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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2-11-10 17:02:23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1、職工憑提取證明文件,向所在單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所在單位核實后,出具《提取申請書》一式二份。集中封存戶職工到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請開具《提取申請書》;
2、職工憑《提取申請書》及其他提取申請資料,到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分中心或管理部出具《提取通知書》,由職工簽字確認提取金額;
3、職工當日持分中心或管理部審核確認的《提取申請書》一式二份及《提取通知書》一式三份,當日到建設銀行辦理支款手續;
1、本人提供個人的真實身份證及其復印件,根據支取住房公積金的不同目的,分別提供不同的、相應的證明材料,之后需要到所在的單位領取并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注意要加蓋單位預留印章以保證有效性。
2、經當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審核之后,確認你的情況是否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確定所提交的證明材料是否是真實并且合法的。
3、如果不具備申請條件的話,公積金管理中心會通知你的,并且還會在通知里告知你無法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具體原因。
4、一般情況下,在你提出申請支取住房公積金的需求之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需要在你申請之日起的3個工作日完成審核的,并且會把結果盡快通知給你。經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審核你的申請,并且通過審核的話,你需要提供指定銀行的個人儲蓄賬號。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之后就會辦理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手續。
(來源:文章屋網 )
林先生是徐州市某機械公司職工。2003年11月中旬,林先生因購房到徐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提取公積金,發現自己賬戶內所有的公積金15000元已被他人冒領。林先生從管理中心出示的提款人相關手續中了解到,冒領人向管理中心提交了“公積金提取申請表”,上面蓋有自己單位的公章;商品房買賣合同;某房產公司開出的收據、冒領人林某個人憑證。林先生于是找到單位有關部門查探究竟。經查詢得知確實是本單位給開具了提取申請書并加蓋了公章。單位解釋:申請人只要準確填寫所在單位公積金代號、職工個人公積金代號、公積金累計匯交額,本人不需到場,單位即可為其在申請表上及支款憑證上加蓋公章和法人印鑒。林先生認為自己所在單位和公積金管理中心均未盡到審查義務,致使自己的公積金被他人冒領,合法財產權受到侵害。今年1月,林先生向徐州市鼓樓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自己所在單位機械公司及公積金管理中心賠償自己損失15000元。
林先生的單位認為冒領者所持的相關材料是偽造的,如:購房合同是假的、身份證是假的,購房合同沒有合同編號,只有收據沒有正式發票等;認為管理中心未盡審查之責,無原則批準,應承擔由此造成的全部責任。而管理中心則認為自己只負責對提取人提款條件進行審查,不對提取人的真實性進行審查;認為取款人的提款材料的真實性核查責任在于提取人所在單位,自己因此不負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款,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并出具提取證明。單位核實的內容包括:是否是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的存儲余額是否正確,是否符合提取條件等方面內容。本案中機械公司沒有嚴格執行上述規定,在林先生沒有到場的情況下為冒領人在有關表格上蓋章,由此發生林先生公積金被冒領事件。關于機械公司認為管理中心審查不嚴的問題,根據相關文件規定,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購房合同或協議。本案中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雖無合同編號,但不必然導致林先生的公積金被人冒領的結果;況且有出賣人和買受人的印章和簽字,在未交清房款前,只開出收據,不開出正式發票也屬正常。管理中心沒有理由判明出賣人和買受人印章和簽字是假的,在提款人所在單位出具提取證明并加蓋公章后,有理由認為上述材料屬實。機械公司亦未提供證據證實上述材料是偽造的。
從機械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證據“公積金提取辦理程序”來看,機械公司沒有按該程序履行審查義務而造成林先生公積金被他人冒領。3月15日,法院依據民法有關規定及《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判決機械公司返還林先生公積金15000元。駁回了林先生要求公積金管理中心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
