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4-20 02:47:28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河道采砂整治方案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一、指導思想
本次河道采砂專項整治工作,以為重點,以提高河道防洪排澇能力、改善河道生態環境為目的,全面清理取締河道管理范圍內的非法采礦、采砂、取土、違章建筑、傾倒垃圾等違法行為,依法維護河道管理秩序。
二、方法步驟及時間安排
這次河道采砂專項整治工作,自年8月中旬起至年10月底止,共分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宣傳動員階段(8月中旬)。成立組織機構,制定實施方案,政府通告,查清河道內現有非法采砂戶、違章建筑的數量及分布,區防汛抗旱指揮部下達限期停止非法采砂、自行拆除違法采砂設備及違章建筑的指令書,組織召開沿岸有關村負責人專題會議,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力爭促其自行清除。
第二階段:集中整治階段(8月下旬至9月底)。對調查清楚的非法采砂點、石料廠、違法建筑物等,集中時間,集中人力,依法從快清理。對每處非法采砂點、石料廠、違法建筑物等,落實責任人,專人負責,限定時間,統一標準,徹底清理,并將清理情況逐一登記,建立完善長期管理檔案。對拒不配合,不自行清理的,由區防汛抗旱指揮部下達防汛指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相關鎮(街道)組織力量強行清除。對阻礙清理,抗拒執法者,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階段:檢查驗收和總結階段(10月1日至10月底)。集中整治結束后,組織檢查驗收。分組對全線整治情況進行全面檢查,發現未清理或者清理不完善的地方,查明原因,查清責任人,限期整改。根據檢查驗收結果,對這次河道采砂專項整治工作進行總結,并將總結于年10月底上報區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全省河道采砂專項整治工作會議召開之前,我局結合實際,對河道采砂管理進行了全面部署,專項整治活動已全面鋪開。特別是金山鎮政府早在今年6月1日至7月20日用了50天時間,積極爭取公安、水利、國土、環保、供電等相關部門的大力支持,集中對轄區河道內非法采礦、采砂、碎石等進行了清理整治。鎮政府主要領導親自掛帥,組建聯合執法隊伍,采取張貼通告、強行斷電、拆除清運等強制措施,依法對30多家非法采砂、碎石業戶進行了關停取締,有效打擊了河道內的非法采砂行為,當地群眾拍手稱贊。今年7月中旬,我局組織力量分別到沿岸有關鎮、街道召開了由沿村主要負責人參加的加強河道管理、嚴禁違法采砂宣傳動員會議,學習并張貼了區政府關于加強河道管理的通告。區防汛抗旱指揮部對河道內的非法采砂業戶、違章建筑下達了限期清除指令書。全區河道采砂專項整治序幕已全面拉開。近期,區政府已拿出規劃,下半年對下游10公里河道進行高標準治理。各有關部門、沿岸各鎮、街道要高度重視這次河道采砂專項整治工作,提高防汛憂患意識,增強責任感、緊迫感,以金山鎮為示范,全力抓好這次河道采砂專項整治工作,按時、按要求完成任務。為切實加強這次河道采砂專項整治工作的組織領導,區政府將成立分管副區長任組長、區有關部門、有關鎮(街道)主要負責人任成員的區河道采砂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這次河道采砂專項整治工作的組織領導。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這次河道采砂專項整治工作的組織、協調、督查等日常工作。
一、指導思想
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依法整治和規范長江段采運砂行為,按照依法行政、堵疏結合、嚴厲打擊、確保安全的原則,采取日常巡查與集中整治相結合的方式,加強河道采砂相關法律法規宣傳,嚴厲打擊違法采砂、運砂和非法灘涂造船行為,確保和期間通航及生態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二、整治范圍及對象
長江水域(長江鄂邊界重點河段)。
三、整治時間
年月日至年月28日。
四、整治重點
1、以整治自主劃定違規采砂作業范圍、自行號定違規采砂作業船舶、強買強賣、強占市場為重點,打擊欺行霸市行為,維護社會穩定。
2、徹底清除以轉運江砂為主業的過駁吊機,將滯留在本市水域的外港采運砂船勸其離港,不留死角。
3、以整治違規采砂船舶及其它工程船舶近堤作業為重點,打擊損毀水利工程行為,維護堤防安全。
4、以整治違規采砂船舶及其它工程船舶占用航道作業為重點,打擊阻航礙航行為,維護通航安全。
5、以梁公堤沿線和火焰山水道為重點水域,嚴厲打擊違規采砂、近堤作業和占用航道作業行為。
五、整治要求
1、整治期間,日常巡查由市河道采砂局和市公安局水上分局聯合組成的專門隊伍負責與鄂邊界執法大隊、武穴海事處等部門、單位聯合執法,堅決打擊。
2、整治期間,根據情況適時組織專項執法行動。要充分考慮安全、穩定因素,尤其是要注意執法過程中,對執法人員和管理相對人員的安全保證,確保動則必勝,提高行動效果。
3、整治期間,要加強輿論宣傳,做到寓宣傳于整治,以整治促宣傳。專項行動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廣泛影響力,邀請新聞媒體進行跟蹤報道,積極營造有利于河道采砂管理的良好輿論氛圍,震懾違法違規采砂者的氣焰。
4、通過整治,對已登記造冊的船舶集中停靠,對違法違規采砂船只依法扣押,依法處理;對非法采砂、運砂行為嚴厲打擊。
六、職責分工
1、市河道采砂局:(1)認真宣傳《防洪法》、《水法》、《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提高廣大干部、人民群眾對保障河道行洪安全、長江河道堤防安全和合理利用長江河道礦產資源的認識。(2)負責做好長江水域采砂船只的集中停放工作。(3)依法查處本港采砂船只的非法移動;配合長江委鄂執法大隊打擊在禁采區、禁采期以及水利工程保護范圍內的采砂行為。
2、市公安局水上分局:(1)負責打擊阻礙執行公務、擾亂禁采秩序的違法行為。(2)參與制訂長江河道禁采整頓行動方案、打擊非法采砂船只偷采砂行為。
3、海事部門:協助水利、公安部門打擊違規采運砂船只的偷采運行為,嚴歷查處危害航道安全的行為。
