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12-01 15:53:35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安防主管履職報告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2010年我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十七屆四中全會和全國、省、市政法工作會議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學習貫徹總書記在在考察時的重要講話精神,統籌抓好第一要務與第一責任,著力在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執法三項重點工作上下功夫,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深化“平安四都”建設,全面提升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工作水平,努力開創我縣綜治工作與平安建設新局面,為“海西建設、先行、詔安崛起、四都新作為”營造更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加大社會矛盾化解,著力保持社會和諧穩定
繼續按照縣委提出的“堅持‘零報告’制度,加強對社會不穩定因素的掌握和研判,做到‘兩個第一’(即第一時間掌握信息、第一時間妥善處置),確保一方平安”的要求,推動“三個機制”建設:堅持情報主導維穩工作機制。加強情報信息和社會治安形勢預警分析,強化重要政治敏感時段社會管控措施,建立全方位的社會穩定預警機制。充分發揮基層維穩信息員在維穩工作中的“耳目”作用,密切關注宏觀政策調控力度、重點、節奏變化可能給社會穩定帶來的影響,密切關注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經濟結構、推進城鎮化進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掌握矛盾糾紛易發多發行業、人群、部位的特點,拓寬發現各類維穩信息渠道,提高預警、預報、預測水平,更好地掌控社會治安局勢,筑牢維穩第一道防線。健全完善信息報送制度,明確信息報送內容和報送程序,嚴格信息報送責任。健全多元化調解機制。強化鎮村在排查化解矛盾糾紛工作中的組織領導和綜合協調的職能,建設好各類調解組織,堅持疏導,落實領導干部定期接待群眾來訪和機關干部下訪制度。堅持依法治理、調解優先,按照調解、行政三級辦理、法院二審終審的“路線圖”化解社會矛盾。綜合運用各種手段和措施完成積案清理工作,力爭用一兩年時間把涉法涉訴、執行積案基本消化解決。堅持多元化調解,推動調解組織機關、進企業,拓寬檢調對接、調訴銜接通道,健全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三位一體的“大調解”工作體系。年內,鎮綜治委將結合開展深入排查整治、優化發展環境活動,全面摸排調處社會矛盾糾紛。完善處置機制。堅持科學民主依法決策,建立健全重大社會決策、重大工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特別是對涉及群眾利益的事情,要充分聽取意見,兼顧好群眾利益,從而有效預防新矛盾的產生。完善突發預防處置工作機制,制訂更加符合實戰要求的預案,提高預測預知、現場指揮、依法處置、輿論引導能力。一旦發生,領導干部要迅速到達現場,主動靠前做好群眾工作,盡最大努力勸說、疏導群眾、平息事態。政法綜治部門要及時介入,協助黨委、政府迅速查清事實,落實穩控措施,確保第一時間處置好第一現場。深入推進依法治鎮進程,加大法治宣傳教育力度,引導群眾依法理性表達訴求,推動在法治軌道內解決問題。
強化治安打防措施,著力提升動態控制能力
