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11-08 02:49:24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備案申請報告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1)項目法人基本情況;
(2)項目基本情況;
(3)項目投資基本情況;
2、項目單位申請備案時,應當同時提交以下文件:
(1)項目法人證書或項目業主的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2)原來國家規定實行許可證生產、管理的項目需提交相關部門出具的初審意見;
(3)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3、市發改委按照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暫行辦法所規定的程序、時限與審查條件等要求,對企業投資項目作出準予或不準予備案的決定。
4、項目申報單位憑項目備案機關出具的項目備案通知書,依法辦理土地、環保、規劃等各方面的手續后方可開工建設,手續不完善的項目不得開工建設。土地、環保、規劃等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將辦理意見抄送項目備案機關。
5、項目備案通知書有效期2年,自簽發之日起計算,延期應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核準機關申請延續。
6、已經備案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單位應于下列變化或者調整發生之前,以書面形式向原市發改委報告,并申請重新備案。
(1)項目法人發生變化的;
(2)項目總投資發生變化且預期超過原備案總投資20%的;
(3)項目建設規模調整且預期超過原備案建設規模20%的;
(4)項目主要建設內容和產品技術方案發生變化的;
(5)項目建設地點發生變化的。
下面舉個例子:
xx市發展和改革局
我公司xx項目符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xx年本)》中第一類“鼓勵類”第十七項“建材”第6款“采用高新技術的產業用特種紡織品生產”的規定,屬于國家鼓勵發展的產品和技術,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地方發展規劃,具有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項目建成后可形成年產特種產業用布4000噸及特種輸送帶150萬平米的生產能力,實現年新增銷售收入50000萬元,利潤總額5797萬元,工業增加值11734萬元。
一、建設地址
本項目位于xx經濟發展區園區路南側,xx機械有限公司西側,規劃面積:5。13公頃(約76。9畝)。
二、建設內容
本項目規劃總用地面積50711平方米,建筑用地面積30470平方米,新建生產車間3座、綜合樓1座,總建筑面積31100平方米,購置各種生產設備94臺套,同時建設公用配套工程及服務性設施,以滿足生產需要。
三、總投資及資金來源
本項目總投資估算為16552萬元,建設所需資金全部由建設單位自籌解決。
四、建設期限
本項目建設期為1年,于20xx年12月份開工建設,到20xx年11月全部竣工并投入運營。
第一條為加強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以下簡稱國外貸款)投資項目管理,提高國外貸款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國家有關外債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借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國際農業發展基金會等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及與貸款混合使用的贈款、聯合融資等投資項目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境內企業、機構、團體均可申請借用國外貸款。
第四條國外貸款屬于國家外債,按照政府投資資金進行管理。國外貸款主要用于公益性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欠發達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
第二章國外貸款備選項目規劃
第五條國外貸款備選項目規劃是項目對外開展工作的依據。借用國外貸款的項目必須納入國外貸款備選項目規劃。
未納入國外貸款備選項目規劃的項目,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地方各級政府和項目用款單位不得向國際金融組織或外國政府等國外貸款機構正式提出貸款申請。
第六條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外債管理及國外貸款使用原則和要求,編制國外貸款備選項目規劃,并據此制定、下達年度項目簽約計劃。
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貸款和日本政府日元貸款備選項目規劃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提出,商國務院財政部門后報國務院批準。
第七條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向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申報納入國外貸款規劃的備選項目。
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申報的項目,由地方政府安排配套資金、承擔貸款償還責任或提供貸款擔保的,應當同時出具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及有關部門意見。
第八條申報納入國外貸款規劃的備選項目材料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簡要情況;
(二)項目建設必要性;
(三)擬申請借用國外貸款的類別或國別;
(四)貸款金額及用途;
(五)貸款償還責任。
第九條已納入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日本政府日元貸款備選項目規劃的項目,如需調整貸款來源或撤銷貸款的,應當將調整內容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程序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
納入其他外國政府貸款備選項目規劃的項目,如需調整貸款來源的,應當將調整內容在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審批階段一并報批。
第十條原批準使用其他資金的項目,擬申請轉用國外貸款;或已批準使用國外貸款的項目,擬申請轉用其他資金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程序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
第十一條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參與項目的有關對外工作,指導和督促國外貸款規劃及年度項目簽約計劃的落實。