4、碼頭鎮人民政府:(1)禁止村組干部參與非法采砂或變相參與采砂,禁止非法船只下河,三聯公司暫時歇業。(2)做好群眾的宣傳、教育、引導、協調工作;參與采砂秩序整頓工作,及時化解長江河道采砂中的各種矛盾糾紛。(3)配合公安、水利等部門打擊非法采砂、危害堤防、影響行洪安全和危害社會穩定的行為。
七、紀律要求
1、遵守紀律,服從指揮;
2、依法辦事,不徇私情;
3、廉潔奉公,嚴守機密;
4、規范操作,確保安全。
一、工作目標
強化河道管理機制,明確各執法單位的職責,堅決清除河道內各種違法亂采、亂建、亂堆、亂棄、亂種等影響行洪安全的人為設障,嚴查各種違法采砂采石場點,嚴厲打擊破壞水利設施的犯罪行為,建立健全河道保潔、巡查制度,達到水清、岸綠、行洪暢通的總體目標。
二、主要任務
(一)大力整治河道采砂秩序,加大河道違法案件打擊力度。重點整治:(1)采砂者是否持有許可證;(2)采砂者是否在入汛禁采期來臨前全部撤離河道;(3)采砂者是否在規定范圍、規定時間和要求采砂;(4)采砂者在采沙過程中是否存在亂堆棄料、亂搭亂建分篩料臺或其它設施;(5)嚴肅查處破壞河道堤防工程案件。
(二)徹底清除河道行洪障礙。重點清除:(1)棄置在河道內的垃圾和建筑廢渣;(2)種植在河道內的蘆葦、苗圃、阻水樹林;(3)修筑在河道內的生產便橋、交通浮橋、施工圍堰、旅游商貿攤點、工棚房屋等。
(三)依法規范河道建設項目。重點規范:(1)在河道范圍建橋、修路、穿越河道堤防等建設項目是否經過水行政主管部門、河道管理單位審批同意,具備應有的許可手續;(2)建設項目施工是否按水行政主管部門、河道管理單位批準的建設方案要求實施,有無違規違批建設問題;(3)建設項目施工是否存在亂挖、亂堆、亂建等影響行洪的問題;(4)建設項目施工是否編制度汛預案和建立汛情聯系報告制度。
三、方法措施
1、分級負責。這次河道整治活動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各鄉鎮(街道辦)主要領導對轄區內河道整治活動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抓,水利部門督促落實。
2、綜合執法。由水利局負責,組織系統內相關執法單位開展一次扎實有效的河道安全執法整治活動,堅決查處一批違法水事案件,清除河道棄渣設障和違章建設行為,確保河道安全行洪。
3、輿論監督。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對河道采砂建設項目棄渣礙洪物等影響河道安全行洪的事件進行跟蹤報道和公開曝光,形成輿論壓力。
4、加強領導。成立縣河道安全執法專項整治領導小組,由縣水利局局長張永康任組長,副局長劉浩學、河道站站長馬百懷任副組長,各相關單位為成員,負責對全縣河道“整治活動”進行監督指導。各鄉鎮(街道辦)也要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高度重視這次“安全執法整治活動”,對工作不力的鄉鎮予以通報批評,造成一定損失的要追究相關責任。
四、階段安排
專項執法整治活動從6月1日-7月10日,分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巡查摸底階段(6月1日—6月10日)
集中力量對縣境內河道,進行一次拉網式排查,工作重點:排查河道范圍內采砂石,涉河排污口、河道堆積物、傾到垃圾情況和建設項目實施情況。按照時間、地點、主要事實、行為人等,逐一登記查冊,上報專項執法領導小組。
第二階段:清理整頓階段(6月11日—6月30日)
在巡查摸底的基礎上,對違反有關法規的,依法予以取締或處罰。對存在安全隱患或不達標的,限期整改。對整改期仍不達標的。依法吊銷其證照,并實施關閉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關鍵詞】河道水行政,執法管理,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TV85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一、前言
河道的功能非常多,它可以防洪排澇、灌溉排污,還可以提供城市用水,因此,加強河道水行政的執法管理是一件非常有意義的事情。它可以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穩定城市的發展和居民的生產生活。本文就以凌河流域的管理為例進行探討,希望對以后的工作提供一些借鑒。
二、河道情況概述
凌河流域總面積2.8萬平方公里,其中朝陽境內1.5萬平方公里,分為大、小凌河兩個水系。這兩個水系,流域面積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有49條。大、小凌河干流全長352公里,流經全市7個縣(市)區、135個鄉(鎮),涉及近300萬人口。
三、對該河道水行政執法管理的基本情況
通過對各縣(市)區凌河流域河道管理情況進行調查摸底,具體情況如下:
1.凌河流域河道砂場情況
凌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圍內有41個砂場,分布在凌河流域的18條支流,涉及六個縣(市)區的21個鄉(鎮、街)。其中,審批采量25.67萬立方米;有采砂許可證的31個,有采金屬的5個,有跨界、超量開采的13個,超采方量1.7萬立方米;邊開采邊恢復的有31個。存在砂坑未回填、未經審批,擅自采砂、在林地擅自采砂等問題。擬采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平整、取締,加收采砂出讓金及時回填、恢復河道原貌等整改措施。
2.凌河流域保護區管理范圍以外林地采砂情況
凌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圍外在林地采砂的有15個,分布在凌河流域的8條支流,涉及六個縣(市)區的8個鄉(鎮、街)。其中,開采林地面積14.4萬平方米,采砂量25.6萬立方米;有林業審批手續的2個;都沒有采砂許可證,都不開采金屬。存在未經審批擅自采砂、砂坑未回填等問題。擬采取回填、責令拆除設備,停止采砂、恢復河道原貌等整改措施。
3.凌河流域河道公益采砂情況
凌河流域河道公益采砂的有35個,經各地凌河審批的有30個,分布在凌河流域的15條支流,涉及六個縣(市)區的25個鄉(鎮、街)。其中,審批采量46萬立方米,實際采量61.8萬立方米,沒有恢復治理的有7個。存在超審批采量開采,砂坑未回填、河道恢復不徹底等問題。擬采取停止采砂、立即回填、恢復河道原貌等整改措施。
4.凌河流域河道采砂跡地情況
凌河流域采砂跡地有19個,分布在凌河流域的8條支流,涉及五個縣(市)區的7個鄉(鎮、街)。砂坑采砂方量36萬立方米。存在采量較大,砂坑未回填、未經審批、侵占河道等問題。擬采取回填、清理、填平、恢復原貌等整改措施。
四、凌河流域河道綜合治理的過程
