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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證券投資基金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基金管理人: 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
目錄
一、前言
二、釋 義
三、基金合同當事人
四、基金發起人的權利與義務
五、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六、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七、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與程序
十、基金的基本情況
十一、基金的設立募集
十二、基金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十三、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十五、基金的轉托管
十六、基金資產的托管
十七、基金的銷售
十八、基金的注冊登記
十九、基金的投資
二十、基金的融資
二十一、基金資產
二十二、基金資產估值
二十三、基金費用與稅收
二十四、基金收益與分配
二十五、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七、基金的終止與清算
二十八、業務規則
二十九、違約責任
三十、爭議處理
三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
三十二、基金合同的修改與終止
三十三、基金發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簽章
一、前言
為保護基金投資者合法權益,明確基金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規范基金運作,依照《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在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原則基礎上,訂立《__________基金合同》(以下簡稱“本基金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本基金合同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之規定,若本基金合同內容存在與該法沖突之處的,應以該法規定為準,本基金合同相應內容自動根據該法規定作相應變更和調整。屆時如果該法和/或其他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要求對前述變更和調整進行公告的,還應進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是規定本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基本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包括基金發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發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簽訂并生效之日起成為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鹜顿Y者自取得依據本基金合同發行的基金份額時起,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按照《暫行辦法》、《試點辦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__________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由基金發起人按照《暫行辦法》、《試點辦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設立,并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準。
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設立的批準,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基金管理人保證依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由于證券投資具有一定的風險,因此不保證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關鍵詞】證券投資;基金;績效評價
現階段,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績效評價,主要涉及到了“基金競爭增長率”、“基金單位凈值”以及“基金累計單位凈值”三個指標,在進行評價過程中,也注重利用這三個指標,對證券投資基金績效進行評估。但在實際應用過程中,由于績效評估時,無法對上述三個指標進行有效把握,導致在評價過程中,會存在一定的差異性,從而給證券投資基金帶來一定的損失。這樣一來,在對證券投資基金績效研究過程中,要注重把握收益和風險,并能夠從基金績效持續性角度出發,對績效進行有效評價。
一、收益與風險指標分析
在進行收益與風險指標分析過程中,我們要注重對基金單位凈值進行把握,并能夠根據單位凈值排序情況,對基金凈值增長率進行較好地反映[1]。在對收益與風險指標分析過程中,本文主要以“開元證券”作為研究案例,具體情況如表1所示:從表1中我們可以看出,開元證券的β值在2012年為1.073,其收益率為-0.006,這只基金的市場風險要高于基準組合的風險。同時,在2011年、2013年以及2014年的β值小于1,這表明基金市場風險要小于基準組合市場風險。
二、風險調整收益指標分析
在對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績效的研究與評價過程中,要注重對風險調整收益指標進行有效分析,在對該問題研究過程中,我們可以從結合表2進行:綜合表2我們可以看出,開元證券在2011年和2014年的夏普指數大于0,這表明基金收益率超過了無風險收益,在進行投資過程中,可以選擇基金投資,將會比銀行存款獲得更高的收入。2012年和2013年期間,夏普指數小于0,這樣一來,表明基金投資收入要小于銀行存款,甚至可能帶來一定的虧損。從特雷諾指數和詹森指數來看,詹森指數在2011年、2012年一級2014年的數值大于0,這表明各基金的績效要高于基準組合。特雷諾指數與夏普指數保持一致性,表明我國基金在整體上能夠戰勝大盤[2]。
三、基金投資管理能力判斷
在對基金投資管理能力分析過程中,可以對其投資能力進行判斷,從而對證券投資基金整體績效水平進行較好的分析,看出投資人對市場時機的把握能力[3]。在對該問題研究過程中,我們可以從表3的相關數據統計進行分析:表3開元證券T-M回歸參數統計表結合表3來看,開元證券在2013年的R2值大于0.8,這表明模型擬合度最佳,其中,在2014年,開元證券的R2值大于0.7,這說明模型擬合度較佳。2012年的R2值大于0.6,表明模型擬合度尚可。同時,在對基金年度的F值顯著水平檢測過程中,F值在D.W值2附近擺動,表明無明顯的相關現象。同時,在對值分析過程中,我們可以看出,在2012年和2014年,α值大于0,這表明選股方面戰勝了市場,但涉及到的T值相對較小,表明選股能力相對較差。同時,β2值在2013年的時候大于0,在2011年、2012年以及2014年小于0,這表明市場時機選擇能力相對較差。從這一結果來看,基金經理人并不具備較強的獲利能力[4]。
四、結論與建議
結合上文的分析來看,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收益率相對較低,能夠超過大盤的仍然為小部分群體。在對收益、選股能力等問題分析過程中,經理人在時機把握上,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從這一點來看,我國證券市場尚處于一個不完善的階段,并且在證券選擇能力方面,需要加強。同時,在市場缺乏信息傳遞的情況下,會對收益率產生較為不利的影響。因此,在未來發展過程中,要注重對市場信息披露機制進行完善,加強證券投資市場規范化建設,以期更好地促進證券市場的發展和進步。
參考文獻
[1]羅春風.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總體績效的實證分析———基于總業績評價理論[J].財經科學,2012,03:19-26.
[2]王赫一.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績效評價及績效持續性研究[J].統計與決策,2012,06:156-159.
[3]羅春風.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績效的實證分析———基于業績分解理論[J].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2011,05:95-101.
