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3-25 13: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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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范疇中,哲學上的偶然聯系和必然聯系特別重要,但是也不可以過分糾結偶然聯系和必然聯系這個問題,否則將會在一定程度上導致法律判定一直處于永無休止的論證中,對法律判斷并沒有好處,由于我國沒有將法律問題和刑法中的現實問題分清楚,導致我國刑法中的因果關系一直處于瓶頸階段,并且我國目前犯罪構成體系比較平面化,在判斷犯罪時,經常將價值判斷和事實判斷放在一起,如果承擔責任的標準只設定為嫌疑人的行為構成要素,在判定因果關系的時候就會比較模糊,從而影響到罪犯罪名和刑法的判定。因果關系中的“因”是指罪犯的危害,“果”是指罪犯危害的結果,因果關系是指罪犯的犯罪行為和犯罪結果之間的關系。
(一)刑法因果關系中的“危害行為”
因果關系中的“因”是法律工作者在司法實踐中要考慮的危害的范圍,包括所有和案件結果相關的情況。因果關系中的“因”,不能只判定刑法中的行為性質,因果關系的研究和罪犯認定的順序可以隨意調換,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必須要研究相應的因果關系,為罪犯的認定提供依據。但是如果將因果關系行為的相關內容都納入刑法因果關系中,也不合理,這樣不僅會受到客觀因素的誤導,而產生了錯誤的判定,而且會給司法工作者帶來較重的工作負擔。如:孫某受到飛機連續失事的影響,試圖通過飛機失事謀殺朋友,所以在朋友出差前,說服朋友乘坐飛機,最終,朋友確實在飛機失事中死亡。這個犯罪案件中,如果司法人員使用逆向推理的方法對這個案件進行分析,對刑法因果關系中的“因”沒有進行相應的限制,就會得出“孫某蓄意殺人”的結論,但是在刑法中,孫某誤導朋友乘坐飛機,并不是故意殺人的行為,不能構成故意殺人罪,所以這個案件的因果關系并不是刑法判斷的依據。在對犯罪案件進行分析時,司法人員必須根據實際情況,對案件相關事實進行綜合分析,尤其是“入罪功能”因果關系的分析,危害行為的范圍要包括因果關系中的“因”,但是如果在判斷因果關系過程中,又出現了其他因素,那么就要對這些因素進行綜合分析,判斷其是否會中斷行為,從而出現了其他的因果關系。
(二)刑法因果關系中的“危害結果”
利用刑法對犯罪案件進行判定時,如果舉動犯的構成要件不包括犯罪結果,那么,在判斷過程中,也要對犯罪結果進行考慮。一般情況下,構成要件和非構成要件都非常重要,構成要件的危害結果將會嚴重影響司法工作者對罪犯進行定罪,而非構成要件將會嚴重影響罪犯的量刑。如果主觀地來判斷危害行為所產生的危害結果,那么危害結果就會是相當的。但是,只要根據社會平均人的判斷和認知能力來判斷危害行為產生的危害結果,那么即使在考慮到被害人的特殊情況等其它因素時,依然能認定它們之間具有刑法因果關系。
(三)區分因果關系承載的功能
因果關系從某種角度上具有一定的事實性,這是因為因果關系本身就是一種客觀上的聯系,不能再摻入其他價值因素;因果關系具有一定的法律性,因為司法工作者要考慮事件導致的損害結果,從而判斷事實,所以不能進行毫無意義的價值判斷。英美法律體系中的“雙層次原因理論”就是在強調法律屬性中的因果關系,司法工作者在分析罪犯承擔責任的理由時,首先要滿足因果關系的測試,然后融入價值因素和社會政策因素進行衡量。我國刑法理論中,刑事犯罪的要件中并不包括因果關系,但是因為我們經常在討論客觀刑事事實時,也考慮了因果關系,使人誤以為因果關系也是嫌疑人罪名成立的條件之一。
二、判斷因果關系的方法
(一)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進行判斷
這是指根據已有的相關刑事法律來判定,尊重既定規章條例。例如:刑法犯罪中有一種結果稱作“致人死亡”,判定這種因果關系時,最主要的是要判斷犯罪人的相關行為是否觸犯了相關法律,可以構成一定的罪名,這也是判斷嫌疑人犯罪未遂或犯罪既遂的依據,判斷因果關系中的直接、間接情況。除此之外,確定一些法定刑也需要通過“致人死亡”來實現。所以,司法人員就必須細致全面地考慮行為與間接后果之間的關系。
(二)根據相關法律精神進行判斷
到目前為止,法官是案件判定的主體,其對某些案件進行判定時需要以刑事政策和法律精神為依據。刑法與宗教存在相似之處,它們都被認為是一種必須遵守的規范。這也適用于與刑法因果關系有關的判斷,在一些特殊的情況下,因果關系與刑事犯罪是否存在直接聯系,是一項難以確定的事實。例如,有關聚眾斗歐的案例,某攻擊者對他人進行了人身傷害,致使被攻擊者形成重傷甚至死亡。然而參加斗毆的所有行為者都是致受害人形成重傷或死亡的嫌疑人,所以確定對受害者的死亡負全責的人是誰則十分困難甚至不可能做到。在此情況下,司法人員應該判決所有參與毆斗的嫌疑人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
【論文關鍵詞】犯罪的三個特征;犯罪構成理論;統一性;犯罪構成模型
法院最終判決許霆為盜竊罪,筆者贊同法院的判決結論,但不敢茍同法官的論證邏輯思路,判決中法官從犯罪的三個特征論述了許霆盜竊罪的成立,搶占了犯罪構成在定罪中的地位。
1初探犯罪概念與犯罪構成的存在意義
各個國家都使用犯罪概念,犯罪概念在各國有不同的立法例:第一種是不規定犯罪的一般定義;第二種從形式上規定犯罪的一般定義。這類定義強調了犯罪的法律形式特征;第三種立法例從實質上規定了犯罪的一般定義。1在50年之前,中國與前蘇聯建交友好之際,引入了前蘇聯的刑法理論,建立了關于犯罪的實質定義。1979年我國重新修訂刑法之后,仍然保留了這種實質定義的立法例,在新《刑法》中第13條設立了犯罪的實質概念,從此分解出了犯罪的三個特征: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和應受刑罰處罰性。
罪刑法定原則是刑法的生命,其思想基礎是民主主義和尊重人權主義,其意義在于可以保障人民的預測可能性,從而保障人民自由的實現。犯罪構成理論是罪狀的概括,其框架和內容都有刑法規定,其解釋也不得超過法律條文所包含的最大意域。秉承罪刑法定原則,我國的刑法理論將犯罪構成規定為犯罪成立的一切主觀和客觀的條件。相比犯罪概念,犯罪構成更集中地體現了罪刑法定原則。那么,是不是犯罪概念應被取代或取消呢?
