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10-24 21:10:50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質量檢驗報告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關鍵詞:檢測機構;檢驗報告;質量
通過實驗室資質認定的檢測機構,其出具的檢驗報告可用于產品質量評價,具有法律效力。而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的結果以檢驗報告的形式出具,它包括客戶要求、說明檢測結果所必須的和所用方法要求等的全部信息,因此說,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的“產品”就是其出具檢驗報告?,F在,我想結合多年從事質量檢驗工作的實踐,談談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的“產品”質量問題及其保證措施。
一、“產品”易出現的問題
“產品”質量是質檢機構全部工作最終體現,從抽樣計劃的下達、抽樣、樣品處置、檢驗、原始記錄、數據處理、檢驗報告編輯、校對、審核、批準、報告的打印到正式報告的發放都會影響檢驗報告的質量。比如由于檢驗人員素質偏低,抽樣沒有按標準規定的要求執行,導致樣品沒有代表性;需要在冷藏條件下保管的樣品,卻放置在室溫中保存導致樣品變質;使用過期作廢的標準;儀器設備的精度不能滿足檢測要求等等都會導致檢驗數據不準,結論錯誤,甚至由于一份錯誤的檢驗報告將質檢機構推向“被告席”,承擔敗訴或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損害質檢機構自身的權威形象。
二、提高“產品”質量的保證措施
首先,從事產品質量檢驗的人員必須具備合格的技術素質和良好的職業道德?!叭恕笔琴|檢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檢驗機構的“產品”都是通過人來完成的。人員素質的高低是確保檢驗報告質量的重要因素。因此,質檢機構重點應以人為本,重視人才的的培養。檢驗機構可以根據產品標準、檢測方法變更,設備更新和開拓新檢驗領域等工作的需要,通過外派人員培訓學習,學習先進的管理經驗,新的檢測方法等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方法,不斷提高檢驗人員理論和技術水平。筆者單位近3年來先后派出多名管理人員、檢驗人員到南京、沈陽、徐州等區外對口單位學習,參加針對性較強的實際操作培訓,取人之長,補己之短,并且邀請資深專家到我所講課。通過以上不同方式的學習,我所的檢驗人員的業務素質有了很大的提高,沒有因為檢驗報告質量問題使企業的產品質量受到影響,維護了質檢機構的權威形象。另外,就是加強對檢驗人員的職業道德的教育,提倡實事求是、鉆研業務,不謀私利,并有相應的約束紀律。
其次,要加強實驗室儀器設備、環境條件的管理。儀器設備是實驗室的“機”,實驗室的數據通過它們加工出來,所以,凡是對檢驗的準確性或有效性有影響的檢驗設備在投入使用前必須進行檢定或校準,對于那些使用頻繁的,不穩定的儀器設備還要進行定期核查,定期核查也是實驗室儀器設備管理的主要內容之一。另外,在檢驗工作中,必須按檢驗方法標準要求配備相應的儀器設備,對于修復后的儀器設備一定要通過重新檢定或校準等方法來表明其處于正常狀態。再就是要提高技術裝備水平,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改善環境條件,結合本機構的實際情況武裝設備。以我所為例近幾年我所先后購置了液相色譜儀、脂肪抽提檢測儀等儀器設備,再加上上面談到的人員培訓,今年,我所順利通過了實驗室資質認定,產品檢測能力有原來的400多種增加到700多種。
第三就是積極參加實驗室能力驗證。能力驗證是提高質檢機構檢驗技術能力的有效途徑,這種比對試驗可以通過質檢機構和實驗室檢驗能力的外部措施改進,提高質檢機構內部質量控制的能力。以我所為例,近幾年,我所根據國家認監委和國家認可委能力驗證計劃制定我所的監控計劃,先后有16種產品中的32個參數參加了國家認監委或國家認可委組織的能力驗證,通過實驗室能力驗證即驗證了本所的檢驗能力水平,也發現存在的問題。通過對個別檢驗數據出現偏差的情況從人員技術水平、儀器設備情況、環境條件、樣品處理等逐項進行客觀分析,并寫出分析報告,弄清了檢驗數據偏差的主要問題是什么,并采取相應的糾正措施進行了糾正。
第四是產品標準和檢驗方法標準的合法性和權威性。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擁有全部受檢項目的現行有效產品標準和方法標準,判定標準及有關配套技術資料。沒有標準檢測方法或標準檢驗項目的,可通過引用、制定實施細則,同行高級專家認定立為合法依據,要求檢驗人員正確執行檢驗程序。正確選擇標準的一般原則是:首先選擇國家強制性標準,無強制性標準時,應選擇被檢產品采用的行業標準、國家推薦性標準,若上述兩種標準都沒有,則應選用被檢產品企業經備案的企業標準。
第五是對檢驗報告形成的全過程制定相應配套的管理制度。如在《程序文件》中制定抽樣程序、樣品管理程序、質量控制程序、檢驗報告管理程序等做到從樣品的抽取到檢驗報告的發放都層層把關,明確其相應的質量責任,制定檢驗報告質量評定細則,建立檢驗報告質量通報制度,并按評定細則對檢驗報告進行抽查、考核,將檢驗報告出現的性質和后果分為缺陷報告、不合格報告、嚴重不合格報告,每月進行評審并通報,并根據檢驗報告性質和后果給與一定的經濟處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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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保障我省糧食質量安全,維護糧食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規范糧食質量監管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糧食質量監管實施辦法(試行)》、《四川省省級儲備糧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在四川省行政轄區內開展糧食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等經營活動和開展糧食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應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我省鼓勵糧食企業采用并推行科學的質量管理辦法、檢驗方法,不斷提高糧食質量管理和檢測水平,糧食經營者應建立健全質量管理制度,依法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經營者受國家法律保護。
在糧食經營過程中,嚴禁短斤少兩、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檢舉糧食質量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條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積極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糧食質量、衛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質量、衛生標準。依法履行對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用糧購銷活動中糧食質量及原糧衛生的監管職責,定期對糧食質量監督、檢測結果進行通報。
充分發揮糧食質量檢驗機構在糧食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等環節中的質量監督作用。
第二章糧食質量安全管理與監督
第五條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經營者,應當具備糧食質量檢驗能力。具體條件如下:
(一)至少1名具有經省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或勞動部門頒發的糧食檢驗職業資格證書的從業人員。
(二)配置與所經營糧食種類和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項目相適應的糧食檢驗儀器設備(詳見附件)。
(三)具有滿足獨立開展糧食檢驗工作的場所。
(四)具有相應的質量管理制度。包括儀器設備使用和管理、檢驗員業務培訓、糧食出入庫質量檢驗、質量檔案、質量事故處理等制度。
(五)糧食檢驗應有原始記錄和質量檢驗報告,并按規定的格式填寫。
第六條申請從事糧食收購活動,應向辦理工商登記同級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供本細則第五條規定的糧食質量檢驗能力的證明材料。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委托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對申請者的糧食質量檢驗能力進行現場鑒定。
受委托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應當在接受委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鑒定,對符合條件的申請者出具鑒定證明。
