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6-27 15:54:08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承諾合同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參加 項目工程的勞務施工,為了切實防止在施工過程中出現以下違規問題,既:現場安全、工程質量、民工上訪、文明施工等問題,根據有關規定愿以本《承諾書》書面形式鄭重承諾如下:
1、嚴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安全制度,在安全工作中,始終做到自警、自省,警鐘長鳴,把安全生產、生產安全的理念貫穿到整個生產經營全過程,確保不發生各類安全生產事故。如出現安全傷亡事故,本人愿承擔全部責任與公司沒有任何關系,并接受公司的相關處罰。
2、嚴把質量關,確保創建用戶滿意工程,樹立用戶至上,質量第一。如出現質量問題將承擔一切損失并接受公司處罰。
3、接受公司相關業務主管部門的檢查和建設單位的協調管理,優質高效地完成好所承擔的工程施工任務。確保民工不上訪,如出現民工上訪事件,承諾人承擔全部責任,與公司無關系,并扣罰本合同額的20%作為罰款,堅決取締承諾人隊伍,
4、在現場文明工地建設上,通過提高操作人員的綜合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促進文明工地建設,保證達到文明工地標準。
特此承諾。
承諾人: 年 月 日
承諾書(勞務合同)
重慶 *********** 有限公司:
本人 **** (身份證號碼:*************** )與貴司通過長期的業務往來,建立了良好的勞務合同關系,為了規范雙方的管理和保持雙方的友好合作關系,本人特向貴司鄭重承諾:
1、嚴格遵守貴司勞務工程履約及質量保證金的繳納規定,即:本人明確地知道,向貴司支付合同履約及質量保證金,該保證金必須打入貴司指定的銀行帳戶,且必須以蓋有貴司財務章的收據為繳納履約及質保金的依據,除此外的任何單位或個人在任何時候出具的收條、收據等均無效,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擔,貴司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和其它法律責任。本人繳納給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包括貴司及項目部管理人員)的保證金或保證金性質的變相借款由本人向收款單位或個人主張權利。
2、本人在結算勞務工程款時,必須嚴格按照貴司的財務制度及付款規定、程序辦理。貴司根據本人每月實際完成的工程量進行驗收,本人在相應勞務工程驗收合格后5日內向貴司開具結帳申請單,并在結帳申請單結帳聯上親自簽署本人姓名,再由該項目施工員根據結帳申請單開具工單、結帳單,開票員根據相關人員簽字認可的結帳申請單、結帳單再開具內部結算付款憑證。若本人從結帳申請單開具之日起90日未按貴司財務制度完善上述結算憑證的審批及掛賬手續,則視為我本人放棄收取該工程款的權利,由此產生的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擔。
3、本人在承包本單項勞務工程完工后3個月內必須結帳,否則視為本人放棄結帳,超過3個月后結帳的,貴司可以不予認可。 `
4、本人明確地知道,貴司任何工作人員 (包括但不限于施管人員、項目經理、處長、庫管員等)任何時候以貴司或貴司相關項目部的名義向本人出具的欠據、收據、承諾及其他任何經濟法律文書等,必須經貴司分管、主管領導審核確認后,并在5日內到貴司加蓋公章方為有效,否則無效,由此產生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擔,貴司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5、本人與貴司簽訂的勞務承包合同約定的結算單價包括相應勞務的人工費、輔材費、安全責任及意外傷害保險、勞保及防護用品、應按相關法律規定支付的各種工資、稅金、高溫補貼及其他相關補貼、節假日加班、夜班、趕工補貼、自備工具用具費、醫療費、差旅費、外來勞動力就業證費、崗位培訓費及質量優良獎、安全無傷亡事故獎、安全文明施工費用以及完成勞務承包合同約定的承包范圍內全部工作的其他所有費用。相應勞務結算價款均為一次性包干,本人不應再要求貴司支付其他任何費用。
6、本人必須按時足額支付民工及管理人員的工資、各種津貼、補貼及相關福利費用,每月30日前向貴司提供有其工人領款簽字的工資表(工資表必須包含各種津貼、補貼及相關福利費用),否則貴司有權扣減勞務款直接代付工人工資(含各種津貼、補貼及相關福利費用),且貴司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損失,均由本人承擔。
7、本人應加強對雇傭民工的質量意識、安全意識和法律意識的教育。若發生爭議,本人必須正確引導民工依法解決,堅決制止民工采用爬塔吊、圍攻辦公室、圍堵管理人員等不正當方式威脅、恐嚇貴司及貴司管理人員。如民工發生上述行為,給貴司名譽造成不良影響,本人愿與民工承擔連帶責任,除賠償貴司損失外,還應承擔支付貴司5萬元違約金。
8、本人及本人雇傭民工在貴司從事勞務作業期間,因安全事故、交通事故、食物中毒事故及其它原因造成的傷殘病死,由本人處理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與貴司無關。
9、若本人不將本工程所需材料、設備提前用書面形式通知貴司作好準備或因未做好計劃通知等,所帶來的損失、停工均由本人自行承擔責任,因此影響了其它工種進行正常施工,也由本人負責賠償。在施工過程中,貴司有權根據工程施工進度要求另行分包約定由本人承包的任何工作內容,并直接向實際承接勞務工作的單位和個人辦理結算付款事宜,且本人無條件同意貴司從本人勞務工程款項里扣除實際產生的相應費用。
特此承諾
附件:
1、結帳申請單:
2、工單
3、結帳單:
自愿解除機械設備租賃合同承諾書
2019年7月1日,本公司與XX有限公司了XX工程《機械設備租賃合同》(合同編號:)。 合同約定施工總工期為18個月,開工日期為2019年07月1日,竣工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截止2020年12月31日,工地施工尚未完工,但因合同時間到期,我公司自愿解除《機械設備租賃合同》并作出如下承諾:
一、《機械設備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XX有限公司沒有拖欠任何應向我公司方支付的款項及費用,未發生農民工工資拖欠行為。
二、《機械設備租賃合同》解除后,雙方互不承擔任何違約、賠償、補償責任。
三、我公司承諾在工程施工期間按時發放農民工工資,未存在拖欠行為,未發生任何安全事故,自本承諾書簽訂之日起(即2020年1月21日)就XX工程施工的任何問題糾紛均與XX有限公司無關。
所謂合同的成立,是指訂約當事人之間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而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一定的法律效力。根據我國《合同法》第44條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該規定明確了合同成立與生效之間的關系。可見,在一般情況下,合法的合同一經成立便生效,合同成立的時間也就是合同生效的時間,因此合同成立的時間可以成為判斷合同生效時間的標準。
但也有一些合同的成立時間和生效時間不一致,如效力待定的合同雖已成立,但其效力卻處于待定的狀態。當然,此類情況畢竟是例外現象。
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在合同法中具有重要的意義。首先,合同的成立是認定合同效力的前提,如果合同并未成立,那么確認合同的效力也就無從談起。同時,依法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設立了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債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債務人則負有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其次,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區分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的根本標志。只有在合同成立后,一方當事人違反約定的義務(不包括沒有履行可能的情況)才應承擔違約責任,而在合同成立之前,因一方當事人的過失造成另一方當事人信賴利益的損失則屬于締約過時責任而非違約責任范疇。
關于合同成立的要件,理論上有不同的看法,一般認為應包括:(1)訂約主體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訂約主體與合同主體是不同的,合同主體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他們是實際享受合同權利并承擔合同義務的人。而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亦可是合同當事人的人。(2)訂約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我國《合同法》第12條對合同中的主要條款作了列舉性的規定,筆者認為:如果當事人對合同的主要條款有約定的,應從其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則可以根據合同的性質來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3)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當然,以上要件只是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實際上鑒于合同性質、內容的不同,許多合同還需具備其他特別成立的要件方能成立。
電子合同作為合同的一種特殊形式,只要其符合現行法中有關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則其也應具有法律效力。當今世界各國的合同法對合同的成立大都采取減少不必要限制的做法,這種做法對于鼓勵網上交易,增加社會財富都是十分必要的,也頗值得我國借鑒。