凌河流域分為大、小凌河兩個水系,素有遼西人民母親河之稱,兩河河道干流全長728公里,流域面積100km2以上的河流共有68條。2010年以來,凌河流域采砂活動主要集中在大、小凌河下游和第二牤牛河、細河以及女兒河。由于遼西地區生態環境脆弱,流域內人類活動劇烈等原因,河道綜合治理工作任重道遠,省凌河局深感責任重大,時間緊迫,自組建伊始就積極著手于這項工作,半年時間里,河道綜合治理工作已全面有序、有力展開,在確保社會穩定的前提下,已初見成效。
1.治理現狀
多年來,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一直致力于凌河流域的河道治理,但是由于過度開發,河道治理工作還存在一些薄弱環節。一是河道濫采濫挖、無證開采現象嚴重。部分河段在未辦理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發包砂場,個別砂場也并不按照規定時間和作業范圍、深度及作業方式進行開采,尾礦侵占河道現象十分突出,對防洪安全和河道生態治理都造成了嚴重影響。二是管理機制不完善。一直沒有形成全流域河道的采砂規劃,個別審批過程不規范,很大一部分砂場沒有辦理采砂許可就直接開采。三是河道采砂監管難度較大。凌河流域河道干支流戰線長、區域廣,同時各地以水政和公安為主體的聯合執法機制也未完全建立,河道采砂雖幾經治理,但個別群眾受利益驅使,違法開采、違建占河現象仍不斷反彈,屢禁不止。
2.整體部署
面臨當前凌河流域河道治理中無證開采及違建侵占河道現象的嚴峻形式,省凌河局自2010年組建伊始就開始著手于大小凌河干支流河道的綜合治理工作,科學籌劃,整體部署,有力推進了這項工作的開展。
3.專項整治
結合全省江河綜合治理“百日行動”,省凌河局組織開展了凌河流域干支流河道采砂綜合治理專項行動,下發了《凌河流域河道非法采砂及侵占河道專項整治行動方案的通知》(凌河管〔2011〕21號)。這次專項整治行動歷時70天,分為調查摸底、集中整治和檢查驗收三個階段。整治目標為:進一步規范凌河流域河道管理,實現流域河道生態環境的根本改善以及河道資源的可持續利用。達到河道管理法律法規得到廣泛宣傳、河道內違法違規行為得到全部處理、砂場全部得到規范、長效監管機制得以建立、河道生態環境得到根本恢復和改善的目標,為實現凌河治理工作一年初見成效、三年大變樣、五年基本完成的總體目標打好基礎。重點整治區域為:城市景觀段、橋梁上下游可視范圍、生態示范段和嚴重影響河道行洪的選礦廠。
五、河道水行政執法管理的對策
全市按照“誰破壞、誰治理,誰污染、誰恢復”的原則,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一企一策、綜合整治”等方式,采取法律、行政及經濟手段,強力推進凌河流域綜合整治。
1.徹底整治尾礦庫
從去年開始,共投資2.2億元,對全市210個涉河尾礦庫進行了專項整治,同時嚴把新建尾礦庫準入關,嚴禁新建截河型和占河平地型尾礦庫。涉河尾礦庫的有效整治,讓困擾朝陽多年的防汛安全、水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問題得到了有效解決。今年,又對去年整治未達標的67座涉河尾礦庫進行了整治提標。
2.嚴厲打擊亂采亂挖行為
按照“摸、關、罰、抓、管”五字方針,對凌河全流域采砂情況全面摸排,對沿河不符合規定的企業堅決取締關閉,對無證開采、超量開采等行為從重處罰,對嚴重違法企業的負責人,依法追究責任,絕不姑息。截至目前,全市凌河公安機關共開展聯合執法行動300余次,查處非法采砂案件208起,清理、整治、復原河道240余處,抓獲違法犯罪分子238人,關停非法砂場120余家,扣押機械380余臺。
3.進一步規范了河道管理秩序
市里和各縣(市)區都制定了河道采砂規劃方案,采砂權出讓必須采取招、拍、掛方式公開進行,并繳納清障保證金。同時,加大對公益采砂的監管力度,由當地凌河保護管理機構依據采砂規劃指定砂場,按10元/立方米標準繳納采砂權出讓金并辦理采砂許可證。截至目前,全市已拍賣、出讓采砂權97處,繳納采砂權出讓金956萬元。
4. 健全管理機構,明確管理職責
各級凌河部門應組建河道管理單位,成立基層河道堤防管理機構,明確單位性質,核定編制人員,落實管理經費,配備一定數量懂行的專管人員,負責對轄區內的堤防工程進行管理、維護,從組織上保證河道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要進一步明確河道堤防管理的職責、范圍。制定河道堤防的管理制和崗位責任制。使河道堤防管理走上規范化的軌道,充分發揮堤防工程的效益。
六、結語
加強河道的管理和水行政的執法力度,有著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因此,相關部門要根據我國的法律法規嚴格執行河道的管理工作。河道的管理是一個非常艱巨的任務,我們要綜合各種因素,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執法力度,發揮河道的經濟效益。
參考文獻
[1]李美 河道水行政執法管理中存在的問題與對策[J]《陜西水利》2011年3期
[2]姚向陽 淺論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強制執行的方式[J]水利發展研究2011 11(4)
第一條為加強河道管理,防治洪澇災害,改善、保護城鄉水環境,維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和《*省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區、滯洪區、蓄洪區、灘地、沙洲)的整治、保護、利用等管理活動。
河道內的航道、港口,同時適用航道、港口管理法律、法規。
本市城鎮規劃區的內河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區、縣(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權限,負責轄區內河道的管理。
第四條本市河道管理實行科學規劃、綜合整治、嚴格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
河道的整治、維護和管理,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負責相結合制度。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組織對河道內的現有耕地進行退耕還水、還草,保護好灘地植被。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負有保護河道堤防安全、保護水環境和依法參加防汛搶險的義務,并享有制止和檢舉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權利。