第七條糧食收購經營者收購糧食,應嚴格執行國家糧食質量、衛生標準和有關規定,依質論價,不得損害農民和其他糧食生產者的利益。
(一)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在收購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購糧食品種、質量標準、計價單位和收購價格等內容。
(二)應當按照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對收購的糧食進行檢驗,依據檢驗結果定級,并向售糧者出具檢驗報告(或檢驗單)。
(三)收購糧食的雜質、水分嚴重超標的,收購者應及時整理,降低雜質和水分含量;出庫的雜質應在1.5%以下(含1.5%),秈稻谷水分應在14.0%以下(含14.0%)、粳稻谷水分應在15.0%以下(含15.0%),小麥水分應在13.0%以下(含13.0%)。
(四)收購入庫的各級儲備糧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達到規定的質量等級和品質要求。
(五)糧食霉變粒超過3.0%,小麥赤霉粒超過4.0%的,應單獨存放,并需報告當地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按規定銷售和處理。
帶有疫病蟲及檢疫對象的糧食、黃曲霉毒素B1超標的糧食應單獨存放,需報告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銷售、處理或銷毀。
(六)不同收獲年度的糧食不得混存,應分別儲存和銷售。
(七)鼓勵對不同等級和品質的糧食單收、單存。
第八條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經營者,倉儲設施應達到《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的要求。
(一)倉庫容量應與經營者的糧食收購儲存量相適應。
(二)倉庫地坪、墻壁、屋面應完好、不漏不潮,結構應符合國家建筑、防火、防洪、使用等標準、規范要求,倉儲設備應能夠保證糧食安全儲存的要求。
(三)糧食不得與可能對糧食產生污染的有害物質混存,儲存糧食不得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化學藥劑或者超量使用化學藥劑,糧庫周圍不得有有害氣體、粉末等污染源。
第九條糧食包裝和運輸工具,必須清潔、衛生,無污染物,無異味;裝運過農藥及有毒有害物資的運輸工具,需徹底消毒、清潔,達到無污染后方可裝運糧食;糧食運輸工具應有防范雨濕的設施。
散裝方式運輸糧食,必須使用散糧運輸專用工具。
第十條從事食用糧食加工的經營者,應當按照質監部門食品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的要求,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具有保證糧食質量和衛生必備的加工條件,不得加工發霉變質的原糧、副產品,不得違反規定使用添加劑,不得使用不符合質量、衛生標準的包裝材料,不得有影響糧食質量、衛生的其它行為。
銷售糧食應當嚴格執行糧食質量標準、衛生標準,不得摻雜使假、以次充好。
銷售中的成品糧和食用植物油的包裝和標識,應當符合國家食品包裝、標簽標準和有關規定,注明生產日期、保存條件和保質期。
轉基因糧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標識。
第十一條糧食和食用植物油加工企業應有與其生產量相適應且符合儲存技術規范要求的原料庫和成品庫,原料和成品應分開存放。食用糧加工不得以劣充優;不得用食用油及其它添加劑為稻米拋光。
第十二條實行糧食入庫質量檢驗制度。
(一)糧食收購和儲存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對入庫的糧食逐批進行質量檢驗。承擔各級政府儲備糧承儲業務的企業還應對糧食儲存品質進行檢驗。
(二)糧食收購、儲存企業和其他糧食經營者,應在入庫完成后分倉綜合檢驗,建立糧食質量檔案,內容包括:倉庫(貨位)號、糧食品種、收獲年度、入庫時間、質量等級、水分、雜質等項目和指標,屬于儲備糧的還應標明糧食的儲存品質指標。
(三)中央和地方儲備糧的入庫質量應當符合規定的質量等級要求。儲備糧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質量管理制度,把好儲備糧的入庫檢驗關,嚴格執行日常監測制度,合理安排輪換,確保糧食儲存安全、質量良好。
儲備糧經營管理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托有資質并取得有關部門授權的糧食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對儲備糧入庫質量和儲存品質指標進行定期檢查。
第十三條糧食保管過程中,要堅持質量檢查制度。每次檢查要做好詳細記錄,切實掌握糧情變化規律。
第十四條實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檢驗制度。
(一)糧食收購和儲存企業在糧食銷售出庫時,應當出具質量檢驗報告,銷售糧食的質量應當與檢驗結果相一致;檢驗報告中應當標明糧食品種、等級、代表數量、產地和收獲年度等;糧食出庫檢驗報告應當隨貨同行,報告有效期一般為3個月;檢驗報告樣式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制定(見四川省糧食局川糧辦〔*5〕39號文);檢驗報告復印件經銷售方代表簽字、加蓋公章有效;開展代儲業務的儲存企業,應當承擔糧食入庫索證和出庫檢驗義務。
(二)正常儲存年限內的糧食銷售和出庫,屬當年收獲的新糧、沒有使用過化學藥劑、色澤氣味正常的糧食,按照國家糧食質量標準規定的各項指標進行檢驗;在儲存期間使用過化學藥劑并在殘效期限內的糧食,應增加使用藥劑相對應的殘留量檢驗;色澤、氣味不正?;蛴忻棺儼l生的糧食,應增加黃曲霉毒素B1等有關衛生指標檢驗。
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可根據我省糧食可能受到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真菌感染的情況,增設相關衛生檢驗項目。
(三)正常儲存年限內的糧食銷售出庫,可由糧食收購、儲存企業自行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也可委托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衛生指標項目的檢驗,須委托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進行并出具檢驗報告。
(四)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糧食銷售和出庫,應當經過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鑒定,鑒定檢驗項目為國家質量標準規定的各項質量指標、糧食儲存品質指標、藥劑殘留量指標、黃曲霉毒素B1(稻谷、玉米)。
檢驗機構在接受委托檢驗申請后,一般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到儲存地點現場抽樣、檢驗及出具檢驗報告工作。
(五)超過以下儲存年限的糧食,視為超過正常儲存年限(按照收獲年度計算):正常儲存年限稻谷2年、小麥3年、玉米2年、大豆2年,食用植物油(四級)均為2年;三州地區(涼山州安寧河流域地區按內地執行)稻谷3年、大米2年、小麥4年、玉米3年、大豆3年,其它糧食品種的正常儲存年限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另行確定。
第十五條運輸糧食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糧食運輸的技術規范,要嚴防污染、雨濕、霉爛變質等質量事故。凡發生運輸質量事故必須就近經有資質的糧食質檢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凡已陳化變質、不符合食用質量、衛生標準的糧食,嚴禁流入口糧市場,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不符合飼料衛生標準的糧食,不得用作飼料原料。
凡經指定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鑒定達到陳化標準的糧食,必須執行國家關于陳化糧銷售處理的有關規定。嚴禁以經營飼料米的名義倒賣、轉讓陳化糧。
第十七條在糧食交易過程中,采購方必須向供貨方索取糧食質量檢驗報告,并對入庫的糧食進行驗收檢驗;驗收檢驗結果與供貨方檢驗結果的誤差在國家標準允許范圍內的,應當認可供貨方的檢驗報告。
第十八條從事食用糧食加工的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的要求,向質監部門申請并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具有保證糧食質量和衛生必備的加工條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用不符合國家質量、衛生標準的原糧、副產品進行加工;
(二)違反規定使用添加劑;
(三)使用不符合質量、衛生標準的包裝材料;
(四)影響糧食質量、衛生的其他行為。