一、審批窗口設置標準
(一)各市區管理部在經辦銀行營業廳外要懸掛“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XX管理部營業廳”牌子,大廳內要設置醒目的“住房公積金審批窗口”標志。
責任科室:“營業廳牌子”制作由辦公室負責,大廳內“住房公積金審批窗口”的設置由各管理部負責與經辦銀行協調落實。
(二)各管理部審批窗口要集中受理繳交、提取、貸款3項行政審批項目,實行“一個窗口對外”,不能讓申請人在管理部前臺、后臺“兩頭跑”。
責任科室:各管理部
(三)各管理部審批窗口至少要設2個以上柜臺,并原則上要求由一名中心正式工作人員任窗口負責人(窗口負責人可實行定期輪崗),授予窗口負責人相應的權限和責任。
責任科室:各管理部
(四)住房公積金自動查詢機應就近設置在審批窗口,便于申請人查詢使用、咨詢和窗口工作人員管理維護。
責任科室:各管理部
二、審批窗口業務授權內容
(一)直接辦理的業務
1.匯繳業務:單位申請正常開戶、匯繳;單位申請變更繳存和封存(包括職工新增、調入、啟封、正常補繳、封存、調出、銷戶);單位變更登記信息(包括變更單位名稱、地址、法人等繳存登記信息和變更職工姓名或身份證號碼);單位在規定的范圍內調整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職工轉移個人公積金。
2.提取業務:職工離休、退休、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3.貸款業務:不需要提取公積金提前償還部分貸款的。
(二)需領導審批后辦理的業務
1.匯繳業務:5人以下單位申請開戶;超過或低于規定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申請開戶或調整;申請特殊補繳的;不在規定的時間(1月或7月)調整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的;單位每年調整基數不只一次的。
2.提取業務:購買自住住房、償還商業性住房貸款本息、房租支出超過家庭工資收入30%、下崗失業生活困難、戶口遷出本市或出國定居的。
3.貸款業務:除借款人申請提前償還部分貸款的其它所貸款業務都需領導審批后才能辦理。
對其它暫未明確規定的特殊匯繳、提取、貸款業務,需逐級報市中心分管領導審批。
三、審批窗口政務公開建設標準
(一)繳交、提取、貸款三項審批事項、依據、承諾時限、收費依據及標準等主要內容,審批窗口工作紀律、工作制度、服務規范、市中心和監察部門的監督電話等制成看板在審批窗口張掛,并在明顯位置設置意見箱。
責任科室:看板由辦公室統一負責制作,看板內容的調整變更由各管理部負責。
(二)繳交、提取、貸款三項審批事項名稱、依據文件、審批條件、申報材料、審批程序、承諾時限、收費依據及標準等詳細內容,制成明白卡在窗口公開。
責任科室:明白卡內容由各管理部結合各市區實際進行調整,由辦公室統一印制。
(三)貸款審批項目所涉收費依據文件在查詢機公開。
責任科室:辦公室
(四)所有審批事項申請書示范文本在窗口顯明位置公示,格式文本和受理、不受理、補辦等書面憑證在窗口公示備用。
責任科室:各管理部
(五)窗口工作臺面上放有窗口工作人員姓名、編號、相片的工作牌。同時,窗口工作人員的照片、編號要在自動查詢機專欄公示。
責任科室:各管理部
四、窗口工作人員服務行為標準
(一)窗口工作人員要統一著裝,掛牌上崗,保持衛生整潔,辦公用品擺放整齊,沒有與工作無關的物品,工作人員在辦公時不得在窗口吸煙、吃零食,與工作無關人員不進入窗口內工作區域。
(二)窗口備有紙、筆、修正液、老花鏡等便民用品。
(三)接待服務工作主動熱情,舉止禮儀得體,用語規范文明,不使用服務忌語。
(四)實行首問負責制,如服務對象咨詢或辦理的事項不屬于本窗口受理的,必須主動告知并引導或指導到相關窗口或部門辦理。
(五)實行一次性告知制,受理業務時,應當一次性明確告知申請人辦理事項的依據、需要提交的有關材料、辦理程序、承諾時限、收費依據和標準等。申請人要求查閱相關內容的,應詳細、準確地提供查閱的途徑和方法;要求提供文字資料的,應當提供相關文字資料。
對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出具蓋有審批專用章和注明日期的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列明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責任科室:各管理部
(六)受理制度。受理申請人行政審批項目后,工作人員應向申請人出具加蓋專門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告知書和書面收文憑證。
不予受理行政許可,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加蓋專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行政許可告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責任科室:各管理部
五、實施方法和步驟
為保證各管理部窗口建設活動的有序開展,具體負責督導窗口建設工作。
(一)學習培訓(4月20前完成)??偟闹笇枷胧恰耙詴枴?,組織召開現場會,邀請市政府法制辦領導講解窗口建設標準要求,參觀市行政審批中心達標窗口和市中心營業廳,統一思想,明確目標。
(二)分步實施。
1.在學習培訓的基礎上,4月30日前,各市區管理部要按照窗口建設的要求,結合各自實際,認真梳理查找存在問題,制定窗口建設實施計劃,并報市中心領導小組。
第一條、根據《寧波市城市建設房屋拆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均應遵守《辦法》和本細則。
