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2-11 15:11:13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離婚申請書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2、XXX派出所:
3、申請人:XX,男(女),身份證號碼為:XXXXXXXXXXXXXXXXXX。
4、因本人與XX(性別,身份證號碼XXXX)已辦理離婚手續,所以特申請將本人(或及子/女XXX)的戶口XXX劃開,單獨立戶。
5、特此申請,望批準!
6、申請人:XX。
男方: , 年齡: ,民族: ,職業: ,身份證號碼: 住址: .
女方: , 年齡: ,民族: ,職業: ,身份證號碼: 住址: . 經商定,達成以下自愿離婚協議:
一、雙方自愿離婚男方 與女方 于 年 月 日在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結婚?,F因夫妻感情徹底破裂,雙方自愿離婚。
二、離婚后子女撫養問題
(一)雙方婚生子女_____ 由_____方撫養,_____方每月_____日前向_____方支付子女生活費計____元人民幣,直至其_____歲。
(二)子女大學畢業之前的教育費、醫療費由雙方平均分攤,非監護方應在見相關票據后5日內支付,但不排除緊急情況下非監護方的墊付責任。
(三)如果子女對外侵權并承擔賠償責任,由雙方平均分攤。
(四)非監護方探視子女的具體方式為:
。
三、 夫妻共同財產及分割
(一)夫妻共同財產明細(單物或份額價值在___ 元以上者)如下:
(二)如果一方持有、控制的夫妻共同財產(單物或份額價值在___ 元以上者)未在上款列明,一經發現,另一方有權分得該財產的80%.
(三)夫妻共同債務如下:
(四)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如下: 以下財產歸女方所有: 以下財產歸男方所有: 其他特別約定:
(五)夫妻共同債務承擔:
四、本自愿離婚協議書一經雙方簽訂即合法成立,經婚姻登記機關登記即具有法律效力。
([!]或:本自愿離婚協議書系在人民法院調解下雙方自愿達成的協議,一經雙方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五、上述自愿離婚協議書事項,雙方保證切實履行。因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對外賠償等,延遲支付的一方應按日向全部墊付一方支付未支付金額千分之六的延期違約金。子女監護方阻止非監護方探視或不提供探視機會的,非監護方有權取得監護權,有權要求另一方支付精神損失賠償金,精神損失賠償金金額為監護方違約行為發生時的上年度全部收入。
自愿離婚協議書當事人:
男方: (簽字) 女方: (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一條 對與我國沒有訂立司法協助協議的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中國籍當事人可以根據本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該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
對與我國有司法協助協議的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按照協議的規定申請承認。
第二條 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中的夫妻財產分割、生活費負擔、子女撫養方面判決的承認執行,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申請人應提出書面申請書,并須附有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正本及經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本。否則,不予受理。
第四條 申請書應記明以下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址;
(二)判決由何國法院作出,判決結果、時間;
(三)受傳喚及應訴的情況;
(四)申請理由及請求;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五條 申請由申請人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人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申請人不在國內的,由申請人原國內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第六條 人民法院接到申請書,經審查,符合本規定的受理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不符合的,應當在七日內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第七條 人民法院審查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申請,由三名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作出的裁定不得上訴。
第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對于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沒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時間的,應責令申請人提交作出判決的法院出具的判決已生效的證明文件。
第九條 外國法院作出離婚判決的原告為申請人的,人民法院應責令其提交作出判決的外國法院已合法傳喚被告出庭的有關證明文件。
第十條 按照第八條、第九條要求提供的證明文件,應經該外國公證部門公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同時應由申請人提供經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本。
