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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設財務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投融資體制改革的需要,規范基本建設投資行為,加強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會計法》和《政府采購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國有建設單位和使用財政性資金的非國有建設單位,包括當年安排基本建設投資、當年雖未安排投資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緩建項目和資產已交付使用但未辦理竣工決算項目的建設單位。其他建設單位可參照執行。
實行基本建設財務和企業財務并軌的單位,不執行本規定。
第三條 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方針政策;依法、合理、及時籌集、使用建設資金;做好基本建設資金的預算編制、執行、控制、監督和考核工作,嚴格控制建設成本,減少資金損失和浪費,提高投資效益。
第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是主管基本建設財務的職能部門,對基本建設的財務活動實施財政財務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建設單位,在初步設計和工程概算獲得批準后,其主管部門要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初步設計的批準文件和項目概算,并按照預算管理的要求,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項目年度預算,待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后,作為安排項目年度預算的依據。
建設項目停建、緩建、遷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變更事項,應當在確立和辦理變更手續之日起30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有關文件、資料的復制件。
第六條 建設單位要做好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按規定設置獨立的財務管理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基本建設財務工作;嚴格按照批準的概預算建設內容,做好賬務設置和賬務管理,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對基本建設活動中的材料、設備采購、存貨、各項財產物資及時做好原始記錄;及時掌握工程進度,定期進行財產物資清查;按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基建財務報表。
主管部門應指導和督促所屬的建設單位做好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
第七條 經營性項目,應按照國家關于項目資本金制度的規定,在項目總投資(以經批準的動態投資計算)中籌集一定比例的非負債資金作為項目資本金。
本規定中有關經營性項目和非經營性項目劃分,由財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認。
第八條 經營性項目籌集的資本金,須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投資者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資產投入項目的資本金,必須經過有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評估作價。
經營性項目籌集的資本金,在項目建設期間和生產經營期間,投資者除依法轉讓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九條 經營性項目收到投資者投入項目的資本金,要按照投資主體的不同,分別以國家資本金、法人資本金、個人資本金和外商資本金單獨反映。項目建成交付使用并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后,相應轉為生產經營企業的國家資本金、法人資本金、個人資本金、外商資本金。
第十條 凡使用國家財政投資的建設項目,應當執行財政部有關基本建設資金支付的程序,財政資金按批準的年度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到位。
實行政府采購和國庫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設項目,應當根據政府采購和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支付。
第十一條 經營性項目對投資者實際繳付的出資額超出其資本金的差額(包括發行股票的溢價凈收入)、接受捐贈的財產、外幣資本折算差額等,在項目建設期間,作為資本公積金,項目建成交付使用并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后,相應轉為生產經營企業的資本公積金。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在建設期間的存款利息收入計入待攤投資,沖減工程成本。
第十三條 經營性項目在建設期間的財政貼息資金,作沖減工程成本處理。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在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前要認真清理結余資金。應變價處理的庫存設備、材料以及應處理的自用固定資產要公開變價處理,應收、應付款項要及時清理,清理出來的結余資金按下列情況進行財務處理:
經營性項目的結余資金,相應轉入生產經營企業的有關資產。
非經營性項目的結余資金,首先用于歸還項目貸款。如有結余,30%作為建設單位留成收入,主要用于項目配套設施建設、職工獎勵和工程質量獎,70%按投資來源比例歸還投資方。
第十五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應交財政的竣工結余資金在竣工財務決算批復后30日內上交財政。
第十六條 建設成本包括建筑安裝工程投資支出、設備投資支出、待攤投資支出和其他投資支出。
第十七條 建筑安裝工程投資支出是指建設單位按項目概算內容發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裝工程的實際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裝設備本身的價值以及按照合同規定支付給施工企業的預付備料款和預付工程款。
第十八條 設備投資支出是指建設單位按照項目概算內容發生的各種設備的實際成本,包括需要安裝設備、不需要安裝設備和為生產準備的不夠固定資產標準的工具、器具的實際成本。
需要安裝設備是指必須將其整體或幾個部位裝配起來,安裝在基礎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設備;不需要安裝設備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設備。
第十九條 待攤投資支出是指建設單位按項目概算內容發生的,按照規定應當分攤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建設單位管理費、土地征用及遷移補償費、土地復墾及補償費、勘察設計費、研究試驗費、可行性研究費、臨時設施費、設備檢驗費、負荷聯合試車費、合同公證及工程質量監理費、(貸款)項目評估費、國外借款手續費及承諾費、社會中介機構審計(查)費、招投標費、經濟合同仲裁費、訴訟費、律師費、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車船使用稅、匯兌損益、報廢工程損失、壞賬損失、借款利息、固定資產損失、器材處理虧損、設備盤虧及毀損、調整器材調撥價格折價、企業債券發行費用、航道維護費、航標設施費、航測費、其他待攤投資等。
