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5-30 11:44:46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債權轉讓協議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編號:(2012)字第號
簽訂時間:2012年月日
簽訂地點:
為妥善解決乙、丙雙方的債權債務問題,甲、乙、丙三方經協商,依法達成如[,!]下債權轉讓協議,以資信守:
一、甲乙丙三方一致確認:截至本協議簽署之日,乙方拖欠丙方共計元人民幣。
二、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丙方將針對乙方的債權共計 元人民幣全部轉讓給甲方行使,乙方按照本協議直接付款給甲方,由乙方于2006年 月日前向甲方支付共計 元人民幣。
三、陳述、保證和承諾:
1、丙方承諾并保證:
(1)其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有權實施本協議項下的債權轉讓并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其轉讓的債權系合法、有效的債權。
2、甲方承諾并保證:
(1)其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有權受讓本協議項下的債權并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其受讓本協議項下的債權已經獲得其內部相關權力機構的授權或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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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協議生效后,丙方不得再向乙方主張債權,如果乙方履行義務后,甲方應向乙方出具抬頭為乙方全稱的發票( )
五、如本協議無效或被撤銷,則乙方仍繼續按原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履行義務。
六、各方同意,如果一方違反其在本協議中所作的陳述、保證、承諾或任何其他義務,致使其他方遭受或發生損害、損失、索賠等責任,違約方須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賠償。
七、本協議經甲、乙、丙三方加蓋公章并由三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人簽字后生效。
八、本協議未盡事宜,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辦理。
九、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新債權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簽字)
債務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簽字)
原債權人: (公章)
本協議由下列各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省____市簽訂:
A有限公司(下簡稱“A公司”),一家依照中國法律設立并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號;
B有限公司(下簡稱“B公司”),一家依照中國法律設立并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號;
和
C廠,一家依照中國法律設立并存續的國有企業,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號;
以上實體單稱時稱為“一方”,合稱時稱為“各方”。
序 言
鑒于:A公司、XXXX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股份公司”)和C廠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債務承擔協議》,約定由C廠承擔股份公司因回購股份而形成的對其發起人A公司價值人民幣____萬元的負債,A公司由此成為C廠的債權人;
鑒于:A公司擬轉讓其對C廠的上述債權(下簡稱“債權”),B公司擬受讓該等債權;
故此,各方約定如下:
第一條 債權轉讓
1.1 A公司同意按本協議的條款和條件向B公司轉讓債權,B公司同意按本協議的條款和條件從A公司受讓債權。
1.2 各方同意,本協議項下的債權轉讓是無償的,A公司不會就此向B公司收取任何對價。
1.3 C廠同意在債權轉讓完成后向B公司償還債務,該等債務包括本金(人民幣____萬元)和利息。
1.4 C廠向B公司償債的方式和期限如下:
1.4.1 還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1.4.2 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B公司償還負債本金的二分之一及利息(利息率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B公司償還負債本金的二分之一及利息(利息率____%)。
上述期限為C廠向B公司付款的期限。如由于不可歸責于C廠的原因導致B公司未能及時收到上述款項,C廠不承擔任何責任。此外,B公司收到C廠的付款后,應依法向其開具發票。
第二條 陳述、保證和承諾
2.1 A公司承諾并保證:
2.1.1 其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有權實施本協議項下的債權轉讓并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1.2 其轉讓的債權系合法、有效的債權。
2.2 B公司承諾并保證:
2.2.1 其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有權受讓本協議項下的債權并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2.2 其受讓本協議項下的債權已經獲得其內部相關權力機構的授權或批準。
2.3 C廠承諾并保證:
2.3.1 其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
2.3.2 其自愿并有能力按照本協議約定向B公司清償上述債務,并愿意以其擁有的____平方米的房產所有權作為向B公司履約的擔保,擔保協議由雙方另行簽定。
第三條 違約責任
3.1 各方同意,如果一方違反其在本協議中所作的陳述、保證、承諾或任何其他義務,致使其他方遭受或發生損害、損失、索賠、處罰、訴訟仲裁、費用、義務和/或責任,違約方須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賠償并使之免受其害。
第四條 生效
4.1 本協議于各方授權代表簽署后生效。
第五條 適用法律
5.1 本協議的訂立、生效與解釋均適用中國法律。
第六條 其他規定
6.1 對本協議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補充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并由各方合法授權代表簽署。
6.2 本協議構成各方有關本協議主題事項所達成的全部協議和諒解,并取代各方之間以前就該等事項達成的協議、諒解和/或安排。
6.3 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訟。
6.4 本協議以中文書就,一式三份,A公司、B公司和C廠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協議各方已促使其合法授權代表于本協議文首載明之日簽署本協議,以昭信守。
A公司(公章) B公司(公章)
授權代表:_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_
C廠(公章)
本協議由下列各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省____市簽訂:
A有限公司(下簡稱“A公司”),一家依照中國法律設立并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號;
B有限公司(下簡稱“B公司”),一家依照中國法律設立并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號;
和
C廠,一家依照中國法律設立并存續的國有企業,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號;
以上實體單稱時稱為“一方”,合稱時稱為“各方”。
序 言
鑒于:A公司、XXXX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股份公司”)和C廠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債務承擔協議》,約定由C廠承擔股份公司因回購股份而形成的對其發起人A公司價值人民幣____萬元的負債,A公司由此成為C廠的債權人;
鑒于:A公司擬轉讓其對C廠的上述債權(下簡稱“債權”),B公司擬受讓該等債權;
故此,各方約定如下:
第一條 債權轉讓
1.1 A公司同意按本協議的條款和條件向B公司轉讓債權,B公司同意按本協議的條款和條件從A公司受讓債權。
1.2 各方同意,本協議項下的債權轉讓是無償的,A公司不會就此向B公司收取任何對價。
1.3 C廠同意在債權轉讓完成后向B公司償還債務,該等債務包括本金(人民幣____萬元)和利息。
1.4 C廠向B公司償債的方式和期限如下:
1.4.1 還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1.4.2 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B公司償還負債本金的二分之一及利息(利息率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B公司償還負債本金的二分之一及利息(利息率____%)。
上述期限為C廠向B公司付款的期限。如由于不可歸責于C廠的原因導致B公司未能及時收到上述款項,C廠不承擔任何責任。此外,B公司收到C廠的付款后,應依法向其開具發票。
第二條 陳述、保證和承諾
2.1 A公司承諾并保證:
2.1.1 其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有權實施本協議項下的債權轉讓并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1.2 其轉讓的債權系合法、有效的債權。
2.2 B公司承諾并保證:
2.2.1 其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有權受讓本協議項下的債權并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2.2 其受讓本協議項下的債權已經獲得其內部相關權力機構的授權或批準。
2.3 C廠承諾并保證:
2.3.1 其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
2.3.2 其自愿并有能力按照本協議約定向B公司清償上述債務,并愿意以其擁有的____平方米的房產所有權作為向B公司履約的擔保,擔保協議由雙方另行簽定。
第三條 違約責任
3.1 各方同意,如果一方違反其在本協議中所作的陳述、保證、承諾或任何其他義務,致使其他方遭受或發生損害、損失、索賠、處罰、訴訟仲裁、費用、義務和/或責任,違約方須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賠償并使之免受其害。
第四條 生效
4.1 本協議于各方授權代表簽署后生效。
第五條 適用法律
5.1 本協議的訂立、生效與解釋均適用中國法律。
第六條 其他規定
6.1 對本協議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補充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并由各方合法授權代表簽署。