2淺析現代中國刑法理論中犯罪概念和犯罪構成存在的問題
在后來的司法運作過程之中,由此產生了兩套定罪的思路:一套是犯罪的三特征,另一套是犯罪構成。上述兩思路在理論上發生了脫節,給我們帶來了迷惑:究竟應利用哪一標準。我國的刑法教科書強調犯罪構成是唯一標準,這架空了犯罪的概念理論,使得概念無用武之地。有的學者將刑法學劃分如下:(1)以法條中存在的犯罪與刑罰為研究對象的注釋刑法學;(2)以現實生活中存在的各種犯罪與刑罰的事實為研究對象的概念刑法學;(3)以應然形態存在的犯罪與刑罰為研究對象的理論刑法學?,F實中法官的任務是用法——釋法——用法,考慮什么應是犯罪的問題專屬于立法者。
這可以看作是解決矛盾的一個方法,在對法官的職業培訓中,學者們要苦口婆心地告訴他們:雖然法律創造了兩套工具,不過由于他們在整個國家的結構組織中所占的特殊地位,他們只能使用犯罪構成這一工具。但是筆者認為這仍然沒有解決問題。
日本有學者指出,鑒別犯罪論體系的好壞有兩個標準,一是邏輯性,二是實用性。3首當其沖的是邏輯性,這指的是體系的內在統一性、連貫性。犯罪的實質概念和犯罪構成兩個理論同屬于犯罪論體系下的內容,由此,該二理論應該具有統一性。當然,在我國的刑法理論中,二者之間在我國的傳統刑法理論中存在著統領與被統領、總括與具體的關系?!胺缸锔拍畹母鱾€基本屬性是通過犯罪構成來具體說明的。犯罪概念是從總體上劃清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界限的具體標準?!眰鹘y刑法理論將犯罪構成定義為“依照我國刑法的規定,決定某一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一系列客觀和主觀要件的有機統一。”4但是這樣的籠統的描述并沒有說清楚如何使用這兩個工具。在許霆案中,法官使用犯罪構成要件論述犯罪三特征的成立,從而證明犯罪的成立。表面上用的是實質概念,但又沒有脫離犯罪構成的約束,這說明這兩套思路在司法運用過程中出現了混亂,這又直指刑法理論的混亂:這兩套概念的關系并不清楚,甚至并未加以討論。超級秘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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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釋的規則是指對刑法條文用語進行解釋所必須遵循的指導原則和指導思想。只有在對刑法規定進行解釋的過程中遵循一定的指導思想才能得出合理的解釋結論。刑法解釋的規則所關注的正是應當如何解釋刑法規定,或者說什么樣的解釋結論才是合理的解釋結論的問題。關于這一問題刑法理論學界有主觀解釋論、客觀解釋論、折中說等各種觀點。筆者認為,這些觀點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又存在缺陷。刑法解釋規則應當是一種有次序的檢驗規則。
一、刑法解釋的必要性與意義
對刑法規定是刑法解釋的對象,刑法解釋是指刑法規定含義的說明;刑法解釋的目的是為了準確理解和適用刑法。豍刑法解釋是對刑法規定含義的說明。刑法解釋的必要性主要有以下幾點:
首先,刑法內容是由文字表達的。刑法條文以普通用語為基礎,這就決定了刑法需要解釋。盡管刑法條文的核心意義是明確的,但任何用語總會向其含義的邊緣擴張,使得用語的外延變得模糊。因此,在適用刑法時,就需要通過解釋來界定刑法用語的擴張邊際。同時,有些用語在不同的語境下具有不同的含義,這也需要通過刑法解釋來明確刑法用語應當選擇何種含義。隨著時代的發展,有些用語會被賦予新的含義,而刑法條文具有穩定性,這就需要通過解釋說明刑法是否接受新的含義。
其次,刑法作為法律規范應力求簡短。通過對各種犯罪行為進行抽象和歸納,我國刑法分則條文規定了各種犯罪類型,可以說,犯罪類型是犯罪行為的類型化。但是,抽象的刑法規定難以全面規定各種犯罪的具體表現形式,但現實的案件都是具體的,表現形式的多樣,于是抽象的刑法規定與具體的刑事個案之間便存在著距離。在這種情況下,必須通過解釋刑法的規定,將抽象的刑法規定適用于現實生活中的具體刑事案件。
再次,因為認識的局限性以及立法水平的限制等原因,刑法難以避免地存在缺陷。有的是立法原意的缺陷,有的是文字表述的缺陷,在刑法適用中要規避這些缺陷,就必須對刑法進行解釋。通過解釋,可以消除法律文件的文體缺點,消除對法律方法和技術手段使用不當或錯誤的情況。
最后,刑法在適應懲治犯罪、保護法益需要的同時,必須具有相對穩定性。一方面,要使刑法成為具有實效的法律,以便過去制定的刑法適應不斷變化的社會的要求,就需要依據現實的社會要求解釋刑法。另一方面,刑法條文的真實含義并非是出自于立法“原意”,而是在社會生活中被發現的,面對不斷變化的社會生活,需要不斷地對刑法條文作出解釋。
刑法解釋的必要性說明了刑法解釋具有重要的意義。刑法解釋是連接刑事立法與刑事司法的紐帶和橋梁,是整個刑事司法程序中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環,它有助于人們準確把握刑法規定的含義與精神;有利于克服刑法條文自身的缺陷;有利于刑法的統一實施;有利于刑法的完善,充分發揮刑法的作用最終實現刑法的目的。
二、關于刑法解釋的規則的各種觀點及其理論基礎
