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10-13 11:11:47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社會養老保險論文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一)建立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
建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提高城鎮化水平,轉移農村人口,優化城鄉結構,促進國民經濟良性循環和社會協調發展的重要制度保證,是推進城鄉先進生產力發展的重大舉措。以現代社會保險制度代替傳統的土地保障,解決農民工的后顧之憂,有助于城鄉精神文明建設和城鄉社會穩定,是先進文化發展的必然方向。根據農民工亦工亦農、工作流動性大、收入不穩定且偏低等特點,創造性的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保險制度,將農民工納入社會保障體系,是最大限度的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滿足農民工利益要求的具體體現。與此同時,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也是建立公平市場競爭環境的內在要求。
(二)推進城鎮化的需要
在城鎮化進程中,農民工開始放棄農業生產活動,主要依靠工薪收入生活,一些人也不再具備從事農業勞動的意識和技能。
據王奮宇等人對北京、珠海、無錫三個城市農村流動人口即農民工的典型調查顯示:已經有19%的農民工沒有土地,完全放棄了對土地的依存;有46.8%的農民工即使沒有失去土地承包權也會繼續在外務工,也準備放棄對土地的依存;16.5%的農民工處于不確定狀態,只有17.7%的農民工會選擇回家務農。這就說明,有近70%的農民工已經做出了城鎮化選擇,若為其提供社會保障或提供一定的經濟補償,做出城鎮化選擇的比例還會大幅度提高。
正由于農民工沒有納入社會保險體系,在面臨失業、工傷、疾病、年老喪失勞工能力等問題時,沒有任何社會保障的農民工往往只能自找出路或被迫重新從事農業生產,加重農村失業和其他社會問題,并延緩城鎮化進程。因此,將土地保障作為農民工的最后避難所,已面臨各方面挑戰,而建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則是推進城鎮化最重要的制度保證,也是順應城鎮化發展趨勢的戰略舉措。
(三)從根本上解決“三農問題”的需要
從土地的承載能力及農村各項事業的發展角度而言,我國現有農村土地難以為包括現有農民工在內的所有農村人口提供良好的保障,甚至無法保障全體農村人口的溫飽問題。實施城鎮化戰略,減少農民,使大批農村勞動力主動放棄土地這一根本依托而走進城鎮、走進工廠,通過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促進農民工率先完成從傳統土地保障到現代社會保障的過度,解決農民工的后顧之憂,有利于加快城鎮化和農村現代化進程,為有效解決“三農問題”創造寬松的環境。
(四)經濟條件基本成熟
農民工一般有相對穩定和高于農業人口的工薪收入,具備了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經濟可能性。而且,進城農民工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企事業單位一般都已經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對社會保險有較高的認識。
從鄉鎮企業看,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鄉鎮企業已經是“三分天下有其一”,許多鄉鎮企業在具備了一定實力后,也已著手考慮職工福利與保障問題,根據本地、本企業的實際制定了一些具體的保障措施,如對本企業職工建房、看病、子女上學等給予了一定數額的補助;對于在本企業工作達到一定年限,進入退休年齡的職工一次性或分月發放一定數額的退休金,或由企業出資為職工購買一定標準的商業養老保險,等等。這些措施對于保障本企業職工及其家庭的生活起到了較好的作用,然而由于其主要是在企業的范圍內,因而只能稱為企業福利,而非社會保險。但這些現象說明,許多鄉鎮企業已經具備建立社會保險制度的基本條件和愿望。缺少的是社會保險的制度安排,而將鄉鎮企業職工納入社會保險體系,將給鄉鎮企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提供一個歷史性的機遇,也可以為其實施產權制度等改革創造寬松的環境。
(五)政府的基本職責
目前,我國政府的工作重點已經開始由經濟建設轉向以社會保障制度為核心的制度建設。制度建設,特別是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受到黨和國家的高度重視,引起社會各個層面的密切關注,僅財政投入每年就達到數百億元(2001年為508億元)。但這是政府沒有及時承擔起社會保障制度建設責任而不得不承擔財政責任的必然結果。農民工處于城鎮化的最前沿,為農民工建立社會保險制度成本越早越低,若等到農民工成為我國城鎮人口主體再建立社會保險(2012年農民工可能達到1.6億人),其社會保險制度成本將更高。三、完善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安排
(一)出臺有關強制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法律法規
把農民工真正納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必須通過立法來強制執行。同時,還應出臺相關限制或取消農民工退保的政策。當農民工離開參保地返鄉時,本人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無法轉移的,暫時封存其個人賬戶,保留其保險關系,待其達到最低領取養老金年齡時,其戶籍所在地實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賬戶余額及對應的基礎性養老金權益和基金轉移至本人戶籍所在地。到時仍未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將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退還本人。
(三)改革戶籍制度,放松對戶口的管制
長期以來我國的城鄉二元結構的存在,按照戶籍來劃分人與人之間界限,造成了進城務工人員在城市里務工而不能享有同城鎮職工一樣的養老保險制度。這不利于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長期的戶籍制度不利于勞動力的流動,不能實現勞動力資源的優化配置,阻礙經濟發展。要實現由“農民”身份向“市民”身份的轉變,進入城市的門檻應該降低,只要進城務工人員在所在城市具備一定的物業等資產,就可以申請加入所在城區。
(三)實施土地換保障,適當扶持農民工就業和參加社會養老保險
轉讓農村土地使用權的農民工,可直接參加養老保險,并根據農村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不同形式和收益,折算為5年以上的個人賬戶積累額,促進農民工從傳統土地保障到養老保險的平穩過渡。對土地使用權置換出的土地換保障資金,直接進入農民工的個人賬戶,既可增加農民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積累,又可促進農村土地經營規模的擴大、加快城鎮化進程。
(四)優先發展醫療和工傷保險
城市農民工目前最害怕的是生病和受傷。看病貴、住院貴、工傷沒有醫療保障是困擾城市農民工的大問題。因此,目前城市農民工最需要的是醫療和工傷保險。
建立和完善城市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應立足現實需要,分清輕重緩急,優先發展醫療和工傷保險。要結合城市農民工特點,綜合考慮需要和可能,適當調整現行保障制度,要避免不切實際的大而全,要減輕繳費負擔,簡化辦理手續,適當降低醫保起付線標準。論文之日前通過的《深圳市勞務工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就受到了城市農民工和用人單位的普遍歡迎。該《辦法》規定,勞務工只要每月繳納4元錢,就可既保門診費用,又保住院費用。這種“低交費,廣覆蓋,?;尽钡摹吧钲谀J健睙o疑值得各地借鑒。
(五)逐步推進,將社會養老保險費改為社會養老保險稅
開征養老保險稅替代現行的繳費制度,把養老保險費以法定稅賦形式固定下來。征稅的籌集方式是養老保險制度走向法制化的表現,現行的征繳社會養老保險費的辦法是行政化工作方式的體現,不是依法治理。
