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2-20 18:22:31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勞動法對婚假的規定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一、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法律明確賦予了勞動者帶薪休喪假的權利。
目前國家還沒有對非國營企業職工休婚喪假作出具體規定。員工休喪假的具體操作可參考原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之法律規定:
一、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
二、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都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三、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根據《關于職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給予請喪假問題的通知》規定,職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要職工料理喪事的,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可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喪假。
另外,國家規定喪假不計入年休假假期。員工可以享受帶薪的喪假。
生老病死是大自然的規律,沒人能控制。職工在遇到家人過世的時候,用人單位應該給予職工的喪假,并且保障職工在喪假期間相應的福利待遇。如果你所在的單位不按照國家規定給予你喪假的待遇的話,你可以到相關部門進行投訴。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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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獎勵假7天。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準給予獎勵。個體工商戶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條前款規定獎勵。農村居民、城鎮無業居民和個體工商戶晚婚、晚育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適當獎勵。
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1980]勞總薪字29號規定:婚喪假1-3天,結婚雙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給予路程假,此文件當時只針對國營企業。通常我們都按最長3天計算。
此外,北京地方的規定是:
根據《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職工結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婚假天數: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Q:在實踐中,有的企業為了限制勞動者跳槽或者出于其他目的,在勞動合同解除后,遲遲不為勞動者轉移檔案、社會保險關系等,給勞動者帶來了一定的損失。而有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后,拒不交出由其保管的有關工作資料,致使企業的工作受到一定影響。請問,遇到這些情況該怎么辦呢?
苗女士
A:《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庇纱丝梢?在解除或終止合同時,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而言,都存在著一種后合同義務。
勞動者在離職后,因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等移轉手續的辦理與原單位產生爭議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如對仲裁結果不服,還可以到法院。原用人單位不履行仲裁裁決書或者法院判決書所確定的轉移檔案或社會保險的義務,根據最高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95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非金錢給付義務的,無論是否已給申請執行人造成損失,都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已經造成損失的,雙倍補償申請執行人已經受到的損失;沒有造成損失的,遲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件情況決定。”
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勞動者拒不辦理工作交接、拒不交出相關資料的,用人單位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要求其交出相關資料。用人單位因此而遭受損失的,有權要求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
如何確定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標準?
Q:由于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經濟效益連續滑坡,公司決定裁員,我屬于被裁者之一。在確定經濟補償標準時,我們與公司產生了分歧。我每月工資1500元(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我認為公司應按每月1500元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而公司卻說,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不算工資,只能按“基本工資”的標準給予補償。請問,如何確定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標準?
余女士
A:根據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秳趧雍贤▽嵤l例》第27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备鶕陨弦幎?企業在確定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時,應將屬于工資范疇的獎金、津貼和補貼等各項收入包括在內,因此,公司只以你的基本工資作為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是不對的。如果該公司一意孤行,那么你可以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還可以向法院。
探親假、往返路費、工資,一個都不能少
Q:小宇是2004年的研究生,經朋友介紹分配到一家事業單位。小宇非常珍惜這份工作,所以工作3年一直沒有回老家探親過。2008年春節,小宇提出回家探望父母,單位以部門人員少為由未批。2009年春節,小宇提前申請,單位只批了20天假期。小宇到家后,因其父患病住院需照料,于是他又向單位提出申請補休上一年20天探親假。前后共休40天,路途往返5天。單位批準了小宇探親假20天,但按事假扣發當月工資,另25天作為超假扣發,同時不報銷往返路費。單位這樣做合法嗎?
A: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2條的規定,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團聚的,可以享受該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該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如果小宇符合上述條件,即可享受探親假。《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同時對未婚職工和已婚職工享受的休假待遇分別做了規定,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2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小宇屬于未婚職工,因上年度單位未安排休假,則可要求單位給予45天的假期,單位將另25天作為超假處理,同時不報銷往返路費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復婚可以享受婚假嗎?
Q:小舟與愛人結婚時,兩人都向當時所在的單位申請了婚假。但婚后沒多久,二人就因為經常爭吵而離婚。離婚后,小舟跳槽到了另外一家單位。經過分開的這一段時間,兩人都冷靜了許多,也反省了自己,經過慎重考慮后,小舟和愛人決定復婚。那么,小舟和愛人還能向現在單位申請婚假嗎?
A: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對再婚職工婚假問題的復函》(勞社部函[2000]84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國家有關職工婚喪假的規定精神,再婚者與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單位對再婚職工應當參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同初婚職工一樣的婚假待遇。因此,復婚同樣可享受婚假。但是,根據我國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的初婚為晚婚,因此,復婚的不能享受晚婚待遇,也即不享受晚婚所增加的假期天數。
在線專家:
潘家永
安徽警官職業學院教授,安徽凱安律師事務所兼職律師。
在線專家:
摘 要 目的:探討如何構建和諧積極的員工關系。方法:采取質性方法對我院36名員工進行訪談,總結分析影響員工和諧積極關系的因素,并根據其影響因素探討構建和諧積極員工關系的措施。結果:經訪談資料發現,構建和諧積極員工關系需從各個方面入手,提高員工對員工管理的認識,消除疑慮和誤解,明確薪資、假期及離職等相關規定和制度。結論:在了解了構建和諧積極員工關系的因素后,從各方面入手,加強宣教,以促進和諧積極的員工關系的構建,進而提高醫院日常工作效率和質量,促進醫院的健康和諧發展。
關鍵詞 和諧 積極 員工關系 構建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與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入,加劇了醫院的人才流動和競爭,也促使現代醫院得到了靈活多樣的用人機制,同時也更加注重對和諧積極員工關系的構建,以此提升自身軟實力,更充分的發揮人力資源的創造力和潛能,為來院就診的患者提供更優質的服務,最終實現醫院的戰略目標。
一、資料與方法
(一)一般資料
工作為研究對象,采用目的性抽樣選取醫師、技師、藥師、護士各7名,人力資源職工4名以及其他工作人員4名進行深入訪談。其中包括男性員工14名,女性員工22名,平均年齡為(35.59±6.27)歲,平均工作年限為(6.5±5)年,大專學歷3名,本科28名,碩士5名。所選的研究對象均具有一定工作能力且自愿參與本研究。
(二)方法
首先在訪談前均對所有研究對象進行本研究目的、過程及保密原則的詳細說明將我院36名員,并自愿簽署知情及研究同意書。然后在相對輕松的環境下對這36名員工進行訪談,并根據具體情況對研究對象予以訪問,用錄音筆進行現場錄音,同時寫下自己對構建和諧積極員工關系的建議。
二、結果
經資料分析,這36名員工對訪談內容均作出了不同回答和想法。訪談結果總結如下①首先,這36名員工對員工關系管理有著不同的認識,有些員工因為缺乏對員工關系管理目的的了解而較為忽視對員工關系管理的認識,覺得沒必要過于注重員工關系管理,就更不用說構建和諧積極的員工關系。②大部分的員工對薪資都有著很高的關注度,其中對同工工薪、違反薪資保密制度的違紀處理、年終獎以及加班費等都有著一定疑問。③有關假期的內容也是員工所關注的,其中包括不休年假是否可予以經濟補償、婚假期間的薪酬、病假管理及晚婚晚育假管理等。④有些員工在提出辭職后出現違紀現象,應如何應對;辭職后的第二天員工就不告而別應該予以怎樣的處理。⑤此外還提出了一些爭議問題及風險,例如勞動合同上的簽名不是自己的,但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如員工仲裁要求支付沒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等。
三、結論
(一)加強對員工積極關系管理的認識
首先有必要落實員工關系管理,因為在當前這個環境下,醫院的外部環境發生了巨大的變化,醫院內部組織也隨著醫改的深入正在進行著變革,同時員工訴求的增高,使得員工關系管理成為醫院人力資源管理中的一個重要環節。所以為了更好地構建和諧積極員工關系,可以通過宣傳、討論等方式以及發揮HR與工會在人力資源管理中的作用來加強員工對員工關系管理的認識,進而使得員工關系逐漸過渡到和諧積極的員工關系。同時也要明確積極和諧的員工關系是醫院吸引和留住人才的最有效手段,滿足員工內在需求,充分發揮其聰明才智,更大滿足其“自我實現”,創建和維護和諧積極的員工關系環境。
(二)加強對薪資管理
有研究指出“工作中的幸福感取決于你和其他人相比掙多少錢”,可見金錢的激勵效果是不容低估和忽視的。在員工心中,薪資不僅是自己勞動所得,還能在一定程度上體現員工自身的價值以及醫院對其工作的認同,因此員工對薪資是十分看重的,同時提凸顯了薪資管理在積極和諧員工關系管理中的重要地位。而為了更好地進行薪資管理,筆者根據訪談結果中員工所提出的薪資問題進行簡要解答。首先對于同工同薪來說,它是《勞動法》的基本要求,但是它并不是作為一個法律規定,在勞動法規定中同工同薪是以勞動合同為主的,勞務派遣只跟正式的勞動合同工同工同酬,同時同單位相同崗位或者近似崗位的實際工資報酬,可以作為同工同酬的界定參考標準。對于同一部門,相同工作崗位的員工,其年終獎可以不用支付同樣的標準,因為年終獎由單位自行發放,在法律上并沒有明文規定獎勵性待遇的發放。對于違反薪資保密制度可以進行違紀處理,因為采取薪酬保密制度有著很明確的意義,作為一種規章制度,違反它勢必需要受到相應處理,所以在構建和諧積極員工關系的過程中應讓員工了解薪酬保密制度的目的,提高其對解薪酬保密制度的認識。就加班費能否約定計算基數問題來說,可根據相關規定來確定,即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原則上可以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確定,同時,確定加班費計算基數還應該首先遵循“約定優先”的基本原則。所以就薪資管理來說,首先需對員工的疑慮進行解答,使其明確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進而改善員工因薪資問題而發生的不良心理和轉變。此外,還需不斷完善自身的激勵約束機制,例如不斷促進醫院薪酬結構和考評機制的科學、合理設計,針對薪酬結構的設計可縮小短期獎勵比重,促進個人和科室長期發展的獎勵,針對考評機制的設計,可在考慮經濟效益指標的同時考慮醫療質量、科研等質量指標及社會效益指標,激發員工、科室之間的競爭,也充分發揮員工個人的潛能,這也是構建和諧積極員工關系的根本。
(三)加強假期管理
各種假期是國家和企業對員工的照顧和關懷,是以不影響生產和工作為前提的。但是在實際管理中發現,一些員工因個人問題或其他原因在節假日上與管理部門出現矛盾,一定程度上影響到了醫院的工作開展。為了避免這些問題的出現,為了規范員工節假日管理,合理安排員工的休假,也為了滿足員工對節假日的要求和需求,就有必要加強假期管理,針對員工對節假日的相關問題的疑惑開展一系列的宣教活動,彌補員工在這一方面知識上的不足。就休年假來說,這本身就是國家賦予勞動者的權利,而就不休年假給不給予經濟補償則需要根據不休年假的情況來定,即員工自己放棄休年假則可以不予經濟補償。對于婚假期間的薪酬來說,則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予以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工資支付。而在婚假期間的績效工資來說,通常是不予以支付的,因為績效工資本身就是和工作量掛鉤的,而且國家規定中也未明確指出婚期期間需予以績效工資的支付。對于病假,首先須予以嚴格審查,因為病假期勞動者可得到較好待遇,所以當員工偽造假條或購買假條請病假并予以通過,那么會帶來很大的負面影響,影響員工關系管理,降低管理效率,對以后的管理帶來較大阻礙。因此,一旦發現偽造假條或購買假條請病假的員工必須予以嚴格處理,同時依法制訂并完善相應的規章制度,對于沒有按照請假手續規定的員工需先及時催告員工補辦病假手續,若無正當理由未予補辦的可作曠工處理。
(四)加強離職管理
隨著環境變化及觀念的更新,員工離職也成為各企業普遍存在的一個問題,如何做好離職管理也是人力資源部門迫切需要進行的一個重要工作內容。而且經過離職管理,了解到企業本身存在的一些問題,通過對這些問題的探討可以進一步為構建和諧積極員工關系提供一定的措施,同時也能夠規范離職員工的行為。例如對于已經提出辭職又違紀的員工,可根據其違紀具體情況予以相應處理,因為《勞動法》中規定,企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如果用人單位違紀解除員工勞動合同,則有可能大大增加自身所承擔的法律后果及經濟損失風險,所以對于違紀行為對醫院不會造成過大損失的員工,并不會讓其他員工產生波動,可適當保留追究其相關責任的權利。對于未履行通知義務、不告而別的員工,用人單位可依據《勞動法》第39條第2項予以勞動合同的解除[5],并根據具體情況按《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規定向勞動者索取相應的損失。
(五)加強爭議處理及風險管控
要構建和諧積極員工關系,我們要認真貫徹學習勞動合同法。人力資源管理要進入一個新的時代,這個時代就是法制的時代。我們的人力資源管理者必須要認真地學習法律,用法律的武器來規范我們的人力資源管理。人事資源部可基于過去及當前醫院自身或其他醫院所發生過的勞動爭議案例,深入剖析勞動爭議發生的背景和原因,總結過去的經驗教訓,舉一反三,分析評價自身的勞動實踐的各個方面,通過自我勞動稽核的方法審計人力資源管理實踐,在保障日常人力資源管理政策和實踐的同時,加強對爭議的處理。同時也可以通過大會、電子郵件、內部刊物以及“一對一”溝通談話,為爭議問題提供解決途徑和措施,進一步提高員工對員工關系管理中涉及的眾多爭議話題,落實對員工進行勞動合同法的學習和認識。以此降低管理風險。
對于勞動合同上的簽名不是自己的,要求支付雙倍工資的情況。如果沒有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書面合同,屬于單位違法,則需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勞動者有權要求單位從第2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如果員工辭職未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給醫院造成損失,醫院可以舉證要求賠償。而如果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足一年,用人單位有足夠證據證明其與勞動者未能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勞動者,且用人單位無過錯的,可參照《勞動合同》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21條,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其兩倍工資,同時用人單位可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但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綜上所述,構建積極和諧員工關系的主要需從以上五個方面入手,加強對員工進行和諧積極員工關系管理的宣教,促進和諧積極的員工關系的構建,進而提高醫院日常工作效率和質量,促進醫院的健康和諧發展。
參考文獻:
[1] 趙慶華,王富蘭,康簡,唐永利,肖明朝,呂富榮,任國勝.“醫護一體化”讓患者有效就醫[J].中國衛生人才,2016.03(26).
[2]陳暉.基于心理契約視角的醫護人員離職問題分析[J].人力資源管理,2016.03(17).
[3] 張巧燕,夏夢娜.淺析醫院員工關系管理[J].醫院管理論壇,2016.03(9).
