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12-09 12:2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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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合同差異風險探討
前言
無論單價合同還是總價合同。都必須由合同,規范和設計圖紙共同定義工作的范圍。如果超出合同范圍,無論單價還是總價,都必須進行價格調整。
如果變更發生在合同規定的工作范圍以內??們r不會改變。單價合同的實際合同額則根據工程量的變化而產生增減。
這里的關鍵是定義變更的性質。確定變更屬于合同范圍以內的變化還是合同以外的變化。
單價合同和總價合同,雙方的責任和風險劃分是不同的。一般理解,總價合同降低了業主的風險。合同的主要條款也應該圍繞計價方式的不同來編制。尤其是對于價格調整的部分。單價合同適用于招投標時設計文件還未編制完成的項目,以保證公正公平的競爭。計算價格時采用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和報價中的單價相乘,合同總價只有在項目完成后才能確定。
1單價合同
單價合同適用于招投標時設計文件還未編制完成的項目,以保證公正公平的競爭。計算價格時采用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和報價中的單價相乘,合同總價只有在項目完成后才能確定。通常有以下三種形式:
虛擬分項法
由有關專業人員根據項目的性質及特點擬定該項目的主要分項項目構成清單,投標者根據擬定的分項項目清單逐一報價,中標后承包商的報價即為合同單價。計算價格時(包括中期付款及竣工決算),采用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和報價的單價(若無此單價則采用市場價)相乘:
支付價款=實際完成的分期工程量*相應的
合同總價只有在項目完成后才能確定。為控制好造價,虛擬分項的項目愈詳盡愈好。
調整標準單價法
由有關專業人員擬定項目的分項組成,并賦予每個分項標準單價,投標者根據自身情況報價,只需注上標準單價的百分比增減額即可(通常一個分項一個百分比)。中標后的單價清單即為合同價:
業主的實際支付款=實際完成的分項工程量*相應的單價
為控制好造價,虛擬分項愈詳盡愈好,標準單價應接近于市場合理價格。
近似工程量法
分項項目構成由有關人員擬定(類似虛擬分項法),但每一分項由工料測量師賦予近似工程量,投標者接近似工程量投標。工程量清單中的數量為暫定數量,不作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但可作為中期會款的參考),在竣工決算時,所有合同文件中的數量均需重新量度。而承包商所報單價是合同的組成,為中期付款及竣工決算的依據:
業主的實際支付款=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相應的單價
該合同方式適用于部分設計工作已完成,估計的工程量有一定的可靠性。其最大的優點就在于設計和施工可搭接,而其缺點在于投標者考慮到工程量的不確定性,可能在某些分項上抬高單價報價,即通常所說的不平衡報價的一種。
需說明的是,在實際中并不一定僅僅采用某一種合同方式或工程量清單形式,而是根據實際情況采用一種或兩種及以上相結合的方式。譬如,根據設計的詳盡程度,在大部分項目上采用根據工程量清單編制的總價合同,工程量為確定數量。但由于招標時某些項目的工程量還不能完全確定,或由于其他原因,則這此項目可采用暫定數量,即工程量清單采用確定數量和暫定數量相結合的方式。
2合同價格風險分析
采用不同的合同形式,不同形式的工程量清單,承包商和業主所承擔的責任不一樣,他獲得的利益也不一樣,同時他們承擔的風險也不一樣。通過根據圖紙及技術規范確定的總合同,承包商所承擔的風險最大,考慮到不確定因素,其在報價過程中可能會抬高某些項的報價。而造價+百分比酬鎦金合同,承包商承擔的風險最小,業主相應承擔大部分風險。對于其他合同形式,業主和承包商承擔的風險如圖所示:
根據圖紙及技術規范確定的合同總價
根據工程量清單確定的合同總價
單位合同
造價+固定酬金
造價+百分比酬金
業主風險
不同合同形式下業主和承包商的風險
單價合同大多用于工期長、技術復雜、實施過程中發生各種不可預見因素較多的大型土建工程,以及業主為了縮短工程建設周期,初步設計完成后就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單價合同的工程量清單內所開列的工程量為估計工程量,而非準確工程量。
總價合同又分固定總價合同和變動總價合同兩種。
固定總價合同適用于以下情況:
1.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計在施工過程中環境因素變化小,工程條件穩定并合理;
2.工程設計詳細,圖紙完整、清楚,工程任務和范圍明確;
3.工程結構和技術簡單,風險??;
4.投標期相對寬裕,承包商可以有充足的時間詳細考察現場、復核工程量,分析招標文件,擬定施工計劃。
變動總價合同又稱為可調總價合同,合同價格是以圖紙及規定、規范為基礎,按照時價進行計算,得到包括全部工程任務和內容的暫定合同價格。它是一種相對固定的價格,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由于通貨膨脹等原因而使所使用的工、料成本增加時,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對合同總價進行相應的調整。當然,一般由于設計變更、工程量變化和其他工程條件變化所引起的費用變化也可以進行調整。因此,通貨膨脹等不可預見因素的風險由業主承擔,對承包商而言,其風險相對較小,但對業主而言,不利于其進行投資控制,突破投資的風險
結算時總價包干,但除原圖紙清單范圍外的工程結算視為工程變更,重新確定單價和工程量并作為結算時的依據。
一、固定總價合同的的性質、特點及風險
固定總價合同,俗稱“閉口合同”、“包死合同”。所謂“固定”,是指這種價款一經約定,除業主增減工程量和設計變更外,一律不調整。所謂“總價”,是指完成合同約定范圍內工程量以及為完成該工程量而實施的全部工作的總價款。
固定總價合同在目前的建筑市場上頗受青睞,特別是外資企業業主更是普遍采用這類合同。這是因為這類合同與固定單價合同、按實結算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相比具有明顯的優勢,更能保護業主的利益。
固定總價合同有如下特點:
1、工程造價易于結算。
由于總價固定,因此只要業主(發包方)不改變合同施工內容,合同約定的價款就是承發包雙方最終的結算價款。對于業主來說,這樣的價款確定形式可以節省大量的計量、核價工作,從而能集中精力抓好工程進度和施工質量。
2、量與價的風險主要由承包商承擔。
對承包商而言,固定總價合同一經簽訂,承包商首先要承擔的是價格風險。這里投標時的詢價失誤、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價格上漲風險均由自己承擔,業主不會給予補償。
其次,承包商還要承擔工程量風險。在固定總價合同中,業主往往只提供施工圖紙和說明,承包商在報價時要自己計算工程量,再根據申報的綜合單價,得出合同總價。即便業主提供工程量清單,也僅僅是承包商投標報價的參考,業主往往聲明不對工程量的計算錯誤負責。這樣,承包商還要承擔工程量漏算、錯算的風險。
招標實踐中,業主給予的投標時間往往比較短,承包商來不及根據施工圖精確計算工程量,只能憑經驗結合圖紙作估算,漏算、錯算幾乎難以避免,只不過漏算、錯算的數額有大有小罷了。
對于業主而言,通過招標、議標選擇的承包商,其中標價的利潤空間已經大大壓縮,業主高價獲取工程的的風險幾乎不存在。但是,材料市場不會永遠只漲不跌,因此簽訂固定總價合同對業主同樣具有一定的風險,只是基于業主在工程合同中的優勢地位,往往可以逼迫承包商減少合同價款,因此,固定總價合同中業主的價格風險相比承包商要小得多。
3、承包商索賠機會少。
