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2-21 01:36:52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銀行支付結算辦法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1、結算起點上。《支付結算辦法》規定,托收承付結算沒筆的金額起點為1萬元;新華書店系統每筆金額起點為1千元。
2、結算適用范圍上?!吨Ц督Y算辦法》規定,托收承付的適用范圍是:
(1)使用該結算方式的收款單位和付款單位,必須是國有企業,供銷合作社以及經營較好,并經開戶銀行審查同意的城鄉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
(2)辦理結算的款項必須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產生的勞務供應款項。代銷、寄銷、賒銷商品款項,不得辦理托收承付結算。
3、結算適用條件上?!?a href="http://www.0536.info/haowen/11864.html" target="_blank">支付結算辦法》規定,辦理托收承付,除符合以上2個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以下三個前提條件:
(1)收付雙方使用托收承付結算必須簽有符合《經濟合同法》的購銷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使用異地托收承付結算方式。
(2)收款人辦理托收,必須具有商品確已發運的證件。
信用卡,是指由銀行或專營機構簽發,可在約定銀行或部門存取現金、購買商品及支付勞務報酬的一種信用憑證。持卡人可在同城和異地憑卡支取現金、轉賬結算和消費信用等。
二、信用卡的種類
迄今為止,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已分別先后向社會推出了“長城卡”、“牡丹卡”、“金穗卡”、“建設銀行萬事達、維薩卡”,一些地方銀行亦在各地發行了自己的信用卡。
三、信用卡的適用范圍
信用卡產生的結算關系一般涉及三方當事人:即銀行、持卡人和商戶。商戶向持卡人提供商品或服務的商業信用,然后向持卡人的發卡行收回貨款或費用,再由發卡行或代辦行向持卡人辦理結算。
四、信用卡的申領與使用
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單位卡和個人卡的申請與使用不盡相同。
1.單位卡
凡申領單位卡的單位,必須在中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并按規定填制申請表,連同有關資料一并送交發卡銀行。該單位符合條件并按銀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額的備用金以后,銀行為申領人開立信用卡存款賬戶,并發給信用卡。單位卡可以申領若于張,持卡人資格由申領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人書面指定和注銷。
在單位卡的使用過程中,其賬戶的資金一律從其基本存款賬戶轉賬存入,不得交存現金,不得將銷貨收入的款項存入其賬戶。單位卡的持卡人不得用于10萬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勞務供應款項的結算,并一律不得支取現金。如果需要向其賬戶續存資金的,單位卡的持卡人必須按前述轉賬方式轉賬存入。
2.個人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事能力的公民可申領個人卡。個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為其配偶及年滿18周歲的親屬申領附屬卡,申領的附屬卡最多不超過兩張,也有權要求注銷其附屬卡。
五、信用卡在消費中的結算程序
持卡人持信用卡消費時,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1)持卡人將信用卡和身份證件一并交特約單位
如果信用卡屬智能卡、照片卡可免驗身份證件。特約單位不得拒絕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簽約銀行發行的有效信用卡,不得因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而向其收取附加費用。
(2)特約單位應審查信用卡
特約單位受理信用卡時,應審查下列事項:
①確為本單位可受理的信用卡;
②信用卡在有效期內,未列入“止付名單”;
③簽名條上沒有“樣卡”或專用卡“等非正常簽名的字樣;
④信用卡無打孔、剪角、毀壞或涂改的痕跡;
⑤持卡人身份證蚩ㄆ惱掌氤摯ㄈ訟嚳?但使用智能卡、照片卡或持卡人憑密碼在銷售點終端上消費、購物,可免驗身份證;
⑥卡片正面的拼音姓名與卡片背面的簽名和身份證件上的姓名一致。
(3)辦理結算手續
特約單位受理信用卡審查無誤的,在簽購單上壓卡,填寫實際結算金額、用途、持卡人身份證件號碼,特約單位名稱和編號。如超過支付限額的,應向發卡銀行索取并填寫授權號碼,交持卡人簽名確認,同時核對其簽名與卡片背面簽名是否一致。經審查無誤后,對同意按經辦人填寫的金額和用途付款的,由持卡人在簽購單亡簽名確認并將信用卡、身份證件和第一聯簽購單交還給持卡人。特約單位在每日營業終了,應將當日受理的信用卡簽購單匯總,計算手續費和凈計金額,并填寫匯計單和進賬單,連同簽購單一并送交收單銀行辦理進賬。收單銀行接到特約單位送交的各種單據,經審查無誤后,為特約單位辦理進賬。
六、信用卡的透支規定
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信用卡的持卡人在信用卡賬戶內資金不足以支付款項時,可以在規定的限額內透支,并在規定期限內將透支款項償還給發卡銀行。但是,如果持卡人進行惡意透支的,即超過規定限額或規定期限,并經發卡銀行催收無效的,持卡人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信用卡透支額,金卡最高不得超過10000元,普通卡最高不得超過5000元。信用卡透支期限最長為60天。關于信用卡透支的利息,依《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自簽單日或銀行記賬日起15日內按日息0.05%計算。超過15日按日息0.1%.計算。超過30日或透支金額超過規定限額的,按日息1.5‰。計算,透支計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額的最高利率檔次計算。