建設單位要嚴格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標準控制待攤投資支出,不得將非法的收費、攤派等計入待攤投資支出。
第二十條 其他投資支出是指建設單位按項目概算內容發生的構成基本建設實際支出的房屋購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購置、飼養、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種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發生的支出。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管理費是指建設單位從項目開工之日起至辦理竣工財務決算之日止發生的管理性質的開支。包括:不在原單位發工資的工作人員工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辦公費、差旅交通費、勞動保護費、工具用具使用費、固定資產使用費、零星購置費、招募生產工人費、技術圖書資料費、印花稅、業務招待費、施工現場津貼、竣工驗收費和其他管理性質開支。
業務招待費支出不得超過建設單位管理費總額的10%。
施工現場津貼標準比照當地財政部門制定的差旅費標準執行。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管理費實行總額控制,分年度據實列支。
建設單位管理費的總額控制數以項目審批部門批準的項目投資總概算為基數,并按投資總概算的不同規模分檔計算。具體計算方法見附1。
特殊情況確需超過上述開支標準的,須事前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發生單項工程報廢,必須經有關部門鑒定。報廢單項工程的凈損失經財政部門批準后,作增加建設成本處理,計入待攤投資。
第二十四條 非經營性項目發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飛播造林、補助群眾造林、退耕還林(草)、封山(沙)育林(草)、水土保持、城市綠化、取消項目可行性研究費、項目報廢及其他經財政部門認可的不能形成資產部分的投資,作待核銷處理。在財政部門批復竣工決算后,沖銷相應的資金。形成資產部分的投資,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
第二十五條 非經營性項目為項目配套的專用設施投資,包括專用道路、專用通訊設施、送變電站、地下管道等,產權歸屬本單位的,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產權不歸屬本單位的,作轉出投資處理,沖銷相應的資金。
經營性項目為項目配套的專用設施投資,包括專用鐵路線、專用公路、專用通訊設施、送變電站、地下管道、專用碼頭等,建設單位必須與有關部門明確界定投資來源和產權關系。由本單位負責投資但產權不歸屬本單位的,作無形資產處理;產權歸屬本單位的,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
第二十六條 建設項目隸屬關系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進行財務關系劃轉,要認真做好各項資產和債權、債務清理交接工作,主要包括各項投資來源、已交付使用的資產、在建工程、結余資金、各項債權和債務等,由劃轉雙方的主管部門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并辦理資產、財務劃轉手續。
第二十七條 基建收入是指在基本建設過程中形成的各項工程建設副產品變價凈收入、負荷試車和試運行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一)工程建設副產品變價凈收入包括:煤炭建設中的工程煤收入,礦山建設中的礦產品收入,油(汽)田鉆井建設中的原油(汽)收入和森工建設中的路影材收入等。
(二)經營性項目為檢驗設備安裝質量進行的負荷試車或按合同及國家規定進行試運行所實現的產品收入包括:水利、電力建設移交生產前的水、電、熱費收入,原材料、機電輕紡、農林建設移交生產前的產品收入,鐵路、交通臨時運營收入等。
(三)其他收入包括:1?各類建設項目總體建設尚未完成和移交生產,但其中部分工程簡易投產而發生的營業性收入等;2?工程建設期間各項索賠以及違約金等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條 各類副產品和負荷試車產品基建收入按實際銷售收入扣除銷售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和稅金確定。負荷試車費用計入建設成本。
試運行期間基建收入以產品實際銷售收入減去銷售費用及其他費用和銷售稅金后的純收入確定。
第二十九條 試運行期按照以下規定確定:引進國外設備項目按建設合同中規定的試運行期執行;國內一般性建設項目試運行期原則上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所規定期限執行。個別行業的建設項目試運行期需要超過規定試運行期的,應報項目設計文件審批機關批準。
第三十條 建設項目按批準的設計文件所規定的內容建成,工業項目經負荷試車考核(引進國外設備項目合同規定試車考核期滿)或試運行期能夠正常生產合格產品,非工業項目符合設計要求,能夠正常使用時,應及時組織驗收,移交生產或使用。凡已超過批準的試運行期,并已符合驗收條件但未及時辦理竣工驗收手續的建設項目,視同項目已正式投產,其費用不得從基建投資中支付,所實現的收入作為生產經營收入,不再作為基建收入。試運行期一經確定,各建設單位應嚴格按規定執行,不得擅自縮短或延長。
第三十一條 各項索賠、違約金等收入,首先用于彌補工程損失,結余部分按本規定第三十二條處理。
第三十二條 基建收入應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后收入按以下規定處理:
經營性項目基建收入的稅后收入,相應轉為生產經營企業的盈余公積。
非經營性項目基建收入的稅后收入,相應轉入行政事業單位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條 試生產期間一律不得計提固定資產折舊。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工程價款結算的制度規定,堅持按照規范的工程價款結算程序支付資金。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中確定的工程價款結算方式要符合財政支出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工程建設期間,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進行工程價款結算,建設單位必須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待工程竣工驗收一年后再清算。
第三十五條 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時,應編制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建設周期長、建設內容多的項目,單項工程竣工,具備交付使用條件的,可編制單項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建設項目全部竣工后應編制竣工財務總決算。
第三十六條 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是正確核定新增固定資產價值,反映竣工項目建設成果的文件,是辦理固定資產交付使用手續的依據。各編制單位要認真執行有關的財務核算辦法,嚴肅財經紀律,實事求是地編制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做到編報及時,數字準確,內容完整。
第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組織領導,組織專門人員,及時編制竣工財務決算。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積極配合建設單位做好竣工財務決算編制工作。建設單位應在項目竣工后3個月內完成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工作。在竣工財務決算未經批復之前,原機構不得撤銷,項目負責人及財務主管人員不得調離。