第二章河道整治
第七條河道整治規劃應當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和國家規定的防洪、排澇、環境保護、通航標準以及有關技術規定,符合自然生態要求,并與人文景觀相協調。
河道整治規劃應當納入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城鄉建設總體規劃。
第八條河道整治規劃由市、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河道管理權限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河道整治規劃需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還應當按照規定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河道整治規劃的調整,應當報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九條河道整治應當嚴格按照規劃實施,依據河道監測資料對整治方案進行科學論證。
第十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整治河道時涉及航道的,應當兼顧航運需要,并事先征求海事管理部門和航務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一條河道整治工程需要占用土地,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汛期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占用后補辦手續。
第十二條河道整治所增加的土地屬國家所有,應當納入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并根據需要優先安排河道管理和防汛物資倉儲用地。
河道整治所增加的土地出讓或者出租取得的收益,應當重點用于河道整治和防洪設施建設。
第三章河道保護
第十三條河道管理的具體范圍,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有堤防的河道,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防洪通道及護堤地;
(二)無堤防的河道,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也可以按照河道規劃兩岸堤防走線之間的行洪區確定。
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土地確權,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松花江干流*江南城區西起顧鄉堤段,東至化工堤段的沿江一條線,迎水面自堤腳起100米以內,為護堤地范圍;背水面不劃定護堤地,按照堤防工程保護區進行管理。
松花江干流其他堤段和其他河流護堤地范圍,按照《*省河道管理條例》的規定確定。
第十五條護堤地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管理和使用,用于營造防浪林、防汛用材林及建設河道堤防管理設施,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從事下列工程建設,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審查同意后,再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審批手續:
(一)開發利用水資源、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類工程;
(二)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
(三)新建、改建、擴建工業和民用建筑、旅游設施以及其他公共設施。
建設單位到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查手續,應當在建設項目審批立項前,或者在申辦建設用地規劃選址手續前進行,并提交工程建設方案及防洪影響評價報告。
第十七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建設單位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審查意見書面通知申請單位,或者按照管理權限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八條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需要占用河道管理范圍內土地,跨越河道空間范圍或者穿越河床的,在辦理開工手續前,應當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根據河道監測資料,對該工程的位置和界限進行審批。
建設單位辦理審批手續時,應當提交批準文件、設計文件及施工安排、施工期度汛措施、占用河道管理范圍內土地情況等資料。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經批準的文件及工程設計、度汛措施進行施工,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工程竣工驗收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加。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條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的各類工程及臨時設施,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要求清除施工殘渣、引道、圍堰,平整河床,恢復原貌。