固定總價合同,業主往往在合同中明確只有業主變更設計和增減工程量可以調整合同價款,這樣一來承包商索賠的機會大大減少,而業主對工程造價的控制就能做到基本不突破預算。因此固定總價合同也是業主對付承包商“低中標、勤簽證、高索賠”的妙招。
二、固定總價合同的局限性
盡管對業主而言,固定總價合同有那么多的優勢,但固定總價合同并不適用所有類型的工程項目。根據固定總價的上述特點,固定總價合同僅適合以下類型工程:
1、合同履行周期短的小型工程。由于固定總價是價款不變的合同,因此承發包雙方都要承擔材料價格起伏的風險。雖然承包商承受的材料漲價的風險更大,但有漲總會有落。如果雙方簽訂合同時正是材料大幅度漲價的時候,而在合同履行期間材料又大幅回落,那么吃虧的將是作為發包人的業主。固定總價合同只適用履行周期一般不超過半年、材料市場價格相對穩定的小型工程。
2、適合工程結構相對簡單的工程。因固定總價是量、價均不調整的合同,對于結構相對簡單的工程,工程量誤差率較小,報價的準確性更高。而結構復雜的工程,承包商漏算、錯算工程量的概率較大,雖然業主可以施工圖紙已經明確、雙方已經通過詢標、答疑解決了設計細節問題,工程量疏漏的損失應由承包商自己承擔為由拒絕承包商的調價要求,但如果承包商確實因此而遭受重大經濟損失、或者因業主給予的投標時間過短無法準確計算工程量,造成工程量差異太大,損失嚴重,承包商依然會要求業主分擔,甚至通過停工、訴訟或仲裁途徑解決這些問題。
三、固定總價合同常見的爭議類型
1、價格爭議:在價格爭議中,又可以分為:
(1)材料漲價引起的價格爭議。這對低價中標而又簽訂固定總價合同的承包商而言無疑是雪上加霜。承包商認為材料漲價幅度已經超過正常的商業風險范圍,屬于當事人簽約時無法預見的客觀情勢變化,要求業主對此進行補償,追加合同價款。而業主則以雙方所簽合同為固定總價合同,材料漲價屬于承包商應當承擔的商業風險范圍、追加價款沒有合同依據為由,拒絕追加合同價款,雙方因此產生爭議。
(2)變更引起的價格爭議。設計變更和業主增減工程量是固定總價合同約定的可以調整合同價款的主要原因。因此如果雙方對設計變更、調增調減工程量引起的價款變動沒有明確、具體的約定,一方主張變更工程的單價應按市場價或造價部門市場信息價計價,一方堅持按照承包商投標時的單價進行計價,雙方即會產生爭議。
2、工程量爭議:
這類爭議主要發生在施工企業報價漏項、工程量錯算較多的情況下。因我國對工程量計算有統一規則,施工企業又有專門的預算人員,因此施工企業對工程量失誤導致的價款損失普遍認為是自己的失誤造成,即便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現工程量漏算、錯算,也很少要求業主追加合同價款,除非工程量誤差巨大、損失慘重,且發包人在招標過程中有過錯。故此類糾紛相對較少。
3、施工承包范圍爭議:
“固定總價合同”固定的是合同承包范圍內的工程內容,合同承包范圍外的工程則可以追加合同價款。正因為此,對合同承包范圍的明確界定就顯得十分重要。
四、固定總價合同風險防范的建議
1、關于價格爭議。建議在合同中明確固定總價包干的風險范圍,同時約定風險范圍以外的價格漲幅的處理方法。
建設部與國家工商總局推薦使用的99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23條“合同價款及調整”中推薦了三種關于合同價款的確定方式。其中第一種“固定價格”合同中即有關于風險范圍的約定與調整規定。如雙方約定采用固定價格合同,則應“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因此如果業主招標時明確合同為固定價格合同,但未明確風險包干范圍,則中標后雙方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該固定價款包含的價格風險范圍(行業慣例為10%)以及超出此范圍的處理方法。
材料漲跌不依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簽約雙方均無法預知合同履行過程中材料是漲還是跌,因此約定風險包干范圍能保障承發包雙方的利益,是公平原則的體現。
2、關于工程量爭議。業主基本不承擔工程量風險,但業主方應當注意,如果采用固定價格合同,招標時應使用施工圖而不是草圖或方案圖,且應有比較詳細的圖說和施工要求,
3、關于工程承包范圍的爭議。業主在招標時應盡可能將招標范圍、投標人報價應包含的工作內容、費用項目在招標文件中一一明確,避免產生歧義。其次,采用工程量清單招標時,應明確施工圖紙與工程量清單內容不一致時的處理辦法。
固定總價合同的應用前提
關鍵詞:固定總價合同;固定單價合同;風險控制
中圖分類號:X820.4文獻標識碼:A
一、工程量清單模式下的固定總價合同的風險控制
(一)固定總價合同及風險
固定總價合同具有工程造價易于結算、量與價的風險主要由承包商承擔、承包商索賠機會少等特點。固定總價合同在其適用的范圍內,合同雙方風險最小,最有利于合同目標的順利實現。但是目前,固定總價合同的適用范圍有不斷擴大的趨勢,特別是對于工程范圍尚未完全明確的條件下采用這種合同類型,合同雙方的風險就更大,因此必須對此類合同的風險進行分析。在固定總價合同中,業主的風險很小,主要承擔不可抗力的風險和合同規定的其他風險。承包商除了承擔合同明確規定的風險外,還包括價格風險和工程量風險。
(二)固定總價合同的風險控制
1、對合同范圍的約定
由于固定總價合同的價格所對應的就是合同的工作范圍約定,因此如何清楚描述是最重要的事情。這個描述除了圖紙、技術要求、材料設備的詳細規格等與工程直接相關的要素外,還應包括工作界面的劃分、承發包雙方的職責范圍界定等間接相關的要素。從結算角度來看,凡是在合同約定范圍內的承包方不得再提出任何額外的價款要求;而在合同約定范圍的項目,承包方可以要求發包方作為變更另行支付費用。
2、關于價格爭議
(1)建議在合同中明確固定總價包干的風險范圍,同時約定風險范圍以外的價格漲幅的處理方法。如果業主招標時明確合同為固定總價合同,但未明確風險包干范圍,則中標后雙方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該固定價款包含的價格風險范圍(行業慣例為10%)以及超出此范圍的處理方法。(2)約定風險包干范圍。因材料漲跌不依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簽約雙方均無法預知合同履行過程中材料是漲還是跌。(3)對于因設計變更和增減工程量引起的價格爭議,由于承包商在投標報價時為了獲取工程會故意將某個子項的價格壓低或抬高,因此如果是低價工程量調增過大,則承包商將蒙受損失;而如果高價工程量調增過大,則發包商將蒙受損失。因此為了減少此類爭議,建議承發包雙方一方面要在合同中約定調增工程量時單價的確定方式,另一方面還應約定允許調增的工程量范圍(行業慣例為15%),以及約定超過此范圍的處理方法。(4)《標準施工招標文件》對變更引起的價款確定方式有軌定,對工程量的調整范圍承包發包雙方應在簽約時注意。
3、關于工程量爭議
對于承包商而言,首先在投標時,應吃透設計意圖,詳細踏勘現場,對圖紙和說明中不明確的地方應及時通過詢標要求招標人明示,并做好詢標答疑的詳細記錄,已備今后發生爭議時有足夠的證據。其次在編制經濟標時應采取“背對背”的方法,由兩名以上預算員同時計算或審核工程量,以便及時發現工程量漏算和錯算。
4、漏項問題在招標文件中的預防