1、為了保障公司職工勞動和休息休假的權利,認真履行勞動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2、考勤管理,是強化企業勞動紀律,維護正常的生產和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做好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公司各單位應嚴格本辦法,提高廣大職工遵守考勤及各項規章制度的自覺性。
二、職工考勤和假期管理辦法職責
(一)經理
負責每月考勤表的審批
(二)綜合辦勞資員
負責對考勤表及各類假條進行審核把關。
(三)各單位勞資員
1、負責本單位全體員工的考勤工作,做到真實考勤。
2、負責本單位考勤的錄入微機工作。
(四)工會
負責工時制度的監督。
三、職工考勤和假期管理辦法管理規定
(一)工作時間
1、公司實行每日8小時工作制度,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月平均不超過167.4小時。每周一般要保證職工休息2天,最少不得少于1天。
2、由于生產經營需要,征得工會和職工本人同意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每日最多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二)職工考勤
1、公司實行日考勤制度,考勤工作應專人負責,考勤資料由勞動工資部門長期保存。
2、公司實行請銷假制度,履行請銷假手續。職工請假經批準后方可離開工作崗位,請假憑證作為考勤依據。假期期滿應及時銷假,因特殊情況不能事先辦理請假手續或假期期滿不能按時回單位工作的,事后應及時出示證明,申明理由,按審批權限補辦請假手續。
3、職工請假,7日以內由所在單位(科、室、車間)負責人批準,7日以上報送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
公司各單位或機關各部門負責人請假,按管理權限審批。
4、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工資照發。社會活動主要包括:
(1)依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當選代表出席鄉(鎮)以上政府、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的會議;
(3)出任人民法庭證明人;
(4)出席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大會;
(5)《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的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因工會活動占用的生產或工作時間;
(6)其它依法參加的社會活動。
5、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1)元旦:放假一天(1月1日);
(2)春節:放假三天(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勞動節:放假三天(5月1日、2日、3日);
(4)國慶節:放假三天(10月1日、2日、3日)。
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時,應當在工作日補假。
6、部分公民節日及紀念日:
(1)婦女節、青年節,在不影響正常工作的情況下,可以放假半天。
(2)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執行當地政府有關規定。
(3)其他部分公民節日及紀念日,均不放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時,則不補假,工作需要繼續工作者,不發加班工資,可以安排補休。
7、職工工傷假:
(1)職工因工負傷(含職業病,下同)應有勞動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通知書,方可按工傷處理。在批準治療休息期間停發工資和獎金,執行現行職工工傷保險的規定。未經勞動行政部門工傷認定,不得按工傷處理。
(2)職工因工負傷治療休息,應有指定醫療單位的診斷證明,否則按病假處理。
(3)工傷職工經過勞動能力鑒定,可以恢復工作(包括調換輕便工作)而本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工作的,停止工傷待遇,按曠工處理。
(4)職工因工負傷治愈復工后舊傷復發,需要繼續治療休息的,必須有指定醫療單位的診斷證明,并經單位醫務勞動鑒定機構審核后,方可按工傷處理,否則按病假處理。
8、職工病假:
(1)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有指定醫療單位的證明,在醫療期內停工醫療的時間,稱為病假。計算職工醫療期時,連續休病假中適逢的節假日不予扣除。
(2)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停工醫療累計不超過180天的,崗位、技能、工齡工資按70%計發;停工醫療累計超過180天的,崗位、技能、工齡工資按60%計發疾病救濟費。
(3)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時,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又符合國務院《關于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的退休、退職條件的,可辦理退休、退職手續。
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應解除勞動合同。
(4)職工經批準去醫院查病時所產生的缺勤,以及經指定醫療單位同意,到外地就醫的時間按病假處理。
(5)職工出差、在外地休假患急性病需要治療時,要有鄉以上醫院的病休證明、病歷或急診證明及收款單據,經審核批準后,出差、休假期限以外的治療時間可按病假處理。一般慢性疾病,應返回治療,否則按曠工處理。
(6)女職工按計劃生育規定懷孕不滿6個月,經指定的醫療單位證明,需要保胎治療的,按病假處理。
(7)職工經指定的醫療單位證明并經單位批準半日工作、半日休息的,按半日病假處理。
(8)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病休4個月以上的,復工時要有指定醫療單位的病愈證明。經單位醫務勞動鑒定機構批準方能復工,復工時應有試工期。病休滿4個月不滿6個月的試工期為2個月,病休滿6個月的試工期為3個月。在試工期內舊病復發,需要繼續休息治療的,則復工前后的病假時間應連續計算。
9、女職工產假:
(1)女職工按計劃生育,產前產后合并享受產假90天(包括法定節日和公休日,下同)。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晚育的增加產假60天;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2)按計劃生育的女職工,產前定期檢查的時間工資照發。
(3)女職工按生育計劃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享受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引產時,享受42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4)女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或保胎休息而請假期間生育時,自懷孕第七個月或小產之日起計算產假。產假期滿,病未痊愈的,產假前后的病假合并計算。
(5)已婚女職工,違反公司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的,自懷孕第七個月至嬰兒滿1周歲期間,必須休息,休息期間按事假處理。
(6)女職工非婚生育及流產時,其休息的時間按事假處理。
(7)男職工配偶生育時,經本單位同意,勞動工資部門備案,享受有薪護理假10天。
10、下列各種節育手術假,享受假期期間,工資照發(逢遇法定節日、公休假日不順延):
(1)放置宮內節育器,自手術之日起享受假期2天。重體力勞動者在手術后1周內不安排重體力勞動。
(2)取宮內節育器,享受當日假期1天。
(3)人工流產或同時放置宮內節育器,享受假期15天。
(4)人工流產同時結扎輸卵管,享受假期30天。
(5)中期終止妊娠,享受假期30天;中期終止妊娠同時結扎輸卵管,享受假期40天。
11、職工婚、喪假:
(1)職工結婚享受婚假3天;男方25周歲以上、女方23周歲以上,且雙方都是初婚的可增加婚假15天;婚假期間工資照發。其愛人在外地,需前往愛人所在地結婚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享受有薪路程假,路費自理。
(2)職工供養的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給予喪假3天,喪假期間工資照發。需前往外地辦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有薪路程假,路費自理。
(3)職工在探親假期內辦理婚、喪事的,除享受規定的探親假外,其婚、喪假執行第(一)、(二)項的規定。
12、職工事假:
(1)職工請事假,按日扣發工資,未經批準無故缺勤的,按曠工處理。
(2)外地調入職工,來公司報到后,因報到手續不全等原因,需回原單位重新辦理的時間,按事假處理,路費自理。
(3)職工因自傷、打架斗毆、違法犯罪而致傷、致病需停止工作醫療時,按事假處理。
13、職工請事假、曠工時,以崗位工資、技能工資、工齡工資三項之和為基數,按日扣發工資。
14、從外地調入的職工,應按規定日期報到。有隨遷家屬的,自報到之日起,可享受假期3天。
15、職工因病住院,醫院認定確需護理的,其直系親屬是公司職工的,經單位同意,可前去護理。護理期間停發生產性津貼和獎金,工資照發。
16、工傷職工在住院治療期間,經指定的醫療單位認定確需護理的,由所在單位安排人員護理,需借用在公司工作的親屬護理的,應簽定借用協議。
17、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職工,按曠工處理:
(1)不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無故缺勤的時間。
(2)假期已滿,未按時回單位工作又無續假手續的缺勤時間。
(3)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時間。
(4)工作時間在崗位或離崗喝酒及上班前酗酒,被停止其工作責令離開工作崗位的時間。
(5)職工未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上崗,被責令離開工作崗位的時間。
(6)職工工作調動,未按規定報到的時間。
18、職工一般不得改變假別,遇有特殊情況時,應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三)女職工生育假
1、女職工享受生育假的范圍:
(1)計劃內生育的;
(2)職工結婚后,經指定的醫療單位確診為無生育能力,并經有關部門批準收養不滿1周歲嬰兒的。
2、女職工休生育假的時間為:
懷孕滿6個月,從第七個月起到嬰兒滿1周歲止。嬰兒滿一周歲哺乳期滿,逢七、八、九月高溫季節可延長到九月底,延長期間視為休生育假。
3、女職工休生育假時的工資待遇:
(1)女職工休生育假,一般可按以下辦法支付生育假工資:全民、集體職工按本人工資的90%支付;協議職工按本人工資的60%支付。經批準的其它延長時間(最多6個月),按本人工資的60%支付。
(2)休生育假工資按比例計算的基數為技能工資、崗位工資、工齡工資三項之和。
(3)休生育假期間停發獎金、通勤費、基建津貼和誤餐費;屬于執行保健費范圍的,保健費執行本單位最低標準。
(4)休生育假的女職工符合探親假條件的,探親假必須在休生育假期間使用,探親路費可以按規定報銷。
4、屬生育假范圍內的女職工,必須按規定休生育假。
5、休生育假的女職工,應辦理休假手續,由本人申請,經本單位同意,計劃生育部門審核,勞動工資部門批準后執行。
6、自休假起至產假期滿前,發生失去休生育假的條件時,可以休滿產假,產假期滿應恢復工作;產假期滿后失去休假條件時,應立即停止休假。
(四)職工探親假
1、職工探親的對象:
(1)職工的父母(含繼父、母);
(2)配偶。
2、職工享受探親假的條件:
(1)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
(2)與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
職工的父親或母親和職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職工在探望配偶時,即可同時探望父親或母親,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3、下列職工不享受探親假:
(1)職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
(2)未定級的職工。
(3)因各種原因在當年度內與被探親的對象團聚達到本人應享受探親假天數的。
(4)家住淄博市五區境內或家住淄博市五區境外而離本人工作單位40公里以內實行通勤的職工。
4、職工享受探親的假期:
(1)探望配偶的,每年享受一方探親假1次,假期為20天,不得2年合并使用。
(2)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原則上每年享受探親假1次,假期為20天。因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批準職工探親或職工自愿2年探親1次的,可以2年給假1次,假期為45天,往返路費只報銷1次。
(3)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享受探親假1次,假期為20天。
(4)根據路途另享受路程假,探親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
5、上半年轉正定級的,當年可享受探親假,下半年轉正定級的,從下一年度享受探親假。
6、夫婦雙方都是職工,符合探親條件的,只能有一方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職工享受探親假需由配偶單位出具不休探親假的證明。
7、職工探親期間,本人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如父母、配偶重病、死亡或交通發生臨時障礙),延誤行程在1天以上者,必須取得當地醫療單位或交通單位的證明,并按有關規定處理。
8、職工探親期間的工資照發,各種津貼和補貼執行《中國石化集團齊魯石油化工公司職工工資管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獎金執行《中國石化集團齊魯石油化工公司獎金管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
9、職工探親路費的報銷:
乘火車不分職級,一律報銷硬坐票額。年滿45周歲以上并連續乘車24小時以上的,可報銷硬臥票額。乘輪船的,報四等倉票(或比統倉高一級的倉位)。
(五)年休假
1、休年休假由職工本人填寫休假單,辦事員審核工作時間與休假時間,單位領導審批簽字。
2、職工年休假期,工作年限滿5年不滿15年的,每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滿15年及其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年休假期包括公休日,但不包括法定節日和探親假、產假等。
3、休假期內,工資、獎金照發,保險福利待遇不變。
4、年度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享受本年度休假。已休年度假的,取消下年度年休假。
(1)病假滿60天的;
(2)脫產學習滿3個月的;
(3)曠工累計滿1天的;
(4)受黨團、行政警告及以上處分的;
(5)事假累計滿15天的;
(6)受治安警告及其以上處分的;
(7)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
(8)公司內部調動、在原單位已休年休假的;
(9)除裝置檢修以外其它原因停工休息滿20天的;
5、年休假應一次使用,超過規定休假時間的按曠工處理。
6、年休假、病療、特療在同一年內只能享受一種,不得重復享受。
7、休生育假的職工,在休生育假期間不享受年休假待遇(跨年度的影響1年)
8、受留用察看、留黨留團察看處分的職工,在留察期間不享受年休假待遇(受留察處分1年的影響1年,1年以上的影響2年)。
中小企業勞動合同范文一
甲方(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碼:
住所地:
第一條 勞動合同期限
1、本合同為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從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日止。
2、試用期,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第二條 工作內容及要求
乙方安排在________________部門,從事________________工作。 甲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乙方所處的部門、工作任務、工作地等,乙方應接受調整。
乙方須根據甲方規定的崗位工作職責和要求,按時、按質、按量完成本職工作。
第三條 勞動報酬及支付方式與時間
1、甲方根據乙方的工作崗位及工作業績確定_______元/月的工資報酬。
2、甲方支付給乙方的月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
3、甲方每月___日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不得無故拖欠。
4、乙方加班工資,假期工資及特殊工資按照國際規定執行。
5、甲方在年終時根據乙方的當年實際業績、效率、效益、損失、工作態度等因素考核結算乙方的獎金。
第四條 社會保險
甲、乙雙方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月繳納社會保險費。乙方繳納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資中代為扣繳。
第五條 勞動紀律
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乙方必須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第六條 勞動合同的解除
1、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4、因其它原因解除勞動合同,須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對方。
5、一方解除勞動合同,須提交相關證明材料,說明理由,并向對方書面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第七條 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責任保證
如因乙方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甲方發生經濟損失,則乙方必須盡責處理善后事宜,挽回相應經濟損失。甲方可以根據損失的大小及乙方的態度進行相應的處罰。
在本條事項未完全處理完畢之前,乙方不得擅自單方終止與甲方的勞動關系。原勞動合同期屆滿的,則相應順延到本條事項處理完畢。
第八條 商業保密及競業禁止
1、乙方對在甲方工作期間所獲悉的商業秘密,包括客戶信息、相關資料不得以任何形式為自己或者他人進行使用,此保密期間不限于勞動合同期限。
2、乙方自雙方勞動關系以任何形式結束之后,在兩年內不得與甲方形成競爭關系,此條包括乙方本人或者幫助他人從事與甲方有競爭性的工作。
3、如乙方違反此條規定,則須向甲方賠償 萬元違約金。
第九條 其他事項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由于經常接觸甲方公章等印鑒,所有涉及乙方與甲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包括合同、證明、欠條等,均需由甲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未經法定代表人簽字的一律無效,對此乙方完全同意并遵守,此條效力涉及本合同生效之前及之后。
2、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員工守則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 合同效力及文本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并加蓋公章后即具法律效力。合同文本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報勞動管理機關備案一份。本合同甲方加蓋騎縫章。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合同訂立日期: 年 月 日
中小企業勞動合同范文二
甲方(用人單位) 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聯系人: 聯系電話:
乙方(員工) 姓名: 性別: 身份證(護
照)號碼: 住所: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信實用的原則,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期限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無固定期限:從年月日起。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從年月日起
(二)試用期為: 天。(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內,如無試用期,則填寫無)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乙方的工作內容(崗位或工種): 乙方的工作地點: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實行月工作26天8小時制,如確因工作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一般每日不超過2小時。
(二)乙方依法享有年假、法定節假日、婚假、工傷(病)假、喪假(具體按照甲方《請(休)假管理規定》執行)。
(三)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甲方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支付乙方勞動報酬。
四、勞動報酬
(一)甲方依法制定《薪酬、福利體系》并告知乙方。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標準不得低于深圳市最新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根據崗位實際,乙方選擇下列第 種薪酬方式。 按計時核算,即基本工資+加班費+工齡工資+其它
按績效核算,即部門績效總額/部門績效構成人數*個人核定系數+其它 (三)甲方每月 日前以銀行轉賬的方式向乙方支付上月工資,乙方須向甲方準確提供深圳區域中國農業銀行相關信息(個人銀行賬號、賬戶名、開戶行類別、賬戶所在地及開戶網點),否則跨行或跨區域轉賬的相關費用須由乙方承擔。
(四)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它約定: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雙方按照國家和地區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二)乙方患病或因公負傷,甲方按照國家和地區的有關規定給予乙方享受醫療期和醫療期待遇。
(三)乙方患職業病、因公負傷的,甲方按照《職業病防治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四)凡屬工傷(病)醫療費用報銷范疇的,乙方須向甲方提交完備的手續,否則相關費用的報銷無法正常進行。
(五)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甲方為乙方提供食宿,乙方須承擔在住宿期間所產生的水電費用,甲方按月補貼乙方伙食費,全勤補貼標準為人民幣240元每月,非全勤補貼標準為人民幣8元每天。具體按照《食宿管理辦法》實施。
