避免承擔,誰行使權利誰負擔費用是公平原則的必然要求,“搭便車”行為實際上是對公平原則的損害。示范訴訟當中,訴訟費用的規定則更為合理,其規定第一審訴訟費用,由全體當事人按其占案件標的的比例共擔??垢尜M用由抗告人和參加抗告人分擔,并且關于證人、鑒定人費用預納的規定,在示范訴訟中亦不適用,這些做法不僅增加了示范訴訟的吸引力,而且還減少了受害人的訴訟風險。
三、我國構建示范訴訟的可行性
(一)司法實踐中法院已開始探索適用類似示范訴訟的審判方式
盡管我國缺乏示范性訴訟相關法律規定,但法院在處理群體糾紛的實踐中,已經摸索出一套類似國外示范訴訟的做法。此種糾紛處理模式在環境糾紛、拆遷糾紛、勞動爭議、業主與開發商、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的爭議等群體性糾紛中得到了較大的推廣。在審理此類糾紛時,通常做法是,法院會選取具有較高典型性和代表性的個案率先進行開庭審理,具有類似情況的潛在訴訟當事人或者已經起訴的類似案件當事人都會到庭旁聽庭審,在他們對案件勝負已經有相當預期的情況下,通過法官的協調(包括在一定程度上對案件法律觀點的釋明),案件的大多數當事人會選擇與對方達成和解或調解。
(二)我國具有接納并更好發揮示范訴訟價值的條件
任何制度的構建,都需要有一定的現實基礎做支撐,否則無異于“平地起高樓”,示范訴訟在我國的構建亦是如此,需要一定的配套條件為其打好“地基”,方才能站得穩、站得久。具體來說,我國具有接納并更好發揮施示范訴訟制度價值的現實條件體現在:
1.原則性與靈活性兼具的管轄制度有利于示范訴訟的運行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一審民事案件原則上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紤]到原則性與靈活性兼具的立法要求以及一些案件的特殊性,又分別規定了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權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其中《民事訴訟法》第19條第二款規定,中級人民法院有權管轄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群體性糾紛在人數上具有眾多性的特點,同時又具有一定的社會性和集合性,并且往往帶有一定的政治性,一旦其負面效應波及開來,影響重大,嚴重的甚至會導致社會秩序和正常社會關系的大面積失衡和傾斜,后果相當嚴重。從立法上看其符合“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因此適用示范訴訟的群體性糾紛符合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標準。
2.審限制度有利于提高訴訟效率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5條的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應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睹袷略V訟法》有關審結期限的這一規定,不僅有利于促使示范訴訟的受案法院及時審結民事案件,實現訴訟經濟,而且有利于及時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并且鑒于某些民事案件(例如群體性糾紛)的復雜性,在法定的期限內審結困難,《民事訴訟法》授權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情的需要,可以適當延長時限,并為此規定了批準延期的權限和程序。這樣既保證了人民法院及時審結民事案件,同時又使《民事訴訟法》對結案期限的規定符合客觀實際,尤其是審理人數眾多、案情復雜的群體性糾紛。
論文摘要:隨著現代買賣形式的發展,消費者的安全權產生了新的侵害形式.本文指出如何實現消費者安全權的有效保護,如何保障新交易形式中的消費者安全權已成為完善消費者安全權保護體系的重要方面。
一、消費者安全權概述
消費者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所享有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不受侵害的權利即是安全權。安全是人類生存的首要條件之一。沒有安全權,其他權利就無從談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消費者的第一項權利即是安全權,足見其重要性。筆者認為通過對侵害主體的界定,可將消費者安全權的內容作如下劃分:
由所購買的商品或者服務造成的侵害。對消費者而言,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是為了個人或家庭的日常生活的正常進行,在為商品的所有、服務的提供付出代價后,對方當事人有義務提供合格的商品和服務。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安全權的要求。
由營業場所設施或第三人造成的侵害,消費者應當享有廣義的安全權。因經營場所的設施,例如電梯設備壞損,天花板跌落對消費者所造成的侵害,同樣應當認定為經營者對消費者安全權的侵害。《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奔丛诮洜I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這一范圍內,都應保障消費者的安全權。
二、消費者消費安全存在的問題
(一)傳統消費領域的安全問題
1食品安全問題
為了牟取非法利潤,不法分子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質:普通白酒中加敵敵畏冒充“茅臺”;用福爾馬林泡鳳爪;出售變質、發霉的各種食物等,這些商品損害人們的健康,甚至致人死亡。
2.藥品安全問題
藥物原本是用來治病救人的,但是有些置人們的生命健康于不顧,以非藥物冒充藥物,不能對病情產生緩解及解除作用,延誤疾病的治療;有些還摻雜有害成份,致使病情加劇。
3.化妝品安全問題