七、信用卡的銷戶
持卡人不需要繼續使用信用卡的,應持信用卡主動到發卡銀行辦理銷戶。持卡人辦理銷戶時,如果賬戶內還有余額,屬單位卡的,則應將該賬戶內的余額轉入其基本存款賬戶,不得提取現金;
個人卡賬戶可以轉賬結清,也可以提取現金。
持卡人透支之后,只有在還清透支本息后,在下列情況下,可以辦理銷戶:
(1)信用卡有效期滿45天后,持卡人不更換新卡的;
(2)信用卡掛失滿45天后。沒有附屬卡不更換新卡的:
(3)信用卡被列人止付名單,發卡銀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
(4)持卡人死亡,發卡銀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
(5)持卡人要求銷戶或擔保人撤銷擔保,并已交回全部信用卡45天的;
(6)信用卡賬戶兩年以上未發生交易的;
(7)持卡人違反其他規定,發卡銀行認為應該取消資格的。發卡銀行辦理銷戶,應當收回信用卡。有效信用卡無法收回的,應當將其止付。
八、信用卡的掛失
信用卡丟失后,持卡人應立即持本人身份證件或其他有效證明,并按規定提供有關情況,向發卡銀行或代辦銀行申請掛失。發卡銀行或代辦銀行審核后辦理掛失手續。如果持卡人不及時辦理掛失手續而造成損失的,則應自行承擔該損失;如果持卡人辦理了掛失手續而因發卡銀行或代辦銀行的原因給持卡人造成損失的,則應由發卡銀行或代辦銀行承擔該損失。
關鍵詞:銀行 銀行監管 我國銀行監管法制
作者簡介:李金澤,法學博士,現在工商銀行總行法律事務部工作,已發表法學學術論文50余篇,獨著《跨國公司與法律沖突》(武漢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一、我國銀行監管法制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自1949年建國以來,我國銀行監管法制歷經了建國初期的開創階段,計劃時期及主義市場經濟時期等三個階段。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期,1995年3月18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國和人民銀行法》(下文簡稱《人民銀行法》)及1995年5月10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下文簡稱《商業銀行法》)標志著我國銀行監管法制體系已初步成形。這兩部大法成為我國銀行監管法制體系的核心。
《人民銀行法》賦予中國人民銀行“按照規定審批,監督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監督管理金融市場”、“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和業務的命令和規章”等監管職責,[1]這意味著專門性的代表國家的權威監管主體已經確立。該法還進一步為“金融監督管理”設了專章,共七個條文,規制人民銀行的監管職責,包括對金融機構的審批,金融機構業務的稽核、稽查監督、存貸款利率的監管、財會信息查核,以及政策性銀行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等內容。[2]
《商業銀行法》則進一步明確地規定了商業銀行的業務范圍、設立的條件和程序、組織機構、銀行存貸款業務中的義務、謹慎性要求、禁止業務、財務報告、監督管理、接管和終止及違反法律的責任等內容。
與此同時,還有一系列的法規和人民銀行制定的金融規章涉及了銀行監管問題。比較重要的行政法規有:《儲蓄管理條例》、《借款合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金融規章則更為繁多:《金融機構管理規定》、《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貸款通則》、《支付結算辦法》、《銀行帳戶管理辦法》、《關于對商業銀行實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通知》、《信貸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制正存款業務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則》、《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管理辦法》、《銀團貸款暫行辦法》、《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等等。
關鍵詞:商業銀行;票據;付款;審查責任;風險
商業銀行票據付款審查責任是指當票據持票人請求付款時,作為付款人的銀行應依法或依合同對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據權利負有的審查義務。為了保障付款的安全性,各國票據法均明確規定了付款人在付款時所應承擔的付款審查責任。傳統票據法理論一般認為,票據付款人或付款人經謹慎審查未能識別出偽造、變造的票據或者持票人身份證件,付款后便不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而我國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通過的《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卻規定,付款人或付款人未能識別出偽造、變造的票據或身份證件而錯誤付款,屬于《票據法》第57條所規定的“重大過失”,如給有關票據當事人造成利益損害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由于缺乏對這一規定的研究學習,目前在實踐中,我國商業銀行在作為票據主要的付款人在付款時往往只重視形式審查,從
而在發生票據付款糾紛時面臨被動的局面。
一、傳統的國外票據法與我國《票據法》中對付款審查責任的規定
1.傳統的國外票據法的規定。傳統的國外票據立法關于付款人審查責任的標準基本上以形式審查為主①。如1930年《日內瓦匯票本票統一法公約》第40條第3款規定“到期付款者,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外免其責任。付款人對于背書連續與否有調查義務,但對背書簽名無審查義務”;1929年《臺灣票據法》第71條規定“付款人對于背書不連續之們票付款者,應自付其責。付款人對于背書簽名之真偽及執票人是否是票據權利人,不負認定之責。但有惡意及重大過失時不在此限”;1933年《德國票據法》第40條第3款規定“凡并非懷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任何在到期時付款的人即可解除其債務責任。付款人有義務檢查一系列連續背書的順序,但無檢查背書人簽名的義務”;1935年《法國票據法》第137條第3款規定“付款人到期付款后,免除其責任。但有欺詐行為或重大過失者,不在此限。付款人應負責查驗背書的連續,但對背書的真偽不負責任”。[1]日本、英國、美國等國的票據立法都有與之相同或相似的規定。