未按照要求清除和平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對在堤身及護堤地內修建的涵閘、泵站,埋設的穿堤管線、纜線等構造物及設施,應當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制定汛期防洪預案,向具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確保防洪安全。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本條前款規定的工程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消除。
第二十二條在行洪區內開發利用土地、灘地、沙洲,設置砂場,應當符合防洪規劃和河道整治規劃,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批準。
單位或者個人需要臨時占用河道管理范圍內水域或者陸域進行經營活動的,應當按照河道管理權限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經批準占用河道管理范圍內水域、陸域的單位或者個人,需要改變用途的,應當報原批準部門批準。
第二十四條限制車輛通行的堤防,除防汛、搶險、緊急軍務、消防、公安、環保監測等執行公務的車輛外,其他車輛不得通行。
在非指定碼頭,除防汛、搶險、公安、海事、航道等公務船只外,其他船只不得擅自???。
在高水位期間,機動船只靠近堤壩時,應當減低船速,防止水浪沖擊堤壩。
第二十五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批準,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準:
(一)堆放物料;
(二)在灘地和冰面設置游樂及為其服務的設施;
(三)爆破、鉆探、挖洞、打樁、開渠、挖筑漁池等;
(四)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
第二十六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傾倒礦渣、煤灰、殘土、垃圾等廢棄物和帶有雜物、融雪劑的冰雪;
(二)種植高棵樹木、農作物(護堤林、防浪林除外);
(三)排放、掩埋有毒有害物質;
(四)在堤身及護堤地內建房、打井、埋葬、曬糧、挖掘草皮、取土挖洞、扒道口、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等;
(五)損壞防洪工程、水文監測、防洪照明通訊等設施;
(六)擅自砍伐或者損壞防浪、護堤林木;
(七)在各種水利標志附近設置障礙物;
(八)搬動、破壞護坡石,在堤頂、堤坡插釬;
(九)其他有礙河道治理、防洪安全及水文監測環境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松花江、牡丹江、拉林河、呼蘭河堤防背水面300米以內,其他江河堤防背水面100米以內為堤防工程保護區。
在堤防工程保護區內,不得擅自鉆探、打深井和修筑地下工程,特殊情況需要鉆探、打深井和修筑地下工程的,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批準,并由建設單位負責進行安全處理。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安全處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八條河道堤防的防汛歲修費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由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負擔,列入本級財政預算,??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擠占和截留。
第二十九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加強河道工程養護,保持河道的整體功能,有計劃地營造護堤護岸林草,保護灘地植被,防止水土流失和河道淤積。
第四章采砂管理
第三十條河道內采砂(含取土)實行統一規劃。采砂規劃由市、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分級制定。
河道采砂規劃應當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和流域防洪、河道整治及航道整治等專業規劃,符合環境保護、防洪安全和航道暢通的要求。
第三十一條在下列河道管理范圍內不得采砂:
(一)堤防迎水面50米以內;
(二)河床凹岸、堤防險工地段及河道整治工程周邊100米以內;
(三)鐵路橋及國家級公路橋、引道及防護工程上下游各500米以內;一般公路橋、引道及防護工程上下游各200米以內;
(四)航道整治工程上游300米,下游200米以內;
(五)攔河閘壩、泵站引水口上下游各300米以內;
(六)水文測驗斷面和設施上下游各1000米以內;
(七)跨河道電纜、高壓線的塔(桿)及穿河道管線上下游各200米以內。
第三十二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實行一戶或者一船一證的許可制度。采砂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具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后方可進行。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還應當辦理其他手續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采砂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批。
采砂許可應當采用市場競爭機制,通過招投標等方式實施。
第三十三條采砂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批準的地點、范圍、深度、開采量、開采期限、作業方式實施開采,隨采隨運;
(二)按照河道整治要求對開采后的河床及時平復,保持平順,無坑無坨;
(三)在采砂區域設置警示標志;
(四)將采砂許可證正本留存在采砂地點備查;
(五)不得出租、轉讓、出售《河道采砂許可證》和采砂場地;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遵守的其他行為。
經批準采砂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交納河道采砂管理費。
