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06 11:40:23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一篇綠電消費能力提升研究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綠色電力是由可再生能源(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等)轉化而成的電能,生產過程中沒有碳排放[1],因此其具有綠色屬性和環境價值。廣義的綠色電力消費包括綠電和綠證兩類,其中綠電是指可再生能源的發電量,屬于實物量消費;綠證是指對可再生能源上網電量所頒發的電子證書,屬于證電分離下的環境屬性認購,綠證的流通可充分發揮可再生能源的相對正外部效應優勢[2]?;陔p碳目標等國內因素和歐盟碳關稅政策落地等國際因素相疊加,政府和企業的可持續發展意愿及低碳轉型升級需求日益強烈,對綠色電力需求迫切,因此探索綠電消費能力提升的路徑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1綠色電力消費存在的問題
1.1綠電消費政策保障不足
2017年1月以來,國家先后出臺了關于試行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及自愿認購交易制度,積極推進風電、光伏發電無補貼平價上網,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等相關文件推動綠色電力發展,2021年9月啟動綠色電力交易試點,但綠色電力配套制度并不健全,如目前政策尚不足以使得綠證的金融屬性得到充分顯現[3];現階段國家按照電力的能源屬性統一確定用電側的電力碳排放水平,較少區分電力的綠色屬性[4]。因綠電并網無法完全保障、消納綠電有效證明缺乏、綠電使用的碳排放認定機制和核算辦法缺失等相關政策不到位,導致企業進行綠電交易的積極性不高,極大阻礙了綠電市場的健康發展。
1.2電網碳排放計算缺乏統一標準
目前國內綠證、國際綠證、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綠電交易等多種政策并行,導致電網碳排放計算缺乏統一標準。其中國內綠證申報門檻高,激勵機制不足,流動性較低,部分企業轉而購買國際綠證(I-REC和TIGRS等),但綠證使用有地域特性,申請國際綠證相當于供需雙方都在國內,但注冊和簽發在國外,執行程序復雜。另外,目前國家發改委暫停CCER核證,國內控排企業無法通過購買CCER實現碳市場履約。基于CCER遲遲不能開放、國內綠證制度不完善、國際綠證申請存在難度等原因,導致我國綠色電力的環境屬性遲遲無法變現。隨著綠電交易試點的啟動,雖實現了綠電的環境屬性,但對電的碳排放還沒有相應的計算方法,因此整合資源出臺更完善的綠電交易政策迫在眉睫。
1.3區外綠色電力消費渠道仍待打通
我國電力長期以來按省域平衡,跨省跨區電力交易政策和市場機制尚未完全成熟,跨省綠電交易存在壁壘。綠電資源集中在“三北”地區,而綠電需求相對集中在東南沿海,地理位置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綠電的跨省跨區域發展。不同省份市場規則差異較大,輸電成本由買方承擔,成本問題也制約著高耗電用戶購買跨省綠電的積極性,因此跨省交易目前交易難度較大。
1.4綠電消費觀念相對滯后
綠色電力消費尚未完全深入人心。根據調查,除了部分外資企業和外向型企業綠色低碳意識強,更多的本土公司對綠色電力消費意愿不足。由于綠電價格偏高,用戶支付能力較差,企業自愿購買綠電的意愿較弱,在單純依靠自愿市場的情形下,綠色電力交易市場發展有限。部分公司或機構出于自我宣傳的目的支持綠色電力消費,但在市場上得不到綠證帶來的實質性收益,例如抵消國際碳稅、追蹤碳足跡、進入國外產業鏈等,也就不愿再為消費綠色電力花心思。
2綠電消費能力提升路徑
2.1供給渠道協同