第十二條納入國外貸款備選項目規劃的項目,應當區別不同情況履行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
(一)由中央統借統還的項目,按照中央政府直接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審批或審核后報國務院審批。
(二)由省級政府負責償還或提供還款擔保的項目,按照省級政府直接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其項目審批權限,按國務院及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除應當報國務院及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審批的項目外,其他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均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批,審批權限不得下放。
(三)由項目用款單位自行償還且不需政府擔保的項目,參照《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規定辦理:凡《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所列的項目,其項目申請報告分別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核準,或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核準;《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之外的項目,報項目所在地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第三章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第十三條項目納入國外貸款備選項目規劃并完成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后,項目用款單位須向所在地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提出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初審后,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審批。
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的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直接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審批。
第十四條由國務院及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審批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應當包括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內容,不再單獨審批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第十五條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應當具備以下內容:
(一)項目概況,包括項目建設規模及內容、總投資、資本金、國外貸款及其他資金、項目業主、項目執行機構、項目建設期;
(二)國外貸款來源及條件,包括國外貸款機構或貸款國別、還款期、寬限期、利率、承諾費等;
(三)項目對外工作進展情況;
(四)貸款使用范圍,包括貸款用于土建、設備、材料、咨詢和培訓等的資金安排;
(五)設備和材料采購清單及采購方式,包括主要設備和材料規格、數量、單價;
(六)經濟分析和財務評價結論;
(七)貸款償還及擔保責任、還款資金來源及還款計劃。
第十六條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應當附以下文件:
(一)項目批準文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文件、項目申請報告核準文件或項目備案文件)。
(二)國際金融組織和日本國際協力銀行貸款項目,提供國外貸款機構對項目的評估報告。
(三)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提出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時,如項目需地方政府安排配套資金、承擔貸款償還責任或提供貸款擔保的,出具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及有關部門意見。
(四)申請使用限制性采購的國外貸款項目,出具對國外貸款條件、國內外采購比例、設備價格等比選結果報告。
第十七條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審批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的條件是:
(一)符合國家利用國外貸款的政策及使用規定;
(二)符合國外貸款備選項目規劃;
(三)項目已按規定履行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
(四)國外貸款償還和擔保責任明確,還款資金來源及還款計劃落實;
(五)國外貸款機構對項目貸款已初步承諾。
第十八條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批準后,項目建設內容、貸款金額及用途等發生變化的,須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程序將調整方案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批準。
第十九條國務院及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資金申請報告的批準文件,是對外談判、簽約和對內辦理轉貸生效、外債登記、招標采購和免稅手續的依據。
第二十條未經國務院及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資金申請報告的項目,有關部門和單位不得對外簽署貸款協定、協議和合同,外匯管理、稅務、海關等部門及銀行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項目資金申請報告自批準之日起兩年內,項目未簽訂國外貸款轉貸協議的,該批準文件自動失效。
第四章項目實施管理
第二十二條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項目實施工作,監督有關招投標活動。
第二十三條國外貸款項目出現余款時,項目用款單位應當及時辦理有關余款取消手續,并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程序抄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