二、電子合同的要約與要約邀請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依法成立的要件之一是合同當事人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并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因此,電子合同的訂立也表現為意思表示交互進行的要約與承諾過程。
要約又稱發盤、發價或報價等。我國《合同法》第14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彪娮雍贤囊s是指表意人通過網絡發出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內容,一項要約要發生法律效力,則必須具備特定的有效要件:一、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二、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三、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四、要約必須送達受要約人。只有具備上述四個要件,才能構成一個有效的要約,并使其發出后產生應有的拘束力。
所謂要約邀請,又稱引誘要約。我國《合同法》第15條規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痹诰W絡環境下進行的要約邀請,大都采用網絡廣告的方式來進行。要約邀請既可以向特定的人發出,也可以向不特定的人發出。由于要約邀請的目的不是與對方訂立合同,而是希望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因此內容無須具體明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都屬于要約邀請,但如果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要件的,則視為要約。
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都對要約和要約邀請作出了實質性的區分,因為二者的法律后果是截然不同的。對于要約而言,如果對方作出了承諾,要約人即負有與之訂立合同的義務,否則就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而且要約在有些情況下是不得撤銷的;對于要約邀請而言,其發出人則不負有這些義務,他可以自由地決定是否接受對方的意思表示,而且也可以隨時撤銷其已經發出的意思表示。
在傳統的商業交易中,要約與要約邀請比較容易作出判斷。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從事電子交易的商家在互聯網上廣告的行為到底應該視為要約還是要約邀請?這是一個非常重要卻一直存在爭議的問題。由于互聯網的特點就在于它能夠以低廉的成本提供廣泛的信息,這就使得網絡廣告的發展速度驚人。這些網絡廣告是否都是要約或要約邀請,值得研究。有人主張應將其視為要約邀請,因為這些廣告是向不特定的多數人發出的。也有人主張應視為要約,因為這些廣告所包含的內容是具體確定的,并涵蓋了合同的主要內容。此外,還有人傾向于根據不同的情況分別予以解決,他們根據交易的性質將電子交易分為三類:銷售實物、銷售軟件和網上服務。這種觀點主張在第一種交易中,網絡廣告一般應視為要約邀請,而在后兩種交易中,網絡廣告一般應視為要約。
筆者認為,較之前兩種觀點,第三種觀點有一定的可取之處,但也有其局限性。因為,雖然電子商務是一種新型的交易模式,但其與傳統商業活動的區別只是使用的媒介不同,其法律特征應當是相同的,從交易對象的種類出發,而不是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作為判斷標準來區分要約與要約邀請,其結果必然是不準確的。所以,對于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分標準,仍應根據前引《合同法》第14條的規定予以解決。具體來說,如果在網頁上登載的廣告包括商品的名稱、圖片、價格以及購買的有效時間等,應認定為要約;如果商品的信息不完整,例如商家為了吸引顧客,新產品的信息等,則屬于要約邀請。
三、電子合同的承諾
承諾又稱為接受或接盤,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1條的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經受要約人承諾,表明當事人之間達成協議,合同即宣告成立。通過網絡作出承諾,一般都是針對網絡上發出的要約而作出的。承諾人既可以電子郵件的形式,也可以點擊的方式作出承諾。如果僅僅只是在網上進行談判,而在網下通過面對面的簽約或以電話電報等方式作出承諾,則仍然屬于一般合同訂立中的承諾,而不是在訂立電子合同中所作出的承諾。
網上承諾既不以口頭的方式作出,也不以一般的書面形式作出,其特殊性在于承諾人必須借助計算機和網絡才能作出承諾。意思表示是否構成承諾應具備以下幾個要件:一、承諾須由受要約人作出。二、承諾須向要約人作出。三、承諾的內容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四、承諾須在承諾期限內作出。筆者認為,對于電子合同的承諾也應符合上述要件。
承諾應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也可以行為的方式作出。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的,承諾自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我國《合同法》第16條還規定: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可見,我國《合同法》對數據電文形式的要約和承諾的生效仍然堅持了“到達主義(ReceivedtheletterofAcceptance)”原則。筆者認為,對于電子商務來說,采取“到達主義”原則更為適宜,因為英美法所采取的“投郵主義(Mail-boxRule)”原則不利于確定電子合同成立的地點。
四、意思表示的撤回與撤銷問題
1.意思表示的撤回問題
意思表示的撤回,是指在意思表示到達對方之前與之到達對方的同時,表意人又向對方發出通知以否認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為。在合同法中,意思表示的撤回包括要約的撤回和承諾的撤回。兩大法系對要約和承諾的撤回均是認可的,但意思表示撤回的條件因各國法律的分歧而有所不同。
所謂要約的撤回,是指要約人在發出要約后,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取消要約。我國《合同法》第17條規定:“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彼?,在一般要約中,要約人可以在要約生效以前隨意撤回其要約,而且對此撤回行為不承擔任何責任。同時,我國《合同法》第27條規定:“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彼?,承諾人亦可在承諾生效之前隨意撤回其承諾,而不承擔任何責任。
但是對于電子合同的訂立而言,要約人在發出要約后或者承諾人在發出承諾后,通常是不可能撤回的。因為網絡文件的傳輸速度很快,要約或承諾一旦發出,就可以立即進入收件人的計算機系統,發出和收到的時間僅相差幾秒。所以,在電子商務活動中,要約和承諾一般是不能撤回的。要約和承諾的撤回只能適用于其他非直接對話的訂約方式。
2.意思表示的撤銷問題
意思表示的撤銷是指意思表示到達對方之后,對方作出答復之前,表意人又向對方發出通知以否認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為。在合同法中,意思表示的撤銷僅指要約的撤銷,而承諾則沒有撤銷的問題,因為承諾并不存在要求對方給予答復的問題。
但是銀行業務發展迅速,這要求銀行法律工作者對電子合同領域的新問題必須有回應,出對策,求解決。因此,法律工作者需要加強自身在這方面研究的廣度和深度。優質的研究成果將有效提高銀行法律工作水平,推動業務發展;長遠來講,銀行作為電子金融活動的重要主體,這方面的研究必然推動相關立法和司法的發展和社會進步。本文,作者主要就電子合同締結方式法律問題進行探討。
電子合同概述
電子合同的內涵
我國法律沒有對“電子合同”做出明確的定義?!逗贤ā穼Α昂贤钡亩x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電子合同仍是合同,其用以確立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本質未變,較之傳統合同,只是合同的表現形式有變化,即合同載體變化了――這種新的載體是“數據電文”。
《電子簽名法》第2條對“數據電文”的定義是: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數據電文是法律所認可的合同形式,以數據電文形式達成的意思表示一致是法律所認可的合同?!逗贤ā返?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梢姾贤ú粌H認可了數據電文,還將其歸為書面形式范疇?!峨娮雍灻ā返?條規定: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可見《電子簽名法》從正面確認了數據電文作為合同形式的有效性。
給電子合同下定義可以套用合同法對合同的定義的結構,并著重體現電子合同訂立過程和表現形式的電子化,具體定義可以參考最高院民二庭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中的定義,即“電子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通過電子信息網絡、以數據電文形式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p>
二級小標題:電子合同的外延
《合同法》第11條明確的幾種電子合同形式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同時,根據《電子簽名法》第2條對數據電文的定義,我們可以推斷出電子合同形式是多種多樣的,還包括例如通過手機短信、電子聊天記錄、電子視頻、電子音頻等手段達成的合同。
電子合同是否是書面形式的合同的判斷
《合同法》與《電子簽名法》對此做出了差別化規定。《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數據電文形式屬于書面形式的一種。《電子簽名法》第4條規定: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書面形式。