采取征稅的方式籌資,更具有強制性和規范性,可以減低管理成本,提高效率。這樣一方面可以增加征收的力度,為社會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打下基礎;另一方面社會養老保險費以國稅形式征收,便于全國統一管理,有利于實現社會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同時能夠保證企業主組織廣大農民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按企業規模和招收農民工數量征收養老保險稅,能促使企業主無條件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費,并且做到企業公平負擔,有利于公平競爭,有利于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3、結論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中的核心內容和生命工程,21世紀我國社會保障的重點就是要解決養老問題。轉型期分析構建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模式的途徑是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的重要內容,也是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保持社會穩定的重要措施。農民工是一個權益容易受到侵害的弱勢群體。只有給農民工以穩定的、可預期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才能有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如何具體又徹底解決廣大農民的養老問題,對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來說還是一個未解的重大課題,還需要繼續進行研究、探索和指導。還需依靠全社會的力量共同努力,為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而發揮應有的作用,建成具有中國特色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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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包括國民年金制度、農民年金制度和國民年金基金制度。多層次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設立可以滿足日本農民對養老保險的不同需求。
1.國民年金制度1959年,日本政府頒布了《國民年金法》,并于1961年正式實施國民年金制度,將未納入養老保險制度的廣大農民納入年金制度。1985年,通過對《國民年金法》的修改,使國民年金成為全體社會成員共同享有的一元化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國民年金是指被保險者繳納統一金額的保險金,并根據各自繳納保險金時間的長短獲得相應年金的一種繳費型年金制度。國民年金法規定凡是20~59歲的全體國民必須加入國民年金制度。國民年金的籌資機制為現收現付的待遇確定型(DB),資金來源為農民繳納的保費和國家財政。國民年金改革后的給付條件是,繳費滿25年,根據各自繳費期間,65歲以后領取老齡基礎年金。其中,農民的保險費繼續實行定額收費,自1986年4月開始,每月繳費標準為6800日元,并自1986年起到1990年,每年將保費提高300日元。國民年金的給付水平較低,其目的是為了減輕老年人的生活負擔,只起到補貼作用。國民年金由農民繳費和政府財政支持的籌資模式既激勵個人提高參保意識,又能減輕政府負擔。政府主導下的個人強制加入的國民年金與社會經濟發展相適應,有利于日本的社會穩定和經濟恢復。但隨著日本老齡化的加劇,國民年金較低的待遇水平難以維持老年人的生活。因此,日本政府為農民建立了作為補充收入的養老金制度——農民年金制度以及國民年金基金制度。
2.農民年金制度為實現農業的現代化經營以及保障農民的晚年生活,日本政府于1970年頒布《農民年金法》,1971年正式實施。2001年日本國會對農民年金制度進行了改革,將現收現付制的保險方式改為固定繳費的完全積累制。農民年金制度是日本唯一以農民為對象,針對農業就業者設立的保證其晚年生活的公共社會保障制度,為日本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發揮了重要作用。農民年金制度由日本厚生省與農林水產省共同管理。開展的業務包括:農民年金事務;負責參保人農地的購買、出售以及貸款;向農民年金參保人離農時給予補貼。日本農民年金的保障對象為年齡在20-55歲之間的農業經營者,擁有5000平方米以上的農業經營主強制加入,擁有3000~5000平方米土地的農業經營者可自愿加入。農民年金的資金來源為參保者繳費和國家財政負擔。2001年日本農民年金制度實行固定繳費的完全積累制(DC)模式,繳費標準由投保人根據不同的年齡、預期利率等自由選擇,并設立繳費上限與下限,繳費下限為2萬日元,繳費上限為6.7萬日元。長期從事穩定且有效率的農業工作的農民,可繳納不足下限數額的特別保險金,特別保險金與下限之間的差額,由國家財政承擔?,F行的日本農民年金制度采用兩種方式支付:農民老齡養老金和特例附加養老金。已繳納保費并開始領取農業勞動者老齡養老金的人,在年滿65歲時,附加支付國民養老金;特例附加養老金的支付對象是年齡滿65歲繳納保費滿20年以上并轉移了農地所有權的非農業者。農民老齡養老金以其繳納的保險金額為參照,特例附加養老金以國家補助額和運營管理收入的總額為準。
3.國民年金基金制度日本政府在基礎養老金外設立了滿足農民更高需求的國民年金基金制度,1991年制定了《國民年金基金法》,規定凡年滿20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的日本農民均可自愿參保,每月另交附加保險費,參保農民65歲后,可享受基礎養老金和帶有稅收優惠的附加養老金。但被豁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以及加入農民年金者,不得加入國民養老金基金。
二、日本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特征
1.多層次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以滿足農民的不同需求首先,依法建立了強制型的國民年金制度,并于1959年實現將廣大農民納入基礎養老金的保障范圍。20歲以上、60歲以下的全體日本農民強制參加國民養老保險,資金由農民和政府共同承擔。日本政府在第一層次的國民年金之外,建立了屬于第二層次的農民年金制度和國民年金基金制度。
2.農民養老保險制度的運行有嚴格的國家立法保障日本有關農民的各種養老保險制度都有法可依。如國民年金制度依據的是日本政府1959年頒布的《國民年金法》;1971年的農民年金制度基于1970年的《農民養老基金法》;國民年金基金制度則依照的是1991年的《國民年金基金法》。這使得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有法可依,有效防止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有利于農民養老保險制度的穩定性和可持續性。
3.政府在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中起主導作用第一層次的國民年金制度中政府對每位公民的基本生活予以保障,體現了公平性原則,將農民納入國民年金制度,并發展了農民年金制度和國民年金基金制度,這充分體現了政府在推進農民養老保險制度中所發揮的主導作用。日本國家財政一開始負擔基本養老金費用的1/3.2004年在財政日益緊張的情況下,日本政府還是決定到2009年使國庫負擔基礎養老金的比例從1/3逐漸上升到1/2。[1]如此高的財政補貼有利于穩定農民的老年收入,縮小貧富差距。
4.農業協作組織發揮了重要作用日本的農業協作組織負責農民年金的管理,農業協作組織是一個非盈利性的民間組織。該組織主要負責保險費標準的確定、待遇條件以及發放年金等。它還具備保險功能,為農民提供養老保險,并委托投保人提供咨詢服務。農業協作組織有成本優勢,具體體現為管理成本低、退保人數少,農民對其信任度高。
三、日本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對中國的啟示
1.制度的設定應綜合考慮地區差異,縮小貧富差距養老保險制度的設計應充分考慮不同地區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對貧困地區加大補貼力度,體現制度的公平性。這種公平不僅要考慮城鄉差異,更應體現在廣大農村地區。我國農村各地區間經濟水平參差不齊,東、中、西部農民生活水平平差距較大,尤其要對貧困地區的農民加大補貼。此外,制度設計要與社會經濟發展相適應,符合我國當前的經濟發展水平。
2.建立健全法律法規以保障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日本是一個嚴格按照法律執行各項工作的國家,在農民養老保險制度推行前就已頒布了多項法律。我國需要在法律中明確規定農民享受基本養老保險的權利,并在具體制度的運行、繳費方面作出具體說明。還可以探索出臺《農民養老保險法》《農民社會保險法》等專門針對農民的法律,明確參保范圍、籌資模式、保障標準等內容。嚴格而完善的法律是新型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有效依據,以法律為依托能夠引起相關部門和農民的重視,并保證相關政策的有效落實,。