(六)甲方為乙方提供的福利待遇有:國家法定節過節費、婚慶賀禮以及公司不定期提供的其它福利。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一)甲方按照國家和地區有關規定,提供符合國家安全衛生標準的勞動作業場所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乙方從事 作業,可能產生 職業危害,甲方應采取 防護措施,確保乙方身體健康。
(三)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對甲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乙方有權要求改正或向有關部門檢舉。
七、規章制度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應當告知乙方。
(二)乙方應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工作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嚴格操作規程,恪守職業道德。
八、合同變更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變更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合同文本雙方各執一份。
九、合同解除和終止
(一)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三)正常解除合同的,甲方應足額支付乙方勞動報酬。
(四)乙方凡屬急辭、自動離職的,甲乙雙方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員工離職相關解釋及離職員工薪酬結算辦法[暫行]》執行。
(五)甲乙雙方解除或終止本合同的,乙方應當按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等手續。甲方應當在15日內為乙方辦理社保關系轉移手續。
十、爭議處置
甲乙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的,應先協商解決,協商未能達成一致的,可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雙方必須履行;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它事項(行文結尾處簽指紋書訖)
十二、其它
(一)本合同未盡事宜或合同條款與現行法律法規有抵觸的,按現行法律法規執行,同時在本合同變更頁做好記載。
(二)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涂改必須簽章(指紋)為證,未經書面授權代簽無效。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年 月
(簽名) 年 月 日 乙方: 日
中小企業勞動合同范文三
甲方(用人單位):單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勞動者): 公民身份號碼: 居住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籍地址:
甲乙雙方就勞動關系的建立及其權利義務等事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的勞動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遵循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一致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以下簡稱合同),雙方共同信守合同所列各條款,并確認合同為解決爭議時的依據。
第一章 合同的類型與期限
第一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確定本合同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個月。
第二條 若乙方開始工作時間與合同訂立時間不一致的,以乙方實際到崗之日為合同起始時間,乙方到崗后雙方才正式建立勞動關系。
第二章 試用期
第三條 甲乙雙方約定試用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個月,試用期月工資為人民幣________元。若乙方實際到崗之日與試用期約定上崗之日不符的,試用期同時提前或順延。
第三章 工作內容與工作地點
第四條 甲方聘用乙方從事 工作。
第五條 乙方的工作地點為甲方公司本部。
第六條 乙方應認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崗位職責,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其本職工作;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在其他單位兼職。
第七條 甲方因生產和工作需要,有權依據乙方的專業、特長、工作能力和表現適當調整乙方工作崗位及其工作報酬。
第四章 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
第八條 乙方所在崗位執行標準工時制。
第九條 甲方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乙方節假日休息及婚假、喪假、產假等。 聯系電話:
第十條 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節假日加班加點的,乙方應服從甲方統一安排;甲方按規定支付加班加點的報酬,以保證乙方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乙方自行加班的須征得甲方確認同意,否則甲方不承擔支付加班報酬的義務。
第五章 規章制度與勞動紀律
第十二條 乙方應當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維護甲方的聲譽和利益。
第十三條 甲方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在本合同簽訂前甲方已有的規章制度以及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甲方按法定程序制定、變更的規章制度對乙方均具有約束力,乙方應嚴格遵守。
第十四條 乙方不得從事其他任何與甲方利益沖突的第二職業或活動,更不得將屬于甲方的業務轉讓給其他方或乙方自行經營,同時,乙方應當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 第十五條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甲方有權按國家和本單位的規定對乙方給予紀律處分或經濟處罰,直至解除本合同。如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甲方損失的,甲方除了給予乙方紀律處分或經濟處罰、解除本合同外,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六條 乙方在正常出勤并付出正常勞動后,有權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乙方的月工資(均為稅前應發工資)為人民幣________元。甲方根據企業的實際經營狀況,統一制定工資調整、加班費、福利待遇以及請事、病假和曠工的扣除標準等,對此乙方予以認可并接受。 第十七條 甲方于每月15日前以人民幣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資。
第十八條 甲方有權根據其生產經營狀況、乙方工作崗位的變更和依法制定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調整乙方的工資待遇。
第十九條 甲方根據國家和北海市的有關規定為乙方購買社會保險,乙方個人繳納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擔并由甲方在工資發放時代扣代繳。
第二十條 乙方患病、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非因工負傷,均按國家和北海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二十一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及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并依照公司生產經營特點及有關規定為乙方提供勞動穿戴用品,乙方應嚴格按要求穿戴。
第二十二條 甲方對乙方進行職業技術、安全衛生、規章制度等必要的教育與培訓,乙方應認真參加甲方組織的各項必要的教育培訓。
第八章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二十三條 訂立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二十四條 訂立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相關內容或解除。
第二十五條 乙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甲方用人標準或錄用條件的,甲方提前三日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第二十六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合同,辭退乙方,如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1、如無特別約定的,合同簽約后5天內員工未能上崗的。
2、乙方被查實在應聘時向甲方提供的其個人資料是虛假的,包括但不限于:離職證明、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學歷證明、體檢證明等是虛假或偽造的;應聘前患有精神病、傳染性疾病及其它嚴重影響工作的疾病而在應聘時未聲明的;應聘前曾受到其它單位記過、留用察看、開除或除名等嚴重處分、或者有賭博、吸毒等劣跡而在應聘時未聲明的;應聘前曾被勞動教養、拘留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在應聘時未聲明的等。
3、嚴重違反甲方的勞動紀律、員工手冊或規章制度。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5000元(含)以上重大損害的。
5、乙方是駕駛員的,因其自身原因,其營運服務的證、照被吊扣或失效15天(含)以上的或因乙方發生同等以上(含同等)行車死亡事故或次責以上(含次責)特大行車事故或物損三萬元以上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6、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達損失5000元以上的,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7、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教養、公安機關收容教育的。
8、乙方向甲方辭職或者經協商被甲方解除聘用的。
9、乙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合同的。
10、乙方存在貪污受賄或其它不廉潔行為的。
11、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辭退乙方,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其它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并拒不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和勞動管理的.