加大嚴打整治力度,落實治安防控責任,不斷提高社會治安掌控能力。堅持嚴打嚴防。嚴密防范、嚴厲打擊境內外敵對勢力、民族分裂勢力、暴力恐怖勢力、宗教極端勢力和“”等組織滲透顛覆和分裂破壞活動,推進“無”創建活動,嚴防危害國家安全和政治安全的事件發生。同時,要堅持穩、準、狠、快地打擊各種嚴重暴力犯罪和涉黑涉惡、涉槍涉毒犯罪,始終保持高壓態勢,切實保護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強化對重點人員、重點物品、重點陣地的管控。進一步完善以流動人口為重點的實有人口管理機制,建立重點高危人員信息庫,嚴格落實對有現實危害性和暴力恐怖傾向的高危人群的常態化管控措施。強化各項安全生產監管措施,深入開展專項整治和隱患排查治理,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和政府監管責任,嚴防發生群死群傷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增強重點整治實效。全面排查和整治社會治安混亂地區和突出治安問題,政法部門尤其是公安機關,要總結去年開展整治涉車犯罪專項行動的經驗,下大力氣、多策并舉,努力控制“盜、搶”案件的高發態勢,狠煞違法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加大對虛假信息詐騙、制假販假售假等突出區域性治安問題整治力度;深入開展“掃黃打非”、打擊拐賣婦女兒童和禁毒、禁賭、禁等專項整治行動,重在解決突出問題,重在建立長效機制,重在人民群眾滿意。年內,我鎮將根據省、市、縣要求,部署開展深入排查整治、優化發展環境專項行動。各村(居)要排查確定一批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突出問題等治安亂點,采取領導包點、掛牌督辦、派駐工作隊、責任單位及責任人捆綁等措施,限期改變面貌。整體推進治安防控。把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推進農村、社區警務戰略,完善鎮、村(居)治安防范聯動機制。全面提升技防水平,不斷擴大技防、國道、省道沿線技防村(居)覆蓋面。落實單位內部安全防范措施。強化物業小區治安防范管理。堅持建設與管理并重,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經濟手段、技術手段并用,明確電信運營企業、用戶的法律責任,促進互聯網業界加強行業自律,提高網上發現、偵查、控制、處置能力,嚴防形成隱蔽性犯罪組織和破壞性社會動員力量。四都派出所、林頭防所要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年度計劃。
創新社會服務管理,著力加強綜治專項工作
創新社會服務管理、努力實現由防范性管理向平等性、服務性、無償性管理的轉變。突出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按照“市民化待遇、親情化服務、人性化管理”要求,推動流動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切實解決好流動人口就業、居住、就醫、子女就學等困難。積極跟進全省重點小城鎮綜合改革建設試點工作,穩步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解決長期在本鎮就業、居住的農民工落戶問題,擴大村(居)流動人口服務站(所)覆蓋面,推廣租賃房屋“旅館式”服務管理模式,提高流動人口登記辦證率,探索建立“以證管人、以房管人、以業管人”的服務管理新模式。強化以出租房屋為重點的流動人口落腳點的管理,切實做好人口流出地和流入地的銜接配合工作,有效預防打擊流竄犯罪。充分發揮流動人口中黨員、團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增強綜治專項工作實效。建立監管所與家庭、單位、社區幫教管理的銜接機制,建設集教育、培訓、救助于一體的過渡性安置基地,廣泛發動社會力量,切實加強對“無家可歸、無業可就、無親可投”刑釋解教人員的教育、服務、管理,幫助刑釋解教人員更好地融入社會。組織實施“青少年違法犯罪社區預警計劃”、“為了明天工程師范”、“未成年人零犯罪社區”創建活動,加強對閑散青少年、流浪未成年人、農村留守兒童、服刑在教人員未成年子女教育、管理、服務和救助工作。加強對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和管理。部署開展重點青少年群體排查摸底專項行動。強化校園及周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措施,奢華平安校園創建活動,切實推進平安文化市場建設,凈化青少年成長環境。加強社會組織管理服務。完善對境內社會組織的分類管理制度,探索加強日常監管的有效辦法。對敏感類社會組織的管理,民政、業務主管單位和公安、國家安全等部門要加強協作配合,建立健全內部會商機制,增強工作合力。對境外非政府組織,特別是宗教類和基金類等背景復雜、政治意圖明顯的非政府組織,堅持利用、防范兩手抓,抓住重點組織、重點地區、重點領域,依法加強管理。對新經濟組織、新社會組織要納入管理視線,做好對可能出現的不穩定因素發現得早、控制得住、處置得好。