目前刑法理論學界的各種觀點中,關于刑法解釋的規則的問題研究基本上都當成“刑法解釋的目標”來理解。這些觀點都將刑法解釋的規則當成“刑法解釋的目標”,即刑法活動最終形成的結論。那么刑法解釋活動最終應當形成什么樣的解釋結論,或者說什么樣的解釋結論才是正當與合理的結論呢?刑法理論學界主要由以下幾種觀點:
(一)主觀解釋論
主觀解釋論,又被稱為主觀說、立法者意思說,持此觀點的人認為,刑法解釋的目標應當是揭示法律原意,力求闡明立法時立法者的意思。主觀解釋論的理論基礎主要有:
1.傳統解釋學被視為主觀解釋論的哲學基礎。傳統解釋學的核心在于“原意”的概念,“原意”是立于法律解釋之外,并能通過正確的理解可以重現。根據傳統解釋學,“原意”既是解釋和理解法律的客觀標準,同時也是判定所解釋與理解的法律是否符合立法目的的標尺。
2.三權分立學說被視為主觀解釋論的政治學基礎。根據三權分立學說,只有立法機關有權制定法律,而司法機關的職責就是根據立法者的原意執行法律;否則,即為越權。因此,作為適用法律前提的法律解釋就必須以探求立法者的立法原意為目的。
3.重視法律的安全價值和保障機能被視為主觀解釋論的法理學基礎。主張主觀解釋論的學者認為,作為規范人們行為的法律必須具有穩定性,只有具有穩定性的法律才能防止司法的恣意妄為,以給人們提供安全感。只有將立法原意作為解釋和適用法律的唯一標準,才能保持法律的穩定性,從而實現法律的安全價值。如果放棄立法原意這一標準,就會使法律的解釋和適用具有恣意性,人們難以根據恣意性的法律來安排自己的行為,法律的邊界變得模糊不清,從而導致人們在法律面前感到恐懼不安,法律就難以實現其安全價值。
在主觀解釋論內部存在兩種理論,即立法目的說和立法目的限制說。
1.立法目的說。該說認為,法律具有一定的目的性,是人類意志的產物。因此了解法律所要實現的目的是解釋法律的前提。法律解釋的依據是,法律被通過時立法者所具有的立法目的。而且,當出現了法律條文的字面意思難以完全反映立法目的,甚至違反了立法目的時,應當根據立法目的對法律條文的字面含義進行修正。
2.立法目的限制說。該說認為,雖然應當根據立法目的對法律條文進行解釋。但是,法律解釋的結論不能超出法律條文用語所可能具有的含義,即法律解釋的結論不能超出法律條文語義的“射程”。對法律進行解釋時,應當根據法律用語的字面含義對法律解釋的結論進行限制。在法律條文用語的含義是唯一和明確的情況下,就不應當通過法律解釋謀求其含義的改變。
(二)客觀解釋論
客觀解釋論,又被稱為法律客觀意思說、客觀說。持此觀點的學者認為,刑法解釋的目的是揭示適用時刑法之外的意思,而不是立法者在制定刑法條文時所賦予刑法條文的意思。客觀解釋論是在批判主觀解釋論的過程中形成的,其哲學基礎和法理學基礎與主觀解釋論迥然不同。
1.哲學解釋學被視為客觀解釋論的哲學基礎。哲學解釋學否認獨立于解釋者理解之外的作品“原意”。哲學解釋學認為,作品的真實含義只能出現在解釋者與作品的對話之中,因此,作品的意義并不是恒定的,而是隨著時代變化而變化的。
2.重視法律的公正價值與保護機能被視為是客觀解釋論的法理學基礎。主張客觀解釋論的學者認為,法律的價值具有位階,法律的公正價值優于安全價值。法律解釋的目的和依據就是實現法律的公正價值,如果解釋某項法律所得出的結論足以保證該項法律能夠得到公正的適用,那么即使該解釋損害了法律的安定性,超越了立法原意(假定有原意的話),該解釋也應當被視為是正當的。在客觀解釋論者看來,法律既不是機械的文字、更不是僵硬的規則,它富有活力和生命力。因此,為了使穩定的法律保持活力,充分實現法律的保護機能,就必須在解釋法律含義時緊密聯系解釋時的社會實際,而不能局限于制定法律時立法者所賦予法律的“原意”。
(三)折中說
折中說是調和主觀說和客觀說的一種法律解釋學說,又稱綜合解釋論。其理論基礎具有中和的色彩。
1.從哲學基礎來講,折中說既贊成傳統解釋學關于“原意”的理論,肯定了立法原意的存在,同時又同意哲學解釋學關于解釋對象的意義隨時代變化而變化的命題,認為立法原意也是可以超越的。
2.就法理學基礎而言,折中說既關心法的安全價值,也重視法的公正價值;既強調法律的保障機能,也關注法律的保護機能。
當然,從理論上講,折中說也不是絕對不偏不倚,也存在以主觀說為基礎兼顧客觀說還是以客觀說為基礎而兼顧主觀說的問題。故折中說可以分成以主觀說為基礎的折中說和以客觀說為基礎的折中說。
(四)合理意義說
合理意義說認為刑法解釋的目標應當是存在于刑法條文的合理意義。這里的合理意義是指統一于客觀性、單一性和功能性這三方面特征的刑法規范的意義。具體地講:
1.合理意義是符合社會現實需要的意義。
2.合理意義是符合刑法條文現在的客觀意義的意義。
3.合理意義是符合現實社會倫理要求的意義。
縱觀這種觀點,在其指導思想上采用的是社會現實需要說。在對法條字面含義的理解上采用的現實意義說。
筆者認為,法律由立法者以一定的立法目的制定的,刑法規范中必定有立法原意的存在,但是立法者在立法時不可能考慮到其無法預見到的以后的問題,故不可能把以后的問題規定進去,也即是說立法原意不一定適合以后的情況。因此,主觀解釋論和客觀解釋論都有其合理性,但也存在缺陷。折中說實際上是對主觀解釋論和客觀解釋論的調和,合理意義說實際是對客觀解釋論的改造,它們都很難超主觀解釋論與客觀解釋論。
三、主觀解釋論與客觀解釋論的缺陷
(一)主觀解釋論的缺陷