第三條、寧波市房地產管理局及各縣(市)和鎮海區、北侖區房地產管理局(處),分別為本市及相應的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房屋拆遷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對拆遷單位進行資格審查,核發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三)房屋拆遷有關事項的通知;
(四)審核拆遷方案,核發拆遷許可證;
(五)裁決拆遷爭議,查處房屋拆遷中的違法行為;
(六)指導、協調、檢查、監督拆遷工作。
第二章、拆遷管理一般規定
第四條、從事房屋拆遷工作的單位,應當具備拆遷單位的資格條件,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以下簡稱三區)的拆遷單位,由寧波市房地產管理局進行資格審查后核發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各縣(市)和鎮海區、北侖區的拆遷單位,由當地房地產管理局(處)進行資格初審,報寧波市房地產管理局審查后核發房屋拆遷單位資格證書。
第五條、房屋拆遷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建設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建設紅線圖,委托拆遷單位進行房屋拆遷調查,擬定房屋拆遷范圍,向拆遷主管部門提出拆遷立項申請,拆遷主管部門審核后同意拆遷立項的,《房屋拆遷暫停辦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二)建設單位與拆遷單位簽訂委托拆遷合同,建設單位將拆遷費用解繳到拆遷單位項目專戶儲存;
(三)建設單位和拆遷單位持建設用地規劃、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及拆遷方案、委托拆遷合同向拆遷主管部門報送《房屋拆遷申請表》,拆遷主管部門審查后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拆遷許可證,拆遷公告;
(四)拆遷單位根據拆遷公告,在拆遷地段公布有關簽訂拆遷協議、停水停電時間等實施拆遷事宜的通告;
(五)拆遷人委托拆遷單位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協議,被拆遷人應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搬遷期限屆滿后,由拆遷單位對房屋實施拆除。
第六條、從拆遷通告規定的簽訂拆遷協議之日起至停水停電時的搬遷期限,根據被拆遷人的戶數確定:300戶以下的不超過90日、300戶以上至500戶不超過100日、500戶以上至1000戶不超過110天、1000戶以上不超過120日。
個別建設項目,經市、縣(市)和鎮海區、北侖區人民政府批準可對搬遷期限予以調整。
第七條、拆遷當事人經協商達不成協議,需申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的,應當提交裁決申請書及其副本。裁決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及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等(法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申請裁決的要求和理由;
(三)申請裁決的有關證據材料;
(四)申請的日期。
拆遷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裁決申請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拆遷主管部門對受理的拆遷爭議,應在20日內作出裁決,并制發拆遷裁決書。情況復雜的,可適當延長裁決時間。
第八條、被拆遷人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或拆遷主管部門裁決的搬遷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絕搬遷的,由市、縣(市)和鎮海區、北侖區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搬遷的決定。被拆遷人在限期搬遷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仍未搬遷的,由拆遷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由市、縣(市)和鎮海區、北侖區人民政府責成房地產管理局(處)等有關部門實施強制拆遷。
第九條、市、縣(市)和鎮海區、北侖區人民政府責成房地產管理局(處)等有關部門實施強制拆遷的,被拆遷人所在單位和房屋所在地的公安、工商行政、街道辦事處、居委會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派人協助強制拆遷。
強制拆遷的過程和拆遷的財物,拆遷工作人員應當記入筆錄,筆錄由拆遷工作人員、被拆遷人和協助拆遷人員及其他參加拆遷的人員簽名或蓋章。被拆遷人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強制拆遷的實施。
強制拆遷的費用由被拆遷人承擔。
第十條、拆遷私有出租以及閑置房屋,所有人不在房屋拆遷范圍地段內居住的,拆遷單位應當向所有人發出私房拆遷通知書。所有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的20日內(所有人在境外的可延長至60日),提交房屋產權等有關證件,提出拆遷補償的書面意見。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作答復、不辦理手續的,按不作產權調換處理。所有人無法通知到的,拆遷人和拆遷單位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后,經拆遷主管部門審核,可實施房屋拆遷,對出租房屋,按達不成租賃關系的有關規定處理。
