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11-03 13:4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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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村;公共薪柴林地;購買機制;倫布崗村
農村公共資源始終是備受經濟學家們關注的領域。長期以來,“公地悲劇”的陰影一直籠罩 著公共資 源的供給與治理,似乎無知與無助的農牧民終將無法避免囚徒困境悲劇的發生。但是,現實 世界上,公地悲劇的程度并不如預計的那樣嚴重,而是找到了自己的治理方式。對此,經濟 學家們提出了 自己的解釋,最為常見的是農牧民在重復博弈中建立起了合作的機制。近年來,隨著“社會 資本”理論的 發展,以及制度經濟學家對世界范圍內許多農村的大量案例調研,認為農村公共資源治理還 存在著其他的有效機制,例如公共資源治理的購買機制。
正是這種機制的存在,才得以解釋我們2008年7月在倫布崗村所觀察的一個現象: 村長為村里辦事時,除了獲得上級政府的工資之外,還單獨收取村中每個村民一年 20元的 費用;同 時,村長協調公共林地薪柴采集與分配。而這些協調活動,并不在上級政府規定的“村長職 責義務”之內,村民們則對這 20元的費用,并沒有提出多大的異議;從而在村長與村民之 間形成了一種交易。
村長與村民間就公共資源治理形成的交易機制,被2009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埃莉諾•奧 斯特羅姆(Elinor.Ostrom)形象地稱為“自籌資金的合約實施博弈”機制。[1](31- 37)本論文以埃莉諾•奧斯特羅姆提出的機制為基礎,構建農村公共薪柴林地治理的購買 機制,并借此解釋倫布崗村薪柴林地的治理。
一、公共薪柴林地使用面臨的問題
埃莉諾•奧斯特羅姆依據消費的排他性和使用的共同性( common)兩個標準,將經濟物品 分成私人 物品、公共物品、收費物品及公共池塘資源( common pool resources,簡記為 CPRs)等4類,如圖 1所示。使用的共同性理解為,“當一個人排除另外一個人使用或消費時,就不 存在使用的共同性 ……使用的共同性意味著個人使用一項物品并不阻止其他人的使用或享 受”。[2](34-36)并沿此分類,發展出系統的治理機制。[3](249) 正是埃莉諾•奧斯特羅姆在公共資源治理方面的卓越貢獻,使其最終獲得了2009年諾貝爾經 濟學獎。
按照埃莉諾•奧斯特羅姆對物品的分類標準,倫布崗村公共薪柴林地,屬于典型的公共 池塘資源(common pool resource),不僅排除村中他人的消費是不可行,而且還可以為村 民個別使用。①
公共薪柴林地面臨的問題就是:個體理性導致集體非理性,陷入公地悲劇而無法自拔,如圖 2所示。
薪柴林生產薪柴的數量有其生物規律,通常當年(t期)薪柴產量受到上年(t-1期)薪柴林 數量的影響,并且當年(t期)薪柴產量受到當年薪柴林木成熟程度的影響,如果過早砍伐 則會因林木不成熟而導致薪柴產量減少,尤其是生長年限短的低矮灌木。
與此相對應,圖2A和圖2B分別代表了公共薪柴林地資源公地悲劇的兩種類型:
圖2A代表的是過度砍伐類型。過度砍伐是從砍伐數量維度來分析的,它是指給定時間點上每 個村民都擔心其他村民砍伐更多的薪柴,從而自己也砍伐更多的薪柴,但結果導致來年薪柴 林的產量極大降低,甚至消亡。這是典型的不可持續性、林地退化的根源。
圖2B代表的是過早砍伐類型。過早采伐是從砍伐時間維度來分析的,它是指給定數量棵數的 薪 柴林,每個村民都擔心其他村民提前砍伐,從而自己也提前砍伐,但結果導致當年薪柴林生 產薪柴量的下降。前一種類型被研究較多,而后者則相對少。②
無論是哪種類型,只要滿足下列參數條件,則構成公共薪柴林地資源的公地悲劇:(1)T> R>P>S;(2)R>(T+S)/2 ,即“對合作的獎勵”大于“對背叛的誘惑”與“對笨蛋的報 酬”的平均值,從而使得村民A和村民B不能通過輪流背叛對方來擺脫困境。[4](88-9 8)③
二、公共薪柴林地治理的購買機制