6.2 本協議構成各方有關本協議主題事項所達成的全部協議和諒解,并取代各方之間以前就該等事項達成的協議、諒解和/或安排。
6.3 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訟。
6.4 本協議以中文書就,一式三份,A公司、B公司和C廠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協議各方已促使其合法授權代表于本協議文首載明之日簽署本協議,以昭信守。
A公司(公章) B公司(公章)
授權代表:_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_
C廠(公章)
a有限公司(下簡稱“a公司”),一家依照中國法律設立并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號;
b有限公司(下簡稱“b公司”),一家依照中國法律設立并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號;
和c廠,一家依照中國法律設立并存續的國有企業,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號;
以上實體單稱時稱為“一方”,合稱時稱為“各方”。
序 言
鑒于:a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股份公司”)和c廠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債務承擔協議》,約定由c廠承擔股份公司因回購股份而形成的對其發起人a公司價值人民幣____萬元的負債,a公司由此成為c廠的債權人;
鑒于:a公司擬轉讓其對c廠的上述債權(下簡稱“債權”),b公司擬受讓該等債權;
故此,各方約定如下:
第一條 債權轉讓
1.1 a公司同意按本協議的條款和條件向b公司轉讓債權,b公司同意按本協議的條款和條件從a公司受讓債權。
1.2 各方同意,本協議項下的債權轉讓是無償的,a公司不會就此向b公司收取任何對價。
1.3 c廠同意在債權轉讓完成后向b公司償還債務,該等債務包括本金(人民幣____萬元)和利息。
1.4 c廠向b公司償債的方式和期限如下:
1.4.1 還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1.4.2 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b公司償還負債本金的二分之一及利息(利息率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b公司償還負債本金的二分之一及利息(利息率____%)。
上述期限為c廠向b公司付款的期限。如由于不可歸責于c廠的原因導致b公司未能及時收到上述款項,c廠不承擔任何責任。此外,b公司收到c廠的付款后,應依法向其開具發票。
第二條 陳述、保證和承諾
2.1 a公司承諾并保證:
2.1.1 其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有權實施本協議項下的債權轉讓并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1.2 其轉讓的債權系合法、有效的債權。
2.2 b公司承諾并保證:
2.2.1 其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有權受讓本協議項下的債權并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2.2 其受讓本協議項下的債權已經獲得其內部相關權力機構的授權或批準。
2.3 c廠承諾并保證:
2.3.1 其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
2.3.2 其自愿并有能力按照本協議約定向b公司清償上述債務,并愿意以其擁有的____平方米的房產所有權作為向b公司履約的擔保,擔保協議由雙方另行簽定。
第三條 違約責任
3.1 各方同意,如果一方違反其在本協議中所作的陳述、保證、承諾或任何其他義務,致使其他方遭受或發生損害、損失、索賠、處罰、訴訟仲裁、費用、義務和/或責任,違約方須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賠償并使之免受其害。
第四條 生效
4.1 本協議于各方授權代表簽署后生效。
第五條 適用法律
5.1 本協議的訂立、生效與解釋均適用中國法律。
第六條 其他規定
6.1 對本協議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補充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并由各方合法授權代表簽署。
6.2 本協議構成各方有關本協議主題事項所達成的全部協議和諒解,并取代各方之間以前就該等事項達成的協議、諒解和/或安排。
6.3 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4 本協議以中文書就,一式三份,a公司、b公司和c廠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協議各方已促使其合法授權代表于本協議文首載明之日簽署本協議,以昭信守。
a公司(公章) b公司(公章)
授權代表:_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_
乙方(債權受讓人):
甲方和乙方經過友好協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以資信守:
一、截至本協議簽署日前,債務人 公司拖欠甲方 款共計 元未還(相關債權憑證附后)。
二、現甲方將以上債權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受讓。
三、陳述、保證和承諾
1、甲方承諾并保證:
(1)其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有權實施本協議項下的債權轉讓并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其轉讓的債權系合法、有效的債權。