對美的追求成為時尚,化妝品致人損害的案件越來越多,有些潤膚膏不僅不能美容反而致人容貌毀損,還有些化妝品甚至含有致癌、致畸、致突變的有害物質。
4.服務的場所和方式的安全問題
旅館房屋年久失修、樓梯老化腐朽;飯店、旅館電源外露,極易觸電;飯店管理不善,顧客財物失竊等等。服務方式不安全:理發師使用工具不當或者不消毒致顧客受傷或者傳染疾病等。
(二)電子商務中的安全問題
1.電子商務中的消費者人身安全問題
電子商務中消費者的人身安全問題集中體現在隱私權上。大量的私人信息和數據在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被信息服務系統收集、儲存、傳輸,消費者的隱私權受到威脅。網絡經營者為追求利潤使用以致買賣消費者個人信息;銀行的過錯行為或黑客侵犯導致的個人信用卡信息被盜、丟失;垃圾郵件的騷擾等。通過手機短信對安全權的侵害,表現為用戶的私人信息被任意采集和利用。用戶手機號碼等個人信息一旦進入互聯網,就可能被傳播、轉載、披露、利用。
2.電子商務中的消費者財產安全問題
電子商務采用的網絡交易是一種非即時清結交易,區別于日常的即時清結消費交易。受到金融服務水平和電子化程度限制,網上支付的安全性還難以得到保障。網絡的開放性增加了消費者財產遭受侵害的風險,消費者進行網上買賣時承擔著許多風險:網上支付信息被泄露給第三者;帳號密碼被盜竊或非法破解以致電子貨幣被盜等。
三、完善消費者安全權的保障體系
(一)提高消費者維權意識
提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安全的環境,商品,服務,一旦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要積極正當的維權。消費者維權的效果在相當程度上取決于消費者維權意識的覺醒,取決于消費者自身捍衛權益的積極性與主動性。如果因損失小,怕麻煩或訴訟風險而放棄對合法權益的維護,就是對侵權行為的放縱。
(二)制定專門的立法和制度
1.建立專門的《消費者安全法》
消費者安全法建立在民法典的侵權法以及現行產品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單行法規的基礎上,對涉及消費者人身和財產遭受經營者侵犯的問題做出具體規定。經營者不得侮辱、誹謗消費者,不得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消費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既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銷售者和生產者對消費者承擔連帶責任。經營者侵犯消費者財產或者人身權利時,在法定條件下,應當承擔超出實際造成的損失額承擔賠償責任;規定消費者的人格權,包括消費者的一般人格權和具體人格權;規定消費者人格權的法律保護,包括規定經營者在侵犯消費者人格權時應當承擔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2.對電子商務中消費者的隱私權專門立法
對電子商務中消費者隱私權保護的立法應當包規定:經營者的義務,制定隱私保護政策與措施并予以公示,對消費者面臨的隱私風險有說明和提示義務,對所收集的個人信息的合理使用與限制、禁止使用的義務;收集個人信息行為必須合法。經營者必須在法律的規定范圍內,經主管部門許可與當事人同意后才可以進行收集:個人信息的使用安全。經營者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的使用必須是合法的,未經被收集人許可,不得對其信息進行公開或轉讓。
3.建立消費者援助制度
處于弱勢的消費者面對的是經濟實力雄厚的大企業,訴訟費用影響了消費者的訴訟能力。建立消費者援助制度,通過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行政機構向法院起訴,由法庭對特殊消費者實行訴訟費用救濟制度,降低消費者訴訟的難度。
(三)加強社會監督
1.加強政府的監管工作
消費者對諸如食品、藥品、交通工具等產品的消費安全程度難以憑個人知識加以鑒定,一旦鑒定錯誤,其后果往往是以生命健康為代價。政府必須強化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實行安全標準檢驗。對于侵害消費者安全權的經營者,給予行政處罰,并進行公開。
[摘要]消費者的正當權益屢屢遭到侵害,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需要進一步完善。本文從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歷史與現狀分析,指出近年來我國消費者投訴的熱點與結構變化、目前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的不足與缺陷;并提出完善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的幾點建議,指出完善法律法規、提高消費者自身素質、加強監督工作,是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根本所在。
[關鍵詞]消費者權益制度監督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歷史與我國消費權益保護的現狀
1.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的發展。1891年,世界上第一個旨在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組織:紐約消費者協會成立;1898年美國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個全球性消費者聯盟。1960年國際消費者組織聯盟(簡稱IOCU)成立。
1983年國際消費者組織聯盟將每年的3月15日確定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1984年9月廣州市消費者委員會作為我國第一個消費者組織率先成立,1984年12月中國消費者協會由國務院批準成立。之后,各省市縣等各級消費者協會相繼成立。中國消費者協會于1987年9月被國際消費者組織聯盟接納為正式會員。上海市在2004年初率先將消協更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更好地體現了消費者權益保護運動的趨勢。
