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8-06 19:33:24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1.增值稅
根據相關省、直轄市、自治區對于糧食企業增值稅免征的有關規定,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的糧食可免征增值稅,而對所兼營的其他業務(除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的銷售外)則應按規定征收增值稅。
在進項稅的抵扣上,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提高農產品進項稅抵扣率的通知》(財稅[2002]12號)文件的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作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糧食收儲企業在購進農業生產者所銷售的免稅農產品時,其進項稅額扣除率應由10%提高至13%,而若所購進的農產品來源于小規模納稅人時,也應按上述規定給予13%進項稅額的優惠抵扣率。
但是,該文件同時規定,糧食收儲企業在執行上述增值稅優惠規定時應注意以下幾點:一是每年年初均需向稅務部門提出認定當年增值稅免稅資格的申請,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認定免稅資格,對未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認定的,不得免稅;二是享受免稅優惠的企業,應分別核算應稅銷售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免稅銷售額并按期進行應稅和免稅申報;三是每年年初均需向稅務部門提出申請免征上年度增值稅清算報告,由稅務主管部門核實認定免征額。
2.營業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1996年頒發的《有關對國有糧食企業取得的儲備糧油政策性補貼收入免征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1996]68號)文件的規定,國有糧食企業保管政府儲備糧油而取得的財政性補貼收入應免征營業稅,政府儲備糧油應包括國家儲備糧油、國家專項儲備糧油、以及各級地方政府的各類儲備糧油和用于調控糧食市場的吞吐調節糧食,而政策性補貼收入應包括國有糧食企業為保管上述各項政府儲備糧油而從各級財政或糧食主管部門取得的利息或費用補貼。據此規定,糧食收儲企業所收到的與中心、省或地方儲備糧油輪換、保管相關的利息費用補貼,均可按免征營業稅予以申報處理。
3.所得稅
根據相關省、直轄市、自治區對于糧食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的規定,對于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撥給糧食收儲企業的各種財政補貼收入,凡屬于可指定用途者,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可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給予納稅調整減少處理,直至為零;但對于糧食收儲企業獲得的其他各種補貼收入,均應按規定并入該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根據該文件精神,并結合儲備糧油財政補貼收入的性質,糧食收儲企業在購、銷、調、存等各個儲備糧油環節所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均可作為納稅調減項予以申報處理。
4.其他稅種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部分國家儲備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5號)文件的規定,截止2010年底,對中儲糧總公司及各直屬糧庫資金賬簿免征印花稅,對其經營中心儲備糧(油)業務過程中所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對中儲糧總公司及各直屬糧庫經營中心儲備糧(油)業務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此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農業發發展銀行繳納印花稅問題的復函》(財稅字[1996]55號)文件的規定,對農發行辦理的農副產品收購貸款、儲備貸款及農業綜合開發和扶貧貸款等財政貼息貸款合同免征印花稅。據此規定,糧食收儲企業在發生上述貸款時,對于雙邊征收的印花稅可予以免繳。
二、糧食收儲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必要性
1.宏觀調控職能的需要
為了更好的體現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作用,保障國家糧食安全與市場穩定,以中儲糧為代表的國有糧食收儲企業應繼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作為中央儲備糧的實物管理和經營基層單位,中儲糧旗下的各直屬庫按規定不允許從事任何一般性的商業經營活動,其主要責任是負責中央儲備糧的管理和輪換。因此,在無任何經濟收入來源的情況下,國家不宜對各級糧食收儲企業加以較重的稅負,而應以適當的稅收優惠政策,繼續支持其儲備糧企業的發展。
2.利潤不確定性的需要
自1998年糧改以來,各地大多數糧食收儲企業每年均可實現一定的利潤,但該利潤在很大程度上只是賬面數字,或者主要來源于國家補貼,并非企業自身開展經營的結果。例如,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延長使年均折舊費用減少,從而有利于賬面利潤的增加;再如,國家所給予的較為寬松的補貼政策掩蓋了輪換價格風險,使各糧食收儲企業不至于承擔較多的市場風險。因此可見,為了更好的發揮宏觀調控職能,各糧食收儲企業應繼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3.潛在費用增加的需要