拆遷依法代管、無主代管房屋,拆遷人和拆遷單位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公證后,對被拆房屋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再增加150%計算拆遷補償金。
第十一條、拆遷依法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抵押人、拆遷單位應當分別通知抵押權人。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確定債務清償事宜后,方可辦理拆遷補償安置有關事宜。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對清償債務未能達成協議的,由拆遷單位參照《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實施拆遷。
第十二條、對住宅用房的被拆遷人,公安、教育、郵政、電信、供水、供電等部門,應及時辦理和安排戶口遷移、子女轉學轉托、信件投遞、電話移機以及用水、用電等事宜。
第三章、住宅用房拆遷
第十三條、《辦法》所稱的原住房使用面積是指住房中分戶門內可供使用的凈面積。
住房使用面積的認定和計算規則見本細則附件。
第十四條、《辦法》第二十二條及本細則規定的住房可安置使用面積折算成可安置建筑面積,按1∶1.4折率計算。
第十五條、拆遷三區住宅用房,被拆遷人選擇自選安置的,可在三區范圍內自行選購下列住宅用房:
(一)已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綜合驗收合格,并取得產權預登記備案卡,銷售建筑面積已經房產登記發證機關核定的商品住宅;
(二)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和產權預登記備案卡的預售商品住宅;
(三)已經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住宅。
個別市政公用設施或公益事業建設項目,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也可由拆遷人在一定范圍內提供房源供被拆遷人選購住房,或由被拆遷人在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范圍內自行選購住房。
第十六條、被拆遷人選購住房中發生買賣糾紛的,應當按照房屋買賣有關規定處理,不得因此拖延搬遷時間。
第十七條、被拆遷人選擇自選安置或選擇直接安置并購買安置住房的,其以折算購房資金購買或以安置地段基本造價購買住房,可免繳契稅。
第十八條、拆遷單位應當根據自選安置被拆遷人所訂立的商品房銷售合同或房屋買賣合同,將自選購房資金支付給住房出售方,由住房出售方出具發票或由市、縣(市)和鎮海區、北侖區房地產交易所代開發票(下同)。被拆遷人選購預售商品住宅的,拆遷單位應在被拆遷人搬遷完畢后,方可將全部自選購房資金支付給住房出售方。拆遷單位不得將自選購房資金直接交付給被拆遷人,被拆遷人不得將自選購房資金用于購買安置住房以外的其他用途。
被拆遷人實際支付的購房資金超過自選購房資金的,超過部分由被拆遷人在購房時直接交付給住房出售方,住房出售方應當出具發票。
被拆遷人按不低于本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自選安置低限標準購房后,自選購房資金有結余的,三區按結余資金60%的標準,各縣(市)和鎮海區、北侖區按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在被拆遷人住房搬遷完畢后,由拆遷單位直接折算給被拆遷人。
房屋拆遷前,被拆遷人已購買不低于本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自選安置低限標準的預售商品住宅,至拆遷協議簽定之日其尚未付清全部房款的,可與拆遷人在拆遷協議中約定將自選購房資金用于支付預售商品住宅房款。還清房款后自選購房資金有結余的,按本條第三款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選擇自選安置的被拆遷人,應按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予以搬遷。如自選住房未能在搬遷期限內交付使用的,被拆遷人應自行解決過渡用房,拆遷人不給予過渡補貼費和二次搬家補貼費。被拆遷人在過渡期間,應憑拆遷協議向過渡用房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街道、居委會申報臨時戶口、暫住、計劃生育登記,遵守有關社會治安、計劃生育管理的規定。
選擇自選安置的被拆遷人,因未能在搬遷期限內選定住房或要求將原自選安置改作直接安置的,由拆遷人和拆遷單位在指定房源中予以安置。
第二十條、根據《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三區住宅用房的被拆遷人按《辦法》和本細則有關規定購買安置住房或實行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應按其可安置建筑面積乘以安置住房基本造價的2%,拆遷人應按被拆遷人可安置建筑面積乘以安置住房基本造價的20%,解繳公用部位和共有設施設備的維修基金(以下簡稱維修基金)。
被拆遷人確定購買或調產安置住房后,拆遷單位應代拆遷人向安置住房所在地的房管部門解繳維修基金;被拆遷人在辦理安置住房入住手續時,向當地房管部門解繳維修基金。