第三十八條 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依據,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調整及其批準文件;招投標文件(書);歷年投資計劃;經財政部門審核批準的項目預算;承包合同、工程結算等有關資料;有關的財務核算制度、辦法;其他有關資料。
第三十九條 在編制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前,建設單位要認真做好各項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設項目檔案資料的歸集整理、帳務處理、財產物資的盤點核實及債權債務的清償,做到帳帳、帳證、帳實、帳表相符。各種材料、設備、工具、器具等,要逐項盤點核實,填列清單,妥善保管,或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處理,不準任意侵占、挪用。
第四十條 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兩個部分:
(一)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表
主要有以下報表(表式見附2):
1.封面
2.基本建設項目概況表
3.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表
4.基本建設項目交付使用資產總表
5.基本建設項目交付使用資產明細表
(二)竣工財務決算說明書
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基本建設項目概況
2.會計賬務的處理、財產物資清理及債權債務的清償情況
3.基建結余資金等分配情況
4.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的分析、計算情況
5.基本建設項目管理及決算中存在的問題、建議
6.決算與概算的差異和原因分析
7.需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一條 基本建設項目的竣工財務決算,按下列要求報批:
(一)中央級項目
1.小型項目
屬國家確定的重點項目,其竣工財務決算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審批,或由財政部授權主管部門審批;其他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主管部門審批。
2.大、中型項目
中央級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審批。
(二)地方級項目
地方級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報批,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確定。
第四十二條 財政部對中央級大中型項目、國家確定的重點小型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審批實行“先審核、后審批”的辦法,即先委托投資評審機構或經財政部認可的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項目單位編制的竣工財務決算進行審核,再按規定批復。對審核中審減的概算內投資,經財政部審核確認后,按投資來源比例歸還投資方。
第四十三條 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大中小型劃分標準。經營性項目投資額在5000萬元(含5000萬元)以上、非經營性項目投資額在3000萬元(含3000萬元)以上的為大中型項目。其他項目為小型項目。
第四十四條 已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項目,3個月內不辦理竣工驗收和固定資產移交手續的,視同項目已正式投產,其費用不得從基建投資中支付,所實現的收入作為生產經營收入,不再作為基建收入管理。
第四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區建設項目的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并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自之日起30日后施行。財政部1998年印發的《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若干規定》(財基字〔1998〕4號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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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銀行短期外債;套利;全口徑統計體系;管控制度
JEL分類號:G28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428(2012)08-0066-04
一、當前銀行短期外債資金的主要來源
所謂銀行短期外債,是指銀行對非居民承擔的、期限在1年(含)以內的所有形式的短期債務。近年來,除了直接從境外拆入資金,以或有負債形式利用境外資金也成為銀行資金的重要來源,從加強跨境資金流動監管的角度出發,銀行短期外債管理應涵蓋銀行主要的債務性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銀行外匯資金來源方面。通過分析銀行外匯資金來源明細表可知,銀行外匯資金來源主要包括對外負債與自身所有的股本、準備金、利潤等,其中銀行來自于非居民的外匯資金來源主要包括境外同業拆借、境外同業存放、境外聯行和附屬機構往來、非居民存款、對外應付款等。
二是外幣或有負債方面。部分業務中雖然銀行不直接收到企業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外匯資金,但實際上形成了銀行對非居民的或有負債。近年來,這部分業務規模不斷增長,部分業務成為合法合規套利資金流人的載體,對跨境資金流動影響不斷增大,是銀行擺布外匯資金的重要方式。此類業務主要包括銀行外幣擔保類、表外融資業務等。
三是人民幣結算方面。隨著我國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不斷推進,銀行推出的多種代付或融資類人民幣貿易結算產品均形成銀行對非居民的人民幣或有債務,對跨境資金流動的影響不斷加大,成為銀行新的短期或有負債的重要形式。
因此,要管住銀行短期外債資金入口,應重點監管以下銀行短期債務性資金來源:銀行境外同業拆借、境外同業存放、境外聯行和附屬機構往來、非居民存款、對外應付款、對外擔保類業務形成的或有負債、貿易項下1年期以內遠期信用證和海外代付等表外融資業務形成的或有負債。其中,貿易項下表外融資業務形成的或有負債包括人民幣和外幣兩類。
二、我國現行銀行短期外債管理模式
1、對短期外債實行指標控制模式。國家外匯管理局每年核定中外資金融機構短債余額指標,并對短債指標范圍界定采取排除法。除期限在90天(含)以下已承兌未付款遠期信用證和90天(含)以下海外代付;在同一法人銀行的50萬美元(含)以下非居民個人存款;經外匯局批準以非居民名義開立的各類外國投資者專用賬戶余額等,銀行各種形式的短期對外負債均應納入短期外債余額指標管理。即90天以上遠期信用證、90天以上海外代付、50萬美元以上的非居民存款、境外同業存放、境外同業拆人等外幣業務納入短期外債指標管理。
2、對外擔保實行余額管理方式。國家外匯管理局每年核定境內銀行融資性對外擔保余額指標,在外匯局核定的指標內,銀行可自行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銀行提供非融資性對外擔保不受指標控制,無需逐筆向外匯局申請核準。政策層面,以擔保項下主合同是否具有融資性質來確定融資性擔保的范疇,監管實踐中,銀行主要將開具的融資性保函和備用信用證納入融資性對外擔保余額指標控制。
3、通過外債統計監測等系統和銀行報送的報表對銀行短期外債進行非現場監管。監管部門主要依托外債統計監測系統對銀行外債數據進行采集和傳輸,統計金融機構的短期債務信息,數據主要來源于金融機構的債務報告,《中資金融機構外匯資產負債統計系統》采集銀行外匯資產負債數據,銀行報送的報表采集銀行對外擔保情況。
三、現行銀行短債管理模式不適應跨境資金監管的需要
(一)現行銀行短債監管口徑不能覆蓋銀行債務性資金來源