從目前來看,各地糧食收儲企業的儲備糧庫都是在1998年糧改之后由中央投資建設的,其在當時設備先進、機械化程度較高、倉儲條件較為優越;但隨著時間的推移,這種新倉房、新設備的優勢將不復存在,取而代之的是為了維護原功能而使大量修理、維護費用的增加,從而將使利潤水平出現較大下滑。因此從這種意義上說,在國家下一次大規模修建、改造各地方儲備糧庫之前,各糧食收儲企業仍需承擔上述大額維護支出,因此不宜再增加其稅負。
此外,某些地方糧食收儲企業還存在財政貼息、財務掛賬急需消化,資金壓力較大的問題,因此也應在稅收上繼續予以扶持。例如許多屬于擴建庫性質的儲備糧庫,在建設之初須向農發行借款融資,但這些負債借款一般數額較大,僅憑企業自身力量無法予以解決,通常還需國家優惠政策的協助。
關鍵詞:煤層氣;煤炭企業;稅收優惠;增值稅轉型
中圖分類號:F8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2374(2011)34-0022-02
一、煤層氣的行業特征
在國際能源局勢趨緊的情況下,作為一種優質高效清潔能源,煤層氣的大規模開發利用前景誘人。國家《煤層氣開發利用“十二五”規劃》指出,“十二五”期間預計我國煤層氣產量為210億立方米,較“十一五”增長一倍多,其中地面抽采量為90億立方米,井下抽采量為120億立方米。預計至2020年我國煤層氣年產量達400億立方米,其中,地面300億立立方米,井下100億立方米,全國減排煤礦甲烷每年100億立方米以上。
二、增值稅轉型對煤炭企業的影響
作為增值稅全面轉型的配套政策之一,從2009年1月1日起國家將包括煤炭在內的金屬礦產品、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增值稅稅率由13%恢復到17%,更多地體現了政府保護資源、建設節約性社會的意圖,煤炭增值稅稅率調整改變了煤炭與其下游行業之間的稅負分配,對于大多數的煤炭行業而言,新增的4個百分點增值稅稅負,許多煤炭行業希望通過漲價轉移給下游企業,但是由于金融危機的影響,當前煤炭市場需求的低迷,煤炭企業最終可能不得不通過擠壓自身利潤加以消化,若不考慮其他因素的變化,增值稅率上調將影響噸煤收入15~20元左右,對純煤炭業務企業利潤的影響幅度為15%~20%,對非煤業務比重較大的企業影響幅度在10%左右。據從中部地區試點的26個工業城市的煤炭企業西山煤電、大同煤業、山西國陽新能、山西潞安環能、鄭州煤電、平煤股份等試行情況來看,抵扣效應的邊際貢獻不大。
三、煤層氣工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從稅收角度來看,我國現行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與煤炭企業煤層氣抽采相關的財稅法規主要體現在所得稅、增值稅和資源稅三個稅種中,總體來看,運用稅收杠桿促進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方面仍缺乏總體把握和系統考慮,稅收在這個領域發揮作用有限。
(一)增值稅方面
為了加快推進煤層氣資源的抽采利用,鼓勵清潔生產、節約生產和安全生產,對煤層氣抽采企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抽采銷售煤層氣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
中外合作開采陸上煤層氣按實物征收5%的增值稅,不抵扣進項稅額,自營開采陸上煤層氣增值稅實行“先征后返”的政策,即按13%的稅率征收,返還8個百分點。
(二)資源稅方面
現行支持煤炭可持續發展稅收政策主要體現在資源稅上,而資源稅在稅收體系中只是一個小稅種,在全國稅收收入占很小的比重,因此,微乎其微的稅收收入不能承擔起煤炭開采對生態環境和資源損耗所帶來巨大損失。雖然2007年7月以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相繼上調23個?。▍^、市)煤炭、原油、天然氣開采企業的資源稅稅額標準,但是為鼓勵煤層氣的開采,對煤礦生產天然氣(煤層氣),暫不征收資源稅,這對煤層氣抽采技術能起到一定的推動作用。
(三)企業所得稅方面
煤層氣增值稅先征后退稅款由企業專項用于煤層氣技術的研究和擴大再生產,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獨立核算的煤層氣抽采企業購進的煤層氣抽采泵、鉆機、煤層氣監測裝置、煤層氣發電機組、鉆井、錄井、測井等專用設備,統一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實行加速折舊。
對獨立核算的煤層氣抽采企業利用銀行貸款或自籌資金從事技術改造項目國產設備投資,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除。
對財務核算制度健全、實行查賬征收的煤層氣抽采企業研究開發新技術、新工藝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在按規定實行100%的扣除基礎上,允許再按當年實際發生額的50%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
四、加大煤層氣工業的稅收優惠力度
21世紀全世界能源面臨嚴峻的局面,能源供需矛盾加劇,由于大量燃煤燃油給環境帶來嚴重的污染,因此開發利用新的潔凈能源勢在必行。煤層氣的開發和利用不僅可以提供優質高效的清潔能源,而且還減少了甲烷向大氣排放造成的污染,同時對減少煤礦開采的災害具有重要意義。
按照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要求,深入了解煤層氣生產企業的特點、煤層氣企業生產銷售結存情況、煤層氣市場價格變動情況等情況,找出煤層氣行業稅收管理的內在規律,采取人機結合的辦法,減少不合理的稅費制度,減輕煤層氣企業的稅收負擔,加大對煤層氣抽采行業的稅收優惠力度,扶持煤層氣行業,對開發利用新的潔凈能源,促進煤炭企業尤其是煤層氣抽采行業的可持續發展具有深遠意義。
參考文獻
[1] 李曉靜,王艷妮.我國煤炭企業的稅制現狀探討――兼論煤炭企業納稅籌劃[J].山西煤炭,2005,(2).