2.我國《票據法》的規定。由于我國1995年票據法制定時,人們的票據法律意識淡薄、票據知識較少,我國《票據法》與隨后的《支付結算辦法》中對票據付款人的審查責任條文的規定借鑒了傳統國際上通行的理論,相關條文規定也是以形式審查為主。1995年我國頒布的《票據法》第57條規定,商業銀行付款時“應當審查匯票背書的連續,并審查提示付款人的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付款人及其付款人以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但《票據法》對商業銀行工作人員未能識別身份證件真假而錯誤付款的是否構成付款人的“重大過失”,并沒有明確規定;1997年中國人民銀行的《支付結算辦法》第17條,銀行對票據、簽章、身份證件的審查也僅僅限于形式上的審查。只要“銀行以善意且符合規定和正常操作程序審查,對偽造、變造的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以及需要交驗的個人有效身份證件,未發現異常而支付金額的,對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擔受委托付款的責任,對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擔付款的責任。”即只要商業銀行方面盡了普通善良人的謹慎注意義務,就不再承擔審查上的責任。否則屬于“重大過失”,應自行承擔責任。
二、《規定》頒布后我國關于票據付款審查責任在司法實踐中的認定
我國2000年頒布的對《票據法》的司法解釋《規定》是票據市場規則的司法實施細則。其第69條規定“付款人或者付款人未能識別出偽造、變造的票據或者身份證件而錯誤付款,屬于票據法第57條規定的‘重大過失’,給持票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付款人或者付款人承擔責任后有權向偽造者、變造者依法追償。持票人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這一規定是根據我國審判實踐中公司、企業等正當持票人的強烈要求,經過廣泛征求意見包括各大國有商業銀行金融機構的意見作出的?!兑幎ā窡o疑加重了商業銀行審核票據、驗明簽章和持票人證件等責任,是一種實質上的審查責任②。
在司法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對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市分行南開支行與天津開發區邁柯恒工貿有限公司付款糾紛上訴一案③的判決中對商業銀行票據付款審查責任的認定具有典型性。
1998年8月28日,天津開發區邁柯恒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邁柯恒公司)在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市分行南開支行(以下簡稱南開建行)開立,并于同日向該賬戶存入500萬元,于同年9月28日存入700萬元,同年10月9日分兩筆存入800萬元。邁柯恒公司于同年12月9日到南開建行取款,得知上述存款已經被他人以邁柯恒公司的名義分十次取走1999.8萬元。邁柯恒公司遂于同年12月11日向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訟,請求判令南開建行支付2000萬元存款本金及利息、滯納金,并承擔訴訟費用。1998年12月11日,南開建行向天津市公安局報案。天津市公安局于同年12月14日初步查明,“經刑科所鑒定,取款票據上的印鑒是偽造的,犯罪嫌疑人以偽造票據為手段騙取在銀行的存款,涉嫌票據詐騙?!蓖瑫r,對犯罪嫌疑人成敬立案偵查。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邁柯恒公司在南開建行開戶存款,雙方之間形成存款關系,在南開建行存入款項后,南開建行應當全面履行保證邁柯恒公司所存資金安全義務,依照《票據法》第57條以及《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9條規定,南開建行應當履行審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的義務,現由于邁柯恒公司的存款被犯罪嫌疑人從南開建行處以偽造票據騙取,經公安機關偵查,邁柯恒公司與該款被騙并無牽連,且南開建行并不能證明邁柯恒公司在存款過程中有過錯,因此南開建行付款義務不能免除。對邁柯恒公司的訴訟請求,該院予以支持。南開建行不服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的上述民事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南開建行由于未能識別出成敬在匯票委托書及轉賬支票上加蓋的偽造印鑒,由此給邁柯恒公司造成損失,其應承擔民事責任,故維持原判決。
這一典型案件說明,《規定》從“公平、正義”的理念出發,修正了付款人的審查義務標準,加重了付款人的審查責任,以平衡付款人與其他票據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沖突,達到有效保護受害人利益的目的。實踐表明,最高人民法院根據票據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在充分認識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重要性的基礎上,結合審判實踐作出的《規定》是符合中國國情的,保障了票據法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貫徹落實,統一了各級人民法院辦理票據糾紛案件的認識和標準。
三、對我國商業銀行防范票據付款審查責任風險的建議