如將余款繼續用于完善原項目建設的,應當參照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的要求,編制余款使用方案,并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程序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批準。
第二十四條負責將國外貸款進行轉貸的轉貸機構,應當根據國務院及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資金申請報告的批準文件,對項目的國外貸款進行轉貸,并于每年六月底和十二月底向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報送國外貸款支付和償還情況。
由各級政府負責償還國外貸款或提供還款擔保的項目,轉貸機構原則上應當按貸款方提供的貸款條件進行轉貸。如以規避外債風險為目的需對上述項目轉貸條件進行調整的,轉貸機構應當事先征得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同意。
第二十五條項目用款單位要依法履行國外貸款償還責任,及時進行外債登記,加強國外貸款債務風險管理。
項目用款單位要建立項目信息反饋制度,并于每年六月底和十二月底向批準項目的發展改革部門提交項目進度報告。
第二十六條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對項目實施情況和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批準及管理項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查實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七條為確保對外還款,防止逃廢債務,尚未償還全部國外貸款的項目用款單位,在進行資產重組、產權變更或破產申請前,應當事先征得轉貸機構對剩余債務償還安排的書面認可,落實還貸責任,并將有關結果抄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
第二十八條省級發展改革部門依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
【報告描述】
政府投資項目中,采用投資補助和貼息方式的,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而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投資補助,是指政府部門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投資項目和下一級地方政府投資項目給予的投資資金補助;貼息,是指政府部門對符合條件、使用了中長期銀行貸款的投資項目給予的貸款利息貼息。
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是項目建設籌建單位或項目法人,根據國家和地方政府的中長期規劃、產業政策、生產力布局、國內外市場、所在地的內外部條件,提出的某一具體項目的建議文件,是對擬建項目提出的框架性的總體設想;是項目方為獲取政府專項資金支持而向政府相關部門出具的一種報告。政府資金支持包括投資無償補助、獎勵、轉貸、貸款貼息等。
【報告目錄】
第一章水玻璃項目建設必要性及條件
一、項目法人概況
1、項目單位基本情況
2、項目單位近幾年財務狀況
二、項目概況
1、項目建設背景及建設必要性
2、申請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據
3、項目建設內容
4、項目總投資及資金來源
5、項目目前進度
三、項目結論
第二章水玻璃項目建設規模及產品方案
一、建設規模
二、產品方案
1、產品介紹
2、產品特點
3、產品技術參數及先進性
第三章水玻璃項目市場分析
一、產品市場現狀分析
1、行業經濟運行情況
2、產品技術現狀及發展趨勢
3、產品市場供需情況
二、產品市場競爭情況
1、主要生產廠商和國力生產力布局
2、產品競爭趨勢
3、項目單位優勢及產品市場競爭力分析
三、產品市場前景預測
四、項目產品市場推廣策略
第四章水玻璃項目建設條件和主要建設內容
一、項目建設條件分析
1、廠址選擇
2、自然條件及環境
3、工程地質條件
4、經濟發展及投資優惠
5、原材料及能源供應
二、項目主要建設內容
1、土建工程
2、公用工程及輔助設施
3、原輔材料及動力供應方案
第五章水玻璃項目產品生產工藝技術
一、工藝技術來源及先進性
二、產品生產工藝介紹
三、主要設備選型及購置方案
第六章水玻璃項目環境保護、節能措施、勞動安全
一、環境保護
二、節能措施
三、生產安全設施
四、消防
第七章水玻璃項目組織結構與人力資源方案
一、項目單位組織機構
二、項目勞動定員和職工培訓
計劃
第八章水玻璃項目建設期、進度安排和招投標
一、項目建設期
二、項目實施進度安排
三、項目招投標計劃
第九章水玻璃投資估算和資金籌措方案
一、投資估算依據和說明
二、總投資估算
三、資金籌措方案及落實情況
第十章水玻璃項目經濟、社會效益分析
一、生產成本和銷售收入估算
二、財務評價
三、不確定性分析
四、社會效益分析
第十一章水玻璃項目風險分析及防范對策
一、政策法規風險
二、市場風險及防范對策
三、技術風險及防范對策
四、管理風險及防范對策
五、人員風險及防范對策
六、財務風險及防范對策
七、成本控制風險及防范對策
第十二章水玻璃項目結論與建議
一、結論
二、建議
附件:
(1)政府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文件;
(2)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或備案的批準文件;
(3)城市規劃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選址意見;
(4)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5)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批意見;
(6)申請貼息項目須出具項目單位與有關金融機構簽定的貸款協議;
第二條本規程適用于借用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的有關前期管理工作(**政府貸款項目除外)。
第三條財政部負責及時外國政府貸款信息公告,公布外國政府對華提供官方發展援助貸款規模、領域、貸款條件、采購條件等信息。外方有特定要求的,財政部將及時通報有關部門。
第四條擬借用外國政府貸款的項目單位應通過項目所在地發展改革部門向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提出列入外國政府貸款備選項目規劃的申請,并抄送所在地財政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央管理企業和計劃單列企業集團(以下簡稱“中央項目單位”)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列入外國政府貸款備選項目規劃的申請,并抄送財政部。
第五條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收到項目單位提出的申請后,應征求省級財政部門意見。雙方根據各自職能對項目申請進行初步審核同意后,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列入外國政府貸款備選項目規劃的申請,并抄送省級財政部門。