【關鍵詞】 創業投資企業 稅收優惠政策
一、引言
我國的創業投資開始于20世紀80年代,在發展初期,由于缺乏政策扶持,創業投資發展一直很緩慢,且投資規模很小。近年來,隨著國家對創業投資的重視,我國相繼出臺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這使得創業投資在我國不斷發展壯大起來。在這些扶持政策中,稅收政策扮演著重要的角色。稅收優惠政策對創業投資的影響十分顯著,它對創業投資投資方向、投資收益以及資金來源等方面都有著非常強的影響力。因此,在創業投資不斷活躍的投資市場中,出臺合理有效的稅收政策對創業投資活動進行規范和引導是十分必要的。
二、創業投資與稅收政策的關系
1、創業投資的含義
依據《創業投資企業暫行管理辦法》,創業投資是指向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以期在所投資創業企業發育成熟或相對成熟后主要通過股權轉讓獲得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方式。
創業投資者主要的投資對象是未上市的高新技術企業,它不僅對企業的科技含量有很高的要求,而且要求企業具有很強的創新性。創業投資的目的不是為了對企業進行控股,而是希望取得少部分股權,通過資金和管理等方面的援助,促進創業公司的發展,使資本增值。而一旦創業公司創業成功,完成創業使命時,創業投資者便會通過股權轉讓退出該企業,從中獲取高額的報酬,然后將投資收益運用于新一輪的創業投資中。
眾所周知,高投資回報率總是伴隨著高風險。高新技術產業能夠創造超額的利潤,但也給創業投資者帶來了相應的風險。創業投資的失敗率極高,美國“硅谷”就有許多企業因為管理不善、資金不足、經濟形勢影響等問題而半途夭折。創業投資是一種長期投資,整個投資過程是由幾個不同階段構成的,創業投資者根據每個階段的具體情況進行資金的投入,上一個階段的成功是下一個階段資金投入的前提,由于投資時間較長,而投資過程中投入資金變現困難,所以創業投資存在資金流動性小的問題。
2、稅收優惠政策對創業投資機構的影響
稅收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對我國各個產業的發展起著巨大的作用。稅收政策對創業投資發展的影響是不言而喻的,如稅負的輕重直接影響著投資者的投資意向。在過去較長一段時間里,由于我國嚴重缺乏對創業投資機構在稅收政策上的扶持,使得我國的創業投資發展滯后。
(1)引導投資方向。稅收優惠政策的政策指向直接影響著創業投資的投資方向。在我國,創業投資于未上市的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享受到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這使得我國創業投資企業集中投資于高新技術產業,極大地推動了我國科技的進步和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
(2)增加投資收益。稅負的輕重影響投資收益,優惠的稅收政策會減輕創業投資企業的稅收負擔,減少投資成本,從而增加企業的投資收益。所有的投資者都追求高的投資回報,投資收益的大小直接影響著投資者的投資熱情。
(3)吸引投資資金。創業投資的投資時間較長,一般要5—7年才會盈利,這就使得創業投資企業需要有雄厚的資金支持。稅收優惠政策會鼓勵民間資本、企業資本以及國際資本流向創業投資領域,這在很大程度上減輕了創業投資機構的資金壓力。同時,巨額的資金流入會使創業投資機構增加,加大行業競爭,使我國的創業投資在數量和質量上都得到發展,從而促進我國創業投資的產業化。
(4)減少投資風險。創業投資的高風險性決定了創業投資收益的不穩定性,在創業投資初期,企業通常是虧損的,而在投資盈利期,企業就會有著很高的收益。為了避免企業在盈利前夭折,就需要稅收政策進行有效協調。如遞延納稅、虧損彌補、稅收減免等稅收優惠就能緩和創業投資企業在虧損期與盈利期資金流向不平衡的矛盾。
三、我國創業投資的稅收政策及其缺陷分析
1、我國現行創業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陸續制定了一些促進創業投資發展的稅收法規。從1991年國務院頒布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稅收政策的規定》到2007年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的《關于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等法規文件,直至2008年正式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目前,我國對創業投資業征收的主要稅種包括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等,而相關的優惠政策主要體現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兩個稅種上。
(1)企業所得稅。現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法定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25%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稅法規定了相應的優惠政策:第一,對企業取得的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第二,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第三,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關鍵詞】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問題;建議
高新技術企業在全球經濟競爭戰略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對國家經濟發展起著重大的促進作用,在國家的經濟體系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我國為了支持高新技術企業更好的發展與進步,制定了許多稅收優惠政策。
一、高新技術企業主要稅收優惠政策
我國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對象涉及到科研組織、高等院校、企事業單位、高新區和高新技術的研究與開發、科技人員等多方面,對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起到了很好的鼓勵和促進作用。主要的稅收優惠政策有如下:
1.流轉稅優惠政策
比如,進出口稅方面,對企業為生產《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的產品而進口所需的自用設備及其配套的技術和配件等,除有關規定不予免稅的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增值稅;增值稅方面,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生產的計算機軟件產品按法定17%征稅后,對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高新技術產品的出口實行增值稅零稅率政策等;營業稅及其他稅方面,對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國家大學科技園自認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內免征營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2.所得稅優惠政策
對內資企業所得稅方面的優惠表現在對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普遍實行從獲利年度起“三年兩減半”政策,對整體和部分企業化轉制科研機構,五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的技術服務收入暫免征企業所得稅,允許企業按當年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的1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對于符合條件的國家鼓勵投資的關鍵設備可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等。對外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除享受內資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以外,也規定了一些更為優惠的稅收政策;個人所得稅方面,對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科研成果,以股份、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的獎勵,暫免征個人所得稅。國家對社會力量資助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的研究開發經費,可按一定的比例在計稅所得額中扣除等。