現有監管制度尚未實現對銀行短期外債資金來源的全覆蓋,部分業務監管相對寬松,成為銀行短期外債的監管洼地。一是不占用短債指標的銀行對外負債項目發展迅速。按現行規定,90天以下的海外代付業務不納入銀行短債指標管理,為規避指標規模控制,銀行紛紛推出90天以下且接近90天海外代付業務。截至2011年底,全國銀行90天以下貿易融資余額(包括信用證和海外代付)為1109.6億美元,90天以上貿易融資余額僅為73.8億美元,90天以下業務是90天以上的15倍。同時,銀行為企業提供更加靈活和期限更長的組合類融資產品,進一步帶動了90天以下海外代付和遠期信用證業務的發展。
二是不占用短債指標的或有負債類項目不斷擴張。當前,受到外匯頭寸短缺和存貸比等因素制約,境內銀行發展表內業務滿足企業外幣融資需求的難度和成本不斷增加,而創新型表外融資業務不占用短期外債指標,又能利用境外豐富和低廉的外幣資金。因而銀行開發推廣表外業務的積極性大大提高。由于各銀行間表外外匯產品同質不同名、同名不同質的現象普遍,外匯局統計和監管創新型表外融資業務難度較大。此外,除遠期信用證和海外代付已納入銀行短期外債管理,其他表外融資產品多游離于監管之外。如協議付款屬于近年來出現的創新型表外融資業務。就沒有納入短債指標限制。
三是人民幣跨境融資產品種類迅速增多。按現行規定,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項下涉及的居民對非居民的人民幣負債,包括與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相關的遠期信用證、海外代付、協議付款等,不納入現行外債管理;境外機構人民幣結算賬戶余額不納入外債管理。部分銀行以此作為規避短期外債指標限制的突破點。利用境內外人民幣購匯價差,將為企業提供外幣貿易融資業務轉向提供跨境人民幣融資業務,推動人民幣海外代付、協議付款等人民幣跨境貿易融資業務迅速發展。外匯局調查顯示,2011年,我國商業銀行人民幣形式的貿易融資業務(包括信用證、海外代付和協議付款)余額增加1487億美元,是同期外幣形式的貿易融資業務增加額的1.8倍。此外,由于人民幣跨境貿易融資業務不受短債指標限制,相關業務發展迅速,但無論是統計監測還是業務管理均較滯后。
(二)現有的統計監測手段難以全面評估銀行短期負債總體水平
目前,銀行短期外債管理尚缺乏完整法規體系,外債統計指標缺乏統一的規劃與整合。外匯局對銀行外債數據的采集散見于不同部門的不同報表,這些數據信息之間既存在重復,又存在統計口徑不一致的問題,且多經二次加工、質量難以保證。通過現行監測系統和報表不能及時、準確、完整地評估銀行的整體債務水平,無法衡量其對跨境資金流動的具體影響和整體債務風險水平。對外擔保方面還沒有專門的針對或有債務的業務處理和信息管理系統,監管信息的采集主要依靠手工統計。同時,現行短期外債管理還欠缺部分內容。按照一般會計核算方法,資產負債數據核算采用權責發生制。因此未到期的對非居民的應計利息、應付股利等也應納入外債管理,而我國外債統計更多采用到期支付制,導致統計債務數據與實際外債額不一致。
(三)現行指標管理分配模式存在資源配置不均衡等問題
短債指標核定是在資本項目管制形勢下的一個數量性的管理工具,由于信息不對稱等多方面原因,不可避免的會存在指標資源配置不均衡和資金用途是否合理等多方面的問題。實際操作中,有的銀行從最大化利益角度入手,將短債指標籌集資金用于境內代付或拆放給其它金融機構,有“倒賣指標”之嫌;有的銀行為避免短債超標,不得不放棄貸款業務,從其它渠道融資。
(四)非融資性對外擔保存在的監管亟待完善
金融機構非融資性對外擔保管理,目前不區分類別只需事后登記備案,擔保形式多為有貿易背景的履約保函。近年來預收貨款項下對外擔保業務發展迅速,但由于對此類或有外債的監管還是空白,因此其中不乏個別企業為融資、套利等目的利用此類擔保與境外機構聯手形成資金跨境流動。如企業可方便地以預收貨款方式從境外母公司借入資金,實現假出口真融資,而后再通過銀行履約達到追款目的。
四、對建立全口徑銀行短期外債指標管理制度的基本設想
(一)擴大銀行短期外債管理覆蓋面,確保外債數據完整性
1、進一步明確管理范圍。將銀行對非居民所有形式和期限的業務均納入總量調控,要求各銀行進行業務自查,確認屬于指標管理范圍的具體債務工具類型,其中應包括各類應付款、或有負債和人民幣對外負債。同時,外匯局應對銀行債務工具進行梳理,加強對指標的解釋和說明,避免銀行數據口徑的不一致和不完整。銀行每推出新的債務工具,都應向外匯局報備,由外匯局判斷是否納入外債管理范圍后方可開展相關業務。
2、科學劃分債務類型??筛鶕芾硇枰?,按照交易性質將銀行短期外債分為三類:第一類是銀行因自身與非居民發生業務往來而產生的金融債務(用字母DO標識),包括但不限于境外同業拆入、境外同業存放、非居民存款、對非居民的各類應付款等等:第二類是銀行作為金融媒介為客戶提供各種貿易融資產品而對非居民產生的貿易類債務(用字母D1標識),包括但不限于已承兌未付款信用證、海外代付及其他產生對外債務的貿易融資產品;第三類是銀行對非居民產生的潛在償還業務(用字母D2標識),包括但不限于銀行對外開具的保函、已開立未承兌信用證等。這類債務由企業承擔第一付款責任,應該納入企業的外債統計管理。上述三類債務構成銀行的全口徑短期外債,包括本幣和外幣業務,用字母D標識。
3、改進數據采集方式。外債統計的源數據必須廣泛充分,包括了完整的機構部門和金融工具,必須不斷地對數據來源進行審核,以確保數據收集規劃完整全面。中期可在通過外債統計監測系統采集數據的同時,通過《金融機構對境外資產負債及損益申報制度》和銀行資產負債表(包括表內和表外)負債類科目提取外債數據,并將上述各種渠道的外債統計數據進行交叉核對。在數據采集的實現方式上,可以根據各家銀行實際情況分別采用以下兩種模式:客戶端模式,外匯局向銀行提供電子表格采集數據;接口模式,銀行也可采用全接口模式報送數據。長期內,應進一步研究和探索在充分考慮銀行業務操作及會計系統處理特點的基礎上,對數據采集的范圍、口徑、頻率進行合理規劃,形成統計口徑一致、數據結果唯一的數據倉庫,以滿足外匯管理部門對銀行實施主體監管的目標。
4、完善現有外債統計監測系統。為適應外債管理口徑調整、銀行外債余額指標監測和多維度的外債數據查詢等,必須改進和完善現有系統功能,有效實現外債管理與統計的有機結合,實時監測和掌握外債流動和變化情況。短期內,配合提出的債務管理工具可以要求銀行當天上報前一日的外債數據,外匯局通過抽查對銀行加強監督。
(二)對銀行短期外債實施總量調控、分類監管
由于不同的債務類型對跨境資金流動影響不同,可分別采取不同的管理手段。
1、對于金融債務D0的管理。由于D0涉及銀行自身的對外債務,應當以自身的資產承擔責任。在管理上應較為嚴格,對其單獨設定指標,參考值為單家銀行的本外幣所有者權益合計數,對于超指標現象必須予以處罰。從指標管理口徑看,需在現有監管范圍的基礎上增加目前未納入統計和管理的對非居民的各類應付債務。
2、對于貿易債務D1的管理。目前,貿易類債務對外匯收支形勢的影響日趨增強,成為造成外匯凈流入不斷增大的重要因素,對該類債務應采取綜合手段進行調控。允許銀行突破國家設定的指標上限,但須為超出部分付出成本,將超限部分與銀行外匯頭寸掛鉤。具體方案為:指標上限為銀行本外幣所有者權益的2倍。每家銀行每日末D1余額可以超出指標上限,但當日營業終了時須按超限金額購買等額的外匯。,
對于前述兩類指標上限的確定,建議根據銀行的業務發展實行動態管理。即以月度為頻率進行動態調整,每月指標均以上月末資產負債表中本外幣所有者權益數值為標準來確定,次月自動調整。既可靈活反映銀行業務變化,給銀行一定的調整和操作空間,同時還便于外匯局監測管理。
3、總體外債規模控制。銀行第三類債務D2具有一定不確定性,屬于銀行的風險敞口,一定條件下也可能產生大的跨境流動風險,因此有必要在分類監管的基礎上實施總量調控。通過對銀行全口徑短期外債D(包括D0、D1、D2)設定指標上限進行控制,指標參考值為本外幣所有者權益的5倍,該倍數可根據跨境資金流動形勢進行調整。
(三)建立銀行短期外債監測預警及調節體系
l、對銀行整體債務風險設定監測指標,確保國家整體償付能力。對銀行整體外債風險的評價應該包括,銀行債務占我國外債整體的比重是否超過歷史水平,銀行債務的風險期限情況,銀行債務的主要結構情況,銀行債務的幣別結構情況,銀行債務的主要來源集中度,銀行外債的利率結構等,具體分為規模指標和結構指標兩大類。
規模類監測指標,主要用于評價銀行整體短期外債規模是否適當。具體來說,通過兩個指標來衡量:第一,銀行機構短期外債在我國整體短期外債中的占比情況。預警值可參照我國歷史水平與國際平均水平綜合考慮。第二,銀行機構整體資產負債率,指所有銀行短期外債占總資產的比重,主要反映銀行機構對外債的整體償還能力。
(一)甲級衛生室標準
1、房屋建設面積45-60平方米,有診斷室、治療室、觀察室、藥房分開的專用房屋。
2、有3名或3名以上衛生技術人員,其中至少有1名具備大專以上學歷(相當于大專學歷)或鄉村主治醫師以上職稱,原則要求有一名女鄉醫。