當采取固定總價招標的時候,工程量清單漏項主要是指招標方在招標文件當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單沒有很好地反映工作內容與圖紙相脫節,造成的招投標過程中補遺工作量的增加。由此導致的問題還延伸到施工過程和工程竣工決算全過程。合同價款支付方式是合同中的核心條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99示范文本通用條款第23條“合同價款及調整”中在選用“固定價格合同”時就明確提示雙方在專用條款中要對固定總價下的風險范圍、風險費用的調整和計算等做出明確的約定,以避免日后引發糾紛。在乙方容易以清單無列項的理由向甲方進行索賠,從而使甲方承擔其提供清單漏項的風險的基礎上,甲方為了規避這種風險,達到在一次投標報價中完成其提供圖紙的工程建設,在招標文件中可以做如下說明:(1)投標人應將招標人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單應與招標文件、合同條款、技術規范及圖紙等文件結合起來查閱與理解,招標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中所列工程數量僅作為投標的共同基礎和最終結算與支付的依據,而投標人必須按設計圖紙進行施工。(2)投標過程中投標人必須認真閱讀圖紙和招標人的招標文件、補遺書、答疑、答疑補充等開標前的文件對照工程量清單數量進行全面復核,對發現的數量差額與缺項,投標人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招標人檢查,除非招標人以補遺函或答疑補充的形式予以更正,所提供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數量不允許自行調整,若投標人認為招標人提供工程量清單數量存在差額與缺項且招標人未以補遺函或答疑補充形式給予更正,投標人應在投標報價過程中另行補充編制分部分項清單偏離表予以調整。如投標書中未補充編制分部分項清單偏離表或偏離表中未完整列出分部分項偏離內容,則投標人不能再以提供的工程量清單存在差額與缺項為由提出增加費用。
二、工程量清單模式下的固定單價合同的風險控制
(一)固定單價合同
單價合同是承包人在投標時,按招投標文件就分部分項工程所列出的工程量表確定各分部分項工程費用的合同類型。這類合同的適用范圍比較寬,其風險可以得到合理的分攤,并且能鼓勵承包商通過提高工效等手段節約成本,提高利潤。這類合同能夠成立的關鍵在于雙方對單價和工程量技術方法的確定。在合同履行中需要注意的問題是雙方對實際工程量計算的確認。
(二)固定單價合同的風險控制
1、合同簽訂階段的風險控制
合同條款應全面,文字嚴謹,書寫規范,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明確。注意施工合同文件的組成及解釋順序,盡量減少施工合同執行過程中的糾紛。
工程造價人員應參與施工合同的簽訂,規避潛在的風險。某建筑公司在湖北漢川地區承擔工程項目時,施工合同中約定:當單項設計變更的金額小于5萬元時,不調整工程價款。但沒有對設計變更單項金額小于5萬元而累計金額超過一定數量時約定調整。由于該工程設計圖紙不清楚,單張金額小于5萬元的設計變更數量過多,使得施工企業出現了巨額的虧損,施工企業提出的施工索賠業主又不認可,工程難以為繼,施工陷入了混亂、停工狀態;結果業主以施工企業不能履行合同為由,中止了施工合同,最終雙方不得不訴訟仲裁。
在施工合同中應該明確約定工程量的調整條件和調整范圍。只有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變更產生的工程量,以及發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有誤時才允許調整。但調整也不是無限制的,應按照風險分擔的原則,在合同中約定當工程量超過(或低于)一定范圍,才能調整。
應該約定綜合單價的調整范圍和調整方法,即當實際完成的工程量超出或少于清單工程量一定幅度后,超出或減少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按一定的比例做出相應的下調或上浮。在施工中出現的合同價款調整,大部分是由工程變更引起的。因工程變更引起綜合單價調整時,要在合同中約定,如:工程量清單漏項或設計變更引起新的工程清單項目,其相應綜合單價該怎樣確定;由于工程量清單的工程數量有誤或設計變更引起工程量的增減,又該怎樣確定等等。
2、固定單價合同工程審計階段的控制
審計發現,有的施工單位將已經含在綜合單價中的部分工程內容作為洽商單獨列項,向甲方索賠。對實行固定單價合同的工程,除了要認真研讀綜合單價所包含的內容外,還要注意施工階段的增補項目和增減工程量。對增補項目,審計人員首先應根據工程管理人員的簽署意見對增補內容進行分析,區分該項工作是否有必要重新列項,是否已包含在合同中;如果有必要重新列項,要注意從以下三個方面去審核其單價的真實性:(1)在工程量表中有同種工作內容的單價,應以工程量表中的價格計算變更費用。實施變更工作未引起工程施工組織或施工方法發生實質性變動,不應調整該項目的單價。(2)工程量表中沒有列出同類工作的單價,但有可參考的項目,則其單價應參照類似項目的單價進行調整。(3)在工程量表中沒有同類或可參考的工作內容的單價,應按照與合同單價水平相一致的原則去審核該項目的單價。也就是說人工、材料、機械的消耗量及各項費用等應參照中標時的標準調整。尤其是企業管理費、利潤,應執行中標時的承諾,不得任意調整。如某實驗室水暖改造項目,承包商中標時企業管理費、利潤是分別按15%和 1%計取的,但一些洽商增加項目在計算綜合單價時,企業管理費、利潤卻是分別按47.6%和7%計取的。因此,審計人員認真分析工程項目綜合單價計算表尤為重要。對工程數量有誤或設計變更引起的工程量增減,應該審核其工程量增減幅度,對屬合同約定幅度以內的,應執行中標時的綜合單價;屬合同約定幅度以外的,也應按照中標時的承諾和合同的約定進行調整。
參考文獻
以FID1C條款為基礎,根據公平與效率原則闡述了工程變更過程中造價管理的原則和方法,并以示例進行了說明。
關鎮詞:工程變更造價管理FIDIC條款
一、工程變更的涵義
FIDIC條款中的工程變更是指設計文件或技術規范修改而引起的合同變更。它在特點上具有一定的強制性,且以監理工程師簽發的工程變更令為存在的充要條件。在表現形式上它有以下類型(文1):
(1)因設計變更或工程規模變化而引起的工程量增減;
(2)因設計變更而使得某些工程內容被取消;
(3)因設計變更或技術規范改變而導致的工程質量、性質或類型的改變;
(4)因設計變更而導致的工程任何部分的標高、基結、位置、尺寸的改變;
(5)為使工程竣工而必需實施的任何種類的附加工作;
(6)因規范變更而使得工程任何部分規定的施工順序或時間安排的改變。
從以上類型可以看出,FIDIC條款中的工程變更范圍很廣,這些變更均涉及到設計圖紙或技術規范的改變、修改或補充,只要有監理工程師的工程變更令,承包商參必須進行工程變更,而沒有監理工程師的工程工程變更令,承包商就不能進行工程變更。值得注意的是,當工程變更超出上述范圍時,隨之也超出了監理工程師的權力范圍,此時的變更應由業主和承包商平等協商,簽署變更協議,之后方可由監理工程師按變更協議執行。另外,為便于合同管理和造價管理,對工程質量、性質或類型改變引起的工程變更在實踐中是有限制的,即通常要求變更后所出現的新的工程類型應是原承包合向中本己存在的工程類型。例如,將當合同中本已存在橋梁工程時,則將高路堤改成高架橋的工程變更才是可以考慮的,反之,這種變更是要限制甚至是不允許的。這是因為:
第一,這種變更會使得質量控制難度加大,甚至會出現重大質量責任問題。
因為當原合同中無橋梁工程項目時,意味著招標或資格預審時,并未對承包商的橋梁工程施工業績和施工能力進行審查,承包商不一定能勝任橋梁工程的施工。
第二,這種變更會引發大量施工索賠。
因為,在這種變更下意味著承包商要重新更換已進場的人員和施工機械設備,甚至要為此添置新的施工機械設備,承包商的施工隊伍調遣費、施工機械使用費為此增加,索賠因而不可避免。
第三,這種變更會增大工程結算和投資控制的難度。
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工程量清單中不可能有相應的計價項目和計價依據,變更工程的單價被迫要重新協商,原有的招標成果無法有效地發揮作用。
二、工程變更的審查和管理
工程變更是監理工程師的一種權力,但監理工程師只有在滿足獨立、公正的前提下才能享有和行使這種權力。因此,FIDIC條款規定,當監理工程師的業務素質或道德素質無法滿足這種要求或監理模式改變時,可以通過專用條款對監理工程師的上述權力進行進一步限制或通過業主的監督和審查來進行進一步的管理。在變更工程的審查過程中應本著控制投資、保證質量、加快進度、提高效益的原則來確定工程變更的必要性與可行性。當上述原則在實施中存在著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的現象時,應加強變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和評審,并貫徹分級審批和互相監督的審查原則,避免濫用權力的現象發生(文2)。監理工程師在變更工程的造價管理中應貫徹合理定價和有效控制的基本原則,即變更工程的結算一方面要有合同依據,另一方面又要公平合理,即客觀地反映施工成本以及競爭、供求等因素對價格的影響,且總造價原則上應控制在概算或投資估算的范圍之內。