二、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眾多的稅收優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企業的科技投入,引導和支持了科技的發展,成效是顯著的,但是,同時我們也應當看到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仍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現在:
1.稅收優惠政策目標不系統
首先,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只是各項優惠措施的簡單羅列,而缺乏明確的政策目標,雖然針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有很多,但大多稅收優惠政策都是針對單一環節、單一問題和單一取向的獨立政策,缺乏系統性,使得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很難串聯起來起作用,其次,我國稅收優惠的政策目標不系統還表現在現行的稅收優惠主要是對經營成果的減免稅,是一種事后的利益讓渡,而針對事前研究開發環節的優惠政策較少,不利于事前滿足高新技術企業的研究開發主體的資金來源,也不利于充分調動企業從事研究開發的積極性。
2.稅收優惠政策時效性不強
稅收優惠政策的時效性不強指的是制定的優惠政策沒有明確說明優惠的有效期,所以很多企業一旦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享受稅收優惠后對積極性的刺激可能會減弱,不能發揮促進高新技術企業不斷創新發展的效果。比如,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中規定“根據新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從被認定之日起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痹撘幎ㄒ幎硕愂諆灮菡叩钠鹗?,但是沒有界定稅收優惠的有效期限,更沒有規定相關的限制條件,如果企業取得優惠資格后改變經營方向或因其他原因不屬于國家政策扶持范圍時,對已經享受的稅收優惠是否予以追征,是否給與處罰等,均沒有明確的說明,這樣無期限的稅收優惠還有可能導致違背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的初衷,雖然有對高新企業的認定和檢查,但期中有很多人為因素,使到高新企業優惠政策沒發揮到實際作用。
3.稅收優惠力度較小
我國現行的針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是集中在企業所得稅方面,針對流轉稅的優惠政策較少,而我國的稅制結構恰恰是以流轉稅為主體,企業所得稅的地位和作用雖然有不斷提高的趨勢,但是與流轉稅相比還是處于輔助的地位,這就使得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力度有限,實行新稅法后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力度也被削弱,在舊的稅法中,企業所得稅稅率是33%,高新技術企業按照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稅率式優惠達到了18%,實行新稅法后企業所得稅的法定稅率為25%,但是高新技術企業的稅率還是按照15%的優惠稅率征收,使得稅率式優惠將至10%,從中可以看出執行新稅法后高新技術企業沒有享受到新稅法改革的成果,在所得稅方面的力度反而小于了原先的稅法。
4.稅收優惠面較窄
稅收優惠面較窄體現的是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較為片面,缺乏全面和整體性,首先在產業化方面,我國稅收的稅收優惠政策集中在新設立的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上,而對要有的傳統高新技術企業的扶持不夠,其次,目前的稅收優惠重產品、輕投入、重成果、輕轉化,更多的是對高新技術企業取得收益后的優惠,而對研發、推廣、轉化的優惠政策相對較少,導致很多高新技術企業急于出成果,對提高質量、含金量容易忽視,不利于高新技術企業的長遠發展。第三,很多行政省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園區的國有、集體企業稅收優惠明顯,而對全國范圍內的民企或行業優惠較少,這種區域、公司體制的差別產生的弊端愈加明顯。
5.優惠方式比較單一
高新技術企業的周期表現為前期初始階段投入巨大、利潤微薄甚至虧損,技術成熟階段后能獲得超高額壟斷利潤,如果無法技術創新容易被趕超從而進入非高新階段,超額利潤慢慢消失,針對高新技術企業這樣一個特征,我們的稅收優惠政策也應該是有所區別、多樣化的,這樣才能更好的鼓勵其發展,然而,我國目前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沒有考慮其發展規律,優惠方式單一,導致有些優惠政策規定的不是很合理,這就需要在制定優惠政策的時候要考慮實際情況,不斷豐富稅收優惠方式,使優惠方式多樣化,才能更好的引導高新技術企業的自由發展,才能更好的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
三、高新技術企業稅收政策完善建議
研究分析表明,中國現行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存在很多問題,已經不能很好的適應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要求了,有些稅收優惠政策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為了我國高新技術企業能不斷創新,形成良性的可持續發展,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政策亟需改革,借鑒國外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國的國情,對完善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提供如下建議:
1.協調稅制,加大優惠力度,形成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體系
首先,推進對高新技術企業的增值稅改革,結合高新技術企業投入大的特點,考慮其研發投入的巨大,鼓勵其引進高科技技術,這樣不僅可以減輕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負擔,同時也可以使其有更多的資金投入自主研發中,對于致力于研發國家鼓勵的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產品的企業對其繳納的增值稅可以給與一定比例的“先征后退”優惠,其次三是,加大對高新技術企業人才個人所得稅的優惠力度,高新技術企業賴以發展的動力是人才,可以制定更多關于津貼與獎勵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政策,等等。
2.拓寬稅收優惠的方式,逐步加強間接稅收優惠方式
當前我國在適度保持減免稅和低稅率的直接稅收優惠的基礎上,應拓寬稅收優惠的方式,加大間接的稅收優惠方式,一是,實行稅基扣除式優惠,比如加倍扣除前期研發支出,增加科技人員費用扣除范圍等,二是給與延期繳納稅款的優惠,比如有加速折舊、延期納稅等。這些措施企業并沒有少繳稅,只是政府讓渡了部分貨幣的時間價值。
3.制定靈活的稅收優惠期
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不能一成不變,尤其是對有效期要有明確的界定,防止高新技術企業一旦獲得稅收優惠后改變經營方向等,當今社會科學技術發展日新月異,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要適時制定,適時終止,對已經落后為不屬于高新技術企業的企業要及時終止對其的稅收優惠。
4.建立高新技術企業風險投資稅收優惠政策,吸引投資資金
風險投資有利于不斷壯大高新技術產業的,在促進技術創新和產業結構調整方面都有著重要的意義,從當今的高新技術企業的特點可以看出,高新技術企業的資產負債率偏高,影響了其發展,因此建議國家接下來的稅收優惠政策可以向對高新技術企業的風險投資傾斜,這樣有利于高新技術企業能吸收到更多的發展資金,有利于改變高新技術企業的資本結構,提高其抵御風險的能力。
參考文獻:
[1]孟慶啟:完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研究[J].山東經濟戰略研,2007(4).
[2]傅新民,續淑敏.我國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稅收優惠政策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研究[J].管理經濟研究參考,2006(62).