【關鍵詞】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融資;證券市場;社會保障
一、證券投資基金有利于為投資者拓寬投資渠道
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國民經濟快速增長,社會財富不斷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迅速提高。除去必要的支出,廣大居民還有大量的資金結余。這筆數目可觀的閑散資金就為理財投資提供了源動力。而采用怎樣的理財方式,則需要從資產的收益性、安全性、流動性等方面進行全面考慮。
當前,儲蓄存款是一種最為常見的理財方式(截至2009年我國城鄉居民存款余額高達26萬億元)。安全性是銀行儲蓄的明顯優勢。但考慮到較低的存款利率及巨大的機會成本,銀行儲蓄實際收益很低。債券利率高于儲蓄利率,安全性也較高,投資債券不失為一種穩健的投資理財方式。然而在當前的經濟形勢下,通貨膨脹會吞噬債券的固定收益所形成的購買力。投資者必須考慮投資債券的通貨膨脹風險。投資于股票有可能獲得較高的收益。但對于資金有限、投資經驗不足的中小投資者而言,直接進入變幻莫測、投機性很強的股票市場有一定困難。此外,鑒于我國股市萎靡不振的狀態,投資者很難在股市中獲得良好的投資收益。廣大投資者希望有一種既能獲得較高的收益又能降低風險的理財工具。而證券投資基金作為一種適合中小投資者的投資工具,將個人的小額資金匯集起來,由專業的投資機構進行組合投資,其具有集合理財、專業管理,組合投資、分散風險的特點。中國證券業協會提供的數據顯示,證券投資基金平均每年的分紅收益率遠高于同期的銀行存款和國債的收益率。根據美國投資公司協會(ICI)的統計,截至2010年,全球共同基金的資產規模達到24.70萬億美元。2010年末我國的基金數量達到了704只,基金資產凈值為2.52億萬元“舊時王謝堂前燕,飛入尋常百姓家”,如今,我們可以說證券投資基金已成為一種大眾化的理財方式,進入了尋常百姓家,為投資者拓寬了投資渠道。
二、證券投資基金有利于緩解企業融資困難
融資難是世界各國企業發展面臨的普遍性問題。近日溫州爆發的中小企業危機和企業老板“跑路”事件就充分暴露了民間資本市場資金嚴重不足。實際上,融資困難已困擾我國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多年,并嚴重阻礙企業的發展壯大。然而,在另一方面銀行卻有著大量的儲蓄存款。現存的這種結構制約了資金的自由流動,增加了企業融資難度。證券投資基金通過發行基金份額來募集各類社會資金(銀行性金融機構也參與其中),并投入到資本市場。這為企業募集資金創造了良好的條件,實際上更起到了將閑散資金轉化為生產性資金的作用。這種儲蓄轉化為投資的機制為中小企業的穩定和發展提供了重要的資金來源保障。結合近年來基金業的表現,我們可以看出,作為直接融資工具的證券投資基金能夠將銀行儲蓄存款分流到資本市場,有利于緩解企業融資困難,拓寬企業的融資渠道。而且,隨著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這種作用越來越大。
三、證券投資基金有利于證券市場的穩定與健康發展
在發達國家成熟的證券市場上,機構投資者占據絕對優勢,而個人投資者的投資比重不足30%。事實證明,擁有足夠數量的機構投資者正是證券市場成熟的標志之一。我國證券市場的一個重要缺陷就是機構投資者力量薄弱,遠未能成為市場的主力。統計數據顯示,我國證券市場的投資主體中近九成都是個人投資者。這種以散戶投資者為主的投資者結構決定了我國證券市場的融資規模小、投機性強、波動性大,并且導致證券市場的不穩定性。證券投資基金可以使個人投資者轉變為機構投資者,這有助于改善目前我國以個人投資者為主的不合理的投資者結構,并將極大提升證券市場的穩定性。中國證監會首屆主席劉鴻儒就曾指出,基金作為機構投資者在證券市場上發揮了積極作用。
證券投資基金通過將眾多投資者的資金匯集起來,交由基金管理人進行投資運作。基金管理人作為機構投資者,擁有大批經驗豐富的投資研究人員和強大的信息網絡。他們可以在基金投資過程中對所投資的證券進行深入的研究分析,并對證券市場進行全方位的動態跟蹤分析。這有利于證券市場有效信息的傳播與利用。同時,基金倡導理性投資,發揮專業理財的優勢,有利于市場合理定價,推動市場價值判斷體系的形成。它所倡導的理性的投資文化更看重公司的基本面和企業的未來價值,引導投資者的投資理念向理性化方向發展,有助于抑制市場的短期過度投機。
四、證券投資基金有利于完善社會保障體系
國際經驗表明,證券投資基金是實現企業年金、社?;鸬壬鐣U腺Y金保值增值的有效途徑。眾所周知,我國老齡人口比重逐年增加,老齡化問題對國家的壓力逐步加大。以養老制度為代表的社會保障體系已不能完全適應現階段形勢的發展。因此,國家對原有的養老退休政策和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已經起步,并探索新型的養老基金制度??梢灶A見今后我國社?;鹪谝幠:蛿盗可隙紝⒀杆僭鲩L,發展前景非常廣闊。根據世界銀行的預測,至2030年,中國養老基金將達到1.8萬億美元,成為世界第三大養老基金。社?;鹩兄V翟鲋档膹娏乙?,并且特別重視資產的安全穩定性。而通過證券投資基金專業化服務的平臺,社?;鹂梢詫⒁欢ū壤馁Y金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使其以較低的投資風險,獲得較高的回報。在國外證券市場上,社會保障基金是市場中最重要的機構投資者之一。以美國為例,社?;鹗情_放式基金資金來源的主體。在我國,根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社?;鹜顿Y于證券投資基金和股票的比例可達40%。隨著社保基金規模的擴大,必將有更多的社保基金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證券投資基金也將成為社?;鹜顿Y新方向,為社?;鹛峁┹^為安全的投資渠道,促進社會保障體系的建設與完善。
參考文獻
[1]中國證券業協會編.證券投資基金[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11,6.
[2]包明寶著.證券投資與資本經營:關于資本市場的投資管理[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3,12.