刑法具有穩定性,在當時是公正的刑法規范、適應社會發展的立法原意,在將來可能不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如果在這種情況下仍然探求立法原意,勢必導致個案不公,阻礙社會的發展。在這些情況下,筆者認為應采取客觀解釋論,按照社會發展的需要進行解釋,維護法律的公正價值和保護機能。
(二)客觀解釋論的缺陷
論文摘要“責”是刑法上的一個重要概念,從“責”的意義出發,它應當可以被進一步劃分為罪責與刑責,但至今刑法理論上并沒有意識地作這種劃分,以致造成某些不必要地理論混亂。本文在對兩者進行辨析的基礎上,提出了應嚴格區分罪責與刑責的見解。
刑法上的責是說明行為人承擔刑法上不利后果及其程度的范疇。刑事責任的追究分為兩個階段,即定罪與量刑。這兩個階段都涉及到“責”,前一階段的責可稱為罪責,后一階段的責可稱為刑責。
一、罪責與刑責的含義
罪責是罪內之責,是在犯罪的過程中產生的,其內涵是刑法上的行為人對其違法行為應受到的否定評價及其程度。因為罪責帶有主觀性,我們可以將它看作伴隨客觀違法行為而生的主觀惡性。主觀惡性越深,責越大,客觀的違法行為遭到否定性評價的程度就越大。罪是罪責對違法行為的度量,其上限是因充足的罪責而對違法行為負全部責任,其下限是沒有罪責而對違法行為不負責任。罪就是違法行為與罪責的整合,罪包含且只包含違法行為與罪責兩個要素,因此缺乏罪責這個要素,或者缺乏對罪責概念的清晰界定,是不可能達到對罪的正確認識的。
刑責是罪外之責,它不是犯罪行為人在犯罪過程中產生的責,而是以罪的實存為基礎,表征著人身危險性因而說明犯罪行為人對其罪應承擔否定性評價的程度。一定的罪須承擔刑罰的量值主要由罪與刑責這兩個要素決定,必要時也受刑事政策的影響。無論如何,刑責對量刑起重要的作用。如果沒有刑責這個要素,刑罰裁量直接面對的就是罪,罪與刑基本上形成一一對應關系,刑罰裁量時的定罪與量刑兩個環節就被縮減為只有定罪一個環節,操作雖然簡單,卻抹煞了法官根據犯罪行為人人身危險性不同而進行個別化裁量的可能性。
二、罪責與刑責同異辯
既然將罪責與刑責都稱為責,兩者應有共同之處。筆者認為,它們的共同之處表現在以下方面:第一,兩個概念都帶有刑罰正當性考量。歷史上,罪責概念是為排除客觀歸罪而產生的。現實中,罪責概念的存在最大限度地縮小了客觀歸罪的余地,為刑罰的正當性奠定了基礎。而刑責也能彰顯刑罰的正當性,如果說罪責的存在使客觀歸罪銷聲匿跡,那么刑責就催生了刑罰個別化。刑罰個別化充分考慮行為人犯罪前后的表現,體現出刑罰的正當性;第二,都能在一定程度上說明罪犯的再犯可能性及其程度。罪責的主要內容是故意與過失,一般而言,故意犯罪者的再犯可能性大于過失犯罪者,直接故意犯罪者的再犯可能性大于間接故意犯罪者,犯罪人罪過的大小客觀地與其再犯的可能性存在一定的聯系。而刑責作為犯罪人人身危險性的征表,更是直接與犯罪者的再犯可能性相聯系;第三,兩者都聯系著刑罰的輕重。在罪責中,當犯罪的客觀方面相同時,故意犯罪所受的刑罰大于過失犯罪所受的刑罰,極端情形下無罪過則無刑罰。而刑責最直觀的存在形式是加減刑罰的量刑情節,自首從輕處罰、累犯從重處罰,甚至犯罪人平時的一貫表現也是酌情從輕從重處罰的情節;第四,兩者都體現人文關懷精神。責,限制刑罰,罪責和刑責構成對刑罰的雙重限制。因為罪責的存在,所以罪量的大小一般小于至多等于作為罪的要素之一的違法行為的量的大小,同樣地,因為刑責的存在,一定的罪實際受刑罰的輕重往往輕于或至多等于它應受刑罰的輕重量度。
兩者雖有相通之處,但并不表明可以合一。它們各自包含的內容,可以清晰地標明它們之間的邊界。罪責的內容包括罪過即犯罪的故意與過失、違法性認識或認識的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等,刑責的內容包含犯罪前后的表現。非常明確,罪責與刑責的分界線是罪的過程本身,在罪的過程中產生的責是罪責,在罪前罪后產生的責是刑責。因為界線分明,兩者的內容不會發生交叉。
三、區分罪責與刑責的理論意義
罪責與刑責,一方面因兩者都是責,不可避免地有相通的地方,另一方面因它們分別依附于定罪與刑罰兩個不同的階段,故相互間界線明顯。不能因兩者的相通性而否定它們獨立存在的必要,它們獨立存在的必要性在于各自的作用與功能不同,一個作用于定罪,一個作用于量刑,人們不會將罪過作為量刑時的考慮因素,就象不會將累犯與自首放在定罪中考慮一樣,兩種責應各得其所。正好,界限的分明為它們的獨立存在提供了可能。刑事古典學派所指稱的責是罪責,而刑事社會學派指稱的責是刑責,兩派都沒有能將罪責與刑責進行區分,出現理論上相互攻擊的混戰和混亂局面。在我國,1997年刑法中提出了罪責刑相適應,刑法理論上將罪責刑相適應作為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顯而易見,我國刑法法條與刑法理論所提及的責是罪外之責即刑責。在我國不斷借鑒和吸收大陸法系刑法理論的背景下,因為對責這一概念認識與應用的局限性,產生了供體與受體間的錯位:大陸法系所謂的責一般指罪責,我國指的卻是刑責。不僅如此,我國刑法理論上對責、責任這些概念的使用越來越廣,但它究竟指的哪一種責,有時末免非常含糊。基于上述分析,筆者認為,應在責這一上位概念下,明確地區分出罪責與刑責。
參考文獻:
[1]郭自力,孫立紅.論罪責的立場.云南大學學報(法學版).2005(5).