三、變更工程的定價方法
3.1合同中有相應計價項目時的變更工程定價
3.1.1定價原則
l、以合同單價為計價依據
根據FIDIC條款第52條的規定,當合同中有相應的計價項目時,原則上應按其相應項目的合同單價作為變更工程的計價依據。此時,可將變更工程分解成若干項與合同規定相對應的計價項目,然后根據其完成的工程量及相應的單價辦理變更工程的計量支付。
實踐中工程任何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尺寸的改變引起的工程變更以及設計變更或工程規模變化而引起的工程量增減均可按上述原則來定價。這樣能保持合同履行的嚴肅性,有效地發揮通過招標而產生的合同價格的作用,同時能有效地避免雙方協商單價時的爭議以及對合同正常履行帶來的影響,且只要合同單價公平合理,則這一原則也是公平合理的。
但當合同單價不合理時,則按上述原則計價時可能給業主或承包商帶來不利影響(單價偏高時對業主不利、單價偏低時對承包商不利)。但只要不損害公平原則或出現顯失公平的現象,則上述計價原則是仍應堅持的。
造成單價不合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承包商有意采用不平衡報價,將開工早的工程細目報價高一些,而將開工晚的工程細目報價低一些;或者將工程量可能增大的工程細目報價高一些,而將工程量可能減小的工程細目報價低一些等等,詳見文3.除此之外,還因為現行的招標文件中各工程細目的工作內容或單價構成并不十分明確,因而使得承包商無法將某些工作費用準確地進行分攤。例如,路面施工中要進行拌和場地的建設工作,當合同中對該工作的費用分攤方式有明確規定時,承包商在報價時可以明確地按規定分攤,但如果合同規定不明確,則承包商可以采用多種不同的分攤方式,他可能將其均攤到路面工程的報價中,也可能將其放入開辦項目的報價中等等,由此,也會相應地產生單價偏高或偏低的現象。
為避免單價不平衡現象,在招標時,一方面應進一步完善現行招標文件的計量支付規定,對每一個工程細目的單價構成(包括計價內容和費用構成)應進行全面詳細的規定;另一方面,在評標時應對承包商的不平衡報價現象進行限制。
2、合同單價的變更原則
當變更引起的工程量變化較大或工作性質有重大改變使得繼續沿用原有不合理合同單價計價會損害公平原則或出現顯失公平的現象時,原有的合同單價應進行變更。FIDIC條款規定了變更合同單價的雙控條件。其表述是:“合同內所含項目的費率或價格不應考慮變動,除非該項目涉及的款額超過合同價格的20%,以及在該項目下實施的實際工程量超出或少于工程量表中規定之工程量的25%以上”(見文1)。
但由于該條件過于原則,缺乏可操作性以及翻譯的原因,因而導致出現各種不同的理解,以及執行中出現各種不同的做法。如規定中的“項目”一詞,有的理解為被變更的項目,有的理解為變更后出現的項目(文6)。實際上這些理解均不符合FIDIC條款原文之精神,見文4.在這里,由于討論的是合同單價,即工程細目的單價,因此,規定中的“項目”一詞指的應是工程細目(Item),文5對此作了更清楚地規定。即當工程變更使得工程量的變化超出工程量清單中所列工程細目的工程量的25%以及該細目的合同金額超出合同總價的2%時,應對超出部分的工程量按新的合理單價辦理結算。新的合理單價的確定原則是:原單價偏高,應相應降低,反之,應予以提高。
3.1.2單價變更方法
變更單價的確定方法是較復雜的,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以下以一示例予以說明。
某合同中有一“挖方”工程細目,按其工作內容以及當前的市場價格(考慮成本、供求及競爭因素),其合理的價格組成應為:
(1)直接成本:6.5元/M“;
(2)間接成本:1.5元/M3(3)利潤:0.5/M3所以其合理的價格應為8.5元/ M3.(假定該價格為標底價)。但在報價過程中,由于多種原因,可能會出現以下三種報價:
第一種報價:8.5元/M3以上,即報價與標底相當甚至更高。
第二種報價:8.0元/M3,即報價中采取了讓利策略,利潤為0.第三種報價:6.5元/M3,甚至更低,即在第二種報價的基礎上采用了不平衡報價法或將管理費分攤到了其它工程細目的報價中,此時的單價為一虧損價。
現假定因工程變更而使得挖方工程量有較大的增加,且超過了合同規定的“雙控”標準。此時單價的變更方法會因以上三種不同的報價方法而不同。
對于第一種報價。由于工程量的增加,承包商增大規模效益,其增加的工程量部分的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均會降低,因此,原有合同單價應予以降低,當單價因不平衡報價而超出8.5元/M3時更應如此。
對于第二種報價。盡管承包商并未承諾對變更工程繼續向業主讓利,但由于規模效益的增加會使得承包商獲利,因此其單價可維持不變。
對于第三種報價。由于其單價為一虧損價,因此繼續使用原單價對超出“雙控”的工程量計價是不公平的,此時應對超出部分的工程量宜采用8.5元/M3或8.0元/M3的價格來計價。
3.2合同中無相應計價項目的變更工程定價
3.2.1定價原則
l、以計日工為依據定價這種方式僅適用于,一些小型的變更工作。此時可將這些小型變更工作進行分解,并分別估算出人工、材料、以及機械臺班消耗的數量,然后由監理工程師發出指示,最后按計日工形式并根據工程量清單中計日工的有關單價計價。對大型變更工作而言,這種計價方式是不適用的。因為一方面他不利于施工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發生的計日工數量的準確確定會有一定難度。
2、協商確定新的單價這是合同中無相應計價依據時的常見做法,協商確定單價的方法通常有兩種,一種是以合同單價為基礎的單價確定法,另一種是以概預算方法為基礎的單價確定方法。
3.2.2定價方法。
1、以合同單價為基礎定價
例:設某合同中瀝青路面原設計為厚4cm,其單價為80元/M3.現進行設計變更為厚5cm.則按上述原則可求出變更后路面的單價為:
5/4×80=100(元/M3)
該方法的特點是簡單且有合同依據。但如果原單價偏低,則得出的新單價也會偏低,反之,原單價偏高,則得出的新單價也會偏高。所以其確定的單價只有在原單價是合理的情況下才會相對合理,當原單價不合理(有不平衡報價)時,該方法對增加的工程量部分的定價是不合理的。
2、以概預算方法為基礎定價
仍以上例說明之。先確定瀝青路面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進行資源價格的預算,之后按《公路工程預算定額》及相應的編制辦法,確定其預算單價。該方法的優點是有法律依據,產生的價格相對合理,能真實的反映完成該變更工程的成本和利潤。其缺點是不同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法會有不同的單價,另外該方法無法反映競爭的作用以及原有招標成果的作用,特別是當承包商有不平衡報價時,該方法會加劇總造價的不合理性。例如:假定本項變更發生后瀝青路面(5cm)的預算單價為120元/M2即比前述方法確定的單價(100元/M2)高出20元/M2,它表明原合同中瀝青路面(4cm)的單價80/ M2偏低。其偏低的原因可能是承包商的報價普遍較低(即合同總價也偏低),也有可能是承包商在該單價上采用了不平衡報價法(即合同總價不低,但單價偏低)。
對于前一種情況,采用預算單價后會使投標競爭所產生的積極成果不能有效地發揮作用,使合同的結算價回復到預算價。對于后一種情況則不僅不能使投標競爭所產生的積極成果發揮作用,反而提高了合同的結算價格,使合同的總結算價超過預算總價。下面以示例說明。
設某項目有挖方、填方以及路面三項工程,其工程量和標底價格如下表。當承包商采用平衡報價或不平衡報價時,其報價結果有所不同(承包商采用不平衡報價是基于路基工程開工早,適當報高有利于資金周轉及提前受益)。
現假定路面在施工中由4cm變更為5cm;則采用不同的定價方法時會有不同的結算結果。從表中可以看出,如果未采用不平衡報價,則采用第一種方法定價時其結算總價為3965萬元。該價格的不合理之處在于,對增加的路面(1cm)工程量同樣要求承包商向業主讓利(10%),而承包商在投標及簽約時并末作此承諾。而采用第二種方法結算時,其結算總價為4420萬元。該價格的不合理之處在于,由于采用路面的預算單價作結算價,使得承包商在投標及簽約時作出的讓利l0%的承諾沒有真實執行(承包商的路面報價是90元/ M2,標底100元/M2,故讓利10%)。