力求平安成果最大化,著力推進新一輪平安建設
圍繞加快海西建設的新定位,立足新起點,按照“量上求發展,質上求提高,面上求鞏固”的原則,強勢推進平安創建,力求平安成果最大化,推動新一輪“平安四都”建設向更高層次邁進。開展新一輪平安創建。根據縣委、縣政府《關于開展新一輪“平安”建設活動的實施意見》要求,以爭創“平安先行村(居)和“平安先行單位”為載體,鎮綜治委將根據縣里要求,推薦一“平安先行村(居)”接受縣考核驗收,鎮直部門要發揮領導、指導、管理、監督職能。堅持抓系統帶單位,帶頭推進行業系統平安創建,爭創縣級“平安先行單位”突出創建特色和實效。各村(居)要認真總結五年多來創建經驗,力爭“一村一品”,著力打造本地區的平安創建品牌,鞏固深化平安家庭、校園、金融、海域、企業、醫院、邊界等系列平安細胞品牌創建,不斷豐富載體、拓展領域,創出特色亮點。鎮綜治委成員單位和有關部門要制定深化本行業本系統平安建設工作方案,明確牽頭單位、責任領導、責任部門,將平安創建活動向各行各業以及新經濟組織、新社會組織延伸,不斷擴大平安建設的覆蓋面。年內,力爭推薦一批單位報市參加全省行業系統平安創建現場推進會。持續加大平安建設宣傳力度,掀起新一輪平安創建熱潮,營造“平安建設人人有責、平安成果人人共享”的社會氛圍。培育平安文化,打造平安品牌,擴大平安效應,使人民群眾對平安建設知曉率達到80%以上,對社會治安滿意率保持在90%以上并持續穩步提升。
一、單位內部指調平臺建設(20分)
(一)監控中心(室)建設(3分)
1、一級分行(郵政企業同級機構,下同)及以上機構未建立視頻監控中心的,扣2分;
2、二級分行及以下機構未建立視頻監控室的,扣2分;
3、監控中心(室)室未配備電腦、顯示屏、視頻信息和數據存儲設備等硬件實施的,扣1分。
(二)信息資源整合(12分)
1、一級分行以上機構未組織實施監控中心(室)信息資源整合的扣4分,未組織開展營業場所人臉自動識別系統建設工作的,扣4分;
2、營業場所大門入口處未建立人臉自動識別系統的,扣8分(無營業場所的此項不評估、不扣分);
3、監控中心(室)未將單位內部從業人員信息、安保人員信息、視頻監控圖像信息和人臉自動識別等信息全部整合到監控平臺的,每少1項扣1分,扣完4分為止(無營業場所的不評估人臉自動識別信息)。
(三)信息平網(5分)
1、監控中心(室)的監控平臺未與公安機關進行聯網,未實現信息上傳功能的,扣4分;
2、因技術設備維保工作不到位,導致平臺數據傳輸、視頻巡控、預警信息等功能無法正常使用的,扣1分;
評估依據:《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關于加快推進XX市立體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的意見》、《XX市公共視頻監控系統圖像資源整合實施方案》
二、單位內部風險管控工作(20分)
(一)內控機構建設(3分)
1、一級分行及以上機構未設置獨立內控工作機構的扣1.5分,未配備專職內控工作人員的扣1.5分;
2、二級分行及以下機構未配備專職或兼職內控工作人員的,扣3分。
(二)內控機制建設(7分)
1、一級分行及以上機構未建立內控風險輿情研判制度、排查報告制度、考核評比獎懲制度、重點崗位(資金和印章管理)工作人員背景核查等項制度的,每少1項扣1分,扣完4分為止;
2、一級分行及以上機構未建立重要財務票據、公章印章、員工出入境證照保管等項管理制度的,每少1項扣1分,扣完3分為止。
(三)內控措施落實(10分)
1、未對員工落實理財產品售賣雙錄機制、貸款業務流程操作規定、公章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和單位內部人員輪崗制度情況開展監督檢查,無相關文字記錄的,每少1項扣1.5分,扣完6分為止(對不涉及內容不評估,不扣分);
2、未對員工異常行為、涉穩事件上訪苗頭、大額資金劃轉、理財產品收益兌付情況及時進行分析研判,無相關文字記錄的,每少1項扣1分,扣完4分為止(對不涉及內容不評估,不扣分)。
評估依據:《銀行業金融機構案防工作辦法》
三、安全防范監督檢查(20分)
(一)安保基礎工作(6分)
1、一級分行及以上機構未設置獨立保衛機構、配備專職保衛人員的,扣2分;
2、二級分行及以下機構未設置專兼職或兼職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保衛人員的,扣2分;
3、單位平安穩定工作未指定領導班子成員分管的,扣1分;
4、單位未聘用專職保安人員的,扣1分。
5、單位未建立健全重要部位安全檢查制度、安保維穩工作考核獎懲制度、案事件報告等項制度的,每少1項制度扣0.5分,扣完2分為止;
(二)防范措施落實(8分)(對不涉及項目不評估,不扣分)