第三十四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采砂區域進行監測,并根據區域內河道變化狀況及時調整采砂區域和采砂量,保障河道安全、暢通。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限期清除障礙;對有第(一)項所列行為的,予以警告或者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對有第(二)、(三)、(四)、(五)項所列行為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傾倒帶有雜物、融雪劑的冰雪,擅自堆放物料,或者在堤身及護堤地內埋葬、曬糧的;
(二)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傾倒廢棄物,種植高棵樹木、農作物的;
(三)在堤身及護堤地內建房、打井、挖掘草皮、取土挖洞、扒道口、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的;
(四)損壞防洪工程、水文監測、防洪照明通訊等設施的;
(五)擅自在灘地和冰面設置游樂及為其服務的設施的。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或者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工程建設的;
(二)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爆破、鉆探、挖洞、打樁、開渠、挖筑漁池的。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擅自采砂,或者在禁采區采砂的,由具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暫扣采砂設備,并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
對前款規定進行行政處罰后,應當及時返還暫扣的采砂設備。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的規定采砂或者未對開采后的河床進行平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在采砂區域設置警示標志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強制改正,并處以500元的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將采砂許可證正本留存在采砂地點備查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200元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出租、轉讓、出售《河道采砂許可證》和采砂場地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收繳《河道采砂許可證》。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不繳納河道采砂管理費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
第四十三條拒絕、阻礙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執行職務,侮辱、毆打管理人員或者阻撓其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鎮2019年1月份工作小結如下:
1、鎮、村兩級召開了2019年的河長制工作部署會議。
2、研究制定了2019年河長制實施方案,成立領導小組;
3、對河道開展了大排查、大清理活動。
4、鎮、村兩級河長持續開展巡河工作,實行河長制巡河常態化。
二、下月計劃
重點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加強宣傳力度。
2、全面實施河長制工作進校園,進家園。
3、使河長制工作家喻戶曉,人人參與。
第一條為加強河道采砂的統一管理和監督檢查,保障行洪和通航安全,促進河道砂石資源有序規范開發,根據《省違反礦產資源管理規定責任追究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縣行政區域內所有河道管理范圍內的采砂、取土、淘金(以下簡稱采砂)。
第三條河道管理范圍內的砂石資源是一種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實行全面規劃、統一管理、合理開發、綜合利用、生態保護的方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手段非法開采、侵占、買賣、出租和破壞。
第四條縣人民政府成立河道采砂專項整治行動領導小組及辦公室,實行聯合執法,辦公地點設縣河道管理站,負責組織河道采砂許可辦理、稅費征收、監督檢查和日常協調管理工作??h水務、國土、公安、工商、稅務、安監、海事等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安排專人參與縣河道采砂專項整治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許可辦理、綜合檢查、集中整治等工作。
第五條明確部門職責??h水務局負責河道采砂規劃編制、采砂許可審批、采砂作業監督檢查工作。縣國土資源局負責河道砂石資源有償出讓、采礦權許可審批、采礦作業行監督檢查工作??h交通局(含海事部門)負責對機械采砂船舶、運輸船舶及可能影響通航安全的采砂作業進行監督檢查工作??h環境保護局負責河道采砂中水污染和噪音污染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h公安局負責河道采砂中社會治安管理工作,協同稅務部門、縣河道采砂專項整治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打擊非法采砂以及偷逃抗稅等違法行為??h財政、工商、安監、旅游、林業、農業、物價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積極配合縣河道采砂專項整治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采砂申請人資格初審、河道管理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河道采砂矛盾糾紛調處、所轄區河道內亂采濫挖砂石資源的查禁等采砂管理工作。