公共薪柴林公地悲劇的結果將是長期來看所有村民薪柴獲取量的下降。[5](85-87)④ 對于這類自然資源的公地悲 劇的治理機制,私有化通常被作為首要的選擇。但是,私有化本質上是一種產權界定及隨后 的保護活動, 如果產權界定及保護的成本超過所得到的收益,那么私有化將是不適合的。因此,尋求其它 機制以弱化公地悲劇的負面影響是必要的。
(一)關鍵議題
從博弈論角度來講,一次性靜態囚徒困境所導致的公地悲劇還有一個重要的特點:即便是兩 個囚徒在被審問之前被允許進行一次事前交流,但只有博弈是一次性的,那么最終結果仍然 不會改善,都會選擇背叛。[6](15-17)因為,他們事前交流所達成的“都不背叛協 定”,會面臨 著如何被監督、如果被違反又如何被懲罰的問題;并且當參與人較多的時候,還面臨著“協 定”如何達成的問題。
如果將這些從囚徒困境博弈內含的問題,應用到公共資源的治理方面,那么避免資源使用的 囚徒困境局面出現,就需要克服達成、監督、實施那些“合作性協定”過程中的集體行動困 境。也就是說,需要關注以下三個關鍵議題。
1.村民們間能否達成“少砍晚砍”的協議
村民們實現合作的協議,至少包括“少砍伐薪柴”和“晚砍伐薪柴”等數量與時間兩個維度 的要求。
在沒有外部強力維護下的自愿談判協議要能被實施,那么這個協議一定是可以自我實施的( self-enforce),即全體成員都同意。因此,薪柴砍伐數量及時間的協議,也必須是所有村 民一致同意的結果,否則就會有村民不遵守這個協議。
2.監督村民們是否遵守“少砍晚砍”的協議
如果村民間達成了限制砍伐數量和約定砍伐時間的協議,那么隨后的問題就是監督各個村 民是否遵 守這個協議,包括村民是否按協議約定的數量來砍伐,以及村民是否按約定的時間來砍伐。
監督村民是否遵守協議過程中,村民存在著“搭便車”的激勵。因為監督村民是否遵守協議 的成本由這個監督村民來全部承擔,而監督村民以限制砍伐數量所帶來的收益卻被所有村民 所享用。
3.懲罰違反“少砍晚砍”協議的村民
懲罰是否可信,是克服集體行動困境所面臨的三個問題中最重要的。如果懲罰是不可信的, 那么就沒 有村民會遵守這個協議。懲罰力量可以來自于村民群體內部,也可能來自于外部力量,如政 府或法院或市場仲裁機構或某個自然人。
(二)購買機制
村民是克服集體行動困境的直接受益主體,他們知道如果有某種機制來幫助他們擺脫公地悲 劇,實現合作,那么他們將會實現帕累托改進。而且,這種機制必須能低成本地解決前面敘 述的三個關鍵議題。
村民群體自籌資金購買仲裁者機制,就是眾多機制之一(其他機制包括重復博弈的機制、外 部政府強制機制等)。村民自籌資金購買仲裁者機制,是指村民群體通過購入仲裁者來幫助 他們實現合作,克服集體行動中的困境,擺脫公地悲劇。從博弈論講,自籌資金購買仲 裁者的機制屬于一次性博弈。
博弈論認為,要擺脫一次性完全信息靜態博弈的囚徒困境,就必須要改變博弈的結構。通過 引入仲裁者或懲罰者來改變博弈支付結構就是一個解決辦法。將外部仲裁者引入到囚徒困境 博弈結構之中,可以通過參與者主動購入一個外部仲裁者(如村中的長者、或村里的干部) 來實現。這個仲裁者是村民群體內部通過協商之后花“錢”聘請來監督村民合作協議的執行 情況,以及處罰那些違反協議的村民。村民自籌資金購買機制,是在奧斯特羅姆(1990)“ 自籌資金合約博弈”基礎上修改而來,如圖3所示。⑤
步驟一:村民A(也可以是村民B)提出協議(不妨稱為協議E),這個協議包括:規定砍伐 的薪柴數量及砍伐時間、建議聘請一個仲裁者來監督協議E的執行和懲罰那些違反了協議的 村民、平均分擔聘請仲裁人費用c1。
步驟二:村民B,決定是否接受與村民A提出來的協議E。
步驟三:被聘請的仲裁者,決定是否盡職地履行職責。
利用博弈論的逆向法求解,可以得到圖3表示的“自籌資金購買仲裁者博弈”的結果:當仲 裁者履行職責時,村民A和B都采取合作行為,按規定的數量和時間來砍伐薪柴。
如果進一步考慮c1對博弈結果及效率的影響,那么可以得到這樣的結論:只要向仲裁者支 付的費用c1
(三)影響因素
村民自籌資金購買仲裁者的機制中,仲裁者的主要職能并不是提出薪柴資源的砍伐數量與時 間的具體方案,也不提出仲裁費用在村民間的分擔方案(這些方案是由村民間自己協議而成 )。這個仲裁者的職能是監督村民間業已達成的協議E的實施,以及懲罰那些違反協議的行 為或村民。因此,村民自籌資金購買仲裁者的機制能否實現,就涉及到三個方面的要求。