一、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中的特殊作用與存在的困難
(一)中小企業的特殊作用。一是中小企業量大面廣,廣泛分布于許多領域,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成為我國經濟持續快速穩定增長的重要推動力量。二是中小企業大多數為勞動密集型企業,容易吸收較多的勞動力,能夠充分利用勞動力資源,吸納就業,成為安置就業的主體。三是我國中小企業是地方經濟的重要基礎,構成了縣級經濟的重要支柱和地方財政的主要來源。中小企業的發展對緩解地方財政困難、保持社會穩定、提高居民收入水平等方面都具有重大的意義。四是中小企業成為技術創新的主體。在高新技術產業中,相對于大企業而言,中小企業比大企業更能及時適應市場環境的變化,研究人員的動力較強,對企業有更強的責任感。五是中小企業發展有利于促進我國國民經濟結構優化、推動市場經濟體制改革,促進專業化分工、社會化協作的開展,為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提供運作條件。
(二)中小企業的發展困境。我國中小企業在發展過程中也面臨許多的不利因素。一是宏觀環境因素的制約。在加入WTO后,國內市場將更加開放。面對國外高科技、低成本的產品,我國中小企業在市場競爭中壓力增大。二是政府政策失衡的制約。我國沒有專門為中小企業貸款的機構,也沒有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支持政策,一些政策造成中小企業融資困難,資金不足,嚴重制約著中小企業的發展。三是中小企業自身素質的制約。中小企業生產規模較小、資本積累不多,尤其是缺乏經營管理和技術人才,致使企業管理方式陳舊,生產技術水平落后,經濟效益低下,缺乏市場競爭力。
二、我國現行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及存在的問題
(一)增值稅制不完善,不利于中小企業發展。1、增值稅關于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界定把中小企業大量地劃分為小規模納稅人。然而,小規模納稅人中,工業企業實行6%的征收率,商業企業征收率雖然調低至4%,但其實際稅負高于一般納稅人。2、由于小規模納稅人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不能向需要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即使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貨方也不能全額抵扣稅款。這嚴重限制了中小企業貨物的銷售,增加了中小企業的經營困難。3、我國當前實行的是生產型增值稅,即稅基中包含的固定資產在計稅時不予扣除。這樣就存在著對資本的重復課稅,影響投資者新增投資的積極性,阻礙企業技術進步。
(二)所得稅制中優惠形式單一,優惠范圍窄,造成優惠政策低效。一是我國目前的稅收優惠形式大多為減稅、免稅等事前優惠,優惠形式過于單一,無法適應不同情況的中小企業發展要求;二是我國大多數稅收優惠政策只適用于特定地區、特定行業以及特定情況,稅收優惠的適用范圍過于狹窄,絕大多數中小企業享受不到這一優惠,中小企業負擔難以減輕。
(三)中小企業稅收服務體系不完善。一是在稅收征管方式上,中小企業大都采取定期定額征收方式,這種方式無法反映企業實際經營狀況,造成稅收流失、稅負不均和稅收的漏征漏管,應納稅款與實納稅款嚴重脫節;二是稅務機關對中小企業納稅人的服務意識不強,稅收服務上存在著“重大輕小”的傾向。中小企業的財務管理和經營管理水平與大企業相比相對滯后,他們更需要稅務機關的稅務指導、培訓等服務。
三、完善我國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幾點建議
(一)完善增值稅體系。1、從國際上通行的經驗看,實行消費型增值稅有利于刺激投資規模,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因此,配合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目標,應盡快實現增值稅由生產型向消費型的轉化。2、降低一般納稅人的劃分標準。只要企業經營場所比較固定、會計核算完整準確、銷售額和營業額達到一定標準就應劃為一般納稅人,擴大中小企業的發展空間。3、按公平稅負原則,以國際上通行的20%左右增值率為基準,考慮我國目前企業銷售利潤率的實際水平,應進一步調低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改革后的工業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不應超過4%,商業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應在2.5%左右,這樣有利于縮小增值稅兩類納稅人之間的稅負差距。
(二)深化企業所得稅制改革
1、進一步降低中小企業的所得稅稅率。我國應抓緊實行內外統一的所得稅制,實行超額累進稅率,設置含有低稅率的多檔稅率,中小企業的稅率不應超過18%,基本稅率不超過25%,以體現對中小企業的照顧。
2、改變目前相對單一的稅收優惠方式。充分利用投資抵免、虧損彌補、加速折舊和科技稅收等多種事后優惠方式,加大對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力度。具體措施可以分為:(1)采用加速折舊、再投資退稅、投資虧損結轉等措施鼓勵中小企業擴大投資。中小企業可以采用加速折舊法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從而推遲企業的納稅時間,相當于政府給企業提供了一筆無息貸款;中小企業用稅后利潤轉增資本的再投資行為,可按一定比例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所得稅稅款,以鼓勵企業將所獲利潤用于再投資,擴大企業規模;中小企業投資的凈資本在一定比例內允許從應稅所得中扣除,并允許在一定年限內向前或向后結轉。(2)采用減免稅、稅前列支、提取科技風險基金、加速折舊等方式鼓勵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凡是經過有關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中小企業,不再以是否在高新區內為標準來衡量是否享受優惠,而是所有科技型中小企業均享受減免稅的優惠;實行“科技開發準備金”制度,允許相關企業按一定比例提取科技開發準備金,用于技術開發、技術培訓、技術革新和引進研究設施等;對企業的研發費用準予當年稅前列支,對比上年新增的研發費用給予一定的稅額扣除;投資于高新技術產業的中小企業機器設備,允許實行加速折舊、縮短折舊年限、提高折舊率,促進中小企業加快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3)為了更好地發揮中小企業安置就業的作用,應放寬現行的只對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企業和城鎮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實施稅收減免的限制,將稅收優惠擴展到所有中小企業,這更有利于緩解目前日益增大的就業壓力。