1、單位保衛人員未按要求每月對重要部位和技防、物防設施運行情況進行檢查,無相關動態檢查記錄的,扣2分;
2、單位保安員無證上崗的扣1分,工作時間未著防護裝備、未配備防衛器材的扣2分;
3、單位保安員未及時對可疑人員進行盤查或未及時發現并妥善處置可疑包裹物品的,扣2分;
4、單位違規在現金業務區以外展示貴金屬實物,或展示貴金屬仿真品未明確標注的,扣2分;
5、單位未嚴格落實槍支使用管理工作規定的,扣2分。
(三)防范設施檢測(6分)(對不涉及項目不評估,不扣分)
1、營業場所防尾隨聯動互鎖安全門不能雙開應急開啟和雙開強制復位的,扣2分;
2、營業場所現金柜臺上方透明防護板損壞的,扣1分;
3、營業場所入侵報警裝置不能及時準確報告入侵異常事件的,扣1分;
4、營業場所啟動現金業務區緊急報警裝置時,不能將緊急報警信號發送到接處警中心的,扣1分;
5、現金類銀行自助設備報警探測和位移探測裝置或不能進行有效報警的,扣1分;
6、自助銀行使用前加鈔自助設備或穿墻式后加鈔自助設備未配置加鈔間(設備加鈔區設置在現金業務區的除外)的,扣2分。
評估依據:《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XX市健全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實施辦法》、《銀行業金融機構安全評估標準》、《銀行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要求》(GA38—2015)、《銀行自助設備、自助銀行安全防范要求》(GA745—2017)、《銀行業務庫安全防范的要求》(GA858—2010)
四、運鈔安全(15分)(不涉及運鈔業務的機構此項不評估,不扣分)
(一)規章制度建立(4分)
1、未制定運鈔安全管理制度的,扣2分;
2、未指定運鈔安全管理責任人的,扣2分;
(二)執行制度規定(9分)
1、委托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保安服務公司承擔守護押運任務的,或使用不達標金庫寄庫的,扣2分。
2、銀行業金融機構使用非專用運鈔車運鈔或非雙人以上武裝押運的,扣2分;
3、押運員提攜款箱的,扣1分;
4、鈔箱交接身份核對及登記手續不齊全的,扣1分;
5、在營業場所門外交接款箱的銀行工作人員未穿防彈衣、不戴防彈頭盔的,扣2分。
6、運鈔車交接款未??吭谥付▍^域的,扣1分。
(三)監控系統運行(2分)
1、監控系統不能實時監視、記錄運鈔車??繀^及運鈔交接全過程的,扣1分;
2、視頻監控回放圖像不能清晰顯示整個運鈔區域內人員活動情況的,扣1分。
評估依據:《銀行業金融機構安全評估標準》
五、消防安全 (10分)
(一)建章立制(2分)
1、未建立消防安全巡查檢查制度、值班管理制度、預案演練制度、考評與獎懲等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每少1項扣0.25分,扣完1分為止;
2、未建立由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的消防安全責任制的扣1分,未逐級明確各崗位防火負責人和工作職責的扣1分。
(二)制度落實(5分)
1、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的,扣1分;
2、消防設施、器材、消防安全標志未定期檢查、維修、保持完好有效的,扣1分;
3、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員未持證上崗的,扣1分;
4、單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不暢通的,扣1分;
5、單位開展日常消防安全檢查、巡查工作,沒有相關工作記錄的,扣1分。
(三)隱患排查整改(3分)
1、對火災隱患未及時發現的,1處扣0.5分,扣完2分為止;
2、對發現的火災隱患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整改消除的,扣2分;
評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遼寧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工作若干規定》
六、突發案事件應急處置(15分)
(一)預案制定(3分)(對不涉及項目不評估,不扣分)
1、單位防搶、防盜、防火、防恐等突發案事件處置預案不健全的,每少1項扣0.5分,扣完2分為止;