銷售糧食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糧食質量、衛生標準。銷售中的成品糧和食用植物油的包裝和標識,應當符合國家食品包裝、標簽標準和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采購和供應政策性糧食(包括軍供糧、退耕還林用糧和貧困地區、水庫移民、救災糧等),必須經有資質并取得有關部門授權的糧食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后,方能采購和供應。
第二十條建立糧食質量和原糧衛生的抽查、監測制度。
(一)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對省級儲備糧和政策性供應糧食質量狀況進行定期監督抽查,原則上每年不少于兩次。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督促解決;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并責成其主管上級進行處理。各市州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也應建立健全地方儲備糧和政策性供應糧食質量的監督抽查制度。
儲備糧質量抽查的扦樣、檢驗方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我省糧食質量和原糧衛生監督抽查、監測工作的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市州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收購、儲存活動中的糧食質量和原糧衛生進行抽查和監測,并將年度抽查監測結果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及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匯總后,報送省人民政府和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三)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積極配合工商行政管理、產品質量監督、衛生等部門,對加工、銷售中的成品糧食質量、衛生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建立糧食收獲質量調查、品質測報和質量信息制度。
建立由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以各級糧食檢驗機構為依托的糧食質量調查、品質測報和質量信息體系,對當年收獲的主要糧食品種進行采樣和檢測;建立省、地(市)、縣各級糧食質量信息數據庫,定期糧食質量信息。
第二十二條糧食檢驗收費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糧食質量爭議處理
第二十三條四川省糧食質量檢驗爭議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糧食經營者之間的爭議。糧食經營者對對方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由雙方協商通過持有效證件的檢驗人員會檢解決,也可共同委托當地有資質并取得有關部門授權的糧食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復檢。如對會檢或復檢結果仍有異議,雙方可委托省級(含)以上有資質并取得有關部門授權的糧食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申請仲裁檢驗,或通過法律程序解決。
(二)糧食經營企業與檢驗機構間的爭議。糧食經營企業如對檢驗機構的檢驗結果有異議,可向原檢驗機構申請復檢,如對復檢結果仍有異議,可委托省級(含)以上有資質并取得有關部門授權的糧食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申請仲裁檢驗,也可通過法律程序解決。
(三)需要復檢或仲裁檢驗的,應當使用備份樣品檢驗。
第四章糧食質量監管機構與職責
第二十四條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監管機構,認真貫徹執行有關糧食質量和衛生的法律、行政法規、質量政策及各項規章制度,履行糧食質量、衛生監管與服務職責。
省級糧食質量監管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承擔糧食方面地方標準的制、修訂工作和糧食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宣傳貫徹工作。
(二)規劃和指導糧食質量監督檢驗體系建設。
(三)負責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地方糧食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的設置與監督管理。
(四)制定糧食質量管理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
(五)指定鑒定糧食收購檢驗能力的機構。
(六)制訂糧食質量和衛生監督抽查計劃并組織實施。
(七)組織糧食收獲質量調查和品質測報工作。
(八)負責全省糧油檢驗人員的培訓、考核與發證工作。
(九)負責全省糧油檢驗員證書的年審工作。
(十)組織推廣有關新方法、新技術、新成果。
(十一)承擔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市(州)糧食質量監管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
(二)組織貫徹執行糧食質量管理規章制度。
(三)指定鑒定糧食收購檢驗能力的機構。
(四)完善轄區內的糧食質量監督體系建設。
(五)負責組織、實施糧食質量和衛生監督抽查工作。
(六)負責實施糧食收獲質量調查和品質測報工作。
(七)積極采用新方法、新技術、新成果。
(八)承擔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二十五條建立和完善糧食質量監督檢驗體系,實現糧食檢驗機構的合理布局,改善檢驗機構的設施條件,提高從業人員技術水平。
承擔糧食質量監督檢驗的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設立并取得授權。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省糧油質檢機構的設置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全省建立并實行糧食檢驗比對考核制度。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定期對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技術比對考核,并督促比對考核不達標的檢驗機構及時進行整改。
糧食質量檢驗機構要規范檢驗行為,嚴格執行檢驗規程和檢驗方法,確保檢測數據公正、科學和合法,依法對檢驗數據和檢驗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糧食質量檢驗人員應取得資格證書,持證上崗。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糧食行業省級(含)以上糧食質量監督檢驗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發證;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市、州級(含)以下糧食質量檢驗人員的培訓、考核、發證。資格證書樣本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制訂。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八條糧食收購者有下列行為之一,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的,按《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告知售糧者或者在收購場所公示糧食品種、質量標準,未按國家糧食質量標準進行檢驗的,按《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二)未對收購的糧食進行及時整理,銷售出庫時,糧食雜質、水分超過本細則第七條規定的,按《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三)將不同收獲年度的糧食混存的、將霉變及病蟲害超過標準規定的糧食與正常糧食混存的、將糧食與有毒有害物質混存的,按《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四)儲存糧食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化學藥劑或者超量使用化學藥劑的,按《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五)糧食倉儲設施、運輸工具不符合糧食儲存、運輸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的,按《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六)糧食銷售出庫檢驗報告不符合要求、弄虛作假的,按《