因觸犯司法標準而產生的責任風險是票據業務的根本風險,在我國票據制度中操作規范與司法標準存在著沖突,盡管學界對《規定》的實行有諸多不同的意見④,但筆者認為在目前我國沒有對票據法進行修訂的情況下,商業銀行應結合已發生的票據付款糾紛案件中法院對于票據付款審查責任認定的標準來要求自身,這樣在產生訴訟時才能免于陷入被動。對加強票據付款審查風險防范商業銀行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強業務學習,掌握票據付款審查綜合知識。首先,要組織本行經辦支付結算的員工認真學習票據法律制度,充分理解并把握票據行為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目前各商業銀行的會計結算人員一般對《票據法》和《支付結算辦法》學習并執行的較多,對《支付結算辦法》第17條中關于形式審查的規定印象很深,對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未予關注和學習,并且未能意識或理解其法律效力?!吨Ц督Y算辦法》屬于規章,規章的效力顯然低于法律,不得同法律相抵觸。因此要通過法律知識培訓,增強職工未能進行實質審查導致風險發生的法律意識。其次,各商業銀行應開展票據業務培訓,規范票據業務操作管理。對提示付款的票據進行審查要嚴格按照具體規定執行,具體來說要審查:(1)票據用紙是否符合人民銀行規定統一印制的票據用紙。(2)票據記載事項是否齊全,包括表明票據類別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或承諾,確定的金額,金額大小寫是否一致,付款人、收款人的名稱,各種票據行為人的簽章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壓數機壓印的金額是否由統一的壓數機壓印,票據上記載的密碼與預留密碼是否一致。(3)票據有無改動跡象,改動處是否為禁止更改事項。(4)票據的背書轉讓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背書的連續性和有無禁止轉讓的記載等。(5)票據是否偽造、變造。(6)票據是否掛失止付。
2.加大科技設備投入,完善防偽措施。為應對不法分子通過科技手段偽造的簽章和身份證件,商業銀行應加大科技設備投入,提高識別簽章和身份證件的能力,有效防范這方面的風險。首先,在對于身份證件的審查方面,隨著現代科技不斷發展,公安部門已經開發了識別身份證件真偽的機器設備,并提供網絡查詢,特別是現代通訊、網絡技術和防偽身份證不斷升級換代,將大大方便身份證件真偽的審查。隨著我國第二代新身份證的全面換發,給銀行實施有效的票據管理、有效辨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等提供極大的便利。商業銀行應當在基層支行結算部門配備針對第一代居民身份證的身份證鑒別儀,同時積極與公安部門建立網絡聯系,增添能識別第二代身份證的讀卡器等設備。其次,在對受理票據審查上,在人工初審后要以配備票據真偽鑒別儀器進行認定。另外還應綜合應用電腦驗印及支付密碼技術,解決簽章防偽問題。對有疑問的再以電報查詢或要求簽發行、承兌行傳真留底聯進行核對等三個環節。電腦驗印技術在全國各家銀行都有普遍的應用,對于偽造、防造印章的識別效果較好。支付密碼是近年來開發使用的新型技術,可以取代傳統的通過核驗簽章來識別票據真偽的方式。通過上述方式,基本可以杜絕票據偽造、簽章偽造帶來的風險。
3.加強職業道德教育,防范道德風險。因為許多票據業務案件的發生是內外勾結作案,所以提高管理人員與從業人員的自覺遵紀守法意識防止道德風險發生是商業銀行防范票據付款風險的重中之重。在銀行的日常工作中,要注意對員工道德倫理意識的正確引導,從思想根源上杜絕道德風險事故的發生。要對票據經辦人員展開多層次、多形式、多方位的政治思想教育、職業道德教育、金融法制教育。要教育干部職工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努力增強抵御各種腐朽思想侵蝕的能力,增強法制觀念和遵紀守法的自覺性。要經常對職工思想動態進行分析,針對職工具體情況,強化職業道德和風險意識教育,增強職工責任心。在配備票據經辦人員時,不應將表現不好、責任心不強的干部、職工安排在會計、營業部門,原已在會計、營業部門的也要調離票據經辦崗位。
注釋:
①形式審查指銀行對票據從外觀上進行審查,審查票據的外觀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票據背書是否連續等。對票據權利義務和權利人的確定也完全依據票據的文字記載,無須調查了解票據外的事項,對持票人是否為真正權利人不負審查責任,除非審查人存在惡意或重大過失。它是保障票據正常流通以及付款合法有效的最重要、最基本的要求。
②實質審查是指從實質上考察持票人是否為真實的票據權利人,一般涉及持票人取得票據是否合法以及持票人是否是依據真實有效的背書而受讓票據權利等問題。
【關鍵詞】金融電子化 非現金支付 工具 研究
一、現行非現金支付環境特點
(一)支付工具種類多,未形成統一規范
依據《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目前我國非現金支付工具以“三票一卡”為主體,包括支票、本票、匯票和銀行卡,其他支付方式包括匯兌、委托收款,此外,其他新興支付服務,如ATM、POS、電話銀行、手機銀行、網上銀行等新型支付方式作為支付工具或方式得到大力推廣,然而這種以列舉方式歸類的方法未能很好體現支付工具本質,在立法和制度上較為分散,存在“各管一攤”局面。
(二)票據業務結構不平衡,功能重疊與應用難現象并存
一是銀行本票功能重疊。按照《票據法》和支付結算辦法規定,銀行本票除使用范圍、提示付款期與銀行匯票有所區別且無實際結算金額外,與銀行匯票無實質區別。二是銀行匯票業務發展不平衡。目前各類銀行匯票使用范圍、資金到賬日期、清算方式各不相同,不利于業務推廣和統一管理。
(三)支付工具清算平臺多,市場參與主體不豐富
目前,支付清算網絡體系與其他系統功能重疊,多級跨行清算,同城清算系統等模式并存,銀行卡支付系統自成體系,同時,存在不同地區及機構單獨建立運行相關清算系統,同一支付工具由于清算平臺不同其資金到賬速度差異明顯等現象。此外,我國支付服務市場參與主體還不豐富,如缺乏專業組織,多數清算系統功能運行專業化不足,隱含較大風險。
二、改革非現金支付工具的有利條件
(一)不斷完善的支付系統等基礎設施保障了支付工具體系發展
近年來,全國性支付清算網絡體系已經基本形成,大額實時支付系統和小額批量支付系統作為資金運動的大動脈,適應同城、跨區域及全國經濟往來需要。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建設的行內支付系統,在提升業務處理能力的同時成功接入現代化支付系統形成全國性支付服務網點;銀行卡支付網絡實現了銀行卡聯網通用。此外,2010年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推廣運行進一步滿足了當前現實需求。