關鍵詞:科技創新;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
一、引言
稅收是我們國家財政的最基本來源,具有無償性、強制性以及固定性的特點,稅收對合理分配社會資源,調整社會經濟結構的重要作用。稅收的優惠政策,能夠在很大程度上到對稅收進行調節,是國家政府通過稅收的辦法對納稅的主體進行收入調節的一種較為直接的方式,如此的話,那么,我們可以明顯發現,企業乃至其法人的行為也常常會受到很大程度的影響?,F階段我國已經頒布和出臺了多種能夠影響包括各類企業在內的經濟組織進行科技創新的政策以及制度,并且稅收種類以及作用也各不相同。而這其中,我們知道,企業所得稅占有重要地位。我們國家的相關部門通過減少或者是免去對這項稅金的征繳,或者是其他手段,來制定鼓勵科技創新企業發展的優惠政策。能夠在很大程度上促使某個企業,進一步擴大到整個產業的積極、快速發展,也能夠使相關企業在技術方面得到很大的提高。
在當前階段,我國政府所參照實行的企業所得稅標準,大大鼓勵了企業進行科技創新,其各方面的優惠政策主要大體上以下面幾個方面為主。
二、減免稅率
對于我們國家的具有高新技術的企業,相關機構要按照減百分之十五的稅率來征收其企業所得稅。我們國家已經通過的并自2008年起開始實行的《企業所得稅法》中,有條例對減免的稅率進行了明確的說明,其中第二十八條規定,對于在我們國家處于比較重要地位的、需要國家扶持的以高新技術產業為主的企業,減按百分之十五的稅率來進行企業所得稅的征收。
新的稅法對高新技術企業在企業所得稅方面的優惠政策上,與之前所實施的優惠政策相比,具有較為明顯的區別和變化,首先,我們國家在之前所實行的對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政策,主要針對某個地區,而新的優惠政策則是面向整個高新技術產業,這樣不僅有利于形成集群化優勢,更能夠在很大程度上激發企業自主創新的積極性;其次,之前的優惠政策規定對高新技術產業,自其盈利起,兩年內對該企業不征收企業所得稅,而現行的優惠政策則是改變之前的規定,變成減按百分之十五的稅率征收,這樣一來使政策具有長遠性,也更有利于高新技術產業的長久穩定發展;而且我國在新的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上,首次實現了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稅收政策的一致,這是一個非常關鍵的突破,也更有利于我國發展中的高新技術產業能夠及時獲得各方面的資金支持,這對于一個企業的發展來說至關重要;另外,之前國家對于高新技術產業的優惠辦法,僅僅體現在政策上,而現階段該政策已經以法律的形式被規范下來,從而更加具有執行效力,也更能夠保證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最后,與之前我國所實行的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所不同的是,新的政策對于企業的違規行為做出了明確的說明和界定,并表明了其具體處理辦法,這也是將政策法制化的直接表現之一。
我們還應該認識到,當某個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時候,其納稅人可以享受一定的減免稅率,即企業所得稅15%稅率,并以此繳納相關稅費,但是要在指定的時間段內向當地稅務部門出具相關材料,具體包括企業經營項目是國家支持的高新技術產業的對象,相關項目的研發支出情況,其所經營的高新技術項目在其總體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以及企業中高學歷人才或者負責研發的人員占其員工總數的比例情況,等等。
三、鼓勵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的相關優惠政策
我國在2008年初,在頒布實行《企業所得稅法》之后,有關部門接連出臺了相關文件,對所頒布的法律進行補充和說明,其中比較重要的是對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的相關問題的詳細說明以及規定。而對于激勵軟件技術產業以及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相應的優惠政策做出了特別的詳細的說明,具體如下:
1.在我們國家境內的軟件企業需經過認定方可根據規定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
2.當年沒有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軟件企業,其稅費減按百分之十的稅率征收;
3.企業工作人員的培訓費用,在計算稅費時應將其扣除;
4.集成電路企業享受與軟件企業相同的待遇;
5.集成電路企業其生產設備經過批準后可以根據情況縮短其折舊的年限;
6.高新技術企業的規模、經營時間、主營業務不同,其所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也往往各不相同;
7.對于其他特殊情況,經過有關部門批準后個別項目和費用可以不計入征稅范圍。
四、技術轉讓收入減免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中有條例規定,企業在進行技術轉讓的時候,如果符合相應的條件,那么國家可以對其不征繳企業所得稅,或者是根據規定相應的減少所征繳的數額?!秾嵤l例》對這一點給出了十分清晰的說明,在該納稅的年度之內,在企業進行技術轉讓時,對于其所得小于五百萬元的數額,不對其進行企業所得稅的征繳,而超過的部分,對其所得稅進行減半征收。
五、研發費用稅前的扣除辦法
我們國家頒布并已經開始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的30條規定,高新技術企業的一部分支出費用,在進行應當納稅的企業所得數額的時候,對其可以進行加計扣除,其具體支出項目包括:進行新的技術以及產品的研發的時候所產生的費用,進行新的工藝開發時所產生的必要支出,等等。《實施條例》的95條對這一點進行了相應的說明,同時我們國家在2008年又出臺了新的辦法,進一步對有關法規以及條例進行了解釋和說明。