3、可開展對常見病、多發病、慢性病等基本醫療服務,提供上門醫療服務、家庭病床等服務;進行健康教育、預防保健、疾病控制、計生指導及疾病康復指導。
4、消毒缸、消毒鍋、紫外線燈、聽診器、血壓計、體溫計、出診箱、診查床、藥品柜、資料柜、身高體重計、有蓋方盤、清創縫合包、各種規格一次性注射器及輸液器、污物桶、健康宣傳版及開展中醫藥服務有關的撥火罐、銀針醫療器具等器械設備齊全、完好,并設有電話。
5、管理制度健全,村衛生室管理制度、消毒隔離制度、一體化管理制度、藥品管理制度、傳染病管理制度、婦幼衛生管理制度、衛生制度等上墻懸掛。
6、有門診登記(保存5年)、處方(保存3年)、傳染病登記、收入支出賬、藥品材料賬、固定資產賬等齊全并記錄完整。有轄區行政區劃、人口構成等社會資料,有門診量、月業務收入、家訪統計等基本情況資料。有0-7歲兒童計免卡冊、兒童系統管理卡片、孕產婦保健卡冊、老年及慢性病人家庭檔案等業務資料。
7、人員著裝整齊,穿戴隔離衣帽,操作規范熟練、診療細致,掌握無菌操作技術,病歷文書書寫規范、及時。定期參加業務培訓,未出現過醫療事故。
8、參加并服從鄉村衛生服務管理一體化,堅持集體性質,與當地衛生院實行統一核算,賬目齊全,定期報賬。
9、村黨支部及村委會支持衛生室工作,群眾對衛生室工作滿意率達到80%以上。
10、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統一制作的衛生室標牌。
(二)乙級衛生室標準
1、專用房屋面積30平方米以上,診、療、觀察、藥用房可基本分開。
2、有1-2名具備合格資質的衛生技術人員。
3、可開展對常見病、多發病、慢性病等基本醫療服務,提供上門醫療服務、家庭病床等服務;進行健康教育、預防保健、疾病控制、計生指導及疾病康復指導。
4、有不少于7種以上的完好的醫療器械(如:聽診器、血壓計、體溫計、紫外線燈、藥品柜、出診箱、清創縫合包、消毒用品、污物桶等)
5、管理制度健全,村衛生室管理制度、消毒隔離制度、一體化管理制度、藥品管理制度、傳染病管理制度、婦幼衛生管理制度、衛生制度等上墻懸掛。
6、有門診登記(保存5年)、處方(保存3年)、傳染病登記、藥品賬目、兒保及婦保的基本材料。
7、人員著裝整齊,穿戴隔離衣帽,操作規范熟練、診療細致,掌握無菌操作技術,病歷文書書寫規范、及時。定期參加業務培訓,未出現過醫療事故。
8、本村多數干部群眾對衛生室工作滿意。
9、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統一制作的衛生室標牌。
10、積極參加一體化管理。
(三)、達不到乙級標準,但取得執業資格的衛生室可列為丙級衛生室。無證執業的衛生室由局執法科依法取締。
二、衛生室級別的評定程序
縣衛生局成立評審小組,醫政科是村衛生室分級評審的牽頭單位,財務科、合醫辦選派業務熟練、作風正派的同志參與該項工作,指派一名分管業務的副局長靠上抓。評審小組在衛生局的統一指揮領導下開展工作,要經常請示、及時匯報,統一標準,陽光操作。
高校教學樓管理工作是一項具有重要性又具有一定難度的工作,這一項工作的開展需要許多高校部門和人員共同的參與,這就需要有一定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來對管理工作進行有效的引導。但是長期以來,高校教學樓管理工作的開展情況一直令人不容樂觀,其主要原因就在于管理部門和管理人員對管理制度與管理方法之間的關系把握不清,這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兩者的分離,使得高校教學樓管理工作存在諸多弊端。但是縱觀這些研究,不難發現其中的不足,但是目前的研究僅停留在問題表面,而未曾觸及到問題的根本,這樣的研究形勢也給新的探討留下了充足的研究空間。筆者認為對管理制度與管理方法之間關系的研究應該在回歸根本的基礎上選擇一個新穎的研究角度,這樣才能把握住問題的關鍵,而管理制度對管理方法產生的影響就是一個很好的研究角度。因此筆者的這一研究將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入手,即高校教學樓管理制度基本內容、高校教學樓管理基本內容、高校教學樓管理制度及其影響。
一、高校教學樓管理制度基本內容
高校教學樓管理制度是從整體上對高校教學樓管理工作的一種約束,并且還指明了管理工作的大體運營方向。因此,管理制度必然涉及到各種因素,這樣其基本內容必然是豐富的、復雜的。但是從總體上看,高校教學樓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四個部分,即高校主管部門定期巡查制度、高校多部門聯合參與制度、全方位安全保障制度、工作責任有效落實制度。
(一)高校主管部門定期巡查制度
高校教學樓管理工作開展的好壞直接關系到整個學校教學活動能否有效進行,因此高校主管部門必須定期進行巡查[1]。這項工作的開展最初是一種臨時性的,但是隨著高校的發展、教學樓管理工作的增多,逐漸形成了一項固定的管理制度。在很多學校的規章制度上都有主管部門定期對教學樓管理工作定期巡查的制度,一般來說巡查主要是對管理效果的好壞、管理相關規定的執行以及管理人員的到崗情況進行有效的檢查和監督,并且對于各部門在管理工作中出現的問題進行有效的處理。主管部門定期巡查制度是整個管理制度的核心基礎,只有這項制度存在,其他各項制度才能有效地執行,且管理制度的規范性和權威性才能夠得到保持。
(二)高校多部門聯合參與制度
高校教學樓管理工作涉及到各個方面。例如公共安全、教學設備維護、衛生清潔工作,這就需要高校的保衛處、總務處、教務處、后勤處共同參與[2]。在高校的教學樓管理制度中就有高校多部門聯合參與管理工作的制度,這一制度中規定各部門應該派出本部門的工作人員進駐教學樓履行各自劃分的管理職責,并且有義務、有責任配合其他部門共同開展教學樓管理工作。在出現管理事故時,各個部門應該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實際調查。高校多部門聯合參與制度是高?;诮虒W樓管理工作的綜合性、復雜性而制定的,這項制度確立以后教學樓管理工作就得到了有效的劃分,各部門在自己劃分的領域內開展有效的管理工作。這樣不但能夠提高管理工作的效率,而且還能夠保證高校教學樓管理工作的質量。
(三)全方位安全保障制度
高校教學樓是高校主要教學活動開展的場所,因此正常工作期間都會有大量的師生聚集在這里[3],這樣教學樓的各種安全就需要得到保障。因此在高校教學樓管理制度中就有全方位安全保障制度,這一制度規定各個部門必須對劃分到自己工作范圍的安全事項進行有效的保障。后勤部門應該保障消防安全、走廊通道暢通以防范事故發生[4],保衛處應該保障公共安全。應該說全方位安全保障制度是基于高校教學樓事故多發的現實而制定的,制定這項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在校師生的人生安全。
(四)工作責任有效落實制度
高校教學樓管理制度中有一項工作責任有效落實制度,這項制度規定高校教學樓管理工作開展中責任應該明確、應該細分,只有這樣責任才能得到有效的落實。之所以出現這樣的制度是出于兩方面的考慮,一方面是為了確保工作效率,另一方面是為了出現事故以后,相關部門能夠進行及時的問責??梢哉f這一制度的確立是從根本上使高校教學樓管理工作整體處于規范的約束中,任何部門和個人都會嚴格地按照規定開展相應的管理工作。
二、高校教學樓管理方法基本內容
所謂的管理方法是指實施具體管理工作的方法和思路,從這個角度上去看,教學樓管理方法主要包含三個部分,即個人責任制的管理方法、各部門相互監督的方法、師生意見有效反饋的管理方法。
(一)個人責任制的管理方法
在以前高校的很多管理工作中都實行責任部門制的管理方法,這樣往往造成各部門之間相互推卸責任。為了解決這種弊端,教學樓管理工作中實行個人責任制的方法,也就是在每一項管理工作完成后,完成者都要在登記處的責任人一欄簽上自己的名字。從實際情況來看,參與教學樓管理工作的每個部門都采用了這樣的方法,并且這種方法也確實發揮了應有的效果。責任落實到個人使得每個參與管理工作的人員都能盡心盡力,都能積極地去對待管理工作,并且一旦出現了事故相關部門能夠進行有效的事故追責[5]。
(二)各部門相互監督的方法
高校教學樓管理確實需要各部門共同參與,但是在實際的管理過程中往往需要相互監督,這種方法的實行確實是基于共同參與管理制度而產生的。畢竟各部門是否能夠各盡其責需要一定的監督,但是這種監督僅僅依靠主管部門的巡查是遠遠不夠的。例如物業部門的清潔管理工作是一項需要長期維持的工作,而主管部門的巡查是間隔性的,這就需要其他部門對其清潔管理工作進行有效的監督,這樣才能長期把持。
(三)師生意見有效反饋的管理方法
高校教學樓管理工作的核心目的在于為高校教學服務、為高校師生服務,因此管理效果如何應該聽取師生的意見。因此,在教學樓管理工作的實際開展中,很多高校都采取了師生意見有效反饋的管理方法,也就說如果校內師生對教學樓管理中的哪些地方不滿意可以進行有效的意見反饋[6],督促各部門進行改正,從一定角度來說,這樣才能夠全面保障全方位的安全。