2、乙方承諾并保證:
(1) 其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有權受讓本協議項下的債權并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其受讓本協議項下的債權已經獲得其內部相關權力機構的授權或批準。
四、違約責任
各方同意,如果一方違反其在本協議中所作的陳述、保證、承諾或任何其他義務,致使其他方遭受或發生損害、損失等責任,違約方須向守約方賠償守約方因此遭受的一切經濟損失。
五、其他規定
1、對本協議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補充,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并由各方合法授權代表簽署。
2、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3、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共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有四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該債權轉讓無效。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轉讓要由債權人直接通知原債務人。本案債權人許有利與原告(受讓人)達成債權轉讓協議后就下落不明,受讓人與原債務人直接協商不符合這一規定。
第二種意見:該債權轉讓有效。債權人轉讓權利的,一般情況下應當由原債權人通知債務人,但經與原債權人協商同意后,也可以由新債權人進行。本案原債權人向新債權人交付了債務人的欠條,足見其意思表示,并且被告未予辯駁,應承認該債權轉讓的效力。
第三種意見:該債權轉讓部分有效。從債權轉讓不得增加債務人的負擔的法理來看,判決將該房屋拍賣,所得價款扣除本案被告所得款以外,剩余部分作為可轉讓的債權,由原告享有,不足部分待案外人許有利出現時再主張。
第四種意見:該案應中止訴訟。因該債權人將同一筆債權在半個月內先后進行了2次書面轉讓,在許有利不出庭的情況下,不能查清案件事實(債權轉讓的真實意思表示)。所以,本案應中止訴訟,待許有利出現時再恢復審理。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并認為本案中有以下幾個問題值得探討:
一、債權轉讓通知的方式問題
本案是受讓人吳玉啟持債權人許有利書寫的轉讓通知來通知債務人的,是否有效,庭審中雙方意見分歧較大。從合同的相對性原理來看,受讓人在實際受讓權利之前并非合同當事人,而只有債權人和債務人是合同的當事人,原合同未消滅,新合同未成立,受讓人在沒有取得合法債權時,是沒有資格通知債務人的,從而說明只有債權人通知了債務人,受讓人才與債務人形成合同關系,債權轉讓才發生法律效力。但是,按照“法無明文規定即為允許”的權利觀念和鼓勵交易的原則,從保護合同穩定性的目的出發,由受讓人通知債務人是應當允許的。因為法律對此并未有禁止性的規定。民法通則對債權讓與應由何人通知債務人無明文規定,允許受讓人作為讓與通知的主體,這不損害債務人的實質利益。另外,從受讓人協議受讓債權的目的看,受讓人不可能不去將債權轉讓通知送達債務人,而原債權人則沒有這個積極性。
二、債權人向受讓人提交的有關證明文件的問題
關于權利證明文件這個問題,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均未規定。一般認為,除了轉讓協議外,原債權債務關系的合同、欠條、借條等相關權利證明文件應該由原債權人一并轉給受讓人。特殊情況下,僅持有債權轉讓協議,不向債務人提交原債權債務關系的合同、欠條、借條等相關權利證明文件也是成立的。但是,這種情況不能對抗也持有證據效力相同的轉讓協議的第三人。因為在原債權人下落不明時,不能查明其真實意思表示。
三、債權轉讓的順序問題
如果沒有其他權利證明文件相佐證或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的證明效力相同,則應由先前受讓的權利人取得轉讓的債權。本案中,原告吳玉啟持有債權轉讓協議和本案被告給案外人許有利出具的欠條,而另一案外人劉長田僅持有債權轉讓協議,沒有欠條佐證。但是,后者的轉讓通知?9月5日?先于前者的轉讓通知(12月初)到達債務人。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二款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立法本意顯然是轉讓權利的通知到達債務人后,債權人不得撤回。那么,本案第二份轉讓債權協議先到達債務人,一般視為有效。但是,從債權轉讓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來看,吳玉啟與許有利的債權轉讓的證據效力顯然要高于劉長田與許有利的債權轉讓的證據效力。所以,盡管第二份債權通知先到達,但因其證據效力低,也應承認后到達的第一份債權轉讓通知的證據效力。因為,通知到達的先后對債務人的實質影響要小于證明文件效力的高低對債務人的實質影響。所以,本案原告對債務人的通知是有效的。
四、第三人參加訴訟問題
合同權利的轉讓,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原理,如果受讓人僅對債務人起訴,原債權人即案外人是否必須以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均沒有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合同權利后,債務人與受讓人之間因履行合同發生糾紛訴至人民法院,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權利提出抗辯的,可以將債權人列為第三人。該司法解釋規定的是“可以”參加訴訟,而不是“應當”參加訴訟。本案中,原告吳玉啟受讓的債權,雖然還有其他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但因其提供的證明文件證據效力微弱,不足以對抗。因此,案外人沒有必要以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在案外人下落不明的情況下,法院仍然可以認定債權轉讓的事實,判決債權轉讓協議有效。