第十一條 居住在我國境內的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被告為申請人,提交第八條、第十條所要求的證明文件和公證、認證有困難的,如能提交外國法院的應訴通知或出庭傳票的,可推定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為真實和已經生效。
申請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申請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請求事項:
凍結被申請人銀行存款人民幣__萬元或查封被申請人價值__萬元的財產。
財產保全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訴被申請人買賣合同貨款糾紛一案,已由貴院受理。為確保貴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書能得到順利執行,特向貴院申請訴訟財產保全。望貴院依法裁定如上請求。
附:財產線索:
被申請人開戶行及帳號:
戶名:
開戶行:
帳號:
被申請人的財產存放地:
申請人將提供價值約__萬的__車一輛進行擔保。
此致
__人民法院
申請人:
申請時間:
財產保全申請書格式范例2
申請人:楊xx,女,漢族,1978年04月6日生,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xx鎮xx路xx號xx棟2單元3樓2號,身份證號碼532901xxxxxxxxxx,手機:139872xxxxx。
被申請人:李xx,男,白族,1975年09月7日生,住址同上。身份證號碼532901xxxxxxx,手機:139872xxxxx。
請求事項:申請對被申請人的下列財產進行查詢及保全:
1、 定期存單:賬戶39500xxxxxxxxxx,存款500000.00
(五十萬),建行大理南詔分行開戶,2009.6.3存入;
2、 活期賬戶:建行大理xx分行開戶,存款不詳,
卡號6227xxxxxxxxxx,賬號39500xxxxxxx;
事實和理由: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離婚糾紛,已向貴院提起訴訟,現因家庭共同存款控制在被申請人的上述兩個賬戶內,為防止被申請人轉移財產,特向貴院申請保全。
本申請人提供如下擔保:家庭共有的房產一套。坐落于大理市xx路xx號,房屋所有權證號2005xxxxx,建筑面積105.32平方米,市場價值在60萬左右。
特此申請。
申請人:***
我們眼下的社會,申請書在現實生活中使用廣泛,我們在寫申請書的時候要注意語言簡潔、準確。寫申請書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就讓小編帶你去看看曾用名申請書范文,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曾用名申請書范文1尊敬的各位領導:
您好!
本人現用名高紅穎,女,滿族,19__年__月09日出生,身份證號碼:______,申請人在使用現用名期間沒有進行過任何違法、犯罪行為,也沒有任何不良的社會記錄,我清楚地知道,這申請會給貴所帶來額外的工作,甚至影響到其他公民更為急迫的需求,對此我表示歉意。
改名陳述理由如下:因本人父母(父親:高瑞民,母親:白俊平)離婚,本人要求本人姓氏隨母姓,所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9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十八條的規定,特向貴局提請將本人的現用名高紅穎更改為白雪,現二代身份證已經丟失,特借此補辦身份證的機會改名,申請改名為白雪,望重新開始新的人生。本人承諾改名后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責任均由自己承擔。
但愿貴所應該充分理解一個公民的改名意愿!謹請領導批準為盼,本人深表感謝!
申請人:
年月日
曾用名申請書范文2尊敬的__派出所領導及所有同志:
我是___,是孩子___的爸爸,媽媽是___。因孩子上學一直叫___的姓名,與戶口本不符,學校和老師多次讓我們改名,孩子也想改名,我們家長特此申請給孩子改名。請給與辦理。
申請人:父親:___
母親:___
20__年_月_日
曾用名申請書范文3__公安局(派出所):
本人現用名___,男,漢族,出生于____年_月_日。___是本人原名,自出生時起一直沿用至今,申請人現在所有的身份證明文件、學歷證書、銀行賬號等均使用這一名字,申請人在使用現用名期間沒有進行過任何違法、犯罪行為,也沒有任何不良的社會記錄。只因在日常的生活、工作中,經常遇到重名(與表弟重名)和在學校的一些諧音的綽號(名字的最后一個字),以至于成年出來工作后,碰到昔日校友以綽號相稱所帶來的尷尬等等的情況,給正常的生活、工作帶來許多不便,所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9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十八條的規定,特向貴局提請將本人的現用名___更改為___,望同意為切!
本人知道這樣會給貴所工作加重,但是由于這個名字的困擾給我的生活帶來很大的不便,所以不得不麻煩貴所了,望貴所理解,謝謝!
申請人:__
申請日期:__年_月_日
曾用名申請書范文4____派出所:
我叫___,男。19__年05月03日生。家住永寧縣楊和鎮勝利路北橋東巷地稅局家屬北樓2—___室。現申請為我兒子__,更改名字為__。請貴所予以批準!
我兒子居民戶口簿上的名字是__,男,漢族,20__年4月18日生,身份證號:640121___________。現在,正式以文本形式向貴所提出更改我兒姓名為__的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章的第1條規定: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所以我現為兒子提出書面申請。改名理由:由于當時起名草率,辦理戶口登記用名一直沒有使用,而且周圍重名的孩子有四、五個,給學習、工作、生活帶來諸多不便。孩子從上幼兒園到現在馬上要上小學六年級了,一直使用的是__這個名字,為保證我兒學籍的延續性,方便以后的升學和就業,現特提出書面改名申請。
我知道,這樣會給貴所帶來額外的'工作,但還是申請貴所予以批準我為兒子的改名申請為謝!