維修基金由當地房管部門統一匯集后解入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維修基金專戶。住房公用部位和共有設施設備的養護維修按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辦法》所稱私有自住用房,是指所有人本人或其直系親屬居住使用的住房。
由直系親屬居住使用的住房,經所有人書面同意,可由使用人選擇自選安置或直接安置。
第二十二條、《辦法》所稱私有閑置住房,是指所有人在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無常住戶口或雖有常住戶口,并非實際居住使用的住房。
出租(出借)的私有住宅用房,其承租(借?。┤瞬环稀掇k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使用人條件的,拆遷時按私有閑置住房對待,對該承租(借住)人不予安置補償。
第二十三條、拆遷私有住房,對僅擁有公用部位面積的所有人,不能選擇自選安置或直接安置,對被拆除的公用部位面積按《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作價補償標準,由拆遷人予以作價補償。
第二十四條、根據《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拆遷三區應發還產權并予以騰退歸還落實政策的私有住房用房,對使用人的安置,適用《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規定,但使用人實行自選安置時自選購房資金有結余的部分不予折算。使用人在拆遷原址以外另有公有住房,或公有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購買的,對使用人按原住房的使用面積易地直接安置直管公有住房。所有人要求實行產權調換的,按照《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所有人不作產權調換的,按照《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作價補償標準,由拆遷人予以作價補償。
第二十五條、根據《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拆遷三區帶戶發還產權并繼續保持租賃關系落實政策的私有住宅用房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使用人的安置,按照本細則第二十四條有關規定辦理。
(二)所有人要求產權調換并選擇自選安置的,其自選調產住房的折算購房資金按《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計算,自選調產住房價格按四類地段磚混二等商品房平均價格的40%計算,自選調產購房款在折算購房資金中核減,核減后的資金額度為拆遷人應當提供給所有人的自選購房資金。被拆舊房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作價補償,被拆舊料歸拆遷人所有。
(三)所有人要求產權調換并選擇直接安置的,其易地調產住房可增加的使用面積標準適用《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調產新房建筑面積與可安置建筑面積相等部分,新房按安置地段商品房價格的40%,舊房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差價;調產新房建筑面積大于可安置建筑面積的部分,按安置地段的商品房價格結算;舊房建筑面積大于新房建筑面積(減去易地安置可增加的面積)部分,系磚混、鋼混結構的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再增加100%,其他結構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再增加200%結算。
(四)所有人不作產權調換,被折舊房系磚混、鋼混結構的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再增加100%作價補償,其他結構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再增加200%作價補償,補償后不再安置住房。
第二十六條、拆遷三區不涉及私房落實政策的其他私有出租(出借)住房,已經當地房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的,租賃雙方應當按租賃合同的約定自行處理好租賃關系;租賃合同對遇城市房屋拆遷時租賃關系處理未作約定且雙方未能自行處理好租賃關系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符合《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使用人,可按《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實行自選安置或按《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購買直接安置住宅用房,其易地安置可增加的使用面積標準適用《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如可安置使用面積低于本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低限標準的,按低限標準予以安置。對使用人自選購房資金有結余的部分不予折算。
(二)使用人不按第(一)項規定實行自選安置或購買直接安置住房的,按本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直接安置低限標準作易地直管公有住房安置。