[關鍵詞]社會保障養老保險養老保險基金統籌與平衡
21世紀,我國已步入人口老齡化社會,2000年我國60歲以上的老年人口已達1.3億,占總人口的10.2%,并以每年3%的速度遞增。隨著老齡化人口比例的攀升,養老保險負擔系數也隨之提高,加上預期的人口壽命延長、養老保險待遇不斷提高、城市大量在職職工提前退休、基金收繳率下降、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不善等諸多因素,我國正不可避免地面臨著嚴峻的養老保險平衡危機。
目前,我國在確保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同時,養老保險基金收支不平衡、資金短缺的現象日益突出,這一問題的存在,直接影響著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運行及其作用的發揮,因此探討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的統籌與平衡,提高養老保險基金的利用率顯得尤為迫切。
一、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及保險基金概述
現代社會,養老保險是國家社會保障制度重要組成部分,即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建立養老保險基金,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退出勞動崗位時,可以從養老保險基金中領取養老金,以保證其基本生活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目前,世界各國實行養老保險制度主要有三種模式:
1.傳統型。又稱與雇傭相關模式,最早被德國俾斯麥政府于1889年頒布養老保險法所創設,后被美國、日本等國家所采納。該模式主要是通過立法強制雇主和雇員參保,保險費由雇主和雇員負擔。在籌資方式上實行“現收現付”,以支定收,事先確定養老金的工資替代率,然后再以支出來確定總繳費率。
2.國家統籌型。該類型又可分為兩種:一種是福利型養老保險,最早在英國創設,目前適用于瑞典、澳大利亞、加拿大等國。該制度的特點是實行完全的“現收現付”制度,并按“支付確定”的方式來確定養老金水平,優點在于運作簡單易行,通過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對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其缺陷為政府負擔過重,缺乏對個人的激勵機制;另一種類型是前蘇聯所創的類似于福利國家養老保險制度,但其適用對象并非全體社會成員,而是在職勞動者,實行單一層次保險體制。
3.強制儲蓄型。又可分為新加坡模式和智利模式兩種。新加坡模式是一種公積金模式,主要強調自我保障,建立個人公積金賬戶,由勞動者于在職期間與其雇主共同交納養老保險費,勞動者在退休后完全從個人賬戶領取養老金,國家不再以任何形式支付養老金。智利模式作為另一種強制儲蓄類型,個人賬戶的管理完全實行私有化,將個人賬戶交由自負盈虧的私營養老保險公司來管理,勞動者可以自由地選擇基金管理公司,該種養老保險制度的最大特點是強調效率。
養老保險基金亦稱為退休基金,是各國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實現手段,即雇員在工作一定年限后退休自雇主所獲得之給付,可以是一次或定期終身給付。該類基金屬于專用基金,具有自身的特性。
(1)社會性。養老保險作為一種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社會政策,以全體社會成員為對象,在基金的籌集、給付及基金資產的營運上具有強烈的社會性,無論是管理的過程和具體環節均體現了社會或政府行為。
(2)儲蓄性。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相當一部分是通過個人賬戶預籌的,特別是積累基金,主要是通過個人賬戶進行預籌,儲蓄起來以備將來支付養老金的資金。
(3)互。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和給付實行一定程度的社會統籌,以實現社會互助,減輕勞動者的養老風險。主要表現為:①基金籌措由國家、雇主和個人三方負擔,并從中劃出部分作為社會統籌基金;②基金營運收益,全部并入基金并免征稅費,歸全體投保人共有,而并不按個人繳費多少分享;③除個人繳費儲蓄部分,在投保人死亡情況下,其個人賬戶的儲存額或未領取完的部分,歸入社會統籌基金。
二、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統籌與平衡分析
1.區際統籌與平衡存在的問題。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區際統籌與平衡是以行政性區域為觀察點的一種分析方式,著眼于地區間的統籌與平衡。從我國目前現狀看來,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統籌層次低且條塊分割。我國目前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區際統籌層次低且條塊分割,養老保險基金調劑功能不強。自1986年始推行社會統籌及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籌集模式,從其實施的情況來看,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并不理想。到目前為止,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統籌層次還較低,調劑范圍還比較狹窄,基金的使用效率不高,大多數還僅限于縣級范圍或地市范圍。同時,經國務院批準電力、交通、郵電等11個行業部門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實行行業統籌,不參加地方養老保險統籌,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影響了地方統籌基金的供給,盡管行業統籌工作于1998年初月底向當地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移交完畢,并按先移交,后調整原則,參加所在地區的社會統籌,但其實施期間所產生的后遺癥以及行業移交前的不規范操作,如擴大統籌項目、調低繳費率、提高支付標準等,在短期內是難以消除的。
(2)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區間發展不平衡。由于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各地養老基金的供給能力與需求壓力各不相同,在經濟發達、人口年齡結構年輕的地區或城市,積累的養老保險基金較多,但經濟落后、人口年齡結構老化的地區或城市則積累的養老保險基金較少,少數地區甚至入不敷出。一方面,部分發達地區或城市養老保險基金積累較多;另一方面,部分不發達地區的離退休人員不能按時足額領取養老金。這樣,養老保險基金不能在較大范圍內相互調劑,使經濟發達地區養老保險基金的積累不能補足經濟落后地區養老保險基金的欠缺,在總體上影響了養老保險基金使用效率。
2.代際統籌與平衡存在的問題。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代際統籌與平衡是以參加養老保險人口的年齡為劃分點進行分析的一種方式,著眼于上下代之間的統籌與平衡。目前我國實行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制度意味著現在在職的一代人既要承擔繼續供養上一代老人的義務,又要為自己將來養老進行個人賬戶積累,代際統籌與平衡矛盾已經凸顯出來。
(1)現收現付方式不能應對人口老齡化的需求。在現收現付的養老保險模式下,養老金可由雇主的收入或資產支付,或由政府自雇主及雇員的收入抽稅支付,一般而言沒有成立基金。這一制度通常在工作人口遠大于退休人口,或人口結構年輕時,并無困難,但在老齡化較為嚴重的情況下,這種養老金世代移轉,無以為繼。據預測,中國城鎮企業退休人員與在職職工的比例2030年將達到48.95%,2050年將達到55.46%,若采取現收現付的籌資模式,基金提取比例將超過工資總額的40%,因此必須成立基金以便積累。
