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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電方
單位名稱(蓋章)____
單位地址____
用電方
單位名稱(蓋章)
單位地址____
年 月 日
為了保證國家計劃順利地執行,明確供用雙方相互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全國供用電規則》和有關的法規,以及國家計劃,經雙方協商,訂立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第一條 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三相交流50赫,電壓為下列額定值的電力。
序號 受電點地址 受電電壓值(伏)
#1 ____, ____;
#2 ____, ____;
#3 ____, ____;
第二條 根據國家計劃和電網的可供能力,商定年、月、日供應電力的數量,見附表一。
第三條 用電方使用電力的時間為:
高峰時間:夏季____,其他季____;
低谷時間:夏季____,其他季____;
特殊設備用電時間:夏季____,其他季____;
第四條 供電的質量
1.根據電力系統的運行方式和用電方受電點在系統中的位置,商定受電點的受電電壓為:
#1受電點__,受電電壓__伏;
#2受電點__,受電電壓__伏;
#3受電點__,受電電壓__伏。
如變配電設備、系統運行方式和受電位置變動時應相應修訂受電電壓值。
2.根據用電方月平均率因數,受電點的供電電壓與合同受電電壓比較,允許變動的幅度為:
用電方月平均功率因數供電電壓允許變動的幅度0.9以上±5%
0.86~0.9±7%
0.81~0.85±8%
0.80以下±10%
在電力設備檢修或系統在非正常情況下運行,用電方受電點供電電壓允許變動的幅度經上列再增加5%。
3.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的三相交流電源的頻率允許變動的幅度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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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電時間 │ 超合同用電比例 │ 允許變動幅度(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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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以下 │ ±0.2
高 峰 時 ├───────────┼────────────
│ +5%以上 │ ±0.5
───────────┼───────────┼────────────
低 谷 時 │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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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系統主力電廠故障時,頻率允許變動的幅度為±1赫,但故障延續時間不得超過一小時。
4.供電方在用電方受電點的高次諧波電流值和用電方在受電點注入電網的高次諧波電流值應低于水利電力部《電力系統諧波管理暫行規定》中規定的極限值和允許值。
有沖擊負荷的用電方,當沖擊負荷已影響其他用戶電壓質量時,用電方應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五條 用電方每月向供電方支付所用電力的電費。有關的電度計量、電價、電費結算、電費支付方式均按有關規定或按雙方簽訂的供用電協議辦理。
第六條 供電方違約的經濟責任
1.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供電方不承擔違約責任。(注:免責條款)
(1)超過設計能力而承受的臺風、暴風、覆冰、水災、雷電、地震等自然災害。不承擔違約責任。
(2)因正當理由,并事先通知用電方的限電。如,因排除險情,處理事故,檢修設備等的限電;對超過計劃用電的限電;計劃檢修并在七天前通知用電方的限電;因執行國家命令而對用電方的限電等。不承擔違約責任。
(3)經自動重合閘重合良好,或對有備用電源的用電方,只停其中一路電源,其他電源仍可滿足用電方備用供電設備能力時。不屬違約,不承擔責任。
(4)非供電方的責任,如用戶的過錯,鳥害、人為破壞等。不承擔責任。
2.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供電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1)在運行、操作、檢修、試驗等過程中,因缺乏經驗、疏忽、違反規程等造成的過錯。
(2)非供電方責任引起,而因供電方處理不當造成事故擴大部分的過錯。
(3)上級機關或業務主管機關在指揮、調度等方面處理不當造成的過錯。
3.無正當理由對用電方限電時,事后應補還少供的電量,并給予賠償。賠償按少供的電力、電量分別計算,少供一度電按電度電價三倍賠償,少供一千瓦按0.5元賠償。
少供的電量按限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月份或正常用電一定天數內每小時的平均用電量與限電時間內每小時計劃電量之差乘以限電小時數求得。
4.供電方責任造成用電方斷電時,供電方應按斷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和電度電費的五倍(單一制為四倍)給予賠償。
斷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按斷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月份或正常用電一定天數內每小時平均用電量乘以斷電小時求得。
斷電責任的分析,以供電方事故記錄為依據,并適用水利電力部《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
5.供電電壓和頻率變動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條規定時,供電方應按質量不合格累計時間內所用電量乘以用電方當月平均電價的百分之二十給予賠償。
第七條 用電方違約的經濟責任
1.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用電方不承擔違約責任。(注:免責條款)
(1)超過設計能力而承受的臺風、暴風、覆冰、水災、雷電、地震等自然災害。造成合同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承擔違約責任。
(2)有特殊原因,超負荷或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用電。事先通知并征得供電方同意的不承擔違約責任。
(3)由用電方責任引起,但因供電方處理不當造成的擴大部分的過錯,不承擔違約責任。
(4)非用電方的責任。
2.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用電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1)在生產,檢修和電氣運行過程中,因缺乏經驗、疏忽、違反規程等造成的過錯;
(2)上級機關或業務主管機關在指揮、調度上的過錯;
(3)因用電方責任,造成供電電壓或頻率變動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條規定時的過錯。
3.無特殊原因,超出合同規定的電力數量用電時,事后應扣還超用的電量,并償付違約金。違約金按超用的電力和電量分別計算。每超用一度電,按電度電價三倍償付違約金,每超用一千瓦按0.5元償付違約金。
4.用電方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斷電或導致供電方對其他用戶限電、斷電時,用電方按供電方對外限電、斷電時間內少供電量,乘以受害方電度電費五倍給予賠償。
少供電量按斷電(或限電)前后的負荷差(千瓦數)乘以斷電(或限電)小時數求得。
5.用電方責任造成供電質量不合格時,供電方不負質量不合格的責任;如導致其他用戶供電質量不合格時,用電方應按第六條5款的規定給受害方賠償。
第八條 電度計量以供電方裝設的電度計量裝置的記定為準。
供電電壓、頻率變動超出允許幅度的時間,以用電方自備并經供電方檢驗合格的自動記錄儀表為準,如無上述設備時,經雙方協商也可用其他辦法認定。
第九條 本合同有關供用電的其他事項,按《全國供用電規則》處理。
第十條 合同執行情況每月考核、結算一次。
第十一條 合同有效期限為:
一九 年 月 日起至一九 年 月 日止。
第十二條 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一份,電力分配機關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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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電 方 │ 用 電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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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簽名: │ 法定代表簽名:
(或授權代表)____ │ (或授權代表)____
開戶銀行____ │ 開戶銀行____
銀行帳號____ │ 銀行帳號____