論文關鍵詞 錯誤 概念 分類
一、錯誤的概念及剖析
美國學者喬治·P·弗萊徹把錯誤問題看作各國刑法事實上都會面臨的處于刑法理論上最困難的12個問題之列,明確其定義尤為重要。英美國家把“不知或錯誤”簡稱錯誤,是指行為人對事實或法律沒有認知(不知)或者主觀認識同事實本身或法律本身不一致。前蘇聯刑法學家別利亞耶夫等認為:“錯誤是犯罪主體對它所實施行為的法律評價或事實情況錯誤的認識?!惫P者認為相較以下幾種定義較為可取,但也非無缺。
有學者從形式上或實質上把錯誤僅僅理解客觀事實上之錯誤。如:日本學者中山研一認為:“所謂錯誤是指客觀的事實與行為人的主觀認識不一致?!蔽覈_灣地區劉清波認為:“錯誤者,主觀認識與客觀之事實不相符合之狀態也。即行為人對于犯罪之認識與所預見者不一也。”筆者認為,法律錯誤是錯誤中的另一半,即便是在“事實的不知得以抗辯,法律的不知不得抗辯”這一古老的羅馬法原則下,隨著社會的發展也逐步和緩與動搖。所以,無論是在概念表達上還是實質上,都應給予其必要地位。這里的“事實”范圍如何也未明確。有學者把錯誤的對象表述為社會危害性和犯罪構成事實?;餁J科認為:“錯誤是行為人對其所實施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那些組成某種犯罪構成之重要因素的情況所產生的不正確觀念?!比铨R林教授在《論刑法中的認識錯誤》一文中指出,刑法中的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實施的犯罪構成事實或者對自己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質,主觀認識與客觀實際不一致。對于社會危害性是否與違法性相同,這在理論上還有爭議,有的認為社會危害性就是違法性,違法性認識錯誤即法律認識錯誤。筆者認為社會危害性與違法性的關系是內容和形式的關系?;诖?社會危害性應為違法性所取代,筆者將在對錯誤的分類中進行詳述。有學者對刑法中錯誤的定義過于籠統,定義項不夠清晰明了,有犯“定義含混”的邏輯錯誤。如:有論者認為刑法中的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實施直接故意犯罪時,對與其行為相關的犯罪情況的不完全(或曰不準確)反映?!边@里的“相關的犯罪情況”究竟是指“事實”的情況還是“法律”的情況,抑或是兼具兩者的情況,指代不明。舊中國《法律大辭書》中定義“‘錯誤'是觀念(刑法)與現象差異之謂也”(“現象”是指事實還是法律抑或是指二者之和并未明確)。
從以上各學者對錯誤所下的定義中,可以發現不少觀點把錯誤限制在認識上,這樣有犯“定義過窄”的邏輯錯誤之嫌。筆者認為,刑法中的錯誤不僅僅是一種主觀的心理態度,還包括行為錯誤,如打擊錯誤(又叫方法錯誤,在西方刑法理論界受到較大重視,對其理論研究較為深入。但我國一般將其排除)。刑法中的錯誤包含兩個因素:一是作為主體的具有辨認和控制能力的人,二是是能為主體所認識的客觀方面。從哲學實踐觀和認識論的關系來看,主體之認識是在實踐的基礎上對客體的能動反映,客體是實踐和認識活動所指向的對象,是主體以外的客觀事物方面。整個人類社會都處于主客體之間是認識與被認識、改造與被改造的關系,刑法中的錯誤認識論也不例外。就客觀面來講,刑法錯誤論中能被主體所認識的客觀面包括一切具有刑法規范意義的事物,總體上可以分為事實方面和法律方面。事實錯誤應當限制為具有刑法重要意義的事實,是指那些被刑法規定為某罪必須具備的構成要件要素和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法律方面應當限制至具有刑法評價意義的法律規范。這樣不僅符合罪刑法定主義,而且符合刑法的平等性和謙抑性原則。避免傳統的事實錯誤與法律錯誤過于泛化而不易把握,節約司法成本。因此,為準確揭示刑法中錯誤的本質屬性和特有屬性,明確其內涵和外延,筆者認為刑法中的錯誤是指,行為主體對其所實施行為的具有刑法重要意義的事實情況或刑法規范評價有不知或誤解以及行為上的差誤。
二、國外關于錯誤的劃分及剖析
古羅馬法處理錯誤問題繼承了法學家帕烏魯斯提出的“不知法律不赦”的原則。該原則始于私法領域,后引申到刑法學中來。根據這一原則,以錯誤的對象為標準通常把錯誤分為事實錯誤和法律錯誤兩類,事實錯誤是指行為人主觀上認識的事實與客觀上發生的事實不一致。廣義的事實錯誤還包括在構成要件以外的正當化前提事實的錯誤,既可能是純粹的事實,也可能是關于法律的事實(如關于物品的“性”)。法律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法律性質有不正確的認識,廣義的法律錯誤還包括非刑法法規,日本改正刑法草案說明書第21條第1項中的“法律的錯誤”即屬之。狹義的理解該種劃分,則與德國刑法學家威爾澤爾所作劃分意義相同。此種分類簡單明了,概括性強。同時,這種概括也缺少限制,也容易造成誤解。因為如果從廣義的角度來理解,有犯“定義過寬”的邏輯錯誤,這是其所產生的十分重要之問題。二戰后,德國刑法學家威爾澤爾以犯罪的成立要件為標準,把刑法中錯誤分為構成要件的錯誤和禁止的錯誤。構成要件的錯誤是有關構成要件要素上的錯誤,是行為時事實的認識錯誤。禁止的錯誤是有關行為違法性的錯誤,所以又稱為“違法性的錯誤”,是對規范認識的錯誤。這種分類為目的行為論者所提倡,在德國形成廣泛影響并為現行的刑法典所采納。但也有不足之處,如“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將置于何處?這就有犯“劃分不全”的邏輯錯誤之嫌。在對一個概念進行劃分應當遵循的一個規則就是劃分子項外延之和必須等于母項的外延,如果劃分后各子項的外延之和小于母項的外延,就會出現“劃分不全”的邏輯錯誤?!叭菰S構成要件錯誤”是指阻卻違法事由的事實錯誤。正當化事由前提事實的錯誤是對違法阻卻事由是否成立的前提“事實”的錯誤認識,不是構成要件要素的錯誤。該錯誤通常也不屬于法律錯誤,但在某些情況下會成為法律的錯誤。前蘇聯的刑法理論界大多數刑法學者都贊同傳統的兩分法,但基里欽科根據錯誤的概念,把刑法中的錯誤分為三種:對于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錯誤、對于組成犯罪構成因素的情況的錯誤、法律的錯誤或法律上的錯誤。筆者認為,社會危害性究其本質而言屬于法律錯誤,尤其是在我國。首先,從我國《刑法》第13條對犯罪定義的規定可以看出犯罪是違反我國刑法所實施的嚴重危害社會并且應受刑事處罰的行為,違反刑法所實施的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是一個整體,也就是說違反刑法的行為必定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可以說兩者是內容與形式的關系:第一,內容和形式相互區別,但這種區別終究是同一事物中的兩個方面。社會危害性和違法性就是一個事物的兩個方面;第二,內容和形式相互聯系、相互依存。任何事物都有內容和形式兩個側面,都是二者的統一體。形式必須以一定的內容為基礎,而內容必須有其外在形式,作為內容的社會危害性就必須以違法性作為形式;第三,內容和形式相互作用,內容決定形式,形式必須適合內容。形式反作用于內容,形式使內容成為某一特定事物的內容。犯罪是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的統一體。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是其實質內容和本質屬性,是違法性和應受懲罰性的前提和決定條件,違反刑法是其法律形式,如果把兩者對立起來,違反刑法的行為是空洞的,同時,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也就失去了判斷的標準。其次,基里欽科在《蘇維埃刑法中錯誤的意義》一書中對誤想犯罪究竟是社會危害性錯誤還是法律上的錯誤也不明確。