第六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及中央項目單位上報的外國政府貸款備選項目進行審核,按季度向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和中央項目單位下達外國政府貸款備選項目規劃(以下簡稱“備選項目規劃”),安排外債規模,并抄送財政部。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將備選項目規劃通知項目單位和省級財政部門。列入備選項目規劃的項目自規劃下達之日起有效期1年,如1年內未列入財政部擬對外提出的外國政府貸款備選項目清單(以下簡稱“備選項目清單”),該項目從備選項目規劃中自動撤消。
第七條已列入備選項目規劃的項目,地方項目單位應通過所在地財政部門向省級財政部門提出擬利用外國政府貸款申請,并抄送所在地發展改革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對項目申請進行評審,對經評審符合要求的項目,省級財政部門向財政部上報利用外國政府貸款申請,并抄送省級發展改革部門;中央項目單位直接向財政部提出利用外國政府貸款申請,并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八條財政部收到省級財政部門和中央項目單位的申請后,根據貸款國對項目領域的要求及貸款可用額度對項目進行審核,對符合各項要求的項目,納入備選項目清單。財政部按季度向省級財政部門、中央項目單位和轉貸銀行下達備選項目清單,并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省級財政部門將備選項目清單抄送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列入備選項目清單的項目自清單下達之日起有效期1年,1年內未完成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的項目從備選項目清單中自動撤消。
第九條收到財政部下達的備選項目清單后,省級財政部門和中央項目單位應按照財政部關于外國政府貸款項目采購公司招標的有關規定,組織或指導、監督借款人選定采購公司,轉貸銀行開展轉貸前期工作。
第十條已列入備選項目清單的項目,由項目單位按程序向國家或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辦理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將項目批準文件抄送財政部金融司、省級財政部門,國家發展改革委將項目批準文件抄送財政部。
第十一條對列入備選項目清單且經發展改革部門辦理審批、核準、備案手續的項目,財政部適時提交外國政府和貸款機構,并及時將外國政府對有關項目審查或評估反饋的意見通知省級財政部門和中央項目單位,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省級財政部門將有關意見抄送省級發展改革部門。
第十二條對財政部已對外提出且外方未提出異議的項目,地方項目單位經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交項目資金申請報告;中央項目單位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交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由國務院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不再單獨審批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第十三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對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審核后批復,并抄送財政部,省級發展改革部門通報省級財政部門。項目資金申請報告自批準之日起有效期2年,如2年內該項目未簽署轉貸協議,該批準文件自動失效。
第十四條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或由國務院及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準后,項目單位及采購公司根據批準的內容和外國政府在評估項目時所提具體要求,并按照外國政府貸款有關規章、制度和工作程序進行招標采購工作;轉貸銀行按照有關規定對外簽署貸款協議,并與借款人簽署轉貸協議,其中由省級財政償還或擔保的項目,在省級財政部門確認債務或擔保責任后辦理簽署轉貸協議的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轉貸協議生效前,項目發生變更事項的,應按以下情況分別辦理相關手續:
(一)項目單位發生分立、合并、被兼并或項目改由其他單位實施的,原列入備選項目規劃的項目相關批復文件自動作廢,變更后的項目單位應按新項目照本規程規定的程序重新辦理有關手續。
(二)列入備選項目規劃的項目,增加外債規模及調整資金用途的,應將調整方案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列入備選項目清單的項目,如調整項目類別、貸款國別、轉貸銀行或增加貸款金額,由省級財政部門核準后,向財政部申請批準調整方案。
(三)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批準后,調整貸款國別、增加外債規模及改變資金用途的,應按照本規程規定的程序將調整方案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并通過省級財政部門上報財政部審核同意后辦理有關手續。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為規范對境外投資項目的核準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類法人(以下稱"投資主體"),及其通過在境外控股的企業或機構,在境外進行的投資(含新建、購并、參股、增資、再投資)項目的核準。
投資主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進行的投資項目的核準,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項目指投資主體通過投入貨幣、有價證券、實物、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產和權益或提供擔保,獲得境外所有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活動。
第二章核準機關及權限
第四條國家對境外投資資源開發類和大額用匯項目實行核準管理。
資源開發類項目指在境外投資勘探開發原油、礦山等資源的項目。此類項目中方投資額3000萬美元及以上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其中中方投資額2億美元及以上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后報國務院核準。
大額用匯類項目指在前款所列領域之外中方投資用匯額1000萬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資項目,此類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其中中方投資用匯額5000萬美元及以上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后報國務院核準。