特此申請
申請人:___
20__年_月__日
曾用名申請書范文5__市寧都縣公安局:
本人現用名:___,漢族,女,____年__月__日出生,身份證號:__________,申請人現在所有的身份文件、學歷證書、銀行帳號和社會保險登記等均使用這一名字,申請人在使用現用名期間沒有進行過任何違法、犯罪行為,也沒有任何不良的社會記錄,我清楚知道,我這一申請會給貴單位帶來額外的工作,甚至影響到其他公民更為急迫的需求,對此我深表歉。改名原因如下:
一.因在日常的生活、工作中,經常遇到重名的情況,給正常的生活、工作帶來許多不便;
二.因本人在贛州市藍天世紀幼兒園工作,辦暫住證已用我所要改為的名字(___)而與我現身份證名字不符。,故,有一些不便。所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9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十八條的規定,特向貴局提請將本人的現用名___更改為___,本人承諾改名所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責任均由自己承擔,望同意為切!
第一條 為加強婚姻登記管理,保護婚姻當事人合法權益,依法處理違法婚姻,根據國務院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男女雙方自愿結婚、離婚或者復婚,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依法履行婚姻登記手續的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各級民政部門主管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居(村)民委員會,應協助民政部門搞好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第二章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第五條 市轄區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是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境內公民間的婚姻登記。
已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縣(市)民政部門也可以集中或者相對集中辦理境內公民間的婚姻登記。
省民政部門是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具體負責本省公民同外國人、華僑、港澳合同胞的婚姻登記。
第六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職責:
(一)辦理婚姻登記;
(二)出具婚姻關系證明;
(三)支持。維護合法婚姻關系;
(四)查處違法婚姻;
(五)管理婚姻檔案;
(六)宣傳婚姻法律,倡導文明婚俗。
第七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設專(兼)職婚姻登記管理人員。
婚姻登記管理人員必須經過縣(市、區)以上民政部門業務培訓,取得《婚姻登記管理員證書》方可上崗。
婚姻登記管理人員上崗時,應佩帶婚姻登記標記。
第八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基本建設資金和業務經費,由同級人民政府視財力情況予以安排。
第三章 結婚登記
第九條 當事人結婚,男女雙方應持下列證件和證明,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結婚登記,并填寫《結婚登記申請書》:
(一)戶口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或者軍人(含武裝警察)身份證件;
(三)所在單位、居(村)民委員會或者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離過婚的,還應持離婚證件;
(四)實行婚前醫學檢查的地方,還應持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鑒定證明。
第十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婚姻登記時,不得要求當事人出具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證件和證明。
第十一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對當事人的結婚申請進行審查。凡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予以登記并發給結婚證:
(一)男滿二十二周歲,女滿二十周歲;
(二)雙方確屬完全自愿;
(三)雙方均無配偶;
(四)男女之間無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五)無法律規定禁止結婚和暫緩結婚的疾病。
第十二條 結婚證應粘貼雙方當事人二寸合影照片加蓋婚姻登記專用章(鋼印)和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公章。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為離過婚的當事人頒發結婚證時,應在其離婚證件上注明當事人已于何時與何人再婚,同時加蓋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公章。
第十三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干涉當事人依法辦理婚姻登記。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受單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取得申請結婚登記所需證件和證明時,經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調查了解,查明雙方當事人確實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條件的,應予以登記并發給結婚證。
第十四條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并說明理由:
(一)來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法律規定禁止結婚或者暫緩結婚疾病的。
第十五條 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確立夫妻關系。
第四章 離婚登記
第十六條 當事人自愿離婚,男女雙方應持下列證件、證明和材料,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并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
(一)戶口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或者軍人(含武裝警察)身份證件;
(三)所在單位、居(村)民委員會或者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介紹信;
(四)離婚協議書;
(五)結婚證件。
第十七條 離婚協議書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
協議內容應有利于保護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并在自接到離婚申請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凡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予以登記并發給離婚證:
(一)男女雙方確屬自愿離婚;
(二)感情已完全破裂;
(三)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已達成協議并符合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離婚證應粘貼持證人照片,加蓋婚姻登記專用章(鋼?。┖突橐龅怯浌芾頇C關公章,在離婚證附頁注明離婚協議的主要內容。
第二十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為雙方當事人頒發離婚證時,應在其結婚證件上注明當事人已于何時離婚,同時加蓋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公章。
第二十一條 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一)一方要求離婚的;
(二)雙方要求離婚,但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未達成協議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未辦理結婚登記的;
(五)不屬于本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管轄的。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離婚后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復婚登記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復婚,男女雙方應持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證件和證明,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復婚登記,并填寫《結婚登記申請書》