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糧食經營者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未建立糧食收購、進貨質量檔案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第三十條糧食加工、飼料和工業用糧企業采購糧食未索取檢驗報告或者未自行檢驗合格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移交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對違反本《細則》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陳糧,出庫前未按規定經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鑒定的,按《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及《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供應政策性糧食,未經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檢驗或者供應的糧食質量不符合要求的,按《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及《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罰沒收入應納入預算管理并根據《罰沒財物和追回贓款贓物管理辦法》([86]財預228號)、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及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的有關要求上繳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挪用。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糧食,是指稻谷、小麥、玉米、雜糧及其成品糧。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適用于本細則。
原糧,是指除成品糧和食用植物油以外的糧食。
糧食質量安全,是指確保糧食質量符合國家糧食質量標準、衛生標準和有關規定的要求。
關鍵詞 :產品 質量 檢驗 準確度
產品質量檢驗是保證產品質量的重要屏障,是指根據產品標準或檢驗規程對原材料,中間品,成品進行觀察,適時進行測量或試驗,是一項科學性很強,涉及種類很廣泛的技術工作,此項工作要求檢驗結果具有相當精確的準確度。它直接關系著企業和產品的生死存亡,所以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產品檢驗結果的準確度受到了社會的普遍關注。
一、產品質量檢驗概述
1、產品質量檢驗的概念
產品質量檢驗就是對產品的一個或多個質量特性進行觀察、試驗、測量,并將結果和規定的質量要求進行比較,以確定每項質量特性合格情況性的檢查活動。產品質量檢驗工作對檢驗技術與方法要求非常嚴格,除了先進的檢驗技術、設備、環境等因素外,還要求檢驗人員也要具備較強的專業素質。
2、 產品質量檢驗的重要性
產品質量檢驗對企業的產品生產等具有重要的作用:判斷產品質量是否合格,確定產品質量等級或產品缺陷的嚴重性程度,為質量改進提供依據。產品質量檢驗是政府監管、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技術保障,政府質量主管部門依據檢驗報告嚴格審查產品的質量、安全、使用性能等內容是否符合相關標準。產品質量檢驗是維護市場正常經濟秩序的關鍵,對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和保障人們身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起著重要的作用。檢驗報告是實驗室最終的產品,檢測數據質量直接反映實驗室的檢驗技術能力和管理水平,通過提高人員素質、設施和環境條件、原料的采購供應、檢驗方法、等多種途徑來確保出具檢測數據和結果的可靠、穩定和準確。
二、影響質量檢驗準確度的要素分析
(一)人員。
人員素質是確保方法科學、數據準確、行為公正、客戶滿意的基本保證。從影響質量的五大因素即人、機、料、法、環其間的關系來看,也應該以人為中心。常言道事在人為,五大因素中,機由人控,料為人管,法在人創,環依人治,這一切都離不開人。因此,檢測人員的技術水平和工作責任心與檢測數據的準確息相關,人員素質對提高檢測數據的準確性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為此,有必要擬定切實可行的培訓計劃,加強對技術人員的培訓和教育,提高檢驗人員的職業道德素質和專業技術素質,不斷提高檢測工作的責任心和使命感,確保所出具檢測數據的準確性。
(二)儀器設備
檢驗儀器設備是確保檢測數據準確性的根本保障。儀器設備精度若達不到要求,檢測數據的準確性就無法保證,因此,儀器設備量值準確性也是保證檢測數據準確性的必要條件之一。一是要把好設備的采購和選用關,確保使用的儀器設備的檢測限、靈敏度等要素符合相關標準要求。二是要做好儀器設備的檢定、校準,實驗室要每年制定量值朔源計劃,按計劃對設備進行檢定和校準,不得超周期使用。三是要做好儀器設備的維護保養,實驗室應對所有的儀器設備進行正常維護,建立維護保養程序,明確維護儀器項目和保養周期,定期進行維護保養并做好相應的記錄,使設備始終處于完好的狀態,在檢驗中如果設備出現過載或操作不當等錯誤,或已顯示出缺陷,超出規定限度,這時應立即停止使用該儀器設備,并加貼停用標識,避免誤用。設備修復后必須經過檢定、校準,證明功能指標已恢復才能投入使用。四是做好儀器設備的狀態標識管理,實驗室儀器設備管理者對設備的性能狀態通過“合格”、“準用”、“停用”三色標識管理,避免錯用、誤用。五是把好儀器設備使用人員關,確保儀器設備的使用要經過培訓和授權的人員使用。
(三)設施和環境條件
實驗室環境和設施條件是保證檢驗檢測結果準確有效性的必要前提。如果檢測條件達不到檢測方法的要求,有可能對整個檢測活動產生不良的影響,造成檢測數據偏低或偏高。為此,實驗室設施和環境條件應滿足檢驗標準的要求。如:對水泥檢驗實驗室來說,實驗室的溫度和濕度的控制至關重要,必須達到標準規定的要求,如若不然,就會造成檢驗數據失真。
(四)材料的采購
實驗室檢驗用原材料是影響檢驗數據準確性的重要來源之一。采購管理作為檢驗工作的一個重要環節,直接影響著檢測結果的準確性,切實做好采購管理顯得尤為重要。采購管理不是簡單的資料的收集、物品的采購、供方的選擇,而是一個有效的管理過程,要有相應的采購管理規程。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準則4.5條款也明確指明了采購管理的重要性,檢測實驗室應建立并保持對檢測或校準質量有影響的服務相供應品的選擇、購買、驗收和儲存等的程序,以確保服務和供應品的質量。合理有效地采購管理能夠通過維持基本的供應商數量,來獲得較低的價格和更好的服務,減少采購時對供應商選擇的額外成本,并能及時有效地供應相應的物品和服務,滿足需方的應急、突發、意外等情況下的工作需要。此外,通過對供應商進行積極有效的動態評價和管理,能夠及時地了解供方的物品和服務的質量狀況,合理選購所需供應品,確保有相應的售后服務保障,從而保證檢測過程質量受控,同時可以實現檢驗工作效率和效益的最大化。
(五)選擇合理的檢驗方法
我國大多數產品質量的檢驗方法,基本上都是依照國家的檢驗標準方法,在同一種產品中某些分支質量項目的檢驗方法往往有好幾種。從理論上講這些不同的檢驗方法在相同環境條件下的檢驗結果應基本一致,“形變質不變”。但實際上檢測結果卻常存有差別,其中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產品檢驗人員的主觀意識左右和產品化驗室的客觀影響因素而造成。抽樣是產品質量檢驗工作的第一道工作程序,也是關鍵工序,檢測人員應根據國家產品檢驗標準及產品性能正確抽取樣品。抽樣就是通過抽取少量的樣品來檢測和了解這一批產品的質量是否合格,能否正確抽樣直接關系著這一批產品的質量特性,影響著產品質量檢驗結果的準確度。不同的產品要選擇不同的抽樣方式,抽樣時應注意以下幾點:(l)制定合理的抽樣方案,認真填寫抽樣單位的詳情,程序正確,手續完備。(2)為了避免傾向性,目前采用的抽樣方法是按標準要求進行,標準中抽樣方法大都采用隨機原則,這樣能夠保證產品真正地具有代表性。3)突擊抽樣,就是不預先告訴抽樣的地點和時間,突擊抽取樣品進行檢驗,防止作假,這樣可以提高抽樣的真實性。(4)保證抽樣人員要有較高的道德水平和較高的職業素養,做到抽樣堅持原則,減少抽樣的主觀性,避免弄虛作假,同時避免檢測人員參與抽樣,以保證抽樣的公正性。制備試樣就是對已經抽取出來的樣品再次抽樣進行試樣分析,若要通過此試樣反映整批產品的真實情況,試樣就一定要有高度的代表性和準確性,所以試樣制備工作同樣重要,應盡可能減小同一樣品平行試樣的差異。
三、加強檢驗人員檢測結果的質量控制
質量控制是指為了達到質量要求所采取的作業技術和活動, 質量控制的對象是過程, 控制的結果應是被控制對象達到質量要求。為了使控制對象達到規定的質量要求就必須采取適應的有效的措施, 包括作業技術、方法和制度管理。只有進行質量控制, 才能使檢驗人員能夠及時發現自己的不足之處, 并有針對性地采取預防和糾正措施。對質量檢驗人員的檢測結果質量控制的方式是比對試驗, 它可以采用人員之間的比對試驗, 也可以采用準物質的比對試驗和上級下達的能力驗證試驗。同時做好比對試驗的質量過程記錄。
四、提高檢驗人員檢驗準確度有效途徑