(2)退休年齡是影響養老金負擔水平的一個基本因素。一般來說,在平均預期壽命和保障水平一定的情況下,退休年齡提高,則平均享受養老金年限就縮短,養老金負擔就能降低。我國現行法定退休年齡規定是男60歲、女干部55歲、女工人50歲,特殊工種職工可以提前5年退休,在國務院確定的111個“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的國有破產工業企業中的職工可以提前5年退休。這些規定與國際上隨著人口壽命增長而不斷延長退休年齡的政策相比一般要早退5年~10年。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區和企業為減輕職工下崗和失業壓力,通過采取提前退休的方式解決老職工再就業難的矛盾。實際上是把就業的壓力轉移給養老保險,把近期的問題推向遠期。(3)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欠繳嚴重。我國養老保險基金收繳率逐年下降已是事實,全國養老保險基金收繳率1999年為88.84%,其中有部分省份低于85%。據有關資料顯示,從1993年到1999年因養老保險基金收繳率不到位一項,就造成欠收養老基金472億元。目前這一狀況并沒有好轉,各地追繳的呼聲此起彼落,巨額欠費無疑削弱了基金的營運基礎。
三、對策與建議
1.逐步擴大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統籌范圍。完善我國現行養老保險由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三部分體系,逐步建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省級統籌,并向國家級統籌推進。同時,通過控制和調整個人退休年齡,在社會老齡化高峰臨近時控制撫養比,進而達到養老保險基金增收減支。
2.建立層次型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統籌體系。結合世界銀行1994年基于儲蓄、重分配與共同保險三種功能提出的建議,我國可建立三層次養老保險統籌體系:第一層次為基本養老保險,為強制確定給付,省級統籌、隨收隨付、最終做到部分積累;第二層次是強制確定提拔,個人賬戶累積制;第三層次為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及個人自愿商業保險,視企業和個人的需要辦理。而對于我國廣大的農村人口,更要建立多層次統籌體系,充分發揮國家、農村集體及個人的自有優勢,提高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風險防范能力,最終與改革到位的城市社會保障體系相融合,成為未來統一的國家社會保障體系的一部分。
3.提高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運營效率,確?;鹪鲋?。國外養老保險基金的主要增殖方式是進行證券市場投資。據有關資料顯示,美國從1950年養老保險基金投資在股票總市值中的0.8%上升至1998年的29.6%,而全球主要市場上養老保險基金掌握的股票比例在20年內增加了超過20%。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主持完成的《中國養老保險基金測算與管理》報告分析,我國養老保險基金預計近兩年將達到1000億元,并在今后幾年以30%以上的速度遞增。根據專家經驗,當單一機構資金量占市場市值的10%以下時,該資金進入市場將不會引起市場的巨大波動。
但同時,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通過證券市場進行投資時,對資金的安全性和回報的穩定性要求很高,一方面需要證券市場為養老保險基金提供一個規范、穩健的投資環境,提供適合養老保險基金特點的投資品種;另一方面需要注重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風險的控制,注意選擇風險相對較低的投資品種,如證券投資基金。
4.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增殖途徑的多源化。養老保險基金的資產組合形式取決于資本市場的發育程度,而多元化的資產組合能夠有效地減少其中每一種資產所面臨的風險。據有關機構估計,今后十年內我國養老基金結余規模有可能達到1.5萬億元,基金的保值增值和投資出路的問題已經越來越緊迫?;鹪鲋惩緩降亩嘣椿療o論對于保證養老金定額支付需求,還是對于提高經濟效益,促進國家經濟發展,都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問題。目前我國基金增殖的方式主要是靠銀行存款利息和購買國家公債實現基金增殖,這種辦法雖然能保證基金運行安全,但增殖率極低。事實上,如稅收融資、國有資產變現融資、抵押貸款、不動產投資等都可以彌補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缺口,為其保值增值提供了一條現實的途徑。
5.完善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體制。首先要加強政府監管部門自身的建設和約束機制,財政和審計部門負有重要的監管職能,要定期公布基金狀況;中國社會保障監管委員會、中國保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等專業性監管機構也應通過法律、經濟、行政等手段進行監控;其次需建立基金的自律機構,建立社會輿論監督機制,加強對投資標準、投資方向、投資模式等的監控,各地區應設立由政府代表、企業代表、工會代表和離退休人員代表等各方面人士組成的養老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對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營運機構的日常工作進行監督,防止養老保險基金被擠占、挪用、浪費,以提高其使用效益。
1.國家的政策和立法滯后
我國農村養老社會保險起步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制不健全,管理體制沒有完全理順。1992年,民政部《縣級農村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這是第一部關于農村養老保險的部頒規章,可見整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立法層次很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比城鎮居民,以及城鎮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晚,在政策立法以及財政的支持上也遠遠落后。這就造成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發展的緩慢,以及相關管理事業的不規范。到目前為止我國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只是依據民政部門制定的《基本方案》和國務院轉發民政部門制定的《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意見的通知》兩個不具法律性的文件在運行。個人的繳費和集體的配套繳費都不具強制性,國家的補貼也沒有在具有強制性的相關法律、法規中予以確定,這也注定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低效性。
2.資金籌集渠道單一
穩定、低成本的長效籌資機制是社會養老持續發展的前提條件,但目前在政府籌資和農民籌資兩方面均存在著問題。對于政府籌資,在政府資金增長以及資金撥付等方面尚未建立起相關的制度保證機制。我國農村社會養老資金籌集“堅持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政策扶持的原則”,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沒有建立相應的有利于方案施行的操作機制。事實上,這一原則已在各地的實際執行中不同程度的被打破。當集體經濟實力不強時,有些地區甚至出現了“個人全部交納”的情況,基金的籌集實際上成為了個人的完全責任,在這種情況下,農民更愿意選擇他們所認為的比較可靠的養老方式。如自我儲蓄養老和家庭養老等,社會養老受到了很大程度的阻礙。
3.缺乏國家的財政支持和集體單位的配套繳費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籌資規定為:“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憋@然,此規定對政府財政(國家財政)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經濟支持未作任何硬性約束。而據國際慣例,農民養老保險基金的全部是由政府撥款或由政府和雇主出大頭,受保人出小頭,這樣才構成社會保險,而我國的做法不符合社會保險的特征。至于集體補助方面,由于集體經濟呈急劇衰落的趨勢,很多地方的集體經濟已名存實亡。因此,準確地講,我國現行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完全是農民個人積累制,是農民個人的“自我儲蓄保險”,缺乏政府財政支持是造成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現狀的最主要原因。
4.投保門檻高,社會保障水平低,可持續性差