電話號碼____ │ 電話號碼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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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日期 一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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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供應電力數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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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電量(度)│ 電力(千瓦) │ 變 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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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 │每日│高峰│低谷│保安│ 第一次 │ 第二次 │第三次
目│合計│平均│最大│最低│電力├──┬──┼──┬──┼─┬─
間 │ │電量│電力│電力│ │電量│電力│電量│電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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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年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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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季│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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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 月│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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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二 月│ │ │ │ │ │ │ │ │ │ │
├───┼──┼──┼──┼──┼──┼──┼──┼──┼──┼─┼─
│三 月│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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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季│ │ │ │ │ │ │ │ │ │ │
├───┼──┼──┼──┼──┼──┼──┼──┼──┼──┼─┼─
二│四 月│ │ │ │ │ │ │ │ │ │ │
├───┼──┼──┼──┼──┼──┼──┼──┼──┼──┼─┼─
季│五 月│ │ │ │ │ │ │ │ │ │ │
├───┼──┼──┼──┼──┼──┼──┼──┼──┼──┼─┼─
│六 月│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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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季│ │ │ │ │ │ │ │ │ │ │
├───┼──┼──┼──┼──┼──┼──┼──┼──┼──┼─┼─
三│七 月│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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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八 月│ │ │ │ │ │ │ │ │ │ │
├───┼──┼──┼──┼──┼──┼──┼──┼──┼──┼─┼─
│九 月│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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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季│ │ │ │ │ │ │ │ │ │ │
├───┼──┼──┼──┼──┼──┼──┼──┼──┼──┼─┼─
四│十 月│ │ │ │ │ │ │ │ │ │ │
├───┼──┼──┼──┼──┼──┼──┼──┼──┼──┼─┼─
季│十一月│ │ │ │ │ │ │ │ │ │ │
├───┼──┼──┼──┼──┼──┼──┼──┼──┼──┼─┼─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用電單位(簡稱用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為了協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系,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電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經供、用電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受電地點、受電電壓、受電容量及限期
1.受電地點:
2.受電電壓:____千伏____線三相交流____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電和對電壓質量有特殊要求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和低壓電力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7%;低壓照明用電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5%~10%。電網容量在300萬千瓦及以上者,供電周率允許偏差為±0.2周/秒;電網容量在300萬千瓦以下者,供電周率允許偏差為±0.5周/秒。)
3.受電容量:三相變流____千伏安,其中____千伏安____臺,____千伏____安臺,……。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為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條用電方新裝、增容與變更用電
1.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均應向供電方辦理用電申請手續,并按規定辦理有關事項。
2.供電方為新裝或增加用電的用電方確定的供電方案,高壓的有效期限為____年,低壓的有效期限為____個月,逾期注銷。用電方如有特殊情況,應及時與供電方協商延長。
3.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供電方交納帖費,以分擔電力部門為適應用電增加而進行的輸電、變電、配電工程建設或改造的部分費用。專線供電或用戶已列入基建項目的工程,由用戶投資建設。
4.用電方投資建設的輸電、變電、配電設施,建成送電后,其產權歸屬,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確定。
5.用電方提出減少用電容量,供電方應根據用電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長不得超過____年。在保留期限內恢復用電時,再交付帖費;超過保留期限要求恢復用電時,按新裝、增容手續辦理。按變壓器容量計算基本電費的用電方,必須停止整臺或整組變壓器的運行,方可認定為暫停用電。自暫停用電期滿之日起,無論用電方申請恢復用電與否,都應交付全部基本電費。
6.用電方變更用電性質、變更戶名、減少用電容量、暫?;蛲V褂秒?、移動表位和遷移用電地址,均應事先由供電方辦理手續。
停止用電時,應將電費結清。
遷移用電地址而引起供電點變更時,新址用電按新裝用電辦理。
第三條設計、安裝、試驗與接電
1.用電方新裝、增裝或改裝電氣裝置的設計、安裝和試驗,應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國家尚未制定標準的,應符合國家電力部門或____?。ɑ蜃灾螀^、直轄市)電力部門的規定和規程。
2.高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向供電方提供下列電氣裝置的設計文件和資料:
(1)電氣設計說明;
(2)用電負荷分布圖;
(3)負荷組成、性質及保安電力;
(4)用電功率因數的計算和無功補償及容量;
(5)高壓設備的一次接線方式和布置;
(6)過高電壓保護、繼電保護和計量裝置的方式。
低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提供負荷
組成和用電設備清單,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壓用電方還應提供用電功率的計算和無功補償資料。
用電方提供的設計文件和資料應一式二份,供電方審核提出書面意見后,退還用電方一份據以施工。用電方如改變設計,應將變更方案再交供電方審核。用電方安裝竣工后,應向供電方提供高壓電氣設備試驗及繼電保護裝置整定記錄,經供電方檢查,直至合格。
3.無功電力應就地平衡。用電方應在提高用電自然功率因數的基礎上,設計和裝置無功補償設備,并做到隨其負荷和電壓變動及時投入或切除,防止無功電力倒送。用電方在供電規定的電網高峰負荷時的功率因數應達到下列規定:
(1)高壓供電的工業用電和高壓供電裝有帶負荷調整電壓裝置的用電,功率因數為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電(包括大、中型電力排灌站),功率因數為0.85以上;
(3)躉售和農業用電,功率因數為0.80.
4.用電方在供電前應申請用電指標,并就供電方式、裝接容量、用電時間、產權劃分、調度、通訊、計量方式和電費計收等項,與供電方簽訂供用電合同(或協議),供電方即可裝表接電。
5.用電方的沖擊性負荷、不對稱負荷和整流用電等對供電質量和安全經濟運行有影響者,應采取技術措施消除影響,否則供電方可不供電。
第四條安全用電
1.供電方供電設施的計劃檢修、校驗和試驗工作應統一安排,需要對用電方停電時,35千伏以上的每年一般不超過一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過三次。計劃檢修停電應在7天前通知用電方。
2.用電方應定期進行電氣設備和保護裝置的檢查、檢修和試驗,防止電氣設備事故的發生;用電方的電氣設備危及人身和運行安全時,應立即檢修;多路電源供電的用電方應加裝連鎖裝置,并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進行調度操作;裝有自備發電機組的應向供電方備案,并應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電網停電時向電網反送電。
用電方發生人身觸電傷亡,主要電氣設備損壞及因用電方的原因引起電網停電等事故時,應立即向供電方報告,并在____天內提出事故分析報告。
3.用電方與電力系統的繼電保護方式,應相互配合,并按照國家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規程進行整定和檢驗。由供電方整定、加封的繼電保護裝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電方規定的繼電保護整定值,用電方不得自行變動。
4.供電方對用電方的安全用電工作督促檢查,并積極協助有關主管部門及用電方共同做好對用電方電工的技術培訓和管理工作,定期進行安全技術考核。
第五條計劃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提出計劃用電指標的申請,內容包括:計劃期內的生產任務、單位產品電耗定額、需用電量、最高電力負荷、生產班次和節約用電措施等。
2.用電方設備的檢修應盡量安排在枯水期。
3.供電方和用電方應服從電網統一調度,嚴格按指標供電和用電,不得超分超用。供電方應認真執行“誰超限誰”、“超用扣還‘的原則。
第六條節約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編制節約用電措施計劃,完成節約用電任務;供電方應督促、檢查、幫助用電方的節約用電工作。
2.用電方應積極采用節約用電的技術措施,推廣行之有效的節約經驗。用電方因此節約用電,“三電”辦公室不得減少其用電指標,凡國家推廣的節約用電技術措施,用電方必須納入節約用電措施計劃,付諸實施。用電方如不采用,“三電”辦公室可相應扣除用電指標。
3.供電方和用電方應加強非生產用電的管理,取消對家庭生活用電的包用、包費制,一律按實用電量由個人繳費。使用非生產性電爐,應經供電局批準。
第七條維護管理與產權分界
1.供電方與用電方電氣設備的維護管理范圍按產權分界點劃分,其確定原則如下:
(1)低壓供電的,以供電接戶線的最后支持物為分界點,支持物屬供電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配電室前的第一斷路器或進線套管為分界點;
3)35千伏及以上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用電方變電站外第一基電桿為分界點;
(4)產權屬于用電方的線路,以分支點或以供電方變電所外第一基電桿為分界點。
2.供電方和用電方分工維護管理的供電、用電設備,未經分管單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因緊急事故必須操作或更動者,事后應迅速通知分管單位。
3.供電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線路維護上的需要,在用電方處鑿墻、挖溝、掘坑、巡線等時,用戶應給予方便,供電方人員應遵守用電方的有關安全保衛制度。用電方到供電方維護的設備區工作,應征得供電方同意,并在供電方人員監護下工作??⒐ず?,均應及時修復。
第八條電度計量與收費
1.計費電度表及其附件的購置、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啟封等,均由供電方負責辦理。高壓電用電方的成套設備裝有自備電度表及其附件的,經供電方同意并檢驗合格后,可用作計費電度表,并辦理固定資產無償轉移手續,用電期間由供電方負責維護管理,用電終了后,再辦理資產無償轉還手續。
裝設在63千伏及以上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使用互感器的專用二次回路;裝設在63千伏以下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設置專用的互感器,不得與保護、測量等回路共用?,F已共用的,應逐步改進。
2.計費電度表應裝在產權分界處,變壓器的有功、無功損耗和線路損失由產權所有者負擔。
3.用電方對供電方安裝的計費電度表及附件應負責保管,如遺失或因用電方責任損壞,應賠償或負擔修理費。由于用電方原因需要移動表位時,工料費由用電方負擔。
4.用電方要求校驗計費電度表時,供電方應盡速辦理,經檢驗合格者,應收校驗費;不合格者,不收校驗費。用電方對校驗結果仍有異議時,可要求供電方上級計量監督機構直至國家計量局參加處理。用電方自備的分表,供電方應接受修理校驗,收取費用。
5.計費電度計量裝置誤差超過允許范圍或記錄不準,供電方應按實際誤差及起訖時間,退還或補收電費。起訖時間查不清時,可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計算。
6.供電方應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費。用電方應按供電方規定的期限交付電費。對逾期不交者,按規定加收遲納金,并可停止供電。
供電方對用電量較多的用電方,由銀行分次劃撥電費、月末抄表結算。供電方可委托銀行、農村信用社托收或代收電費。
第九條違約責任
1.供電方未按計劃指標向用電方供電時,事后應補還少供的電力、電量,應向用電方償付少供電量電費的____%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用電方損失的,供電方并應賠償用電方的損失;用電方超計劃指標用電時(包括抵容少用電力),供電方除扣還其超用電量外,并征違約金,違約金按多用電量電費的____%計算。
2.供電方由于運行、操作的責任事故造成用電方停電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在停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的電度電費的五倍(單一制電價為四倍)給予賠償,該可能用電量按停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量計算。但電力系統開關掉閘,經自動重合閘重合良好或對有備用電源的用電方,只停其中一路電源,其他電源可以滿足用電方備用供電設備能力時,供電方不負賠償責任。
3.由于用電方的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停電,用電方應按少供電量電費予以賠償。用電方引起的事故,因供電方的責任而擴大停電范圍,則用電方不負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4.供電電壓超出本合同規定的變動幅度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的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給予經濟賠償。但用電方用電的功率因數未達到本合同規定,或其他用電方的內部原因引起電壓波動,供電方不負責任。
電壓波動超出允許變動幅度的時間,以用戶自備并經供電方校驗合格的電壓自動記錄儀的記錄為準;如用電方未裝此儀表,則以供電方變電所的電壓記錄為準。
5.供電周率超出本合同規定的允許偏差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給予賠償。
周率變動超出允許偏差的時間,以用電方自備并經供電方檢驗合格的周率自動記錄儀表記錄為準。
6.供電方如因施工錯誤或由于供電方的責任導致高壓帶電線路斷落連接到低壓供電線路,造成用電方用電設備燒毀時,應對該設備修復或給予合理賠償。
7.用電方如在電價低的帶電線路上,私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設備或私自改變用電類別,按實際使用時間向供電方補交差額電費,并處以一至二倍差額電費的罰金。對使用起訖日期難以確定者,至少按3個月計算。
8.用電方超過報裝容量私自增加用電容量,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千伏安)20元的違約金,并拆、封私增設備。用電方擅自使用已報暫停電氣設備或啟用封存電氣設備,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20元的罰金,并再次封存擅自啟用的電氣設備。
9.用電方如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供電方的電度計量裝置、電力定量裝置、線路或其他供電設施,處以____-____元的罰金。用電方未經供電方同意,自行引入備用電源,按用容量處以每千瓦50元的罰金。
第十條合同的修改和變更
本合同生效后,供、用電雙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廢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修改,或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作出補充協議,補充協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供、用電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交____等單位各留存一份。