如果合同單價是一種不平衡報價,則采用第一種方法結算時其結算總價為4300萬元。其不合理之處在于,對增加的路面(1cm)工程量同樣要求承包商以低于標底20%的水平結算,而承包商在投標時并未作此承諾。而采用第二種方法結算時,其結算總價為4820萬元,其結算總價已大大高于預算(標底)總價(4520萬元)。其不合理之處在于原合同路面(4cm)的降價和不平衡報價因素使得其單價偏低的現象被新確定的單價完全消除,而挖方和填方報價偏高的現象仍在繼續執行價。
變更工程造價分析表
工程細 單位 數量
(萬) 標底 平衡報價 不平衡報價 備注 單價 金額(萬元) 單價 金額(萬元) 單價 金額(萬元) 挖方 3 100 8.5 850 8.0 800 10.0 1000 填方 M3 100 5.5 550 5.0 500 7.0 700 路面(4cm) M2 26 100.0 2600 90.0 2340 80.0 2080 合計 4000 3640 3780 變更路面
(5cm) M2 26 120 3120 112.5 2925 100.0 2600 以第一種方法定價時 合計 4520 3965 4300 變更路面
(5cm) M2 26 120 3120 120 3120 120 3120 以第二種方法定價時 合計 4520 4420 4820 變更路面
(5cm) M2 26 120 3120 114 2964 104 2704 以加權定價法定價時 4520 4264 4404
總價合理性分析一覽表
工程細目 單位 數量
(萬) 實測數量(萬) 平衡報價 不平衡報價 備注 單價 金額
施工計價方式
1Z206031
單價合同(掌握)
1Z206032
總價合同(掌握)
1Z1206033
成本加酬金合同的運用(掌握)
【經典習題】
1.當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計價方式采用變動單價時,合同中可以約定合同單價調整的情況有()。
A.工程量發生比較大的變化
B.承包商自身成本發生比較大的變化
C.業主資金不到位
D.通貨膨脹達到一定水平
E.國家相關政策發生變化
【答案】ADE
【解析】當采用變動單價合同時,合同雙方可以約定一個估計的工程量,當實際工程量發生較大變化時可以對單價進行調整,同時還應該約定如何對單價進行調整;當然也可以約定,當通貨膨脹達到一定水平或者國家政策發生變化時,可以對哪些工程內容的單價進行調整以及如何調整等。因此,承包商的風險就相對較小。
2.對應采用單價合同招標的工程,如投標書中有明顯的數字計算錯誤,業主有權先做修改再評標。當總價和單價的計算結果不一致時,正確的做法是()。
A.按市場價調整單價
B.分別調整單價和總價
C.以總價為準調整單價
D.以單價為準調整總價
【答案】D
【解析】單價合同的特點是單價優先,例如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中,業主給出的工程量清單表中的數字是參考數字,而實際工程款則按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和合同中確定的單計算。雖然在投標報價、評標以及簽訂合同中,人們常常注重總價格,但在工程款結算中單價優先,對于投標書中明顯的數字計算錯誤,業主有權力先作修改再評標,當總價和單價的計算結果不一致時,以單價為準調整總價。
3.在下列合同形式中,承包人承擔風險最大的合同類型是()。
A.固定總價合同
B.固定單價合同
C.成本加固定費用合同
D.最大成本加費用合同
【答案】A
【解析】固定總價合同不因為環境的變化和工程量的增減而變化。這類合同中,在雙方都無法預測的風險條件下和可能有工程變更的情況下,承包商承擔了全部的工作量和價格的風險。因此所有的合同中固定總價合同是承包商承擔風險最大的。
4.在固定總價合同模式下,承包人承擔的風險是()。
A.全部工程量的風險,不包括通貨膨脹的風險
B.全部工程量和通貨膨脹的風險
C.工程變更的風險,不包括工程量和通貨膨脹的風險
D.通貨膨脹的風險,不包括工程量的風險
【答案】B
【解析】固定總價合同的價格計算是以圖紙及規定、規范為基礎,工程任務和內容明確,業主的要求和條件清楚,合同總價一次包死,固定不變,即不再因為環境的變化和工程量的增減而變化。在這類合同中,承包商承擔了全部的工作量和價格的風險。
5.一般而言,采用固定總價合同時,承包商的投標報價較高的原因是()。
A.承包商喪失了今后一切的索賠權力
B.業主因今后工程款結算的工作量減少而給予承包商的費用補償
C.業主今后可以增加工程范圍和內容而不給予承包商另外的費用補償
D.承包商會將工程量及一切不可預見因素的風險補償加到投標報價之中
【答案】D
【解析】固定總價合同的價格計算是以圖紙及規定、規范為基礎,工程任務和內容明確,業主的要求和條件清楚,合同總價一次包死,固定不變,即不再因為環境的變化和工程量的增減而變化。在這類合同中,承包商承擔了全部的工作量和價格的風險。因此,承包商在報價時應對一切費用的價格變動因素以及不可預見因素都做充分的估計,并將其包含在合同價格之中。
6.當工程項目實行施工總承包管理模式時,業主與施工總承包管理單位的合同一般采用()。
A.單價合同
B.固定總價合同
C.成本加酬金合同
D.變動總價合同
【答案】C
【解析】當實行施工總承包管理模式或CM模式時,業主與施工總承包管理單位或CM單位的合同一般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7.某工程由于圖紙、規范等準備不充分,招標方僅能制訂一個估算指標,則在招標時宜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形式中的()。
A.成本加固定費用合同
B.成本加獎金合同
C.成本加固定比例費用合同
D.最大成本加費用合同
【答案】B
【解析】在招標時,當圖紙、規范等準備不充分,不能據以確定合同價格,而僅能制定一個估算指標時可采用成本加獎金合同。
8.關于成本加酬金合同的特點和應用,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采用該計價方式不利于業主方的投資控制
B.采用該計價方式不利于業主方的進度控制
C.該計價方式不宜用于項目管理合同
D.該計價方式不宜用于施工總承包管理合同
【答案】A
【解析】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承包商不承擔任何價格變化或工程量變化的風險,這些風險主要由業主承擔,對業主的投資控制很不利。
本節小結:
1.區分三種不同計價方式的適用情況
(1)單價合同:工程量不確定、單價優先,風險共同承擔;
(2)總價合同:工期短、工程量小、技術簡單、圖紙詳細
固定總價合同:承包商承擔全部風險
(3)成本加酬金合同:搶險、救災、技術復雜,業主承擔全部風險
2.成本價固定費用:工程量變化不大
3.成本價固定比例費用:無法按常規編制招標文件
4.成本加獎金合同:一個估算指標;
關鍵詞:FIDIC合同 單價合同 承包商 工程量
B.Q.單
B.Q.單的英文全稱為Bill of Quantities,也有人簡稱BOQ,中文譯作"工程數量單",還有的標書里稱為Price Schedules(價格表)。在合同中B.Q.單通常是獨立的一本冊子,它是投標報價時計算標價的主要基礎,也是承包商通過咨詢工程師與業主核算工程款的重要依據。
B.Q.單在結構形式上通常分作苦干個子項,以便使用者能夠分類查找。以房建項目為例,這類子項一般是按工序劃分,可能包括清理現場、土方開挖、混凝土工序、砌磚工序、瀝青工序、封頂工序、木工工序、溝縫工序、鋼結構、給排水管道、抹灰工序、水電、油漆、內裝修和圍墻等。
每個B.Q.單的表格都是由若干項豎列構成,最左邊的一列是項目序號,第二列是需要填報單價的單項工程的技術性描述,第三列是該單項工程的規定數量(實際上是咨詢工程師的估算數量),第四列是該項工程的規定數量(發標時是空白的,應由承包商自己在投標時逐項計算并填上),最右面的豎列是用第三列數量乘以第四列數量單價得到的小計價格(發標時也是空白的,要由承包商在投標時自己計算并填報)。最右面一列的數字之和列在每頁B.Q.單的下端,將各項下端的結果累計相加,即可得出承包商項目投標的報價總額。