第五條中方投資額3000萬美元以下的資源開發類和中方投資用匯額1000萬美元以下的其他項目,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等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核準,項目核準權不得下放。為及時掌握核準項目信息,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在核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項目核準文件抄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地方政府按照有關法規對上款所列項目的核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中央管理企業投資的中方投資額3000萬美元以下的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項目和中方投資用匯額1000萬美元以下的其他境外投資項目,由其自主決策并在決策后將相關文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國家發展改革委在收到上述備案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出具備案證明。
第七條前往臺灣地區投資的項目和前往未建交國家投資的項目,不分限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或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后報國務院核準。
第三章核準程序
第八條按核準權限屬于國家發展改革委或國務院核準的項目,由投資主體向注冊所在地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提出項目申請報告,經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后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可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交項目申請報告。
第九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前往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投資的項目,以及核準前往未建交國家、敏感地區投資的項目前,應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有關部門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書面意見。
第十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需要進行評估論證的重點問題委托有資質的咨詢機構進行評估。接受委托的咨詢機構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評估報告。
第十一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項目申請報告的核準,或向國務院提出審核意見。如20個工作日不能作出核準決定或提出審核意見,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人批準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項目申請人。
前款規定的核準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詢機構進行評估的時間。
第十二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對核準的項目向項目申請人出具書面核準文件;對不予核準的項目,應以書面決定通知項目申請人,說明理由并告知項目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三條境外競標或收購項目,應在投標或對外正式開展商務活動前,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書面信息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在收到書面信息報告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出具有關確認函件。信息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投資主體基本情況;
(二)項目投資背景情況;
(三)投資地點、方向、預計投資規模和建設規模;
(四)工作時間計劃表。
第十四條投資主體如需投入必要的項目前期費用涉及用匯數額的(含履約保證金、保函等),應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核準。經核準的該項前期費用計入項目投資總額。
第十五條已經核準的項目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需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變更:
(一)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及主要產品發生變化;
(二)建設地點發生變化;
(三)投資方或股權發生變化;
(四)中方投資超過原核準的中方投資額20%及以上。
變更核準的程序比照本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項目申請報告
第十六條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項目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名稱、投資方基本情況;
(二)項目背景情況及投資環境情況;
(三)項目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產品、目標市場,以及項目效益、風險情況;
(四)項目總投資、各方出資額、出資方式、融資方案及用匯金額;
(五)購并或參股項目,應說明擬購并或參股公司的具體情況。
第十七條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項目申請報告應附以下文件:
(一)公司董事會決議或相關的出資決議;
(二)證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資產、經營和資信情況的文件;
(三)銀行出具的融資意向書;
(四)以有價證券、實物、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產權益出資的,按資產權益的評估價值或公允價值核定出資額。應提交具備相應資質的會計師、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或其他可證明有關資產權益價值的第三方文件;
(五)投標、購并或合資合作項目,中外方簽署的意向書或框架協議等文件;
(六)境外競標或收購項目,應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報送信息報告,并附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具的有關確認函件。
第五章核準條件及效力