[3]鄭學軍.中國股市的結構與變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6.
[4]資本的激情與理性[M].北京:當代中國出版社,2003,1.
[關鍵詞]證券投資基金持有人特征比較對策
一、選題背景與目的
證券投資基金作為一種金融投資工具,從問世以來在海內外國家和地區得到了廣泛關注和迅猛發展。美國的共同基金自1924年成立“馬薩諸塞投資信托基金”,至今已有80多年的發展歷程。1996年美國的共同基金就已超過商業銀行業的資產規模,成為全美第一大金融產業。我國規范的證券投資基金起源于1998年,規范基金的發展歷史只有10年,在很短的時間里基金行業和基金市場取到了跨躍式的發展。突出表現在我國基金的數量、資產規模在高速增長。根據銀河證券基金研究中心的報告顯示,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業成為近兩年金融市場中成長速度最快的金融子行業。2003年~2006年間,我國銀行儲蓄存款的平均增長率為15%,保險業資產規模的平均增長率為32%,而證券投資基金資產規模的平均增長率卻高達65%。2007年8月末,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業的資產規模已超越保險業而成為我國第二大金融行業。
開放式基金始終要面臨投資者的不確定贖回要求,如果投資者缺乏成熟和理性,在“羊群效應”下集中要求贖回,就會引發基金的流動性風險,進而引發基金紛紛拋售重倉股,加重基金凈值的縮水和股價的走低,加重市場的恐慌氣氛和贖回潮。因此優化基金持有人結構,引導投資者行為不僅關系到基金的收益水平和穩定程度,更關系到金融市場乃至金融體系運行的安全穩定。
二、持有人特征比較
1.我國個人投資者比例高,投資經驗不足,易導致流動性風險
從2005年到2007年,我國基金持有人結構中個人比例大幅上升。統計顯示,2005年個人投資者占比僅有59%,但2007年中報這一比例已經飆升至86%。在偏股型基金當中,這一比例高達90%。由于我國基金投資者多以個人為主,抗風險的能力較低,投資經驗缺乏,介入的成本高。一旦市場大幅調整、基金凈值大幅縮水或長期滯漲,容易做出非理性的決策。羊群行為通常會助長追漲殺跌,將導致基金投資的短期化。
2.我國機構投資者中養老保險和社?;鹚急壤?/p>
美國的證券市場機構投資者中,人壽保險、養老保險等機構投資者的資產規模非常大,這類投資者的投資周期長,承受短期風險的能力強。美國共同基金中大約40%的份額由退休資金持有,其中雇主發起的退休計劃和來源于401k的退休計劃大約各占一半。401K計劃是美國一種特殊的養老金制度,企業為員工設立專門的401K賬戶,員工自主選擇證券組合進行投資,收益計入個人賬戶,員工退休時所能拿到的退休金數額取決于該賬戶投資資本市場中的資產增值情況。而我國基金中養老保險和社?;鸬葯C構投資者規模遠遠低于美國等成熟市場,2006年的社保基金、企業年金所占比例不足2%,機構投資者主要以保險公司和其他一般機構為主,機構投資者介入資本市場特別是持有基金的規模非常有限。
3.持有周期短,年贖回率高,投資行為短期化
我國基金持有人的持有周期呈現明顯的“短期化特征”:2004年我國偏股型基金的贖回率達到63%,相當于基金平均持有周期為1.6年。2006年偏股型基金的贖回率達85%,相當于基金平均持有周期不到1.2年。美國基金持有周期也明顯縮短,持有人逐漸“從長期投資走向中期投資”:20世紀50年~60年代美國股票基金的年度贖回率僅為6%左右,相當于基金持有周期長達16年。
[關鍵詞]基金監管博弈論
一、相關文獻回顧
俞國平、鄒川達(2000)從監管體系、政府監管、行業自我監管和基金內部監管角度入手,分別介紹了美國集中監管為主的體系和英國自律監管為主的體系,并認為我國現在對基金的認識不夠,比較適合使用集中型的監管體系,應該加強對基金業的立法并另設立專門的監管機構。
陳明生(2003)從信息不對稱的角度入手,認為信息不對稱所導致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存在于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業中,對投資基金的治理和監管要從這個方面入手。在治理和監管體系中要注意治理和監管主體的獨立性,建立完善的風險評級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加強基金行業的自律監管。
王剛、凌媛(2006)從博弈論的角度出發,分析了在基金監管體系中的四個參與主體的成本和收益,并根據博弈論原理簡單分析參與主體的關系,認為證監會要建立合理的激勵制度,托管人要加強監管和信息披露制度的管理。
以上文獻都從不同角度分析了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監管問題,都認為我國基金監管的關鍵在于基金行業的自律監管和信息披露制度。但是,他們都有一個共同的缺點,即對基金行業監管沒有進行定量分析,現有的分析比較簡單。現從博弈論的角度入手,將四個監管主體的成本和收益定量化,從而建立模型,并以此為依據給出政策建議。
二、參與主體的成本和收益分析
在現有的證券投資基金的監管體系中,有四個參與主體,分別是證監會為主的監管機構、托管銀行、基金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四個主體在監管體系中擔任不同的角色。
證監會等監管機構主要負責監管證券投資基金機構的業務活動,監督基金業的信息披露情況,對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等。證監會的監管成本可以分為固定成本和可變成本兩部分。固定成本包括監管人員的工資支出和培訓費用等,用C1表示,是固定不變的??勺兂杀景ūO管人員的差旅費、現場辦公費用等費用??勺兂杀倦S著監管力度的變化而變化,監管力度越大,可變成本越大。如果監管力度大,則可變成本用C1′表示,如果監管力度小,則可變成本用C1″表示,可知C1′>C1″。而證監會的收益主要來源于向基金收取的監管費用。證監會按年交易額的0.04‰向證券投資基金收取監管費,用S1表示。
托管銀行主要負責保管基金財產,辦理基金托管業務的信息披露事項,對基金的定期報告出具意見,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托管銀行的成本可以從兩個方面考慮,一部分是固定成本,另一個部分是措施成本。固定成本指托管銀行對監管人員支付的工資和費用、信息披露的文件制作等,它不隨監管力度的改變而改變,用C2表示。措施成本可以理解為當托管銀行發現基金管理人出現違規現象采取措施的成本,包括報告證監會的費用,協助調查費用和由于舉報而帶來的潛在的收入損失,用C2′表示。托管銀行的收益主要包括托管費用收入,用S2表示,而如果托管銀行不能很好地執行監管義務,則可能面臨處罰和賠償,這部分收益可以看作是負的,用-S2表示。