第二十八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以上向甲方提出辭職。
2、甲方違反合同規定,未足額及時支付乙方勞動報酬的。
3、甲方違反合同規定,未依本合同約定繳納保險的。因乙方自身的原因導致甲方無法為乙方辦理的除外。
4、甲方違反合同規定,未提供相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的。
5、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自行終止:
1、合同期滿且雙方不能就相同勞動條件的續簽達成一致的。
2、當事人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3、甲方破產、解散、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的。
4、乙方享受基本養老待遇、退休、宣告死亡、宣告失蹤、死亡的。
5、乙方暫時無法履行合同的義務,但仍有繼續履行條件和可能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涉嫌違法犯罪,被公安、國家安全或者其它司法機關限制人身自由的、乙方因脫產學習與進修、執行有關部門的公益性任務等原因而不能正常履行本合同超過15天的。
6、乙方應征入伍或者履行國家規定的其他法定義務的。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本合同解除或終止時, 乙方應履行下列義務:
1、向甲方指定的人交接工作;
2、完好歸還其占有的甲方的辦公用品、文件、設備等有形或無形資產;
3、向甲方完整移交載有甲方重要信息的任何載體;
4、協助甲方清理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
5、完成甲方規定的離職流轉程序,辦理有關離職手續,并積極配合甲方將其本人的有關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和人事檔案遷出;
6、處理其他應了而未了的事務;
7、嚴格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技術秘密,并不得有任何有損甲方利益的言論和行動。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解除或終止時, 甲方應履行下列義務:
1、為乙方辦理終止勞動關系手續;
2、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15日內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等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3、應乙方要求, 及時、如實出具乙方的工作履歷或績效證明。
第三十二條 乙方不辭而別, 或者下落不明, 或者未履行第三十條、第九章規定的義務, 致使甲方無法辦理或遲延辦理與乙方離職相關的手續的, 乙方在此不可撤銷地承認其負有過錯, 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乙方未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辭職或有其他擅自離職情形的,甲方可在乙方辦結工作交接完畢后,將截止乙方提出辭職或擅自離職之日的工資支付給乙方。如乙方有本合同第三十四條所述情形的,則按該條規定處理。
第九章 其他規定
第三十四條 甲方的規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員工手冊、崗位職責、培訓協議、保密協議、安全準則等)均屬合同的主要附件,其效力與合同條款等同。乙方確認,在簽訂本合同前已全面知悉甲方的一切規章制度,并理解無誤。
第三十五條 合同如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或者因法律、法規的變更而不一致的,以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為準。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有約定的,從約定;雙方沒有約定的從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第三十六條 在本合同生效之前,雙方若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其自動失效,其他之前簽訂的相關協議文本(包括但不限于《保密協議》、《培訓協議》、《競業限制協議》)的規定與合同不一致的,以合同為準。
第三十七條 乙方同意,在其處于聯系障礙狀態(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病住院、喪失人身自由等情形)時,委托合同首部的緊急狀態聯系人作為乙方的受委托人,甲方可與該受委托人就本合同的有關變更、終止等涉及乙方勞動關系的一切問題進行協商和處理,該受委托人也可代領、簽收相關文書、款項等。如甲方根據乙方提供的聯系方式無法聯系上緊急狀態聯系人或該聯系人拒絕接受乙方委托的,由此產生的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三十八條 甲、乙雙方因本合同而發生爭議的,可向甲方住所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九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方執一份,乙方執一份,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勞務合同樣本三篇標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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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年月日到年月日,其中試用期為兩個月,至年月日止.試用期內經甲方考核不合格者,甲方有權單方面內向乙方發出書面通知,延長乙方的試用期或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條工作地點和工作內容
(一)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點)從事(崗位、工種)工作.在合同履行期間,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地點、崗位、工種.
(二)乙方應按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三條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種方式確定乙方的工作時間.
1、標準工時制,即每日工作8小時(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不定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二)甲方由于生產經營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按《勞動法》第四十一條執行.
(三)乙方依法享有法定節假日、婚假、產假、喪假等假期.
(四)乙方的其他休息休假安排.
第四條勞動報酬
(一)乙方試用期的基本工資標準為元/月,乙方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甲方單位相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乙方試用期滿后,甲方應根據本單位的工資制度,實行計時工資.基本(固定)工資為元/月,如甲方的工資制度發生變化或乙方的工作崗位變動,按新的工資標準確定.其他工資形式.具體約定如下:
(三)甲方每月10日發放工資.甲方至少每月以貨幣形式向乙方支付一次工資,不得克扣或無故拖欠乙方工資.
(四)乙方加班工資、假期工資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雙方必須依法參加當地政府規定的法定社會保險,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時向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社會保險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乙方應繳納部分由甲方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方應按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給予乙方享受醫療期和醫療期待遇.
(三)乙方患職業病、因工負傷的,甲方按《職業病防治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四)乙方的公休假、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女工孕期、產期、哺乳期待遇以及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乙方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醫療補助費的發放等,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一)甲方按國家和省、市有關勞動保護規定,提供符合國家安全衛生標準的勞動作業場所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二)甲方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做好女員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工作.
(三)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對甲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乙方有權要求改正或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七條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應當告知乙方.
(二)乙方應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按時完成工作任務,提高職業技能,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職業道德.
(三)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理、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八條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一)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變更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合同文本雙方各執一份.
(二)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甲方在15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終止,雙方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1、本合同期滿的;
2、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合同期滿前,甲乙雙方應提前天協商勞動合同續訂事宜,協商一致的,續訂勞動合同.
第九條勞動爭議的處理
甲乙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的,應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單位工會尋求解決或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雙方必須履行;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雙方約定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其它
(一)本合同未盡事宜或合同條款與現行法律法規規定有抵觸的,按現行法律法規執行.
(二)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經書面授權代簽無效.
(三)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時間:年月日時間:年月日
外企勞務合同樣本
甲方:(正文中簡稱甲方)
注冊地址:
工商登記號碼:郵政編碼:
電子信箱:聯系電話:
網址:傳真:
乙方:(正文中簡稱乙方)
注冊地址:
工商登記號碼:郵政編碼:
電子信箱:聯系電話:
網址:傳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本著平等互利原則,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乙方聘用中國員工事宜達成本合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甲乙雙方有關乙方聘用中國員工及相關事宜,適用本合同.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有約定的,從約定;雙方沒有約定的,從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沒有規定的,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并簽訂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條甲方向乙方派遣中國員工或乙方聘用中國員工的,雙方應按照本合同有關約定另行訂立《聘用中國員工合約》,明確乙方聘用中國員工的具體人數、姓名、聘期、聘用費等事宜并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條乙方與被聘用的中國員工之間系聘用與被聘用的勞務關系,雙方可以根據本合同有關規定,另行訂立《聘用約定》,確定乙方與中國員工之間的權利義務,《聘用約定》副本需送甲方備案.
第四條乙方與中國員工之間因購房貸款(含擔保)等民事事宜,應另行訂立相關協議,確定各自的權利義務.所生爭議,與甲方及本合同無關,甲方不承擔中國員工之連帶責任.
第五條乙方與中國員工之間因出國、培訓需約定服務期限、費用、賠償等事宜,應事前訂立相關出國培訓協議或者培訓協議,確定各自權利義務.所生爭議,甲方不承擔中國員工之連帶責任.