首先,村民間能否達成一個協議E,協議E是關于薪柴資源的砍伐數量及時間、聘請仲裁者成 本的分擔等活動的安排。村民間能否達成協議,受到村民數量及村民規模差異的影響。如果 將達成一個協議看作是村民間的集體行動,那么依據曼瑟爾•奧爾森(1995)關于集體行動 的邏輯的分析,可以得到這樣的結論:村民公司數量越多,達成協議就更為困難。[7 ](28-29)
其次,仲裁者是否能激勵與能力來履行其監督職責與懲罰職責。仲裁者履行職能的激勵,受 到其機會 成本、村民支付給他的仲裁費用、以及潛在仲裁者競爭程度的影響。依據信息經濟學理論, 仲裁者與村民 間形成了一種委托關系,經濟效率的實現要求滿足參與約束與激勵相容約束。參與約束 體現為村民對 仲裁者的支付不少于仲裁者的機會成本,即仲裁者從事其他活動的可能最大收入。激勵相容 約束就是要激 勵仲裁者認真履行監督與懲罰職責。激勵相容約束的實現,受到仲裁者執行監督與懲罰活動 的成本、所能 得到的從村民合作行為與非合作行為收益差額中的份額的影響。如果仲裁者所能得到的份額 越多,則越有激勵來監督與懲罰;反之,則越少激勵。
最后,仲裁者履行監督與懲罰職責的成本。仲裁者監督與懲罰的成本,受到資源物理特征的 影響。通 常靜止的并且邊界清晰的資源,其使用情況的監督就容易實現,例如對靜止的森林使用的監 督,就比對流 動的地下水使用的監督,更為容易。此外,仲裁者在那些具有良好社會資本的群體中實施懲 罰,比缺乏社會資本情況下,更為容易。
三、案例研究:倫布崗村薪柴林地治理
倫布崗村位于自治區拉薩市墨竹工卡縣,它是一個自然村,有49戶,262人。倫布崗村 ,不僅處于青藏高原的高寒地帶,而且其霜凍期還比較長,因此,農牧民對生活能源的需 求量大。村中農牧民生活用能的主要途經是電力、牛羊糞便以及薪柴。由于倫布崗村背靠河 流,因此在其山邊與河邊有成片的薪柴林地,從而薪柴在當地農牧民生活用能中占據重要地 位。
(一)倫布崗村薪柴林地治理機制
倫布崗村薪柴林地并沒有陷入傳統的“公地悲劇”,而是找到了適合自己特點的治理機制, 這套機制整體上與前面的“村民自籌資金購入仲裁者機制”類似,具有如下特征:
首先,砍伐薪柴的時間被規定。一年一次,并且只能在薪柴成熟的季節砍伐,從而避免了薪 柴林因過早砍伐而降低薪柴產量的問題。
第二,砍伐薪柴的方式被規定。在規定的時間,村長組織村民統一到薪柴林地進行砍伐,從 而節省了在分散砍伐情形下砍伐數量難以監督問題。如果有家庭有事沒能參加砍伐,則今年 就不會被分配到薪柴,當然他可以雇傭其他人來幫他替工。如果家里沒有勞動力例如全 是老人小孩病人,那么他們仍可分配到薪柴。
第三,砍伐薪柴的分配被規定。不僅規定了整個村里大致今年可以砍伐的薪柴數量要求,還 對被砍伐來的薪柴做出了公平的分配方案:依據家庭人口數量來進行分配,每人一捆,并且 每捆薪柴數量大致相同。從而避免因分配不公而導致協議無法實施的問題。
第四,村民每年會給村長20元錢,作為一年中為村民服務的勞務費。當然村長為村民辦的事 情,可能不止砍伐薪柴這一項。
(二)村長成為村民仲裁者的解釋
倫布崗村這套機制得以實施的兩個關鍵因素是:村長成為村民仲裁者,以及村里的社會資 本稟賦。
正如理論分析所指出,只有仲裁在能夠有效地解決“監督與懲罰”問題的前提下,這套“ 購買機制”才能順利實施。
相對于選擇一個“外來的異鄉人”充當仲裁者而言,倫布崗村村長在監督與懲罰方面具有如 下優勢:
首先,村長具有弱化信息不對稱的優勢。一是,村長是本村人,他了解本村村民的許多 信息,例如每家有多少人,從而確保公平地分配薪柴數量;二是,村長是干部,經常與村民 打交道,因此他比本村其他村民更了解整個村的情況。
其次,村長具有懲罰違反協議村民的優勢。村長是村級行政干部,不僅比普遍村民具有更高 的威信,而且手中還握有一定的行政資源與權利,從而村長可以通過更多方式來懲罰那么違 反協議的村民。
最后,村長有激勵來監督與實現懲罰。一是,協調村里的公共事務,避免爭奪資源的群體沖 突,從而可以獲得連任和上級鄉政府的認同;二是,村中每人支付20元,一年2000多元的收 入,也是一筆不少的收入。三是,村中其他潛在村長人選的競爭,迫使現任村長增強激勵, 否則就會被替代。
(三)社會資本與村民合作的實現
公共薪柴林地治理的村民自籌資金購買機制的實現,除了要求仲裁者具有在監督與懲罰能力 之 外,還要求村民能夠達成聘請仲裁者的協議,以及遵守協議。這就要求村民們具有較高的公 德心、保持共同生存環境的責任心、遵守諾言的誠信等。這些風俗習慣、道德文化被歸入了 社會資本范疇。