基金持有人作為基金的所有者,有權獲得基金的投資收益,參加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并投票,以及了解基金的信息資料。由于信息不對稱的存在,基金持有人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管是很難的,其監管成本也相應地比較高。基金持有人的成本包括了解關于基金的相關信息、收集關于基金的資料以及參加基金持有人大會的費用等。如果基金持有人積極參與對基金的監管,可以認為成本為C3,而如果基金持有人對基金監管沒有熱情,則可以認為持有人的監管成本為0。如果基金持有人對基金管理人的違規行為提出訴訟,那么在成本計算中還要考慮訴訟費用、律師費用等,用L表示。而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可以分成兩個部分,一部分是基金持有人對基金投資收益的分享,用S3表示;一部分是基金持有人對基金管理人的違規行為提出訴訟,要求賠償,用S3′表示,同時,基金持有人會由于基金管理人的違規行為導致損失的發生。
基金管理人主要負責對募集的資金進行證券投資,編制定期報告和信息披露及向基金持有人分配投資收益?;鸸芾砣嗽诒O管中的成本是當管理人出現違規行為的時候監管主體對基金管理人的懲罰措施,包括罰款、吊銷執照等,用C4來表示。而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可以分為兩個部分,如果基金管理人沒有違規操作,收益就是管理費用和手續費等收入,用S4表示,如果基金管理人違規操作,收益除了管理費用和手續費以外,還包括通過違規操作而獲得的超額收益S4′。
三、監管主體的博弈論分析
根據以上的成本收益分析可以看出,監管主體間成本收益的關系就決定了他們的行為的方向和可能性。下面用博弈論的方法從不同的角度分析監管主體間的行為。
1、證監會與基金管理人的博弈
證監會作為監管的核心,其行為可以分為嚴格監管和不嚴格監管。基金管理人選擇自己的行為,是違規操作還是不違規操作。假設如果證監會不嚴格監管,他不會發現基金管理人違規。所以,他們之間的博弈可以看成是一個靜態博弈,其得益矩陣如表1:
從得益矩陣中可以看出,因為C1′>C1″,嚴格監管相對于不嚴格監管來說是嚴格下策,證監會在監管中會選擇不嚴格監管。而如果C4<S4′,不違規相對于違規來說是嚴格下策,基金管理人會選擇違規,那么該博弈的Nash均衡就是(違規,不嚴格監管);如果C4>S4′,那么違規對不違規來說是嚴格下策,基金管理人會選擇不違規,那么該博弈的Nash均衡就是(不違規,不嚴格監管)。
2、基金管理人與托管銀行間的博弈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銀行間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由于托管銀行保管著基金資產,則托管銀行對基金管理人的行為是完全了解的,即如果基金管理人違規操作,托管銀行就會發現。所以,托管銀行的選擇是在基金管理人違規的情況下是否舉報和協助調查?;鸸芾砣伺c托管銀行間的博弈可以看成是一個完全且完美的動態博弈,該博弈的擴展形如圖1:
從圖1中可以看出,如果C4>S4′和S2′>C2′,策略組合“基金管理人在第一階段選擇‘不違規’;托管銀行如果有第二階段選擇‘行動’”,是該博弈的子博弈完美Nash均衡。如果C4<S4′和S2′>C2′,策略組合“基金管理人在第一階段選擇‘違規’;托管銀行在第二階段選擇‘行動’”,是該博弈的子博弈完美Nash均衡。如果C4>S4′和S2′>C2′,策略組合“基金管理人在第一階段選擇‘違規’;托管銀行在第二階段選擇‘不行動’”,是該博弈的子博弈完美Nash均衡。
3、基金持有人與基金管理人間的博弈
基金持有人與基金管理人的關系是委托-關系。基金持有人的監管選擇與基金管理人的違規行為可以看成是一個靜態博弈。而如果基金管理人違規,則基金持有人有權提出訴訟?;鸪钟腥耸欠裨V訟可以看成是該靜態博弈后面的一個動態博弈。假設基金持有人的訴訟是可信的威脅,而且如果基金持有人不監管基金管理人,則基金持有人不會發現基金管理人的違規行為,那么該博弈的擴展形如圖2:
其中,
A=(-C4+S4+S4′,S3-W-C3-L+S3′)
B=(S4+S4′,S3-W-C3)
D=(S4,S3-C3)
E=(S4+S4′,S3-W)
F=(S4,S3)
從圖2可以看出,如果S3′>L且C4>S4′,則基金持有人會選擇“不違規”,而若C4>S4′,則基金管理人會選擇違規。所以,如果,S3′>L,S3′>W+C3且S4′>C4,最優策略為“基金持有人‘監管’;基金管理人‘違規’;基金持有人‘’”;如果,S3′>L,S3′<W+C3,最優策略為“基金持有人‘不監管’;基金管理人‘違規’;基金持有人‘’”;如果S3′<L,最優策略為“基金持有人‘不監管’;基于不對稱的存在,基金持有人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管是很難的,其監管成本也相應地比較高?;鸪钟腥说某杀景私怅P于基金的相關信息、收集關于基金的資料以及參加基金持有人大會的費用等。如果基金持有人積極參與對基金的監管,可以認為成本而如果基金持有人對基金管理人‘違規’;基金持有人‘不’”。
四、政策建議
1、在證監會的監管制度上要充分考慮一定的激勵機制。從第一個博弈可以看出,嚴格監管的成本要高于不嚴格監管的成本。如果沒有相應的激勵機制,證監會選擇不嚴格監管。如果從對違規基金的罰款中抽出一部分給證監會,作為對其嚴格監管的獎勵,該獎勵可以彌補嚴格監管帶來的成本支出,那么證監會的最優選擇就會是嚴格監管,從而有效地提高證監會進行基金監管的積極性。
2、要加大對違規基金的懲罰力度。從以上三個博弈分析都可以看出,如果對違規基金的罰款大大超過基金通過違規所得,那么多數基金的最優選擇都是不違規。所以,我國對違規基金的懲罰力度要加大,尤其要在剝奪違規基金的非法所得的基礎上,還要對違規基金進行進一步的懲罰,從而減小基金的違規沖動。
3、加大對包庇違規基金的托管銀行的懲罰力度和減少托管銀行的行動成本。從第二個博弈可以看出,托管銀行是否會對基金的違規行為及時采取措施,主要考慮的是托管銀行包庇違規基金的懲罰力度和對違規行為采取措施的成本。所以,一方面要加大對包庇違規基金的托管銀行的懲罰力度,可以考慮剝奪其托管資格和進行罰款;另一方面要減少托管銀行采取措施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要保護托管銀行的監管地位。