FIDIC合同的最大特點是單價合同,正因為這個特點,才產生出許多索賠的技巧。簡單地說,單價合同就是投標時把B.Q.單里每個單項工程的單價定死,而驗工計價是看承包商完成的工程量的多少,工程數量是在變動的,第55款對此有十分清楚的說明。B.Q.單所提供的工程數量會隨咨詢工程師的設計和測算深度的不同而精粗的異,而且肯定與實際施工發生的情況存有差距,這是現實,因而就給承包商提供了創利的機會。
FIDIC合同的簽約總價只是在比較標價時可供參考用的合計金額,在簽約之后,現場的實際工作量要么大于、要么小于合同中規定的工作量,從來沒有一個合同的合約總價與完工總價是一致的。簽約總價可作為計算履約保函、預付款、工程保留金、延期賠償費等的數字依據,這是它的另一個作用。
承包商必須熟悉和消化合同B.Q.單中的工程內容,不可放過其中的任何一個細節,清楚自己的報價范圍和相關的責任,否則就難以確定業主安排的工作任務是否屬于合同內容,糊里糊涂地隨著業主的指揮棒轉,最終必然形成被動。一個有能力的承包商往往善于尋找B.Q.單中的疏漏,也就是在海外項目上常聽到的"Looking for the gaps in the B.Q.",并且從中尋找機會,最終使得履約金額大于簽約金額。但這并不是絕對的,如果出現承包商在合同中單價報得很低,并且低于成本線的情況時,那么還是少干為妙,因為干得越多賠得越多。
FIDIC合同是單價合同
FIDIC合同是單價合同,它強調"量價分離",即B.Q.單中的工程數量與單價分開,使用過程中是"量變(指工程數量)價不變(指單價)",這與國內曾經普遍彩的項目概預算方法有所不同。
投標時承包商報的不是總價,而是單價,單價乘以咨詢工程師認可的數量后才匯總出工程的總標價。這個總標價只是個概念,或者說只是為業主和咨詢工程師在比較各家標價的高低時提供了一個大致參考值,承包商實際獲得的總收入是在履約過程中通過驗工計價得出的。盡管項目總標價相近,但由于報價時B.Q.單中各個條目的單價不同,結果也會導致承包商的獲利有所差異。
B.Q.單原來是ICE合同中所特有的,可以說是一種典型的英國項目管理模式,FIDIC合同沿用了這種付款方式,也就是業主按照承包商完成的實際工作量付款。在使用FIDIC合同第60款時,人們常說的"驗工計價",就是指核驗實際完工數量,再按B.Q.單中的單價乘以這些數量,并據此計算出應向承包商支付的款額。
B.Q.單支付方式的特點是,咨詢工程師在對圖紙和技術規范做出分析后,將整個項目分解成若干細目,經過計算再標明每個施工工序的估算工程數量,并寫明在標書上。承包商在投標時只需填上對應的單價,這樣就可以在乘以估算工程數量后,匯總所有的細目而得出一個總價,也就是簽約時的合同額。
填好了單價的B.Q.單在合同中主要有兩個作用:
(1)作為驗工計價及業主付款的依據;
(2)作為評估工程變更令時的參考;
承包商的實際收入與B.Q.單中給定的工程數量并無直接關系,原因之一是不管咨詢工程師是否發出工程變更令,驗工計價時,都以咨詢工程師現場監工、實地復測完成的工作量為準,承包商的驗工計價收入是B.Q.單的單價乘以實際完成的數量之積。另一方面由于咨詢工程師在根據合同圖紙編制B.Q.單時,對于工程數量的估算不可能絕對準確,甚至難免出現各種錯誤,因而承包商實施的工程數量肯定不會與之相等。
FIDIC合同在《投標者須知》中都會明文規定,合同單價的地位高于一切。如果B.Q.單中的單價與總價發生矛盾,應以單價為準;如果單價數字與英文文字矛盾,應以英文文字為準;如果復價與單價乘以工程數量的積不一致時,以所填報的單價為準。對于沒有填報單價或價格的工程內容,業主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將不予支付,并認為該項工程內容的單價或價格已包含在B.Q.單的其他工程內容單價或價格中。
由此可見單價在B.Q.單中的重要性,也反證了FIDIC合同是單價合同的說法。因為填上的單價就是支付的法律依據,因此承包商在填寫B.Q.單中的工程單價時要特別小心,以免因筆誤而影響日后項目工程價款的收取。
正是由于FIDIC合同是單價合同,所以從理論上講,業主和咨詢工程師均無權要求承包商在報價進作出詳細的價格分析,通常也不應過問其中有多少是工費、多少是料費、多少是機械設備費、多少是管理費和利潤。因為如此詳細地刨根問底就變成了"成本加酬金"合同(Cost plus Benefit Contract)了,它們是屬于性質完全不同的兩種合同。
后面要談到的不平衡報價就是利用FIDIC合同在報價時是"單價合同",而在實施時是"復測合同"(Remeasurement Contract)的特點。在總標價不變的前提下,將B.Q.單中有些單價調整得略高于正常水平,另一些則略低于正常水平。承包商可以抓住工料量數的過程,爭取做到"早收錢,多收錢",盡量創造最佳經濟效益。
所謂工料量數就是對工、料的數量進行測量。工就是指人工和機械施工,其依據都是現場記錄(Site Record)?,F場記錄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資料,它記錄每天工地上的人工、機械、材料數量,以及工作的主要內容。因為它是承包商以后變更令報價和索賠的重要證據來源,所以必須要征得業主的簽認。料是指材料,材料預付款是根據運抵現場后的材料驗貨清單支付,對它的量數就是根據圖紙或者實物計算或讀出,這就是通常所說的"讀數"。"讀數"是項目實施中很基本的工作,也非常重要,其方法通常依據相關土木工程標準量數法中的規定,結果必須由咨詢工程師和承包商雙方的代表簽字確認。在投標階段,投標決策離不開準確的"讀數";在施工階段,材料的定購、驗工計價的支付也都非要準確的數據。而數量的計算就要看在"讀數"時,咨詢工程師的現場監工與承包商的相互配合了,因為現場實測的工程數量與B.Q.單中的給定數量絕對不一樣。例如挖坑,如果監工馬虎一些,皮尺松一松,可能幾千美元的額外付款就進來了;而如果他對承包商要求的極其嚴格,驗工計價的收入就可能少許多。這就要求承包商學會用活FIDIC合同第56款,包括在實際工作中搞好對外交涉和人際關系。
投標技巧--不平衡報價對承包商來說,經濟效益是第一位的,企業的主旋律就是形成利潤。但盈利有多種方式,掌握項目前期的投標策略和報價技巧就非常重要。
承包商必須按招標程序通過競標獲得項目,而投標報價不僅具有很強的技術性,同時還有賴于編標人員的實踐經驗及臨場決策,應該注意靈活掌握,注意分寸,善于加價與削價。此外,還應避免報價人員與實施人員之間相互脫節的現象,力爭維系經濟責任的連續性,只有這樣才能使一個蘊含潛力和機會的報價得以貫徹執行,最終確保項目盈利。項目中標后要特別強化施工現場的綜合管理,把現場工作視為一個系統,在投標報價、施工策劃、合約管理和成本監控上下大力氣。尤其是對于大型工程,項目經理應由海外經驗豐富、獨立工作能力強的人員擔任,項目領導班子要力爭形成道德好、素質高、懂技巧、會外語、善管理的結構。
投標報價的關鍵是決策,而決策前要注意分析論證,避免決策的模糊性、隨意性和盲目性,保持決策執行的連貫性和嚴肅性,同時投標經辦人員要對其數據的真實性和可靠性負責任。盡量避免頻繁更換項目經理,從而確保整個項目實施和經營管理的連續性。報價技巧歸總起來有兩條:一為早收錢,二為多收錢,這也就是人們常說的不平衡報價。
什么叫早收錢呢?作為有經驗的承包商,工程一開工,除預付款外,完成每一個單項工程都要爭取超前拿錢。技巧就是在報價時把B.Q.單里先完成的工作內容之單價調高(如開辦費、營地設施、土石方工程、基礎和結構部分等),后完成的工作內容之單價調低(如道路面層、交通指示牌、屋頂裝修、清理施工現場和零散附屬工程等)。盡管后邊的單價可能會賠錢,但由于先期早已收回了成本,資金周轉的問題已經得到妥善解決,財務應變能力得到提高,還有適量利息收入,因此只要能夠保證整個項目最終盈利即可。這個收支曲線在海外被稱為"頭重腳輕"(Front Loading)配置法,其核心就是力爭內部管理的資金負占用。
這不僅僅是個平衡和舒緩承包商資金壓力的問題,其中還包含有索賠和防范風險的意義在里面。如果承包商永遠處于這種"順差"狀態下,收入比支出多,那么按照FIDIC合同第65款、第66款和第69款,在出現對方違約或不可控制因素的情況下,主動權就掌握在承包商手中:隨時可以給咨詢工程師或業主發信,提出停止履約或中止合同。同時,項目營地如果再管理得好一些,盈利還會更多,承包商的現場工作人員休息、生活舒適,對日后的施工也有利,能夠形成一種良性循環。這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業主可以接受,不會認為承包商在提無理要求。