我國農村養老保險是一種以預籌積累為特征的儲蓄型保險制度,不具有共濟性。因此,個人未來養老金來源主要是繳存積累和有限的增值效益??紤]到銀行利率下調或通貨上漲等因素,顯然這點錢根本不能有效保障農民老年生活。另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一些地方只能持續幾年時間,時隔不久卻已經解體了。一些地方基層部門在并無立法的情況下采取行政措施來強力推行養老保險,對不參加者給予各種各樣的處罰,這樣搞起來的養老保險一旦風頭過去或者下一任地方官員不重視,就自然而然地會中途廢掉,農民的錢無法收回,最終造成了相當惡劣的影響。
5.投資管理政策不完善,基金管理不規范,基金保值增值難
在基金的投資運營方面,實行完全積累制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投資手段單一,現行的政策規定主要以購買國家財政發行的高利率債券和存銀行以實現其保值增值,只有少量基金參與股票或直接投資。這樣在銀行利率的不斷下調,物價的上漲等多種因素的影響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壓力進一步加大,時時面臨貶值的風險。另一方面管理資源短缺,管理能力亟待加強。有關工作管理體制至今沒有理順,造成不少地方管理工作斷檔。同時,信息網絡化管理系統建設滯后、管理技術力量薄弱,多數基層養老保險管理人員只能承擔最簡單的、重復性的日常管理工作。在方案設計、對提供行為的及時監督、信息分析等方面的能力較差,這不僅增加了管理成本,也影響到養老保險的正常運行。
6.農民自身對養老保險制度運行的影響
其一,我國農村人口眾多,老年人比重過大。根據我國第五次人口普查的結果:全國65歲以上的老年人口為8811萬人,占全國老齡總人口的67.4%萬,占全國老齡總人口的67.4%。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的壽命不斷延長。這就導致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支出日益加大,如果政府對農民的養老保險補貼過多,就會給政府財政帶來一定的難題。
其二,個人參保意識不高,“土地防老”、“養兒防老”觀念根深蒂固。家庭養老一直是中國農村養老的主體,受傳統養老觀念的制約,農民對農村養老保險工作認識上有差距,部分群眾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性質、意義和作用并不十分了解,以至于認識不到位,工作上不支持,行動上不積極。
其三,農民收入水平低,繳費壓力大。雖然社會經濟的發展使農民的收入水平提高很快,但同時也伴隨著消費水平提高和城鄉收入差距的加大,使農民實際的購買能力下降。另外,我國目前許多經濟不發達的農村地區,農民收入相對較低。還沒有產生參加養老保險的需求。在這種情況下,原有商業化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就很難推行也不會收到很好的效果。
二、建設與完善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政策建議
1.從政策和立法上加強制度建設
制度通過法律來規范,是國際通行的做法。法律規范是農村社會保險制度有序進行的前提條件。我們必須要通過立法的形式來約束和強制性地執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并把相關的事項通過法律予以規定,利用法律和法規來保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合理、有效、持續性地進行。堅持“公平與效率結合”的立法原則,在農村建立獨具特色的農村養老保險法律制度。農村獨生子女以及雙女戶家庭應當作為養老保險制度的首要目標,因地制宜發展強制的、個人儲蓄賬戶的、由獨立非營利基金組織管理的、政府最低擔保的制度。各地應根據當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在國家制定的有關法律的基礎上,再制定具體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的順利進行提供良好的法制環境保護。
2.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黨的十六大報告指出:“要發展城鄉社會救濟和社會福利事業。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農村養老、醫療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笔鶎萌腥珪M一步指出,“農村養老保險以家庭為主,同社區保障,國家救濟相結合。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上兩個重要的文件都強調了“有條件的地方”,這表明在當前情況下,由于中國農村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差別較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體制問題、基金來源問題、管理問題應該有差異。同時,對于不同層次、不同身份的農村勞動力養老保險,也應該實行分層分類解決的辦法;在制度沒計時,既要考慮農村養老社會保險制度本身的特殊性,也要考慮農村養老社會保險與城鎮養老社會保險制度將來接軌問題。
3.監督管理,加大財政投入力度
農村社會保障工作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涉及到千家萬戶和社會的許多方面。要求政府牽頭,統一政令,加大推力,協調方方面面關系,進行有效的組織和引導。在財政允許的情況下,政府應投入資金作為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補充,以改變目前政府財政對農村社會養老扶持微乎其微的現狀,保障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的順利發展。具體資金來源可以考慮在財政支農支出中增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補貼支出和以減免的部分農業稅稅金轉換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這樣可以減少農民參保的負擔,促進社會穩定。
4.創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籌資渠道
從農村養老保險的發展現狀可以看出,養老基金的籌集靠集體、靠政府是很不現實的??哭r民自身更是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初衷相違背的。因此,要積極尋找其他合適的基金籌集渠道。通過繳稅的方式籌集基金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通行做法,通過法律的形式規范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籌資來源。這樣可以增強籌資的剛性和強制力,擴大制度的覆蓋面,提高了社會養老保險抵抗風險的能力,還有利于平衡城鄉之間和各地區之間的負擔,從而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有穩定可靠的來源。當前,如果考慮實行繳稅方式,可利用農村費稅改革的契機,征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稅,稅收直接劃入財政專戶,農民年老后按月領取養老金。
5.健全基金管理制度
加強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金管理,要健全基金管理制度,以規避物價上漲和利率下調帶來的基金貶值風險和政府信任風險。完全積累制的農村養老保險,積累起來的資金必須保值增殖,否則將變成歷史包袱。同時,在銀行利率不斷調整的情況下,不能再承諾一個固定利率,要實行分段計息。據統計,農村養老保險基金滾存100多億元,分散于2000多個縣市,就目前而言,不存在統一運作、使用的可能。因此,努力提高資金的管理和運作能力,避免基金貶值風險,也就成了各級養老保險資金管理機構的一大重任。其基本要求是既要保證資金的安全性,又可以進行適當的投資組合,拓寬投資領域,還可以在保證安全性的前提下進行投資,以提高資金增值率。
6.提高保障機構的組織效率和制度效率
提高保障機構的組織效率和制度效率,如有條件,建立專門的農民養老保險管理機構。我國可以借鑒國外的經驗,建立由財政、勞動、民政、衛生、銀行等部門組成的農村社會保障委員會,負責規劃政策實施辦法的制定和資金征收、管理、經營,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以及資金保值增值的策劃。明確各部門在資金籌措和管理等方面的責任分工。要建立一支素質較高、人員精干的專職干部隊伍。對不同層次、不同崗位的農保干部,可以通過舉辦財務、業務培訓班,學習交流,提高農保干部的工作能力,提高實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信息化、網絡化和管理服務現代化水平。