能夠進行完整的財務核算,并且能夠處理好各項研發費用的居民企業,可以對幾項在進行研究開發時所產生的費用進行比例為百分之五十的加計扣除,其具體項目包括以下幾大類:
1.設計研發新的產品時所產生的研發設計費用,制定新的工藝流程時所產生的各項費用和企業在進行研發時所必須進行的使用各類資料以及輔助工具時所產生的各項費用;
2.企業在進行相應的工藝或者是產品乃至技術的研發時,因為需要消耗一定的物料以及資源時所產生的費用;
3.企業在進行相應的工藝或者是產品乃至技術的研發時,對各種設備以及相關工具的使用所產生的包括租賃、折舊等在內的各項費用;
4.企業在進行相應的工藝或者是產品乃至技術的研發時,所應用到的各類具有專利或者是非專利的技術時所產生的費用;
5.企業在進行相應的工藝或者是產品乃至技術的研發時所進行的相應設備或者是器具的制作以及試驗制作產品時所產生的費用;
6.進行勘測乃至開發而試驗時所產生的各項費用支出;
7.論證、驗收研究開發的結果時所產生的費用支出;
這幾項費用,有企業在進行相應的工藝或者是產品乃至技術的研發時的直接的支出。而對于與之相關的勞務費用,設備使用費用,員工福利等等,根據規定都不能對其進行加計扣除。
研發過程中形成無形資產的研發費用,按無形資產150%進行攤銷。
六、對于固定資產折舊的相關處理辦法
我們國家在2006年初曾經頒布了相關政策法令,對企業進行研發時所產生的各項設備折舊費用可以計入相應的管理費用中。
七、對于無形資產的稅前攤銷
我們國家的企業或者是事業單位在購買專利技術或者是軟件時,對于符合國家規定的無形資產轉讓條件的,可根據相應的規定進行核算,在有關部門批準后,可以根據情況而減少其折舊或者是攤銷的年限。并且我國法律對于其年限以及攤銷比例都做出了較為明確的規定。
八、關于環保節能企業的優惠政策
我們國家頒布的《企業所得稅法》做出了明確規定,企業所進行的項目,如果做到了節約能源、水資源而且有利于對環境的保護,在相關項目上如果符合條件,就能夠在稅收上得到減少征繳或者是不征繳所得稅的優惠政策,而企業在購買具有節能環保功能的設備時,其納稅金額也會進行適當的降低。我國在發展過程中堅持貫徹可持續發展的科學發展觀,鼓勵環保節能企業的發展,不僅符合我國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更有利于轉變我國的經濟發展方式,促使我國建立起一個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
九、對于創業投資者的稅收優惠政策
《實施條例》有條款明確指出,對于創業投資者,國家可以對其應繳納稅金進行抵扣,以鼓勵投資創業者。這樣一來,不僅能夠更加合理的優化社會資源的配置,而且也能夠在很大程度上緩解我國就業緊張的局勢,有利于提供就業機會,穩定社會秩序,增加社會經濟發展的活力,促進經濟增長。
十、結語
近年來,在《企業所得稅法》頒布之后,我國又相繼出臺了數個規章制度以及辦法,以健全和完善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現階段我國相應優惠政策的實施已經比較成熟,更為法制化、系統化,雖然在個別地方仍存在一些不足,但總體來說這些政策都發揮了十分積極的作用。
現階段我國處于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關鍵時期,大力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的的發展,更有利于經濟發展結構的科學化,也能直接促進我國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這有利于社會總體經濟水平的提高。
參考文獻:
[1]何德旭,馮莉.七大亮點解讀新企業所得稅法[J].理論前沿,2007(8).
[2]閆海.論我國企業所得稅制的改革與創新[J].武漢科技大學學報,2008,6.
[關鍵詞]企業年金;稅惠政策;對策
[中圖分類號]F83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6432(2012)48-0084-02
1發展我國企業年金的意義
《中國人口老齡化發展趨勢預測研究報告》指出,21世紀的中國將是一個不可逆轉的老齡社會。如何在未來老年高峰滿足老年人的物質和文化需求,使老年人享受社會發展成果,實現老齡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是對我國社會保障事業巨大挑戰,到2010年年底,中國的養老金總資產2萬多億元人民幣中,政府養老金占比89.5%,企業年金10.5%,個人退休賬戶幾乎沒有。
(1)作為唯一支柱在苦苦支撐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力不從心。1998年,我國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缺口為100多億元,2002年擴大到500多億元,到2010年達到1000多億元。根據市場專業人士測算,再過10年,我國25%以上人口都在60歲以上,中央財政每年要籌集3000億至4000億元人民幣,可以預見,如果不靠積累,未來巨大的養老金壓力將使財政出現巨大赤字,同時除去各類缺口問題,替代率呈逐年下降趨勢:1999年之前,中國企業職工養老金的替代率總體維持在75%以上,但到目前已下降至50%以下,因此,僅僅依靠社保維持原有生活水平基本不再可能。
(2)作為“第二支柱”的企業年金,運行多年但步伐緩慢,不管從占GDP比重、員工參與率和替代率方面,都與全球尤其是發達國家存在很大差距。數據顯示,截至2010年年末,全國只有3.71萬戶企業建立了企業年金,參加職工人數為1335萬人,粗略計算,建立年金計劃的企業數僅占當時企業總數的0.31%,參加企業年金計劃的職工人數僅占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數的5.19%,占就業總人數1.51%。從規模來看,2011年企業年金資產占我國GDP的比重僅為0.76%,而全球企業年金占全球GDP的比重約38%。
(3)同時,在公眾對商業保險的認知度較低的情況下,個人儲蓄性商業養老保險對基本養老保障的支持也顯得力不從心。根據中國保監會及國家統計局的數據,截至2010年年末,相對于發達國家12%的壽險深度及1500美元左右的壽險密度,中國的壽險深度僅為2.67%,壽險密度僅為794元人民幣。