2、單位防貸款詐騙、防理財產品收益對付糾紛、防員工違規操作、防職務違法犯罪、防群體性事件等處置預案不健全的,每少1項扣0.5分,扣完2分為止;
(二)培訓演練(2分)
1、每季度未對單位員工開展一次安全穩定突發案事件應急處置教育培訓的,扣1分;
2、每半年未開展一次涉及單位安全穩定突發案事件預案演練或無預案演練記錄的,扣1分;
(二)應急處置(10分)
1、單位發生各類突發案事件,單位主管安保工作領導未到場的扣2分,保衛部門和相關業務部門工作人員未采取有效應對措施的扣2分,保衛人員和業務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不履職的,扣1分;
2、單位未及時向公安機關上報相關安全穩定突發案事件工作信息的扣3分,上報信息不準確的,扣2分;
一、物業服務合同性質之爭
2003年國務院了《物業管理條例》,該條例第35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恒和相關秩序的活動”。就上述法律文件所使用文字分析,物業服務合同(準確稱呼應為“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關系是典型的提供服務的商事法律關系,依照訂立的合同約定雙方基本的權利義務與責任,書面合同的約定事項包括“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基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①,形成了提供服務的經濟關系特征。那么,它到底屬于什么性質呢?學者們有不同的說法,概括為四種,即委托合同說、服務合同說、混合合同說和獨立合同說。上述各種學者的觀點,都從不同的側面分析了物業服務合同的性質,形成了具有分歧的主張,由于難以形成共識,使司法機關也難以確定如何采納,他們只是堅持說既然《物權法》已經對此合同有明確規定,其作為有名合同的一種,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之間,形成的無疑是一種民事合同關系。我們認為,將物業服務合同定性為獨立合同更符合其本質特征與現行法律的立法精神。
二、物業服務合同定性為獨立合同之辯
我們從我國現行制度設計的基本框架與內容出發,總結出物業服務合同之性質。
1.服務事項的專業性。《物業管理條例》中規定的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服務管理事務,涉及諸多的領域,包括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設施的維護與管理,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道路維修與養護,對于公共建筑部分的維修與養護,以及規范業主的影響公共利益行為等,工作職責范圍廣泛,服務事項細致復雜,故法律才要求“采用新技術、新方法,依賴科技進步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物業管理條例》第4條),而系統科學管理是提高現代服務水平,實現合同目的,達到經濟效益指標的基本手段。
2.獨立人格性。物業服務合同不能被解釋為委托合同,我們持這種觀點的理由就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義和費用處理委托事務,處理受托事務的后果直接歸委托人承受。這一點是委托合同與行紀合同、承攬合同、居間合同等合同的重要區別。反觀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企業訂立合同后,作為合同一方的當事人,要以其企業獨立人格與民事主體身份對內與對外從事管理服務。對內場合,業主如逾期不交納物業費用,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①對外場合,非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組織和個人,有危害業主和公共利益出現,物業服務企業有權向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或者向人民法法院,制止違法行為,維護業主和公共財產利益。由此可見,獨立人格構成了與委托合同的區別。