7.增加農民的收入
農民收入的提高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率提高的基礎??梢钥紤]從以下方面增加農民收入:優化農業經濟結構、農業經營產業化、農村人口城鎮化、農業基礎設施現代化、農業生產科教化、搞城鄉統籌發展等。另外還要大力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村級集體經濟的有無和多少,對于集體能否為農民的養老保障提供經濟支持,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和作用。農村實行以后,農村集體經濟實力大大削弱,鄉村企業的發展壯大,讓村級集體企業富裕起來,從而使村級集體具備了為村民提供包括各種保障在內的公共產品的能力,這樣為進一步提高農民收入提供的保證。
8.加強對農民參保意識的宣傳教育
中國農村養老保險只是剛剛起步,只有政府和群眾雙方相互配合,才能把這項工作搞好。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意味著農民必須從世代相傳的傳統保障意識轉化為現代保障意識,意味著農民的心理、生活習慣及價值取向等方面都要發生深刻的變化。因此廣泛而深入的宣傳是引導、促成這種觀念轉化、接受這項新事物最強有力的不可或缺的手段。要提高各級領導對農村養老保險工作重要意義的認識,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媒體,采取多種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經常地、廣泛地宣傳農村新型社會保障的意義,講清形勢、算清經濟帳,實現群眾的廣泛參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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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進入21世紀以來,黨和政府對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推進力度不斷加大,尤其是2009年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試點工作即將開始啟動,理論界對此問題的研究也進入了新的階段,研究內容集中于:當前我國農村老齡化的現狀及發展趨勢、推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所面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現模式的選擇、政府在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角色及職能定位等方面,其特點在于緊密結合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聯系農村社會保障的進程,尋找問題、分析原因、提出對策與建議。
進人21世紀以來,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正由城鎮向農村穩步推進,以農村合作醫療、養老保障、最低生活保障三項制度為主要內容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框架已經形成,但二元社會經濟結構使得農村養老保障制度建設遇到了城鎮不曾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因而引起了理論界的關注,2000 - 2009年是國內關于農村社會保障理論研究取得豐碩成果的時期,僅就論文方面來看,根據中國期刊網收錄的相關論文,從2000年至2009年中,國內共發表社會保障相關論文共12195篇,其中涉及農村社會保障問題研究的論文數量為1240篇,約占社會保障論文總量的10. 2%;而涉及農村養老保障問題研究的論文數量有463篇,約占社會保障論文總量的3. 8%,農村社會保障相關論文數量的37.3 %。特別是2007 - 2009年,國內關于農村養老保障的理論研究更加深人,涉及的內容更加廣泛,所取得的成果更加豐碩。據統計,這一時期國內關于農村養老保障相關論文數量約有212篇,約占養老保障論文總量的45. 8%,反映了在黨的十七大提出的“科學發展、共建和諧”方針指引下,我國農村養老保障理論研究進人了新的階段。
一、關于當前我國農村老齡化的現狀及發展趨勢
在對我國農村老齡化趨勢以及養老保障的現狀進行了調研的基礎上,鄧大松等指出,農村地區有65歲及以上老年人的家庭戶占家庭戶數總數比例為22. 02%,分別比城市和鎮同比高出4. 69和5. 78個百分點;65歲以上老年人家庭中一人戶、二人戶的比重,農村地區均高于城鎮地區。其他學者基本上也持相同的看法,李瓊指出,2000年我國人口第五次普查結果顯示,中國農村人口為8. 33億人,其中65歲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占7. 36%,民族地區農村占7. 56%,到2030年,6. 64億農村人口中,65歲及以上老齡人口將占17. 39%,民族地區將占18. 1%,可見民族地區農村人口老齡化程度不僅高于城鎮,而且高于其他農村地區。鄧大松等認為,農村高齡老人目前主要還是依靠家庭成員、親屬的照顧,而且越是在不發達的農村地區,人們的老年生活保障越是依靠家庭。穆光宗的研究結果顯示,在城市,養老方式順序為社會養老、家庭養老和自我養老,三者的比例是:1:0.7:0.3(以社會養老為1);而農村的順序則是家庭養老、自我養老和社會養老,三者比例為14. 6: 6. 6: 1(以社會養老為1)。可見農村老年人主要還是依靠傳統養老模式度過自己的晚年。當前的問題是,這種非正式的農村養老制度正受到巨大的沖擊和嚴峻的挑戰,其保障功能在逐漸衰減,已經不能單獨承載農村居民的養老保障,并且,隨著人口老齡化進程加快,農村的養老壓力相對城鎮將更加突出,如不未雨綢繆,將會嚴重阻礙社會的發展,影響社會的穩定,因此,一部分學者們認為,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已勢在必行。
二、關于推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所面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
關于從1992年1月1日民政部公布實施《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至1999年7月國務院暫停執行這一方案期間7年多的情況,學者們總體認為基本上是不成功的,彭希哲、宋韜綜合國內學者的各種分析后認為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制度設計本身的缺陷,表現在:(1)農村社會保險缺乏社會保障應有的社會性和福利性;(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著制度上的不穩定性;(3)是資金保值增值困難;(4)保障水平過低;二是執行過程當中出現了問題,表現在:(1)基金的管理不夠規范和完善;(2)機構管理費用人不敷出;(3)干部群眾在享受集體補貼方面差距過大;(4)多種形式的保險并存,形成各自為陣的混亂局面。
當前我國農村是否具備了建立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學者們對此問題的看法迥異,劉衛國認為,我國具備了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理由是:第一,我國整體經濟已進人快速發展時期,已具備進行國民收人再分配的能力與手段;第二,農村經濟日益發展,農民收人逐漸提高,城鄉差別正在縮小,農民權益保護意識不斷強化,農民參保意識也在不斷增強;第三,發達地區農村、城鎮近郊農村和不發達地區經濟發展水平比較高的部分鄉村,建立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基本具備;第四,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是破解“三農”問題的戰略需要。而何文炯等人則認為,國外建立農民養老保險大都是在工業化發展的中期轉向成熟期的過渡階段,從經濟指標看大體有:(1)農業在國民生產總值中的份額在巧%以下,農業勞動力結構份額在20 %以下;(2)農業人口在總人口中所占比率降至50%以下,且處于老齡人口高峰期;(3)經濟發展總體水平較高,人均gdp在2000美元以上。按照這些指標來衡量中國農村所處的階段,總體上差距是比較大的,在中西部地區特別是西部地區差距會更大,全面實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社會經濟條件尚不具備。認為中國目前尚不具備普遍實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觀點得到多數學者的認同。
三、關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現模式的選擇