可見,在這一問題上,《電子簽名法》的規定對《合同法》的規定進行了修正――將書面形式的標準提高了:數據電文需要同時滿足“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和“可以隨時調取查用”兩個條件時,才視為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書面形式。也就是說《電子簽名法》出臺后,數據電文不再當然被認定為是(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書面形式,關鍵要看技術上能否同時滿足上述兩個條件。
判斷某一數據電文是否是書面形式的意義主要是:在要式合同情況下,如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應以書面形式締結合同,那么特定數據電文能否被認定為是書面形式,直接關系到合同的成立與否。另外,數據電文能否被認定為是書面形式也關系到其作為證據使用時的證明力大小的問題。
對銀行業務而言,由于根據監管規定或銀行與客戶間的約定,銀行多數電子合同都應當符合書面形式的要求,也就是說銀行制作的電子合同的技術標準應達到《電子簽名法》對“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和“可以隨時調取查用”這兩方面的標準,否則,銀行作為合同提供方將承擔不利后果。
電子合同訂立模式分析
合同法對合同訂立的規定
合同的訂立和成立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合同法》對此有著很嚴謹、細致的規定。根據《合同法》第13條、第22條的規定,合同訂立的基本模式是“要約+承諾”方式,承諾做出的形式是以通知形式為主,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做出承諾的情況下,承諾可以以行為做出。
電子合同的訂立方式
《合同法》和《電子簽名法》都未對電子合同訂立方式做出特殊規定,那么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應遵循上述合同訂立模式的一般性規定,即“要約+承諾”方式。但由于電子合同訂立過程中意思表示的表現形式為數據電文,即要約、承諾的載體電子化了,因此可以將電子合同訂立方式總結為“電子要約+電子承諾”方式。以下立法和權威觀點也確認了該電子合同訂立方式:
1.《合同法》第16、26、34條對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時,要約和承諾生效時間、承諾生效地點做出了特殊規定,說明法律既承認電子要約和電子承諾,又注意到了電子承諾和要約在生效時間和地點方面的特殊性。
2.《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業示范法》是我國相關立法的重要參考,其第11條規定:就合同的訂立而言,除非當事各方另有協議,一項要約以及對要約的承諾均可通過數據電文的手段表示。如使用了一項數據電文來訂立合同,則不得僅僅以使用了數據電文為理由而否定該合同的有效性或可執行性。
3.最高法院民二庭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著作中對“電子交易合同成立及效力”部分內容進行闡述時,使用了“電子要約”和“電子承諾”的概念。
雖然電子合同的要約和承諾的表現形式電子化了,但其實質沒有變,仍應遵循《合同法》對要約和承諾的諸多規定,比如電子要約構成要件仍應符合《合同法》第14條規定,即內容具體確定,表明經受要約人的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電子要約和電子承諾相關問題
電子要約的撤回
要約的撤回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前,使要約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要約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通常情況下,電子要約的撤回只具有理論上的可能性,而幾乎沒有現實意義。因為電子傳輸速度具有的瞬時性,要約一旦發出幾乎同時達到受要約人,要約發出和到達幾乎無時間差,《合同法》規定的撤銷通知應在要約到達“之前”或“同時”到達是難以實現的。
但法律貴在嚴密,不能因為可能性微乎其微而否定要約人撤回權的存在,而且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如由于電力和線路故障、網絡病毒等客觀因素的影響,使要約的發出和送達間的時間差延長,要約人欲撤回要約,撤回通知依然可以先于要約到達相對人,或與要約同時到達。
電子要約的撤銷
要約的撤銷是指要約生效之后,要約人欲使其喪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要約可以撤銷,但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電子要約能否撤銷要區分不同電子合同形式進行判斷。判斷的關鍵在于撤銷通知是否具有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的可能性,如有則可以撤銷,如沒有則不能撤銷。例如電子數據交換(EDI)情況下,由于要約達到的同時系統自動發出承諾,所以不存在上述可能性;而電子郵件(Email)情形下,由于要約到達后,受要約人往往不會無時間差地發出承諾,中間存在一個或長或短的時間間隔,自然有撤銷的可能性。
另外,《合同法》第19條所規定要約不可撤銷的情形,同樣適用電子合同范疇: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電子承諾的撤回
與要約的撤回相似,承諾的撤回是指承諾人在承諾發生法律效力之前,使承諾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電子承諾能否撤回問題與電子要約很相似,即應承認承諾人具有撤回權,但是現實情況下,操作上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一級小標題:電子合同成立時間和成立地點
電子合同成立時間和地點的判斷仍遵循《合同法》確立的基本原則,但是考慮到電子合同的特殊性,傳統的意思表示傳遞觀念不宜直接嫁接于電子合同領域,因此《合同法》和《電子簽名法》對電子合同成立時間和地點問題同時做出了一些特別規定。
電子合同成立的時間
電子合同成立時間仍遵循“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合同成立”的基本原則,同時法律對“電子承諾的到達標準”做了專門規定: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見《合同法》第26條和《電子簽名法》第11條)。上述立法精神可以概況為:只求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支配范圍內,而不論要約人是否已知情。
電子合同成立時間的判斷在適用基本規則之外,還應遵循法定的幾項特殊規則,且特殊規則優先于基本規則。
1.需要確認收訖的,收到收訖確認時合同成立。
根據《電子簽名法》第10條的精神,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數據電文需要確認收訖的,承諾人收到要約人的收訖確認時,數據電文視為已經收到,收到時合同成立。確認收訖規則是《電子簽名法》創新性規定,是對上面介紹的“進入特定系統即視為到達”規則的重要補充。其立法精神可概況為:不僅要求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支配范圍內,還要確認要約人已知情。
2.需要簽訂確認書的,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33條規定:以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約定要求簽訂確認書的,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這種情況下,電子承諾達到后合同并未成立,當事人簽訂確認書時才是電子合同成立之時。
3.通過承諾行為達成合同,做出承諾行為時合同成立。
根據《合同法》第26條,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做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電子合同成立的地點
根據《合同法》第34條和《電子簽名法》第12條,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對于通過承諾行為達成的電子合同,筆者認為:做出承諾的行為的地點為合同成立地點。
一級小標題:如何理解“電子合同的成立以雙方約定使用數據電文為前提”
《電子簽名法》出臺后,講到電子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時,大家必然會引用第3條: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即電子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以當事方約定使用數據電文為前提。
對本條解讀的焦點在于如何才算“約定使用”了。對此,存在兩派觀點,一派觀點認為必須以傳統合同形式進行明確約定,一派觀點認為無須通過該方式,簽署電子合同即視為約定使用定。由于對此理解上的差異將直接導致對合同成立、生效與否判斷上的不同,因此我們有必要將其探討清楚?!峨娮雍灻ā返乃痉ń忉屔形闯雠_,我們只能從立法本意和合理性等方面綜合理解這個法條。
《電子簽名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明確數據電文屬于合法有效的
合同形式,因為法律需要迎合科技進步,鼓勵電子交易發展,這是歷史的必然選擇。對法律進行的逆時代的解讀都是站不住腳的。
假設《電子簽名法》要求當事人必須通過一份傳統合同作為前綴(因為口頭合同難以舉證,往往會選擇紙質合同),明確約定使用電子合同后才能訂立電子合同,那么結果會是傳統合同被強化,電子合同和電子交易被削弱。因為當事方既然要簽一份傳統合同,那么沒必要再簽電子合同,因為電子合同往往只有在當事方不便簽傳統合同時才具有優越性??梢?,按此觀點,估計電子合同的生存空間已不大了。
在現實社會中,在很多情況下我們需要用到承諾書,承諾書在寫作上具有一定的格式要求。相信很多朋友都對寫承諾書感到非常苦惱吧,為了讓您在寫的過程中更加簡單方便,一起來參考是怎么寫的吧!下面給大家分享關于不裁員承諾書,歡迎閱讀!