但也應該注意,這種單價的不平衡要有適當的尺度,不可以隨意伸縮。當B.Q.單中許多單價成倍或數倍地偏離了適中的市場價格時,就可能被業主判為廢標,甚至列入日后不許再投標的黑名單。例如,一個1000萬美元的項目,開工不久,營地設施剛剛完工就先收業主500萬美元是不可能的。應該注意在合理的范圍內進行調整,一般情況下多收20-30%屬于比較合理的范圍,對方基本上能夠接受,承包商可以解釋為要事先進設備、訂貨。如果不平衡的比例分配得過分懸殊,使得早期工作內容的單價明顯不合理,業主就可能要求承包商就此提供單價分析及計算依據,承包商反倒會弄巧成拙。
轉貼于
標書B.Q.單中所提供的、經咨詢工程師計算后得出的工程數量與實際施工時的工程數量之間多少都會存有差異,有時甚至相差很大,而表中單價是空白待填的。由此可見,工程數量與合同單價互為函數關系。"多收錢"就是參照項目工程數量的函數變化,通過合理調整相關單價而實現的,海外稱此為Active Cost Driver Apportionment。如果承包商在報價過程中判斷出標書工程數量明顯不合理,這就是盈利的機會。例如,承包商的單價已定為100美元/m3,如果有絕對把握認為標書列明的10000m3 工程量有誤,應該是15000m3 。那么,就可以把B.Q.單里的單價報得高一些,例如,報到130美元/ m3。承包商報價時是按照130美元/m3×10000m3 寫入合同金額里,而實際發生數是130美元/ m3×15000m3 ,這樣在驗工計價時就能比原來的100美元/m3 賺取更多的錢。
承包商報價人員的水平非常重要,他們應該學會分析判斷。分析判斷是否正確,取決于對項目的充分調研、掌握豐富的資料、準確的信息以及經驗的積累,當然最終決策人的水平和魄力也必不可少。如果認為標書的工程數量比實際的工程數量要多,實際施工時絕對干不到這個數量,那么就可以把單價報得低一些。這樣投標時好象是有損失,但由于實際上并沒完成那么多工作量,承包商會陪很少的一部分。
最終的結果應該是:報價時高低互相抵消,總價上卻看不出來;履約時所形成的數量少,完成的也就少,單價調低,損失也就降到最低;數量多,完成的也多,單價調高,承包商便能獲取較大的利潤。利潤多、損失小,合起來還是盈利。
國內許多施工單位初到海外承包工程項目時,由于受到國內思維方式的影響,經常喜歡向業主或咨詢工程師提些"合理化建議"。因為在國內只要保證工程質量,其節約部分的款額最高可達50%,這些都會歸施工單位所有。但在海外實施項目時,這樣做的結果既有可能造成咨詢工程師的不快,也可能由此引來咨詢工程師給承包商做不利的報告。
因為這種建議等于是在向業主證明他的失誤或無能,并造成其尷尬的境況。就是咨詢工程師勉強接受了建議,節省出來的錢也要全數歸還業主。因此,既便出現的問題相當棘手,承包商也要盡量在形式上先把責任觀點拋開,以努力解決問題為出發點,首先用協商的方法去探求出錯的地方,便得工程能盡快展開。同時特別注意向咨詢工程師做好解釋工作,千萬不能讓他丟面子,并力爭獲得其理解和同情,從而在遵循合約的原則下,通過讓咨詢工程師發出變更令等方式或采用其他的商業變通辦法,爭取合理的補償和付款,減少損失或確保取得效益。
關鍵詞:合同的計價形式工程量清單評標價法
中圖分類號:F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791(2012)02(c)-0000-00
投資控制是工程項目控制的重點,貫穿于項目建設的全過程,是在滿足項目合理工期和質量的前提下,采取技術與經濟相結合的手段,在工程建設的各個階段對投資進行控制,將工程項目的投資控制在限額范圍內,力爭使參與工程建設的勞力、機械設備得到合理組合和有效控制,使工程項目投資發揮更大的經濟效益。項目全過程的投資控制包括投資決策階段、設計階段、招投標階段、實施階段的投資控制。招投標階段投資控制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 合同的計價形式
一般合同價類型分為三種,即總價合同,單價合同,成本補酬合同。
1、總價合同??們r合同包括固定總價合同和調值總價合同
(1)固定總價合同。合同雙方以招標時的圖紙、工程量及規定、規范為
基礎,承發包雙方就承包項目協商一個固定的總價,由承包商一次包死,除業主要求變更原定的承包內容外,不能變化。
(2)調值總價合同。這種合同是在固定總價合同的基礎上,增加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市場價格浮動對承包價格調整的條款。調值條款往往在合同特別條款中列明。
2、單價合同。單價合同是招標、投標雙方以共同認可的單價乘以實際完成工程量計算結算價款的承包合同。常用的單價合同有三種形式:
(1)估計工程量單價合同。根據項目分部分項估算工程量,由承包方依次為基礎填報單價(計及各種攤銷費用后的綜合單價,不再包括其他費用項目),最后工程的總價應按照實際完成工程量計算。
(2)純單價合同。這種合同形式主要適用于沒有施工圖,工程量不明,卻急需開工的成本補酬緊迫工程。
(3)單價與包干混合合同。這種合同是總價合同與單價合同與單價合同的一種結合形式。對內容簡單、工程量準確部分,采用總價方式承包;對技術復雜、工程量為估算值部分采用單價合同方式承包。
3、成本補酬合同。成本補酬合同又稱成本加酬金合同,它是將工程項目的實際投標劃分成直接成本費和承包商完成工作后應得酬金兩部分。實施過程中,發生的直接成本費由業主實報實銷,另按合同約定的方式付給承包商相應報酬。
不同的計價形式直接影響工程的投資控制。應根據工程規模、技術變更、施工圖紙、投標單位競爭激烈程度正確選擇合同計價形式。在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中一般采用固定單價合同計價形式。
2招標文件
在招標文件程序中,招標文件的編制十分重要,常常關系到招標活動的成敗。它是招標人向投標人詳細闡明其招標意圖的一系列文件,也是投標人編制標書的主要依據。招標文件的主要內容包括:
1、工程綜合說明。包括工程名稱、地點、規模和技術規范、質量標準,以及招標方式和對投標單位的資質要求等。
2、必要的設計圖紙和技術資料。目的在于使投標單位了解工程的具體內容和技術要求,能據此制定工作方案、進度工期、工程造價等標書內容。
3、工程量清單。工程施工招標時所編制的工程量清單項目是投標人策劃投標方案的依據,同時也是工程竣工結算時結算價調整的依據。
工程量清單編制的主要內容與要求為:(1)工程量清單由封面、填表須知、總說明、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措施項目清單、其他項目清單、零星工作項目表7 部分組成。(2)總說明應按下列內容填寫:工程概況、工程招標和分包范圍、工程量清單編制依據、工程質量、材料、施工等的特殊要求、招標人自行采購材料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等、預留金、自行采購材料的金額數量、其他需說明的問題。(3)工程量清單應按照招標施工項目設計圖紙、招標文件要求和清單規范規定工程量計算規則、項目劃分、計量單位的規定進行編制。(4)分部分項工程項目名稱應使用規范術語定義,對允許合并列項的工程在工程量清單列項中需做準確描述。(5)按清單項目劃分規定,在工程量清單中開列建筑腳手架費、垂運費、超高費、機械進出場及安拆費等有關技術性措施。(6)工程量清單應采用統一制式表格,計量單位執行清單規范規定的單位標準,工程數量保留兩位小數。
工程量清單由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措施項目清單、其他項目清單三部分組成。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計價表的格式如下表1。
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計價表表1
序號
分部分項 工程名稱
單位
工 程 量
單 價(元)
合 價(元)
1
2
3
4
5
6
?