第十八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項目的條件為: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不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違反國際法準則;
(二)符合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要求,有利于開發國民經濟發展所需戰略性資源;符合國家關于產業結構調整的要求,促進國內具有比較優勢的技術、產品、設備出口和勞務輸出,吸收國外先進技術;
(三)符合國家資本項目管理和外債管理規定;
(四)投資主體具備相應的投資實力。
第十九條投資主體憑國家發展改革委的核準文件,依法辦理外匯、海關、出入境管理和稅收等相關手續。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中央管理企業憑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具的備案證明,辦理上述有關手續。
第二十條投資主體就境外投資項目簽署任何具有最終法律約束力的相關文件前,須取得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具的項目核準文件或備案證明。
第二十一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具的核準文件應規定核準文件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內,核準文件是投資主體辦理本辦法第十九條所列相關手續的依據;有效期滿后,投資主體辦理上述相關手續時,應同時出示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具的準予延續文件。
第二十二條對未經有權機構核準或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外匯管理、海關、稅務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第一條為進一步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決策權,規范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的核準,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的《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
(一)在本市范圍內的各類外商投資項目。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在我市興辦投資項目,參照外商投資項目執行。
(二)對我市各類企業,及其通過在境外控股的企業或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進行的投資項目。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進行的投資項目,參照境外投資項目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項目,是指我市投資主體通過投入貨幣、有價證券、實物、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產和權益或提供擔保,獲得境外所有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活動。
第四條屬市核準的外商投資項目、境外投資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市經委以及市政府授權管理的開發區管委會辦理核準。
屬國家核準的外商投資項目、境外投資項目,經市發展改革委、市經委進行初審,并轉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
第五條市發展改革委、區縣(自治縣、市)計委負責外商投資的重大工業項目和其他各類外商投資項目及境外投資項目的核準。外商投資的一般工業項目,由市經委、區縣(自治縣、市)計委和經委負責核準。重慶經濟技術開發區、重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負責辦理本轄區內《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的外商投資鼓勵類、允許類項目的核準。
第二章外商投資項目核準
第六條按照《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分類,總投資(包括增資額,下同)1億美元及以上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和總投資5000萬美元及以上的限制類項目,屬國家核準權限,由市發展改革委受理并按規定轉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
總投資1億美元以下、3000萬美元及以上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和總投資5000萬美元以下的限制類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和市經委按職責分工辦理核準。其中,除總投資5000萬美元以下的工業類外商投資項目外,均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核準;總投資5000萬美元以下的工業類外商投資項目,由市經委負責核準。為方便企業,項目單位向項目所在區縣(自治縣、市)計委、經委或市政府授權的開發區管委會提出申請,由區縣(自治縣、市)計委、經委或開發區管委會接收材料并出具推薦意見后轉送市發展改革委或市經委。
總投資3000萬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由項目所在區縣(自治縣、市)計委和經委按照職責分工受理并核準。其中,除外商投資工業企業改擴建項目外,均由區縣(自治縣、市)計委負責核準;外商投資工業企業改擴建項目,由區縣(自治縣、市)經委負責核準。
在北部新區、重慶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重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總投資1億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由項目所在的開發區管委會受理、核準。
第七條項目申報單位應向有權核準機關報送項目申請報告一式5份。項目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名稱、經營期限、投資各方基本情況;
(二)項目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及產品,采用的主要技術和工藝,產品市場分析,計劃用工人數;
(三)項目建設地點,對土地、水、能源等資源的需求量,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四)環境影響評價;
(五)涉及公共產品或服務的價格測算;
(六)項目總投資、注冊資本及各方出資額、出資方式及融資方案,需要進口設備及金額;
(七)按規定必須招標的項目,還應說明項目的招標初步方案。
項目總投資估算在1000萬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可簡化項目申請報告。
第八條項目申請報告有條件的應附以下文件:
(一)中外投資各方的企業注冊證(營業執照)、商務登記證、最新企業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開戶銀行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
(二)合資協議書、增資、購并項目的公司董事會決議;
(三)涉及銀行貸款的,由有關銀行出具融資意向書;
(四)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
(五)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選址意見書;
(六)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書(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七)涉及國有資產或土地使用權出資的,需由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確認文件;
(八)涉及特許經營的項目,需提供有權部門出具的批準意見。
報國家核準的項目,(四)、(五)、(六)項應是市級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文件。
第九條核準機關收到項目申請報告后,按照以下條件進行審查: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的規定;
(二)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行業規劃和產業結構調整政策的要求;
(三)符合公共利益和國家反壟斷的有關規定;
(四)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環境保護政策的要求;
(五)符合國家和市規定的技術、工藝標準的要求;
(六)符合資本項目管理、外債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境外投資項目核準
第十條境外投資項目分資源開發類和其他項目進行核準管理。
資源開發類項目指在境外投資勘探開發原油、礦山等資源的項目。
第十一條中方投資3000萬美元及以上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項目、中方投資用匯額1000萬美元及以上的非資源類境外投資項目(即大額用匯類項目)屬國家核準權限,由市發展改革委按規定轉報。
中方投資3000萬美元以下資源開發類、中方投資用匯額1000萬美元以下的其他投資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核準。
中央管理企業赴境外投資項目,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前往臺灣地區和前往未建交國家的投資項目,不分限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或國務院核準。
第十二條項目單位應向市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申請報告一式5份,項目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名稱、投資方基本情況;
(二)項目背景情況及投資環境情況;
(三)項目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產品、目標市場,以及項目效益、風險情況;
(四)項目總投資、各方出資額、出資方式、融資方案及用匯金額;
(五)購并或參股項目,應說明擬購并或參股公司的具體情況。
第十三條項目申請報告有條件的應附以下文件:
(一)公司董事會決議或相關的出資決議;
(二)證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資產、經營和資信情況的文件;
(三)銀行出具的融資意向書;
(四)以有價證券、實物、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產權益出資的,按資產權益的評估價值或公允價值核定出資額,應提交具備相應資質的會計師、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或其他可證明有關資產權益價值的第三方文件;
(五)投標、購并或合資合作項目,中外方簽署的意向書或框架協議等文件;
(六)境外競標或收購項目,應報送信息報告,并附有關確認函件。
第十四條境外競標或收購項目,應在投標或正式開展商務活動前,向市發展改革委報送書面信息報告。市發展改革委在收到書面信息報告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出具有關確認函件。信息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投資主體基本情況;
(二)項目投資背景情況;
(三)投資地點、方向、預計投資規模和建設規模;
(四)工作時間計劃表。
第十五條投資主體如需投入必要的前期工作費用(含履約保證金、保函等),涉及用匯數額的,應向市發展改革委申請核準。經核準的該項前期費用計入境外投資總額。
第十六條市發展改革委按照以下條件進行審查: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不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違反國際法準則;
(二)符合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要求,有利于開發國民經濟發展所需的戰略性資源;符合產業結構調整的要求,促進市內具有比較優勢的技術、產品、設備出口和勞務輸出,吸收國外先進技術;
(三)符合資本項目管理和外債管理規定;
(四)投資主體具備相應的投資實力。
第四章核準程序及期限
第十七條對本市權限內的項目,政府核準機關在進行核準時,如有必要,應自受理項目申請之日起4個工作日內,委托有資質的咨詢機構對需要進行評估論證的重點問題進行評估論證。接受委托的咨詢機構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評估報告,并對評估結論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市和區縣(自治縣、市)政府核準機關在核準外商投資項目申請時,需要征求同級行業主管部門意見的,應向行業主管部門出具征求意見函并附項目申請報告及相關材料。
在核準前往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敏感地區的投資項目前,應當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
有關部門應在接到征求意見材料后7個工作日內向核準機關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未反饋書面意見,視為同意。
第十九條國家權限內的項目,市級核準機關應當自受理項目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并由市發展改革委轉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我市權限內的項目,核準機關應當自受理項目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不包括委托咨詢機構進行評估的時間)。如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項目申請單位。其中,市級核準權限的外商投資項目,向區縣(自治縣、市)計委、經委或市政府授權的開發區管委會提出申請的,區縣(自治縣、市)計委、經委或市政府授權的開發區管委會應自受理項目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并轉送市級核準機關。