4、保護基金持有人的監管積極性。我國基金持有人的監管積極性不高,其主要原因就是監管成本一直居高不下。所以,要保護基金持有人的監管積極性,最重要的就是要降低基金持有人的監管成本,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首先,加強基金信息披露的監管,充分披露基金信息,降低基金持有人收集信息的成本;其次,對積極參加基金持有人大會的基金持有人給予一定的補助,從而降低基金持有人參加基金持有人大會的成本;最后,保護基金持有人的權力,如果基金持有人對基金違規的屬實,對基金的懲罰要考慮對基金持有人的損失的補償,包括基金持有人的費用以及基金持有人由于基金的違規行為所造成的損失。
參考文獻:
[1]張維迎.博弈論與信息經濟學[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2]謝識予.經濟博弈論[M].復旦大學出版社,1996.
[3]王剛,凌媛.我國基金業監管的成本收益分析-從博弈論的視角[J].特區經濟,2006(1).
關鍵詞:私募基金;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有限合伙;金融衍生工具
一、私募基金的界定
所謂私募基金,又稱為向特定對象召募的基金,是指通過非公然方式面向少數機構投資者和富有的個人投資者召募資金而設立的基金,它的銷售和贖回都是基金治理人通過私下與投資者協商進行的。但筆者要夸大的是“非公然發行”并不意味著不能進行諸如做廣告等宣傳行為,而是更注重于向特定的公眾發行。本文探討的私募基金就是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目前私募基金司法解釋尚處于論證階段,自然無法從法律條文中找到答案,有關部分也并未就此做出說明,到底什么是規范私募基金或不規范私募基金呢?估計私募基金業內人士也較難把握。
據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某位法官說:“實踐中我們認定私募,最主要的特征是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發行。認定不規范的私募,主要有兩個特征,一是承諾保底收益;二是資金是否打進治理人賬戶?!?/p>
由于缺乏系統的法律規范約束,我國的契約型私募基金在運作中往往存在巨大的風險隱患,甚至成為一些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實踐中,非法的私募基金常見于三種類型:非法集資、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蠱惑交易”操縱股市行為。
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對象則是少數的特定投資者,且對這些投資者一般門檻較高,參與的資金量要有一定規模,其目的是共同投資、共享收益和風險,但假如私募基金的發起人向投資人許諾高比例的保底收益,則可視為非法集資。
根據我國法律,非經金融主管機關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業務,否則即構成違法行為。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與私募基金相區別的根本特征在于是否給付利息,私募基金的收益來源于風險收益,不應涉及任何形式的固定利息,否則既有違法之嫌。
另外,私募基金很可能違反中國證監會《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辦法》有關“蠱惑交易”的規定?!靶M惑交易”可以理解為,操縱市場的行為人故意編造、傳播、散布虛假重大信息,誤導投資者的投資決策,使市場出現預期中的變動而自己獲利。特別是在互聯網時代,“蠱惑交易”的危害性和嚴重性更應該引起高度關注。通過論壇、QQ、MSN、博客等網絡傳播手段,一個虛假消息可以在短短時間內迅速傳播,網狀擴散,貽害無窮。
二、私募基金應該正當化
通過對海外私募資金的考察不難發現,隨著一國經濟實力的增長和市場經濟結構的升級,“私募基金”難以阻止,將成為一國市場經濟體制趨于成熟后必然出現的一個重要的金融服務領域。
2007年2月27日股市大跌,上證綜指下跌8.8%,大跌的根本原因是機構結構過分單一,大量贖回使公募基金承受巨大的壓力。私募基金一般有一年的封閉期,并且一年之后只能在特定的時間段贖回,而不能天天贖回,假如私募基金發展壯大起來,與公募基金互補,可以避免股市大起大落。此外,股指期貨推出后,假如只有公募基金和券商,沒有私募基金,那么將加大市場的金融風險,大力發展私募基金是證券市場發展的需要。
另外,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相比,具有如下一些上風:
(一)基金規模越大,治理難度也越大
目前國內的正規私募基金一般有至少一年的封閉期;在封閉期后,每月只有固定的日期(一般為每月的15日和月末)作為開放日,投資者只能在每月開放日認購和贖回。這樣就有效地隔離了風險承受能力差,投資不理性的中小投資者,因此私募基金的資金來源穩定,投資策略也得以堅持,投資風格可以更加激進,收益也就相對較高。
(二)靈活性、針對性和專業化特征
私募基金的出現,豐富了投資者的投資渠道,也活躍了市場交易氣氛,更好地滿足了不同投資者的投資喜好,吸引更多的社會閑置資金投資于證券市場,打破了公募基金一基獨大的壟斷地位,有利于促進私募和公募之間良性競爭和上風互補,從而促進證券市場的完善與發展,進步證券市場資本形成和利用的效率。
(三)獨特的研究思路
根據《基金法》的規定,單只基金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同一公司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過該公司總股本的10%,這一“雙十”規定,決定了公募基金必須同時持有10只以上的股票,這使公募基金的研究必須涵蓋多個行業,限制了基金公司研究團隊對上市公司的研究深度。與之相比,私募的投資不受任何限制,持有的股票數目可以較少,也就可以集中氣力,更加認真、細致、透徹地研究關注的上市公司,對上市公司價值的理解也能更加透徹。
(四)需履行的手續較少,運行本錢更低,更易于進行金融創新