三、高校教學樓管理制度對管理方法的影響
通過上述兩部分的詳細介紹,我們對高校教學樓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有了一個清晰的了解。管理制度在于為管理工作指明大體方向和提供明確的規范與依據,而管理方法在于為管理工作的具體落實提供一些實踐操作的思路和思維。根據這些,我們就不難確定高校教學樓管理制度對管理方法產生的影響,這些影響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即管理制度為管理方法的運行提供了合理的依據、管理制度能夠對管理方法進行一定的修正、管理制度能夠有效調整管理方法與管理人之間的張力。
(一)管理制度為管理方法的運行提供了合理的依據
應該說管理方法的運行應該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應該考慮是否符合高校的相關管理規定、是否給高校其他方面的工作產生了負面的影響。通過這些方面驗證可以依靠高校教學樓管理制度來實現,也就是說只要管理方法從根本上符合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就能夠保證其符合高校的有關管理以及不給高校其他方面的工作產生負面的影響。從這個角度上來說,管理方法的合理性和有效性都來源于管理制度。
(二)管理制度能夠對管理方法進行一定的修正
管理方法是對具有管理工作的開展而構思的,因此管理方法的制定往往具有一定的時期局限性[7]。因為管理工作形勢和需求在不斷變化,那么舊的管理方法就有可能不適應新的形勢,這就需要對管理方法進行有效的修正。如何進行有效的修正,這就修正充分參考管理制度來完成。因為畢竟管理制度是從大方向上對管理工作進行約束的,無論管理工作形勢如何變化,管理工作的大體方向是不會改變的,這就說明管理制度是一種長久性的依據。因此,管理制度就能夠對管理方法進行一定的修正,使其能夠適應不斷變化的管理工作形勢。另外高校教學樓管理工作是一項多個部門共同參與的工作,應該說不同的部門有著不同的管理方法,而這些管理方法之間產生沖突是在所難免的。遇到沖突時如何進行調節,各自的管理方法如何進行修正。這依舊要充分參考管理制度,因為各個部門管理工作的開展都是在管理制度約束下運行的,有效維護管理制度的才是核心的目的。
(三)理制度能夠有效調整管理方法與管理人之間的張力
管理方法能夠在管理工作中起到應有的效果,一方面取決于管理方法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取決于管理人對于管理方法的有效執行。也就是說即便是管理方法設計再合理,如果沒有得到管理人的有效執行,那么依然起不到任何的效果。因此,管理方法和管理人之間存在著張力。而管理制度恰恰能夠對管理方法和管理人之間的張力進行有效的調整。當管理方法存在缺陷的時候,管理制度通過相關的修正使管理方法適應管理人主觀能動性的發揮。當管理人存在失誤時,管理制度會通過有效的規范和約束使管理人配合管理方法的合理作用發揮。
四、結語
高校教學樓管理制度是高校教學樓管理工作有效開展所依據的規范,這些制度是為了協調所有參與部門共同開展工作的一些依據。因此高校教學樓管理制度包含了豐富的基本內容,這些內容可以概括為四個方面,即高校主管部門定期巡查制度、高校多部門聯合參與制度、全方位安全保障制度、工作責任有效落實制度。應該說這些管理制度從大體上決定了高校教學樓管理工作運行的大體方向,但是具體管理工作還主要依靠有效的管理方法來進行實施,這些管理方法主要包含了四個方面,個人責任制的管理方法、各部門相互監督的方法、師生意見有效反饋的管理方法。通過上述兩個方面的介紹,我們不難發現高校教學樓管理制度對管理方法產生的影響,這些影響集中表現在三個方面,即管理制度為管理方法的運行提供了合理的依據、管理制度能夠對管理方法進行一定的修正、理制度能夠有效調整管理方法與管理人之間的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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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法制是決定安全的重要因素。
建筑行業事故頻發的原因與勞動者的主觀心理因素、勞動條件、生產環境的好壞有密切的關系。因此,創造和維護良好的勞動條件,成為保障勞動者的安全與健康的根本途徑,企業安全管理是企業管理基礎的一部分,企業安全管理制度是國家各項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在企業的延伸和細化,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必須遵循三個基本原則,即科學性、可行性和現實性。
我國是法制國家,是以法治國,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實施,使我國建筑行業安全管理真正的走上了法制化的軌道,依法管理安全有了更高的要求。根據國家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范、標準企業應建立以下幾項安全管理基本制度。
1.建立健全安全生責任制。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安全管理的核心,是保障安全生產的重要手段,有效的預防事故的發生。安全生產責任制是根據“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原則。明確各級領導和各職能部門及各類人員在生產活動中應負的安全職責。有了安全生產責任制,就能把安全與生產從組織形式上統一起來,把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從制度上固定下來,從而增強了各級管理人員的安全責任心,使安全管理縱向到底、橫向到邊、專管成線、群管成網、責任明確、協調配合、共同努力,真正把安全生產工作落到實處。
2.制定安全檢查制度。安全檢查是發現隱患、消除隱患、防止事故、改善勞動條件和環境的重要措施,是企業預防安全生產事故的一項重要手段。
3.制定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教育制度是企業對職工進行安全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安全知識和操作規程培訓教育的規定,是提高職工安全意識的重要手段,是企業安全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
4.制定各工種安全操作規程。工種安全操作規程是消除和控制勞動過程中的不安全行為,預防傷亡事故,確保作業人員的安全和健康,也是企業安全管理的重要制度之一。安全操作規程的內容應根據國家和行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結合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制定出各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同時根據現場使用的新工藝、新設備、新技術,制定出相應的安全操作規程,并監督其實施。
5.制定機械設備安全管理制度。機械設備是指目前建筑施工普遍使用的垂直運輸和加工機具,由于機械設備本身存在一定的危險性,如果管理不當可能造成機毀人亡,所以它是目前施工安全管理的重點。
6.制定安全生產獎罰辦法。企業必須制定安全生產獎罰辦法,目的是為了不斷提高勞動者進行安全生產的自覺性,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防止和糾正違反法律、法規和勞動紀律的行為,也是企業安全管理重要制度之一。
7.制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制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目的是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主要為查明事故原因,吸取教訓,采取改進措施,防止事故重復發生。
8.制定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是目前建筑施工現場離不開的一項設備,由于其使用廣泛、危險性比較大,因此它牽涉到每個勞動者的安全,也是施工現場一項重點的安全管理制度。