不裁員承諾書1汶川縣就業服務管理局:
我公司在__年度未發生裁員行為,在此鄭重承諾:將繼續嚴格按照有關要求,認真履行穩定就業責任,制定穩定就業崗位措施,不裁減員工。(合同到期正常終止勞動合同及自動離職的除外)
承諾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蓋章)
法定代表人
(簽字):____________
不裁員承諾書2遼陽市勞動就業局:
我企業鄭重承諾,嚴格按照規定,用好穩定崗位補貼,認真發行穩定就業責任,在__年內裁減員工,并將我企業納入我市的失業動態監測范圍,每月按時上報監測數據。
承諾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蓋章)
法定代表人
(簽字):____________
不裁員承諾書3巫山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我企業鄭重承諾,將嚴格按照規定,認真履行穩定就業責任,制定穩定就業崗位措施,不裁減員工(合同到期正常終止勞動合同的除外)。
承諾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蓋章)
法定代表人
(簽字):____________
不裁員承諾書4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支行:
我單位已知菏澤市天正潤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天心御都項目建設資金來源已全部落實,我單位將按照實際施工工程量進度、合同約定付款進度督促菏澤市天正潤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向我單位支付工程款,并按月向貸款行報送工程進度及欠付工程款情況,否則我單位將放棄本項目工程款優先受償權。單位:(章)山東現代達馳建筑安裝有限公司
承諾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蓋章)
法定代表人
(簽字):____________
不裁員承諾書5新田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我院鄭重承諾,將嚴格按照規定,用好縣補助資金,認真履行穩定就業責任,__年制定穩定就業崗位措施,不裁減員工(合同到期正常終止勞動合同的除外)。
承諾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蓋章)
法定代表人
(簽字):____________
不裁員承諾書6__公司:
鑒于我公司是貴公司的供應商,為確保貴公司向我公司采購的產品符合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同時使向我公司采購的產品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識產權,現我公司就供應貴公司之產品,做出以下承諾:
1、我公司承諾向貴公司供應的所有產品,包括之前已經供應的產品和未來將要供應的產品,不存在任何侵犯第三方及其授權許可人的知識產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商標權、專利權、外觀設計、著作權以及我國法律規定的其他知識產權權利及關聯權利。
2、我公司承諾供應的產品,如含有商標、專利或著作權等內容,我公司為合法的權利人或授權許可人。
3、我公司承諾如涉及我公司向貴公司供應的產品被第三方起訴侵權并要求貴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或其他責任的,我公司承擔貴公司因此遭受的全部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對第三方作出的賠償、行政處罰、律師費、應訴成本等,同時,貴公司有權退回侵權產品,并要求支付相當于侵權產品貨款同等金額的違約金。
4、本承諾書適用于簽署前和簽署后,所有我公司與貴公司簽訂的采購合同、協議、訂單中的產品。
即使雙方合作關系終止,本承諾書仍然有效。
5、如雙方因此發生糾紛,有權管轄法院為深圳市___區人民法院。
6、本承諾書簽署于_____年___月___日。
承諾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蓋章)
法定代表人
(簽字):____________
不裁員承諾書7天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我企業鄭重承諾,將嚴格按照規定,用好崗位補助補貼資金,認真履行穩定就業責任,制定穩定就業崗位措施,一年內不實施規模性裁員(合同到期正常終止勞動合同的除外)。
承諾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蓋章)
法定代表人
關鍵詞 :第三人,侵害合同締結行為,侵權責任,侵權法
第三人侵害合同締結 ,是指從要約人發出要約時始到收到受要約人的承諾時止這段時間內 ,第三人以破壞雙方締約為目的 ,侵害受要約人的承諾權 ,使締約雙方的權利和利益受到損害的行為。這種行為 ,既不能適用違約責任 ,也不能適用締約過失責任和第三人侵害債權侵權責任的規定 ,有必要創立一個獨立的第三人侵害合同締結的侵權責任制度 ,以遏制侵害合同締結的行為 ,彌補當事人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
本文從第三人侵害合同締結的行為形態入手 ,論證其適用侵權責任制度的必要性。并按照受損權利、受損法律關系、所造成之損害的順序分析這種行為應承擔侵權責任的理論基礎 ,同時提出這種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和在我國建立第三人侵害合同締結的侵權責任的構想。
一、第三人侵害合同締結行為的形態
第三人侵害合同締結的行為 ,可根據其發生的時間分為不同的階段 ,并表現為不同的行為形態。
1 .要約發出后 ,尚未到達受要約人之前。在這一階段 ,第三人侵害合同締結的行為主要表現在 :(1 )第三人采用隱匿、毀棄的方法中途截獲要約信件 ,破壞締約當事人使用的傳真、電話線路或用于電子商務的計算機網絡 ,使受要約人根本得不到要約信息 ,從根本上排除了受要約人行使承諾權的可能。 (2 )采取涂改、偽造的要約信件 ,或修改電子數據的手段篡改要約內容 ,使受要約人將篡改后的要約誤認為是要約人發出的締結合同的條件。在這種條件下 ,受要約人要么權衡利弊后決定不承諾該“要約” ,從而喪失訂約機會 ;要么迫于需要而承諾該“要約” ,接受這宗不合算的“交易”??傊?nbsp;,在這一階段中 ,無論在表面上 ,締約雙方是否締結合同 ,受要約人都由于第三人的侵害喪失了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機會 ,遭受了財產上的不利益。
2 .從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后到受要約人發出承諾之前。在這一階段 ,第三人侵害合同締結的行為主要表現為 ,第三人采取種種手段誘使或迫使受要約人“自愿”放棄或無法發出承諾 ,以損害受要約人的承諾權。其行為形態主要有 :(1 )實體侵害 ,即侵害受要約人的人身或要約所載要約人欲購買的貨物 ;(2 )引誘受要約人不予承諾 ;(3)采取影響受要約人的其他債權、債務的方法 ,影響受要約人的實力 ,使其因無力承擔合同締結后之債務 ,而被迫放棄承諾。