3.服務職責具有公益性。這種公益性又可以理解為公共性。法律中規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止,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②這里,破壞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不光會影響到本小區的全體業主,甚至會波及到所在行政區域更加廣泛的居民,故這種給予制止的職責就明顯具有公益性,遠遠超出合同雙方當事人利益的狹隘的范疇。我國臺灣地區立法中,也強調公共大廈管理負責人(相當于我們的物業公司)于公寓大廈嚴重毀損、傾頹或朽壞,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但區分所有權人不同意重建,又不出讓所有權的場合,有權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所有權。這里的“區分所有權人”就是我們的所講的業主,他們拒不轉讓的行為,并沒有危及到物業公司的利益,為何要授權物業公司訴請其服從大局呢?公共利益所需為最合理的解釋。要求在物業管理區內開展文化教育、醫療衛生、體育健康、計劃生育等社區服務活動,以及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和應急演練活動,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給予協助配合,③要求物業服務企業協助公安機關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維護和安全防范工作,④并不是物業服務合同雙方當事人直接經濟利益的相關義務,而是出于公共利益角度而施加的責任。
4.營業方式的特殊性。前述論及支持物業服務合同為獨立合同的一個重要理由,就是強調其訂立程序和形式的特殊性。我們認為,用營業方式的特殊性可能更能夠充分表明其獨特的商業模式。我國的《物權法》與《物業管理條例》,都是在承認其行業經營特殊性前提下,提出了對其經營活動的法律約束事項,設定具體的義務與相應責任。如果將這些主要制度與管理服務方式加以概括,物業服務活動的經營特殊性就是有資質專業企業向特定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們提供綜合的服務,服務活動受到法律與合同雙重約束,同時又受到公益性職責的約束,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因此才擁有監督指導的權力。我們從國務院頒布實行的《物業管理條例》中明顯感受到,該條例使用“物業管理”的法律用語又充分表明,物業管理除雙方法律關系外尚有社會化管理、社會環境管理、物業服務市場管理,以及物業管理區內的公共場地與設施管理的內容。這其中,除了物業服務市場管理是由行政部門通過職責行為和行業協會自律監督外,上述提到的幾項管理功能都附屬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嚴格來說,物業管理也是一種社會管理權,彌補的是單個所有權人的管理不便或者管理不能,構成了準社會管理的法律關系。正因為如此,我們才可以說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治安秩序維護同樣是物業服務企業合同職責范圍。故生活中發生的小區內車輛被盜或被損壞,業主要求物業公司賠償而后者認為不屬于其職責的說法是完全站不住腳的,確實是其工作的職責。上述社會管理職能被商業性、有償性或經營事項所吸收(這些管理責任本身已不能獨立地存在),已無法體現在具體收費項目的計算中。⑤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物業服務合同具有區別于一般民事合同的獨特品格,適應現代社會住房制度區分所有權狀況及管理之虞,形成了一種集權利行使、權利讓與和權利集束的三位一體模式,使其獨立性合同的性質顯露無余。所謂權利行使是指業主以房屋所有權人身份,將對于物業之管理事宜相托給物業服務企業,構成了合同一方當事人,擁有訂立與解除合同,選擇物業企業的最終權利。所謂權利讓與是指某一物業管理區域內自然居住環境決定了所有業主都要將物業管理與服務事宜交由簽約的物業服務企業去完成,這是一種授權性質,排斥了其他企業提供同類服務與收取酬金的機會。所謂權利集束指的是所有業主構成了權利體,為解決便利生活,物業管理,享受服務和保持環境的綜合問題,大家協議而與物業服務公司達成提供服務關系,后者依照合同去屢行相應管理與服務的義務。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就是這種權利集束的外在形式,所有業主的權利集合成為團體的權利。這種權利集束形式上制約著物業服務企業的行為,但同時也制約著個別業主為了一己之利而侵害公共利益的行為。由物業公司對于個別業主違反管理公約,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制止,就充分地體現了對抗管理異化行為的功能。