9.制定勞動防險用品管理制度。勞動防險用品是為了減輕或避免勞動過程中,勞動者受到的傷害和職業危害,是保護勞動者安全健康的一項預防性輔助措施,使安全生產防止職業性傷害的需要,對于減少職業危害起著相當重要的作用。
10.建立應急救援預案?!吨腥A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建立應急救援的目的是保障一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迅速的啟動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11.其它的制度。除以上主要的安全管理制度外,企業還應建立有關的安全管理制度,如安全值班制度、班前安全活動制度、特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資料管理制度、總、分包安全管理制度等,使企業安全管理更加完善和有效,達到以制度管理安全。
二、落實是抓好安全工作的關鍵。
企業制定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再全再細,如果貫徹落實不好也是一句空話,因此,要保證制度的貫徹和執行還必須有貫徹落實制度的措施。
1.成立生產安全管理組織。企業要成立安全管理組織和部門,及時的修訂、補充、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保證安全管理制度有針對性、可操作性和完整有效。同時要加強安全管理制度的宣傳和學習,使勞動者掌握安全管理制度的內容,提高勞動者對安全管理制度的認知程度,懂得安全管理制度是保證勞動者的安全和健康,從而變被動的執行安全管理制度為自覺遵守安全管理制度。
2.企業第一責任人要以身作則?!吨腥A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只有第一責任人以身作則帶頭執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對提高其他管理人員的安全意識,執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是至關重要的。
3.發揮全體勞動者的作用。要充分發揮勞動者的積極性,調動勞動者在工作中相互監督、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才能保證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實。
[關鍵詞]土地管理制度 現狀 改革措施
[中圖分類號] F407.1 [文獻碼] B [文章編號] 1000-405X(2015)-7-469-1
1我國土地管理改革中存在的問題
1.1規劃的體制缺乏彈性
各地區的土地指標不同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城鎮化程度的提高,出現了一些東部沿海地區指標不足、西部地區指標富裕的現象,使得我國土地管理規劃體制缺乏彈性導致在解決土地計劃管理和資源配置工作中容易出現矛盾。地方對于這一矛盾現象的反映也很大,不對土地利用計劃管理體制進行改革這些問題還會繼續存在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資源配置的計劃管理和經濟建設管理很難達到工作標準應該引起足夠的重視并進行相應的完善。
1.2基本農田的比例太高
對基本農田進行劃定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良田建設用地可以先從一般耕地入手基本農田比例過高是地方土地管理中又一個主要的問題。由于我國的耕地基本上一般在丘陵和山區加果基本農田的比例過高那么可用于城鎮化建設的用地就要向山區轉移聲也方在使用土地時要經過國務院的批準不僅用地困難還會促成一些違規違法的現象基本農田劃定也就缺乏實質性的意義。
1.3土地儲備制度存在缺陷
土地儲備機構的雙重職能難以協調,土地收購價格機制混亂,融資風險較大。土地儲備需要大量資金。資金問題是制約土地收購儲備工作的“瓶頸”。目前我國城市土地收購資金來源以銀行貸款為主,其他渠道較少。巨額貸款利息給土地儲備機構帶來的非常大的壓力;銀行貸款期限與土地儲備運營周期不一致,如果受金融和經濟的影響使貸款不穩定,容易造成資金鏈的中斷;如果土地市場出現波動,土地儲備機構和銀行都將面臨巨大的金融風險。
1.4耕地動態不平衡
由于保護耕地而破壞生態平衡或者由于保護生態而破壞耕地的現象已不足為奇麟地動態不平衡和生態保護問題之間的矛盾越來越突出麟地動態平衡是土地管理過程中的一個核心問題麟地動態平衡應該統籌安排根據各地區土地資源和經濟發展狀況的實際進行研究和解決。
1.5土地產權認識方面的問題
集體土地產權虛置很容易造成集體土地流失,保護耕地的效果不明顯我國的土地分配不夠清晰,導致土地國有和集體權屬混亂,一些土地利用者的勢力不斷擴張的趨勢。
2我國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措施
2.1完善土地的管理制度
完善的土地管理制度是加強土地管理的有效措施,此項制度建立的前提是以土地有形市場為核心,加強各部門之間的交流和溝通,進而制定出科學合理化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我國土地的轉讓和出讓是通過土地協議進行的,土地交易中心簡化了土地出讓和轉讓的流程,開發商可以單純的憑借合同來向政府相關部門領取各種審批手續,給雙方的工作都帶來了方便,土地交易中心實現了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實現土地資源配置的進一步優化,也是改革制度中一項重要的內容,能夠建立起良好的土地管理運行模式。
2.2加大土地管理過程中的監管力度
土地管理相關部門應該加大監督管理力度,在土地管理工作中定期開展巡查活動,對于土地違法等行為給予嚴厲的打擊,指導農民在建設房屋過程中按照規劃執行,組織集中建設房屋以便于統一管理,對于空閑房屋、閑置土地等應該合理利用。在土地管理工作中也要做好宣傳教育,改變一些農民的錯誤觀念,讓他們了解到土地屬于公共財產,在使用過程中不可過于隨意。在農民宅基地的劃分工作中應該制定嚴格的標準,杜絕隨意擴展建筑范圍以及侵占耕地等情況,對于土地違法行為應該給予合理的處罰,以此減少和杜絕類似的情況,為農村土地管理和農業生產構建良好的環境。
2.3健全土地流轉管理制度
農民由于各種原因轉讓土地承包和經營權的行為稱為土地流轉,在土地轉讓過程中應該按照相應的規范執行,做到“依法、有償、雙方自愿”。地方各級政府應該加強對土地流轉的監督和管理,將農村土地流轉管理工作作為重點工作來抓,制定科學合理的土地流轉管理措施,對農村土地流轉管理工作進行規范。同時對土地流轉過程中的產權管理進行嚴格控制,對于集體建設用地出現的流轉,首先做好土地流轉過程中的價格管理工作,對土地流轉過程中涉及到的稅收制度等進行必要的完善與規范。此外,在土地流轉工作中應該盡快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以此為土地流轉管理提供法制保障,不斷完善土地流傳法制體系。
2.4健全土地權利體系,約束地方政府征地行為
維護土地財產權益的保障就是產權清晰、權責明確。但是,我國現行的土地管理制度并沒有明確保護農村土地產權。在發展的實際中,地方政府、企業等都紛紛征占農民土地權益,造成土地濫用、浪費等情況的出現,所以,要不斷健全和完善土地權利體系,保護好土地資源。城市發展需要土地供應,土地征用不合理的利益分配要求完善土地出讓制度。
2.5完善土地儲備制度
應該在地方政府的授權和幫助下建立土地的市場,并對儲備狀態的土地資源加以開發和利用,以市場運營的機制激活土地資源。建立土地儲備監督評估體系,對土地收購儲備運行的監督。開拓土地資金的籌集渠道,以達到對土地儲備的盤活作用。
2.6明確集體土地所有權
深化土地產權改革,是確保土地所有者權益的有效舉措,集體土地產權虛置使很多農民爭相擴展宅基地,針對這種情況,可以將集體土地產權細分到每一個小組中,小組中的成員不超過十戶,在小組之內每戶農民可以自行對土地進行處置,這樣就可以明確土地產權問題。
3結束語
建立和完善土地管理制度是當前土地工作的核心,要發揮土地管理制度的指導作用和中心價值,必要尊重市場經濟發展初期的實際,這樣才能達到土地管理制度的完整性和功能性。現實中要對土地管理制度的規范和確定的價值加以發揚,形成管理、價格、機制、儲備、制度方面的重點思考,從長遠的角度力促土地管理制度的完善,使其更能適應發展的局勢和未來的趨向,以靈活的政策和防止實現對土地管理制度的體系構建,打造土地管理制度和土地工作的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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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我國大學教學管理制度的基本現狀與缺陷