3.承諾發出后 ,尚未到達要約人之前。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對于承諾生效時間采取了不同的規定。大陸法系采取了到達主義 ,承諾到達要約人時才生效。英美法系采取發信主義 ,承諾發出后就立即生效。由于承諾生效就意味著合同成立 ,因此 ,在英美法系中 ,侵害已經發出的承諾 ,并不屬于侵害合同締結的問題 ,而是侵害合同債權。在大陸法系 ,承諾發出后 ,合同尚未成立 ,第三人侵害已發出之承諾的行為即構成侵害合同締結的行為。在這一階段 ,第三人的侵害行為主要表現在 :(1 )第三人隱匿、毀棄承諾信件 ,破壞締約當事人使用的電話、傳真、計算機網絡等信息傳遞工具 ,使要約人的承諾不能在有效期內到達而無法與他人締結合同。 (2 )承諾被第三人修改為反要約。這時原要約人會誤將修改后的“承諾”當作是原受要約人發出的反要約而接受或拒絕。這些行為都嚴重侵害了受要約人的承諾權 ,使其喪失了訂約機會 ,應該由第三人進行賠償。
第三人侵害合同締結的行為在外觀上容易與正常的商業競爭相混淆 ,但這并不意味著這種行為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在正常的商業競爭中 ,第三人以更優厚的條件使欲締結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轉而與其訂立合同的行為 ,只要不違反法律 ,就只會使交易以更有效率、更能體現價值的方式運行 ,對社會是有益的。況且 ,這種基于自身利益考慮的選擇自由、締約自由正是市場經濟的優勢所在 ,是現代商業社會生機勃勃的內在動力 ,不應責之過嚴。但是 ,第三人侵害合同締約與正常的商業競爭是不同的。對于以有違社會正當觀念和不正當競爭手段進行的侵害合同締結行為 ,我們應從維護社會利益的角度出發 ,在立法政策上 ,趨向于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責任并補償受害人的損失 ,以實現社會公正。這是因為第三人侵害合同締結的行為 ,有損于社會整體利益。它是用有違社會正當觀念和不正當競爭手段進行的 ,可能會使第三人獲利 ,同時卻造成受要約人訂約機會的喪失 ,承諾權行使受阻。即使受要約人以后又與其他人訂立了同樣內容的合同 ,購得了所需貨物 ,也會另外付出許多時間和精力 ,更何況 ,并非任何標的物都具有可替代性 ,都可以在市場上隨時買到。第三人的侵害行為還干涉了受要約人的自由意志 ,使其無法依自己的意愿作出選擇 ,從而損害了締約自由 ,破壞了市場經濟發展的基礎。因此 ,第三人對其侵害合同締結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應該用侵權法調整第三人侵害合同締結的行為
對于第三人侵害合同締結的行為 ,民法、刑法、行政法都可以使用其不同的方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責任。行為人的同一行為符合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性質的法律責任之構成要件 ,應當依法承擔多種不同性質的法律責任 ,這稱為法律責任的重合。從本質上講 ,法律責任的重合是近現代法律制度區分不同部門法的結果 ,是當事人具有任意性的行為與高度理性的法律部門劃分的法制狀況相碰撞的產物。①在懲罰第三人侵害合同締結的行為 ,彌補受害人所受損失的問題上 ,刑法和行政法都存在著一定的局限性。刑法是規定犯罪和刑罰問題的法 ,社會危害性是其判斷罪與非罪的標準。
對第三人侵害合同締結的行為中社會危害性不大的 ,刑法并不認為它構成犯罪。而對于社會危害性較大的侵害行為 ,刑法也必須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則 ,對于法律無明文規定的行為不認為是犯罪。因此 ,其保護范圍是有限的。更重要的是 ,刑罰是以國家的名義對危害社會的犯罪分子施加的懲罰 ,其中的人身罰與財產無關 ;財產罰則是將犯罪分子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 ,與受害人無涉。而行政法調整的是行政機關在行政活動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② 對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 ,行政機關會施以行政處罰 ,但這并不是用來填補受害人的損失的。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人身、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 ,它遵循公平正義的理念 ,更多地依靠財產補償的方法實現其功能。在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 ,防止用違法的方式取得財產 ,實現“矯正的正義”方面具有其他法律部門無與倫比的優勢。用民法調整第三人侵害合同締結的行為 ,能很好地實現懲罰和補償的有機統一 ,有利于實現社會正義。民法各項制度為補償損失和懲罰侵害行為提供了諸多的途徑 ,但適用這些制度還需要滿足不同的條件。因此 ,我們需要認真探討各相關制度的適用前提 ,以分析在此問題上適用該制度的可能性。
(一 )侵害合同締結行為不應適用第三人侵害債權的侵權責任
早在 80年代 ,就有學者提出 :“在干涉既有合同與干涉那種尚未形成之合同的將來利益的責任之間具有明確的分界。因此 ,干涉合同的訂立應屬于‘干涉將來利益’的范疇。認定合同的訂立是否受干涉必須查明對立雙方當事人是否具有訂立合同的誠意 ,如果沒有被告的干預 ,合同是否一定成立。這樣的聯系有時往往錯綜復雜 ,難以確定?!雹?nbsp;可見第三人侵害合同締結行為與第三人侵害債權行為在受侵害對象上存在著明顯的差異。根據我國學術界的通說 ,合同之債是特定當事人之間得請求為特定行為的法律關系。這種關系是當事人之間的一種特別結合關系 ,是當事人實現其利益的法律手段。債的關系中一方當事人享有債權 ,另一方當事人負有相應的債務。這種關系與合同締結期間要約人與受要約人之間的關系相比 ,有如下的不同 :(1 )債的關系是當事人實現其經濟利益的手段 ,即債的關系之目的在于給付的結果而非給付本身。而欲締結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 ,則僅僅是為了締結合同而存在。經濟利益的取得還需要通過下一個環節即合同之債的成立方可實現。 (2 )債的關系中 ,一方當事人享有債權 ,另一方當事人必相應負有債務。債權與債務嚴格對應。而欲締結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則并不是一一對應。受要約人有承諾權 ,而要約人則僅有不隨意撤回、撤銷要約的義務。這與要約是單方意思表示 ,重在為對方設定權利的基本屬性相關 ,與合同所固有的雙方意思表示一致 ,為雙方設定權利義務的性質形成了鮮明的對比。 (3)債權人的債權是請求權 ,而受要約人的承諾權則為形成權 (下文對此有詳細論證 ) ,二者的根本性質、行使方式有很大的差異。 (4)債權人的債權可為雙方當事人合意取得 ,而要約人的承諾權則依法律規定產生 ,不受當事人約定的影響??梢?nbsp;,債是特定人之間的關系 ,但特定人之間的關系并非全是債。
第三人侵害締約關系并不能適用第三人侵害債權的理論。