第六條本合同內容與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相抵觸的,或者因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變更而不一致的,分別以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規定為準.
第二章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甲方享有下列權利:
7.1、甲方可以根據中國法律和本合同有關規定,監督乙方依法用工,并有權對其違法用工、損害被聘中國員工利益的行為提出書面整改意見和要求;
7.2、應乙方或中國員工的要求,甲方有權對發生爭議的乙方和中國員工進行調解;
7.3、因中國法律及政府有關規定變更,致本合同條款與之不一致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執行該項規定;
7.4、對乙方違反本合同的行為進行交涉.乙方應在收到甲方書面意見后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回復甲方.
第八條甲方承擔下列義務:
8.1、甲方應教育被聘中國員工遵守中國法律和乙方的規章制度,保守商業秘密,維護乙方的合法權益;
8.2、甲方應根據中國法律及政府規定,按照本合同及其附件約定的標準,為中國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并承擔約定的福利待遇費用;
8.3、甲方協助乙方辦理中國員工的出國(境)手續;
8.4、對乙方委托甲方管理駕駛關系的中國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和管理;
8.5、甲方按照有關規定,為符合條件的中國員工評定專業技術職稱;
8.6、甲方因業務需要搬遷辦公地址,應提前十五天通知乙方.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三章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九條乙方享有下列權利:
9.1、乙方有權對甲方推薦的人選進行選擇,或在甲方推薦人選之外自行選定符合國家規定的應聘人員,須在中國員工第一個工作日前經由甲方辦理聘用手續;
9.2、對聘用的中國員工,視聘用期限規定試用期:
——聘用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
——聘用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聘用期限在三年以上不滿十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
——聘用期限在十年以上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9.3、試用期內,如不符合錄用條件,乙方可以解聘,但應支付試用期聘用費.試用期滿,所聘中國員工自動轉為正式聘用員工,其受聘期自試用之日起計算;
9.4、對嚴重違反中國法律、法規和乙方規章制度(此規章制度須事前已向中國員工公開)的中國員工,對嚴重失職或營私舞弊,使乙方利益蒙受重大損害的中國員工(重大損害的標準應由乙方在乙方的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乙方可予以解除聘用而不承擔任何經濟補償.但若中國員工對乙方制定的損害標準提出疑義而產生勞動爭議的,須事先通過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確認重大損失的標準有效后,乙方才能予以解除聘用而不承擔任何經濟補償;
9.5、因中國法律及政府有關規定變更致本合同相關條款與之不一致時,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執行該項規定;
9.6、對甲方違反本合同的行為進行交涉.甲方應在收到乙方書面意見后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回復乙方.
第十條乙方承擔下列義務:
10.1、乙方應尊重中國員工的民族習慣和宗教信仰,不歧視中國員工的種族和性別;
10.2、乙方應根據中國法律和政府的規定,按照本合同及其附件約定的標準,為中國員工(包括試用期員工)向甲方支付相關費用;
10.3、乙方應根據中國法律及政府有關規定,對被聘中國員工進行上崗前培訓,并為其提高勞動技能的學習和培訓提供便利條件;
10.4、乙方應根據中國法律及其政府有關工作時間的規定,遵守法定工時制度,乙方安排中國員工加班的,應支付加班費;
加班費的計算方法為:
——工作日加班=月工資÷20.92天÷8小時_實際加班小時_150%;
——休息日、帶薪休假日加班=月工資÷20.92天÷8小時_實際加班小時_200%;
——法定節假日加班=月工資÷20.92天÷8小時_實際加班小時_300%.
10.5、乙方應根據中國法律及政府有關休息休假的規定,保證中國員工法定節假日及婚假、產假等帶薪假期.為受聘滿一年的中國員工安排每年一次不少于連續15天或累計15個工作日的帶薪休假.對受聘不滿一年的,按實際受聘月數每月一天計算休假天數.因工作需要無法安排的,在征得受聘員工同意情況下,視為休息日加班予以經濟補償;
10.6、乙方應根據中國法律及政府有關醫療期的規定,對因病或非因公負傷的中國員工給予醫療期;
10.7、乙方應執行中國法律及政府有關規定,不得剝奪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合法權益;
10.8、乙方應遵守中國法律及政府有關工資的規定,工資應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甲方或者由乙方直接支付給中國員工本人,不得克扣或拖欠工資.對受聘滿一年的中國員工年終加付一個月的聘用費.當年受聘不滿一年的,按實際受聘月數每工作一個月加付月聘用費的十二分之一;
10.9、乙方應根據中國法律及政府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向中國員工提供國家規定標準的工作場所、工作條件、衛生設施、衛生條件和健康檢查;
10.10、乙方必須為從事駕駛員工作或者駕駛機動車的中國員工投保人身意外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未予投保而因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或財產損失的,由乙方參照當地保險公司有關理賠規定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10.11、乙方應當為其派遣境外、國外工作或培訓的中國員工投保境外人身意外險和醫療保險.未予投保而中國員工致傷(?。⒅職埢蛩劳龅?,由乙方參照中國員工工作或培訓所在地保險公司有關理賠規定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10.13、乙方應當為中國員工投保人身意外險和意外醫療保險.投保額分別不低于人民幣_____萬元和_____萬元.未予投保而中國員工致傷、致殘或死亡的,由乙方參照當地保險公司有關理賠規定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10.14、乙方應督促中國員工辦理受聘期間的有關合法工作證件,教育中國員工遵紀守法;
10.15、因本合同第四章爭議事宜引起的勞動爭議仲裁或法律訴訟,并使甲方成為爭議當事人的,乙方應該接受委托,作為甲方人之一與甲方共同參加仲裁或訴訟活動;
10.16、乙方應遵守中國法律有關稅收的規定,依法代扣代繳中國員工的個人所得稅.未代扣代繳的,由乙方承擔相關責任;
10.17、乙方因業務需要搬遷辦公地址,應提前15日通知甲方.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第四章解除或終止聘用的條件、程序和補償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聘用中國員工:
11.1、被聘用的中國員工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乙方的用人標準或條件的,但乙方應于試用期滿前十天以書面形式分別通知中國員工和甲方;
11.2、中國員工嚴重違反乙方勞動紀律或者規章制度的;
11.3、中國員工嚴重失職或營私舞弊,使乙方利益蒙受重大損失的;
11.4、中國員工因被收容教育的;
11.5、中國員工因吸毒被強制戒毒的;
11.6、中國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勞動教養的.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得解除或終止聘用中國員工(但符合本合同第十一條情形的除外):
12.1、中國員工因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乙方未另行安排過其他工作的;
12.2、中國員工因病或非因公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
12.3、中國員工不能勝任本職工作,乙方未對其進行培訓或者調整過工作崗位的;
12.4、被聘中國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
12.5、中國員工因公負傷或者患職業病的.
第十三條乙方解除或終止聘用符合本合同第十二條規定的中國員工,須支付自解聘之日起至第十二條所屬情況消失期間的工資.
第十四條除符合本合同上述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約定的情形以外,乙方解除聘用中國員工,應以書面形式分別提前三十天通知中國員工和甲方,否則另行支付甲方相當于一個月管理費及中國員工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以取代提前通知期.同時支付該員工聘用時間每滿一年,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但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聘用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醫療期滿后被解聘,除按上述標準支付補償金外,還須支付中國員工不少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或患絕癥的,還應當按國家規定標準加發醫療補助費.