私募基金的發展壯大會加劇整個基金業的競爭,沖擊公募基金的壟斷地位,進步基金市場的運作效率,形成較為完善的市場結構,推動我國成熟、理性的機構投資者群體的加速形成以及價值投資理念的建立,為我國履行加進WTO后向外資全面開放金融市場做好預備。
(五)私募基金的產權基礎,將成為我國證券市場制度變遷和產權結構改革的重要主題
作為民間主體自發推動形成的產物,私募基金的發展將改變資本市場的機構主體所有制結構單一的局面,推動我國金融制度改革進進一個新的層面。
三、私募基金制度完善的幾點建議
縱觀全球各國的經濟法律體系,大部分都沒有專門的私募基金法律,但仍有一系列法律足以對所有的私募基金構成有效的法律規范。而從目前我國立法來看,沒有專門約束私募基金的法規,私募基金主要受《合同法》、《公司法》、《證券法》、《信托法》、《合伙企業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和《刑法》等綜合調整。由于我國相關監管部分在金融證券領域奉行的基本上是“法有明文規定方可為”。因此,為了避免法律上的風險,我國相關監管部分應盡快在立法當中確認私募基金的正當地位并出臺有針對性的細化的配套監管措施,以便私募基金能夠健康發展。在這種背景下,私募基金制度規范化應以《投資基金法》為主要參考依據,綜合考慮各方要求,我國應鑒戒國外經驗,結合我國國情,對私募基金采取全面而有效的監管辦法,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私募基金的制度建設和完善:
(一)投資者資格和人數限制
1、投資者資格。對合格的投資者的判定有以下幾種方法:根據其投資的最低限額為判定標準;根據其收進多少來判定;只要是金融機構投資者,均可投資;對財產擁有獨立自主的處分權的企業、公司等經濟組織為合格的機構投資者。
sp;2、投資者人數限制。應該考慮我國的國情再鑒戒歐美發達國家的做法。對于投資者的人數應該限制在100人以內,但應該答應特殊情況下超過100人。
(二)治理人條件
私募基金的治理人應具備要求的預備金、經營業績、人才和營業硬件設施等市場準進條件,并且,治理人的資格應該是競爭性的,而不能是壟斷性的,設立私募基金時應向證券監管部分備案。
要求私募基金的治理人投進的資金在籌集的基金總額中必須占到一定的份額,以避免利益主體的缺位。當私募基金發生虧損的時候,治理人的出資應該先行用于支付。
(三)托管人職能規定
作為基金一種特殊形式的私募基金具備基金的共同特點,即現金資產的所有權與治理權相分離,基金治理人具有資產的治理權,基金托管人為基金投資者行使部分監視權。但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歷程表明,公募基金托管人在監視基金治理人運作方面不盡如人意,主要原因是基金托管人地位的獨立性較差。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相對較少,為了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的監視權應進一步強化,如規定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擔任,必須將資產交給指定機構托管;強化托管人的權力和責任,對基金治理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基金契約做出的投資指令,托管人應當拒盡執行,或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并向治理當局報告。
(四)信息表露規定和風險揭示
私募基金必須與投資者簽署完備的書面協議,盡量具體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明確投資品種及組合、相關風險提示及業績報告周期。嚴格私募基金的信息表露和風險揭示是控制私募基金風險的重要手段。私募基金固然沒有義務向社會表露有關信息,但向基金的投資者和監管部分表露信息是其義不容辭的責任。在設立私募基金時,應向投資者充分揭示其存在的風險,基金設立之后,應該定期向投資者報告基金投資情況及資產狀況,并定期將這些信息向監管部分表露,以便投資者與監管部分及時了解其運作情況及風險狀況,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控制風險。
(五)答應私募基金進行適當地公然宣傳
在美國,證券法規定私募基金在吸引客戶時不得利用任何傳播媒體做廣告,其參加者多為中產階級,他們主要依據在上流社會獲得的所謂“投資可靠消息”或者直接熟悉某個基金的治理者進行投資。但筆者以為我國不應鑒戒這種做法。首先,嚴格限制私募基金在公然媒體上做廣告宣傳的效果是不佳的。其次,通過私募基金內部約束機制以及像外部完善的基金評級體系以及基金行業自律組織足以避免私募基金過度的市場炒作對投資者造成誤導,以及基金治理人之間的惡性競爭。最后,通過適當的公然宣傳使私募基金名正言順的成為“公然,正當”的基金,消除股民對它的神秘感以及糾君子們對它偏見。同時,也有利于促進發起人與投資者相互了解,為以后的合作創造條件,從而迅速壯大我國私募基金的規模。
(六)收益分配規定
國際上,基金治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5%的股份,一旦發生虧損,這部分將首先被用來支付,以保證治理者與基金利益綁在一起,另外一些私墓基金只給治理者一部分固定治理費以維持開支,其收進從年終基金分紅中按比例提取,這種基金的利益分配方式相對地能夠使資本持有人與治理者利益一致。另一方面,應該禁止簽訂保底條款。由于保底條款輕易引發了市場的不正當競爭,而且也有悖于基金設立的原則,不利于市場的規范。此外,我國新《合伙企業法》中規定的有限合伙,即基金治理者承擔無窮責任,投資者承擔出資額范圍內的有限責任,為我國私募基金的發展提供了一種新的法律組織形式的選擇。
(七)盡快完善基金評級體系,建立基金行業自律組織
國外諸多成熟市場的經驗表明,公道完善的基金評級體系是基金業規范發展的重要配套措施。在私募基金存在的情況下,需要一個獨立公正的評級機構對基金經理人的正確評價作為投資者選擇基金經理人的參考,另外要留意完善當前國內不科學的基金評級方法。
(八)完善我國其他金融衍生工具
由于我國證券市場還處于發展的低級階段,做空機制、對沖風險的避險工具的缺乏,私募基金在投資渠道上的受限,市場中金融產品單一,因此我國現有的私募基金實際上發揮的仍只是公募基金的部分功能。對此,筆者以為我國應盡快推出股指期貨等金融期貨產品,擴大私募基金的投資渠道。私募基金本身也應充分利用國際市場以及國內其他的市場來對沖風險,以規避國內股市的風險。
參考文獻:
1、巴曙松.中國私募基金生存報告.大眾理財,2007(5).