產品質量的檢驗結果是否準確將會影響到廣大消費者的自身利益。如果檢驗結果不準確,那么勢必會給企業造成資源的浪費,使企業損失更多的資金。由此看來,有關部門必須要加大對產品質量檢驗的力度,提高檢驗結果的準確性,減少資源的浪費。
1、提高人員綜合素質
提高檢驗人員素質必須加強對檢驗人員管理與培訓,建立行之有效的規章制度和考核辦法,加強內部管理,明確檢驗人員的職責范圍和崗位責任。注重加強質檢人員政治思想和職業道德教育,增強質檢人員責任感與使命感。為適應當今經濟全球化日益加快和科技竟爭日益激烈的新形勢,必須造就一批精干、高效、懂業務、懂法律的質檢隊伍。
2、認真記錄和正確處理檢驗數據
正確記錄檢驗結果和準確計算是檢驗工作中十分關鍵的一個步驟。計算結果是否準確直接關系到整個檢測試驗的成敗。檢驗結果的數值不僅表示產品的被檢項目的含量多少,還反映了檢驗結果的準確度。所以要依據不同的檢驗方法來認真記錄檢驗數據,并仔細計算檢驗結果。在計算過程中確定好有效數字后,按要求進行修約,但不可進行連續修約,更不得隨意增減計算結果的位數。在檢測試驗過程中,檢測部門必須認真做好產品檢驗的原始記錄,根據不同的檢驗方法,套用正確的計算公式來綜合計算最后的檢驗結果,以達到進一步提高檢驗結果準確性的目的。
3、編寫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要正確
質量檢驗報告是產品檢驗部門對產品整體性能進行測試,然后對數據進行合理處理后得出的報告,這也將成為質檢部門提品質量的主要依據。對產品檢驗得到的結果必須要有較強的科學性與權威性。由于產品檢驗結果會對企業或者是消費者的自身利益都會產生一定的影響,所以,質檢部門的工作人員必須要認真編寫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其內容不僅要全面而且要符合實際,最重要的是準確性要高。
結語:
根據以上對影響產品質量檢驗準確度因素的分析,實驗室必須加強對人員素質、儀器設備、設施和環境條件,材料采購,檢驗方法確認等要素的有效管理,嚴格樣品抽取,樣品制備,檢驗過程,檢驗數據處理、檢驗報告編制等重要環節的控制,以提高檢驗結果的準確度,對產品質量合格與否進行準確判斷,為企業持續提高產品質量水平和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提供技術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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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保障糧食質量安全,維護糧食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加強對糧食質量的監督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開展糧食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等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國家鼓勵采用并推行科學的質量管理方法、檢驗方法和先進技術,不斷提高糧食質量管理和檢測水平。糧食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管理制度。
在糧食經營過程中,嚴禁短斤少兩、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檢舉糧食質量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條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積極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糧食質量、衛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質量、衛生標準,依法履行對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用糧購銷活動中糧食質量及原糧衛生的監管職責,定期對糧食質量監督、監測結果進行通報。
工商行政管理、產品質量監督、衛生、價格、認證認可監管、財政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糧食質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糧食質量安全管理與監督
第五條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經營者,應當具備糧食質量檢驗能力。具體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公布。
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訂糧食收購經營者檢驗能力的認定程序,必要時,應到現場考查,也可委托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負責鑒定并出具證明。
第六條糧食收購經營者收購糧食,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糧食質量、衛生標準和有關規定,按質論價,不得損害農民和其他糧食生產者的利益。
(一)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在收購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購糧食品種、質量標準、計價單位和收購價格等內容。按照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對收購的糧食進行檢驗。
(二)應當及時對收購的糧食進行整理。雜質嚴重超標、水分超過安全儲存和運輸技術規范要求的糧食不得銷售出庫。具體要求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三)不同收獲年度的糧食不得混存;霉變及病蟲害超過標準規定的糧食應單獨存放,并按有關規定銷售或銷毀處理;帶有檢疫對象的糧食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四)鼓勵對不同等級和品質的糧食單收、單存。
(五)糧食倉儲設施應當符合糧食儲存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糧食不得與可能對糧食產生污染的有害物質混存,儲存糧食不得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化學藥劑或者超量使用化學藥劑,糧庫周圍不得有有毒有害氣體、粉末等污染源。
第七條實行糧食入庫質量檢驗制度。
(一)糧食收購和儲存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對入庫的糧食進行質量檢驗。中央和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還應對糧食儲存品質進行檢驗。
(二)糧食收購、儲存企業和其他糧食經營者,應當建立糧食質量檔案,內容包括:倉庫(貨位)號、糧食品種、收獲年度、入庫時間、質量等級、水分、雜質等項目和指標,屬于儲備糧的還應標明糧食儲存品質指標。
(三)中央和地方儲備糧的入庫質量應當符合規定的質量等級要求。儲備糧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質量管理制度,加強儲備糧的入庫檢驗和質量把關,嚴格執行日常監測制度,合理安排輪換,確保糧食儲存安全、質量良好。
儲備糧經營管理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托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對儲備糧入庫質量和儲存質量進行定期檢查。
第八條實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檢驗制度。
(一)糧食收購和儲存企業在糧食銷售出庫時,應當出具質量檢驗報告,銷售糧食的質量應當與檢驗結果相一致;檢驗報告中應當標明糧食品種、等級、代表數量、產地和收獲年度等;糧食出庫檢驗報告應當隨貨同行,報告有效期一般為3個月;檢驗報告樣式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制定;檢驗報告復印件經銷售方代表簽字、加蓋公章有效;開展代儲業務的儲存企業,應當承擔糧食入庫索證和出庫檢驗義務。
(二)糧食出庫檢驗項目
正常儲存年限內的糧食,檢驗項目主要為國家糧食質量標準規定的各項質量指標;在儲存期間使用過化學藥劑并在殘效期限內的糧食,應增加藥劑殘留量檢驗;色澤、氣味明顯異常的糧食,應增加相關衛生指標檢驗。
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可根據轄區內糧食可能受到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真菌感染的情況,增設相關衛生檢驗項目。
(三)正常儲存年限內的糧食銷售出庫,可由糧食收購、儲存企業自行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
(四)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糧食銷售出庫,應當經過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鑒定;檢驗機構在接受委托檢驗申請后,一般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扦樣、檢驗和出具檢驗報告。