(二)支票影像交換系統、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開啟了票據電子化的嘗試
電子化非現金支付是非現金支付工具發展的必然趨勢,2007年6月,全國支票影像交換系統推廣運行,支票處理實現部分電子化。2009年10月,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成功上線運行,實現了商業匯票業務電子化,為銀行匯票、支票電子化處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鑒。
(三)發達國家和地區支付工具發展模式提供了有益借鑒
從國際通行情況看,當前發達經濟體支付結算工具主要包括支票、貸記轉賬、借記轉賬、借記卡、信用卡和其他零售支付工具,支付工具發展趨勢包括:一是逐步減少使用支票;二是電子支付發展迅速,特別是卡基支付、網上支付等新型支付方式發展較快;三是支付清算系統基礎設施得到強化。
三、非現金支付工具體系改革的預期目標
(一)改革目標
調整現行支付工具規范,豐富支付工具種類結構,完善配套清算系統及管理制度。
(二)非現金支付工具體系
1.貸記轉賬。隨著電子技術不斷發展和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推廣運行,以網上銀行、卡基支付為主體的新型電子支付方式得到更快更好發展,也必將完善我國非現金支付工具體系業務結構,推動貸記轉賬業務成為使用最廣泛的非現金支付工具。
2.借記轉賬。目前,委托收款方式主要處理同城特約委托收款和銀行票據委托收款,前者已經取消跨行紙質憑證的傳遞,除行內系統處理外,均已經納入小額支付系統定期借記業務,而跨行銀行結算票據的清算方式較多。隨著支付密碼推廣及電子票據系統運用,銀行結算票據均可通過小額支付系統實現資金清算,委托收款結算方式可以取消。
3.票據業務。(1)支票。轉賬支票由付款人提交開戶銀行的支付方式等同于貸記轉賬,為規范非現金支付工具分類,應由付款人使用貸記憑證通過同城票據交換系統、大小額支付系統等進行清算。此外,跨行轉賬支票可通過三種方式進行清算:一是維持現有模式,由各地同城票據交換所分流清算絕大部分支票業務,異地轉賬支票通過支票影像交換系統、小額支付系統進行清算,并禁止簽發50萬元以上支票。二是推行支付密碼,通過出票人購置支付密碼器、委托銀行柜面和自主在網上銀行編碼等方式加編支票支付密碼,并依托小額支付系統辦理支票清算,實現支票票據截留,但業務處理量較大,支付風險較高。三是在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成功運行基礎上,推行電子支票,通過小額支付系統辦理資金清算。(2)匯票。一是銀行匯票。推行全國統一的銀行匯票,加編密押,通過小額支付系統進行銀行匯票資金清算,實現全國匯票“見票即付”。在條件成熟時,推行電子銀行匯票系統,實現無紙化銀行匯票處理。二是商業匯票。紙質商業匯票通過委托收款方式,由付款人開戶銀行通過大小額支付系統以貸記轉賬方式進行清算,隨著電子商業匯票系統上線運行和網上銀行業務發展,可逐步取消紙質商業匯票,更多應用電子商業匯票,并直接通過小額支付系統進行商業匯票資金清算。
(三)支付清算系統與法規建設
1.建設各類支付清算系統。一是全國性跨行支付清算系統。包括大額支付實時支付系統、小額批量支付系統,外匯交易領域的外匯支付交易系統以及支持開放性網絡支付的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等。二是專業支付清算系統。由專門的支付清算組織負責運行,包括銀聯公司運行的銀行卡清算系統,區域性專業組織支付清算系統,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等。三是支付清算支持系統。建設全國統一的支付信用查詢系統,提供統一查詢平臺。
2.完善支付清算法規。一是制定完善貸記轉賬、借記轉賬、票據、支付卡的基本法規,明確各類支付工具或支付方式的法律定義和實施規范,規范支付市場各參與主體的資格、條件和職責,明確各類支付工具關系人的權利、義務。二是完善重點支付系統的運行管理法規,明確業務處理手續和處理辦法等制度,建立風險管理預案。三是完善支付信用管理制度。
四、改進非現金支付工具體系的措施建議
(一)修訂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增強法律制度保障
對現行《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等支付結算法規修訂完善,解決融資性票據、電子票據、票據影像截留實務問題,制定專門的重要支付系統運營、管理的法律制度,對“結算最終性”、“軋差合法性”等關鍵法律問題明確定義。
(二)加快支付基礎設施建設,推動非現金支付工具應用
加快開發建設第二代支付系統,進一步豐富系統功能,提高清算效率,支持引導大小額支付系統在相對落后地區銀行機構的延伸覆蓋,大力推廣貸記轉賬、借記轉賬支付結算工具;出臺激勵政策,加大相對落后地區ATM機、POS機、自助銀行等布放力度,切實改善用卡環境,支持中小法人金融機構拓展應用以網上銀行為主的電子支付平臺,大力推進卡基支付和網上支付等電子支付方式;加快電子商業匯票的推廣應用,逐步推進電子支票、電子銀行匯票系統的建設。
(三)完善支付結算監管機制,強化支付風險管理
規范我國支付結算管理體制建設,充分發揮中央銀行政策制定和監督管理作用,引導各類非現金支付工具規范發展;加大宣傳教育,引導社會公眾樹立風險防范意識;加大對信用卡欺詐、偽卡欺詐等銀行卡案件和支票違規行為打擊力度,凈化社會信用環境;強化對新興支付清算組織和新型電子支付手段、電子貨幣監管,全面防范支付清算組織資金等各類風險。
(四)完善支付工具定價機制,促進支付體系科學發展
相關部門在充分調研、廣泛征求意見基礎上,調整完善非現金支付工具及與之相關的各類服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以推動建立適應各類經濟主體、多種經濟活動和居民居家服務需要的非現金支付工具體系的形成,促進我國支付體系科學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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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公示催告適用范圍票據法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公示催告程序的適用范圍包括兩個方面:
一、依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
所謂票據,是指發票人(出票人)依票據法簽發的,約定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見票時或者在票載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一種有價證券。依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在被盜、遺失或滅失時,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
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和支票三種。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標間地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匯票又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兩種。根據1997年9月19日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銀行匯票是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在銀行匯票中,出票人與付款人都簽發該匯票的銀行,出票銀行一般委托“付款人”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票面金額。商業匯票則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商業匯票根據承兌人的不同,又分為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由銀行承兌,商業承兌匯票由銀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兌。與銀行匯票不同,商業匯票必須承兌,商業匯票的付款人即為承兌人。商業匯票的使用主體也有限制,即只有在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潛以及其他組織之間,才能使用商業匯票。
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本票的一個主要特點是,出票人也是付款人,這是本票與匯票、支票的重要不同之處。根據出票人的身份不同,本票可分為銀行本票和商業本票。銀行本票是指銀行簽發的本票,商業本票是指銀行以外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簽發的本票。我票據法所規定的本票,僅指銀行本票,而不承認商業本票。
支票是由出票人簽發的,微波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支票的付款人是特定的,即僅限于銀行等法定金融機構。按照支付方式的不同,可將支票分為現金支票、轉帳支票和普通支票。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第115條的規定,支票上印有“現金”字樣的支票為現金支票,轉帳支票只能用于轉帳,不得支取現金;支票上未印有“現金”或“轉帳”字樣的支票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既可以用于支取現金,也可以用于轉帳,但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劃兩條平行線的,由為劃線支票,劃線支票只能用于轉帳,不得支取現金。
匯票、本票和支票三者之間的主要區別在于,匯票和支票是委托式的票據,其基本當事人包括三方,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而本票是允諾式的票據,其當事人只有兩方,即出票人和收款人,出票人和付款人是同一的。就匯票和支票二者的區別來說,支票的付款人僅限于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而匯票的付款人則不以此為限;支票都是即期的,即都是見票即付的票據,而匯票則有限期和遠期之分。
票據在發生被盜、遺失和滅失時,并不是在所有情況下都可以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93條的規定,其范圍僅限于“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所謂背書,是指在票據的背面或其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票據行為。票據的背書轉讓,則是指持票人以背書方式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的票據行為。那么,哪些票據可以背書轉讓呢?對此問題,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界定:
1、從理論上講,無記名票據無須背書,僅以直接交付即發生轉讓票據的效果,記名票據和指示票據則應當以背書方式轉讓。因此,無記名票據喪失,不可以申請公示催告。
2、根據我國《票據法》第22條、第24條、第76條的規定,在我國,僅承認記名匯票和記名本票,而不承認無記名式和指示式的匯票和本票。因此在一般情況下,除非有例外規定,匯票和本票是可以背書轉讓的。對于支票,根據《票據法》第85條、第87條的規定,則包括記名支票和無記名支票。記名支票在沒有例外規定的條件下可以背書轉讓;而對于無記名支票,在沒有依法補記收款人名稱之前,不得背書轉讓。
3、《票據法》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支付結算辦法》對票據的背書轉讓問題作出了某些限制。包括:(1)根據《票據法》第27條,出票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票據不得轉讓。(2)根據《票據法》第36條和第81條、第94條的規定,票據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3)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第27條的規定,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銀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不得背書轉讓。不過,這一規定并非適當,因為它與《票據法》的相關規定不符,后者并沒有作出這種強制性的限制;而且,該條款所作的限制大大干預了市場經濟中當事人的自由意志,與票據法的一般原理相違背。