2、王凌燕.中國私募基金發展題目研究.經濟與治理,2007(3).
所謂私募基金,又稱為向特定對象募集的基金,是指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少數機構投資者和富有的個人投資者募集資金而設立的基金,它的銷售和贖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過私下與投資者協商進行的。但筆者要強調的是“非公開發行”并不意味著不能進行諸如做廣告等宣傳行為,而是更注重于向特定的公眾發行。本文探討的私募基金就是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目前私募基金司法解釋尚處于論證階段,自然無法從法律條文中找到答案,有關部門也并未就此做出說明,到底什么是規范私募基金或不規范私募基金呢?估計私募基金業內人士也較難把握。
據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某位法官說:“實踐中我們認定私募,最主要的特征是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發行。認定不規范的私募,主要有兩個特征,一是承諾保底收益;二是資金是否打入管理人賬戶?!?/p>
由于缺乏系統的法律規范約束,我國的契約型私募基金在運作中往往存在巨大的風險隱患,甚至成為一些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實踐中,非法的私募基金常見于三種類型:非法集資、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蠱惑交易”操縱股市行為。
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對象則是少數的特定投資者,且對這些投資者一般門檻較高,參與的資金量要有一定規模,其目的是共同投資、共享收益和風險,但如果私募基金的發起人向投資人許諾高比例的保底收益,則可視為非法集資。
根據我國法律,非經金融主管機關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業務,否則即構成違法行為。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與私募基金相區別的根本特征在于是否給付利息,私募基金的收益來源于風險收益,不應涉及任何形式的固定利息,否則既有違法之嫌。
另外,私募基金很可能違反中國證監會《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辦法》有關“蠱惑交易”的規定?!靶M惑交易”可以理解為,操縱市場的行為人故意編造、傳播、散布虛假重大信息,誤導投資者的投資決策,使市場出現預期中的變動而自己獲利。特別是在互聯網時代,“蠱惑交易”的危害性和嚴重性更應該引起高度關注。通過論壇、QQ、MSN、博客等網絡傳播手段,一個虛假消息可以在短短時間內迅速傳播,網狀擴散,貽害無窮。
二、私募基金應該合法化
通過對海外私募資金的考察不難發現,隨著一國經濟實力的增長和市場經濟結構的升級,“私募基金”難以阻止,將成為一國市場經濟體制趨于成熟后必然出現的一個重要的金融服務領域。
2007年2月27日股市大跌,上證綜指下跌8.8%,大跌的根本原因是機構結構過分單一,大量贖回使公募基金承受巨大的壓力。私募基金一般有一年的封閉期,并且一年之后只能在特定的時間段贖回,而不能天天贖回,如果私募基金發展壯大起來,與公募基金互補,可以避免股市大起大落。此外,股指期貨推出后,如果只有公募基金和券商,沒有私募基金,那么將加大市場的金融風險,大力發展私募基金是證券市場發展的需要。
另外,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相比,具有如下一些優勢:
(一)基金規模越大,管理難度也越大
目前國內的正規私募基金一般有至少一年的封閉期;在封閉期后,每月只有固定的日期(一般為每月的15日和月末)作為開放日,投資者只能在每月開放日認購和贖回。這樣就有效地隔離了風險承受能力差,投資不理性的中小投資者,因此私募基金的資金來源穩定,投資策略也得以堅持,投資風格可以更加激進,收益也就相對較高。
(二)靈活性、針對性和專業化特征
私募基金的出現,豐富了投資者的投資渠道,也活躍了市場交易氣氛,更好地滿足了不同投資者的投資喜好,吸引更多的社會閑置資金投資于證券市場,打破了公募基金一基獨大的壟斷地位,有利于促進私募和公募之間良性競爭和優勢互補,從而促進證券市場的完善與發展,提高證券市場資本形成和利用的效率。
(三)獨特的研究思路
根據《基金法》的規定,單只基金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同一公司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過該公司總股本的10%,這一“雙十”規定,決定了公募基金必須同時持有10只以上的股票,這使公募基金的研究必須涵蓋多個行業,限制了基金公司研究團隊對上市公司的研究深度。與之相比,私募的投資不受任何限制,持有的股票數量可以較少,也就可以集中力量,更加認真、細致、透徹地研究關注的上市公司,對上市公司價值的理解也能更加透徹。
(四)需履行的手續較少,運行成本更低,更易于進行金融創新
私募基金的發展壯大會加劇整個基金業的競爭,沖擊公募基金的壟斷地位,提高基金市場的運作效率,形成較為完善的市場結構,推動我國成熟、理性的機構投資者群體的加速形成以及價值投資理念的建立,為我國履行加入WTO后向外資全面開放金融市場做好準備。
(五)私募基金的產權基礎,將成為我國證券市場制度變遷和產權結構改革的重要主題
作為民間主體自發推動形成的產物,私募基金的發展將改變資本市場的機構主體所有制結構單一的局面,推動我國金融制度改革進入一個新的層面。
三、私募基金制度完善的幾點建議
