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2-04 1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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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緣起
兩年前,施昉回到國內并且完成了自傳的寫作,因為種種原因,該書一直沒有出版;
今年4月,她與上海文藝出版社取得聯系,并且就出版事項達成了一致,雙方簽訂了出版合同;
今年7月,《時間作證》一書由上海文藝出版社出版;
今年11月,施昉認為出版社并沒有履行出版合同中的“起印15萬冊”,并且對合同中的第三項條款“作品的翻譯、改編等須向出版社交付50%的報酬”產生質疑,認為該條款與初次見到的文本合同中表述不一,而且該條款意味著該作品的影視改編等各種行為利益都必須與出版社均分,這屬于不合理條款,因此提出索賠及取消合同;
今年12月,出版社表示不接受施昉提出的索賠,并且認為出版社絕對沒有任何欺詐行為,合同簽署必須由作者自己負責。
雙方說法
焦點之一
合同是否存在兩個版本
施昉:前后合同不同,存在欺詐
我在去年10月到上海去小住,之后開始長期旅行,于今年4月初回到上海。我在書城發現了一些暢銷書和報刊是上海文藝出版社出的,就拿了自己的書稿直奔過去。4月18日,我收到了陳先法(責任編輯)寄來的合同文本,12%的版稅和首印15萬冊,而且版權只是內地簡體字版的版權。條款內容讓我很滿意,所以立即趕到上海。
大概到上海的一星期后,陳先法到我住的飯店找我,我問他改哪兒了,他指了第二頁下面。我想還是要從頭看一遍,猛然發現第一條款居然版權包括港澳臺地區,當時,陳先法立刻把“包括港澳臺地區”劃掉,我讓他在“中國”后加上“大陸”的字樣,他很難為情。當時大廳亂哄哄的,我的朋友也正給我打電話,接完電話后,他說:“其他的都是按你的要求準備的,不用再看了,請相信我!”我也就不好意思再看下去了,并且簽下了合同。
但是9月20、21日,當我與不少海外大出版商、中版代、中圖及中央電視臺電視劇制作中心等制片人洽談購買影視版權事宜時,才發現合同第三條中規定海外圖書和影視版權歸上海文藝出版社,如果我的作品改編成影視或者翻譯成他國文字出版,都必須付給出版社50%,這個條款是我簽訂時沒有注意到的,也和之前我仔細看過的合同不一。我后來打電話給陳先法,他也承認前后合同不一致,這段對話我也有錄音記錄。律師告訴我,欺詐行為如果成立,我可以向出版社提出雙倍索賠。
出版社:絕對沒有欺詐合同,簽署者責任自負
記者首先聯系到了上海文藝出版社該書責編陳先法,他告訴記者目前關于施昉的一切事件已經移交給該社的法律顧問,他不便發表任何意見。
該社法律顧問廖恬則明確表示,出版社絕對不存在欺詐行為?!白铋_始責編跟她承諾了怎樣的合同我并不知道,我只知道從這個合同成為文本開始,我所見到的就只有一式,絕對不會存在兩個版本!”廖恬表示,從出版規律來說,出版社當時向施昉承諾的條件已經相當高了,至于影視改編權等都屬于作品的臨界權,并不是什么不合理條款,而且這些合同并非沒有讓施昉過目,合同上有施昉的親筆簽名,所以合同是經過施昉本人同意才簽署的,這又怎么會存在欺詐行為呢?既然自己簽下了合同,事后又認為合同不合理,那么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但是施昉現在一口認定出版社是欺詐,這讓雙方很難平心靜氣坐在一起討論合同問題。
焦點之二
出版社承諾條件是否可以兌現
施昉:起印了15萬,但只給5萬版稅
在合同簽訂后,非典開始越來越嚴重了,我就一直住在上海,7月20日在上海書城簽售后當天回京?;鼐┖?,我常主動跟出版社聯系。結果他們沒有做什么具體工作,更別提配合宣傳了。我與北京發行系統的一些負責人聯系上后,他們也告訴我說我的書如果再不采取任何促銷措施,就會死在那里了,而我在北京的書店里也幾乎看不到我的書的影子。
在我的書版權頁上,你可以看到明明寫著首印15萬冊,但是現在出版社表示只給我5萬冊的稿酬,這種條件我絕對不能答應,而出版社也公然在違反我們簽訂的合同,我決定與出版社取消合同。
出版社:起印15萬冊不代表稿酬要一次付清
上海文藝出版社法律顧問對記者表示,他們并非已經放棄該書,既然當初花工夫簽下,就不會聽之任之,但是圖書市場并不能隨出版社意志而轉移,他們目前的宣傳發行活動還在繼續,北京市場的鮮見絕對不是他們刻意為之。
至于起印15萬冊,當時簽訂合同時,該社總編輯陳保平確實保證達到15萬冊,但是卻并不表示這些款項和印數會一次達到并且付清,目前5萬冊的稿酬是針對市場反應的一個真實數據。取消合同也不能單方面進行,如果不是經過協商而取消合同,施昉必須負違背合同的責任。如果施昉也認為雙方無法私下溝通,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他們不會躲避。
事態進展
施昉——網上宣布合同無效
出版社——法人代表更換
在采訪中,合同雙方都各執一詞,今年11月他們已經向法院提出仲裁,但是法院駁回了仲裁,認為合同本身不適合仲裁法規。雙方目前出現了僵持階段,都認為起訴到法院是惟一的解決方法,而剛剛從8年官司中走出的施昉是否又要走進漫漫起訴路呢?