(一)大學教學管理制度
科學的教學管理制度,對于建立穩定協調的教學秩序,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教學質量和管理效率具有重要意義。按照《新編教育管理學》的觀點,教學管理制度是為了強化教學管理,穩定教學秩序,加強教學質量控制而制定的教學規章制度、條例、規則、細則、守則等,是全體師生和教學管理人員必須共同遵守的教學行為準則;是教學管理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現教學管理科學化和教務工作規范化的基礎。我們可以對大學教學管理制度的內涵做如下的界定:大學教學管理制度是人們在一定的教育管理思想和理念的指導下,根據人才培養目標要求所制定的對大學教學活動進行計劃、組織、協調、控制和評價的基本制度。更具體地講,大學教學管理制度是實施大學教學與教學管理活動的基本程序與規則,是調節大學教學管理者與大學生、大學教學管理者與教師、大學教師與大學生、上級管理者與下級管理者之間關系的機制,是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管理思想、觀念和理論向大學教學管理實踐轉化的中介,也是大學教學與教學管理改革成果的固化和外顯形式。
(二)大學教學管理制度人性化缺失的表現
1 扼制學生的求學意愿
學生的教育需求是大學教育的出發點。但在很多大學,還只是停留在領導的講話中或學校的文件上,并沒有落實在教學管理實踐中。比如,在大學生轉換專業問題上,有的大學規定,只有成績排名前5或10名的學生才有轉專業的資格;有的大學規定:經批準準予轉專業者和外校轉入本校者,應根據入學專業和轉入專業的性質不同,繳納1萬元至3萬元專業建設費。這些門檻的設置可能有各種緣由,但其直接后果就是學生要學到自己喜愛的專業是難上加難。
2 限制學生的學習自由
學習自由意指學生具有選擇學習內容、學習方法、學習時間和空間等的自由。學習自由還包括學生具有選擇教師和課程的自由。這意味著學習行動在一定程度上是自主的、自治的,而非都是以各種形式強制的。由于中國高等學校在這一階段大多數實行的是從蘇聯移植過來的學年制教學管理制度,這一管理制度客觀上使學生在學習上受到不少限制。
3 忽視或損害學生的利益
一些大學并沒有從過度強制性的管理模式中轉變過來,教學管理制度依然是一幅“冷面孔”,唯我獨尊,對學生的合法利益視而不見,或根本就不予理會。近年來,大學生與學校打官司的各種案件越來越多,著名的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案,學校就是剝奪了大學生的受教育權,教育的目的在于育人,處分學生不是最終目的,而是要通過處分起到警示作用,讓學生能夠認識、改正自己的錯誤。因此,學校在實施處分權時應當充分考慮育人目的,不能因小過而重罰,責過失衡,應當注重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
4 對教師的限制過多
現行的大學教師管理的手段和方法主要借助章法制度和量化指標,強調制定完善、嚴密的規章制度,強調對教師進行監督和控制,強調“服從性”“計劃性”“統一性”,強調定量評價。這種量化的管理方式造成教師的心理壓力甚至生存壓力,實際上限制的卻是真正富有創造性的研究者和研究成果的出現。
以上所列舉的是我國大學教學管理制度在人性缺失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事實上,問題遠遠不止這幾個方面。
二 我國大學教學管理制度人性化缺失的原因
(一)大學外部環境分析
教育受政治制度、經濟形式和文化環境所左右已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其工具化的特征日益凸顯,功利性目的日益突出,這些因素影響著大學教學管理制度的設計和建設。正如陳學飛教授所指出的那樣:“長期以來,我們的大學教育的價值目標取向一直是為政黨或政府的政治、經濟等目標服務,是為在此基礎上確定的培養目標服務的,而往往忽視、排斥,甚至完全不顧及學生個體成長和未來發展的需求。長此以往,已經給我國的大學教育及人才培養造成了相當不良的后果。”另外,我國的大學教學管理制度的人性缺失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科學管理觀的影響。在管理者的潛意識里,如果沒有嚴厲的規章約束,學生就不會好好學習,教師也不會努力工作?,F行的大學教學管理觀就是這樣一種“科學管理觀”,這種管理觀認為管理者和學生(乃至教師)之間是單純的主體和客體關系,不把學生當作能動的管理對象,學生被排斥于教學管理過程之外??茖W管理觀反映在教學管理制度中,就是強化規章制度的約束功能,忽視教學和學習的自由。在人文關懷的呼聲越來越高的今天,這種科學管理觀的缺陷與不足正越來越明顯地顯露出來。
(二)大學內部管理因素分析
1 大學的“官本位”意識
所謂“官本位”,即以官為本,以官的利益需要、官的價值訴求為行為取向,唯官是重,唯官是大,領導永遠是正確的。一些大學過于強調行政權利尤其是行政官員的作用,一些職能部門出現了角色錯位,將服務職能置換成指揮權利。行政化的教學管理模式有著明顯的缺陷:從管理者與管理對象的角度來說,管理者高高在上,處于主動和控制的地位,管理對象處于被動和服從的地位,束縛了教師和學生的主觀能動性。
2 教學資源的限制
長期以來,由于受經濟發展水平的限制,國家和地方政府對高等教育的經費投入一直不容樂觀。隨著高等教育規模的擴大、在校生人數的急劇增加,教學資源不足的問題更顯突出,教學經費、師資、圖書資料、教學設備、實驗室條件等已經無法滿足辦學的需要,更不用說滿足完全學分制的需求了。
3 學生的自身狀況
我國的大學生在中學時期接受的多是“保姆式”的管理,老師和家長對他們的照顧無微不至。絕大多數的大學生處于19~23歲的年齡階段,他們的人生觀、價值觀還沒有完全定型,因而自我選擇、自我判斷和自我控制的能力也較差,基本沒有選擇的機會和經驗,養成了依賴心理,希望學校為他安排好一切,他只要被動地服從就可以了,他們不需要學習上的自由。這些都是大學生心存疑慮而不敢冒學習自由之風險的原因。
4 教育者法律意識淡薄
在大學管理權與大學生受教育權之間,大學管理始終處于強勢和支配地位,而大學生受教育權則處于弱勢、被支配的地位,這就導致大學管理權與大學生受教育權的失衡,引起大學生受教育權的缺損。另外,一些校規與國家法律法規存在相抵觸的現象,這是因為在一些大學管理者心目中,普遍存在一種從嚴治校的理念。在這一理念指導下,導致有些校規與有關法律及教育行政部門的規章相比,對學生標準更高、要求更嚴,學生違犯時處理也嚴,形成了對法律法規的“超位”或沖突。
三 構建人性化的大學教學管理制度
(一)以學生為本
我們今天提倡的“以學生為本”,首先是要保證學生的學習自由――包括選擇學什么的自由,決定什么時候學和怎樣學的自由,以及形成自己思想的自由。除此之外,要把學生作為本體,尊重其獨立、自主的存在;大學管理的制度和決策要反映學生的利益,并且依靠學生來實現教育和管理的目標,以學生的自由和全面的發展為學校教育工作的根本。
反觀我國大學教學和教學管理的現狀,其存在的許多問題和不足,從根本上講是對“以學生為本”的迷失。大學的領導和管理者應當摒棄舊觀念,把學生當作“當事人”、當作“主題”,其教學管理制度的建設和改革要為保障學生的學習自由、滿足學生的學習需求、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服務。
(二)以教師為本
“以教師為本”是針對大學教學管理活動中管理者主導決策、教師被動執行決策的現狀而提出來的。以教師為本,首先要還原教師在大學教學管理中應有的地位,賦予教師相應的自力,保障其教學上的真正自由。
堅持以教師為本,首先要確保教授(群體)在教學管理中的核心地位和中堅作用,保障其相應的權力和權益。“教授在大學里究竟應當持有什么樣的權力呢?簡單來說就是制定大學基本教育政策的權力,而所謂的基本教育政策主要包括課程設置、學生錄取、考評和學位授予、教師選聘等方面的原則、規定和具體的決定?!?/p>
僅僅保障教授(群體)在大學教學管理中的權力是不夠的,還要保障廣大教師在教學管理上的發言權、知情權、決斷權。
(三)以服務為本
“以服務為本”是大學教學管理制度中“以教師為本”和“以學生為本”的真正體現,也是教學管理制度中師生與管理者契約上平等的落腳點。
不管是“以教師為本”還是“以學生為本”,兩者都要求大學教學管理制度滲透“以服務為本”的理論,體現服務至上的基本精神。落實到教學管理制度的建設與改革上,就是要形成一種良好的互動機制――師生為實現教學工作的目標而“全心全意”、管理者為師生實現教學工作目標而“不遺余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