縱觀全球各國的經濟法律體系,大部分都沒有專門的私募基金法律,但仍有一系列法律足以對所有的私募基金構成有效的法律規范。而從目前我國立法來看,沒有專門約束私募基金的法規,私募基金主要受《合同法》、《公司法》、《證券法》、《信托法》、《合伙企業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和《刑法》等綜合調整。由于我國相關監管部門在金融證券領域奉行的基本上是“法有明文規定方可為”。因此,為了避免法律上的風險,我國相關監管部門應盡快在立法當中確認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并出臺有針對性的細化的配套監管措施,以便私募基金能夠健康發展。在這種背景下,私募基金制度規范化應以《投資基金法》為主要參考依據,綜合考慮各方要求,我國應借鑒國外經驗,結合我國國情,對私募基金采取全面而有效的監管辦法,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私募基金的制度建設和完善:
(一)投資者資格和人數限制
1、投資者資格。對合格的投資者的判斷有以下幾種方法:根據其投資的最低限額為判斷標準;根據其收入多少來判斷;只要是金融機構投資者,均可投資;對財產擁有獨立自主的處分權的企業、公司等經濟組織為合格的機構投資者。
2、投資者人數限制。應該考慮我國的國情再借鑒歐美發達國家的做法。對于投資者的人數應該限制在100人以內,但應該允許特殊情況下超過100人。
(二)管理人條件
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應具備要求的準備金、經營業績、人才和營業硬件設施等市場準入條件,并且,管理人的資格應該是競爭性的,而不能是壟斷性的,設立私募基金時應向證券監管部門備案。
要求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投入的資金在籌集的基金總額中必須占到一定的份額,以避免利益主體的缺位。當私募基金發生虧損的時候,管理人的出資應該先行用于支付。
(三)托管人職能規定
作為基金一種特殊形式的私募基金具備基金的共同特點,即現金資產的所有權與管理權相分離,基金管理人具有資產的管理權,基金托管人為基金投資者行使部分監督權。但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歷程表明,公募基金托管人在監督基金管理人運作方面不盡如人意,主要原因是基金托管人地位的獨立性較差。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相對較少,為了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的監督權應進一步強化,如規定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擔任,必須將資產交給指定機構托管;強化托管人的權力和責任,對基金管理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基金契約做出的投資指令,托管人應當拒絕執行,或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并向管理當局報告。
(四)信息披露規定和風險揭示
私募基金必須與投資者簽署完備的書面協議,盡量詳細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明確投資品種及組合、相關風險提示及業績報告周期。嚴格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和風險揭示是控制私募基金風險的重要手段。私募基金雖然沒有義務向社會披露有關信息,但向基金的投資者和監管部門披露信息是其義不容辭的責任。在設立私募基金時,應向投資者充分揭示其存在的風險,基金設立之后,應該定期向投資者報告基金投資情況及資產狀況,并定期將這些信息向監管部門披露,以便投資者與監管部門及時了解其運作情況及風險狀況,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控制風險。
(五)允許私募基金進行適當地公開宣傳
在美國,證券法規定私募基金在吸引客戶時不得利用任何傳播媒體做廣告,其參加者多為中產階級,他們主要依據在上流社會獲得的所謂“投資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認識某個基金的管理者進行投資。但筆者認為我國不應借鑒這種做法。首先,嚴格限制私募基金在公開媒體上做廣告宣傳的效果是不佳的。其次,通過私募基金內部約束機制以及像外部完善的基金評級體系以及基金行業自律組織足以避免私募基金過度的市場炒作對投資者造成誤導,以及基金管理人之間的惡性競爭。最后,通過適當的公開宣傳使私募基金名正言順的成為“公開,合法”的基金,消除股民對它的神秘感以及糾正人們對它偏見。同時,也有利于促進發起人與投資者相互了解,為以后的合作創造條件,從而迅速壯大我國私募基金的規模。
(六)收益分配規定
國際上,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5%的股份,一旦發生虧損,這部分將首先被用來支付,以保證管理者與基金利益綁在一起,另外一些私墓基金只給管理者一部分固定管理費以維持開支,其收入從年終基金分紅中按比例提取,這種基金的利益分配方式相對地能夠使資本持有人與管理者利益一致。另一方面,應該禁止簽訂保底條款。因為保底條款容易引發了市場的不正當競爭,而且也有悖于基金設立的原則,不利于市場的規范。此外,我國新《合伙企業法》中規定的有限合伙,即基金管理者承擔無限責任,投資者承擔出資額范圍內的有限責任,為我國私募基金的發展提供了一種新的法律組織形式的選擇。
(七)盡快完善基金評級體系,建立基金行業自律組織
國外諸多成熟市場的經驗表明,合理完善的基金評級體系是基金業規范發展的重要配套措施。在私募基金存在的情況下,需要一個獨立公正的評級機構對基金經理人的準確評價作為投資者選擇基金經理人的參考,另外要注意完善當前國內不科學的基金評級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