第六條河道采砂實行統一規劃制度。下列區域劃定為禁止采砂作業區:
(一)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庫樞紐、水文觀測設施、涵閘及取水、排水等水工程管理范圍及安全保護范圍;
(二)河道頂沖段、險工、險段、護堤地、護岸地、規劃保留區,河道中水治導線以外河床;
(三)鐵路、公路、橋梁、碼頭、通信電纜、輸氣輸油管道、輸電線路等工程設施安全保護范圍;
(四)縣城規劃區河段、重點集鎮規劃區河段、旅游區河段;
(五)其他需要由縣人民政府劃定為禁采區的范圍。
第二章審批規定
第七條河道采砂權和采礦權實行許可證制度。
第八條堅持河道砂石資源有償使用原則,采礦權依法采取協議出讓或公開招投標的方式,由縣國土資源局組織實施。
第九條申請采礦權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采礦權申請報告、采礦權申請登記書、經批復的礦區范圍圖及批復文件;
(二)經批準的礦山地質儲量勘查報告;
(三)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評審意見;
(四)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評審意見;
(五)開采礦產資源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環保部門意見;
(六)采礦權評估報告及確認書;
(七)依法設立企業的批準文件;
(八)企業法人登記證明或營業執照;
(九)采礦權申請人資金、技術等資質條件證明;
(十)河道、航道主管部門出具的意見;
(十一)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出讓的采礦權,需提交招標拍賣掛牌相關文件及資料;
(十二)采礦權登記管理機關規定提交的其他資料;
(十三)以地質圖或地形地質圖為底圖的礦區范圍圖(比例尺1:5000)。
申請材料齊全的,縣國土資源局應當在90個工作日內辦理好采礦權許可證。
第十條申請采砂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河道采砂申請書及經河道主管部門勘定的作業范圍圖;
(二)采砂船舶、機具的有關證書;
(三)采砂技術人員的基本情況及資格證書;
(四)與有利害關系第三人達成的協議或有關文件;
(五)與水務局簽定的《保護河道防洪安全責任書》
(六)年度采砂作業管理費和尾堆清除押金的繳費證明;
(七)《規范采砂作業行為承諾書》。
申請材料齊全的,縣水務局應當在30個工作日辦理好采砂許可證。
第十一條取得采礦許可證或采砂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憑許可證到縣安監、工商、稅務部門分別辦理安全生產條件合格證、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利用機械采砂船作業的必須向海事部門申請辦理船舶登記證、船舶檢驗證和船員適應證。符合辦理條件的,有關部門應當在規定時期予以辦結。
第十二條河道采砂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根據砂石資源和采砂方式確定,一般為1年1證,1證1范圍,延期需經依法審批。從事河道采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確定的地點、范圍、開采總量、采砂能力、作業方式和期限進行開采。不得偽造、涂改、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河道采砂許可證、采礦許可證。
第十三條對河道砂石開采所必需的采砂設備和管理房、臨時堆料場、砂石堆放場等附屬設施的選址、安放及工程建設,在不影響行洪暢通和堤防安全的前提下,經縣水務、國土資源部門批準同意,方可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審批手續。
第三章尾堆管理
第十四條河道采砂原則實行岸上分離制度,禁止在河道中堆積尾砂尾石等廢料。岸上分離確有困難的,尾堆必須靠岸堆放,確保河堤和行洪安全。
第十五條從事河道采砂的單位和個人在開工作業之前,必須按國家河道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與縣水務局簽訂《保護河道防洪安全責任書》,并按清除尾堆費用繳納尾堆清除備用金。
第十六條經批準從事河道采砂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防洪和通航安全的需要,及時清理尾堆,平整河道,不得在河道內堆積砂石或者廢棄物??h水務局要全面履行采砂尾堆管理職能,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檢查驗收。
第四章稅費征收
第十七條縣河道采砂專項整治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受各部門委托,負責全縣范圍內的河道采砂稅費征收和管理(以下簡稱統征統管)。
第十八條河道采砂稅費征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項目和征收標準執行。納入統征統管的涉砂稅費征收項目有:
(一)稅收類。增值稅、資源稅、個人所得稅、車船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
(二)規費類。水土流失防治費、河道采砂管理費、防洪補償費、礦產資源補償費、采礦權使用費、地質環境治理備用金、臨時用地使用費、服務費、復墾費、排污費、人防工程維護費、船舶檢驗費、船舶港務費、安全維護費、安全檢查復查費、貨物港務費、水路運輸服務管理費、岸線使用費;
(三)基金類。防洪保安資金。
第十九條統征統管的河砂稅費征收項目中不含尾堆清除備用金和一次性辦理有關證照工本費。
尾堆清除備用金和一次性辦理有關證照工本費由縣河道采砂專項整治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另行收取和管理。
其他未委托統征統管的涉砂稅費征收項目,各相關征收職能部門需要征收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征收。
第二十條統征統管的河道采砂稅費征收實行綜合核定征收方式,即按照年度河砂開采銷售定額和確定的綜合征收率計算征收采砂單位和個人應該繳納的稅費。根據我縣河砂資源狀況、河砂行業盈利水平等實際情況,參照相鄰縣市的稅費負擔率,我縣統征統管的河道采砂稅費綜合征收率為12%。
采砂單位和個人全年應繳稅費=年度河砂開采銷售定額×綜合征收率。