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不再進行婚前醫學檢查。
第二十五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復婚申請,應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并在《結婚登記申請書》和結婚證上注明恢復結婚字樣,同時收回離婚證。
第二十六條 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恢復夫妻關系。
第六章 本省公民同外國人、華僑、港澳臺同胞的婚姻登記
第二十七條 本省公民同外國人在本省自愿結婚、復婚,同華僑、港澳合同胞自愿結婚。離婚和復婚,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省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婚姻登記。
第二十八條 本省公民申請結婚登記時,應持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證件和證明。
第二十九條 外國人、華僑、港澳合同胞申請結婚登記時,應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一)外國人
1、本人護照或者其他身份、國籍證件;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者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臨時入境居留證件;
3、本國外交部(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外國僑民的婚姻狀況證明也可由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單位出具;
4、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鑒定證明。
(二)華僑
1、我國駐華僑居住國使、領館頒發的本人護照;
2、我國駐華僑居住國使、領館認證的由華僑居住國公證機關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或者我國駐華僑居住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
3、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鑒定證明。
(三)港澳同胞
1、港澳居民身份證、回鄉證或者海員證;
2、我國司法機關委托香港律師辯認的香港婚姻注冊處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和經該律師證明的由申請人作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從未登記結婚的聲明書或者由澳門行政局或者警察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 3、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鑒定證明。
(四)臺灣同胞
1、本人身份證件;
2、臺灣同胞旅行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
3、臺灣公證機關出具的附有本人戶籍登記薄底冊復印件的婚姻狀況證明;
4、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鑒定證明。
第三十條 省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對本省公民和外國人、華僑、港澳合同胞的結婚申請進行審查。凡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條件的,應按照境內公民間的結婚登記程序予以登記并發給結婚證。
第三十一條 現役軍人和外交、公安、機要人員,不得同外國人結婚;
正在接受勞動教養和服刑的人員,不得同外國人結婚。
第三十二條 本省公民同外國人結婚后要求離婚的,由人民法院辦理。
本省公民同華僑、港澳臺同胞自愿離婚的,由省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按照境內公民間的離婚登記程序辦理。
第三十三條 本省公民同外國人、華僑、港澳臺同胞自愿復婚的,由省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
第七章 婚姻檔案和婚姻關系證明
第三十四條 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將婚姻登記過程中形成的有保存價值的文件資料歸入婚姻檔案。
婚姻檔案的管理辦法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婚姻檔案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應持下列證件和證明,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出具婚姻關系證明,并填寫出具夫妻關系證明申請書:
(一)戶口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或者軍人(含武裝警察)身份證件;
(三)所在單位、居(村)民委員會或者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第三十六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對當事人出具的婚姻關系證明申請進行審查。凡婚姻檔案中有婚姻登記記載的,應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或者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
夫妻關系證明書和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與結婚證和離婚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男女一方或者雙方未到法定結婚年齡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或者男女雙方符合法定結婚條件但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按照《河北省治理早婚私婚管理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 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撤銷其相應的婚姻登記。收回其結婚證或者離婚證,對當事人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為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出具虛假證明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建議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對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條 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或者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一條規定,對不符合婚姻登記條件的當事人予以婚姻登記的,由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罰款一律上繳同級財政。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認為符合婚姻登記條件而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或者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申請作出處理后,應將處理結果通知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居(村)民委員會。
第四十四條 婚姻登記證書、婚姻關系證明書由省民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民政部門規定的式樣統一印制。
第四十五條 領取婚姻登記證書?;橐鲫P系證明書應繳納工本費。本省公民同外國人結婚,同華僑、港澳臺同胞自愿結婚、離婚和復婚,應繳納手續費。
結婚證丟了可以去補辦??梢猿直救松矸葑C、戶口本;結婚證丟失證明;查檔證明等,到原登記機關所在的區(縣)民政局的婚姻管理機關提出申請補辦《夫妻關系證明書》,并填寫申請書申請補辦。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17條,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橐龅怯洐C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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