(三)所有人要求調產并選擇自選安置的,其易地安置可增加的使用面積標準適用《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自選調產住房的折算購房資金按《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計算,自選調產住房價格按四類地段磚混二等商品房平均價格的60%計算。自選調產購房款在折算購房資金中核減,核減后的資金額度為拆遷人應當提供給所有人的自選購房資金。被拆舊房按重置價結合成新作價補償,被拆舊料歸拆遷人所有。
(四)所有人要求調產并選擇直接安置的,其易地調產住房可增加使用面積標準按《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辦理。調產新房建筑面積與可安置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新房按安置地段商品房價格的60%,舊房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差價;調產新房建筑面積大于可安置建筑面積的部分,按安置地段的商品房價格結算;舊房建筑面積大于新房建筑面積(減去易地安置可增加的面積)部分,系磚混、鋼混結構的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再增加50%,其他結構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再增加100%結算。
(五)所有人不作產權調換的,被拆舊房系磚混、鋼混結構的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再增加50%作價補償,其他結構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再增加100%作價補償,補償后不再安置住房。
私有出租(出借)住房拆遷時,被拆遷人尚未辦理房屋租賃登記手續的,在依法補辦租賃登記手續后按前款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房屋拆遷暫停辦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前,人民法院對私有出租(出借)房屋使用權糾紛雖已作出限期歸還房屋使用權判決,但至拆遷公告公布之日限期歸還的期限未滿或期限已滿尚未執行或執行未果的,仍按出租(出借)私房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拆遷已按房改成本價或按房改綜合價、標準價購買并按房改成本價作了銜接補購的自住住宅用房,對所有人的拆遷安置補償辦法,按《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
拆遷按房改標準價購買但未按房改成本價銜接補購的自住住宅用房,被拆遷人要求按《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選擇自選安置或按《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改作直管公有住房易地直接安置的,其被拆舊房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的作價補償款,按被拆遷人和產權單位的產權比例分配。被拆遷人要求按《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實行產權調換并選擇直接安置的,應按拆遷時房改成本價和售房政策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辦妥銜接或補購手續;被拆遷人逾期未辦理的,視作放棄產權調換。
第二十九條、三區住宅用房使用人選擇自選安置與直接安置的可安置使用面積應不低于下列標準:
(一)自選安置的使用面積為33平方米或人均11平方米(簡稱自選安置低限標準);
(二)直接安置的使用面積為28平方米或人均9平方米(簡稱直接安置低限標準)。
前款規定的可安置使用面積低限標準,不適用私有閑置住房、出租(出借)私房的所有人或在三區范圍另有住房的被拆遷人的拆遷安置。
各縣(市)和鎮海區、北侖區的可安置使用面積低限標準,由各縣(市)和鎮海區、北侖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條、拆遷時三區住宅用房使用人可安置使用面積低于本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低限標準的,視為居住困難戶,按下列辦法予以安置:
(一)居住困難戶選擇自選安置的,在按《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計算自選購房資金時,其可安置使用面積按自選安置低限標準使用面積折算成的建筑面積計算,但對自選購房資金的結余部分不予折算;
(二)居住困難戶選擇直接安置的,按直接安置低限標準使用面積作直管公有住房直接安置。如要求按安置地段基本造價購買安置住房的,其購買安置住房建筑面積,可按自選安置低限標準使用面積折算成的建筑面積計算,超過部分應按商品房價格購買。
第三十一條、根據《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按原住房使用面積易地作公有住房直接安置,三區公有住房使用人原住房為磚混二等及磚混二等以上結構成套房的,可按原住房使用面積再增加10%。
前款直接安置中,單位自管公有住房所有人要求保留產權或不作產權調換的,按《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根據《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按原住房的使用面積易地直接安置的公有住房使用人,原住房使用面積加上拆遷原址以外另有公有住房或已按房改政策購買的住房使用面積,低于可安置使用面積低限標準的,按低限標準予以安置,但其拆遷原址以外另有的公有住房或已按房改政策購買的住房,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由拆遷人對所有人作價補償后,住房產權歸拆遷人所有。