因此,在人口老齡化不斷加速的情況下,需要正視過度依賴基本養老保險帶來的風險,盡快形成國家、企業和個人三方責任的合理分擔。而稅收優惠政策正是鼓勵企業及個人補充養老保障第二、第三支柱的有力措施。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大力發展企業年金市場已是迫在眉睫。如何鼓勵促進企業年金的發展,結合我國情況借鑒國外的發展經驗,使其真正成為我國多層次養老體系的第二支柱對我國養老保障具有重要意義。
2賦予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促進企業年金的發展
企業年金市場的培育和發展涉及多個政策領域,其中,實行稅收優惠政策是激勵個人養老儲蓄,發展企業年金的關鍵性制度安排。根據發達國家企業年金計劃近年迅速發展的經驗,世界上多數國家依據各國的現實條件對企業年金計劃采取了各具特色的稅收優惠政策,作為促進企業年金發展導向的稅收政策已經成為約束企業年金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條件之一。
(1)我國有關企業年金的稅收優惠政策。目前,我國有關企業年金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是在《關于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和《財政部關于企業為職工購買保險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中有所規定。該文件規定:有條件的企業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遼寧的國內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地區的企業,提取額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作為勞動保險費列入成本(費用);非試點地區的企業,從應付福利費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導致應付福利費發生赤字。這項稅收優惠政策確實可以起到鼓勵企業年金發展的作用,但是它既不科學也不合理。因為,如果按照20%的目標替代率,企業年金的供款率將大于4%,只對4%的供款額優惠不利于調動企業和職工參與計劃的積極性;同時沒有從立法的高度對優惠政策的具體要求進行規范。
(2)我國應該對企業年金采取延遲征稅政策(即EET)作為鼓勵措施。在一個企業年金計劃中,企業年金資金將經歷三個階段:企業年金供款階段、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階段、企業年金待遇給付階段。因此企業年金的征稅領域也就與這三個階段相聯系。對每個環節可以選擇征稅或者不征稅,這樣共有2的三次方即8種不同征稅方式組合,在以下論述中以T(tax)表示征稅,以E(exempt)表示免征稅。在8種稅制類型中,最寬松的是EEE稅制,因為他對企業年金的每一階段都免稅;最嚴厲的是TTT稅制,他對企業年金的每一個階段都征稅。
目前世界上建立起企業年金制度的國家大多采用的是EET稅制,即允許雇主與雇員從他們的稅前收入中扣除養老金繳費額,并減免養老金投資收益所得稅,但對待養老金領取是則像對待其他應稅收入一樣,征收個人所得稅。這是因為作為補充養老保險計劃,企業年金計劃運作的好壞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產生重要的影響,因此不宜將向企業年金計劃征稅作為取得財政收入的重點目標。
企業年金制度最成功的典型是美國的401(k)計劃,它實施的是典型的EET稅制。美國稅法規定,雇員對自己401(k)個人賬戶的繳款享受推遲納稅的優惠,直到退休;雇主對雇員401(k)賬戶撥款,享受全部免稅的優惠,但是由于高薪雇員比低薪雇員更希望向401(k)計劃進行稅前供款,美國《稅收法》對401(k)計劃的稅收優惠問題有專門的規定,要求在滿足其他稅收優惠退休金計劃的條件和禁止對高薪職員進行優惠的各種規定之外,還必須符合專門針對401(k)計劃的特別附加的繳費數額限制和年度檢測。401(k)計劃參與者的稅后供款也必須遵循《稅收法》對稅后供款附加的特別限制和要求?!抖愂辗ā愤€對參與401(k)計劃的稅前和稅后供款的總額有特別的規定和限制。因此401(k)計劃平衡了各方的利益,在美國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因此為了使企業年金獲得較快的發展,我國應該對企業年金采取延遲征稅政策(即EET)作為鼓勵措施。并從稅收立法的高度規范稅收優惠政策。同時為了確保政府稅收收入不流失,在對企業年金實行優惠政策的同時也要采取一定的限制性措施,如限制年度企業年金供款占年度工資總額的比例;采取暫停企業供款的方式消除精算剩余;對提前支取年金基金者實行懲罰性稅率等。
3完善稅收制度和稅收政策的嚴格執行
有了優惠的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年金未必能得到很好的發展??v觀我國現行稅收制度設計及表現,如果把現行稅制與現階段的和諧社會建設目標相比較,除了聚集財政收入的功能發揮得較為充分以外,其他調節經濟、調節分配的職能都或多或少地有些欠缺,從而不利于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的效果。個人所得稅改革的方向,主要是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即將居民連續性較強和經常性的收入,作為綜合所得征收項目,實行統一的累進個人所得稅率;適當提高和調整費用扣除標準,統一、規范征管辦法和清理相關優惠政策;對臨時性、財產品轉讓性等所得,采取比例稅率,仍實行分項計征;建立由支付單位和有所得個人雙向申報納稅制度,以強化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工作,減少漏洞。這樣人們才會對企業年金的稅收優惠政策感興趣,對建立企業年金起到鼓勵的作用。另外,目前很多支付仍以現金結算,以致一個全國性的電腦聯網的支付記錄系統無法建立,這樣稅收政策的執行無法按實際的收支情況進行。因此相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快支付體系的建設,建立嚴格的全國聯網的支付記錄系統,調動各市場主體進行支付工具使用和創新的積極性,推動非現金支付工具的使用和普及,改善社會支付信用環境,并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繳上加大力度。這樣企業年金的稅收優惠特點將會被重新審視并得到充分重視進而會被挖掘利用,企業年金也就會得到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