(二 )侵害合同締結行為不應適用締約過失責任締約過失責任是 1 861年德國法學家耶林提出的 ,它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 ,一方因違反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應負擔的義務 ,而致另一方信賴利益的損失 ,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與第三人侵害合同締結行為相比 ,它在主體、主觀因素和損害上都有不同。 (1 )從主體上看 ,締約過失責任應限于締約一方的當事人 ,而侵害合同締結行為的主體則無此限制 ,可以是與受害人并無特殊關系的任何社會個人和團體。 (2 )從主觀因素上看 ,締約過失責任要求一方違反基于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 ,而侵害合同締結行為則無此要求。兩者相比 ,締約過失責任對當事人要求較嚴。 (3)從受損利益來看 ,締約過失責任只有信賴利益的損失。④ 信賴利益賠償的結果 ,是使當事人達到合同未曾發生時的狀態 ,而產生該損害發生的前提則是“法律行為外形上成立 ,但實質上無效”。⑤ 第三人侵害合同締結的行為造成了當事人締約關系的破壞。這種損害的發生是以當事人正處在締結合同階段 ,合同無論在實質上還是在形式上均未成立為前提。這種損害絕非信賴利益損失??傊?nbsp;,第三人侵害合同締結行為不能適用締約過失責任。
(三 )應該運用侵權責任制度調整侵害合同締結行為
第三人侵害合同締結的行為是以合同尚未成立為前提的 ,它不可能適用違約責任 ,同時 ,它又與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和締約過失責任有所不同。因此 ,我們有必要運用侵權行為法來調整這種侵害行為。合同締結的過程就是要約、承諾的過程 ,是合同從醞釀到成立的過程。這一過程的起點是要約人發出要約 ,終點是受要約人的承諾到達要約人 ,合同成立。通過這一過程 ,雙方當事人由社會上的一般人關系逐步轉化為互負債權債務的合同當事人關系。在這一過程中當事人則享有承諾權并受要約的形式拘束力約束 ,雙方處于締約法律關系 ,對該法律關系的侵害會造成當事人將來可得利益的損害 ,應該承擔侵權責任。
三、第三人侵害合同締結行為的侵害對象
侵權責任是以加害行為侵犯了當事人的權利 ,破壞了正常的法律關系 ,造成當事人的損失為前提的 ,因此我們只有明確該侵害行為的侵害對象 ,才能使第三人侵害合同締結行為的侵權責任制度具有堅實的理論基礎。
(一 )侵害合同締結行為侵犯了受要約人的承諾權和締約法律關系
大陸法系民法認為 ,要約發出后 ,當事人處于締約法律關系中 ,其權利義務如下 :(1 )受要約人取得依其承諾使合同成立的地位 ,即承諾適格。但受要約人并沒有作出承諾或拒絕的義務。 (2 )要約人在要約效力發生后 ,不能隨意撤回或撤銷要約或對要約加以限制、變更和擴張 ,即要約具人形式拘束力。⑥ 在要約發出后 ,到合同成立之前這一過程中 ,要約人僅享有義務而沒有權利。要約人負擔義務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受要約人依其地位所做承諾的效力不因要約人撤回、撤銷要約而受影響 ,即“要約人不能妨礙相對人依其承諾而使契約成立。”⑦ 因此 ,在整個締約過程中 ,受要約人是利益享有人 ,也是第三人侵害合同締結行為的受害人。
對于受要約人的承諾適格的地位是否為一種權利的問題 ,學術界尚有爭論。史尚寬先生認為 :“此地位并非權利 ,故為承諾非為權利之行使”。⑧ 而梅仲協先生則認為 :“相對人對于要約人 ,尚未取得任何請求權 ,但有為承諾以訂立契約之權利 ,此項權利 ,系形成權 ,以其只須相對人一方行為 ,即生效力故也?!雹?nbsp;王澤鑒先生也認為 :“此種相對人得對要約為承諾的地位 ,學說上有認為系屬期待權 ,有認為系屬形成權?!鼻倚纬蓹嗾f是當前德國的通說。⑩
筆者認為 ,受要約人的承諾權應該是一種形成權。形成權是指權利人利用法律所賦予的地位 ,以單方行為使權利產生、變更、消滅的權利。民法中的承認權、選擇權、撤銷權、解除權等都屬于形成權。⑾ 形成權與支配權的區別就在于形成權的享有人不需要他人協助就可以實現其權利。⑿ 要約發出后 ,受要約人只要作出有效的承諾 ,他與受要約人之間就成立了合同關系。
這種完全接受要約所載內容的意思表示無需要約人和第三人協助就可以發生法律效力 ,完全符合形成權的特征 ,應該認定為形成權。
形成權同樣具有不可侵犯性 ,能夠成為侵權行為的侵害客體。形成權并沒有與之相對應的義務 ,因此 ,第三人的侵害行為也不能像第三人侵害債權一樣 ,從外部導致義務人違反其義務 ,而直接表現為損害了權利人所享有的法律所賦予的利益。但是 ,這并不意味著第三人在侵害合同締結的過程中 ,沒有違反義務的現象發生。第三人破壞締約關系 ,本身就違反了社會一般人之間應負的不侵犯他人利益的普遍義務 ,與侵害他人的物權、知識產權并無不同。正如史尚寬先生所言 :“然形成權無對立之義務 ,不過謂無須相對人之行為 ,得僅由權利人一方之意思表示而實現其權利內容之意 ,并不因此而否定其有不可侵犯性?!雹?nbsp;在目前的民法制度里 ,也有許多因侵害形成權 ,應承擔侵權責任的例子。如為了侵害他人的買回權而毀壞不動產 ;妨害他人行使撤銷權從而使該權利因超過除斥期間而歸于消滅??傊?nbsp;,受要約人的承諾權雖然是一種形成權 ,它完全可以像支配權一樣成為侵權行為的侵害客體。
法律關系是人類社會生活關系中 ,受法律調整而產生的關系 ,它是因法律的規定而在當事人間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在法學理論研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⒁ 法學理論一般認為 ,法律關系分為動的因素和靜的因素。靜的因素分為主體和客體 ,動的因素分為權利義務及其變動。侵權行為從本質上講便是對法律關系的損害 ,其表現為主體的權利行使受阻而遭受不利益。
在締約過程中 ,當事人雙方形成了以形成權為內容的締約法律關系。該法律關系的主體是要約人與受要約人 ,內容是一方當事人的承諾權和對方的不得任意撤回、撤銷要約的義務。對這種法律關系的侵害 ,會導致權利人承諾權受到侵害 ,從而引起財產損害。締約過程中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既不同于社會一般人的關系 ,又不同于債權債務人的“緊密型”關系 ,是一種介于兩者之間的“半緊密型”的關系。這種關系可以在 2 0世紀中期出現的“關系契約說”中得到印證?!瓣P系契約說”是日本學者內田貴在美國麥克尼爾教授的關系型契約法概念基礎上 ,用解釋學的方法對它進行了重構而創立的。他認為 ,契約當事人從開始談判時就進入了一種確定的地位 ,他們之間通過誠實信用原則而相互制約 ,形成了一種確定的地位 ,他們之間通過誠實信用原則而相互制約 ,形成了一個共同性。⒂這種從開始談判就進入的共同體就是締約法律關系 ,第三人侵害合同締結所侵害的社會關系正是這種法律關系。對這種法律關系的侵害也必然引起權利人的利益損失。
(二 )侵害合同締結的行為造成了“純粹經濟上的損失”
第三人侵害合同締結行為侵害的是受要約人的承諾權 ,破壞的是締約法律關系 ,造成的損害主要體現在“純粹經濟上的損失”。
所謂“純粹經濟上的損失”(pureeconomicloss)是英美法的用語 ,在德國法上稱為“純粹財產上的損害”(reinesVermogenschaden) , ⒃ 是指“被害人直接遭受財產上的不利益 ,而非因人身或物被侵害而發生。” ⒄ 如 ,由于甲、乙兩人發生車禍而導致交通堵塞 ,致使丙延誤了飛機。甲、乙兩人所造成的丙的這種損失就是“純粹經濟上的損失”。由于這種損失的范圍帶有不確定性 ,長期以來都被認為行為與損害間不具有因果關系 ,而不構成侵權行為。連美國著名法官卡多佐 (Cardozo)也認為 ,這種損失是“對不確定的人 ,于不確定期間 ,而負不確定數額的責任?!?nbsp;⒅ 但是當這種損害是行為人出于故意造成時 ,各國立法及判例大都認為其應構成侵權責任。⒆
如果我們將這種損害的前提確定為故意所為 ,那么 ,行為人在行為之前就已經大體明確了自己的侵害行為所可能造成的損害之大小 ,這就避免了使侵權行為成立的條件過寬 ,使行為人為自己無法預見的損失負責的不合理現象 ,保證了法律的公平 ,實現了法律價值中自由與秩序的和諧。