三、澄清物業服務合同性質之利
理論上澄清物業服務合同之性質,使其獨立性得到彰顯,突出在現實生活中對于物業管理秩序的極大促進功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1.能夠保證物業服務管理企業擁有清晰的合同主體身份?,F行《物業管理條例》確立的法律關系的基本立場,業主大會的主導作用極強,采用的是業主中心主義。這種立法模式在立法當時有客觀條件,法規重在保障業主們的經濟利益。然而,今天的物業管理服務中,物業服務公司的經濟利益受到來自業主的侵害是常態,賦予物業服務企業的諸多合同義務與法律責任,在缺乏對于業主行為的有效約束下,致使物業服務企業資金缺乏,管理受經費制約,業主則以種種借口拒絕與拖延繳費,產生物業棄管也就毫不奇怪了。出現這一系列問題的癥結,恰恰在于對于物業服務合同中物業企業的法律地位缺乏準確定位。我們認為,必須使法律主旨中的業主中心主義轉變為物業企業中心主義,強調物業管理職能具有的核心價值。物業服務企業與全體業主之間具有根本利益的一致性,不應當是矛盾沖突的,發生對立一定是某些環節上出了問題。什么問題呢?就是物業企業沒有被賦予相應的管理職權及身份。因為管理職權被保留在業主手中,致使侵害了公共管理秩序和其他業主的共同利益行為無法被制止(如私搭亂建、破壞綠地、拒交物業費)。物業公司多沒有相應的管理措施,而業主的傳統的搭便車心理,中庸思想與厭訟習慣,造成了違法行為長期得不到糾正。正是因為物業公司被置于業主的相對立的身份與地位,法律更加關注于物業公司侵害業主利益或者履行職責不到位,卻忽視了業主侵權行為或違法行為的嚴重危害性。所以我們推崇物業公司中心主義的理念,就要回歸業主整體利益與物業服務企業管理職責之間的內在和諧,把物業公司視為對抗個別侵害公共利益業主的合法主體,通過明確授權方式使物業公司擁有管理的權利。
2.能夠把物業管理的公共性特征變成加強管理的道義性依據。物業服務不應當單純地定性為企業營利性的商業運作模式,其中必然要包含社會管理,公民自治和公共服務的內涵在其中。物業服務合同關系中孕育著非純粹營利性的成份,這正是我們強調是獨立合同的重要論據之一。目前在物業服務領域出現的大量問題與法律糾紛,很多就是對這種公共性本質缺乏正確認識,致使很多本來很簡單的問題復雜化、扭曲化,物業管理服務行業的專業優勢與代表現代社會管理的方向被抹煞了。諸如,物業服務具有社會管理功能這一點就被忽視,似乎物業服務企業就是有償服務的“管家婆”,不過是收收發發、打掃垃圾、園林綠化和電器維修,相當于集合了的服務“員”。于是乎,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各種事務性工作都單純用收費與服務質量來衡量,社會管理被抽去了?,F代社會物業管理社會化是發展方向和趨勢,它能極大地增加業主們從事其本職社會職業的時間,帶來節約低碳的現代生活,提高社會財富的使用效能。解決了思想認識問題,就應當檢討我們現行法律制度,消除在物業管理公共性問題上的種種制度,達到在社會管理、公民自治與小區物業管理相互促進方面的創新。例如,地方政府應當將小區治安防范建設納到城市治安規劃中,進行必要的投入,安裝監控設備。居民委員會履職與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形成良性互動,物業服務行業協會還可以通過自律措施去提高服務水平。
3.能夠為單行立法提供理論支撐。規范目前物業服務市場及物業管理行為,保護業主利益的法律文件,主要是2003年國務院頒布施行的《物業管理條例》,該法已經實施了八年時間。各地方制定的有關的地方性法規,以實施細則面目出現,與《條例》大同小異,沒有太多的制度創新,應該通盤地加以調整與完善。建議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服務法》,提高物業服務相關立法的位階,形成規范物業服務法律關系的國家性基本法。在這個基本法中,要十分明確地建立物業服務企業中心主義模式,徹底地提升物業公司的法律地位,改變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的對立地位,強調合同訂立就是授權物業公司以公共管理權。業主對于物業公司違約行為的制約權仍然不能松動,但必須采用集體行使的方式,不允許用拒繳物業費來表示對服務不滿。物業公司得代表全體業主利益追究個別業主侵害公共利益的行為,擁有代位訴訟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