(1)綠電與綠證的協同。綠電交易是綠色電力消費的直接證明,通過電力交易獲得可再生能源電量,得到相應的綠色認證,“證電合一”使得綠色電力的能量屬性和環境屬性相融合,但目前尚在試點階段。綠色電力證書是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確認和屬性證明,屬于“證電分離”。綠電交易和綠證銜接方面,建議各地研究制定本省綠電消費憑證,省電力交易中心在售賣綠電的同時,核發相應的綠電消費憑證,切實做到“證電合一”,解除企業購買綠電和綠證使用的困惑,并通過對外貿易窗口做好綠證的推廣宣傳,以期獲得全國范圍以及國際市場的認可。(2)不同渠道電力交易的協同。綠色電力存在多元化的供給渠道,包括電網收購區外綠電、省內可再生能源電站供電、綠色證書等多種模式?!毒G色電力交易試點工作方案》鼓勵電力用戶與新能源企業直接交易,也可向電網企業購買其保障收購的綠色電力產品,因此需要建立專門信息平臺對不同渠道的綠色電力消費量進行登記備案和匯總統計。(3)國內綠證與國際綠證的協同。國際綠證I-REC被碳披露組織接受和認可,世界知名大企業購買用以抵消非綠電排放。目前已有多家國內可再生能源企業成功獲得I-REC簽發并通過交易獲益。目前,國際綠證價格遠低于國內綠證價格,因此不少國內企業將視線轉到I-REC。因此建議一方面允許國內企業為了實現綠色貿易規定要求、跨國公司綠色供應鏈要求購買國際綠證;另一方面積極從各地自身經濟發展需要出發,開拓地方綠證,并嘗試與國際接軌。
2.2需求場景
(1)綠色貿易和綠色供應鏈場景。出口企業、外資企業為滿足綠色供應鏈要求、碳關稅要求等,主動通過購買綠色電力來降低自身單位產品碳排放,部分企業供應鏈被要求降低產品碳排放足跡,因此提出大量購買綠色電力的需求。(2)履行社會責任場景。企業、公民或其它社會組織主動承擔社會責任,通過綠電交易降低排放,盡早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的行為。部分企業提出2030年達到碳中和目標,均需要通過購買綠電以抵消自身排放。隨著全社會綠色電力消費意識的形成,逐步引導電動汽車、儲能等新興市場主體參與。(3)抵消用能指標場景。地方政府或重大項目實施主體的能耗指標空間不足時,為保障重大項目順利落地或其它合理用能需求而配套購買綠電的行為。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統計局、國家能源局《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費不納入能源消費總量控制有關工作的通知》中進一步明確,各地區能源消費總量中將扣除新增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未來以綠證作為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認定的基本憑證,將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彈性用能空間,保障高質量發展合理用能需求,助力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
2.3市場建設主體
電力交易機構業務流程較為完整,交易結算數據準確可信且可溯源,可為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開立賬戶,配合完成核算、轉讓、綠證交易、信息統計及發布等工作。面向無需承擔消納責任但有綠電消費意識的用戶,可提供服務以解決相關訴求。同時,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和電力交易機構為提高綠證交易的便捷性,探索建立多渠道的綠證分銷機制,逐步建立以綠電為中心的全方位綠證認購激勵措施,拓寬現行相對單一的綠證交易渠道。
2.4政策協同
推動與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協同。綠色電力證書零碳屬性的認定有助于建立綠色電力證書與碳排放配額的互認機制,通過設計科學、合理的互認抵扣機制將綠色電力證書的購買與碳排放核算聯系起來。未來,在碳市場排放量核算中將綠色電力相關碳排放量予以扣減,提高企業購買綠色電力的積極性。
3對策建議
3.1培育綠電市場需求