如上文所述 ,第三人侵害合同締結的侵權行為侵害的是受要約人的承諾權 ,破壞的是當事人的締約法律關系。無論第三人侵害合同締結行為的形態如何 ,它都會造成一個共同的結果 ,即受要約人無法依其意志自由地締結合同。在其喪失了與要約人締結合同的機會之后 ,它便不得不另外花費時間、精力去另行締結合同 ,以滿足自己的需要。這種訂約機會的喪失就是一種法益的損害 ,屬于“純粹財產上的損失” ,侵害人理應因此而承擔侵權責任。
四、第三人侵害合同締結的侵權責任之構成要件
第三人侵害合同締結行為的侵權責任是民法一般侵權責任的類型之一 ,理應具備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同時 ,作為一種因侵犯形成權而成立 ,且以補償“純粹經濟上的損失”為目的的侵權責任 ,它必然在責任構成要件上顯現出其獨特的個性。
(一 )主觀上必須存在故意
電子商務雖然正在以難以置信的速度滲透到人們的日常生活,但是至今也沒有一個統一的定義。筆者認為電子商務是以電子及電子技術為手段,以商務為核心,交易各方不通過當面交換或直接面談方式,而是把原來傳統的銷售、購物渠道移到互聯網上來,打破國家與地區有形無形的壁壘,使生產企業達到全球化、網絡化、無形化、個性化。通俗意義上講,電子商務是指利用簡單、快捷、低成本的電子通信方式,買賣雙方不謀面地進行的各種商業和貿易活動。電子商務以數據(包括文本、聲音和圖像)的電子處理和傳輸為基礎,包含了許多不同的活動(如商品服務的電子貿易、數字內容的在線傳輸、電子轉賬、商品拍賣、協作、在線資源利用、消費品營銷和售后服務等)。它涉及產品(消費品和工業品)和服務(信息服務、財務與法律服務)、傳統活動與新活動(虛擬商場)。具體而言電子商務涵蓋廣泛的業務范圍,包括:信息傳遞與交換;售前、售后服務,如提品和服務的細節、產品使用技術指南及回答顧客意見等;網上交易;網上支付或電子支付,如電子轉賬、信用卡、電子支票、數字現金;運輸:如商品的配送管理、運輸跟蹤以及采用網上方式傳輸產品;組建虛擬企業,組建一個物理上不存在的企業,集中一批獨立的中小公司的權限,提供比任何單獨公司多得多的產品和服務,并實現企業間資源共享等。
二、電子商務合同的概念和基本原則
一般認為,電子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通過電子數據交換或電子郵件擬定的合同,即達成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協議或者契約。其實現過程就是用戶將有關數據從自己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傳送到有關交易方的計算機方信息系統的過程。關于電子合同的形式問題,《合同法》第10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同時,《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箋、數據電子(包括電極、電傳、傳真、電子數據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電子合同實際上是《合同法》規定的書面合同的一種。
傳統的合同形式包括口頭形式和書面形式兩種。電子商務合同與傳統的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在法律上有著許多明顯的區別,有著許多新的特點。
其一,邀約承諾通過互聯網進行,合同雙方當事人都通過網絡在虛擬的市場上運轉,其身份依靠密碼的辨認或者認證機構的認證,表示合同生效的傳統簽字蓋章方式被數字簽字所代替。
其二,電子合同和傳統合同的定立、變更、解除方式有很大的不同。傳統的形式有書面和口頭兩種,法律有著嚴格的規定。電子合同的訂立沒有嚴格的形式要求,不同情況有不同的表現形式。標的額小,關系簡單的交易表現為直接通過網絡訂購、付款,如利用網絡直接購買軟件。
其三,傳統合同和電子商務合同在合同成立的地點上有著明顯的不同。傳統合同的生效地點一般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電子合同根據不同的情況有著不同的規定,一般做法是以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三、電子商務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一般而言,要約和承諾是訂立一項合同的兩個必要環節,也是一項合同得以成立的基本程序。任何一項合同其實都是當事人通過要約和承諾所作出的真實一致的意思表示。電子商務合同的成立也必須遵循這一基本程序,只是要約和承諾都是通過互聯網技術實現瞬間傳遞、瞬間完成的,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主要是以電子方式自動作出。這就使得在認定電子商務合同是否成立時首先應明確電子商務合同訂立過程中要約可否被撤回或撤銷。要約的撤回與撤銷都是使要約喪失法律效力的行為,撤回發生在要約人發出要約之后,要約生效之前;而撤銷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后,被要約人做出承諾之前。電子商務合同的特別的訂立方式,使我們需要在此問題上根據其特征,確定適用于電子商務發展的要約規則。
在電子商務的特殊環境下,由于通信方式和傳輸速度的快捷,接受訂單的計算機是自動處理信息并通知有關方面進行作業的,要約的發出和接受也都是由計算機自動進行,撤回和撤銷顯然無法實現;點擊式電子商務合同中,合同的成立是由消費者或客戶的點擊“確認”而實現的,合同成立的即時性使商家發出要約后,撤銷和撤回就更無可能。作為《合同法》,對要約的撤回和撤銷作出規定,其目的在于維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益,體現合同訂立時平等、合意的原則。然而,對于電子商務合同的考慮則不能單純地像傳統合同那樣片面。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的商業交易形式,特點就在于快速、便捷,人們認可電子商務,使用電子商務合同也就是看重了這一特點。在這樣的前提下,若非要將電子商務合同也套入傳統合同法規定的條框中,承認要約的撤回和撤銷,不但在現實中無法實現,而且也不適應電子商務合同的特點。因而本文認為對于電子商務合同中的要約,原則上應當認為是不可撤銷或撤回的。
在原則認為電子商務合同中的電子要約是不可撤銷或撤回的同時,應允許特殊情況的存在,例如要約人以電子郵件方式發出一份可撤銷的要約,受要約人收到要約后,并沒有馬上答復作出承諾,此時要約人可以撤銷要約,只要要約人撤銷其意思表示的通知在對方答復之前達到對方。但若受要約人使用了自動回應系統,對符合條件的要約自動進行回復,則要約人可能無法撤銷要約。對于合同而言,承諾一經生效合同即宣告成立,因而電子商務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問題也就是電子商務合同中承諾生效的時間和地點問題。
關于承諾生效的問題,通常有兩種情況,即到達主義和投寄主義?!暗竭_主義”,即受要約人發出的承諾到達要約人所支配的范圍內時承諾生效。據此,合同成立于承諾到達之時,合同成立地為承諾到達要約人的所在地。根據“到達主義”,要約人收到承諾通知時承諾才生效,合同才成立,如果由于郵局、電報局及其他原因導致承諾通知丟失或延誤,一律由發出承諾的人承擔后果。根據“投寄主義”,一旦承諾人將承諾信件丟進信筒或者把承諾的電報交給電報局,則承諾生效、合同成立,不論要約人是否收到。因此,承諾發出之地和時間即為合同成立之地之時間。承諾的通知如果因為郵局、電報局或者其他原因遲延、丟失,后果由要約人承擔。然而隨著電話、電傳、傳真等現代化通訊手段的出現,“投寄主義”在適用上出現了許多困難,許多現代化的通訊手段都可以隨時隨地地發出或接受信息,這樣如果還采用“投寄主義”,則會造成合同成立地點的不確定性。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由于電子商務合同形式 的多樣性使情況變得復雜化了。在EDI合同中,當事人雙方的信息傳遞速度極其迅速,并且由于雙方都各自擁有自己的信息處理系統,因而采用“到達主義”原則來判斷承諾的生效與否更具合理性。而在點擊式電子商務合同中,消費者一旦在網頁上點擊“確認”,無論商家是否收到了消費者確認的信息,則合同都已經成立,顯然應該適用“投寄主義”原則。