第二十條對符合核準條件的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機關出具書面核準文件,并載明項目監督檢查的內容;對不予核準的項目,應以書面決定通知項目申請人,說明理由并告知項目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核準機關應當及時將核準結果在專門的網站上公布。
第二十一條由我市核準的境外投資項目和總投資3000萬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資項目,市發展改革委須自項目核準文件出具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其中,由市經委和市政府授權的開發區管委會核準的外商投資項目,應自核準文件出具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抄送市發展改革委,由市發展改革委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由區縣(自治縣、市)計委核準的外商投資項目,須自核準文件出具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報市發展改革委備案。
由區縣(自治縣、市)經委核準的外商投資項目,須自核準文件出具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報市經委備案。市經委每月末匯總抄送市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五章核準文件效力及變更
第二十二條項目申請單位憑市、區縣(自治縣、市)核準機關出具的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文件,依法申請辦理企業設立、土地(通過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土地使用權的除外)、規劃、建設、資源開發、資本項目管理、適用稅收政策等相關手續。
對未經核準的外商投資項目,外經貿、土地(通過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土地使用權的除外)、城市規劃、質量監管、建設行政、安全生產監管、工商、海關、稅務、外匯管理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行政許可手續。
第二十三條投資主體憑政府核準機關出具的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文件,依法辦理外匯、海關、出入境管理和稅收等相關手續。
對未經有權機構核準的境外投資項目,外匯管理、海關、稅務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四條經核準的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自核準文件之日起超過2年仍未實施且未申請延續的,該項目核準文件自動失效。
第二十五條已經核準的項目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需向核準機關申請變更:
(一)建設地點發生變化;
(二)投資方或股權發生變化;
(三)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及主要產品發生變化;
(四)外商投資項目總投資超過原核準投資額20%及以上;
(五)境外投資項目中方投資超過原核準的中方投資額20%及以上;
(六)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規定需要變更的其他情況。
變更核準程序比照本辦法規定的核準程序執行。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政府核準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有關要求,依法辦理項目核準手續,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對、、、收受賄賂以及超越本部門核準權限核準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未經核準機關核準的項目辦理相關行政許可手續的,由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咨詢評估機構及其咨詢人員,在評估過程中違反有關規定,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二十九條項目申請單位應當對核準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對項目申請單位以拆分項目或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核準文件的,政府核準機關應當撤銷相應的核準文件。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項目單位的責任。
第三十條市、區縣(自治縣、市)政府核準機關應加強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監管,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七章附則
現將建設部《關于印發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標準的通知》(建城[2006]122號)和省建設廳建城(2006)238號文轉發給你們,請按照文件精神,進一步規范做好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申報工作,在申報過程中,請貫徹執行以下實施意見。
一、規范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審批程序:
1、城市園林綠化一級(含試行一級)企業,由當地建委向市建委提出申請報告,市建委對申報材料和現場進行核實后,行文報省建設廳,省建設廳組織專家對申報企業現場核查并提出專家核查意見,根據專家核查意見,研究、公示后上報建設部審批。
2、城市園林綠化二級(含試行二級)企業,由當地建委向市建委提出申請報告,市建委對申報材料和現場進行核實后,提出初審意見行文報省建設廳,省建設廳組織專家進行現場核查并提出專家核查意見,根據專家核查意見,研究、公示后審批。
3、城市園林綠化三級(含試行三級)企業向當地建委提出申請報告,經當地建委對申報材料進行核實,并提出初審意見行文報市建委,市建委將組織專家進行現場核查,根據專家審核意見,研究、公示(公示一周)后決定審批,并報省建設廳備案。
二、根據省建設廳文件精神,自今年起,二、三級園林綠化企業資質年審工作由各市建委負責。市建委將于每年12月份對我市二、三級園林綠化企業進行年審,要求各區、縣建委(局)于12月之前對轄區企業年審資料核實后提出初審意見并行文報市建委,中心城區園林綠化企業由市園林局提出初審意見后行文報市建委,市建委將報省建設廳備案。
三、各企業的申報材料和年審材料,應報送市政務服務中心建委窗口,市建委城建科不再直接受理。每年園林企業資質申報時間為5月和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