二、依照法律規定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項
從國外情況看,可以公示催告的事項,除了票據外,還包括其他有價證券,如指示證券、抵押證券、提單、倉單、股票、載貨證券、保險單等。這些證券目前在國內大多數是禁止公示催告的。但1991年的《民事訴訟法》針對我國的實體法制度不健全、不發達的現狀而特意設置了一項彈性規定,指出對于其他事項,如有關法律規定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也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公示催告。這一規定具有非常重要的立法技術意義,即它可以適應以后經濟發展的需要,允許其他法律在必要時可以增加使用公示催告程序的事項,從而為擴大公示催告程序的適用范圍、增強公示催告程序的功能留有余地。因此,其他事項是否可以依公示催告程序申請公示催告,取決于有關法律是否有明確規定。
目前,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項包括下述兩類:
1、記名股票喪失時的公示催告
1993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50條第1款規定:“記名股票,股東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币罁@一條款的規定,只有喪失記名股票時,才可以申請公示催告,而對于無記名股票,即使發生被盜、遺失或者滅失情況時,也不能依公示催告程序申請公示催告。:
(一)結算手續費率偏低,保證金制度“空白”,銀行信貸風險難抑制
一是結算手續費率偏低?!吨Ц督Y算辦法》規定:辦理銀行承兌匯票的手續費為票面金額的萬分之五。這與貸款利率相差懸殊。而對于超過保證金的部分。金融機構實際上承擔著與發放貸款同樣的風險。造成銀行承兌匯票的風險與收益不對稱。二是保證金制度存在“空白”。目前,在人民銀行并沒有對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的收取做出任何具體的交存比例規定的情況下,各簽發銀行普遍已經采取收取保證金的方式簽發銀行承兌匯票。但是各行對交存的比例規定卻參差不齊,既可以為100%,也可為O。極易形成不正當競爭局面。也加大了銀行信貸的風險。
建議:適當提高結算手續費率并盡快建立保證金制度。
(二)票據的無因性與票據基礎關系相矛盾,真實交易背景難落實
按照現有制度規定:出票人不得簽發貼現無對價的、無真實交易背景的銀行承兌匯票。但在實際操作中,一是受部分銀行為完成存款、貸款等“硬性指標”,提高工作業績等主觀因素影響,在辦理貼現業務時只注重匯票本身的真實性,放松對企業提交的增值稅發票、商品交易合同的審查;二是受客觀因素制約。如免稅單位無增值稅發票、真偽鑒別技術手段滯后等,使這一真實性控制措施流于形式。
建議:以立法形式嚴格將票據的基礎關系與票據關系區別開來。強化票據的無因性,使票據的信用功能合法化。
(三)簽發票據金額上限不明確。巨額票據簽發難控制
現行票據管理辦法雖然對單張票據的金額規定了上限,但對同一企業同一天共計可以簽發多少金額的票據并沒有明確規定,給個別企業利用制度漏洞、通過化整為零的手段,在同一天開出巨額銀行承兌匯票提供了機會。
建議:明確規定同一企業一天可以簽發票據金額的上限。
(四)真偽鑒別技術手段滯后,票據詐騙風險難防范
一是防偽鑒別技術與造假技術不成比例。目前各行鑒別技術手段相對落后。大部分柜員只是以肉眼目測的方法核對圖形印鑒、票據底紋、防偽標識等。不法分子利用這一弱點,利用其先進的電子掃描設備和技術,偽造、變造票據和印章,使假票據輕易蒙騙過關,呈現出犯罪分子偽造手段科技含量高,銀行票據防偽能力和鑒別方法相對滯后的問題。二是查詢查復環節不完善。目前各行匯票真實性查詢的方式主要為電子查詢和電話查詢,缺少到簽發行的實地驗證。這為內外勾結進行票據詐騙和克隆票據提供了機會,而且在銀行承兌匯票查詢查復中,回復均為“我行曾簽、真偽自辯”,這些在防范票據詐騙方面存在一定的風險隱患。
建議:大力推廣支付密碼器,提高票據真偽鑒別技術。
(五)票據的舉證責任規定不合理,持票人利益難維護
《票據法》第十二條規定:“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票據的,也不得享有票據權利?!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0]32號)第九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訟時。持票人有責任提供訴爭票據。該票據的出票、承兌、交付、背書轉讓涉嫌欺詐、偷盜、脅迫、恐嚇、暴力等非法行為的,持票人對持票的合法性應當負責舉證?!钡环矫嬗捎谄睋菬o因信用工具,根據“無因”的特點,票據債權人對票據債務人行使權力時,就其取得票據有無原因,或原因是否得當,不負另外舉證責任;另一方面如果由持票人負舉證責任,就可能助長債務人濫用抗辯權,從而可能使正當持票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因此,應從法律上對舉證責任人予以明確。
建議:應明確債務人以欺詐、偷盜、脅迫、惡意和重大過失等原因而對持票人主張抗辯,應自負舉證責任,未能提供有效證明的,應推定為善意取得,確定票據的合法性。
(六)制度建設出現盲區,善意持票人利益難保護
我國《票據法》未明確規定保護善意取得有連續背書的持票人利益。在實際中,一是當票據喪失后,根據《票據法》第十五條規定,喪失票據人在票據到期前有權掛失止付及進行公示催告,付款人在接到通知后有義務暫停支付。但如果此時有善意且支付了對價的持票人提示被偽造背書的票據請示承兌、付款時,付款人及人民法院應當如何面對這兩個權利平等的當事人。二是付款企業賬戶凍結,法院要求銀行停止支付以該企業為付款人的票據款項。善意持票人無法如期獲得票面金額。票據本身具有無因性,并-且票據法是強行法,到期見票付款是法律強制要求,法院限制銀行支付票據款項的行為與票據法的規定不一致。
建議:在相關法律法規中,加大對善意持票人的利益保護。
二、影響票據轉的主要情形及相關建議
(一)規范化簡稱標準不詳盡
《支付結算辦法》中第一章第十條規定:“單位和銀行的名稱應當記載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蓖ǔT谄睋芾硎褂眠^程中,由于規范化簡稱的理解程度或規范化簡稱的概念標準不詳盡,導致票據不能正常解付,引起退票現象。