(五)超過以下儲存年限的糧食,視為超過正常儲存年限(按照收獲年度計算),糧食銷售出庫時應當委托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鑒定:長江以南地區稻谷2年,小麥3年,玉米2年,大豆2年;長江以北地區稻谷3年、小麥4年、玉米3年、大豆2年;食用植物油(四級)均為2年。其它糧食品種的正常儲存年限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第九條運輸糧食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糧食運輸的技術規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運輸工具或者包裝材料運輸糧食。糧食在運輸過程中,要嚴防污染、雨濕、霉爛變質等質量事故。
第十條陳化變質、不符合食用衛生標準的糧食,嚴禁流入口糧市場,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不符合飼料衛生標準的糧食,不得用作飼料原料。
凡經指定的檢驗機構鑒定達到陳化標準的糧食,一律定為陳化糧。對以經營飼料米的名義倒賣、轉讓陳化糧的,嚴格執行陳化糧有關管理規定。
第十一條在糧食交易過程中,采購方必須向供貨方索取糧食質量檢驗報告,并對入庫的糧食進行驗收檢驗;驗收檢驗結果與供貨方檢驗結果的誤差在國家標準允許范圍內的,應當認可供貨方的檢驗報告。
第十二條從事食用糧食加工的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的要求,具有保證糧食質量和衛生必備的加工條件,不得使用發霉變質的原糧、副產品進行加工,不得違反規定使用添加劑,不得使用不符合質量、衛生標準的包裝材料,不得有影響糧食質量、衛生的其他行為。
銷售糧食應當嚴格執行糧食質量標準、衛生標準,不得摻雜使假、以次充好。
銷售中的成品糧和食用植物油的包裝和標識,應當符合國家食品包裝、標簽標準和有關規定,注明生產日期、保存條件和保質期。
第十三條采購和供應政策性糧食(包括軍供糧、退耕還林用糧和貧困地區、水庫移民、災民口糧等),必須經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不符合規定的質量等級要求的,不得采購和供應。
第十四條建立糧食質量和原糧衛生的抽查、監測制度。
(一)國家和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中央儲備糧、地方儲備糧和政策性供應糧食質量狀況進行定期監督抽查。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督促解決;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并責成其主管上級進行處理。
儲備糧質量抽查的扦樣、檢驗方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收購、儲存活動中的糧食質量和原糧衛生進行抽查和監測。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轄區內糧食質量和原糧衛生抽查、監測工作的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年度抽查、監測計劃及結果應及時報送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三)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積極配合工商行政管理、產品質量監督、衛生等部門,對加工、銷售中的成品糧食質量、衛生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建立糧食收獲質量調查和品質測報制度。建立以各級糧食檢驗機構為依托的糧食質量調查和品質測報體系,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對當年收獲的主要糧食品種進行采樣和檢測;建立國家、省、地(市)、縣各級糧食質量信息數據庫,定期糧食質量信息。
第十六條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組織開展的糧食質量和衛生監督抽查與監測、糧食質量調查和品質測報所需的費用,應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向抽查和調查對象收取。
糧食檢驗收費標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糧食質量爭議處理
第十七條糧食質量檢驗爭議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糧食經營者之間的爭議。糧食經營者對對方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由雙方協商通過會檢解決,也可共同委托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復檢。如對會檢或復檢結果仍有異議,雙方可向省級(含)以上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申請仲裁檢驗,或通過法律程序解決。
(二)糧食經營企業與檢驗機構間的爭議。糧食經營企業如對檢驗機構的檢驗結果有異議,可向原檢驗機構申請復檢,如對復檢結果仍有異議,可向省級(含)以上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申請仲裁檢驗,也可通過法律程序解決。
(三)需要復檢或仲裁檢驗的,應當使用備份樣品檢驗。
第四章糧食質量監管機構與職責
第十八條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監管機構,認真貫徹執行有關糧食質量、衛生法律、行政法規、政策及各項規章制度,履行糧食質量、衛生監管與服務職責。糧食質量監管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負責轄區內糧食質量標準化工作。
(二)制定糧食質量管理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
(三)規劃和指導糧食質量監督檢驗體系建設。
(四)指定鑒定糧食收購檢驗能力的機構。
(五)制訂糧食質量和衛生監督抽查計劃并組織實施。
(六)組織糧食收獲質量調查和品質測報工作。
(七)組織培訓考核檢驗人員,推行檢驗人員持證上崗制度。
(八)組織推廣有關新方法、新技術、新成果。
(九)承擔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九條建立和完善糧食質量監督檢驗體系,實現糧食檢驗機構的合理布局,改善檢驗機構的設施條件,提高人員技術水平。
承擔糧食質量監督檢驗的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設立并取得授權。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糧食行業部級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的設置與監督管理;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地方糧食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的設置與監督管理。
承擔糧食質量檢驗鑒定職責的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驗條件和能力,應當在取得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組織的資質認定的基礎上,由國務院各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從中選用。
第二十條建立并實行糧食檢驗比對考核制度。國家和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定期對糧食質量檢驗鑒定機構進行檢驗技術比對考核,并督促比對考核不達標的檢驗機構及時進行整改。
糧食質量檢驗機構要規范檢驗行為,嚴格執行檢驗規程和檢驗方法,依法對檢驗數據和檢驗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糧食質量監督檢驗人員應取得資格證書,持證上崗。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糧食行業省級(含)以上糧食質量監督檢驗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發證;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地(市)(含)級以下糧食質量監督檢驗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發證。資格證書樣本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制訂。