未足額出資股權轉讓協議是否有效?這一問題除了會出現在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糾紛中,也會在公司的債權人要求公司承擔債務并要求轉讓人、受讓人在出資未到位的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甚至無限清償責任時,被債權人或受讓人提起。因此,分期繳納出資制度下未足額出資股權轉讓協議效力的認定是妥善處理該股權轉讓糾紛的核心問題和邏輯前提。對此問題的分析,傳統理論界對“出資瑕疵股權”轉讓協議效力認定的多種學說觀點可以為我們提供借鑒。一是“出資瑕疵股權”轉讓協議絕對無效說,這種觀點認為:股東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以并不存在的或不完整的股權為標的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也就當然無效。況且,如果股權受讓人不知道股權存在瑕疵,這種情況下確認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就將造成受讓人的損失。二是“出資瑕疵股權”的轉讓協議絕對有效說,這種觀點認為:股權轉讓實質是股東資格或股東身份的移轉,因此,出資瑕疵的股東有權與受讓人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將其有瑕疵的股東資格或者股東身份轉讓出去。 第三種是區別對待說:出資瑕疵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應依受讓人是否受欺詐情況而區別對待。這種觀點認為,影響存在瑕疵的股權轉讓效力的因素并不在于其瑕疵出資本身,而在于該股權轉讓人是否對受讓人構成欺詐。若出讓股東未向受讓人如實告知股權的真實情況,因此使善意受讓人陷入錯誤認識并最終締結股權轉讓合同的,該合同屬于可撤銷的合同,受讓人可以依據我國《合同法》以出讓股東構成欺詐為由行使合同撤銷權。但若受讓人明知或應知出讓股東轉讓的股權不完整,仍與對方締結股權轉讓合同的,該合同不能因出資瑕疵而撤銷,因為在此情形下仍選擇締約,意味著受讓人愿意承接股權存在的瑕疵及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
筆者認為:上述絕對無效說反復強調的出資瑕疵就必然不能取得股東資格并享有股權的結論,已不符合現代公司法的理念;絕對有效說完全忽視出讓股東意思表示瑕疵會對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產生的消極影響有違公平正義的要求,二者均有失偏頗。相比較而言,區分對待說更具合理因素,其對存在出資瑕疵的出讓股東以其是否如實告知股權瑕疵因素從而決定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進行了具體分析,但不足的是,該觀點在闡析出資瑕疵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的細節方面還不夠具體,需進一步完善和細化。
以上述學說為借鑒,筆者認為:未足額出資股權轉讓協議效力判斷的基本原則首先仍要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同時還要兼顧公司法上的交易效率與安全、資合性與人合性、公司整體性與個別股東等方面的價值平衡等原則。在分期繳納出資制度下,不管是正常未足額出資股權或是瑕疵未足額出資股權,其股權轉讓協議都應該是有效的。在現行分期繳納出資制度的前提下,出資完整狀況與股東資格的取得沒有必然聯系,換言之,股東未在股權轉讓時依約交付合格的股權,與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并不存在必然聯系。除非協議的內容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禁止性規定,否則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就應予認可。從我國公司法有關規定來看,公司法并未明文禁止未足額出資股權的轉讓行為,因此認為未足額出資股權轉讓協議無效的觀點并無法律依據。
綜上,筆者認為:對未足額出資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原則上應予以肯定,但也要將受讓人是否善意作為確定依據。除非受讓人明知,否則受讓人可據合同法以出讓人欺詐為由撤銷合同,進而否定該種轉讓的效力。
二、未足額出資股權轉讓程序規則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程序規則主要體現在我國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的內容規定中,即“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從上述規定中可以看出,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分為對內轉讓和對外轉讓。對內轉讓即股東之間相互轉讓股權,對外轉讓即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其股權?,F行公司法以區分受讓人股東與非股東身份而對股權轉讓作出相異的規定,對股權在股東之間的內部轉讓因其對公司的人合性并無實質影響而基本采用的是自由轉讓原則,而在股東向公司外第三人轉讓其股權時,為了維護公司的人合性及公司的穩定性,對其作出了相應的限制,如設置了出讓股東通知制度、其他股東的同意權制度、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制度等,體現了新《公司法》對股權轉讓制度設計的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