供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摘要】從我國正式實施《合同法》以來,這部民商合一的法律已經滲透到我們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供用電合同是我國《合同法》分則當中涉及整個社會公共安全的重要合同之一,它是供電企業與用電人之間聯系的紐帶,這一合同對維護我國正常的供用電秩序、保護供用電雙方的合法權益以及規范供用電行為都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容忍義務是已經廣泛存在于我們社會中且作用很大的義務類型,雖然在我國許多民事法律關系當中已經有間接體現,但沒有法律化的條文是不能直接引用的,因此容忍義務要直接引用還有待于國家將其法律化。
【關鍵詞】供用電合同 供電方 用電人 容忍義務
容忍義務興起于近代歐洲啟蒙運動時期,英法的啟蒙思想家們非常推崇容忍義務。葡萄牙著名法學家平托認為,“與權利相對應的是法律義務和屈從”。德國著名民法學家馮?圖爾關于容忍義務的觀點更為貼切,他認為:“關于容忍義務,在概念上是說某人有義務不提反對或異議,這種反對或異議是他本來就有權提出的;如果對一個行為,本來就不能或不可阻止,就無所謂容忍了?!庇纱?,我們可以看出:容忍義務就是權利人應拘束或者屈從的一種基于其權利所享有利益的損害,而這種損害必須控制在合理的范圍之內。值得注意的是,本文所提到的容忍義務是法律上的容忍義務,不是實際生活中的容忍義務。
供用電合同調整的是供用電雙方的關系,而供電涉及的是千家萬戶,可以這樣說,供用電雙方的關系是否和諧,也會影響社會的安定,而供用電雙方的關系很大程度上又取決于供用電合同能否平衡好供用電雙方的利益關系。容忍義務的施對平衡供用電雙方的利益關系很有幫助,因為人們能夠在現實社會中的前提就是在于人們相互間必須具有某種程度的容忍。如果在供用電合同中讓用電人對供電方在合理的情況下中斷供電予以容忍,可以起到定紛止爭的作用,
鑒于容忍義務具有兼顧社會利益、以強行性義務來平衡當事人與社會之間利益關系的特點,因此在供用電合同中實施用電人的容忍義務,可以讓用電人容忍供電方在合理范圍的停電、限電行為,從而為供電方搶修、檢修電力設施提供較為充足的時間,這對電力設施的維護是有重要作用的。加上容忍義務還具有利于義務內容的具體化、責任的明確化的作用。
但是目前在供用電合同中則沒有任何體現,顯然這是供用電合同的缺陷。因為就供電企業本身而言,它是一個非常特殊的行業,這種特殊性決定了它需要用電方在特定情況下實施容忍義務。理由就在于供電設施必然會老化、損壞,而設施的老化和損壞就需要進行檢修,檢修就需要時間,不可避免就會出現斷電、限電的可能。根據我國供用電合同第一百七十六條和電力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可知:“供電設施檢修”就是指供電設施的計劃檢修和臨時檢修。“依法限電”則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一個地區中的一部分地區、部分用戶、用電大戶的部分用電設施中斷供電使其用電總量減少的一種措施行為。
但事實上由于電是一種特殊商品,是由國家壟斷的能源,所以也就決定了供電合同的特殊性。在這一合同中,供電方一直處于強勢地位,“電老虎”就是社會上對其強勢的形象比喻。由于供電企業對電的供應具有絕對的權利,無形中構成了對用電人權利的損害,顯然違背了合同法中公允良序的原則。因此,供用電合同中用電人容忍義務的規定應具體化,要明確界定供用電合同中用電人在什么情況下實施容忍義務。即用電人只應該容忍供電方在電力設施檢修、更換和依法限電等情況下才予以實施。而在增加供用電合同中用電人的容忍義務的同時,還必須對供、用電人的“合理”權利明確界定,何種情況下才是合理的?比如:電力設施損壞、電力設施老化,供電人必須及時檢修、更換;電力緊張,用電超負荷等情況下用電人的容忍義務,都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下來。我們知道,容忍義務的實施必須滿足兩個最基本條件:即禁止權利的濫用和容忍的合理損害。禁止權利濫用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則之一,它是對權利人行使權利時劃定的紅線和底線,也是權利行使的最邊界。如果供用電合同中沒有對“合理”進行明確的界定,那么很有可能供電方會過分夸大設施損壞程度、或因受自然災害(地震、臺風、洪水)和一些自然因素造成的事故損害(如風、雪、霜、霧、空氣污染)等因素而拖延供電,從而影響用電方正常的生產生活。同時,還有可能會使供電方過度使用其“合理”的緣由,在檢修中過程出現怠工、拖延時間等現象。
此外,供用電合同又是一種按照格式條款訂立的格式合同,其擁有的不可協商性也容易造成供電方對“合理”權利的濫用,供用電合同中的供電方制定和使用的格式合同,作為合同另一方的相對人---用電方,對合同的內容和具體條款只能照單接受。而容忍義務是抽象的,一旦把它寫入格式條款后,就很容易造成供電方濫用“合理”這一權利。如果對容忍義務中“合理”不加限制的話,很可能成為供電方逃避違約責任的一種借口或手段。因此,供用電合同中用電人的容忍義務必須對“合理”的情形界定清楚,只有這樣才能真正有利于用電人利益的保護。
總之,容忍義務已存在于當今許許多多的法律關系當中,只是它還欠缺一個明確的法律規定。在我國的法律法規中將容忍義務予以體現,是現代社會提高法律技術權威性和說理性的必然要求,必將會對我國民法制度的完善和法律適用的合理化起到促進作用。因此,只有完善《合同法》、《電力法》等法律和《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電力監管條例》等法規中用電人容忍義務的規定,規范供用電雙方認真履行各自責任義務的行為,才能有利于社會的安定和經濟的進一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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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供用電 合同 現狀 改進措施
供用電合同是供電企業和用電客戶建立供用電關系的唯一的法律文書,及時、正確、合法和用電客戶簽訂供用電合同是供電企業維護自身合法權利和實現依法治企的重要手段和重要內容。近年來,隨著我國法制化建設的不斷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識在不斷提供。特別是公民依法維權的意識特別強,和供用電方面的法律訴訟案件近年來明顯增加。及時、合法、合程和用電客戶簽訂供用電合同維護企業利益,化解經營風險,已是擺在我們面前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
供用電合同是供電企業與用戶雙方權利與義務的法定的最集中體現,是供用雙方聯系的利益紐帶,也是供電企業營銷環節的管理紐帶,因此,抓好供用電合同管理工作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一、供用電合同的定義及特征
供用電合同是供電人向用電人供電,用電人支付電費的合同。從性質上講屬于特種商品的買賣合同,是移轉財產所有權合同的一種。合同法分則之所以將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作為單獨的一類有名合同,主要是源于這類合同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概括起來,供電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一)合同一方主體是特定的。供電人是依法被授予供電營業資格的企業。
(二)合同標的是一種特殊商品――電力,雖然客觀存在,但卻看不見,摸不得,且具有危險性。
(三)供用電合同是一種持續供給合同。由于電力的供應與使用是連續的,因而合同的履行方式始終處于一種持續狀態。
(四)供用電合同一般采用格式或半格式條款的形式訂立。電力事業是具有社會公益性的公用事業,關系到整個社會的公共安全、經濟發展。電力這種特殊商品本身又具有網絡性和自然壟斷性。這就使電力企業對電能質量及電網的管理具有一定的強制標準。為保證安全用電而按照技術標準和行業規程擬定的條款,用電人僅有同意或不同意的權利,而不能更改其內容。
(五)供用電合同為諾成、雙務、有償合同。供用電合同自雙方達成協議時起生效,而不以電力的實際供應為合同的生效要件。
二、供用電合同簽訂現狀
(一)客戶供用電合同簽訂情況
1.按照省公司《供用電合同管理辦法》有效期為高壓三年、低壓五年,目前大部分高壓合同已實現電子合同。但到期無法實現續簽合同。約80%以上的低壓供用電合同也已到期,需重簽。
2.個別單位還有手工版的供用電合同,內容的合法性和填寫的規范性均無法滿足省公司的最新要求。
3.個別省市重點工程,先送電再簽訂合同,即合同簽訂日期比送電日期晚。
(二)35千伏及以上專變供電客戶供用電合同簽訂情況
35千伏及以上專變客戶用電量較大。在供用電合同簽訂方面,雖都有簽訂合同,但合同中仍存在較多問題。如線損計算不規范、產權分界不清楚、合同附件不全(調度協議等),上級部門在查110KV高壓業擴檔案時,資料很不完整,存接入系統批復替代供電方案,電業局沒有按照供電方案格式答復客戶。
(三)目前從事合同制作、審核人員情況
高低壓合同由高低壓用電檢查人員簽訂,班長或所主任一級審核,所主任或分管領導二級審核(高壓合同一般由分管領導審核、低壓合同一般由營銷所主任負責審核)。
二、供用電合同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供用電合同的簽訂率嚴重偏低,從事簽訂供用電合同的人員配備不足
目前,高供高量和高供低量客戶供用電合同的簽訂率為98%;低供低量客戶供用電合同的簽訂率為83%,扣除因客戶用電變更合同需重簽而未簽、合同超期需重簽而未簽,以及合同內容和簽訂不規范需更換而未更換的合同外,基本符合省公司要求的合同簽訂率只有約35%。造成供用電合同簽訂率嚴重偏低的主要原因是從事簽訂供用電合同的人員配備存在嚴重不足。目前用電檢查人員嚴重短缺,現有用電檢查人員數量不足按最新的《供電勞動定員標準(試行)》定員的50%。
(二)客戶用電變更信息傳遞不暢,供用電合同變更不及時