?
?
?
?
?
第1~4欄由招標單位填寫,第5-6欄由投標人填寫,每一頁標明頁碼,并在頁末寫明該頁所列項目的金額。
3 標底的編制
標底是業主對招標工程的估價或預期價格。工程招標必須編制標底,其依據一是有關工程的概算或預算定額,二是編制者所積累的相關經驗與資料。標底的作用,在于作為衡量投標價格是否合理可信的尺度,為評標提供參考;同時也使業主預先明確工程的投資額,并據次籌措建設資金。1、標底的編制步驟:(1)編制常規設計概算。(2)計算綜合單價。(3)標底的計算。工程量單價的確定有工料單價法和綜合單價法。通過實踐綜合單價法較為適用。標底價格由成本、利潤、稅金組成。
4 評標方法的確定
評標的主要標準是:質量優良,報價合理,工期適當,方案可行,技術先進,信譽良好。但在具體做法上,又各有側重,慣常的評標方法主要有:
(1) 綜合評價法
(2) 評標價法
評標方法的確定也直接影響工程的投資控制。在工程量清單模式計價的招標投標活動中,采用評標價法的評標方法。確定價格應遵循兩個基本原則,一個是合理低價中標,另一個是要不低于個別成本價。
5結論
1982年我國水利電力部在魯布革引水工程建設中,首次引進國際招標概念。正是由于采用了工程量計價模式、固定單價合同計價形式、評標價法的評分方法,使得日本大成公司以低于我方標底46%的最低價中標,獲得工程建設承包合同,不僅大大節省了投資,還縮短工期120天,被國內輿論稱為“魯布革沖擊波”。據統計,在工程建設方面,實行招投標制能達到節資率1%-3%,工期縮短10%左右;在進口機電設備方面,實行招投標制能使節匯率和節資率分別達到10%和15%左右。該工程實例說明通過招投標階段的投資控制節省了建設資金、提高了投資效益;為供要雙方相互了解創造條件,提高市場透明度;有利于工程項目的進度、質量、投資三方面的管理和控制,獲得更大的經濟效益。通過招投標有效控制了工程投資,對于規范建筑市場行為、促進建筑業的健康發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參考文獻
關鍵詞:工程量清單;合同收入;探討
中圖分類號: TU723.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及特征
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建造的房屋、道路、橋梁、水壩,或生產的飛機、輪船等產品通常體積巨大,建造周期長,產品的價值高。因此在開始建造或生產產品之前,產品的需求方(即發包人)通常要通過招投標的方式確定建造承包商并與之簽訂建造合同。
工程量清單報價是指在建設工程招投標時,招標人依據工程施工圖紙,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按現行的工程量計算規則為投標人提供實物工程量項目和技術措施項目的數量清單,并作為招標文件的一部分提供給投標人,由投標人依據工程量清單自主報價的計價方式。
與傳統的定額計價方式相比,工程量清單計價具有如下特征:①工程量清單計價均采用綜合單價形式,綜合單價中包括了工程直接費、間接費、管理費、風險費、適當的利潤等。②工程量清單報價要求投標單位根據市場行情,自身實力報價,中標后的單價一經合同確認,在竣工結算時一般是不能調整的,即量變價不變。這就要求投標人注重工程單價的分析,在報價中反映出本投標單位的實際能力。 ③工程量清單反映是按工程實體尺寸的凈量計算,不考慮具體施工方法和加工余量,工程量由發包人或招標方確定,工程量的誤差由發包人承擔,工程報價的風險由投標方承擔。因此,工程量清單計價有利于加強工程合同的管理,明確承發包雙方的責任,實現風險的合理分擔。
企業會計準則對建造合同收入確認和計量的規范性規定
建造合同是指為建造一項或數項在設計、技術、功能、最終用途等方面密切相關的資產而訂立的合同。建造合同分為固定造價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固定造價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價或固定單價確定工程價款的建造合同。工程量清單計價本質上是單價合同的計價模式。
《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以下簡稱“建造合同準則”)規范了特定企業(即建造承包商)建造合同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
建造合同準則規定:建造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企業應根據完工百分比法在資產負債表日確認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
如果建造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則固定造價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①合同總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②與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③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能夠清楚地區分和可靠地計量 ;④合同完工進度和為完成合同尚需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確定。
根據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和計量當期的合同收入和費用可用下列公式計算:
合同完工進度=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合同預計總成本×100%
當期確認的合同收入=合同總收入×完工進度-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的收入
當期確認的合同費用=合同預計總成本×完工進度-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的費用
當期確認的合同毛利=當期確認的合同收入-當期確認的合同費用
上述公式中的完工進度指累計完工進度。對于當期完成的建造合同,應當按照實際合同總收入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收入后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合同收入;同時,按照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費用后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合同費用
建造合同準則中收入確認和計量方法的局限性分析
完工進度難以準確確定。建造合同準則規定“合同完工進度和為完成合同尚需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確定”是作為建造合同收入確認的一個必備條件。在實務中確定合同完工進度最常用的方法是根據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預計總成本的比例來確定。由于財務部門缺少項目的實際進度信息,很難對已完成的工程量和將要完成的工程量不能夠做出科學、可靠的測定;同時由于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中可能包括材料、人工費等上漲因素、工程浪費等非正常支出,加上會計人員缺少必要的工程造價知識,難以對尚需發生的合同成本做出科學、可靠的估計。所以用該方法計算出的完工進度很難與實際的合同完工進度一致,以此計算出的建造合同收入也很難具有準確性。
【例】甲路橋公司簽訂了一項總金額為5000000元的隧道施工合同,合同預計總成本4000000元,合同規定的工期為8個月,工程于2011年9月1日開工建設,2011年12月31日實際完工50%。由于控制爆破失誤,造成隧道開挖及混凝土工程量大幅增加,由甲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量增加發包人并不認可。2011年12月31日經會計核算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2600000元。按會計準則確認如下:
合同完工進度=2600000÷4000000×100%=65%
當期確認的合同收入=5000000×65%-0=3250000元
當期確認的合同費用=4000000×65%-0=2600000元
當期確認的合同毛利=(5000000-40000000)×65%-0=650000元
而實際的完工進度為50%,當期實際應確認的合同毛利為:
確認的合同毛利=5000000×50%-2600000=-100000元
可見,由于甲公司對完成該合同尚需發生的成本未能做出科學、可靠的估計,導致對合同完工進度計算不準確,當期合同收入和毛利的確認出現較大偏差。
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下建造合同收入和計量方法探討
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下合同收入的確認和計量
合同單價的確定。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時,工程發包人在招標時須提供完整的工程量清單,承包商投標時按工程量清單逐項填寫綜合單價,并計算出投標總報價,再通過評標,最后確定合同價。工程量清單中工程數量為暫估工程量,最后應根據實際完成的數量進行結算;合同執行時,清單單價一般不調整,除非在合同中約定物價指數上漲超過一定比例才允許調整。
合同完工數量的確定。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當期要確認收入的合同工程量不僅是實際已完成項目的工程量,而且該工程量必須經監理方或發包人現場簽證。當期已完成但未經監理方或發包人現場簽證的工程項目,不能確認為當期合同收入,完成該項工程實際發生的費用保留在“工程施工”的借方,期末作為存貨在資產負債表中列支。
合同收入確認和計量。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下,合同雙方一般按月結算。期末時,承包商根據監理方或發包人簽證確認的各清單項目工程數量與合同單價相乘,匯總后計算出累計完成的合同總收入,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收入后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合同收入;
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下合同費用確認和計量
承包商投標時必須對每一個工程量清單項目進行單價分析,報出綜合單價。綜合單價中包括了工程直接費、間接費、管理費、風險費、適當的利潤、規費及稅金等。確認了累計完成的合同總收入后,根據單價分析表中稅金、利潤和公司管理費的比例分別計算出相應的金額,計算出累計發生的合同總費用,再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費用后的金額,確認當期合同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