在電子郵件式電子商務合同中情況則又不同了。許多電子郵件的用戶并沒有自己的收件服務器,而一般是通過其他網絡服務商提供的設置在他們服務器上的郵箱來收發郵件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使用“到達主義”原則來判斷承諾生效與否,則對“到達”這一概念無法認定,因為若僅僅把信息發送到了電子信箱中就認為是已經“到達”了顯然沒有道理,因為信息并沒有到達當事人控制的范圍內;而如果認為只有當事人閱讀到了這些信息才算到達,則又會使到達的時間不確定,使信息的發出者對發出的信息處于無法期待的狀態,這樣一來合同的成立與否也就難以確定了。
但是要是適用“投寄主義“原則,承諾人發出的承諾信息無需送到要約人就已經生效。對于承諾方來說,該項原則無疑對之有利,但是對要約方而言,他收到的電子郵件的時間無法確定,甚至可能根本無法收到承諾信函。這對于要約方來說是很不合理的。由此可見,對于包括多種形式的電子商務合同而言,統一規定承諾生效以及合同成立時間采用“到達主義”或“投寄主義”都無法將所有電子商務合同中的要約與承諾問題適當的解釋。目前實踐中這個問題大部分還是通過當事人之間訂立協議來解決的。但是通過訂立協議來解決承諾生效問題一般只適用于EDI合同和一部分電子郵件式電子商務合同,對于其它的電子商務合同,特別是點擊式電子商務合同,由于其基本上都是涉及金額很小的交易,并且存在著交易人不確定的情況,雙方不可能預先訂立協議來專門解決承諾生效的問題。而要求每一筆交易都在合同中協商好合同成立時間的確定標準也是不可能的。
作為合同特殊形式的電子合同的生效需具備以下幾個法定條件:
其一,訂約主體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亦可是合同當事人的人。對于不具備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訂立的電子合同的效力,有人從保護無過錯方當事人利益的角度考慮,認為應將使用電信的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但是,這樣無疑會鼓勵網絡上不負責任行為的產生及泛濫,非但保護無過錯方當事人的初衷不會實現,反而會損害雙方當事人的利益,而且這樣也與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制度的主旨不符。因此,一方當事人缺乏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的電子合同也應當確定為無效或效力待定的合同。
其二,電子意思表示真實。即利用資訊處理系統或者電腦為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意思表示由兩個因素構成:一是內心意思之主觀要件,二是此意識外部表示之客觀要件。但隨著科技的進步,當事人可能運用機械的或自動化的方式來為要約或承諾作出意思表示。在網絡發達的今日,計算機程序或主機在其程序設計的范圍內自行“意思表示”,而當事人則完全不介入意思表示的過程,此為“電子人”,電子人應獨立代表個人的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其所代表的個人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其三,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我國合同的締結方式必須經過要約、承諾兩個階段,并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電子合同的要約是指表意人通過網絡發出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通過網絡作出承諾,一般都是針對網絡上發出的要約而作出的。承諾人既可以電子郵件的形式,也可以點擊的方式作出承諾。如果僅僅只是在網上進行談判,而在網下通過面對面的簽約或以電話電報等方式作出承諾,則仍然屬于一般合同訂立中的承諾,而不是在訂立電子合同中所作出的承諾。
電子合同的簽名的法律效力我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電子合同一般并不具有傳統概念下的書面正式文本,此時所謂的簽字蓋章也就有了新的概念和方式,這就是電子簽名。電子簽名是指以電子形式存在,依附于電子文件并與其邏輯相關,可用以識辨電子文件簽署者身份及表示簽署者同意電子文件內容者。隨著電子簽名確認技術問題的解決,需要從法律上給予其認可,確認其效力。目前,國際上已普遍建立電子商務認證中心(CA),對電子文書的真實性進行證明和鑒定。2004年8月28日,我國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電子簽名法的通過,標志著我國首部“真正意義上的信息化法律”正式誕生。隨著電子簽名法的出臺和實施,電子簽名將獲得與傳統手寫簽名和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電子商務合同的履行和糾紛解決
電子商務合同的履行方式是多樣化的。從當前電子商務開展的情況看,基本上有三種履行方式:第一種是在線付款,在線交貨。此類合同的標的是信息產品,例如音樂的下載。第二種是在線付款,離線交貨。第三種是離線付款,離線交貨。后兩種合同的標的可以是信息產品也可以是非信息產品。對于信息產品而言,既可以選擇在線下載的方式也可以選擇離線交貨的方式。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電子商務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即電子商務合同的當事人應遵循全面履行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并有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解決電子商務合同糾紛的機制有協商、仲裁和訴訟等,此外還有較新穎的在線爭議解決方式。所謂在線爭議解決方式,是指運用計算機和網絡技術,以替代性爭議解決方式的形式來解決爭議。目前,在線爭議解決方式主要有4種形式:在線清算、在線仲裁、在線消費者投訴處理、在線調解。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或仲裁機關享有對電子商務當事人或者電子商務行為的管轄權,是進行管轄和規范的前提。電子商務當事人只能向有管轄權的機關尋求行政、司法或仲裁救濟。行政救濟主要根據屬地管轄進行,仲裁救濟主要根據協議管轄進行,最復雜的是司法管轄,即訴訟管轄。電子商務合同所依據的數據電文的特殊性,特別是互聯網電子數據交換的全球性、虛擬性,打破了傳統的地域界限甚至國家界限等特點,使得確定管轄法院可能出現困境。在我國,首先就級別管轄而言,多數第一審電子商務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重大涉外案件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和認為應當由自己審理 的案件。其次,在符合級別管轄法律規定的前提下,除了合法的協議管轄之外,國內電子商務合同糾紛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