論文關鍵詞 刑法 抽象 事實認識錯誤
刑法中成立犯罪故意要求主客觀相一致,但現實中會出現很多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客觀情況并不相符的情況,主要表現為事實認識錯誤,而且該類案件一般為疑難復雜的案件,司法實踐中其處理結果也容易招到很多爭議。所以事實認識錯誤,特別是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是刑法學應當重點解決的問題。
一、 刑法上的認識錯誤
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的刑法性質和有關的事實情況不正確的認識?!?在傳統的刑法理論中一般將其分為兩個部分:法律認識錯誤和事實認識錯誤。事實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事實情況的不正確理解 。司法實踐中有很多犯罪嫌疑人試圖以事實認識錯誤為理由,來否認自己的犯罪故意,從而達到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目的。這就需要我們運用準確的理論來判斷,事實認識錯誤這種情形是否還能認定為犯罪故意以及是否影響犯罪構成。
我國刑法成立犯罪要以行為人具有故意或過失為條件,而且處罰故意與過失的原則和力度都不一樣。對于故意,刑法一般都規定為需要進行相關的處罰,過失行為則正常情況下不予處罰,處罰的則要法律特別規定,并且過失犯罪處罰力度一般明顯輕與同種的故意犯罪。當沒有故意也無過失為主觀要件時就為意外事件,則不需受到處罰。對于法律認識錯誤本文就不做詳細解釋,重點進行闡釋論述事實認識錯誤的相關內容和處理原則,以及對于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的具體處理規則,這對解決現實疑難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二、有關事實認識錯誤的分類
事實認識錯誤分為同一犯罪構成內的錯誤和不同犯罪構成間的錯誤。 同一犯罪構成內的錯誤也被稱為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客觀發生的事實的認識產生了錯誤,但錯誤卻沒有超過同一個犯罪的構成要件。不同得犯罪構成間的認識錯誤又被稱作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意思是行為人自己所認識的事實與客觀發生的情況不一致且各自隸屬于不同的犯罪構成。
根據刑法理論,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一般又被分為兩大類:對象錯誤和方法錯誤。對象錯誤是指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時,誤把A對象當作是B對象,并且A對象和B對象犯罪構成不相同。方法錯誤是指由于行為人自己本身的行為偏差,導致自己意欲攻擊的對象A和實際攻擊的對象B不一致,而且A對象和B對象的不一致同樣不屬于一個犯罪構成的范圍。在理論知識上,本來就難以區分的兩種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具體到案件當中就更加難以區分。那么,這兩個種類不同的抽象認識錯誤,是否應該適用不同的處罰原則呢?
三、事實認識錯誤的處理原則
我國刑法傳統理論采用的是前蘇聯理論主張的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筆者認為雖然把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作為解決相關問題的基本原則是應該得到支持的,但是舊理論過于僵化很難處理好現實很多疑難的案件。接受一些外來的新理論,倡導法益原則和責任原則是有益處的。對于相關問題的處理原則以德國、日本等國家為代表的刑法學中則有具體符合說、抽象符合說、法定符合說三不同學說的對立與爭議。國內刑法理論也已認同并接受了其中很多的觀點和主張。
具體符合說認為,行為人主觀的認識與客觀發生的客觀情況具體一致時才成立故意犯罪,這里指的具體一致是指完完全全的一致和相同才可以,不僅要符合同一個犯罪的構成而且在細節上也要完全的一致。早前的具體符合說堅持細節的絕對一致但是現在的具體符合說做了一定的改變,對于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中的對象錯誤的處理結果與打擊錯誤的處理結果并不一樣。對于具體事實認識錯誤的對象錯誤的處理結果具體符合說現在的處理結果與法定符合說的處理結果相同,而對于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中的的打擊錯誤具體符合說則與法定符合說做出了不一樣的處理結果,到底有哪些不同之處下文會做出詳述。
抽象符合說認為,行為人的主觀認識與客觀發生的情況不一樣時,也不能阻卻故意。主觀上具有犯罪的認識,實際上又發生了犯罪的事實只需要抽象的符合即以一定的犯罪意思而發生就成立故意。抽象符合說是日本的牧野英一第一次提出的,到現在抽象符合內部又有不同的學說,其每家的學說也略有不同。抽象符合說不太符合責任主義原則和刑法罪行法定的原則受到了許多很多學者的抨擊??晒P者自己認為抽象符合說在解決抽象事實認識錯誤的有關問題上卻可以發揮獨特的作用更好的解決相關問題處理結果更容易得到民眾的認同。
法定符合說,是指行為人的認識與客觀發生的事實,只要在法定構成范圍內相符合,就可以成立故意,而不要求主觀認識和客觀發生的事實具體的符合。所以法定符合說的觀點是故意的內容不必與客觀情形完全的一致。有關殺人的犯罪,故意的成立只需行為人對抽象的“人”犯罪即可,行為人主觀具有殺人的認識,并且客觀確實事實了殺人的事實,不管最終造成死亡的人和行為人主觀想殺的人是否具體的相同,只要結果造成了“人”的死亡,侵犯了人的生命權這個法益,就應該成立犯罪的故意。法定符合說目前在我國刑法理論界成為了通說。