供用電合同中電氣設備產權分界涉及客戶的接電桿號,而目前凡涉及供電饋線的新建、改造等變更工作均由配電口負責,工作完成后有關的客戶接電桿號變更信息無法及時傳遞到營銷口,負責供用電合同簽訂工作的營銷人員無法知曉供用電合同的有關配電信息變更,即使知道后也無法及時變更合同,導致供用電合同和現場實際情況的不一致。
(三)35千伏及以上供電客戶簽訂供用電合同的原始資料不全,已簽訂的合同存在不少問題
根據職能劃分,35千伏及以上供電客戶的供電方案由發展策劃部負責,分局負責供電方案答復客戶,生技部負責組織審圖、工程中間檢查、竣工報驗。營銷部負責計量裝表,參與確定供電方案、產權分界、計量設置。分局負責簽訂供用電合同及SG186流程;調度所負責簽訂電網調度協議。目前,廈門大部分110千伏供電客戶的計量裝置均安裝在客戶變電站側。因110千伏供電饋線的投資、產權歸屬等均無法找到有關書面資料。除2戶向客戶收取110千伏線路損耗外,其它均未向客戶收取線損,且110千伏供電饋線的投資及產權問題有關部門均說法不一,給確定是否向客戶收取線損造成較大困難。另一方面,已簽訂的合同仍存在變更不及時、合同簽訂內容和現場實際不符、產權分界和維護責任不清等問題。
(四)供用電合同簽訂質量不高
1、供電方案不合理,產權分界難以界定
由于歷史原因,供電分局的供電方案一般由供電方案專責、規劃或配電專責負責初勘,供電方案重視電源部分的考慮,由配電口分管領導組織開會確定,營銷人員未參與,即使參與話語權有限。用電檢查在簽訂合同時,按照省公司常規產權分界規定簽訂合同,經常出現相互矛盾。在確定供電方案時一般未考慮和客戶的產權分界問題,采用架空-電纜-架空混接,采用從一個客戶的進線柜(箱)后環網供電給另一客戶;直接從產權屬某一客戶(供用電合同中有明確)的線路(變壓器)上接線供電給另一客戶等情況(沒有和原有客戶協商和書面約定),致使在供用電合同中難以界定清晰的產權分界點,另一方面也是一種侵犯原用電客戶權益的一種行為的做法。
2、供電方案考慮不周,影響供用合同的正確簽訂
目前各供電分局對一些如供電線(設備)非客戶投資或部分投資、正式供電但采用臨時供電線路等非常規供電的客戶 (一般客戶業擴工程引起的供電線路及設備均由客戶投資建設,原各供電分局對此均有相應的產權分界原則)和有重要負荷的客戶,在供電方案確定時,未和客戶就配電設施投資、產權歸屬、設備損耗歸屬、運行維護、是否配置多電源等有關供用電合同內容上和客戶達成書面協議,也未及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傳遞給供用電合同的簽訂人員,進而影響供用電合同的質量。
3、從事簽訂供用電合同人員新人員多,業務素質不能滿足要求,工作熟練程度低,原手工版供用電合同中存在涂改、產權描述不清、內容和實際不一致等不規范問題。另一方面,由于人手緊,有的供用電合同簽訂人員合同續簽時未到現場核實就依據舊合同簽訂,影響到供用電合同簽訂質量。
4、供用電合同內容不能滿足要求,如低壓客戶中沒有界定供電范圍,居民背書合同中產權描述不清等問題,容易和客戶發生法律糾紛。
(五)供用電合同的簽訂效率不高
1、現有的供用電合同管理系統中存在許多不合理的方面,影響供用電合同簽訂效率的提高。一是雜項申請業務,要等到業擴流程歸檔后,客戶服務信息系統中才能辦理供用電合同。由于工程已完工,客戶會找出種種借口不辦和延遲和我局簽訂供用電合同,極大地增加了簽訂供用電合同的工作量;二是在客戶服務管理系統中新裝、增容客戶的供用電合同的在圖紙審核合格后就自動生成,因此類客戶數量較多。且許多客戶在供電方案確定后就撤銷業擴工程,大大增加了供用電合同簽訂時查找的工作量;三是對已通過系統制作過的合同,如需變更合同,系統無法實現在原有合同的基礎進行修改,而必須重新制作,極大地影響到合同簽訂工作效率的提高;四是供用合同子系統中繪制供電一次接線圖及產權分界示意圖空間位置太小,無法畫多臺變壓器客戶一次主接線,且系統提供的畫圖軟件,只能畫較為簡單的接線圖,對多臺變壓器的一次主接線圖只能采用位圖的方式。
2、從事簽訂供用電合同的新人員多,業務素質不能滿足要求,工作熟練程度低,也是影響供用電合同簽訂效率的主要原因之一。
(六)供用電合同的管理有待進一步規范
個別地方沒有出臺統一的供用電合同管理辦法,各供電分局在供用電合同的管理上也存在差異,供用電合同丟失、配電設備產權分界標準不一致、以及需變更合同的范圍不統一等問題仍然存在,影響到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供用電合同管理改進措施
1、有計劃、分步驟完成原有應簽而未簽的供用電合同
對到期的合同,由公司供用電合同管理專工,分月列出時間表,提前一個月通知到相關供電營業所和用電客戶,對到期不續簽供用電合同的客戶,分別采取電話告知、手機短信、下發續簽供用電合同通知書等相關措施,促使其按時簽訂供用
2、加強簽訂人員培訓,提高供用電合同簽訂的質量
針對目前各分局從事供用電合同簽訂的人員業務能力偏低的實際情況,我部將積極安排人員參加省公司的上崗取證,同時在企劃部的配合下有計劃有針對性地開展供用電合同簽訂人員的培訓工作,以提高供用電合同簽訂人員的業務能力。
3、參與供電方案的確定,健全供用電合同簽訂的原始資料
35千伏及以上電壓供電客戶的用電申請,嚴格按省公司規定的業擴流程向各供電分局提出申請,按規定書面答復供電方案給客戶。建議營銷部和各供電分局營銷人員參與供電方案的會審,并就線路設備投資、產權分界、運行維護、計量設置及損耗收取、電源配置及保安容量等相關問題和客戶簽訂協議,作為今后供用電合同簽訂的依據。對現有的供用電合同的35千伏及以上電壓供電的客戶,建議由生技部牽頭,會同送電部、營銷部、財經部、計劃部和企管部法律人員和客戶協商,就供電線路的產權分界和歸屬、運行維護責任、線損歸屬等和客戶簽訂書面協議,作為重新和客戶簽訂供用電合同的依據,重新對35千伏及以上電壓供電客戶的合同簽訂工作。10千伏及以下電壓供電方案應由各分局營銷人員參與會審,供電方案要確保產權清晰。對供電線(設備)非客戶投資或部分投資、正式供電但采用臨時供電線路等非常規供電和有重要負荷的客戶,在供電方案確定時,要和客戶就配電設施投資、產權歸屬、設備損耗歸屬、運行維護、是否配置多電源等事關簽訂書面協議,作為以后簽訂供用電合同的依據。
4、對因供電方案不合理引起和客戶產權界定不清的問題,納入配網改造計劃予以解決
對采用從一個客戶的進線柜(箱)后環網供電給另一客戶,直接從產權屬某一客戶)的線路(變壓器)上接線供電給另一客戶等和客戶配電設施產權難以界定的情況,建議由各分局負責進行統計,并納入配網改造計劃進行整改,重新簽訂供用電合同,以實現和客戶產權清晰,減少和客戶有關產權的糾紛。
5、建立客戶配電信息變更的有效和長效機制
為保證由于我局原因引起的客戶接電桿號等供電電源變更的信息及時傳遞到各供電分局的營銷部分,各供電分局應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制訂相關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確??蛻襞潆娕潆娦畔⒆兏芗皶r傳遞到營銷部門。各分局營銷人員應及時對相關合同進行變更,以確保供用電合同內容和現場實際情況相符。
6、嚴把客戶業擴工程的送電關,確保在送電前完成供用電合同簽訂工作
為提高供用電合同簽訂的工作效率,各供電分局應加強和工程施工單位的協調,加強業擴工程的中間檢查,要求所有新裝(含增容和雜項)客戶必須在送電前完成供用電合同的簽訂。
7、加強業務培訓,提高供用電合同簽訂人員素質
針對目前各分局從事供用電合同簽訂的人員業務能力偏低的實際情況,我部將積極安排人員參加省公司的上崗取證,同時在企劃部的配合下有計劃有針對性地開展供用電合同簽訂人員的培訓工作,以提高供用電合同簽訂人員的業務能力。二是建立健全供用電合同的分級審核及會簽制度,明確各供電營業所合同修簽人員的審核事項和責任,建立合同內部會簽、流轉分級審核責任,嚴把合同簽約質量關,降低和杜絕合同修簽錯誤和遺漏,提高合同修簽的質量和效率。
乙方:(承包方) 身份證號:
簽定日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實和信用的原則,雙方就甲方中標的項目用電工程施工事項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施工地點:
2.工期:2014年 月 日 至2014年 月 日
3.承包方式:乙方包工包料。工程總價為:¥####元(包含本項工程所有設備材料及施工、安裝、調試、稅金等一切費用)。
4. 乙方嚴格按照國家供電主管部門規定的用電設施定位、技術規范、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施工,按現行施工驗收規范進行驗收。
第二條 材料供應的約定:
1.乙方須嚴格遵照合同附件規定的條款提供材料 ,并應按時供應到現場,甲乙雙方辦理交接手續。甲方如發現乙方提供的材料有質量問題或規格差異,應及時向乙方提出,乙方應第一時間進行調換,若因材料質量問題或規格差異造成工程損失,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三條 關于工程質量及驗收的約定:
1.本工程應嚴格參照《福建省水電工程安裝質量標準》施工。
2. 乙方須對學校實訓室所有設備用電量進行精確測算,確保所有設備材料須經過正確合理的施工、安裝、調試后能組成滿足學校實訓室所有設備供電需求的供電系統。
3. 乙方施工、安裝、調試的供電系統須與學校實訓室設備進行對接,并對設備進行通電運行測試,實訓室所有設備必須通電運行正常,否則不予驗收。
4.由于乙方施工技術差及責任心不到位等自身原因造成質量問題,其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擔,工期不變。
第四條 有關安全生產和防火等的現場管理約定:
1、乙方施工人員在施工期間,須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在施工過程中如果出現工傷事故一切責任和費用均由乙方負責。
2、甲方現場管理人員負責對乙方施工進行監督管理和協調現場出現的問題,為乙方創造良好的施工條件。
3、乙方應做好施工材料保管工作,禁止閑雜人等進入現場。
第五條 工程款付款方式的約定:
簽訂合同生效后三日內甲方付合同總金額的30%(即:¥#####元)作為乙方購買材料預付款,本項工程驗收合格后,乙方開增值稅票給甲方,甲方憑票付清合同剩余總金額的70%(即:¥######元)。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合同約定時間付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支付 200元的違約金。
2.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200元違約金。
第七條 糾紛處理方式:
因工程質量雙方發生爭議時,雙方協商解決;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協商、調解不成時,可以按照本合同約定,向當事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合同經雙方簽字生效后,雙方必須嚴格遵守。任何一方需變更合同內容,應經協商一致后,重新簽訂補充協議。合同簽訂后施工前,一方如要終止合同,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并按合同總價款30 %(即:¥#####元)支付違約金,并辦理終止合同手續。
第九條.其它約定
1.甲方負責運輸乙方提供的設備材料及施工工具到達施工現場,乙方施工期間食宿自理。
2.因氣候、停電等不可抗力或不可預見因素造成的工期延誤,經雙方確認后可以順延。
第十條 附則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關鍵詞:供用電;合同管理;用電監察;改進與建議
隨著我國用電環境的更新和用電需求量的增長,過去傳統的供用電監察方式已經無法適應當前的用電需要。在這種情況下,對供用電雙方的供用電合同進行管理成為一種新的供用電監管方式,能夠滿足人們在新時期對用電監管的需要。但是,目前我國的供用電合同監管體系并不完善,其中還存在很多不足,對我國的供用電監管體系建設造成了一定的阻礙,所以認真審視我國的供用電合同監管工作,找出其中存在的問題并加以改進是當前我國電力監管工作的重點,是提高我國供用電監管質量的有效途徑。
1 供用電合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的電力企業覆蓋的用電區域大多比較廣泛,其中用戶種類多樣、數量較為龐大,且一些用電地區的地勢地貌較為復雜,用于工業供電的設備也非常多,這樣就造成供電合同的類型較多,而不同類型的供用電合同之間又存在著很大差異,所以在進行供用電合同管理時難度較大。再加上供電企業中從事供用電合同監管的人員種類較多,人員流動量又比較大,流動頻率較高,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合同管理工作雜亂無序等問題出現。另外,供用電合同管理系統缺乏科學的管理規范,合同無法形成統一的管理系統,也是造成合同管理質量無法得到保證的原因之一。
1.1 工作量大,管理出現缺位
由于現在居民及企業是用電量都在增加,隨著國家建設的發展,電力基礎設施建設得到普及,用電客戶數量增多,電力供應企業與客戶簽訂的供用電合同數量不斷增加。但由于目前我國的電力企業對供用電合同管理工作不夠注重,所以造成合同管理時出現重視高壓合同、忽視低壓合同,看重城市合同、忽略農村合同的問題存在。過分重視修簽率無法保證供用電合同的質量;高壓電供用電合同與低壓電供用電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差異;對農村居民供用電合同的重視度低于城市居民供用電合同等問題造成和認同管理出現缺位現象,大大的降低了電力運行過程中躲避風險的能力。
1.2 畏難情緒,合同簽訂停滯
簽訂供用電合同是一項非常復雜的工作,在雙方達成協議、簽訂合同時往往要經過多次反復協商,并且經過多次修改才能完成。由于過程比較繁瑣、工作任務繁重等問題很容易造成供電部門合同管理人員在工作時出現畏難情緒,導致合同簽訂效率低下,修簽工作停滯的情況。
1.3 缺乏獎懲機制,合同管理薄弱
在供用電修簽和管理工作中,由于缺乏有效的獎懲機制,沒有對相關工作人員的進行有效約束和激勵,所以無法充分調動管理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對合同管理的質量也很難保證。為提高合同管理工作效率,電力供應企業應該建立起科學的獎懲制度,對高效的合同管理行為進行獎勵和激勵,對合同管理過程中存在的違規現象進行嚴厲懲處,以減少工作中再發生類似的情況,降低合同經營風險。
2 開展供用電監察職責和目的
2.1 供電處開展供用電監察的目的
檢查供用電合同簽訂與執行的管理情況;業擴報裝管理情況;業擴報裝各環節的流轉、業務工作單、審批、驗收以及裝表接電、供用電合同的簽訂是否進入營銷系統進行操作;各環節必備的資料是否齊全、審批手續是否完備;檢查電能計量管理情況;業務工作單的出具和運轉是否按規定業務流程進行、業務工作單的審批和簽章是否齊全。重點檢查更換計量裝置和用電性質變更的業務工作單,核查更換計量裝置的余度電量的計算情況,客戶檔案資料與現場、營銷信息系統、供用電合同、抄表卡是否對應一致。
2.2 供用電監察職責對以下內容必須明確界定
供電的方式,質量,時間,用電容量,地址,性質,計量方式,電價,電費的結算方式及時間,雙方的產權分界點,用電方的設備清單,接線圖,供用電設施的維護責任、中止供電等條款?,F有的供用電合同,產權歸屬直接涉及到供用電雙方對線路及電力設施的維護管理責任,一旦出現電力事故時,各方也有依據明確各方的民事責任,因此出現問題由產權方負責。電力客戶用電性質與執行的銷售電價類別是否相符,電價比例是否與實際相符;基本電費、力率調整電費、電價的執行等是否符合有關規定要求;優惠電價執行范圍和標準是否正確等。
3 完善供用電合同管理的辦法和措施
3.1 統一合同管理,實現供用電合同的規范化管理
加強制度體系的完善,進一步明確各級合同管理人員的職責和工作標準,完善合同分級管理模式,統一合同管理臺帳、報表、檔案的管理標準,明確合同存放地點、檔案盒外觀、標簽格式等要求,專變用戶合同與其原始檔案一同存放,一戶一檔,居民合同按臺區、線路集中存放,做到查閱便利、快速,實現供用電合同的規范化高效管理。
3.2 分解供用電合同修簽,落實簽訂和會簽責任
電力企業供電處各部門,分解供用電合同,落實簽訂和會簽責任制,措施到位責任到人,形成重合同、抓落實的工作格局。在實際工作中,鄭煤供電處設立巡訪制度,隨時了解客戶經營狀況,掌握用電需求,利用各種渠道取得客戶的理解和支持??蛻魧贤瑮l款不理解的,認真做好合同條款解釋工作,一旦合同協商一致,促使合同的盡早簽訂。對供用電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的各個環節,按屬性、分條款細化到各專業,實行誰主管、誰簽字、誰負責,進而探索出了供用電合同修簽制。
3.3 規范供用電合同流程,確保合同修簽質量
為了規范供用電合同流程,我們對到期的合同,由公司供用電合同管理專工,分月列出時間表,提前一個月通知到相關供電營業所和用電客戶,對到期不續簽供用電合同的客戶,分別采取電話告知、手機短信、下發續簽供用電合同通知書等相關措施,促使其按時簽訂供用電合同??傊?,簽訂《供用電合同》是一項綜合全面的工作,對其人員業務素質配備相對較高。
結束語
做好供用電合同的管理工作有有利于降低電力運營中存在的經營風險,提高我國電力供應的質量,提高電力供應水平和質量,為我國電力供應水平的提高做出貢獻。在新的形勢和環境中,電力供應企業應該依據現實情況要求,改進供用電監察模式,更好的為用電客戶提供服務,保證電力供應的質量。完善供用電合同管理體系有利于促進我國供電行業向更高層次發展,推動我國居民生產生活進一步提高。
參考文獻
在分析供電企業的電費回收、供用電合同管理及用電檢查等3個方面工作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風險的基礎上,提出電力營銷工作中部分法律風險的防范措施,指出供電企業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需進一步完善法律風險防范機制。
關鍵詞:
電力營銷;電費回收;供用電合同;用電檢查;法律風險防范
0引言
電力營銷的基本業務包括業務擴充、變更用電業務、電費回收管理、電價管理、電能計量管理、供用電合同管理、用電檢查與營銷稽查等。電力營銷作為連接供電企業與用戶的紐帶,在整個電力生產經營中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1-8]。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電力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和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電力營銷工作面臨的法律問題日益增多,法律風險日益加大,尤其是在電費回收、供用電合同及用電檢查3個方面遇到的法律風險日益突顯。深入分析供電企業在這些環節中存在的法律風險,努力防范和化解這些風險,對供電企業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1電費回收法律風險與防范
電費回收是電力企業的一項重要經濟指標,反映了電力企業的經營成果。而在供電企業的電力營銷工作實踐中,欠費一直是個難以解決的突出問題,在金融危機及企業改革的背景下更是風險大增。電費回收出現風險常因以下原因:①先供電、后繳費的慣例使供電企業承擔了用電方用電后不繳費的風險;②部分企業由于經營不善或市場環境發生改變而無力交付電費以及個別用戶惡意拖欠電費等。針對以上拖欠電費的情節,供電企業可以嘗試從以下幾方面加強電費回收風險的防范。
1.1關注電費債權的訴訟時效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因用戶欠費提訟,電費債權的訴訟時效為2年。一旦訴訟時效期屆滿,供電企業的實體權利將不再能通過訴訟渠道得到法律的保護,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的權利。以下即為供電企業的債權訴訟時效超過2年導致其實體權益喪失的一個案例。個體工商戶金某于1995—1997年在一商場租賃攤位經營期間,共欠某供電公司電費及違約金5200元。2002年10月,該供電公司向某基層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清償電費及違約金。庭審中被告提出原告供電公司向其主張債權已超過訴訟時效。由于供電公司在舉證期限內未向法庭提交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的任何證據,法院判決原告向被告主張債權超過訴訟時效,喪失勝訴權,故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在這一案例中,供電企業沒有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提訟、或向對方催收等行為,從而導致敗訴。為避免因超過訴訟時效而導致電費債權難以回收,供電企業應定期對應收賬款進行清理,對訴訟時效屆滿前的債權,及時向用戶提出清償要求,并要求用戶在還款協議上簽字,以形成訴訟時效中斷的事實。