第二十一條統征統管的涉砂稅費項目和綜合征收率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如因政策調整和重大價格變動,由縣人民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調整。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縣河道采砂專項整治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強化監督,嚴格管理,持證執法,加強對河道采砂活動的全程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采礦許可證、采砂許可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船舶登記檢驗證等證照;
(二)是否按照采礦許可證、采砂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砂作業;
(三)是否按照規定繳納河道采砂稅費;
(四)是否按照規定堆放砂石和清理砂石棄料;
(五)安全生產各項措施落實情況;
(六)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三條從事河道采砂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河道內棄置廢料;
(二)按規定要求使用采砂機械設備作業;
(三)按規定的范圍、深度、趨向要求生產;
(四)采挖后的河床必須符合河道、航道整治要求,保持底平、坡順,不影響行洪安全;
(五)與安全生產監督部門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落實水上安全管理等措施,根據安全生產要求配備必要的物資,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嚴格按安全生產規程要求進行生產作業,同時按規定記錄臺帳;
(六)制定落實防汛預案,汛期必須服從縣防汛指揮部的統一調度。
第二十四條車輛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運營砂石,應服從縣河道采砂專項整治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的統一管理,按指定的路線行駛??缭降谭缿磁鷾实牡揽谶M出,禁止在堤防上任意開缺口。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對采砂單位和個人拒絕、妨礙縣河道采砂管理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等違法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未辦理《采礦許可證》擅自從事河道采砂的,由縣國土資源局依照《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超越《采礦許可證》批準范圍采砂的,由縣國土資源局依照《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責令退回批準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采的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退回審批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未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從事采砂或者未按照采砂許可規定采砂的,由縣水務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和《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處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扣押采砂船舶和設備,并依法追究責任人員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偽造、涂改、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河道采砂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依照《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收繳偽造、涂改、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的河道采砂證照。
第二十九條未按時清理、平整河道采砂尾堆的,由縣水務局依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責令限期清理,恢復原狀,逾期不清理的,由縣水務局強制清理,所需費用由采砂的單位和個人承擔,并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縣國土、水務、安監、工商、稅務、海事、環保、公安、交通、電力等涉砂管理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未履行監督管理職能,違反本規定的,嚴格按照《省違反礦產資源管理規定責任追究辦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紀律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人員,在實施河道采砂行政許可或者監督檢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省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規定》和《省行政執法條例》之規定,追究行政機關和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一)超越權限、;
(二)索賄受賄、敲詐勒索;
(三)弄虛作假、徇私枉法、庇護違法人員;
(四)故意推諉不履行法定職責;
(五)庇護本地方、本部門、本行業的不正當利益;
(六)其他損害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