昨天,記者在施昉的個人網頁上看到,施昉已經在網頁上明確貼出“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者利益’,作者宣布與上海文藝出版社的合約無效”的字樣。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知名策劃人告訴記者,就這一事件來說,無論出版社是否欺詐,施昉自己確實也有問題存在,經歷了那么多年官司的她,在簽訂任何合同的時候,都應該仔細審慎,而不應該聽合同對方的一面之詞,只有這樣才能杜絕之后可能產生的糾紛,而現在法律合同上確實有施昉的親筆簽名,所以她不可能單方面撕毀合同,必須通過法律途徑。
一位了不少名人版權官司的知名律師表示了另外的意見,他認為出版社沒有起印15萬冊不代表就是違背合同,因為在法律中有一項公平條款,是否判定違背合同還必須根據市場上的具體變化,并不完全按照當初簽訂的合同判定;不過這次上海文藝出版社在該書的版權頁上已經標明了15萬冊,那么則應該按照15萬冊與作者結款,出版社違背合同的嫌疑相當大。
記者了解到,就在施昉合同簽訂的這半年里,上海文藝出版社逐漸增設了法律顧問、版權顧問等等,而目前上海文藝出版社的領導班子也發生了一些變動,當初與施昉簽訂出版合同的法人代表陳保平總編輯已經離開該出版社,新的法人代表是否會帶來全新的變化,并對這一事件產生積極作用,只能拭目以待。
施昉其人
經歷跨國聯姻,嫁入豪門;婚后一年,夫妻反目;對簿公堂,官司八年……這幾句簡單的話可以說勾勒出了施昉前半生的經歷。
異國戀情始于16年前,剛從福建華僑大學畢業不久的施昉,在中國旅行社做一名導游。1987年,新加坡資產過億的聯發船務有限公司主席許乃斗的長子、26歲許丕發利用在美國讀書的暑假期間來北京游玩,帶隊的導游就是施昉.許丕發就這樣與施昉一見鐘情。
1990年2月,施昉三年的戀情最終有了結果,許丕發放棄在美的學業,趕回北京與施昉登記結婚。同年6月許丕發帶著新婚妻子在新加坡辦理結婚注冊,施昉成為新加坡的永久公民。不久,要強的施昉便進入了家族企業的公司,擔當起了公關和市場方面的工作。
1991年8月,施昉回北京參加哥哥的婚禮,許丕發搪塞沒有隨行。而當施昉匆匆趕回新加坡的家中,家中大門緊鎖,門鎖也已更換,她在公司的職位已經有人頂替,她已經一無所有。許丕發已經飛往國外,一直沒有露面。
1991年9月,施昉通過朋友介紹找到了律師,律師認為她可以與丈夫協商贍養費的問題。直到12月,施昉才在律師那里見到許丕發。許丕發表示以每月250新元贍養費結束一切,而250新元只是當地給菲律賓傭人的薪水,施昉覺得自己受到了侮辱。
1993年9月離婚索償對簿公堂,施昉向高院申請離婚。船務商人和中國女子的離婚案被新加坡媒體爭相報道,一時間施昉成了新加坡的名人。
1994年1月,兩人獲準離婚,法庭下令許丕發每月支付2300新元新加坡一般家庭每月開支約2000新元左右給施昉做贍養費。
1994年她向高院提出申請,將贍養費提至4133新元,并要求分得房產和其他婚姻資產。在這之前,為了避免因離婚損失財產,許丕發已將自己的股份陸續轉移在父親名下。在法庭上他稱屬于他名下的資產只是父親以他的名義注冊的,為討好施昉,他和父親關系鬧僵,父親已將他的股份拿回,無力支付施昉要求的贍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