建議:采用概括和列舉相結合的方式明確規范化簡稱的標準。(二)票據簽章不統一
票據上的簽章是銀行辦理票據支付結算的重要依據,《票據法》第七條規定:票據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支付結算辦法》第23條對銀行、單位和個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作了更明確規定。但在實際操作中,仍有一些具體問題:一是對印章采用什么字體、形狀無統一的規定,由于對“財務專用章”理解不同,造成部分票據流通不暢和退票現象;二是票據背面簽章欄偏小,北方的章基本上是圓的,財務章加個人章(有的個人章為兩枚)。簽章欄放不下;三是將粘單貼在指定欄中,加蓋騎縫章時,容易占用被背書人欄。以上三種情形,形成簽章不規范導致退票。
建議:票據法進一步明確規范,如票據簦章可以使用正楷、行書、隸書三種字體,個人在票據上的蓋章一律使用方形章。單位在票據上的蓋章應為圓形或橢圓形章,票據上的簽名必須使用正規的漢語文字記載,同時人民銀行應對企業財務專用章模式予以明確。
(三)背書轉讓書寫不規范
在背書轉讓過程中,一是單位財務人員填寫背書人時常用草書,導致銀行承兌匯票到期不能即時獲得付款,因此而出具證明致使匯票處理過程繁瑣。二是由于個別單位的財務人員不熟悉規定,經常在填寫被背書人名稱時填寫錯誤或不填,多數由最后的收款人集中填寫,或者由銀行的工作人員代填,導致經常出現背書不連續或背書錯誤導致承兌行退票或拒付的情況。
建議:一是針對手工填寫的票據單位名稱字樣,應結臺我國的多種文字字體。進一步明確與實際情況相適的規定,有利于匯票的即時使用;二是簽章后不書寫被背書人即視同背書。只要蓋章齊全的票據,就可以認為是背書連續,避免填寫被背書人名稱時出現錯誤。
(四)票據格式設置不合理
在實踐中,存在由于票據格式設置不合理,導致填寫難規范。引發退票或拒付的情形,一是票據背面“被背書人”欄過小,無法填全單位全稱,但又不能填寫簡稱,造成填寫不規范;二是支票存根聯較小。各開戶單位普遍反映支票的存根聯較小,單位無法裝訂或裝訂后查閱不便;三是轉賬支票無收款單位賬號填寫處,現在執行的只是在支票背面的附言中填寫,給柜員審核支票增加了難度;四是由于新支票背書欄只能一次背書,如果要連續背書要附粘單,但目前各商業銀行粘單設計不統一,不便于柜員審查;五是支票提示付款期位于支票的左側,且字跡小,不容易被客戶發現。
建議:結合實際,本著便民原則,修改票據格式:適當增大支票的存根聯、擴大票據背面“被背書人”欄、在轉賬支票中增加背書欄等,使票據格式更加合理化、人性化,從而提高票據的流通速度。
(五)票據補救措施不完善
《票據實施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失票人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或者付款人掛失止付時,應當填寫掛失止付通知書并簽章。該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付款人或者付款人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應當立即暫停支付??梢娫谵k理票據掛失時,持票人只能在付款人或付款人場所進行辦理,目前對口頭掛失的情形,各行執行標準不一,持票人在往返付款人場所過程中的時間,容易形成真空,成為不法分子的可乘之機。
建議:對掛失業務,人民銀行統一規定掛失格式,通過傳真或電子報文形式,進行緊急處理。
(六)現行制度條款規定模糊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規定:“單位從其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每筆超過5萬元的,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應出具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有關收款依據。個人持出票人為單位的支票向開戶銀行委托收款,將款項轉入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上述規定在操作中由于各銀行經辦人員的理解和掌握不同,出現兩個問題:一是由于制度未明確收款(或付款)依據是在收款人開戶行留存,還是在付款人開戶行留存。而存款人提供給銀行的依據只有一份,各銀行均要留存,所以經常出現未留存收款(或付款)依據一方銀行以無依據為理由的退票現象。二是《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四十條中“其他合法款項的證明”有些含糊,而一些銀行受理的大部分票據款項用途均為此類。不利于柜臺一線人員準確把握,也容易引起糾紛。
建議:在制度中明確存款人提供給銀行的依據要一式兩份,收付款行各執一份,還要采用列舉的方式進一步細化其他合法款項的范圍。
(七)在票據法中沒有提及填寫用途的規定,但在實際使用中用途填寫的內容造成退票退匯壓票的現象較多
轉賬支票和電匯應填寫用途(如工資、勞務費、貨款、料款等);公轉私必須按《人民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三十九、四十條執行?,F金支票還得按《現金管理條例》、《反洗錢》等規定執行。大部分票據填寫的用途不真實,統計報表的歸類也不能真實反映實際情況。
建議:在市場經濟下,適當放寬現金限額的控制。
(八)簽發環節有瑕疵
銀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簽發時應使用單面復寫紙,但是在實際執行中大多數行使用了雙面復寫紙,這樣一來使得票據背面不整潔,也給客戶背書轉讓的票據在填寫被背書人時帶來不便,誤填到被背書人格式上方,造成退票。
建議:簽發匯票時強調“必須使用單面復寫紙。否則銀行不予受理。”
(九)個體經營者與單位之間轉賬理解不一致
在現實中,存在個體經營者與單位之間的業務往來,但個體經營者沒有開立對公賬戶,那么,如果單位不予支付現金、也不給予轉賬,只向經營者提供一張銀行承兌匯票,個體經營者則無法接收。由于各銀行理解不一、做法不一。有的銀行收到收款人為“個人名字”的銀行承兌匯票給予解付,而有些銀行收到收款人為“個人名字”的銀行承兌匯票不予解付。使得個體經營者要得到款項是難上加難。
建議:對銀行承兌匯票轉讓的問題重新進行統一規范,避免因銀行做法不一致引起的退票,影響票據流通。
三、其他相關建議
在票據法中有關簽章條款增加電子支付密碼內容。大力推廣和使用支付密碼器,提高票據的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