打造內需外需并重、強制性需求和自愿性需求并舉的市場需求端,開發新能源消納責任場景、投資項目用能需求場景、產品碳足跡認證場景、企業自愿減排場景等多元化市場需求。各省結合雙碳工作目標、能源結構優化任務,落實可再生能源消納保障機制,對省內售電企業和大型電力用戶提出循序漸進、逐步提高的新能源消納要求。借鑒國外發達國家經驗,允許和鼓勵個人用戶消費綠色電力。鼓勵出口企業、外資企業通過購買完全市場化綠色電力或國內綠證來降低自身單位產品碳排放的行為,認可國際綠證在貿易和供應鏈管理場景中的使用。推動建立健全我國產品碳足跡認證標識體系,建立與國際碳足跡標準間的互信互采機制。
3.2豐富綠電交易類型
一是電網統購統銷的交易模式。由省電力交易中心統一對外采購,提升綠電購買的議價能力,實現綠電環境價值的同步轉移。綠電購買成功后,再由電力交易中心銷售給省內有綠電需求的企業或其他用戶,并根據各自的消費量進行登記注冊。二是大用戶的專線供電交易。建立用戶與項目的直接交易機制,使有意愿承擔更多社會責任的用戶與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直接交易。三是分布式發電的就近消納交易模式。分布式發電投資方可根據自身運營情況及周邊配套環境,選擇多種就地消納模式。四是地區間交易模式。綠色電力資源地區分布不平衡,經濟落后地區生產的綠色電力產品很難在本地市場完全消納,建議建立跨省交易的相對統一的綠色電力市場,鼓勵企業到西部地區購買綠電和綠證。
3.3完善綠電交易機制
建議對綠電、綠證、碳交易進行統一認證,允許證書交易和流通。按照規定的程序規范開展認證工作,給予通過認證的企業發放相應的證書。出臺相應的政策機制保障售賣綠電的可靠性,并保證所售綠電具有可追溯、不可篡改的特性。省級電力交易中心負責綠電交易,省發改委/能源局負責買賣雙方信息的注冊登記,共同研發區塊鏈技術,記錄綠電交易全流程數據,精確溯源綠電生產、交易和消費的全生命周期,實現綠色電力全生命周期追蹤。
3.4提升綠電消費認知
加強綠色能源宣傳力度,讓公眾了解綠色電力對改善生態環境、提高人民生活質量、實現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作用,提高公眾對綠色電力的認知度。提升認購綠色電力的單位和個人的積極性,可通過綠電消費量核減碳排放量、抵扣國際碳稅或出臺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等激勵措施,使更多用戶愿意主動購買綠色電力。構建由電力供給方、電網、電力需求方、研究機構等多個利益相關方組成的綠色電力消費聯盟,傳遞企業需求,共同推動綠色電力消費成為新的能源消費趨勢,助力企業、社會、國家可持續目標的實現。
3.5完善綠電認證和考核機制現階段我國缺少綠電的國家認證標準,建議部分省份率先研究出臺綠電消費認證地方標準,明確綠電牽頭管理部門,統一綠電監測、核算、登記規則,探討“證電合一”的操作細則,實現綠電的可視化、可追蹤、可核查。完善綠電配額制和綠證強制認購機制,制定具有約束性的消納考核權重指標。
4結語
綠色電力是雙碳目標實現的關鍵,要充分發揮綠色電力交易“粘合劑”作用,協同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和電力市場,打通政策的堵點、盲點和政策之間的矛盾點,為綠色電力提供一個多類型市場機制并存、共同促進雙碳目標實現的市場化環境和格局,使得綠色電力成為政府和企業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工具。
參考文獻:
[1]王圣,莊柯,徐靜馨.全球綠色電力及我國電力低碳發展分析[J].環境保護,2022,50(19):37-41.
[2]秦玠衡,楊譞.綠色證書交易機制對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積極作用分析[J].金融經濟.2009(06):93-94.
[3]魏世哲.配額制度下綠證交易發展方向淺析[J].中國電業.2020(05):30-33.
[4]郭勝偉,門秀杰,孫海萍,等.中國綠電、綠證及CCER政策現狀及趨勢比較研究[J].中國能源.2022,44(03):75-80.
作者:張婧欣 賴力 賈亞梅 曹圓媛 單位:江蘇省戰略與發展研究中心