四、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的具體處理規則
如前文所述,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分為對象錯誤和打擊錯誤兩種,兩種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在刑事案件中也比較常見。不同的處理規則,往往得出不同的結論,在理論上看似差別不大的兩個結論,運用到實踐當中卻直接關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切身利益,甚至能夠左右他們的生命。所以,對于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處理規則的不同,非常值得我們深入討論與研究。對于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存在法定符合說和抽象符合說兩個不同的觀點的爭論。
法定符合說認為,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中不管是對象錯誤還是打擊錯誤由于行為人所認識的與實際發生的情況不一致,且分屬于不同的犯罪構成,所以一般情況下應阻卻故意的成立,但是如果主觀認識與客觀的事實屬于同一種罪質的情況下,在重合范圍內可成立故意。例如:張三意圖盜竊李四的背包并不知道背包中是什么東西,盜竊到手以后打開才發現包內都是,則對于張三主觀上想盜竊的東西是普通財物,客觀上盜竊的實質上是國家禁止的流通的,但是也有物品的價值可以評價為普通財物,則對于張三仍可定為盜竊普通財物罪的既遂。同理張三想盜竊卻盜竊了普通物品的情況,則可成立盜竊普通物品的既遂和盜竊的未遂,想象競合擇一重。也就是說雖然主客觀不一致,但是如果罪質相同,則成立輕罪的故意犯罪既遂。這一點的處理方法理論界幾乎沒有爭議,而且法定符合說和抽象符合說的處理基本相同。但是存在較大爭議的則是在不同罪質時,例如;在“徐某求婚不成掐人脖,誤認死亡施奸案” 中,法定符合說認為徐某主觀上想犯得的是侮辱尸體罪,客觀觸犯的是卻是罪,因為認識錯誤阻卻故意所以只能認為觸犯侮辱尸體罪未遂和過失罪擇一重,但是我國刑法并沒有規定過失罪無法處罰,最終只能認定為侮辱尸體罪未遂。這種處理結果也是法定符合說所堅持的觀點,但是其處理結果行為只評價為侮辱尸體且是未遂似乎過于輕縱犯罪,很難為一般民眾的價值評價標準所接受。抽象符合說則認為不管是否為同一犯罪構成,只要抽象的一致即可成立故意,所以對于徐某認為觸犯侮辱尸體罪既遂。
[關鍵詞]刑法學 挑戰 教學方法
[作者簡介]劉紅(1975— ),女,河北定州人,中央司法警官學院法學院,講師,碩士,研究方向為中國刑法。(河北 保定 071000)
[中圖分類號]G7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3985(2012)29—0158—02
一、刑法學課程的特點
1.研究對象的復雜性。刑法學所研究的對象具有一定的復雜性,包括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在刑法學課程中,圍繞犯罪展開的是抽象的犯罪概念、特征、構成要件以及形態等問題,構成犯罪論;圍繞刑事責任展開的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刑罰的概念、本質、功能、目的、種類、體系以及刑罰的裁量與執行等問題,是為刑事責任論;對于其不能包含的關于刑法的其他一般性問題,如刑法的概念、基本原則、適用范圍等則構成刑法論。刑法論、犯罪論、刑事責任論是刑法學總論知識體系的三大組成部分。與刑法總論相對應的是刑法分論,主要是規定各種具體犯罪的概念、構成特征、罪與非罪的界限、此罪與彼罪的界限等認定。由此可知,刑法學這門課程不是簡單地解釋刑法典,而是融刑法、刑法哲學、刑法解釋學以及刑法適用的規律、經驗、審判實務于一體的法學學科。
2.涉及內容的廣泛性。刑法學所包含的內容非常廣泛。作為部門法學和其他部門法相比較,可以發現,一般的部門法只是調整和保護某一方面的社會關系。例如,民法僅調整和保護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婚姻法僅調整和保護婚姻家庭關系。而刑法所涉及的社會關系包括人身、婚姻家庭、財產、經濟、社會秩序、公共安全、國家安全等許多方面。具體的內容涵蓋國家政權安全、領土安全、公共交通安全、食品藥品安全、生產作業安全、金融、稅收、海關、工商、生產經營、廣告、生命、健康、財產、婚姻家庭、社會秩序、職業操守等多個方面。因此可以說,一般部門法要保護、涉及的內容,刑法都會涉及,都要進行保護。所以,刑法又被稱為“二次保護法”。
3.與實踐的密切聯系性。刑法學是一門具有很強的理論性和應用性的學科。刑法學所包含的犯罪與刑事責任的基本原理不僅具有深刻的哲理性,而且有著豐富的實踐性。刑法學作為一門應用性、理論性極強的法學學科,要求教師在課程講授的過程中,一定要密切聯系實際,注重實踐教學環節,注意學生實際問題的分析能力的培養和鍛煉。刑法學來源于刑事法學理論、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實踐,反過來又為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服務。刑法學的教學就是要通過刑法理論的學習和研究,指導國家刑事立法、促進國家的刑事司法、完善刑法的基本理論。
4.研究方法的多樣性。刑法學學習和研究需要融匯多種方法,主要包括:(1)注釋研究法。刑法學以解釋刑法典為中心,因此需要對刑法條文進行分析、解釋,以使刑法的意義得以明確。對于刑法學的研究從很大程度上說就是對現行刑法進行解釋和分析。(2)社會學研究方法。刑法的研究對象,即犯罪,本身就是一種社會現象。因此在各種社會現象中研究刑法,把刑法理論與社會發展相協調,對刑法與社會現象的關系、刑法的社會作用與效果進行考察,充分發揮刑法維護社會關系的作用,才能促進社會的發展。(3)比較研究法。對不同國家的刑法以及不同時期本國的刑法進行比較研究,剖析優劣、評述利弊。對不同國家的刑法進行比較研究,可以發現可供我國借鑒的法律成果?,F代社會是開放的社會,法律文化上的融會貫通已是平常,借鑒他國先進的法律制度,也是法制發展的一大表現。對于本國不同時期的刑法進行比較研究,有助于弄清不同時期的刑法有所不同的原因,有助于現行刑法的正確行使。(4)歷史研究法。歷史研究方法有助于我們弄清刑法的來龍去脈,了解刑法的發展方向。(5)理論聯系實際的方法。刑法學具有很強的實踐性,因此,必須要將刑法原理付諸于實際。運用案例研究法,是理論聯系實際的良好途徑。在運用案例研究法時,不僅要以典型案例闡述刑法的基本原理,還要以疑難案例反思現有的刑法理論,以新型案例慎思刑事立法的趨勢,從既定判決中抽象出一般規則。