1.2運用不安抗辯權
根據《合同法》第68條的規定,供用電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用戶的經營狀況出現嚴重惡化,且有轉移財產、抽逃資金、喪失商業信譽或其他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時,供電企業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有權中止向該用戶供電,以避免更大的損失。下述案例反映出供電企業成功運用不安抗辯權維持自身合法權益。某食品廠產品滯銷,經營狀況惡化,面臨破產倒閉。該廠欠某供電公司電費60余萬元,若不及時采取措施,將給供電企業造成巨額經濟損失。供電公司依據《電力法》、《合同法》規定,通知該廠于3日內繳清電費,同時告知該用電客戶,由于其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供電企業已符合《合同法》第68條、第69條規定的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法定條件,用電方必須為下期用電電費提供擔保,否則將中止供電。后該廠雖繳清了所欠電費,卻拒絕提供擔保,供電公司按規定程序中止對該廠供電。該廠以供電公司停電屬違約行為為由,向某基層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因停電導致的損失15萬元。供電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供用電合同、近半年來該廠電費發票存根、該廠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年審材料及該廠財務會計報表等證據材料。這些證據證明,該用電客戶多次未按期繳納電費,履約能力明顯降低,經營狀況嚴重惡化。經審理,人民法院認為,供用電合同為異時履行的雙務合同,在該合同中,供電企業先供電、后收費。當用電方出現《合同法》第68條所列的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資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等情形且供電方有確鑿的證據予以證明時,供電方在履行了通知義務后,在用電方未恢復履行能力前,可以要求用電方提供電費擔保,用電方拒絕提供擔保的,可以中止供電。據此法院判令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由于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會給對方的利益帶來較大影響,為平衡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法律對權利方行使權利加以限制,供電企業在行使這一權利時應嚴格履行法定義務:承擔提供用戶出現嚴重危機及其可能喪失履約能力的確鑿證據的義務,否則將可能承擔違約責任,這就要求供電企業要注意收集與保存證據,必要時可以進行公證或申請法院進行訴前證據保全,也可以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及時請求政府計量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公安部門進行現場勘查、制作調查筆錄等。供電企業在中止供電前,應盡到及時通知的義務;在用戶提供了適當擔保后,應及時恢復向其供電,否則,供電企業可能將承擔賠償責任。
1.3運用代位權
《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在供用電法律關系中,供電企業行使代位權,往往是因用戶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到期權利,對供電企業造成損害,供電企業為保全其債權,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用戶對第三人的權利。如某煤礦拖欠供電公司電費及違約金2000多萬元無力償還。后供電公司得知某實業有限公司欠該煤礦煤款3000余萬元且大部分已到期,即建議該煤礦以仲裁或訴訟方式向某實業公司主張到期債權,以便償還拖欠的電費。但該煤礦既不繳納欠費,又不理睬供電公司的建議。由于該煤礦瀕臨破產,如不盡快實現電費債權,一旦該煤礦進入破產程序,供電公司將很難回收這筆欠費。為了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供電公司以某實業公司為被告、某煤礦為第三人,依法向法院提起了代位權訴訟。法院經過開庭審理,以調解結案。某供電公司代位煤礦享有對實業有限公司的1600萬元債權,余下債務,煤礦同意以煤電相抵等其他方式清償。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行使代位權須滿足以下法定條件:供電企業享有對用戶的到期債權;用戶享有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物權及未到期債權都不能成為行使代位權的對象;用戶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的權利。只有在全部滿足以上3個條件時,供電企業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之訴。行使代位權突破了合同相對性的原則,對合同外第三人的實體權利義務產生了影響,供電企業行使這一權利時,除應滿足上述法定條件外,還應注意以下2點:一是應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并應盡到注意義務,如果給用戶造成損失的,可能將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二是供電企業行使代位權的范圍不能超過其對用戶的電費債權數額,也不能超過用戶對第三人的債權數額。專屬于用戶自身的債權,如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損害賠償等,不能行使代位權。由上可見,供電企業應對用戶(尤其是大用電量用戶)的債權情況多加關注,遇到用戶不能按時繳納電費時,要及時了解用戶對外的債權情況,如果滿足法定條件,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權,為電費的順利回收尋求一條法律渠道。
1.4運用停電催費程序
停電催費作為一種傳統的回收欠費的手段,一度在回收電費工作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是一種比較有威懾力、比較有效的手段,但供電企業在行使這一權利時,要遵循相應的法定義務,嚴格遵守《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39條和《供電營業規則》第67條的相關規定。鑒于停電催費存在程序繁瑣、有損企業形象、易受外來因素制約等缺陷,供電企業應根據個案情況謹慎選用,如有可能,可以采用要求用戶提供擔保的方式保證欠費及時回收。
2供用電合同法律風險與防范
供用電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內容是否完備,不僅關系到雙方合同目的的順利實現,還關系到糾紛發生后的妥善解決。因此,供電企業應關注供用電合同的簽訂、履行,規范供用電合同的管理,防范法律風險。
2.1供用電合同簽訂過程中法律風險與防范
2.1.1契約自由原則的限制
供用電合同是供電方提供電能、用電方使用電能并支付報酬的合同,根據《合同法》,合同雙方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按照契約自由原則有約定合同內容及選擇合同相對方的權利,但是,在供用電合同關系中,這種自由是存在限制的。由于電網的自然壟斷屬性,用電方只能選擇向所在地區的供電企業申請用電,供電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負有安全供電的義務;根據《電力法》和《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用戶申請新裝用電、臨時用電、增加用電容量、變更用電和終止用電,供電企業沒有不予供電的合理理由的,應當供電。用戶對供電質量有特殊要求的,供電企業應根據其必要性和電網的可能,提供相應的電力。因此,供電企業若沒有法定的正當理由,就應當為用戶供電,并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供用電合同。
2.1.2立法對使用格式合同的限制
在供用電合同簽訂過程中,供電企業面對的合同相對方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等社會公眾,由于其數量大、人員素質參差不齊,供電企業在與用戶簽訂合同時,有必要采用格式合同文本,然而,為防范供電企業因此給合同相對方利益造成損害,這就要求供電企業承擔更多的法定義務,如對合同相關的內容說明義務,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合同相關內容的義務。同時,供電企業還應避免采用格式合同簽訂的供用電格式合同條款歸于無效,供電企業在擬定供用電合同時應遵循公平原則來確定供用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在簽訂合同時應對免除或限制自身責任的條款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對于用電方提出的對于相關免責條款的真實含義、目的等,要答復并做出說明,如以《提請注意通知書》和《答復說明書》等書面形式履行法定義務,并將上述文件制定成標準格式,一式2份,用戶簽收后,留1份歸入相應的合同檔案。另一方面,采用格式合同形式也使得供電企業在法律上承擔了更多的提示義務,如對用電申請方資信情況的審查、確定準確的合同主體等,以保證所簽訂的供用電合同合法有效?;诖?,供電企業在簽約前,應做好以下2個方面的工作,為合同目的的順利實現及有效避免履約過程的糾紛打下堅實基礎。
2.1.3確定有效的供用電合同