2.消費者權益合法化、規范化。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的狀況如何,已經成為衡量一個國家社會文明發展的程度和法制建設完善程度的一個重要標志。在我國,1994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了消費者的九項權利,即:安全權、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求償權、結社權、獲知權、受尊重和監督權。目前,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實際,我國重點突出消費者以下權利。(1)選擇權。選擇權是確保消費者在消費生活中行為自由、生活自主的法律保障,也是消費者實現自身消費意愿的基本保證。(2)公平交易權。一是消費者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準確等公平交易條件。二是消費者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3)安全權。一是消費者人身安全的權利,即消費者享有其生命、健康不受侵害的權利。二是財產安全的權利,即消費者享有其財產不受侵害的權利。(4)知情權。知情權是消費者了解商品和服務,避免因盲目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而遭受損害的法律保障。(5)索賠權。索賠權是法律賦予消費者在其權益受到損害時的一種救濟權,使消費者所受損害得到經營者的賠償,既是對消費者的適當補償,同時對經營者的欺詐行為進行懲罰。(6)受尊重權。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接受服務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受到尊重的權利。
二、近年來我國消費者投訴熱點與結構變化
1.投訴總量增幅平緩,部分傳統投訴熱點總量有所下降。
2.投訴范圍與結構有較大變化。發展型和享受型,尤其含服務類的消費投訴比重繼續上升;生存型消費投訴比例下降。相關含服務類的投訴繼續呈上升趨勢,主要體現在:壟斷業、電信、郵政服務、攝影沖印、洗染、美容服務等糾紛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時,購物權益受到損害;一些地方的商場、服務場所仍然發生對消費者無故搜身的問題。
另外,值得關注的是汽車成為近年來投訴增幅最大的商品之一。
3.投訴難點變化不大。(1)商品房投訴明顯增多,群體投訴案件上升。(2)高新技術的產品和服務,消費者知情權難以保障。(3)部分壟斷、公用行業的規則欠公平。(4)汽車售后服務合同履行差。(5)農資產品質量問題仍很突出。(6)新商品和服務不斷涌現,但有關規定、標準的出臺卻明顯滯后,給消費者維權帶來很大不便。
三、完善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的幾點建議
1.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
(1)完善相關立法,尤其是服務領域的相關立法。我國雖然已先后頒布了一系列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但是涉及服務領域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卻很少。而且有些法規和條例在實踐中缺乏一定的協調力,法律效力也不高,對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案件處理和打擊的力度不夠。
(2)加大執法力度。目前,少數中介組織(如鑒定單位)執法人員自律性差,更有甚者知法犯法,使消費者投訴取證極為困難,因此,一方面要加強中介、執法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另一方面逐步實行中介組織、執法人員執業后果的連帶責任制度,增強其執業的風險成本。
(3)加強行政職能部門的協作和配合,做到以較小的社會投入,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
(4)抓緊制訂消費者援助制度。由于消費者的弱勢性,訴訟費用影響了消費者的訴訟能力。實施消費者援助制度,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行政機構可以向法院,要求給予違法者以民事處罰并賠償受害者的損失,也可以支持消費者,追究侵權者的民事責任,法庭也可以對特殊消費者實行訴訟費用救濟制度,體現在司法程序中保護弱者的原則。
(5)加大法律知識普及力度。
2.提高消費者自身素質
(1)提高消費者權益保護意識。消費者維權效果在相當程度上取決于消費者維權意識的覺醒,取決于消費者自身捍衛合法權益的積極性與主動性。因此,要逐步普及全民族消費者權益保護知識的宣傳,增強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
(2)提高消費者權益自我保護能力。消費者應加強相關商品知識的學習,了解有關商品信息,積極做好消費前的準備工作;購物、消費過程中消費者一定要索要并保存好有關證據,以作為消費權益受損時的投訴依據。。
3.加強監督工作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
(1)加強政府的監管工作。①加強專業執照管理。②強化產品安全標準。③嚴歷制止、打擊具有外部負效應的消費行為。
(2)加強新聞監督,實行舉報有獎制度。
(3)加強社會監督作用。廣泛宣傳消費者維權意識,自覺抵制假冒偽劣商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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