二、刑法學課程教學面臨的挑戰
1.教授刑法學的教師應當與時俱進。除了向學生介紹刑法學的基礎知識以外,還要熟悉相關學科的內容。例如,關于知識產權的犯罪,需要對知識產權的相關內容有所了解;涉及公司、企業的犯罪,就需要了解有關公司、企業的相關法律和一些實務。面對突飛猛進的現代社會,進行刑法學的教學,就需要教師的知識面更加寬廣,要將時事問題以及前沿學科理論融入刑法學的教學中去。
2.在刑法學的教學過程中要注意培養學生的現代刑法理念。隨著法學理論的不斷夯實,部門法中也越來越重視基礎理論的滲透。因此,在教學中補充和介紹有關刑法的功能、刑罰權的人權保護、刑法倫理等內容,有助于豐富學生的理論內容。
3.就業的現狀要求刑法學的教學與未來職業的需要相結合。因此,刑法學的教學就不僅僅是為了完成學習任務,還要與法學專業的學生在將來要參加的統一司法考試結合起來。這樣有助于學生在學習期間就形成對未來工作至關重要的學習能力、理解能力和實踐能力,提高應運能力。因此探尋刑法學教學與司法考試的契合點,是目前刑法教學面臨的又一挑戰。
除去以上的新型挑戰以外,傳統教學中存在的問題,仍然不能忽視。這方面的不足主要表現為:一是在課堂教學中,師生互動交流不夠,思辨式的教學模式很難形成;二是從事刑法學講授的專業教師都比較重視刑法學本身的研究,對刑法學教學研究比較薄弱,教學研究成果較少。所面臨的這些問題和挑戰,需要我們通過探尋一定的教學方法來彌補和改進。
三、刑法學教學方法的改進
1.課堂教學。在教學內容上,始終堅持以刑法學的教學大綱為基礎,突出基本概念、基本知識、基本理論的傳授。根據近年來出臺的多部刑事立法解釋、刑法修正案,及時修改和補充教學大綱中的相關內容,使教學內容與我國刑事法律發展現狀相結合。在此基礎上,還要注意將刑法學領域的新論題、新觀點、新理論適當地引入課堂教學,使學生能夠了解刑法學發展的新動態。針對法學的特殊性,刑法學課堂在傳授基本知識的基礎上,還注重培養學生的刑事法律觀念的形成。通過一學期的研究學習,使學生能夠熟悉國家的刑事立法,了解、把握刑法條文的精神實質,把握條文與條文之間的內在聯系,在消化刑法學理論的同時能夠解決實際問題。通過啟發誘導學生,使其產生學習的興趣,主動地發現問題,教師或解答學生的疑問,或適時組織學生開展討論,使學生在教師的指導、引導下不斷發現問題和加深對問題的認識和理解,并使他們對問題的探究活動能夠延伸到課后。在傳統的課堂演繹式教學基礎上,大量采用現代化的多媒體教學方式,并同時建立刑法學網絡教學平臺。上傳網絡的內容應主要包括:課程介紹、刑法學電子版教學講義、教學大綱、各章思考題、綜合練習題、討論案例、例題分析、刑法學多媒體課件、主要參考書目、刑法學講授錄像等。
2.案例討論。討論案例是刑法學教學不可或缺的環節,能夠培養學生運用法律知識分析問題的能力。一些西方的法學教育主要以案例討論的方式進行。成功的案例討論,一是要選擇合適的典型案例。太容易,討論不出深度;太復雜,對初學者來說無從著手,宜循序漸進。二是組織要小型化。目前,大學教室的設計不利于舉行全班的課堂討論,每個行政班的人數較多,全班討論也不利于活躍討論氣氛,易導致混亂的場面,而且給每人提供的發言機會也少。所以案例討論課,宜采取課堂外討論與課堂內交流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即以小組、宿舍為單位的討論為主,課堂則交流、匯報或教師進行小結,或穿插一些典型發言。三是形式應以對抗式為主。將不同觀點的同學按司法審判的不同角色分成若干小組先行討論,然后進行對抗式辯論,在辯論中鍛煉各自的應變能力。
3.理論研討。盡管刑法學是一門較為成熟的學科,但仍有許多理論與實踐問題需要研究。對于初學刑法的大多數學生來講,要他們馬上作很深的理論研究是不現實的,可進行方法論指導,為今后進行研究打下基礎。配合刑法學教學進度,就一些刑法學難點讓他們寫一些學術觀點和小論文,促使學生廣泛閱讀參考書目、文章,加深對所學知識的理解,鍛煉其發現、研究問題的能力。通過安排學生進行閱讀和文獻綜述,鍛煉學生搜集資料、整理資料、消化資料的能力。通過組織寫作競賽和考試引導,使學生的表達能力和邏輯能力得到提高。還要鼓勵學生積極參加相關的論文競賽,以此來帶動學生對理論學習的興趣。另外,還可以適時開展一些專題講座。專題講座可以幫助學生拓寬視野,加深對某些疑難或熱點問題的理解。講座的內容最好選擇一些不宜在課堂展開或教學大綱中未列入而實踐中又十分重要的問題。
4.實踐教學。實踐教學環節也是至關重要的,通過實踐教學可以讓學生形象地掌握書本中的理論知識,加深印象,形成思考??梢越M織的實踐教學方式主要有:(1)旁聽公開審判。到司法實踐部門旁聽公開審判的刑事案件,不但能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而且也是一次直觀的教學,是學生了解社會、接觸社會的重要渠道。旁聽的案件應注意選擇,一般應為較為復雜疑難的案件。由于旁聽公開審判往往要耗時半天至一天,低年級學生課程緊,若旁聽導致調課頻繁,可能會沖擊其他課程的正常進行,因此,這種旁聽不宜過頻,每學期一至二次為宜。(2)組織舉行模擬法庭。模擬法庭是現代法學教育中推行的教學設計,它有利于學生逐步熟練地掌握審判程序和實體法中的有關疑難問題,也有利于培養學生獨立活動和創造、組織能力。對于任課教師來講,模擬法庭的組織和運行既不能撒手不管,也不能事事包辦,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指導:第一,幫助選擇案件??蛇x擇案情較為復雜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這可以使直接參加的人數多一些,刑事、民事兼顧,收到一舉多得的效果。第二,根據活動需要,將全班學生按不同角色分成若干小組,如辯護人組、人組、公訴人組、審判員組等,互相獨立,分頭準備材料,在此基礎上推選出庭人員。第三,指導學生進行排練,特別是對初次搞模擬法庭的班級,開庭前進行數次的排練,任課教師應自始至終地在排練現場,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第四,開庭審判后,任課教師應將開庭審判的得失進行講評和總結。(3)參觀和觀摩。適當組織一些參觀、觀摩活動,將其作為輔的教學手段,也能增加學生對刑法的認識。例如,組織參觀一些打擊刑事犯罪的展覽,組織參觀監獄、勞改隊、少管所,以加深對我國刑罰制度的理解。(4)到實習基地實習。當前許多政法院校都設置了教學基地制度,擁有大量教學基地,在教學的過程中也應當適時地發揮這些教學基地的作用。如和教學基地聯系,讓學生在假期就近到教學基地實習,將自己的理論應用于實踐當中,既能鞏固專業知識又能提前與社會實踐接軌。
[參考文獻]
[1]張明楷.刑法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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