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國家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組織下,承擔糧食質量檢驗人員執業資格實施的有關工作。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二條糧食收購者有下列行為之一,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的,按《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及《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暫行辦法》(國糧檢[2004]230號)(以下簡稱《監督檢查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告知售糧者或者在收購場所公示糧食品種、質量標準,未按國家糧食質量標準進行檢驗的。
(二)未對收購的糧食進行及時整理,銷售出庫時,糧食雜質嚴重超標、水分超過安全儲存、運輸要求的。
(三)將不同收獲年度的糧食混存的、將霉變及病蟲害超過標準規定的糧食與正常糧食混存的、將糧食與有毒有害物質混存的。
(四)儲存糧食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化學藥劑或者超量使用化學藥劑的。
(五)糧食倉儲設施、運輸工具不符合糧食儲存、運輸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的。
(六)糧食銷售出庫檢驗報告不符合要求、弄虛作假的。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未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糧食經營者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未建立糧食收購、進貨質量檔案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二十四條糧食加工、飼料和工業用糧企業采購糧食未索取檢驗報告或者未自行檢驗合格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移交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衛生部門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對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陳糧,出庫前未按規定經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鑒定的,按《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及《監督檢查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供應政策性糧食,未經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檢驗或者供應的糧食質量不符合要求的,按《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及《監督檢查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罰沒收入應納入預算管理并根據《罰沒財物和追回贓款贓物管理辦法》([86]財預228號)、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及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的有關要求上繳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挪用。
第六章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所稱長江以南地區,包括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廣東、廣西、海南、重慶、四川、貴州、云南等省份;長江以北地區,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遼寧、吉林、黑龍江、山東、河南、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省份;視同長江以北地區。
第三十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糧食,是指小麥、稻谷、玉米、雜糧及其成品糧。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適用于本辦法。
原糧,是指除成品糧和食用植物油以外的糧食。
糧食質量安全,是指確保糧食質量符合國家糧食質量標準、衛生標準和有關規定的要求。
第1條 為貫徹執行《國家級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管理試行辦法》和《國家級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基本條件》,進一步統一和完善我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的管理制度,提高檢驗質量,特制訂本辦法。
第2條 鐵道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由鐵道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以下簡稱部檢驗中心)及各檢驗站、試驗站組成。
部檢驗中心為鐵路工業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工作的歸口單位,業務上由部科技局管理。
各檢驗站、試驗站主要承擔鐵路工業產品質量檢測工作,其檢驗業務受部檢驗中心指導。
第3條 各檢驗站、試驗站要根據各自的特點,劃分成若干測試實驗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規定,各實驗室應通過實驗室認證(即國家計量認證)后,方能開展產品質量檢驗工作。
實驗室認證是一項重要的技術準備工作。在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各實驗室通過認證的基礎上,報請國家標準局質量監督局進行驗收和認可后,行使《鐵路工業產品國家級檢測中心》職權。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4條 部檢驗中心及各檢驗站、試驗站的職責范圍及分工,按鐵路工業產品質量監督工作試行條例規定執行。
第5條 各檢驗站、試驗站設在科研單位的,檢測業務要相對獨立,并配備專職檢測人員。在執行產品質量檢驗任務時,不受行政干予。
第6條 各檢驗站、試驗站設站長一名,副站長一至二名,站長原則上由所在單位技術負責人兼任。站長、副站長的任命與更換應報部科技局,并抄部檢驗中心備案。
第7條 部檢驗中心、各檢驗站、試驗站應認真負責地完成各項檢驗任務,檢驗報告的數據要準確可靠,結論判定要科學合理。
第8條 部檢驗中心及各檢驗站、試驗站有權向產品生產企業的有關上級主管部門反映被檢企業的質量管理和產品質量上存在的問題或提出處理建議。
第三章 檢驗人員
第9條 部檢驗中心主任、副主任、各檢驗站、試驗站站長、副站長應由熟悉檢驗工作業務,熟悉國家有關產品質量管理方面的方針政策、法規,有一定組織能力和實踐經驗的工程師以上人員擔任。
第10條 部檢驗中心工作人員,各站檢驗測試技術人員要熟悉有關產品標準,精通測試技術,有一定實踐經驗,具備勝任本職工作的業務能力。從事檢驗工作的操作人員,應經考核合格方能獨立工作。
第11條 部檢驗中心負責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的管理人員和檢驗人員的技術培訓工作。
各站主管單位要制訂各類人員的培訓計劃,明確培訓目標,加強業務考核??己藘热莅夹g水平、工作成績等??己私Y果應作為獎懲和晉升的依據。
第12條 部檢驗中心及各檢驗站、試驗站工作人員必須認真負責,奉公守法,秉公辦事,不徇私情,不得接受被檢產品生產企業任何形式的饋贈。不得從事與檢驗項目有關的技術開發和咨詢工作。
第四章 測試工作
第13條 測試工作開始前,應制定測試大綱。其內容包括:
1、抽樣數量及抽樣方法;
2、測試項工作所依據的產品標準和其他技術文件;
3、測試項目,被測參數及公差;
4、測試方案、測試所用儀器、設備及其量程和精度;
5、測試結果的判定方法。
測試大綱應按部檢驗中心的要求履行審批手續。
第14條 抽樣:
1、抽樣方法:隨機抽樣。
確定樣本大小后,由被檢產品存放單位提品編號,根據編號進行隨機抽樣。
樣本應在生產單位,銷售單位或使用單位的庫存中抽取。特殊情況下,也允許在生產線終端抽取。
抽樣前,不得予先通知被檢產品生產單位,抽樣結束后,樣本立即封存,連同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發往指定地點。
2、抽樣數量:
凡產品標準中已明確規定抽樣數量的(包括型式試驗抽樣數量)產品,按標準規定執行,在標準中對抽樣數量未作明確規定的產品,暫按以下抽樣:
(1)大型的,成本昂貴的(單價2萬元以上),試驗費用高昂的,以及破壞性試驗產品的抽樣數量,由檢驗部門和受檢驗產品生產單位商定,并通知主管業務局(公司)核備。
(2)其余產品按百分比抽樣:
N≤1000 n=2
100<N≤1000 n=N/100(n<2)
N>1000 n=N/100(n>30)
其中:N=當年數量;
n=抽樣數量。
3、抽樣基數:
(1)在生產單位出廠的庫存合格品中抽樣時,基數不得少于抽樣數量的5倍。
(2)在銷售單位或用戶單位的庫存中抽樣時,基數不得少于抽樣數量的2倍。