埃莉諾•奧斯特羅姆將社會資本理解為共享的知識、理解、標準、規則以及對有關個人群 體進行周期性活動的互動模式的期望。[8](217-272)正是社會群體相互信任中形成 的共 同標準、習慣、風俗等,使得他們在合作中降低了不確定因素的影響,節省了交易成本。
獨特的地理環境、經濟發展和宗教觀念影響下,倫布崗村農牧民中存在著大量積極的社 會資本。
首先,溝域的地理地貌特點,使得農牧民長期以來在相對穩定的人群之間交易,相互之 間在不斷重復交易中建立了長期的互惠關系,相互幫助。例如村中由2個70多歲老人構成的 家庭,即使不出勞動力到山上砍伐薪柴,也能分到按人口數量計算的薪柴。其次,商 品經濟意識并沒有內地顯著,這使得農牧民相互之間較少的相互計較,更加注重鄰里關系。 最后就是,農牧民的宗教觀念中,存在一些有益的約定,例如偷竊是被認為可恥的行為。
倫布崗村憑借這些積極的社會資本因素,不僅使得村民們更加容易達成合作的協議;而 且還因為存在較大的違約心里成本而降低違約的動機,進而節省了村長的監督與懲罰成本, 促進了倫布崗村公共薪柴林地治理購買機制的實施。
注 釋:
①其他經濟學家,例如斯蒂格利茨,曼昆等,則將公共池塘資源稱為公共資源、共有資源等 。它們經濟性質基本一樣。
②與此第一種類型相類似的還包括經典的公地上放牧案例。與第二種類型相類似的,不包括 “路邊沒有成熟的水果就被摘光”,“為了搶購商品而導致排一夜的隊”。
③對于第二個要求,是否必要,博弈論領域仍存在不同觀點。如果只考慮一次博弈的話,只 需要第一個條件就可以認為是一個囚徒困境博弈。但是,著名的博弈論實驗領域的專家羅伯 特•阿克塞爾羅德,則認為第二個要求是必要。
④如果從更寬泛角度來講,還存在另外類型公地悲劇。一類是,如果氣候變得干燥,薪柴林 需要進行必要的護理,例如澆水和病蟲害治理,那么這些維護活動將是一種收益不能排他的 活動,從而最終無人承擔。另一類是,如果依據現在林地資源,再進行一些人工種植或養殖 就能產出其它有價值的副產品,例如“林下產品”的種植,但是由于這些林下資源的種植無 法監督保護以防止別人偷竊,從而導致最終無人種植,林地資源的潛在價值沒有充分挖掘。
⑤這個仲裁者的功能,在其他研究中也存在。例如,張五常提到的“江邊拉船的纖夫們自愿 雇傭監工來監督和鞭打他們”。
主要參考文獻:
[1]埃莉諾•奧斯特羅姆. 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集體行動制度的演進[M].上海 :上海三聯書店,2000.
[2]文森特•奧斯特羅姆,埃莉諾•奧斯特羅姆. 公益物品與公共選擇[M]. 載 于邁克爾•麥金尼斯主編《多中心體制與地方公共經濟》.上海:上海三聯書店,2000.
[3]Elinor.Ostrom. How type of goods and property rights jointy affect c ollective action[J]. Journal of theoretical of politics. 2003(3).
[4]羅伯特•阿克塞爾羅德. 合作的進化[M].上海:上海世紀出版集團,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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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張維迎.博弈論與信息經濟學[M].上海: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
[7]曼瑟爾•奧爾森.集體行動的邏輯[M].上海: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 .
[8]埃莉諾•奧斯特羅姆.社會資本:一種時尚還是一個基本概念?[M].載于《 社會資本:一個多角度的觀點》.帕薩.達斯古普塔,伊斯梅爾.撒拉格爾丁編.北京:中國人 民大學出版社,2005.
Study on Purchase Mechanism of Rural Common Firewood land′s Governance:
Lunbu gang Village Case in Tib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