主體簽約前,供電企業要認真審查用電方的資信資格,核查用電方的用電報裝資料是否齊全,報裝手續是否完整,送電條件是否具備,確保用電方的主體具有履約能力。同時,要保證供電企業內部負責簽約的部門具有簽約資格,這既是合同有效的基礎,更是電費順利回收的重要保障,例如:供電企業的分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時,因其在法律上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若代表供電企業與用電方簽訂供用電合同,則必須有供電企業明確的書面授權。
2.2供用電合同內容方面的法律風險與防范
《合同法》及《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均對供用電合同的主要條款做出了規定,根據上述規定,供電企業可以示范文本為藍本,結合企業所在地的特點,根據用電方的不同電壓等級及供電方式分別制定高壓供用電合同、低壓供用電合同、臨時供用電合同及委托轉供電協議文本。供電企業應確保上述合同條款全面、具體、無歧義,條款內容應相互銜接,形成一個完整的系統以化解相關法律風險。供電企業在制定合同條款過程中,如有條件,可與用電方協商,從而規避格式合同條款適用方面的不利;通常情況下,無條件與用電方協商則應在嚴格遵循公平原則的前提下,為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供電企業應注意以下方面:(1)明確約定產權分界點、資產維護分界點和履行地點。根據《供電營業規則》第51條及《合同法》第178條的規定,為有利于明確雙方的法律責任,必須明確產權分界點,或約定資產維護分界點和合同履行地點。案例:某日某市和義農場嘉禾莊配電室突然短路發生火球,居民用電電壓突然增高,造成全村停電,大部分居民家用電器燒毀或出現故障。事故發生后,供電部門經實地檢查,認為事故是由于用戶配電線路老化造成電路故障、電壓增高導致的。村民張某、郭某認為配電室的產權單位和義農場和供電部門對此次事故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因此將2家單位告上法庭,要求賠償97453元人民幣。庭審中,和義農場認為此事故完全是由于供電部門的供電質量不合格引起的。按照《居民用戶家用電器損壞處理辦法》第2條第3款的規定,張某、郭某的損失應由供電部門承擔。供電公司辯稱,依據《供電營業規則》第51條的規定,供電設施的產權歸屬于誰,誰就承擔供電設施引發事故的法律責任。根據產權確定責任是本案的一般歸責原則,因此確定產權分界是處理本案的基礎。據分析:①供電公司與和義農場的產權分界點是清晰的,依據《供電營業規則》第47條第1款的分界原則,故障點在設備的用戶側;②《居民用戶家用電器損壞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供電部門承擔責任是有前提的,即必須是在供電企業負責運行的線路上、必須是供電企業的責任發生的事故。而本案不具備這2個條件,因此供電部門對本案中居民的損失是沒有責任的。法院經過審理,判決產權單位和義農場承擔賠償責任,供電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2)明確約定電費結算方式。目前,各種情況拖欠電費仍是困擾供電企業的難題,故在制定本條款時,可以根據用電方的供電方式等具體情況,約定相應的電費結算方式,如對于用電量較大的用電方,除約定延遲繳費的違約金外,還可約定每月固定的抄表例日、交費日期,甚至可每月抄表2~3次,將用戶每月的用電量化整為零,這樣既緩解了用電方一次繳費數額過大的壓力,又降低了欠費風險。對于改變了“先用電后繳費”這一傳統交易方式的電卡表、負荷控制等供電方式,供電企業更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先交費后用電”,以避免引發糾紛。(3)明確約定雙方的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供電企業需注意:①針對供電企業的違約責任,主要為電能質量達不到國家有關標準時所應承擔的責任,各地供電企業尤其是偏遠地區及交通不發達地區的供電企業,應在立足本地區實際情況的前提下,遵循國家相關規定,制定相應的電能質量條款,而不應脫離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向用電方承諾過高的電能質量標準,否則一旦發生糾紛,該條款將可能成為用電方索賠的直接而有力的證據。②針對用電方的違約責任,應將《供電營業規則》等法規中相關的違約用電情形以及責任承擔方式的內容詳盡地納入合同條款,以避免法律爭議。③有關爭議解決方式,除協商、訴訟等,還應將仲裁明確寫入合同。較之訴訟,仲裁具有成本低、耗時少、程序簡便、一裁終決等顯著優點。
2.3供用電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風險與防范
在供用電過程中,雖然用電容量、用電類別、用電地點等供用電情況會發生變化,但供用電業務仍具有長期性和相對穩定性,因此,供電企業應建立一套完善的供用電合同管理制度,使供用電合同管理日益規范化、科學化,為保證電費回收、及時解決用電糾紛提供保障。供電企業在合同管理中應首先做到對供用電合同的審查實行合同會簽制。由于供用電合同專業性強、涉及企業內部多個部門的分工和配合,因此建議合同的訂立采用“一口對外”的方式,但在供電企業內部,供用電合同的審批宜采用“會簽制”,即合同文本應送所涉及的生產部門、安全部門、財務部門以及法律事務部門等相關負責人會簽,最大限度地防范合同簽訂中的法律風險。其次,供電企業在合同管理中還應做到:①重視通過組織培訓、參與法庭旁聽等形式提高企業決策層、管理層及簽約人員的法律素質;②重視供用電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有效地運用法律手段防范供用電合同業務中存在的各種風險,選擇素質好、具有一定法律知識背景的業務骨干擔任簽約人員,并建立內部制約機制,加強合同的審核和監督;③加強供用電合同的檔案管理,合同的存放地應有可靠的防火、防損壞等條件,產權分界圖、合同變更協議等附件要及時納入合同檔案一同妥善保存。
3用電檢查過程中的法律風險與防范
用電檢查工作貫穿于電力營銷的全過程,在查處違約用電和竊電、追補電量,避免和挽回供電企業損失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在實踐中,部分用電檢查員存在諸如以工作任務單代替《用電檢查工作單》、發現用戶竊電當場實施停電等不規范做法,有損企業形象,影響企業與用戶的關系,甚至可能引發法律糾紛。為防范法律風險,供電企業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規范用電檢查管理工作。
3.1用戶受送電工程的中間檢查與竣工檢查
供電企業對用戶受送電工程的中間檢查與竣工檢查主要是為了保證用戶的用電安全和整個電網的安全運行。根據《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供電企業應對用戶的受送電工程進行嚴格的竣工檢查,避免不合格的電力設備投入使用,如果某項工程通過竣工檢查合格投入使用后因該設施本身的缺陷導致觸電事故發生時,若供電企業沒有證據證明該設施投入使用時是合格的,則可能要對此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因此,供電企業在與用戶簽訂供用電合同之前,要做好用戶受送電工程的竣工檢查工作,并將電力設施投入運行時的各項指標合格情況寫入供用電合同,由用戶簽字確認后,與《客戶受電工程竣工報驗單》、《客戶電氣裝置及運行管理缺陷通知單》一并歸檔保存。
3.2用電及竊電現場檢查
目前,供電企業用電檢查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原電力部的《用電檢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雖然該法在執行過程中存在程序繁瑣、實效欠佳等缺點,但在現行法律框架下,為保證供電企業行為的合法化,企業應在遵守《辦法》的前提下,通過供用電合同約定用電方在用電過程中應履行的義務、違約用電和竊電的法律責任。具體內容可參照《辦法》中的有關規定,這種做法既可避免《辦法》法律效力層級較低帶來的爭議,又使得供用電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化、具體化。由于供用電合同多數屬于格式合同,供電企業在合同中訂立類似條款時,還應注意《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履行提示、告知、說明等法定義務,保證所訂條款的有效性。下述一起供電企業查處竊電不規范引發的索賠糾紛的案例說明,供電企業應當通過供用電合同規范用電檢查程序,并應當規范用電檢查人員用電檢查行為。某縣電力公司用電檢查時發現個體戶陳某表計無鉛封,隨即按慣例認定陳某有竊電行為,當場拆除電能表,中止供電。其間,陳某及其家屬均不在現場,電力公司未能通知戶主到現場進行確認,也未對現場進行必要的取證。事后調查得知,當時在查電過程中,供電公司工作人員事先未辦理《用電檢查工作單》,查電時未出示《用電檢查證》,沒有開具《違章用電、竊電通知書》。事后,因陳某不接受電力公司的檢查結果,在該縣消協2次調解不成的情況下,陳某向法院提訟,一審判決:因供電公司違約,承擔全部法律責任,為陳某重新安裝電能表,恢復送電。因供電公司認定陳某竊電證據不足,故法院判決認定陳某只承擔依照竊電行為有關規定計算得出的補交電費300余元,而對于電力公司要求支付違約使用電費1000余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此外,供電企業在用電檢查中還應注意證據的保存,如供電企業在查處違約用電、竊電用戶時,可通過拍攝現場照片、錄像,開具《違約用電處理工作單》、《竊電處理工作單》等一式2份,并要求用戶在上面簽字確認違約用電或竊電事實。必要時,可聯系公安或公證部門一同去現場,對現場查驗的竊電事實采取確認或公證等手段制作形成證據,并確保收集證據的合法性、全面性。
4結語
本文基于長期工作實踐,探討了電力營銷工作中若干法律風險及其防范措施,以期為供電企業進行供用電合同管理、開展營銷工作提供參考。隨著法制觀念逐漸深入人心,電力用戶依法維權的意識不斷增強;供電企業推進依法治企工作,企業和員工的法律意識進一步增強。我們期待,在電力營銷及供用電合同管理的實踐工作中,還將就供電法律風險的措施經驗能進行更深入的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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