由于對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是否成熟存有分歧,因此在養老模式的選擇問題上學者們各抒己見,莫衷一是。
第一種意見是根據各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同水平實施分類處置,何文炯認為,就全國而言,農村養老保險應當有進有退,發達地區應積極推進,欠發達地區應暫緩推行。他提出,暫緩推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欠發達地區宜在積極發展經濟、增加農民收人的同時重點考慮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堅持家庭養老;二是建立健全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是發揮土地的保障功能;四是發揮商業保險和儲蓄的養老保障功能。楊志玲在對云南麗江納西族聚居地區調查后發現,隨著少數民族地區社會經濟的發展,農村家庭養老模式不僅長期以來受到少數民族傳統文化及民族經濟發展狀況的影響,表現出與城鎮、漢族家庭養老模式不同的特點:一是少數民族農村家庭養老受少數民族傳統道德觀念影響較大,具有強烈的尊老、敬老的民族意識;二是農村家庭養老方式比較穩固;三是傳統的家庭養老模式在少數民族地區具有較強的延續性;四是少數民族農村家庭養老模式的發展受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的影響,由于家庭養老形式難以被其他形式所替代,因此,以家庭養老為主,發展農村社區養老,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將是少數民族農村養老形式發展的必然選擇。
第二種意見是建立“三結合”式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楊翠迎認為,中國農村養老保障的出路在于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水平建立不同的養老保障模式,而且重點在于解決養老資金來源的問題。在中國經濟社會轉型的特殊時期,需要發揮家庭養老、社會養老保險、社會養老三種主流保障方式的合力作用,方能解決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需要。
第三種意見是“實物換保障”,盧海元指出,“實物換保障”是指根據不同的對象,以特定方式將其擁有的農產品、土地和股權等實物轉換為保險費,分別設計現實可行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方案,如年輕農民可實行“產品換保障”;老年農民和被征地農民則實行“土地換保障”,等等,他強調,與一般建立養老保險的方案不同的是,實物換保障是一個能同時解決養老和發展問題的方案,而這正是該方案的最大特點,也是世界銀行所倡導的新模式。
各位學者還分別就上述三種模式下的農村養老保險籌資方式提出了相關建議。
四、關于政府在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角色及職能定位
國內學者比較一致地認為,在農村養老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過程中,政府應發揮主導作用,如柴瑞娟、羅新銘認為,政府職能社會化已成為當代政府職能發揮的一個顯著的趨勢,這種從單一權力行政向公共服務行政的轉變決定了提供公共產品和有效的公共服務是當今政府的職責所在,而穩定健全的社會秩序和一套合理的制度框架無疑是最為核心的公共物品。社會保障制度作為一種典型的公共物品,政府也就必然參與其構建和管理。尤其是當今農村社會保障現狀巫需國家出面支撐,政府之責義不容辭。
石秀和等認為,政府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中的職責具體體現為:(1)政策設計:為農村社會保障的推行提供有效實施手段;(2)組織引導:推動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構件的進程;(3)財政責任:為農村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提供資金支持;(4)管理監督:使農村社會保障納人規范化軌道。馬雁軍、孫亞忠則進一步指出,農村基本社會養老保險的公共產品特性決定了政府職責邊界。政府盡管在農村基本養老中居于主導地位,但政府履行責任并非在任何時間、任何地域都一成不變。政府責任具有三個重要特征,即動態性特征、區域性特征和層次性特征。這三個特征客觀上要求政府責任在不同時間和地域其側重點和功能有所區分并相機抉擇,從而保證政府主導原則在當前實踐中的有效貫徹。
如何進一步提高政府在農村養老保障方面的決策水平與施政能力,江治強等提出,優化政府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中的公共決策,首先應樹立公正決策的理念,要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以人為本,執政為民,構建和諧社會,科學發展觀等理念,科學認識農村社會保障事業在促進城鄉協調發展、構建和諧共享的和諧社會中的基礎作用,指導中國農村的社會保障建設;其次應重新審視農村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形勢,包括分析農村經濟形勢的變化對社會保障形式的影響,客觀估計農村集體土地所有制的保障功能,農業的市場風險對政府社會保障的制度需求,對農村宗族及社區保障作用作深刻的研究,理順政府制度性保障與農村非制度性保障的關系,準確定位政府在社會保障事業中的職責、職能。再次應注重公共決策與農民認同的良性互動,充分利用中國特色的民主政治體制,政府現代運行機制以及培育農村社會非政府組織發揮其反映訴求的作用,把農民的呼聲和認同更好地融人政府公共決策當中。孫文基指出,在建立農村社會保障時,在處理其中最重要的社會保障資金來源這一問題上,政府才是投人的主體,而不是主要由農民承擔。在農村社會保障的投人以政府為主體與我國各地現階段的財政是否相符、是否會構成很大的財政壓力的問題上,他認為,只要合理調整財政支出結構,這個問題是不難解決的。
論文關鍵詞:農村;社會保障;養老保險;立法
我國憲法賦予了我國公民依法享受相應的保障待遇的權利。黨的十六大報告指出:“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是社會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證。”所謂社會保障,是指政府和社會為確保勞動者和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和醫療等需要.通過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提供的物質幫助和社會服務。
社會保險制度是社會保障制度的一個方面.是指勞動者在年老或者退休、患病、生育、傷殘、失業等喪失勞動能力或者中斷勞動.本人及其供養家屬因此失去生活來源時,能夠從社會獲得一定物質幫助的制度。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根據人民的體質和勞動力資源情況,當勞動者達到某個年齡界限時解除其勞動義務,由同家和社會提供物質幫助,保障其晚年基本生活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我國農村的養老保險制度正逐步建立.目前還存在許多需要研究解決的問題。
一、農村養老保險的國內外立法觀察
長期一來,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是以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為主導的,所以我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也是從“城市一農村”這個二元結構為基本劃分的依據.即根據保險對象的不同。劃分為城市養老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人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人們的預期壽命也越來越長.并出現了人口老齡化的趨勢。原有的家庭養老模式已經失去了同有的根基,農村養老也逐漸走向社會化。
隨著農村養老問題的社會化,一般的管理手段已經遠遠不能解決我國目前農村養老保險面臨的一系列問題。運用法律的手段,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已是必然的選擇。
(一)國外關于農村養老保險的基本立法
為了了解我國農村養老保險立法的相關問題。有必要先對國外的一些典型的農村養老保險立法的經驗予以觀察。對于農民這一特殊群體的養老保險問題的立法,不同的國家根據各自國家不同的現實國情,有不同的規定。比如美國和英國等國家,將農民養老保險問題與工業勞動者養老問題實行一體化的立法。日本和德國等則針對農民這個特殊的群體.采用了單獨的立法。日本在1993年頒布了《農民年金基金法》,德國1957年頒布了《農民老年救濟法》。