(3)在生產線終端抽樣時,當天產量不得低于均衡生產的平均日產量。
第15條 檢驗樣品應妥善保管,嚴格履行入庫登記手續,不得丟失、損壞。檢驗開始前,應有專人提取樣本,確認其外觀是否完好,并辦理領取手續。檢驗結束后,應有專人負責樣品檢驗后的處理工作。
第16條 檢驗人員應對測量器具、儀器、設備的技術狀態進行確認后,方可開始檢驗工作。第一次試驗不論出現何種問題,都應立即停止試驗,進行檢查再次確認無誤,經實驗室主任同意后,方可繼續檢驗。
第17條 由于外界原因中斷檢驗,凡影響檢驗結果者,檢驗必須重新進行。
凡因測試儀器,設備故障而使檢驗中斷者,可用同一精度的滿足測試工作要求的代用儀器設備重新檢驗,無代用儀器設備者,必須將損壞的儀器設備修復,重新計量,校檢合格后方能開始檢驗。
凡因測試工作的失誤而造成樣品損壞,無法得出完整數據或完成全部檢驗項目者,所有檢驗數據作廢,重新抽樣進行的檢驗必須完成全部檢驗項目,檢驗報告以第二次檢驗數據為準,不允許將兩次檢驗的數據拼湊檢驗報告。
第18條 當進行不可重復的檢驗項目時,(如壽命試驗、破壞試驗等)允許被檢產品生產企業派員參加。經檢查,測試方法,測試設備確實符合測試大綱要求,檢驗工作方允許進行。
第19條 當被檢產品生產企業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時,檢驗機構應再次核對原始記錄、檢查測試設備、測試方法,如確屬無誤,應立即通知被檢產品生產企業;如確因數據整理而產生的錯誤,應發一份技術文件予以修改,如確因測試設備、測試方法方面的原因而造成誤檢,檢驗機構應重新抽樣檢驗,承擔包括樣品成本在內的一切檢驗費用。
第20條 各測試實驗室應編制《質量管理手冊》,其內容與《鐵道部實驗室認證管理方法》中規定的《質量管理手冊》相同。
第五章 檢驗報告
第21條 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的檢驗報告封面及首頁采用統一的格式。
第22條 產品質量監督性抽查檢驗項目,產品質量認證證書檢驗項目,發放生產許可證和制造特許證的檢驗項目及承擔部檢驗中心委托的檢驗項目,檢驗報告由各檢驗站負責人簽字,加蓋檢驗站公章,交部檢驗中心審核,經中心負責人簽字,加蓋部檢驗中心章后生效。
第23條 各站自行接受的委托檢驗項目,檢驗報告可由各站負責人簽字,加蓋檢驗站公章,發送委托單位,報部檢驗中心備案。
第24條 檢驗報告應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應有各站直接參加檢驗的人員、審核人員、質量負責人及各站負責人簽字,其發送要履行登記手續。
第25條 檢驗報告要專人妥善保管,不得丟失,不得任意復制,不得隨意散發。保存期不得少于五年。如確因工作需要查閱檢驗報告,應經有關領導批準。
第26條 對已發出的檢驗報告如需修改或補充,應另發一份《對編號××××檢驗報告的修改(或補充)》的技術文件。
第六章 附 則
第27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鐵道部。
買入藥品管理驗收
對買入藥品實行逐批的抽樣驗收,對于雙批號的合箱藥品需要分開進行驗收并進行登記,同時,工作人員還需要對合箱出現的概率進行統計,記錄批號,如果藥品品種沒有出現合箱的概率為零,則需要查詢該品種供應商的質量。
一般來講,在藥品的生產中出現合箱的情況屬于正?,F象,因此,如果供應商所供藥品沒有出現過合箱現象,在存在人為改變生產批號的可能性,這是一種混批現象,根據《藥品管理法》規定,出現混批現象的藥品按劣質藥品處理;如果供應商所品的合箱現象在包裝上沒有體現,則在出廠和運輸途中必然出現混亂,導致分不清合箱的產品。
在發現供應商質量問題而退貨的情況將為公司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失,因此,醫藥公司在經營管理中需要加強對藥品的驗收。加強對到貨產品檢驗報告的檢查根據國家GSP規范的要求,醫藥公司買入首營藥品時,需要對供應商買入同批藥品的合格質量檢驗報告單進行檢查。
對檢驗報告的檢驗項目與審核質量標準所要求的檢驗項目的一致性進行核查,如果出現檢驗報告的檢驗指標低于質量標準控制指標或者檢驗報告的檢驗項目少于質量標準的情況,則應立即中止該產品的買入驗收工作,避免對公司產生影響。針對現營藥品品種,需要定期要求供應商提供同批檢驗報告,對報告進行嚴格的核查,從而保證現營藥品的合法性和質量安全性,當發現不符合要求的情況出現時,需要立即中止該品種的買入。
醫藥經營管理信息化建設
一、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抽樣方法不規范。大部分縣(區)局實施抽樣時,采取的方法是在抽檢的庫存商品中取出一袋,拆封后取出樣品2千克,分為2份,一份送檢,另一份留存。不以庫存商品為基數,決定應抽商品袋數,不符合隨機、多袋、混合取樣的要求,取樣方法不正確,致使檢驗結果不具公證性和代表性。
(二)樣品包裝不規范。各縣(區)工商局在對樣品的包裝和密封過程中,有的采用紙袋包裝,有的用普通塑料袋包裝,沒有按照標準采用具有磨口塞的廣口瓶或聚乙烯瓶裝,不規范的包裝導至合格產品樣品采集后的水分超標。
(三)抽樣記錄不規范。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抽樣執法文書,在抽檢記錄中的記錄五花八門,執法人員在記錄中常常出現漏記錯記的問題,如,不記錄抽檢樣品的執行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不記錄抽檢樣品的養分總含量及各養分之間的配合比和生產日期、批次等其它主要參數;不記錄包裝袋上是否標注含“氯”(按規定,只要標注“含氯”,則“氯離子”不作為檢測項目,不標注的才作為檢驗項目);不記錄被抽樣品的代表數量,由于記錄的不規范,不能給委托檢驗單位提供祥細的檢驗所需的資料,至使檢驗部門檢驗難、檢驗結果難作為處罰定性依據。
二、解決的對策
為規范全系統在流通領域化肥質量抽檢工作,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流通領域質量監管中的地位和權威,確保抽檢行政行為的合法有效,確保上市農資商品質量安全,提出如下解決對策:
(一)強化學習、提高素質
肩負流通領域化肥質量抽檢工作的執法人員,要通過此次抽檢工作,認真查找自身存在的不足和問題,總結經驗教訓,努力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章制度,掌握抽樣的程序、抽樣的方法、抽樣記錄的填寫、樣品包裝等知識,提高自身素質。
(二)完善制度建設
通過此次抽檢反應出的問題,充分說明了我們在制度建設中的不足,沒有一部系統、完整、規范的抽檢相關制度來規范抽檢工作,如何抽樣全憑個人的經驗,方法不當、程序錯誤也就在所難免,所以,必須以制度來規范抽檢工作。
1、規范取樣數量、方法
根據查閱相關資料,在抽取袋裝樣品時,不超過512袋的按照下例圖表計算取樣,超過512袋時,按公式,取樣袋數=3×
樣本總袋數
取樣袋數
樣本總袋數
取樣袋數
1—10
全部袋數
182—216
18
11—49
11
217—254
19
50—64
12
255—296
20
65—81
13
297—343
21
82—101
14
344—394
22
102—125
15
395—450
23
126—151
16
451—512
24
152—181
17
512≥
按上表或公式計算出結果,抽出樣品袋數,每袋從最長對角線插入取樣品至袋四分之三處,取出不少于100g樣品,每批抽取總試樣量不得少于2kg
2、規范抽檢程序
⑴省、市局統一安排的流通領域化肥質量抽檢工作,抽樣、密封工作完成后,各縣(區)工商局專人送交市局職能機構,職能機構對抽樣程序、包裝、密封、文書填寫情況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報局領導批準后送檢。
⑵消費者申訴、投訴,或在查辦具體行政案件中,須對化肥質量進行認定的,抽樣、密封工作完成后,職能機構負責對抽樣程序、包裝、密封情況、文書填寫情況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報經縣(區)工商局領導批準后送檢。
3、規范告知行為
抽檢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收到受委托方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的《檢驗報告》后,必須在3日內,以書面形式,將檢驗結果告知被抽檢的單位,同時并附《檢驗報告》復印件。
4、規范復檢行為
被抽檢單位對抽檢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抽檢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求復檢,抽檢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將留樣的樣品送原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或其他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復檢,由受理復檢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作出復檢結論。
(三)統一抽檢文書
根據實際需要增加《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流通領域化肥抽樣單》(一式三份),被抽樣單位、抽樣單位、檢驗機構各執一份,統一《抽樣單》、封條、標簽的格式、內容,做到抽檢文書統一、規范、數據采集填寫準確、全面。
(四)統一取樣、包裝容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