對使用人按原住房的使用面積直接安置,直接安置的面積小于直接安置房源住房面積的,使用人應按安置地段的商品房價格擴房安置,擴房安置部分住房的產權處理等有關事宜按本細則第三十五條有關規定辦理。使用人不擴房安置的,不予直接安置住房,但應根據其原住房使用面積折算成建筑面積,按四類地段磚混二等商品房平均價格的45%,由拆遷人發給安置補貼費。
本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落實政策私房使用人在拆遷原址以外另有公有或房改住房的,適用本條規定。
第三十三條、對住宅用房被拆遷人“戶”的認定,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租住直管公有住宅用房的,以租賃合同為單位認定;
(二)租住單位自管公有住宅用房的,以單位住房安排調整時,房地產管理部門批準文件的住戶名單為單位認定;
(三)租住涉及落實政策私房的,以房地產管理部門落實政策通知單認定的使用人為單位認定。租住其他私房的,以經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租賃合同為單位認定;
(四)私房自住的,一般按房屋所有權證為單位認定?!斗课莶疬w暫停辦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前,被拆遷人常住戶口分立,實際居住,互不穿房可自然分割,各自獨立生活,有可供使用的廚房或拼用廚房,可按分立戶口認定。被拆遷人在本市另有公房或已按房改政策購買住房的,不作分戶認定;
(五)居住成套住房的,按一戶認定;
(六)在房屋拆遷范圍內,使用人以同一戶名(含夫妻雙方及未滿18周歲的子女)既租住公房又租住或有自住私房的(含落實政策私房),合并計算原住房使用面積后作一戶認定。
第三十四條、按《辦法》和本細則規定,購買安置住房、實行產權調換以及自行出資增加安置面積的被拆遷人,可憑拆遷安置協議,提取其在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并可申請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三十五條、對根據《辦法》和本細則有關規定,作易地直接安置直管公房的使用人,如因安置住房套型和房源限制減少可安置使用面積的,拆遷人應根據其減少的可安置使用面積折算成建筑面積,三區按四類地段磚混二等商品房平均價格45%,各縣(市)和鎮海區、北侖區按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給予安置補貼費;如房源許可,使用人要求就近上靠安置的,其就近上靠的使用面積不超過3平方米(含3平方米)部分折算成建筑面積,按安置地段商品房價格的45%購買,超過部分按安置地段商品房價格購買,其購買部分產權歸個人所有。安置住房所在地房管部門與使用人辦理安置住房租賃手續時,在《寧波市國家直管公房住宅租賃合同》補充條款欄加注個人所有的面積數。個人所有的面積部分不需繳住房租金和住房保證金,但需按私房標準繳納住房維修費。使用人按房改政策購買該套住房時,個人所有的面積部分不需購買。
第三十六條、作公有住房直接安置的使用人,一般不予分套安置。使用人要求分套安置的,按該戶可安置使用面積分套安置。分套后各套使用面積之和不足或超過可安置使用面積的處理辦法,按本細則第三十五條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公有住宅用房使用人經房地產管理部門批準,將租用的公有住宅用房改作使用人自己經營非住宅用房的,其經批準的非住宅用房部分的經濟補償金計算和支付辦法,按本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辦理,拆遷人還應按《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給予使用人非住宅拆遷的經濟補貼和經濟補償。使用人住宅用房可安置使用面積按原住宅用房使用面積減去已改作非住宅用房面積的剩余使用面積,加上《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易地安置可增加的使用面積計算。如可安置使用面積低于低限標準的,應對原住宅用房使用面積,按可安置使用面積低限標準的要求,扣除住宅用房使用面積后再作非住宅用房補償。不作扣除的,對使用人要求增加住宅用房安置面積的部分,應按商品房價格結算。
公有住宅用房使用人經房地產管理部門批準,將租用的公有住宅用房商借給他人作非住宅用房的,拆遷時,拆遷人對商借人不予安置補償。對使用人商借給他人作非住宅用房的部分,拆遷人應對使用人按前款規定計算和支付經濟補償金,但不予發給非住宅拆遷的經濟補貼和經濟補償。使用人住房可安置使用面積按原住宅用房使用面積減去商借給他人作非住宅用房面積的剩余使用面積,加上《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易地安置可增加的使用面積計算。如可安置使用面積低于低限標準的,按前款規定辦理。
第四章、非住宅用房及其他拆遷
第三十八條、拆遷非住宅用房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由市、縣(市)和鎮海區、北侖區物價管理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測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被拆遷人在取得經濟補償金一年時間內,以經濟補償金建造非住宅用房的,不計投資方向調節稅;購買非住宅用房的,可免繳投資方向調節稅和契稅。
第三十九條、拆遷三區按市物價局和房地產管理局規定的租金標準租賃的直管公有非住宅用房,租賃雙方不再保持租賃關系的,按下列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