(二)我國關于農村養老保險的立法現狀
我國關于農村養老保險的立法還顯得很單一。我國到目前不僅沒有關于社會保障的基本法.而且也沒有關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單獨立法?,F在各地農村推行社會養老保險,主要是依據民政部于1992年頒布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以及以此為原則而制定的關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地方性法規。
民政部根據《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確定的原則,先后制定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編號辦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會計制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養老金計發辦法》等一系列規范性文件,初步規范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業務、財務、基金和檔案管理。各地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也制定了適應實際工作需要的一些具體管理規定,如上海市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辦法》、黑龍江省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規定》、湖北省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暫行辦法》等。這些地方性法規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暫時彌補我國農村養老保險法律空白的作用。
目前,制約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發揮有效作用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兩點:
第一,缺乏統一的社會保障基本法律,農民基本社會保障權利缺失。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整個社會保障制度中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是針對農民這個特殊群體來制定的。在此意義上,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對于社會保障制度的構建有著重要的意義。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以及立法的完善又是以整個社會保障制度的構建作為基礎的,兩者是整體和局部的關系。社會保障制度作為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上位概念。本身仍然存在著諸多不合時宜和不合“地宜”之處.急需一部關于社會保障的基本法律來予以規范但是,我國目前還沒有這樣一部專門的基本法律,一定程度上導致了我國居民(包括農民)基本社會保障權利的缺失。缺乏統一的基本法律,這對農村養老保險的立法產生了根源性的影響。
第二,農村養老保險立法層級不高.導致適用困難。從目前我國關于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管理現狀而言。雖然國家民政部和各地相繼制定了一系列關于農村養老保險的法律和規章。卻沒有一部專門調整社會保障關系的基本法律和農村社會保障關系的基本法律。更沒有一部關于農村養老問題的專門法律。我國目前關于農村養老保險立法的層級總體不高,只有一部民政部1992年頒發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在起著有限的作用。
筆者認為.我國農村養老保險立法之所以存在以上問題,主要是和我國經濟發展的城鄉二元結構有關。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經過多年的改革開放和建設,我國的經濟已經有了跨越式的發展,但是發展中也拉大了東西部之間的差距以及城鄉之間的差距目前這些差距已經日益引起人們的重視,但如果不能科學地解決這些差距,將會對我國的經濟發展所取得的成就和國家的穩定產生重大的影響。
農村養老保險立法的不足還和我國幾千年來傳統的農耕文化有一定的關系。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民一直在國家人口中占絕對多數。農民擁有一定的生產資料如土地.所以一般都是以家庭保障為基礎,而很少涉及社會保障的問題。但是目前我國農村的社會化和城鎮化速度日益加快。傳統的家庭保障方式已經遠遠不能滿足現在農村發展的需要.必須在農村社會保障方面進行積極的變革。
二、解決農村養老保險法治困境的建議
[論文關鍵詞]智利模式;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保險基金;基金管理
1“智利模式”簡介
智利模式的基本內容,是以個人資本為基礎,實行完全的個人賬戶制,將個人工資總額的10%存人個人賬戶并進行積累,并且交由私營機構投資管理,最終個人賬戶中積累的儲蓄及增值收益作為個人養老金的資金來源。
1.1養老基金的籌集方面
智利實施的是政府立法和監控,民營機構具體操作,個人賬戶強制儲蓄,政府承擔最終風險。保險費完全由個人負擔,雇主不承擔繳費義務。雇員按月繳納養老保險費(月工資的10%),繳費金額全部記入養老金的個人賬戶。
1.2養老金的管理和運營方面
智利的基本做法是,由多個競爭性的私營養老基金管理公司(AFPs)來負責個人賬戶養老金資金的管理并進行市場化的投資運作,利用投資回報收益使養老基金升值。
1.3養老基金投資監管方面
智利政府采取嚴格的數量監管模式。同時,為了保證養老基金的安全,政府成立養老金管理公司總監署(SAFP)來管理各公司的運營狀況。
2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及基金管理狀況
目前我國的農村養老方式主要依靠家庭養老,同時輔助于“五?!敝贫?。從全國各地試點的新辦法與傳統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監管制度實施方案比較來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監管原則明確、模式統一,新制度已經較原有監管制度有了顯著的有效性和先進性。但是,它同時也存在著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管理不夠規范、監管缺失、基金保值增值方式單一、法律制度不完善等方面。
3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存在的問題
3.1養老保險基金被擠占、挪用,造成基金流失
養老保險基金、待業保險基金必須??顚S?,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挪作他用;國務院也多次明文規定不得挪用社會保險基金。
3.2預籌積累為特征的儲蓄型保險制度導致養老基金互濟性差
現行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個人繳費為主,集體經濟予以適當補助,投保對象平等享受集體補助;與城鎮養老保險相比,最大的區別在于其并不具有互濟性。
3.3農村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渠道單一,保值增值能力差
個人賬戶基金的投資收益率將直接影響到個人未來養老金的給付,影響到老年人的生活水平。積累制養老金制度下形成的巨額個人賬戶養老基金將面臨巨大的通貨膨脹風險和經濟增長風險。
4“智利模式”給我們的啟示
4.1政府在投資運作中的作用發生轉變
在公共養老保障體系中,政府由直接包辦養老基金投資運作轉為由專門的投資管理機構負責基金的投資運作。政府職能轉向投資運作的監督和管理,養老基金的行政管理和投資管理適當分離。這是一個基本經驗。
4.2不同類型養老保險基金應該采用不同的管理模式
個人賬戶基金屬于基本養老保險范疇,應該實行政府機構管理模式。但應該與統籌賬戶基金的管理完全分開,以有效避免個人賬戶資金被統籌基金挪用。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是由全國養老保險基金理事會統一負責籌集的,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進行管理。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可以建立獨立的補充養老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