第十五條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必須解除聘用中國員工,但甲乙雙方應按下列約定的條件和標準執行:
15.1、被聘中國員工在試用期內書面提出辭職的,不給予乙方經濟補償;
15.2、被聘中國員工提前三十天書面提出辭職的,不給予乙方經濟補償;
15.3、被聘中國員工未提前三十天提出辭職的,應向乙方支付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以取代提前通知期.
第十六條中國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不按本合同第十五條解除聘用中國員工:
16.1、中國員工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未處理完畢的;
16.2、中國員工被有關國家機關依法審查尚未結案的;
16.3、中國員工與乙方就出資培訓、分配住房等事宜約定的服務期限未滿的;
16.4、國家或_______市有特別規定的.
第五章費用及其結算
第十七條乙方聘用中國員工,應根據本合同約定按聘用人數每月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第二十九條構成的聘用費.
第十八條聘用費經甲乙雙方協商,由《聘用中國員工合約》確定,并以每月三十日前甲方的《付款通知書》為當月聘用費的結算依據.聘用費可以人民幣或者等值于人民幣的外幣報價結算.
第十九條每年四月一日前,乙方應根據中國員工社會保險繳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企業工資指導線、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增長幅度、物價上漲指數、聘用員工社會保險基數的調整、社會保險福利制度規定的各種費用調整幅度,以及中國員工工作業績和崗位變動,相應調整聘用費,具體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確定.
第一條為規范企業工資支付行為,維護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及勞動合同的約定,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第四條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五條市和各區(市)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工資支付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經貿、財政、工商、稅務、審計、建設、銀行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勞動保障部門做好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監督管理工作。
工會對用人單位遵守工資支付規定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發現違法行為,工會有權代表職工與用人單位交涉,進行調查并提出意見、建議。
第二章工資支付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就涉及工資支付的有關內容制定基本的工資支付制度。
實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工會就工資支付有關問題依法進行集體協商,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約定工資支付的內容。約定的工資支付標準不得低于本單位集體合同或者工資集體協議的規定。
第七條工資集體協議和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支付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㈠支付標準;
㈡支付項目;
㈢支付形式;
㈣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㈤工資的扣除;
㈥其他工資支付內容。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工資支付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工資正常調整機制,根據當地政府制定的工資指導線和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狀況,參照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制定工資調整方案。調整方案應當征求本單位工會或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
第九條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第十條用人單位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工資清單。工資清單應當包括:支付工資的時間、姓名、工作日數、加班時間、應發工資、實發工資和工資扣除的項目、金額等。
用人單位工資清單至少保存2年備查。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直接發放工資的,應當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并由本人簽字。勞動者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以書面委托他人代領。書面委托隨同工資清單存檔。
用人單位委托銀行工資的,應當按時將工資劃入勞動者本人賬戶。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當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困難,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經與本單位工會協商一致,可以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并將延期支付的時間告知全體勞動者,延期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日。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需要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并自執行之日起1個月內,按照工資管理權限報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㈠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時加班工資計發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㈡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的,應首先安排其補休;補休時間不得少于加班時間。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時加班工資計發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㈢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時加班工資計發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加班工資計發基數”,是指用人單位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勞動者本人上月扣除加班工資后的工資,但是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五條實行計件工資制的用人單位,應當參照國家部頒勞動定額標準,按照科學、合理的原則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并征求本單位工會意見。
勞動者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為基數,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比例支付加班工資。
第十六條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在綜合計算周期內的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用人單位應按150%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用人單位應按300%支付加班工資。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集中休息時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休息時間工資支付標準支付工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勞動者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資計發。
第十七條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等假期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沒有約定的,按照用人單位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勞動者休假前本人上月正常工資為標準計發。
勞動者請事假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事假期間的工資。
第十八條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的,用人單位應視其提供了正常勞動并支付工資。
社會活動包括:依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當選代表出席鄉(鎮)、縣(區)以上政府、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召開的會議;出庭作證;出席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大會;《工會法》規定的非專職工會主席、副主席、委員因工會活動占用生產或工作時間;其他依法參加的社會活動。
第十九條勞動者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的,醫療期間和傷殘鑒定后待遇,按國家、省、市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以下標準支付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
(一)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停工醫療累計不超過6個月的,由用人單位發給本人工資70%的病假工資;
(二)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停工醫療累計超過6個月的,發給本人工資60%的疾病救濟費;
(三)超過醫療期,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組織勞動能力鑒定的,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疾病救濟費。
病假工資和疾病救濟費最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最高不超過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本條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勞動者本人患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工作月數的月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暫時困難安排職工待崗,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降低工資支付標準,但是不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協商不成的,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二條勞動者受到紀律處分,用人單位沒有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變更勞動崗位和職務的,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者變動后的崗位和職務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第二十三條非全日制就業人員的勞動報酬支付,從其約定,可按周、日、小時支付,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最低小時勞動報酬標準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按照規定程序批準后執行。
非全日制就業的最低小時勞動報酬標準包括小時工資收入和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四條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從勞動者工資中代扣代繳以下稅費:
㈠應當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㈡應當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㈢法院判決、裁定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等費用;
㈣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代扣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五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以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扣除后的剩余部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三章工資支付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舉報:
㈠未按照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約定支付工資的;
㈡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
㈢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的;
㈣拒不支付加班工資的;
㈤拖欠工資并有意轉移、隱匿資產的;
㈥其他影響勞動者工資支付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工會發現本單位有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的,可以代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交涉,要求用人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工會在向上級工會報告的同時,提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區(市)以上總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定期組織調查,及時向同級工會、上級工會、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書面報告調查情況。
第二十八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察。用人單位在接受監察時應當如實報告情況,并提供必要的資料和證明。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理投訴舉報案件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九條企業工資支付情況應當作為考核企業誠信的重要內容。有關部門應當將企業克扣、無故拖欠工資等違法行為,記入企業信用檔案。
第三十條實行欠薪報告制度。用人單位欠薪1個月以上的,應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欠薪報告應當包括欠薪的原因、時間、金額、涉及的職工人數、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償還計劃和措施等內容。
第三十一條試行建筑等企業欠薪保障制度,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建設等相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二條建筑企業拖欠勞動者工資,發包方未能按期結清工程款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責令發包方先予支付勞動者工資;發包方已按期結清工程款,總承包方與分包方未按期結清工程款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責令總承包方先予支付勞動者工資。發包方或者總承包方先予支付的工資款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
第三十三條合伙企業拖欠勞動者工資,有合伙人逃匿或者無力支付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其他合伙人先予支付勞動者工資;合伙人先予支付后,依法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逾期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責令支付工資處理決定的,由作出處理決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拖欠工資的用人單位有意轉移、隱匿資產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予以財產保全。
第四章工資爭議處理
第三十五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可以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無故拖欠、扣罰或者停發工資超過3個月,致使勞動者生活確無基本保障的,勞動者在勞動仲裁中可以依法申請先行給付。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全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并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用人單位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㈠超過1個月的,責令支付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㈡超過3個月的,責令支付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并可以責令按相當于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和經濟補償金總和的1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㈢超過6個月的,責令支付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并可以責令按相當于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和經濟補償金總和的2至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同時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㈠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擅自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
㈡違反本規定第三十條規定,沒有執行欠薪報告制度的。
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有本規定第三十七、三十八條之外違反工資支付規定行為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對單位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期間,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不得被評為先進;國有、集體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不得晉級晉職,實行年薪制的,不得兌現年薪。
第四十一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勞動者投訴舉報和用人單位工會的提請處理不受理、不及時查處的;
(二)、的;
(三)貪污受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